社会价值内涵中的民法论文范文

2023-09-19

社会价值内涵中的民法论文范文第1篇

一、道德前提——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思想源远流长, 作为一个历史范畴, 其在不同的时代被赋予不同的涵义。而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主要价值观, 以人为本贯穿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家、社会、公民三个维度, 是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内在逻辑与前提。

(一) 以人为本的理论内涵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 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思想内涵。“人”和“民”是两种不同概念, “人”是社会地位的主要体现者, “民”是这个社会的对象。在这里“以人为本”是从历史观的价值角度进行解释, “人民”是社会进步的产物, 是一个历史范畴。而“本”则可以理解为“根本”, 是最高出发点和最后落脚点。在现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 以人为本是从人们的生存和发展两个维度进行贯彻, 以利益作为保障的要求, 人成为社会发展的主体、前提、动力和目的的统一体。现阶段而言, 以人为本就是要满足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 保障人民的政治、经济权利, 赋予人自由发展的时间, 也是社会成果的展示。

(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是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的本质。早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就提出了人与国家、社会乃至世界的关系, 这三者是密不可分的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集中体现, 而这其中人的价值是高于社会价值与世界价值的最基本的价值。

从具体价值范畴来看:富强即国富民强, 是社会主义最高理想——共同富裕的凝练表达。富强二字, 一曰富, 二曰强。国家富裕是社会物质财富的极大满足, 是对人民物质需求的满足。国富为民强提供物质保障, 民强是国富的重要保障, 二者相统一。富强也是国家和人民为之奋斗的共同价值目标, 是大富和小富的有机统一。民主即人民民主, 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实现人民的价值主体地位;民主一词解决了国家政权和人民利益之间的问题, 表明国家政权是为人民服务的,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民本政治思想, 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本质;文明即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提高公民的精神文明水平和社会的文明程度, 提升人的主体能力。文明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社会主义文化是科学的大众的文化, 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支撑。建设社会文明是为了建构人人平等的社会氛围, 尊重每个人自由发展的权利;和谐即构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良好关系。仍然是以人为中心进行展开, 人是和谐关系的中心, 国家层面的价值观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以人为本思想的最佳阐释。当然, 代表马克思主义价值观所追求的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思想的自由, 承认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平等等价值观念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

二、道德原则——集体主义

集体主义是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一种文化理念, 是社会主义思想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体主义是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区别于西方伦理学的本质所在, 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原则, 是无产阶级道德的重要内容。

(一) 集体主义的理论内涵

集体主义是社会道德层面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在社会主义体系下, 往往推崇小我服从大我, 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的观念, 而在追求利益实现的过程中也同样如此。但是, 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二者不可兼得, 在这种矛盾利益的冲突下, 应当牺牲个人利益而维护和保障集体利益。从价值观视角看待集体主义要发挥其价值导向作用, 通过集体主义原则处理好个人和集体的关系, 构架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尤其是在市场经济主导的现代中国社会中, 需要警惕个人主义极端化, 提倡和宣传集体主义, 更好的实现利益最大化,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快速发展。

(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集体主义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线是集体主义, 社会主义的最高理想是共同富裕, 马克思主义以解放全人类为奋斗目标, 以建立自由人联合体为最高理想, 这些思想都闪烁着集体主义的思想光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任务是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这也是一种集体主义理想。国家、社会与个人的价值目标往往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的内容, 国家和社会是集体的特殊表现形态, 其所体现出来的价值必定是一种集体主义的价值观。而个人层面的价值显然也不是个人主义的道德要求, 同样也是集体主义的道德要求。所以说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线, 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核。

从具体价值范畴来看, 爱岗是对公民在职业方面的道德要求。只有爱岗才能真正投入到工作中, 在工作岗位贡献自己的价值。爱岗是敬业的前提, 爱一行才能真正干好一行, 敬业要求对所在岗位有一种信仰。诚信是对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提出的基本要求, 诚信是公民的第二个“身份证”, 尤其在现代信用社会中, 倡导和培育诚信的核心价值观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基本要求, 也是弘扬社会道德规范的内在需要;友善是对人际关系的道德要求, 友善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在分析价值观的属性时会发现,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种集体主义的价值观, 而不是个人主义价值观。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不同, 社会主义国家体现了社会主义思想, 个人英雄主义、维护少数人利益不是其的价值追求。为人民服务、群体利益、民族兴衰和国家命运才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本质属性。

三、道德目标——天人合一

天人合一的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给予了我们处理人与自身, 人与人, 人与社会, 人与自然等关系以良好的启示, 这正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和谐观的坚持和运用。

(一) 天人合一的理论内涵

“天人合一”作为传统伦理思想的理论视域和思维方式, 是儒家生态伦理思想中最具现代性的核心价值。以人与自然的内在统一为基础, 推“仁”于物, 在“成己”与“成物”的动态平衡中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仁民爱物”是天人合一伦理思想的内在根据和伦理基础。从终极旨归上而言, “天人合一”追求的是一种精神境界、道德境界, 是讲人之安身立命和生命归宿问题, 表达的是对人的终极关怀。从实现路径上而言, “天人合一”提供给我们一种超越的、德性的精神境界, 在实现路径上规避了向外对自然的改造, 而转向向内求索。天人合一思想具有独特的东方式的智慧, 为解决现代社会问题提供了人与自然相即不离、和谐统一的思维方式, 其本身蕴含着丰富的伦理思想。

(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天人合一

“天人合一”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思想精髓, 是对天人关系的思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对天人关系的时代阐释, 也是对社会发展提出的时代要求。从具体价值范畴来看, 我们所说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讨论的前提是外部环境, 这也是人与社会和谐共存的重要条件。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所说的则是以人为本, 以历史和现实为出发点。从人与历史的角度来说, 人类创造了自己的历史又不断地经营着自己的历史, 天人关系的和谐是人是否能真正融入社会发展的关键问题。文明倡导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物质文明和生态文明共建的价值观念体现了天人合一的思想。从社会层面来讲, 文明是社会秩序的确立。从侧面来说, 当前社会倡导共建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 这也是天人合一的具体体现。立足于社会层面, 没有文明社会秩序也无从谈起。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对于中国古代社会, 人类倡导文明的目的在于期望得到一个为君修德、为民淳朴、社会安定繁荣的国家和民族;二是从人的本身出发, 文明也是一个人教养和开化程度的体现。我们追求文明的过程, 也是不断完善与建设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 对于经济、政治、文化等的完善也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而我们所追求的和谐, 除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更是对天人合一的不懈追求。和谐旨在将天地万物有机统一, 实现和美之态, 最终达成天人合一的境界。

摘要:每一种核心价值观的背后都蕴含着特定的伦理精神。黑格尔说:“精神是最高贵的概念”, “惟有精神的东西才是现实的”, 而伦理精神是伦理中最卓越的部分, 或者说是道德精华, 是道德主体认为最值得弘扬的一种价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马克思主义的道德理想与新时代社会主义中国的道德追求, 它同样蕴含着丰富的伦理精神。就二十四个字的内涵与结构看, 以人为本、集体主义与天人合一分别从道德前提、道德原则与道德理想这三个层面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追求的伦理精神。分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蕴含的这些伦理精神, 有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人为本,集体主义,天人合一

参考文献

[1] 罗国杰.伦理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7.

[2] 宋希仁.西方伦理思想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3] 陈章龙, 周莉.价值观研究[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4.

[4] 田海舰, 邹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论纲[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10.

社会价值内涵中的民法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文章简要介绍了民间借贷的基本内涵、形式和基本特征,并根据国内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了我国民间借贷的民法问题,根据分析和探讨找出了问题发生根本原因,并根据问题提出了合理有效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民间借贷;民法问题;解决措施;借贷问题

作者简介:赵莹(1994-),女,满族,辽宁兴城人,渤海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本科生。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资本的运作也在不断地加快,除了向国家正规金融机构进行贷款,一些企业和个人也进行着民间贷款。作为传统的借贷方式,民间借贷不仅仅刺激了资本的流通,还刺激了经济的增长,帮助部分企业和个人解决了资金短缺的问题,更好地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现有的民间借贷存在着一些漏洞和问题,影响着民间借贷的发展。

一、民间借贷的概述

(一)民间借贷的含义

作为传统的借贷方式,民间借贷是借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影响着资本的流动和经济的发展,对推动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由于民间借贷的主体主要是普通公民,所以民间借贷与民法密切相关。所以,民间借贷出现的问题,大部分都是民法问题,因此研究民间借贷的民法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

想要研究民间借贷的民法问题,首先要明确民间借贷的含义、定义范畴。对于民间借贷的含义,国内外专家有着不同的观点。大部分国外的学者认为,民间借贷并不是正规性的金融活动,将其定义为人与人之间的金融活动。而我国学者认为这是一种不受国家金融监管的民事法律责任行为。

虽然国内外对于民间借贷的具体定义并不是十分相同,但是大致可以将民间借贷定义为民间自发产生的金融行为。民间借贷有着十分久远的历史,也是目前最为常见的融资方式。

根据民间借贷的基本内涵和性质,民间借贷可以被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亲友之间互助的借贷行为,是非商业性的借贷方式。第二种是通过相关金融机构、有金融机构性质的非金融机构或有闲置存款的个人发生的信贷行为。第三种是商业信贷,具有一定的土地性质。第四种则是商品性质的商业信贷。此外,还可以依据是否具有盈利性将民间借贷分为盈利性放款与互助性放款,还可以依据是否有抵押将民间借贷分为抵押贷款和信用贷款。

(二)民间借贷的形式

从民间借贷的基本内容入手,可以将其划分为三种基本形式。第一,通过人脉网、关系网、朋友圈进行的亲友之间进行的借贷,这种借贷方式的款项来源一般都是亲友的家中积蓄,一般来讲,借贷期限较短,数额较小,且利息基本可以忽略不计。而且,在一般情况下,这种借贷方式并没有明确的还款期限的规定。第二,与贷款相结合的一种借贷行为。第三,利息数额十分高的借贷行为,俗称高利贷。这种借贷行为,一般借贷时间较长,金额需求较大,且利率通常高于银行的利率。

(三)民间借贷的基本特征

第一,相对于官方的借贷行为来讲,民间借贷较为自由,手续简便,没有正规金融机构那些复杂的程序和严格的要求。民间借贷也没有固定的流程,甚至没有固定的利率范围,借贷的利率完全由双方协定。

第二,民间借贷的标的物以货币为主,这是由该行为的主要功能决定的。缓解资金压力或者进行资金的周转,这是人们融资民间借贷的主要用处,因此,标的物一般都是货币。当然,这里的货币不仅仅限制于人民币,还有外币、国债、有价证券等。

第三,民间借贷的对象主要是自然人和非金融机构组织或是自然人,虽然借贷双方是非正规的金融机构,但是也是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的。

第四,借贷的资金主要是民间的生活积蓄,是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的自有资金。

第五,民间借贷的基础是个人信用。由于民间借贷的特殊性,主要是亲朋之间进行借贷,所以借贷的基础是对对方资料的了解,这样可以降低一些还款风险。

二、民间借贷存在的民法问题

(一)民事立法的缺失与矛盾

与民间借贷相关并能用于解决纠纷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借贷意见》。只有这几个法律与民间借贷相关,然而作为监管、约束民间借贷的法律,仅仅这些是不够的,而且法条分散,没有专门针对民间借贷的法律,一旦产生纠纷,可以依据的法律出自不同的部门法,有可能出现多原则性的规定,使得纠纷更加复杂,难以解决问题。没有统一的准则加大了执法的难度。同时,由于时代快速发展,漏洞也越来越多,立法中并没有针对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更新,落后的法律体系无法跟上快速发展的民间借贷,无法满足民间借贷对于法规的需求。

其中有一个较为严重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借贷意见》这两部法,在针对民间借贷的相关内容有所冲突,虽然我国有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这一指导原则,但是从生活实际出发,从实践来看,还是《借贷意见》更加贴近民情,符合民间借贷的客观规律。

(二)利率问题

由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没有固定的范围,常常是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最后确定的,所以利率往往会存在一些问题。

国家金融机构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有着明确的规定,给出了一个合理的范围,限制了利率的水平。然而,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的十分迅猛,对于民间借贷的需求也大幅度上升。强制性的上限约束干预了民间借贷市场化的进程,不符合金融发展的客观规律,抑制了市场经济的自由发展。这些法规与违背了公平原则和公民的主观意愿。当事人双方有权利对借贷的利率进行自我调节,这是出于借贷双方自愿意识的行为,借贷双方作为行为主体,自愿承受风险或还款压力。然而与民间借贷不同,我国法律对于正规的金融机构十分宽容,限定民间借贷利率超过四倍属于违法行为,而正规金融机构收取利率在四倍以上就是合法行为,这种不平等的态度严重的违反了公平原则。

(三)借贷合同问题

民间借贷的借贷合同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由于民间借贷行为常常发生在亲友之间,是以信用为基础的借贷行为,所以常常没有规定还款时限,增加了民间借贷的风险。一旦发生了无力还款或不愿意还款的行为,合同上如果没有约定的还款时间,就加大了追款的难度。我国的《合同法》有着明确的规定,合同合法的必要条件是双方必须符合订立合同关系,如果不能达成有效的合同,就无法明确双方的债权关系,也无法顺利的进行维权。合同有效,才能达成正常的债权关系。民间借贷合同中主要有金额认定、还款时限、担保效力以及诉讼时效等问题。合同作为借贷双方发生关系的凭证,与双方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在一些民间借贷的案件中,会出现诉讼时效的问题,由于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诉讼时效,借款人与贷款人对该问题发生了严重的分歧,一方认为时效已过,一方认为时效未过,增加了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难度。所以,在撰写民间借贷合同时,应加上诉讼时效,增强合同的法律效力,减少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难度,节约人力、物力、时间。

同时,大多数的民间借贷合同内容不规范,用语歧义,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借贷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公民无法很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制度

上述分析显示出,目前我国的民间借贷存在着诸多问题,然而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重要的借贷形式,关系到人民群众最切实的根本利益,影响着民间经济的经济运转,一旦发生问题,就会发生复杂的法律纠纷。所以,解决民间借贷的民法问题迫在眉睫,这关系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进程。民间借贷中的民法问题应该从法律入手,从制度入手,只有从法律入手才能完善民间借贷的制度,才能切实的解决民间借贷的民法问题。

(一)明确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

想要解决民间借贷存在的民法问题,首先要从法律的角度,来明确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给民间借贷下一个明确的定义。没有明确的定义就很难让民间借贷行为规范化,导致民间借贷的风险加大。用法律来对民间借贷进行约束,可以使民间借贷流程趋向正规化,能够促进民间借贷的进一步发展。具体有以下几个解决措施。

第一,要加快民法的完善进程。民法作为我国的大法,是保护人民安全、人民财产安全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第二,通过立法直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让民间借贷行为规范化,正规化。从立法的层面更好地约束借贷双方的行为,通过金融监管来限制民间借贷,减少问题的发生,降低民间借贷的风险。更好地监督民间借贷,引导民间借贷向正确的方向发展。

第三,要通过立法来防止民间借贷所引发的经济犯罪行为。要确立适用于民间借贷的刑事处罚和民事处罚,来更好地解决民间借贷引发的经济犯罪行为。

(二)采取灵活的利息政策

针对民间借贷的利息与利率,国家应该制定较为灵活的利率政策。更加公平的对待民间借贷,遵循借贷双方的意愿,但同时又不能全面放开约束。对于民间借贷来讲,资金的用途也是很多的,国家可以根据资金量、资金用途的不同来制定不同范围的利率上限。针对于生产经营性的融资借贷,国家可以上调相应的利率上限,更好地促进企业发展的融资进程,这样还能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对于自用消费型的融资,可以对上限利率进行下调,可以避免不法分子谋求不正当利益,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进行利率的制定时,应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考虑,根据借贷双方的实际情况,所在地区的经济状况,所在地区的发展水平来进行综合性的评估和计算。

制定灵活性的利率政策可以减少法规对民间借贷发展的约束,促进民间借贷更好更快的发展,进而增加社会经济活跃度,促进国家经济全面发展。同时还能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的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切实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防范民间借贷合同风险

对于个人信用方面,目前我国并没有建设一个完善的信用体制,也没有出台健全的相关法律法规。所以,对于以个人信用为基础的民间借贷来讲,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尤其是对于无抵押的、纯信用借贷的民间借贷。针对这些风险,提出了以下三个有效措施。

第一,要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制,完善和健全相关立法。还要采取公证制度,这样可以较大程度的减少民间借贷的风险。还可以完善合同,减少合同的漏洞,更好地避免风险。

第二,在进行民间借贷行为时,要撰写规范的借贷合同,并且明确还款时间。还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撰写民间借贷合同时,应加上诉讼时效,增强合同的法律效力,减少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难度,节约人力、物力、时间。在进行撰写借贷合同时,要用规范的语言和文字,避免歧义。要重视书面合同,这是民间借贷的凭据,一定要妥善保管,按照正规的流程进行签字,在结算收回欠款时也应及时终止和完成合同。

第三,在签订合同时,要标明借贷双方的责任范畴,明确双方的利益关系,写明相关的责任和义务,并注明违约的事项。只有在合同上严格书写出来,才能使双方当事人更好地履行合同,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四、总结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也在飞速发展中,为了维持经济平稳发展,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就要解决民间借贷中的民法问题,让民间借贷有法可依,使民家借贷规范化。这样才能加速民间经济的发展,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并为民间借贷发生的法律纠纷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能够更加公平的处理相应的问题。这样才能让民间借贷更好地发展,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

[参考文献]

[1]张颖.民间借贷若干疑难民法问题研究[D].南昌大学,2012.

[2]石明.我国民间借贷民事法律规制研究[D].昆明理工大学,2014.

社会价值内涵中的民法论文范文第3篇

“解法典化”是指有民法典的国家, 不断出现的法律特别规范造成传统民法典内外体系逐步分解的现象, 民法“解法典化”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社会经济借结构的调整对传统民法体系核心思想的影响。“解法典化”提出以后, 在国外获得获得广泛关注。我国民法呈现出以《民法通则》为中心, 以《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基本法律为主要内容、以大量司法解释为补充的民法体系。严格意义上讲, 我国并未建立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典[1]。因而国内学者对该问题的探讨更多地集中于法典化的学理层面, 认为在未出现形式上民法典的情况下, 无需探讨民法中的“解法典化”现象。

然而, 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 中国民法呈现新的发展轨迹, 一方面民事基础立法工作停滞不前, 而《旅游法》、《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民事特别法的完善工作在紧锣密鼓中进行。民事特别法的建立可能与基本法之间存在叠床架屋、扞格不入的规范冲突, 表明中国民法也存在“解法典化”现象, 中国民法已经提前进入到了“解法典化”时代。因此, 探讨中国民法中的“解法典化”现象, 有效整合民法体系和处理特别法与一般法之间的关系, 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二、中国民法中的“解法典化”的表现

(一) 特别法增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将民法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分为对应基础民事关系和特定领域或特定方面的民事关系。部分学者将不属于《民法通则》内的涉及民事关系的法律统称为民事特别法。近年来, 中国立法工作中心逐渐向局部或特殊行业倾斜, 如食品、道路交通安全、消费者保护、垄断、专利、商标、公司等等领域, 均纷纷出台特别立法或修法。而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基本医疗卫生法、安全生产法、职业教育法等领域的修法和立法工作也相继开展。如果将范围进一步扩大至其它民事规范, 相关涉及民事关系调整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新增速度更呈几何趋势。如2009年相继出台的建筑区所有权纠纷、物业服务纠纷、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驰名商标保护、2010年相继出台的旅游纠纷、房屋登记案件、2012年出台的买卖合同纠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大量司法解释, 虽然司法解释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 但是具有相同的实际效果, 且灵活性更高, 在协调民商事关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与其它法典化国家不同, 我国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和例外法优于原则法, 作为两套独立的法律适用规则, 未明确对特别法和例外法作出明确区分, 也未意识到特别法无限制增加对民法体系的冲击。

(二) 建立民法典难度增加

我国虽然建立了合理的基本法律框架, 但是我国法制环境较为宽松, 为特别法产生营造了条件。而且从《民法通则》发展过程来看, 《民法通则》仅从原则性和制度性角度对民事基本法作出安排, 而特别法的具体性和灵活性更强, 立法者有意识地将民商事行为规则的确立任务留给特别法进行处理。但是, 随着我国经济政治改革的不断推进, 国家社会系统逐渐形成并趋于稳定, 法律关系也需随之发生调整, 也给特别法发展提供大量外部作用。和民事一般规则相比, 特别法处理民生问题的方式更加直接和灵活。例如我国近年来频发奶粉、胶囊、瘦肉精、地沟油等食品安全事件, 而《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基本法缺乏具体法律规范,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完全获得保障。在此情况下, 更为具体、直接和灵活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断修改或出台新的法规制度。但是, 从实践上看, 以“市场化”为运行模式无法处理所有社会问题, 而且不仅无法缓解社会矛盾, 反而会加剧资源分配不均问题。因而在高度复杂的社会系统中, 应采取多样化的丰富管理方式。特别法的大量出现虽然符合多样化的丰富管理理念, 但也对我国历经30余年发展的中国民法基本法律体系带来巨大的冲击, 我国建立民法典的难度也越来越大, 民法典也离我国越来越远。

(三) 民法解释学存在冲突

民法解释学认为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特别法的立法依据, 也是检验特别法与基本法是否矛盾的标准。因而特别法不得违背基本法, 更不能与基本原则相抵触。因而当特别法未对某一问题作出规定, 可适用基本法的规则。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中国许多民事特别法并非建立于基本法之上, 而是根据某行业或领域的特殊需求建立的保障性法律法规, 因而并非所有的民事特别法都能参照一般法。以惩罚性赔偿为例。《合同法》承认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主张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但是近年来大量民事特别法将惩罚性赔偿纳入法律规范。如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游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合同法》等等。赔偿性惩罚大量出现于民事特别法中虽然弥补了表明现有民事规则在调整不同行业领域、维护诚信法制社会上的不足, 但也给体系适用性带来的问题。当对惩罚性赔偿的规则具体理解产生争议时, 规则之间能否形成内在的惩罚性赔偿规范体系, 解决使用冲突问题;或者依据“在特殊法规定范围外使用一般法”的原则, 依据一般法进行处理。因此大量特别法出现将增加特别法规范在解读上的复杂程度。这要求解读特别法具体规范应以规范背后的立法意图和相关规则加以解释。但是当前基本原则和一般原则仅发挥补充作用, 长此以往, 传统民法的地位将逐渐弱化, 民法解释学也将受到影响。

三、中国民法应对“解法典化”的对策

解决“解法典化”带来的民法内外体系冲突已经成为西方国家民法发展的核心任务, “解法典化”的西方国家通过制定《欧洲共同参考框架草案》应对“法典化”问题。但是有学者对《欧洲共同参考框架草案》的作用表示质疑, 认为该草案无法解决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冲突, 立法的一般规则设计未反映社会协作需求, 传统民法典和现代社会发展存在价值冲突, 因而《欧洲共同参考框架草案》不能解决“解法典化”问题。

对于我国解法典化现象, 由于我国不存在意义上的民法典, 我国民法承担了构建自身民法内外体系的适应, 同时也必须对世界范围内解构传统民法体系的“解法典化”作出回应。因此, 中国民法“解法典化”应建立在保障个人权力、自由、维护市场秩序的同时结合社会发展需求, 重点照顾微观社会的发展需求后, 再作出回应。既在我国同时存在法典化和解法典化的情况下, 中国民法应同等重视法典化和解法典化现象, 无需优先发展任何一方, 两者对我国民法发展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解决我国民法问题的关键在于理清两者的关系, 明确一般法和特殊法的职责, 实现一般法和特殊法明确分工, 各司其职。

(一) 民事一般法功能定位

对一般法, 应看到当前我国市场体制不完善导致市场主体缺乏活力、市场规律难以发挥作用的实际情况, 因而未来民法规范的建构应将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地位作为目标, 保障私人的权益和自由, 减少不必要的公法规范、公权、政府行政行为的干预。但是, 一般法的调整范围不能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 而应根据当前多元化的时代背景作出调整。在任何一个社会系统及其子系统中, 都可能存在私纬度和公纬度的区别, 民事一般法应该提高其弹性和开放性特点, 及扩大民事一般法的应用范围, 在更多的领域发挥作用, 从而最大程度地促进和保障个体和机体活动目标的实现。

此外, 我国民法处于动态转型中, 各个民法系统的融合不能仅通过形成统一的民法典实现, 而应在变动中把握民法体系的内在特征和基本运动轨迹, 灵活使用法律解释和适用, 协调不同法律之间的动态关系。既我国民法体系整合需要建立在民法解释学和民事示范法的发展上, 建立在更为广泛的价值共识和规范共识基础上, 才能将民法系统整合为具有时态特质的、开放的民法典。

(二) 民事特别法功能定位

在特别法的功能定位上, 应对政府、社会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重新梳理, 划分特别法在国家、社会和市场中的界限。现代国家主要通过国家权力体系、市场价格机制和社会自治系统三个支柱实现社会稳定、繁荣发展, 三个支柱需要各自的现代制度保证长期“屹立”, 政府权力体系实现法制运作, 市场机制则发挥高效配置资源的作用, 社会自治负责社会公众的自主、自律和自治。

要实现以上目标, 单独依靠政府力量无法实现特别立法方式的不同社会问题和不同行业领域直接管制, 也需要避免单独依靠政府力量达成以上目标。而应通过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会管理体系, 完善社会组织分工合作, 使不同行业、组织各司其职, 尽其所能, 让社会和公众承担更多的职能。因此, 控制特别立法盛行局面, 以免令出多头, 相互交叉, 避免特别法以公益名义干预私人行为。

但是, 国家也应从顶层对特别法进行设计, 这种设计是一种社会竞争性设计, 公众有较大的参与权。顶层设计还需符合社会特定领域或行业的发展规律, 保证特殊法的有效性和稳定性[3]。例如卫生立法, 我国当前有十多部卫生立法, 但是由于缺乏系统的合理设计, 卫生法律法规相对松散, 部分地方立法实践不仅不能解决问题, 反而导致立法重合。因此, 想要一部科学完善的立法, 需要进行大量的实验调研, 将公众意见作为特别法立法参考内容。

四、结语

虽然国外在“解法典化”问题上有许多成功经验, 但是我国“解法典化”问题与国外存在很大的差异, 我国的“法典化”和“解法典化”并存, 目前我国对民法的研究也存在许多缺陷, 因而我国民法完善问题还任重道远。

摘要:我国虽然没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典, 但我国民法同样面临“解法典化”问题, 且呈现“法典化”和“解法典化”共存的状态。中国民法要实现“法典化”不仅要保障私权、维护个人权益、维护市场基本秩序, 还需要以现代社会发展需求为出发点, 重点满足微观社会系统对法律的需求。因而中国民法应对民事一般法和特别法进行准确的定位, 有效协调公私利益之间的关系, 形成开放性的发展体系。

关键词:民法典,解法典化,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 吴奕锋, 王博文, 夏江皓.“走向中国民法典——历史的机遇与挑战”学术研讨会综述[J].中外法学, 2014, 06:1408-1421.

[2] 陆青.论中国民法中的“解法典化”现象[J].中外法学, 2014, 06:1483-1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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