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业务范文

2023-09-21

融资租赁业务范文第1篇

融资担保函[201 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近期,多家融资性担保公司陆续发生风险事件,涉及金额大、客户多、影响面广,对当地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和融资环境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上述风险事件的爆发虽是个案,但其违法违规的做法却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甚至已成为一些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经营模式,暴露出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违法违规现象严重、缺乏有效监管等诸多问题。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现提示风险如下:

一、主要风险提示

(一)资本金不实风险比较突出。从近期风险事件和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一些担保公司在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后,即通过应收账款、委托贷款或其它投资等方式变相抽走资本金,而后大肆从事高风险经营活动,一旦风险暴露,有关人员即出逃境外,留下巨额风险敞口;不少担保公司将资本金超比例投资或用于发放委托贷款,长期难以收回,蕴藏巨大风险隐患。

(二)挪用或占用担保客户保证金比较普遍。有的担保机构未设立专门账户对客户担保保证金进行管理并专款专用,而是将客户保证金挪用于高息放贷、委托贷款、投资或转为向银行缴纳保证金;有的通过关联企业代担保客户理财等方式,高比例账外变相收取客户保证金或截留客户银行贷款,向客户承诺高额回报,并由担保公司提供相应担保。近期已发生多起融资性担保机构挤占、挪用客户保证金从事委托贷款、高风险投资等活动后,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的挤兑风险,不仅给担保客户造成巨额损失,也使融资性担保业务面临巨大风险敞口,严重影响了融资性担保行业的整体形象和声誉。

(三)实际控制人模式和关联交易的问题比较严重。有的投资人通过其他公司代持股份的方式跨区域设立若干家担保机构掩盖其实际控制人身份,这些关联担保公司之间存在着复杂的业务往来关系,还与其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企业在账外开展了大量的关联交易;有的担保公司通过关联企业虚构交易套取、骗取银行贷款或对民间借贷、理财业务提供担保,因资金链断裂形成风险事件,案发后巨额资金去向不明;有的担保公司股东因个人借款、应付账款、应付承兑款负有巨额债务,甚至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资金链断裂后,担保公司声誉受到严重损害,担保业务无法正常开展,面临破产清算。

(四)以委托贷款等方式掩盖代偿风险。有的担保公司对担保业务中出现的代偿不是按规定履行正常的代偿手续,而是通过向担保客户发放委托贷款置换银行贷款等方式掩盖代偿风险。

二、加强监管和开展风险排查

(一)切实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风险监管。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切实履行职责,督促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重视并做好日常监管工作,对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依法合规经营和风险状况进行分类监管。风险底数不清、风险隐患较大的地区,应暂停批设新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有关部门的政策扶持措施应限于依法合规经营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对涉嫌违规经营的高风险机构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同时,建立和完善辖内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切实防范并及时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二)开展风险排查。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当前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风险状况,以近期暴露的风险事件为鉴,举一反三,组织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尽快开展风险排查,摸清风险底数、堵塞风险漏洞、排除风险隐患。

1.风险排查方式、范围和重点。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对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自2011年3月31日至2012年3月31日期间发生的资金变动情况和担保业务情况进行排查。内容方面包括资本金不实、违规运用资金、挪用或占用客户保证金、以委托贷款方式掩盖代偿等行为,以及非法吸存、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尤其要注意理清股权结构、关联关系、第三方代持情况及实际控制人情况,对股东背景比较复杂、关联企业较多的机构提高警惕和敏感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必要时依法采取收缴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等措施;对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由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撤销;对涉嫌抽逃资本、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

已经实施风险排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使用已经完成的排查结果,但是被排查的经营期间加总不应少于一年,排查内容应包括本通知规定的排查重点。

2.风险排查时间和情况报送安排。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2012年10月底之前完成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排查工作,并于1 2月底前将排查情况报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将组织对该项工作进行抽查督导。

特此致函。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

(中国银监会代章)

融资租赁业务范文第2篇

目录

1.合作意向书………………………………………………………1 2.营业执照(复印件)……………………………………………3 3.法人代码证(复印件)…………………………………………4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5 5.公司章程…………………………………………………………6 6.股东手册…………………………………………………………12 7.产权关系证明……………………………………………………13 8.法人及高管人员资料……………………………………………14 9.主要管理制度……………………………………………………35 10.近期财务报表…………………………………………………80 11.贷款卡(复印件)……………………………………………81 12.股东会决议书…………………………………………………82 13.授权书正本……………………………………………………83 14.征信报告………………………………………………………84 15.其它补充文件…………………………………………………85

融资租赁业务范文第3篇

融资担保函[201 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近期,多家融资性担保公司陆续发生风险事件,涉及金额大、客户多、影响面广,对当地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和融资环境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上述风险事件的爆发虽是个案,但其违法违规的做法却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甚至已成为一些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经营模式,暴露出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违法违规现象严重、缺乏有效监管等诸多问题。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现提示风险如下:

一、主要风险提示

(一)资本金不实风险比较突出。从近期风险事件和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一些担保公司在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后,即通过应收账款、委托贷款或其它投资等方式变相抽走资本金,而后大肆从事高风险经营活动,一旦风险暴露,有关人员即出逃境外,留下巨额风险敞口;不少担保公司将资本金超比例投资或用于发放委托贷款,长期难以收回,蕴藏巨大风险隐患。

(二)挪用或占用担保客户保证金比较普遍。有的担保机构未设立专门账户对客户担保保证金进行管理并专款专用,而是将客户保证金挪用于高息放贷、委托贷款、投资或转为向银行缴纳保证金;有的通过关联企业代担保客户理财等方式,高比例账外变相收取客户保证金或截留客户银行贷款,向客户承诺高额回报,并由担保公司提供相应担保。近期已发生多起融资性担保机构挤占、挪用客户保证金从事委托贷款、高风险投资等活动后,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的挤兑风险,不仅给担保客户造成巨额损失,也使融资性担保业务面临巨大风险敞口,严重影响了融资性担保行业的整体形象和声誉。

(三)实际控制人模式和关联交易的问题比较严重。有的投资人通过其他公司代持股份的方式跨区域设立若干家担保机构掩盖其实际控制人身份,这些关联担保公司之间存在着复杂的业务往来关系,还与其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企业在账外开展了大量的关联交易;有的担保公司通过关联企业虚构交易套取、骗取银行贷款或对民间借贷、理财业务提供担保,因资金链断裂形成风险事件,案发后巨额资金去向不明;有的担保公司股东因个人借款、应付账款、应付承兑款负有巨额债务,甚至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资金链断裂后,担保公司声誉受到严重损害,担保业务无法正常开展,面临破产清算。

(四)以委托贷款等方式掩盖代偿风险。有的担保公司对担保业务中出现的代偿不是按规定履行正常的代偿手续,而是通过向担保客户发放委托贷款置换银行贷款等方式掩盖代偿风险。

二、加强监管和开展风险排查

(一)切实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风险监管。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切实履行职责,督促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重视并做好日常监管工作,对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依法合规经营和风险状况进行分类监管。风险底数不清、风险隐患较大的地区,应暂停批设新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有关部门的政策扶持措施应限于依法合规经营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对涉嫌违规经营的高风险机构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同时,建立和完善辖内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切实防范并及时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二)开展风险排查。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当前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风险状况,以近期暴露的风险事件为鉴,举一反三,组织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尽快开展风险排查,摸清风险底数、堵塞风险漏洞、排除风险隐患。

1.风险排查方式、范围和重点。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对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自2011年3月31日至2012年3月31日期间发生的资金变动情况和担保业务情况进行排查。内容方面包括资本金不实、违规运用资金、挪用或占用客户保证金、以委托贷款方式掩盖代偿等行为,以及非法吸存、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尤其要注意理清股权结构、关联关系、第三方代持情况及实际控制人情况,对股东背景比较复杂、关联企业较多的机构提高警惕和敏感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必要时依法采取收缴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等措施;对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由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撤销;对涉嫌抽逃资本、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

已经实施风险排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使用已经完成的排查结果,但是被排查的经营期间加总不应少于一年,排查内容应包括本通知规定的排查重点。

2.风险排查时间和情况报送安排。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2012年10月底之前完成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排查工作,并于1 2月底前将排查情况报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将组织对该项工作进行抽查督导。

特此致函。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

(中国银监会代章)

融资租赁业务范文第4篇

增值税即征即退是指税务机关在征税时把部分或全部已征的增值税退给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对有形动产的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的售后回租服务, 对承租人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占纳税人当期提供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服务的销售额=当期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含本金) -当期对外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车辆购置税。对于本金我国税法有两种解释:一是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规定计算, 合同没有规定的;二是合同没有约定的, 按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来计算。本文以一个融资性售后回租有形动产的例子来分析按不同形式的本金计算时, 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对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经济效益的影响。

2 案例分析

甲公司2017年1月1号以200万的价格将其2016年6月购买的设备出售给乙公司, 同时签订一份售后回租协议, 租赁期5年, 假设该售后回租属于融资性的售后回租, 期末净残值为0, 不考虑未担保余值和担保余值等问题。

方案一:甲公司每年支付租金56万元 (其中40万为设备本金部分, 利息部分为16万元) 。

方案二:甲公司每年支付租金56万元, 合同没有规定本金和利息部分。

2.1 方案一测算

乙公司从甲公司购入设备, 会计分录为:借:融资租赁资产200万元, 贷:银行存款200万元。乙公司不确认增值税, 因为一公司购入资产的同时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的出租合同, 这样就使得购入及租出以后该资产的控制权不在乙公司而是一直在甲公司, 也就是根据经济实质原则该项买卖不存在的。甲公司的目的只是为了融资, 而不是买卖及租赁资产, 所以我国现行法律将融资租赁的售后回租划入贷款服务, 按6%增收增值税。

乙公司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分录:借:长期应收款280万元 (56×5) 贷:融资租赁固定资产200万元未实现融资收益80万元

乙公司应按照实际利率法在租赁期内分摊为融资收益80万元。出租人的报酬率为:200=56* (P/A, i, 5) , 得i=12.38%。

乙公司每期收到租金的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56万元, 贷:长期应收款56万元。乙公司每年提供租赁服务形成的销售额为56-40=16万元, 融资性售后回租按金融贷款服务交6%的增值税, 故每年应交增值税为16×6%=0.96万元。由有形动产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规定, 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故每期退增值税0.48万元, 有增值税产生的每期的城市建设维护及教育附加税为:0.96× (7%+3%) =0.096万元, 每年的收入分别为24.76万元、20.89万元、16.55万元、11.66万元、6.14万元, 计算到每年的利润分别为25.14万元, 21.28万元, 16.93万元, 12.05万元, 6.524万元, 最后计算的净利润合计为61.44万元。

2.2 方案二测算

乙公司购入设备, 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分录与方案一相同, 每期收到租金的会计分录也和方案一样, 但是每期的增值税不一样, 每期的增值税=每期的未去人融资收益×6%, 具体计算入下图。

3 经济效益比较

根据上面的测算结果可以发现, 在方案一下净利润为61.44万元, 方案二的净利润为59.64万元。可以发现, 当按合同规定的成本 (假设每一期成本一样) 时净利润增加, 这是因为方案一即征即退的增值税较多的缘故, 所以企业在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合同中可以适当地成本来达到增加利润的效果。

摘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是国家减轻企业税负的一种方式, 但是税法文件中关于其计算方法不明确, 导致即征即退政策的可操作性差。本文以一个融资租赁售后业务为例, 讨论其不同计算方法对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利润的影响。

关键词: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 张淑贞.谈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的计算[J].财会月刊, 2016 (31) .

融资租赁业务范文第5篇

1、什么是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信用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通俗的说,融资交易就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券商借入资金用于证券买卖,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融券交易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券商借入证券卖出,在约定的期限内,买入相同数量和品种的证券归还券商并支付相应的融券费用。

2、融资融券客户申请条件

大部分券商将门槛设定为开户时间应不少于18个月、证券资产不低于50万元,金融总资产不低于100万元,投资经验在3年以上的客户。具体细节如下:

首先要参加该证券公司组织的融资融券业务基础知识测试,只有通过该测试,才能够提出业务申请;其次 投资者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如:

(一)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之规定,能够开立证券账户;

(二)在公司开立普通账 户18个月以上且无不良记录;

(三)在公司开立的账户内资产价值达到一定规模(个人投资者账户资产价值100万元以上、机构投资者账户资产价值200万元 以上);

(四)近1年内累计成交金额与其在公司开立的账户内资产价值之比达一定比例以上;等等。

另外,证券公司还规定了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禁入条件, 如:

(一)曾受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的处罚或者证券市场禁入;(二)利用他人名义开立信用账户;

(三)普通账户属于不规范账户;

(四)普 通账户中的证券已设定担保或存在其他权利瑕疵或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

(五)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

(六)因违法违规或资信状况不佳被 列入“黑名单”;

(七)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等。

3、融资融券期限

融资融券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到期尚未了结的合约,公司将予以强行平仓。

4、融资融券利率

按照国际惯例,证券公司融资利率一般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高3个百分点,而融券费率一般高于融资利率。

二、融资交易特点

1、融资标的证券

可供融资买入的证券品种,称为融资标的证券。沪、深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规定,融资标的证券品种可以是在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及其他证券。沪深证券交易所将按照规定确定融资标的证券名单,证券公司可在交易所公布的融资标的证券范围内进一步选择,并随交易所名单变动而相应调整,投资者仅可在此范围内融资买入。

2、融资保证金比例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沪深交易所规定,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3、融资债务偿还

投资者可通过直接还款、卖券还款两种方式偿还融资负债。直接还款是指,投资者在信用资金账户内存入资金,通过融资融券交易系统中“直接还款”指令偿还融资债务,结算时

该资金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卖券还款是指,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选择“卖券还款”的交易指令进行证券卖出,结算时该资金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

4、融资交易应注意的二个风险

(1)投资者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投资者的融资成本将增加。

(2)投资者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融资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投资者可能被证券公司要求提前了结融资交易并可能因此带来损失。

三、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有何区别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在许多方面有较大的区别,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保证金要求不同。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须提交100%的保证金,即买入证券须事先存入足额的资金,卖出证券须事先持有足额的证券。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则不同,投资者只需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即可进行保证金一定倍数的买卖(买空卖空),在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上涨而手头没有足够的资金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并在高位卖出证券后归还借款;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下跌而手头没有证券时,则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并在低位买入证券归还。

2、法律关系不同。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只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不仅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还存在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因此还要事先以现金或证券的形式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将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交付证券公司一并作为担保物。投资者在偿还借贷的资金、证券及利息、费用,并扣除自己的保证金后有剩余的,即为投资收益(盈利)。

3、风险承担和交易权利不同。

融资租赁业务范文第6篇

融资融券交易因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发生资金和证券的借贷关系,又称为信用交易,可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两类。客户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为融资交易;客户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为融券交易。

简而言之,融资是借钱买证券,融券是借证券卖出,到期后按合同规定归还所借资金或证券,并支付一定的利息费用。

融资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双方约定一定期限内客户卖出该证券归还所借资金。如果该证券价格上涨,客户即可获得收益,反之则会出现亏损。

融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约定一定期限后客户买入该证券归还所借证券,如果该证券价格下跌,则客户可以较低的价格购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中间的差价部分即客户的收益。反之,如果该证券价格上涨,则客户会出现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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