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典型案例范文

2023-10-09

法治典型案例范文第1篇

浙江省温州市82位池塘养殖户告赢国家环保总局

这是国家环保总局建国以来第一次成为被告。因承包的5500亩养殖池塘突发特大污染事故,温州130多位养殖户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国家环保总局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限期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2006年06月15日上午9时,温州市82位养殖户松了一口气,他们状告国家环保总局一案,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审判,责令被告国家环保总局受理复议申请,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原告孔祥仁等82人提出的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点评]作为建国以来环保总局首度成为被告的该案判决结果,凸显了国家在实行环境保护上的决心??即使是作为环保最高职能部门的环保总局,也可能因执法不力而遭受问责。这个“民告官”的判决让国人为之一振,并且在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中,有着重大意义。 二,社保基金案发人深思

上海社保腐败案事发一批官员落马

涉案金额达百亿的上海社保腐败窝案近日东窗事发。上海社保局局长祝均一被隔离审查,福禧投资董事长张荣坤被限制自由配合调查,上海电气董事长王成明、副总裁韩国璋被双规,宝山区区长秦裕涉嫌严重违纪被调查,再到陈良宇、邱晓华等高官涉嫌严重违纪被中共中央立案审查。10月20日,张荣坤成了上海社保案调查至今第一个被公开宣布已被逮捕的个人。

[点评]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违规使用社保资金案件,数额之大,情节之严重令人震惊。目前涉案的一些腐败分子的落马,已经充分显示中央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另外,上海社保案折射出社保基金监管方面上的制度漏洞,面对社会保险基金这条"高压线",怎样管好百姓养命钱,我们还要面对多大的风险或挑战? 三,博客不是想说就说

“中国博客第一案”宣判被告被判赔一千元

备受关注的“中国博客第一案”,8月2日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法院判决被告自本判决生效起5日内,在中国博客网首页向原告刊登致歉声明并保留10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据了解,原告沈阳为博客中国的早期注册用户,他在浏览网页的过程中,看到了许多关于贬低自己人格的文章。此案的判决,对规范博客网站的运营意义重大。 [点评]博客以其强大的成长力,在塑造新的表达空间的同时,也面临规范管理的问题。自由表达并非没有边界,我国首部针对网络版权的专门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出台,博客实名制的呼之欲出,都表明,网络社会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将是大势所趋。

“自荐海选”首创民主选举模式—一余杭区唐家埭村村委会选举

余杭镇上文山村,高全友是该村第一位大学本科生,26岁,2000年考入浙江工业大学机械工程及自动化专业,2004年6月毕业后,先后在广东等地工作。在2005年5月20日,“自荐海选”中,以五大优赢得民心,“因为我是本科生”—一村民认为我有的学历,在以后工作中必然能用我的知识,更加方便和有效的服务于村里。“因为我年轻”—一因为我年轻,我有年轻人所有的蓬勃,有足够的体力和精力,扎根在群众中,为人民服务,为村民谋取利益。“我不谋私利”—一我一直认为吃点亏即是福。别人不愿意做的事我去做,决不以权谋私,务必做到村里财务公开化,透明化,让群众参与到上文山的发展中来,充分发扬民主,对村委会进行有效的监督。“我人品正直”—一做一名“村官”,要会做人。一个干部无能,最多是件次品,而一个干部品德不好,那就是危险品,做为一个土生土长的上文山人,我一直以来生性和邻里乡亲和睦相处,互相帮助,从来没跟人红过脸。“我责任感强”—一如果我当选成功,我会尽力做好我的本职工作,全心全力为大家办实事,把村里村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要考虑到多为村民增加心入,考虑到怎幺样维护好小区的建设。小高10多分钟的热情洋溢的演说,赢得了全体村民的一片掌声。他就是通过“毛遂自荐”以“五大优势”和慷慨激昂的竞选演说赢得了民心,最终,以高票当选,成为该村有史以来最年轻、学历最高的村委会主任。

民主决策:

村里的事情由村民说了算

这几天,径山镇冷水桥村显得格外热闹,村里的一条泥巴路正在修建成水泥路,随着一米米不断延伸的道路,村民们的脸上都乐开了花,因为这是他们自己作出的决定。

冷水桥村经济相对落后,村里原想集资修建自来水工程。在年初的村民代表大会上,大多数代表表示反对,他们认为村里的三条泥巴路下雨天连自行车都没法骑,修路更为紧迫;而用水相对方便,自来水工程可以暂缓。民主决策真正反映了民意。

在余杭,村务决策“书记主任碰碰头,两委班子点点头,群众不知哪一头”的现象己经没有市场,全区266个村都建立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实行民主决策。各村委会把发展规划、集体经济项目、土地征用、计划生育、农民负担等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列入村民代表大会、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的范围。为使民主决策规范化,他们还将民主决策的六个程序即议题提出、受理、两委协商、民情恳谈会讨论、村民代表表决、公开等制作成流程图,装框上墙。许多村还将议题提出和表决的时向、地点、人员、内容,以及在表决中的应到实到代表数、反对数、弃权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内逐项公布。

民主管理:

以民主管理载体,深化“阳光村务”

近年来,径山镇依据“有人管事、有章理事”及“职责明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创设了《村干部处事任务单》,结合实际,在13个村全面推行,其主要内容是:针对某一项具体工作任务,由村两委会指定分管该项工作的村干部,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法律法规及《村规民约》的相关规定予以妥善处理,并将办理结果由办理人在《村干部处事任务单》存根上简述签字后反馈给两委会备案并作为一项年终村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在此基础上于2005年3月径径山镇政府出台了“村民代表议政日制度”,要求每个村每年安排活动日不得少于两次,对村民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必须给予答复,并形成书面汇报材料上报镇党委、政府。同时,设立意见箱,落实专人管理:此外径山镇在深化党内民主政治建设上有了新的探索,分别制作了“直通卡”和“一卡通”,并制定了配套制度,受到了村民群众、党员的欢迎。编制了一本集村民代表会议、财务管理、土管城建、生态城建、生态护林、计生信访、民情恳谈会、村干部民主评议报酬、党员自律准则以及生态示范户、文明户评比条件等30多项村务管理和民主制度的《村民手册》,发放到每户农户,成为径山镇首部“乡村典章”。《村民手册》编印出版后,村民对村中的每一项制度都有了深入的了解,从而有效保障了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民主监督:

村干部的报酬由村民评定

南苑街道高地村村委会副主任戚丽华因村民代表的要求停职待岗,并到杭州市警官学校学习法律,以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更好地为村民服务。

家里因违章建筑与邻居发生纠纷并造成恶劣影响,是24岁的戚丽华待岗的原因。村民代表认为她连父母的工作都做不通,怎幺可能做好村里的工作?

6月19日,该村36名村民代表在村委会集中,他们将听取村干部的述职,并根据村干部的表现评定工资。会场的气氛十分严肃,村干部们分别将一年来的思想建设、工作作风、工作业绩、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地向与会的党员和村民代表述职。村民代表的评议可谓真刀真枪,尽管戚丽华家的违章建筑已经拆除,戚丽华也在会上作了自我批评,但村民代表还是因为其不良影响未完全消除,不同意她上班。 在评议村干部工作的基础上,村民代表要评议村干部的报酬。街道领导先根据工作考核提出村干部报酬建议标准,即村主任月工资为800元,副主任为640元。然后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由村民代表当场写票、当场开箱统计,宣布结果。村主任施雪龙被评为927元,而副主任戚丽华却被评为530元,比街道提出的建议标准低了110元。

在高地村,记者见到了村主任施雪龙。他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我们只有认真把村里的工作做好,才能得到老百姓的拥护。

“村干部光靠人格、威信治村,到一定时期是很难治理好的,必须依靠民主制度的保障。”他打了一个比方:“村干部是领头人,村里的精英、能人。如果把村干部比喻成老虎,那幺民主、法治就是双翼,在民主法治框架下办事才能如虎添翼。”

个人感悟

在看了那么多的的案例之后,我对于中国的法律建设有了更深一步的了解。

我们国家的法律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在不断的进步,逐渐完善我们的法律体系,争取构建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使我们的权利和义务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

环保总局败诉一案,让我们更深刻的体会到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我们国家是一个法治的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使是政府机关,也要为自己所犯的错误付出代价。

上文山村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以及民主监督,都让我们看到了一个日益完善的上文山村,一个洋溢着青春气息的上文山村,一个飞速发展的上文山村。也让我们了解到了人民力量的伟大。

法治典型案例范文第2篇

曾在<<青年教师导报>>上看过关于赏识教育的文章,其中一篇给了我很大的启示,从责骂到赏识,从赏识到成功。这充分说明赏识教育的重要性。作为教师的我,就更需要借鉴这种理念,充分利用赏识这个有利的方式来调动孩子学习的积极性,帮助他们树立自信心。

在我们班有一个特别好动的小男孩他叫鞠新岩.在课堂上他的自律性很差,不仅自己没学什么东西还影响了别人,真让任课老师头痛。有一次我进教室上课,刚巧碰到英语老师也在,她有些生气地说:“鞠新岩,你真的是经不起表扬!”我不知道是怎么回事,也没多问就开始上课了。上课没多久,他的“老毛病”又犯了,我也气愤地说:“难怪刚才英语老师也说你经不起表扬!”谁知,他却大声地说:“你又没有表扬我!”我一震,这一句突如其来的无忌童言让我一时不知说什么好。

课后,他的话一直在我耳边萦绕。想起来,平时我总觉得他调皮,的确很少表扬他。从今天这件小事看来他还是挺在乎老师的表扬和肯定的。是啊,调皮的学生也是学生,和大家一样都希望得到赏识,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也许他比其他小朋友更希望得到老师的表扬吧——因为调皮,平时挨的批评肯定不少。我以前忽视了这一点,于是我决定在今后的教学中要调整方式。

从那以后,在课堂上,只要看到他认真听讲或回答了一个问题我就马上进行表扬。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我发现他在课堂表现,作业完成情况等方面都取得了一点小小的进步。但毕竟小孩子的自控能力比较差,要想在很短时间内把坏习惯全部改掉是不现实的。所以遇到他上课又很不认真,小动作不断,对要掌握的知识模模糊糊的情况,我并不灰心,因为我知道这种学生是需要时间磨的,也需要很大的耐心。我坚信,只要坚持把赏识教育的理念运用到实际教学活动中,一定能取得成功。哲人曾经说过,“人的精神生命中最本质的要求就是渴望得到赏识。”训斥只会压抑心灵,只有欣赏,激励才能开发人的潜能。希望通过我的不断努力,以及与家长,其他老师的配合,来慢慢地改造这个孩子,让他得到很好的发展。虽然这个过程是漫长的,但我会坚持。

这是我今年做班主任所遇到的事。我们班上有个男同学名叫小威,比较调皮,多话,喜欢说些乱七八糟的话引起大家注意;而且经常缺交作业,上课不专心等。我经常找他谈话,软硬兼施;他无动于衷,脸皮很厚。后来有一次他跟我说,因为受后面成绩差同学的影响才没心学习;让我安排成绩好的同学和他同桌。我要求他中段试考好才答应他。

后来他虽然还是那么多小动作,但也比以前认真学习了。中段试他考得还可以,起码也是科科及格。我就兑现诺言,安排他和我们班第一名的男生小宇坐在一起。可是没三天,小宇妈妈就打电话给我说小宇经常受同桌骚扰,上课经常听不进课了;强烈要求调位。我安慰她说,先了解情况我再做安排。经了解,原来小威上课经常都是突然伸手碰小宇,而且听课时也要评论老师也说的内容,和小宇说笑;虽然他也会向小宇请教问题,但小宇是个性格内向的学生,完全适应不了他的这种示好方式。回到学校我和小宇聊过,他说如果再跟他同桌就不来上学了。我只好找个机会调开小宇,让小威一个人坐了。小威知道后立刻来找我问为什么,我不敢说事情,怕他暗地里找小宇报复;就说小宇斜视,需要调位好调整视力。他完全不相信我的话,气冲冲地离开;那一整天他都给我脸色看,书也不读,课也不听。我就想再过几天再找他谈谈。

谁知那天下午发生了几个男同学联合欺负弱小的事情,我就请他家长来协助教育了。他妈妈来了后我跟她说说他开学以后的情况,也了解了很多他在家的情况。他父母比较忙,没什么时间理他;他都是在亲戚家住多,而且几个表兄弟就他成绩最差,表哥们经常讽刺嘲笑他,家里亲戚也经常说他。所以他已经习惯了,对于这些都无所谓了。后来我叫他来办公室和他妈妈当面谈,他还是很生我气,说话都不看我;他妈妈就说怎么这么没礼貌,对老师说话是这样态度吗?他突然很激动说:“我不能理解的是为什么要调位?我做错了什么?”我就说:“理由我已经说给你听了。而且你学习好不好与哪个人坐是没关系,最主要就是你自己有没有努力去学。就算不同位,你下课后还是可以找他问问题的。”他一边听一边流下眼泪了,说:“我不明白就是为什么我不能跟他同桌。”看着他我真的很震惊;一个脸皮那么厚的学生居然流下泪,那说明我这次真的伤他很重了。而且他说得那么委屈,我心里甚至有种对不起他的感受,很同情他。我说:“这个世界不是说你想怎样就能怎样。我这样调位肯定有我的理由。”他没再说什么了。后面他妈妈说了几句,就让他回教室了。

我心里矛盾了很久,感觉这次让他们同桌真是一次错误的决定,双方都伤害了;现在搞到我里外不是人。我把小宇调走其实是对他前段时间努力的一种否定,他流泪就是觉得为什么做好了,还是得不到应有的奖励,老师都是骗人的。这次真的伤害了他的自尊,或者是我的经验不足,没有看到问题就那么快行动了。在接下来几天我都没找他,也没怎么理他;他还是一如既往地捣蛋,但上我的课他认真听了,还举手上来做练习了;我的作业他都认真完成交了。我看在心里,心里的石头放下一点点。我想,等再过几天就找他聊聊,把他心里那根刺拔了;有些事情是要慢慢来的。而且这件事是我太心急了,没有考虑周全;差点丢掉了一个孩子对我的信任。原来班主任的一言一行真的是要慎之又慎。

今天班上发生了一件事,让我既心痛又无奈。

上午上美术课的时候,班长就走过级室说:“老师,班上都吵成一锅粥了,小威和小铭差点打起架来了。”我一听,就让班长叫他们两个来办公室。小铭先到,我就让他说说事情的缘由。他说,“美术老师叫大家自由画画,小威就走过来拿他的东西;我就叫他给回。后来争夺了一会就拿回他的东西。但小威又说了很多难听的话来侮辱他,说什么白痴,说什么弱智等。我一听很气愤,就拿起凳子想打他。然后美术老师就制止了。”这时小威也走进来了。我就叫小铭拿张纸写下刚才所说的话。

接着,我看着小威说:“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跟你说了。你究竟想干什么?上课你可以从最后一位走到第六位拿人家的东西吗?还要说话侮辱人?”

他没说话。我接着说:“如果你真的待不了,遵守不了学校纪律的话,就回去算了;跟你道理讲过了,软硬兼施都不行;如果这都无法改变你一点点,那我真的没办法。”

他说:“是你不想让我读书的,调了一个这么差的位子给我。如果你调好位子给我,我上课就不说话,按要求做好。”

我一听火就上来了,说:“那这样说是我害了你?那你自己做了什么?有谁上课是侧着坐,高兴就听几句老师讲课,不高兴就和后面的同学讲话。上自习课可以随便走过位,吃东西。课间想欺负谁就欺负谁,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如果做得不合你意,就要做出一些事来威胁老师。有哪个学生像你这样的?” 他一时没说话,然后说:“我坐在最后,看不见黑板。你调过位就行了。”

我说:“好,你的话我就要听;那其他同学呢。已经有很多家长投诉你上课讲话影响周围同学,强烈要求调开你。那我是应该听你的还是他们的?如果你自己是做好的,那为什么那么多人都投诉你?”他没说话,他背对着我,双手叉腰,一脸不屑的样子;那个嚣张的态度真让人想打他。

我边听就有一股冲动立刻赶他回家,不想再见到他了。我说:“你一个人坐,你可以坐在左边就看得到了。”他没说话,我也拿他没办法;打也不是,骂也不是;软的不吃,硬的也不行。真的很无奈。

我说:“要不你就坐左边,不要浪费时间再说下去了。回去上课。”

法治典型案例范文第3篇

近年来,我县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深入开展了“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我县在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中,充分考虑不同乡(镇)、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村情~等因素,从增强村民民主法治观念入手,通过抓好农村普法、村民自治、农村稳定等方面的工作,使全县农民的法制观念、民主意识进一步提高,全县农村已基本形成了自觉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良好氛围。到目前为止,全县已建立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1个、市级“民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资源网主法治示范村”30个、县级“民主法治示范村”45个,占全县村委会总数的60%以上,提前实现了司法部、民政部提出的到“四五”普法结束时,有30%的村跨入“民主法治示范村”行列的目标,有力地促进了我县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政治稳定,推进了我县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进程。

一、以“两抓两带三到家”为载体,深化法制宣传教育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干部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是“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基础性工作。围绕“四五”普法规划确定的“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目标要求,我县在“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中,紧扣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广泛开展了以“两抓两带三到家”为载体的“法律进村入户”活动,以此带动村民法律素质的提高。

“两抓两带”:即,一抓乡镇、村、组干部的法律素质教育。通过抓干部自身的法律学习培训和定向定任务包村向农户宣~律,层层签订学法守法责任书,带动群众学法守法。二抓在校青少年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通过深入开展“我与父母同学法”活动,深化学校法制教育,提高在校青少年法律素质。通过学校与在校学生、学生与家长互签学法守法承诺书,带动学生家长和家庭成员学法、用法、守法。

“三到家”:即,一是法律书籍送到家。~年以来,县法宣办每年均组织市、县两级包村单位,将《农民普法实用手册》,免费送到全县70%以上的农户家中。二是学法用法抓到家。全县建立健全了县—乡—村—组四级法制宣传员队伍,完善了宣传网络。做到县有宣讲团、乡有宣传组、村有宣传小分队、村小组有2—5名有文化、有宣讲能力的人员组成的宣传小组。通过以包村单位、乡镇、村、组干部和乡村教师为主体的法制宣传员,包村包户宣~律,提供法律帮助和法律服务,督促学法用法工作落实到每家农户。三是守法责任订到家。通过县与乡(镇)、乡(镇)与村、村与村干部、村干部包村负责人与村小组、村小组与村法制宣讲员、村法制宣讲员与刑释解教人员、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等重点户,层层签订学法守法责任状,特别是通过农村基层组织与农民家庭签订学法守法责任状,评选“守法文明户”等方式,促使广大农民在享受法律赋予权利的同时,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法律进村入户”活动的有效开展,使广大农村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依法管理村务的自觉性有了明显增强,在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活动过程中,发挥了模范带头作用。

二、落实村民自治,扎实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开展村民自治,是“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关键环节和核心内容。我县将“四民主、两公开”作为全县“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工作考核评比的重要内容。

一是完善村务公开的内容。村务公开从农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入手,凡属农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村里的重大事项,如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宅基地审批、村集体经济收益、村干部报酬等,都须向村民公开,尤其将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中之重,做到让群众了解、监督村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

二是规范村务公开的形式、时间和基本程序。在全县所有村委会均设立了固定的村务公开栏,有些村委会如邓埠镇倪桂村还通过调频广播、锦江镇九亭村通过向群众发放“明白纸”等形式进行公开。对一般的村务事项做到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及时公开,对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困难户等级评定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经村干部会议讨论,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向全体村民公开,接受村民的监督。

法治典型案例范文第4篇

树立法治思维,建设法治政府 答案 单选题:

1、坚持能动司法的功能取向是( A)的一个基本特征。

A.自主型司法改革 B.依附性司法改革 C.适用型司法改革 D.能动司法改革

2、中国模式形成发展中蕴含出的基本理性要素是(B ) A. 中国道路 B.中国经验 C.中国崛起 D.中华文明

1.能动司法的哲学起源于(C ) 。 A.法国 B.英国 C.美国 D.中国

2.中国古代传统的司法包括礼制在内的(D )思想都是中国古代社会司法审判的依据。

A. 佛家 B.法家 C.道家 D.儒家 1.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是(C ) 。 A.国会 B.议会 C.法院 D.国务院 2.提出能动司法的理念的是( B) 。 A.国务院 B.最高法院 C.法院 D.检察

1.在中国法院网上检索标题为能动司法的文章,检索到最早的一篇文章是在(A ) 。 A.2009 年 B.2008 年 C.2007 年 D.2006 2.美国的司法审查模式是(D ) 。

A.特色型司法审查 B.混合型司法审查 C.集中型司法审查 D.分散型司法审查 1.我国司法独立最实质的是(B )的独立。 A.行政 B.法官 C.立法 D.司法

2.所谓法院自身要遵守规则指的是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要遵循(C 公平 B.诚 信 C.程序 D.公正

法治典型案例范文第5篇

甘肃省总工会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立足服务职工、服务基层,注重强化法制宣传、培育法治维权理念、丰富法治维权手段、提高法治维权实效,把握建设法治工会的着力点,切实做好年初确定的“五项活动”、“六件实事”,有力推动工会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一、开展法治宣传和法治教育是基础

法治宣传和法治教育是传播法律知识,培育法治信仰的重要途径,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前提。全省各级工会通过向职工群众广泛宣传宪法,普及法律知识,深入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增强其法治意识,引导其积极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一是把法治宣传和法治教育贯穿干部队伍建设始终。实施工会干部最新理论武装活动,制定了《甘肃省总工会法律人才队伍建设三年规划(2014—2016年)》,用3年左右时间对全省12.5万名专兼职工会干部进行系统的法律知识武

1 装。省总工会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完善工作制度,落实经费保障。2014年举办了6期特色培训班和16期主体培训班,培训工会干部1578名,把 “培训千名工会干部”实事落实。在培训中外聘专家学者深入学习与工会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着眼于维护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系统学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为依法维权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通过广大工会干部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护法,自觉做到研究问题先学法、制定决策遵循法、解决问题依照法。

二是把法治宣传和法治教育贯穿主题实践活动始终。积极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结合“双联行动”、深化“进企业、访职工、办实事、促发展”活动,将法律知识送进机关、乡村、学校、社区、企业、单位。叫响“有困难找工会”活动,在抓好困难职工和农民工技能培训的同时,加大普法宣传,先后培训困难职工和农民工1.2万人次。开展 “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联合省电视台制作了普法宣传节目。在人群聚集的厂矿、社区、广场,举办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免费发放《甘肃省职工权益保障地方法规汇编》3万册,让职工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各级工会依托各项主题实践活动,为法治宣传和法治教育搭建了很好的平台,营造了良好的学法守法用法

2 氛围,增强了活动的吸引力和法治宣传教育的实效性,切实提高了职工法律知识水平。

三是把法治宣传和法治教育贯穿职工法治文化建设始终。全面落实《甘肃省总工会关于在工会干部和职工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结合《劳动法》颁布20周年,广泛深入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组织全省各级工会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知识竞赛,涉及企业1000多家,覆盖职工100多万人。积极发挥企业文化、职工文化的教育宣传功能,开展“中国梦·劳动美·工会情”送文化下基层慰问演出活动,以小品、相声等群众喜闻乐见的艺术形式,寓教于乐,不仅丰富了基层群众业余文化生活,更把依法办事、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的理念传递给大家。探索法治宣传教育新途径,在“建成职工书屋300个”实事中,及时跟进法治宣传和法治教育,为各书屋配置了大量的法律书籍、法规画册,受到基层欢迎。切实发挥《甘肃工人报》、《五月花》等工会刊物在职工法律文化建设中的优势,构筑起多元化、广覆盖的法制宣传体系,形成了特色鲜明、效果突出的职工法律文化。

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关键

法治思维是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坚定信念来认识事物、判断是非、作出决策的一种思维方式。法治方

3 式是以法治思维为前提,注重依照法律化解矛盾、开展工作、解决问题的一种行为方式。法治思维决定、支配法治方式,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维的具体体现,二者既相互作用,又相互促进。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是全面落实“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关键。

一是主动督促劳动法律法规的制定落实。组织力量就《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政策认真研究并征求意见,及时向省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了反馈。由省总领导班子成员带队,分赴9个市州、8个产业(系统)、4个大企业工会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规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专项调研,形成报告,为我省出台实施办法奠定基础。与人大内司委沟通联系,开展《甘肃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的立法调研工作,做好立法前期准备。目前我省已基本形成,以《甘肃省实施<工会法>办法》为骨干,《甘肃省厂务公开条例》、《甘肃省集体合同条例》、《甘肃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地方性法律法规组成的劳动法律框架,为工会开展工作、切实维护职工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是多方联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修订《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联席会议制

4 度》,制定《甘肃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着力解决了劳动关系领域的一些突出问题。深化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开展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调研检查,牵头组织了第八次全国互检,深化示范单位创建活动,选树全省厂务公开示范单位20个。强化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下发了加强职工代表培训的实施意见、集体协商工作发展规划(2014—2018年)、2014—2016年全省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工作计划等文件,召开全省推进实施集体合同攻坚行动视频会议、保障工作经验交流会议,加强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聘用专职指导员48名,指导各级工会签订集体合同2.18万份,工资集体协议1.99万份。完善职工群体性事件及各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和防范预案,协助党政妥善处置了一些群体性事件,有效维护了职工队伍的总体稳定。

三是积极构建四位一体的服务职工工作体系。落实全总《关于建立健全职工法律援助等维权服务长效机制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会帮扶工作常态化长效化的指导意见》,把建会、帮扶、服务、建家四位一体的工作部署,为职工提供解忧愁、利发展、有实效、高水平的服务。推进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规范化建设,帮扶中心在全省市县两级实现全覆盖,县以上帮扶中心100%设立法律援助窗口,切实加强依法维权的职责,加大劳动争议的调处和职工法律援助服

5 务工作力度,劳动争议调解成功率明显提高。加强困难职工电子档案规范化、动态化管理,对全省纳入档案的22.6万户、60多万名困难职工实行经常性救助和跟踪服务。认真开展困难职工帮扶慰问,筹措“两节”慰问款物9061.6万元,慰问困难企业823户、困难职工和劳模家庭106309户。各级工会筹集助学金1812.6万元,资助各类困难职工子女入学10480人;实施女职工“关爱行动”,慰问困难女职工2.27万人。大力推动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累计参保职工446,392人次,比上年增加157,154人次,为20,056名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的职工支付互助保障金1,068.3万元。

三、实现法治维权和法治工会是目标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工会是党领导下的重要人民团体,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力量。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治会,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会工作,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努力实现法治维权法治工会的目标。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改善工会工作的环境和条件。及时汇报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进展情况和总体思路,进一步争取党委、政府对工会工作的重视支持。省委、省政府领导专门就做好

6 新时期工会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提出明确要求。“五一”前夕,省委书记王三运来到省总工会机关,同劳模代表座谈并发表重要讲话,这让全省广大职工和工会干部倍受鼓舞、倍感振奋。省长刘伟平主持召开第十四次政工联席会议,出台了联席会议《规则》,帮助解决了省级劳模生活困难、基层工会力量薄弱、市州县区工会机关编制紧缺等突出困难和问题。省委副书记欧阳坚多次听取工作汇报,出席省总重要会议活动,为工会工作水平提升给予了悉心指导和帮助。各级工会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加强经常性请示汇报,推动解决突出问题,工会工作环境和条件进一步改善。

二是依法建会,切实增强基层组织吸引力凝聚力。制定下发了《基层工会建设攻坚活动实施方案》,确定2014年为夯实基础年、2015年为创新发展年、2016年为巩固提高年。制定了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实施意见、分工方案和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规划(2014—2018年),提请省委组织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党建带工建工作的意见》,把基层工会组织建设纳入党建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规范工会组织员管理,从改善待遇、激励引导入手,发挥他们在组织职工入会、企业建会和维护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创新工会组织形式,加强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联合基层工会组建,以投产5年以上、职工50人以上未建会企

7 业为重点,开展集中建会行动,加强督查督办,使职工50人以上企业建会率达到了98.7%。以县为单位,对尚未建会企业摸清底数、列出清单、定出时间表、责任包干、挂牌销号。以乡镇、街道为重点,加强“小三级”工会和区域性、行业性工会建设。目前,全省基层工会数达到3.59万个,会员数达到357万人。

三是依法构建职工法律维权服务的长效机制。变“职工上访”为“送法上门”,就近就地为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农民工提供及时的法律服务。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事务所、高校的协调配合,37人次的法律专家、学者、律师以不同形式开展职工法律服务活动,进一步扩大了工会法律工作的影响。加大工会法律援助者和志愿者队伍建设,从政府人社部门、企业劳资部门和工会机关退休人员中聘用熟悉劳动法律和社会保障、集体协商、法律维权等方面工作,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协商谈判能力和研究解决问题能力的人员,指导基层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开展法律维权。按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体系,致力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群监网络。目前,全省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车委员会已经发展到1.24万个,车间(分会)工会劳动监督检查委员会发展到3.91万个,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3.76万人,劳动保护

8 专兼职干部4893人。2014年全省各级地方、产业工会和各类企业工会参加安全生产检查7.89万次,共查找出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数2.19万个,整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1.92万个。(作者系甘肃省总工会理论政策研究室干部

联系电话:0931—8825841 )

法治典型案例范文第6篇

[摘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较好解决当下阻碍法治建设的种种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化解法治中国建设中诸多问题的重要良方之一。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首次确立了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为重要目标的法治改革方案。法治文化建设应从制度建设、观念变革、行为养成等方面统筹谋划、协同推进。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为法治文化建设奠定制度基础;牢固树立人人平等的意识是法治文化建设的思想基础;崇尚程序正义是法治文化建设的价值基础;人人树立法治信仰,把法治作为一种生活方式是法治文化建设的心理基础。

[关键词]法治文化;法治精神;法治信仰;建设路径 [中图分类号]D920. 0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阻碍法治建设的种种问题。而针对如何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如何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许多深化改革的新举措。其中《决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而,建设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环节。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理论基石与内生动力。没有良好的法治文化环境,建设法治国家会遭遇诸多障碍。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供了全新视域与有利契机。本文正以此为背景,从法治国家建设的文化软环境角度出发,在制度建设、观念变革、行为养成等方面,深入探讨法治文化建设的统筹谋划、协同推进路径,以期有益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一、 法治文化的概念阐释

如同什么是法治、什么是文化一样,什么是法治文化也是一个众说纷纭的概 1 念。学界目前对法治文化并没有统一的看法,本文重点不在于深入剖析法治文化内涵本身,因此不对各种不同的法治文化概念作一一评析。本文以问题为导向,旨在解决法治建设中亟需解决的问题,选取在当前法治实践中有现实意义的有关法治文化的几个问题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一) 法治文化概念的分解阐释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提出了关于法治的经典定义:“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1](P.199)尽管历史上大家对法治见仁见智,但还是对关于法治的一些基本认识达成了共识。比如,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法治是法律的统治;法治是规则之治;但是仅有规则之治不是法治,法治还必须是良法之治;若不问法之良善而仅依规则治理,那充其量是法制而不是法治。《决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明确指出法治之法的价值意蕴,即法治之法必须是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之法。本文认为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充满人文价值关怀的良善之法是法治文化建设的价值依归。

相比较于法治概念而言,文化概念更是一个众说纷纭的问题。有人统计,有161种文化的定义。[2](P.6)本文认为对分析法治文化概念有参考价值的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一是广义的文化概念,与自然相对而言,包括物质、制度、精神等层面的内容;二是狭义的文化概念,仅指精神层面的内容;三是介于两者之间文化概念,包括制度、精神层面的内容。本文取后者来分析法治文化概念。

(二)法治文化概念的整合图景

如前所述,当下学界对法治文化概念并没有统一的看法。代表性的观点大体有如下几种:一是从制度、机构、设施、法律心理等方面来界定法治文化。“法治文化就是法律的意识形态和与其相适应的社会制度和组织机构。”二是从法治精神、法律制度以及行为方式等方面对法治文化作出广义和狭义界定。广义的“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由法治价值、法治精神、法治理念、法治思想、法治理论、法治意识等精神文明成果,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措施等制度文明成果,以及自觉执法守法用法等行为方式共同构成的一种文化现象和法治状态”;狭义的“法治文化是关于法治精神文明成果和法治行为方式相统一的文化现象和法治

[3] 2 状态”。[4] 三是从法治文化的精神、制度、行为、物质承载四个方面来界定法治文化,认为“法治文化的核心是制度文化”,认为“建设法治文化,要抓住制度文化这个关键。制度中沉淀着精神和价值观,制度也可以塑造人们的行为,也可以通过有效实施而养成大家共同的生活方式和形成稳定的生活习惯”。[5]上述对法治文化的界定有诸多共同之处,只是强调的侧重点不同。

本文因关切当下中国法治实践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故从制度、理念、行为养成等方面来论述法治文化建设的协同推进路径。

二、提高立法质量为法治文化建设奠定制度基础

(一)法治文化建设必须坚持立法先行

《决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法治中国建设要求我们必须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完善立法体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为法治文化建设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法治建设本身是“深化改革”的主题之一,而且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及党建等领域的改革只能通过法律的“废、立、改”进行;所有重大的改革须于法有据,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要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求,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议,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的衔接和协调。[6]

人们常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其实这只是一种对法治的浪漫情怀,不可能是客观实在。法网恢恢,漏洞很多才是立法的真实现状。立法者的有限理性决定法律漏洞的必然存在。正因为有法律漏洞存在,在现实中有人不理解现代律师制度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认为律师就是在钻法律的漏洞。现实生活纷繁复杂,无限多样,而立法者的理性又必然是有限的,所以法律不可能将所有应当由法律予以规范的事项一一规定下来,这是法律与生俱来的不周延性。因此,近代德、瑞等国民法为处理案件需要,在总则编有原则性规定或者开篇就规定法的渊源。《瑞士民法》第1条第2项规定“本法未规定者,审判官依习惯法;无习惯法者,依自居于立法者地位时,所应行制定之法规,裁判之。”第3项规定:“前项情形,审判官应准据确定之学说及先例。”我国民国时期制定现在施行于台湾地区的“民 3 法”第1条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有学者指出该条的国家政策具有一定意识形态及公共政策的意蕴,其功能相当于台湾地区“民法”第1条的法理,《瑞士民法》第1条第2项、第3项的功能。[7](P.47)此真乃至理之言。

(二)立法完善伴随法治文化建设始终

因为法律规定永远不敷现实之需,所以法律的立改废释必然伴随法治文化建设过程的始终。由于法律条文永远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因此如何解释适用法律就显得尤为重要。“将所有的一般法律原则,以明确的文字表现于法条之上,可借简单的推论径予适用。对立法者而言,系一项难以实现的任务,由于社会生活的繁杂与多变,亦非立法者所能完成的工作。解释法律,不宜拘泥法条文字,应发现隐藏于某项规定的法律理由(Ration Legis)或一般法律原则,以适用于法律未明白规定的事项,此系法学与法院的权利与义务,并为促进法律进步的必要途径。”[8](P.812)因此《决定》提出“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依法治国是依法治精神治国,不是依明文规定的法律条文治国,这是需要执法者、司法者树立的观念。在当下中国法治建设语境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相应地有法可依的问题已基本解决,而如何有效提高立法质量、准确解释适用法律是摆在当前的主要矛盾。

提高立法质量必须使法律符合事物本身的内在发展规律,立法应该提高科学性,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在立法以及司法过程中,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通过平等商谈沟通达成的重叠性共识即为真理。我们知道在判例法系国家有“法官造法”之说。如果我们从立法的一般意义上来理解“法官造法”,就会得出“法官造法”是违反法治基本原理的结论。从权力制衡角度来说,法官不能行使立法权。法不溯及既往是法治的基本原理,如果在纠纷发生之后,处理案件的法官制定法律规范来适用于在此之前已经发生的案件,这就违反了权力制衡和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原理。在判例法系国家,所谓“法官造法”其实是处理案件的法官去寻找法源、发现法律规范——法是蕴含在事物内部规律性的东西,是事物所本然或应然之原理,它客观存在于事物内部,等待法律适用之人去发现——它不是法官创 4 造的。更为重要的是,法官作为“偶尔的立法者”所发现的法律仅对裁判个案具有拘束力,与真正作为民意代表的立法者创造的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规范相比不可同日而语。经典作家早就指出立法应该是把客观存在的规律(自然规律以及社会规律)用法律的语言表达出来。在传统乡土社会,乡村里有威望的长者调解邻里纠纷,能够收获良好效果,并不是因为他是好的法律专家,而是因为他很好地把握了乡土社会邻里纠纷如何化解这一事物的内在规律。

(三)立法质量应符合法治文化建设的需求

法律并不天然反映人民的利益,法律也不会自动反映人民的利益。立法者应该是民意的良好代表,但是立法者未必能把民意代表好。立法者是人不是神,并不天然代表人民的利益。立法者可能因为缺少智识,在立法时不能使法律法规很好的反映事物规律和人民利益;也可能因为主观好恶而腐败。经典作家早就指出,“如果认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

[9](P.287)的幻想!既然法律是自私自利的,那么大公无私的判决还有什么用处呢?”立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源头的腐败。我们无法想象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有人搞腐败,立法机关就不会有人搞腐败。既然法律是意志的体现,那么在历史上有没有立法者偏私的情况呢?有没有自私自利的法律?答案是肯定的。比如在古代东方君主极权国家,立法者制定的法律仅是帝王牧民的器具;再如德国纳粹利用法律将犹太人变成次于人类的物,进行野蛮的种族灭绝。正因为如此,所以《决定》指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这说的正是当前立法的质量尚不符合建设法治文化国家的需求。《立法法》第78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因为下位法有可能违反上位法,所以有了《立法法》第78条和第87条的规定。

正因为在现实中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这才彰显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性,也只有这样,才能较好奠定法治文化建设的制度基础。

三、尊崇人人平等是法治文化建设的思想基础

(一)法治文化建设须摒弃特权思想

我国传统社会等级森严,在长时段内存在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现象。由于受文化传统的影响,等级特权思想在当下社会有些人心中仍根深蒂固。等级特权思想来自于历史惯性,深深地植根于我们的社会场域,意欲在短时间内解决实乃一种幻景。新中国的建立是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直接跨入社会主义社会,没有经历成熟的启蒙思想与公民精神的洗礼,传统社会遗留给我们的等级特权思想在社会中有较大影响,当然也发生在法律适用领域。邓小平同志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

[10]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P.332)由于社会历史发展是割不断的,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特殊性使得拥有特权思想的群体依然存在。

摒弃特权思想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前提。在当下社会中拥有特权思想的人,尤其是手中握有权力的某些官员,不能平等对待每一个人,而是典型的对上对下的两面人,在适用法律时对待位高权重者是一个样子,对待社会地位低下的普通百姓又是一个样子。这样的人不是平等对待他面前的每一个人,而是眼睛要么往上看,要么往下看,丧失平等独立人格而根据每个人地位妄下判断。这样的人自己没有独立人格,也不能平等尊重他人人格尊严,在适用法律时对上奴颜婢膝,阿谀奉承,百依百顺;对下飞扬跋扈,趾高气扬,吃拿卡要。在现实社会中如果有较多这样的人员执法司法,我们离法治中国还有多远的路要走?

(二)人人平等是法治的坚固基石

《决定》指出,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也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近段时期以来,中国政府的铁腕反腐就说明任何人都不能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决定》同时要求“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这就特别要求手中握有权杖的各级官员,应该平等尊重所有人人之为人的权利与尊严。人人平等要求在法律面前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处理。平等权是指平等的享有其他权利,所以说,它是一项很特殊的基本权利,没有具体的权利内容。平等对待每一个人是现代人权的基本要求。生存权是首要的基本的人权,但是作为基本人权的生存权的要义不在于人能作为一个生 6 命体生存于世,而是人应该像人一样体面的有尊严的活着。人之所以有尊严,就在于每一个人应当将他人作为一个人来对待。现代文明社会实证法明文禁止一个人自己不把自己当人对待,亦不允许一个人不把他人当人对待。

法治反对特权思想,反对媚上卑下。从人性角度考虑人皆有恻隐之心,都有同情怜悯之感情,也都具有有限的利他性。人人平等是一个人际传承、代际传承的问题。人若无平等之心,法治之路不在。因此,笔者认为人人平等是法治的坚固基石,而树立人人平等意识则为法治文化建设的思想基础。

四、崇尚程序正义是法治文化建设的价值基础

(一)法治文化建设以程序正义优先

如果把正义分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那么法治首先是程序正义。程序法治是一种新型的法治理论,通过程序法治的形式要素和实质要素彼此互为前提作为一个联合体出现;它为法治各种要素之间,立法、执法、司法以及法学研究之间的有效沟通和论辩都设定了符合实践理性的论辩程序和论辩规则;在当今的法治

[6]理论中,存在着一个由形式法治经由实质法治到程序法治的“螺旋式上升”。 然而,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一直重实体而轻程序。法治是一项按程序规则治理的事业,本身有其内在规律性。中国的法治进程仍处于初级阶段,程序法治建设之路任重而道远。

法官裁断纠纷,会受到许多法外因素的侵扰,有时案件的处理无法完全做到实体正义,但是对绝大多数案件却能保障达到程序正义。法律适用要求“法”无二解,但这只能是法律适用者应当追求的一种境界,而不是一种客观实在。法治要求权利必须得到救济,并且必须以看得见摸得着的方式得到救济。法谚曰,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因此案件处理有审理期限的要求。法治要求裁判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案件的审理期限有可能让裁判者无法彻底查清事实真相。如果没有额外的激励机制,亦不必考虑其他利害关系,每一个案件的处理对法官而言仅仅是工作而已,大多数法官总是倾向于以最少的时间、花费最少的精力将手中的案件予以裁判,从而更愿意追求程序正义而无额外动力去追求实体正义。

(二)法治文化建设无法确保实体正义绝对实现

7 在人类历史一定发展阶段上,人类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人们认识的有限理性以及科技发展水平导致有的案件事实难以查清,裁判者依据难以查清的“案件事实”裁断必然做不到绝对的实体正义。有的案件在审限内无法查清事实,甚至给予更长的时间也无法查清事实,或者永远无法查清事实,因此做不到绝对的实体正义。“疑罪从无”理念所体现的价值意蕴并不是被指控之人真的未实施被指控的犯罪行为,而是依据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规范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指控罪名成立。号称美国世纪审判的著名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涉嫌谋杀前妻以及前妻男朋友案件的民事判决和刑事判决结论的不同就很能说明这个问题。美国法院判决指控辛普森涉嫌谋杀的罪名不成立,但是美国法院在民事判决中认定被告对受害人亲属的民事侵权成立。该案民事判决一经作出,当地华人报纸一片哗然,认为美国法院的判决无法让人理解。按照中国普通民众的一般观念,辛普森要么杀人了,要么没杀人,客观事实只能是二选一;辛普森如果杀人了,指控谋杀罪名成立、民事侵权成立;辛普森如果没杀人,指控谋杀罪名不成立、民事侵权不成立。美国法院判决指控谋杀罪名不成立、民事侵权成立——美国法院的判决无法让人理解。其实美国法院的判决对一个法律人而言没什么不可以理解的,法院的判决并不矛盾,这是因为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对证明标准的要求不同所致。当地华人报纸的态度很能说明中国普通民众对法治问题的理解,在当下中国可能有相当数量的普通民众对法治运行的内在规律一知半解,甚至有很多误解。

前些年在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杭州的张氏叔侄案,近期媒体高度关注的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的聂树斌案等,为什么会发生?原因可以列举很多,我们当然可以指责有关办案机关和相关人员草菅人命。可是我们有没有站在办案人员立场上想一想老百姓能不能认同案子破不了?尤其是受害者亲属能不能容忍警察案子破不了、犯罪分子抓不到?受害者的亲属能不能容忍法院判决杀害自己亲属的人不被判处死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受害人一方能在多大程度上接受法官因证据不足判决指控罪名不成立?有关机关为什么会要求“命案必破”、“限期破案”?“命案必破”在哲学上根本就做不到,可是老百姓喜欢听这样的说法。在刑事政策的顶层设计中,如果继续追求“命案必破”,冤假错案可能永远不能消除。[11] 实体正义的实现往往是非圆满性的。如果继续追求“命案必破”,我们每 8 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下一个呼格吉勒图。“限期破案”的合理性也值得怀疑,可是老百姓对此感觉大快人心。实际上,法治文化建设也无法确保实体正义的绝对实现。本文认为“命案必破”、“限期破案”实际上是“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这种违背客观规律的偏执理念在司法领域的表现,且与秉持实体正义观念有关。

(三)社会利益多元难以达致实体正义的统一标准

还有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就是实体正义的裁断标准以谁的理解为准?是以谁家的正义、谁家的合理性为裁判标准?有学者指出,“现在中国社会秩序遭遇的最大问题是根本没办法案结事了、平定纠纷”,目前缠讼现象非常严重,“一个案件可以没完没了地反复申诉和处理,制度成本大幅度攀升,有关部门也手足失措”。[12]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就是为什么目前上访现象缠讼现象非常严重?当事人为什么会缠讼?缠讼现象严重的社会肯定不会是法治社会,大幅度攀升的制度成本有可能让社会无法承受。

当事人缠讼的原因无非如下几个:法官枉法裁判,案件处理不公,当事人不服——此类案件应予改判;法官裁判案件符合程序正义,但是基于各种原因未臻实体正义,当事人不服——此类案件大部分无法改判;法官裁判案件符合程序正义和一般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实体正义标准,但是当事人囿于自身利益和角度以及对案件事实的把握对判决结果不服——此类案件应予维持。当事人心中的正义标准未必合乎一般社会公众心目中的正义标准,有时候那只是他个人心中的正义标准。在社会利益多元和当事人利益截然对立的情形下,双方当事人心中的正义标准有时无法调和。也许有人会说当前司法腐败严重,司法公信力不足,法官权力太大、权威太低,当事人不服从判决,怎么办?那么我们禁不住要问,如果不让法院行使终局判断权,那么谁是个案是非最佳的终局判断者?谁做最终判断者更合理?总得有个人或者有个机关给纠纷画个句号吧?本文认为还得由法院来画句号,至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那正是司法改革要解决的问题。扬弃实体正义、认同程序正义,对纠纷处理结果更容易接受,这是法治文化建设的价值基础。

五、树立法治信仰是法治文化建设的心理基础

(一)法律运行需要强制力但更需要法治信仰

迄今为止的人类法治实践中,法律都必须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在法律 9 的运行中如果过多地运用国家强制力,必然会导致社会关系不稳定和法律运行成本增加。在法治社会也不是所有人都会遵守法律,法律的强制力也要运用。但是较为理想的社会秩序应该是法律的强制力备而不用、蓄而不发,或者较少运用强制力,法律的运行要靠人们的自觉遵守。当下中国社会民众遵守规则的意识尚不理想,与依法治国的目标还有差距,其中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尚未树立法治信仰。

未来的发展法治思维将成为社会转型期的主流意识形态,而法治方式将成为主导社会治理的手段。[13] 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要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摒弃人治思维、运动思维,“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不能简单依靠国家强制力、甚至国家暴力去压制”。[14]法治之法需要人们遵守,主要不是强迫人们遵守,而是要人们自觉自愿地遵守;不是要我遵守,而是我要遵守。这就需要在全社会树立对法治的信仰,运用法治思维化解纠纷。一般认为,只有良善之法才能树立威信,才能让人们信仰。法治之法的合法性、正当性基础就在于它是民意的体现。人们必定会尊重、遵守自己的意愿。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先生曾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基于长期研究法律与宗教的关系,他认为,“确保遵从规则方面,其他因素如信任、公正、信实性和归宿感等远较强制力为重要。正是在受到信任因此而不要求强力制裁的时候,法律才是有效率的;依法统治者无需处处仰赖警察”。 [15](P.20)我们知道,法律需要人们遵守、需要人们敬畏,但是人们不是因为敬畏而遵守,而是因为心悦诚服、心服口服而遵守。虔诚的宗教徒信仰宗教,不需要外力强迫,而是出于内心真诚的信仰。本文认为没有全社会对法治的真挚信仰是建不成法治社会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需要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树立法治信仰。“法治信仰,是基于对法治油然而生的神圣情感,是对法治发自内心的认同和尊崇。”[16]要想信仰法治,内心必先敬畏法治,就像宗教徒敬畏教规和神明一样来敬畏法治。

(二)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要求树立法治信仰

树立法治信仰需要法律实效性为依托。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不信仰法治,不相信法律有实效性,相信找人更靠得住些。在司法实践中有“官司一进门,双方都找人”的说法。那么我们要问为什么会出现“官司一进门,双方都找人”的社会现象?如果双方当事人都不找人,没有外力干预,法官会不会公正裁判?法官 10 应当会公正裁判案件——法官没有理由不公正裁判案件。在此情形下,法官裁判案件如果有问题,那是法官的水平问题,不是裁判者主观愿意如此。既然大家都不相信法律,相信找人找关系更靠得住些,结果就是你去找承办法官,我就去找庭长;你找分管院长,我就去找院长;你找市长,我就去找书记。当然找人的时候是不能空着手去的,这又必然导致贿赂丛生,这种社会环境为权利寻租提供机会,成为腐败的温床。民众不相信法律、不信仰法律,我们不能简单地说民众无知,是现实教育民众法律靠不住,不如找人靠得住。过去我们治国理政的方式偏重于人治思维,某些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甚至以权废法,导致人民群众信访不信法、信大不信小、信上不信下。[17]不改变上述问题,法治信仰无法树立。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要求树立法治信仰。必须认识到,法治作为一种治国理政的实践活动,在当下中国并不是所有的人从内心予以认同法治,“少部分人对现代法治有较透彻的认识并积极倡导法治,大多数人虽然口头上认可法治但并不愿意自己在法治中接受约束”。[18]这就决定了我们的法治信仰建设之路任重而道远。

(三)反腐肃贪惩治腐败要求树立法治信仰

一方面,在我国科层制的权力结构体制下,领导干部不相信法律,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则更容易从内部助长腐败贪污的气焰。相反,我们国家的依法治理水平和法治化程度,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群体对于推进法治建设的信念、决心和行动;如果领导层在观念上拥有法治意识和法治精神,就必然在行动上做到心为民所想、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19] 另一方面,民众不相信法律,更相信权力能办事,必然导致攀附权贵,导致权力寻租,滋生腐败。树立法治信仰,在两个层面上可以从源头上减少腐败。第一,民众信仰法治,不去找人找关系,权力寻租的机会减少;第二,官员信仰法治,不滥用权力,权力寻租的事例减少。腐败滋生,有人说是因为对权力监督不力,所以要加强监督。如此思考解决问题的路径必将陷入逻辑上不能解决的难题,一是监督需要成本,二是谁来监督监督者?如何防止监督者权力肥大导致监督者自身的腐败?谁来做最终的监督者?谁来监督最终的监督者是一个在实践中无法操作的问题。

官员为何不信仰法律?近期查处的周、徐、苏、令等案件,围绕在他们身边 11 的一帮人,是不是依靠领导人不依靠制度的表现?秘书帮、石油帮、山西帮都是帮派主义的体现。中国共产党作为先进的马克思主义政党,自延安整风时期就反对宗派主义,毛泽东同志在《整顿党的作风》、[20](P.811~829)《反对党八股》[20](P.830~846)中对宗派主义的危害有深刻的论述。近些年来,在官场中拉帮结派抱大腿的“圈子文化”有一定市场,其实质是结党营私的帮派团伙,这与依法治国是背道而驰的。“拉帮结派严重玷污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它不仅把封建社会那种君臣父子关系渗入党内生活,而且也将利益交换的商品关系带进党组织,在帮派团伙中形成人身依附,臭味相投。”[21]形成人身依附的人和团伙不可能信仰法治,帮派主义、山头主义都是典型的依靠人不依靠法律的表现,他们信奉的是“朝中有人好做官”,整天围绕小圈子中手中握有权力的干部打转,心里没有党的事业,眼里没有人民的利益,一切以小圈子利益为取舍。怎样改变这个现象?本文认为用人制度不够完善、法治信仰未树立是上述问题长期存在且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的重要原因。

(四)强化法治的道德底蕴是树立法治信仰的关键

树立法治信仰,必须敬畏法治,强化法治的道德底蕴。“法律是成文的道德,

[22]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要树立法治信仰必须“发挥好道德的教化作用,必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再多再好的法律,必须转化为人们内心自觉才能真正为人们所遵行。‘不知耻者,无所不为。’没有道德滋养,法治文化就缺乏源头活水,法律实施就缺乏坚实社会基础。”[22]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守职业良知与伦理道德,认识到有些事不能做,做人做事都要有公正底线,在实践中身体力行,真正把法治内化为我们工作学习和生活的指南,让法治变成一种行为习惯、生活方式,是自然而然的生活方式,不是外力强加的生活方式。只有这样,法律才能从“纸上的法律”落实为“行动中的法律”。

国民树立坚定的法治信仰,能够提升其运用法治的能力。《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我们曾专门撰文论述中小学法治教育应该如何做,从法治教育的内容、师资、制度建设等方面做了论述。中小学法治教育重在法治意识与行为养成的培养,不在于记住几个 12 法律条文。本文认为中小学法治知识教育对树立法治信仰至关重要,谨防中小学法治教育滑入应试教育的窠臼。

法治信仰未树立的社会是建不成法治国家的。只有全社会信仰法治,把法治当作全社会共同的生活方式,那么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便逐渐会从理念走向现实。作为“中国梦”的制度载体,除了法治与民主,我们别无选择。[23](P.10)法治中国建成之日,便是我们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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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laboration-propelling path of the rule of law culture construction

Zheng chengyou, Han Zhenwen (School of Law

Shando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Zibo Shandong 255049) Abstract To accelera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we should better solve the kinds of problems obstacle to law construction at present.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ocialist rule of law culture is the one of the important ways to resolve many problems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hinese rule of law. of 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8th CPC Central Committee confirm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ocialist rule of law culture as the important target of the rule of law reform first. Constructing the rule of law culture shall plan as a whole and propel collectively from the aspects of system construction, concept exchange, behavior cultivation and so on. Scientific legislation and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legislation is the system found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culture construction. Firmly establishing the consciousness of equality is the ideological found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culture construction. Believing in the procedural justice is the value found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culture construction. Everybody establishing the rule of law faith and making the rule of law as a way of life is the psychological found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culture construction. Key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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