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论文范文

2023-09-24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基于当前我国行政权“一权独大”的具体国情,宪政建设的重点与难点既在于减少和降低政府行政权在国家权力配置中的权重,又在于完善对政府权力的监督方法,强化监督机制。公共财政审计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监督权,它与民主宪政建设具有深刻的内在关联性。结合我国宪政建设的薄弱环节和公共财政审计的法治功能,在制度与机制的安排上,须建构立法型审计模式,实行省以下审计机关的垂直领导体制,完善审计法律体系。

关键词:中国国情;宪政建设;公共财政审计; 法律监督

作者简介:刘爱龙,男,法学博士,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副教授,从事法学理论、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郭怡萱,女,扬州大学学报编辑部编辑,从事宪法学研究。

一般而言,所谓宪政是指立基于宪法的法治手段,以民主政治为内容的,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鹄的的政治组织形式和运作过程。宪政的精义在于对公共权力的规制与约束,以确保其运作立足于彰显人民主权的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这一法治的正当性制度平台。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的迅猛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确立,在宪政视野下出于对法治政府、有限政府和高效廉洁政府建构的考量,客观上要求加大对政府行政权的管制与约束,加大对政府财政权力运作的监管力度。因而,一方面国家对原有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了相应修改以满足急速变革的经济社会的需要;另一方面,各级审计部门尤其是国家审计署加大了审计力度,过去几年更是刮起了为世人瞩目的“审计风暴”。然而,颇为遗憾的是,当前中国审计实务部门的执法的“热”与法学理论界对其学术研究的“冷”形成了巨大的反差,作为规范公共财政运作行为之重要环节的公共财政审计的宪政意涵与制度建构,还没有获得理论界、学术界的足够重视。为此,我们有必要在宪政视野下“认真对待”我国公共财政审计。

一、公共财政的宪政基础与公共财政审计的法治功能

国家有两种基本职能,即政治统治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无论从事何种职能,国家财政都是其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事实上,一切国家财政都是公共财政,是政府经济即公共经济的主要内容。因而,财政制度兼具政治性和经济性双重属性。与此同时,“财政学,作为一门学问,作为一门科学,处于严格意义的经济学和政治学的分界线上,是政治的经济学”[1](P195)。

公共财政是为市场经济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分配行为,其所包涉的主要内容如下:(1)公共财政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为分析基点,在市场能够提供而且只能由市场提供才能保证效率优化的私人产品领域,政府不介入;(2)公共财政以市场失效为前提,财政活动只局限于市场失效的领域内,而且在这个领域之内又必须由政府介入,非此则整个市场经济就难以正常顺利运转;(3)区别于企业和个人以要素所有者身份参与经济活动,政府是以政权组织者的身份在市场失效的领域内活动;(4)政府依据政治权力进行资源配置;(5)政府以社会管理者的职能进行分配,而非企业和个人那样以契约方式平等参与市场交易和竞争;(6)区别于企业和个人的自身利益最大化价值取向,政府配置资源的目的旨在满足社会公共需要。[2]

由此,公共财政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1)公共性。公共财政是一种着眼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经济活动或分配活动,目的旨在提供公共物品。(2)效率性。公共财政的核心是合理配置资源,高效率地提供公共产品。(3)非营利性。公共财政活动范围立足于非市场竞争领域,其立足点是非市场营利性。(4)法治性。公共财政是运行机制法治化的财政。①

事实上,正是公共财政深厚的宪政基础赋予了公共财政的上述内涵和基本特征。在社会契约理论中,一切权力源自人民,政府只是经由人民权力的让渡来从事政治统治和公共事务管理的机构。公共财政渊源于公民的纳税,因而,这种附着于纳税人身上的公民权利保障就成为宪政的出发点和归宿。纳税人通过纳税这种财产权的让渡方式在公民与国家之间形成了双向的契约义务关系。其一,公民有纳税的义务。一切公民都是纳税主体,离开了税收,作为从事政治统治和公共事务管理的国家就失去了维持其正常运转的经济基础。其二,国家有合理支配、使用公共财政的义务。作为受托人的国家不仅必须为公民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而且还负有为公共财政保值增值的义务。因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财政是以税收为基础的有偿财政,是社会公众基于共同利益的需要,通过让渡其部分财产所有权来换取他们所需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一种契约安排。国家则是这种契约安排的一个结果,它被要求必须为公众提供他们满意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并且接受公众的监督”[3]。

这种立基于公共财政制度平台的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契约关系有力地说明了公共财政在宪政形成过程中所起到的巨大作用以及宪政对公共财政行为所产生的制度约束。首先,政府征税的目的必须彰显其为人民利益服务的基本宗旨,非经人民同意不得征税;其次,政府的征税权力必须谨慎而恰当地运用。为此,现代国家需要设计相应的控权体制和机制来实施。一是通过政府内部的权力分立和制衡机制来规制政府的征税权,一是通过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来实现公民对国家公共财政的监督。前者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国家权力的分立和制衡来实现,在实践中其具体做法是作为代议制机关的议会或人民会议不仅限制政府的课税权,而且通过对政府预算的审核与监督来提高公共财政的绩效;后者则通过税收法定原则来限制政府课税权力,保护作为纳税人的公民权利。

因而,在制度设计中,现代国家引入了公共财政审计来具体落实上述两个方面内容。对公共财政进行审计的这一监督方式彰显了其基于公共财政之宪政基础上的法治功能。

事实上,审计是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审计的这一本质属性意味着它是一种富勒意义上的“服从规则管理的事业”,是现代社会中法治制度的具体运作形式之一。进言之,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审计准则和审计标准,按照审计目标、内容和程序进行证明资料的收集,并据此作出审计判断,表达审计意见,提出审计报告。

作为审计的一个重要类别,公共财政审计本质上是对财政运作的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这种经济监督活动基于其自身独特的法治功能,为宪政国家的建构奠定了法治基础。

首先,基于政府财政的来源性质以及国家与公民的契约伦理,公共财政的唯一目的是公共利益,亦即只能运用于为公民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任何违背此一目的的财政支出都不具有正当性依据。因而,公共财政审计承担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对公共财政运作的合目的性监督,即必须审查政府财政收支的公益性。由此就需要通过立法为公共财政框定使用范围,进而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提供对公共财政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法律依据。

其次,从公共财政的公益性目的和公共财政运作的自身规律性出发,公共财政还必须做到“物尽其用”,实现其为公民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最大化。由此,公共财政审计的另一项重要任务是对政府财政支出进行绩效审计。在1986年于悉尼召开的第十二届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会议上发表了“关于绩效审计、公营企业审计和审计质量的总声明”,对绩效审计作出了如下定义:“它涉及对公营部门管理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评价。”同时还提出了绩效审计的四个目标:“(1)为公营部门改善一切资源的管理打好基础;(2)使决策者、立法者和公众所利用的公营部门管理成果方面的信息质量得到提高;(3)促使公营部门管理人员采用一定的程序对绩效作出报告;(4)确定更适当的经济责任。”至此,绩效审计理论正式宣告产生。不难看出,对公共财政进行绩效审计的目的旨在提高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配置、使用、利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其宪政法治功能非常明显:通过改进政府管理的绩效水平和提高服务质量来强化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宪政契约伦理;通过更高质量的政府信息披露制度的建构来提高公民知情权的法律保障水平;通过建立健全政府部门的责任追究制来推动完善高效、廉洁政府建构的相关法律制度。

最后,作为对政府财政运作的合规性和绩效性经济监督活动,公共财政审计还必须彰显审计监督活动自身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职权和责任须由权威性规则明确规定,其在行使审计监督权时必须遵循权威性规则。由此须通过立法来框定审计机关的地位和审计人员的职权,厘定公共财政审计的准则、标准和运作程序;通过审计机关及其人员在审计过程中严格遵循上述规则来凸显实施和执行法律的严肃性,夯实法治运行的基础。

二、公共财政审计与我国宪政建设的内在关联

立基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公共财政审计所具有的深刻的立宪主义意蕴与浓厚的法治国建构的色彩对于加强与完善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的相关宪政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当下我国宪政建设的薄弱环节主要在于权利与权力、权利对权力尚未形成有效的监督制衡的机制与体制。一方面,国家权力内部的分立制衡机制及相关制度设计尚不健全,政府“一权独大”,无法真正实现其他国家权力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另一方面,基于市民社会建设的滞后性,无法在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之间形成实质性的权利监督权力的制衡机制,导致公民监督权无法真正落实。

如果说宪政建设的关键环节是对政府公权力的监督,对公共财政的审计监督是宪政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那么,公共财政审计不仅是我国宪政建设的重要环节,而且对于解决当下我国宪政法治建设的薄弱环节具有重要作用。

对有“宪政之母”之称的英国的历史的考察足以说明:宪政的实质不过是国家权力的不同部分之间的对抗妥协机制,财政因素在宪政的起源过程中恰好担当了对抗与妥协的关键媒介物[4],英国宪政的基本理念与制度架构在最深刻意义上就奠基于依托税收这一财政平台展开的国王与议会的斗争与妥协中。近代以来在立宪国家中出现的公共财政审计实质上就是借助于对政府的财政监督活动来实现对国家权力的规制。通过合规性和绩效性审计两种主要方式来规范政府的财政权力,从而确保国家财政在法治的制度框架中有序运转。

监督职能是公共财政审计的基本职能。事实上,所谓公共财政审计的监督包括两方面的意涵:第一是审计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的审计监督,这是我们通常理解的审计监督;第二是对作为监督人的审计机关自身的监督,这种监督不仅是审计系统内的监督,更多的应是来自审计系统外的舆论监督与法律监督[5]。公共财政审计监督职能的基本理论逻辑是:宪政立基于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要求限制权力、保障权利;限制权力保障权利的重要方法是加强权力监督;权力监督的形式不仅包括权力机关内部的权力分立与制衡,而且还包括公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其最终落脚点是希冀通过财政监督权的落实来确保公民财产权的实现。

因而,要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政制度建设,需要大力加强公共财政审计。事实上,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当下中国,其宪政建设的重点与难点既在于减少和降低政府行政权在国家权力配置中的权重,又在于强化对政府权力的监督机制,完善监督方法。从近年来由国家审计署在审计实践中所披露的相关情况看,政府为了自身利益违规、违法支配、挪用、侵占公共财政的现象触目惊心,而且屡犯不改。究其根本原因,不仅在于政府行政权力过大,而且其对权力的运作缺乏有效的监督制度和监督机制,更加之由于审计体制与过程设计的不科学、不完善,公共财政审计的监督效果非常有限,即或能发挥作用,也往往只能起到“马后炮”的事后监督作用。

究其原因,在我国目前的公共财政审计制度架构中,审计监督只是政府内部的分权制衡机制的一部分,本质上是政府自己监督自己。更由于作为政府机关的审计机关同样必须听命于同级行政首长,因而,对同级党政“一把手”的审计监督往往只能流于形式。这也是造成地方审计机关在目前的审计实务中难有作为的重要原因。

与此同时,这种实质上的政府内部审计监督模式还弱化了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法律地位。事实上,在彰显主权在民的代议制机构——议会或人大——对财政权的掌控上,我国与英美国家大相径庭:在英美国家,财政权由议会掌控,议会主权正是因议会掌控财政大权而确立的。而在我国,基于政府对人大负责的基本政制,《审计法》也规定了审计署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向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负责报告审计工作,理论上这是人大实现其财政权的一种重要方式。但由人大审议通过的预算在政府运作财政权的实践过程中却一直都没有严格地实施和执行,造成了政府掌控财政权的既成事实,完全架空了人大的财政权。

造成这一现状的深层次制度原因在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的是“议行合一制”,其所遵循和实施的乃是行政机关从属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仅是立法机关的执行部门的政体形式和政权活动原则。因而,区别于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理论上我们无需在人大与政府之间建构权力制衡机制。然而,其在实践中的进路却往往嬗变为行政权的“一权独大”与代议制机构的日渐式微,人大的权力和权威相对政府而言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导致行政权对立法权负责的制度模式无法落到实处,也从而造就了为世人所诟病的传统上人大的“橡皮图章”之角色。

当然,英国宪政的进一步发展并非依赖于议会紧紧抓住财政权不放,财政的重心已下移到内阁,议会的财政权仅仅体现为税法的通过和预算的审查,但议会主权反而通过内阁向议会负责等控制机制得以巩固[4]。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我国目前名义上也正在实施这种制度,但该制度的实施效果不佳。

因之,通过公共财政审计来实现人大对财政权的掌控就具有重大的宪政意义:一方面,可以依托人大财政权的强化来限制和规约政府权力,在国家权力的内部架构上真正实现立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与制衡;另一方面,基于人大的代议制机构属性,加强人大权力、树立人大权威,势必对公民权利的强化产生积极影响。

三、我国公共财政审计制度建构的展望

从当今全球公共财政审计的制度建构模式看,可以概括为三大类型:一是立法型财政审计制度模式,其主要特点是审计机构隶属于国会、议会等代议制机构,不受政府和其他组织的干预,只对议会或国会负责,具有极大的权威性。二是司法型财政审计制度模式,其主要特点是具有司法权性质的审计机关既独立于政府,又独立于议会,按照法律规定审核政府财政收支的实际状况与执行结果,对审计结果具有最终裁决权。三是行政型审计制度模式,其主要特点是审计机关隶属于政府部门,属于内部审计,审计行为不具有司法性,对审计结果没有最终决定权。

在上述三种制度建构模式中,公共财政的审计监督分别通过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来实现对政府财政运作行为的监督。我国实施的是行政型审计制度,这一模式与当前国家权力机关“议行合一”的制度体制相适应,审计制度的设立体现出了鲜明的政府内部权力分立原则。国家审计署直属于国务院,是这一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县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的关系按照中央审计机关与国务院之间的相同关系来建制。在审计机关与人大的关系上,审计机关对人大负责,一如我国审计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我国这种行政型财政审计模式的主要优势在于:(1)有足够的专业知识水平和技术力量对财政资金及其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能有效避免其他监督模式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弱监”、“漏监”现象;(2)侧重于对具体主体及其运作财政权行为的审计监督,可以根据公共财政资金的运转情况把审计的触角延伸到各领域、各部门甚至具体事项上,达到对资金流量的全程监控。[6]

我国行政型公共财政审计模式的缺陷也非常明显:第一,尽管审计法第五条规定了“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审计机关作为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其在进行公共财政审计的过程中必然要受到其他各方面权力因素的掣肘,其审计监督权力相对有限,审计权威不足。我国目前实施的是“同级审”与“上下审”相结合的财政审计体制,其中“同级审”是典型的“自己监督自己”,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更由于行政机关的首长负责制,这种内部审计模式对行政首长的审计监督形同虚设。第二,尽管审计法第45、46条规定了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被审计单位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处理措施,但由于规定得过于原则,对违反公共财政秩序和法律法规的行为处罚不力或者根本无力处罚。

因而,我们有必要参照其他国家与地区的制度设计来强化国家审计的独立性,完善我国的公共财政审计体制。在此,有鉴于当前宪政建设的薄弱环节,我国必须加强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权。然而,基于目前我国行政权“一权独大”的具体国情,如果在现有体制中再进一步加强审计权,必然导致行政权的进一步扩张,这与当前我国宪政建设的总体要求相悖,而且,也无法解决行政型公共财政审计模式的固有缺陷。因而有必要对现有行政型审计模式作出重大修正,力图使其符合我国宪政建设的整体要求。

(一)将国家审计机关从行政机关中独立出来,不再作为中央政府的组成部门,隶属于全国人大,设立与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平行的国家审计院,实行“一府三院制”,审计院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长由国家主席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6]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中央审计机关产生方法设立。这就意味着要将我国目前的行政型财政审计模式改造成立法型财政审计模式,其目的旨在进一步消解政府“一权独大”的既有格局。这是提高审计地位、树立审计权威、强化人大财政监督权的有力步骤,对于进一步优化国家权力的内部配置,增进权力的分立制衡机制,完善民主宪政的制度架构必将产生重大作用。

(二)在立法型公共财政审计体制下实行省以下审计机关的垂直领导体制。在此体制中,可考虑省级审计机关接受审计署或最高审计院的业务领导,在省以下审计机关实行垂直领导体制,中央审计机关与地方审计机关各司其职,分别负责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审计。一方面,将地方审计机关相应从各级政府中剥离开来,由审计署或国家审计院垂直领导,其领导任免由上级审计机关决定;另一方面,在地方设立特派员办事处,代表审计署行使审计监督权,具体负责派驻地区的财政审计监督工作。[6]这是提高审计机关地位,落实与强化审计监督权的具体举措。

(三)加强公共财政审计的法制建设,完善审计法律体系。尽管目前我国已出台了以宪法、审计法为基本内容的审计法律,审计署也制定了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部分专业审计准则,在规范审计程序、防范审计风险方面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随着现代经济信息化的进一步发展,在审计重心由查错究弊向绩效审计和风险基础审计转变、审计监督形式由事后监管向事前、事中与事后监管并重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管模式转型的过程中,原有审计法体系无法应对当前经济与社会的变革步伐。为此,一方面应强化审计立法工作,尽快出台诸如《公共财政法》、《财政监督法》、《预算执行审计准则》、《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准则》等配套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进一步修订与完善《审计法》、《审计条例》、《预算法》和《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夯实公共财政审计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 詹姆斯·M.布坎南. 民主过程中的财政,唐寿宁译[M]. 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2.

[2] 叶振鹏. 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几个问题[J]. 中国财政,1999,(10).

[3] 陈志勇,姚林. 公共财政的宪政分析[J]. 财贸经济,2007,(10).

[4] 李龙,朱孔武. 财政立宪主义:我国宪法时刻的理论基础[J]. 法学杂志,2004,(5).

[5] 张子成. “审计风暴”的立宪主义思考[J]. 法商研究,2005,(5).

[6] “中国转型时期的财政审计研究”课题组. 中国转型时期的财政审计研究[J]. 经济研究参考,2007,(49).

[责任编辑 李宏弢]

On Public Finance Audit under the Constitutional Vision

LIU Ai-long1,GUO Yi-xuan2

(1. Law School, Nanjing Audit University, Nanjing, Jiangsu 210029, China; 2. Editorial Department of Journal of Yangzhou University, Yangzhou University, Yangzhou, Jiangsu 225009, China)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论文范文第2篇

实际上很多时候对于同一个领域, 两个不同的概念是从误区的认识开始的, 会计责任和会计审计也是这样, 会计信息编报不断的更新, 并日益复杂, 以及会计信息常常失真。这将会直接导致会计报表的使用者产生一种与事实不相符的, 完全依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做出错误的判断和决策。假设会计报表可能出现较大错报或漏报, 在这样的情况下, 注册会计师却没有在审计时发现, 而原因不是注册会计师本人, 但却会直接给报表的使用者带来损失。此时, 会计报表的使用者很有可能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混为一谈, 并根据自个的推论和分析擅自的认为审计过报表人 (也就是注册会计师) 就是会计报表质量唯一保证人, 按照这个理论的推断, 会计师报告人可以认为注册会计师即要承担会计责任的同时又要承担审计责任, 这是目前存在较为严重认识误区之一。

2 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不同

2.1 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本质不同

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层面的二个问题, 而要了解两者的本质不同, 我们还是要从概念说起, 会计责任是被审计单位在经济管理活动中, 为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会计资料的真实可靠而应负的直接责任。请注意, 它是保证资料的真实可靠, 而审计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在经济监督活动中, 或者在经济行为中, 为发现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存在的重大错误或者做假, 以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负有的更高层次的责任, 这跟注册会计师的规范审计是有必然因果关系。所以, 当我们在发现会计报表出现重大问题时, 是从这两个方面进行追究, 一方面在追究被审计单位会计责任的同时, 另一方面要更加严格地追究作为高层次监督活动的审计责任。

2.2 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内容不同

会计责任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责任是对被审计单位而言的。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 被审计单位负有以下会计责任:建立和健全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 保护本单位的资产安全和完整;保证提交审计的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和完整。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应写入审计业务约定书中, 以示负责;而审计责任的内容主要包括: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该如实反映审计范围, 明确审计的内容和过程, 并有充分的审计依据和已实施的审计程序, 并应给予发表的审计意见、通审计意见来明确了解过程, 通过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注册会计师法》的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 特别是对会计报表上能否达到的总体的合理性、合法性以及所列金额的真实性、资料的完整性、以及所有权、估价、分类、交易截止时间等内容, 同时报表所披露的公允性进行评价和判断。从以上内容可以分析得出, 审计责任主要是对被审计单位履行会计责任的情况进行评价。是平等于会计责任的一种法律责任, 在司法中不能被忽略的相同责任。

2.3 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主体不同

主体上因为涉及到会计责任的承担者、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追究而在这些承担追究的过程中主体在不停的变化, 而会计责任的追究一般是财税部门;而有权追究会计责任的部门包括: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有权追究审计责任的部门包括: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司法部门和相关部门以及企业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从以上可以明确有看出, 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是有着许多不同之处的。

3 清晰界定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两者具有的重要法律价值

3.1 责任意识

由于责任意识的淡薄, 有许多注册会计师在审计的过程中未严格遵照《独立审计准则》和《注册会计师法》的要求执行。太多的案例可以说明, 由于审计者自身的原因或者大意, 以及责任心不强, 最终出现的司法纠纷。

3.2 必须在法律上界定两者的关系和司法的独立性

笔者认为, 一定要在司法实践中强化独立审计的概念, 这种独立性至少不能形成一种利益关系圈, 形同虚设。也就是说政府在行政上不能去干预, 要按市场规律办事。从目前的情况来看,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难以实现真正的独立, 也很难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这是造成实务中会计责任、审计责任界定不清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所以一定要通过完善立法来确认两者的关系, 从而在实务上具有独立性, 形成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的良性循环。

3.3 加强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合法性

从当前的审计实务过程中, 我们一般都会选择监定审计业务约定书和实行会计资料承诺制这两种比较可行的方法, 而如何把这种过程进行合法的认定, 笔者认为非常重要。两者其实有着本质的区别, 但是为何在实务中我们还是比较容易混淆呢?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所以我们要通过立法, 对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当然我们可以通过强化比较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和加强社会监控力量, 建立健全良好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 来进一步的提高和完善会计工作和审计工作质量和有效性。

4 结束语

通过会计责任和审计的责任比较, 我们发现了两者之间的不同, 实际上造成这种状况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有人为的因素, 也有体制的因素, 更有立法的因素, 那么这就告诉我们比较的目的, 不仅仅是发现不同, 而是要从根本上去区别两者的不同。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 会计对于经济的监督管理功能变得尤为突出, 同时随着会计立法工作的进一步完善, 会计责任也提升到了法律的范畴。审计是监督管理的手段, 它是对市场经济秩序和行为是有制约和控制作用的。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都是属于审计内容, 两者之间由于一些认识上的原因, 还存在界定不清的问题。那么如何对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进行科学的、合理的界定呢, 这对于强化和提高会计核算是一种不可或缺的重要依据。注册会计师的不断发展是司法完善的必然产物, 而对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两者之间进行比较我们可以认清两者间各自的责任范围, 重点是发挥审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中的作用和价值, 我想如何更好的引导和完善会计市场经济的发展, 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探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风险,做好经济审计风险管理工作,能够提高认识,提升审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做好审计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工作衔接,正确界定经济责任。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是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这一审计的目的、性质决定了它比一般的财务收支审计、专项审计等更具风险性。所以,务必做好审计风险的管理工作及防范措施。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风险;风险管理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通过审计,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的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同时,促进领导干部所在党政机关或政府部门自觉维护财经法纪,加强内部管理。这一审计的目的、性质决定了它比一般的财务收支审计、专项审计等更具风险性。

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客观必然性

1.经济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的隐蔽性

近年来,审计发现的经济活动中的违纪违法问题及经济犯罪行为已屡见不鲜,且手段愈来愈巧妙、隐蔽。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则要反映领导干部在任期内有无违反财经法纪、有无在经济活动中的不正常行为。如果某单位明明存在问题,而审计未能发现,其后果就是经济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得不到遏止,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得不到追究,少数别有用心的人还会以“审计过了”充当合法的“保护伞”。

2.界定经济责任的复杂性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如直接发现其本人有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问题,还是比较好定性的。审计的重点与难点在于一旦发现其所在单位有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如何界定。领导干部应承担经济责任的问题大致有:经济决策失误、国有资产流失、内部财务管理混乱、经济行为失控等等。要确定某领导干部在这些问题中应负什么责任,其界限较难划分。

3.审计手段的局限性

审计主要是通过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来发现和查证问题,而一些违法违纪问题一般不会在会计资料和相关资料中明显地反映。虽然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或是从领导的工作总结、群众的反映中了解情况,但是审计所了解的情况若不能在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中得到证实,其问题是难以成立的。有的问题若无一定的线索,也较难用审计手段深入查证。

4.执行审计程序中存在的随意性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执行程序不严密、或审计操作不合法,都会带来审计风险,也会引起行政复议。

二、正确认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管理

1.审计评价内容超越审计机关的职责范围

《审计法》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但是,在经济责任审计后作出的审计评价中,常会出现某单位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出现某单位被评为哪类先进、哪种优胜;出现与财务收支不相关的业务工作评价内容。有时还利用一些未经审计核准的经济指标,表明领导干部的业绩。诸如上述评价内容,已超越了审计职责范围。如果只是为了评价的完整,或是为了满足领导干部的要求,盲目地对某一不了解真相的情况进行肯定,就会埋下审计风险的隐患。

2.审计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工作衔接不够紧密

确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一般由组织部门提出建议。由于组织部门确定是否对某领导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在一定的时间内具有保密性(尤其是离任者),因此与审计部门的工作计划衔接不够。这对审计部门来讲,工作计划的不确定因素与工作完成时间要求的紧迫,往往会对审计质量带来影响。审计项目多、工作任务重,在某种程度上会导致疲于应付、草草交差的现象。此外,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较高的要求,希望审计对领导干部管理经济的能力、廉政勤政的表现等作出结论。

3.审计人员的业务水平与承担任务相对矛盾

承担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尤其担任审计组长或主审,只具备查账技能还不行,应具有相当的宏观经济知识、政策法规及审计、会计专业知识、口头及书面表达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等。当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之所以具有风险性,除客观原因外,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也是一大原因。此外,审计操作方法的各异也会影响审计质量,带来审计质量风险。

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管理措施

1.制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准则

《中国审计规范》的审计事项评价准则适用于对被审计单位的评价,而与领导干部的评价不相适应。对领导干部怎么评价、评价什么,应是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我们现在对领导干部的评价,一方面取决于领导在任期内的工作业绩以及遵守财经法纪和廉政情况;另一方面则取决于审计人员的理解与判断能力。

2.建立部门联系制度,及时沟通、互递信息,共同界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

审计机关在独立行使审计职能的同时,要加强与组织、人事、纪检部门的联系,把了解的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的情况与组织部门掌握的领导干部考核情况有机结合,为深入审计提供线索。组织部门有责任提供领导班子和被审计者的有关情况,使审计有一定的目标。在确定审计计划,选择审计对象时,应与审计机关共同分析研究,确定审计重点,以解决干部考核中群众举报或反映问题的疑点。当审计查证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需界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时,应由审计部门会同组织部门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分析研究,共同确定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

3.严格审计程序,发挥审计组的整体功能

(1)严格的审计程序是确保审计行为合法、审计质量可靠的前提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每一阶段、每一步骤都应严格按审计程序办事。在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列出被审计领导干部必须介绍事项的提纲,并要求表明其对某一事项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与被审计领导有关的财政、财务收支事项,在审计尚未确定有无违反财经法规之前,先由有关责任人自己说明在某一事项中担任的“角色”及所起的作用,一旦查出问题,可以作为界定经济责任的依据。

(2)审计组长负责制是确保审计质量的关键

审计组长应有高度的责任感,对经济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有敏锐的观察分析能力,头脑中应有经济规律这根“弦”。审计组长对每一项审计取证的审核,对每一个问题的定性,对每一条法规的应用,都必须反复琢磨、仔细推敲,切不可掉以轻心。

(3)周密安排,协同作战,充分发挥审计组的作用

审计组长要严格按审计方案作出周密安排,合理运筹、精心组织,让审计的触角触及每项必须把握的内容,不能因工作疏漏而影响审计质量。审计组成员要服从安排,群策群力,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提高对问题的判断能力。

(4)明确审计内容、突出审计重点是规范经济责任审计的坚实基础

在具体操作中,应在兼顾全面的基础上,掌握侧重点。一般应突出下列3项审计重点:①突出资产、负债、损益审计;②突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审计;③突出财经法纪审计。

(5)讲究审计方法、注重审计质量是规范经济责任审计的有效途径

审计中必须注重下列5个结合:

①企业自审与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要求被审计企业对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自审,审计组依据企业自审资料及对企业内控测评中掌握的失控点确定审计内容和重点。

②任中审计与任期审计相结合。任中审计每年进行一次,一方面为企业主管部门监督企业领导履行经济责任,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另一方面,把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反馈给被审企业领导,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为人事部门考核和任用干部提供客观依据。

③审计查证与调查分析相结合。为客观公正评价领导干部应负的经济责任,应采取以会计资料为主,审计查证与调查研究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掌握重点,有的放矢地进行审计查证,为摸清账外经济问题提供线索和依据。

④详查与抽查相结合。实际操作中可根据审计需要,灵活运用各种审计方法,如审阅法、核对法及现代审计技巧,必要时可采取详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也可根据审计目的和要求以及所掌握的线索和依据,运用抽查方法审查重点资料、事项和活动,同样可以收到预期效果。

⑤经济责任审计与离任交接审计相结合。只有把经济责任审计与离任交接审计有机结合起来,在这个交接点上划一个界线,才能公正区分双方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交接审计的重点:一是交接手续健全合法;二是交接内容真实可靠;三是交接事项全面完整;四是交接后各自应负的经济责任明确合理。

(6)坚持审计原则、分清经济责任,是规范经济责任审计的可靠保证

①离任必审、先审后离的原则。如果离任不审,形成的损失就会职责不清,无法追究;如果先离后审,就会对离任领导缺乏约束力,往往使审计流于形式,势必给企业带来不应有的损失。如果需先离后审,也应明确先离岗、再审计、后认命的组织程序,切实做到未经审计不得解除经济责任。

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中,在如何处理遗留问题上,离、接任双方一般都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对此,审计人员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界定经济责任上必须以审计取证的数据作为基本依据,如实反映实际状况,分清职责、不偏不倚。

③依法审计、分清责任的原则。只有依法审计才能对离住者任期内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作出公正评价。要达到这一点就必须依法界定三项经济责任归属:

界定任期责任与前任责任归属;界定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归属;界定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归属。

④综合分析、公正评价的原则。开展审计评价必须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综合进行分析。定性分析必须紧密围绕经济责任进行。如企业内控制度、经济管理、执纪情况等,评价中要注意把握“客观性、全面性、历史性”;定量分析应针对不同企业的同类问题建立统一的评价标尺,有量化指标的尽量采用具体数据,如经营规模、经营成果、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等。总之,评价必须紧密围绕经济责任进行,对审计过程中涉及经济责任以外的事项不予评价,这既是规范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也是提高审计效果的需要。

四、结论

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是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通过审计,可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的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同时,促进领导干部所在党政机关或政府部门自觉维护财经法纪,加强内部管理。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性质决定了它比一般的财务收支审计、专项审计等更具风险性。因此,要充分认识其风险性,做好审计风险的管理,建立一支刚正、廉洁的审计队伍,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 方伟明,刘世林.经济责任审计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7.

[2] 王光远.内部审计思想[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6.

[责任编辑 杜 娟]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风险;风险管理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通过审计,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的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同时,促进领导干部所在党政机关或政府部门自觉维护财经法纪,加强内部管理。这一审计的目的、性质决定了它比一般的财务收支审计、专项审计等更具风险性。

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客观必然性

1.经济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的隐蔽性

近年来,审计发现的经济活动中的违纪违法问题及经济犯罪行为已屡见不鲜,且手段愈来愈巧妙、隐蔽。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则要反映领导干部在任期内有无违反财经法纪、有无在经济活动中的不正常行为。如果某单位明明存在问题,而审计未能发现,其后果就是经济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得不到遏止,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得不到追究,少数别有用心的人还会以“审计过了”充当合法的“保护伞”。

2.界定经济责任的复杂性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如直接发现其本人有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问题,还是比较好定性的。审计的重点与难点在于一旦发现其所在单位有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如何界定。领导干部应承担经济责任的问题大致有:经济决策失误、国有资产流失、内部财务管理混乱、经济行为失控等等。要确定某领导干部在这些问题中应负什么责任,其界限较难划分。

3.审计手段的局限性

审计主要是通过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来发现和查证问题,而一些违法违纪问题一般不会在会计资料和相关资料中明显地反映。虽然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或是从领导的工作总结、群众的反映中了解情况,但是审计所了解的情况若不能在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中得到证实,其问题是难以成立的。有的问题若无一定的线索,也较难用审计手段深入查证。

4.执行审计程序中存在的随意性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执行程序不严密、或审计操作不合法,都会带来审计风险,也会引起行政复议。

二、正确认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管理

1.审计评价内容超越审计机关的职责范围

《审计法》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但是,在经济责任审计后作出的审计评价中,常会出现某单位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出现某单位被评为哪类先进、哪种优胜;出现与财务收支不相关的业务工作评价内容。有时还利用一些未经审计核准的经济指标,表明领导干部的业绩。诸如上述评价内容,已超越了审计职责范围。如果只是为了评价的完整,或是为了满足领导干部的要求,盲目地对某一不了解真相的情况进行肯定,就会埋下审计风险的隐患。

2.审计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工作衔接不够紧密

确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一般由组织部门提出建议。由于组织部门确定是否对某领导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在一定的时间内具有保密性(尤其是离任者),因此与审计部门的工作计划衔接不够。这对审计部门来讲,工作计划的不确定因素与工作完成时间要求的紧迫,往往会对审计质量带来影响。审计项目多、工作任务重,在某种程度上会导致疲于应付、草草交差的现象。此外,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较高的要求,希望审计对领导干部管理经济的能力、廉政勤政的表现等作出结论。

3.审计人员的业务水平与承担任务相对矛盾

承担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尤其担任审计组长或主审,只具备查账技能还不行,应具有相当的宏观经济知识、政策法规及审计、会计专业知识、口头及书面表达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等。当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之所以具有风险性,除客观原因外,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也是一大原因。此外,审计操作方法的各异也会影响审计质量,带来审计质量风险。

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管理措施

1.制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准则

《中国审计规范》的审计事项评价准则适用于对被审计单位的评价,而与领导干部的评价不相适应。对领导干部怎么评价、评价什么,应是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我们现在对领导干部的评价,一方面取决于领导在任期内的工作业绩以及遵守财经法纪和廉政情况;另一方面则取决于审计人员的理解与判断能力。

2.建立部门联系制度,及时沟通、互递信息,共同界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

审计机关在独立行使审计职能的同时,要加强与组织、人事、纪检部门的联系,把了解的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的情况与组织部门掌握的领导干部考核情况有机结合,为深入审计提供线索。组织部门有责任提供领导班子和被审计者的有关情况,使审计有一定的目标。在确定审计计划,选择审计对象时,应与审计机关共同分析研究,确定审计重点,以解决干部考核中群众举报或反映问题的疑点。当审计查证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需界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时,应由审计部门会同组织部门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分析研究,共同确定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

3.严格审计程序,发挥审计组的整体功能

(1)严格的审计程序是确保审计行为合法、审计质量可靠的前提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每一阶段、每一步骤都应严格按审计程序办事。在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列出被审计领导干部必须介绍事项的提纲,并要求表明其对某一事项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与被审计领导有关的财政、财务收支事项,在审计尚未确定有无违反财经法规之前,先由有关责任人自己说明在某一事项中担任的“角色”及所起的作用,一旦查出问题,可以作为界定经济责任的依据。

(2)审计组长负责制是确保审计质量的关键

审计组长应有高度的责任感,对经济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有敏锐的观察分析能力,头脑中应有经济规律这根“弦”。审计组长对每一项审计取证的审核,对每一个问题的定性,对每一条法规的应用,都必须反复琢磨、仔细推敲,切不可掉以轻心。

(3)周密安排,协同作战,充分发挥审计组的作用

审计组长要严格按审计方案作出周密安排,合理运筹、精心组织,让审计的触角触及每项必须把握的内容,不能因工作疏漏而影响审计质量。审计组成员要服从安排,群策群力,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提高对问题的判断能力。

(4)明确审计内容、突出审计重点是规范经济责任审计的坚实基础

在具体操作中,应在兼顾全面的基础上,掌握侧重点。一般应突出下列3项审计重点:①突出资产、负债、损益审计;②突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审计;③突出财经法纪审计。

(5)讲究审计方法、注重审计质量是规范经济责任审计的有效途径

审计中必须注重下列5个结合:

①企业自审与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要求被审计企业对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自审,审计组依据企业自审资料及对企业内控测评中掌握的失控点确定审计内容和重点。

②任中审计与任期审计相结合。任中审计每年进行一次,一方面为企业主管部门监督企业领导履行经济责任,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另一方面,把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反馈给被审企业领导,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为人事部门考核和任用干部提供客观依据。

③审计查证与调查分析相结合。为客观公正评价领导干部应负的经济责任,应采取以会计资料为主,审计查证与调查研究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掌握重点,有的放矢地进行审计查证,为摸清账外经济问题提供线索和依据。

④详查与抽查相结合。实际操作中可根据审计需要,灵活运用各种审计方法,如审阅法、核对法及现代审计技巧,必要时可采取详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也可根据审计目的和要求以及所掌握的线索和依据,运用抽查方法审查重点资料、事项和活动,同样可以收到预期效果。

⑤经济责任审计与离任交接审计相结合。只有把经济责任审计与离任交接审计有机结合起来,在这个交接点上划一个界线,才能公正区分双方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交接审计的重点:一是交接手续健全合法;二是交接内容真实可靠;三是交接事项全面完整;四是交接后各自应负的经济责任明确合理。

(6)坚持审计原则、分清经济责任,是规范经济责任审计的可靠保证

①离任必审、先审后离的原则。如果离任不审,形成的损失就会职责不清,无法追究;如果先离后审,就会对离任领导缺乏约束力,往往使审计流于形式,势必给企业带来不应有的损失。如果需先离后审,也应明确先离岗、再审计、后认命的组织程序,切实做到未经审计不得解除经济责任。

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中,在如何处理遗留问题上,离、接任双方一般都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对此,审计人员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界定经济责任上必须以审计取证的数据作为基本依据,如实反映实际状况,分清职责、不偏不倚。

③依法审计、分清责任的原则。只有依法审计才能对离住者任期内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作出公正评价。要达到这一点就必须依法界定三项经济责任归属:

界定任期责任与前任责任归属;界定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归属;界定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归属。

④综合分析、公正评价的原则。开展审计评价必须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综合进行分析。定性分析必须紧密围绕经济责任进行。如企业内控制度、经济管理、执纪情况等,评价中要注意把握“客观性、全面性、历史性”;定量分析应针对不同企业的同类问题建立统一的评价标尺,有量化指标的尽量采用具体数据,如经营规模、经营成果、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等。总之,评价必须紧密围绕经济责任进行,对审计过程中涉及经济责任以外的事项不予评价,这既是规范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也是提高审计效果的需要。

四、结论

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是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通过审计,可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的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同时,促进领导干部所在党政机关或政府部门自觉维护财经法纪,加强内部管理。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性质决定了它比一般的财务收支审计、专项审计等更具风险性。因此,要充分认识其风险性,做好审计风险的管理,建立一支刚正、廉洁的审计队伍,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 方伟明,刘世林.经济责任审计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7.

[2] 王光远.内部审计思想[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6.

[责任编辑 杜 娟]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国有企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国有企业干部管理、推动企业有序发展、提升国有资产价值的重要手段。在复杂的经济运行环境中,防范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风险是推动国有企业有序发展、提升干部综合素养、推进国企廉政建设的现实之需,具有战略性和必要性。目前国有企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存在多重风险和潜在问题,需要依靠健全的法律制度、合理的审计体系设计及人才培育等措施,防范国有企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风险,提升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控实效。

关键词: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管控

国有企业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支柱,相比于其他性质的企业而言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在任期内一方面掌握着国企管理的权力,另一方面还要完成相应的管理及经济任务,因此对国有企业管理者任期内经济责任的审计尤为关键。国有企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管控是当前经济制度框架内对企业进行综合审计的重要方式和组成部分,主要针对国有企业管理者的基本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合理、全面地审查,并做出客观的评价。2017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发布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推动国有企业调整重组和混合所有制改革。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1]国有企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需充分剖析我国有企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管控实际操作层面的现实问题,创新审计模式,提升审计质量,从而有效规避国有企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各类风险。

一、防范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现实之需

国有企业的运行和发展具有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等综合属性,其中,对管理者经济责任的审计是增强企业干部管理整体实效,提升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公信力以及社会影响力的关键点,为了保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真实有效,必须要防范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潜在风险。

首先,维护国有企业的有序运行、提升国有企业经济效益需要防范国有企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经济责任审计本质上是国有企业干部监督管理体系的子系统。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进程中,对管理者任期内经济责任的审计是“强化监督管理、克服短期行为的重要要求”[2],对加强管理者的行为约束具有直接介入作用,可杜绝管理者凭借手中职权挪用国有资产等违法渎职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保证国有企业干部考核的科学性,提升企业管理的效度,促进国有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并通过经济责任综合审计,全面了解国有企业资产的真实情况,将有效规避国有企业资产浪费、流失的风险。其次,优化国有企业优质人力资源管理机制的需要。审计风险的有效控制可形成真实、客观、有效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这一结果将用于对国有企业管理者的真实评价,用以调整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决策设计。是衡量领导干部职业素养、业务能力以及管理水平的关键指标。国有企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管控将为干部管理提供低风险、少争议的奖惩依据,最大程度地提升干部管理的效度。最后,推进国有企业廉政建设,提升国有企业公信力需要防范经济责任审计风险。风险的防控将增强国有企业干部队伍的纯洁性与先进性,促进领导干部形成克己奉公、廉洁自律的品质,使管理者具备更加强烈社会责任、经济责任以及自我责任意识。建立积极履职、自觉接受审计的心理基础。较好地保持领导干部团队的纯洁性与先进性,形成积极的社会影响,提升国有企业的社会公信力和凝聚力。

二、国有企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基本类型

国有企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风险主要包括六种类型。一是违反程序风险。国有企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流程十分严密,需要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等相关制度要求。一旦出现流程遗漏和环节差错,将引发程序性风险。二是取证失误风险。取证决定着审计成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取证失误将直接造成审计结果失真,审计过程及结果实效。取证失误主要包括信息不对称、重要审计证据提取不足、取得审计证据不合规等。三是评价失真风险。人为因素干扰以及评价标准的不科学将引发审计结果失真风险,使错误审计结果流向顶层制度设计层面,对国有企业正确决策产生威胁。四是责任认定风险。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对象是领导干部,但对经济责任的审计要涉及到前任、现任、集体与个人、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者等多种复杂关系,导致责任认定陷入模糊地带。此外审计人员的综合素养不足也将造成审计结果失效,导致国有企业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失败。五是审计方法风险。在新媒体智能时代中,传统的经济责任审计方式方法体现出了滞后性,依靠传统方法开展审计工作难以适应大数据时代的信息要求,而数字化审计设备及方式启用尚处于探索阶段,在实践经验和技术支持方面还有待发展,导致审计方法面临未知风险。六是外部环境风险。外部审计环境应包括法律制度环境、社会人文环境以及经济环境等。而在当前我国深化改革的深水区内,我国整体环境处于复杂变化的阶段,会计信息失真、社会消极舆论干扰等情况客观存在,增添了国有企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风险。

三、国有企业任期經济责任审计风险管控中存在的问题

国有企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管控尽管实施多年,但也存在多种掣肘难题。第一,对审计程序流程的人为破坏,造成审计结果与实际用途脱节。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和离任时,必须要依法配合经济责任的审计,审计结果将用于对领导干部的综合评价,直接对领导干部的奖惩和选拔任免发挥作用。但部分国有企业在经济责任审计时出现“先离后审”的形式主义问题,导致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形式大于意义。第二,审计人员综合素养不足,业务能力、数字化技术水平等有待提高,审计人员配备与审计任务不匹配,因人为业务能力欠缺导致审计报告缺少时效性,审计结果的质量不高,信息全面性不够。使审计结果无法得到充分利用,不能为国有企业的决策制定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第三,国有企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法律法规亟待更新。国有企业经历的深层次变革是对国企巨大机器的升级,要涉及到国有企业运转的方方面面。其中相关法规的滞后将使经济责任审计在参与深化改革的过程中无法发挥出应有的职能。第四,审计独立性不足,定性评价不到位。对国有企业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缺少明确的职能范围规定,体制约束造成经济责任审计的独立性不足,在审计过程中束手束脚,且审计评价比较单一,对新媒体网民评议、社会群众评议等兼顾性不够,弱化了审计工作的效能。

四、国有企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管控的现实举措

国有企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管控要基于国企的长期性、整体性的战略发展目标,“以实现利益相关者间利益均衡与和谐为基本行为目标开展相关的高管经济责任审计。”[3]优化经济责任审计体系,重视培育和打造专业化的审计人才队伍,保持相关法律法规的与时俱进,实施客观的审计评价,从而不断提升国有企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一)优化国有企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体系

第一,构建系统全面的国有企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指标体系,在原有的审计程序中加大对审计评价阶段的制度设计。在评价的过程中要看重对真实数据的分析,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和履职情况要依靠数据结果开展科学的审计评价。针对一些国有企业审计报告质量不高的问题,需要加强对审计报告的细化工作,增强审计报告的深度。注重提炼重点信息,有效地提升国有企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整体质量,使审计报告能够最大程度地说明问题,交代核心信息,还原领导干部任期的经济责任践行情况。

第二,國有企业要加强对财务审计工作的重视和创新,提升日常财务审计工作的水平,不断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财务审计制度,对企业的投资收益做到及时收回,帮助任期管理者制定符合企业生存与发展的科学战略,加强对项目可行性的研究。凭借财务审计团队的专业力量,帮助任期管理者最大程度地避免决策失误风险,以避免因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而加大对管理者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难度。此外,国有企业要不断完善内部的管理制度,尤其要看重对领导干部的制度性约束和管理,加强对领导干部经济行为的监督与监管。不断强化制度的执行力,要对领导干部任期内国有企业的经济往来款项加强管理,健全往来款项管理的相关规定,使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管理具有公信力。

第三,采用审计组长负责制,明确审计的工作责任范畴。国有企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对象是企业内部的主管领导和主要责任人,因此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应从属于干部管理的工作范畴,相比于普通审计工作而言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由于行政权限的局限,完全依靠审计部门的力量很难高效地完成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工作。因此,需要加强对国有企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层次的优化设计。完善组织领导机制,提升领导干部管理的科学性。建立多部门协同的工作模式,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建设与管理水平。依托国有企业干部管理及纪检部门的职能优势,形成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以及经济责任审计联系会议机构的合力,尽快完善审计工作的监督机制。需要审计组长牵头,明晰审计责任,严谨开展审前调查。制定合理、有效的审计工作实施计划。对审计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及指导,以组长责任带动团队整体形成审计责任意识。深入调查研究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掣肘难题,及时、高效地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困难,提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实效性。

(二)明确界定国有企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

根据不同岗位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能、职责权限、任务目标,以遵循国有企业管理制度为基本,启动严格的审计程序。在获取审计相关材料时,审计组成员要重点确认审计材料的完整性与真实性,严肃检查审计材料的基本信息,保证审计材料的有效性。避免由于审计材料中存在信息不符、信息失察等问题造成潜在的审计风险,导致经济责任审计失效。在审计组织实施的阶段中,应结合审计现场实际工作情况及时地调整工作策略,注重与审计对象进行充分、高效的沟通,及时扫清细节疑惑。在确定审计重点的过程中,要高度重视那些出现频率高、资金流动活跃、持续时间较长的经济活动,要将这部分项目作为国有企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同时还要注重实现内查与外调的有机统一,在审计重点内容中加强对风险控制的侧重,从而保证较好的工作质量,有效控制审计风险。

(三)培育国有企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优质人力资源

人是经济社会活动的主体要素,而审计人员则处于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各个要素的核心位置,决定着审计工作的深度和质量。面对现有经济责任审计队伍缺少优质人才资源的问题,要重视对审计人员的继续教育,通过交流、教育与学习等方法提升审计人员的综合业务水平。要对现有审计队伍的全体人员加强业务能力培训以及风险防范意识、思想政治教育素养以及职业道德教育。重视培育审计人员的法制知识及观念,其中应对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集中、重点培训。此外,为满足当前“互联网+”时代的信息化要求,应重视对审计人员加强新媒体素养和信息化审计工作技能的培训,提高审计工作的整体效率。另一方面,应面向社会,广泛招贤纳士,储备具有良好专业及政治素养的优质审计人力资源,壮大审计工作人才队伍的综合实力。

(四)完善法律法规,提供法律保障

国有企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管控应置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宏观背景下,净化国有企业的审计环境。一是对现有国有企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法规加强修订,根据近几年来领导干部岗位工作出现的突出问题以及审计中显现的具有代表性的成果,制定和优化符合国有企业性质和发展情况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细则,克服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法律保障不健全,法律依据不详实的困难。依法对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进行保护与管理,确保审计结果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得到有效的使用。二是明确界定审计人员在经济责任审计各个环节的权限与职责,依法明确岗位责任和渎职情节,对在审计中违规、违纪的行为加大执法力度与批评教育。三是审计部门需要完善经经济责任追究、倒查、执法责任追认等制度,为国有企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管控提供保障。

(五)提升经济责任审计的独立性

提升经济责任审计的独立性,进行有效的定性、客观评价。保持一定的独立性是国有企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价值所在和应有之义,需从制度、心理、机制设计等层面提升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独立性,用以消解审计工作的掣肘因素,规避人为影响审计结果的风险。相关审计人员要始终保持工作及思维的独立性,信守审计工作的公正公平原则,有效控制审计风险。与此同时,要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涉及到的一切对象进行准确客观的定性评价。对审计结果体现出的领导干部的相应责任要进行准确评价。尤其要注重听取多元主体的监督建议,分析企业内部、新媒体网络以及社会民意调查的反馈结果,以增强国有企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总体效度。

总之,国有企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涉及到国有企业运行和发展的方方面面,具有高度的战略性意义。将有助于维护国有企业的有序运行,进一步提升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国有企业优质人力资源管理机制的现代化发展。可有效地推进国有企业的廉政建设,提升国有企业的社会影响力。当前,国有企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包括审计结果与实际用途脱节,审计人员综合素养不足,相关法律法规亟待更新以及审计独立性不够等等。要针对现有问题,加强审计工作整体模式的优化和创新,防范经济责任审计的各类风险,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国有企业的发展中发挥出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克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的政府工作报告[N].光明日报,2017-03-06(01).

〔2〕丁旭.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风险控制措施分析[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7,(02):116.

〔3〕夏永亮.国有企业高管经济责任审计路径优化[J].企业管理,2017(3):121.

(责任编辑 王文江)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随着《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大力推进,公立医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在原有基础上,更多关注领导干部在内部控制建设中所承担的责任。只有从审计主体、客体、范围、方法、性质、结果评价等方面转型,才能更好地助力公立医院防范风险,使公立医院管理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

[关键词]公立医院 经济责任审计 内部控制 转型 风险

一、公立医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现状

(一)从审计主体角度看

虽然公立医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已经逐步常态化,但相较于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业,公立医院在经济责任审计方面仍起步较晚,而且由于公立医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主体以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高等院校的内审人员为主,受审计权限、审计业务水平、审计技术手段以及审计力量的限制,公立医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在审计质量及结果评价运用方面,与政府审计部门主导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仍有较大差距。

(二)从审计时效角度看

公立医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仍以离任审计为主,开展任中审计的公立医院较少,在实践中还存在部分领导干部先离任后审计的情况。

(三)从审计性质角度看

目前进行的公立医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以资产保值增值、经营成果为审计评价重点,这些指标与领导干部个人能力和行为高度正相关,对于医院整体风险防控的关注度不够。由于每个领导干部所擅长的领域、工作方法不尽相同,领导干部换届之后,很可能因为工作水平、人脉关系、管理手段、前瞻性等方面的能力不同,導致医院整体经营管理发生变化。现有经济责任审计对医院“人治”的关注,削弱了经济责任审计应有的效果。

(四)从审计结果角度看

公立医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主要运用在组织部门的人事任用上,一般仅作为档案在相关部门存档,并不进行公开。同时,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将对“事”审计与对“人”评价相结合,即通过对公立医院经济事项的审计,来评价公立医院领导干部个人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但是,现阶段公立医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仍旧缺乏客观公正、科学合理、规范统一的评价体系,对于公立医院领导干部过往业绩很难做到同质量的评价分析,使审计结果很难进行横向比较。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于缺乏合理的评价依据和标准,导致领导干部责任的界定模糊不清。

二、内部控制视角下的经济责任审计转型

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科学完善的内控建设给公立医院带来了四个转变:责任意识提高了,业务流程规范了,重点岗位突出了,信息系统提升了。这是推动和促进医院“法治”的重要手段。因此,在原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上,关注领导干部在公立医院内部控制建设中的责任担当,是帮助公立医院防范风险,从“人治”转为“法治”的助推器。

(一)审计主体转型

在传统公立医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主体是以经营成果为主要审计目标;在内部控制规范出台之后,只有审计人员转变观念,意识到公立医院“一把手”在内部控制方面起到的重要作用,才会基于内部控制进行审计方案的设计。审计主体的意识转型是基于内部控制思想的公立医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转型的基础。

(二)审计客体转型

依据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是全面、全员、全过程的,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人,因此审计客体也要涵盖全员,每位领导干部都要明确自己的责任。因此在内部控制视角下,公立医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要扩大审计客体范围。

目前,公立医院经济责任审计的客体主要是医院正职党政领导干部,为加强风险防控效果,经济责任审计的客体应扩大到副职党政领导干部,以及主管人、财、物等风险较大事项的正职和副职中层。以“三重一大”问题决策为例,不仅要看会议纪要,更要审查问题的讨论过程;不仅要关注正职党政领导干部的观点,也要审核每位副职领导干部及相关中层干部的观点。只有对与决策相关的领导干部全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并依据各自的职责范围进行评价,才能对医院的经济活动有更全面的了解。扩大审计客体的范围,能够对领导干部及相关业务负责人起到震慑作用,也能对更多的领导干部起到规范治理的引领作用,从而减少潜在的风险隐患。

(三)审计范围转型

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内部控制包括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两部分。在内部控制视角下,公立医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要将审计范围扩大,在对经营成果进行审计的基础上,应加强对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的内部控制制度审计。

对于单位层面内部控制导向的公立医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审计重点包括以下方面: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内部授权审批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会计系统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是否建立健全单位会计管理制度、强化会计人员岗位职责、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信息技术监控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内部控制监督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等。

对于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导向的公立医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审计重点包括以下方面:预算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业务流程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是否明确各项经济活动中的计划、审批、执行监督等环节要求并严格执行);资产保护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是否建立资产日常管理和定期清查制度,保证资产安全完整)等。

通过扩大审计范围,将“业财融合”理念融入公立医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使基于内部控制思想的公立医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从初期单纯注重财务数据转型到注重内部控制建设,这是推动公立医院风险防控全面化的重要手段。

(四)审计方法转型

内部控制建设应当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将各类活动及流程嵌入信息系统中,审计方法要从现场审计向现场审计加计算机审计转型。传统的经济责任审计主要采用财务收支审计的查账方法,多以现场检查为主,辅以后台决策分析、数学分析等手段。在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背景下,计算机审计应运而生。在传统审计方法基础上,利用迅猛发展的云计算、大数据挖掘等信息化技术,将审计方法综合化和多元化。利用大量数据和快速运算,计算机审计可以带着疑点进行审计,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针对性。审计人员可借助大数据平台获取信息,选取与审计内容相关的财务数据和业务数据,建立审计分析模型,进行远程辅助审计。内部控制所带来的业务流程网络化,促进了审计理念的转变,带来了技术手段的改革。

(五)审计性质转型

目前,注重经营活动成果的经济责任审计使公立医院的发展更加依靠领导干部的个人能力,为实现公立医院的可持续发展,应更加重视领导干部在任期间是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施行。一个适合公立医院的内部控制机制,会减少因领导干部换届而产生的医院运作方面的不良影响,使公立医院从依靠“人治”转变为依靠“法治”。

(六)审计结果评价转型

内部控制建立及执行情况是新时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一个成熟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必须将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及应负担的责任,通过规章制度进行明确和细化,并将设置的岗位职责和检查考核标准与岗位权限进行对应。因此,在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责任界定时,要将内部控制制度和岗位职责作为重要的评价依据,对难以界定责任的问题,要结合内部控制审计和缺陷认定进行分析。

综上所述,公立医院经济责任审计正从查错防弊向规避风险转变。基于内部控制思想的经济责任审计不仅可以通过发现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为医院直接增值,更可以通过加强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审计,提出科学可行的审计建议,为公立医院带来经济指标无法衡量的间接增值。而公立医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转型,使审计事项更加全面,审计评价更加客观。对于防范领导干部违法违规风险、决策失误风险、管理松弛风险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从而保障医院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实现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目标。

(作者单位: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邮政编码:116011,电子邮箱:ashley_huhuixin@163.com)

主要参考文献

鲍国明,刘力云.现代内部审计[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2014

蔡秀芳.公立医院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 2013(2):91-92

傅黎瑛,吕晓敏.经济新常态下我国公立医院审计制度重构及其运行模式研究[J].中华医院管理, 2016(32):200-204

杨柳,郑佳,李剑华.浅析事业单位内部经济责任审计[J].商业会计, 2013(9):6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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