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风险退出机制研究论文范文

2023-09-24

投资风险退出机制研究论文范文第1篇

风险投资进入中国已经十几年了。十几年中,中国的风险投资业前进步伐是十分缓慢的。回顾风险投资在中国的兴起和发展历程,在潮起潮落的不同时期,风险投资的退出一直是投资机构、高科技企业、政府、学者关注和争论的焦点。退出是风险投资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不能成功退出的风险投资项目无法给投资人带来有效的回报,创业团队和管理层也无法获得相应的收益,创投资金也不能有效地循环。

目前在中国的风险投资退出方式主要有首次公开发行(IPO)、股权转让、风险企业清算三种。本文将对以上三种退出方式在我国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风险投资退出方式的分析

1. 首次公开发行退出(IPO)

首次公开发行(IPO)退出是指风险投资公司通过对风险企业进行包装指导,帮助加快完善其符合挂牌上市条件,一旦成功上市后风险资本便得以顺利退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可以分为主板上市、二板上市和曲线上市。IPO通常是风险投资最佳的退出方式。IPO可以使风险资本家持有的不可流通的股份转变为上市公司股票,实现盈利性和流动性,而且这种方式的收益性普遍较高;IPO是金融市场对该公司生产业绩的一种确认,而且这种方式保持了公司的独立性,还有助于企业形象的树立以及保持持续的融资渠道。根据美国的调查资料显示,有三分之一的风险企业选择通过股票公开上市退出,最高投资回报率达700%左右。因此,首次公开上市退出被认为是最佳的退出方式。

2. 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由于中国特殊的法律政策环境限制,风险投资公司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退出应该具有实际意义。这类产权交易模式比较适合企业所处行业比较朝阳、企业成长性较好且具有一定盈利规模,但因种种原因不够上市要求和条件、或在二年之内无法尽快上市的被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可以通过投资机构自有的渠道完成,如促成不同投资机构之间的股权转让,也可以借助专业机构如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的收购和兼并部门完成。目前有越来越多的国际战略投资人和上市公司愿意收购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以内资方式还是外资方式的股权都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变现。

3. 清算退出

清算退出是针对投资失败项目的一种退出方式。风险投资公司对所投资的项目前景堪忧,或者所投资企业面临较大亏损,经过治理但成效不大,这时风险投资公司为了资金回笼而不得不做出的退出选择。

由于风险投资是一种风险很高的投资行为,失败率相当高。对于风险资本家来说,一旦所投资的风险企业经营失败,就不得不采用此种方式退出。尽管采用清算退出损失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毕竟还能收回一部分投资,但在必要的情况下必须果断实施,否则只能带来更大的损失。

二、风险投资退出方式的现状分析

1.首次公开发行(IPO)退出的现状分析

(1) 我国主板市场不是风险投资理想的退出之地

从风险投资行业自身的特点来讲,因为其投资的行业极具成长性和风险性,大部分属于朝阳行业和新兴行业,正是因为极具成长性,所以目前的发展规模和运作模式还相当不成熟,迫切需要风险投资的介入帮其经营发展。而国内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多是原国有改制企业,并且有相当一部分是传统周期性行业,有一定的垄断性,并且规模极其庞大,而这些公司因为涉及到地方政府的利益,其上市必然会得到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如果有部分不良资产的话,政府会帮其打包、分离出来,帮助其成功的上市。所以无论从资产规模、发展模式、还是官方背景来讲,这些被风险投资所投资的公司极难有在A股主板上市的机会。

(2)风险投资可选择在我国二板市场退出

我国二板市场指的是中小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

2004年深圳交易所推出了中小板市场,但这个中小板市场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二板市场,中国的中小板市场是为中小企业融资而设立的,显然不属于主板市场,与创业板有类似之处,它的诞生有着明显的“准创业板”过渡性质。就当前的中小板市场而言,也并不是说没有风险投资企业成功上市。在2006年7月,IDG投资的远光软件登陆深圳证交所中小企业板,成为IDG试水将投资企业从国内资本市场退出的第一单。该股在上市交易首日即上涨127%,IDG斩获颇丰。

真正的二板市场应该是创业板市场,也有的国家叫自动报价市场、自动柜台交易市场、高科技板证券市场等,它是专门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快速成长的企业而设立的证券融资市场。

2009年10月23日中国创业板正式启动。中国创业板市场相对于海外市场而言,中国创业板上市条件比较严格,要求有盈利,具备一定的规模,主营业务突出鲜明;对发行人公司治理要求从严,有利于创业企业的持续发展等要求;并且发行人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在科技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

虽然中国的创业板不专为风险投资退出而设立,但它是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从原有公司退出以便进入新一轮高科技项目投资的重要保障。

统计数据显示,在创业板28家首批公司中,有私募股权基金或风险投资资金进驻的达20家。尽管创业板公司破发的不在少数,但这些上市公司都没有跌破发行价,VC/PE的账面盈利非常丰厚。如深圳市创新投资共有2000万元人民币分两笔投资于网宿科技,仅按发行价计算,回报就高达5.54倍;达晨创投两笔资金投资于亿纬锂能和爱尔眼科,分别获得超过7倍和10倍的回报。风投由于不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其性质决定了盈利是其唯一的目的。在2011年11月,一年的解禁期满时,也正好是这些风险投资抽身而退的的时候,高回报的套现机会来临了,将纸上富贵变成实实在在的利益,是其最好的选择。套现资金又可以投资其他的企业,风险投资从而上演鸡生蛋、蛋孵鸡、鸡再生蛋的财富故事。

(3)风险投资可选择借壳上市或到海外上市退出

首次公开上市对于风险投资公司无疑是最好的退出方式。但是如果由于在资本、规模达不到上市条件而无法正面上市就可以选择曲线上市,即通过借壳上市和赴海外市场上市。

借壳上市可以通过在国内或者国外市场买壳达到上市的目的。在中国借壳上市可谓是中国资本的一大特色,由于A股主板市场不是直接退市,有些亏损企业会由于业绩亏损遭受风险提示甚至暂停上市,他们这些宝贵而有限的壳资源就成了香饽饽,这就给借壳上市提供了有利条件,风险投资的一些公司即通过收购A股市场上ST和*ST上市公司的资产,控制上市公司,然后将拟上市企业的优良资产注入,从而间接的实现风险投资在A股市场的退出。但是这种方法往往花费的代价比较高,通常其收购的公司资产都是不良资产,这会拖累收购公司的资产结构,使负债增加。同时也要面对收购后的资源、人员、帐目的整合,整个整合过程需要一段时间来磨合。如果处置不当的话会严重的影响收购公司的经营业绩,严重的话会导致“两败俱伤”的局面。而在国外买壳所需条件比较苛刻,再加之上市比较简单,壳资源也就不那么值钱,所以借壳上市在国外不是很普遍。

海外市场上市是目前在华风险投资退出最常用的方式。在华风险投资公司往往会选择赴香港、新加坡、美国及其周边的创业板市场上市,因为国外的二板市场机制比较完善,退出相对简单,市场也比较成熟。例如新加坡交易所主板及凯利板的上市规则均规定,创投资金在IPO时出售的股份价值不得超过其当初的投资成本,至于剩余股份,主板及凯利板的锁定期分别为6个月及12个月,这样既保证了现有股东的利益,也避免了创投资金在IPO之后迟迟无法退出。在1999年,IDG创投以120万美元投入百度,获得4.9%的股份。2005年8月,百度登陆美国纳斯达克市场时,股价疯涨至最高每股150美元。按照这个价格计算,IDG将能赚回约1亿美元的利润。

虽然海外创业板市场上市门槛较低,但中国国内公司赴美和赴港上市也面临着一系列的困难和风险,一方面是需要的时间周期相当长,中国国内的公司赴外国上市肯定没有在本国上市那么方便,毕竟是涉及国际性的融资,其要求和程序也是相当繁琐和复杂的。如果遇到法律纠纷,将是十分麻烦的,搞不好的话会造成进退两难的境地。

2.股权转让推出方式的现状分析

股权转让的方式虽然有很大的优越性,但是在中国实行仍然有很大的障碍。

原因如下:

(1)交易市场不发达。我国企业产权交易主要是在地方性证券交易市场完成的。这些地方性证券市场由各地方政府所建立,设立的初衷是让其取代政府的职能,以市场方式盘活资产存量,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但由于产权交易机构的运作既无法律依据,又无经验可借鉴,从而使产权交易机构的发展陷入了徘徊不前的状态,并引发了许多问题:产权交易形不成市场,到产权交易机构登记挂牌的往往只是产权出售方,而无受让方或受让方极少;产权交易机构大多隶属各地不同的行政部门,在实际产权交易中,往往遇到来自其他行政部门的强大阻力,而且往往借助行政力量来促成双方达成协议;管理人员素质低下,交易机构的领导大多还是政府官员或准政府官员,而无市场压力和创新主动性。为此,政府于1998年4月下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市场的通知》,下令原则上关闭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在这种情况下,众多的中小企业无法再进行产权的交易买卖,因而风险企业试图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出售股权来实现退出的途径是十分困难的。。

(2)法律不完善。目前还没有专门以风险投资为调节对象的法律,而与风险投资有关的《公司法》、《证券法》也存在一些不利于建立风险投资体系的条款。如《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自由转让出资的条款对风险投资的退出形成障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关于发起人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条款,也对风险投资的退出形成障碍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关于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股票的规定,也对管理层收购方式的退出构成阻力;而有关证券法规中关于法人股不能流通的规定也是一个现实的障碍。

(3)清算退出的现状分析

实际上目前在我国出现清算退出的状况还是很少的,倒不是因为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好,而是因为我国风险投资公司实际从事风险投资业务的时间很短,仍然处于起步的阶段,专家们对风险投资的“高风险”特点认识不足。尽管当风险投资公司在选择清算退出时已经确定会亏损,但并不是想退出就可以随便退出的。因为目前我国对风险企业的清算破产仍然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即使风险投资公司自己想退出也无法可依,对于政府监管来说更是面临着巨大的尴尬。目前的《企业破产法》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而对其他企业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的破产程序,显然是不利于风险投资业发展的。

三、总结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风险投资的主要退出方式还是主要以IPO作为主要退出方式,这也是中国目前比较成熟的方式。当然,风险企业可尝试一些新的退出方式的选择,例如风险投资可以发行一些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使投资者既获得固定利息,又可在企业上市时转换为股票收取股息红利、买卖收益,能较好地解决不对称信息下的契约形式和风险企业的控制问题。这种方式在国外很普遍,在中国也有发展的环境及需求。这种方式对中国不健全、不成熟的股市冲击很小,对投资者吸引力大,且出售价格高、流动性好,是中国目前情况下风险投资资金退出的一种新的尝试和探讨。但是在由于法律、机制和操作等方面还不成熟,有待进一步实践论证。

总之,对于国家来说,完善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会提升风险投资企业的资金运作效率,使风险投资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可以扶持和发展相当一部分有潜力的自主创新型企业的发展。这对经济的发展是相当利的。因此我国要发展风险投资,建立健全的退出机制,这样能吸引更多的资金进行风险投资。

投资风险退出机制研究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笔者仅对我国现有风险资本的退出渠道及风险资本常见的几种退出方式作一简单分析,指出我国要想大力发展风险投资,必须积极拓宽其退出渠道。

如何确保成功投资的收益顺利回收,对于风险投资者来说至关重要。可以说,退出是风险投资机构生存、发展和盈利的关键。目前,缺乏便捷市场化的退出渠道是制约我国风险投资事业发展的最大障碍。

一、风险投资和风险投资的退出

根据美国全美风险投资协会的定义,所谓风险投资,是指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中的一种权益资本。风险投资也可以理解为一个动态循环的过程。风险投资者以自身的相关产业或行业的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结合高效的企业管理技能与金融专长,对风险企业或风险项目积极主动地参与管理、经营,直至风险企业或风险项目公开交易或通过并购方式实现资本增值与资金的流动性。

所谓风险投资退出,是指风险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风险投资者认为有必要将风险资本从风险企业中退出,因而选择一定的方式(公开上市、管理层收购、出售或回购、清算),通过资本市场将风险资本撤出,以求实现资本增值或者降低损失,为介入下一个项目做准备。高收益是通过风险投资成功的退出而实现的,可行的退出机制是风险投资成功的关键。

风险投资退出是风险投资周期一个循环的最后一个阶段。一轮投资退出以后,该资本将投向被选中的下一个风险项目,这样循环往复以获取风险资本增值。可以说,退出是风险投资生存、发展、盈利的关键。但在风险投资机构经营的过程中,也会面临不能退出或不能以理想的价格退出的风险。退出阶段面临的风险主要是由于投资失败、管理层违约、退出渠道不畅及其他制度上的原因而导致的。对于风险投资机构来说,其与风险企业在投资协议中签订的退出条款以及在退出阶段面临的市场、制度环境非常重要。市场上顺畅的投资渠道是风险投资机构退出和择机退出的前提条件。

二、风险资本的退出渠道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制约,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的退出渠道相对比较狭窄。在创业板市场还没有建立的情况下,股权转让仍是我国风险投资主要的退出方式。但近年来由于我国风险投资的投资阶段向后转移,也有一部分项目在国内主板市场上市。在国际资本市场,也有风险投资支持的企业成功在海外实现IPO或被国际大机构收购。如雅虎收购3721域名搜索网站,EBAY收购易趣,深圳创新投资集团投资的潍柴动力于2004年3月也在香港主板成功上市等。具体而言,风险资本退出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首次公开发行(Initial Public Offering)

首次公开发行(又称首次公开上市),即IPO,是指第一次向公开市场发行公司证券,通常为普通股(在我国公开发行只能发行普通股或公司债券)。在具有发达资本市场国家,首次公开发行是风险投资最常用、获利最高的退出方式。在美国IPO大约占美国风险投资退出量的30%。对于风险投资家来说,首次公开发行是市场对公司经营业绩的一种确认,自己多年的管理培育在公开市场得到一个相对公允的价格;对于公司的管理层,首次公开发行能保持公司的独立性,增加公司声誉,同时公司还能在公开市场获得持续的融资。无论风险投资公司还是风险企业的管理层都比较欢迎IPO退出方式,但IPO退出周期长、费用高。

目前,我国企业上市有直接上市和买壳上市两种途径。

1.直接上市。可分为国内直接上市和国外直接上市。现阶段,我国的主板市场对高新技术企业变现的障碍主要表现在:一是主板市场对上市公司要求较高,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很难达到要求;二是主板市场上的法人股、国有股不能流通和交易,这与风险投资通过股权转让撤出风险资本实现收益回报的根本目的相矛盾;三是在服务于国企改制和扩大融资渠道的政策下,以非国有为基本成分的高新技术企业很难进入主板市场。能够公开上市的企业数量有限,限制了其作为风险资金“出口”的作用。国内众多企业缺乏到国外直接上市的实力。

2.买壳上市。买壳上市通常由两步完成。第一步是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方式,绝对或相对地控制某家上市的股份公司;第二步是资产转让,上市公司反向收购非上市公司的资产,从而将自己的有关业务和资产注入到上市公司中去,实现间接上市的目的。目前通过收购国家股而达到买壳上市的较多,而通过收购社会公众股来达到目的的成功案例则寥寥无几。

3.创业板市场和柜台交易市场。由于主板市场门槛相对太高,为促进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并为风险资本提供退出渠道,许多西方国家在主板市场之外建立了第二板市场(创业板),如美国的NASDAQ市场,欧洲的EASDAQ市场,英国的AIM市场,法国的Nourveau Marche市场,温哥华证券交易所(VSE)等。除此之外,亚洲国家如日本、印度、泰国、新加坡(新加坡自动报价市场SESDAQ)、马来西亚等国也先后建立了二板市场。从1998年起,人们就开始关注并探讨我国创业板的设立。香港创业板市场已于2000年下半年正式启动,大陆的创业板市场目前也已提上日程。在深圳排队等上市的企业已多达二千多家,可见,人们对创业板市场寄予了很大的期望。大陆创业板市场的良好运作首先要解决三个问题:(1)尽快建立起保障风险事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发达国家经过几十年的努力,风险投资立法已相当完整。我国现有的与风险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备,如拟议中的创业板许多规则与现行《公司法》冲突,需要对《公司法》进行修改。因此,应尽快出台完善的、可操作的风险投资法律保障体系,以保证创业板市场尽快启动并从一开始就步入良好的运行轨道。(2)要解决好创业板市场的服务对象问题。创业板市场的建立是为了扶持那些有潜力、有创业前景的中小型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不能不加区别地将各类中小企业都纳入创业板范畴,更应避免一些大企业通过划小经营规模来争取在创业板上市的尝试。(3)创业板市场应该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市场,不能成为主板市场的附属。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创业板相对独立显得尤为必要和重要。

另外,我国虽有30多家区域性的柜台交易市场,但现有的柜台交易市场很不规范,存在产权界定不清等问题,不完善的股权交易市场成为风险资本退出的障碍。

(二)管理层收购

风险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可能与风险投资家的目标投资阶段已不相一致(有的风险投资机构专注于早期阶段的投资)。另外,通过监督管理,风险投资家可能发现风险企业已无高速增长的潜力,从而提出退出投资。但是对于风险企业家来说,企业是他们培育经营的,即使已无明显的增长潜力,他们也不愿放弃希望,他们通常有持续经营甚至亏损经营的意愿;或风险企业发展顺利,仍有增值潜力,在达到上市标准之前,为了保持企业的独立性,风险企业家宁愿自己收购企业,也不同意风险投资机构将其所持股权出让给其他战略投资者。再则,风险投资机构在投资协议中往往也签订回购条款。规定在风险企业发生特定状况或经营达不到特定指标的情况下,管理层必须以某个价格收购风险投资机构所持有的股份。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这则规定限制了风险企业以公司名义回购公司股票,管理层只能以个人名义受让风险投资机构持有的股票,同时《公司法》又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持有的股票,这对于管理层风险过大。

(三)兼并与收购

对于风险投资家所转让的那部分股权,其他战略投资者(尤其当收购方基于市场、技术策略而收购的其他大型企业)可能并不能满足,他们往往对他们认为有战略意义的企业发出全面收购要约。全面收购涉及到公司的所有权,往往会遭到管理层的反对。因此,风险投资家作为风险企业的合作伙伴,在接受收购方的收购要约前,要深入了解收购方的收购意图,合理安排对管理层的激励。如将收购价格的一定比例支付给管理层、离职薪酬安排、期权安排等。风险投资家一旦接受了收购方的收购要约就要竭尽全力争取管理层的首肯,保证收购过程的顺利进行。一旦敌意收购(即收购方在管理层不同意的情况下,发出全面收购要约)的情形发生,不但收购过程不能顺利进行,收购价格的大部分可能都要用于对遗留管理层的支付,风险投资机构的信誉也将受到损伤。

兼并收购分两种,即“一般收购”和“第二期收购”。一般收购主要指公司的收购与兼并;第二期收购指由另一家风险投资公司收购。这里最重要的是一般收购。统计表明,在退出方式中,一般收购占23%,二期收购占9%,两项合计占31%,但收益率仅为IPO的1/5。

近年来,随着美国和欧洲第五次兼并浪潮的兴起,兼并收购在风险投资退出方式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对于风险投资家来说,兼并收购是有吸引力的,因为这种方式可以让他们立即收回投资,也使得其可以立即从风险企业中退出。但是,与IPO相比,因为股权受让方可能要求控股权,愿意受让的股权可能并非是风险投资机构愿意出让的那部分,对于风险企业来说,失去了对企业的控制权,可能会遭到风险企业家的反对。

兼并收购是我国现阶段风险投资退出方式中一种操作性较强的方式。近年来我国中小高科技企业与上市公司收购兼并方式主要有股份转让、吸收合并等。

1.股份转让。股份转让是风险资本退出的一条途径。受到法规的限制,风险投资机构在所投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后,往往在一定期限之内不能出售或只能出售很小比例的股票。因此,在多数情况下,风险投资机构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仍拥有大量股份。对于希望立即从风险企业退出并收回现金的风险投资机构,可能会选择股权转让的方式。另外,风险企业也可能由于种种原因发展不够理想,不能达到上市标准,但其他投资者或大型企业基于战略需要(扩大市场规模、技术更新或产业整合等)愿意收购风险企业。风险投资机构可能就通过把股权转让给这些投资者实现退出变现。

2.吸收合并。通常是高科技创业者不愿意接受的方式,因为这意味着将完全丧失独立性。不过,对于困境中的中小高科技企业来说,卖断产权也不失为一条出路。如1998年鄂武商以350万元整体收购武汉顺太有限公司,解决了武汉顺太有限公司因缺乏资金无法对其专利产品进行规模生产的难题。

(四)破产清算

由于风险投资的高风险性,有很多风险企业在经过一定阶段的经营后,业绩仍不如人意,已无继续经营下去的必要,以至只能依靠破产清算,风险投资机构才能收回部分投资额。因此,风险投资家在对风险企业的监督控制及提供增值服务的过程中,一旦发现风险企业已失去增长潜力、陷入困境、挽救无望并且也无其他收购方有意图收购时,就应当果断提出破产清算,以期从中收回部分原始投资。

根据我国《破产法》,企业破产由债权人提出或经上级部门同意由债务人提出,作为股权投资者的风险投资机构在破产决策上话语权较弱,而且我国破产程序复杂,风险投资机构很少选择破产清算作为其撤出方案,而且通过破产清算撤出,往往只能撤出少部分资金。但尽管如此,破产清算在很多情况下是风险投资机构不得已的选择,否则可能会引至更多的损失。

三、积极拓宽退出渠道

建立上市标准较低、全流通的适宜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公开权益市场是风险投资机构降低退出风险的关键环节,但这并不是风险投资机构自身能够控制的因素,这取决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现状、步伐、投资者素质及政府的统筹考虑等多重因素。对于风险投资机构本身来说,积极拓宽退出渠道是降低退出风险的现实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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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风险退出机制研究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目前,我国证券公司主要存在公司治理结构失衡、内控制度不规范、不良资产比重过大、资本规模偏小、业务单一、业务结构趋同、人才缺乏等问题。根据我国证券公司风险状况,宏观控制应着重从资本监管、人员监管、信息披露制度、行业资信评级制度、证券公司保险制度、市场退出机制等方面抓起。

关键词:证券公司;风险管理

一、我国证券公司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公司治理结构失衡

我国证券公司的股东大部分都是国有法人机构,股东性质单一,这使证券公司不可避免地带有国有企业的弊病,难以形成规范、健康的法人治理结构。突出表现在:1.股权过分集中导致非效率的治理结构。证券公司中的国有股代表多以控股身份扼制了其他股东,中小股东的权益得不到体现,董事会成为政府行政命令的中介,常常无视股东大会,越权竞争,甚至出现董事长一人说了算的情况。2.代理成本高,效率低下。在很多国有证券公司由于责任机制不健全,常常发生经营者有意或无意的经营决策失误和其他损害所有者利益的行为,甚至有人利用手中权利,通过权钱交易等形式进行企业内外寻租活动获取隐性收入。3.“内部人”控制严重。公司内部人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人员等利用手中职权损害所有者的利益。由于所有者缺位,掌握控制权的人不承担经营失败的风险,公司管理层不能很好地处理自身利益与公司发展的关系,存在明显的短期化倾向。4.激励约束不相容。尽管目前证券公司的经营者拥有了更多的经营自主权、一定的企业剩余索取权,但当经营者意识到获取契约报酬与声望不如约束之外获取的隐性收入时,就会导致激励失效,如果约束又短缺,将带来激励与约束不相容的后果。

(二)内控制度不规范

虽然每一家证券公司都有自己的内控制度,但在实际运作中很难得到很好的操作和执行。制度风险主要表现在:1.制度空缺风险。在经济转轨过程中,证券公司正常经营必须具备的基本规章制度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或因空缺而导致制度风险。如前些年出现的盲目实业投资、股票炒作、国债回购等问题,都与没有明确的制度规范有关。2.制度不严密风险。许多制度的设计,从方便工作和扩张规模的角度考虑较多,而从方便客户和防范风险的角度考虑不够。如证券公司一级法人制度是建立严格有效的内控机制,防止风险的基础,但在一级法人体制下又存在分散经营情况,分支机构常常违规经营,不承担相应的偿付责任和维护资产质量的责任,给公司在管理、调度和核算的统一方面造成层层阻隔,产生许多经营风险。3.有章不循风险。证券公司中不少分支机构追求本单位利益和个人利益,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对违纪违规行为护短或宽容,对统一的证券行业规章制度,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实用主义态度。4.以简单的行政领导代替科学的制度规范。最突出的是重大的投资决策以及为防范风险而设计的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不健全,致使重大事项由少数人甚至一人说了算。当发生问题追究责任时,又以集体领导、集体决定代替个人责任。如2004年1月,南方证券就由于内部管理混乱、挪用客户保证金、自营业务的巨额亏损以及操纵市场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深圳市政府宣布实施行政接管。根据接管小组2005年1月底公布的资产清算数据,南方证券挪用个人保证金约80多亿元,机构债务约120多亿元,两者相加超过200亿元。而南方证券在广州、上海、深圳等地的物业资产再加上全国74家营业所资产总和不足50亿元,其拥有股票当时的市值总和也仅45.4亿元。5.风险管理不严。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是证券公司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国际上一系列金融机构巨额亏损甚至倒闭事件,往往与有关机构缺乏健全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没有实施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有关。经营决策上,多数证券公司缺乏对高级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以及操作人员相互制衡的科学机制,具体操作人员权力过大,对下属机构的管理上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部分分支机构已经失控。

(三)不良资产比重过大

证券公司成立之初,由于自律意识差,监管法规不健全,部分证券公司违规经营、违规融资甚至挪用客户保证金形成巨额负债,积累了相当大的不良资产。据中国证监会2003年证券公司财务分析报告显示,122家证券公司的净资产额为1215.14亿元,但不良资产却高达542亿元,不良资产率接近50%,其中有10家证券公司的不良资产之和达到180亿元,占不良资产总额的38%。而且这些公司大多是大型老牌证券公司,如银河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华夏证券、海通证券等。这些不良资产主要产生于不规范的实业投资和房地产投资、违规的资金拆借、在国债回购和场外资金拆借业务中形成的大量的不能及时收回的淤积款项,代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形成的应付款项,为其他公司担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产生的逾期应收款项,证券承销而认购的大量无法流通的企业法人股及部分发售不出去的配股和转配股等。

(四)资本规模偏小,难以抵御市场风险

一般来说,证券公司的经营规模与实力成正比,也与抵御风险能力成正比。但是我国证券公司的实力与国际大券商相比差距巨大。截至2005年底,在国内99家证券公司中,行业排名前十位证券公司的总资产、净资产总和分别为1188.02亿元、247.79亿元人民币;而同期摩根斯坦利公司的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分别为8985.23亿美元、291.82亿美元、267.78亿美元;即使规模相对较小的莱曼兄弟公司的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也分别为4100.63亿美元、167.94亿美元、146.30亿美元。相比较而言,我国证券公司在金融结构上身轻言微,整体竞争力非常弱小,加上我国券商集中度低导致业内激烈竞争,而服务价格和中介费用基本上由政府确定导致许多非竞争手段的采用,公关交易和幕后交易提高了交易成本,极大损耗了证券市场的效率。我国目前虽然形成了中信、海通、申万、国信、广发等一批市场主导的证券公司和一大批中小证券公司,但没有形成一两个市场领导者,也没有形成有效的市场成分。

(五)业务单一,业务结构趋同

与国外证券公司相比,我国证券公司具有结构雷同、业务单一、创新不足的共性。在证券市场发达的美国,各证券公司一般都有明确的市场定位,根据自身情况确定经营方向,逐渐形成经营优势和专业特长。如美林证券以综合实力著称,在股票和证券的全球发行,资产重组以及项目融资等方面的市场占有率均名列前茅;所罗门兄弟和摩根士坦利则分别以商业票据发行、债券交易和股票承销见长。我国证券公司业务范围趋同,经营缺乏具有鲜明特色的市场定位。从证券公司的经营利润来看,经济业务、证

券发行和自营投资仍是主要的利润来源。从业务类型看,经纪、承销、自营三大业务比重大,创新业务如企业并购、重组、项目融资等策略性服务和延伸性业务如资产管理、投资咨询、金融衍生工具的创新与交易比较少或基本没有开展。

(六)资产负债结构单一,资产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

与国外同业相比,我国券商的资金结构过于单一,金融工具品种少,资产运用结构安排不合理。根据资产组合理论,资产在某一方面的过度倾斜,会过分集中而难以规避市场风险。证券公司是高风险、高流动性行业,主要通过资金的筹集运用和提供金融服务来获得现金流。在我国证券公司目前的资产结构中,资产的不良运用表现突出,盈利性资产较少,储备性资产较多。现有的盈利性资产又几乎集中在高风险的股票投资上,而流动性强的高效资产所占比重很小。这种资产结构不利于证券公司适时、灵活、高效地运用资金,也不利于分散资产风险。同时由于资产运用结构单一,资产运用的无效率等诸多原因,导致证券公司的不良资产居高不下,为了维持支付和运转能力,不得不以极高代价拆借资金,再投入到虚拟收益较高且风险也高的项目上,从而导致无法解脱的恶性循环,即陷入资产规模越大,流动性越差,不良资产越多,资本回报率越低的怪圈。此外,近年来随着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的扩展,表外业务得到较快发展。该类业务的开办,既不涉及资产,又不涉及负债,其隐藏的高风险往往不被人重视,但实际上该类业务却有明显的或有资产性质,一旦企业失信,或有资产就会直接转化为现实的高风险资产,即该类现实资产的形成往往伴随风险的同时到来。事实上,表外风险己对证券公司资产质量形成冲击。

(七)人才缺乏,品牌意识不强

证券公司最重要的资产是高素质的人才,特别是那种思维敏捷、富有挑战精神、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及强烈成功欲望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是证券公司成功的关键。在目前的从业队伍中,存在着四种思想意识方面的风险:一是岗位意识风险。不了解本岗位的内涵及其意义,因事业心或责任心差造成风险;二是思想松弛风险。盲目的优越感,缺乏居安思危意识,工作拖拉低效,在矛盾和问题面前协调不力造成风险;三是人情风险;四是由于世界观、人生观或价值观的原因,道德败坏形成风险。我们的证券队伍迫切需要大批综合素质高的管理专家和技术人才,担当起制定发展战略、合理配置资源、统揽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重任。

二、解决我国证券公司风险管理问题的对策

外部监管和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是推动证券公司风险防范机制的两个轮子,二者缺一不可。风险负效应的客观存在,促使证券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主动对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加以控制和防范。但是,证券公司作为一个经济实体,自身利润的最大化目标与整个社会利益并不总能保持一致,而且控制和防范风险会加大成本支出,风险管理方面可能存在的漏洞,也使得证券公司的风险不可能完全得到有效的控制。证券公司的非线性收益组合告诉我们,证券公司通过加大资产的变动率可获得更高的收益。在交易中他们可能获利巨大,但也可能由于资产的贬值而损失期权费(公司破产)。非线性的收益曲线也鼓励了证券公司在高风险高收益与低风险低收益的资产之间选择了前者。这客观上就要求有一种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的外在力量和机制来对证券公司经营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督,以维护社会经济和金融秩序。根据我国证券公司风险状况,宏观控制应着重从资本监管、人员监管、信息披露制度、行业资信评级制度、证券公司保险制度、市场退出机制等方面抓起。

(一)加强对净资本的监管

证券公司的资金安全与高效运作直接关系到整个证券市场体系的安全运作,保持高度的资产流动性与充足的偿还能力十分必要。对证券公司财务指标的监管,特别是资本要求的监管已经成为各国证券监管的常规手段与必备内容。净资本和流动比率是国际通行的监管指标,它是考核证券公司资产流动性与风险度的财务指标,反映了公司的资本实力及资产随时变现以满足支付需要的资金量。

(二)完善证券从业人员的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对证券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主要表现为行政法规监管和党政管理相结合的特点。证监会和金融工委是证券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监管主体。在法规体系上,目前对证券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监管的制度框架已经基本形成,相关规章较为齐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对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应借鉴国外成熟市场的经验:1.实现监管手段的多样化。除了证监会的监管以外,也要积极发挥证券业
协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管理部门的作用。除了通过行政法规的监管以外,也要通过证券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档案管理、行业内部公示、培训等多种方式提高其执业水平和职业道德。2.实现外部监管和内部管理相结合。对证券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目的主要在于加强对证券机构的风险管理,而提高证券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外部监管只能是一种较为有效的制度补充,主要还是依托证券机构内部管理水平。3.加强市场监督作用。市场监督既包括媒体的舆论监督,也包括市场投资者的监督。目前我国民事赔偿机制已经启动,这对证券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强大的威慑作用,但由于法规和具体操作技术层面还存在较多障碍,使市场监督的力量有所削弱,尚待完善。

(三)建立健全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信用评级与信息披露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约束证券经营者的有效手段。它不仅影响证券公司的信誉与发展能力,而且也能对证券公司经营者产生激励或形成压力。我国政府监管部门应通过法律手段对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予以规范,增加证券公司运行的透明度,增强社会公众对证券公司的信心。证券公司必须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计划;公司股权结构及变化;董事会成员和经营班子的资力、信誉和报酬;一些可预见的重要风险因素与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有关的重大事件等等。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本身就是对经理层的一种制衡约束手段,也是对公司进行市场监督的基础,是股东正确行使表决权的关键。

(四)促进和建立证券行业资信评级制度

为了让公众充分了解证券公司的综合风险状况和经营情况,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我国的证券监管机关应参照国际惯例制定《证券公司评级标准》,就资本充足性、资产安全性、资产收益性和遵守金融管理法规等方面,对证券公司的综合风险状况和经营状况由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加以评估,并对社会公布。使经营良好,信用水平高的证券公司容易获得市场的认同,拥有广泛的客户;反之,则让其难以开拓市场,失去已经拥有的市场份额。

(五)建立证券公司保险制度

证券公司保险制度是指通过建立证券公司保险机构及保险基金,防止证券公司因过失行为、经营不

善,或证券公司之间相互兼并造成利益损害,保障整个证券市场乃至国家整体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而建立的一种保险制度。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证券公司保险制度,并取得良好效果。如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法》规定,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协会,要求所有在证券交易所注册的证券公司必须成为该协会的会员,并按照公司毛利的5%缴纳会费,以建立保障基金,用于证券经营机构财务困难或破产时债务清偿。新加坡《证券法》规定,各证券交易所必须建立会员忠诚基金,该基金由证券交易所、交易所会员、基金投资收益等组成,用于证券交易所会员发生支付困难或债务危机时的补偿和救济。由此可见,目前世界上证券公司保险制度已成为许多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体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这也为我国建立证券公司保险制度提供了可资借鉴的依据。证券公司保险制度的推出将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稳步健康发展,并能起到转嫁证券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作用。为充分体现各证券公司公平合理竞争,且符合《保险法》规定的大数法则要求,应对所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的会员实行强制保险,保费的收缴和赔付实行全国统一。保险基金的运作实行专项管理原则,保险基金存入开户银行的专门账户,不得擅自使用,维护基金资产安全完整,确保基金的严格管理和有序运转。

(六)建立证券公司市场退出机制

证券公司市场退出机制是指,让满足一定条件的证券公司通过一定渠道而退出市场的一整套立法、制度安排、程序以及与之相应的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风险扩散的配套措施等。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退出的有关法律法规是建立健全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的重要环节。通过对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考察,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建立临时财产管理人制度。为了确保债权人受偿权益,建议设立临时财产管理人制度,在债权人有充分理由说明财产存在损失可能的情况下,由法院出面会同管理层指定有资格的机构担当临时财产管理人。临时财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能是接管危机证券公司的所有财产;接管或监控其经营活动。等清算组成立进驻后,临时财产管理人将所接管的财产移交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管理人。2.设立监督人制度。监督人作为债权人会议的常设代表机关,负责召集债权人会议,代表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监督破产程序的实施,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具体由债权人会议根据债权人的多少,破产财产价值的大小,破产财产处置程序的复杂程度决定是否设立监督人,并确定相应的监督人人选。3.依职权宣告破产。有必要对券商破产退出引入依职权宣告破产的法律规范。即法院在没有得到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情况下,经查实券商(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债务的事实时,在征得证监会的同意下,宣告券商破产退出。4.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成立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目的在于运用市场手段对投资者进行赔偿,一方面,作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最后补救措施,将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另一方面,有利于对会员公司运营状况进行持续监督,并在较大程度上化解单个券商破产的风险。5.投资者保护机构的组织模式。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投资者保护基金可设为自律性组织,采取独立模式,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发起成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内部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运营,委员会成员若干名,其中来自社会公众的比例不低于1/3。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基金运作管理问题、制订基金投资政策。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尚不规范,证券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差的现实,建议监管机构应强制所有证券交易商都必须接受投资者保护计划。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会员会费及其投资收益。

责任编辑 张艳峰

投资风险退出机制研究论文范文第4篇

风险投资主要是指一些投资者在针对某一产业进行较小数额的投资之后,能够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大多数专业投资人士较为青睐这种投资方式。风险投资能够促进相关企业的持续性发展,尤其是一些高科技产业,在接受投资之后能得到快速的发展。从目前来看,风险投资具有较大的潜力,为了促进我国相关企业的发展,一定要制定相应的激励机制来权衡投资过程中的风险,并且激励机制也是作为风险投资的一个重要内容。

一、我国风险投资的现状

随着我国进入改革的新时期,经济社会各项领域不断发展,经济的发展带动了一批高新产业的兴起,一些投资者将投资目光放在了这些新兴产业上,但是由于这些高新产业仍然处于发展阶段,在对这类产业进行投资时,面临着诸多不可确定的因素,给整个投资带来了许多的风险,但是这些高新产业的发展也离不开一些投资人的投资,因此一些企业家为了获取更高的经济效益,开始进行高风险的投资,因此风险投资成为了高新技术蓬勃发展的重要决定因素,并且风险投资的经济需求也符合我国的一些高新企业发展要求。对于风险投资在西方国家是非常流行的,比如美国国际数据集团给我国深圳的金蝶财务技术有限公司投入了两千万人民币,使得深圳的金蝶财务技术公司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在开发高新技术方面也得到了显著的成就。虽然我国当前的风险投资和西方国家的风险投资在水平和范围内还存在着诸多的差异,在我国风险投资主要分布在我国发展较快的地区,主要投向高新技术产业,因地区政策和企业发展规模、产品的研发能力不均衡,许多投资者处于观望状态,这样不利于风险投资的发展进步。

二、实施激励政策的必要性

(一)没有相关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

我国的一些高新企业发展时间较短,一些投资人不敢投入太多的资金来支持该企业的发展,并且我国风险投资产生时间也是非常短暂的,相关法律部门并没有根据我国当前风险投资的情况制定相对应的法律法规,甚至于一些经济主管部门没有重视风险投资对企业发展的影响,这部分管理人员并没有对风险投资的特征和作用进行深入的了解,从整体上没有对风险投资产生足够的认识,因此在我国范围内,对于风险投资大部分人都是处于一种消极和不确定的态度的,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使得每个企业失去了发展的基础,也不利于我国高新技术的成熟。因此为了解决这一情况,相关法律部门应当全面地了解风险投资的现状,根据当前风险投资的现状,制定相应的法律和制度上的保障。

(二)风险投资得不到保障

虽然我国司法部门根据我国当前风险投资的情况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所涉及到的范围是非常狭窄的,在国内设立有关投资公司或者是其他形式的组织时,由于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保障,使得这些公司在成立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大部分投资公司在成立时还需要按照我国《公司法》来设定相应的责任,公司在制度上很难进行相应风险投资的操作,甚至于一些风险投资的基金会在成立时也会遇到诸多的问题,这样不利于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风险投资的运作。

(三)资本市场的不规范化

由于我国尚未对风险投资确立相应的法律法规,使得我国当前资本市场的环境也处于一种十分混乱的状态,尚未形成较为完善的资本市场管理体系。在这种情况下,风险投资能够实行的融资方式是十分有限的,一些企业在争取资本投入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是根据当前投资市场的变换方向来决定主要的引资渠道的,这样一来使得我国风险投资能够科学地挑选一些项目进行融资,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还在不断完善中,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健全,一些风险投资的方式也是投入先导型的,加上风险投资中风险是比较大的,也没有相应的保护制度来规范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了在我国当前风险投资中还存在着诸多不确定的因素,一些投资人不敢投入自己的资本来推动一些高新企业的建设。

(四)人才的缺失

在我国当前风险投资市场中,缺乏强有力的高水平的人才支撑,有经验的风险投资人稀缺,从整体上看产生这种问题的原因是我国当前资本市场上并不重视风险投资,使得一些学校在培养人才的过程中,也没有让学生重点的学习有关风险投资的专业知识,没有积极的让学生参加实习,导致了有关风险投资的人才出现短暂缺失的情况。由于人才的缺失,一些企业在进行风险投资的过程中很难进行有效的掌控,使得在风险投资中出现了许多不利于企业发展的因素。为了解决这一情况,一些风险投资行业管理人员要根据当前风险投资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激励手段,积极开展实务培训,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推进风险投资的发展,给风险投资带来新的发展希望。

三、激励政策的制定

我国政府部门在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缺乏对风险投资的大力支持,在目前鼓励风险投资只能从企业的角度在内部实行相应的激励政策,降低企业融资风险。

(一)确定激励对象

在风险投资中建立激励机制,是主要针对风险企业的管理层而制定的一项激励政策,因为在一个投资企业中企业的管理层是决定投资方向的主导者。并且从实际情况来看,当风险投资企业所制定的激励机制不能够提高企业决策水平时,企业的管理层所投入的资金项目可能会与投资企业发展方向相互违背。当发生这种情况时,企业的管理层可以利用自身的职责来实现职位的作用,为了保证每个企业的管理层能够从企业发展的角度来制定相应的风险投资策略,需要对这些企业的管理层制定年薪激励制度,使得企业管理层能够根据当前风险投资的发展方向确定更加灵活的应对空间,避免企业风险投资过程中遇到的经济损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风险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遇到的风险,不仅有利于风险投资企业的持续性发展,还促进了本公司投资水平的提高,因此在风险投资中确立激励机制时一定要给企业管理层制定相应的年薪激励制度,使每个企业管理层能够以企业未来发展出发制定相应的风险投资计划。

(二)政府创新激励政策

为了促进该地区风险投资水平的不断提高,一些政府官员应当加强对风险投资的认识,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积极鼓励投资者投资兴业,促进该地区风险投资的发展。首先政府应当加大对风险投资企业的补贴,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企业对新产品的研发力度,产品是企业都会核心,这样企业才有发展。政府在设计激励政策时,可能是从区域出发,每个企业有自己的特点,可能会对部分企业本身的创新能力产生一定的排挤效应,政府所制定的激励政策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不能根据特定企业的发展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为了解决这一情况,政府应当创新激励政策,全面的认识高新企业的发展方向和发展重点,加强和一些投资企业家之间的联系,使得这部分投资企业家能够给政府所制定的激励政策指明正确的发展方向,除此之外,政府还可以加强和其他地区政府之间的联系,使得政府所制定的激励政策能够从整体上提高风险企业的发展水平,为风险企业带来更加广阔的投资市场。

(三)企业内部的激励政策

风险企业为了使每个内部员工都能为企业未来的发展着想,因此在制定激励政策时也不要忽略对企业内部员工实施激励政策,将员工的个人理想和企业的利益相互结合。根据每个员工的工作需求和工作岗位需求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并且在实施的过程中,制定相应的调整,使得每个员工都能够激发自身的工作积极性,来配合企业的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这就需要相关管理人员要秉持着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精心设计激励制度,激励政策普惠到每一位员工。另外在实施激励政策时也要注意实效,在良好的时机内对员工进行激励,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结束语

我国正处于改革的新时期,风险投资发展较缓慢,为了促进风险投资的持续性发展,需要在风险投资中创立相应的激励机制,使得风险投资中的风险和利益能够得到协调发展。风险投资人和相关企业可以加强互相的沟通和交流,形成较为完善的激励政策,促进双方企业的不断发展形成双赢的局面。但是当前制定的激励机制还不完善,需要相关企业家和投资人根据风险投资的发展方向进行不断的补充和改进。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兴的产业, 但是在这些产业成长的过程中需要不断的投资来发展, 但是由于这些产业发展时间较短, 在投资时很容易出现诸多的问题, 因此对于风险投资来说, 要适当地运用激励机制来获取相应的投资, 使得风险投资能够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关键词:风险投资,经济效益,激励机制,创新

参考文献

[1] 陈庭强, 肖斌卿, 王冀宁, 李心丹.风险投资中激励契约设计与学习机制研究[J].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 2017, 37 (05) :1123-1135.

[2] 张师帅.风险投资的激励机制浅析[J].财经界 (学术版) , 2016 (17) :114-115.

[3] 彭雯熙.浅析风险投资的激励机制[J].现代经济信息, 2014 (22) :87.

投资风险退出机制研究论文范文第5篇

一、当前高校不合格学生党员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 缺乏认定及处理不合格学生党员的标准

何为不合格学生党员?不合格学生党员做何种处理?当前各高校尚未有界限明晰、尺度统一、体系完备的认定及处理标准。以考试不诚信为例, 部分高校党组织认为, 考试不诚信的学生党员即可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针对此种情况, 以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细分, 就预备党员而言, 有的高校党组织延长预备期半年或一年, 有的高校党组织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就正式党员而言, 有的高校党组织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有的高校党组织则直接除名。虽然, 党章及党内纪律没有专门针对高校不合格学生党员的认定及处理标准, 但各高校党组织享有的几近不受监督的自由裁量权, 使得不合格学生党员的认定及处理标准差异甚大, 如此将导致“相同情况不同处理”, 不仅影响党内纪律和规矩的统一适用, 亦不利于上级党组织对高校学生党员的统一管理。

(二) 对是否认定及处理不合格学生党员的认识不一

对于不合格学生党员, 既无界限明晰、尺度统一、体系完备的认定及处理标准, 则各高校党建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对是否认定及处理不合格党员的认识不一, 其亦掌握了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有的高校党组织认为认定及处理不合格学生党员对学院、学校整体工作的考核会带来不好的影响、处理不合格党员后会影响学生个人发展、产生打击报复、碍于人情关系等, 原因种种不一而足, 最终大多宁愿将学生党员的违规违纪行为隐瞒也不认定, 亦不处理或者即使认定, 也只诉诸行政手段, 象征性地给予处理。当然, 也有高校党组织对不合格学生党员的认定及处理过于武断与草率, 认为只要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党员即可认定为不合格学生党员, 直接严肃处理, 而这又与鼓励、教育、引导学生党员的精神相悖。

(三) 对不合格学生党员的认定及处理程序阙如

既缺乏认定及处理不合格学生党员的标准, 又有对是否认定及处理不合格学生党员的认识不一, 对不合格学生党员的认定及处理程序自是阙如。如在发现了党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后, 是否需要启动不合格党员的认定程序?是否需要处理不合格党员?何时处理不合格党员?面对这些问题, 有的高校党组织选择一直拖延, 直至引起上级党组织的关注, 在上级党组织下达了任务后才进行处理, 且处理的时间节点、方式均有较大的随意性, 无程序且流于随意。如此这般, 既可能因没有及时认定及处理不合格学生党员, 影响党员群体的形象, 也可能因认定、处理的随意性而影响了学生党员未来的发展, 将不合格党员的认定及处理工作推入两难的境地。最终, 会导致高校党建工作者瞻前顾后, 影响高校学生党建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 未开展不合格学生党员认定及处理的配套工作

高校党组织在认定及处理不合格学生党员时, 未开展不合格学生党员认定及处理的配套工作, 如在认定及处理前, 未约谈、告知便予以处理;在处理后, 未告知学生党员能否在以后的工作中重新入党、标准与期限为何?未进行定期访谈、跟踪教育、心理干预等, 将受到处理的学生党员置之不理, 让不合格学生党员的思想教育出现空白期。配套工作的缺乏, 致使被处理的学生党员无法形成正确的认识, 反而使其对党组织产生不满情绪, 乃至产生仇恨或报复心理。

二、高校不合格学生党员的认定和退出机制简述

(一) 主要内容

高校不合格学生党员的认定和退出机制主要涵盖两大内容:一是不合格学生党员认定机制。这一评价机制主要解决在学生入党后, 设立怎样的标准对学生党员进行不合格的认定, 如何设置不合格学生党员的认定程序这两类问题;二是如何建立不合格学生党员的退出机制。这一机制立足于认定机制, 主要解决如何处理通过认定机制得出的不合格党员这一问题。

(二) 意义

通过建立高校不合格学生党员的认定及退出机制, 一是可以确保学生党员在入党后不会放松对自己的要求, 通过对其的动态评价, 督促、规范自己的行为与作风, 发挥学生党员在学生群体中的先锋模范作用;二是当学生党员被评价为不合格后, 可以及时对这部分党员进行处理, 避免不合格学生党员损害党的形象, 影响其他同学对党的认知;三是对学生党员进行动态评价与管理, 有助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在思想上树立起不断进步的理念, 从源头确保党员队伍的纯洁性, 为党和国家培养出信念坚定、踏实肯干的优秀人才。通过探索建立高校不合格学生党员的认定及退出机制, 以期为党内构建不合格党员的认定与退出机制研究提出样本, 希望引发理论界对于党员入党后管理工作的重视。不能等到问题出现才解决问题, 应当防患于未然。如何应对党员入党后行为、作风、思想与党员身份不符的问题?如何从制度上衔接党章规定的处罚措施与不合格党员的认定与退出机制?如何从制度上保障端正入党动机, 不把入党当投资, 不为入党而入党?更重要的是, 如何认识“入党是一直进行的动态过程而非一劳永逸的坐吃山空”?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讨, 可以挖掘出“不仅在组织上入党, 更要在思想上入党”的内涵, 从思想与制度方面共同确保党员队伍的纯洁性。

三、如何构建高校不合格学生党员的认定和退出机制

(一) 不合格学生党员认定机制的构建

建立高校不合格学生党员的认定办法。各高校党组织应当牵头, 通过党政联席会议, 制定不合格学生党员的认定办法, 内容应涵盖参与不合格学生党员的认定主体、标准、程序、方式、结果等方面的效力, 与退出机制的衔接程序, 与校规校纪的关系, 与《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法规文件的关系。建立学生党员的日常表现档案。各高校党组织应当为学生党员制作日常表现档案, 与学校行政对学生的管理相配合, 将学生党员参与党组织活动纳入日常表现档案中, 为不合格学生党员的认定建立数据基础, 做到在认定不合格学生党员时有据可依, 确保认定工作的规范。

专人负责学生党员的考核与不合格认定工作。一般而言, 各高校当前都是由党组织对学生党员统一管理, 党组织内部的工作划分大多是条块式笼统分配, 由于不合格学生党员的认定工作要基于详实的数据, 且程序要规范、公平、公正。因而, 开展此项工作应当在党组织内部指定专人负责, 考虑到党组织人员的结构, 在下达认定结论时以及在约谈程序过程中, 可由党组织内的其他人配合, 形成一人主导, 多人配合的工作方式。

(二) 不合格学生党员退出 (处理) 机制的构建

建立高校不合格学生党员的退出办法。既有各高校党组织建立的不合格学生党员的认定办法, 则高校党组织应当进一步制定不合格学生党员的退出办法, 此办法可单行制定, 亦可纳入处理办法一并规定, 办法内容应涵盖参与不合格学生党员的处理主体、不合格学生党员的退出标准、程序、方式、退出结果的效力, 与校规校纪如何衔接, 与《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法规文件的关系等。

建立不合格学生党员的退出档案。各高校党组织应当为作退党处理的不合格学生党员建立专门档案, 将不合格学生党员的认定结论、处理结果、约谈记录等资料纳入, 确保退出处理工作依据明确、程序规范, 使不合格学生党员不仅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错误, 更能从这一处理程序中接受党规党纪的教育, 使其能认识错误、接受结果、自觉改正。

建立不合格学生党员的处理机构。各高校党组织, 在决定给予不合格学生党员退出处理时, 应当建立专门的不合格学生党员处理机构, 询问不合格学生党员的意见, 听取相关教师、行政工作人员的意见, 在做出退出的处理决定时, 应当向被处理的不合格学生党员送达书面文件, 文件中应当对不合格学生党员的违纪违规事实、不合格学生党员的认定结论、处理结果及理由予以说明, 如被处理的不合格学生党员不服退出决定, 应当允许其可以申请重新评议, 并明确告知其申请程序、时间等, 使不合格学生党员的退出工作, 做到程序公开、透明。

(三) 配套工作的完善

加强学生党员的思想教育和引导, 营造不合格党员的“退出环境”。当前各高校注重大学生入党前的思想教育和引导, 但在学生入党后的思想教育和引导工作有所不足, 而刚入党的学生, 政治信仰还不够坚定, 理想信念较为模糊, 容易被不良思想侵蚀, 这就导致部分学生在入党后以为“一劳永逸”, 思想松懈。因而, 学生既可入党, 针对不合格的学生党员亦可作退党处理, 要让学生党员绷紧“思想上入党”的这根弦, 组织上入党并非目的所在。否则, 即使建立起不合格学生党员的认定和退出机制, 如果诸事皆诉诸此机制, 机制便形同虚设, 还需要前期的思想教育和引导相配合。

加强处理后的再教育工作。高校党组织在处理不合格学生党员后, 应当明确告知学生党员能否在以后的工作中重新入党、标准与期限为何?并定期与被处理的不合格学生党员进行访谈, 对其跟踪教育, 如其出现了心理问题, 还需进行心理干预, 让不合格学生党员从思想上自觉转变, 改正自己的错误。

摘要:根据中组部发布的数据, 截至2018年6月, 中国共产党党员总数已达8875.8万名, 其中高校学生党员已达203.4万名, 高校学生党员在党员群体中已占有较为重要的地位, 高校学生党员数量的增加, 如何加强对高校学生党员的管理, 便成为高校党建工作者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党建

参考文献

[1] 王雁, 李月颖.当前形势下高校学生党建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探讨[J].前沿, 2012 (1) :142-144.

投资风险退出机制研究论文范文第6篇

精准扶贫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中国梦”的重要保障, 它是指“针对不同贫困区域环境、不同贫农户状况, 运用科学有效地程序对扶贫对象实施精确识别、精确帮扶、精确管理的治贫方式”。要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需要有健全的、可持续性的退出机制及其合理运行。同时由于我国已将众多财政资金、社会力量投入精准扶贫工作以及贫困人口明显减少的实际情况, 精准扶贫中退出机制的研究也愈发重要。因此本文基于吉林省通榆县退出机制的运行情况, 总结目前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及相应对策。之后问题及建议会及时反馈给通榆县政府, 为当地退出机制的运行提供学理参考, 帮助当地扶贫工作的开展, 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精准扶贫退出机制实施情况——基于吉林省通榆县的调研

为了能够更好地了解通榆县当地的贫困状况、退出机制的实行情况, 调研组于2018年8月21日至24日、2018年9月23日-24日前往吉林省x县, 运用访谈法、实地观察法、问卷调查法对当地基层干部与贫困户村民进行了两次调研。

吉林省x县是国家级贫困县之一, 目前脱贫攻坚工作扎实推进成果显著。目前全县现有贫困对象18015户32763人, 同步识别出城镇贫困人口2898户4745人, 全县贫困发生率已从10.2%下降到4%以下, 实现人均增收1500元以上, 24个贫困村、14930名贫困人口稳定脱贫退出。在包保帮扶方面, 实现了通榆县全县172个行政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全覆盖。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92处, 投资8355万元, 使所有贫困村百姓喝上了安全水。完成农村公路建设241公里, 所有贫困村全部通达硬化路等。依托“陆家模式”成功经验, 结合土地增减挂钩政策, 全面启动实施了20个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建设, 惠及14个乡镇29个村, 覆盖建档立卡户5029户9151人, 乡村旧貌换新颜。在教育医疗保障方面, 贫困学生就学得到有效保障, 兑现了“不让一个孩子因贫困辍学”的承诺。一站式服务平台让3600人享受到了先诊疗后付费政策。

三、精准扶贫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 信息公开不当

首先, 调研地基层政府主体责任不明确, 对于信息公开事务流于“形式主义”, 缺乏维护。在镇政府门口调研组看到张贴的一系列政务信息, 但表单多散落在公告栏中, 积灰严重。通过问卷调查发现, 只有极少数的被访者认为该地基层政府在贫困户退出过程中有询问民众意见, 六成被访者对贫困户退出的民主公示工作表示“不清楚”甚至认为基层政府没有做该项工作。可见, 信息公开工作流于形式。其次, 调研地多数贫困户年龄偏大, 受知识水平、公民权利意识及对技术手段陌生等的限制, 对于信息获取的渠道较少, 对于政策的理解存在困难。最后, 调研地基层政府在信息公开的工作中缺乏创新意识, 存在对于此项工作的重视程度较低的情况。在与基层扶贫干部的访谈中, 被访者只强调经济工作、民生工作中的成就, 对于公众参与、民主评测问题一味推责于贫困户文化水平低下、公民意识淡薄。

(二) 人地分离, 土地资源浪费

“易地搬迁”作为吉林省x县x镇在精准扶贫推出机制中采取的一种手段, 引发了村民远离或失去土地问题。调研组通过实地考察, 发现该地土地本身存在着土地盐碱化、不适宜耕种等问题。易地搬迁政策施行后, 由于和土地相距较远, 农民不便耕种和管理, 大量土地被闲置, 导致资源浪费。同时农民也失去了谋生手段, 贫困问题加剧。

(三) 因病致贫问题难以根治

全县医疗水平较差, “看病难”问题异常突出, 大多数贫困户都是重大疾病或伤残, 医疗保障这一项不仅是脱贫的重难点, 也是扶贫干部在工作时最为头痛的一项。因地方偏远落后, 难以吸引到医术精湛的医生前来就诊;且卫生院医疗硬件设施差、床位不足;卫生院虽然能报销救治费用, 但药品种类少, 难以满足群众的日常用药需求, 因病致贫现象频频可见。回收问卷的数据分析显示, 超过一半的村民表示“家庭成员患重病或残疾”是致贫的主要原因。可见, 疾病、伤残已经成为了漂浮在全县百姓及干部头上的乌云, 脱贫路上的“拦路虎”。

四、精准扶贫退出机制的实现路径

(一) 提高信息公开水平, 切实增强公民意识

首先, 在制度上, 将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责任落实到个人, 并尝试与基层干部绩效考核挂钩, 建立相应奖励机制和问责机制。在思想上, 加强干部思想意识培训, 提高干部对于该问题的重视程度。基层扶贫干部在工作中不能只满足于完成国家的“规定工作”, 而懒于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 创新工作方法。在调研中可以发现, 在扶贫政策宣传方面, 村代表会议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其他信息公开中也可尝试这样真正有效地方式。其次, 贫困户“上楼”之后的配套工作也应积极落实, 使得贫困户能够真正适应逐渐城镇化的生活。调研地创新工作方法, 建立“爱心超市”的做法值得肯定, 在已“上楼”的贫困户的精神帮扶、生活习惯改变方面发挥了显著的作用。应当进一步发挥“爱心超市”平台作用, 尝试培养该地居民民主监督意识。

(二) 综合利用土地资源, 拓宽村民收入来源

首先, 明确土地归属, 统一规划。实行易地搬迁后, 通过土地确权, 对土地使用进行集中统筹和规划, 科学结合国家的总体方针, 对土地进行综合开发及应用。结合调研地现状, 调研组建议将土地按照适宜耕种程度进行划分, 其中适宜耕种的土地由村集体采用外包等方式耕种经济作物, 增加农民经济收入;对于不适宜耕种的土地, 其使用权可交给当地企业, 监督企业恰当利用, 通过企业发展促进就业、提高收入。其次, 创新发展, 提高内驱动力。政府要处理好与市场机制的关系, 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支持扶贫建设。通过组织技能培训、劳务输出、来料加工、发展效益农业等多种途径, 帮助农民寻找致富门路, 让农民“搬得下、稳得住、富得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 可以利用土地资源发展现代农业、光伏产业, 带动村集体的经济, 村集体反哺农户, 提高村民的收入。

(三) 落实医疗保障制度, 全力改善医疗水平

首先, 完善救济制度, 改革诊疗体系。医疗救济制度仍有很大改进空间。吉林省大病医保报销门诊费用, 但大病用药费用高昂, 成为贫困户医疗负担。应逐渐扩大报销范围, 重大疾病的用药也应增加到医保目录中, 对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医疗费用报销更应有特殊优待。其次, 做强基层医疗, 增强硬件设施。2009年, 新一轮医改正式启动, 其中的重点便是分级诊疗模式。但基层医疗卫生设施仍然严重缺失, 成为分级诊疗模式中最为薄弱的一环, 应加强对基层乡镇卫生院的财政投入, 在村卫生院全覆盖的情况下进一步加强硬件设施建设, 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最后, 培养医疗人才, 提高服务水平。基层卫生服务能力低下的原因还在于医师的缺乏。外部支持上, 加快医联体、对点帮扶制度建设, 进行乡村巡诊、乡村医疗人员培训活动, 并落实医生多点执业制度。自身建设上, 提高乡村医疗人员薪资水平, 多渠道培养乡村医生和县乡卫生技术人员, 制定进修、再学习制度。

摘要:精准扶贫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赢脱贫攻坚战, 必须有健全的退出机制。本文将以吉林省通榆县精准扶贫退出工作的实施情况为例, 探究在精准扶贫退出机制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及相应的解决路径。

关键词:精准扶贫,易地搬迁,信息公开,人地分离,因病致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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