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担保范文

2023-09-22

投资担保范文第1篇

如何做好投资担保公司的法务工作

作者:冯杰

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3年第07期

[摘 要]投资担保公司法务人员是为公司法律风险把关,保障公司经营活动稳健运行的专业管理人员,本文介绍了投资担保公司法务人员如何做好企业法务管理工作。公司法律事务繁多,要求法律人员要积极主动参与到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去,尤其是重大投资或商务合作,合同条款要反复斟酌和修改,同时有些项目,法律人员还要参与谈判,为领导决策提供法律依据。

[关键词]投资担保;法律风险;法务工作

投资担保公司业务的高风险性决定了绝大部分投资担保公司都设置了专门的法律事务部和专职法务。法务的工作,除了合同审核、文本起草与修改、出具法律意见、法律诉讼等法律事务,投资担保公司还会出现担保代偿、重大项目、诉讼保全等突发事件,领导随时可能突然抽调法务参与专项工作任务。优秀的法务不仅要做好法律工作,还要对公司业务发展有积极推动和促进作用。

一、“知行合一”,理论联系实际

作为投资担保公司的一名法务,首先应对法律基础知识有很好的理解和掌握,对投资担保行业涉及到的有关法律法规,如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民事诉讼法等应当全面熟悉和掌握,特别是一些与投资、担保有关的法律要点如担保方式、担保人的权利义务、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等必须学习好,并能灵活运用。尤其注意的是,作为法务人员,不但要熟悉国家法律法规,更要熟悉地方性规定。我国幅员辽阔、地域差异巨大,针对某一具体事项,国家法律法规往往只有概括性要求,地方性规定才具有可操作性,甚至有的地方性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这就需要法务人员对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性规定认真研究、正确运用。“知是行的主意,行是知的工夫;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无论掌握多少法律知识,都必须转化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才有价值。实践经验的取得是很难的,因为经验往往与失败、教训以及参与处理重大法律事务的机会密切相关,不是所有的人都能获得机会,也不是所有的人都能经受得住失败的考验。更难得的是,很少有人能从实践中不断地总结、反省并提高。

二、为主业拓展出谋划策、保驾护航

法务的基本任务是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法律论证和支持,投资担保公司以担保、投资等业务为主业,投资担保公司要发展,必然以主业拓展为重心。

作为投资担保公司的一名法务,不仅要清楚自己的角色定位,更要跟随公司的主营业务,积极主动地掌握业务流程及有关常识,把握担保行业的特点和规律,为业务开展保驾护航。例

如,担保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合作协议和保证合同,涉及到担保业务流程,并且应在担保公司与银行之间把握平衡,在保证责任范围、保证期间、代偿期限、责任分担、追偿安排等方面都可以作出特别的约定,担保公司可以划定底线,以底线为基础与合作银行谈判,很多特别约定是书本和法条中没有的,需要创设。

投资担保业务服务的对象,离银行设置的条件存在一定的距离,投资担保公司提供的服务产品,实质上是根据每个企业的不同情况量体裁衣,主要体现在融资方式、额度,反担保方案等风险防范措施的设计上既要有原则性又要有灵活性。因而,有人说投资担保公司的业务,是“夹缝中的生存艺术”,只有不完美的客户,才能成就完美的投资担保公司。投资担保公司的业务,总是面临着银行、同行业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压力,投资担保公司的生命力在于风险控制和不断创新。业务部门开拓的每一项业务,在征求法务意见时,法务一定要慎重考虑,积极为业务开展创造条件。

合格的法务应当打破常规,从不同角度,向不同方向,用不同方法进行分析和解决问题,用创造性的思维提供法律方案,以求达到柳暗花明的效果。 例如,客户愿以汽车合格证作为质押反担保,是否可行?初看很容易否定,实际上法律并不禁止这种合意,如果这种反担保足以限制客户对汽车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并能起到督促借款人依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作用,也可以作为一种风险防范措施。当然了,其中的主要法律风险——汽车合格证质押并不当然视为汽车质押,可能最终无法通过处置汽车优先受偿,需要进行必要的提示。

三、夯实基础、不断学习作复合型人才

投资担保业务涉及到方方面面,作为投资担保公司的从业人员,多为复合型人才,这点从项目经理撰写的评审报告中可见一斑。作为一名法务,要想从合格成为优秀,从优秀迈向卓越,仅局限于法律领域是远远不够的。自古以来,有非常之人,才能有非常之事,有非常之事,才能有非常之功。而做非常之人,行非常之事,只有先做好了知识和经验上的储备,才能胜任更高层次的任务。再者,无数事实证明,投资担保等金融业务的创新,离不开法律人员的参与,投资担保公司的法务,更应当“苟日新、日日新”,跟上业务创新的步伐。需要强调的是,专业是前进的基础,不是自我束缚的桎梏,获得进步的关键不在于你的专业是什么,而在于你持续更新知识的学习能力。

四、培养发散性思维,注意担保法与其他法律体系的高度关联性

在审查担保法律关系时不能片面地仅适用担保法自身的法律制度,而是应充分考虑到担保法与其他法律体系的高度关联性,以免损害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除法定优先权外,担保行为归根到底是一种契约关系,故对担保法律关系的审查应首先考虑到其与合同法制度的关联性。例如,保证合同为要式合同,担保法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而书面形式的保证合同,形式并不单一,可表现为保证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保证条款或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保证书,以及主合同中虽无保证条

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保证合同成立。因此,在确认担保法律关系的效力时不可能抛开合同法规则而独立完成判断。

《物权法》的担保物权编,一方面吸收了《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另一方面借鉴国外立法、司法经验,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制度创新,对《担保法》有关条款予以补充、修改。在审查担保物权法律关系时,物权法中关于担保物权制度的适用效力高于担保法中关于抵押、质押制度的规定。因为在《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担保法与一些特殊的部门规定关系密切。例如,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除了要符合担保法、物权法、证券法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还要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年11月4日 证监会、银监会 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1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规定。

担保法与我国主要的商事主体法公司法关系极为密切。其中涉及公司担保制度,涉及股权质押制度等是审查担保法律关系时必须考虑的法律因素。外商投资制度是审查对外担保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我国对外商投资和对外担保一直采取较为严格的审批制度,担保法《解释》也以列举的形式确认了多种涉外担保的无效情形。

担保法与其他法律体系存在着极为广泛的关联性。可以说,除以“信用”作为担保因素外,凡是存在调整财产、财产性权利的法律制度均与担保法具有关联性。如知识产权法制度、票据法制度、自然资源法制度及经营权制度等。

总之,法务作为投资担保公司的内部人员更熟悉企业的操作模式与流程,这种内部性、专业性和全程参与性,使得其在公司中的作用和地位并非专职律师能轻易取代。每个企业的法律事务都有自己的专业领域,不论在什么企业做法务,进去后首先得融入该企业的企业文化,把自己的法律知识跟企业的经营管理相结合,这样才能有效控制和预防法律风险。只要自己内心有远大的理想与目标,用心把自己的法律知识与公司内部管理相结合,就可以成为某个领域的专家。

投资担保范文第2篇

进入新时期后, 中小微企业在当前阶段的市场运作中突显了不可忽视的价值。但是实质上, 处在起步阶段的较多中小微企业都将会面对较窄的融资渠道以及较小的资金规模, 因而在周转资金时很可能将会遇到多种多样的障碍。为了协助上述企业妥善化解当前面对的融资难题, 投资担保公司有必要介入其中, 针对整体上的市场秩序予以稳定并且健全消费者的理财规划。因此可以得知, 投资担保公司具备扶助中小微企业的价值与意义。然而从目前来看, 仍有较多的投资担保公司尚未拥有健全度较高的投资担保模式, 因而也将面对风险。投资担保公司有必要紧密结合自身所处的真实状况, 针对多层次的日常运营风险着手加以全面监控, 进而从根源入手来杜绝隐患并且消除风险。

2 投资担保公司的基本状况

目前大部分投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除此以外, 还兼营诉讼保全担保业务、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近些年以来, 有些公司更着眼于开展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资产重组与转让的策划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以及工程技术咨询。

因此, 投资担保公司近些年以来正在全面着眼于拓宽经营规模, 针对自身现有的核心性投资担保业务也着手进行了优化。面对行业竞争的全新形势, 企业应当将自身的关注点全面转向控制投资风险, 逐步健全与之有关的风险管控链条, 运用上述举措来优化自身现有的投资担保模式。

3 投资担保公司当前面对的各类风险

第一类为客户风险。从根本上来讲, 市场经济存在较大可能将会呈现不对称的信息状态。受到信息不对称给其带来的干扰, 投资担保公司通常都会很难正确评定某些客户信用, 因此干扰到了针对信用资质的全面估测, 针对上述风险可以将其归纳为客户风险。从客户风险的视角来看, 某些客户针对贷款申请涉及的财务报表以及经营状况倾向于进行伪造, 对于公司与银行的信赖进行骗取, 因而获取了贷款的资质。除此以外, 某些担保公司还可能会承受客户逃跑引发的贷款风险。如果客户出现了逃跑现象, 那么银行将会要求担保公司为其偿付所有的损失。

第二类为市场风险。通常来讲, 投资担保公司本身处在变化性较强的外在市场环境中, 因此将会面对经济危机、政策变动以及其他市场风险带来的威胁。在情况严重时, 某些规模较小的担保公司自身无法承受上述市场风险, 因而倾向于倒闭破产。与很多发达国家相比, 国内现有的担保行业整体上呈现较晚的起步点, 而与之相应的担保机制也欠缺健全性。受到上述现状带来的影响, 某些担保公司即便遭受了特定类型的权益侵害, 那么通常也很难致力于寻求相应的途径来进行救济。

第三类为运营风险。除了上述的外在要素以外, 担保公司本身如果没能致力于优化经营模式, 则也可能面对平日运营的某些风险。具体来讲, 某些公司欠缺优良的内部管理模式, 因此整体上呈现无序性与杂乱性的特征。某些担保公司在设立的初期, 通常都会欠缺与日常运营密切相关的各项担保规范, 以至于无法顺利展开各项日常担保业务。与此同时, 当前仍有很多担保公司体现为较小规模的特征, 针对银行对其提出的信用层次需求很难真正予以满足。

4 控制风险的可行举措

通过分析可以得知, 投资担保公司处在全新的行业趋势下, 自身也将面对多层次的担保经营风险。为了在根本上控制风险并且优化自身所处的整体经营环境, 投资担保公司应当着眼于如下的举措。

4.1 健全现有的风险管控机制

面对现阶段的新形势, 投资担保公司关键就要着眼于健全风险管控的模式, 通过运用健全机制的举措来优化风险管控的流程。具体在实践中, 担保公司应当更多着眼于修补各项内部机制的弊病以及漏洞, 尤其是涉及管控担保风险的相关机制。在各年度或者各个季度的时间段内, 公司有必要开设同业交流、案例学习以及其他类型的活动, 对于防控风险的基本理念予以全面强化。作为业务人员来讲, 自身也应当致力于提升综合素养, 针对当前现有的各个业务流程都要予以全面熟悉。因此可见, 全面施行风险管控的关键点应当落实于完整性以及真实性的信用评价, 作为公司本身也要具备更高层次的职责意识。

4.2 构建全程性的风险预警

近年来, 信息化手段正在全面融入投资担保的整个进程中, 因此公司可以凭借信息化的途径与措施来创建风险预警。具体而言, 就是要在现有的抵押业务中纳入更多类型的抵押物, 其中包含生产线、成套企业设备以及股权等变卖较为困难的企业资产。公司如果要拥有完整度更高的风险预警机制, 那么应当紧密结合定量预测以及定性评估的双重举措, 确保全面监控各个时间段的静态风险以及动态风险。创建全方位的投资担保风险预警, 对于多层次的风险要素都应当全面予以衡量, 确保预警值符合科学性的基本要求。

4.3 密切关注外在环境以及政策的转变

在当前状况下, 有关部门正在着手推进全方位的经济改革以及产业调整, 对于当前现有的产业构架也在致力于全面优化。因此, 在面对上述的新背景时, 投资担保公司还需更加关注政策变更, 针对涉及自身的某些相关政策都要予以谨慎分析。例如, 某些规模较小的投资担保企业应当倾向于扶持高新技术型的小微企业, 这是由于当前的国家政策也倾向于扶持上述类型的小微企业。因此, 投资担保公司只有在密切关注市场机遇的前提下, 自身才能拥有相对更广的业务空间。此外, 针对某些关键性的实体经济也要增大现有的担保扶持力度, 突显公司自身具备的优势。

5 结语

经过综合分析可知, 投资担保公司面对市场化给其带来的全新挑战, 亟待从自身入手来促成转型, 针对投资担保涉及的各种潜在风险都要致力于全面加以控制。在目前现有的状况下, 多数投资担保公司都已认识到了控制风险的重要价值, 因此也在逐步探求适用于自身的风险管控模式。因此, 在未来的相关实践中, 作为投资担保公司仍需要致力于归纳经验, 针对自身现有的投资担保覆盖面予以适当拓宽, 在全面关注自身风险的基础上再去健全现有的风险监控流程。

摘要:在当前现有的市场运行中, 投资担保公司占据了关键性的位置。这是因为投资担保公司针对小微企业致力于协助其化解当前的融资难题, 对于现阶段的资金运作进程予以全面加快。面对市场化以及信息化的全新形势, 投资担保公司也正在应对突显的挑战与风险。现阶段的投资担保公司针对某些深层次的运作风险如果没能予以全面控制, 那么将会暴露多种多样的弊病与薄弱环节。因此, 投资担保公司有必要多着眼于控制自身的运行风险, 确保将风险控制渗透于公司运营的全过程中。

关键词:新形势,投资担保公司,风险控制

参考文献

[1] 郭清.新形势下投资担保公司风险控制[J].财会学习, 2016 (22) .

[2] 赵钒羽.河南省投资担保公司的风险与防范——基于大学生创新项目《民间担保公司的风险控制》[J].企业改革与管理, 2016 (13) .

[3] 张建光.投资担保公司风险管理问题浅析[J].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3 (20) .

[4] 李宝良.融资性担保公司:受限的盈利模式与放松的风险控制[J].福建江夏学院学报, 2012 (4) .

[5] 张朴.投资担保公司的风险控制研究[J].现代商业, 2012 (11) .

投资担保范文第3篇

二、 有银行授信记录且信用等级AA以上为佳;

三、

提供担保上限承诺书;

四、 提供担保公司净资产配置承诺书;

五、 提供担保项目金额一定比例的保证金(适应于民营担保公司)。

担保上限承诺书

本公司承诺:我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未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未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未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30%。我司目前担保余额未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10倍。如违反以上承诺,导致的一切担保相关风险均由本司承担。

XX担保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

净资产配置承诺书

本公司承诺:我司净资产至少80%的部分用于投资银行存款及安全性好、回报稳定、变现能力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等;不高于净资产20%的部分可用于其它投资形式。特殊情况下,我司至少占净资产60%的部分用于投资银行存款及安全性好、回报稳定、变现能力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等。如违反以上承诺,导致的一切担保相关风险均由本司承担。

XX担保有限公司

投资担保范文第4篇

答: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种类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二、关于保证担保应注意的问题:

1.保证的概念?

答:我国《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保证的方式有哪些?

答:我国《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投资担保范文第5篇

目前,发达国家的信用担保已经发展到有特定目标和专业化的阶段,不仅在投融资、生产、流通、分配、服务和个人消费领域发挥作用,而且进入了资本市场领域。随着现代经济关系的发展和日益复杂化,社会对信用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信用担保的领域越来越广泛,担保业务品种也根据市场需求在不断增加,担保品种的创新还在进一步深化。

下面结合国外和近几年来我国信用担保业务开展状况,汇集了部分信用担保品种加以分类。

融资担保

间接融资担保

贷款担保

流动资金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

银行票据贴现

个人消费贷款

贸易融资担保

租赁担保

商业票据担保

直接融资担保

债券担保

基金担保

信托产品担保

交易担保

票据担保

应付票据担保

应收票据担保

履约类担保

投标担保

履约担保

预付款担保

维修担保

质量担保

付款担保

补偿贸易担保

来料加工担保

税收担保

海关担保

海关免税担保

延期纳税担保

简化报关程序担保

转口运输报关担保

财税担保

税收返还担保

纳税担保

司法担保

刑事类

保释担保

经济类

破产保护担保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

特别担保

与制度融资配套

公害防止措施担保

海外投资担保

科技创业担保

进出口信贷担保

其他担保

特殊行为

捐赠担保

雇员忠诚担保

(一)贷款担保。

贷款担保属于间接融资担保,贷款担保尤其是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是我国担保机构开展业务量最大的担保品种。贷款担保是担保人根据借款人要求为其提供的第三方保证,主要发生在企业法人、自然人与金融机构之间。担保人保证在借款人没有按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期还本付息,负责向贷款的金融机构偿还借款人应付而未付的本息。担保人担保责任在借款人受到所借款项时生效,在借款人偿还本息后失效。贷款担保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

1、按贷款在社会再在生产中的用途,贷款担保可划分为:

(1)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包括为工业流动资基金贷款、商业流动资基金贷款以及其他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这是目前我国开展最多的担保业务。

(2)固定资产担保:指为满足企业的固定资产购置、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基本建设等资金需求的贷款提供担保。

由于固定资产贷款期限长、投资规模较大,相对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难以衡量和把握的风险因素较多,所以银行和担保机构对这类贷款及担保机构的评审都更加谨慎。

2、按贷款的使用期限,贷款担保可划分为:

(1)短期贷款担保: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2)中期贷款担保: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3)长期贷款担保: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3、按贷款的服务对象,贷款担保可划分为:

(1)企业机构贷款担保:主要解决企业或机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金贷款需求。

(2)个人消费贷款担保:主要对个人解决其大宗消费需求,如购车、买房、房屋装修、出国留学、个人创业等。

(3)下岗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这是我国政府设立一个专项担保基金,专为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贷款担保

(二)贸易融资担保。

贸易融资担保属于间接贷款担保,是指为企业向银行申请贸易融资而提供担保。贸易融资担保的需求一般在企业与银行关系较近、守信额度不足、或不能提供银行认可的抵押、质押时出现。在我国的一些担保机构已开展的贸易融资担保品种主要有以下几几种:

1、进口开证额度担保。

企业在进口时向银行申请对外开出信用证,此信用证是对国外卖方提供的银行付款证明。信用证一经开出,银行即承担了向国外卖方付款的责任,如果企业在货物运到时不支付贷款。因此银行只有在确保能够从进口企业得到资金贷款偿付时,才会对外开出信用证。一般情况下,银行要求企业缴纳开证保证金(开证额度的10%以上)、提供抵押、质押,为进一步降低风险,还要求企业对保障金的缺口部分或开证额度的全部提供担保。

2、信用证打包贷款担保。

企业出口时为解决生产资金短缺问题,以收到的国外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短期贷款。企业使用贷款资金进行生产、备货、出口,并向银行交单,由银行进行议付,银行贷款从议付贷款中扣除。为控制风险,银行一般直提供信用证金额40%—80%比例的打包贷款,同时需要企业提供担保。

3、、承兑票据担保。

企业在从事国内贸易购买货物时,向银行申请开立承兑汇票(最长为6个月承兑汇票),此承兑汇票作为向卖方提供的银行付款凭证,卖方可将承兑汇票贴现或到期承兑以获得贷款。承兑汇票到期,企业必须向银行支付此货款,要求企业缴纳保证金(承兑汇票金额的10%—100%),并对汇票金额的全部或保证金敞口部分提供担保。

(三)融资租赁担保。

在国外属于间接融资担保的一种,在我国也可以划为履约担保之列。融资担保租赁担保是指承租人采用租赁方式取得设备时,委托担保人为出租人提供保证。当承租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给付租金时,由担保人代为給付

(四)商业票据贴现担保。

商业票据贴现担保属于间接担保,它是在企业开具的商业票据贴现时,由担保机构为开票人向银行提供担保。

(五)债券担保、基金担保和信托担保。

都属于直接融资担保,它是为保证债券、基金、和购买信托计划的投资人利益,为债券和信托计划的发行人,目前现在我国已经开展的直接融资担保有债券担保和信托计划担保。

(六)履约担保。

与融资担保不同,履约担保业务中不涉及货币资金借贷关系,而是保证交易过程中信用贷出方债权的安全实现和信用贷人方责任的履行。履约担保包含的品种较多,在我国的担保机构中是除了贷款担保以外开展的较多的一类担保业务。履约担保又分为工程担保和交易履约担保。

1、工程担保。工程担保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不同时期,会出现不同形式的保证品种,保证的标的也各有不同,偶尔也会交替出现。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品种:(1)投标担保(2)工程履约担保(3)业主支付担保(4)付款担保(5)预付款担保(6)保留金担保(7)维修担保(8)供货担保

2、交易履约担保。它包括来料加工担保、补偿贸易担保和贸易合同履约担保等。

投资担保范文第6篇

编号:BAYH20E2010006A

保证人:安阳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41050010000454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紫阳

住所地:市文峰区文峰大道中段邮编:455000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文明大道支行/629320885118093001 电话:0372-2591005传真:0372-2591003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石磊

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邮编:455000

电话:0372-3198129传真:0372-3198128

为了担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保证人愿意向债权人提供保证。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词语解释依据主合同确定。

2、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第四条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保证责任的发生

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中所约定的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债务人依据该等合同约定应向债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债务人提出的经债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债权人依据合同等约定向债务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

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保证人不得以此抗辩债权人。

第六条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第二条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条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若主债权未受清偿,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形下,债权人在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保证期间届满之日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保证债务开始起算和适用诉讼时效。

在一般保证情形下,债权人在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保证期间届满之日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保证债务开始起算和适用诉讼时效。

第八条本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

若主合同包含《中小企业业务授信额度协议》,对其中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进行延展的,需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征得保证人同意或保证人拒绝的,保证人仅对原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内发生的主债权,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被担保最高债权额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仍为原定期间。

对《中小企业业务授信额度协议》其它内容或事项的变更,以及对其项下单项协议的变

更,或对单笔主合同的变更,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仍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被担保最高债权额内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经债权人和保证人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债权人将主合同项下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它机构履行或者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此而减少或免除。

第九条声明与承诺

保证人声明与承诺如下:

1、保证人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保证人完全了解主合同的内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保证人为非自然人的,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

保证人为公司的,提供该保证,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本合同项下担保未超过规定的限额。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对保证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

3、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4、保证人接受债权人对保证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

5、保证人未向债权人隐瞒截止本合同签订日已经承担的重大负债;

6、若发生可能影响保证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立、合并、联营、与外商合资、合作、承包经营、重组、改制、计划上市等经营方式的变更,减少注册资本、进行重大资产或股权转让、承担重大负债,解散、撤销、(被)申请破产等,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保证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

第十条保证人所在集团内部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

双方约定适用下述条款:

保证人不属于债权人依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简称《指引》)确定的集团客户。

第十一条 个人信用信息授权

保证人授权:债权人在发生与保证人有关的下列情形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保证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1、审核保证人的个人授信申请;

2、审核保证人的个人担保申请;

3、对保证人名下已存在的个人授信或个人担保进行贷后管理;

4、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信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保证人作为法定代表人或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同时授权债权人可以将保证人的个人信用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

第十二条违约事件及处理

以下情况之一即构成或视为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保证责任;

2、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

3、发生本合同第九条第6款所述事件,严重影响保证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

4、保证人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5、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

6、保证人在与债权人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债权人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保证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全部、部分调减、中止或终止对保证人的授信额度;

3、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保证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尚未办理的贸易融资,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和办理;

4、宣布保证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贸易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5、终止、解除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终止、解除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其他合同;

6、要求保证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7、仅需事先或事后通知,将保证人在债权人开立的账户内的款项扣划以清偿保证人对债权人所负全部或部分债务。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账户币种与债权人业务计价货币不同的,按扣收时债权人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

8、债权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权利保留

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第十四条变更、修改与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在其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与主合同之约定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费用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因本合同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用)由保证人承担。

第十七条附件

经双方共同确认的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

1、未经债权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2、若债权人因业务需要须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及义务,保证人对此表示认可。债权人授权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3、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4、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并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

5、本合同中的标题和业务名称仅为指代的方便而使用,不得用于对条款内容及当事方权利义务的解释。

6.保证人已在中国银行辖内分支机构开立业务保证金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文明大道支行,账号:629320885118406001 ,保证金比例为10%;保证人承诺及时存入或补足保证金。

第十九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下列条件全部具备时生效:

1、 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2、债权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本合同一式叁份,双方及债务人各执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保证人:安阳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

有权签字人:有权签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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