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策略探析论文范文

2023-09-28

投资策略探析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在“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纺织服装企业加快了国际化进程。本文首先介绍我国纺织服装企业对“一带一路”国家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现状,接着分析了我国纺织服装企业投资“一带一路”国家的动因,在此基础上探讨我国纺织服装企业对“一带一路”国家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的影响因素,并提出我国纺织服装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一带一路”;纺织服装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

自2013年“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我国纺织服装企业不断加快“走出去”的步伐,积极参与国际投资合作,提高企业国际化水平。2013年至2018年我国纺织服装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累计对外直接投资(Outflow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OFDI)金额达64.96亿美元,约占同期行业对全球OFDI总额的80%以上,纺织服装业已成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先导和示范性的产业。由于纺织服装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动机不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要素禀赋及发展程度等也存在差异,故企业在对沿线国家进行OFDI时,往往面临区位选择的问题。现有文献主要从国家层面分析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OFDI的影响因素,在纺织服装企业层面的区位选择研究较少。本文拟研究中国纺织服装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OFDI的区位选择问题,为纺织服装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决策提供帮助,进一步提高企业投资成功率和国际竞争力。

一、我国纺织服装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OFDI区位选择现状

中国纺织服装产业在全球供应链中居于中心地位,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OFDI逐步发展。“一带一路”沿线65个国家,其成员来自东盟、亚洲、欧洲、非洲,我国纺织服装企业投资国别地区覆盖范围较广。如表1所示,2000年至2020年间,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我国纺织服装企业OFDI主要分布在缅甸、越南、柬埔寨等生产要素丰裕的东南亚国家。与此同时,我国纺织服装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过程中,面临着投资环境不稳定、激烈的文化冲突、产业链不完善、高端技术人才紧缺等问题,如何进行区位选择以保证投资活动的顺利进行值得探讨。

二、我国纺织服装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OFDI的动因

(一)政策支持

纺织产业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推进工业化发展、创造国民财富以及提供大量就业的民生产业。沿线国家出台的政策也为我国纺织服装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营造了有利的投资环境。在“一带一路”建设推动下,我国与沿线国家签订多条互惠合作协议,为中国纺织服装企业“走出去”,在全球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实现高质量发展带来了机遇和动力。2012年缅甸制定《外国投资法》,出台了纺织服装行业的投资细则,鼓励外资投资缅甸纺织服装业。越来越多的中国纺织服装企业在缅甸投资设厂,以期抓住缅甸的投资红利窗口期。孟加拉是世界第二大服装出口国,约有400家纺纱厂、800家纺织企业和3600家成衣企业,超过440万工人,主要成衣出口产品为裤子和T恤,成衣出口额约占全国出口总额的80%,美国和欧盟是孟加拉成衣最主要出口市场。孟加拉对所有纺织品服装企业所得税税率削减至12%,针对纺织服装出口额外给予4%的现金补贴返还,并且在出口加工区(Export Processing Zone,EPZ)的企业进一步享受税费优惠及减免。

(二)市场寻求

据邓宁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东道国的市场潜力是影响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因素。 据统计,“一带一路”沿线65个国家,2019年总人口超过44亿,占全球总人口的63%,GDP总量约21万亿美元,约占全球GDP的30%,是极具潜力的重要新兴市场。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东南亚、南亚、东欧等地拥有较大规模的纺织服装产业,是欧美地区纺织服装的主要贸易伙伴,纺织品出口量位居世界前列,拥有广阔的国内外市场。比如,罗马尼亚是东欧传统纺织服装业强国,生产方式以来料加工为主,产品能免关税进入欧盟市场和与欧盟达成自贸协定的国家。如果中国纺织服装企业在罗马尼亚投资建厂,既可以获得罗马尼亚的优惠政策支持,又可以免关税出口到欧盟国家。总而言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广阔的国内外市场为纺织服装企业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发展动力。

(三)成本导向

纺织服装业属于制造业范畴,对劳动力、原材料依赖程度高。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水平提高,发展不断加快,人口红利逐步消失,国内劳动力成本上升,进行产业转型升级势不可挡。“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以发展中国家为主体,部分国家经济发展较为缓慢,劳动力充足且成本低,要素成本较为低廉。据统计,我国用工成本比东南亚国家高出l~3倍,用棉成本高30%以上,用工难、原料价格高的问题普遍存在。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加大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OFDI成为必然选择。恒田(仰光)制衣有限公司2014年在缅甸落地,利用当地低廉的用工成本与政策支持,把握住缅甸投资的黄金时期,促使当地服装生产规模逐年增长。我国纺织服装企业通过对外投资建厂,充分利用相关国家的要素禀赋,进行垂直产业链整合,引导国内的纺织制造产业向高端转移,有利于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

三、我国纺织服装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OFDI区位选择的影响因素

“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推进为我国纺织服装企业国际化战略提供了重要的发展机遇,政策倾斜、市场庞大和成本优势等吸引我国纺织服装企业逐渐加大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当企业通过对外直接投资融入全球经济时,战略定位、投資回报等要求企业必须重视区位选择的问题。

(一)政治环境稳定性

东道国的政治环境稳定性直接反映了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制水平。稳定的政治环境会降低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融资风险、交易成本、投资活动的不确定性,有利于扩大企业对外投资规模、促进投资方式多元化以及提高对外投资的成功率。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叙利亚、伊朗等政治环境较差,甚至存在暴力冲突、战乱、工人罢工等不稳定的因素,会给在建或拟建的项目带来严重负面影响,波及企业经济效益,从而影响企业在当地的投资决策。因此,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中国在对外直接投资时应优化考虑政治环境稳定的国家。

(二)经济发达程度

东道国经济发达程度与投资活动的发展息息相关。东道国经济发达程度越高,意味着其拥有更好的基础设施、更高的标准化程度、更成熟的资本市场,这为在该国从事OFDI的企业提供了保障。2016年启动的中国埃及苏伊士经贸合作区,目前拓展区已完成2平方公里的基础设施建设,吸引了8家行业领军企业,协议投资额2亿美元,餐厅、酒店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备。“一带一路”沿线本身就是个巨大市场,2018年沿线各经济体之间的贸易额占到了全球贸易总额的13.5%,逐渐成为全球贸易体系中的重要一极。然而“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绝大多数是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影响贸易投资便利化的最大障碍是沿线各国的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及制度环境落后。在同等条件下,中国纺织服装企业在投资时,应该优先考虑经济发达程度高的国家。

(三)资源丰裕程度

东道国资源的丰裕度直接影响了中国纺织服装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中国纺织服装企业发展程度不同,对外直接投资动机也不同。对于发展程度较低的企业,没有足够的資金实现生产机械化,其需要低廉的劳动力降低生产成本,以谋取更多的利润。因此,发展程度较低的企业会更多考虑劳动力成本因素,其更适合在柬埔寨、印度等劳动力资源丰富的国家投资;而对于发展程度较高的企业,其基本实现生产现代化,劳动力成本对其发展影响不大,其战略目标是创新、打造国际品牌,因而需要人才、技术为其发展作支撑,其更适合在新加坡等国投资。总之,我国纺织服装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时,应依据战略目标,选择不同资源禀赋的国家作为投资对象。

(四)制度距离远近

制度距离分为正式制度距离和非正式制度距离,前者代表两国在政治制度等方面的差异,后者代表两国在文化、道德等方面的差异。制度距离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影响纺织服装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OFDI的区位选择。第一种是制度接近论,双边国家制度距离越接近,越有利于资源的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减少外来者劣势成本,因而纺织服装企业会选择与母国制度距离较小的东道国进行投资。第二种是制度逃逸论,由于发展中国家普遍制度质量不高,因而东道国完备的制度建设、健全的产权保护体系等能够降低对外直接投资的风险及不确定性,因此双边国家制度距离越大,越有利于对外直接投资。作为转型中的发展中国家,制度距离对我国纺织服装企业在“一带一路”的OFDI区位选择的影响,表现出如下“二元路径”特点:即一方面倾向到制度距离接近的发达国家投资,另一方面倾向到制度距离差距大的发展中国家投资。

四、我国纺织服装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OFDI区位选择的策略建议

纺织服装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OFDI区位决策时,既要充分考虑东道国的投资环境、制度环境,也要充分利用东道国在市场、技术、要素禀赋等方面的特征,推动产业升级,提升在全球产业链中的位置。

(一)调查投资环境,提高风险抵御能力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存在着政治风险、法律风险、能源安全、自然灾害等安全问题。不管战争暴乱还是政局更迭,不管是全球性疾病如新冠疫情还是项目延期等引发的违约风险,都加大了我国纺织服装企业的投资成本与经营风险。据《中国海外投资国家风险评级报告(2021)》显示,“一带一路”沿线大多数国家属于中等风险级别,其对华关系得分显著高于平均水平。因此,我国在进行投资布局之前应对相应的国家进行实地考察,搜集政策限制、市场调研、民意分析、营商环境、合作伙伴资信情况等内容,进行数据分析与对比,充分估计投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议,吸收借鉴投资的失败教训,避免盲目投资。为此,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之前,有必要建立综合性风险评估体系,做好抵御、防范风险的最后一道屏障。

(二)结合投资动机,优化资源配置

我国纺织服装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时,应该结合企业经营战略和OFDI动因,因地制宜考虑东道国的资源丰裕程度、市场大小等因素。对于原料寻求型OFDI,企业在进行区位选择时,应加大对资源丰裕国家的投资,可扩大原料生产基地,降低原料成本,确保棉种、纺纱、染料等的源头供应稳定。对于成本导向型OFDI,企业可重点关注如柬埔寨、缅甸等人力资源丰富的国家,当地劳动力资源廉价且充裕,借此促进我国纺织服装企业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经济发达程度较高、政局稳定的国家给研发与营销环节带来了完备的基础设施、广阔的经济腹地、优惠的政策支持等,加大对于沿线发达国家的投资,利用当地高端技术人才与技术条件,有助于降低研发成本;利用区域自由贸易协定规避贸易壁垒,将产品销售到欧美地区,拓展全球销售网络,进一步形成产业链价值链协调互动的格局,占据价值链的高端环节,实现全球纺织工业布局与转型升级。

(三)考虑制度距离,选择合适东道国

“一带一路”沿线幅员辽阔,其中制度质量较差的国家居多,纺织服装企业在对其投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制度障碍,需充分考虑制度距离对其区位选择的影响。纺织服装企业在进行区位选择时,应该遵循“正向制度距离越小,负向制度距离越大”原则。当选择在“一带一路”制度质量强国进行OFDI 时,纺织服装企业应选择在与中国制度距离接近的国家进行OFDI,以期降低制度壁垒对OFDI的影响。当选择在“一带一路”制度质量弱国进行OFDI 时,纺织服装企业应选择在与中国制度距离较大的国家进行OFDI,充分发挥我国纺织服装企业的竞争优势,统筹利用东道国的自然资源与市场规模优势。通过评估与权衡投资动机、投资回报率、双边的制度距离等,纺织服装企业应妥善选择东道国,提高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址的有效性。▲

注释:

①数据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数据http://ccpithz.huzhou.gov.cn/czzz/zhdt/20191217/i25704 84.html.

参考文献:

[1]盛宝魁.加快我国纺织服装业对外直接投资问题的研究[J].天津工业大学学报,2008(1):84-88.

[2]任媛媛.当前我国纺织服装对外贸易发展的新趋势与提升路径[J].对外经贸实务,2018(7):49-52.

[3]许欣. “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风险及对策分析[J].改革与开放,2020(13):19-23.

[4]许唯聪.制度差异对中国OFDI空间布局的影响——基于双重差分空间滞后模型的分析[J].经济经纬,2021 (3):44-54.

[5]杨瑞瑞,刘永旺,古丽娜尔·玉素甫.“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制造业OFDI的区位选择[J].统计与决策,2020(7):99-102.

[6]周杰琦,夏南新.“一带一路”国家投资便利化对中国OFDI的影响[J].亚太经济,2021(5):82-94.

投资策略探析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水利工程作为国民经济建设的基础产业,到了蓬勃的发展。水利工程具有投资金额大、建设周期长、技术工艺复杂等特点。同时,随着我国水利工程的逐渐增多,在实际的操作中也遇到越来越多的挑战,工程规模和复杂性增加,在客观上增加了水利工程建设面临的风险。本文分析了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提高项目投资控制与管理水平提出了相关的见解。

关键词: 水利建设;投资;风险分析;防范措施

1.绪论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蓬勃发展与现代化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新建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的数量快速增加,工程建设规模日趋庞大,投入资金不断增加,水利工程的风险也愈来愈大。水利工程风险,是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的未来收益具有不确定性,在投资过程中可能会遭受不同程度损失的风险。

本文在充分汲取和借鉴国内建设工程风险管理有关知识与理论的基础上,探索水利工程风险的识别和管理,并提出应对和化解措施探析。

2.水利工程投资风险分析

2.2 水利工程投资风险的分析

水利工程投资风险分析是在已进行的决策风险、技术风险、资金风险、施工风险、环境风险、管理风险等风险识别基础上,进一步综合分析识别拟建项目建设和投产运营过程中潜在的风险因素。

2.2.1 决策风险

水利工程投资决策风险是指因建设项目建设者的决策失误而导致的风险。决策风险首先影响到项目的立项,水利工程由于一般投入都较大,所以决策一旦失误,将会给社会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

2.2.2 技术風险

水利工程方案的选择涉及工程技术的方方面面,水利工程的技术风险是指所采用的技术在先进性、可靠性、实用性发生重大变化时,导致生产能力降低,生产成本增加,或产品质量达不到预期要求,给投资项目带来不可预测的风险。

2.2.3 资金风险

在水利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的投入总是按照一定的规律逐步完成的,项目建设初期资金的投入相对较少,随着工程建设的不断进展,投资将会越来越大。如果项目建设所需要的资金不能按工程进展及时提供到位,就会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完工,将制约工程建设工期。

2.2.4 施工风险

施工因素对建设工期的影响是很重要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施工准备不足,计划不周,项目开工后缺东少西,施工作业面交叉,工序相互制约,使施工造成混乱。

2)施工技术水平低直接影响工程施工效率,致使施工质量不能满足工程建设的基本要求,或对工程建设造成损失以至于大量返工造成工期延误,成本增加。

2.2.5 环境风险

水利项目建设涉及江河、湖泊及周边地貌、生态环境、人文景观等产生不同程度的改变和影响。工程建设用地面积较多,土方开挖、堆置等会破坏当地植被,降低原有蓄水保土功能。

2.2.6 管理风险

对于一个水利工程而言,人员、技术、组织结构明显不合理,如果不能及时调整项目实施的组织结构,就会造成整个水利工程的组织规模高速膨胀与组织结构相对落后的矛盾,使管理架构越来越不适应项目实施的需要,给投资者带来管理上的风险。

3.水利工程风险的管理和防范

3.1 水利工程投资风险的管理

根据人们在进行风险管理措施决策时,所希望达到的目标,可以将风险管理措施分为风险利益规避措施、风险利益激励措施、风险利益交易措施。风险管理措施主要包括风险回避、风险分离、风险分散、风险控制、风险利用、风险自留、风险转移七种方式。

3.2 水利建设投资项目风险化解措施

通过对水利工程投资的特点分析,可以看出水利工程的不确定性因素种类繁多且相互关系错综复杂,这种状况以及水利工程保险市场的局限性,都要求迅速建立完善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因此,研究系统的风险分析及决策理论对水利工程投资和控制项目投资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水利工程投资风险管理总目标为:以较小的成本投入,最大限度的减少风险损失,获得最高的安全保障。风险管理目标一般分为损前目标和损后目标,一般而言,损前目标是指不论企业的实际损失情况如何,一个合理的风险管理系统都应该具备的目标,它包括经济的目标、减少烦恼和忧虑的安全目标和承担社会责任的目标。损后目标是指水利工程投资企业领导在能预见到的、最严重的损失发生后相对企业的状况在最低限度内可以接受的目标,它可以包括生存的目标、持续经营的目标、收益稳定和发展的目标

3.2.1 决策风险管理措施

分析决策阶段是影响水利建设项目投资风险的一个主要因素,通过充分调研分析和论证,用大量数据论证建设项目的合理性、经济学与先进性。在规划选址中做好公示工作,确保公众知晓并了解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3.2.2 技术风险管理措施

首先,建立健全技术开发的风险预警系统,及时发现技术开发和生产过程中的风险隐患。其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使用最先进的科学技术,缩小与县级技术领域之间的差距,提高关键技术的安全防御能力。

3.2.3 资金风险管理措施

首先,应注重资产占用于资金来源之间的合理期限搭配,搞好现金流量的安排。对收支性融资风险,应注重优化资本结构,从总体上减少收支风险,对防范投资项目筹资风险,有一定的作用。

3.2.4 施工风险管理措施

首先,对水利建设项目的实施项且管理承包制。其次,在施工过程中加强监理制。就业主而言,尽量把这项权力都赋予监理单位,监理单位作为公正的第三方,就要出面协调好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的关系,以便工程能保质保量如期完成。

3.2.5 环境风险管理措施

严格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在具体的防治措施布置上,充分利用工程措施的控制性和速效性,同时发挥生物措施的后效性和长效性,生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结合进行综合防治。一般以工程措施为先,复耕措施、植物措施随后,总体要求工程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完成。

3.2.6 管理风险管理措施

通过周密的组织架构完善内部的治理机制,建立合理的项目组织结构化和有效的决策机制、评价和激励机制。聘请专业化的项目管理队伍对项目进行专业化的管理,以达到项目管理的目的。

4.结论

水利工程投资风险已经越来越受到建设者的重视,在实践过程中,水利建设建设项目投资风险贯穿项目建设的始终,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只有通过对项目的风险因素给与足够重视,提出切合实际的防范措施。才有可能减轻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才有可能将风险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风险管理。■

参考文献

[1] 张茂才.工程建设项目风险管理研究[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4.(25).

[2] 李京,刘海彦.论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风险管理[J].现代营销.2011.12.

[3] 熊伟.水务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研究[J].广东蚕业.2016.5.

[4] 楚占旭.水电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探索与实践[J].水电工程.2015.10.

[5] 赵艳玲.富水电站项目投资风险管理研究[J].机电信息.2010.30.

[6] 王飞,李彩云.一般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风险管理与控制[J].中国化工贸易.2013.8.

投资策略探析论文范文第3篇

电视转播权的成功经营为现代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提供了可靠的资金保障,增强了国际奥委会的财政实力,同时国际奥委会在分配转播权收入时,充分考虑了各国奥委会、各单项体育组织的利益,使国际奥委会大家庭的成员都从中获益,有力地维护了奥林匹克大家庭的稳定和团结,促进了奥林匹克运动在全球的发展。总结和探讨其成功的营销策略,无论对其今后的持续发展还是对其他体育赛事电视转播市场的开发都会大有裨益。

奥运会电视转播权

体育比赛的电视转播权是指体育组织或赛会主办单位举办体育比赛和体育表演时,许可他人进行电视报道、现场直播、转播、录像等并从中获取报酬的权利。按照国际惯例,电视转播权是谁组织比赛就归谁,所以奥运会的电视转播权归国际奥委会所有。①国际奥委会通过《奥林匹克宪章》明确了奥运会电视转播权的归属权,并先后多次对电视转播权的经营和利益分成比例等内容进行了修改,通过立法,逐步确定、保护了国际奥委会的营销主体地位。②

奥运会电视转播权销售的简单回顾

1936年人类首次将电视转播技术应用于柏林奥运会,其时共播出138小时,有16.2万观众。二战后的1948年伦敦奥运会,英国广播公司(BBC)向组委会提供了1000几尼(相当于3000美元)的费用,作为拍摄奥运会报道的代价。奥运会期间共播出奥运节目64小时,伦敦周围50英里范围约50万人观看了转播。③④1956年,国际奥委会开始出售电视转播权,但方案刚一出台就遭到了美国三大广播网的强烈抗议。1958年,国际奥委会将奥运会的电视版权写进了《奥林匹克宪章》,规定国际奥委会是其转播权的唯一拥有者,并对电视台播报奥运新闻进行了严格的限制。1968年的墨西哥奥运会,国际奥委会以“赠款”的名义第一次从组委会中接受了15万美元的电视转播合同收益。从1972年慕尼黑奥运会开始,国际奥委会更加明确了电视转播权的商业价值,真正主动参与了销售电视转播权费用的分成。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组委会创造性地对奥运会进行了商业化运作,大幅度提高电视转播费,最终使该届奥运会盈利2.15亿美元。国际奥委会自1992年起再次明确了转播权的权利归属,取消了组委会在谈判电视转播权问题上的部分权利,奥运会电视转播权的收入也呈直线上升,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2000年悉尼奥运会的电视转播权收入分别达到8.95亿美元和13.18亿美元;冬季奥运会电视转播权的价格也在飞速上涨,1994年利勒哈默尔冬奥会、1998年长野冬奥会的电视转播费也分别达到3.53亿美元和5.13亿美元。电视转播费的不断上涨,为奥运会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支持。

奥运会电视转播权的销售和收入分配

在奥运会电视转播权销售的初期,其销售是由奥运会组委会独立进行的。1968年,墨西哥奥运会的组织者与美国广播公司签订了价值400万美元的合同,但国际奥委会并没有作为当事人参与,仅从中得到了15万美元的赠款。此后这种做法便成为一种惯例,奥运会举办国的组委会在谈判电视转播权方面拥有相当的自主权。⑤后来,为了加强对电视版权销售的管理,国际奥委会决定从1988年第24届奥运会开始,直接参与电视转播权的销售谈判。1992年,国际奥委会取消了组委会参与电视转播权谈判的资格,而由国际奥委会广播与电视委员会全权负责与各广播公司进行谈判,从而实现了对电视版权销售的完全控制。⑥

奥运会电视转播权的销售主要采用当面磋商的方式。如1995年的奥运会转播权在5家传媒机构竞争的情况下,国际奥委会经综合考察,最终直接与NBC签订了5届奥运会价值35亿美元的转播权合同。⑦随着电视巨头为奥运会电视转播权争夺的日趋激烈,公开招标就成为电视转播权更合理的销售方式。这种方式对提高奥运会电视转播权的价格曾起到过积极作用。2001年国际奥委会新任主席罗格上任后,严格规定了奥运会电视转播费的招投标过程,并对2010年和2012年两届奥运会进行了公开招标,这意味着国际奥委会对电视转播权的销售更趋公平和规范。获得转播权的媒体还可以实行二手乃至多手的播放权转卖,如美国NBC公司以4.01亿美元中标获得美国地区1992年巴塞罗那奥运会的独家转播权后,又把播放权转售给其他有线电视网,其中仅售给太平洋电视网有线电视广播公司就获得500万美元。⑧

国际奥委会在1966年罗马会议上通过了转播权收入分配办法:国际奥委会拥有出售电视转播权所获得的第一个100万美元,第二个100万美元的2/3以及其后每一个100万美元的1/3,并有将这笔款额给各单项国际体育联合会的分配权,剩下的款项可由奥运会主办国组委会使用。为了限制“技术服务费”的无限增长,国际奥委会决定从1988年卡尔加里冬奥会和汉城夏奥会开始,“主办国组委会为保证提供最佳技术服务,可以获得(技术服务费的)20%;其余款项在组委会和国际奥委会之间分配”。从2002年起,又将分配方案调整为奥运会电视转播收入的49%给承办地奥运会组委会,51%给国际奥委会。国际奥委会再将所得的51%一分为三:1/3给参加奥运会的各世界单项体育组织,1/3给奥林匹克团结基金,1/3留在国际奥委会。

奥运会电视转播权的营销策略

逐步确立国际奥委会的主导地位。在奥运会电视转播权有偿转让初期,国际奥委会只是象征性地从奥运会组委会中收取一些转让所得。随着电视转播权价格的不断上涨,国际奥委会为了能够从中获得更多的利益,便直接介入了转播权的谈判,从而形成了国际奥委会与奥运会组委会共同谈判的局面。为了能够与电视传媒机构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避免组委会为了一届奥运会的眼前利益而影响到奥林匹克品牌的声誉,国际奥委会收回了组委会参与转播权谈判的权利,由国际奥委会集中对电视转播权进行营销。

提高各组织的利益分成,利于创造精彩的体育比赛“产品”。为了使奥运会“产品”生产者(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国家奥委会、国际奥委会,尤其是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得到更多的利益,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促使他们精心组织奥运会的各项比赛,生产出刺激性和可观赏性强的高质量的“产品”,国际奥委会在电视转播权利金的分配中,随着其角色的不断转变,逐步调整了转播权利金的分配比例,由1984年以前的30%提高到2004年以前的40%,2004年以后这一比例又调整为51%。同时,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分配到的资金也随之提高,如射箭联合会、业余田联、自行车联盟等组织从电视转播权利金中分配到的资金分别由亚特兰大奥运会的267.7万美元、867.7万美元、17.7万美元增长到悉尼奥运会的416.8万美元、1766.8万美元和816.8万美元。⑨国家奥委会也从中获得了用来训练和发展奥运会代表队、奥运选手和奥运希望之星的财政支持。

不断加强奥运文化传播。随着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奥林匹克品牌的内涵不断丰富,外延也在不断拓展。同时,电视媒体对奥林匹克运动的传播,使得奥运会转播已不仅仅是对竞赛本身的转播,更是对文化的传播。因此,电视转播机构要不断丰富和善于挖掘各种素材,利用现代先进的转播技术,将电视观众带到奥运会的角角落落,充分体验奥运文化,从而形成由单一的竞赛产品向外围产品扩展的奥运会产品线。奥运会产品线的形成可以大大增加奥运会转播的素材,从而提高电视收视率,吸引广告商的广告投入,进而再度刺激电视转播商购买奥运会电视转播权的兴趣,形成电视转播权营销的良性循环。

继续稳步提高电视转播权的价格。奥运会是国际上规模最大、水平最高的综合性运动会,奥林匹克品牌已是国际上的强势品牌,无论从其知名度、美誉度、赛期、竞技水平,还是赛事的电视收视率,都为广告商通过奥运会电视节目带来可观的广告收益。奥运会电视转播时间的大量延长,吸引着众多广告商的介入,因而保证了电视转播机构成本的回收和可观的经济效益,高价竞购奥运会电视转播权也成为电视转播机构的战略选择,奥运会电视转播权价格也因此不断增长。虽然如此,但以同期奥运会与世界杯足球赛相比,2002年卡尔加里冬奥会的电视转播收入为7.38亿美元,2002年世界杯足球赛的电视转播收入为6.5亿英镑,按同期利率折合约为8.45亿美元,这与奥运会的全球品牌是不相符的,同时也说明奥运会电视转播费的提高还有增长的空间。⑩因此,国际奥委会应在电视转播机构能够承受并可获益的情况下,继续稳步提高电视转播权的转让价格。

加大电视转播权市场的全球开发力度。随着奥运会电视转播权转让市场的不断开发,同时也为了避免美国的经济动荡给奥运会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避免受制于美国电视转播机构的局面,国际奥委会不断加大美国以外电视转播权的营销力度。目前,欧洲广播联盟(EBU)、日本的NHK和加拿大的CBC等电视机构都加入了购买奥运会电视转播权的行列,并且这些机构购买转播权的费用也在迅速增长,从而使美国在电视转播权市场中的比例有了明显的下降。在加强美国市场的同时,帮助大的转播商建立分销体系,建立强大的电视营销网络势在必行,并应成为今后电视转播权市场营销的努力方向。

实施电视转播权的长期捆绑销售。以奥林匹克品牌的国际影响力,借助奥运会的精彩节目转播吸引广告客户、赚取广告费用是电视转播机构以巨额资金购买电视转播权的动机。1995年以前,国际奥委会的电视转播权是一届一届的零售。1995年,国际奥委会开始实施一项长期捆绑销售战略,即将今后若干届奥运会的电视转播权联合销售,并于当年将电视转播权的出售时间范围扩大到2008年,随后实现了与美国、澳大利亚、日本、中美和南美、中东、欧洲地区签署了至2008年51亿美元的电视转播合同。11

降低转播成本,提高转播质量。从历届奥运会转播费用来看,其成本是非常昂贵的,其中转播所需的技术费用占到了将近1/2。而各大转播公司都有自己的技术优势领域,为了能够提供稳定清晰的信号,保证电视广告商的利益,国际奥委会就必须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协调好与奥运会组委会及各方面的关系,促成奥运会转播期间各大转播公司之间资源的整合,减少资源浪费,降低转播成本,保证电视转播的质量。

有效保护电视转播者的利益。保证奥运会电视转播商的利益是奥运会电视转播权价格不断增长的重要条件,为了有效保护电视转播商的利益不被损害,国际奥委会应当在不影响奥林匹克品牌和运动员身心健康的原则下,尽量为电视转播商提供必要的条件,如汉城奥运会组委会就把田径比赛时间提前到上午进行。悉尼奥运会期间,为保证转播商NBC的商业利益,国际奥委会禁止网络媒体直播奥运会,只能在NBC每晚播放过比赛节目后,在NBC独家开设的奥运会官方网站浏览。12对于电视转播商的另一项有效保护措施就是在一些国家或地区实施电视转播销售的唯一性,使电视转播在这些国家或地区具有排他性。国际奥委会的经营策略一般是对国家或地区的唯一对象销售转播权,区域内的电视媒体必须竞价才能获得转播权,一方面不仅可以极大地提升电视转播权的销售价格;另一方面,电视台得到电视转播权后,获得了转播奥运会的区域垄断权,导致转播期间的电视广告价值迅猛攀升,获得丰厚的利润。(本文为河南省科技厅2005年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编号为0513054800)

注释:

①马晓:《奥运会电视转播权及网络转播权的法律分析》,《电子知识产权》,2003(4)。

②张立、石磊、黄文卉等:《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研究》,《体育科学》,1999,19(6)。

③骆正林:《奥林匹克运动与电视机构的半世情缘》,《体育文化导刊》,2005(4)。

④文媛:《奥运会电视转播权问题研究》,《渝西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1)。

⑤赵兰革、赵开尔:《夏季奥运会财政主要来源分析》,《湖北体育科技》,2002(6)。

⑥何慧娴:《无争议规则与有争议实践——我国体育赛事广播电视转播权开发的实践与思考》,《体育文化导刊》,2002(6)。

⑦GiGi:《NBC豪赌五环》,《中国体育》,2003,7/8。

⑧⑩赵长杰:《奥林匹克进展——从雅典到雅典》,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⑨邱招义:《奥林匹克营销》,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05年版。

11卢泰宏:《行销体育:奥运篇 世界杯篇》,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12陈云开:《赛事经营管理概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作者单位:开封大学体育部)

编校:张红玲

投资策略探析论文范文第4篇

前言:我国是人口大国,家庭对于高等教育经费分担上占据了教育领域的一席之地。家庭对高等教育过热投资,主观跟风求学的心态,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就业风险。就业问题关系着民生问题,关系着人民未来生活水平,关系着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及人民的幸福指数。所以我们要引起高度重视。因此本综述收集多方资源进行梳理、整合以方便后人深入研究。

一、理论基础--人力资本理论

在1906年发表的《资本的性质和收入》一文中首次提出人力资本的概念,并将其纳入经济分析的理论框架中。舒尔茨于1960年在美国经济学年会上的演说中系统地阐述了“人力资本理论”作为人力资本理论诞生的标志。舒尔茨是从探索经济增长之谜而逐步提出人力资本理论的。舒尔茨认为,传统的经济理论中漏掉了重要的生产要素,即人力资本。

家庭高等教育投资是家庭对学校教育中的高等教育投入一定资源(如货币成本),以形成家庭成员的专业性人力资本,提高家庭人力资本存量和优化人力资本结构,以获得更多的投资收益。家庭高等教育投资是一种较高层次的人力资本投资。

二、家庭高等教育投资的现状分析

(一) 相关文献现状

在中国知识资源总库CNKI中,以家庭对高等教育投资问题为主题的有183篇,以它为篇名的只有59篇。其中发表年度看,从1996年至2013年关于此话题的文章逐年增加,2008年12篇为最多,今年仅有6篇。

从这些文献中可以看出,一是说明目前关于家庭对高等教育投资方面的研究还是有欠缺的,没有引起重视。二是高等教育投资在家庭方面有积极影响,但确实也出现许多问题,尤其是家庭高等教育投资与就业问题。

(二)家庭在高等教育投资中的比重增加

高等教育学费制度改革作为我国教育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已经进行了20多年的实践,家庭承担高等教育费用比重越来越大,已成为筹措高等教育经费的一个重要渠道,这对高等教育发展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兰州大学教育学院罗云、王义在2008年第6期继续教育研究《我国家庭教育投资的历史研究及现状分析》中写到,家庭参入到高等教育投资中,拓宽资金来源的渠道,为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了的可靠资金来源。在改革开放以后,高等教育的规模也日益扩大,国家财政支出已经不能完全满足高等教育日益发展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家庭承担部分高等教育费用,不仅弥补国家教育经费不足的困境,也为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可靠的资金保障。

武汉理工大学邱美凤在硕士学位论文中,运用大量图表分析了现阶段我国家庭高等教育投资经费在国家和家庭之间的投入比例情况得出:我国近年来,高等教育经费中,学杂费占教育经费的比例逐年增加,在教育经费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三、家庭高等教育投资存在的问题

在众多文章中,所描述的家庭在高等教育投资中出现的大小问题有很多,但综合分析来看,主要原因在于家庭投资过度、教育过度与就业失衡、投资结构不合理等。

(一)投资数额占家庭总支出比重大,相对超标

在青岛大学硕士毕业论文《大学生就业视角下的家庭教育投资风险研究》中,作者运用图表很清晰地描述了城镇居民与农村军民各类生活消费所占比例,由此可以看出,高等教育收费偏高。

武汉理工大学硕士论文《家庭高等教育投资与大学生就业汇报问题研究》一文中讲到,从1994年我国实行高校收费双轨制,至1997年并轨以来,家庭和个体对高等教育投资不断增加,这从我国高等学校的收费标准不断增长可见一斑。

(二)教育过度与就业失衡

在很多文章中都提到教育和就业的关系,两者之间如何均衡的问题。首先,提到最基本的就是教育过度的概念。宏观表现为知识性失业,它的主体是具备一定只是和专业技能的知识劳动者。一般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有工作能力和工作意愿的劳动者,无工作机会,成为显性失业者;一是有受过高等教育劳动者屈就于就低层次的工作,即人才高消费,属于隐性失业者。

(三)家庭高等教育投资结构不合理

家庭进行高等教育投资的前提是获得收益,但收益既包括现金收益,也包括非现金收益,例如声誉、社会地位、社会重视程度等。因此,家庭在进行教育投资时,即使了解技术岗位的就业前景和收益比起普通的高等教育要好,但是碍于高等教育带来的非现金收益要远远超出职业院校教育,因此家庭和个人会出现“逆向选择”,坚持选择高等教育投资。

四、家庭高等教育投资问题的建议

近几年来,人们对高等教育投资充满热情,而高校毕业生率持续走低的事实已充分说明高等教育投资风险就在我们身边,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越低其家庭的高等教育投资的风险也就越大,家庭遭受的损失也越大同时对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也越多,总之,家庭高等教育投资的不断增大不仅加重了低收入家庭的贫困程度,而且容易对社会产生不安定因素。

在《我国家庭高等教育投资的历史研究及现状分析》中,兰州大学教育学院的罗云、王义认为,应该合理引导家庭高等教育投资,规避家庭高等教育投资风险。他们认为现阶段政府应依法履行适应高等教育规律和特点的预算管理制度,这是治理乱收费的源头所在,也是依法保证高校学费稳定和家庭承担合理的高等教育费用的一个重要手段。

而在武汉理工大学硕士论文《家庭高等教育投资与大学生就业汇报问题研究》一文中邱美凤认为,应该理智投资,理性择业。调整家庭高等教育投资的心态,理性对待投资;调整父母对子女的期望值,也调整自己的期望值;营造宽松的家庭氛围,不要在就业问题上为子女施加任何压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为毕业生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提供全方位的就业平台。

参考文献:

[1]李继峰.论贫困家庭的高等教育投资和收益[J],陕西,高等教育研究,2005年4月第26卷第4期

[2]罗云,王义.我国家庭高等教育投资的历史研究及现状分析.兰州,继续教育研究2008年第6期.

[3]谢秀英,我国家庭高等教育投资基本动因探析,当代经济科学,2000,2:95~96

[4]唐昕,董维春,刘晓光,从投资风险角度分析我国高等教育投资问题及对策,2008,10,第7卷第5期

[5]西奥多·舒尔茨著,蒋斌等译.人力资本投资:教育和研究的作用[M].上海: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

投资策略探析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 赣州拥有丰富的“红、绿、古”色旅游资源。本文就赣州把握好“红色旅游”主题的同时,如何整合“红、绿、古”色旅游资源,促进“三色”旅游协调发展,提出了战略性整合发展原则和策略。

[关键词] 赣州;“红、绿、古”色旅游资源;整合发展策略

[文献标识码] A

[作者简介] 喻荣春,江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副研究馆员,研究方向为旅游管理。(江西 南昌 330200)

当前,红色旅游开发浪潮席卷全国。江西赣州有着丰富的“红、绿、古”色旅游资源,在大力发展红色旅游的同时,如何整合“红、绿、古”色旅游资源,促进“红、绿、古”色旅游协调发展,提高资源的市场迎合度,实现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赣州“红、绿、古”色旅游资源概况

1.红色旅游资源。根据国家旅游局的界定,红色旅游资源是指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新中国成立以前,包括红军长征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等重要的革命纪念地、纪念物及其所承载的革命精神。

赣州曾是革命苏区,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红军长征出发、第三四五次反围剿战场所在地,红色旅游资源十分丰富。红色旅游区主要包括赣州市东部的于都、瑞金、会昌、石城、宁都、兴国等县市。

现保存较好的主要红色旅游资源有:瑞金的叶坪革命旧址群、沙洲坝革命旧址群和云石山旧址群,宁都县的宁都起义总指挥部、宁都会议旧址群、兴国的烈士陵园和将军馆革命遗址,毛泽东长冈乡调查纪念馆,于都红军长征第一渡,会昌的文武坝旧址群和筠门岭旧址群,石城红家垄红四军军部旧址,寻乌的红四军司令部、政治部旧址等。

2.绿色旅游资源。“绿色”旅游资源即生态旅游资源,是指处于良好、稳定的生态环境和生态系统中的自然景观。

赣州绿色旅游资源以丹霞碧水而著称,境内有2个国家级的森林公园和16个风景区,它们是翠微峰森林公园(国家级)、通天寨风景区、灵山风景区、罗汉岩风景区、汉仙岩风景区、通天岩风景区、峰山风景区、五指峰风景区、陡水湖风景区、聂都溶洞群风景区、梅关——丫山风景区、小武当山风景区、天龙山风景区、三百山森林公园(国家级)、九曲——长滩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有阳岭自然保护区、九连山自然保护区,还包括虎岗温泉在内的多处温泉。

3.古色旅游资源。“古色”旅游资源是指具有悠久的历史,能激发旅游者的旅游动机和旅游行为的古迹、遗址、民族风情、文化艺术等资源。

赣州是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悠久的历史、灿烂的文化形成了以文物古迹和客家民俗风情为依托的古色资源,主要包括:建筑文化资源,如宋城和相关建筑组成的旅游景观、客家围屋等;方言文化资源;饮食文化资源;民俗活动资源;书院文化资源,如赣州文庙、兴国潋江书院;宗教文化资源,如大余县的嘉佑寺塔,信丰县的大圣寺塔,安远县的天为塔等唐宋佛教建筑;风水文化资源,如赣州的玉虹塔、龙凤塔,宁都县城的水塔,兴国的朱华塔等。

二、赣州旅游资源开发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在全国红色旅游热潮的推动下,赣州旅游业飞速发展,提出了“唱响红色、打造绿色、包装古色”的旅游发展思路,打出了“到赣州去,追溯共和国之源”的口号。先后投资6000多万元完善旅游基础设施,恢复了24个苏区中央部委旧址,并以“红色景点”为中心,先后建起了红军茶馆、苏区歌舞表演厅、红军演练场等40多个集旅游、娱乐、休闲、消费于一体的新项目。同时与韶山、梅州、上杭、井冈山等地的旅游部门加强合作,整合红色旅游资源,不断推出新的红色旅游线路,初步形成了以瑞金为中心的赣、闽、粤红色旅游“金三角”。

与此同时,以自然风光、客家文化为主题的旅游资源也得到了一定的重视与相应的开发。瑞金的罗汉岩风景名胜区、黄柏原始森林、九堡密溪古围屋等40多处生态旅游资源以及客家古建筑群等人文景观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开发。总体而言,本区旅游资源丰富,互补性强,组合较为合理,整体吸引力正在不断增强。

据赣州市旅游局统计,2004年来赣州参观的国内游客586. 81万人次,境外游客4. 49万人次,旅游总收入达34. 74亿元,其中瑞金游客高达53. 5万人次,实现旅游收入1.56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5%、18%。“红色旅游”正成为赣州最具吸引力和影响力的旅游热线。

客观地说,赣州的旅游发展取得了较为可观的成绩。但是,放眼全国、全省,赣州的旅游业还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

(1)红色旅游资源开发相对比较全面,但仍有许多革命旧址、纪念地景点尚未对游人开放;各红色旅游景点缺少统一管理,未能形成统一开发的局面;线路不够成熟,旅游机制也不完善,存在区域内部竞争的威胁;从文化角度看,多数红色景点在开发的过程中对红色文化只是作了简单的挖掘。

(2)绿色旅游资源只有通天岩、翠微峰国家森林公园和三百山风景区等景区开发较好。其他绿色自然景观资源开发缺乏深度,没有充分挖掘其中的人文历史背景。

(3)客家旅游资源没有开发好,除了赣县的客家文化城开发较好外,其他有关客家文化的旅游资源基本没有开发。

(4)赣州历史文化旅游资源十分丰富,但是缺少有效的宣传,因此,赣州历史文化旅游资源的知名度和竞争力都不强。

从以上分析可知,赣州红色旅游得到了较全面的发展,但是,红色旅游仍是一种选择性旅游形式,相对其它大众性旅游,其旅游开发的力度和深度都没有达到相对成熟的水平,目标市场具有很强的局限性。因此,在把握好本区“红色旅游”主题的同时,如何整合开发其他大众性旅游形式,将红色旅游大众化,走红色、绿色、古色相结合的红色旅游发展道路是红色旅游发展的关键,也是赣州旅游业向纵深发展的内在要求。

三、赣州“红、绿、古”色旅游资源整合发展策略

(一)整合原则。资源整合,即实行统筹协调,形成综合优势,通过各级各类资源的综合开发,形成点、线、面的有机结合、各具特色的区域、线路和复合性旅游产品,增强旅游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根据赣州“红、绿、古”色旅游资源特点、地理区位和市场需求等相关因素,在资源整合过程中,不仅要整合物质资源,还要整合精神、文化资源;不仅要对本地资源进行整合,还要推进与相邻景区的资源整合,形成红红、红绿、红俗和红古结合的红色旅游发展格局(如图所示)。为此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树立大市场、大旅游理念。美国营销学家菲利普·科特勒提出的“整合营销观念”强调将各种要素组合起来的重要性,要求各要素成为统一的有机体,形成合力为顾客的利益服务。因此,在赣州“三色”旅游资源的整合中,要树立大旅游、大市场的开发意识,以资源共享、客源互流、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为目的,整合多种类型的旅游资源,形成以红色旅游为主,生态、观光、修学、科考等旅游为辅的多种类型旅游相辅相成的大旅游格局。

一般而言,旅游线路上参与组合的要素越多,组合变化程度越大,旅游资源的吸引力就越强,旅游线路的价值就越高。赣州“红、绿、古”色旅游资源分布广泛,但各地的资源特色并不一样,因此在进行旅游线路设计时,在突出主题的前提下,精心选择和编排三色资源,科学合理地连接相关景点。一条融绿色、古色资源的红色旅游线路可让青山绿水、革命情怀、文化魅力三者相得益彰、相印生辉,这样既可满足不同旅游者的需求又可提高旅游业的总体规模和效益,使整个线路集思想政治教育与旅游观光于一体,寓教于乐。

2.以市场为导向的原则。根据旅游经济学均衡理论,旅游需求与旅游供给相互依存,相互矛盾,旅游供给虽然受很多影响因素的制约,但归根结底最基本的影响来自旅游需求,即旅游供给的数量和水平都要以旅游需求为前提,离开旅游需求来确定的旅游供给必然是盲目的。因此在赣州红、绿、古色旅游资源整合中,需根据旅游市场的需求内容和变化规律,结合红、绿、古色旅游资源的特色,确定旅游资源开发的主题、规模和层次,寻求与其相匹配的客源市场,最终确定目标市场,满足旅游市场需求。

3.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正确处理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关系,把旅游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有机结合起来,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逐步实现旅游业与人口、资源、环境相适应的可持续发展。为了达到永续利用的目的,必须加强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使革命文物、文献、遗址、纪念地、建筑等得到妥善保护和修缮,保护其独特的风貌。同时提倡科学的环保旅游,通过开展旅游活动,积累更多的资金用于资源的保护,使保护与利用实现双向互动,和谐统一,走上自我完善,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

(二)整合策略

1.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变。从旅游资源的产权属性来看,“三色”旅游资源的主要部分属于社会公共产品的范畴。按照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政府是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和管理者,那么就应该发挥政府在旅游资源开发中的主导作用。另外,从我国经济体制转型以及旅游资源开发与利用的现状来看,一方面,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正处在初步建立阶段,政府在经济运行和发展中的调控力量和管理力度还是十分强大的,赣州“三色”旅游资源的整合开发与利用必须借势和依靠政府宏观调控和计划指导这只“有形的手”;另一方面,由于受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等方面的制约,红色旅游产品营销市场(与绿色、古色等旅游产品比较)仍然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今后要进一步挖掘资源潜力、拓展红色旅游产品的开发与营销空间,也需要政府在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组织协调等方面给予大力扶助和支持。因此,在整合赣州红、绿、古色资源过程中,须充分发挥政府主导职能,通过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两种手段对旅游资源进行有效整合,使其规模化、品牌化,最终实现旅游发展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的转变。

2.准确定位,树立鲜明的旅游形象。旅游策划专家陈放指出:旅游产品营销“一半靠策划,一半靠规划”。所谓旅游策划,是指依托旅游资源,借助人脑的创造性思维来实现旅游资源与旅游市场的结合;而旅游规划则是根据一定的目标体系对旅游发展要素所做的安排;二者的有机结合是实现旅游产品营销目标的核心和关键。而实际操作中,旅游产品的策划与规划工作又往往是建立在营销市场定位基础之上的。

旅游地形象定位是旅游地形象策划的核心。旅游地的主题形象是旅游地对客源市场产生吸引力的关键,是旅游地的象征,是召唤旅游者前往旅游的旗帜,同时也是旅游者对旅游地的感觉和认知印象。旅游地之间的竞争很大程度上是旅游形象之间的竞争,一个良好的旅游形象是塑造一个旅游地品牌的基础。深刻把握好旅游地主题形象,将给旅游产品的促销带来无限商机,达到出奇制胜的效果。从赣州红、绿、古色旅游资源的现状来分析,赣州旅游形象可定位为:“红色故都、江南宋城、客家摇篮、东江探源”。

3.优化组合,突出重点,推出精品。根据旅游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一地的旅游产品具有“投入期——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的生长周期。红色旅游产品本质上属于传统专项旅游产品,存在着产品衰退的潜在危机。因此,必须尽快对赣州红色旅游区的旅游资源进行优化,以“红色故都”瑞金为核心,高起点、高品位、大手笔整合“红色、绿色、古色”三个品牌,为赣州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证。以“红色”为龙头,历史文化为纽带,青山绿水显魅力,推出“共和国寻根”、“红色故都、绿色风光”、“赣江探源、长征之路”、“红色圣地、绿色宝库、客家风情”等旅游线路,以形成本区旅游资源的多功能组合,满足不同旅游需求,延长旅游产品的生命周期。

4.感知与体验相结合,注重体验。旅游决策的基本原则是最大效益原则,即旅游者在资金和闲暇时间确定的条件下去追求最大的旅游效益,其内涵主要是指旅游者的精神享受。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旅游者外出旅游是为了满足自己社交、受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需求。而体验所对应的人的需求是“自我实现”,它同时也可能满足人的“社交需求”和“尊重需求”。因此整合赣州红、绿、古色旅游资源,设计推出体验式旅游可以从更深层次满足游客的潜在需求和欲望。

目前,赣州红色旅游线路的开发中普遍对旅游者的体验重视不够,与红色旅游相关的体验活动开展得也不够。不论是革命圣地还是伟人故居,大都是以物品陈列配以图片文字解说,不能满足现代游客体验参与的要求。因此革命年代的许多题材如战争等是和平年代里的人们很感兴趣的旅游开发方向,应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场景再现。在红、绿、古色组合旅游线路中应安排各种参与性项目,如吃上一碗红米饭,喝上一碗南瓜汤,走上一段红军路等活动,既能为旅游目的地带来经济效益,又能激发旅游者的兴趣,加深对革命精神的体验。

参考文献:

[1]田至美,邵航.简论大别山“红”、“绿”旅游资源组合开发策略[J].资源与产业,2006,(2).

[2]喻荣春,孙淑芬.赣州“古色”旅游资源的市场策略探析[J].企业经济,2005,(10).

[3]文军.开发江西赣州六县(市)红色旅游的探讨[J].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 (1).

[4]陈放.中国旅游策划[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03.

[责任编辑:徐国庆]

投资策略探析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中国与韩国法律文化的差异,造成了在华投资的韩商在面对中韩两国冲突的法律文化时,韩商在中国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投资方式、技术创新、市场拓展等方面都深深受到了中国法律文化的影响。

关键词:法律文化;法律环境;韩商;外资企业

法律文化作为一个独特的概念,是从整体的文化中划分出来的,它包括了法律理念、法律意识、法律心理、法律思想、民众的法律素质水准和法律的社会效应等,还包括了与法律有关的社会风尚、习惯、伦理道德以及传统观念等。当代中国既承继着传统社会法律伦理化的“人治”思想,又吸吮着传入中国的前苏联“阶级斗争或阶级专政的工具主义”法律思想,以及西方的法律权威至上和良法主治的“法治”思想。其中,前苏联的法律思想由于具有理论上的悲剧性,对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影响正在退缩;而中国传统的人治思想也正逐渐向法治思想转变。尽管如此,我们所期望的现代社会真正意义上的“法治”仍未完全建立。因此,西方法律文化、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和马克思主义的法律文化三种历时性的法律文化以共时性的形态存在于当代中国的法律文化之中,它们之间的碰撞和冲击构成了转型时期中国特色的法律文化。

韩国的法律最初主要受到中国法律的巨大影响,它从高丽时代就開始继承模仿中国的法律,直到日本占领韩国。1910年,日本吞并韩国之后,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令,韩国法律的现代化也正始于这时。1945年,摆脱日本殖民统治以后的韩国又被美军进驻并实行军事统治,直到1948年韩国独立,因此韩国法律又受到上述两国的影响。独立后的韩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致力于消除其他国家影响,制定适合本国发展的法律制度,韩国的宪法和刑法主要受到西方有关法律思想的影响,民法则保留了东方礼制和伦理色彩,诉讼法既有大陆法系的特征,又有英美法系的影响,从而形成了自已特有的法律文化,逐渐步入了现代法治之轨道。

由此可见,韩国的法律文化既存在与中国的法律文化交融的地方,但它由于更多的受到了日本和西方有关法律思想的影响,民主法治建设相对更为完善;而中国所提倡的法律权威至上、自由、正义、民主的新型社会主义法律文化观念还没有完全确立,还需要一个长期艰难的过程。在华投资的韩商在面对中韩两国处突的法律文化时,韩商在中国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投资方式、技术创新、市场拓展等方面都深深受到了中国法律文化的影响。

一、 韩商在中国投资的概况

韩商在华投资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中国自1978年末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之后,便开始引进外资。很多国家和地区也是自那时以后,开始对中国进行直接投资的。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韩国属于对华直接投资起步较晚的国家。从1992年中韩两国建交以后开始,双方政府签订了贸易协定及民间投资保护协议,以及成立经济、贸易与技术合作联委会的协议,中韩在贸易、投资、技术等领域的合作迅速展开。目前中国已经成为韩国第一大海外投资对象国,从商务部有关统计资料看,韩国对华直接投资占韩国海外总投资的比重由1992年的9.8%到2001年的82.77%。相应地韩国也发展成为中国利用外资的主要来源国之一。虽然港澳资金仍是最大宗的外资来源,但其金额与所占的比重却节节下降,由1989年的64.60%下降到2002年的41.39%。而韩国赴中国投资却急速攀高,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4年1月~2004年10月,韩国对华实际投资额更高达56.67亿美元,其投资金额首次超过日本,达到历史最高水平,成为在华投资第一大国。

韩商对华投资主要集中在环渤海湾地区的东北和山东等地,对中国南方省市和内陆地区投资较少。中国加入WTO和开发中西部战略实施以后韩商对中国沿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的投资出现扩大的趋势,天津江苏辽宁上海浙江等地也是韩商的投资热点地区。在华投资的韩商投资方式呈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首先在华投资的韩商长期以来遵循的新建投资模式加大了在华购并投资的力度;其次韩商在华投资的独资化倾向越来越强,在华投资的大型韩国企业都出现了明显的增资扩股或独资取代合资的现象,购并成为主要投资方式。据韩国全国经济人联合会对100 家在华投资的韩国企业的调查显示,目前在华投资的韩国企业的独资化率已由1993年的23.67%提高到了2002年的57.34%;第三韩商在华投资从单个项目的投资转向产业链投资。

二、 中国法律文化对在华韩商的影响

1. 对韩商选择投资区位的影响。目前,韩商主要集中在山东、天津、北京、河北、东北三省以及东南沿海等地区,这一方面跟区位优势、交通资源因素有关,如山东省;另一方面也跟当地的优惠政策、以及法律文化紧密相关的。特别是自2000年以来,韩国资本对山东半岛各城市的渗透力悄然增强,仅青岛市累计利用韩资就占了韩国在华投资的1/4。

由于不同地区的法律文化环境不同,而中国环境立法、环境执法上存在缺陷,从而导致部分企业及地方、部门机关只注重经济效益,而不重视环境效益,相当部分中小企业外商将污染型、资源消耗型企业设立在那些法律意识较为淡薄的地区。据中国国家有关部门的统计资料表明外商在中国的投资项目中,高污染产业仍占很大比重,且呈上升趋势;1995年外商在中国设立生产企业312万个,其中属于高污染的竟占39%这些高污染企业不仅大多密集于中国东南沿海一带,而且已经北上,并向内地乃至“老少边穷”地区推进。韩国作为在华直接投资的企业数量最多的之一,他们的投资区位选择也受到了此因素的影响。

2. 对韩商选择投资领域的影响。现有法律中存在对外商投资的不合理限制,国内市场开放程度不够,无法满足大型跨国公司占领中国市场,并希望将投资企业形成以之为中心的内部市场的愿望。1997年12月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有13个,包括邮政、电信业务经营管理,空中交通管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等衍生业务,广播影视业等。这些限制在近几年虽已逐步放宽,但程度仍有限。邮电通信须由邮电部门统一规划、建设和经营;航空运输业尚不允许外商独资;零售商业虽早已允许投资,但试点仅限在北京、上海、广州、大连、青岛及五个经济特区,且同样不允许独资;至于投资金融领域、外贸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限制更严格。对于外商投资的经营活动,也存在诸多限制,如当地成分要求过高、内销比例限制、不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A、B股上市、一个项目一个申请等。在产业投向方面,外资项目绝大多数集中于劳动密集型的加工业以及房地产业,而对中国基础薄弱的农业、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却投资甚少。

严格的市场限制扼制了韩商的大型投资,却导致中小型企业的大量涌入,大部分韩商在华投资集中在制造业,尤其在服装、玩具、鞋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最多,而其他贸易业、运输、保管业、建筑业等非制造业处于低调;对韩商法律中介服务的不合理限制,导致中国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腐败滋生,影响了韩商在中国国民经济中发挥更为有效的积极作用。

3. 对韩商开展技术创新的影响。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发展的历史不长,在许多方面还存在着问题,比较突出的就是在规范领域方面,对一些特定的知识产权缺乏法律规制。例如在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着许多漏洞,现有的法律条文要么只有一些模糊抽象的规定,要么就缺少这方面的规定,从而使一些高新技术企业在其自身权利遭到侵害时难以寻求合适的帮助,比较典型的如数字化网络技术对版权保护的要件乃至版权自身的存在方式提出了挑战,而中国目前版权法的规定仍然处于传统保护模式之下,因而对于如数字化行为是对作品的复制还是演绎这类问题存在很大的争议,这对韩国以数字电视、通信为主导的高新技术企业直接在中国设立研发部门,存在很大的挑战,对科技文化领域的韩资引进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国民的法律意识是良好的法律环境的基础,也是投资环境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中国目前国民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亟待:(1)由于知识产权法律宣传力度较弱,也由于知识产权法律在中国兴起时间不长,普通公民的知识产权观念比较模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强;(2)中国的企业既不注重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也不注重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任意盗用其他公司的商标和专利,这种纠纷在目前十分普遍;(3)中国的科研人员和科研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漠,保密工作做的不好,这对外商来说是一个很大的顾虑;(4)政府工作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十分淡漠,这是国民法律素质不高的直接后果,对韩商开展技术创新来说同样是一个直接的冲击。

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与高科技产业配套的基础设施薄弱,使得以投资高尖技术的知识密集型产业为主的大型跨国公司缺乏安全感。投资者的技术不理想。中国吸引外资的重要目标就是试图引进先进的技术。然而从引进的投资情况看,韩商将研发中心基本上都设立在本国,在华只是装配和加工等程序,所带来的一般都是二、三流技术。

4. 对韩商在华拓展市场的影响。首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非透明化。这是多年来一直令韩商十分头痛的突出问题。在中国,除了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外,还有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和各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条例等。数量众多,内容庞杂。作为企业和公司来说,当然不可能一一都知道得十分详尽。但当你向有关部门咨询时,他们往往会冷冰冰地告诉你,我们的工作内容里没有这项内容;或者告诉你,这是内部文件,这是机密,不能外传;态度好一点的称要请示领导,而请示的结果往往还是不能告之。对于公司和企业来说,要保证自己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的规定,前提当然是要知道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知道哪些经营活动受法律保護,哪些经营行为为法律所许可,哪些经营行为为法律所禁止,等等。就像一场足球比赛,如果你根本不知道比赛的规则,又何谈遵守比赛规则,进而赢得比赛呢?当一个企业做了很多前期的准备工作,花了很多的时间和精力与合作方谈判,终于和对方达成了协议时,主管部门这时告诉你:这种做法不行。或者,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同一件事的规定和解释各不相同甚至彼此矛盾;更有甚者,尽管法律已经规定得十分清楚,但执行中却全然不同。

这种根深蒂固的法律意识观念所产生的两个直接的结果便是:一方面,当韩商需要在中国开拓市场时,往往会面临着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约束、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涉以及非公平竞争的待遇;另一方面韩商可能利用不法途径,比如通过贿赂一些行政主管官员在中国进行不法经营,有的韩商在征用土地方面,为了顺利拿到有关手续,不受当地政府或者村委负责人的刁难,不惜重金贿买这些当权者,这有违中国吸引韩商直接投资的(下转第55页)宗旨。凡此种种,都使得前来中国投资的韩商在市场拓展的时候无所适从,想来中国开拓市场的韩商望而却步。

5. 对保障韩商合法权益的影响。中国关于外商投资的规定中,除了对外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外,尚有一部分是“内部文件”,即各级政府在具体操作时遵守的各种名目的规定,如在审批项目时将“当地成分”作为项目批准或享受优惠的前提。这些内部文件不利于集中、明确地体现国家的外资政策,使韩商感到中国的法律、政策模糊多变,同时使韩商对自身投资行为失去预测能力,其投资信心自然大受影响。

韩商在中国的合法权益能否受到保护,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韩商到中国投资的决定。实践中因司法腐败、行政干预或地方保护等原因致使外商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外商为一个官司所累,奔波数年,耗时、耗力、耗钱,问题仍得不到解决。这种状况如不尽快改变,将会动摇外商在中国投资的信心。这种现状的改变不仅有待于法官素质(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的进一步提高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克服,更有待中国司法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和整体环境的改善。与此同时,由于涉外案件专业性强,但办案人员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办案质量没有保证;某些审判人员收受贿赂,以罚代刑,以言代法,枉法裁判,如在韩资企业密集地青岛市,当地政府更应该重视法院法官办案质量,针对曾经出现个别法官徇私舞弊,收受当地有亲情关系当事人的贿赂,肆意损害韩商合法权益,侵犯韩商与海外华人合法财产之行为,应给予更加严厉的打击与处罚;有些司法机关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作借口,对某些特殊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案件优先受理,实则借机进行榨取韩商或在韩华人的钱财,严重扰乱了法律秩序;不少行政执法机关滥用权力,以各种名目向企业收费;行政管理低效,人为障碍诸多,审批程序繁琐;有些行政机关的引导、监督不力,对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松散,而有些企业本身又未能严格守法。这些阻碍韩商投资的法律文化,严重的损害了韩商在华投资的利益,也影响到了他们在华直接投资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薛靖.全球化视野下的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探析.福建教育学院学报,2004,(10).

2.张宝成.论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构建.优秀硕博论文库,2004年3月.

3.章莉.韩国的法律文化初探.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9(2)增.

4.李仑哉.韩国企业在华直接投资的现状、主要问题以及发展战略.优秀硕博论文库,2004年1月.

作者简介:张守鑫,经济学博士,韩国外国语大学校教授。

收稿日期:2007-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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