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想的研究论文范文

2024-01-27

法治思想的研究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 物流 比较

1 中国物流产业面临的障碍

1.1 物流产业发展所必须的信用条件在我国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契约”是信用的基本形式与特征,现代企业之间的联结方式以永久性契约和一系列的短期契约为主要形式。一个信用制度健全的社会能有效防止独立的当事人从对自己有利的角度来解释契约的模糊之处的可能性,即使有分歧,也能以最低的成本予以解决。但在信用制度不健全的社会,由于不确定性的存在以及考核具体契约绩效的高成本,要求契约必须对各种意外的供给关系做出详尽无遗的规定,但这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使详尽无遗的规定是可行的话,它的代价是相当昂贵的。在目前我国信用制度很不健全的条件下,“契约性”物流企业成长受到明显的制度瓶颈制约。

1.2 物流市场管理不统一,法规不健全

物流管理部门,行使的不是综合性的管理,而是行业性的管理。一是在基础设施的投资和建设上,缺少整体上的合理规划、引导和协调,造成布局不尽合理、资源浪费、管理不顺、物流运行效率不高,难以形成统一的物流市场的局面;二是在立法上,由于尚未彻底打破行业、地区界限,不管是宏观上的市场准入规定,还是规范服务主体行为的规定均无统一的法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规定,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商可以依法投资设立外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而《外商投资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却只允许外商以中外合资、合作的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货物仓储业务,而以独资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货物仓储业务的对外开放时间尚未确定。这就使物流供应链中的仓储在条块分割的背景下通过立法而分划为海运货物仓储、空运货物仓储、道路货物仓储等,而实践中有时候是很难截然地将海运货物与道路货物或其他运输下的货物区分开来的,尤其在多式联运、集疏运的时候更是如此。

1.3 物流业发展所需的政策不完善

一是缺少打破物流领域尤其是运输服务领域部门垄断和地区市场分割的政策。二是缺少支持新技术在物流产业中应用和推广具体有效的政策。三是现行税收政策不合理,制约了物流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我国现行增值税采用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对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专有技术等长期资本所承担的税金不予抵扣。这种税收政策将制约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物流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更新投资需求。四是物流标准化程度低,全社会物流服务需求水平不高。我国目前物流业不管在硬件上还是在软件上,标准化程度都不高,无法同国际接轨。五是物流专业人才匾乏。物流业的发展必须要有现代化的物流装备和先进的信息化网络,而物流的现代化和信息化都不能没有专业的物流人才。目前,有关物流的研究机构很少,研究成果不多,研究质量不高,应用性不强。在人才培养方面,学历教育起步晚,全国高校中开设物流专业的学校屈指可数。

2 加快物流业转型的对策

根据中国物流产业现状,借鉴欧美经验,中国物流产业的发展必须以现代物流产业的形成为目标,从推进传统物流企业的整合入手,以企业诚信建设为重点,转变政府职能,理顺物流业管理体制,促进物流市场的发育与完善。当前应着力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推进现代物流企业的形成与发展,提高企业诚信度。要加快传统物流企业治理结构的改造步伐,完善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为现代物流企业的形成创造良好的基础。要通过企业上市、企业间相互持股等手段,鼓励传统物流企业的兼并、融合,加快传统物流企业做大做强的进程,拓展物流企业的业务和功能,促进传统物流企业向现代物流企业的转化。要打破产权方面的体制性壁垒,引入多元化投资,鼓励民间资本、外资等进入物流领域,增强物流企业的竞争力。要以现代企业的构建为契机,加强企业内部制度和机制建设,推进以诚信为核心的企业文化建设,真正形成以义取利、恪守信用的企业文化。这里,不仅需要企业自身的努力,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以营造一个以个人信用为基础、企业守信为核心、政府守信为保障,融观念、制度、机构等为一体的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体系,为现代物流企业和物流产业的发展创造信用生态环境。

(2)加强管理,推进法规建设,构建统一的物流大市场。首先要设置统一的物流管理机构,专门负责研究、制定、规划和协调物流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其次要打破部门和地区分割,推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将不同运输方式的管理职能纳入到统一的部门,避免多头管理,以提高政府的规划预测功能、协调效率,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要加快立法,以统一的立法规范构建起全国统

一、规范有序、运转高效的物流市场,提高国民经济整体运行的效率。

(3)制订优惠政策,推动物流市场的发展。可借鉴欧美国家的做法,将税收优惠作为政府推动物流企业技术创新的有效途径,通过制定形式多样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物流企业技术创新的税负,促进物流企业技术水平的提高;对物流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实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并允许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加快技术设备的更新换代;制定鼓励、引导多元化市场主体投资物流基础设施的政策,加快物流基础设施系统的形成与完善。

(4)采取积极措施,推进物流信息化、标准化进程。物流的标准化和信息化是现代物流的生命线。政府应指定国家技术标准管理机构针对物流基础设施、装备制定基础性和通用性标准,如统一的计量标准等;对物流安全和环境保护制定强制性标准,如清洁空气法、环境保护责任法等,以保证物流业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进行。同时,支持并敦促行业协会制定物流作业和服务的标准,统一物流用语以及物流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加快、强化物流信息网络的建设,以物流信息化带动物流现代化。

(5)加大对物流教育与研究的投入,支持高校和科研机构在物流领域的研究和创新活动,构建起现代物流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体系。

3 加强对仓储业的认识

仓储行业正面临大的变革,这一变革不在于质量方面,而在于其价值方面,仓储业者为客户提供的有价值的东西就是经过处理的有意义的信息。人们正着力设计出一种新型的分拣及仓储形式,力图将运输业者、配送业者,甚至市场营销和广告业者联合起来,这种新型的“增值”分拣流程,由各方面组成联合体共同完成。

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使仓储业人士对客户有了新的认识,仓储企业力争保持竞争力的同时也应想到其所服务的客户是否保持相当的竞争力。一个成熟的市场环境对仓储企业提出了新的挑战,不仅要千方百计让客户满意,还需确保是在为一个有生命力、有前途的客户提供服务,这样,仓储企业的服务才能得到回报。

仓储行业革新的内容还包括:①仓库的职能要从单纯的储存扩大到资产经营管理。越来越多的产品“增值程序”已在仓库里完成了,仓库已成为大规模的生产厂与最终用户间不可缺少的中间环节,仓储的工作中,加工生产和市场营销的比重越来越大。仓储和运输的界限也不很严格了,已被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休来考虑,它们的进度和日程安排是统一进行的,许多物流界人士一致认为,客户的购买力和购买数量还将持续增加,对仓储物流设施的要求越来越高,仓库逐渐向大型、适合产品流动型发展,最突出的特点便是库内卸货平台式库门的增多,甚至在库门设置多个卸货平台,以适应货物快速流转的需要。高成本的分拣、包装系

统对仓库来说并不适合,因为仓库面对的是形形色色、要求千变万化的客户,在操作机械上大做文章就会得不偿失。有效的办法是在信息技术以及软件和信息管理上提高水平。②仓库的经营战略关键在于“灵活”二字,仓库必须能满足不同客户的不同要求。目前,仓储业正向综合物流服务业的方向发展,物流行业的经营正以努力建立世界范围内的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应用来取得竞争的主动权。物流组织者需要将那些在资源上、业务基础方面各占优势且相互补充的个别经营者结合起来,以形成整体实力,这被称为“经济一体化”。

4 仓库的管理

加快仓库的货物流转,提高服务质量并非一定要增加投入,还需在节省上作文章。仓储业要想突破夹缝,在竞争中取胜,发展自动化不失为明智之举。库内的货物流转是一项劳动密集型工作,从操作设施、系统布局和操作方法等方面人手,就可大大提高作业效率。

(1)货物的码放方面,可将粗大笨重的东西放到较为靠里、靠上的位置,将日常用品、周转量较大的小件物品放在较外、较低的位置。作为配送中心来说,可以将经常配货进、出的物品就近存放,以节约查找的时间。

(2)研究物品流转的季节性和周期性,对于在特定时间大量有规律流入(出)的物品,可以划定专门服务区域,并配备高效率的专门用途的传送设备。

(3)仓库无论大小,最好指定专门人员对仓库的可用空间进行合理化安排。将整座仓库划为面积不同的区域,并编上代码。

(4)条形码及数据收集、统计分析的应用将大大方便库内的物品管理,只要仓库的经营者不断地做自我检查,“在哪些方面还能做得更好”,他们就能获得更大的效益。

(5)操作过程中根据送货卡车的日程表,提前做好接货准备;事先了解即将到库物品的包装状况,准备适合的接转设备;保持库内清洁,特别是货架死角的库内通道;货到之前就应设计好存货布局,不要等货物入库后再临时调来调去。

(6)最大化利用库内空间。向高层发展,对于形状规整、稳定性好的物品就要尽可能码放起来,以节省空间。或选用标准尺寸规格托盘0或货架存放,并配合使用占地省、托举功能好的叉车,将体积相当的物品放在一起。

(7)使用得力的人手和工具。对仓库工人进行培训,使其对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能独立处理,并减少工作失误。改善库内工作环境,提供顺手的工具。

(8)使用条形码。条形码可用于收集数据、核查资产、装卸卡车及分拣工作中。 参考文献

1 方仲民.物流系统规划与设计[M]. 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

法治思想的研究论文范文第2篇

韩非子的政治思想具有很强的历史局限性, 但其思想中仍然有许多闪光点可以为我们今天所借鉴, 目前, 我国正处在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变革时期, 需要用经济和法律手段作为主要的调节手段。因此国家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 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加快了制法的步伐, 也制订出了一大批既符合中国国情又具有国际适用性的法律法规, 法治思想成为当代的主流思想, 而韩非子的思想对我们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有相当大的启迪作用。

(一) 立法。

在《八说》篇中韩非指出:“书约而弟子辩, 法省而民讼简。是以圣人之书必著论, 明主之法必详事。”意思即为了使所有人都能遵法、守法, 以法为路, 法要详细、具体。法是“必然之道”, 因为是必然之道, 所以必须使天下人知晓:“法者编著之图籍, 设之于官府而不之于百姓者也。……是以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 莫不闻知也。” (《难三) ) ) 法一定要明确, 要公诸于众, 使社会成员都熟知法律才能真正守法。今天实行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首先必须建立较为完备、科学的法律体系和制度, 做到“有法可依”, 同时也要积极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 提高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 使得法律深入人心, 使整个社会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风气。

韩非主张赏罚要“合乎刑名”, “刑名者, 言与事也……功当其事, 事当其言, 则赏;功不当其事, 事不当其言, 则罚” ( ( (二柄) ) ) 。同时要“赏罚有度’, , 赏罚作为法治手段必须使用恰当才能达到赏善罚恶的目的, 否则“无功者受赏则财匮而民望, 财匮而民望则民不尽力矣。故用赏过者失民, 用刑过者民不畏”《饰邪》) 。反映到现代法律中, 就是罪刑法定的原则, 它要求法无明文不为罪, 法无明文不处罚, 这是刑法民主性的重要体现, 也是依法治国的当然要求。我们应该依法公正、公平办事, 不能滥用法律, 徇私枉法, 对于违法者量刑要完全依据法律, 总之, 一切以法律为根本, “有法必依”。

(二) 执法。

韩非认为应以法律统一社会, 强调法律的规范性。法犹如测量事物长短、轻重、曲直、多少的器具, 在运用过程中体现的客观性是稳固的, 它不因人的主观意愿的不同而发生变化, 它对所有的人来说都是公正平等、一视同仁的。因此.法可以作为规范社会的统一标准。对于那些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的官吏, 他更强调刑无等级, 事断于法。“法不阿贵”和“刑无等级”思想, 是韩非为实现其法治目的, 提出的最激进的主张, 他在《韩非子有度》篇是这样说的:“法不阿贵, 绳不绕曲, 法之所加, 智者弗能辞, 勇者弗敢争, 刑过不避大夫, 赏善不遗匹夫。”同样的思想在商鞅那里被表述为“一刑:“所谓一刑者, 刑无等级, 自卿相将至大夫庶人, 有不从王令, 犯国禁者, 罪死不赦”。这种思想作为三代盛行的“刑不上大夫, 礼不下庶人”的直接对立面而出现, 其矛头直指贵族特权, 因此, 它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为后世人们反抗法外特权奠定了基本的理论基础, 这是应该予以充分肯定的。对于现代法制建设,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是最重要的原则, 只有明确了这一基本原则, 才可以消除司法活动中的特权, 保障社会主义民主,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在执法上, 韩非强调“重刑止奸”、“峭其法而严其刑”, 这使得他走向了“以刑去刑”的重刑主义的死胡同。但是, 其“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 对于犯罪分子坚决严惩不怠的思想仍然值得我们借鉴。在现代社会中, 也总有各种各样的刑事犯罪出现, 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严重经济犯罪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绝对不能姑息, 应该坚决予以严惩, “违法必究”, 只有从重从严惩罚犯罪, 才可以真正地维护国家政治和社会稳定。

二、法家“法治“思想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启示

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这是一个大的飞跃, 它对依法治国的含义进行了准确的界定, 进一步将“法制国家”的提法改为“法治国家”, 第一次把“依法治国”, 和“法治”庄严地载入了党的纲领性文件。1999年3月15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又将依法治国方略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下来。依法治国作为我国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原则和前提, 其最终确立具有重大意义。

然而, 我们也应认识到, 仅有依法治国, 一切事务单凭法律决断, 也是不行的。道德作为社会整合的必要手段同样必不可少, 它对社会的那种积极的规范、教育、导向作用是法律所无法达到的。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主义市场经济, 需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通过历史可以清楚的看到这一点。

先秦儒家主张“德治”、法家主张“法治”, 可以说各有其积极合理的一面, 但是又各有片面性。儒家与法家之间的差异, 简而言之即道德与法律之争。道德和法律一样, 说到底只是调节人与人关系的行为规范。从这点上来说, 无论是作为个人修养还是作为统治方略, 任何法制模式或德治模式都应只具有工具性而不具有价值性和目的性。然而, 在中国历史上, 无论是儒家的礼法德治还是法家的高压政策, 都使道德或法律不同程度地'僭越成目的。与此对应, 人则被贬损为工具乃至沦为牺牲品。儒家为了强调道德的普适性而贬低法的作用, 法家为了伸张法的权威而夸大道德的局限。道德与法律潜越割裂的后果, 一方面使道德由于没有法律和物质的支持而变得空洞甚至虚伪, 另一方面使法律由于没有道德的精神滋润而生硬化甚至流于形式。这样做的结果使得二者都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只会使得社会动荡不安。凡是只用德治或只用法治的王朝, 虽然也能够兴盛一时, 但最终都走向了衰落和灭亡。只有法治、德治并举, 既抓法制建设, 坚持依法治国, 又抓道德教化, 坚持以德治国才能国强民富长治久安。在现实生活中, 道德有理想化的品质, 主要满足人的精神和情感需要;法律注重现实和事实, 主要满足人的物质生活。道德与法律作为两种不同的调节手段既不可或缺, 同时又都不充分, 只有相互结合才能相得益彰。

当前我们提倡建立和谐社会, 法治和德治是行之有效的最佳手段, 我们应充分发挥法治和德治的作用和功能, 树立法治权威的同时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美德, 不仅要建设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体系, 而且要建设相应的道德规范体系。要不断强化依法治国理念, 同时使以德治国深入人心, 为改革发展构建一个人心思进、公平正义、富而好礼的和谐社会。

摘要:“法家”韩非的法治思想本质是为君主专制体制服务的, 具有很强的历史局限性, 但其思想中仍然有许多闪光点可以为当今奉行“依法治国”方略的中国有所借鉴, 同时能为中国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重大的启示。

关键词:法家,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启示

参考文献

[1] [战国]韩非:《韩非子》, 上海古籍出版社, 1996年12月版。

法治思想的研究论文范文第3篇

在这里必须要作一个重要的说明, 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概念绝不可混用, 法治、德治均是指宏观的社会治理方式; 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则是指在法治框架下法律与道德信仰的结合, 究其最后的归宿仍属法治。总言之, 作为一种治理思想来说, “以德治国”这一重要思想乃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治理理论的深化形式, 其主旨就是要纠正长期以来关于“依法治国”这一重要国策的片面认识, 以及因为这样的片面认识而导致的淡化、甚或无视作为法治之现实基础和重要补充的伦理道德建设的错误倾向。只有从这样的角度来认识, 才会对“以德治国”的思想价值有一个基本的正确把握 (1)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所必须坚持的原则。因此, 以德治国并非法治外的德治而是为了纠正过去只看重法律工具属性而忽略法律价值属性的错误认识, 是实现法律至上和良法之治法治任务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的可能性

( 一) 法律的适域问题

马克思关于法律调整对象有以下论述: 只是由于我表现自己, 只是由于我踏入现实的领域, 我才进入受立法者支配的范围。对于法律来说, 除了我的行为以外, 我是根本不存在的, 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法律在处置我时所应依据的唯一的东西, 因为我的行为就是我为之要求生存权利、要求现实权利的唯一东西, 而且因此我才受到现行法的支配 (2) 。所以就法律而言, 其调整方式仅限于对人的行为的调整, 我们无法仅依靠法律来完成实质意义上的法治任务。

公法与私法是法学上最基本的分类方法之一, 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按照法律调整对象的标准对此进行解释, 认为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 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 并为当时国家立法所采纳 (3) 。法律分类问题引出不同类别的法律应当有其特殊的作用空间, 同一问题在不同法律领域也会反映出不同的功能需求和价值目标。以宪法财产权与民法财产权的性质区别为例, 公法性质的宪法规定财产权更多关注于权利主体的人格因素, 对不同主体的财产权进行不平等的差序保护, 反映着特定的社会管理需求; 而私法性质的民法规定财产权则是在承认权利主体人格平等基础上, 关注权利客体物的归属和流转情况, 以实现普遍的经济发展目标。因此, 无论是从法律体制整体还是内部看, 都存在适域问题, 任何法律必须在其自我领域内发挥特定功能并实现特定目标, 超出领域法律本身就会失去正当性的基础。

( 二) 法律自身的局限性

法律是普遍性、确定性的行为规范。而普遍性和确定性使法律获得了效率、安全价值。法律不必因人因事适用, 司法过程因简单化而产生效率。法律预告了每一种行为的结果, 行为后果的可预见性使人们不必担心法律突如其来的打击。但取得任何价值都不能不付出代价 (4) 。法律的普遍性在实现效率价值时, 往往会牺牲个别正义, 将法律规则适用于个别情况导致非正义的情况; 而法律确定性在保证社会安全稳定同时, 又常常会忽略社会新发展新情况无法被灵活应用, 进而与社会现状发生脱节。

从认识论出发, 我们可以寻找到法律局限性形成的根本性原因, 恩格斯认为人的思维是至上的, 同样又是不至上的, 它的认识能力是无限的, 同样又是有限的。按它的本性、使命、可能和历史终极目的来说, 是至上的和无限的; 按它的个别实现和每次的现实来说, 又是不至上和有限的 (5) 。这就是说, 人类认识客观世界的能力从人类历史整体来看是无限的, 但人类认识能力对人类历史中某一特定社会发展阶段来说又是有限的。法律是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 总是存在于人类历史的特定阶段, 其不可避免地要受到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制约。因此, 从这一点来说, 是人类关于特定社会阶段认识能力的有限性最终导致了法律的局限性, 法律本身的局限性是不可避免的。

综上所述, 一方面法律需要遵循适域理念决定其作为一种工具被使用时不是万能的, 仅能在其特定领域发挥作用; 另一方面法律自身的局限性又决定其作为一种理想被追求时不是全面的, 难免需要在不同价值间进行取舍。而道德信仰恰可以弥补法律的缺陷, 无需以人的行为为限, 更不必担心因过于确定与发展中社会脱离的现象。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的必然性

德治从字面很容易就会联想出道德之治的结论, 即用道德规范来治理国家和社会。但这样的结论并没有触及到德治的精神内涵即以德治国的核心内容, 甚至从现实的法治环境下来看是不适合的。唯有从法哲学的角度来考察才能使德治的精神因素更有力地促进法治社会的发展, 而不能仅仅局限于道德规范的层面。

( 一) 德治的精神内涵与法权观念的同一性

在西方, 自然法学派是法哲学的起源, 其思想渊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 与西塞罗、斯多葛学派有密切联系 (6) 。而自然法学派的发展过程与人类权利观念的发展密切相关。自然法学派的权利观念可以分为三个发展阶段: ( 1) 古代和中世纪自然法学的权利观是以正义为基础, 寻求外在于人的正当秩序; ( 2) 近代自然法学的权利观以自由为核心; ( 3) 现代自然法学的权利观以平等为内涵。其中近代以来的自然法与自然权利思想对当今的影响最大 (7) 。自然法学派正义、自由、平等的法权观念与德治的精神内涵具有同一性, 并最终被看作是权利正当性的源泉。

( 二) 德治的精神内涵与至上良法的同一性

2014 年10 月13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对我国历史上的国家治理进行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历史是人民创造的, 文明也是人民创造的, 历史是最好的老师。我国古代主张民惟邦本、政得其民, 礼法合治、德主刑辅, 为政之要莫先于得人、治国先治吏, 为政以德、正己修身, 居安思危、改易更化, 等等, 这些都能给人们以重要启示。而在中国历史上关于德治问题, 周公的贡献是巨大的, 他所提出的“德”字是具有最高哲学本体意义的, 而不是指具体道德规范。周公的德治思想是贤人之治和民本之治两方面的完美统一 (8) 。周公德治思想中的贤人之治观念把其归为人治的范畴更为贴切, 而其关于民本之治的思考却是在跨域巨大历史鸿沟后与中国共产党指导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以人为本不谋而合。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说: “人在本质上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 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9) 人是历史活动中的主体, 马克思同时认为共产主义是: 人的解放和复原的一个现实的、对下一个阶段历史来说必然的环节, 共产主义就是要回归人的本质, 使人可以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民本之治既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思想核心也是实现共产主义的必由之路。

通过上述引论, 笔者暂且得出这样的结论: 是本质意义上的人即特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社会关系架起了法与德、权力与权利沟通的桥梁, 法治社会权利领域的扩展情况是评价好坏的最终标准, 而德治的精神内涵也正反映于此, 即尊重人、解放人。正因如此,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

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的现实性

我国著名法理学家张文显认为我们的时代是迈向权利的时代, 是权利备受关注和尊重的时代, 是权利话语越来越彰显和张扬的时代, 人民习惯用权利的角度来理解法律, 来思考和解决社会中的问题 (10) 。在当代, 以人的权利为始点, 统一性地发展法制和建设道德并最终实现法治任务是切实可行的。

公权力领域的法治建设, 主要是加强法律对权力的约束, 用制度监督、规范、约束、制衡权力, 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建设廉洁政府, 以此来提高权力行使者的道德信仰和政府的公信力。而私权利领域的法治建设, 则是将政府职能由指令型向服务型过渡, 不断彰显和张扬社会主体的权利, 需要特别关注法律对私权利主体的道德性评价和引导。在此仅以较有代表性的公司登记制度改革为例, 2014 年3 月1日起新的《公司法》已经施行, 这次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放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改革目的是为了更好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方向, 满足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 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 降低准入门槛。与此同时, 2014 年2 月7 日《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明确提出需要推进配套的监管制度改革, 其中一项最关键的措施是要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 这项措施就是在制度层面上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典型范例, 通过将社会主体的道德信用因素引入法律制度对社会主体进行道德性评价和引导。

习近平总书记认为, 我国改革已经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 我们必须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 不失时机深化重要领域改革。而在依法治国的框架下, 重要领域的法律体制改革也便呼之欲出, 将以德治国纳入依法治国进程中有助于去除法律体制改革过程中的不稳定因素, 协助法律体制改革向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并最终顺利完成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

四、结语

法律的适域问题和法律自身的局限性反映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的可能性; 德治精神内涵和法治价值追求在尊重人、解放人问题上的同一性则体现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的必然性; 重要领域法律体制改革的需求更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提供了现实性基础。如果说依法治国是从社会主体行为出发并最终实现了社会主体意识的和谐, 那么以德治国则是从社会主体意识出发并最终完成社会主体行为的一致。道德信仰已然成为我国完成法治建设任务的重要支撑和推动力。

摘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指在法治框架下法律与道德信仰的结合, 究其最后的归宿仍属法治。法律适域问题和法律自身的局限性为两者相结合提供了可能;而德治精神内涵和法治价值追求在尊重人、解放人问题上的同一性则使两者的结合成为必然。在中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期的关键时刻, 重要法律体制的改革也呼之欲出, 为两者结合提供了现实基础。

关键词:法律适域,法律局限性,德治的精神内涵,现实条件

注释

11康健.正确认识德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兼论德治是法治的现实基础和重要补充[J].理论前沿, 2001 (24) .

2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1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121.

33 陈汉译.学说汇纂[A].沈宗灵.比较法研究[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118.

44 徐国栋.法律局限性的处理模式分析[J].中国法学, 1991 (3) .

5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2, 5, 3:126.

66[法]菲利普, 内莫.罗马法与帝国的遗产—古罗马政治思想史讲稿[M].张竝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1:102-104.

77 何志鹏.权利基本理论:反思与构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 2:6, 7.

88 郭成龙, 蒋旭杲.“德治”本意之探源—法治语境下的重新考释[J].湘潭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0, 5, 34 (3) .

9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1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533.

法治思想的研究论文范文第4篇

其实, 这些举措所体现的法治思想一直贯穿于中国几千年的历史进程中, 正如萨维尼所言:“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 法治演变的过程也是一个民族自我发展的理性过程”。学习前贤文化经典, 感悟中华文化精髓, 对当下法治建设意义重大。

一、一脉相承、革故鼎新, 立足实践勇攀登

《论语》有云:“礼乐不兴, 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 则民无所措手足, ”———追根溯源, 周礼就是中国法治的源头。伴随着奴隶制的瓦解, 封建制度的建立, “法者, 治之端也;君子者, 法之原也, ”———圣贤荀子主张的“礼法并用”成为了法治新的表现形态。到了中国传统文化最为精彩的“百家争鸣”时代, 韩非子“法不阿贵”的思想体现着对特权贵族反叛的精神———这种开始体现平民意志的法律看似更先进性, 可惜其“不务德而务法”的精神却只看到法律的强制性, 却忽视了道德教化的作用。归根结底, 这种“刑不上大夫”的法治是不健全的, 最终只能恨饮“秦二世而亡”的毒酒。秦汉以后, 法律儒家化备受统治者的推崇。《唐律疏议》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 强调“德礼为政教之本, 刑罚为政教之用”, 其“德主刑辅观”也成为了当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历史渊源。到了明清之际, 随着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 封建法治的弊端也逐渐显露出来。黄宗羲曾提出要用“天下之法”取代“一家之法”, 企图实现天下人“各得其私, 各得其利”, 这与今天法治社会的治国思想是一脉相承的, 并在其基础上不断生根、发芽、开花、结果。

二、正视不足、引以为戒, 常照明镜促提高

唐·魏征在《谏太宗十思疏》中有云:“以铜为鉴, 可正衣冠;以古为鉴, 可知兴替;以人为鉴, 可明得失”。中国法治在建国初期发生过各种错误, 我们不能忘记历史, 而应该正视不足。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的, 要避免践踏法治的悲剧重演, 办法就是“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然而, 在经历了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 我们的法治虽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但同样存在着缺陷, 我们必须常照这面明镜, 才能警钟长鸣。

从2014年11月份开始, 曾轰动全国的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冤杀案” (下文简称“呼格案”) 再次引起了全国的关注。正如张居正所言:“天下之事, 不难于立法, 而难于法之必行”, 在中国法治进程中存在的一桩又一桩冤假错案, 不是因为“无法可依”, 而是因为“执法不严”。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庆幸地是, 我国的依法治国敢于认识错误, 敢于错案必究, 2014年12月15日, “呼格案”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并依法作出国家赔偿。2015年, “呼格案”亦被“两高”写入今年“两会”的工作报告, 并被第三届中国新闻法治建设学术峰会评选为“2014年中国新闻法治十大影响力事件”。近年来, “佘祥林杀妻案”、“赵作海案”等一系列冤假错案被逐渐平反之后, 我们看到了, 敢于纠错才是法治中国, 正视历史才是文明华夏, 只有敢于照照“冤假错案”这面镜子, 依法治国才能真正实现。

三、古为今用、多管齐下, 法治中国谱华章

2015年, 既是改革提升年, 又是法治攻坚年, 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 我们不仅要向“未来”看, 也要适当地向“过去”看, 看看五千年来的优秀传统给我们留下了什么经验和教训。

“国皆有法, 而无使法必行之法”。古人告诉我们, 所谓“法治”并不体现于普通民众对法律条文有多么深刻的了解, 而是将法治观念、法治思维和法治的精神真正融入民众的日常生活之中。近年来, 每逢“两会”召开, 最热闹的地方除了北京恐怕就属网络了, “微博问政”成了当下公众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方式, 总理都曾在“两会”期间与网民在线交流。可是在网民监督如火如荼地开展之时, 我们有没有想过, 截止到今年6月, 中国网民的人数是3.38亿, 但这并不是所有的网民都有行使监督权的意识, 而且有法治思维的人群大多集中在年轻人。因此, 将法治思维完全融入民众的目标可谓是“路漫漫其修远兮”, 要让中国法治“更上一层楼”必须在增强公众法治思维上下功夫。

“徒善不足以为政, 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律自古以来就具有局限性, 不是万能的。真正的法治社会, 不能仅仅包含以国家强制力为代表的“法”的部分, 也应该包含以之配套的“德”的部分, 二者共同构成依法治国的体系。法律是成文的道德, 道德是内心的法律, 法治中国不仅要有“良法”, 更要有“善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最好体现。

我们今天的依法治国方略, 无不融入在了古人的治国思想之中, 而这些五千年文化所积淀的文学经典, 正是五千年的文明留给我们的最好的财富。

摘要:从我国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思想探究我国的依法治国建设, 并将其不断应用于我国法治实践。

关键词:法治思想,依法治国,法治实践

参考文献

法治思想的研究论文范文第5篇

加强对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弘扬和培育大学生的民族精神, 激发大学生的爱国热情, 增强大学生主动性、创造性, 引导大学生积极投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积极参与和谐社会建设, 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战略工程”。[1]大学生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能不能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能不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关键要看大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

中央一贯高度重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自党的十六大以来, 先后下发了中央16号文件、召开了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 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做出系统部署。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强调指出, 大学生是十分宝贵的人才资源, 是民族的希望, 是祖国的未来, 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 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 学生工作的重心在于思想政治教育, 在于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教育。崇高的理想信念, 高尚的道德情操, 归根到底都来源于科学的世界观与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它们的确立必须依靠深入的思想政治教育。

围绕如何构建和谐社会, 胡锦涛总书记明确了十项重点工作, 一些专家、学者还提出了许多具体的意见和建议。从大的方面说, 和谐社会的实现途径, 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属于“治标”方面的, 也就是对已经出现和即将出现的社会不“和谐”现象进行积极防范、妥善处理, 化解社会矛盾, 促进社会和谐。另一类属于“治本”方面的, 关键要提高人的素质, 打牢社会和谐之基;从这个层面上看, 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工程、希望工程、民心工程, 是一项重要的治本之策。十七大报告对全面推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做出了战略部署, 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进一步明确了方向和路线, 提出了更高要求。

2 创建和谐校园必须加强法治教育

和谐校园首先应该是法治的校园, 就是应在法律框架内实施校园管理, 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 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使各项工作有法可依, 建设一个稳定、法治、公平、有序的校园。美国律师协会公民教育特别委员会从公民教育的角度给法治教育下了一个定义, 认为法治教育是藉由教导法律与法律程序、法律体系, 以寻求改进青少年的公民教育。据此, 法治教育, 是以培养公民所具备的法律价值、思辨能力为基础的相关知识为主轴的一种普通公民教育, 是现代思想道德教育的一部分, 各国大体而言都认可法治教育是公民所必备的基本素质。法治教育的内容应当包括公民法律认知能力教育、现代法治理念教育、积极法律情感的培养教育以及适法行为、法律参与行为的培养教育。法治教育以着力于丰富人们的法律知识、矫正和提高公民的法律心理、培养公民对法律的积极的情感以及参与法治建设的能力为目的, 将现代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通过教诲灌输、环境熏陶、实践锻炼等形式, 内化为人的内在素质, 通过塑造全面的个体, 以整体推进现代法治精神对公民素质的影响。

大学生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生力军, 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 对于提高全民族法律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校园里存在的盗窃事件、打架斗殴事件等, 其中有些恶性事件甚至触犯了法律, 个别学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目前考试纪律是大学生经常容易违反的纪律, 考试作弊是比较严重的违纪行为, 各高校都采取了非常严厉的措施来制止作弊, 但作弊现象仍然比较严重, 有些学生以身试法, 直至被开除学籍, 但还有许多学生没有吸取教训, 存有侥幸心理, 也导致了可悲的结局。以上种种都是与创建和谐校园背道而驰, 因此, 为了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 就应加强对在校大学生的法治教育力度, 通过宣传国家的有关法律制度, 让学生明确法律的有关部门条文, 懂得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 做到知法、懂法、决不违法, 让学生通晓学校的规章制度, 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 遵守学校的学习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考试纪律等。

3 二者应相得益彰共创和谐

人的素质, 一般说来包括思想道德素质、智能才能素质、身体生理素质、审美意识素质、劳动实践素质科学文化素质、知识业务素质、心理人格素质、政治法律素质和作风纪律素质等多个方面。它的核心是思想道德素质, 而思想道德素质是思想政治素质和法律素质的综合。可见, 法治教育是德育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法律素质是人的全面素质的主要内容, 其关键是使受教育者具备正确的法治观念和较强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不仅是一种知法、守法的观念, 而且包括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和尊重, 对法律规范的内在服从, 是一种内化的、自觉的法制观念。

笔者认为,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与法治教育应在以下方面予以加强, 营造一个和谐法治的校园环境。

3.1 加强管理者的法治观念

高校管理者应树立依法治校的观念,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校的前提和保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依法治校的要求, 切实转变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行政管理方式、方法, 依据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与程序对学校进行规范管理。辅导员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第一线基层指挥员, 他们对大学生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辅导员的言行举止会潜移默化成为大学生为人处世的榜样。所以, 高校推进法治化管理有必要推进辅导员工作的法治化, 作为基层管理者的辅导员必须在学生教育管理中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另一方面, 目前各高校辅导员工作仍表现出事务杂, 任务重, 压力大的特点, 辅导员整天忙于繁琐的事务性工作, 致使再工作中出现人治代替法制等现象。学校要增强辅导员的法律意识, 提高辅导员的法律素质, 使他们认识到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制度, 一种秩序, 更重要的是法律本身隐藏着一种公平正义的价值, 代表了一种理想信念和文化力量。[3]因此, 辅导员要转变观念, 树立法治精神, 以人为本, 真正做到依法管理, 确保学生的权利落到实处, 同时要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 使学生充分认识自己的权利, 增强参与意识, 维权意识。

3.2 加强高等学校管理制度建设, 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高校内部的规章制度可视为对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延伸和具体化, 它在实践中对实现高校管理的效率、民主、规范有着十分重要和积极的作用。高校要以《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 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及时、系统地修订完善本校的高校管理规章制度。在制定和修订的过程中, 应注意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不应出现冲突。

2005年3月, 国家教育部出台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新规定遵循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 确立了一系列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新规定, 各高校应严格贯彻执行这一新办法, 及时修订学校有关大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 取消与国家现行基本法律不一致的特殊规定。当教师出现严重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时, 要公正严肃地处理, 杜绝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教育部公布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允许, 不能聘用在校学生打工;校外用人单位如要聘用校内学生, 也必须向学校提出申请和出示相关的证件。各高校为在校经济困难学生提供部分勤工岗位, 能在一定范围内和部分程度上解决这一社会问题, 但是困难在于岗位少, 难以满足所有勤工助学学生的需求, 还有大批经济困难学生自己联系勤工助学岗位, 家教、送餐员、家乐福收银员、餐厅服务员等, 这部分学生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 都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学校应该通过举办讲座等形式, 结合社会现状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活动, 让大学生们掌握基本法律知识, 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3 增强法律基础课教学效果, 加大校园普法力度

学法是基础, 用法是关键。高校法治教育过于重视法律知识教育, 忽略了法治文化背景因素及法律学与社会学伦理学等学科的联系。不少地方在法治教育过程中以解读法条为主, 注重受教育者认知的培养, 忽视能力和认同感的培养。使受教育者法律思维能力的训练被忽视, 对法律精神和法治价值的理解感悟能力降低, 不能很好地培养其运用法律知识、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社会现实问题的能力。导致学法而不知道用法、知法而不习惯用法的现象不断发生。[4]法律基础课教学应更加注重实用性、运用案例教学, 更贴近同学们的生活, 使同学们通过法律基础课的学习, 提高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教育的关键在于转变观念, 学校管理者应把教育法制学习与宣传纳入重要工作职责范围。学校可充分利用校园网、校报、广播等宣传工具进行广泛的普法宣传, 定期开展普法讲座。组织学生严格认真学习新的学生管理制度, 采取多种形式使学生在进校后不断强化法纪观念, 推进法制宣传教育的广泛深入, 让同学们增强法制观念, 并学会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营造一个和谐法治的校园环境。

摘要:高校是整个社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培养整个国家和民族的人才具有重要的作用, 所以高校应当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起骨干和带头作用, 走在前面。大学生是校园的主体, 提高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是创建和谐校园、建设和谐社会的关键。思想道德素质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和法治素质。因此,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与法治教育应相得益彰、共创和谐。这对我国建设和谐社会具有战略性意义。

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法治教育,和谐校园

参考文献

[1] 张晓林.和谐文化:与时俱进的先进文化[J].学习论坛, 2007 (6) .

[2] 周济部长在全国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报告[R].

[3] 王素珍.新时期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相应对策[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 2006 (2) .

法治思想的研究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 推进大学治理现代化是我国大学发展面临的重大任务。在推进大学治理现代改革中,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具有基础性作用。大学治理体系决定着大学治理的制度与结构,大学治理能力则反映着大学治理体系所具有的功能。我国大学治理体系面临着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不平衡、开放性和透明性不足,参与水平偏低和责任性缺失的困境。我国大学治理能力存在着组织协调能力弱化,文化濡化能力偏低、监管能力和反馈能力不足的问题。推进我国大学治理现代化,需要从治理目标、治理结构、治理手段和治理功能四个方面进行综合改革。

关键词: 大学治理; 治理体系; 治理能力; 现代化; 大学文化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和高等教育自身的转型与升级,传统的大学治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迫切需要进行深刻的改革。面对这种情况,如何进一步推动大学治理现代化是我国大学未来发展道路中的核心任务。[1]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理念和任务,这对于我国大学治理的改革具有重要启示。推动大学治理的现代化将成为未来改革的方向。

一、大学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基于结构与功能的解析

大学治理是一个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复杂过程,这既包括了大学治理所需要的制度、规章和结构,同时还包括了在治理结构和框架下治理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互动和协作。在大学治理的过程中,治理体系是核心的要素。所谓治理体系,指的是大学治理的过程中所依据的基本制度框架,和在上述框架下所形成的治理参与者之间所形成的稳定的规范和程序。从新制度主义的角度看,治理体系在治理过程中具有两方面的基础性功能:一方面,治理体系为治理活动参与者的行为提供了稳定的和可预期的行为模式,大大降低了治理过程中的交易成本。按照新制度主义经济学的观点,现实社会中的人类组织行为都是具有交易成本的。在这种情况下,制度从本质上说是为降低人类行为的交易成本而出现。[2]随着人类社会变得越来越复杂化,相关的制度规范也随着大大增加,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日趋复杂化的社会生活需要各种各样的制度规范来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人类的合作行为。基于上述理论层面的简要分析,可以看出,大学治理体系从根本上看是大学治理活动得以实现的基础。另一方面,治理体系明确治理的目标和方向,培育治理活动中的文化氛围,促进治理绩效的提升。[3]如前所述,治理活动是一项涉及多方面的复杂性活动,而治理体系的重要功能就是更好地将多方面的参与者进行有效协调和激励,使之统一到治理的总目标和总任务上面。同时,治理体系有助于治理文化氛围的形成,使得治理活动能够在更好的软环境中进行,因此治理体系将最终提升治理绩效。考虑到大学治理活动的复杂性特征,大学治理体系对于大学治理的水平无疑具有巨大的决定性意义。

治理能力是治理体系的功能性体现,它反映了治理体系所具备的实现治理目标的水平和品质。大学治理能力的提升离不开治理体系自身的完善。换言之,大学治理能力是衡量和评价大学治理体系完善与否的重要标志。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之间存在着决定性关系。提升大学治理能力的最根本途径就是进行大学治理体系的改革,促进大学治理体系的完善。对于当今的大学而言,强有力的治理能力包含如下四个方面的因素:组织动员能力、监督管理能力、培育认同能力、反馈评价能力。大学是一个复杂性的组织,确保大学的顺利运转离不开组织动员能力。通过组织动员才能够将大学范围内的力量凝聚起来,实现大学发展中的各种目标。监督管理能力是指大学治理者能够实现对于治理过程的全方位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大学的活动按照治理的总体方向发展。大学不仅仅是一个知识生产和传播的场域,同时也是一个文化共同体,因此对于大学治理者而言,培育对于大学的认同不可或缺。反馈评价能力指的是大学治理者能够最终形成对于大学治理活动最终结果的科学评价,并根据治理过程中的各种反馈进行调整,实现治理活动的优化和改进。

借助于社会学结构功能主义的思想不难看出,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事实上存在着结构与功能的辩证性关系。大学治理体系提供了治理得以进行的结构,大学治理能力的形成则体现了功能性的指向。[4]具体而言,二者之间的辩证性关系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大学治理体系决定着大学治理能力的实现,构建何种大学治理体系将从根本上决定着大学治理能力的高下;另一方面,大学治理能力也将反作用于其所存在的大学治理体系,对于大学治理体系的调整起到促进或阻碍的作用。从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双重视角来解析我国大学治理的现状,无疑能够更加深刻而全面地透视大学治理的问题所在和未来的解决之道。

二、我国大学治理体系的困境

从大学治理的实践来看,大学治理体系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准确把握大学治理体系的基本特征是理解我国大学治理体系困境的重要途径。从起源来看,我国大学治理体系初步形成于建国后的高校院系调整时期,并在此后的计划经济时期得以巩固和发展。结合当时的历史境遇来看,我国大学治理治理体系从本质上具有计划经济时代的诸多特点,比如计划管理,行政权力主导,管理过程缺乏灵活性和参与性等特征。[5]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学治理体系进行了持续的改革,但是从社会对于现代大学的预期和高校自身的治理水准来看,我国大学现有的治理体系改革距离世界一流大学的发展目标而言,还存在明显的差距。认知我国大学治理体系所面临的困境是推动我国大学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前提。

(一)从权力分布来看,我国大学治理体系中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存在着不均衡状态

在大学治理体系中,权力如何分布将决定着大学治理的成效。[6]从世界范围内来看,知名大学在治理体系的权力分配方面都是采取学术权力至上,行政权力服务于学术权力的做法。这种做法源于大学自身的独特性质。与其他社会生产和服务组织不同,大学是一个社会中思想、观念、知识的发源地,因此切实保障大学在思想研究、观念传播和知识探索方面的充分自由,是大学得以发展的必要条件。[7]对于我国大学而言,由于长期处在计划经济体制的管理模式中,导致大学的行政权力较之学术权力在大学治理体系中具有更大的决定作用。大学治理体系中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失衡状态,将不利于我国大学未来的发展,影响大学治理能力的提升。

(二)从与外部环境的关系来看,我国大学治理体系缺乏开放性和回应性

大学并不是存在于真空之中,而是在现实的社会环境中发展。如何处理与所处的社会环境的关系是大学治理的重要内容。对于一所大学而言,只有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所处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过程中,大学才能够获得持续性的发展动力,赢得持久的声誉。大学积极主动参与社会发展要求大学治理体系具备开放性和回应性的特征。开放性促使大学能够更加有效地吸纳和感知社会对于大学的需求;回应性使得大学能够对于这些社会需求给予及时有效的回馈。从这个意义上讲,大学治理体系具有开放性和回应性是其现代化与否的重要标志。对于我国大学而言,大学治理体系在开放性和回应性方面还是比较缺乏的,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大学长期处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自主发展的空间比较狭窄,这导致大学难以与社会互动,回应社会的需求;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大学在资源获取、发展规划等方面主要偏重于政府教育管理部门,因而导致大学缺乏积极性参与社会事务,更难以对于社会的需求进行及时回应。我国大学治理体系缺乏开放性和回应性,无疑导致了大学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巨大潜力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并最终影响了大学社会声誉。

(三)从治理的过程特征来看,我国大学治理体系中参与程度不足

大学是一个社会中先进思想观念和科学知识的发源地。从思想和知识的产生历程来看,只有经过自由而充分的讨论争鸣,反复论证和比较,先进的思想和科学的知识才能够被接受。知识生产的这个特征对于大学治理体系无疑具有内在的规定性。大学治理体系只有具备了充分的参与性才能够为知识生产创造良好的环境。我国大学治理体系就参与水平而言,还存在薄弱之处。这体现在参与渠道和参与成效两个方面。就参与渠道而言,我国大学是比较有限的。参与渠道更多体现在教师代表大会、工会、学生会等若干个方面,除此之外的参与渠道比较匮乏。比较有限的参与渠道难以满足广大师生参与大学治理的需求,因而拓展参与渠道是今后改革的方向。就参与效果而言,我国大学同样比较薄弱。尽管现有的参与在大学治理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现有参与的效果距离师生的预期还存在着差距。综合这两个方面的内容,笔者认为大学治理体系中参与程度不足对于大学治理具有不利影响。

(四)从治理的反馈效果来看,大学治理体系中缺乏必要的责任制

现代治理理论认为,落实责任制是实现善治的组成部分。[8]落实责任制能够更好地促使和激励治理参与者的行为,保障治理的效果。对于大学治理而言,责任制同样是大学良好治理不可或缺的要素。[9]从我国大学治理体系的情况看,责任制的构建还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对于大学治理过程中的财务、重大决策、选人用人等问题已经在治理体系中初步构建了责任制。同时需要看到的是,大学治理过程中上述问题之外的领域还存在责任制缺位的状况。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责任制的薄弱乃至缺位是我国大学治理困境的重要体现。

三、我国大学治理能力存在的问题

大学治理能力的高下反映了大学在实现治理目标时的水平。对于现代大学而言,建设有力的大学治理能力是实现大学治理现代化的必要条件。[10]大学治理能力与大学治理体系密切相关,大学治理体系中权力的分布、机构的分工,与外部社会环境的互动等方面的因素都对于大学治理能力具有决定性影响。就我国大学治理能力而言,笔者认为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不同机构在理念和职能之间的错位导致大学组织协调能力的弱化

大学是一个承担着多方面职责、有众多组织机构构成的复杂组织。就大学的职责而言,学术研究、人才培养、服务社会是其三个根本的职责。就组织机构而言,大学包含了专业院系、行政机关、学生社团等组织。就此而言,大学善治的实现就是要将上述众多的组织机构进行协调和配合,服务于大学所承担的职责。而能否有效地实现这个任务则反映了大学所具有的治理能力。我国大学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历史传统和现实治理体系的影响,大学的组织协调能力存在着弱化的倾向。一方面,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之间的边界还没有很好的厘清,导致大学治理中这两大权力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协调问题;另一方面,我国大学治理的法治化和制度化程度比较低,导致不同机构部门之间缺乏良好的协调配置机制,机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难度较大。

(二)大学文化和大学精神建设的滞后导致大学治理中濡化能力的不足

大学既是一个进行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组织,同时也是一个文化共同体,负载着继承和传播文化的功能。[11]能否形成自身特色的大学文化已经成为衡量大学治理能力的重要指标。在大学治理能力中,濡化能力是大学形成和培育自身文化,提升校园凝聚力和认同感的能力。对于现代大学建设而言,濡化能力是提升大学软实力的重要方面。强有力的濡化能力,能够增强大学成员对于学校的认同感,同时也能为大学治理活动营造良好的环境。世界知名高校无不在推动大学濡化能力方面进行着持续的探索。对于我国大学而言,这方面的起步比较晚。现阶段的大学建设从内容上看还是偏重于硬件建设,比如校园基础设置、学科门类、规章制度等方面,而对于大学文化和大学精神方面的建设还比较薄弱。这种发展阶段上的滞后性无疑对于大学濡化能力建设具有相当的影响。

(三)大学治理能力中监管能力和反馈能力的弱化

从理论上看,治理的过程不仅仅包括确定目标和政策执行,对于执行的结果进行有效的追踪和反馈同样是治理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我国大学治理过程中,比较重视决策和政策执行的过程,但是对于政策执行的评价和反馈还是比较薄弱的。这种情况的出现源于如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从大学治理体系来看,能够承担执行监管和反馈的组织机构还比较薄弱,难以对于治理过程进行真正有效的监管和反馈。从大学治理的观念层面来看,监管能力和反馈能力的作用还没被充分认识到,无论是大学领导者还是大学治理的参与者的认识都有待于进一步提升。大学治理能力中监管能力和反馈能力的弱化,不利于对于政策进行科学的评估和及时的调整,因而最终影响到大学治理的效果。

四、大学治理现代化:我国大学治理的战略抉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学经历了跨越式的发展,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做出了显著的贡献。但是我们仍要清醒地看到,我国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所存在的问题依然明显,在大学未来的发展过程中,需要积极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的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理论命题,对于我国大学治理同样具有极其重要的借鉴价值。笔者认为,推进我国大学治理的现代化是未来我国大学发展的战略性抉择。只有全方位推动大学治理现代化的改革,我国大学才能够有效克服现阶段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所存在的问题,为大学未来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一)更新治理理念,实现治理目标的现代化

治理理念决定着治理活动的总体方向和发展目标。更新治理理念就是要将现代大学精神和大学观念的有益思想要素融入到大学治理理念之中。在大学治理理念方面,要将思想自由,科学创新,社会责任等理念纳入到大学治理的目标之中,为大学治理现代化确定正确的方向。

(二)完善治理结构,实现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治理结构决定着大学治理过程中不同机构部门、不同参与者的相互关系和治理流程。完善治理结构,就是要突出学术权力的核心地位,[12]增强大学治理过程中的参与水平,提升大学治理体系对于社会需求的回应性。

(三)优化治理手段,推动治理方式的现代化

治理手段是大学治理得以实现的途径和方式,推进大学治理现代化,离不开治理手段的现代化。现代大学无不以法治作为根本的治理方式。因此应该通过制定大学章程和相关的规章制度,[13]将大学治理活动纳入法治化和制度化的轨道上,实现依法治校。

(四)提升治理功能,推动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治理功能是大学治理水平的重要标准,是治理理念、治理结构和治理手段的综合反映。提升大学治理能力,需要在组织机构的协调配合能力、大学文化的濡化能力和治理流程的反馈与监管能力三个方面进行改革,形成大学强有力的治理能力。

大学治理的现代化是一项系统性工程,近年来的大学治理改革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改革成效。在未来的改革中,需要从更为系统的角度,综合推进大学治理在目标、体系、手段和能力四个方面的改革,最终实现我国大学治理现代化的成功转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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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校对:叶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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