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道德边缘管理论文范文

2023-12-16

法律道德边缘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社会不会一直停留在不变的发展水平上,目前環境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可谓是一年一个新光景。如此一来一些行业将会面对机遇与挑战。各行业在当前背景下需要求生存与发展,需要不断创新,以更好的状态面对新的未来。电视新闻播音主持行业如若固步自封,不去了解市场情况、不去加快转变,那么就会被社会所淘汰。面临着严峻的压力与挑战的电视新闻播音主持行业应当迎合市场需求,找出适合自己的新路子。

全媒体时代电视新闻播音主持面临的挑战

原先电视新闻播音主持之所以能够得到发展是因为其特有的独立性,在原有知识获取匮乏的时代人类依赖于电视新闻播音,从中获得相应的资讯。在原有阶段,因条件水平的限制并未有先进技术的出现,电视新闻播音主持抢占了很大的市场。现阶段情况有所不同,各项技术接连出现,尤其是互联网技术与计算机技术。在现如今环境下新媒体出现,媒体之间出现相互融合的迹象,播音主持专业将面临着被边缘化的危机。从受众的角度出发让他们进行选择。多数人选择新媒体,他们认为新媒体更能够迎合自身的需求,自身能够从此获得良好的体验。这对于电视新闻播音主持来讲确实属于一个挑战。当前的发展环境是非常宽松的,处于多种媒体方式供选择的条件,电视新闻媒体得到发展更加艰难。

媒体融合的加速

条件宽松,给媒体市场发展提供了更多机会。智能产品出现并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智能产品包括智能手机、平板电脑、车载屏幕,他们作为新媒体的应用载体,在使用智能产品之后用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希望信息时效能够有所增加。有关人士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在时效性方面展示出了特有的优势。就影响力和价值而言,没有其他能够与新媒体相比拟的。有了新媒体的存在数据的获取与整合不成问题,新媒体借助自己的渠道完成信息的公布,值得称赞的一点是这些信息可以同步更新到各大平台以及智能终端,提供更多元化的信息视角,新媒体具有电视媒体不具有的优势。全媒体时代,进一步接触实际情况可以发现包括广播电视以及其他方面的新闻信息传输平台正在发生变化。最刚开始广播以及出版这些是相互独立的,未能实现统一,媒体与媒体之间具有非常明显的界限。后期广播与电视逐渐融合,界限变得越发模糊。再后来各大信息传输平台走向统一,出现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全媒体时代营造了多元互动的环境。在社会中用户享受服务,不再像以往那般处于被动地位,他们依托自身的喜好与需要完成选择,受众根本不需要依赖于电视播音主持获取新闻信息,新一代年轻人是新媒体的追捧者。只有那些老一辈才会选择电视新闻播音来获取信息。随着时间的推移老一辈顺应时代潮流,学会使用智能手机,他们更改了自己的选择,对电视新闻播音主持的关注有所下降,电视新闻媒体的受众不断流失。

播音主持特色不足

市场调查是新媒体推送信息前的第一步工作,他们借助技术,同时以科学的方式收集整理分析各种有关资料,海量数据获取之后能够从中提取有效信息,能够了解现阶段用户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组织设计更加有效,所推送的内容能够紧紧抓住用户的眼球。用户紧紧追随,在自己工作闲余时间或者在家休息时间主动了解资讯。全媒体时代新媒体层出不穷,新的事物一直在出现,竞争也会变得越来越激烈。千篇一律不会获得受众的认同,要想吸引受众注意就必须突出其自身特点。新媒体正在积极营造属于自己的新闻传播特点,其会从不同的角度开展工作。相比之下电视新闻播音会存在特色不足的情况。电视新闻讲究真实性、时效性,部门人员会对内容进行严格把关。对于新媒体来讲全民都是知识获取人,而对于电视新闻播音主持来讲记者需要去到实地了解情况。在电视新闻部门选派人员的过程中新媒体那方已经把内容整理出来,正在准备推送工作。针对电视新闻播音主持来讲人格魅力兼具并非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更重要的一点是新媒体在新闻解读方面也展现出了独特视角,种种迹象表明全媒体时代电视新闻播音主持缺乏自身特色。就目前情况来看,电视新闻播音主持需要将重点放在特点彰显上。

电视新闻媒体失去媒体话语权

以往阶段,观众通过电视新闻获取新闻资讯信息,在观众看来,电视新闻媒体具有权威性,专业性非常强。在那个阶段电视新闻媒体一直掌握着舆论的话语权和主导权,观众认为电视新闻推送的一定是事情的真相。一直以来都将注意力集中在电视新闻上。现阶段,电视新闻播音主持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展示出主流话语的表达但其自身的影响力已经有所削弱,群众不会在特定时间坐在电视前等待观看电视新闻。最刚开始新闻的发布和评论是新闻工作者的专利。现阶段,这一点也出现了明显的变化。全媒体时代下,人们的地位有所上升,他们不再是知识的被动接受者,他们完全可以参与到新闻制作与传播的过程中。各种平台都为群众提供事件传播的特权。受众可以在其分享自己的生活美好瞬间也可以对身边正在发生的新闻事件进行传播分享。这样一来由电视新闻掌握的新闻话语权减弱,地位不再。

全媒体时代电视新闻播音主持发展的对策

转变播音主持观念

社会处于整体演变阶段,当前必须要认清市场,了解实际情况,并且以不断适应的态度顺应当前发展潮流。全过程中不断思考,细致策划,从而摆脱当前的困境,实现新的发展。现如今出现的结果不可避免,虽然说新闻播音主持面对了较大的冲击但是当前的问题并不是不可解决的。播音主持发展的程度取决于自身,现阶段唯一的办法就是以主动的姿态面对当前情况,加快完成组织观念的转变,以求对当前工作进行重新认识和思考,在发展的道路上坚定勇往直前的信念。播音主持行业人员应当明白在原先条件水平受限时人们不会考虑自身感受,愿意被动接受。而现在全媒体时代已经到来,与以往相比,新闻节目不再那么有吸引力。另外,现阶段人们推崇个体自由个体独立,所以说观众心声的获取与观众需求的满足显得非常重要。从事电视新闻媒体储存工作的人员应当告诉自己群众才是主体,不能再将群众当作知识的被灌输者。

发挥电视新闻播音品牌效应

众所周知,二十年前,对于广大受众来说,电视新闻播音就是权威。电视新闻播音节目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时过境迁,现如今,电视新闻播音地位不再,话语权也被剥夺。这已经被电视新闻播音主持行业视为危机。传统电视新闻播音主持前景不容乐观。如果现阶段不能提出并落实有效措施那么是有可能被社会所抛弃的。引出这些问题是为了让有关人士意识到形势越来越严峻了,问题的解决具有紧迫性。

目前的解决方法有多种,建立电视新闻播音品牌发挥电视新闻播音品牌效应属于其中的一种。电视新闻节目组在招收主持人时注意要以综合素质为评判标准,确保所录用的主持人既具有专业能力又具备职业道德。另外可以对内提供培训机会,让主持人变得更加优秀。现阶段是一个追求个性化的时代,如果主持人没有自身特色,那么无法被观众记住。要想提高主持人的知名度就必须要结合主持人个体特征来进行形象的塑造,通过打造节目主持人来进一步扩大电视新闻在观众中的影响力。主持人是电视新闻的活招牌,充分发挥主持人的作用将品牌效益发挥到极致。全媒体时代个个都是新闻的获取者。这当然能够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双面性,这种情况下我们根本无法辨别新闻的真假。基于此种情况可以利用专业优势,让电视新闻播音主持人为观众做出正确的引导,从而获取观众的信任,通过这样的方式找回电视新闻媒体的话语权。

提高专业水准

电视新闻播音主持人在镜头的直视下很难弄虚作假,那些素质水平不过关的终究会暴露出来。如果电视新闻播音主持人表现不出自己的实力或者说没有实力,那么会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影响,使电视新闻播音主持行业发展越发艰难。我们不能一味强调电视新闻播音主持人的数量,必须要保证主持人的质量。现阶段应当将队伍培养与管理当作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将其提到日程上来,从而使得主持人队伍整体素质得到提高。分析发现国际知名新闻栏目之所以备受欢迎是因为主持人在语言语气语调方面非常有技巧,其既让观众感受到权威性又感到十分亲切。国内电视新闻播音主持人应当总结与学习经验,让观众在接受知识的同时感受到主持人的个人魅力。没有一定的知识含量与文化积淀不能成为优秀的新闻媒体主持人,新闻媒体主持人应当将知识学习当为一种习惯,变成自觉行为,不断追求新知,充实自我。

全媒体时代的到来,新媒体的出现,吸引了人流量,这使得传统电视新闻影响力下降。突破局限、实现新的发展已经成为了电视新闻播音主持行业当前的重大课题。值得注意的是,一定要与市场紧密接轨,要对群众的需求进行精准定位,尽自己最大的可能满足群众需求,从而获得群众的关注,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法律道德边缘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重在培育具备优秀思想道德素质和法治素养的新时代有为青年。对未来身担执法重任的公安院校大学生而言,专业化培养和职业化发展需求对预备警官的道德素质和法治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针对公安院校教育的特殊性,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法律基础知识部分内容进行扩充和融合,从而引导公安院校大学生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增强执法的荣誉感和使命感。

[关    键   词]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内容;优化

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2019年,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形成法律体系到建设法治体系,从建设法治体系到坚持和完善法治体系,体现的是我们党依法治国理念和方式的新飞跃,彰显的是我们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成就。法治的完善离不开执法队伍素质的整体提升,对于承担公安人才培养重任的公安院校而言,如何培养一支“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公安工作队伍,既是公安院校面对的常态化教学内容,又是需要不断进行总结、反思的教学重点。

一、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法治的论述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是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个重要任务。当今世界,任何一个国家要想真正走向国富民强和长治久安,都必须树立民众的法治意识,坚持法治道路。同时提出,“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依法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提高国家依法治理的水平,对身担未来执法重任的公安院校预备警官法治素养的培塑而言,是极为重要的一课。

公安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与普通高校的课程开设内容大体一致,但从公安院校培育人才的特殊性而言,应该有针对性地进行内容的扩充与融合,既要做到知识的全覆盖传授,更要重视道德和法治的培塑。

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在公安院校的应用不足

(一)重要概念未做论述

目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选用的是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版本的教材,教材第六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部分涉及很多法律概念,如关于何为法律体系、何为法治体系,并没有进行阐述和解释。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在法律知识传达方面,多数是法律的整体宏观性知识,无法像部门法一样细化,该课程在法律素养的培塑方面欲达到的目标,一是实现当代大学生对法治的尊崇并能内化于心,二是将模范遵守法律的要求外化于行。公安院校作为人民警察队伍来源的主渠道,其对预备警官的培养,不仅是信仰和遵守法律,更重要的是要具备深厚的法律理论知识功底,从而达到规范、严格的执法。法律理论知识功底的养成,最基础的前提之一是明晰各法律概念,理解法源、法意、法理。因此,關键性法律概念的论述,对学习和掌握法学理论具有重要作用。

(二)内容侧重应用有别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使用的教材是在2015年版本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的,教材修订内容变化幅度较大,将原来八章修改为六章,不仅修改了章节名称,而且在内容方面进行了很多调整与融合。此次修订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准确、全面、充分地反映到教材中来。教材的修订对普通高校来说,更加切合师生教与学的需求,符合新时代大学生的认知与接受的特点。但就法律基础知识部分而言,对公安院校学生的使用略有不足。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求“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作为公安专门人才培养摇篮的公安院校,其承担着培养执法工作队伍的重任。公安专业不同于普通法学专业,法学课程在公安专业中仅属于公共基础课,并不纳入专业课程范围内,因此涉及法律方面的课程一般仅包括执法工作中常用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安行政执法等,对法理学、中国法制史等相关内容涉及较少。法律课程教育质量是未来承担执法工作的学生能否具备合格法律素质的保障。从实战角度来看,在公安院校开展法学理论和法制史教学能有效地为办案提供服务。在公安院校现有教学计划无法开展法学理论和法制史教学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在讲解法律基础知识内容时进行扩充。

三、公安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法律基础知识

教学内容的优化

(一)重要概念明晰、准确

为了深入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需要对诸如“法律部门”“法律体系”“法治体系”等概念进行明确表述。在理解“法律部门”概念的基础之上,重点讲授程序法律部门内容中的刑事诉讼程序,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理解程序正义的价值和重要性。在理解“法律体系”的概念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基础之上,深刻认识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40余年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的骄人成就,增强维护法律的自豪感与荣誉感。在理解“法治体系”概念的基础之上,结合公安执法人才培养的特殊性,重点讲授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性,做到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

(二)按需增加教学内容

在目前没有专门适用公安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材使用的前提下,公安院校教师在讲授该课程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法律基础知识部分内容进行适当增加和扩充。

1.增加法律的词源讲解,强化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联系公安院校教育的特殊性,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关于法律基础知识内容的讲授,更要注重公平正义观念的教育。“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公安工作人员作为手握执法权的法律工作者必须把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价值贯穿到执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如在第六章第一节“社会主义法律的特征与运行”部分,可就汉语中“法”的古体,即“灋”的造字构意来解析法的含义,“灋”字左边的“氵”从水,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的表面;“灋”字部分的廌与“去”,则代表公正不阿、善断是非曲直。从“灋”可以看出,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法律对维护公平、匡扶正义的价值追求,使公安院校大学生深刻认识到法律的公平,做到心中有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决定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2.重视宪法的修订内容,深化对法治中国的制度认知

新教材的修订,已将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的成果体现在其中。在讲授此部分内容的时候,一方面要注重强调此次《宪法修正案》的重大作用,另一方面要着重讲解宪法序言第七段中为何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一字之改,是我们党治国理念和方式的新飞跃,亦是我国法治建设理念的提升。从“制”到“治”,不仅要求公安院校大学生牢记法律制度,做到依法执法,更要深刻理解“治”,做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温情执法。

(三)内容实时更新

2012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广东考察工作时指出,“现在是知识爆炸的时代,知识更新很快,学习稍有放松,就有可能落伍。只有时不我待地学习和实践,夯實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丰富科学知识储备,才能胜任肩负的责任,才能把工作做好”。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知识涵盖面广、实时性强,对于该部分内容的教学设计,一是要注重掌握基本的理论,二是要注重在日常教学中的实时更新。如在2018年教材改版之后,2019年10月份召开的第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的显著优势”等相关内容应如何理解,要讲深、讲透。

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公安院校要充分应用好法律基础知识课程教学,加强对法律基础知识涵盖内容的深入挖掘,讲清、弄懂我国法治化进程,增进公安院校大学生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自豪感,为未来依法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打下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中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习近平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论述摘编[M].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

[2]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M].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9.

[3]韩晓恩.公安职业院校法律课程体系的构建与创新[J].教育与职业,2018(20).

◎编辑 常超波

法律道德边缘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 法律意识

随着新课程改革在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中的深入和推进,越来越多的中职教师开始关注课堂教学的成效,并致力在教学过程中实现学生的法律意识的提升和发展。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中职院校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过程中还是有很多的问题存在。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教师对于在教学过程中提升学生的法律意识缺乏重视,不仅没有意识到加强对学生进行法律方面教育的重要性,同时也很少在教学过程中组织开展一些具体的法律教育活动,进而导致学生自身的法律意识一直比较低下;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学生自身的法律意识缺乏,这不仅给教师开展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工作增加了难度,同时也极大地影响了学生今后的学习和发展。鉴于此,本文从四个方面展开论述,希望能够为在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中提升学生的法律意识提供一些指导和建议。

一、创新教学理念,着重启迪学生的法律意识

在现阶段的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中,越来越多的教师开始关注并重视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和提升。因此,为促使学生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观念和法律意识,如何在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中提高课堂教学的成效,并在教学过程中实现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启迪,就成为当前教师组织开展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工作的关键。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很多教师由于自身教学理念落后,很少在教学过程中去启迪学生的法律意识,这显然是不利于学生法律意识的提升和发展的。鉴于此,教师在组织开展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工作当中,应该尝试对自身的教学理论进行创设,有意识地在教学过程中引导和启迪学生的法律意识的形成。

例如,在“预防违法”一课的教学中,起初,教师可以利用课件给学生出示“大学生掏鸟窝”的视频案例,并提出讨论问题:这是一种什么行为?是否会造成违法?从而让学生在交流讨论的过程中对于一些违法行为有个大概的认识。随后,教师可以带领学生着重了解一些违法犯罪的实例,详细给学生阐述这些违法行为触犯了哪些法律条文以及该怎样进行惩处,从而加深学生对一些违法犯罪行为的认知。最后,教师可以就“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区别”的问题来让学生开展讨论,并着重从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触犯的法律法规以及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来展开,从而让学生在讨论的过程中对于一些违法犯罪行为有深刻的认识,并意识到预防违法的重要性,从而实现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启迪。

二、创新授课方法,引发学生课堂学习的兴致

由于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学起来比较无趣且难度比较大,因此很多学生对于该课程的学习兴致是比较缺乏的,再加上教师经常使用以口头表述为主的授课方式来开展教学工作,导致越来越多的学生开始对职业道德与法律这门课程的学习丧失了兴趣,严重影响了学生课堂学习的成效,耽误了教师的教学进度。鉴于此,教师在组织开展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工作当中,应该着重改变传统的授课方式,适当地去丰富和扩充一些新的教学方法,从而调动起学生继续学习的兴趣和动力。

例如,在“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国家”一课的教学中,起初,教师可以给学生出示一些和青少年密切相关的法律内容,并让学生去阅读教材上的案例,思考“案例中家长的行为触犯了什么法律”的问题,并以此来引入该节课的学习。随后,教师可以带领学生深入学习本节课的知识内容,并着重对“法律的特征”“法律和纪律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律的作用”等知识点来展开分析和探究,并尝试让学生利用小组合作的方式来展开讨论和探究。最后,教师还可以根据学生小组讨论和探究的情况,为学生创设一个“某地区民警在开展护林防火工作当中,发现有一处田地里有野外用火的痕迹,经过民警的走访调查,锁定了违法行为人丁某”的情境,并让学生思考该情境当中的丁某触犯了哪些法律,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借助此类情境的创设,既调动了学生继续学习的兴趣和动力,同时也让学生对于一些法律知识内容有了一个更为直观、全面的认识,有助于提升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能力。

三、合理应用信息化技术,提高学生课堂学习的效果

信息技术在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当中得到了践行和发展,信息化的教学模式逐渐成为当前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的主要教学手段。但是就目前的教学情况来看,却有不少的教师在授课过程中盲目地借助信息技术来开展教学工作,完全忽视了信息技术只是辅助于教学的,进而导致信息化教学的成效偏低,完全没有发挥出信息技术应有的优势。鉴于此,教师在组织开展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的工作当中,既要加强信息技术在教学中的应用,又要让信息技术在教学中的应用合理化,并通过加快教学的信息化建设进程,实现对教学模式的优化。

例如,在“崇尚程序正义,依法维护权益”一课的教学中,起初,教师可以利用课件给学生出示一起有关肖像权被侵犯所引发的纠纷的案例,并让学生谈一谈自己的观点和看法。随后,教师可以让学生调查并了解一些实际生活当中公民解决纠纷的非诉讼方式有哪些,为学生讲解实际生活当中公民解决纠纷所采用的非诉讼方式的适用范围,并将三大诉讼这部分的内容制作成课件,从而以更加直观、易懂的形式呈现给学生,进而方便学生的学习和认知。最后,教师还可以借助信息技术的资源整合优势,从网上搜集并下载一些现实生活当中依法维护权益的案例,并将其分享给学生。

四、开展实践活动,切实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

在当前的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当中,想要切实提高学生课堂学习的成效,实现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和发展,不仅需要教师做好课堂的教学工作,同时还需要组织开展具体的教学实践活动,从而让学生在参与活动的过程中切实受到教育。

例如,在“公正处理民事关系”一课的教学当中,教师除了开展必要的课堂教学之外,还可以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具体的处理民事关系的活动。在本次活动当中,教师可以利用课件给学生展示“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李某某高处投掷物体伤人事件”的案例,进而让学生对于本次案例活动的内容有所了解。随后,教师可以给学生安排不同的角色,比如被告、原告、双方律师、审判人员、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等,并让学生分角色来展开活动。比如,双方律师需要为自己的当事人进行辩护,而法官则要裁定当事人伤人的责任和应该受到的处罚。借助此类活动的组织和开展,不仅增强了学生学习职业道德与法律知识的兴趣和动力,同时也让学生在参与活动的过程中切实增强了自身的法律意识。

具体来说,在当前的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当中,切实做好课堂的教学工作并实现学生法律意识的提升和发展,对于学生学习和掌握道德与法律知识有着极大的帮助。鉴于此,中职教师在组织开展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的工作当中,应该基于当前的教学形式,牢牢分析和把握道德与法律这门课程的特点,依据教材内容和学生课堂学习的需要来合理地开展教学实践活动,从而让学生在参与活动的过程中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当然,教师还应该正视自己在课堂教学当中存在的問题,积极地探究可以适应当前教学需要的教学方法,进而不断地提高课堂教学的成效。

参考文献:

[1]吴兰团.中职法律课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有效应用[J].法制与社会,2013(22).

[2]郑峰. 中职学校的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研究[J].课程教育研究,2015(29).

(作者单位:淄博理工学校)

法律道德边缘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法律与道德;婚内强奸;法律;道德

上海某被告孙某因对其妻犯强奸罪,被浦东新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作为上海“首例婚内强奸案”,引发民众热议。随着宣判终结和时间推移,社会大众对此案的关注度日趋消散,但这并不妨碍笔者对其进行学理思考。2006年10月,河南籍在沪工作者孙某与金某结识,金某虽不喜欢孙某,但在其父逼迫下于2008年9月与孙某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婚后从未同居,财产归各自所有。2010年3月,金某起诉离婚,同年5月,法院驳回离婚之诉,双方也未上诉。2010年6月,孙某到金某工作单位叫出金某,强行将其带上出租,驶至暂住地,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次日公安机关接警后至现场解救出金某并抓获孙某。金某同月再次向浦东法院提请离婚,7月法院做出离婚判决。

一、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联与冲突

“婚内强奸案”是上海第一个现实案例,究其根本,无非在探讨一个命题,事件本身到底该由法律刚性制裁还是道德柔性调控?著名学者胡适说:“一个肮脏的国家,如果人人讲规则而不是谈道德,最终会变成一个有人味儿的正常国家,道德自然会逐渐回归;一个干净的国家,如果人人都不讲规则却大谈道德,谈高尚,天天没事儿就谈道德规范,人人大公无私,最终这个国家会堕落成为一个伪君子遍布的肮脏国家。”先生此话无异于把矛头指向了法哲学中最常见的一对词语,法律与道德。

在社会规范体系中,法律与道德作为两种重要的调整手段,从不同方面、以不同方式、通过不同机制对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发挥不同的影响和作用[1]。两者作为不同的行为规范,发挥作用的领域、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尽相同。道德规范并不像法律那样,以文字的方式把它相对固定下来,而是依靠人们内心的信条、外界的监督、公序良俗的传承对人们加以约束。正如康德所说:“世界上有两件东西能够深深地震撼人们的心灵,一件是我们心中崇高的道德准则,另一件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良好的道德规范是区别人类与其他动物的重要标志,对道德的遵守象征人类社会所有成员对于美好事物的愿景。在某种程度上,对于道德的自我强制只是一种选择,人们的意志相对自由。而法律恰恰相反,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暴力机关做后盾,但凡有违反它的行为发生,就必须接受惩罚。现行法律若要让广大群众心悦诚服,就万万离不开道德的检查与审视,法律与道德绝非互不相干的存在,两者在纵向的经线上有着一定的关联与契合。

简单来看,法律是个小集合,道德是个大集合,彼此存在包含关系。二者在大多数场合下在各自轨道中运行良好的常态并不代表它们之间没有碰撞与冲突。例如今年3月广州白云区一男子跳楼欲轻生,围观群众见状纷纷起哄,怂恿其跳下,男子经煽动后情绪不稳,遂跳楼,状极惨。单纯从道义与良知的层面对看客们进行价值判断的话,他们的确应该接受良心不停的拷问与谴责。可是道德律并不像法律那样,具有强制执行力,纵然他们严重影响了社会风气,张扬了一种恶的存在,扰乱了一定的社会秩序,然而法律在这种恶面前,却是苍白无力的。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是真实存在且无法避免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追问也由此展开了新的一章。“在人类社会数千年的历史发展中,几乎再难找到比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关系更为复杂的问题了。”[2]243法律的外在性决定了它他律的属性,正如道德的内在性只能由自律来达成。法律作为维持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堤坝,以严厉和极端的面目呈现在世人眼前,驻守着整个社会最低限度的秩序与安宁,保护人们的财产、生命安全。因此,“慎刑”这个悠久的字眼在当今社会依旧没有失去它原有的色彩。西方的许多国家赌博业、红灯区往往受到法律保护,即使这些扰乱社会风气的行当同时也遭到道德者们的抨击,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属于违法犯罪的范畴,在这种意义上,法律与道德之间有些时候存在着不可调和的冲突。

二、行走在道德法律的边缘:婚内强奸案事件分析

在一个女权主义思想逐渐兴盛的国度,“婚内强奸”这一敏感而新鲜的话题无疑是在国内舆论界投下了一枚重磅炸弹。此类行为究竟属于法律规制的对象还是道德调整的范畴,责任归咎的不同模式将直接导致案件结果的两重天。“人身上的每一种功能都是他借以判断他人相同功能的尺度。我借自己的视觉判断你的视觉,借自己的听觉判断你的听觉,借自己的理性判断你的理性,借自己的恨判断你的恨,借自己的爱判断你的爱。”[3]15对于司法从业人员来说,道德是一件人云亦云的事情,不同的社会主体之间从小接受的教育、赖以生存的环境、膜拜信仰的宗教可能千差万别,一百片树叶就有一百种形态,道德的判断依据价值取向不同,使得人们在司法实践时很难将其列为案件决断的标准。

陈兴良教授对于“婚内强奸”是如此看待的,“从法解释学的观点而言,‘奸’字并非指一般的性行为,而是特指婚外性行为。我国刑法中的强奸罪当然难以容纳婚内强奸。甚至‘婚内强奸’这一说法本身就是一种借喻。”[4]陈兴良教授从语言学的基本文字含义着手,把“婚内强奸案”置于道德衡量的模板上,主张“婚内无奸”的学术观点。他认为按照现行刑法不能认定其为强奸罪,而是否应当将其入罪,并不在本文所讨论的范围之内。这是一个法解释学的问题,与法价值论无关。夫妻之间互相具有同居义务,即使其中一方有违反配偶意志的性交行为,也不能与传统意义上的强奸相提并论,法律此时此刻对于夫妻双方私人生活不恰当的介入,未免有狗拿耗子多管闲事之嫌。应当注意到的是,“法律处于政治和道德之间,政治表现的是力,道德表现的是理,法律是理和力的结合。因此,也存在法律不可能、不应该和不需要介入的道德领域。”[5]347自然法不能代表道德律,二者在广度上虽然有时刻扩张自我、吞食对方领土的对峙,但二者的外延是绝对不同的。

回归至案件本身,“上海婚内强奸案”是否能归划归入道德的范畴?不妨从案件本身进行分析,加深我们对它背后蕴藏的法理理解。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8条明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第11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金某与孙某到婚姻机关进行过结婚登记,金某即使是在父亲的逼迫下结婚的,一年内她也没有提请撤销之诉,同时二人并无婚姻无效的状况,婚姻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1款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乍一看,其中的妇女并未排除掉丈夫与妻子一类主体。不过,正如陈兴良教授所指,“奸”字指的是违反婚姻契约本身,对配偶不忠的婚外性行为。流传至今的一些文言历史正传中,我们依稀能够透过历史看到古代文人才子流连花楼、娶妻纳妾的风流韵事,男性拥有三妻四妾是身份地位的象征。在女性地位低下的古代,虽则妻妾有别,然与妻或妾交合,却依旧不能称之为“奸”,只有对于没有名分的双方,才能称之。缘何在男女地位严重不平等,妻妾身份悬殊的古代,都没有把奸字套用在坐拥莺莺燕燕的男子身上,反而到了现代,却引申出“婚内强奸”的矛盾名词?如果单纯奉法而尊,那么丈夫对妻子进行强奸行为时,妻子是否就能对丈夫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以致导致丈夫伤亡都不负刑事责任?配偶间的性生活已然成为婚姻法中一个合理的应然部分而存在,如果因此而入罪的话,当然违背了前置性法律《婚姻法》的初衷:夫妻之间负有同居的权利与义务,有悖社会常理。第三,“上海婚内强奸案”原本只是一起违反道德的日常事件,它的存在并不能引发许多具有关联性的违法行为,婚姻关系存续过程中,“婚外情”、“小三”、“包二奶”等很多婚姻外的不良社会现象尚且由道德管控调整,法律作为硬性手段,对待“婚内强奸”的强行介入,大有凌驾于道德之上的趋势,真是一个令人警惕的信号。

三、对号入座:“婚内强奸”归于哪边

当婚内强奸行为跃入人们视线,成为一个新话题,潜藏在深处的法律所承载的不仅仅是一起案件那么简单。强行给予法律与道德冠以一个非此即彼的名头,未免有失偏颇。新自然法学派认为,二者尽管功能、作用、适用范围各不相同,但尚无明显的界限可循。制定法应当是“良法”,而道德是衡量实在法善恶的标准。法律是社会道德“看得见的符号”,没有社会道德意识的支持,法律可能仅仅是写在官方文件上的空洞词句[5]381-397。撇开这层千丝万缕的联系不谈,法律独有的强制惩罚性也不能随意扩大,它的每进一步,势必使得公民的选择自由权后退一步,道德不能否定法律的效力,同样,法律不能过多的干预精神层面的信仰,法律体系内部并不可能全部消除不道德的事物。目前看来,婚内强奸行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将其纳入犯罪领域未免太过上纲上线,将其划归至道德调整的范畴应当更为科学与严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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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道德边缘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高职学生 思想道德素质 法律素质 调查

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的实施方案规定,“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主要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帮助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解决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从大学生成长成才规律上讲,大学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民族的希望、祖国的未来,肩负着人民的重托、历史的责任,大学阶段是青年学生人生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一个转折的关键时期;从教学规律上讲,这门课在思政课“05方案”课程体系中居于基础地位,是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入门课程。基于此,有必要对大学生在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方面的基本素养进行调查分析,以更有针对性地对大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的教育,更好地引导大学生树立高尚的理想情操和养成良好的道德素质,树立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和时代精神的价值标准与行为规范,使大学生成长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一、调查分析的基本情况

作者从2007级开始对当前高职院校学生思想道德和法律素养进行了实证调查,调查抽取2007、2008级江西财经职业学院、九江职业技术学院、九江职业大学三所学校中不同性别、不同政治面貌、不同家庭背景、不同学科(除农林和医学外的所有学科)的1800名高职学生进行了不记名问卷调查,回收问卷1747份,回收率97%,其中有效问卷1616份,占全部回收问卷的92.5%。样本的基本情况如下:

二、高职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的基本情况

“思想道德素质”主要包括思想素质和道德素质。思想素质即思想政治素质,它是一种特殊素养,是人们为实现本阶级利益而进行各种精神活动和实践活动的特定的品质。道德素质是指人们从一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出发,在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中,所表现出来的稳定的特征和倾向,是人们的道德认识和道德行为水平的综合反映。

1.社会公德

(1)决定青少年社会公德意识的主要因素

有41.3%的学生认为是社会环境,认为是家庭陶冶和学校教育的分别只占到29.2%和27.7%,说明高职学生对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重要性的认识不足,另有1.7%的学生认为是舆论导向。

(2)文明礼貌

84.9%的学生在公共汽车上见到老弱病残幼会主动让座,6.7%的学生选择别人不让我也不让,8.4%的学生会假装没看见;目睹公共场合下一对恋人的亲热行为,8.9%赞同的学生表示自己也曾经有过,41.3%反感的学生认为有伤大雅,49.5%的学生认为无所谓;对于上网聊天时,是否使用文明用语,20.3%的学生上网时从不聊天,50.5%的学生非常注意文明用语,29.2%的学生不太注意,认为大家都不文明。

(3)爱护公物

对校园中的“课桌文化”,55.7%的学生表示自己从来没做过,这样的比例让我们较欣慰,但也有28.2%的学生认为蛮不错,表示赞赏和支持;另有16.1%的学生对此视而不见。我们认为“课桌文化”在当代大学校园中比较普遍,但这一行为并不值得提倡,应为大学生留下一个整洁的学习环境。从图书馆借到一本被污损的图书时,68.1%的学生认为应设法把书弄干净或告诉管理员,23.5%的学生认为学校的书就是这样的,8.4%的学生认为没什么,自己也曾这样做过。对宿舍中长流水、长明灯你会怎么办的问卷中,77.5%的学生会主动去关掉,12.6%的学生认为自己也做过没什么大不了的,9.9%的学生对此视而不见,持谁爱管谁管的态度。我从后两题可以看出大部分大学生具有较好的社会公德意识,能做到爱护公物,但也有部分学生表示漠不关心或者自己也干过,公德意识较为欠缺。

(4)保护环境

当看到有人乱扔果皮纸屑时,27%的学生会上前制止劝其捡起来扔进垃圾箱,47.8%的学生自己捡起来扔进垃圾箱,25.2%的学生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5)遵纪守法

42.3%的学生对考试作弊行为的看法是为了考高分,可以理解;28.7%的学生认为没什么大不了,我也干过;28.9%的学生表示反感,自己从来不作弊。这反映出当代高职学生对于考试作弊问题虽然有较正确的认识,但仍然因各种原因作弊过或对作弊表示无奈与认同。

对于公路上骑车带人或闯红灯的行为,25.5%的学生的态度是应严格禁止,25.7%的学生认为应加以处罚,43.8%的学生认为应加强宣传教育,5%的学生认为不好说。某人拾到一个钱包,内有2000元,但失主很富有,57.9%的学生认为应当把钱包还给失主,18.1%的学生认为可还可不还,2.7%的学生认为说不清。21.3%的学生认为应当还,而不还就是违法,是不当侵占;在过马路时遇上红灯,但前后左右都没有车辆、行人通过,63.6%的学生认为应当等待绿灯亮时再通过,19.6%的学生认为没必要等待,16.8%的学生认为怎么做都无所谓。

对以上调查可以看出,高职学生遵守社会公德的状况总体是好的,一些基本的社会公德规范和要求已经在实践中形成并接受。例如高职学生在相互交往和公共场所更加注重文明礼貌和遵纪守法,保护环境的公德意识越来越深入人心。但是也必须注意到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甚至令人忧虑的现象。比如,少数高职学生缺乏基本的社会公德意识,一些学生对社会丑恶现象漠不关心或听之任之,一些学生则为图一时方便或一己私利而违背社会公德。

2.职业道德

(1)恪守职业道德的关键因素

25.5%的学生认为恪守职业道德最关键的是做好本职工作,40%的学生认为是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不断创新,34.2%的学生认为是发扬团队精神。

(2)择业观

31.2%的学生去单位求职时更注重个人兴趣爱好,24.3%的学生更注重薪水待遇,44.5%的学生更注重该单位发展前景。

(3)诚实守信

对诚信的看法,11%的学生选择了诚信吃亏,73.5%的学生选择了诚信是做人、做事的基本准则, 9.8%的学生选择了视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5.7%的学生选择了诚信没有什么用。买东西时,如果售货员多找了钱,81.6%的学生会主动退还, 5.4%的学生不会,11%的学生看情况,2%的学生选择了其他。

从以上调查可以看出,高职学生有基本的职业道德修养,但是还有待提高。高职学生的择业观也需要正确引导,从目前我国的就业形势来看,高职学生在就业问题上要更多地考虑到社会的需要,把自己对职业的期望与社会的需要统一起来。

3.家庭美德

(1)尊敬父母

对于父母的苦口婆心,70.8%的学生选择用他们的话勉励自己。当代大学生仍处于求学阶段,对于处理人际关系和社会事务方面的问题还没有积累足够多的经验,需要凭借父母的经验作为依据,帮助自己进行判断分析。但也有15.3%的学生认为有代沟不理睬,13.1%的学生表示完全听从他们的安排。这两个极端的选项,我们认为叛逆和依赖都是不对的,父母的话具有见地性的,应当适时予以参考。

(2)勤俭持家

当面临家庭困难,弟弟(妹妹)都在念大学时,21.3%的学生选择主动退出,26.7%的学生选择听从父母安排,52%的学生选择克服困难,继续完成学业。

(3)家庭和睦

在外读书,10.1%的学生会每天打一次电话回家,52.5%的学生会每周打一次,27.2%的学生会每月打一次,10.1%的学生一般不打,等家里人打过来。

三、高职学生法律素质的基本情况

法律素质是指人们认识上、行为上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素养和能力。高职学生要掌握必备的法律知识、树立必需的法律意识、拥有必要的用法能力,便构成了大学生法律素质的三项基本要素。

1.法律知识

31.4%的学生认为“被告”是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22.8%的学生认为是打官司时理亏的一方,42.8%的学生认为不好说,2.7%学生认为以上都不正确。

2.法律意识

如果与他人发生纠纷,24.8%的学生选择请双方单位领导或中间人协调解决,49.8%的学生选择双方和平协商解决,20%的学生选择向法院起诉,5.4%的学生选择其他途径。

3.用法能力

如果购物时受到商场保安人员无理搜查您随身携带的物品,29.7%的学生选择忍让,以后再也不来这里购物;27%的学生选择拒绝,强烈抗议;39.1%的学生选择找商场领导或消费者协会解决;4.2%的学生选择其他途径。

甲、乙两人是亲密无间的朋友,因买房需要,甲向乙借款两万元,约定五年内归还,18.3%的学生选择甲不用写借条给乙,56.7%的学生选择应当写,25%的学生选择无所谓。

某甲见到一个小偷偷钱包,小偷被警察抓住,警察请某甲当证人到法庭作证,41.3%的学生认为某甲应该去,29.2%的学生不应该去,29.4%的学生说不清。

从以上调查可以看出,高职学生法律知识和法律方法掌握不足,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也较薄弱,法律修养亟待提高。这就要求在教学中要引导大学生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四、高职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现状分析及对策

从统计数字来看,16.8%的学生认为目前我国公民的道德与法律意识现状很好,47%的学生认为一般,36.1%的学生认为较差;40.3%的学生认为道德对公民的制约作用很大,41.6%的学生认为作用在逐渐弱化,15.1%的学生认为没有任何作用;而54.7%的学生认为法律与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关系密切,20%的学生认为关系不大,25.3%的学生说不清。

目前,高职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现状正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所指出的:当代大学生的思想政治状况的主流积极、健康向上。他们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坚决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高度认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信赖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充满信心。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大学生面临着大量西方文化思潮和价值观念的冲击;某些腐朽没落的生活方式对大学生的影响不可低估;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扩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 、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 日益多样化,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样性和差异性日益增强,也会给当代大学生带来一些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

一些高职学生不同程度地存在政治信仰迷茫、理想信念模糊、价值取向扭曲、诚信意识淡薄、社会责任感缺乏、艰苦奋斗精神淡化、心理素质欠佳等问题。因此,进一步提高高职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养,已成为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既要向高职大学生进行系统的理论教育,又要强调在理论逻辑中凸现问题意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紧紧围绕大学生成长成才过程中所出现的重大问题,有针对性地解决当代大学生们的价值取向、理想信念、爱国主义、诚实守信、社会责任感、艰苦奋斗、团结协作和心理健康等问题,强调切合高职学生的思想实际,切实解决他们所面临的实际问题,真正体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育教学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帮助他们打下扎实的思想道德和法律基础,提高自我修养,促进其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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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周艳,吴冰,马菊华. 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学生道德教育问题探微[J]. 理论月刊.2008(6).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职业学院)

□责任编辑:曾维平

法律道德边缘管理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马克斯·韦伯认为法律只是一套“秩序”,一套具有某种特定保障措施从而有可能在经验上有效实施的“秩序”。他把法律分为形式合理性法律、实质合理性法律、形式不合理性法律和实质不合理性法律,并认为只有形式合理性法律才能给西方资本主义发展最大的空间和自由。同时,他还认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是形式合理性的,而非西方世界国家的法律都是实质不理性的。韦伯的法律思想是一种理想类型,脱离了社会背景,忽视了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彰显的只是西方社会的独特性和优越性。

[关键词]法律;社会;形式合理性;实质非理性

[作者简介]沈红云,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系硕士研究生,湖北武汉430079

[文献标识码]A

一、韦伯法律社会学的思想背景

马克斯·韦伯(Max Weber,1864—1920),德国著名社会学家,也是现代一位最具生命力和影响力的思想家,公认的社会学三大奠基人之一。

韦伯的学术生涯以法律研究为开端,虽然其后的学术重心日渐转向其他更加广泛的领域,但对法律的关注和研究却一直贯穿于其思想的始终。由于韦伯是德国人且一直生活在德国,德国的文化传统和社会的意识形态也一直贯穿在他的学术思想当中。

由于德国主张容克地主专制,主张走农业资本主义道路,成为德国工业发展的严重障碍,而德国中产阶级是经济上升的力量,但是领导和治理国家方面又缺乏政治上的成熟,韦伯基于审慎的观察和思考作出了自己的选择:出于对德意志民族国家的使命感和对历史的责任感,他自称在国家利益上是“经济的民族主义者”;而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自我期许“以政治为志业”[1](p3)。韦伯很清醒地认识到,现时代是一个理智化、理性化和“脱魅”的时代,已没有任何宗教先知立足的余地,他作为一个以政治为志业的人,只能依照责任伦理,即理性化的、充满意义的秩序去行动。

另外,卡尔·马克思,作为19世纪中叶的德国思想家,其独特的智慧和思想体系对韦伯的影响也是深远的。

马克思生于1818年,先于韦伯近半个世纪。1867年《资本论》第一卷正式出版,马克思的资本主义理论进入德国,并逐渐产生巨大影响。1894年《资本论》第三卷出版,当时韦伯30岁,正值他的学术兴趣从历史学转向经济学,受到了马克思《资本论》出版而引发的种种大讨论的影响。韦伯的主要思想观点和世界观是在19世纪后期形成的。作为一名社会学者,韦伯受到了几种思想体系的影响,他要创立自己的理论体系,不可回避地要与马克思进行“对话”,通过与马克思社会学思想的争论来明确自己的立场,确立自己的合理性。

韦伯关注合理化所带来的悖论,即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不可避免的冲突,而两者的共同点是对于资本主义制度之下人性的关怀。韦伯认为资本主义是一种形式上的合理性,而不是一种实质上的合理性;是一种目的意义上的合理性,而不是一种价值意义的合理性,西方世界对意义的追求将会产生出一种理性化的、充满意义的秩序[2]

二、韦伯形式合理性法律的基本内容

(一)形式合理性法律

对于法律,韦伯在《经济与社会》的第二部分《经济、诸社会领域及权力》中开篇就写道:“当我们谈及‘法律’、‘法律秩序’或‘法律陈述’时,我们必须特别注意法学着眼点和社会学着眼点之间的区别。”[2]他认为法理学家的着眼点在于法律构成的正确性,而社会学家则是从社会经济学角度来界定的,即法律指称对各种产品和设施的实际支配权的分配状况……这些支配的权力是以事实上的承认为基础的[3]。在韦伯看来,法律只是一套秩序,一套具有某种特定保障措施从而有可能在经验上实施的秩序。所谓“有保障的法律”指存在着一套强制性机构,存在着一个或更多的人,他们的特别任务就是为了实施规范的目的而时刻准备使用特别提供的强制手段(法律强制)[3]

另外,在韦伯的法律研究中,法律是一个名为合法性秩序的代名词。法律与其他形式的规范秩序的区别在于它的强制性。

在给法律下定义时,韦伯很强调法律的强制性,但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具有强制性,道德箴言和原理可能是由特定的法律秩序加以陈述的,人们之所以将它们作为一种义务而加以接受,并不是因为它们有事实上的强制。韦伯认为,法律应该是一个社会中的合法性权威的来源[3]。在韦伯的研究框架中,法律的最后一个维度就是“合理性”。

合理性一词是韦伯法律社会学的一个关键概念。实际上,韦伯对西方社会理性化状况的分析,很大程度上正是通过对合理性的法律的考察进行的。

韦伯将合理性分为实质合理性和形式合理性两类。形式合理性具有事实的性质,是用于表达不同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概念。他把形式合理性主要界定为手段和程序的可计算性,归结为一种客观的合理性。如科学、技术、资本主义、现代法律、官僚体制等都体现了这种纯粹形式的合理性。实质合理性具有价值的性质,是从某种目的上看的意义合理性、价值、信仰等[4]

韦伯认为,形式合理性的法律完全不同于实质合理性的法律。所谓合理的法律就是立法、执法、司法都是在一般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指导下的活动;不合理则是相反情况。实质合理性的法律表现在有关法律的决定是依据一般的规则,而不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中的道德、宗教、伦理等法律之外的因素判断,体现了法律原则本身的道德、伦理和政治等因素。形式合理性的法律则与上述情况不同,它主要指的是法律活动的形式符合理性或理智的一般要求,其形式合理性主要表现在:第一,秩序本身是由法律、法规支配的,法律、法规与道德伦理分离,这样,事物的实质内容和程序状态就都是合理性的。形式合理性的“形式”首先就是具有一般性普遍性内容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构成了社会秩序的基础。同时,一切法律行为,包括立法、执法、司法,也都是由法律法规支配和控制的。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的权利和义务被明确的、普遍的并能够被证实的原则确定下来。第二,法律的高度体系化。体系化就是法律思想发展的成熟阶段才能够出现的情况。它意味着通过人的理性活动和逻辑思维,把经过分析的法律判断统合为一个逻辑清晰、内在一致的严密的法律体系,使法的原则表现为一个完美无缺的系统。第三,法律分析的逻辑形式。以往的法律实践实质和程序两个方面,都要尊重事实的形式特征。一方面,事实要依赖一定的形式标准确定,如说过一句话、签过字等形式要件,对事实的确定都是重要的;另一方面,要用抽象的逻辑分析的手段,使法律关系抽象化,建立和运用固定的法律概念都要依靠逻辑方法。第四,立法与司法、程序

法与实体法、法律现象与一般事实分离。总之,形式合理性的法律是完全由人的理智控制的制度模式[4]

借助于法律是如何制定以及如何产生的,韦伯将不同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泾渭分明的划分,即法律是既可以非理性地发现和制定,也可以是理性地发现和制定。他将法律划分为:形式非理性的、实质非理性的、形式合理性的、实质合理性的四种类型。形式合理性的法律可能在“外在”的意义上或“逻辑的”意义上都是“形式的”[4]。韦伯对法律形态的分类采用的是他的理想类型的方式。

实质非理性法的典型例子是韦伯的称为“卡迪司法”的法律运作方式。这是一种通过对与案件相关的法律、伦理、情感以及政治因素的综合考量来特别地对每个案件作出判决的法律运作方式,其实质性在于它并不在原则上区分裁决的法律与非法律依据,其非理性的方面在于裁决过程并不依赖任何规划或者普遍性原则。实质理性法的典型例子是韦伯所谓的“宗法制司法系统”,这种系统经常在与神学相关的法律教育中出现,它的特点在于通过统治者的立法来实施,具有伦理基础的政策。其实质性在于它的目的并非创设一个理性法律系统,而是体现了宗教或者伦理对个体与法律秩序的要求;其理性的方面在于它建构了一种纯粹理性的决疑法,更多地倾向于学者不受限制的理智主义需要,而非群体关心的实际需要。形式非理性法的典型例子是根据神喻宣判处理纠纷的程序。这种程序一般存在于早期社会的纠纷解决中,其形式在于任何微小的对程序性规则的违背都会造成整个程序的无效,而其非理性的方面在于其神明宣判的特征。形式理性法的典型例子是由罗马法衍生的现代民法。韦伯认为,这类法律具有以下五个特征:(1)每个具体的法律判决都是抽象的法律命题在具体的事实情境的应用;(2)在每个具体案件中都可以通过法律逻辑由抽象的法律命题推演出判决;(3)法律必须在事实上或者形式上构成一个“无缝的”法律命题系统,或者至少被视为一个这样的系统;(4)任何不能用法律术语理性地解释的东西都是在法律上无关的;(5)人类的一切社会行为都必须被视为对法律命题的应用或者违背,因为“无缝的”法律系统的结果必然是对社会行为的无缝的法律秩序化。显而易见,形式理性使法律能够像一台具有理性技术的机器一样运作,这与其他三种法律类型的运作方式形成了鲜明的对照[5](p381-403)

同时,在韦伯的社会理论中,形式合理性法律还是一定的法律发展在历史过程的一个链条。从理论上法律的发展阶段看,法律经历了:第一,由法律先知们向大众进行魅力型的“默示”阶段;这个阶段.由先知宣告法律的内容。第二,法律由一些“法律贵族”制定和发现阶段。第三,法律由世俗和神圣的权力强加于公众阶段。第四,由受过系统的专业法律教育的专家制定法律并依靠严密的逻辑分析适用法律阶段。所以,法律经历的这四个阶段,是法律的形式的品质从受魔法制约的形式主义和受默式制约的非理性的结合体中发展起来,经神权政治和世袭制度制约的实质理性和无形式的目的理性的道路,发展为法的专业化的系统性和形式理性[4]

(二)形式合理性法律的意义和一般条件

形式合理性法律对现代资本主义的经济生活有很大的意义。韦伯从两个方面来说明了这个问题:一方面,形式的理性的法律具有相当高的可预计性与在内容上的预防能力。其中,可预计性最为重要,因为工业的资本主义必须指望法律秩序功能的稳定性、安全性与求实性,即法律辨认与行政理性的、原则上可预计的特性。否则,便会缺乏那些对大资本主义的工业企业不可或缺的可预计性的保证。换句话说,现代西方法律运作像技术性的手段,具有高度的可预计性,是现代西方工业的、企业的资本主义必不可少的支柱。它提供了每个参与经济活动的目的理性的行动者一个明确的游戏规则,让他可以计算自己的运作空间、法律后果与行动机会。而这种可预计性就是现代西方社会的特征,它体现在生活的各个领域里,将整个世界除魅化[5]

另一方面,因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因此,法律的运作难免会与政治的支配形态产生关联,即政治的支配形态能给法律提供一个怎样的活动空间,这决定着法律的形式特征[6]。在韦伯的分析中,他认为西方工业资本主义的特征是形式的、理性的,这刚好符合形式的理性的法律的需要。

韦伯认为西方国家是一个理性化国家,因为它是透过官僚制来行使支配的。而官僚制是专家化、技术化的组织,立基在形式的理性的实定法的基础上。也即是说,西方国家具有明显的形式理性化的特征,拥有高度的可预计性。

在韦伯的研究中,官僚制度与合乎理性的法律是资本主义工业化社会的两大基石。官僚制被用来指现代社会实施合法统治的行政组织,是一种高度理性化的组织机构的理想类型。在政治上,官僚组织是行政机构;在经济上,官僚组织是资本主义经济的企业制度。同时,韦伯还认为,在资本主义国家,官僚组织还是一个具有技术专长的官吏阶级,具有形式合理性法律所需要的特征:(1)保持个人自由,仅仅在职务范围内服从命令;(2)处于一个等级化的职务体系中;(3)有明确的权力及其范围;(4)根据契约任职,担任官职是出于个人的自由选择;(5)任人唯贤……总之,由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官僚制度具有高度的形式主义特征,符合工具理性的基本需要,而且,非常注重行政技术效率,行政管理人员具有高度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因此,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行政管理人员都是依据法律法规办事,不会在公务活动中夹杂个人好恶,排除了个人的感情因素,使一切事物都成为可计算、可预测、可控制的,形成了一个非个人性的具有高度形式合理性特征的官僚机制[4]。而且,这样一来,也推动了西方资本主义的社会民主,而民主政治的要求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正是由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特征,为形式合理性法律提供了一个可发展的空问。

按照韦伯的分析,也就是说形式合理性法律可以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发展提供绝对的保证和最大限度的自由,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状况也刚好满足了形式合理性法律生存的要求,能给形式合理性法律提供一个可发展的空间。

相反,在西方国家以外的非资本主义国家,它们的社会状况就不符合形式合理性法律的发展条件,这些国家的法律都是实质的非理性的法律。为此,韦伯还举例分析了许多非西方世界的国家的法律来证明他的观点,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中国社会的法律。

在韦伯的眼里,中国的帝王具有绝对的自由裁量权,近代的工业资本主义发展所需要的理性的、可预计的行政与法律并不存在,自由裁量高于一般法,民事的私法相当缺乏,没有个人自由权与私有

财产权的规定,行政与司法定位分离,家长制的法律与司法,停留在“卡迪审判”的阶段,追求的总是实质的公道,而不是形式的法律,没有专业的法律阶层,没有系统的法学思想(如自然法思想),法律外的道德与政治的考量,始终超越法律内部的思考。从秦汉一直到明清,中国传统法律一直都没有多少改变,民间的调解与长老的审判、伦理的考量重于法律的考量;在官方的家产制审判,重视的同样是实质的正义而不是形式的法律,为官者应视百姓为赤子,做个人民的父母官。所谓的“卡迪审判”,说明了父母官主导的中国法律与司法的运作,恰恰是建立在“考虑个案牵涉的人是谁”的原则之上,像所罗门王的审判一样,重视的是法律外伦理道德的智慧与公道,考虑当事人具体的个人状况与社会关系,而不是根据概括的、形式的法律来审判,法律与道德难分之外,法律与政治、行政也难分,中国传统法律司法始终没有独立运作的空间,具有实质的不理性的特征,充满自由裁量与不可预计性。中国的法律一直停留在西方中古社会的法律发展阶段[7](p7-8)

三、分析

从韦伯对法律和形式合理性法律概念的界定中可以看出,韦伯的法律思想具有一个明显的特征——价值中立。韦伯比较强调法律的可操作性和预期性,认为执法者在执法时不应带有任何的伦理判断或其他的价值判断。这在法律实践中无疑是不可能的,只能属于一种理想的追求。因为任何制度或法律都是一定意识形态下的产物,研究任何制度或任何法律,都不可忽视其结构背后的概念。

韦伯的形式合理性法律还有一个重大特点,就是将法律等同于一整套规则。在韦伯看来,法律是一种秩序性的制度,即一定共同体成员主观上认可的整套观念,人们的行为符合这些规则就是守法,否则就会受到强制性措施。这一点与他的价值无涉似乎有点矛盾。因为既然是规则,就不可避免带有感情色彩,因为规则就是一定意识形态下的反映,是社会某种发展阶段的产物。

虽然韦伯非常标榜形式合理性法律,认为只有它才能给资本主义社会发展最大的空间和自由,但实际上,形式合理性法律应该只能算是一个理想类型。在西方国家,尽管按照韦伯所说的是实行官僚制度,拥有专业的、技术的组织,具有明显的形式的理性的法律的基础,但是毕竟法律的实际运作是由其承担者来执行的。而且,在西方,完全的形式合理性法律也很有局限,它忽略了社会文化和传统的因素,诚如韦伯自己所说,形式合理性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律理论家的内在学术需要的产物,并不真正是资本主义国家社会发展的直接后果和条件。

对于中国的法律,韦伯的评价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传统中国是一个注重礼的国家,所谓“乡土中国”,很多时候法律和政治处于无为的状态[8](p60-70);而且,长老统治在传统社会中确实是主要的,只要是个人不能解决的问题,基本上都是由长老们来裁决,很少交由司法部门(衙门)来管理的,除非是很严重的长老们也不能擅自做主的案件才上交到司法部门(衙门),这在当时也是社会发展阶段的需要所然。一个社会的法律文化是不可能突然出现,也不可能跳跃着前进,它有一个发展的过程。但是,即便如此,也不像韦伯所说的完全凭一个人的好恶来解决纷争,长老们也是要依当地的习俗和惯例来判断是非,因为社会秩序的稳定就是依靠当地的习俗和惯例来进行维护的。到了现代,中国的法律与韦伯所评价的状况相比就相差甚远了,已经拥有了很完备的法律体系和组织,执法人员也都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但即使这样,也不能像西方那样实行完全的形式的合理性法律。

四、小 结

就如前文所说,韦伯的学术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当时德国社会状况的影响,也受到马克思的影响,因此,他的思想在今天虽然仍有很大的借鉴意义,也为我们研究法律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视角和模式。但是,毕竟韦伯所处的时代与我们很遥远了,他的思想与我们所处的社会也是有差距的。而且,韦伯在分析西方社会法律和非西方社会法律时,在方法上存在着文化内和文化间的比较的混淆。对于西方社会法律的发展,韦伯采用的是文化内的比较,突出了西方社会发展的独特性和先进性,而在分析中国社会法律的发展时,却是将中国传统法律与西方现在的法律相比,采取的是文化间的比较方法,这样做只能更加凸显西方国家的优越性和独特性,对于法律研究是没多大用处的。韦伯只是强调他的形式合理性法律的优越性,却忽略了法律是社会的产物,任何时候研究法律都不能脱离社会结构和状况,否则是无意义的。

实际上,韦伯的法律社会学带有很强烈的彰显西方现代社会的法律类型的独特性和西方社会资本主义先进性的色彩,尤其是他分析中国的法律时,把西方文化里长久以来的二元对立的思考方式发挥得淋漓尽致,却忽视了法律是一定社会的法律,离开了社会基础,法律的研究是没有意义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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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翔薇.论马克斯·韦伯法律社会学研究中的方法论基础[J].学术研究,2004,(7).

[4]葛洪义.理性化的社会与法律——略论韦伯社会理论中的法律思想[J].比较法研究,2000,(3).

[5]刘思达.经典社会理论中的法律:马克思、涂尔干、韦伯与法律社会学[A].高鸿均,马建银.社会理论之法:解读与评析[c].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6]大卫·M·楚贝克.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EB/OL].时飞,译.http://www.legahheory.con,2004一12—27.

[7]林端.韦伯论中国传统法律——韦伯比较社会学的批判[M].台北:三民书局,2003.

[8]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三联书店,1986.

[责任编辑:戴庆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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