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范文

2023-09-19

法律基础范文第1篇

关键词: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保护模式;必要性;法律保护建议

0 前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注重精神方面的享受,然而我国关于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体系不完善,不能有效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利,导致实用艺术作品的违法侵权行为时有发生,社会各界对于完善实用艺术作品相关立法的呼声日渐高涨。本文基于我国基本国情,为如何进一步完善法律,做好对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提出合理建议。

1 实用艺术作品概述

1.1 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

实用艺术作品是“具有实际使用价值的艺术作品”[1]。关于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不管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没有形成统一观点。从字面意义上理解实用艺术作品的含义,其可以归属于艺术作品,是创作者对艺术的思想表达,同时它也融合了实用功能,是实用功能与艺术表达完美结合的人类智力成果。它不仅具有审美价值还有实用功能,因此,只要具有欣赏价值,且能实现人们的某种实用需要,就可称为实用艺术作品。

1.2 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特征

基于上文对实用艺术作品概念的界定,下文进一步从实用艺术作品的特征深入理解其内涵。根据《著作权法》对作品共有特征的阐释及实用艺术作品的有关立法规定可知,实用艺术作品的特征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实用艺术作品具备实用性与艺术性。这一特征是其区别于其他类似作品的本质特征。实用性是指物品能在实际生活中为人所用,具有实际使用价值,而不仅仅是单纯地满足收藏或者观赏需求。艺术性是指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审美价值,要求其能带来感官上美的享受。总之,实用艺术作品能够满足公众的日常生活需求,并能得到广大群众的认同。实用性和艺术性的结合不仅使其为人们带来了美的享受,同时也为传统产业的发展带来了蓬勃生机。实用艺术作品必须同时具备实用性和艺术性,缺少其中任何一种特征都不能被称为实用艺术作品。

实用艺术作品具备独创性与可复制性。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对独创性进行具体规定,也没有统一的定论。创作使一种脑力劳动,需要创作者不断运用自己的智力,没有脑力活动参与的作品不具备独创性[2]。具体来说,独创性要求创作者独立创作作品,创作出的作品应具有新意,而不是对其他的作品的抄袭或篡改,这也是实用艺术作品创作的要求。创造性指创新意识,创作者要在其作品中加入个性元素,展现自己的个性。可复制性是指一件作品能够通过复制的形式加以表现,不仅包括平面到平面的复制,也包括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以及立体到立体的复制。对具有可复制性的实用艺术作品进行法律保护具有正当性,如果只是意识形成的创意,没有对其进行加工形成可以复制的实体,法律是无法对其进行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需要具备可复制性,要能在现实生活中被使用、被接受,这样才能接受法律保护。

2 我国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保护模式

实用艺术作品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的特征,其中,艺术性处于优先地位。近年来,我国加入了许多国际公约,其中,部分公约强调对实用艺术作品进行法律保护,但对保护的方式并未作统一要求。各国在遵守公约的基础上,会根据本国的国情对实用艺术作品采取不同的法律保护模式。在我国,有关实用艺术作品的主要法律保护模式有两种,其一是著作权保护,其二是外观设计保护。在我国现行语境下,此种双重保护模式与法国所要求的绝对双重保护模式有极大差別,只有同一客体在赋权环节同时符合两种权利各自要求的条件时才能实现[3]。其中,著作权保护强调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的,保护重心在于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并非保护创作者的思想;而外观设计不仅强调保护作品的美感,对作品设计的新颖性亦有极高要求,其重点在于工业再现性。然而,在日常的司法实践中,学者对是否将著作权保护以及外观设计保护的双重保护模式作为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模式持不同观点[4]。在笔者看来,实现从单一保护到双重保护,符合当前国际社会对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要求。双重保护能够使作品被赋予两项以上的权利,可以使实用艺术作品权益得到更为全面的保护,是公平正义的体现。

3 我国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3.1 对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认识不清

实践中,法院经常会混淆“实用艺术品”与“实用艺术作品”“美术品”“工艺美术品”等概念,这些概念并没有得到明确的区分。有学者提出,区分这些概念可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出发,进行多次调查取证,减少主观影响,尽可能实现概念辨析的客观化[5]。但司法实践中,围绕实用艺术作品概念的审判往往根据主流观点或者是法官的主观意愿衡量,造成被告在抗辩时缺乏法律依据,虽然案件最终能得到公正的审理,但有关实用艺术作品的内容不能依据明确的法律条文进行审判,会造成被告对审判结果的不满,加大了司法工作的难度。因此,对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进行明确的规定,有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矛盾与冲突,提高司法审判的公信力。

3.2 实用艺术作品保护法律规范的缺失

梳理我国相关立法的规定可以发现,目前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制度仍处于空白状态。在司法实践中,有关实用艺术作品的认识通常是从日常观念出发,没有较为明确的标准。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文化需求进一步增加,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立法进程却远滞后于社会发展。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依据的空白和制度保护体系的确实定然会带来相应的后果:一方面,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导,学术界以及司法界对于实用艺术作品与其他相似概念的界分、如何区分认定标准等问题不能达成明确共识,会导致司法实践中的分歧和混乱;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人员将实用艺术作品不加区分地纳入特定的保护范围,容易造成对此类作品艺术性要求的提高,这不仅影响了我国实用艺术作品创造者的创作积极性,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利,而且会严重阻碍我国实用艺术作品产业的发展。

3.3 国内外实用艺术作品保护期限不统一

《伯尔尼公约》中明确规定,各个国家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年限不得低于25年。我国作为有责任有担当的大国,一直认真履行公约中对实用艺术作品进行保护的相关规定。然而,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我国仅针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达到了25年最低年限这一保护标准,却未强调如何对本国实用艺术作品进行保护。从当前司法实践来看,我国在处理这类问题往往会以美术作品的保护年限标准即50年的保护年限来保护实用艺术作品,换言之,我国从作品的审美价值以及独创性来衡量实用艺术作品是否具备美术作品的保护标准,从而进行保护[6]。两者的保护期限并不相同,标准的混用导致在相关司法实践中,实用艺术作品适用的保护期限标准不同,影响了司法权威。

4 我国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第一,基于公平原则进行。《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中超国民待遇的规定一直颇受争议,规定中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制为自作品完成之日起的25年,这仅对他国创作者的实用艺术作品施加法律保护,没有对本国创作者的实用艺术作品予以法律保护,造成了外国实用艺术作品超国民待遇的尴尬境地,严重损害了创作者的权利,违反了公平原则。

第二,弘扬民族文化。实用艺术作品的实用性和艺术性对传承中华民族文化具有重要作用,与人们的生活紧密相关。实用艺术采用群众性的艺术表达形式,时刻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念,同时也在日常生活中为人们提供了方便。例如,中国三大名折扇之一的榮昌折扇,既能作为夏季拂凉的工具,又能作为装饰的艺术品,是人们日常使用的佳品,彰显了中华民族劳动人民的智慧。

第三,加快立法进程。人们对实用艺术作品需求的增加,为实用艺术作品的经营者带来了丰厚的利润。部分经营者为获得更多收益,游走在法律的边缘,企图通过非法手段牟取利益。而审判人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不利于在审判中形成统一的处理意见,加大了司法处理实用艺术作品纠纷的难度。

5 完善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的建议

5.1 明确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

实用艺术作品同其他类似的知识产权概念难以分辨,导致立法上的实用艺术作品定义含糊不清。“实用艺术品”与“实用艺术作品”概念的区分是最为常见的问题,实用艺术作品相比实用艺术品更为广泛,前者包括所有具备艺术性和实用性的物品,同时抛开实用性来说,其具有更强的艺术性。需要严格区分“实用艺术作品”与“实用艺术品”,用法律手段对实用艺术作品进行明确保护。实用艺术品与实用艺术作品之间存在较大差异,不应忽视两者的区别而将实用艺术品纳入对实用艺术作品进行保护的范围进行保护,应区分实用艺术作品与实用艺术品,明确各自的概念,通过其他法律法规对艺术性不强的实用艺术品进行保护。

5.2 完善实用艺术作品相关法律保护制度

我国著作权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需求,但难免会出现一些漏洞,然而目前立法层面还无法为实用艺术作品单独立法。因此,当前仍然要沿用著作权法的法律保护模式保护实用艺术作品,并将外观设计保护作为辅助,这符合当下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现状,能促进工业化大生产的发展,推动进经济的快速发展[7]。

5.3 统一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

目前法律尚未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进行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应坚持50年的保护期限。首选in,国际公约中规定各国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至少为25年,并没有规定保护年限的上限,25年只是最低要求,而实用艺术作品的上位概念“作品”的保护期限为50年,因而实用艺术作品应与其他作品类型保持一致,享有50年保护期。其次,实用艺术作品虽具有实用功能,但不能因此忽视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成分,只给予艺术价值能够与美术作品相媲美的实用艺术作品25年的保护期是有失偏颇的。

6 结语

当前兼具艺术性和实用性的作品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有关实用艺术作品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所占的比例也越来越大。我国有关实用艺术作品的立法规定不清晰以及司法实务操作不规范造成权利人无法及时维护其权利,我国关于实用艺术作品的立法研究较晚且后期发展不完善,无形中挫伤创作者的创作热情,阻碍了实用艺术作品的发展。因此,要通过探讨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把握实用艺术作品的特征,分析实用艺术作品在当前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以避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不规范操作,尽可能地填补法律的空白和漏洞,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利,维护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平衡。

参考文献:

[1] 杨慧.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现实困境及其消解[J].财经法学,2018(04):125-136.

[2] 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33.

[3] 阮水清.论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模式[J].传播与版权,2020(02):162-164.

[4] 徐晓雁,张鹏.外观设计专利与实用艺术品著作权竞合冲突问题与对策研究[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4(08):84-89.

[5] 贾薛飞.实用艺术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分析:以美国普通观察者法为借鉴[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9,40(7):72-74.

[6] 张宪.中美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保护比较研究——兼论我国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保护的路径[J].法学评论,2020,38(02):175-184.

[7] 高阳,陈静.论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J].浙江理工大学学报,2019(05):544.

作者简介:周育如(1993—),女,广东揭阳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刑法学。

法律基础范文第2篇

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您的答案: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的民事行为。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4

2.第2题 法定继承

您的答案:法定继承: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3

3.第3题 抽象行政行为

您的答案: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3

4.第4题 法律渊源

您的答案:法律渊源: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

5.第5题 政体

您的答案: 政体一般指一个国家政府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和地域,政治体制都不尽相同。

政体: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指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形式去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政体是与国体相适应的。由于历史条件和阶级力量对比等具体情况的不同,国体相同的国家,可能采取不同的政体,但都体现同一特定阶级的专政。如资产阶级国家有君主立宪制、民主共和制(内阁制和总统制)等不同政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我国的政治学界,通常将政权组织形式等同于政体,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之间虽然有着密切的联系,然而它们的侧重点并不相同:政体侧重于体制,而政权组织形式侧重于机关。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属于不同层次的概念:政体是对政权组织形式的抽象和概括,政权组织形式则是政体的具体化。政体是拥有国家主权的统治阶级实现其意志的宏观架构,而政权组织形式则是这一宏观权力架构的具体化。同一政体由于自然、地理、民族等等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的国家可能具体化为不同的政权组织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表现为实现国家权力的机关及各机关之间的关系。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4

6.第7题 紧急避险

您的答案: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遭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的危害较小的应急行为。其要件:(1)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如果人的行为构成紧急危险,必须是违法行为。(2)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3)所保全的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4)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说,所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紧急避险不负法律责任。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在发生与其特定责任有关的危险时实行紧急避险。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4

7.第8题 具体行政行为

您的答案: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系列有共同特征的行政措施的总和。所谓共同特征,是指该种行政措施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特定事项做出的能产生行政法律后果的行为。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简而言之,即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4 8.第9题 根本法

您的答案:根本法:通常指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即宪法。它规定的基本原则是立法机构进行立法的基础,一切法律、条例和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都不能与之相抵触,如有抵触就无效。个别国家对某些方面的法律也称根本法,如法国于1956年制定的《海外领土根本法》。根本法,也就是一个国家的宪法,又称根本大法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

9.第10题 国体

您的答案:国体:通常把国家的性质称为国体,具体的说,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统治阶级的性质决定着国家的性质。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3

10.第11题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您的答案: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框架下,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严格依法行使国家权力、进行国家管理的原则。包括立法、执法与守法三个方面。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

(1) 在共产党领导下不断完备社会主义法律,切实做到有法可依,以巩固和发展有利于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 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颁布的宪法具有最高法律的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3) 确立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原则。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宪法、法律或有关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依法行使职权。

(4) 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任何人都不得享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1] (5) 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实施。这种监督来自党、群众团体、广大人民群众、专门机关和社会舆论。[2]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3

11.第6题

简述雷锋精神,论述在新的历史时期里,应该赋予雷锋精神怎样的时代精神? 您的答案:答:雷锋,是社会主义时代涌现出来的一名先进青年和时代英雄,是实践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思想道德的楷模,以短暂的一生谱写了无比壮丽的人生诗篇,树起了一座令人景仰的思想道德丰碑,是人民群众心目中一个光辉的榜样和一面鲜红的旗帜。雷锋精神是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内容,哺育和激励了一代又一代人成长。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所指出的:“雷锋这个光辉的名字和他崇高的精神品格,在历史发展中始终焕发着光彩。”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雷锋精神“过时论”、“超前论”、“同市场经济对立论”等观点也不绝于耳。有的人甚至把雷锋说成是阶级斗争条件下的“左”的典型;或者把雷锋歪曲为宣传对领袖个人崇拜的典型,是“人性”的“驯服工具”;或者把雷锋精神同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根本对立起来。那么,在新的历史时期,雷锋精神的价值在哪里?如何学习雷锋精神?这些问题归根到底,就是雷锋精神如何时代化的问题。

一、雷锋精神时代化的重要意义

在雷锋短暂而光辉的一生中,他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之中去”,正确解决了“怎样做人,为谁活着”这一根本问题,他那种“助人为乐、无私奉献、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精神,代表了一个民族、一个时代的本色、形象和风貌。雷锋精神源于时代,但其意义影响超越了时代。雷锋的名字为全社会、乃至全世界广为传诵。随着形势和条件的变化,雷锋精神时代化愈显重要。

1. 实现雷锋精神时代化对保持党的先进性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先进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属性和鲜明特征,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生命所系、力量所在。雷锋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始终坚持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怀着对党、对人民、对祖国的无比热爱,刻苦学习,忘我工作,服务人民,报效祖国,出色地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完美地践行着党的先进性。雷锋精神彰显了我们党的先进本色,内涵十分丰富、意蕴十分深刻。实现雷锋精神时代化,对于不断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始终保持和不断发展党的先进性,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2. 实现雷锋精神时代化对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雷锋精神的形成虽然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提出,但雷锋精神内在契合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例如,雷锋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成果——毛泽东思想的刻苦钻研体现了对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的坚持与倡导。在《雷锋日记》中,“党”、“祖国”、“社会主义”是用得最多的词语,这些词是雷锋人生航程的价值理想、不懈奋斗的方向所在,体现了他对党、对人民、对社会主义事业的热爱和对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的追求。雷锋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的崇高理想和坚定信念感动了成千上万的人。雷锋精神体现了社会主义一代新人一心一意跟党走的执著追求。因此,实现雷锋精神时代化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3. 实现雷锋精神时代化对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雷锋以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对待工作和劳动,用自己的言行践行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规范。在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他总是把党的利益、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放在个人利益之上。他对待同志“像春天般的温暖”,处处关心同志、帮助同志;对待工作“像夏天一样的火热”,组织上分配干什么,他都不讲条件,不讲报酬,一心一意地去做。在他一生经历的农、工、兵三条战线上,都取得了显著成绩。实现雷锋精神时代化,对于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在全社会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积极引导人们在遵守基本行为准则的基础上,追求更高的道德目标,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4. 实现雷锋精神时代化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雷锋有句名言:“活着就是为了使别人生活得更美好。”雷锋可以在任何时间、地点,以自己的真诚和善良关心他人,帮助一切有困难的人,他一生做了数不清的好事。雷锋这种与人为善、助人为乐的精神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亲和剂”。实现雷锋精神时代化,用雷锋精神调节人际关系,能够使人获得友谊、支持、理解,得到内心的慰藉,提高自信和自尊;有助于弥合人们心理之间的差距,减少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与对立,淡化社会攀比意识,建立真诚待人、平等待人、宽容待人的和谐人际关系。

5. 实现雷锋精神时代化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雷锋精神并不矛盾。一是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个人越来越离不开群体,整个社会形成相互依存的有机整体,这在客观上有利于强化人们的群体意识、整体意识和服务意识,也越来越呼唤集体主义精神。二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追求的是商品的价值,而商品的价值能否在市场交换中实现主要取决于商品是否符合消费者的需要。商品生产经营者必须考虑消费者的需求,千方百计地为社会提供物美价廉的产品和优质高效的服务。三是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型经济,商品生产经营者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长期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遵守诚实守信、平等互利、合法经营等原则。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同样需要而且完全可以形成团结互助、诚实守信、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社会风气,形成良好和谐的社会环境。四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其实质是为人民谋利益,这与雷锋精神的实质是一致的。雷锋精神还能够制约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例如享乐主义、个人主义、利己主义等错误思潮。当出现急功近利思潮时,更加崇敬雷锋的远大理想;出现享乐主义倾向时,更加认识到雷锋艰苦朴素的宝贵;出现假货和欺诈现象时,更加渴望真诚;出现个人主义思潮时,更加体会到集体主义精神的正确;出现人情冷漠的风气时,更加渴望雷锋那“春天般温暖”的情谊。 6. 实现雷锋精神时代化对于推动科学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雷锋积极献身祖国建设的精神,成为几代人为理想奋斗、为社会奉献的旗帜和榜样。当前,我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调以人为本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实现科学发展,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对人的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最需要雷锋式的建设者。实现雷锋精神时代化,用雷锋精神武装人们的头脑、增强人们服务社会的本领,促使人们多谋科学发展之策,多做求真务实之事,对推动科学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二、雷锋精神的时代价值

雷锋事迹承载着社会主流道德的价值取向,是社会主义社会培育的先进典型。雷锋精神最具有时代意义、最具有永恒价值、最值得我们学习的主要是八种“精神”。 1. 爱党爱国爱人民的忠诚精神。

雷锋自觉把个人的前途命运与国家、民族,与社会主义的前途命运紧紧联系在一起,处处以国家、民族和集体利益为重。他忠于党、热爱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并非只停留在口头上、日记里,而是体现在坚决听党的话,照党的指示办事,为党的事业努力奋斗的具体行动上。党号召大办农业,雷锋就主动申请从县委机关下到农业生产第一线,当一名新式农民;党需要加强工业建设,他就离开可爱的家乡,从南方来到北方当一名好工人;党号召青年应征服役,他又经过多次恳求,参军到部队。党要他干啥他就干啥,干啥就一定要干好啥。有人说雷锋是个“傻子”,在雷锋看来,当这样的“傻子”是光荣的。他说:“我要做一个有利于人民、有利于国家的人。如果说这是‘傻子’,那我是甘心愿意做这样的‘傻子’的。革命需要这样的‘傻子’。建设也需要这样的‘傻子’。”雷锋的这种“傻子”精神,充分体现了一位伟大共产主义战士的博大胸怀和为人民服务的执著追求。这是雷锋精神最核心的内容之一,也是雷锋精神最值得学习的灵魂所在。

2. 克己奉公一心为民的奉献精神。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贯穿于雷锋的一生,表现于雷锋的一言一行。他说:“我学习了《毛泽东选集》

一、

二、

三、四卷以后,感受最深的是,懂得了怎样做人,为谁活着”。“我觉得自己活着,就是为了使别人过得更美好”。在他牺牲的前几天,他解答的仍是这个人生话题:“我们吃饭是为了活着,可活着不是为了吃饭。我活着是为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为人类的解放事业——共产主义而斗争。”这就是雷锋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他对自己提出了两个基本要求:“在工作上,要向积极性最高的同志看齐;在生活上,要向水平最低的同志看齐”。这两个要求体现的就是“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奉献”精神。正是这种“奉献”精神铸就了雷锋,这种精神也是当今人们学习雷锋精神的重点。

3. 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的“钉子”精神。

众所周知,雷锋的文化水平并不高,只有小学文化程度。为了提高自己的文化水平,他找到了一个秘诀——学习。无论是当农民、公务员,还是当工人、战士,他都坚持不断地学习。他不仅向书本学习,还注意向实践学习;不仅学习一般知识,而且注重学习革命理论。雷锋参加革命后,很快认识到学习革命理论的重要性。他把革命理论当作“粮食、武器、方向盘”。他说:“人不吃饭不行,开车没有方向盘不行,干革命不学习毛主席著作不行!”在学习上,他不仅有明确的目的,而且还非常善于学习。在鞍钢工作时,他制定了早晨学一小时,晚上学到10点至11点的自学计划。到部队后工作更忙,没有更多的学习时间,他就把学习的书本放在挎包里,人到哪里书到哪里,有空就看上一点。熄灯号响后,为了不影响其他同志休息,他就到工棚、车场、厨房、司务长的宿舍去读书,并且一读就是大半夜。雷锋有时还把灯拉到自己的枕头边,用报纸遮盖起来看书。由于雷锋有这种挤劲,他读的书越来越多,知识越来越丰富。当雷锋听到有的同志说工作忙,实在没有时间学习时,他便根据自己的学习体会,在日记中写下了这样一段话:“有些人说工作忙、没有时间学习。我认为问题不在工作忙,而在于你愿不愿意学习,会不会挤时间。要学习的时间是有的,问题是我们善不善于挤,愿不愿意钻。一块好好的木板,上面一个眼也没有,但钉子为什么能钉进去呢?这就是靠压力硬挤进去的,硬钻进去的。由此看来,钉子有两个好处:一个是挤劲,一个是钻劲,我们在学习上,也要提倡这种‘钉子’精神,善于挤和善于钻。”这就是人们广为称道的“钉子”精神。当今的世界,谁不勤奋学习、刻苦学习,谁就会落伍,谁就跟不上时代前进的步伐。只有像雷锋一样在学习上永不满足,永不懈怠,大力发扬“钉子”精神,以这样一种钻劲和挤劲,抓紧学习,追求新知,才能不断地充实自己、提高自己、完善自己,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4. 忠于职守爱岗敬业的“螺丝钉”精神。

不怕苦、不怕累, 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精一行, 是雷锋对工作的基本态度,也是雷锋敬业精神的具体体现。雷锋说:“一个人的作用,对于革命事业来说,就如一架机器上的一颗螺丝钉。”“螺丝钉虽小,其作用是不可估量的。我愿永远做一颗螺丝钉。”甘当一颗螺丝钉是雷锋的一种执著追求。党把他放在哪里,他就在哪里闪闪发光。雷锋的这种“螺丝钉”精神对于促进人们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作用。

5. 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百宝箱”精神。

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是雷锋精神极具特色的内容,它秉承了中华民族艰苦奋斗、发愤图强的民族精神,发扬了艰苦创业、勤俭建国的革命传统。雷锋在工作上处处为国家着想,事事精打细算。他有一个“百宝箱”,里面收集了他捡拾到的各式各样的物件,这些东西随时随地可以派上用场。这种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在今天更是可贵。近年来,随着个人主义、享乐主义的影响加剧,以及各种腐朽思想的沉渣泛起,有些人认为勤俭节约、艰苦奋斗已经过时了,再提勤俭节约、艰苦奋斗已经不合时宜了,因而滋生了贪图安逸、铺张浪费的习气。学习雷锋的“百宝箱”精神,就要反对那种大手大脚、铺张浪费、讲排场、摆阔气的不良风气, 尤其是那种慷国家之慨、挥霍奢侈的腐败作风,自觉克服奢侈腐朽、不思进取的思想。

6. 与人为善助人为乐的互助精神。

先人后己, 与人为善,助人为乐,这是雷锋做人的基本方式,也是雷锋精神高尚道德行为的具体体现。雷锋助人为乐的故事数不胜数,例如,他把平时积存的200元钱无私奉献给抚顺市的人民公社建设和辽阳灾区人民;用自己的津贴费给丢了火车票的大嫂补票;利用闲暇时间义务担当校外辅导员,等等。雷锋做好事不留名、助人济困不图利、舍己救人不求回报、互助合作不计报酬,对于当时全社会形成平等互助、团结和谐的新型人际关系和良好道德风尚起到了极好的示范和引导作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进行科学分工、公平竞争,竞争不但不能取代互助合作,反而更需要雷锋的这种“互助”精神,只有互助合作才能减少内耗,提高效率。

7. 英勇无畏奋不顾身的牺牲精神。

雷锋从入伍的那一天起,就下定决心以董存瑞、黄继光为榜样,随时准备用自己的生命来保卫祖国。他把“生为人民生,死为人民死”作为自己的信条,“时刻准备着为党和阶级的最高利益,牺牲个人的一切,直至生命”。上世纪60年代初,当我国东南沿海形势紧张的时候,他向党组织表示,革命需要我堵枪眼,我就去做黄继光;革命需要我烧木炭,我就去做张思德。当辽阳发生百年不遇的大水灾的时候,他寄去了仅有的100元钱以表达他的赤子之心;他还带病在抗洪抢险第一线奋战了七天七夜,直至战胜洪水。雷锋的这种英勇无畏奋不顾身的“牺牲”精神是一笔巨大的财富,值得和平时期的所有人学习。

8. 言行一致表里如一的诚实精神。

雷锋是一个勇于探索的创造者和实干家,他言行一致,表里如一。他说:“人的生命是有限的,可是,为人民服务是无限的,我要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之中去。”他是这样说的,更是这样做的,大量的点滴小事和平凡之事体现和证明了他的伟大与崇高。他坚持理想与现实相一致,既决心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又把实现崇高的理想落实到本职岗位上,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精一行。他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对自己在政治上要求严格,自觉经受思想锻炼,逐步成长为一名具有高度共产主义觉悟和道德修养的战士。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必不可少的因素,学习雷锋的“诚实”精神,对于建设诚信社会,发展信用经济,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以上八种精神是雷锋人生哲学的集中体现,是雷锋精神的主要构成,也是当今时代最需要的精神食粮。

三、实现雷锋精神时代化的现实路径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指出:“要深入开展学雷锋活动,采取措施推动学习活动常态化。”学习雷锋精神不能一阵风。要采取积极的措施,让雷锋精神扎根沃土,促进雷锋精神时代化、大众化。

1. 抓住精神实质,防止学习雷锋精神片面化。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通过对雷锋精神的学习和研究,深入领会和把握雷锋精神的实质。学习雷锋精神不但要知道雷锋做了什么,更应弄清指导和支配雷锋行为的思想是什么,他有着怎样的理想、信念、人生观和价值观,他是怎样解决好“为谁活着、怎样做人”这个根本问题的。也就是说,学雷锋不仅要做好事,更要做好人,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升自身的思想文化素质,促进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更要通过对雷锋精神实质的准确把握,率先垂范、身体力行。

2. 立足生活实际,促进学习雷锋精神常态化。

任何远大目标的实现,都是靠每个社会成员在不同的岗位上踏实工作来完成的。雷锋的伟大,就在于他始终坚持把为人民服务落实到自己的工作岗位和平时的一言一行,把远大理想与平凡工作岗位紧密结合,“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这部“大机器”中,我们每个人就像一颗颗螺丝钉,无论党和人民把我们放在哪里,我们都应爱岗敬业,脚踏实地,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努力把本职工作做好,创造出一流的业绩。 3. 树立典型引导,促进学习雷锋精神人格化。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树立学习雷锋的典型,把雷锋精神人格化、具体化,可以让人民群众更感亲切,促使人民群众学有榜样、赶有目标。一方面,要树立学习雷锋的模范人物。一个学习雷锋的模范,就是一本鲜活的教科书,可以使抽象的价值体系变得具体生动,看得见、摸得着,让人民群众可信、可亲、可学。用模范人物的先进感人事迹感召群众,有利于把雷锋精神传播到千家万户,把雷锋精神渗透到人们的工作生活中,有利于在全社会树立起鲜明正确的价值导向,营造良好的社会风尚。另一方面,要确立学习雷锋的率先示范行业。在商场、集市、宾馆、医院、银行、邮局、电信、电力等窗口单位,公园、广场、车站、机场、港口、码头、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要广泛开展“学雷锋、树新风”活动,使之成为传播雷锋精神的窗口。

4. 不断创新载体,促进学习雷锋精神大众化。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道德标准以及行为方式、生活方式等不断发生变化,学习雷锋精神必须创新实践载体和形式。当前,社会志愿服务是学习雷锋精神的很好载体。要推动建立参与广泛、形式多样、活动经常、机制健全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广泛开展“高举雷锋旗帜、争做雷锋传人”志愿服务活动,推进“学雷锋、讲文明、树新风”等主题志愿服务活动,推进扶贫助学、慈善捐助、环境保护、科学普及、无偿献血、人文关怀、应急救助、重大活动等志愿服务活动向深度和广度拓展。通过这些有利于吸引群众广泛参与而又特色鲜明、简单易行的新载体,推动学雷锋活动常态化和大众化,使学雷锋活动经久不衰、历久弥新。

5. 营造文化氛围,促进学习雷锋精神经常化。

学习雷锋精神要常态化、大众化,必须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努力营造学习雷锋的文化氛围。特别要抓好雷锋精神的宣传与研究。可以在各种媒体上设立“雷锋专栏”,及时有效地推介学雷锋的典型,鞭挞各种丑恶现象,让人们明辨是非界限、掌握善恶标准。也可以定期召开全国性的高层次雷锋精神理论研讨会,提升雷锋精神的研究水平与社会影响力。还可以考虑成立雷锋精神研究的学术性社会组织。结合时代要求和群众关切,开展对雷锋精神的研究,不断作出时代阐释、赋予时代内容。要更多更广地使用雷锋这一品牌。在现有的雷锋镇、雷锋大道、雷锋学校的基础上,开展雷锋公园、雷锋社区、雷锋广场、雷锋街道、雷锋市场等命名活动,让雷锋的名字深深铭刻。

6. 建立长效机制,促进学习雷锋精神制度化。

怎样使雷锋扎根人们心中,使学习雷锋活动经常化、常态化?最重要的是建立长效机制。特别是建立教育机制,发挥青少年在学雷锋中的骨干作用。要让雷锋的故事和格言进小学、中学、大学的教材和教室,通过举办学习雷锋模范报告会、出版雷锋图书、拍摄雷锋电影电视、展演雷锋话剧、创作传唱雷锋歌曲、开设雷锋精神讲坛、创办雷锋网站、宣传雷锋微博等多种形式,进学生的头脑、心灵,让人人都知道雷锋其人其事,人人能唱雷锋歌曲,从而激发人们弘扬雷锋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自觉性,使学习雷锋精神成为新的时代风尚 题目分数:20 此题得分:17

12.第12题

结合佛山小悦悦事件的主要内容(年仅两岁的悦悦在下雨天,独自一人在车水马龙的街道上玩耍,被迎面驶来的面包车撞倒卷到车底,两名路人先后路过均对倒地的悦悦不理睬,接着悦悦被小型货柜车再次碾压。之后往来的十余个路人均见死不救,直到一位拾荒阿姨看到并救起悦悦,然后向四周呼救。仍然没有人出来,阿姨向巷子里跑去,几秒钟后,悦悦的妈妈才跑过来,惊慌失措„„ 从独自出门玩耍到被车撞,直至最后获救的近三十分钟的时间里,其父母没有找寻过孩子„„,)---转自腾讯网站,有编辑。论述未成年人父母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您的答案:佛山女童小悦悦被碾压的事情引发国人对于社会冷漠的反思。诚然如此,不过,看完监控录像,有一点却是现在众多讨论所忽略的,那就是小孩的监护问题。在录像中,小悦悦一人跌跌撞撞在马路上行走,被面包车撞倒碾压。很明显的是她并不在亲人视线范围内。一个两岁的女孩何以能离开亲人在马路上晃荡?这孩子到底是谁带的?小悦悦的这次外出是偶然为之还是经常行为?这些问题本身才是这一起事件的源头,如果孩子被父母带得很好,之后的悲剧恐怕也不会发生。 我们无意于去批评小悦悦的父母,毕竟这不单是他们一家的事情,也是个社会问题,因为小悦悦这样的事其实不少,只是有很多后果没有那么严重而已。记得在以前,很多地方特别是经济不太发达的地方,孩子往往都是“散养”,任他(她)摸爬滚打。那时候车子少,“散养”的风险也不是很大。但现在情况不同了,车子多了,父母还是和以前一样忙,特别是在一些中小城市以及大城市的城郊接合区,这样的情况屡有见到。而且这些地方,交通秩序本来就不是很好,“散养”的风险就更高。就说小悦悦事件发生的地方,周围有不少五金店,这样的地方基本上是人多车杂,面包车、三轮车以及摩托车来**窜,险象环生,成年人都得悠着点,何况是小孩。但也正是在这样的地方,“散养”的小孩才相对较多。笔者就住在本市城郊接合部,下班的时候时常能看到一些小孩在马路上来回奔跑打闹,有些孩子甚至以穿马路、挑战司机的刹车能力为乐。无知者无畏,他们对于被撞根本没什么意识,这是何其危险!怪不得穿马路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屡禁不止,原来也是从“娃娃抓起”,而且能够长大成人的,自然是乱穿的高手,那本事足以让司机和交警无语。 每次看到这样的现象,总会想这做父母的怎么能放得下心?怎么可以把自己的孩子放在如此危险的地方?按照正常逻辑,对于父母而言,孩子在外面哪怕是稍稍离开自己的视线都会很着急,更遑论会放任他们独自上马路。很显然,之所以如此其背后肯定有苦衷,也有侥幸心理。最根本的原因基本上也是老生常谈:工作忙,赚钱又不多,要托给正规的机构花不起那钱,不太正规的机构现在地方政府管得严,很多都以没办学资质为由进行取缔。这样一来自然就产生了需求和供给不平衡的问题,很多城市特别是外来人口比较多的大城市,对于托儿服务有很大的需求,但市场的供给却有限,特别是一些价格比较低廉的托儿服务。这不但影响外来人口,实际上也在影响常住居民。在寒暑假偶尔也会看到这样的报道,说是小孩子没人看管关在家里,结果个别住在高楼的孩子发生意外坠楼身亡。这样的事情从源头上讲其性质与小悦悦事件无异。 小悦悦事件发生之后,公众讨论的焦点是如何从道德的角度让人见死能救,这当然没错。不过,道德的解药往往是一剂慢方。而就这一事件本身而言釜底抽薪的解决办法就是防止其发生,要做到这一点就要向社会提供更多廉价的托儿服务,在能保障安全和权责清晰的情况下,适当降低托儿机构的准入门槛。这样的话,这些孩子就不至于在父母忙的时候没人带,到处乱跑。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修订)》 第四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题目分数:30 此题得分:26

法律基础范文第3篇

摘要:公民法律意识的培育对于整个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意义重大,作为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大学生理应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力量,应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如:法律权威意识、权利义务意识、自由平等意识。通过三个课堂的教育从而使大学生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使其能更好的参与社会生活,服务整个社会。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公民

文献标志码:A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1]作为一种自觉的精神力量,公民法律意识的社会作用是巨大的。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2],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公民是社会成员的法律身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3]公民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力并承担义务。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一个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就是开展公民意识教育,提高全社会法律素质。高校大学生作为我们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其法律素养如何既是大学生作为公民个体能够很好地参与社会生活,维护个人权益履行法定义务的根本保障,也将会影响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

一、大学生应具备的法律意识

1.法律权威意识。当大学生在被问到做人最基本的底线时,回答不触犯法律,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的只占极少数,这是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权威意识尚未建立的表现。法律权威是指法的不可违抗性,是就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而言的。法律权威表现在国家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表现在维护执法公平、司法公正。增强法律权威意识, 大学生首先要明确宪法和法律是一切组织和个人根本的活动准则, 包括大学生在内的每个公民的权利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使, 公民义务也必须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设定, 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迫他人履行法定范围之外的义务。

树立法律权威意识,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作为国家未来主人的大学生有义务和责任通过各种方式努力维护法律权威。首先,建立法律信仰。只有从内心深处对法律建立信仰,公民才能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大学生应当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认识法律对一个社会的重要作用,把握法律精神,从而树立法律权威意识。其次,传播法律知识从而影响周围群体。作为社会的进步力量和国家未来主人的大学生不但要自己懂法、守法,还应当积极传播法律知识,使更多的公民了解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确立更多人的法律信仰,从而能够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从而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再次,以行动捍卫法律权威。大学生要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法律权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勇于制止、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

2.权利义务意识。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观念,是公民应当具有的基本法治观念。马克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4]中国的宪法和法律非常明确规定了每个公民可以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大学生应当明确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即任何一个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 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明确无论是行使权力,还是履行义务,都应当在法定界线内进行。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的权利。”[5]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守法的自觉性存在明显的缺陷。一方面,大学生缺乏权利观念,对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了解不够,对于法律制度及诉讼体系了解不充分,不能积极主动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另一方面,一些学生以自我为中心,个人主义倾向严重,只关注自我利益的实现,不懂得对他人权利的尊重,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感,这样会形成片面的畸形的权利观, 不利于大学生从习惯于享受权利到勇于承担义务的转变。其实,作为整个法律体系核心内容的权利和义务,从利益分配上讲,就是索取和付出的关系,他们之间具有统一性、平衡性的关系。大学生应树立慎重行使权利和认真履行义务的意识, 培养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的责任感。只有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在法制框架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才能够实现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

3.自由平等意识。应培养大学生正确的自由观,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自由是以法律为边界的。人们在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下享有一定的行为自由,这种自由只有被当时的统治阶级的价值观所认可才是权利,否则就不是权利,甚至可能是违法犯罪。中国宪法和法律从各个方面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义务,人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内,有着极为广阔的自由活动天地。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时要慎重考虑自己的言论、行为的社会效果,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大学生应树立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密切联系的自由现,珍惜和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只有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在法制框架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才能够实现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

平等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精髓,也是邓小平同志一贯强调的法制原则,社会主义的法制的基本原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主要指公民不分性别、民族、种族、职业等一律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和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论任何公民,只要是违反法律,都要依法受到追究。按照法律精神,不承认有任何享受特权的公民,也不承认任何免除法律义务的公民。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社会地位、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都要给予平等对待,从而保证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追究和制裁。大学生应当树立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二、大学生公民法律意识的培育途径

1.重视第一课堂培育大学生法律意识。第一课堂即传统的课堂教学,对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和形成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大学之前中国的教育主要以升学为主,法律教育缺失;进入大学阶段,学校教育主要以就业为导向,法律教育被边缘化。2005年,教育部和中宣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到2006年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合并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法律相关的课时量明显减少,不可能对法律知识系统地展开。虽然大学生对法律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有所认识,但由于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多为考察课,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考试前临时突击简单应付。加之讲授该门课程的教师专业出身五花八门,在法律知识深度、广度有待提高。

“两课”是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思想教育的主阵地和主渠道,《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通过对大学生进行普法教育使学生理解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基本规定,理解和实践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高对法律的重要性的认识,从而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中应突出法律教育的内容, 提升任课教师的专业素养,在传授法律知识的同时,注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优化课堂教学,使大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有所提高。

2.丰富第二课堂培育大学生法律意识。第二课堂是指组织学生参加与法律相关的社团活动、讲座等校内活动。纯粹的课堂教学,形式单一,部分学生缺乏学习的积极性,不利于学生形成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因为学时有限,课堂普法教育较为理论化,脱离生活实际,要真正培育学生的法律意识,引起学生对法律的关注,还应采取一些更具体,更丰富的形式,针对大学生年龄及性格特点,把法律意识的培养同课外组织活动相结合、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拓展第三课堂培育大学生法律意识。第三课堂是指学校教育以外的部分。学校是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场所,但仅靠学校的教育是远远不够的,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是一个系统且复杂的社会教育工程,需要一个长远的规划。(1)组织和引导大学生参加法律实践活动,如参观监狱, 旁听审判,参加治安联防值勤,举办模拟法庭,引导学生利用寒暑假就农村社会治安问题、承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矛盾、义务教育实施情况等与法律相关的问题进行社会调查。使大学生用自己的法律意识指导实践, 同时接受实践的检验,进一步修正、充实自己的法律意识。(2)创造良好的法治社会环境。要培养大学生的现代法律意识,就必须健全法律运行机制,创造良好的法制社会环境。另一方面要创建有利于强化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社会舆论、道德环境。大众传播媒体和各种社会力量在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塑造方面起着特殊的作用。大众传播媒体和各种社会力量应利用典型案例,进行生动的法治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舆论环境,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培养与提高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是培养社会合格人才的需要。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从根本上讲,就是要通过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的一代新人,切实负担起民族复兴的重任。大学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力量,必须加强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大学生不仅要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践,培养法律思维方法,而且也要具备法律权威意识,权利义务意识,自由平等意识。通过三个课堂的教育使大学生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从而为其将来更好的参与社会生活,服务整个社会做好准备。

参考文献:

[1]孙国华.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455.

[2]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3]宪法(第2版)第二章第23条[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16.

[5]宪法(第2版)第二章第51条[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责任编辑 王薇]

法律基础范文第4篇

摘 要: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必须对课程具有一定的敏感性与自觉性,不断树立和更新自己的课程意识。教师需要树立三种课程意识:课程主体意识、课程动态生成意识和课程资源意识。教师的课程意识可以促使教师的教学行为向更具发展性和针对性的方向转变,向更具创新性的方向转变,向更具协作性的方向转变。

关键词:课程意识;教学行为;转变

文献标志码:A

我国高校全面实施思想政治理论新课程方案已经进入了第四个年头,在新课程实施的过程中,教师已经能基本地熟悉并掌握新课程的教学操作程序,其教学行为方式也渐趋定型。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是一门科学性与实践性紧密结合的课程,是一门理论武装与实践育人相结合的课程,还是一门必须遵循学生身心发展客观规律与紧扣时代脉搏相结合的课程,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必须对课程具有一定的敏感性与自觉性,树立和不断更新自己的课程意识,以促使自身的教学行为发生转变,从而全面提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的课堂效果。

一、教师课程意识的生成与不断更新

1课程意识

意识是一个人对其心智过程的觉知,通过内省,获知一些他个人所思考和感觉的事物。课程意识是教师在考虑教育教学问题时对于课程意义的敏感性和自觉程度,且除了要考虑如何有效地进行教学以外,还要考虑培养什么样的人的一种教育行为中稳含的“课程哲学”。美国教育家麦克唐纳认为,教育活動系统是由教育目标系统、课程系统、教学系统和管理与评价系统构成的统一体,教师要合理地展开教育活动,需要对四大基本系统形成完整清晰的观念和认识。其中,教师对课程系统的理解和把握乃至创造的程度,反映了教师的课程意识状况和课程建设能力的水平。

课程意识源于校本课程的本质要求而存在,是教师对课程系统的基本认识,也是对于课程整体设计与具体实施的基本反映。在课程改革中,教师在对课程本质、课程结构、课程性质、课程内容等有了基本的看法与核心理念之后,他的批判精神就在课程决策与开发中逐步形成,教师已然成为了课程的动态建构者和课程的生成者。课程意识意味着“教师即课程”,课程意识影响着教师的教育理念及对整个教育活动体系和课程系统的认识与理解。

2教师课程意识的生成与不断更新

在长期的教学过程中,每个教师都已经或多或少地形成了自己的课程意识,在教学的过程中也都会或明或暗地受到一定课程意识的影响,但是并不是每个教师都会具有合理的课程意识,并使自己的课程意识与时代的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传统的课程更多地强调教师要忠实执行、完成既定的教育目标,却忽视了教师对课程理解的多元性以及教师在课程发展中的主观能动性。近年来,我国新课程改革如火如荼,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拓宽学生知识视野、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已经成为教育工作者共同的努力方向。但是,教师如何从“课程执行者”转变为“课程参与者”,如何把教师、学生、教学三者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于是教师的课程意识就成了解决上述问题的一把钥匙。但教师的课程意识不是自发产生的,而是自觉生成的。教师应超越以往狭隘的课程观,确立新的课程观,与时俱进地把握课程价值和课程目标,用来指导自己的教学行为,实现课程意识的生成与不断更新。

3“基础课”课程教师课程意识的生成与不断更新

“基础课”作为新教材方案中的第一本教材,它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的重大专案,也是众多国内知名专家创造性劳动与智慧的结晶,更是诸多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的一线教师的长期教学实践的成果。

“基础课”教师已经基本熟悉并掌握教学操作程序,在教学行为方式已经定型的前提下,重新开始对新课程进行教学行为上的自我认识、教学内容上的自我编排以及教学方式上的自我选取。从客观上来讲,教育部通过多次举办各种培训班等形式对教师骨干进行了培训,这对唤醒教师的课程意识无疑是有很大帮助的。但是,在实践教学中,甚至是在基本相同的客观条件下,有的教师教学行为转变得快一些,好一些,有的则转变得相对慢一些,差一些。这说明教师的主观条件在教学行为转变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并且这种转变不会是静态的,而是动态的,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实践的深入动态地前行的。

高校全面实施思想政治理论新课程方案已经进入了第四个年头,绝大多数教师的课程意识已然重新生成,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自身的特点则决定着这些课程意识不应是停滞的,也不能是一成不变的,是需要在既定基础之上不断更新与完善的。

二、教师需要树立的三种课程意识

1课程主体意识

“基础课”教学的根本的目的就是帮助大学新生在入学之初正确认识大学生活的规律,掌握大学学习的特点,消除各种潜在的消极因素,打下扎实的思想道德和法律基础,促进自身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从教学规律上来讲,这门课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应用性,适宜作为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入门课程。因此,授课教师在讲授这门课程的过程中,一方面,要生成自身是课程实施主体的意识,在课程实施过程中时刻用自己独特的眼光审视预设课程,创造性地构建合理的课程,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发挥自身的主体作用;另一方面,要生成学生是课程主体的意识,从大学生的思想实际和生活实际出发,以促进学生的发展。

2课程动态生成意识

“基础课”是一门将政治、道德与法律有机结合在一起的具有特殊定位和特殊内涵的崭新的课程。从整体来看,它全面而严谨,从部分来看,它独立而自成体系,整本教材不是单纯地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捏合到一起,而是使二者在各成体系的分割中交融组合。同时,课程的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维度与向度也更加宽泛。因此,教师在课程实施过程中要使课程目标更加具体化,并对课程内容要进行一定程度地拓展和补充,加强对学习方式的创造性设计,使课程由静止的变为开放的、动态的。

3课程资源意识

目前高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已经基本告别了单一的“一张嘴,一块儿黑板,一只粉笔”的课堂教学模式。很多的教师已经开始通过互动活动、组织学生演讲、辩论、知识竞赛、撰写论文等形式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也有一些教师在教学中通过借助现代教育技术等手段,把一个个鲜活的画面,一段段感人的故事,甚至是一些经典的电影故事片、录像片等都变成辅助教学的有力工具,从而极大地提高了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效果。教育部组织制作的“精彩一门课”全程示范实况录像,以及教育部建设的全国共享的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资料库等相关教学参考资料都可以帮助一线的教师拓宽教学的思路,使其在探索适合的教学方法的过程中,确保形式的多样性。可见,在课程实施中,教师生成广泛利用校内外课程资源的意识,可以为课程价值的实现和学生的发展提供多种平台。

三、教师的课程意识促使教师教学行为的转变

1课程的主体意识促使教师的教学行为向更具发展性和针对性的方向转变

“基础课”教材体系运用了最新素材,充分反映了本学科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但是,一本好的教材从学科角度在编写质量上被认定之后,怎样使它在使用效益上得到学生的认可和接受,充分发挥教育效益,使教材内容从“静态”的文本,成为“好用”的教材,教师是关键。当教学内容与学生实际需要产生背离时,当教学学时少与教学内容丰富形成矛盾时,教师能不能通过个人的人格魅力,通过个人的能力和学识的深度和广度,来优化教学内容,在“精”和“新”上下功夫,从而实现一个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主体作用,使自己的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不仅仅学到了科学知识,还学到了如何为人,学到了如何做事。这些目标的实现,不仅仅依赖于教师自身主体地位的体现,还要充分考虑到学生的个性化特征以及他们自身的鲜明的时代特征,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教学。

可以认为,教师的主体意识的自觉培养与建立,是充分调动学生的参与意识和积极性的关键,也是实现教师教学过程与学生接受过程的统一的必要保障。“基础课”教学中就要通过这种课程主体意识的建立与不断更新,营造出宽松、民主的教学氛围,建立起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使教师以自己理论的魅力、语言的魅力和人格的魅力,激发和强化大学生的主体意识,使教师的主导作用与学生的能动作用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真正实现教师的课程实施主体意识与学生的主体意识的和谐统一。

2课程的动态生成意识促使“基础课”教师的教学行为向着更具创新性的方向转变

虽然“基础课”的课程性质要求教师要忠实地执行教学大纲,认真地把握教材的教学内容,但是这与教师在授课的过程中树立动态的生成意识并不矛盾。相反,教师一旦树立了动态的生成意识,对教学的效果反而会起到绝佳的促进作用。当教师树立起鲜明的课程生成意识后,他会为实现课程的价值而不断地调整课程目标,不断地对预设的课程内容进行创造性的处理,与学生一起创造、生成课程,将教学和研究统一起来,设计出适应性更强的课程,最终真正实现有效教学。创新性是思想政治理论课的生命力所在。“基础课”新课程的教学内容体系必须紧紧围绕大学生所面临的新形势、所置身的新环境和所面对的新问题进行新的构建。同时,“基础课”新课程还应密切关注社会道德与法制领域内理论和实践的新发展,及时地将道德与法制领域内所取得的最新理论成果和实践探索的有益经验充实到“基础课”教学内容之中,用新观点、新材料、新成果不断丰富创新课程的内容体系。

3课程资源意识促使“基础课\"教师的教学行为向着更具协作性的方向转变

“基础课”教师树立了课程资源意识后,不再把教材视为绝对的权威,而是把它看做自己教学的基础,看做是自己与学生交流的根本,并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延伸和拓展,强调教材内容体系与教学内容体系的统一。决不是对教材内容照本宣科、主次不分,更不是完全脱离教材而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学术兴趣另搞一套,而是要在吃准吃透教材的基础上,針对教学对象的心理特点和思想实际,创建忠实于教材而又超越教材,联系实际、贴近学生的教学内容体系,以实现课程和教材的教育教学目标。同时,教师的教学行为也由忠实的教材“灌输”转变为借助各种课程资源和媒介、以课堂为平台的对话与交往。教学就其本质而言是交往和协作的过程。对教师而言,协作使自己由教学中的权威变成合作者,对学生而言,协作意味着主体性的凸显与个性的张扬。在这个过程中,“基础课”也随之完成了教材内容体系与教学内容体系相结合、教学过程与学生接受过程相结合、课堂教学与课外实践相结合。

总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质量与效果,需要每一位任课教师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的基础上,加强相关方面理论研究,不断提升自己理论水平,通过自觉树立课程意识,实现教学行为的不断改进与完善,使得高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水平不断走上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1]郭元祥教师的课程意识及其生成[J]教育研究,2003(6)

[2]尹晓敏“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新课程内容体系构建初探[J]思想教育研究,2006(5)

[3]马丽萍努力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有效性[J]文化教育,2009(7)

[4]顾海良继往开来,全面加强和推进“两课”建设[J]教学与研究,1998(2)

[5]孙抱弘现代社会与青年伦理[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3

〔责任编辑:崔永平〕

法律基础范文第5篇

[摘           要]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重在培育具备优秀思想道德素质和法治素养的新时代有为青年。对未来身担执法重任的公安院校大学生而言,专业化培养和职业化发展需求对预备警官的道德素质和法治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针对公安院校教育的特殊性,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法律基础知识部分内容进行扩充和融合,从而引导公安院校大学生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增强执法的荣誉感和使命感。

[关    键   词]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内容;优化

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2019年,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形成法律体系到建设法治体系,从建设法治体系到坚持和完善法治体系,体现的是我们党依法治国理念和方式的新飞跃,彰显的是我们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成就。法治的完善离不开执法队伍素质的整体提升,对于承担公安人才培养重任的公安院校而言,如何培养一支“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公安工作队伍,既是公安院校面对的常态化教学内容,又是需要不断进行总结、反思的教学重点。

一、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法治的论述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是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个重要任务。当今世界,任何一个国家要想真正走向国富民强和长治久安,都必须树立民众的法治意识,坚持法治道路。同时提出,“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依法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提高国家依法治理的水平,对身担未来执法重任的公安院校预备警官法治素养的培塑而言,是极为重要的一课。

公安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与普通高校的课程开设内容大体一致,但从公安院校培育人才的特殊性而言,应该有针对性地进行内容的扩充与融合,既要做到知识的全覆盖传授,更要重视道德和法治的培塑。

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在公安院校的应用不足

(一)重要概念未做论述

目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选用的是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版本的教材,教材第六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部分涉及很多法律概念,如关于何为法律体系、何为法治体系,并没有进行阐述和解释。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在法律知识传达方面,多数是法律的整体宏观性知识,无法像部门法一样细化,该课程在法律素养的培塑方面欲达到的目标,一是实现当代大学生对法治的尊崇并能内化于心,二是将模范遵守法律的要求外化于行。公安院校作为人民警察队伍来源的主渠道,其对预备警官的培养,不仅是信仰和遵守法律,更重要的是要具备深厚的法律理论知识功底,从而达到规范、严格的执法。法律理论知识功底的养成,最基础的前提之一是明晰各法律概念,理解法源、法意、法理。因此,關键性法律概念的论述,对学习和掌握法学理论具有重要作用。

(二)内容侧重应用有别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使用的教材是在2015年版本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的,教材修订内容变化幅度较大,将原来八章修改为六章,不仅修改了章节名称,而且在内容方面进行了很多调整与融合。此次修订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准确、全面、充分地反映到教材中来。教材的修订对普通高校来说,更加切合师生教与学的需求,符合新时代大学生的认知与接受的特点。但就法律基础知识部分而言,对公安院校学生的使用略有不足。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求“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作为公安专门人才培养摇篮的公安院校,其承担着培养执法工作队伍的重任。公安专业不同于普通法学专业,法学课程在公安专业中仅属于公共基础课,并不纳入专业课程范围内,因此涉及法律方面的课程一般仅包括执法工作中常用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安行政执法等,对法理学、中国法制史等相关内容涉及较少。法律课程教育质量是未来承担执法工作的学生能否具备合格法律素质的保障。从实战角度来看,在公安院校开展法学理论和法制史教学能有效地为办案提供服务。在公安院校现有教学计划无法开展法学理论和法制史教学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在讲解法律基础知识内容时进行扩充。

三、公安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法律基础知识

教学内容的优化

(一)重要概念明晰、准确

为了深入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需要对诸如“法律部门”“法律体系”“法治体系”等概念进行明确表述。在理解“法律部门”概念的基础之上,重点讲授程序法律部门内容中的刑事诉讼程序,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理解程序正义的价值和重要性。在理解“法律体系”的概念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基础之上,深刻认识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40余年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的骄人成就,增强维护法律的自豪感与荣誉感。在理解“法治体系”概念的基础之上,结合公安执法人才培养的特殊性,重点讲授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性,做到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

(二)按需增加教学内容

在目前没有专门适用公安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材使用的前提下,公安院校教师在讲授该课程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法律基础知识部分内容进行适当增加和扩充。

1.增加法律的词源讲解,强化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联系公安院校教育的特殊性,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关于法律基础知识内容的讲授,更要注重公平正义观念的教育。“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公安工作人员作为手握执法权的法律工作者必须把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价值贯穿到执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如在第六章第一节“社会主义法律的特征与运行”部分,可就汉语中“法”的古体,即“灋”的造字构意来解析法的含义,“灋”字左边的“氵”从水,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的表面;“灋”字部分的廌与“去”,则代表公正不阿、善断是非曲直。从“灋”可以看出,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法律对维护公平、匡扶正义的价值追求,使公安院校大学生深刻认识到法律的公平,做到心中有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决定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2.重视宪法的修订内容,深化对法治中国的制度认知

新教材的修订,已将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的成果体现在其中。在讲授此部分内容的时候,一方面要注重强调此次《宪法修正案》的重大作用,另一方面要着重讲解宪法序言第七段中为何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一字之改,是我们党治国理念和方式的新飞跃,亦是我国法治建设理念的提升。从“制”到“治”,不仅要求公安院校大学生牢记法律制度,做到依法执法,更要深刻理解“治”,做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温情执法。

(三)内容实时更新

2012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广东考察工作时指出,“现在是知识爆炸的时代,知识更新很快,学习稍有放松,就有可能落伍。只有时不我待地学习和实践,夯實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丰富科学知识储备,才能胜任肩负的责任,才能把工作做好”。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知识涵盖面广、实时性强,对于该部分内容的教学设计,一是要注重掌握基本的理论,二是要注重在日常教学中的实时更新。如在2018年教材改版之后,2019年10月份召开的第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的显著优势”等相关内容应如何理解,要讲深、讲透。

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公安院校要充分应用好法律基础知识课程教学,加强对法律基础知识涵盖内容的深入挖掘,讲清、弄懂我国法治化进程,增进公安院校大学生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自豪感,为未来依法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打下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中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习近平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论述摘编[M].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

[2]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M].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9.

[3]韩晓恩.公安职业院校法律课程体系的构建与创新[J].教育与职业,2018(20).

◎编辑 常超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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