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节日范文

2024-04-21

英国的节日范文第1篇

春秋:前770----前476

战国:前475----前221 春秋战国的时代特征: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大动荡、大变革、大发展的重要时期

大变革: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 大动荡:战争频繁,诸侯争霸,民族融和 大发展:经济、思想文化、科学技术

一、商鞅变法的背景

1、时代背景:春秋战国是中国历史上的大动荡、大变革和大发展时期

2、秦国形势:

3、孝公求贤:

4、变法准备:

二、商鞅变法的内容:

1军事上:(1) 废除世卿世禄制,奖励军工,实行军功爵制。

(2)严肃军纪。

(3)实行什伍制度。

2经济上:(1) 废井田,开阡陌,承认土地私有,允许土地自由买卖。

(2)奖励耕织、重农抑商、招徕移民垦荒。

(3)统一度量衡。

3政治上:(1)建立县制,国君任免官吏,强化中央集权。

(2)什伍连坐制度

(3)轻罪重刑,强化法律意识。 4思想上:焚烧诗书 。

5习俗:强制推行一夫一妻小家庭政策,禁止父子兄弟同居一室。

三商鞅变法的特点:

1变法核心内容是“重农”和“法治”。

2以法律形式废除奴隶主贵族特权,发展封建经济,富国强兵,建立新型地主阶级统治。 3是实行最彻底、措施最全面,为期最长久,影响最深远的改革

四、商鞅变法的结果——“商鞅虽死,秦法犹存”

1商鞅悲惨结局的原因:变法触及了旧贵族的势力,遭到其反对; 秦孝公死后,变法失去了强有力的支持者。

2秦法未亡的原因:新法适应时代发展趋势;新法使秦国富强。

五、对商鞅变法的评价

性质:

确立地主阶级统治的改革。

历史作用:

1经济:沉重地打击了旧贵族,发展了地主经济,稳定了统治秩序。

2军事:壮大了军事力量,稳定了统治秩序,达到了富国强兵的目的。变法后的秦国取得了一系列对外战争的胜利。

3政治:是战国时期最彻底的一次变法,不仅推进了秦国社会的发展,而且推动宗法分封制向中央集权制转型,为秦始皇建立大一统帝国奠定了基础,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4精神:商鞅执法如山,不畏权贵,以大无畏精神将改革进行到底,给后人留下了精神财富。

局限性:

1商鞅开创的重农抑商政策,后来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2迷信刑罚,片面夸大暴力的作用,成为古代暴力思想上的滥觞。 3文化高压政策,不利于思想文化发展;

4对忠孝、诚信、仁义、贞廉等伦理道德的蔑视,导致社会风气的败坏。

五、成功原因:

1根本原因: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符合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

2改革的经济基础和阶级基础成熟:井田制进一步瓦解,土地私有制得到进一步发展,新兴地主阶级力量的发展壮大。

3法家思想的传播,奠定了变法的思想理论基础。 4商鞅变法的措施全面彻底,合乎秦国国情, 5秦孝公全力支持是保障。

6商鞅不惧权贵,执法如山,赏罚分明使新法得以顺利执行。

六、启示:

1、改革是历史发展的要求和产物;

2、只有不断改革,使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才能促进国家的强大;

3、改革是革除社会敝症,促进国家强盛的重要手段;

4、改革不会一帆风顺,必然有阻力,甚至充满尖锐激烈的斗争;

5、改革不仅要有远见卓识而且要无私无畏;

6、凡是有利于生产发展、稳定社会秩序、改善人民生活的改革就应肯定,反之要否定。

2、(2013福建文综)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故治国者欲民之农也。国不农,则与诸侯争权不能自持也,则众力不足也„„事商贾,为技艺,皆以避农战;民以此为教,则粟焉得无少,而兵焉得无弱也„„苟能令商贾技巧之人无繁(多),则欲国之无富不可得也。

——摘自《商君书》

材料二

在梭伦改革后的80年间,雅典社会就逐渐采取了一个它在以后数百年中都遵循着的发展方向。在梭伦以前的时代盛行的农村高利贷,以及地产的无限制的集中,都受到了节制。商业以及靠奴隶劳动日益大规模发展起来的手工业和工艺,都成了流行的职业„„由货币、奴隶以及商船构成的财富日益增加,但是,这些财富已经不是仅仅用来购置地产,它已经变成了人们所追求的目的本身了。

——摘自《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1)据材料

一、二,分别指出商鞅与梭伦所采取经济政策的主要指导思想。(6分)

(2)据材料一,概括“事商贾”带来的危害。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如何理解“在梭伦改革后的80年间,雅典社会就逐渐采取了一个它在以后数百年中都遵循着的发展方向”?(10分)

45.【历史上的重大改革回眸】(15分)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他(梭伦)拒绝了穷苦农民重新分配土地的要求,而是采取政策为丧失土地的农民安排其他职业,如从事贸易和其他工作。他大力推动货币的使用和商业的发展„„从此,雅典的货币、陶器、和橄榄油充斥地中海地区,雅典的财富迅速增加,贫困不复是阿提加平原(注:即雅典地区)上的主要问题。 ——周洪祥《雅典民主与梭伦经商考》

材料二 (商鞅变法)按地方百里提封九万顷或十万顷的标准,以县为单位计算出土地总面积,除去山泽道路邑居,其余的耕地按良田一夫百亩的标准授予农民。 ——田昌五等《秦汉史》

“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免除赋税徭役)。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奴隶)”。 ——《史记》卷68《商君列传》

(1)据材料

一、二,比较梭伦改革与商鞅变法内容中农商政策的主要不同。结合所学知识,概述其政策对两国政治体制产生的影响。(8分)

(2)分析两国形成不同政策的自然地理因素。据此并结合上问谈谈你对改革成功原因的认识。(7分)

商鞅变法与秦的强盛答案

3、(1)政策不同:①商鞅变法将土地分配给农民;奖励耕织,抑制商业、商人(重农抑商)。梭伦改革让失地农民转行从事其他行业;鼓励发展工商业。(4分)

影响:梭伦改革奠定了雅典民主政治的基础。商鞅变法促进了秦国农耕经济的发展,为秦统一奠定物质基础,并使其逐步建立起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体制。(4分)

(2)地理因素:雅典近海多山,缺少耕地,地中海气候,不利于农耕而有利于海外贸易;秦国位于黄河中游、汉中平原上,温带季风气候,适宜农业发展。(4分)

英国的节日范文第2篇

——两位女王对英国的崛起的贡献

观看了《大国崛起》英国篇上下后,我关注了在这之中先后出现的两位伟大女性,伊丽莎白一世和维多利亚女王,这两位女性君主在英国的崛起之路上分别扮演了不同的角色,伊丽莎白一世带领英国从一个远离欧洲中心的岛国走向海洋争霸,维多利亚女王则见证了日不落帝国成为世界的中心,鼎盛辉煌与荣光。两位女王,两个时代。

英国辉煌的开始,伊丽莎白时代

伊丽莎白一世继承王位的时候,正是一个即将全面来临的新时代,面对被重新发现的世界,谁能抢到先机,接受新的思想,谁更快地打破旧有的价值观念,谁就会更快地变得富有和强大。历史给每个民族腾飞的机遇都是有限的。作为国家最高统治者,伊丽莎白一世没有错过时机,她鼓励开拓海洋贸易,开拓殖民地。在她的激励下撑起了英国人远涉重洋的信心,带领英国成为海洋的主人。

伊丽莎白女王,在她的统治下,英国从一个二等国家,摆脱困境,积极发展,一跃成为一流强国,从此开始走上了向外扩张的道路。

除去伊丽莎白时代的政治和军事成就,英国社会在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上,也取得了重大进展。在伊丽莎白时代,英国已开始出现各种作为制造业中心的近代化城市。伦敦成为欧洲数一数二的大城市,人口达二十万。伊丽莎白女王也以宽广的胸襟鼓励了英国国内人文思想的发展,给新事物新思想的发现发展开辟了很好的舞台。伊丽莎白女王是把英国文艺复兴运动推向高潮,伊丽莎白时代的英国,其哲学,文学,艺术,和建筑等领域,出现一片兴旺繁荣景象。英国伟大的学者和文学家,如斯宾塞,莎士比亚和培根等,都涌现于伊丽莎白时代。 我认为,伊丽莎白一世的成功,还来自她在政治中奉行中庸,并没有偏激的举措。并且巧妙地把握了王权与议会的平衡,这二者之间的平衡和秩序使英国得以在宽松、稳定的社会环境中发展。

“不作为”的女王,维多利亚时代

大国崛起中说道:正是因为维多利亚女王什么都不做,安心于担当“虚君”的角色,詹姆斯·瓦特先生的蒸汽机才能在亚当·斯密那只“看不见的手”的驱动下,开启了至今都让英国人念念不忘、津津乐道的“维多利亚时代”。

她在其一生中模范地履行了立宪君主的职责,因此深受国民的爱戴;她还是那个时代道德风尚的典范,她是贤妻,又是良母,是典型的大家闺秀,也是优秀的一家主妇。在许多国人眼中,她就是那个时代的缩影,她漫长的63年在位时期则是国家繁荣昌盛的顶峰。维多利亚在位时期,被称作“维多利亚时代”,在英国所有国王中,她享有盛誉,这不是因为她做出了什么轰动的事业,而是因为她什么都不做,而仅仅恪守立宪君主的本分,做她那个时代的表率。

但是这不能说维多利亚女王是毫无贡献的。无为而治,仅充当单纯的国家元首,保证了政治的稳定,保证了维多利亚时代在一个非常宽松的环境下的发展。维多利亚把皇权放在了一个独立于执政体系之外的超然地位,既有绝对象征,又超脱于政治纷争,从某种角度来说,反而巩固了皇权传承。她是个追求和谐的中庸的统治者,她也成为了一个无论内政还是外交上的重要的协调者。

《大国崛起》英国篇,从一部记录里片中体会一个国家的崛起,看完后我有很多体会、感想。这里只是选择了我比较感兴趣的一个方面来详写,接下来我也希望有机会去读一读关于这两位女性人物的传记,已丰富相关的知识。当然,在写这一篇观后感的过程中,我查阅了很多资料,也了解到,这两个时代有的不仅仅是辉煌,在辉煌背后还存在着种种的问题与矛盾,伊丽莎白时代后期的宗教矛盾、国家债务,维多利亚时代后期日不落帝国的逐渐衰落„„

《大国崛起》这一纪录片无疑是成功的,以一个旁观者的态度公正的讲述了九个先后崛起的国家的兴衰交替,在历史兴衰和发展方面的典型意义,阐述了其发展史,探寻其发展轨迹,总结经验教训。我认为这是作为一部纪录片最为成功和值得肯定得。而其制作的精美,国家之间的转换给人感觉非常具有想象力和连贯感,引人入胜,片中各个国家众多的教授、学者、企业家、行政官员甚至前政府首脑的出现是本片具有说服力。

但是要是说不足也有。一个国家的成就并不是一个衰落就可以下定论的。就拿英国来说,今日英国早已不再是日不落帝国,但是发源于英国的现代社会三大支柱——宪政民主、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却获得了越来越广泛的传播和效仿。这岂是“衰落”二字可以概括?其影响是长远的。

《大国崛起》的前几个国家的主题是以经济发展为主线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兴衰,但是在讲到某些国家的时候偏向了政治民主革命。本片每一集都将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结合在一起来探讨,想要表达的内容过多反而导致重点不突出。我认为有必要将笔墨用在对这些国家进行根深层次的挖掘与探讨,增加内容的深度。泛泛而谈也丢掉了很多重要的历史事件与人物,比如在谈英国的时候没有提到洛克,讲法国忽略了孟德斯鸠„„在短短45分钟一集共12集想说清楚这么多实在是有难度。

英国的节日范文第3篇

一、《人权法案》生效前的英国宪法和个人权利

英国是没有成文宪法的民主政治的杰出范例。英国宪法是“不成文的”,没有被列入一部“特别重要的”、统一的文件中,而是根深蒂固地存在于习惯和实践中,它的许多部分由不记录于任何庄严文件中的“惯例”所组成。但这并不是说宪法原则没有成文渊源,许多宪法原则来自于立法机关的法令或者法院的意见。但是这些法定成分在法律制度中没有特殊的地位,不优越于其他法律,可以如同其他法律一样以相同的方式被修改或者废除。英国缺乏关于宪法基本原则的权威和全面的陈述,没有必须通过修改以实现宪法变革的法律文件,英国人更典型地偏爱逐渐发展的宪法实践。另一方面,英国是君主立宪政体,有一个所有的政府行为均以其名义进行的世袭的国家首脑———英王。理论上,英王、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议会,英王是其中的一部分。但在很大程度上,英王只是一种象征,真正的权力在下议院,即由民主选举的议院。戴雪(A.V. Dicey)主张议会主权,议会在其有权制定或者废除任何法律而不受法律限制这一意义上是至高无上的。议会制定的法律具有绝对的权威,不被任何人或机构变更或废除。议会的一项法案可能会违反道德或者社会规范,甚至可能被认为是“违宪的”,但是必须得到执行。〔1〕虽然戴雪的议会主权的主张被多次争论,但英国宪法学者中的大多数仍然认为戴雪的立场基本上是合理的。

不管与宪法其他方面有关的优点是什么,英国宪法的弹性特征〔2〕会使公民对他们所拥有的权利的性质和限制以及他们与国家公共机构的关系产生不确定感,因为权利没有被以任何全面或者易于理解的方式阐明,而且议会主权学说意味着个人权利只有在大多数人容许的情况下才能享有。在《人权法案》通过之前,英国宪法不包含一个“权利和自由法案”,即一个全面列举个人权利的法律文件,也没有一个对国家施以尊重个人权利的绝对义务的宪法的普遍原理。正如赖特(Wright)勋爵在二战期间的著作中所言,在英国宪法下“没有被保证的或者绝对的权利”,“对英国人自由的保护是在民众的较强的判断力和发展了的有代表性的和负责任的政府体制下实现的。”〔3〕

(一)政治责任与人权保护

由于个人权利的保护受行政责任和议会审查的政治机制的影响,英国的人权保护主要依赖于自我纠正的民主政治这一观念。通过每隔一段时间定期的选举要求政治决策者去寻求和获得全体选民的同意,选民体制发挥着检查和监督滥用权力的作用。这种对政治责任的强调被英国宪法的两个基本支柱———三权分立和法治所补充,二者被认为是保护个人免受国家任意行使权力侵犯的关键。如同英国宪法的大部分内容一样,三权分立学说的出现也是渐进的。这一概念至少可以追溯到13世纪爱德华一世统治时期。〔4〕4个世纪之后博林布鲁克(Bolingbroke)子爵强调了自由与安全保护思想的重要性:“在像我们这样的宪法里,整个安全倚赖于各部分的平衡。”〔5〕在英国发展的内部权力制衡体制比孟德斯鸠所建议的严格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的体制要复杂得多。立法权被大众选举的下议院(平民院)和非选举的上议院(贵族院)共同行使。行政权不是由独立于立法机关的个人行使,而是由被称为内阁的全体大臣们行使。内阁由首相(按照宪法惯例其必须是下议院的议员)领导,阁员主要来自于下议院议员(他们来自于控制下议院的政党或者政党联盟)。19世纪,沃尔特·白芝浩(Walter Bagehot)在他的著作中写到,这种“行政和立法权的紧密结合(几乎是完全融合)是英国宪法有效的秘诀”。〔6〕司法独立于议会和内阁,法官不能因国王的意愿而被免职。就司法权而言,也有一些与其他部门相交迭的部分。[!--empirenews.page--] 最明显的,上议院是英格兰、威尔士或者北爱尔兰的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以及苏格兰的民事上诉案件的终审法院。上议院的大法官(其是内阁成员,在上议院的辩论中代表内阁;当其在立法职位上发挥作用时负责主持上议院)也是司法领袖,有时候在上议院的上诉案件中充任法官。简而言之,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在英国是分散和混合的,而不是严格的分离。除了这种权力分散的复杂体制外,保护权利的另外一个宪法原则是法治。该观念的核心是坚决主张没有人能够超越于法律之上,“政府权力受到法律和民主进程的限制。”〔7〕正如格里菲斯(J.A.G. Griffith)教授所言,“通过‘法治’,我们的意思是我们承认依照已确定的程序而制定和解释的法律的权威性和合理性,我们否认以其他方式制定的‘专断’的法律,以及那种约束法律制定者的法律。”〔8〕另外,法律应当是确定的,任何人的行为在法律没有明确定义为非法时不得受到惩罚。从社会个人的角度来讲,“声明法律的权威高于人类是为了保护公民免于君主和政府的权力滥用。”〔9〕

(二)《欧洲人权公约》

《欧洲人权公约》对英国国内法的影响受到二元论宪法学说的限制,该学说将国内法与国际法相分离。内阁首相代表英国签订条约,但根据议会主权的要求条约本身不能改变英国的国内法,条约不是自我执行的。为了使公约权利在英国法院能够实施,公约条款必须具体体现在议会的某个法案中。虽然《欧洲人权公约》(作为国家政府间的一个协议)在国际法范围内对英国施以义务,但是在英国国内法范围内其并没有对议会或者内阁施以义务。当然这并非意味着《欧洲人权公约》对英国公民是毫无意义的。该公约并不仅仅在国家间创造义务,它还创造与其签字国相反对的可实施的个人权利。该公约提供了一种机制,通过这种机制,(与签字国相反对的)那些权利能够被个人主张:可以向位于斯特拉斯堡的欧洲人权法院(ECHR)提起反对某签字国的诉讼。然而,诉讼得到解决的程序是复杂、缓慢和昂贵的。即使请求者坚持通过这种程序并获得了有利的裁决,但是裁决的效果也是有限的。因为它只适用于个人请求者,并不约束英国法院的判例。而且,英国没有法律义务去修改或者废除任何被欧洲人权法院认为与《欧洲人权公约》不一致的法律。但另一方面,《欧洲人权公约》又的确对英国的国内法有些影响。例如,该公约被用作帮助解释模棱两可的法规;该公约规定了行政职能的行使;在特殊时候,该公约被用在新的普通法规则的发展上。然而这些作用又是有限的。立法过程允许参考公约这一规则并非是指以公约取代立法,该规则常常屈从于其他较久确定的法律解释的规则,它并不影响该公约签订之前颁布的法规,而仅仅影响后来法案的解释;没有议会意图使其法案符合公约的一般假定。虽然在与公约一致的意义上公共机构可以行使它们的判断力,但是它们在法律上没有义务这样做,它们在做出决定时在法律上也没有被要求考虑公约所列举的权利。

此外,法院尽管偶尔会参考该公约,但更多的是以粗略的方式而很少检查公约权利的实质,法官在发展法律时对人权给予的重视也是很少的。总之,该公约———不管其在英国形式上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显然没有获得宪法地位,甚至连一个非法律的宪法公约都不是。议会和法院很少使用欧洲人权法院的审判规程,在英国法学院中对公约权利的研究在极大程度上也是被忽视的。[!--empirenews.page--]

二、1998年《人权法案》

政府白皮书《带回家的权利[1][2][3][4][5]下一页 :人权法案》对1998年《人权法案》的规定进行了描述并说明了该法案的目的。其意图是为所有立法的司法解释提供一个新的基础,而不是着眼于废除其中的任何部分。该法案没有像1972年引入《欧洲共同体法》那样直接将《欧洲人权公约》引入英国的国内法律体系。相反,1998年《人权法案》确定了《欧洲人权公约》中特定的条款和规约,称为“公约权利”,并将其作为原则渗透入英国的法律。公约权利包括生存权和不得加以酷刑或使受非人道或侮辱的待遇或惩罚;不得被蓄为奴或受到奴役;享有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公正审判的权利;尊重个人隐私和家庭权;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言论自由、结社与和平集会的自由权利;结婚和组成家庭的权利;享受公约权利,不得因性别、种族、肤色、语言、宗教、政治的或其他见解、民族或社会的出身、同少数民族的联系、财产、出生或其他地位而有所歧视;财产权;受教育的权利;以及自由选举的权利。尽管这些权利中的一些是绝对的,但是大多数(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和隐私权等基本权利)必须与诸如国家安全、公众安全、犯罪预防、健康或者道德的保护,或者其他方面的保护之类的社会利益相平衡。在决定特定的公约权利的范围与含义上,英国法院应当考虑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法,但是该判例法不具有约束力。相反,英国法院可以自由发展一个独立的人权法学,甚至比斯特拉斯堡法院给公约权利一个更为扩大的解释。然而,尽管《人权法案》规定公约权利应当有效(就在英国宪政体制内是可能的来讲),但是它对人权法的司法发展施加了一些限制,主要体现在违反权利的主张如何提出以及解决的方式等方面。适用公约权利的方式有所不同,这取决于立法、公共机构的行为或者普通法的规则是否与公约权利不一致。

(一)公约权利与立法

《人权法案》以三种重要的方式影响立法和立法程序。首先,当提出新的立法建议时它给内阁施加义务。该法案规定,当内阁提出一个新的议案时,负责该议案的内阁成员必须宣布该议案与列于该法案中的公约权利是否一致。如果内阁大臣不能确定该议案是否与公约权利相一致,那么他必须予以声明,并且确认“内阁仍然希望议院继续进行该议案”。尽管这可能会仅仅成为一种形式。

《人权法案》影响立法的第二种方式与司法对立法的解释与适用有关。该法案的第3条确立了一条解释规则,用于解释任何时候颁布的基本立法和附属立法———“只要有可能,无论对基本立法还是附属立法的解释和给予效力均应与公约权利保持一致。”〔10〕在这个规定生效之前,法院只有在立法中发现了模糊之处时才会假设“议会想要使其立法符合《欧洲人权公约》”,即使此时,该假设也常常次于其他的法律解释规则。《人权法案》不仅提升了这种假设,使其优于其他的解释规则,而且它排除了在解释立法时必需在参考公约之前找到模糊之处的要求。根据该法案,法院被要求适用这个新的解释规则来对立法进行解释,并给予效力,以便实施公约权利,除非议会法案的条款明显与公约不一致,以至于这样做是不可能的。[!--empirenews.page--] 该法案影响立法的第三种方式体现在第4条。〔11〕《人权法案》第4条授权某些指定的法院在运用第3条的法律解释规则解释立法时,在立法不能与公约权利相调和的情况下,做出“不一致的宣告”。不一致的宣告的效果是不同的,取决于被质疑的立法的来源。如果“从属立法”———该法案所做的一种分类,包括苏格兰议会、北爱尔兰议会以及威尔士议会的法案,以及按照议会所授予的权力由内阁各部门发布的命令、规则和规章———被发现违反了某项公约权利,那么法院可以宣告该立法无效和不能执行,除非该从属立法在起草时议会法案已有效防止了不一致部分被去除的可能。另一方面,如果议会的某个立法被发现与某项公约权利不一致,法院可以宣告被质疑的法案与公约权利“不一致”,但是这一宣告不影响被质疑法案的有效性或者可执行性,也不约束诉讼当事人。对于被宣告“不一致”的法案,由行政部门决定是否以及如何修改。内阁大臣可以做出修改立法使其与公约权利相一致的补救命令,但该补救命令必须通过该法案中的“快速途径”(fast track)程序而由议会两院批准。这样,《人权法案》所预期的司法审查就与传统的议会主权观念相和谐了。是否修改或者废除一项与公约权利不一致的立法的最终决定权属于议会自身。

(二)公约权利与公共机构的行为

《人权法案》第6条确定,当公共机构以与某项公约权利不一致的方式行为时为非法。〔12〕所谓“公共机构”,广义上是指其功能具有公共属性的“任何人”。这一概念囊括了中央、地区以及地方政府官员,包括行政机构。该法案明确规定法院与法庭应当被认为是公共机构。政府白皮书指出,第6条义务应当扩大至警察、入境检查员和监狱官以及对以前属于公共部门的行为负责的团体(如私有化的公用事业在它们发挥公共职能的范围内)。第7条规定,任何人发现某个公共机构的行为违反了或者意图违反某项公约权利时,可以直接根据该法案提出主张。〔13〕如果法院发现某个公共机构的行为(或者预期的行为)违反了某项公约权利,那么它可以准予这种救济或者补救或者做出命令(在其认为是正当和适当的权力范围内)。在替代性的补救不足以补偿该公共机构行为的受害者时,该公共机构可能会被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质上,该法案创造了一个违反公约权利的侵权行为的新公法。但是,当司法部门执行新公法,按该规定调整立法解释时,《人权法案》对该项权力施以谨慎限制,以便保持传统的议会主权概念。首先,尽管该法案将“公共机构”进行广义的定义以便包括公共和私有团体的广阔范围,但是议会或正在履行议会职责的人被明显排除在这个定义之外。其次,如果受质疑的公共机构的行为被议会的某项法案有效授权的话,那么基于该法案第6条的某个诉讼或者辩护将会失败。

(三)公约权利与普通法

《人权法案》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在公约权利与普通法之间产生争议时确保其间的协调性。这通过明确规定法院和法庭是“公共机构”,有义务以与公约权利相一致的方式行动而实现。为了遵守该义务,在将普通法原则运用于纯粹的私人间纠纷时,司法必需给予公约权利以效力。该法案没有明确这样说,但显见的一点是,该法案全部的目的与第6条施于法院和法庭的义务要求当阐释判决的普通法理由时须运用公约权利。当然,这一观点并非无可置疑。 理查德·巴克斯顿(Richard Buxton)爵士认为《人权法案》确定的公约权利的内容与《欧洲人权公约》所规定的权利的内容是相同的,而且是同源的。〔14〕既然《欧洲人权公约》所规定的权利仅仅是对抗政府的公法上的权利,而不是对抗其他公民的权利,《人权法案》中的公约权利只有在与公共机构的行为相关而不反对私人行为时才可以被实施。该论点在那些提倡对基本权利采取“垂直”保护方法的人中得到支持:《人权法案》应当仅仅与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有关,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必须保持在该法律的范围之外,以使私人领域免受国家干涉。〔15〕相反,威廉·韦德(William Wade)爵士主张《人权法案》应当被给予完全的、直接的“水平”作用,即在由普通法规则所定义的私人权利的范围内完全实施。〔16〕其立论的基点在于,国家是由所有的法律关系构成的,法律自身是国家的组成部分,因而国家行为无处不在,即使对于该法律是普通法时也是如此。法律规范个人之间和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威廉爵士将这种理解归于对法案第6条的“字面”解释,法案将法院定义为公共机构,认为公共机构与公约权利不一致[!--empirenews.page--]上一页[1][2][3][4][5]下一页 的行为为非法。那么不管诉讼包括国家还是私人个人,如果某个公约点出现的话,法院的判断必须与该权利一致。大多数英国宪法学者对于《人权法案》对普通法的影响所明确表达的观点趋向于处在理查德爵士和威廉爵士所采取的立场之间。〔17〕大多数人对于该法案“要求法院和法庭以与公约权利相一致的方式行动(不管是在解释法律还是在宣告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原则上)表示同意。”〔18〕正如默里·亨特(Murray Hunt)的解释所言,“在私人关系不被法律调整的范围内,私人关系不受干扰,但是一旦法律调整这些关系,那么它们就失去了其真正的私人性质。”国家(包括司法)必定要“以支持和保护基本权利的方式”来制定、执行、解释和适用调控这些关系的法律。〔19〕然而,由于公约权利自身并没有设定起因于私人参与者的关系的诉讼新理由,只是可能被法院在解释和适用以前的法律时所依赖,因此《人权法案》的水平作用并非是直接的而是相当间接。

三、《人权法案》与英国宪法

《人权法案》生效后立即被赋予了宪法意义,它对议会主权传统与权利宪章所需要的现代观念的调和被很多人赞誉为“显示智慧的美好的东西”“、议会立法者艺术的精巧的展览会”。但同时,主权概念的通融也意味着法案不能按照许多现代宪法的式样保护基本权利,这一独特特征成为评判《人权法案》对英国宪法影响的良好开端。

(一)非确定的权利

宪法至上是许多西方民主国家的特色,在最低程度上,这种宪法理论昭示着宪法是区别于并且高于其他法律的,行政和立法部门必须受宪法的约束,并且宪法的修改也必须经由较普通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的程序。如果按照宪法至上的理念衡量,《人权法案》无疑是失败的———其在保护个人权利上仅仅是开了空头支票。该法案没有确定地保护所列举的公约权利:这些权利可以被修改而且该法案自身也可以被下议院的简单多数票废除;该法案没有被赋予特殊的法律地位,不能自动撤销以前与之不一致的法案。尽管《人权法案》要求法院运用法案中所列举的公约权利来调和以前存在和后来颁布的立法,但是法院不能使议会的不一致立法无效,它们只能做出“不一致”的宣告,且不影响其有效性。该法案清楚地允许议会在特定的情况下不考虑公约权利。当某项议案置于议会面前时,负责的内阁大臣可以清楚地声明内阁想要推进该议案,即使其与公约相抵触;并且,当法院宣告某项立法与某项公约权利不一致时,内阁可以拒绝修改或者废除它。总之,正如某位学者所言,“受《人权法案》保护的权利是受议会主权支配的。”〔20〕

但是,如果将其置于宪法至上理念之外,《人权法案》还是有其乐观之处的。虽然《人权法案》仅仅是议会的一个普通法案,但是从政治上讲,废除是不可能的。在英国立宪主义的背景下,宣告立法无效的权力和宣告与公约权利不一致的权力之间的区别或许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正如霍夫曼(Hoffmann)勋爵所言,“如果法院做出不一致的宣告,那么内阁和议会所承受的使法律一致的政治压力将会是很难抵抗的。”〔21〕或许法院会谨慎地解释公约权利,尤其是在最初之时,并且会通过创造性的解释(而不是不一致的宣告)给予公约权利以效力,以尽量避免与行政部门发生直接冲突。英国立宪主义的稳定性与保守性将会有效地使公约权利免于被废除并且使对这些权利的违反(通过法律可获得允许)在政治上不可行。尽管英国体制因应贵族政治倾向而备受指责,但是议会已经表明了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对保护它们的责任感。《人权法案》通过要求议会在建议和颁布立法时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特别考虑人权问题加强了这一特征。[!--empirenews.page--] 另外,《人权法案》可以被认为是在美国权利和自由法案基础上的另一种方式的改进,但该法案的范围可能更加广泛。在美国,“国家行为”学说意味着仅仅在对抗政府机构或者私人团体(必须是其行为与政府紧密相连甚至有效地充任了政府角色)之时,权利才可以被主张。而根据《人权法案》,所有“公共机构”的行为均被包括在内,包括范围广阔的非政府组织,如公用事业企业以及法院和法庭。大多数学者相信,公约权利将会促进调整私人行为的制定法的解释和普通法自身的发展。《人权法案》的间接的水平作用与美国(只有很少的例外)的权利和自由法案仅仅是垂直的适用形成对照。

(二)《人权法案》与司法

格里菲斯教授认为,宪法“通过主要机构之间的工作关系而形成”,这些机构“可能很大程度上在它们的构成上保持不变(如果不是它们的成员人数的话),但是这些关系却在不断地改变”。〔22〕议会与 司法之间的关系便极其深刻地受到《人权法案》的影响。“从历史的角度讲,法院一直寻求贯彻议会的意愿,但是在人权领域,议会将会贯彻法院的意愿。”〔23〕虽然议会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做出由“不一致”宣告所要求的立法中的任何改变,但作为“政治事实”,议会会做出明智的反应。《人权法案》体现了基于宪法的从行政部门到法院的潜在和重大的权力再分配。首先,法院在解释角色上发生重大改变。法律解释的目的解释方法将会在适用《人权法案》时被追求,包括“铸造法律至法院认为法律所应当能够达到的程度”。这是对传统的原义分析方法的重大违背。《人权法案》指引法院“只要有可能”则要以与公约权利相一致的方式去解释所有的立法,而不必考虑在按照公约解释立法之前首先找到模糊之处。“作为与公约相一致,法院必须解释的不仅是那些在所使用的语言可以有两种含义时这一意义上产生的含糊的规定,而且还包括那些在上述情况下没有含糊之处,除非对公约权利进行了明确限定。”〔24〕

传统上,英国的司法审查被限定于公共机构的行为而没有扩大至议会,且针对的问题也较为狭窄,即某个行为是否是不合理的、违法的或者程序上是不适当的。《人权法案》不仅通过使议会法案服从法院审查而扩张了法院的角色,而且通过均衡性审查(proportional- ityreview)深化了法院角色。欧洲人权法院在根据《欧洲人权公约》审查立法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长期使用均衡性原则,其要求审查:某项立法或行政行为对某个公约权利的限制是否与公约所追求的目标相适应。〔25〕该原则要求对政府行为的目的和方法进行广泛的检查,这与美国法院使用的“中度审查”(“intermediate scrutiny”)〔26〕和“严格审查”(“strict scrutiny”)〔27〕相类似。尽管均衡性审查从未被英国法院完全排斥,但是它因政治上过于敏感而受到抵制(因为它要求法院用自己的判断来代替根据议会命令做出的政府部门的判断)。随着《人权法案》的到来,均衡性审查事实上成为强制性的,而且上议院已经在适用该法案的早期判决中使用了该原则。[!--empirenews.page--]

(三)《人权法案》与人权文化

在布莱尔(Blair)政府的一个主要目标———创造一个新的“人权意识文化”———得到实现的过程中,《人权法案》起着辞旧迎新的分水岭作用,人权关注将持续地成为英国全部社会信仰体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当然,对于社会信仰体制的创建,法律只能起到部分的作用,但是《人权法案》对英国宪法真正的最伟大的贡献就在于其将人权语言引进了普遍的公众讨论中。新的“人权文化”不仅影响了大众舆论,而且塑造了制度行为的模式。

在英国,宪法原则如同法律原则一样,在本质上不被认为是全部或者是根本的。黑莱尔·巴奈特(Hilaire Barnett)曾经强调:不管一个国家是否有成文宪法或者权利和自由法案,对个人权利的实际保护并非仅靠参考成文规则来解释。不管保护权利的形式怎样,在任何社会,民主政治进程、政治实践和可上一页[1][2][3][4][5]下一页 接受的政府行为准则都是至关重要的。〔28〕《人权法案》对制度行为和制度心理的影响或许比其对大量的法律学说的影响更为重要。为使公共机构有时间审查他们的政策,也为使法官能够适应迅速推进该法案和《欧洲人权公约》的要求,《人权法案》迟延两年才予以实施。这两年经历了一个在政治家、媒体、律师以及整个社会的关于人权问题的史无前例的大讨论。这种讨论直到今天还在延续。人们相信,这种讨论将会有助于改变对公民权利在制度和通俗意义上的理解。由该法案引进到英国宪法中的价值如果能够“被行政人员和立法者适当地主观化”,这些价值将会“为政治和宪法决策贡献一个合理的道德基础”。而且,该法案所创造的权利意识环境将会使议会以与公约权利不一致的方式行使主权时,在法律上和政治上都将更加困难。

四、结语

《人权法案》所采取的保护权利的方式可以看作是传统英国人对民主政治的倚赖与美国和德国对司法典型倚赖之间的妥协。尽管该法案保留了戴雪所阐述的议会主权的理论模式,但是它明显扩张了司法角色。20世纪70年代中期,工党内阁在争论是否制定《权利和自由法案》时,主张者强调,一部权利宪章“将会有助于对基本价值的更加系统的关注以及关于它们的更有见识的公众讨论;将会从总体上引起制定、适用和解释法律的相应改变”。〔29〕通过使法官和政府官员对人权问题敏感起来,通过要求他们在行动时顾及公约权利,以及通过将人权概念引入公众日常讨论中,《人权法案》将会达到这些目的。然而,正如黑莱尔·巴奈特所言,该法案的效力将取决于法官坚定地保护和解释公约权利以反对政府侵犯的意愿;取决于政府做出补救命令以确保服从与公约权利不一致的宣告的意愿;取决于公民个人以怎样的精神在法庭上主张他们的权利。〔30〕最终,人权法案的成功将取决于个人权利在英国的宪法文化中是否处于核心地位。

注释:

〔1〕戴雪:《英宪精义》(A.V.Dicey,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 E.C.S.Wadeed., 1959,10thed.,p.39.[!--empirenews.page--] 〔2〕英国宪法的弹性特征可归因于英国宪法的“不成文”性和议会主权。因为宪法中的许多内容是不成文的,宪法的界线常常模糊不清,这使得因应社会或者政治发展需要修改宪法时会很便利。议会主权意味着议会取得了不受限制的立法权,议会可以制定、颁布新法律,也可以废除过去的制定法,还有权修改或废除判例法,也有权改变自己的决定,即所谓“没有一个议会能够约束未来的议会行动”。

〔3〕Liversidgev. Anderson [1942]A.C.206,261(H.L.)。

〔4〕参见[英]梅特兰:《英国宪法史》(Maitland, 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08,lsted.,p.20-21. 〔5〕参见[英]巴奈特:《宪法与行政法》(Hilaire Barnett, Constitutional and Administrative Law), Cavenedish Publishing Ltd.,2000,3ded.,p.124. 〔6〕参见[英]白芝浩:《英国宪法》(Walter Bagehot, The English Constitution ),Ed. R.H.S.Crossman. London: C.A.Watts.1872,2ded.,p.10. 〔7〕同注[5]引书,第723页

〔8〕参见[英]格里菲斯:《普通法与宪法》(J.A.G.Griffith, The Common Law and the Political Constitution), Law Q.Rev.117,2001,p.46. 〔9〕同注[5]引书,第723页。

〔10〕《人权法案》第3条规定:“(1)只要有可能,无论对基本立法还是附属立法的解释和给予效力均应与公约权利保持一致。(2)本条———(a)适用于任何时候颁布的基本立法和附属立法;(b)不影响任何不一致的基本立法之效力,得继续适用或执行;(c)如果(不虑及任何废除的可能)基本立法禁止对不一致的废除,则不影响任何附属立法的效力,得继续适用或执行。

〔11〕《人权法案》第4条规定:“(1)第(2)款适用于法院在任何诉讼中确定一项基本立法的规定是否与公约权利一致。(2)如果法院确定该规定与公约权利不一致,它可以作出不一致的宣告。(3)第(4)款适用于法院在任何诉讼中确定一项根据基本立法所授权制定的附属立法的规定是否与公约权利一致。(4)如果法院确认以下情形,可以发表不一致的宣告:(a)某项规定与公约权利不一致,和(b)某项(不虑及任何废除的可能)基本立法禁止对不一致的废除。(5)本条所称”法院“意指:(a)上议院;(b)枢密院司法委员会;(c)军事法院的上诉法院;(d)苏格兰高等刑事法院(并非初级法院),或高等民事法院;(e)在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高等法院或上诉法院;(6)本条中的宣告(”不一致宣告“):(a)不影响法律规定的效力,得继续适用或执行;和(b)不拘束诉讼当事人。

〔12〕《人权法案》第6条规定:“(1)公共机构实施了违反公约权利的行为是违法的行为。(2)第(1)款不适用的行为有:如果(a)该机构的行为符合基本立法的某项或者多项规定;或(b)基本立法或者根据基本立法作出的某项或多项规定不能以与公约权利一致的方式解释或生效的情况下,该机构正实施那些规定或者使其生效的行为。(3)本条中”公共机构“包括:(a)法院或法庭,和(b)任何其职责具有公共性质的人,但是不包括议会或正在履行议会职责的人。(4)第(3)款中的议会不包括行使司法职能的大法官法院。(5)依第(3)款(b)项,在某具体行为中,如一个人的行为属私人行为,其就不是公共机构。(6)”行为“包括不作为,但不包括未实施的下列行为:(a)向议会提出法案的建议;或(b)制定基本立法或补救命令。[!--empirenews.page--] 〔13〕《人权法案》第7条规定:“(1)如果主张某公共机构在某方面实施(或意图实施)违法行为可以通过第6条(1)款:(a)依据本法案到适当的法院或法庭对该机构提起诉讼,或(b)依据公约权利或与任何法律诉讼有关的权利,但只有他是(或可能是)该非法行为的受害人时才可以进行上述诉讼。„„”

〔14〕参见[英]巴克斯顿:《人权法案与私法》(Richard Buxton, The Human Rights Act and Private Law),LawQ.Rev.116,2000,p.50. 〔15〕参见[英]亨特:《人权法案的“水平影响”》(Murray Hunt, The “Horizontal Effect” of the Human Rights Act),Pub.L.1998,p.424. 〔16〕参见[英]韦德:《水平状态的视野》(Sir William Wade, Horizons of Horizontality),LawQ.Rev.116,2000,pp.219-221 〔17〕参见[英]格莱伯,丘伯那:《艺术与金钱:私人领域的宪法权利?》(Christoph Beat Graber Gunther Teubner, Art and Money: Constitutional Rights in the Private Sphere?),Oxford J.LegalStud.18,1998,p.61;马克斯尼斯:《隐私、言论自由与人权法案的水平影响:德国的教训》(Basil Markesinis, Privacy,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the Horizontal Effect of the Human Rights Bill: Lessons from Germany), LawQ.Rev.115,1999,p.47. 〔18〕参见[英]莱斯特,派内克:《人权法案对私法的影响:爵士的动议》(Anthony Lester David Pannick, The Impact of the Human Rights Act on Private Law: The Knight‘s Move), 116LawQ.Rev.116, 2000, p.383. 〔19〕亨特,同前注[15]引书,第434-435页。

〔20〕巴奈特,同前注[5]引书,第118页。

〔21〕参见[英]霍夫曼:《人权法案与上议院》(Lord Hoffmann, Human Rights and the House of Lords),Mod.L.Rev.62上一页[1][2][3][4][5]下一页 , 1999,p.160. 〔22〕格里菲斯,同前注[8]引书,第42页。

〔23〕582Parl.Deb.,H.L.(5thser.)(1997)1275. 〔24〕参见[英]埃文:《人权公约一体化下的人权发展》(Lord Irvine of Lairg, 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Rights Under an In-corporated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Pub.L.1998,pp.228-229. 〔25〕例如,国家对公约第8-11条所列的权利(隐私权、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的权利)的干涉只有在符合以下要求的情况下才能被认为是适当的:严格符合法律的规定,促进实现合法的目的,并且“在民主社会中是必要的”。最后这一要求意味着干涉必须符合迫切的社会需求,特别是要与所追求的合法目标相适应。为达到目标所使用的手段的精确性必须取决于有分歧的权利的性质和国家干涉该权利的性质。See Olssonv.Sweden, 130 Eur.Ct.H.R. (ser.A) at 31, 11Eur.H.R. Rep.259, 285(1988)。

〔26〕“中度审查”是审查的中等水平,政府必须表明它的行为与促进一个重要目的(有重大意义的目标)有实质性联系(或有很强的联系)。[!--empirenews.page--] 〔27〕“严格审查”是审查的最高标准,政府必须表明它的行为对于促进切身利益(或非常重要的目的)是完全适合的(或几乎完全必须的)。

〔28〕巴奈特,同前注[5]引书,第10页。

英国的节日范文第4篇

“仓颉造字,夜有鬼哭”,由此可见,人类能够造字并且用之以记事,其作用是巨大的,以至于鬼神都为之惊诧哭泣称之为夺鬼神之力。然而,文字需要记事,则需要一套约定俗成的规则,否则,文字就将仅仅是一堆堆砌起来毫无意义的奇怪符号。字、词、句、段、篇、章,西周以前,散文需然还是简略,然而已经可以反映当时的文章特点,叙述较为复杂的历史事件。这一时期的代表作品是《尚书》以及《周易》。在文采方面来说,这一时期的散文仅能记录清晰,并没有掌握完整章节遣词造句的艺术能力。

西周到春秋末,是散文发展的第二阶段。

这一时期的散文主要表现为史官文化的产物。跟前代的作品相比,这一时期的散文以及有了长足的进步,不仅仅形成了完整的篇章,而且已经开始富有文采。散文家,更确切来说是史官,已经不满足于单纯的平铺直叙的“记录”,散文向一门艺术不断发展。子曰,“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作为这一时期代表作《春秋》、《左传》、《国语》之一《春秋》的编撰人,孔子这番话表明,文采是这一时期的历史散文(同时也是史官文化)的重要特征。《左传》、《国语》辞采之风华,文章之华美,远迈前代并且鉴于后世,《春秋》则讲究春秋笔法,微言大义,它们的成就表明散文在这个“重文”的时代已经获得非凡的发展。

战国到秦朝建立,是散文发展的第三阶段,散文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达到一个创作的高峰。 一直在西周时期,文化都是贵族阶层垄断的。底层的“士”,甚或平民,不能够接触全面系统的教育,反映在散文上,就是散文的创作阶层一直被认为地限制在少数人身上。战国时代,动荡而纷杂的变革,彻底打破了原有的社会秩序。贵族沦落,而平民、奴隶独立,同时“学在官府”也逐渐被私人讲学所取代。旧秩序被打破的同时,各诸侯国之间为了争霸,纷纷招揽人才。在战国的环境下,士人思想的空间、创造的空间前所未有地拓展了。表现在散文上,则是:

1、 时代特征鲜明,内容丰富,关注现实,理性思考,试图解决现实问题;

2、 人格独立,作品风格各异。

行文上注入作者的精神与人格,作品感染力浓郁,深度挖掘思想,相对于前代,可谓质的飞跃。

英国的节日范文第5篇

【原刊期号】198304 【原刊页号】63—69 【分 类 号】K5 【分 类 名】世界史

【复印期号】198312 【作 者】尹曲/李德志

封建君主专制是封建国家的一种政体形式,东西方大多数封建国家都曾实行过,而其专制本质都是一样的。但由于各国社会历史条件不同,表现的形式各异。英国都铎王朝的君主专制,在其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具有哪些特点?这是本文试图探讨的问题。

一、重商主义政策

东方各国君主专制,以农为本,国家收入主要靠农民交纳的赋税,因此不重视工商业的发展,大都采取闭关自守,重农抑商的政策。英国都铎王朝则相反,从王朝奠基人亨利七世至伊丽莎白女王,都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究其原因:一是王朝收入一半以上来源于工商税,特别是伊丽莎白时代,毛纺业成为英国民族工业,一五**至一五六五年,呢绒和毛织品的输出竟占出口总额百分之八十一点六;其次,随着工商业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在政治上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他们与旧贵族在国会中形成分庭抗礼的局面。因此,都铎王朝的君主为了增加收入,扩大财源和争取资产阶级、新贵族的支持,必然要采取重商主义政策,大力保护工商业的发展。

亨利七世即位之初,便与佛兰德尔恢复正常的贸易关系,一四九六年双方订立“大通商”条约,此后,英国毛纺业得到迅速发展。据估计,一三五四年出口毛布不到五千匹,到一五○九年就达八万匹。正如培根所说,亨利七世“喜爱财富,不忍商业雕零”。①为了发展海外贸易,亨利七世对造船业实行津贴政策,凡建造百吨以上新船者,每吨可得五先令津贴②,这一政策促进英国海运事业的发展。在一四○○年以前,英国船只很少一百吨以上,之后不久,布利斯托尔著名商人威廉·坎宁共有船

二、八五三吨,内有一只重九○○吨③。亨利七世还积极鼓励海外殖民活动。一四九六年三月,亨利七世曾向约翰·卡波特和他的三个儿子颁发了一份特许状,支持他们对美洲的探险活动。特许状中写到:“他们可以征服、占领和占有他们所发现的任何市镇、城市、城堡和岛屿,作为朕的臣属,他们能够从朕这里获得对上述村庄、市镇、城堡的统治权、财产所有权、司法权……”。他们可以“占有和支配他们航行中所增加的全部收入、利润、货物和商品……从主要收益中扣除五分之一的制品或钱交给朕”④。亨利七世还号召英国臣民大力支援约翰·卡波特父子,装备他们的船只,供应其所需的物品。

卡波特父子的美洲探险之行,得到亨利七世的赞赏,他赐给卡波特十镑赏钱和二十镑的年金,⑤并且答应卡波特的请求,为他下一次航行装备船只,派给他若干名囚犯。

除此之外,亨利七世还积极支持其他一些人的海外探险活动。1501年亨利七世向布里斯托尔的商人查德·沃德和约翰·托马斯等人颁发了发现、殖民和垄断贸易的特许权,鼓励他们寻找一条到达亚洲的航线。1502年亨利七世又向休·埃利奥特颁发了新的特许权。⑥

亨利八世当政后, 因袭亨利七世的重商主义政策, 继续鼓励海外探险活动。1527年5月,他支持皇家海军的一位船长率船西行, 航抵北美洲的拉布拉多半岛一带。⑦同时,他还支持另外一些商人在西非沿海地区开展贸易活动。此外,亨利八世在宗教改革中没收了大批教会的土地,客观上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至伊丽莎白女王统治时代,都铎王朝的重商主义政策得到了全面贯彻。资本主义商业活动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

首先,伊丽莎白女王不仅支持而且参与海外殖民贸易活动。

1592年8月,英国一只船队在女王和伦敦商人的资助下, 从事海上劫掠活动。他们截获一艘葡萄牙船只,船上载货1,600吨,价值大约800,000镑。最后在分配这笔赃款时,伊丽莎白女王净获60,000至90,000镑,而她当初的捐款仅有3,000镑。⑨对于当时著名的海盗霍金斯和德累克,女王更是从支持到重用。1564年,伊丽莎白女王支持霍金斯进行贩奴活动。霍金斯率四条船,赎买了400 名非洲黑奴,他返回英国后,同女王共享赃款⑨。著名海盗德累克的私掠活动同样受到女王的赞助,他在25岁时受女王之命指挥私掠船。1580年,他完成了环球航行返抵普利茅斯,身上携有60万镑的赃款,他把其中25万5千镑奉献于女王。⑩后来这两位海盗均被女王委以重任。1581年3月伊丽莎白在伦敦杰伯福特港“金鹿”号船上对德累克说:“你为大英帝国争得了国威。西班牙国王腓力二世重金悬赏要你的脑袋,我今特来赐给你男爵的封号。”(11)1587年女王又授予他海军中将衔并责成他与霍金斯创建英国海军。次年,任霍金斯为英国海军统帅,德累克为海军上将,以便击溃“无敌舰队”的进攻。(12)都铎王朝的这些决策,决非一般封建专制国家所能比的。

其次,伊丽莎白女王积极支持各种海外贸易公司的建立。1579年伊斯特兰公司建成,接着,利凡特公司(1581年)、非洲公司(1588年)、东印度公司(1600年)相继诞生。这些垄断公司, 尤其是东印度公司成为“资本积聚的强有力的手段”(13),它们都是在都铎朝君主的特许下建立的。

再次,伊丽莎白女王一如既往,继续推进英国呢绒工业发展。例如,女王积极吸收熟练的尼德兰织工避居英国,至1573年,移居英国的尼德兰织呢工达6万余名。(14)1561年,女王下令禁止国内绵羊和羔羊出口以保证本国呢绒工业所需的羊毛。1571年,女王又规定臣民必须戴国产呢帽,违者罚金3先令4便士。(15)这些措施,有利于英国呢绒工业的发展。至16世纪末,英国各类呢布已源源输往尼德兰、德国、法国、西班牙和葡萄牙等国,还远销地中海沿岸及波罗的海地区以及俄罗斯、北非、叙利亚和巴西。(16)

最后,伊丽莎白女王的重商主义还表现在对商人的任用上。如商人汤姆斯·格勒善在伊丽莎白的宫廷中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他是女王的财政顾问,大多数的英国财政政策是他决定的。自1558年至1562年他掌管公债和王室其他财政事务。在此期间他在伦敦中心建起一座相当可观的交易所,伊丽莎白御驾亲临此交易所,女王参观之后,甚感满意。遂令传令官宣布,称此交易大楼为“王家交易所”,今后一律如此称呼,不必另立名称。由于格勒善服务忠诚而受封骑士,他一直服务到1574年。(17)格勒善的父亲和伯父都是伦敦商业区的大资本家,英王还利用他们在大陆上进行一些最微妙的活动。(18)

伦敦资产阶级的作用尤其能说明资产阶级在都铎封建君主专制政体中所据有的地位。在16世纪最后形成的伦敦12个大型同业联合会实际左右了伦敦的政治。在这个时期,“伦敦市长都是从大型同业联合会的成员中选出来的。一百年来(每年选举一次),有24个市长是绸缎、丝绒商,17个是呢绒商,14个是食品杂货商,其他每个同业联合会都有

六、七个人当选过。此外,伦敦26个市参议员,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一般也是从同业联合会的成员中选出的。市政参事和众议院议员也往往是这12个大型同业联合会的成员。”(19)

上述事实表明:都铎王朝的君主尤其是伊丽莎白女王,始终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当然就其主观愿望说来,他们是为了增加国库收入,维护其专制统治,但这种政策的持续推行,在客观上加速了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为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准备了经济条件,这是那些推行重农抑商的封建国家所无法比拟的。

二、政教合一的统治

亨利七世创建的都铎王朝,开始时同欧洲许多封建国家一样,推行的是二元统治。即世俗最高权力归君主,宗教的最高权力归罗马教皇。当时,天主教势力在英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恩格斯说,罗马天主教会是封建制度的巨大国际中心“它把整个封建的西欧(尽管有各种内部战争)联合为一个大的政治体系”(20),“教会在每个国家大约占有1/3的土地,它在封建组织内部拥有巨大的权势。”(21)在英国,属于寺院的土地相当多,决不止几十万英亩而是几百万英亩。“据估计,1535年寺院的„纯‟收入接近15万镑,这是低于实际数字的估计。”(22)教会中的封建特权阶层形成贵族阶级,恩格斯说,“这些教会显贵或者本身就是帝国诸侯,或者是在其他诸侯的麾下以封建主身分控制着大片土地。”(23)这虽是指德国而言,但在英国其性质也相同。

亨利八世当政后,开始对天主教势力实行打击。他自1529年起,用十年左右的时间,采取立法的形式,自上而下地进行宗教改革,建立了都铎王朝的政教合一的统治。

1529年亨利亲自主持召开国会,免去罗马教廷在英国的代表约克大主教兼国王枢机大臣乌尔西的职务,剥夺其公民权,没收其财产,揭开了宗教改革的序幕。

1534年国会通过“至尊法案”,确认英国国王为英国教会元首的称号,从名义上确立了君主对宗教的绝对统治权。

从1536年,英国国会又连续通过法案,没收大批教会土地,从根本上打击了宗教界的封建贵族。在英国确立了封建君主对世俗和宗教的全面专制统治。但亨利八世建立的封建一元化的君主专制并不巩固,亨利八世死后,继位的爱德华六世虽继续通过某些法令,力图维系新建的一元化的封建君主专制,但反叛和骚乱屡有发生。新建的君主专制政体处于危机之中。至玛利继位后,她竟干脆放弃了君主对宗教的最高权力,重新承认罗马教廷的宗教权威,亨利八世建立的一元化君主专制,实际垮台了。

伊丽莎白女王执政以后,承担其父亨利八世未竟的事业,继续进行宗教改革,在英国重新建立了封建君主的一元化统治,并为此奋斗45年,使都铎王朝的政教合一统治达到极盛。

1559年,女王加冕不久,即令国会通过《至尊法》,制订若干条文,在法律上重新确认英国君主对宗教所具有的最高权威。

《至尊法》第七条规定:“一切外来侵入的权力或权威,不问其属世俗或属宗教,在英王国和英王统辖的自治领及其他地方,永远明确地废除了。即不得实施,也不得遵从……”(24)在英国排除了包括罗马教皇在内的一切外来权威之后,法律随即规定一切权力归英国君主执掌。《至尊法》第八条写道:“诸如司法权、优惠权、特许权、宗教权以及基督教会权,均由王国陛下统辖。”(25)为防止罗马天主教在英国重新取得宗教的最高权威,《至尊法》对英国的未来也作了规定:“根据本法令,女王陛下的后裔和继承人,即本王国的君主或女王们,也将拥有全权或最高的权威……”。(26)显然,都铎王室决心把封建一元化的君主专制,在英国永远实行下去。1559年的《至尊法》否决了罗马教皇的最高宗教权;肯定了英国君主具有世俗和宗教两方面的最高权威;还对英国的未来,实行君主专制作了明文法律规定,本立法不能不说是全面、具体而又深谋远虑。而尤其令人瞩目的是《至尊法》竟立下誓词,责令英国臣民和宗教界各层人士就上述各项内容宣誓。誓词要旨如下:“我,某某,仅凭良心发誓,女王陛下是我们王国和王国自治领的最高首脑,当然也是一切宗教或世俗事务的最高权威。……我断然否认和摒弃一切外国的司法权、行政权、优惠权及各种权威。我保证,从此之后,忠实效忠于女王陛下,女王的后裔和女王的合法继承人。竭力扶持并捍卫女王及其后继人所拥有的一切权力和权威……”(27)

通过立法让人们宣誓并把誓词也纳入法律条文之中,这种情况实属罕见。它表明英国的专制君主千方百计地维护其宗教的最高权威。

虽然如此,英国宗教的封建贵族势力,仍不十分驯服。就在1559年《至尊法》颁布后,有些受封圣职的僧侣,依然拒不宣誓,不承认英王的最高宗教权威,女王遂令国会立法规定,限这些僧侣“在40天内离开英国,否则以叛逆罪处死;庇护这类人者将处以绞刑。”(28)1563年重申:主张罗马教皇在英国有权者,初犯处以无期徒刑,再犯即处死。1573年女王亲自发布诏谕,警告在宗教上另搞一套的人“将招致法令所规定的一切严厉制裁。”(29)1581年国会又立法规定:“改宗天主教者,以叛国罪处罚。任何作弥撒之教士应罚200马克并处一年之徒刑;拒绝参加国教礼拜者每月应付20金镑”(30)据某些著作披露:“这样多的罚款,除了最富有的天主教徒外,任何天主教徒都会因而破产。不能支付罚金者即予拘捕并没收其财产。不久,监牢里面到处都是天主教徒,许多旧城堡遂亦改为监狱使用。”(31)1585年国会又通过法令,继续迫害天主教徒,该法令规定:“一切来自天主教教区的耶稣会士和神学院教士,自本届国会闭会之日起,40天内一律离开英国和女王陛下管辖的自治领。”(32)直至女王陛下统治的晚年,女王仍为自己的一元化君主专制而奋斗。1593年,国会又通过决议:“任何人怀疑女王之最高宗教地位,或继续不参加英国国教礼拜,而参加任何非国教的秘密聚会……应予拘禁,并且——除非保证将来改宗国教礼拜仪式——应永远离开英国,否则处死。”(33)估计,伊丽莎白在位期间共有123名教士和60名俗人被处死刑,另有约200人死于狱中。(34)

就这样,都铎朝君主终于牢固地控制了英国宗教的最高权力,进一步加强了封建的专制统治。现在,都铎朝君主已非凡人,而是代表上帝在英国施政。伊丽莎白女王在整个当政期间,始终强调英国君主的神圣性。1559年1月20日, 在她举行加冕典礼之后的第一次演说中,女王就强调说:“由于我是上帝所创,注定要服从它的决定,我决尽力去做,由衷地希望现在所给我的任务能得到上帝的帮助,而我成为天意的执行人。”(35)40多年以后,女王在对国会所作的最后一次演讲即著名的“黄金讲话”中,仍然强调自己是上帝的代表:“上帝让我成为一个君王,成为人民极端感谢的帝王,成为上帝指引下保护与维持人民安宁的帝王”。(36)平时,女王也总是不忘提醒人们:她代表上帝在英国施政。例如,每逢国会会议结束,议长拜见女王时总要谈到“英王国是在我们神圣而威严的女王的巨手庇护之下”。女王总是打断他:“不!议长先生,是在上帝巨手的庇护之下。”(37)女王还不时向国会强调:“朕是你们的神权帝王。”女王发布敕谕和各类文告,开头也总是写上“借上帝的恩宠”之类的言辞。英国君主把他们的统治罩上圣灵的光环,是为了取得臣民的顶礼膜拜,以便更顺利地施行其统治。伊丽莎白女王在1598年的一个礼拜天,去格林威治一教堂,当时有位罕茨诺先生,记述了女王受到的尊崇:“不管谁对女王讲话均得跪拜;女王不时抬手示意下跪的人免礼平身。女王行走时,无论走到何处,迎面的人均双膝跪下。一些极美丽苗条的宫女尾随其旁,她们多着白装;女王两边还有50名手持金色战斧的侍卫。在教堂旁边的大厅里,女王亲切地接见了我们这些祈祷者,这激起了„伊丽莎白女王万岁‟的欢呼声……。”(38)

都铎王朝的政教合一的专制统治是当时欧洲各封建国家可望而不可及的。都铎朝君主集世俗和宗教的最高权力于一身,若仅从短期看,确实强化了英国的封建中央集权。

三、都铎王朝的统治机构

实行封建专制统治的国家,通常都拥有一支庞大的常备军和一套从上到下组织严密的官僚机构。英国都铎王朝却不然,它既无庞大的常备军又无上下严密的官僚机构。都铎朝君主的专制统治主要靠他们一手控制下的议会、枢密院、星宫法庭和地方治安官来维系。

英国的议会最早出现于十三世纪。至都铎王朝它已有二百余年的历史。在封建制度下,议会是从属于国王的一种等级代议制机构。“从1343年起,议院分成了上下两院:上议院由僧俗贵族组成,下议院由骑士和市民代表组成。两院制是英国议会区别于当时其他国家等级会议的一个重要特点。”(39)从理论上看,议会权力是至上的。1589年,托马·史密司爵士写道:“英国至上而绝对的权力在议会……议会废止旧法律,制定新法律,……”(40)但实际上,都铎朝君主基本上控制着议会。

在都铎王朝时期,议会并非常设机构,仅逢要事才聚会,比如:君王就位、国家政策的变更、战争、批准拨款等。(41)议会的立法,也只是根据君王的建议来制订。(42)所以,都铎王朝的立法权实际操在君王之手。议会不过是君王的工具。甚至对那些稍有不驯服的议员,君主也毫不客气地加以惩治。1576年2月8日国会议员温特沃思在议会上曾对伊丽莎白女王有所指责,他说:“无人没有错误,……高贵的女王亦不例外,女王陛下有错误,而且对她说来甚至是危险的错误。我纵使赤诚地忠于女王,也不能隐匿其错误而使之处于危险之中。相反,揭露这些错误,定会使女王安然无恙……”。(43)结果便被关进了伦敦塔。可见,都铎朝君主对议会的控制很严,不容许议会的独立发展。伊丽莎白女王的一段话再明白不过地揭示了这种实质。在1593年议会开会期间,她指令下议院议长转告下议院说:“只有我才有权召开国会,我有权叫国会休会或解散,我有权同意或否定国会的一切决议。”(44)

当然,随着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力量的强大,国会同女王的矛盾日益尖锐,国会也变得愈来愈不驯服,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女王早期的国会高贵大方地顺从她;中期的国会愤怒地服从她,晚期的国会却几乎要起来革命。”(45)但整个说来,都铎朝君主基本上控制着国会,凭此,他们来制订自己所需要的各项法律。

都铎王朝的日常行政工作由枢密院负责。

枢密院正式成立于1540年,在此之前亨利七世和亨利八世利用谘议会作为行政机构。枢密院成立之后,国家的日常政务就由这个机构承担。最初,枢密院由17—20人组成,后来只有8—10人参加。从形式上看,它类似现代的内阁,实际上有根本区别。伊丽莎白女王当政四十五年,从未出席过枢密院会议,但都铎朝君主对枢密院的控制十分严格。枢密院是贯彻都铎朝君主的方针大计的得力机构。因为,第一,“枢密院不对国会而对国王负责,而且国王还不一定征求或采纳它的意见。”(46)第二,枢密院的官员不代表任何党派来工作,他们都是君王的部下,所以他们能共同协作,为君王陛下同心协力,尽职尽责。由于这两条,君王便控制了整个国家的行政大权。在都铎朝君主专制鼎盛时期的伊丽莎白时代“政府的实际工作依靠枢密院及其主要官员。但一切方针大计均取决于女王”,(47)枢密院的官员多为君王的心腹,一般说来,他们能贯彻君王的意图,一旦他们与君王意见分歧,若君王坚持己见,枢密院决难改变。例如,在对待尼德兰问题上就是这种情况。当时,伊丽莎白女王反对尼德兰成为一个主权国家,并采取措施,加以干预。枢密院的大臣一致反对女王的意见。枢密大臣塞西尔甚至以辞职来要挟,但还是不能改变女王的主张。(48)可见,都铎朝君主也握有行政大权,枢密院不过根据君王的旨意作实际工作。有人在谈到伊丽莎白女王的权力时说:“和平与战争这类重大问题取决于她,选择大臣取决于她,内政、军事乃至宗教等方面的一切重要任命也取决于她……她还极其关注外交政策、对外关系以及大使们的缔约与谈判活动。”(49)

都铎王朝地方行政工作由治安官充任,这是一个不拿薪俸的特殊的文官阶层,这些人多属乡绅。至少在爱德华三世(一三二七——一三七七年)统治时期已存在此阶层。到都铎王朝时期,治安官已成为君王在地方的得力助手。因此,伊丽莎白女王亲自过问地方治安官的任命。在她所发布的“任命状”中,具体规定了治安官的职责,要他们“维持郡的安定,要维护所颁布的各项法律和政令……”(50)枢密院负责对地方治安官的直接指导和监督,不断地向他们发出指示。地方治安官的权限很广,“除了举行开庭外,他们还要规定工资,征收救贫税,执行救贫法,修理大路和调整工商业。”(51)因此,他们曾被人称为“都铎王朝的杂役女佣”。这些“杂役女佣”实际上成为政府统治机构的一部分,但由于他们不领政府的俸给,我们才说都铎王朝没有一套从上到下组织严密的官僚机构。虽如此,这并不妨碍都铎朝君主的专制统治,同其他专制国家相比,都铎朝君王所享有的权威和权限并无逊色。

至于司法方面,君主也大权在握,伊丽莎白把最高法院看作行使王权职能的重要工具。她曾指出,审判权是上帝赋予国王的。

1563年2月7日她给卡德琳·麦迪奇写道:“请你回忆一下,当上帝吩咐我们建立法院时是把什么重担托付给我们这些君王的。”(52)因此,在女王时代往往“未经审判及不宣告原因,即以她的意志拘禁人犯”(53)

可见,都铎王朝虽没有庞大的常备军和庞大严密的官僚机构,但是都铎王朝君主,凭借手中控制的国会、枢密院、地方治安官和星宫法庭等,顺利地实现了他们在立法、行政、司法诸方面的专制统治。因此,人们说“都铎王朝的专制政体是一种最特殊的专制政体,即受到许可的专制政体。”(54)这种政体之所以能够存在,是因为都铎朝君主“以各阶级势力的暂时平衡为基础,由于这种平衡,他们得到强大而进步的各阶级的一致支持,尤其是商人和乡绅地主的支持。乡绅们甘愿充当治安法官。富豪们能使政府渡过最紧急的财政危机。”(55)而进步的阶级之所以支持都铎朝君主的专制统治,是因为这种统治能平定叛乱,给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创造一个和平安定的环境,便于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发展。因此他们相互利用,相互支持,摧毁了天主教会和旧贵族的离心势力,使都铎王朝的君主专制逐步达到鼎盛。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羽翼也变得丰满起来,所以都铎王朝君主专制才呈现出上述一些特点。但其本质是封建的,一旦资产阶级势力壮大起来,双方相互利用,相互支持的关系便宣告破裂。资产阶级决不甘心永远屈居封建专制的权力之下,因此,在伊丽莎白女王逝世不到半个世纪,英国便爆发资产阶级革命,推翻封建君主专制,开始了一个新的时代。

注释:

①②③莫尔顿:《人民的英国史》第138页;139页;125页。

④理查·哈克卢伊特:《英民族的主要航海、旅行、交通和发现》第5卷第83页转引自尤书蛟:《英国在美洲的早期探险活动》第2页。

⑤《剑桥英帝国史》第一卷1929年版第26页转引自尤书蛟上文。

⑥⑦见尤书蛟文第5页;第8页。

⑧J·B·Black:《The Reign of Elizabeth》1558—1603 Oxford 1952第359页。

⑨⑩威尔·杜兰:《世界文明史》第21卷,第42页。

(11)(12)朱国强:《掠夺有功 海盗当贵族》载“外国史知识”1982年4期。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第258页。

(14)(15)(16)利普逊前揭书第二卷伦敦1931年版第186—187页,转引自陈勇:《从呢绒工业看英国早期资本主义成长的有利条件》第9页;第10页;第8页。

(17)(18)(19)施脱克马尔:《十六世纪英国简史》第86页;第65—66页。

(20)(21)《马恩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390页。

(22)同(17)第43页。

(23)同(20)第7卷391页。

(24)(25)(26)(27)《Statutes of the Realm》Ⅳ·第350页。

(28)Neale:《Queen Elizabeth》第265页。

(29)T·S·Millward:《Sixteenth Centurv》第83页。

(30)Lingard:《History of England》Ⅵ第165页。

(31)同⑨第9页。

(32)同(24)第706页。

(33)《Cambridge Modern History》Ⅳ第289页。

(34)同⑨第28页。

(35)Proude:《Reign of Elizabeth》第11页。

(36)Somers Tracts(1809)Ⅰ第244页。

(37)A·L·Rowse:《The England of Elizabeth》第309页。

(38)P·lfentzner:《A journey into England》第31页。

(39)程西筠:《英国议会制度的演变》载《外国史知识》1981年第3期。

(40)莫尔顿:《人民的英国史》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140页。

(41)同(37)第266页。

(42)Lord Bacon:《History of king Henry Ⅶ》第15页。

(43)Prothero:《Statutes and Constitutional Documenfs 1558—1625》第120页。

(44)契内:《英国史》第二卷,1962年版第275页,转引自施脱克马尔:《十六世纪英国简史》第82页。

(45)同⑨第8页。

(46)同(40)第141页。

(47)同③第271页。

(48)同(37)第273页。

(49)同(37)第271页。

(50)W·Lawbad:《Eirenarcha》1641第35页。

(51)同(40)第141页。

(52)同(17)第82页。

(53)同(30)第165页。

英国的节日范文第6篇

关键词:英国,工业革命,启示

17 世纪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推翻了英国的封建专制制度,建立了资产阶级和贵族为基础的君主立宪制度,从而成为第一个确立资产阶级政治统治的国家。资产阶级利用国家政权推行发展资本主义,促进了工业革命各种前提条件的形成。18世纪中期以后,英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殖民国家。英国资产阶级一方面积极发展海外贸易,进行殖民掠夺,积聚了丰厚的资本,拓展了广阔的海外市场和廉价的原料产地;另一方面,进一步推行圈地运动,获得了大量雇佣劳动力。蓬勃发展的工场手工业,积累了丰富的生产技术知识,增加了产量,但仍然无法满足不断扩大的市场需求。于是,一场以生产技术的革命呼之欲出。18世纪60年代,在英国的资本主义生产中,大机器生产开始取代工场手工业,生产力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工业革命使依附于土地耕种生产方式的农民阶级消失了,工业资产阶级和工业无产阶级形成并开始壮大起来,最终使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代替了封建生产方式,这样造成大量农村人口涌向城市,推动了城市化进程。英国资产阶级表现出极强的进取精神,积极利用新技术、新发明。到1840年前后,英国的大机器生产已基本取代了工场手工业,工业革命基本完成,英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工业化国家,处于“世界工厂”的垄断地位。率先完成工业革命的英国,很快成为世界霸主,为了不断满足工业资产阶级的需要,英国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军事实力,在世界各地强占殖民地和半殖民地,抢夺原料产地,拓展商品市场,英国成为世界上头号强国。

与此同时,中国也因英国工业革命的影响,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方面开始了近代化历程。

那么,从英国工业革命的历程中,中国又能得到哪些值得借鉴的东西呢。其一,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只有重视并大力发展科技,广泛吸收并采用新技术、新发明,才能发展经济,富民强国,促进社会经济不断发展进步。这已为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事实所证明,并将继续被以后的事实不断证明。中国共产党提出了“科教兴国”的战略,大力发展科技和教育事业,是有重大现实意义的,必将产生巨大推动作用。其二,自主创新是英国工业化的关键。欧洲工业化的时候,英国人口虽然人口不多,但是自由劳动力较多,创新人员较多,由此出现大量的科技和制度创新。中国现在虽然人口13亿多,但大多是农民,这些人几乎与创新无缘,中国城市人口中大多是低技术层次,真正有条件进行高技术创新的人员远远不够。中国需要做的是,提高全民素质,稳健地调整产业结构,使更多的人进入能够创新的阶层。同时要给民间创新一个宽容的社会环境,鼓励企业创新。其三,英国圈地运动从土地上赶走的现有劳动力并不多,最主要是阻止了新增劳动力依附土地,因此英国工业革命的自由劳动力主要是新增加的年轻劳动力,其实任何一个国家的工业化进程都是依赖农村新增加的年轻劳动力,而不是富余的中老年劳动力。现在中国人口学家认为中国还有富余劳动力,以为劳动力能够满足中国工业化进程,但是现在农村年轻劳动力基本转移完毕,新增加的劳动力又不够,开始出现民工荒了。要是这个民工荒靠中老年劳动力补充的话,让他们脱离土地,对中国今后社保是一个巨大隐患。人口结构问题使得中国工业化要么滞后,要是走一条依赖中老年劳动力的道路。另外调整人口政策也成了中国的当务之急。其四,英国工业革命时期,全球市场还刚刚起步,航海贸易开辟了广大的全球市场,英国当时利用的是境外自然资源而成为世界工厂,当时对英国来说决定经济的是生产供给而不是本国消费,英国工业革命时期工资水平增长不快,当时英国的投资者主要来自本国,这种低工资模式有利于生产供给能力的提高和本国的积累。现在决定生产的不是供给能力,而是需求的多少,消费市场是关键。英国工业化虽然以低工资著称,但是在工业化过程中人口增长三倍,英国的人均收入仍然翻了一番多。而中国工业化开始已经30多年了,在人口增加非常缓慢的情况下,工资增长却比英国当年还要慢,这是不合理的。中国现在是利用本国资源而成为世界工厂,要是仍然采纳低工资模式,劳动力工资太低,加上对养老的恐惧而增加积蓄,将导致本国消费的微缩,而生产的过剩必然导致产品的廉价外销。国内消费萎缩,将导致生育意愿下降。并且由于中国现在资本来源于全球,劳动力收入低于资本收入,意味着经济利润大量流往境外。因此,中国作为世界最大的市场,要适当提高工资水平,提高本国的消费水平,充分利用本国的市场。

英国工业革命及对中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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