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素质研究管理论文范文

2023-12-08

法律素质研究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现代化是社会现代化的客观要求,也是国家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阐述了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现代化的内涵, 分析了世界各主要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商业秘密法律现代化和我国商业秘密法律现代化进程。

关键词: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现代化

一、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现代化的内涵

人类社会历经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工业社会向知识信息社会的转变,体现了社会现代化的进程,它无疑也是社会进步的征表。因而现代化既是社会发展的动态过程,也是表明社会达成一定水平的静止状态。众所周知,商业秘密法律起源于英国,完善与发展于美国,这是有其根基的,首先是英国工业革命带来的社会变革,促进了英国商业秘密法的诞生,使人类更加重视了知识的力量;同时,英国法对商业秘密判例适应了时代性的要求。美国是先进生产力的典型代表,是科技第一强国,经济第一大国,尤其是在20世纪后半叶,知识经济在美国等占比重越来越高,商业秘密法律制度也不断完善与发展,《侵权行为法重述》、《统一商业秘密法》、《反经济间谍法》的颁布实施,真正反映了美国商业秘密法律现代化的过程和状态,代表着商业秘密法律现代化的最高水准。相对而言,在发展中国家,由于历史的原因,自身的科技、经济水平远远落后于英美这样的发达国家,相应地商业秘密在质量和数量都逊色于发达国家。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他们不得不付出百倍的努力追赶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科技、管理的世界先进水平。因而,商业秘密法律现代化包含着先进国家不断前进的现代化和发展中国家追赶发达国家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它是一种进步自不待言,同时它也是一种选择,选择的商业秘密法律现代化前进的方向,选择的是发展中国家追赶发达国家对商业秘密法律的扬弃,将适合本国国情的科学的商业秘密立法进行移植和继承,同时又是对不符合时代要求的商业秘密法规进行淘汰。这样一种创新→选择→淘汰→创新,构建了商业秘密法律现代化的过程和状态。

二、世界各主要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商业秘密法律现代化

(一)世界各主要国家商业秘密法律现代化历程

现代意义上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发源于19世纪的英格兰,1820年,英国衡平法院准允了一项禁止使用和泄漏商业秘密的禁令。 随着工业革命的热潮从欧洲向美洲大陆的迁移,新兴产业在美国蓬勃掀起,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也越来越多,美国在1837年Vickey v. weich和1854年Deming v.chapman等一系列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继受了英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制度。 并在判例的基础上,制定出了成文法律规范。

1.美国

美国早期的商业秘密法起源于英国判例法。但美国商业秘密法律现代化是进入20世纪后的事情,主要经历了侵权行为法、统一商业秘密法和反经济间谍法三个阶段。

《1939年侵权行为法第一次重述》第757条、第758条和第759条首次界定了商业秘密的概念和构成要素,即商业秘密可以包含任何配方、图纸、装置、信息的辑成,其被用于某人的经营,因此给该人以机会,相对于未知或未使用的竞争者获得优势,其可以是一种化学物质的配方、一种制造、加工或储存材料的工艺,一种机器或其它装置的图纸,或一份客户名单。然而,该法在1979年再版时,没有将商业秘密的保护纳入其中。

《统一商业秘密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意为特定信息,包括配方、模型、编辑、计划、设计、方针、技术、程序的信息,必须(1)因并不为众所周知、无法由他人通过正当方法轻易获知、其泄漏或者使用能够使他人获取经济利益,而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2)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了合理的措施,以维持其秘密性。 ”这次对商业秘密的界定,删除了《侵权法第一次重述中对商业秘密必须以商业上使用和持续性使用为要件,增加了潜在经济价值的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还对禁令救济、秘密之保全、赔偿、时效、律师费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与上述两种对商业秘密以列举的方式进行定义不同,《1995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次重述》对商业秘密进行了概括式定义,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是可以用于任何工商信息的,不再有工商使用和持续性使用为要件,保持了与《统一商业秘密法》的一致性。

1996年美国议会制定了《反经济间谍法》,这是美国关于商业秘密的首次联邦法案,它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进一步完善了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2.英国

英国是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发源地,但英国至今仍未制定专门的针对商业秘密的成文立法,英国商业秘密法律现代化主要体现在法院的判例上。维护信任关系是英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基础。正如丹宁勋爵在Seager V.Copydex案中所述,这一法律并不依赖任何默示合同,而是建立在更为宽泛的衡平原则基础上,即任何基于信任关系获得某一信息的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利用该信息的义务。未经权利人同意,他人不得擅自利用该信息。

此外,日本、德国、俄罗斯、加拿大、墨西哥、巴西、瑞士、意大利、韩国、瑞士、印度、越南、新加坡、我国香港及台湾地区都以不同的形式实现商业秘密法律现代化。

(二)地区、国际组织商业秘密法律现代化进程

二十世纪下半叶,一些地区性组织、国际组织也以不同形式在商业秘密法律现代化的过程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这其中主要有20世纪60年代国际商会制定的《专有技术保护标准条款草案》;1964年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国际事务局起草的《发展中国家发明示范法》;还有1992年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日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1993年12月8日签订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1994年1月开始实施的安第斯集团《工业产权法》、1993年开始实施的《欧盟条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以及最具影响力的Trips协议。

综观世界各国商业秘密法律现代化历程,商业秘密法律现代化走过了由判例法向成文法的演变,由单一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向综合的民事、行政、经济、刑事的法律保护;由个别国家保护向世界部分主要国家保护;由内国法保护向地区性、国际性及双边条约的国际性保护;由专有技术向技术秘密、管理秘密、经营秘密直至“未披露的信息”的广泛保护的过程。

三、我国商业秘密法律现代化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制度虽然起步较晚,但也经历了一个现代化的过程。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7年11月1日实施的《技术合同法》第15条规定“项目任务书、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图纸、表格、数据和照片等,可根据当事人的协议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该法第39条还对非专利技术转让规定了:“双方应承担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在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中首次出现了正式的法律术语——商业秘密,但该法并没有明确界定商业秘密的概念,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4条给出了定义:“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商业秘密”。

1992年1月17日,中美两国政府签署了《中美两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我国政府明确承诺保护商业秘密,其中第4条规定,“为确保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的规定,有效防止不正当竞争,中国政府将制止他人未经商业秘密所有人同意的以违反诚实商业惯例的方式披露、获取或使用商业秘密,包括第三方在知道或理应知道其获得这种信息的过程中有此种行为的情况下获得、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为了履行承诺和加入WTO的需要,我国1993年9月2日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第10条明确规定“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獲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新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且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决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此外《合同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国家保密法》、《公司法》、《反洗钱法》、《反垄断法》等法律也规定了保护商业秘密的内容。例如《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产的保密事项;规定了竞业禁止条款,并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禁止限制期内按月给劳动者经济补偿,违约的支付违约金;并对竞业禁止的人员限定在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应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的范围。《反洗钱法》第5条规定“对依法履行反法钱职责或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预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2008年1月10日开始实施的《反垄断法》规定:“反垄断执行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是泄漏执法过程中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值得一提的是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增加了侵犯商业秘密罪,规范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与此同时,广东省、深圳、珠海、厦门等经济区制定了相关的地区性法规,以保护商业秘密。

可见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现代化过程,从法律规范的内容上看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专有技术到技术秘密、工业秘密再到商业秘密的发展过程;从法规类型上分析,经历了民事立法、经济立法、刑事立法的全方位的法律现代化过程。这一过程适应了中国社会经济现代化的步伐,是立足于中国政治、经济等国情现代化过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也是整个世界乃至整个国家现代化的宿影。然而由于我国没有统一的商业秘密法,其规范散见于其它民事、经济等法律中,难免也会出现法律规范的冲突、矛盾之处,其法律现代化尚需进一步完善。

注释:

[1]彭学龙.商业秘密国际保护初论,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

[2]吴汉东: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6月第一版,P398-399。

法律素质研究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在英国法律政策研究領域,研究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部门的资助,并用于以证据为基础的政策研究。随着大龄研究经费的投入,越来越多的研究人员也参与到该领域。而以经费为导向的研究,导致研究的独立性受到影响,研究本身以及研究结果被操纵。笔者将借助布迪厄的场域理论,对法律政策研究领域的资助者和研究人员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并进一步采用德·塞尔托的战术理论来分析研究人员可以采用哪些策略以保持研究的独立性。

关键词:法律政策研究 独立性 资助 布迪厄

一、引言

20世纪60年代之前,英国政策制定者主要依据公职人员的建议来制定政策。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政策制定者的关注点逐渐从公职人员的建议,转向研究人员的专业知识。因此,研究人员开始获得越来越多的研究资助(Melville and Quirk2007)。科研经费的来源有很多,如政府部门资助、研究委员会资助、慈善资助、利益集团资助、支持学术的独立资助等。近来,政策制定者越来越青睐以证据为基础的政策。在英国1999年发布的《政府现代化进程》(Modernizing Government)中强调,政策的制定应以解决问题为目标,应具有前瞻性,并以证据为基础。它也指示政策制定者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应向专家进行咨询。正如《法律实证研究调查》(Inquiry on Empirical Research in Law)中提到的,尤其自1997年以来,政府对于以证据为基础进行决策的态度已经非常坚定了。政府部门在预算中有用于获取必要证据的研究经费。除了需要证据来支撑改变政策的建议外,现任政府还要求对所有立法建议进行法规影响评估(Genn, Partington and Wheeler 2004: 15)。因此,由政府主导的并由政策制定者直接资助的以证据为基础的研究,是社会法律研究的主要部分。政府部门也成为了社会法律研究的最大资助者。此外,除了大量的政府资助,许多其他资助者也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政策研究领域,如纳菲尔德基金会,朗特里(Rowntree)基金会和莱弗尔梅(Leverhulme)信托对该研究领域进行资助(Genn, Partington, and Wheeler 2004: 3)。

对于社会法律研究人员而言,政策研究资助已经越来越重要,不仅是因为在政策研究领域有很多资助机会,而且还因为其他资助来源已经逐渐减少。过去的二十年中,在英国高等教育部门出现了一系列的经费危机。公共科研经费被削减了20%(Monbiot 2000: 263),对于学生的资助已经下降了超过40%(Thomson 2001: 6)。

从而,研究人员不得不越来越多的依赖政策研究经费,甚至到了以资助者的要求为主导的地步。例如,竞争性的投标过程,使得研究人员为了获得资助而承诺完成的研究论文将符合资助方的目的,甚至在研究开始前就做出此类承诺。有学者称政策制定者所需要的是能够支持他们决策的证据,而他们给予批判性法律研究的空间是越来越小了。也有学者发现政策制定中有一些不能触碰的话题,被排除在研究范围之外的,例如,政策背后的假定、预先设定的标准以及某些解决方案(Squires and Measor2005:32)。社会法律研究人员对于社会变革越来越缺乏敏感性、批判性和影响力,他们的研究逐渐变为以取悦政策制定者为目的(Sarat and Silbey 2004)。社会法律研究已逐渐从作为一种批判性力量的全盛时期衰落到一种充满政治问题的应用科学,并完全按照资助方的意图执行(Van Swaaningen1999:7)。

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保持研究人员的独立性,以及研究的客观真实性就至关重要。本文将采用布迪厄的场域理论以及德·塞尔托的战术模型,分析法律研究人员在获得资助和进行研究的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以及保持独立性的一些手段。本论文是以英国的现状为考查基础的,但这一趋势以及所面临的问题并不是特例,在中国的法律研究中也渐渐显现。通过集中探讨英国,可以使探讨更加深入,而在这个研究中所获得经验及解决方案可用于我国的法律研究中。

二、布迪厄理论

布迪厄主要理论之一是社会结构和社会行动者之间的关系,力图在社会结构与社会行动者之间寻求可以互通的媒介。他使用了场域(field)和惯习(habitus)两个重要的连接概念,以建立社会结构和社会行动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即“外在性的内在化”和“内在性的外在化”(Bourdieu 1977: 72)。惯习是由媒介通过将社会结构内在化而发展出的一系列性情倾向(dispositions)。惯习是一种精神层面的或可认知的结构,社会行动者可以通过它感知、理解、欣赏和评价社会世界。同时,社会行动者之间的互动,将通过媒介的活动,而被外化为场域中的社会关系。

一个既定的场域也是一个斗争的空间(Bourdieu and Wacquant1992: 101)。处于不同位置上的社会行动者们在各自的场域内不断斗争,以合法化自己的位置,最大化自身利益。那些在某一领域中占据主导位置的社会行动者拥有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权力。然而,来自于被主导者的抵抗也从未间断(Bourdieu andWacquant1992: 102)。社会行动者在这样的斗争中所使用的策略包括增加或减少他们的资本,或者“部分或全部改变游戏内部规则”(Bourdieu andWacquant1992: 99)。

三、法律政策研究场域

将社会法律政策研究视为一个场域,其中,社会行动者有研究人员、政策制定者和资助者。研究人员包括:在大学的相关院系或大学的研究机构工作的研究人员,如牛津大学社会法律研究中心;独立研究人员;在政府部门内部工作的研究人员(Genn, Partington andWheeler2004: 12);与政府部门或私人公司合作的合伙制研究人员。资助者包括:研究委员会,如经济与社会研究理事会;慈善研究基金会,例如,纳菲尔德基金会;政府部门,如宪法事务部,内政部,贸易和工业部门;志愿机构和组织,如英国社会科学院(Genn, Partington andWheeler2004: 12)。政府部门的资助现在成为了政策研究资助的主要来源,并且主要用于以证据为基础的政策研究。在政府部门资助的政策研究中,通常政策制定者是资助者。

不同的社会行动者在场域中占据不同位置。在社会法律政策研究场域中,资助者占主导位置,研究人员处于从属位置,因为政策研究受制于政策资助。资助者的位置拥有权力资本和经济资本。研究人员的位置则拥有学术资本。资助者拥有招标和决定中标人的权力,通过制造激烈的投标竞争,挑选出能够按照其要求开展研究且承诺提交符合其政策倾向的研究结果的申请人。资助者提前准备好研究计划,以控制整个研究过程。他们通常与研究人员签订短期合同,并将研究时间表安排的非常紧张,甚至控制研究成果,即什么有用,如何有用,但不问为什么有用。在《评价的政治策略》(The Politics of Evaluation)中提到(Squires and Measor 2005: 23),政策制定者想要的是对他们最有利的部分,即支持的论点、统计数据,至于批判性的观点,即使存在于完成的报告中,也不会被用到政策制定的文本中。在本质上,他们试图控制批判的政策研究。他们希望用自己的权力资本和经济资本,压制所有来自研究人员的抵抗,最终使研究人员自觉服从于政策制定者。社会法律政策研究被用于使政策选择合法化,而不是指引政策的走向(Squires and Measor 2005: 103)。

在政策研究场域中,研究人员被场域的逻辑所限制,如果想要留下,就必须遵从资助者的要求。他们的研究必须是适当的类型,在适当的时间完成并获得有效地推广以增加在政治市场上成功的机会(Hillyard2004: 8)。在某些研究中,资助者有时甚至会给研究人员下发模板,这些模板列明所需要的特定信息、收集方式以及展示方式,而几乎没有给研究人员留下讨论的空间。经过一段时间的训练,即使没有模板,研究人员也会很自然的按照资助者想要的方式行事。资助者还设定研究截止日期,并强调如果未按期提交研究报告,就会处罚研究人员。在这种情况下,研究人员充当了资助者的傀儡,完全成为实现政策制定者目的的工具,而无法做出真正的、独立的和专业的贡献(Squires and Measor2005)。

在大多数情况下,社会法律研究是由大学研究人员开展的。大学自身研究经费的下降,使得大学内有一种市场化和商品化的趋势。研究者需要通过竞标方式取得外部的研究项目,以短期合同的形式,向政府部门、立法机构和其他组织提供符合他们要求的研究成果(Rock and Holdaway 1998: 9-10)。研究合同通常是3至6个月的短期合同(Scraton 2001: 3)。这所带来的问题是研究人员缺乏安全感,即工作的不确定和不可预知性,这迫使他们在任何可能的时候寻求资助或有资助的职位。研究人员总是面临着时间的压力,一方面争取在截止日期前完成研究,另一方面,又不得不同时去争取新的合同(Collinson2004: 512)。

获得研究合同最重要的因素往往不是学术知识或研究能力,而是人脉。研究人员需要认识可能提供给他们研究机会的研究主管或其他工作人员,以及未来能与他们合作的研究同行(Collinson1998: 503)。不仅如此,研究人员还需要在这些人中扩大知名度,并尽可能的与他们多交流。这使得政策研究受到更严重的时间压力。研究人员需要从已经非常有限的研究时间里挤时间做这些。因为如果他们的知名度和专业性越高,得到的资助就越多(Collinson1998: 504)。有学者提到自己极少在未与资助者沟通的情况下,先提出研究计划,然后去找资助。而是会通过相反的方式,先了解资助者想要什么,再据此提出一个研究计划。在工作的同时,不断订立新的合同(Collinson 1998: 510)。研究人员为获得资助而忙于社交,相应的,就没有时间去提高研究能力,更新专业知识。甚至有些研究人员认为提高研究能力并无必要,因为这对于获取资助不是非常有用。

四、资助者控制研究的手段

前文已提到,资助者通过竞争性招标,以及短期合同来控制研究成果。政府部门要的只是支持其政策的依据和立刻的答案,所以给予研究人员的时间极少。政策研究的诸多弊病来自那些不切实际的时间表,“用于反思的时间太少,用于在现有知识和方法基础上建构新知识的时间太少……而且用于进行交流和培训新研究人员的时间也太少”(Harlen1996: 3)。

除了时间问题,研究范围也是由资助者控制的。这是一种自上而下控制进程的模式,而非由研究人员提出研究范围的自下而上的模式。研究人员越来越难控制调查的全过程(Harvie2000)。研究过程的分工越来越细,比如选择问题、选择研究方法、取样、实地考察、解释结果等。这些工作由不同的研究人员完成。而项目的形成、开展和传播方式不再由研究人员决定,而由资助方和管理者掌控。

政策制定者倾向于将研究作为一种工具来合法化和支持他们的政策,或使政策制定者背后的商业机构受益等。在他们的角度来看,政策研究作为工具需要的只是有用性,而不是批判性,以证据为基础的政策研究的目标是提高政策在技术层面的可执行性,而不是质疑政策本身或他们背后的假设。“政策制定者仅强调统计数据,成本效益分析和数字,并监控项目执行、项目服从以及简单收集数据,没有动力去质询或进行批判性研究”(Squires and Measor 2005: 29)。

五、研究人員获取部分独立性的手段

在一个特定的社会场域内,总有来自于从属位置社会行动者的抵抗。在政策研究这个场域内,处于从属位置的研究人员对于处于主导位置的政策制定者,除了服从,同样也有抵抗。虽然批判性的政策研究正在衰退,但是在社会法律研究中还有一些批判性特征。虽然研究人员也不得不做实用性研究以获得资金,但仍试图把实用性研究中所取得的成果转换成批判性的研究成果,或从受资助的项目中挤出一些时间来作批判性的研究。他们仍活动于政策研究场域中,但会想方设法摆脱资助者的主导地位。布迪厄认为,社会行动者可以通过降低对方资本,提升自身资本的策略来改变不同资本的相对价值(Bourdieu and Wacquant 1992: 99)。因此,政策研究场域可以被视为一个斗争的空间。那些具有丰富经验的研究人员能够反击。他们知道如何使用一些战术来利用政府的资助去做真正的批判性政策研究。

在政策研究中,资助者使用短期合同和紧张的时间表来控制研究人员,使其没有时间撰写批判性报告或投标其他项目,而研究人员则尽力挤出时间或偷回时间(De Certeau 1984: 38-39)。如果研究人员能够非常快地完成项目,使用的时间比合同规定的更少,他们就会得到一些额外的受资助时间来进行批判性研究或申请新项目。对于有经验的研究人员,他们清楚完成一个项目所需的时间。那么他们就可以在投标时建议的项目期限中挤入一些额外的时间,并把它们掩盖在不同的标题之下(Collinson2004: 323)。另一种手段是把一个长期项目,包装成几个短期项目。政府对于从长远角度来看的政策研究不感兴趣,而短期合同的问题是它没有给长远政策研究提供任何空间。如果研究人员将一个长期的项目分成几个部分,为各部分单独申请资助,这样每个部分看起来都像短期项目,但研究人员实际上能够从事一个长期项目,也许能够在项目结束时做出一些真正有批判性的东西。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研究人员也可以申请长期资金,但承诺政府将定期给政策制定者提供中期报告(Hensler2003-2004: 11)。

除了时间因素外,还有其他一些资源可供利用,例如,在研究过程中所获得的知识,这对未来的研究可能是有用的。尤其是對于学生或年轻的研究人员,这些项目就是带薪培训,无论从中获得的是研究技能或研究内容。即使由于时间不足或其他原因,政策研究人员无法在这个合同期内作出一些批判性的东西,他们也可以在合同结束后,以不同的观点或批判性的观点,重新发表这些资料。如果他们能获得在这个项目中所收集数据的所有权,他们可以利用这些数据来做批判性的研究,或在未来的研究中使用。

政策制定者所使用的另一种手段是严格控制研究范围。相应地,研究人员规避这种控制的手段是使研究报告看起来像是完成了以证据为基础的政策研究目标,并服从了政策制定者的主导地位,而实际上更改了报告的结构或在报告中添加一些发人深省的部分(Ahearne1995: 174)。正是这些部分使得报告在符合服从的外表下保留了批判的本质。

上述手段对于社会法律政策研究场域结构似乎只能有短暂的和较小的影响,但却使得批判性声音得以保留。此外,有了这些手段,政策研究者不仅能够作批判性研究,还可能将批判性研究的技能传授给新研究人员。德·塞尔托认为“我们永远不是在空白页上书写,而总是在前人的基础上去书写”(De Certeau1984:43)。也许那些批判性研究成果现阶段还不能被政策制定者所采用,但他们对未来政策会有一定的影响。至少,他们已经明确了而且定义了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的范围。例如,20世纪60年代,很多有关刑事司法的主要定义,概念和系统思考方式来自于政策研究。虽然当时的政策研究人员对于政策制定并没有多少直接影响,但他们间接地影响了政府在那时以及未来的政策制定。虽然政府起初忽略了这些想法,但最终这些想法会塑造和定义政策研究的场域,当新的政策制定时,政策制定者就不是从零开始,而是从研究人员已经预先写好的文本开始。

六、结语

在法律政策研究领域中,处于主导位置的资助者和政策制定者常常使用资助控制研究人员以及研究成果。社会法律政策研究人员正在失去其独立的声音。法律政策研究应该是创造性和批判性的,它应该提供对于政策制定有价值的建议,应当告诉我们需要有什么样的政策,为什么需要这样的政策。而在政策制定者主导的情况下,法律政策研究将会失去这些功能,逐渐沦为支持政策制定者意图的工具。目前,一些研究人员已经意识到上述问题,甚至提出了一些应对手段。这些手段最重要的功能是帮助政策研究人员保持独立性,并增加法律政策研究的批判性声音,而这些独立的研究成果将最终影响政策制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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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素质研究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 “精致化”学生工作管理是未来教育的发展方向,但“精致化”的普及以及实施策略仍然处于教育中的探索区,面对教育中存在的教师以及学生两大主体,精致化对两者的硬性要求以及其两者之间的微妙关系是实行“精致化”的关键。以广东金融学院会计系为背景,探究“精致化”学生管理工作实施策略,采用理论实际相结合方式,通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得出结论的层次,形成理论核心体系。

关键词 精致化 学生工作 实施策略

On Refined Student Work Implement Strategy

HAN Junmei, LU Lejun, HONG Xinlei

(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Guangzhou, Guangdong 510521)

Key words refined; student work; implement strategy

“天下难事,必作于易;天下大事,必作于细”,即事情无论多么复杂,均可由繁入简,从各个细微角度入手,达到所追求的效果。教育是一个人文知识的传递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复杂而繁琐的管理过程,针对管理的复杂程度,学生工作的“精致化”管理已经成为教育事业中所追求的方向以及目标。乘着“精致化”学生管理理念的探讨和贯彻之风,在学院推进“精致化”管理理念深入学生工作中的背景下,我们提出“精致化学生工作实施策略研究”的构想,并结合广东金融学院会计系中日常学生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大胆采取创新思维,着重探求最适合高质量学生管理工作的“精致化”实施方案。

1 “精致化”学生工作管理的内涵及本质

“精致化”,即运用精细、精巧的科学方法,将复杂的事情化繁为简,以达到卓越、极致的追求效果,这是“精致”在管理学领域的概念,而将其运用在学生工作管理中,形式将产生变化。从“精致化”实质上看,在学生管理中,“精”讲究对于学生管理所采取策略的精心、精细、精巧,“致”是对于结果要求的达到“极致”,而通过“化”中师生之间的互动,达到“精”而求“致”的过度。我们强调的“精致化”学生管理,是对教育的探索,是一种价值的追求

“精致化”的理念是以人为本,即以学生为本,是打破过去以教师、教学等多元素为主体的科学制度,并在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工作设计上体现“精致化”的内容针对性、方法科学性以及设计艺术性,这要求时刻注重发展和传播科学精神以及人文精神,要求贴近学生生活特点、结合培养目标和实际情况,由内而外地激发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从而具备可持续竞争优势。

2 “精致化”实施策略问题探讨

探究与问题并存,研究的过程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日渐显现出来。我们积极探讨学生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并力求在“精致化管理”下高效高质地解决存在的问题,促进“精致化”管理工作的落实与完善。以会计系学生管理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为例,尤其是“团队、沟通、细化、指导” 四大问题,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尤为关键,这是必须面对与处理好的问题,也是今后工作的重中之重。

具体表现为“四个如何”:(1)团队建设问题,如何保证辅导员队伍、党员队伍和学生干部队伍之间的配合和相互促进问题,实现最优资源配置,打造高效团队。不同群体之间存在不同的特点,而不同的配置将会起到不同化学反应,因此,团队建设问题是首先面临的问题;(2)沟通问题,如何解决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的交流问题,保证学生的健康成长,保证问题反馈的及时性,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良好的沟通是“精致”工作实施的保证,事例探索中,特别在辅导员与学生两者群体中,存在明显的沟通不足的问题,这从很大程度上减缓了精致化的实施,而沟通包括沟通方式以及沟通场所两大模块,更是涉及沟通效率等,因此,沟通问题成为“精致”工作的问题之二;(3)工作细化量化问题,如何提高团队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发挥学生干部的火车头作用,将系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进一步扎实基层组织。工作细化是“精”而求“致”过程的体现,也是提升效率的重要途径之一,这是“致”的体现,即实施质量以及效率的统一,对于工作细化,需要建立一定的大局观,从而合理分配并形成学生工作的管理雏形;(4)如何发挥教师和学生干部的指导作用,引导学生做好学习生涯和职业生涯的规划,保证教与学的双关质量,落实心理辅导和就业指导工作,多方面、多渠道地提供就业机会,解决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发挥双头主导作用,促进共同发展,这是“精致化”最终实现的成果以及未来的实施保障,但这是建立在两者极度配合相当成熟的基础上的,发挥带头作用,是对未来的拓展,

3 “精致化”学生管理指导思想及管理构建

“精致化”的核心思想是“以人为本,以学生为本”,在 “精致化”学生管理策略实施过程中,如何建立起科学化、人性化的师生关系,如何发挥学生个人的主体性和主动性,提升学生素质、促进全面发展,培养出适应社会发展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成为了关键。通过对“精致化”长期不懈的研究,结合广东金融学院会计系具体情况,为了解决历年来学生管理工作中所凸显的问题,我们将“精致化实施策略”分为以下几大实施步骤:

3.1 确认“精致化”实施策略面向主体

在“精致化”核心思想的引导下,其主体应该面向广大学生群体,但在研究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学生群体之中按照不同条件以及要求,又分为几个不同的典型类型,结合会计系学生群体的特点,我们将其分为两大类型,即学生干部群体以及学生群众群体,顾名思义,在保证学习的基础之上,两大类型的学生主体对生活的重心不同,我们在对两者进行研究调查之后,得出“精致化”管理需要根据不同学生主体来进行相应的管理策略,故“精致化”实施策略的前提是确认面向主体。

3.2 确认“精致化”实施策略的范围

在经过确认实施面向主体的前提之下即确认“精致化”的实施方向,“精致化”实施策略范围的确认成为实施的方向拓展,由于面向的主体不同,造成方向拓展即实施范围也存在不同。结合以上类型,对于学生干部群体,“精致化”实施范围将更倾向于将重心移到对学生工作的分配、细化、分工之中;对于学生群众群体,“精致化”实施范围则将重心移到对学生的宿舍文化以及生活文化的建设之中,两者实际上并不冲突,是因为主体不同所造成的范围不同。

3.3 确立“精致化”所适应的师生关系

通过对师生关系的研究,结合实际教学以及多年管理学生的经验,良好师生关系的确立是对一切活动开展与进行的必要保证,而精致化所需要的师生关系结构是对关系的“精致”优化以及提升。在精而求致的过程中,在活动工作中建立以辅导员为主导,学生为基本点的1对n内核结构,在沟通交流中建立1对1的双向平等结构,在学生管理中建立以辅导员为辅,学生为主的n对1层次结构。总体来说,通过建立“多模式”师生的关系结构,去保证“精致化”学生策略的实施效率以及效果。

3.4 确立“精致化”学生工作管理实施体系

明确主体即确认“精致化”核心思想以及面向主体,根据主体从而确认实施范围是对方向的拓展,对于师生关系的优化以及调整是“精致化”的实施保证,但以上均是从微观角度去实施“精致化”学生管理工作,在实施精致化的步骤之中,需要点面结合并形成内外联系,因此最后需要确立“精致化“学生管理实施体系,即从宏观上整合整体的管理思路,力求对学生管理工作精益求精,达到精而求致的过程,建立更为科学的人才培养模式。

4 “精致化”管理实施保障

“精致化”理念是以学生为本,而学生群体中所区分的主体体现为多而复杂,对于实施的内容要求体现“精致文化”、科学精神以及人文精神,并逐渐渗透于学生工作管理之中,而对于“精致化”的策略实施则需要运用系列方法进行保障。那么,如何落实和推进“精致化”理念,对“精致化”的实施进行保障呢?为保证“精致化”学生管理策略的实施,以及追求学生管理工作目标最大化,我们通过对会计系的党员、辅导员以及学生干部的探究,结合具体情况,提出以下保障方法:

4.1 固本强基,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阵地

(1)在党建创新中精致化,促进以学生党支部建设为重点的基层党组织建设,以基层党组织为“精致”基础。推进工作创新,增强生机活力,为“精致化”策略实施提供保障。加强在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充分发挥党员在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带头作用,从多角度渗透学生群体,促进“精致”的保障实施。进一步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发扬学校优良作风,形成和弘扬“廉政文化”,通过文化熏陶、健全制度、强化监督、创新体制,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问题的产生,保证学校一方净土不受玷污。坚持从严治教、规范管理,坚决纠正损害教职工利益的各种不正之风。同时,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责任分解落实机制和督办检查反馈机制,强化决策责任,对重大决策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充分征求党内外意见、专家咨询论证、决策评估以及实行公示和听证等。

(2)在服务基层中精致化,促进以系部领导班子建设为重点的辅导员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领导班子的战略管理水平,增强科学决策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进一步提高中层干部和管理队伍的执行力、团结协作力和务实创新的能力,增强辅导员队伍的服务意识,牢固树立为教学服务,为教职工服务,为学生成长服务的思想,提高学院整体管理水平。建设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发展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广大群众信得过,能适应“精致化”建设任务和学院长期发展的辅导员队伍,为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4.2 培优创优,建设优干培养阵地

以基层组织建设年为契机,着重建立一支“行动快、工作实”的团干队伍,注重发挥先进团学干部的示范带动作用。

(1)在教育引导中精致化,加强党团组织间的联系,以优良班风促和谐系风建设。我们一直不断强化党团组织建设,组建了学生社团,现形成学生党支部、团学联、文艺团、新闻中心、心理辅导中心、科研课题组六大学生组织和谐发展的格局。同时,在班级里,建立了以班长和团支书为代表的班干部团队,联合宿舍长进行班风建设,促进了基层学生工作的开展,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班风,促进和谐系风的建设。

(2)在青春建功中精致化,调动干部队伍的积极性,打造和谐高效的干部队伍。学生干部队伍具有较强的引导作用,是学生管理工作的一大助力。在“精致化”规划期间,会计系将加强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充分调动学生干部的积极性,培养学生干部的主人翁精神,在实践中锻炼,在工作中培养,在合作中成长,建立一支和谐高效的学生干部队伍。

(3)在骨干培养中精致化,强化学生干部的引导作用,营造和谐温馨的校园文化氛围。在“精致化”规划期间,我系将加大对学生干部的培训工作,着力培养他们工作的能力、责任心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利用学生干部队伍的引导作用,做好学风建设的宣传工作,认真组织各班深入开展学风建设的系列活动,加大课堂的考勤检查和学生宿舍、卫生责任区的清洁卫生检查工作力度,及时通报学风建设活动情况。增强学生干部队伍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切实解决学生的困难和问题,为良好学风的形成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环境,最终营造和谐温馨的校园文化氛围。

5 对未来“精致化”学生工作的几点建议

在多次与学生工作者的座谈中,我们发现以往工作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学生有问题却无法找到合适的人,即对于学生工作部门的负责职能没有深刻的认识,这与学生工作的界限模糊以及没有细致分清有着莫大关系,这也体现制度无法“精致”以及工作内容缺乏针对性的问题;二是学生找到的人无法解决实际的问题,即“精致”在管理中体现,但执行的效率以及完成情况有限,这说明“精致”仍然不够完善以及对工作开展存在实效性的不足。由此,提出几点建议与大家商榷。

(1)从多角度分析,结合实际,客观认识管理环境。“精致化”的管理实施需要结合实际,需要客观认识实施环境,需要在充分调研的情况下实施,对于学校的“精致化”实施,需要结合学生培养目标以及学生目前的特点,对策略进行探讨修改,在“以学生为本”的前提下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从而实现精致目标。

(2)组织培训活动,提高学生干部队伍的工作质量。学生工作队伍既是“精致化”的实施对象,也是“精致化”实施的保证以及关键,需要注重对于学生干部的培养。学生管理之中,学生干部成为学生与教师之间沟通的桥梁,也是制度实施的拥护者,对于工作质量的提升起关键作用,而目前学生干部仍然缺乏自主性,与精致化的目标要求存在一定距离。因此,未来的学生干部建设应该通过多次培训,建立精确分工,提高自主思考能力,根据不同情况解决问题,并做好沟通工作,保证精致化实施。

(3)加快信息化进程,鼓励基层创新并加强经验推广。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加强师生交流与沟通。政工干部的通讯方式全部公开,学生随时可以通过电子信箱、聊天软件等工具与老师交流;同时,充分发挥网络宣传教育功能,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现代管理方法,为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提供快捷方便的数字资源服务,提高信息化水平,通过网络平台获取信息以及传递信息。

综上所述,“精致化”学生管理工作的意义在于教育历史上的第一次引入,也是第一次将其真正意义上的和各项学生管理工作相结合的一次重要尝试。在尝试中探索适合“精致化”学生工作管理策略实施的方法措施,寻找最贴合实际的管理方法,将学生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不仅仅只做“面子工程”,而是让学生管理实现真正意义的服务广大学生群体,让学生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让学生能从中得到最有益的指导,促进自身全面发展,成为高素质的人才。

参考文献

[1] 余红.探索精致教育途径促进学生全面发展[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0(2).

[2] 李超.研究生精致化管理的实践探索[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12.

[3] 孙勇,管延茂.民办高校90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精致化管理研究[J].山东文学,2011.

[4] 张彦.以“精致化”要求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新发展[J].思想教育研究,2010.

[5] 张丽娜.高校学生工作精致化管理模式的思考与实践[J].青年与社会,2013(10).

[6] 邵颖.实施精致化管理促进教师专业成长.考试,2012.

[7] 吴钟熙.新时期高校学生管理模式中推行精致化管理的探讨.企业家天地,2010(7).

法律素质研究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互联网时代下市场竞争更加激烈,诋毁商誉行为也更加具有破坏力,不仅严重危害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也扰乱了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然而我国现有的诋毁商誉之法律规制体系滞后性明显,已经跟不上互联网下诋毁商誉行为呈现出的主体多样化、隐蔽性好等特点,不少实质意义上的诋毁商誉行为难以被真正规制。因此,本文从互联网下五类诋毁商誉行为的特点以及司法实践需要的角度出发,提出扩大归责主体范围、适用非必要不干扰原则、建立横纵向联动的市场监督管理体制、增设互联网信息内容保留制度、完善电子证据公证制度、成立专业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或部门等措施性建议,以丰富和完善现有的规制网络下诋毁商誉行为的理论基础。

关键字:商业诋毁;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非公益必要不干扰;电子证据公证

我国现有立法体系下没有对“商誉权”做出专门解释,而我国《刑法》第 221 条对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范围规定也十分有限,且最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仅对传统领域的诋毁商誉行为仅进行了概念上的界定,但对于具体的行为构成以及责任承担方面规定的较为模糊,对新兴的网络环境下的商誉诋毁行为则更少涉及。相应地,在我国保护商誉的司法实践中更多是通过民法通则对法人名誉权的规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11条对其进行间接保护,在诋毁商誉的认定以及责任承担、赔偿数额和范围的确定上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难。从国内外诋毁商誉法律之规避研究现状来看,学者们大多都注意到网络环境变更下的影响并尝试对其提出解决办法和新思路,但也都大多仅局限于该行为的构成、特点及法律局限性这几个方面,对新出现的主体、诋毁方式、法律责任的承担上等研究较少。[4]根据2021年8月1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第12条规定以及对传统诋毁商誉行为对比分析,在互联网领域,商业诋毁滋生出新形式。主要如下:(1)操控网络水军混淆视听。 (2)在网络广告中进行对比宣传。(3)滥用安全软件的警示功能。(4)网购差评和恶意投诉。(5)网络排名或评级。因此笔者尝试就上述五类网络下新型网络诋毁商誉行为的法律规避提出可供借鉴的完善性建议。

(一) 操控网络水军混淆视听之法律规制措施

对于相对情节较轻的不构成犯罪的互联网水军行为,被诋毁的经营者可以通过中央网信办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122377.cn/进行举报。而对于情节较重或者十分严重的,可根據我国现有刑罚体系予以打击。根据《关于维护互联网经济安全的决定》第3条第2款以及第4条第1款,可以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同时符合我国有关司法解释第7条以及刑法第287条第2款的规定的就可以认定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对同一行为违反数个罪名的,按照重罪处罚。

(二)在网络广告中进行对比宣传之法律规制措施

网络对比宣传是涉及应用技术、交流传播、市场交易等多维度的复杂行为,各级工商执法部门监督审查不言而喻,集中行政资源、多维度治理、多方聚力,建立以行政监管为主体,技术监管与文化管理部门多元治理的综合性监管机制重要性不言而喻。从横向上来说,就是要建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信息工业化部两大监管主体协同监管模式,实现各自权限范围内的监管信息资源共享,构建协调配合、畅行无碍的沟通平台。比如实现工商登记信息的共享有利于确定实施不法对比宣传主体。纵向来看就是各级监管部门之间的协同监管模式的建立,由于我国现目前工商管理部门的信息化水平极其不协调,地区差异大,需要各级各地区之间的联动。[7]

(三)滥用安全软件的警示功能之法律规制措施

遵循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的规避指引。在使用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的过程中,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果安全软件警告的发布者或者开发者不能证明其干扰手段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便可以认定其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竞争应当遵守的基本商业道德,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或不正当竞争责任[8]。

(四)网购差评和恶意投诉之法律规制措施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第三条“恶意差评师”恶意差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不法经营者本身可能构成诽谤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由于网络的虚拟性,恶意网购差评和恶意投诉行为的取证存在相当的难度,这也是目前法律规制的难点所在,对此,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建立互联网信息内容保留制度和完善电子信息公证体系来降低当事人或者相应有权机构调查取证的难度以及所获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有效性。

(五)网络排名或评级之法律规制措施

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虚构经营数据、流量数据和互动数据等都被纳入到反不正当竞争管制范畴内,若相关的榜单、排名缺乏实际数据支撑或有违公允性,则其实施和组织者均有可能构成违法。因此笔者认为可以成立有专门鉴定资质的相应的鉴定部门或者机关,由官方或者官方授权核准的有权机构发布相应权威数据统计,公布网络排名或者进行评级,保证市场上的数据的真实性,最大程度上减少数据被滥用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1] 龙俊. 商业诋毁构成要件研究——兼评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 (1)[J]. 河北法学, 2019, 37(4): 130-144.

[2] 郑晓婷. 我国网络商业诋毁的新形式及法律责任[D]. 新疆大学, 2014.

[3] 张玮韧. 网络不正当竞争中商业诋毁行为及其法律规制[D]. 南昌大学, 2014.

[4] 网络商业诋毁的规制困境及其破解[J].

[5] 论商誉的法律保护[J].

[6] 我国网络广告不当行为治理研究[J].

[7] 互联网商业诋毁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研究[J].

[8] 网络环境下商业诋毁行为法律规制研究[J].

[9] 谢晓敏. 论商业诋毁的损害赔偿[D]. 暨南大学, 2014.

[10] 许洋,李静. 网购中恶意差评行为的法律问题研究[J]. 现代经济信息, 2019(6): 336-337.

法律素质研究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对于医学专业而言,它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并且医学生法律素质的高低还会对今后的工作质量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培养医学生法律素质对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以及推进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有着非常直接的联系。本文主要是对医学生法律素养的现状以及提升进行研究,重点研究医学生法律素养提升等方面。

【关键词】医学生 法律素养 现状

【课题项目】2017年内蒙古医科大学卫生管理学院“医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研究——以内蒙古医科大学为例”(YKD2017XSGZ001)。

一、医学生法律素养的现状

(一)法律素养教育观念较为传统

从医学的层面来说,它是一种专业性非常强的学科,所以,绝大多数的医学院校对于学生专业知识以及临床技术的培养比较重视。根据现在的情况来看,我国很多普通医学院校对于医学生的培养主要是从三个方面进行的,分别是公共课程、基础医学课程以及临床医学课程。在这当中不管是基础医学课程还是临床医学课程都属于专业性教育。另外,目前我国很多医学生也同样重视自己的专业课,但是对于法律基础课程并没有较大的兴趣,完成法律教育只是为了修满自己的学分。在这种情况下,将无法更好地完成医学生法律素养的提升。

(二)法律素养课程设置不合理

现在医学生能够接受的法律教育课程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学校的必修课程,两个方面是选修课程。在医学院校必修的課程当中,主要的基础课程是通过思想政治课程改革而来的,并且将原有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的内容进行结合,其中法律方面的部分有了明显的缩减,在八个章节当中占了两个章节。与此同时,课程的课时也得到了缩减,怎样才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当中完成教学任务,这给医学院校的教师提出了较大的难题。除此之外,还有很多的医学院校开展相应的选修课程,这主要是想让学生提高社会主义法制的观念意识,充分了解医药卫生所涉及的法律制度。可是学生目前进行选修课的学习,只是为了提高自己的学分,在这种情况下,就会造成教师的教学兴趣下降,无法完成预期的教学目标。

(三)综合性师资力量较为匮乏

医学学科不仅拥有一定的综合性,还具有很强的应用性,因此,对于教师的要求也相对较高,对于医学教师而言,除了要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之外,还应该充分掌握一定的医学本身所蕴含的规律,对常见的医药学知识要非常了解。可是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医学院校中综合性的师资力量较为匮乏,既懂医又懂法的教师非常少,并且教师在教学的过程当中往往力不从心,从而出现较多的教学缺陷,这样一来,就会对教学整体效果造成影响。

二、医学生法律素养提升的途径

(一)改变传统教育观念

在医学生法律素养的提升途径当中,应先改变传统的教育观念,不断重视医学专业的知识教育。将传统重视医德伦理的观念进行调整,从而形成完整的医学专业知识以及法律素质教育相互结合的综合型素质培养机制。对于医学教育来说,不能轻视医学生的人文素质教育,尤其是法律素质教育,为了更好的提升医学生法律素养的地位,就要增加法律素养教育的课程内容以及教学时间,增强法律素养在法学课时当中的比重。当医学生进行临床实习之前,要认真的学习医疗实践活动当中的法律素养课程,从而让实习生可以在临床实习当中做到有据可依,避免自己在临床实习中出现错误,有效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二)培养综合性的师资队伍

在教学过程当中,教师处于主导地位,而学生处于主体地位。教师的教学质量对于医学生的法律素养提升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应不断培养一些综合性的师资团队。这样一来,不仅能够充分利用医学院校当中的资源,还能够提高法律素养教师自身的素质,加强对医学方面知识的了解。另外,在培养综合性的师资团队的过程当中,还可以支持并鼓励教师出去学习与深造,提升自身的学历,利用不同的方式来培养医学院校的综合性师资队伍。

(三)营造良好的医学人文校园环境

在医学生法律素养的提升途径当中,还应不断营造良好的医学人文校园环境,医学院校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来举办与法律素养教师相关的活动,将课堂教学和课外教学进行有效的结合,提高医学生对于法律素养的主观意识,从而更好的完成医学法律素养提升的目标。医学院校还可以邀请一些具有丰富经验的医学专家,或者是一些了解医疗法律实践的法律工作者,为医学生讲解相关的教育内容,让医学生在活动当中学习到法律方面的知识,有效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

三、结论

医学的科学性、实践性和服务性要求未来的医务工作者要具有综合素质才能够胜任工作,即不仅要具有高超的医术以及高尚的医德,而且还要具有健全的法律知识。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必须要改变传统教育观念,改革教学理念,多渠道、多途径地结合运用才能够培养合格的医务人员。

参考文献:

[1]张鹏.论加强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对策[J].西北医学教育.2015(05).

[2]张会萍.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目标评价体系研究[J].河南工业大学学报.2016(04).

法律素质研究管理论文范文第6篇

一、经营法律风险防范概述

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防范, 即其自身经营管理中所涉及的法律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 从而降低风险危害的一系列决策和行动的集合。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防范, 包括了发现、识别、分析、控制和处理的多个步骤, 从而将法律风险危害控制到可接受水平, 帮助企业在风险可控的条件基础下取得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从企业最为重视的“投入和产出”角度来看, 最为关键的就是力求费用成本与经济效益比例处于最小状态。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特点

一是当前法律风险高频出现, 大量统计资料和学术成果都指出, 由于法律观念不健全导致企业违法经营行为频频出现, 使得自身运营不断逼近违法违规红线。二是法律风险巨大, 当前我国各类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 使得违法违规风险无时无刻地渗透到企业经营的方方面面中去, 同时非常难察觉和识别, 因此当法律危机出现后必然会对企业造成难以想象的消极作用。三是法律风险范围广, 从众多分析资料看来, 企业的内部治理、资金进出、行业并购, 以及近些年不断出现合同矛盾、产权纠纷、技术服务隐患等问题隐藏了大量的违法违规风险。

三、经营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

(一) 经营法律风险防范是企业适应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法治化是市场经济的固有特征。市场经济下的企业天然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那么毫无疑问的是其大量的经营行为, 无论是内部规章、日常运营、并购重组、改制改组、破产处理都必须严格的遵照相关法律的内容相应处理。企业管控以及合法合规的叠加, 管理投入和公正效益之间的冲突, 均会成为企业不断强化法律风险管理的持久驱动和原因。

(二) 经营法律风险防范是企业适应外部政策环境的重要途径

当前经济形势下, 各级政府在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防范方面上投入了前所未有的关注。《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出台, 标志着国家正在以央企为主抓手, 逐渐开始为各个经济领域下的企业风险管理工作提供政策引领和方法指导, 从而通过推动企业不断构建完善的全风险管理长效机制, 实现规避深层次的全局性经济风险, 最终保障我国经济健康稳定增长的目的。

(三) 经营法律风险防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除了追求经济效益之外, 还肩负着额外的社会责任, 换句话说其实际运营情况在整个社会运行中发挥关键功能。一旦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失灵, 必然会干扰到企业经济效益的稳定增长, 甚至危及企业生存, 那么就会为整个社会带来一定的失业人口, 从而不利于社会的健康良性运行, 也对国家构建和谐社会带来消极影响。或者说, 对于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得当, 就会有效的保障和谐社会的构建和运行。

四、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主要措施

(一) 建立健全总法律顾问制度

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的核心必须确定为总法律顾问, 明确由其总体负责企业的所有法律事务。科学合理的为法律事务部门划定权责边界, 引导该部门在企业日常生产运营中起到应有的引领和指导功能, 同时在各部门之间搭建起行之有效的协同工作机制。

(二) 强化企业法律风险意识

不断增强企业各层次、各岗位人员的法律风险意识, 是第一时间识别和化解风险的基础性条件, 同时还是不断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关键支撑。要将不断巩固和提高管理层和关键岗位的法律风险意识作为重要工作, 特别是拥有绝对决策权力的核心领导人是否具备全面充分的法律风险思维是保障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能力的关键。

(三) 建立法律风险评估机制

企业必须围绕当前亟待解决的法律风险以及各类相关隐患展开基础性评估, 及时针对暴露出来的重大法律风险谋划处理计划, 明确由专人专职按照紧急程度依次实施办理, 并明确相关整改时限。法律事务部门主管则承担起法律风险管理战略的详细实施方案的起到拟定和督查督办, 其实发挥出应有的实施与管理作用。

(四) 法律风险管理的规范化

通过不断完善法律风险管理的基础制度, 为企业有效识别和解决内部管理和对外活动中所遭遇的一切法律风险, 同时依据动静结合的原则推动相关制度的贯彻落实, 并且对照管理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加以调整优化, 确保管控体制的全角度、多层次、动态化。

(五) 形成科学的流程, 实现防控程序化

企业必须认真规范确定好法律风险管理的全流程, 并相应的按照规定做好必要的确定目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风险应对、处理反馈工作, 从而确保企业自身的全层次, 全岗位, 全业务中有效融入法律风险防控体系中, 从而从程序性的角度保障好法律风险防控的顺利实施。

(六) 优化合同管理机制

持续优化调整现有的合同管理制度, 特别是着重围绕沟通、谈判、审查、订立、履行等主要的关键性节点展开有效管控, 从而保障合同管理被充分纳入到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应当以加快合同文本标准化为重点, 彻底杜绝合同欠缺规范性带来的重大风险。利用不断先进成熟的信息技术推动合同管理信息化工作, 切实提高合同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

无论从经济效益还是社会责任来看, 尽快推动自身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对于力求提升市场综合竞争实力的企业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重要课题。所以, 当下企业高层在做出重大战略决策时, 必须兼顾好经济效益和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双重目标的充分实现。

摘要:现阶段企业对于法律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日益重视, 不过由于相比较为欧美国家已经相对成熟完善的理论体系, 我国在相关领域研究上仍然呈现出一定滞后性。通过本文的论述, 以期为国内相关研究提供一些有益借鉴。

关键词: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1] 袁帅.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 2011 (25) .

[2] 刘益民.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建构[J].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1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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