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避问题研究论文范文

2023-12-16

法律规避问题研究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随着全球企业跨国并购活动的发展,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跨国并购实现扩张,跨国并购规模和交易明显提高。融资问题是决定企业跨国并购成功与否的主要因素之一,而融资成本又是融资决策中的重要方面,不同融资方式的选择,将给企业带来不同的融资成本,从而影响企业并购的效益。本文对我国企业跨国并购融资成本的影响因素及控制等问题进行了研究。总结了我国企业跨国并购的现状和并购融资特点:分析了控制融资成本对企业实施跨国并购的重要性;概括了影响融资成本的因素,对各种融资方式进行成本分析与比较;从政府、中介机构、企业等方面,提出了优化我国企业跨国并购融资成本的建议。

关键词:跨国并购 融资方式 融资成本

一、引言

随着国际跨国并购一次又一次的热潮,我国企业跨国并购悄然兴起。1986年中信加拿大公司投资4700万加元,收购加拿大塞尔加纸浆厂50%的股份,揭开了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序幕。从1986~1996年,在我国企业跨国并购的萌芽阶段中,我国企业跨国并购规模和并购交易额普遍较小。据联合国对外投资数据统计显示,1986~1996的十年间,我国(大陆)跨国并购总金额年平均值仅为2.3亿美元,世界跨国并购总额年平均值约为1264.88亿美元,我国跨国并购总额仅占世界总额的0.19%。2001年前,我国跨国并购总额除1998年超过10亿美元外,其它年份均在8亿美元以下。进入21世纪,随着全球企业并购活动的蓬勃发展,以及我国经济总量水平的提高,经济结构的调整、升级和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我国对外经济运作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企业通过跨国并购实现企业扩张的选择不断增加。我国企业跨国并购开始加速,并购规模明显扩大,并购交易额明显增加。2005年我国(含香港地区)企业跨国并购金额突破150亿美元,约占世界交易总额的2.2%。可以看到,我国跨国并购的交易在规模上有显著的变化和提升。跨国并购活动所需资金数额巨大,成功的并购活动要求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并购融资安排对于企业并购有很大的影响,融资方式不同,融资规模大小,融资成本高低,融资风险的大小以及融资渠道的畅通与否,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并购活动的有效性,决定着能否取得并购的最后成功。正确的融资安排不仅能够帮助企业筹集充足的资金实现预定目标,还可以降低收购者的融资成本和未来债务负担,可以使得企业拥有更多的资源进行跨国并购后的整合与发展。因此,融资是企业跨国并购活动中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融资成本更是融资活动中重要的财务指标之一。通过对企业跨国并购融资成本分析,对企业今后实施跨国并购,降低融资成本有着实际意义。

二、文献综述

从我国目前的研究看,针对企业并购融资,尤其是并购融资成本的研究还不多,已有的研究主要涉及企业并购的融资方式,我国跨国并购融资方式的形成原因和现状及中外企业跨国并购融资方式比较等方面。企业并购的融资方式方面,周松涛(2005)从优先贷款融资和从属债券融资两方面,对外部融资方式中的债务融资进行了论述,其中从属债券融资涉及了企业债券,垃圾债券和过桥贷款三方面。邱静等(2005)借鉴西方企业跨国并购中常用的融资方式,指出我国企业进行跨国并购时在外部融资方式中也可使用的方式,主要涉及债务融资,权益融资和混合融资三种;认为使用自有资金、未使用或未分配的专项基金和企业应付税利和利息等内部融资方式筹集并购资金的最大优点在于使用自有资金融资成本较低,但这种方式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与财务状况都有很高要求。李明磊等(2006)指出公司职工持股计划(ESOP)通常只是作为员工福利计划或者杠杆收购的一部分来实行,但实际上其在公司融资方面也能发挥巨大作用。首先,ESOP可提高公司的资本流动能力,减少企业所需要的现金流量;其次,ESOP可明显增强公司自身的负债融资能力,但应注意ESOP的负债融资能力也可能会挤占公司原有的负债能力;最后,利用ESOP进行股本融资可取得避税利益。我国跨国并购融资方式、形成原因和现状方面,候振宇(2005)分别分析了国外企业和我国企业跨国并购融资方式,并指出我国企业的跨国并购融资具有亚洲国家的一般特征,即以银行贷款、现金支付为主。而欧美国家的国内资本市场是其并购的重要资金来源,而且在利用本国资本市场的同时也特别注意利用国际资本市场和债券市场。此外,发达国家以换股方式进行并购交易逐渐增多,股票互换已成为并购特别是大型跨国并购越来越多采用的支付方式。侯振宇等(2005)认为,我国企业的跨国并购融资以银团贷款、现金支付为主(银团贷款是银行贷款的一种形式)是由我国当前的融资状况决定的,指出我国企业跨国并购的融资支付方式仍然非常有限,一些有突破性的融资支付方式显示了我国企业跨国并购融资的发展方向,但还远不能代表当前并购融资的主要方式。

三、我国企业跨国并购及相关融资分析

(一)我国企业跨国并购融资活动特点我国企业跨国并购融资活动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单项并购规模不断扩大,融资数额增大。自2002年起,我国跨国并购发生的频率不断提高。根据国家商务部的统计数据显示,2002年我国企业以并购方式对外投资额为2亿美元,2003年为8.34亿美元,2004年11.81亿美元,2005年、2006年分别为65亿美元和47.4亿美元。同时单项并购额也不断攀升。以石油天然气行业为例,2002年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以5.85亿美元收购西班牙瑞普索公司在印尼的五大油田的部分权益;2002年中国石油出资2.16亿美元收购美国戴尔文能源集团在印尼的油气资产;2003年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与英国天然气国际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以6 15亿美元收购英国天然气在哈萨克斯坦里海北部项目8.33%的权益;2005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通过其全资子公司中油国际以每股55美元共计41.8亿美元收购哈萨克斯坦PK石油公司。这些并购案,并购金额均在1亿美元以七,有的甚至数十亿美元。不难看出,我国企业跨国并购规模和融资数额都在不断增大。二是融资方式由单一向多元发展。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发展相对滞后,并且融资中介机构的职能不全,造成可供并购企业选择的融资渠道有限,主要集中于银行贷款和股票融资两种方式。上个世纪80、90年代,中信、中化、首钢、华润为代表的大型国有企业在跨国并购过程中,主要是基于银行贷款为基础的融资并购。据统计,我国企业融资结构中70%~80%依赖于银行贷款。近年来由于我国跨国并购对巨额资金的需求也促使企业跨国并购融资方式发生一些变化,我国企业开始尝试通过国际资本市场筹资来完成并购,同时通过多种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海外上市,海外发行可转换债券,国际银团贷款,换股等多元化的融资手段逐渐在我国企业的跨国并购过程中出现。如2003年京尔方收购韩国现代HYDIS的TFT-LCD业务是通过银团贷款和杠杆收购的方式;2003年中海油收购澳大利亚NWS天然气项目则是通过在美国发行债券方式;2003年TCL收购法国汤姆逊家电业务是以资产入股和换股方式。2004年盛大网络通过美国存托凭证融

资方式收购了韩国ACTOZ公司,冠捷以定向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债券方式收购了荷兰飞利浦显示器业务。2005年联想以银团贷款,发行可转换优先股和换股并购的方式收购了美国IBM的PC部门;同年中海油和中石油分别以海外发首零息可换股债券和发售新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方式收购了加拿大MEG能源公司和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2006年中海油再次以先旧后新方式配售股份收购了尼日利亚南大西洋石油有限公司。中国蓝星2006年和则分别以统借统还贷款和定向发行股票方式并购了法国安迪苏集团和罗地亚公司有机硅业务。另外,2006年中国建行以发售境外上市外资股方式实现了对美国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的收购。2007年厦门紫金铜冠通过股东按持股比例进行增资完成了对英国蒙特瑞科公司的收购。

(二)控制融资成本对企业实施跨国并购的重要性并购融资是在收购中一个公司为了购买另一个公司而获取并购资金的方式。并购融资程序复杂,一次融资的数额较大,时间紧迫,融资成功与否最终影响并购双方的财务状况、资本结构、控制权的变化等,其实质就是利用各种融资工具,从各种可能的融资来源中,以最低的融资成本筹集到并购所需资金的经济活动。企业可采用内部融资,也可采取外部融资。在并购融资中,企业需要关注的问题不仅是需要多少资金,更要重点关注并购中资金的安排和规划,主要包括融资渠道的选择,融资成本及融资风险分析等。大多数跨国并购都涉及巨额资金数目,采用何种融资方式将对企业是否实现成功并购和企业在并购后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不同的并购融资方式对于企业并购的成本有直接影响,如果并购企业根据自身资本结构和国际资本市场的环境,寻找到合理的融资方式,就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相反,如果融资方式选择不当,导致融资成本增加,企业就可能背上沉重的财务负担,并影响并购后的整合和经营活动。当企业的融资成本超过企业资产收益时,会造成企业并购协同效应的流失,甚至有可能造成企业并购得不偿失,最终导致并购活动的失败。所以,如何通过融资方式的选择与组合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一直是企业跨国并购十分关注的问题。

四、我国企业跨国并购融资成本分析与比较

(一)影响融资成本的主要因素主要包括:(1)市场环境因素。资本市场是企业并购中迅速获得大量资金的重要外部平台,融资方式的多样化以及融资成本的降低都有赖于资本市场的发展与成熟。欧美国家资本市场发达,企业融资可以有多种方式选择。企业在拥有丰富并购经验的投资银行的帮助下,可以选择融资成本较低的融资方式。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企业融资方式有限,企业融资大多以银行贷款为主,融资成本不容易通过多种融资渠道降低。并且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不成熟,投资银行等中介机构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导致融资程序比较复杂,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融资成本。(2)政策因素。企业融资方式以及融资成本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政府及政策因素的影响。在跨国并购活动中,政府扮演了重要角色,对跨国并购给与政策或资金上的支持。我国政府积极参与跨国并购融资政策的改革,在政府的支持下,银行贷款成为我国企业跨国并购融资的重要来源,因此,政府贷款利率政策将直接影响企业融资成本的高低。(3)融资方式选择。融资方式直接影响融资成本的高低,企业自身状况决定融资方式的选择,不同融资结构安排导致融资成本大小不同。企业根据自身资本结构状况,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和期限。如当企业资产负债率水平较高时,企业可能采取权益性等不增加企业负债的融资方式;如果企业自有资金比较充裕,则自有资金的融资方式应成为首选。除此之外,企业不同的并购支付方式也直接影响着企业并购融资的策略。当企业采用现金支付方式时,并购企业安排融资均是以获得现金为目的,因此企业要选择快速筹集资金的方式。企业在并购融资过程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降低融资成本,而要降低融资成本,就必须对债务融资与股权融资进行合理搭配,这种合理搭配实际上也是合理确定资本结构的过程。企业通过融资方式的选择与组合降低融资成本,实现企业市场价值最大化。不同的融资方式会带来不同的财务风险。债券融资企业不仅需要定期支付利息,而且要求到期偿还本金,一旦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到期难以还本付息,就会形成财务风险,甚至可能导致企业破产。采用发行股票的方法进行融资,会使并购方现有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使老股东拥有的公司权益比率下降.在股权变动数量足够大的情况下,老股东失去公司控制权的风险。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对风险的考虑,会直接影响到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进而也影响融资成本的大小。

(二)企业跨国并购融资成本比较企业在并购中常用的融资工具一般可以归纳为内部融资,负债融资和股权融资三种基本形式,而在各种并购融资工具中,融资成本的内容和大小是不同的。(1)内部融资的成本。内部融资不需要实际对外支付利息或股利,不会减少企业的现金流量;同时由于资金的来源于企业内部,不会产生融资费用,因而内部融资成本远低于外部融资。但企业在采用内部融资时,虽然不存在直接成本支出,还是必须考虑机会成本在内部融资过程中的大小。(2)债务融资的成本。在负债融资方式中,以银行贷款方式融资,银行贷款利率相对于其他负债融资来说较低,谈判签约费用也较低,而且利息可以税前抵扣,因而总体成本较低。在过桥贷款中,虽然签约费用低,而且利息税前扣除,但是利率比移行贷款利率相对较高。采用发行债券方式融资,虽然也可以享受利息的税前抵扣,但是其利率与发行费用较高,因此融资成本相对较高。相对其他的融资方式而言,债务融资具有抵税的优点,同时,债务融资也向市场传递了积极信号,即负债比例的上升,表明企业未来收益有较高期望,所以债务融资有助于提高企业市场价值,降低企业融资总成本。另一方面,企业在进行债务融资的情况下,要充分考虑企业融资的风险成本,主要指破产成本。如果企业许购后由于经营状况不佳,现金流量不足,不能支付债务利息和到期本金,就会出现支付危机,进而导致企业破产,就会产导致破产成本。因此,由于债务融资可能导致企业破产的成本,在债务融资过程中,企业也要将其考虑其中。(3)股权融资的成本。采用股权融资方式时,虽然发行费用较高,但没有支付收益的强制要求,股息率取决于企业盈利状况和鼓励政策,因而融资成本可以控制,相对较少。股权融资相对于债务融资来讲,其风险大,因此融资成本也较高。

根据以上分析,总结我国企业跨国并购融资方式成本比较如(表1)所示。综上所述,企业在进行跨国并购的过程中,应当全面考虑影响融资成本的各种因素以及各种融资方式的融资成本大小,通过对企业资本结构,融资风险的分析,制定出合理的融资结构,使融资成本达到最小化。

五、我国跨国并购融资成本优化的对策

(一)优化金融环境首先,政府根据大型企业集团经济效益,提供企业自主决定融资方式的权利,积极开拓国际化的融资渠道。应适当放松对企业的金融控制和外汇管制,赋予适合条件的并购企业必要的海外融资权,并由国家给予必要的担保,允许其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等方式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直接融资,利用国际资本扩展投资,扩大海外并购企业的资金实力。开放融资渠道,大型企

业集团可以直接在国外金融证券市场进行融资,享有对外融资权。同时,可通过进一步简化融资的审批手续和审批程序,以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并且,应大力发展我国债券市场,为企业跨国并购进行债券融资提供条件。

(二)发挥中介机构在融资过程的作用在西方企业跨国并购中,投资银行作为财务顾问,对企业并购融资起到了很好的媒介作用。同时,投资银行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能为企业并购提供资金保障。一方面,投资银行作为证券承销商,为跨国并购企业设计合适的证券种类进行融资,并将其销售给公众的投资者。在此过程中,可以帮助企业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风险和融资成本,文现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功能。另一方面,投资银行会根据并购企业可支配的现金量、举债能力、股本扩张能力,以及金融市场供给状况、利率等诸多因素,为企业综合考虑融资结构安排,帮助企业实现融资成本最小化。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晚、规模小,以银行为主导的问接融资市场仍然是我国金融市场的主体。而投资银行作为企业跨国并购直接融资市场中的重要角色,还没有壮大起来。在我国投资银行的发展过程中,要努力发展以下方面:一是融资形式创新。投资银行开发出不同期限的浮动利率的债券、零利息债券、各种抵押债券等新型金融融资工具,为企业在跨国并购提供多种融资选择。二是并购融资产品创新。投资银行为企业并购提供过桥贷款、发行垃圾债券等融资方式,创立各种票据交换技术、杠杆收购技术等。这些金融工具的创新在相当大程度上既为投资银行带来不菲的收益,同时也为企业跨国并购提供多样的融资选择。我国企业开展跨国并购,应当统分运用投资银行的资本实力和信息资源,为企业并购选择多样的融资渠道,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三)合理安排融资结构企业作为跨国并购融资的主体,对于融资方式的选择有着决定作用。企业在跨国并购融资过程中,应客观准确的对融资活动进行分析,设计出合理的融资结构安排,充分利用现有的融资方式,将多种融资工具结合,从而达到降低融资成本的目的。在选择融资方式时,企业在综合考虑融资成本、企业风险以及资本结构的基础上,应该以先内后外,先简后繁、先快后慢为融资原则。并购企业首先应考虑企业内部积累,因为这种方法具有融资成本小、保密性好、风险小、不必支付发行费用等优点。但跨国并购融资数额大,企业内部资金有限,这种情况下就要选择合适的外部融资方式。在对外部融资方式的选择过程中,企业要注意以下方面:首先,要结合企业自身和被并购企业的资本结构,选择融资方式,避免由于融资不当带来的财务风险。其次,合理的期限选择。并购企业应根据自身筹措资金条件,对不同的融资方式选择合适的偿还期限,以减少偿还债务的压力。最后,确定合理的利息。在发行债券和股票融资时,既要按实际情况进行股息和债券利率的选择,使发行的证券对于投资者具有吸引力,又要考虑证券的融资成本,即要在证券的吸引力和本身财务负担之间寻找一种合理的均衡。除此之外,企业要充分利用相关金融、证券机构,在其协助

下制定合理的融资结构,实现融资成本最小。最后,充分利用境外市场进行融资。并购企业在我国内地市场融资工具有限的状况下,可以根据自身实力,充分利用境内外市场下不同的融资制度进行并购融资,将会是一个理性选择,充分地运用海外资本市场的融资工具,有助于企业规避风险,降低融资成本,成功完成并购。

融资成本是企业跨国并购融资活动中的关键因素,企业在跨国并购过程中,通过对各种融资方式的成本进行分析,选择合理的融资方式,确定合理的融资结构,实现企业融资成本最小化。从我国目前融资方式情况来看,由于现阶段国内资本市场发展还不充善,企业在跨国并购过程中可以选择的并购融资方式有限,因此对于优化企业融资成本有一定的局限性。面对这种情况,一方面,我国需要大力扩展股权融资、债务融资、银行贷款等已有并购的融资渠道。企业除了期待市场发展带来融资方式多样化以外,当前更多的应是根据我国具体情况寻求现有融资方式的发展和创新。另一方面,可考虑借鉴转换债券融资,商业票据融资、企业并购基金的等西方先进的创新融资工具和渠道,创新出根据我国国情,适合我国企业跨国并购的融资渠道。再有,要尽快完善投资银行等中介机构的职能,并从放松金融管制,解决股份流通问题,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着手,来完善我国企业并购融资的政策体系。

(编辑 刘 姗)

法律规避问题研究论文范文第2篇

企业纳税筹划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活动, 指企业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以政府的税收政策为指引, 通过对企业财务活动、经营活动的提前的合理的规划, 在一定范围内减少企业的纳税负担并获得一定利益的合法行为。例如, 如果某个大型跨国企业想在一个国家开展业务, 那么它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在这里办分公司好还是办子公司好。这就要详细了解这个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来决定是开办子公司对企业的利益更大还是分公司对企业的利益更大。这其实就是一项纳税筹划活动。企业纳税筹划不仅是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同时也旨在通过这项活动将企业在税后得到的利益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以及相关企业负责人的利益最大化。纳税筹划与企业的经营密切相关, 是一项综合性、技术性很强的理财活动, 它属于企业财务的一部分, 具有合法性、专业性等。

2 企业纳税筹划现状

在之前很长一段时间, 我国企业纳税筹划一直没有得到企业的重视, 直到20世纪出版了各种有关纳税筹划的著作, 才让企业看到了纳税筹划的好处。企业纳税筹划在国外已经发展了很长一段时间, 但在我国还是属于初步涉及。随着我国经济与世界的联系越来越紧密, 全球的企业同台竞争, 企业的纳税筹划开始介入各种企业中。我国企业已经开始有意识地去进行纳税筹划, 但是还不是很多。

2.1 进行纳税筹划机构和想干工作者较少, 分布也不平衡

20世纪中叶以来, 外国企业的纳税筹划已经开始走上专业化的道路。外国的跨国企业都设立有专门的税务部门来进行税务的管理, 并且有分析师、税务律师、审计师等负责纳税筹划, 来减轻税收负担, 以此获得大量的税收减免。

但我国对这方面的研究比较浅显, 都是引进外国的观点和模式, 还没有形成自己的体系, 没有与我国的税收体系相匹配, 不适合我国的企业, 也不好进行纳税筹划的操作。我国的纳税筹划还处于起步阶段, 根据数据显示, 如日本有超过27万人为企业做纳税筹划工作, 而我国只有不到4万人。而这些人还呈现地域的严重不平衡性。东部发达城市分布相对较多, 而中西部几乎为空白。西方国家几乎每家企业都有几人专门从事纳税筹划工作, 由此可以发现我国从事纳税筹划的人才是相当缺乏的。

2.2 企业对纳税筹划存在认识误区

很多企业财务人员认为只要是政府同意, 税务部门许可就没有任何风险。还有人认为企业的纳税筹划其实就是跟税务部门的人搞好关系, 通过走后门来偷税、漏税。还有人觉得跟政府搞好关系就行, 不论出什么问题, 去疏通政府部门的关系就行。这些, 都是人们对企业纳税筹划的认识误区。这也导致我国的企业纳税筹划工作很难进行。

3 企业在纳税筹划中面临的风险

纳税筹划必须要在企业发生经济行为之前做出的决定, 有很强的前瞻性。同时纳税筹划又具有时效性, 要跟随国家政策和市场环境的变动而及时做出调整来达到利益最大化。这种不确定性导致企业的纳税筹划有一定的风险性。如果企业在纳税筹划的过程中不注重这方面的风险, 结果将不是很好。

3.1 市场经济的变化引起的风险

企业有关税务的活动与政府的税收政策和市场经济都是紧密相关的。这种外部环境会导致企业纳税筹划的极大不确定性。例如, 政府如果想促进某个产业的发展, 那么就会降低那个产业的税收, 以此激励该产业的发展;相反, 如果政府不想某个产业发展过快, 就会加重税收。这样企业的税务管理就显得较为困难, 从而纳税筹划的风险也相对较高。

3.2 税务部门执法导致的风险

纳税筹划其实是被政府所允许的, 是合法的理财活动, 但是这还是需要税务部门进行确认。但是, 在确认的过程中, 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很有可能会因为存在认识误差而使企业的纳税筹划失败。有些税务部门工作人员一开始就认定纳税筹划是一种偷税、逃税的行为。同时有的税务部门会因为完不成税收任务而不支持企业的纳税筹划。因此, 我国企业的纳税筹划还是会受到来自税务部门执法导致的风险。

3.3 企业纳税意识导致的风险

我国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间较迟, 因此很多纳税企业对纳税筹划的意识较为薄弱。进行纳税筹划的活动的时候比较随意, 企业纳税相关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不能正确地理解和把握。要知道, 纳税筹划是一个严谨缜密的决策, 只要有一点对政府的政策理解出错, 都有可能导致整个筹划活动的失败。

纳税筹划不仅涉及企业的利益同时也关系到国家的税收利益。所以企业的纳税筹划人员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并且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纳税筹划人员如果没有明确相关税收的优惠政策而错误地改变了政策中的前提条件, 就可能会形成偷税、漏税。还有如果不能对政策整体把握, 不能在各种政策中选择最适合自身企业的一系列政策, 就有可能会顾此失彼, 导致纳税筹划的失败。

同时, 企业在纳税筹划人员的选择上也要看重纳税筹划人员的道德和素质。如果纳税筹划人员不遵守职业道德, 不按照相关规定从事筹划工作。这些都会让企业的纳税筹划出现问题甚至失败。

4 企业纳税筹划风险成因

4.1 企业的纳税筹划活动没有适应外部环境

企业的纳税筹划活动总是与宏观的经济相联系的, 它与国家经济、行业前景度密切相关, 同时也受通货膨胀率、银行利率等等影响。但是我国的企业财务管理都相对较弱, 不能很好地适应复杂多变的大环境, 不能很好地对变化做出应对措施, 这时企业的纳税风险自然而然地就出现了。

4.2 税收政策选择的风险成因

在现实社会中, 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多种多样。国家面对不同的纳税主体采取不同的但又富有弹性的税收政策, 这种弹性, 让企业可以有多种方法去进行纳税筹划活动。但有些企业在税收政策的选择上出现理解偏差, 自认为符合当地政府的法律法规, 却不知道已经违反了, 自然会受到一定的打压。这种理解偏差的可能性就是税收政策选择的风险。

5 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的规避策略

5.1 外部环境风险规避策略

企业在纳税筹划的过程中, 要先整体考虑各种外部因素, 在一开始就防止各种风险因素, 从而增强规避概率。

企业在制定纳税筹划的方案的时候, 应该具备灵活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世界各个国家的税务法律都在变化之中, 企业所处的环境也是在千变万化中, 所以灵活性是必不可少的。企业根据自身情况, 结合相关法律法规, 对原先的纳税筹划方案进行及时调整并更新纳税筹划方案, 分散风险。

5.2 税收政策风险规避策略

企业产生税收政策风险主要是因为企业的纳税筹划人员对我国的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掌握得不够熟练, 不能很好地分析自身企业的情况, 并结合当前的税收政策来规避风险。因此, 要加强对纳税人员的培训学习。

首先, 在企业刚成立的时候, 企业纳税筹划人员可以从企业的身份认定上进行纳税筹划。在企业以后的发展中, 可以考虑从税率的选择上来筹划。

其次, 企业纳税人员要时刻注意国家的政策, 并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

6 结语

企业的纳税筹划是一项具有前瞻性、时效性、专业性的综合性活动, 它是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的节税来获取利益。优秀的纳税方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整合企业的资源, 建立强大的竞争力。但是我国目前企业对于纳税筹划的意识还不够强, 同时, 在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 存在着外部环境和国家税收政策变化等方面的原因。企业要结合自身的发展情况和当前的法律法规, 聘请专业的纳税筹划人员, 在尽可能规避风险的情况下, 达到企业效益最大化。

摘要:企业纳税筹划是企业发展过程中必有的一项活动。随着我国税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企业在纳税筹划发挥的空间不断拓展。企业发展面临的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如何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是企业一项严谨的决策, 不是逃税、偷税, 也不等同于避税。但是纳税筹划也是存在一定的风险的。随着我国税法的不断完善, 企业通过节税来提高利益的风险日益增长。企业如果忽视这些风险, 不合理地进行纳税筹划, 那么可能会受到严厉的惩罚。相反, 企业如果重视这些风险, 并积极采取相应的风险规避策略, 那么企业就很有可能获得一定的利益。

关键词:企业,纳税筹划,风险规避,策略

参考文献

[1] 赵旭, 侯永敏.论税务筹划在企业会计处理中的应用[J].才智2014 (8) .

[2] 赵向红, 陈瑞.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管理现存问题与策略[J].商场现代化2014 (27) .

法律规避问题研究论文范文第3篇

(一) 会计从业人员认识和素质不足

从实际工作中, 可以看出许多会计工作人员对会计法律责任风险防范意识薄弱, 缺乏对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的认识和把握, 普遍出现企业过度看重外部监管而忽略内部控制的现象。企业内控制度建设离不开建设者, 开机从业人员要发挥主体性作用, 规范自身的职业行为, 加强职业能力以及提高指引素养, 从工作以及环境中存在的风险入手, 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以及应对水平, 但目前培训与管理制度存在欠缺, 企业对会计从业人员的培训不够重视, 所以会计人员的水准迟迟得不到提升。再者内部控制建设地位边缘化, 企业内控制度流于形式, 落实不当, 给会计各业务环节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尽管我国推行了会计从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等一系列制度和考试措施, 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传统的会计工作思想对员工的影响很大, 不少从业人员依旧采用传统的“记账、算账”方式, 员工流动性强, 使得企业内部的会计制度以及会计工作方式还停留在以往水准中, 导致会计工作不连续, 稳定性不足。

(二) 制度不健全, 监管力度不足

内部制度建设制度不健全, 不能适应系统化控制需要, 内部控制不完善, 监管较松散, 致使会计内部控制滞后, 跟不上会计业务的发展速度, 难以满足企业运营对会计的需求。内部监控制度被分解成各种法规、制度, 却没有统一的会计内控管理机制, 使得会计内部控制建设进度环境, 企业之间交流与学习不足, 难以寻找到符合自身发展的内控模式以及制度。再者企业发展中对内控环境管理意识足部, 所以导致管理层缺乏监督机制, 无论监督内容以及管理机制如何变化, 管理分工以及职责还是比较模糊, 内部制度没有科学指导思想, 建设以及文化的缺失, 难以为企业发展而服务。

二、规避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的措施

(一) 健全制度, 加强监督

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是事业单位提高效率、防范舞弊, 规避或降低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的必要措施。规避会计法律责任要从制度以及监督入手, 以制度规范员工行为, 以监督加强约束管理, 双管齐下, 改进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因此, 健全制度、加强监督是规避风险的关键。首先, 建立和完善会计管理制度。科学制定制度, 既要符合企业运营的真实情况, 又要针对会计管理目的, 做好财务信息管理工作。以监督与制度, 踩着业务流程以及现金支出环节, 从岗位标准以及人员工作入手, 全面落实制度以提高监督水平, 提高管理工作质量以及管理效率。此外还要完善会计内部机制, 针对会计检查与结算岗位, 规范会计检查监督获得美国, 以责任落实到人制度, 防范会计风险以及最好岗位制约监督工作, 完善企业整体会计监督管理制度。

(二) 落实责任, 强化控制

在实际的会计工作中, 时有违反法律规定、秩序不规范、不按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进行账务处理, 伪造会计单据和会计凭证, 做假账、账外账等现象发生, 造成信息失真, 引发信息处理者决策失误, 影响企业的利益和正常经济秩序的运行。若想真正解决这种情况, 究其根本, 是没有落实责任, 强化控制。采取明确职能分工、实行权责利挂钩的方法, 落实责任, 强化控制。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部门的工作内容以及范畴, 确定部门权限以及责任, 给予不同级别的管理者与员工的不同权限设置以及责任管理制度, 并将考核结果与员工利益挂钩, 完善激励制度以及惩罚制度, 从根本上促进责任落实, 提高风险防范效果以及内部控制。

(三) 搞好培训, 提高素质

引发会计法律责任风险, 责任人在于会计从业人员。若想降低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的风险, 以科学、系统的培训, 强化会计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以及职业素养, 从而强化内部制度建设规避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的目的。会计从业人员不仅要自身学习, 及时补充和更新自己的专业知识, 积累工作经验, 而且要通过培训进行会计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强化, 了解自己的职业责任和雷区, 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提高专业素质, 为规避会计法律风险提供条件和保证。企业应建立一支, 由领导牵头优秀的工作队伍, 强化内控制度建设, 带领整个企业进步。

(四) 科技加持, 构建屏障

要想更好地建设内部建设, 规避风险, 当然少不了科技的加持。在当今这个计算机互联网遍及的时代, 网络贯穿在会计工作中, 要加强会计信心安全还礼, 从网络安全入手以技术辅助, 监管操作权限以及操作规章, 优化硬件与软件的日常管理与维护, 构建起符合企业网络安全系统, 建设安全会计信息工作保障系统, 以优化整体会计工作水平以及网络技术的利用效率。面对互联网对企业造成的风险, 必须采取高科技来防范风险, 为内控制度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

结语

国内经济的迅速发展的同时, 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风险, 本文主要谈及的是企业管理中的会计责任法律风险。综上所述, 从相关的人、责任、制度、监督、责任、科技等着手, 与时俱进, 强化企业内控制度建设, 规避会计责任法律风险, 从而降低企业运营风险, 同时促进企业工作正常发展和社会进步, 为我国现代经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摘要:经济转型下提高及企业内部制度建设, 是有效规避会计法律责任分风险途径。目前我国企业对内控制度建设愈加重视, 但由于企业内部部门管理以及事务活动的对接不足, 使得各项业务活动之间的联系、制约以及规章还不完善。强化内控制度建设, 能有效地提高企业自身的竞争力和规避企业管理风险。因此, 强化内控制度十分具有现实意义。本文根据当前企业内控制对建设情况, 从会计角度入手, 找出当前我国企业内部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针对企业而会计法律责任风险规避现状, 探索有效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以及规避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的策略, 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内控制度,会计法律责任,规避风险

参考文献

[1] 李玲.论强化事业单位内控制度建设规避会计法律责任风险[J].财经界 (学术版) , 2015 (21) :188+199.

[2] 王友国.从内控建设规避会计风险之思考[J].中国外资, 2012 (04) :112.

法律规避问题研究论文范文第4篇

房产新政的出台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打压已初见端倪,但也由此引发了一些法律上的纠纷和思考。

叶金荣上海市荣业律师事务所主任

违约,还是情势变更

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拉开了房产史上最严厉的宏观调控序幕。相关政策出台的目的,在于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机性购房需求。但不可避免地会让部分已经签约的商品房及二手房买主,因为难以支付高比例的首付款而出现被迫“违约”,这种未必真正构成合同法上的“违约”状态,被社会公众形象地称之为“政策性违约”。

在北京市已经出现了这样的案例。2010年3月,甲通过中介公司介绍,与房主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首付20%,余款通过申请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向乙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甲向乙交纳了20万元购房定金。其后,甲在准备申请银行贷款时,获悉根据新的国家政策,自己需要支付的首付比例已从20%上调到30%,首付数额提高了30万元,以甲现在的经济状况,无法支付多出的部分首付款。

甲认为贷款首付比例提高是自己无法预见的,由此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自己没有过错,因此,乙应该将定金退还;而乙认为由于甲自身资金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定金不予返还。后甲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并要求乙退还购房定金20万元。

在该类纠纷中,房屋购买人和出卖人对于因政策变化导致合同履行遇到障碍的事实一般并无争议。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购房人认为因政策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构成情事变更,买方有权解除合同,购房人无须承担责任,其已交纳的定金等款项卖房人应当予以返还。而卖房人则认为,虽然因政策原因导致合同履行遇到障碍,但并非无法履行,双方应当根据政策相应调整合同条款,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如果购房人提出解除合同,即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定金无须退还。

关于情事变更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有明确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实践中,法院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审理案件时,是相当谨慎的。2009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情势变更的审核程序明确:“确需在个案中适用情势变更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7月2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审判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对于买受人请求解除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要严格依法审查,对不符合解除条件的不能解除;要引导当事人理性面对市场经营风险,共同维护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

从理论上说,房产新政属于当事人订约时所不能预见的情况,但是房产新政带给房屋买卖合同的影响并没有达到可以适用情势变更的程度。并不足以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符合《合同法解释二》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笔者建议,购房者在房产新政实施后,如果继续履行购房合同确有重大困难的,还是要从合同条款本身约定下手,先看看合同是否有条款规定了这种情况下的合同解除权,以免起诉后得不到法院的支持,遭受更大的损失。■

环建芬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

当今房价过热,地价难辞其咎

新国十条的重点在于控制房屋的贷款,以此间接控制房地产市场的炒作,从而发挥政府在稳定房价和保障住房方面的职责,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安康。不少人对国十条的出台抱有极高的期望,认为房价将因此而获得控制,低房价的时代即将到来。因此,发生了大量房屋买卖违约的事件。但是也有些不少人对此提出不同意见,认为我国房屋地价占房价总价的15%至30%,地价才是决定房价的核心因素。要彻底解决该问题,关键在于降低地价。

对此,笔者认为,房产商冒着极大的风险投资于房地产市场,唯一目的就是获得超额的盈利。如果地价高的话,其在出售房屋时,必然会将风险转嫁于房屋之上,抬高房价。

那么为何我们不能或无法控制地价呢?首先,从1994年起,土地出让金就归地方政府所有,不用再上缴中央财政。伴随着房地产的蓬勃发展,土地出让金便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向土地要收成,向土地要效益”一时成为土地部门的工作重心。地价的提高,是短时间内体现地方政绩的最有效方式之一。如此一来,就很难期望有关控制地价政策的出台。

其次,现今很多土地出让都采取竞拍这种方式,这也是近来“地王”频频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众所周知,通过竞拍,即使非常低廉的物品也有可能被炒得非常高,更何况是土地这种稀缺资源呢。僧多粥少的局面让地价上涨顺理成章。我们必须认识到,整个房地产产业链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房价回归应当是整个产业链上的所有环节都回归,而不能仅仅是房产商单方面进行降价。

最后,从整体上说,我国的商品房还是处于一种卖方市场,现有商品房总量不足迫使市民只能砸锅卖铁,向高房价屈服。如果我国能够大力开发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那么市民在购房时就会有更多的选择,当商品房卖方市场逐渐变为买方市场,房价就自然会回归理性。

综上,笔者认为相关部门应当不断改革土地出让制度,引导地方政府以合理价格出让土地,改变“价高者得”的单一拍卖方式,促进地价理性回归。同时中央政府也应考虑适当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方式方法,减弱地方政府对土地出让金的过度依赖,尽快使地方政府从依赖土地的状况中解脱出来。除此之外,国家也应当考虑社会的弱势群体,加大廉租房、经适房的建设,使人人能够安居乐业。房地产市场是我国众多产业中的一环,但是要搞活经济,单单靠这一环是远远不够的。地方政府必须合理分配资源,全面发展地方各级产业,唯有这样才能保证地方经济的长远稳健发展。■

胡坚秉同济大学副教授

住房保有税,离我们有多远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大中城市,尤其是东南沿海城市,外来人口大量涌入,给这些城市带来了较大的住房压力。基于我国“人多地少,人多房少” 的基本国情,从而在客观上导致了我国整体房价的不断上涨。此外,越来越多的投机者纷纷囤积大量房源待价而沽,造成住房需求非正常的快速增长,形成虚假的供不应求的局面,进一步推动了住房价格飙升。

针对不断攀升的房价,有的人主张,政府应当运用强有力的税收调控手段来控制房价,并且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目前,世界各国对不动产的征税主要有三种方式:一种是对不动产的转让行为征税,以流转额为计税依据;另一种是对不动产的保有征税,以不动产的评估值为计税依据;还有一种是对不动产转让时的收益征税,以所得额或收益额为计税依据。例如美国的一些州,政府规定百姓在购买第一套自住房时可以免征不动产保有税,当购买第二套住房时,就要对其征税,再购入第三、四套住房时,财产保有税就会有一个较大的增加。 加拿大不动产财产税税率是三年内不动产平均值的0.5%。也就是说,一套三年均值40万元的房子,一年的财产税为2000元。如果逾期缴纳不动产税,就会被罚款和增收利息,连续三年欠缴,政府有权将不动产拍卖。

最近有消息称,重庆拟对高价商品房征收“特别房产消费税”,随后,有媒体称,上海也拟开征住房保有税。那么针对现今高房价,政府到底应该征收何种税?征收者似乎对此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列举的十项内容,必须由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这叫“立法保留”。这十项内容只能由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保留的方式来行使,其他机关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条在这里规定了相对保留事项,但有关税收的基本制度也即新税种的出台即使尚未制定法律的,也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除国务院以外的任何机关和地方政府都无权制定新税种。

所以,到底应该征收什么税?以及如何开征都应属于“立法保留”事项。地方政府随意决定税种、任意征税的行为,显然不是一种依法行政的行为。

法律规避问题研究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金融市场是一个高风险市场,在每个理性人都追求利益最大化时最危险的不是个人风险而是系统风险,较易出现个体理性导致集体的非理性。故金融业需要国家干预,而现代国家干预以正当性、合法性为前提,于是干预金融市场的法律制度应运而生。文章以分析我国金融监管现状并借鉴美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为基础,对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危机;金融监管现状;借鉴意义

一、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概述

金融市场是一个高风险市场,较易出现个体理性导致集体的非理性。故金融业需要国家干预,而现代国家干预以正当性、合法性为前提,于是干预金融市场的法律制度应运而生。笔者认为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可以定义为:为了实现金融市场健康发展,而由国家立法机构制定的国家干预金融市场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金融市场准入、退出、运行等法律制度。

纵观当今世界各国,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监督和管理。由于它与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的“市场失效”和金融体系中的内在不稳定性相联系,旨在克服这些因素,从而为现代经济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创造一种“秩序”。所以,金融监督与管理及相关制度在本质上构成现代市场经济和金融制度结构的基本要素之一。金融监管制度是直接对商业性金融机构或主体作出某种限制性规定,并加以监督执行,由此决定了金融监管制度作为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管制行为在本质上构成现代金融制度结构中的独立层次。

二、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金融监管现状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金融监管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总体来说,我国形成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共同负责金融监管的格局。

然而,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金融监管面临的问题也日渐突出,原有的监管模式已经无法达到相应的监管要求,以至于在金融监管过程中出现各类问题,主要表现如下:首先,金融监管成本过高,效率低下。其主要原因在于长期以来我国的内资金融机构实行分业经营,因此我国对金融业的监管是分业实施的,但近年来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以及外资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出现,客观上要求对纯粹的分业监管进行完善,我国目前逐步加强人民银行、证监会及保监会三大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就是适应这种要求的变革。其次,金融监管与金融发展不同步。在金融研究与实务工作中,“先发展、后规范、再完善”的指导思想总是占据主要位置,表现为与金融发展相应的监管法规建设滞后、监管技术手段落后、监管人员素质不高等。最后,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我国金融机构经营与监管透明度比国际上通行的惯例还有不少差距,公众应享有的金融信息权力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特别是国有银行领域有不少信息披露的“禁区”。

(二)美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与全球金融危机

全球金融危机的引发原因众多,如经济周期决定了经济有高潮与低谷;经济缺乏新的增长点导致美国政府不当的房地产金融政策;金融衍生品的“滥用”,拉长了金融交易链条,助长了投机;过低利率的货币政策为房地产泡沫破灭埋下伏笔等等,但究其根本原因确是监管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尤其是金融监管制度的缺陷,未能发挥它在人们追求高风险高回报过程中应有的作用——维护金融系统安全,防止由个体理性导致的非理性。而美国正是此次金融危机的源头与重灾区,由此笔者将分析美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以供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之用。

1.美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由来

美国是世界上金融交易较为发达的国家,其监管体系早在上世纪三十年代已经确立。1933年,美国大改自由主义时期放任的作风,对金融业实行全面而严厉的监管其标专通过了银行法。在证券业领域,1933年制定了证券法、1938年出台了曼罗尼法、1964年和1965年证券法修正案、196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1984年内部交易制裁法、1986年政府证券法、1988年内部交易和证券欺诈实施法等等。

自20世纪七八十年代起,美国逐步放松了对金融业监管。如果说经历了二三十年代经济危机之后的金融监管是以安全为其监管的首要价值目标,那么七八十年代起其监管的价值目标转向了效率优先。主要表现如下,1980年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IDMCA)和1982年高恩·圣杰曼法(吸收存款机构法)。IDMCA的目的在于帮助陷入困境的抵押贷款机构,通过在这些方面给与更多的自由,使他们能够更有效的同商业银行竞争。

2.美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缺陷分析

金融危机爆发前,美国采取的是“双重多头”金融监管体制。双重是指联邦和各州均有金融监管的权力;多头是指有多个部门负有监管职责,如美联储(FRB)、财政部(OCC)、储蓄管理局(OTS)、存款保险公司(FDIC)、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等近10个机构。上述监管体制曾是美国金融业发展繁荣的坚实根基,然而,随着金融的全球化发展和金融机构综合化经营的不断推进,“双重多头”的监管体制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真空”,并使一些风险极高的金融衍生品成为“漏网之鱼”。

美国监管体系机构太多,权限互有重叠。而另一方面,监管盲点也不鲜见,例如,像CDO(债务担保证券)、CDS(信用违约掉期)这样的金融衍生产品,到底该由美联储、储蓄管理局,还是证券交易委员会来管,没有明确,以至于没有谁去管。其次,由于各种监管规则制定得越来越细,在确保监管准确性的同时牺牲了监管的效率,对市场变化的反应速度越来越慢。最后,多头监管的存在,使得没有任何一个机构能够得到足够的法律授权来负责整个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风险,最佳的监管时机往往因为会议和等待批准而稍纵即逝。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未能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成为此次金融危机爆发的根源。

三、美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对中国完善金融监管立法之启示

中国金融市场之所以能幸免于这场灾难与中国金融市场并未完全开放有关,但金融全球化已经势不可挡,在全球金融市场趋同的今天,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趋同化也将不可避免。中国如何从此次金融危机与美国的监管法律制度中取其精华、吸取教训,并进行监管制度的自我创新新将成为一大难题。对此,笔者有愚见如下:

(一)加强我国监管组织与其它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的合作,应对金融全球化带来的风险全球化

金融监管权是国家主权重要表现之一,明确自身监管权的同时要针对金融全球化主动参与国际间金融监管合作,可以多边或双边条约或协定的形式建立金融机构母国、东道国协调监管机制。一方面我国要加强对外国金融机构在我国从事的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另一方面我国金融机构与监管组织也要积极配外国监管机构对我国的金融组织在外国的金融活动进行监管,以防范金融风险全球化。如在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上,借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跨国破产示范法》、《欧盟破产程序规则》、美国破产滥用预防及危机方面建立起既符合国际合作,又符合“属地原则”的法律规范,做到未雨绸缪、法律法规透明,增加国际投资者的信心,促进国际金融监管合作。

(二)金融监管理念应从效率优先转变为安全优先兼顾效率

忽视了安全的效率是不可长久的效率,甚至摧毁效率本身。监管模式也应由过去不同机构不同监管组织转为以业务分类为标准进行监管,进而统一相同业务的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的真空和盲区。金融监管应更贴近市场第一线,从细小问题抓起,防止小问题演变成系统性风险,让监管更具前瞻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监管法规的级别应进一步提高,以法律为主,法规为辅,部门规章尽可能减少的方式,先在制度层面上统一。针对内容冲突的法律明确何者被废除,以防止无法可依的现象发生。改变以事立法的现象,应急措施一旦结束就应立即着手制定相关法律,不能以效率来换取监管法律之间的混乱。弥补立法空白,银行法体系表现得尤为明显,在该法域我国还没有比较完善的破产法律制度,在内资与外资金融机构法律适用问题上实行的还是一套分流的模式。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为基础,制定我国的《金融机构重组与破产法》,对我们以往的监管措施是否有效、科学,应该进行评估。

(四)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扩充监管内容和范围,建立健全我国金融监管自律机制

相对西方发达国家比较先进的监管方式而言,我国金融监管方式还处于初级阶段,主要使用行政命令式的监管、合规性监管和标准化监管。行政命令式的监管不利于发挥市场的活力,也容易滋生腐败;合规性监管是一种事后监管,经常会遇到想要“亡羊补牢”却发现为时已晚;标准化方法最大的优点在于它侧重于对风险的事前防范,通过评估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及时和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管措施,但该方法实际上是一种静态的风险监管,对当今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缺乏有效的风险预警能力。

四、结语

全球的金融风暴最终演变成为全球金融危机,在各种资产金融化的今天,金融行业成为一国经济的经济命脉,为各经济实体输送血液,金融机构倒闭金融系统受损必须严重影响一国经济,经济全球化金融全球化使得一国的金融风险蔓延至全球。所以,加强金融监管,让金融监管过程与方式法制法,程序化,金融监管与金融市场将更加有序,金融市场与国家经济也将在更安全的机制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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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燕晓霞.刍议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法制与社会,2008,(11).

[作者简介]李美霞,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干部。

法律规避问题研究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问题金融机构;概念;监管

一问题的提出

什么是问题金融机构,从字面上看,凡不健康的金融机构就是问题金融机构。虽然望文生义的简单化认知有益于大事化小,但是这种蓄意或随意的掩盖并不能揭示问题的全部,因为在每个词都可以作扩大与限制性解释的背景下,健康与不健康的标准本就是模糊不清的。而且,健康与否也是与一个国家的经济金融形势、金融监管立法完善、监管有效性、金融机构的内部合规管理、外部经济金融环境、政治需求等因素直接挂钩的问题。金融监管的预防性、规则制定的前瞻性、学理探讨的严谨性、社会秩序与金融安全的日益依存决定了必须对这一基础性的概念问题进行深层次的挖掘。而且,在已有的研究中,破产金融机构、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失败的金融机构、违规经营的金融机构之类的多元化概念表述与归纳已使得这一问题有被复杂化与混淆化的风险,如这些概念之问能否等同?若不能等同,那么其差别何在?问题金融机构的问题究竟应作何种定性与定量相融合的解释?这些问题的澄清与否直接关涉到法律的产出及其运行的有效性。与此相呼应的是,偏重于问题银行的探索对于其他金融机构的风险防治是否具有普适性?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目前的研究视野就有待矫正。问题与学理知识的完善向来是继受性发展的,因此,有必要对已有的认识进行梳理。

二已有观点——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对于何谓“问题金融机构”,国内的学者已形成了一些见仁见智的观点,如“问题金融机构通常指那些有问题,除非立即采取必要的矫正措施或提供资金支持,否则短期内将破产、倒闭的金融机构。”“问题金融机构是指经营管理上出现严重问题,或因突发事件影响而面临挤兑、倒闭或破产危险的金融机构。”“问题金融机构就是接近或已经丧失金融清偿能力的金融机构。”有学者认为:“所有的金融危机在本质上都是一致的,即为金融功能的弱化或丧失,而且引起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都是信用的丧失。”由此推断,金融功能弱化或丧失的金融机构即为问题金融机构。

早在1980年,美国学者Flannery,Mark J和Guttentag,Jack M在其著述中,就将问题金融机构定性为:“除非采取改善措施,否则近期内极可能经营失败的金融机构。”美国学者Joseph F.Sin-key.Jr则认为,问题金融机构系指未来可能需要向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寻求资金援助的金融机构。事实上,在这一问题上,国外已有的监管实践与学理之间基本上已达成共识。如日本金融监管机构的判断标准就是凡自有资本比率、股利分配率、流动资产比率、存贷款比率等不符合流动性与安全性标准者,则为问题金融机构;英国则认为,凡违反安全与稳健经营原则的银行,就是问题银行,这一认识在该国的金融预警制度中也得以强调与重申,如问题银行为违反安全性、流动性和外汇持有风险比率规定,需要加强监管,并促进改善者。FDIC的看法是,当前或未来有可能发生财务困难,并且需要其提供资金援助的金融机构,而美联储则根据“骆驼评级”认为,被列入四、五级者皆为问题金融机构,而被列入三级者则为待观察机构。

由于金融机构在语义上是一个比较开放性的概念,且考虑到商业银行对整个金融系统风险的影响力及其在整个行业中的“老大”地位,在研讨这一问题时,人们的目光更多地关注于对商业银行风险的防控与问题的诊治。对于非健康类的银行,一般存在问题银行、失败银行及陷入困境的银行的划分。如《银行辞典》将问题银行定性为:“不良贷款占总资本比率较高的银行,即在监管当局的骆驼评级中,被评为四级或五级的银行;失败银行则指在支付转账系统中无法履行信用义务,而可能造成其他银行清算不能的系统风险状况。”在这一领域,早在1991年学者桑德拉扬(V.Sundararajan)和巴里诺(J.T.Balino)就展开了较系统的研究,认为:“银行危机是由于金融机构的负债超过了其资产的市值而引起的挤兑和其他资产组合转换、金融机构崩溃及政府干预的情况,因而在危机过程中会出现不良贷款的比重增加,因外汇风险、利率风险或有负债导致的损失扩大与投资价值的下降,并在金融系统中引发破产问题,并导致清算、合并或重组事件的增加。”除此之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专家昆特(Kunt)和德特阿荷(Dtragiache)在对1980-1994年世界范围内银行危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识别银行危机与地方或相对小的银行动荡的依据:“其一是银行系统的不良贷款占总资产的比重超过10%;其二是援助失败银行的成本至少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其三是银行业的问题处置导致银行国有化;其四出现范围较广泛的银行挤兑或政府采取存款冻结、存款担保等措施来应对危机。”而陷入困境的银行则指与同等规模的银行相权,不良贷款占总资本比例远高于同业平均水平,或资产净值为负数的银行。

国内对问题银行处置制度研究较早的学者阙方平认为:“问题银行是健康银行的对称。商业银行根据其管理能力、流动性清偿力和资本清偿力,或者依照其健全性、流动性和安全性标准来判断,均可分为健康银行和问题银行二大类。而问题银行即指接近或已经丧失金融清偿能力的商业银行机构。若问题银行没有被监管者以外的社会公众发现,则可称之为隐蔽性问题银行,反之,则为公开性问题银行。”有学者认为:“根据商业银行的性质、程度大小和国际惯例,结合管理水平、支付与清偿能力、健全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等指标,可将其分类为正常银行、可疑银行和危机银行三大类,其中后二类可以统称为问题银行。”同时,也有人从会计的角度认为:“已经接近或处于无流动性清偿能力或无资本清偿能力的银行为问题银行,即银行资产的市值低于其股本和负债的市场价值而处于经济上的破产状态。”

尽管在已有的著述中,并不缺乏对问题金融机构的界定,但是务实且与时俱进地明确问题金融机构的边际确为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为了对这一概念起到归纳与总结的效果,有些学者也力图从特征的角度来使这一概念清晰化。如有学者就认为,“一如概括金融全球化法律特征的思路,法律视角下问题金融机构的界定,可从问题金融机构行为违法性、法律适用、权责机关和市场退出等角度论述。在特征上,问题金融机构表现为道德风险的高发性、法律处置的特殊性、权责机关介入处置的全程性及问题金融机构退出的复杂性。”

三批判性反思与界定

(一)批判反思

“在认识批判的开始,整个世界、物理的和心理的、自然的、最后还有人自身的以及所有与上述这些对象有关的科学都必须被打上可疑的标记。它们的存在、它们的有效性始终是被搁置的。”批判不会阻碍事物的发展,相反,逆向的思维会促进事物的完善与创新。尽管在认识论上,对于问题金融机构界定的观点林林总总,但是透过现象至本质地看,多可归结为“资不抵债说”、“流动性丧失说”、“清偿力丧失说”三大类型。毋庸置疑,这种侧重点不同的杂说在很大程度上揭开了金融机构问题化的面纱,且对于问题金融机构的救治而言,亦具有重大的启发性。科学的精神向来是思辨性的。面对已有的学说,当下应追问的问题是,以上的种种认识还原了问题金融机构的本质了吗?在金融风险与危机肆虐而危及经济可持续发展与政治安全的当下,“零容忍”与有效金融监管必然会成为时代的要求,这一理念的实质是,对于有效性而言,监管应是事无巨细,而非抓大放小。因此,有必要对已有的认知与实践进行更深层次的讨论。

其一是概念是否能等同问题。在已有的相关著述中,经营失败、陷入困境、破产机构被使用的频率比较高。不可否认,此类的措辞折射出了金融机构问题在整体上的严重性与程度,但要点是经营失败的金融机构、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破产金融机构与问题金融机构之问能否划等号。实际上,尽管经营失败金融机构、陷入困境金融机构与破产金融机构之间存在关联性,但是其仍存在差别。破产金融机构指存在资不抵债情况而进人破产处置程序已被消灭主体资格的金融企业,经营失败金融机构一般指由于内在或外在的原因而不能进行正常经营的金融机构。从道理上看,若金融机构经营失败,则其理应退市,但是由于行业的特殊性与监管的容忍,仍存在大量的经营失败金融机构照常营运。由此可推知,破产金融机构与经营失败机构并不能等同。此外,从字义上剖析,破产金融机构与经营失败金融机构都是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其破产与经营失败与陷入困境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陷入困境金融机构的命运如何可能是一个有待日后检验的问题。现在必须直面的问题是,问题金融机构能否被抽丝剥茧地细分为陷入困境金融机构、破产金融机构及经营失败金融机构。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在理论研讨与立法中,只要关注此三类即可,反之,就必须做量体裁衣式的它论。

在专业化的当下,无论术语如何晦涩,它毕竟由词所构成,而词的语义不管被如何放大,其都不可能完全游离于其核心义之外。因此,为了解释这一问题,就必须对问题金融机构进行“问题+金融机构”式的拆分与组合,只要澄清“问题的大众语义是什么”,问题金融机构能否与失败金融机构等之间等同化问题就自然水落石出了。根据《辞海》,“问题”的释义内容包括要求回答或解答的题目、需要解决的矛盾、事故或麻烦。现实地看,所谓问题即为事物的矛盾。了解问题的目的在于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从一般规律看,解决问题的流程表现为“问题描述一问题分解一去掉非关键性问题一信息整理一建议提出一方案的表达”。无疑,这一模式对于问题金融机构处置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创新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虽然现时下,金融机构已是一个熟知的术语,但是熟知并非真知,学界与实务界对于什么是金融机构还远未达成共识。如“金融机构这个概念实际上存在广义与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是指所有的融资机构以及金融管理机构,可以分为经营性金融机构和监管性金融机构;在狭义上则主要指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另有学者则认为,“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国务院各金融监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机构。”同时,也多有学者将金融中介机构与金融机构进行等同。事实上,这是一种曲解,因为在实践中,金融机构不仅提供融资中介,而且也进行投资。这种欠一致性恰好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在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的时下,意图毕其功于一役地穷尽金融机构的内含也是一个颇为棘手的问题。

其二是问题银行的研究能否等同于问题金融机构的研究,或者说重问题银行的研究能否成为轻视或弱化问题金融机构的研究。在量上,一个必须面对的现实是,在整个金融法的研究中,银行法已日益成为重中之重,无论是在国际上,还是在国内,问题银行与银行危机救助等基本上都是一个持久性的热点。作为全球范围内最具有影响力的国际金融组织——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所推出的系列文件就是一个最具有说服力的明证。国内重银行法而相对轻证券法等,或将金融法的研究重点过多定位于银行法的倾向也是对当下研究嗜好的一个有力注解。那么,由此可否推断出问题金融机构的研究可以浓缩为问题银行的研究呢?答案无疑是否定的。尽管从对问题银行的处置制度可以归纳出问题金融机构处置的一般原则,但这毕竟是一种特殊性与一般性的关系,无论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商业银行的影响力多么巨大,它都不能取代金融机构这一最上位的概念。学理的研究应是严谨与全面,实践的监管应是系统与有效的,而且金融自由化的时代,也正是由于人们的注意力更多地聚集于商业银行,才导致金融风险在其他金融行业积聚而最终出现“星星之火燎原”的一发难以收拾的局面。因此,对问题金融机构的研究应该是较全面与彻底的,而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先对什么是问题金融机构进行彻底性的认识。

其三是扩大解释,还是限制解释问题。法律问题本是一个解释性的命题,而“法律解释的核心实际上是关于权力的分配”。对问题金融机构是采取扩大或限制性的解读不仅直接关联到监管者权力的大小,而且也直接涉及被监管者义务的边界与监管的有效性。现时下已有著述中的大多数倾向于限制性解释,如“问题金融机构的定义可以归纳为,凡有严重违法违规或经营不善事实致使陷入财务困境,甚至发生经营危机而有支付不能或停业之虞,除非立即采取必要的改善措施或提供财务支持,否则短期内将面临关门倒闭的金融机构”。虽然此类的观点代表了一种主流,但是对于其科学性与合理性有必要上升到方法论的高度进行方向确定,有必要立足于监管理念的角度进行细密的考察。

法律的目的并不在于制裁,而在于预防。与此同理,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及其实践的终极目标并不在于危机发生时的救助与对机构迫不得已的处置。虽然危机的救助能缓解或终结金融业及实体经济资金循环断裂的困境,但是亡羊补牢所引发的却是一个两败俱伤的问题。由这一认识可以推断出以下两点:一是金融机构监管中对问题的解释应是扩大性的,而不能仅局限于资不抵债、支付能力丧失、挤兑、管理失灵或缺位等严重风险;二是尽管从词义上分析,问题具有事后性,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亦具有事后性,但是在整个制度设计及监管流程中,应恪守的是事前防范胜于事后救济的未雨绸缪理念。

其四是是否应分门别类讨论的问题。概念即概括与总结。虽然这种理论的抽象有助于加深对事物的认识,但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事物的抽象与具体是一对共生的矛盾。对于概念内生的缺陷,哲学家奥卡姆就反对将共相本体化,其观点是,如无必要,勿增实体,言下之意是,只承认一个个确实存在的东西,凡干扰这一具体存在的空洞的概念都应该被废止,因而其倡导以结果为导向,始终追寻高效率简洁的思维方式。对此,爱因斯坦的意见是,一切东西应该造得尽可能简单到无可再简单。诚如前述,金融机构是一个包容性很强的概念,就有效监管的宏大目标而言,试图凭借一个概念来穷尽一切的做法本身就是有些牵强、自不量力。金融监管法律的创新必须回应现实的诉求。为了满足这一要求,对于问题金融机构的识别有必要采取既合又拆的二元模式,“合”就是从统一认识的角度仍有必要对什么是问题金融机构进行金字塔式的概念化;“拆”即从有利于规则创新与监管的实践出发,有必要对问题金融机构进行分门别类的对应处理。

金融机构的问题是多样化、动态化的,问题产生的内因与外因也存在个体性的千差万别。虽然法律规则的一般陈述性力求达到以偏概全的效果,但是从监管的强弱程度有序出发,仍必须依问题特征的不同对问题金融机构进行归类。如依据问题性质可以将问题金融机构分类为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的金融机构、流动性困难的金融机构、违规经营的金融机构、没有达到监管标准的金融机构;根据问题是否已公开化,可作显性的问题金融机构与隐性的问题金融机构划分;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可分类为需重点关注的问题金融机构、需特别监管的问题金融机构、需进行处置的问题金融机构;根据对系统风险的影响程度,可划分为系统重要性问题金融机构与非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根据问题发生的原因,可分为内因性问题金融机构与外因性问题金融机构,前者如内部控制失灵与操作风险失控等,后者如不遵守监管规则而被监管者查处或受到同业风险的影响等。除这种抽象的分类之外,也可以根据金融机构的表现形式对问题金融机构进行区分,如问题商业银行、问题金融控股公司、问题证券公司、问题保险公司等。

其五是金融安全如何界定。问题金融机构去问题化的最终结果是要恢复金融机构的健康状态,或者说是恢复金融机构的安全性。由此可见,问题金融机构的识别也是一个与金融安全的认识紧密相关的问题。若金融安全这一概念是一种漂浮不定状态,那么作为其子范畴的问题金融机构的识别也自然模糊不清。什么是金融安全呢?“金融安全同金融危机一样属于易于识别或易于感受但难以定义的范畴,只不过与金融危机的概念相比,金融安全概念则更具有主观性与相对性。”如有的从金融不安全的极端状态来界定,认为所有金融指标或某一级别金融指标,如短期利率资产价格、企业的清偿能力等指标,出现了短暂的恶化,以及金融机构大量倒闭为金融危机;有的从金融的实质角度进行解读,认为金融安全即货币资金融通的安全;有的则从金融功能的角度来理解金融安全,认为金融安全是以金融功能的正常运转为特征,而且可以划分为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次。实际上,这些对金融安全不同视角的认识也开启了我们对问题金融机构界定进行全面性与系统性的思考。

(二)界定

在学者的理论探讨中,什么是问题金融机构,或者说一个健康的金融机构是如何问题化或被问题化的——这是一个观点问题。然而,有一点是英雄所见略同的,那就是金融脆弱性是衡量金融监管需求的基础,金融脆弱性往往会导致金融机构的运营偏离稳健的状态,而“稳健”则指金融机构保有持续性偿付的能力,“脆弱”则指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下降、资金循环阻塞、债务循环链断裂等引发流动性短缺,进而出现偿付能力不足,从而使当事金融机构出现从稳健至问题化的转型。在金融机构众多的情况下,偿付能力是考察与评估金融机构是否存在问题,或者说是否稳健的一个客观性标准。从这个角度出发,问题金融机构大可粗略地被界定为:由于盈利性、管理水平、流动性、市场敏感性等方面的原因而使偿付能力受到负面影响的金融机构。故而,在金融监管中,动态评估金融机构的偿付能力成为重点所在。

公正而言,在已有的认识下,给偿付能力下一个概念并非什么难事,但是定量评价却是知易行难。在经济上,当未来的预期收入不确定时,在价值认定上,其不可避免地掺杂有主观判断的因素。而且,现实地看,稳健程度欠佳的金融机构的所有者与管理者在计算应收款项时表现得较为积极主动,反之,在计算可能的呆账坏账时却表现得很消极,常人为地推延记账。无论如何,在实践中,财务标准是一个倍受青睐的微观标准。偿付能力表现为某一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中的资本净值为正,其核算方法是资产扣减负债而得的差额。虽然在表面上,这一标准执行起来比较简明扼要,但是事实并非如此。财务标准是截取某一时间点的静态值来评估全体,它至多只能表明某一机构在某一特定的选取点的状态情况,从未来看,由此并不必定能得出该机构健康与否的结论。而且,在这其中,仍存在诸多应得到解答的疑惑,如用偿付能力作为衡量某一金融机构或稳健或问题的标志是否过于抽象与简单?价值评估中,应该使用什么样的会计方法?及如何选择评估参照点等,这些都是比较复杂的问题。如以银行资产的评估为例,其就存在市场价值法、账面价值法、现值与可实现价值三种方法。因此,综合各种可能的因素(如盈利状况、管理水平、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流动性等)来考察金融机构的偿付能力是评判金融机构是否问题化及问题化程度的必经途径。

四结语

在理论上,法律的陈述主要不是描述性,而是规定性或规范性。在实践中,金融机构的表现日益多样化。虽然将金融机构概念化在形式上能达到“一统山河”的效果,但是概念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描述就会滋生学理与现实相对脱节与冲突的可怕后果。笛卡尔曾言:“在我看来,普通人的推理所包含的真理要比读书人的推理所包含的多得多。普通人是对切身的事情进行推理,如果判断错了,他的结果马上就会来惩罚他;读书人是关在书房里对思辨的道理进行推理,思辨是不产生任何实效的,仅仅在他身上造成一种后果,就是思辨离常识越远,他由此产生的虚荣心也就越大,因为一定要花费比较多的心思,想出比较多的门道,才能设法把那些道理弄得像是真理。我总是如饥似渴地要求分清真假,以便在行动中心明眼亮,一辈子满怀信心地前进。”这种负责任的求真务实态度无疑是值得标榜的。在对问题金融机构的概念化中,追求共性存在必要性,但是这种共性的寻觅并不能以牺牲金融机构的异质性为代价,因为它的一端直接联系着有效的金融风险与危机的遏制及给金融监管预留的弹性空间。

法律无非是一个观点、立场与价值判断问题。实际上,理论并非唯理者的独舞。理与论的终极目的是服务于现实的需求。虽然问题金融机构概念的开放性决定了认识的难度,但是实用性与功利性是认知的指导原则。基于这一思考,深层次地挖掘出引发金融机构问题化的内因与外因,并评估问题严重性的程度是问题金融机构处置法律制度创新中的要点所在,因为监管措施的强弱是机动于金融机构问题的大小的。从这一点来看,过于拘泥于分割式的概念划分无益于监管的预防、有效与低成本。故而,整合引发问题的原因要素是制度创新的先决条件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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