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碳排放相关论文

2022-05-16

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中国碳排放相关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摘要:碳排放问题日益严峻。碳排放权交易是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实现碳减排的工具,其建立对中国履行能源大国的减排责任有重要意义。中国统一碳排放市场启动后,市场发展不完善。本文基于北京、深圳2015-2018年碳排放成交均价数据进行描述性统计、折线图可视化统计指标的相关分析,发现北京、深圳市场的碳排放权成交价格相关性弱,北京市场交易价格整体大于深圳,且价格波动更大。

第一篇:中国碳排放相关论文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问题探讨

[摘 要]文章介绍了我国碳排放以及碳排放交易市场现状,分析了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策略。

[关键词]碳排放权;强制减排;环境容量

[DOI]10.13939/j.cnki.zgsc.2019.27.015 碳排放权交易实际是鼓励减排成本较低的企业尽量地多进行减排,然后将超过减排目标的额外额度交易给减排成本较高的企业,帮助这些企业在达成减排目标的前提下,尽可能地降低减排成本,从而实现成本和效益的最优化。当前缓解气候变暖、改善全球环境已经成为各国政府的共识,我国是碳排放总量最高的国家,高额的碳排放量给我国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不利于我国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因此,需要对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并且基于我国碳排放市场的特点,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碳排放交易制度,完善我国碳排放市场,从而降低我国的碳排放总量,推动我国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1 我国碳排放及碳排放交易市场现状

(1)我国碳排放量现状。研究机构Carbon Brief的研究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碳排放总量达到了100亿吨,约占全世界碳排放总量的30%,2018年碳排放总量较2017年上涨了2.3%,而这一数据在2017年为1.7%,由于经济结构和能源结构的调整,2018年我国碳排放强度(每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下降了4.0%。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在经济总量、能源消耗量以及温室气体排放等方面都还处于上升期,因此碳排放量还将进一步的增长。虽然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目前并没有强制减排的义务,但是为了改善我国环境,我国政府积极的应对气候变化,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减缓温室气体排放,预计2020年我国碳排放强度将较2005年下降40%~45%,总的来说我国面临的减排压力还是非常大的。

(2)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发展现状。我国碳排放市场和欧美碳市场机制相同,都采用配额交易机制。配额交易是指,允许各企业就温室气体的排放额度进行自由的交易,由于各企业的经营情况以及减排成本是不同的,因此部分企业减排成本较低,而另一些企业减排成本过高,这样减排成本较低的企业就能够生产碳排放权,成为交易的供应方,而完不成减排任务且减排成本高于市场碳排放权价格的企业为需求方,通过排放配额交易,可以促进资金流向减排成本较低的企业,促进其进一步的进行减排并且通过研究先进技术来降低减排成本,从而实现良好的循环。2013年,深圳、北京、广东、上海、天津、湖北、重庆七大碳排放交易试点先后正式挂牌交易,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年底,七大试点碳排放交易平台累积交易量为8610万吨,交易额为20亿元,总的来说,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活跃度并不高。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还在不断发展之中,2015年多个试点都在计划扩大纳入范围,增加纳入企业类别。在碳金融方面,碳汇以及碳期货等都在研发之中,政府还在推动碳基金的发展,希望通过其发展低碳产业推动减排。另外,部分试点正尝试应用配额有偿发放这一方式,部分试点也正在尝试推动区域间碳市场合作。总的来说,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正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之中。

2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现存问题

(1)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缺失。我国碳排放权市场处于初级阶段,在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方面还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建立之前,并没有完善的企业层面上的关于温室气体的排放体系,这导致我国建立碳排放交易试点时初始碳排放权分配不合理的情况。企业所获得的部分配额是根据其历史碳排放量来确定的。正是由于这种碳排放权的分配方式并不合理,导致企业担心如果现在减排的多,以后在进行总量控制时能够获得的配额会减少,相应的所需要投入的资金就会增加,这种情况下企业并没有足够的动力去自觉减排。二是在我国,排污权虽然在名义上是一种公共资源,但是在实质上却归政府管辖,可以看作管理部门的一种权利资源。在这样的背景下,碳排放权交易容易脱离市场的控制,而受到相关管理部门的操纵和影响。

(2)交易体系的法律保障不健全。只有在健全的法律体系保障下,碳排放权交易才能够实现有序的发展,而就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碳排放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2005年国家四部委出台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现在已经不符合实际需求,而2012年以后相继出台的相关规定,包括“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审定与核证指南》等,也没有对规则、交易方式、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纠纷解决机制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法律事权等进行明确的法律认定,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保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难以健康、有序地发展。

(3)全国统一的碳排放市场还未建立。我国虽然建立了几个碳排放权交易的试点,但总的来说,当前我国的碳排放交易还处于初始阶段,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碳排放市场。我国的碳排放市场还没有实现和国际的接轨,在国际减排贸易合作的体系中,我国处于被动参与的地位,只是通过利用发达国家投资建设CDM的形式来抵消发达国家的碳排放。因此我国需要加强碳排放交易的制度建设工作,建设全国性的碳交易市场。

(4)我国碳金融发展相对滞后。随着碳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其越发需要金融来提供资金支持。所谓的碳金融是一种低碳经济的投融资活动,其目的是通过金融方式来对企业的碳资产配置进行优化,并且盘活碳资产。当前碳金融的主要形式有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技术和项目的直接投资和融资、银行贷款等,很多国际金融机构都参与其中,在该领域进行创新,市场竞争也越发激烈。就碳金融目前的发展情况而言,欧盟处于领先地位,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可以占到全球碳交易额的75%左右,而且拥有碳期货、碳期权的定价权;伦敦已经成为全球的金融中心,美国的金融结构也在进行碳金融产品的开发和创新工作。与欧美相比,我国的碳金融市场才刚刚建立,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参与的金融机构也不多,只有兴业银行为代表的少数金融机构开展了这项业务,由于只有很少的金融金钩参与其中,导致企业在融资时面临的困难比较大,影响了企业开展相关项目。而且,由于全球溫室气体减排的需求快速增加,碳交易市场的规模增长十分迅速,这进一步增加了碳排放权的金融资产属性,碳金融的影响不断增加。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需要采取积极的措施,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碳金融发展战略,来推动碳金融的发展。

3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完善

(1)科学确定碳排放总量目标。确定碳排放总量是实现碳排放权交易的前提条件,因此在确定碳排放权量是必须保证其科学性,在进行碳排放权确定时,需要充分考虑到环境容载量、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想要达到的减排目标等方面因素。我国在确定碳排放总量时,可以借鉴欧盟的“限额与贸易”体系,采用法令的形式来实施强制定的减排配额。在欧盟的碳排放权交易的制度中,通过科学的方式确定了整个区域内部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然后根据对总量进行控制的目标来进行“限额与贸易”。因此,我国为了建立完善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首先需要制定出合理的碳排放总量。当前我国的碳排放政策主要是为了降低碳排放强度,同时是允许碳排放量的增长的,但是要降低碳排放的增长速度。基于上述情况,我国在确定碳排放总量时,应将碳排放总量的控制目标和经济增长之间进行区分,即使经济增长情况超出预期,也应该对碳排放总量进行严格的控制。另外,确定区域配额时,应考虑到各区域内环境质量标准、经济发展特点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采用科学的方式对总量进行分解,确定各区域的碳排放总量,然后再将其分解到区域内的各个企业,确定企业的碳排放总量的控制目标。

(2)合理设置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方式。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方式是否公平公正,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对企业减排的积极性有着直接的影响,而且还会对环境容载量的配置效率产生较大的影响。碳交易权的初始分配方式可以按照是否需要支付费用划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种,有偿方式包括定价出售和拍卖出售两种方式。其中,欧盟在建立碳排放交易体系时采用了先无偿、后有偿的初始分配方式,在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建立初期,采用免费分配排放额度的方式,通过这一方式促进了碳排放权交易的畅通发展,避免了企业遭受较大的经济压力,同时积累了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经验,为之后的分配排放权数额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借鉴欧盟的碳排放权分配方式,在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建立的初始阶段,通过应用免费分配的方式来进行碳排放权的分配,在相关制度不断完善之后,在逐步朝拍卖的方向发展。另外,为了确保配额分配的公平、高效和透明,应不断完善相关行业的技术标准。

(3)建立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监管机制。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制对于保障碳交易是否有效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为了避免碳排放交易市场出现操纵和垄断等情况,应将碳排放交易置于环境部门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之下。环境主管部门在碳排放交易过程中,应采取科学的手段来确定区域环境容载量,并且科学的进行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同时环境部门还要做好监管工作,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的制定工作进行监督。

(4)加快对于碳排放权产权归属的理论研究和相应立法。明确的产权制度能够有效促进碳排放交易的发展,因此应加紧对碳排放权进行界定,通过对碳排放权的产权理论进行深入的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来对碳排放权交易进行规范,从而对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以及定价等进行完善。此外,为了加强碳交易市场的流动性,在进行碳交易体系市场的设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如何将区域市场连接,使之组成全国性的市场,以及考虑如何将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联结起来。

(5)建立市场化的碳金融机制。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需要金融支持,因此我国应当建立多样化的碳金融市场来推动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可以采取吸引银行、保险和证券等金融机构进入到碳金融领域,建立包括期货、期权和信托等的金融将产品和相应的交易平台等,为碳排放交易市场提供支持。

参考文献:

[1]刘伟. 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D]. 兰州:兰州大学, 2011.

[2]肖艳, 石珊, 李冰滢, 等.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法律问题研究——以重庆试点为例[J]. 职工法律天地:下, 2016(4):51-53.

[3]康增奎, 趙欣冉.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问题研究[J]. 理论导刊, 2015(4):61-68.

作者:夏绍冬 陈惠姗 张思雨 吴瑶 杨帅 王许

第二篇:北京、深圳碳排放权交易价格波动相关性研究

摘 要:碳排放问题日益严峻。碳排放权交易是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实现碳减排的工具,其建立对中国履行能源大国的减排责任有重要意义。中国统一碳排放市场启动后,市场发展不完善。本文基于北京、深圳2015-2018年碳排放成交均价数据进行描述性统计、折线图可视化统计指标的相关分析,发现北京、深圳市场的碳排放权成交价格相关性弱,北京市场交易价格整体大于深圳,且价格波动更大。最后本文在研究基础上使用“PEST法”分析宏观原因,提出建议。

关键词:碳排放权;价格波动;PEST分析

一、引言

据“全球碳项目”(Global Carbon Project,GCP)提供数据,全球化石燃料燃烧和工业活动排放的二氧化碳从20世纪60年代的平均3.1±0.2GtC/年上升到2007-2016年平均9.4±0.5GtC/年,2017年排放量为9.9±0.5GtC。按如此趋势发展,20年后地球的碳总容量将达饱和。减少碳排放迫在眉睫。将“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商品的碳排放权交易,是我国实现节能减排、履行国际协议的重要手段。我国在北京、天津、深圳等地先后启动了7个碳交易试点,探索碳交易机制发展,2017年底我国统一碳排放交易市场正式启动。

国外碳排放交易经验表明,市场间相关联动性能够提高市场抗风险能力,促进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还可从高度相关市场间价格预测未来价格趋势,进行投机操作,规避交易风险。集中统一碳交易市场可突破试点市场的割裂分散状态,释放中国碳排放交易市场规模潜力,发挥碳价信号引导作用。那新形势下北京、深圳碳排放交易市场的交易价格波动是怎样的?有什么相关性?这些现象暴露全国统一碳排放市场存在问题的原因是什么?本文将对上述问题做出回答,以期为完善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提供决策支持,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相关性分析

(一)指标选取与数据来源

北京、深圳市场较为成熟,具有代表性。交易价格衡量指标来自两交易所官方网站公布的碳成交均价。本文选取北京、深圳市场2015-2018年每月收盘成交均价作为碳交易价格处理,因数据缺失,2015年数据从五月起选取,共43对成交均价对比组。

(二)统计指标分析

利用EXCEL软件对数据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如表1所示。

[46.76 39.48 北京 深圳 平均 50.47814 平均 32.26767 方差 90.58145 方差 77.06353 最小值 22.1 最小值 11.63 最大值 70.02 最大值 48.39 置信度(95.0%) 2.929032 置信度(95.0%) 2.701649 ]

表1:描述性统计

由两市场交易价格均值看出,北京市场交易均价为50.48元/吨,远大于深圳价格32.27元/吨;由方差看出,北京价格方差大于深圳,深圳市场的价格波动性较小。综上,北京市场交易价格整体高于深圳市场,且市场价格波动性大于深圳市场。对数据进行可视化处理即用折线图表示,如图1所示。

图1:北京、深圳碳排放权交易价格趋势图

从折线图整体趋势看:2015年两市场交易价格接近40元/吨,2016年上半年起两者差距拉大,北京价格明显高于深圳,平均在50元/吨左右并有持续增加趋势;深圳价格平均30元/吨左右,2018年持续走低,趋势表明仍有下降可能。从波动情况看:北京市场2017年下半年出现较大波动,短时间价格从50元/吨降至20元/吨后迅速回升。综上,北京市价不稳定,有特殊波动情况,深圳价格波动较小;北京、深圳市场价格波动相关性很弱。

三、“PEST”分析

据分析可知北京、深圳的碳排放交易价格相关性弱。国外成熟碳排放交易市场经验表明市场间价格较强联动性有益,本文使用“PEST法”分析两市场弱相关的宏观原因。

(一)市场缺乏统一政策、法律体系(P)

北京、深圳市场成立后分别发布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交易地方法规,这些文件对排放的控制目标、分配方法等市场交易规则进行了各自规定。如在交易参与人规定上,深圳市场交易主体门槛较低,要求有良好信誉,一定时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即可;北京市场要求满足信誉和合法行为要求外,需满足一定资产、户籍条件。如《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配套细则》要求个人金融资产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等。因此北京市场对参与主体要求比深圳市场高,是市场交易价格更高,市场间价格相关性弱的原因之一。此外,两市场具体交易方式和规定还有诸多不一致。交易价格由此在规则上产生了不同。

(二)价格机制不完善,市场不透明,信息缺失(E)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价格机制不完善,缺乏技术理论支持。我国统一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立时间尚短,这是全国市场都存在的问题,也是各市场价格弱相关原因之一。

碳排放交易是新兴产业,大众对其了解少,若加上市场不透明、信息缺失等问题,大众更难进入市场,市场无法实现最优化,缺乏活力;不透明信息会使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投资权益受损,市场交易风险提高,价格波动性大,降低市场间价格相关性。

(三)市场参与者行为(S)

多数市场参与者缺乏交易规则的了解,因此投机获利行为促进市场活跃的同时也造成市场价格混乱;北京、深圳市场准入规则导致不同参与者进入,不同交易主体也是价格波动弱相关的原因。

(四)缺乏技术人才(T)

熟悉碳定价理论,同时可将其与中国国情结合运用到实践的人才稀缺。市场价格机制缺乏知识、技术支持,波动情況难以预测,影响各市场间价格相关度。

四、建议

(一)出台统一碳排放权交易政策、法律体系

统一市场准入等规则,使市场标准更规范,加强统一监管,防止暗箱操作和违规行为。

(二)减少直接干预,更多以金融手段对价格调整干预。

我国碳排放交易种类单一,不能满足现实需求,应鼓励市场进行交易创新,如与银行合作创新交易方式,提高市场活跃度。

(三)利用多渠道信息公开、知识科普

一是对碳排放权加深理解,发挥新时代自媒体宣传作用,向大众科普碳排放知识。

二是加强碳排放交易平台建设,包括交易中心、相关网络建设。统一碳交易平台有助规范市场,解决目前我国交易平台分布分散,零散不成体系问题。

(四)加强人才培养

对相关方面人才进行培养;国外相关技术较成熟,中国可向国外适当借鉴,也可进行人才引进,使之为国内市场发展提供新鲜想法与合理建议。

参考文献:

[1]刘海燕,郑爽.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分析[J].中国能源,2016,38(12):32-36.

[2]曾文革,党庶枫.《巴黎协定》国家自主贡献下的新市场机制探析[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7,27(9):112-119.

作者:张怡培

第三篇:完善中国碳排放交易立法

摘 要:欧盟碳排放交易立法层次分明、规范健全、结构合理、极具可操作性,中国目前的碳排放交易立法规制严重不足,缺乏详细具体的实施细则,应借鉴欧盟碳排放交易立法,迅速制定、充实、完善中国碳排放交易立法,以实现环境和经济发展一体化。

关键词:碳排放交易;立法;实施

欧盟是目前世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领跑者,2011年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在受到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影响下,依然达到1 480亿美元的规模,占全球碳交易市场的84%。反思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成功之处,完善的碳排放交易立法是其中一个主要因素。

一、欧盟碳排放交易立法概况

欧盟碳排放交易立法始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根据该公约和议定书的要求,欧盟陆续颁布了多部指令、规定和决议,不断修改和完善碳排放交易制度。

(一)2003年碳排放交易指令

该指令奠定了欧盟碳排放交易的法律基础,在欧盟体系内建立了一个温室气体排放配额交易的框架,主要规定了碳排放交易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温室气体排放许可的申请(包括申请的内容)、颁发许可证的条件(能够监测和报告排放)、许可证的内容、配额的转让、放弃和取消、主管机构的设置、注册、中央管理机构、成员国的报告、和其他温室气体交易机制的衔接、委员会的评估和未来发展、该指令在成员国的实施等内容。

(二)2004年修正指令

该指令根据《京都议定书》确定的温室气体减排灵活履行的三种机制,对2003年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指令进行了修正。主要规定了项目行为、排放削减单位(ERU)、核定减排量(CER)等术语的定义;根据欧盟计划实施的项目行为获得的核证减排量和排放削减单位的使用;与碳排放交易配额分配有关的裁定;为支持发展中国家和转型期国家充分利用联合履约(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而支持其能力建设行为。

(三)2008年把航空行为纳入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的指令

该指令主要是把航空业加入碳排放交易计划。主要规定了商业性空运、航空器经营者、主管当事国、可归因的航空排放、历史性航空排放等术语的定义。列举了航空业排放配额的分配和发布,航空业碳排放配额总量,以及通过拍卖分配航空业碳排放配额的方法;对航空业碳排放配额实施的监测和报告计划。对航空业碳排放的核查。成员国必须确保航空业经营者提交的报告能够按照制定的准则核实,并告知主管机构。如果该报告没有以法定的方式核查,则该经营者不能在本年度进行碳排放配额交易等。

(四)2009年提高和扩展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的指令

该指令主要是提高削减水平,作为必要的避免危险的气候变化的措施。指令制定了更严格的评估条款和削减承诺。主要规定了温室气体、新进者的定义。设施经营者要告知主管机构任何设施或其功能的计划变化,或者任何分支机构或其功能的重大减少,可要求更新温室气体排放许可证。从2013年起,成员国将拍卖所有没有被免费分配的配额。支持能源密集型企业防止碳泄漏的措施等。

除了上述指令以外,欧盟还不断制定和修改直接适用于每个成员国的关于碳排放交易的规定和只强调碳交易实施某个方面具体的决议,如2006年的“关于避免温室气体削减量双重计量的决议”,2007年的“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监测和报告的指南的决议”,2009年6月的“关于2003碳排放交易指令附录一列举的航空行为的详细解释的决议”等,形成了一个层次分明、结构合理、规范健全、可操作性比较强的碳排放交易法体系。

二、中国碳排放交易立法现状

中国也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缔约国之一,但中国的碳排放交易立法明显滞后。

(一)缺乏统一的碳排放交易立法

中国目前关于碳交易的立法极其匮乏,仅有的立法是2011年国家发改委颁布实施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审定与核证指南》。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主要规定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主管部门、参与主体、管理方式等内容。国家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采取备案管理方式。包括自愿减排项目管理、项目减排量管理、减排量交易、审定与核证管理等四项主要内容,确立了备案制度和核证自愿减排量等(CCER)。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审定与核证指南》主要规定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审定与核证工作的原则、程序和要求。审定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定,主要步骤包括合同签订、审定准备、项目设计文件公示、文件评审、现场访问、审定报告的编写及内部评审、审定报告的交付等七个步骤。核证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核证,主要步骤包括合同签订、核证准备、监测报告公示、文件评审、现场访问、核证报告的编写及内部评审、核证报告的交付等七个步骤。

中国的碳交易立法层次低,这些碳交易立法目前都属于部门规章,缺乏全国统一适用的碳排放交易法。由于采用备案方式,政府主管重点在审定与核证管理,忽视了交易规则、交易条件、交易效果等规制碳排放权交易的重要内容。

(二)碳交易立法操作性不足,不利于碳排放交易的实施

当前中国的碳排放交易主要限于自愿减排,所交易的减排量基于具体项目。缺乏法律强制性的自愿减排,使得企业缺乏积极性去实施碳排放交易,进而无助于碳排放交易立法的完善。比如,中国的碳排放交易立法中始终没有明确碳交易主体如何获取合法的碳排放权,碳排放交易实践中往往根据政策和政府计划完成碳排放权的无偿性初始分配,即政府相关管理机构依据交易主体的历史数据来对其进行碳排放权配额的无偿分配,历史数据通常包括交易主体过去的能源投入、能源产出及废气的排放量,这种分配方法容易造成交易主体间的“歧视性分配”现象和交易主体为了获得更多的无偿初始配额而向碳排放权的分配者进行贿赂等“寻租”行为[1]。

(三) 碳排放交易立法监督不到位

碳排放交易是涉及全体公民切身利益的大事业,仅仅依靠政府主导远远不够,但中国在碳排放交易立法中,明显缺乏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社会监管,社会团体参与不足,这是造成中国碳排放交易立法滞后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比如,中国仅有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没有对公众参与碳排放交易的监督做出规制,虽然在第8条规定,“在每个备案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国家主管部门通过公布相关信息和提供国家登记薄查询,引导参与自愿减排交易的相关各方,对具有公信力的自愿减排量进行交易。”但该条规定显然不是从公众参与的角度进行信息公开,而是为了完成交易。

三、欧盟碳排放交易立法对中国的启示和借鉴

(一)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碳排放交易立法

欧盟的碳排放交易立法首先是在欧盟范围内统一适用的。欧盟在2003年制定并颁布了碳排放交易指令(Directive 2003/87/EC),该指令是欧盟碳排放交易的基础立法,此后,根据碳排放交易法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欧盟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指令、规定和决议。如2009年12月的“确定有碳泄漏重大风险的企业名单的决议”,2010年1月的“修正2003碳排放交易指令附录一列举的航空企业名单以及在2006年1月1日或之后每个航空经营者的指定主管国家名单的规定”,2010年11月的“关于温室气体削减配额拍卖的时间、管理和其他方面的规定”等。中国应该尽快制定碳排放交易的全国统一示范立法,该立法应包含碳排放交易的主要内容,并形成全国统一的碳排放交易法体系。

(二)总结经验,制定和修改详细的实施细则

欧盟碳交易立法非常严谨,注重法律的连续性和配套实施,注重法律术语的准确性和适用性。比如,2003年《碳排放交易指令》明确该指令的立法目的是以符合成本效益和经济可行的的方式促进温室气体减排,并进一步明确该指令无偏见地适用于1996年第61号指令(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指令)的任何要求。该指令对相关术语进行了准确界定。如所谓“配额”是指在指定期间排放一吨的二氧化碳当量,而该当量只有在为满足本指令的要求时才是有效的,并且该当量根据指令是可以交易的。所谓“设施”是指一个静止的技术设备,附录一所列出的行为和其他直接相关的行为与该设备有直接的联系,而该行为会对排放和污染产生影响。

中国的碳排放交易立法注重程序规制,比如对碳排放交易的审核,规定“核证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核证”,但对于获得核证的条件并没有详细地规定,仅仅只规定一些原则性的条件。如对“核证机构应通过现场访问来确认项目活动所有的物理设施是否按照备案的项目设计文件安装,项目业主是否按照项目设计文件实施项目”。但如何进行现场访问却没有规定。应在碳排放交易立法中迅速完善实体性规定,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针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出台实施细则,细化技术性规范。

(三)强化碳排放交易的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欧盟在其碳排放交易立法中普遍确立了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的内容。如2003年《碳排放交易指令》第17条规定:“有关的决议信息应该公开,包括与碳排放交易配额分配有关的,以及与排放许可证规定的和政府持有的排放报告有关的。”2004年修正指令进一步规定了该条规定。2009年《提高和扩展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的指令》第15a条则规定:“成员国和欧委会应确保所有的决议和报告,包括碳排放配额数量和分配,以及对碳排放的监测、报告和核查,能够立即无歧视地以一种有序的方式披露。”

中国要建立自己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就必须建立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参与主体都积极、主动地对碳排放信息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披露和报告[2]。碳排放交易是否完成规定的减排量,是否达成自愿减排的目标,不能只靠政府和企业决定,还需要社会监管和公众参与。中国应在相关立法中明确规定公众有权获取碳排放交易信息,赋予公众监督权,发挥社会监管作用,以监督企业是否切实完成减排目标,对没有完成减排目标的企业,可以诉诸法律或者诉求行政监管。

参考文献:

[1] 胡珀,吴锐.论中国碳交易法律制度的构建[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9).

[2] 王志华.中国碳排放交易市场构建的法律困境与对策[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4).[责任编辑 吴明宇]

作者: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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