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范文

2023-07-02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范文第1篇

【食品餐饮】食品经营许可证:根据国家食品相关法律及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的相关要求,经营食品或者餐饮的企业,自2016年起,需统一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方能开展相关业务。北京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北京市各区县的食药监局接收申请材料并进行现场核查,因此,北京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的标准各不相同。您的具体经营食品品种、餐厅经营品种、现场装修面积及格局不同都会影响审批程序的快慢。我们提供北京食品经营许可证代办的材料准备、现场核查、现场图纸绘制及改造建议,快速取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对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食品物流配送;无店铺食品经营者;各类型餐厅;

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所需材料:1,申请书,执照副本复印件2,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健康证、学历证明。3,经营设施及设备清单,4,库房的位置图、平面图、6,经营管理制度、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1,领取营业执照。2,网上提交申请。3,提交纸质材料,4取得受理通知书,5现场核查,6.取得证照。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范文第2篇

一、食品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食品经营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四、凡检出患有以上“五病”者,要立即将其调离原岗位,禁忌患者及时调离率100%。

五、凡食品从业人员手部有开放性、感染性伤口必须要严密包扎,并戴手套后方可上岗工作。

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一、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二、长期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两年进行卫生知识复习一次,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上岗。

三、食品人业人员必须掌握相关的食品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严把卫生质量关,做到采购员不购买卫生不合格产品,保管员不接收卫生不合格食品。加工员不使用卫生不合格食品,销售员不出售卫生不合格食品。

四、食品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个人卫生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和勤换工作服。

五、食品从业人员上岗时,要自觉做到衣帽整洁,不配戴首饰、耳饰或涂指甲油、化浓妆等现象,保持形象素雅。

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把好食品上市关,确保所售食品的消费安全。

二、经营者应当审验初次交易的食品生产者或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并保存其复印件。验明后每年复核不少于一次。

三、食品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其食品与标识是否真实一致,并符合下列要求:(1)有食品检验或检疫、检测合格证明;(2)定型包装食品有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或分装日期、保持期等内容:(3)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必须加帖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4)国家和省对食品有其它特殊规定的,按其执行。

四、食品经营者对购进的食品应当按产品批次向食品生产者或供货商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五、食品经营者不得从经营资格不合法或不明的生产者或供货商处购进食品,不得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食品。

六、食品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不合格食品以及法律禁止经营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销毁措施予以处理,保障消费安全。

二、执行不合格退市制度的食品主要包括:(1)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造成损害而主召回的食品;(2)行政执发法部门开展产品质量抽查确认并公开的不合格食品;(3)因科学技术发展面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任命安全而要求紧退市的食品;(4)经营者主动对上柜食品进行清查而发现的过期变质食品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5)消费者反映已经发生危害后果的食品;(6)国家法律规定应予以退市的其他食品。

三、食品经营者发现应予以退市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及时撒柜,予以销毁,或者退回供货单位,主动将其退出流通领域,并如实在《不合格食品退市台帐》中予记载。

四、食品经营者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食品,应当在营业场所内公示,并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通知购货人立即停止销售、食用,负责将该食品召回、销毁。

五、食品经营者应加强对其经营食品的跟踪服务和管理,对发现的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在停止销售同时、及时通知生产企业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部门报告。

食品经营者承诺书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本经营者庄严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承担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保证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凭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三、保证有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四、保证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五、保证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流通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鉴管。

六、保证食品流通经营场所的环境、设备、设施,符合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要求。

七、保证建立并执行定期查验及退市制度,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通知相关生产者和消费者,做好记录,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八、主动向消费者销售凭证,自觉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的食品更换通货等义务。

九、保证食品广告的内容真实不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十、销售伪劣及其它国家明令禁止的食品的,愿意按货值金额十倍增加赔偿。

食品安全自检查与报告制度

一、为促进食品经营者认真落实《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义务,防范经营风险,确保食品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经营者必须按照工商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自律档案,并妥善保管,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三、食品经营者必须按照工商部门制定的自查记录表对自己的经营资格、经营场所、经销食品、经营行为等如实逐项自查,每周一次、每月一表,自查记录存入自律档案妥善保管,随时接受检查指导。

四、食品经营者对自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未认真履行自查义务, 发生食品违法经营行为的,工商部门将从严查处。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一、认真制定、落实、检查本单位的各项食品安全制度是否到位, 协助本单位法人、 负责人做好日常的食品安全管理落实工作 。

二、 依法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认真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商品质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严把商品进货关。

三、建立健全商品进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保存进货商品的各种信息和数据,保证进货商品的可追溯性和销售商品流向信息的真实性,以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四、 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培训,并做好建立培训档案工作。

五、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并做好建立健康档案工作,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六、积极配合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监督检查, 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售后服务,妥善解决消费投诉和纠纷。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一、应建立食品贮存制度。贮存管理人员应熟悉制度要求和各类食品贮存的基本要求。

二、贮存场所应建在地势较高,干燥,交通方便的地区,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三、 贮存食品的场所应保持清洁,定期清刷,无积尘、无食品残渣,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应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应有充足的自然光线或人工照明,亮度应能满足工作需要。

四、食品常温贮存的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空气清新。

五、食品贮存仓库和货架的设计应满足食品卫生要求,在食品贮存区域,不同类别食品应进行适当的物理隔离。食品距离墙壁、地面均应在 10cm 以上。

六、具有强烈挥发性气味和腥味的食品,要求不同冷藏温度的食品,需经特殊处理的食品,容易交叉污染的食品应专库储存,不应混放。

七、上架食品应分类贮存。

八、贮存的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九、贮存有温度要求食品的场所应有降温或调节温度的设施。 贮存冷却物和冻结物的冷藏间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符合 GB 50072 的规定

十、应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定期检查库存食品的质量和数量,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废弃物处置制度

一、为规范废弃物的控制,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和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特制订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范围内产生的废弃物的管理控制。

三、本单位内部企管部负责废弃物存放和处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生产、办公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的分类、收集等工作。

四、废弃物分类

不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废弃物:指在生产、生活中产生的不可回收的固体废弃物;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废弃物:指在生产、办公活动中产生的可回收的废弃物。

五、废弃物的收集和存放

各部门应按照废弃物分类,设置临时放置点、废物箱,并分别设置明显标识。废弃物产生后,应按不同类别和相应要求及时放置到存放场所。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及存放、废弃灯管、废电池等应放入有害废弃物存放箱、专用存放设施内或交给企管部统一管理。 一般废弃物的处理应优先考虑资源的再利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可回收的废弃物企管部转卖给物资回收部门;不可回收的废弃物与生活垃圾等,由有资质的垃圾清运单位清理。

六、废弃物的处理记录

企管部对废弃物的处理情况应记录在《废弃物清单》中。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经营单位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二、食品经营者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置,对病人进行救治,防止事故扩大。

三、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要在 2 小时内向辖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

四、食品经营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当积极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 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在经营场所设立相应机构或专门人员负责处理消费者对食品的投诉,并向消费者提供有关食品销售凭证(发票、信誉卡),作出特殊承诺的提供书面凭证。

2、确定受理后,对消费者的具体投诉内容和要求进行登记,包括投诉人姓名、住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购买食品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计量、价格、受损害情况、消费者的要求等相关内容。并由投诉人签字盖章,将投诉人提供的凭证和有关材料复印存档。

3、受理消费者食品投诉后,指定具体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理,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调查人员首先应将消费者投诉情况调查清楚, 结合投诉人意见分清责任。 应当给消费者退货、 换货、赔偿的及时给消费者解决;经营者没有责任的,耐心向消费者解释清楚。

4、对于投诉事件,工作人员能自行处理的,要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向负责人请示,待负责人做出决定后再作处理。

5、消费者直接投诉到消费者协会的,负责人应积极配合消协妥善处理,不留后患。

五、食品经营者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一、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二、配备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主要设施应易于维修和清洁。

三、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加工与用餐场所(所有出入口),设置纱门、纱窗、门帘或空气幕,如木门下端设金属防鼠板,排水沟、排气、排油烟出入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距地面2m高度可设置灭蝇设施。

四、配置方便使用的从业人员洗手设施,附近设有相应清洗、消毒用品、干手设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标示。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

五、食品处理区应采用机械排风、空调等设施,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空气。

六、用于加工、贮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装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材料(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必须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

七、各功能区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操作台、刀具、砧板等工用具,应分开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八、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一、公司与供货商的交易,应当索取供货商相应的证照,即: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进货发票、出厂合格证等证件的复印件(复印件必须要加盖供应商的公章及联系电话),并每年核对一次。

二、公司对购进的食品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商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合格证和检疫证明(复印件必须要加盖供应商的公章),一式二份,一份交购货方备案,一份由公司留存。

三、公司要对每日购进的食品按批次将品名、产地、生产或加工厂家、进货渠道、购进日期和数量、供货商姓名等内容记录台帐。

四、公司要将供货商提供的各种资料和进货发票(包括进货单),按批次装订保存完整,以备查验。

五、公司除详细等进货内容外,还应当将销售情况认真详细的登记,一旦发现有不合格食品售出,可按照销售记录迅速找到消费者找到并召回售出食品。

六、厂家按销售单及对应发票,准确发货,送货至客户,并请客户在送货单签字确认所收到商品无误。

七、客户退货商品直接交予公司或厂家,本公司财务必须做好退货记录。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范文第3篇

【食品餐饮】食品经营许可证:根据国家食品相关法律及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的相关要求,经营食品或者餐饮的企业,自2016年起,需统一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方能开展相关业务。北京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北京市各区县的食药监局接收申请材料并进行现场核查,因此,北京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的标准各不相同。您的具体经营食品品种、餐厅经营品种、现场装修面积及格局不同都会影响审批程序的快慢。我们提供北京食品经营许可证代办的材料准备、现场核查、现场图纸绘制及改造建议,快速取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对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食品物流配送;无店铺食品经营者;各类型餐厅;

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所需材料:1,申请书,执照副本复印件2,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健康证、学历证明。3,经营设施及设备清单,4,库房的位置图、平面图、6,经营管理制度、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1,领取营业执照。2,网上提交申请。3,提交纸质材料,4取得受理通知书,5现场核查,6.取得证照。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范文第4篇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行政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食品摊贩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鼓励食品经营者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取得主体资格的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1 第六条 食品经营许可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及其风险高低实施分类管理。

第七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各区县局、直属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制定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和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第九条 本市建立食品经营许可信息公示制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食品经营许可信息。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经营面积、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等进行确定。

第十二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商场超市、食杂店、便利店、市场内商户、食品贸易商、食品物流配送、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在主体业

2 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普通餐饮(特大型餐饮、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微型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

单位食堂,包括学生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单位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含特殊供餐形式的(集体用餐配送、中央厨房)还应具体标注。

第十三条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半成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第十四条 中央厨房不得进行冷加工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不得制作乳及乳制品。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供餐对象为中小学生的学生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工地食堂原则上不得进行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不得制作裱花蛋糕。

第十五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

3 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各区县局、直属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培训与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第十八条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食品经营许可受理后至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撤回申请之日起终止办理。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九条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对涉及食品安全的经营场所的

5 布局流程、设备、设施进行现场核查。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现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二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联合或者委派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食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品经营单位规模化和连锁化经营,可以根据连锁企业总部的申请,对其申请许可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认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具体填写方式见附件2 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当在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

第二十九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由JY(“经营”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主体业态代码、2位北京市代码、4位区县局和直属分局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第三十条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为负责对食品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

7 工作人员。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在许可证副本附页上进行标注。

第三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第五章 变更、延续、补办及注销

第三十二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以及布局流程、主要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社会信用代码等可即时办理项目(下同),可于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申请变更。

第三十三条 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8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办理。

第三十五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四)经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可即时办理项目及经营项目减项的,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三十八条 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第三十九条 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9 第四十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各区县局、直属分局网站或者其他区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第四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

(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10 第四十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当建立食品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当将食品经营许可颁发、许可事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四十六条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日常监督管理人员负责所管辖食品经营者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应当依法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检查。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频次对所管辖的食品经营者实施全覆盖检查。

第四十七条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经营者和社会监督。

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四十八条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

第四十九条 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商场超市、食杂店、便利店、市场内商户、食品贸易商、食品物流配送、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

商场超市,指采取柜台销售和开架销售相结合的方式销售食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集中收款,经营方式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业态。商场超市的食品销售区域经营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食杂店,指以柜台式或与自选式相结合方式销售酒、饮料、休闲食品为主,独立、传统的无明显品牌形象的,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业态。食杂店的食品销售区域经营面积小于200平方米。

便利店,指以自选式或与柜台式相结合方式销售食品,收银台统一结算货款,有明显统一连锁品牌形象,经营方式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业态。便利店的食品销售区域经营面积小于200平方米。

市场内商户,指租赁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场地、设施销售食品,经营方式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业态。

食品贸易商,指主要经营方式是以向其他从事食品批发或食品零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批量销售食品的一种经营业态(包括委托生产保健食品企业)。

食品物流配送,指从事食品经营的企业按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要求,经过备货、分拣、配货、配装、配送运输,将食品大批量集中送达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一种经营业态。

12 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指经营者不通过店铺销售,由食品经营者通过自动售货机、互联网方式销售预包装食品或者带非定量包装的散装食品,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业态。

食品销售经营者以店铺形式零售食品的,按照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市场内商户归类。食品销售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仅作为经营管理场所的,按照食品贸易商、食品物流配送、食品自动售货零售商、网络食品零售商归类。商场超市、食杂店、便利店、市场内商户、食品贸易商同时通过网络经营的,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

(二)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普通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普通餐饮:指有固定经营场所,通过即时加工、制作、销售食品,并直接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性劳动的经营方式。

其中特大型餐饮: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3000 m2以上;大型餐饮: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500~3000 m2(含500 m2,不含3000 m2);中型餐饮: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150~500 m2(含150 m2,不含500 m2);小型餐饮: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20~150 m2(含20 m2,不含150 m2);微型餐饮: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6~20 m2(含6 m2,不含20 m2)。

中央厨房,指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的食品经营者,集中加工制作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并配送给具备相应制售条件的食品经营者,供其再加工后提供给消费者。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食品经营者。

(三)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四)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五)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六)热食类食品,指食品原料经粗加工、切配并经过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饪工艺制作,在一定热度状态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锅和烧烤等烹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七)冷食类食品,指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卤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八)生食类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产品;

(九)糕点类食品,指以粮、糖、油、蛋、奶等为主要原料经焙烤等工艺现场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

(十)自制饮品,指经营者现场制作的各种饮料,含自制酒及冰淇淋等;

(十一)半成品, 指由中央厨房使用食品原料经初步或部分加工后尚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食品或原料。

(十一)其他类食品,指区域性销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 本办法所称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分类管理原则确定的可以在商场、超市等食品销售场所销售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第五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和《食品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期间需变更或到期延续的按照本办法办理。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范文第5篇

是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全称。

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中的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两类,一类为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另一类为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此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还可称为:、网文、网络许可证、文化经营许可证、网络经营许可证等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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