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支配论文范文

2024-01-20

财政支配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德国哲学家A·施密特虚构了所谓马克思“人的自然化”命题,意在制造马克思与恩格斯之间的对立。依据这一虚假命题,施密特主张马克思有不同于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从而否定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本文在分析了马克思相关论述的基础上指出:“人的自然化”作为“自然的人化”的反命题是不成立的,马克思没有与恩格斯不同的自然辩证法。在自然观上,马克思与恩格斯是完全一致的。

关键词:人的自然化:自然辩证法

“自然的人化和人的自然化”是德国哲学家A·施密特在其名著《马克思的自然概念》中提出的命题。该书于20世纪80年代末在中国内地出版,曾经在我国学术界引起很大反响。一些国内学者接受了施密特提出的马克思有关“人的自然化”的观点,由此出现了有关“人的自然化”是否是马克思的观点的争论。目前。“人的自然化”之说仍然有一定的市场。所以,搞清“人的自然化”是不是马克思的观点,在今天既具有理论意义,也具有实践意义。

一、马克思自然观的本体论意义

A·施密特延续了西方马克思主义的一惯做法,即竭力将马克思与恩格斯对立起来。所以,他在《马克思的自然概念》一书中尽管依据丰富翔实的资料对马克思的自然观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提出许多有创见性的观点,给人们许多的启发,但因为作者的目的是寻找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对立,批判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所以书中有不少对马克思自然观的误解。主要的误解之一就是作者主张马克思的自然观是非本体论的。而恩格斯的自然观是本体论的,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背离了马克思的自然观。

众所周知,马克思的自然观来自于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不同于近代机械唯物主义以原子的机械运动作为认识自然的出发点,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直面多样性的感性的客观存在,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这也是费尔巴哈唯物主义能够打动人们心灵的主要原因。马克思赞同费尔巴哈从感性的存在去认识自然。他指出:“感性(见费尔巴哈)必须是一切科学的基础。科学只有从感性意识和感性需要这两种形式出发,因而,科学只有从自然界出发。才是现实的科学。”但是,马克思对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从一开始就持有“批判性的保留意见”,所以他很快就超越了费尔巴哈。不仅把感性直观,而且还把整个人类实践引入对自然的认识过程。马克思批评费尔巴哈对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做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观方面去理解。”马克思指出:“人的感觉、感觉的人性,都是由于它的对象的存在,由于人化的自然界,才产生出来。”作为人的对象的自然界,已经不是原始的自然界,而是人的实践活动的结果和人的劳动生产的产品。自然已被社会所中介。它与人类社会一同生长,成为人类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马克思的“人化的自然”有两个明显的特征:客观性和社会实践性。“客观性”是从客体方面理解自然。在这一点上马克思和费尔巴哈唯物主义是一致的。“社会实践性”是从主观方面理解自然,这是马克思超越费尔巴哈唯物主义的地方。

我们必须保持清醒认识:马克思并没有全盘否定费尔巴哈唯物主义,马克思的自然观和费尔巴哈唯物主义是借鉴发展的关系。“马克思丝毫没有完全丢掉直观唯物主义或物质本体论的意思,而是要在继承它的合理因素的基础上前进一步。”马克思不仅坚持“自然界的优先地位”,而且强调自然规律的客观性,他指出:“自然规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能够发生变化的。只是这些规律借以实现的形式。”所以,所谓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自然观上的对立根本就不存在。尽管A·施密特竭力寻找马克思与恩格斯的对立,他也不得不承认,很难将马克思与恩格斯的思想截然分开,只好构造了马克思自然观本体论“残余”之说。

二、“人的自然化”不是马克思的命题

A·施密特不仅在本体论上制造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对立,并且虚构了一个所谓马克思的“人的自然化”的命题,进一步加强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对立。A·施密特在马克思自然与社会互为中介的理论基础上。推演出了“人的自然化”的虚假命题。并将之强加给马克思。到底什么是“人的自然化”,A·施密特闪烁其词,没有给出明确的解释。分析他的文本,这个命题的主要内容是,由于人与自然界的物质变换具有永恒的必然性,自然界制约着人类生活,人的本质与被加工的自然物同化,“在这铁一般的强制中。事实上有一些刻板的自然循环般的东西。”这样一来,未来社会“是一个巨大的机器”,人作为这个巨大机器的组成部分随之一起转动,因而人也就“自然化”了。A·施密特将“人的自然化”加在马克思的身上有两个理论依据。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下他的这两个理论依据是否成立。

第一个理论依据是马克思提出的一个等式:自然主义=人本(道)主义。那么由这个等式能否推出“人的自然化”呢?稍加分析我们就可以看出,A·施密特明显地误读了马克思的这个等式。马克思认为。作为人的对象化的自然,是人的本质力量展开的场所,人以工业(劳动)为媒介使原始的自然成为人化的自然,在此过程中人的本质力量得到确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才把自然看做是人的无机的身体。而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工人的劳动是异化劳动,它已不再是人的本质力量的确证,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这就把工人的劳动降低到动物的水平。“异化劳动从人那里夺去了他的生产的对象。……把人对动物的优点变成缺点,因为从人那里夺走了他的无机的身体即自然界。”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彻底消灭了异化劳动,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工人被夺去的自然界重新夺回来,实现了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人和人之间的矛盾,人和自然之间的矛盾得到了真正地解决。只有到那时,自然主义=人本(道)主义的等式才能成立。A·施密特回避了这个等式所蕴育的探求解决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理论内涵,把其抽象为一个普遍有效的公式,用来作为“人的自然化”的理论依据,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第二个理论依据是马克思关于人与自然物质变换的学说。A·施密特在这个问题上犯了一个错误,他认为“马克思在物质变换概念这点上追随摩莱肖特,总是把它作为‘永恒的自然必然性’来谈,在某种程度上把它抬高到‘本体论’的地位。”说马克思把“物质变换”抬高到“本体论”的地位,A·施密特依据的是马克思在《经济学手稿》中的一段话,“因此,劳动作为使用价值的创造者,作为有用劳动,是不以一切社会形式为转移的人类生存条件,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即人类生活得以实现的永恒的自然必然性。”这段话很清楚地表明,马克思不是以“物质变换”而是以劳动作为人类生活得以实现的永恒的自然必然性。马克思在另一个地方讲到,“实在劳动是自然和人之间的物质变换的一般条件……。”很显然,马克思不是把“物质变换”抬高到“本体论”的地位。而是认为劳动

具有社会本体论的意义。A·施密特引用了大量资料说明马克思强调劳动、商品和人的自然属性,似乎马克思主张人与自然之间的刻板的“自然循环”,由此可以推出马克思的“人的自然化”命题。实际上,马克思认为人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相对于自然属性而言,马克思更强调人的社会属性。随着人的实践能力的不断提高。人逐渐克服他的自然属性(当然不可能完全克服)。所以,人只能社会化,不能“自然化”。

三、马克思并没有与恩格斯不同的自然辩证法

A·施密特精心推导出所谓马克思的“人的自然化”,将其作为“自然的人化”的逆命题,构成所谓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的整体,是为了继续制造马克思与恩格斯的对立。他认为。“自然的人化和人的自然化”就是马克思的自然辩证法,从而否定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他以为,“马克思的理论本身就已经包含着自然辩证法。恩格斯则应补充完善之。”那么马克思的自然辩证法的实质是什么呢?它与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又有什么不同呢?A·施密特的观点是,由于马克思总是从劳动的、经济的角度理解自然,不是从思辩的或物理的角度去规定现实的自然,所以马克思“确实是从经济唯物主义的角度去规定现实。”从经济的角度去规定自然现实,是否即马克思不同于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呢?辩证唯物主义是否等同于经济唯物主义呢?这是我们需要搞清楚的问题。

据A·施密特所说,既然马克思主张自然与社会互为中介,“这种联系就是马克思那里所隐含着的自然思辩的特征。”这种说法不仅与他“发现”的马克思不是从思辩的角度去规定现实相矛盾。而且也是对马克思实践观不正确的理解。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批判包括费尔巴哈的旧唯物主义时强调实践的证明作用,并不像A·施密特所“规定”的证明“存在的结构是辩证法的还是非辩证法”的。而是证明思维的此岸性和现实性。因此,马克思从未思辩地规定自然,而是始终坚持自然对人的实在性。马克思指出,“一个存在物如果在自身之外没有自己的自然界,就不是自然存在物,就不能参加自然界的生活。”人作为对象性的存在物是以自然界为对象的。而非对象性存在物则是虚构的、思想中想象出来的。对象性的存在物被他的对象所设定。他是感性的、受动的,而他感受到自己的受动性,就激发起他的激情,就要超越对象的设定。

把马克思的自然观等同经济唯物主义同样是错误的。马克思在1842-1843年间担任《莱茵报》主编时,第一次遇到要对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这成为他转向经济学研究最初的动因。从那以后,马克思把主要精力放在经济学研究方面,对自然领域很少涉及。对自然领域的研究工作则由恩格斯承担起来。两位经典作家由于革命斗争的需要而有了在不同领域的分工,不能说马克思发展了一套与恩格斯不同的自然辩证法理论。也不能说马克思具有与恩格斯不同的唯物主义。即所谓“经济唯物主义”。马克思在辩证地分析自然时,始终坚持唯物主义一惯的立场。他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自然界是“一切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第一源泉”。(这是A·施密特为我们提供的马克思经济唯物主义的一个论据)这里马克思强调的是。不能离开自然,不能离开对自然的占有和处置空谈劳动。如果那样的话。“似乎工人阶级的贫困和所处的地位都应由自己的劳动负责”。从而掩盖了工人阶级在资本主义社会受剥削受奴役的根源。正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剥夺了工人的无机身体即自然界,才使工人沦为资本家的奴隶。马克思是在批判拉萨尔主义的错误时讲这番话的。这显然与“从经济唯物主义的角度去规定现实”是不相干的。

四、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的设想是科学,不是乌托邦

像其他西方学者一样,A·施密特把马克思的学说视为乌托邦主义,并且是“哲学史上最大的乌托邦主义者。”诚然,把马克思的学说看做乌托邦主义不是A·施密特的创造,他的观点的“新奇”之处是把人与自然的关系当作一个切入点来讨论所谓“马克思的乌托邦主义”。正如A·施密特所指出的。马克思和恩格斯把人与自然关系问题的真正解决不是归结为技术进步。而是归结为社会关系的变革,归结为人从自然历史条件下摆脱出来从而将对人来说原本异己的物质力量控制在人的手中。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这是人类从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的飞跃。”A·施密特以所谓马克思“人的自然化”为探照灯,又发现了马克思的“乌托邦”和恩格斯的“乌托邦”的差异。因为马克思写道:“这个自由王国只有建立在必然王国的基础上才能繁荣起来。”A·施密特认为。由于马克思主张“人的自然化”,所以马克思对未来人类社会的设想是建立在社会和人的永恒的自然基础上的。而恩格斯则设想社会和人有一天将脱离自然性,进入完全自由的王国。

《反杜林论》这部著作,是作者在马克思的同意下写作的。所以,说这部书中恩格斯的观点与马克思存在差异,显然违背历史事实。正象我们前面分析过的,通过劳动而实现的人与自然物质变换的永恒的自然必然性,只是说明人类社会永远不能脱离开自然界而独立生存,说明人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而不是最终将社会变成一架巨大的自然机器。在这个问题上,恩格斯和马克思是完全一致的。恩格斯将未来人类社会人们可以实现预期成果的前景描述为“从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的飞跃”。并没有否定必然王国的存在,并没有表达人类可以任意支配自然的意思。

按照A·施密特的看法。由于马克思留下了必然王国的永恒性,在未来社会人与自然关系问题上,晚年马克思的观点比他早期著作中的观点退缩了。晚年马克思只看到自然的经济价值。否认了自然本身的价值,所以,他不再讲整个自然的“复活”,而是将外部自然界当作新社会的牺牲品。在关于劳动目的论同自然规律的关系问题上,A·施密特把马克思与黑格尔等同起来。因为马克思说道:“……自然界不过是人的对象,不过是有用物;它不再被认为是自为的力量;而对自然界的独立规律的理论认识本身不过表现为狡猾,其目的是使自然界(不管是作为消费品,还是作为生产资料)服从于人的需要。”其实,马克思这里揭示的是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目的论与自然规律的关系,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使人对自然的关系功利化。这种功利化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它突破了资本主义以前的一切社会阶段人类的地方性和对自然的崇拜;一方面资本主义在牺牲自然前提下的扩展必然要受到限制。这种限制在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时。会使人们认识到资本主义本身就是这种发展的最大限制,因而促使人们推翻资本主义制度,恢复自然本身的价值。使自然界“复活”。达到自然主义与人道主义的统一。所谓只要人类历史存在。必然王国就存在,人对自然就要采取占有、干涉、斗争的态度,这不是马克思的观点。而是A·施密特自己的观点。

责任编辑 仝瑞中

财政支配论文范文第2篇

共谋共同正犯是日本判例中为应对有组织犯罪中的帮派首领、幕后发号施令的指挥者孕育而生的概念, 而后由学者赋予其理论基础。具体是指将未分担客观实行行为但参与谋议的共谋者也认定为共同正犯。自日本现行刑法实施以来, 共谋共同正犯理论先后经历了四个阶段, 即智能犯与实力犯区别时期、共谋共同正犯扩张时期、共谋共同正犯确立时期、共谋共同正犯限制时期。针对判例肯定共谋共同正犯的做法, 通说曾立足于形式的实行共同说, 即分担实行行为是共同正犯不可或缺的要件这种否定共谋共同正犯否定论, 伴随对实行行为、共同正犯概念、共犯本质、共同正犯成立条件、共犯与正犯区分等相关问题认识的深入, 在肯定共谋共同正犯的存在为前提, 为其划定适当范围的肯定论已成为学界的主流。如今刑法理论通常认为, 若将共谋者认定为共谋共同正犯则至少需满足以下构成要件: 在客观上, 要求只能够被认定为“实行”的共谋关系存在、实行行为的着手是共谋参加者所为、共谋者要有一定程度以上的地位、作用; 在主观上, 要求共谋者认识到自己的具有正犯意思, 即下手实施者的行为就是我的行为的故意。 (1)

我国刑法虽然不存在共谋共同正犯这一概念, 但这不能否认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不存在共谋共同正犯的现象及其相关问题。因此, 对共谋共同正犯的讨论是有利于我国共犯理论的发展的, 尤其对组织犯的解释是十分必要的。各种共谋共同正犯的理论基础, 如共同意思主体说、间接正犯类似说、重要作用说、价值行为论、行为支配理论等都无法将其阐释完美; 同时, 无论是从共犯成立角度、还是正犯与共犯区分的角度或者正犯概念的角度解释共谋共同正犯也都不能完整的清晰。这主要根源于共犯理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特质。但是, 我认为, 共谋者之所以与行为担当者成立共同正犯, 是因为共谋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完美结合共同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出现, 行为担当者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共谋者的行为, 共谋者与行为担当者已经形成了同一共同体。也就是说, 共谋者与行为担当者原本就属于共同正犯, 其核心问题并不是共谋者是否成立共犯或者其如何构成共同正犯, 而应该是具体判断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共谋共同正犯, 即共谋共同正犯的范围问题。基于自身粗浅的认识, 本文拟就在犯罪支配理论下讨论共谋共同正犯与相关共犯的区别, 以期对共谋共同正犯的讨论有所裨益。

二、犯罪支配的指标

犯罪支配理论的出现使得正犯概念发生了决定性的突破, 将犯罪支配类型化后, 单独正犯属于行为支配, 间接正犯是意志或认知支配, 共同正犯则是功能性支配。共同正犯是通过分工实施犯罪, 其犯罪支配源自于参与实行的功能, 承担了对犯罪计划的实现属于重要的任务, 并且通过其部分参与行为使其可以支配整个犯罪事件的发展。 (2)

犯罪支配理论的特质是以客观观点判断正犯与共犯, 在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要求下, 也不偏废行为人必须认识足以令其成为正犯的客观情形。透过亲手实施而实现构成要件者是形式正犯, 实质正犯是不以特定身体行动为要件, 位居该当构成要件事件的核心人物也是正犯, 因核心人物对犯罪握有支配力, 只不过这里的核心人物仍是一个空泛、没有内容的概念。 (3) 事实上, 日常生活中多样的行为, 想定义一个典型的正犯概念是很困难, 也是不可能。那么, 区分正犯与共犯的理论只有确立概括性的抽象理论, 而犯罪支配理论对正犯的理解是建立在实质意义上的构成要件实现的。然而犯罪支配理论只是为区分正犯与共犯提供了一个指标, 但这不是唯一的、通用的, 无法毫无例外的适用所有犯罪构成要件的正犯, 对义务犯、亲手犯、不作为犯是无能为力的, 因此, 犯罪支配理论仅限于支配型的犯罪。评价参与者是否是具有犯罪支配的正犯, 应结合具体事实情况与法定构成要件, 在客观上, 共同正犯是各参与者的参与互相横向归责, 其之所以可归责, 则是因为所有的参与都是建立在共同的犯罪计划及分工实现犯罪决意之上的; 主观上, 也对事件发展的支配出于犯罪支配意思。只不过, 是否存在犯罪支配的意思, 必须透过参与者的客观参与印证。因此, 若不知自己可以支配整个事件的发展, 也无法认定为正犯, 正犯应同时具备客观上的犯罪支配与主观上的犯罪支配意思。

三、犯罪支配理论检视共谋共同正犯

近些年, 德日刑法出现了以犯罪支配理论检视共谋共同正犯的认识。其意味着, 多数人依其角色分配, 共同协力参与犯罪构成要件的实现, 其中部分行为人未参与构成要件行为的实行, 但其构成要件以外的行为对犯罪目的的实现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 仍可成立共同正犯。共同正犯的成员参与构成要件行为的实行, 并不以参与整个犯罪事实全部为必要, 即便仅参与了犯罪事实的一部分或仅参与了共同行为的某一阶段, 都无碍于共同正犯的成立。“犯罪支配理论强调的是共同正犯的正犯性, 而重要作用说重视的是共同正犯的共犯性。” (4) 在犯罪支配理论下的实行共同正犯是二人以上共同握有犯罪支配。那么, 在犯罪支配理论下, 共谋共同正犯实质上就是处于预备阶段的共谋者是否握有犯罪支配。问题在于, 往往处于预备阶段的参与是不具有共同正犯在实行阶段所应有的决定性支配的。因此, 对那些谋议时仅在场聆听、描述作案地点或被害人经济情况、允诺搭载行为担当者前往犯罪地、提供被害人的生活作息或作案工具, 即使其参与行为与犯罪结果实现间具有因果关系, 也不能以共谋共同正犯论。相反, 在策划犯罪过程或有组织犯罪中, 只要在预备阶段的参与属于重要的, 其参与在实行阶段继续左右行为担当者完成犯罪, 不仅提供因果性的客观参与, 而且是基于共同分工合作的犯意联络, 则符合共同正犯要求。而对于参与重要性的判断, 应视参与者拒绝提供参与或撤回参与时, 是否足以导致整个犯罪计划失败而定。如此说来, 能否认定为共谋共同正犯与其所参与的犯罪阶段并无实质上的意义, 而真正有意义的应该是共谋者的参与方式或参与程度。

( 一) 与间接正犯的区别

共谋共同正犯与间接正犯都是在着手实施前参与, 两者都握有犯罪支配。不同的是: 间接正犯是利用他人的无责任能力、无犯罪故意或阻却违法等行为, 以实行自己所欲实现的犯罪行为; 虽利用者与被利用者并未共同实行犯罪的行为, 但被利用者无异为利用者使用的犯罪工具, 被利用者不负罪责, 而利用者应与直接正犯负同一罪责; 简言之, 间接正犯是利用他人作为犯罪的行为工具以实现犯罪。而共谋共同正犯握有决定犯罪支配, 与实行犯罪者居于平等地位, 彼此之间呈现协同关系, 共谋共同正犯与其他正犯属于横向互相的归责。比较二者, 共同正犯之间不应如论者或实务所言“相互利用他人的行为”, 因为利用具有驾驭的意思, 间接正犯是利用他人的无知、不知、错误或强制以实现犯罪, 利用者与被利用者对犯罪的认知或意思支配是上下层级现象, 所以被利用人对利益的侵害直向或单向归责于利用人, 利用人的行为却不会归责于被利用人, 可谓一厢情愿的转化。而这也是为何成立共同正犯强调彼此之间应有共同犯罪决意, 所有参与者在这基础上分工协力完成犯罪, 彼此的行为互相双向归责, 属于“两厢情愿的转化”而具有互相补充作用, 彼此的故意对共谋共同正犯采取间接正犯类似说或修正的间接正犯类似说混淆了两者的本质上的差异。综上, 未婚生子的母亲X想要杀死刚出生的婴儿, 但因为产后虚弱无力, 于是央求她的妹妹Y代劳, 将婴儿溺死于澡盆中 ( 德国“澡盆案”) , 母亲就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 二) 与教唆犯的区别

教唆犯与共谋共同正犯就均未实行犯罪而言, 则属相同, 其区别在于教唆犯是教唆原无犯罪意思的人犯罪; 共谋共同正犯则以自己共同犯罪的意思, 事先同谋而仅由其中一部分人实行犯罪行为, 其未下手实行的人, 亦属以共同正犯。教唆犯是教唆他人使之犯罪, 教唆行为必须先于所教唆之犯罪实行前, 故教唆行为不仅发生于所教唆犯罪的预备阶段, 且教唆者往往也是只参与预备阶段, 若进而参与犯罪实行阶段, 只会提升为共同正犯, 但不会因此论以帮助犯。有疑问的是, 预备阶段的唆使行为如何才不会提升为共谋共同正犯? 重要性的参与固然对共谋共同正犯而言属必要, 但对二者之区别仍有不足之处, 因为教唆者有时对正犯的犯罪实行也提供了重要的、关键性的参与。

共谋共同正犯对犯罪结果的支配, 必须能够影响构成要件的实现, 基于共同正犯之间的平等地位, 共谋共同正犯不必对所有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实行具有最终的决定, 只要对自己参与部分能完整掌握, 虽然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有赖其他参与者最后朝共同的犯罪决定实行, 但自己的参与足以影响他人是否与如何实行。于是, 谋意行为虽可能成立教唆犯, 教唆犯对正犯最终是否犯罪以及如何犯罪无法掌握, 只是建议并非能支配犯罪。那么, 某政党的军事组织的干部X, 与Y共谋袭击警官A, 并在Y的指挥之下由Z等人将A伤害致死 ( 日本“练马事件”) , 则应认定为共谋共同正犯。

( 三) 与帮助犯的区别

刑法上的共同正犯包括共谋共同正犯与实行共同正犯, 只须行为人有以共同犯罪的意思, 参与共同犯罪计划的推定, 互为利用他人实行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完成其等犯罪计划即可构成, 不以每一行为人均实际参与部分构成要件行为或分取犯罪得利必要。而共谋共同正犯与帮助犯, 虽同具有行为人所从事者, 是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行为特质, 但前者乃出于共同犯罪的意思, 利用他人的行为而共同完成自己犯罪的计划; 后者则纯以帮助他人犯罪的意思, 而非自己共同犯罪的意思, 二者尚属有问。

帮助犯是帮助他人犯罪, 提供帮助的时间可以与正犯犯罪同时发生, 也可以在犯罪预备阶段提供, 甚至在正犯决定犯罪前。只要不是犯罪构成要件所描述的行为, 帮助的方式并不限制, 因此与共谋共同正犯容易混淆。

摘要:共谋共同正犯的理论是共犯理论中的疑难问题, 本文在重新确认共谋共同正犯含义基础之上, 利用犯罪支配理论检视其与间接正犯、教唆犯、帮助犯的区别, 从而明确共谋共同正犯的真正意义及其在共犯理论中的地位, 以凭借此理论解决我国刑法中的相关犯罪问题。

关键词:犯罪支配,共谋共同正犯

注释

11[日]前田雅英.刑法总论讲义[M].东京大学出版会, 2011:491-492.

22[德]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 (第2卷) [M].王世洲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3.59.

33[德]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 (第2卷) [M].王世洲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3:10-11.

财政支配论文范文第3篇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收入与支出都在逐年提高,研究居民可支配收入与消费支出,能够了解社会各阶层的状况,对于维持社会稳定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陈龙以2000年至2016年郑州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与消费支出数据为基准,结合一元线性回归模型对凯恩斯绝对收入假说进行实证分析,发现该假说在中国成立。朱子奇选取全国东中西部一些代表城市,以2005年至2015年居民可支配收入与消费支出的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发现凯恩斯绝对收入理论在我国基本适用,且随着收入的增其回归系数会下降。申欢欢选取2005年至2016年安徽省城镇居民收入与消费的相关数据,构建扩展线性支出系统模型,从消费支出比例和边际消费倾向两个角度对安徽省城镇居民的消费结构变动情况进行分析。茅若兮研究江苏省居民消费水平的影响因素,收集了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支出、农村居民人均支出及其潜在影响因素在2002年至2016年间的数据。通过皮尔森相关性分析变量之间的相关性后,对变量之间建立回归模型,通过结果分析潜在因素对居民消费水平的影响。

本文先对城镇、农村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与消费支出进行自相关性分析,然后对城镇、农村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与消费支出进行一元线性回归分析,从而得到回归方程,进一步了解城镇、农村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与消费支出的关系。

二、城镇、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与消费支出的一元线性回归分析

通过查阅2008年至2017年扬州市统计年鉴,扬州市城镇、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与消费支出的数据可以看出无论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与消费支出都呈现一定的对应关系,要么同时增长,要么同时下降。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与消费支出大致上都呈上升趋势,但是在2014年却出现下降,这可能由于统计局住户调查产而生一定的影响;而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与消费支出都呈现上升趋势。容易看出城镇居民在可支配收入与消费支出上与比农村居民差距大,这就要求大力提高农村居民的收入。

首先,先对城镇、农村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与消费支出的自相关性进行分析,根据城镇、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与消费支出的自相关性诊断分析得到城镇、农村居民收入与支出置信区间估计,我们容易得到可支配收入与消费支出呈现线性关系,说明直线拟合在整体上是合适的,下面用一元线性回归分析城镇、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与消费支出的关系。

通过Matlab软件模拟,得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与消费支出一元线性回归方程:(自变量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因变量为城镇居民消费支出)。根据一元线性方程的拟合数据与实际数据做出残差图(见图2),由图2分析可知,第10个数据的拟合精度较差。

通过Matlab软件模拟,得出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与消费支出一元线性回归方程:y=-693.6924+0.7775x(自变量为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因变量为农村居民消费支出)。根据一元线性方程的拟合数据与实际数据做出残差图(见图4),由图4分析可知,第6个数据的拟合精度较差。

通过以上分析,城镇居民的回归系数为0.5,而农村居民的回归系数为0.7775,显而易见,农村居民的回归系数大于城镇居民的回归系数,说明农村居民的消费支出占比较高,这要要求政府重视三农问题,要把提高农村居民的收入作为一个重大问题。

结束语:

基于一元线性回归模型对扬州市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与消费支出的分析,可以看出城镇与农村的可支配收入和消费支出差距较大。要想改变城镇与农村的收入和消费水平差距大的现状,首先,要提高农民的收入,这就需要政府出台相关的政策,加强对农业的扶持力度;其次,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政府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基于我国GDP增速放缓、产能过剩、对外贸易收缩等因素影响,只有通过拉动国内消费来化解产能过剩、增加GDP,那么只有通过增加居民的收入才能扩大消费。

摘要:利用2008年至2017年的扬州市城镇、农村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和消费支出的统计数据,对其进行自相关性分析和一元线性回归分析,分析了城镇、农村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和消费支出之间的关系,城镇与农村的可支配收入和消费支出差距较大,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可支配收入,消费支出,自相关性,一元线性回归

参考文献

[1] 陈龙.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与消费支出的实证研究———基于一元线性回归模型[J].中国新通信,2019,(01):233-234.

[2] 朱子奇.不同省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与消费支出的实证研究——基于一元线性回归模型.现代商业,2018,(32):158-160.

[3] 申欢欢.城镇居民消费结构实证分析———以安徽省为例[J].行政事业单位与务,2018,(12):1-2.

财政支配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人类实践中对事物个性与共性长期不懈的探究,不断提升人脑的认知能力与极限,同时,这种认知能力也在时时刻刻反作用于实践。本文从财务实践中人们对财政学、会计学专业学科认识,习惯乃至过于坚持两者差异的理解出发,分析由此给财务人员就业、职称评审带来的困难,研究财务类专业之间的共性,提出“大”财务思想,并尝试给出提高两专业共性认识的措施与建议。

关键词:财务实践 财政学 会计学 专业共性

一、财政学、会计学专业共性研究的必要性

(一)财政学、会计学专业学科分类

为满足科技政策制定和科技发展规划,以及科研经费、科技人才、科研项目、科技成果统计和管理服务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分别于1987年、1993年、1998年、2012年进行了四次较大规模的学科目录和专业设置调整工作,基本形成了比较科学、完整、规范的本科专业目录体系。经过四次调整,财政学专业(含:税收学)归属经济学类,授经济学学位;会计学、审计学、财务管理专业由经济学类调归工商管理类,授管理学学位。由此,国家层面完成财政学、会计学专业(简称为两专业)学科门类区划。

(二)共性研究必要性

五彩缤纷的世界,美好人生的同时,也成为人类本身不断学习的对象。基于生存需要,无论从生理到心理,人生来就有一种习惯认识、记忆个体差异的倾向,自然性容易忽视或不注意事物间的某些联系,惯用固有、片面的意识去思考、处理现实中的问题。但依据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可知,要全面正确把握事物矛盾,不仅需要分析个性,还要研究共性。然而,笔者在财务实践中却发现,人们对财政学、会计学专业学科过于注重两者差异理解,已造成两专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职称评审的困难。因此,本文旨在分析、展示财政学、会计学专业共性,以促使人们对两专业的相通性形成全面、深入的认识。

二、财政学、会计学学科专业财务实践理解

由于缺乏财政学、会计学专业相结合的专业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经验,大多数时间、场合,企事业单位习惯与坚持采用国家对财政学、会计学专业的分类标准,在财务实践中将两专业作为不相关学科看待,结果正是这种看似合理或正确的理性选择,反而造成了两专业大学毕业生就业与职称评审方面极大的障碍与不公平。

(一)财政学、会计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问题

当前,国内两专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主要分布在四个方向:一是行政单位,指国家政府部门;二是事业单位,代表为科研院所、学校与医院;三是金融机构,指银行、保险公司、投资机构;四是公司企业,分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表1是对两专业毕业生四个方向的就业情况展开的统计分析。

通过分析表1可得出如下结论:其一,财务工作专业性强,大多数单位招聘财务人员会自然遵循国家学科分类,专业要求多限于会计学、财务管理两专业,较少招聘财政学、审计学专业学生;其二,政府、财税审计部门、事业单位是招录财政、审计学专业的主力军,但不排除财会类专业;其三,外资企业中四大会计师事务所较重视个人素质,会招聘财政学、审计学专业优秀毕业生;其四,较高层级的单位招聘财务人员会给学习财政、审计学专业人员招考机会,可能此类单位领导人与人事部门学科专业阅历相对丰富或更关注应聘人综合素质;其五,会计学、财务管理专业能适合于各类型单位财务工作,财政学专业多适合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工作。这些结论本身就是问题症结所在,财政学、审计学专业就业范围远不及会计学专业广泛。从学习为最终就业目的看,会计学是较财政学、审计学更具选择价值的专业,理性应当选择会计学,如此可能影响高校财政学、审计学专业的发展,若选择财政学、审计学专业,则需要自身承受一定程度的就业不公平。

(二)财务人员职称评审问题

职称评审跨度时间长,条件要求高,牵系每个人切身利益,几乎是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整个职业生涯都必须加以应对的问题。然而,相对于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财务人员却面临职称评审系列选择单一,会计职称评审困难,部分省市无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等问题困扰。

(1)职称系列选择单一。笔者对四川省部分事业单位调研发现,人事部门对财务人员职称评审,通常不考虑财务人员原所学专业对应的职称类别,均要求参评会计师职称类别,即财政学、金融学专业,虽属经济学门类,可一旦从事财务工作,职称评审就只能走会计职称系列。而事实上,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所包含的内容看,财务人员更应走经济职称系列,而不是会计职称系列;更可以走经济职称系列,而不是其他与经济不太贴切的岗位却走经济职称系列。

(2)会计职称评审困难。会计职称评审困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会计资格考试通过难。据财政部信息显示,自1992年开始至2014年22次、累计3343万人报名参加的各级全国会计资格考试中,仅515.60万人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年均通过率15.42%,只略高于2005年以来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所有科目14.70%的平均合格率。由此可见,各级会计资格考试难度非同一般,并且随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与会计准则变革,考试内容和深度也在不断增加,通过难度变得更大。二是評审资格条件要求高。职称评审包含有学历、年限、科研成果、计算机水平、外语能力与工作经验方面的要求,相对财务岗位繁忙、严格的工作特性,财务人员达到会计师职称评审所要求的全部条件并非易事。而且,相对其他学科专业,会计师职称评审的有些具体条件还会更加严苛,如经济师考试报名:获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即可参加,而会计师则要求两年。

(3)部分省市无正高级会计师职称。汇总分析各省、市、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或试行办法可知,截至当前,我国还有山东、四川、浙江、北京、新疆、西藏等14个省级区域未完成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试点改革工作。事实上,其中相当一部分省、市、区,无论从经济发展水平,还是财经人才培养情况,均更早满足完成此项工作的条件。而目前的现实情况是,作为这些区域的会计岗位从业人员,无论个体条件何等优秀,职称发展均没有机会达到同专业高校教师岗位教授级职称级别。

三、财政学、会计学学科专业共性分析

(一)财政学、会计学专业同一性

从研究范围、对象、理论基础与假设前提看,财政学、会计学专业应视为不同的专业,如财政学理论基础是经济学,而会计学是管理学;经济学学科前提是理性经济人假设,而管理学科则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定义的人、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等等。但若从财务实践角度分析,两专业则可归为同一专业。

1.共同的职业道德要求

会计职业道德是财务人员日常工作中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与道德准则。《会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这是国家层面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问题的规定,也是修订后《会计法》在原法第二十三条关于“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规定的基础上充实、强化的一项重要内容。1996年6月财政部发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进一步对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进行明确,主要包括六个方面:①爱岗敬业;②熟悉法规;③依法办事;④客观公正;⑤搞好服务;⑥保守秘密。这些法规充分体现了国家对财务人员职业道德本身及教育问题的重视,具体到用人单位则更加重视财务人员职业操守,常把之作为考核财务人员工作能力的首要指标。因此,从此意义上,作为培养财务从业人员的主力军,财政学、会计学已不再是一门单纯教授专业技术的学科,更像是一门融入整个专业知识学习过程的品德教育课。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与要求已经成为两专业学习历程的共同起点与归宿点,据此两专业就可以视为同一专业。

2.统一的发展指导思想

我国作为文明古国之一,财政、会计的思想由来已久,如西周时期就设置会计官职“司会”,掌管国家和地方财物。我国古代商品经济发展有限,财政、会计主要是国家记量、核算经济成果的重要手段。然而,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分工专业化,及科学技术的进步,带来了财政、会计理论、方法的重大变革,两者分别演变成不同的学科专业,一个与国家经济活动相联,另一个与工商业活动密切相关。尽管如此,作为财务实践中的核算方法,两者又有统一的发展指导思想,以单位收支确认、折旧计提原则的发展情况为例,当前,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会计遵循权责发生制对经济活动进行确认与计量,并对本单位固定资产采用一定方法计提折旧;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则采用收付实现计量经济活动,对固定资产不提折旧。然而,随着国家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向权责发生制、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原则方向发展已成趋势,相关文件正在商讨之中。但这些仅是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改革的部分内容,未来国家财务会计发展是一个大财务体系,即《会计法》制定大原则,各类单位财务工作都在这些原则指导下运行。同时,统一发展思想不仅是财务管理的发展方向,也可能成为国家各类经济管理制度的发展方向。

3.相同的财务核算原理

会计核算管理是财务实践中最为基础,但也是最重要的工作。无论管理会计、决策会计,还是财务管理、财务审计都离不开核算管理,它是财务岗位核心工作能力之一。按照国家学科分类,财政学、会计学专业存在明显区别,但具体到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与公司企业会计,两者核算原理基本相同:其一,经济计量共同要求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其二,报表编制都要求试算平衡;等等。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现国家相关部门正积极研讨,预借鉴企业会计报告的编制经验,将财政预算会计中的收支明细表并入资产负债表之中,统一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状况。相信,不远的将来,两者报表编制体系会变得更加趋同。

(二)“大”财务思想的提出

1.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专业相关性

会计学、财务管理专业相当于一人两个名称,在许多高校,两专业课程设置几乎相同,属于完全财务类专业。同样,会计学与审计学专业也属于完全财务类专业,两专业所学内容基本相同,仅差别于一两本专业书。同时,实践中会计学专业理论知识与工作经验也是實施审计监督的重要基础。因此,该三个专业都属同一类专业,均应归入财务类科目。

2.“大”财务思想观点

通过上文分析可知,从财务实践角度,财政学、会计学、审计学、财务管理专业间存在明显共性,完全可以归属为同一财务类专业,通称大财务专业。为有助于消除这些学科专业差异性的习惯认识与理解,并促进不同岗位人才交流,以上述专业间共同性为基础,本文提出财务实践中的“大”财务思想观点: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财政学专业都是大财务类专业,这些专业在财务实践中可视为等同,关于它们的一些规定不应做过度区分,反而还应简化合并与相互借鉴使用。

四、提高财政学、会计学专业共性认识的建议

(一)修订高校专业目录

国家教育部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其规定,作为各高校专业设置及其调整遵循的准绳,也成为用人单位设置岗位要求依据的指南。为适应社会发展变化、满足人才需求,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共进行了四次大规模学科目录和专业设置调整工作。基于国家第五次本科专业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笔者建议如下:其一,新目录规定中增加说明财政学、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都是财务类专业的内容;其二,授予学位信息中增加标注财政学、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都可授经济学、管理学学位的内容。通过如此调整,进一步体现科学、规范、拓宽的目录修订原则,改善以往过分强调“专业对口”的教育观念与模式。

(二)完善相关职称评审制度

提高两专业及大财务专业共性认识,体现在职称评审过程之中,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职称评审制度。首先,国家关于大财务专业的技术资格考试规定过于条块分明,影响大财务专业共性认识提高与专业技术人才流动,若按照“大”财务思想,相关主管部门应考虑对各条块考试管理规定进行整合,形成统一大财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其次,职称评审中岗位聘任存在专业过分限制,不仅影响专业间共性研究,也会造成岗位设置不公平,如会计岗位职称评审只认同会计资格考试,而不认可相应级别审计、经济、统计资格考试。并且,同一专业不同工作岗位,对应的职称级别也存在较大差异。

(三)调整财务类专业课程设置、改变教学理念

高校作为现代教育制度最重要的践行地,在国家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其规定指导下,如何具体理解、设置、调整学科专业,及安排课程教授知识,成为培养高素质人才至关重要的一环。在强调办学特色基础上,就“大”财务思想,高校可以增加两专业互补内容,如财政学专业增加会计核算、企业管理、市场营销课程,会计学专业增添财政预算、宏观经济、经济法规教学内容;同时,毕业、学位证书作为传递学生所学专业信息的重要载体,也可以在证书内容填写上有所调整,增加兼容学位、学科及有利用人单位全面选择的信息。

源于财务实践中的“大”财务思想,不是抹杀财政学、会计学等大财务类专业之间的差异,而是联想到财务类专业人员就业、职称评审所面临因难的一种体会和思考。当前,经济业务的复杂度越来越高,随之对财务人员的知识能力要求也不断提高,于是,高校如何培养高素质财务人才,用人单位如何选择、发展财务人才变成了时代课题。因此,笔者认为,若国家、高校、用人单位到具体工作人员,都以“大”财务思想为指导开展日常工作,也许对此类问题的解决将会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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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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