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科技论文范文

2024-02-06

财政科技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 广西财政科技投入监管体系的建立应遵循合规性、系统性、全程性、差异性和效益性等原则。通过建立“一三六”模式的监管体系,在完善的制度保障下,由以科技部门下设的财政科技投入监管中心为核心的六个监管主体,对财政科技投入所涉及的经费分配、经费使用和项目验收及成果转化三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

【关键词】 财政科技投入监管; 财政监管; 广西财政科技投入

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一直以来都对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今,科学技术发展已经成为了影响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而财政科技投入是各国或地区科技投入的主要来源,是科学技术发展的基础保障,因此,财政科技投入的质量及其监管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速度。尤其是在财政科技资金不充裕的情况下,对财政科技投入的有效控制和监督能确保将有限的科技资源用于最符合国家或地区利益的科技项目上,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并促进相关科技成果的生成和运用,从而推动当地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一、广西财政科技投入监管现状

(一)广西财政科技投入监管的基本情况

广西的财政科技投入的整个流程是建立在“准零基预算”基础上的,主要由人大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财政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的科技经费预算进行审批;项目下达后,由财政部门按照科技主管部门的项目进度和用款申请,通过国库或专户进行资金划拨;项目完成后,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结题报告,组织专家对项目展开情况进行评审或验收。对于财政科技投入整个流程,广西建立了包含五个层级在内的监管制度(具体见图1),第一层,项目承担单位对财政科技投入的资金进行日常管理;第二层,科技主管部门按进度对财政科技投入的资金进行监管;第三层,财政部门对财政科技投入的资金进行监控;第四层,国家审计机关对财政科技投入的资金进行审计;第五层,拥有立法权的人大对财政科技投入的资金进行监督。相应的监管方式主要有项目承担单位自查自纠、科技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以及财政、审计或人大常设机构的检查等。其中,最常用的监管方式是项目承担单位自查自纠和科技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监管的内容囊括了立项前调研、备选项目库、项目审批、资金使用、项目评审或验收等事前、事中、事后的各个环节。

(二)广西财政科技投入监管存在的问题

广西财政科技投入通过以上一系列的监管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也存在不少问题,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监管经费不足,导致监管方式和监管效果受到约束,聘请中介或组建专家团进行监管均比较困难;2.没有对科技经费进行统一规划,各个部门各自管理本部门的科技经费,执行本部门的制度,接受本部门的监督,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及合作,这使得对项目审批、经费使用等的监管效率受到影响,也降低了经费的使用效率;3.对项目后期管理的监管比较薄弱,使得科技项目的质量难以得到保证,科研和科技成果的转化没有很好地联系起来;4.惩治违规的力度不够,导致一些违规行为屡查屡犯,而且对这些行为的纠错也较难执行,监管的威慑力较弱。这些问题直接造成了违规使用资金或资金管理不规范的现象屡屡出现,从而削弱了财政科技经费运用的效率和效果。而目前广西的财政科技资金相对有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又迫使我们必须提高广西的科技实力以增强广西在自贸区中的竞争力和话语权。因此,必须尽快对当前的财政科技投入监管制度进行改进和完善,建立起有效的财政科技投入监管体系。

二、国内外政府财政科技投入监管经验

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科技水平相对比较高,管理经验也比较丰富,其中美国的监管机构设置和违规行为管理、德国的项目审批和管理、日本的预算编制和信用评价等方面能为广西财政科技投入监管体系的构建提供积极的借鉴。此外,我国上海等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在财政科技投入监管方面也有一些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一)国外政府财政科技投入监管经验

1.美国政府财政科技投入监管经验

美国联邦政府对于财政科技经费主要采用分散化监督管理。由国会、联邦总审计署以及各部门内设的监督机构(总监察长办公室,简称OIG)共同组成政府科技经费监督体系。其中,国会负责对预算进行审查和批准,联邦总审计署从宏观上监督美国科技经费的支出及使用情况,两者与社会公众监督一起形成财政科技经费的外部监督。各职能部门的OIG是财政科技经费的主要监督管理者,其人员的任命和经费的获取都相对独立于该部门,直接向本部门首长和国会负责。这一模式既便于其在部门内部对科技经费进行全过程监督,又保证了其工作的独立性,从而提高联邦经费监督的效益和效率。美国对财政科技投入实行全过程监督,包括对科研不端和学术腐败行为的调查和监督。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会进行严格处理,例如暂停拨款、取消获得任何联邦经费资助的资格、追回滥用的相关经费等。在监督实施的依据上,美国对科技经费投入的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比较健全,从监督机构的设置、监督的实施到审计标准和规范的执行都有法可依。

2.德国政府财政科技投入监管经验

德国联邦政府的财政科技投入采用集中协调型的科技投入管理体制,即一部主管,多部门合作的方式。由德国联邦教研部负责制定德国的科技政策、协调联邦各部门及各州的科研活动。联邦教研部将专业领域的计划及项目的管理主要委托给专门设立的“项目协调管理单位”完成,在联邦教研部直接领导下,行使计划及项目管理职能,确定优先领域、遴选并审核项目、监督项目的执行。德国政府还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项目审批制度,审批期间大量的工作由中介机构来负责,这些中介机构为非营利性组织,对政府和公众负责。在对科研机构进行评估时,相关工作主要由外部独立机构负责,为了使科学评估更加公正、合理,更具国际性,有时还会吸收外国专家参与评估。这一系列的安排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科技项目的决策、执行和监督三方独立,从而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有效使用。

3.日本政府财政科技投入监管经验

日本采取的是集中协调的科技管理体制。综合科学技术会议是其最高科技审议机构,负责制定重大科技战略和科技发展规划,文部科学省则负责科技政策和科技投入的宏观管理。日本政府在科技投入管理方面最大的特点就是非常重视科技项目经费的预算编制和管理,编制过程严谨和细致。首先由政府制定一系列国家有关科研的大政方针,规定今后若干年科技的研究方向及其预算目标额度,然后由各省厅根据其相关方向制定年度的经费预算。在政府预算实施过程中有一套完整的项目预算管理评价机制和预算监督机制。对科研单位的信用评价是日本科技评价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评价结果直接影响到该科研单位未来年度的资助额度。为规范科技经费的使用,日本文部科学省还根据每年修订的面向研究人员及研究机构发布的《科研经费手册》,对科技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二)国内政府财政科技投入监管经验

上海市在近几年科技部公布的科技进步环境指数及科技活动投入指数等多项指标的排序均位于全国前列,其财政科技投入的监管方式上有不少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依据相关规范,上海市政府建立了包括审计、财政、科技等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在内的财政科技经费监督体系,以及对科研项目的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制度。为加强科研成果的管理,上海市级科研单位建立了监事会制度,实行了监事持证上岗制度。同时上海市成功探索了科技经费投入的绩效评价,制定了《上海市科委科学事业费投入绩效评价整体推进方案》,为全面建立科研课题投入的绩效评价制度打下了基础。此外,政府还建立了科研诚信体系,如发现有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使用科研经费,除将已拨付的科研经费全额收回上缴,还会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信用联合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除上海市以外,其他省份的财政科技投入监管经验也有一些值得我们借鉴。例如,山东省建立健全经费监督管理信息数据库,全面记录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监督计划、组织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结果以及整改落实情况等。

(三)启示

从以上对国内外政府财政科技投入监管经验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启示。第一,要建立有效的财政科技投入监管体系,首先要有制度的保障,即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对财政科技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规范和约束;第二,负责财政科技投入监管的部门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以保障其监督的有效性,在监管过程中适当引入独立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中介机构有助于提高监督的有效程度;第三,对于财政科技投入应进行全过程监管,针对不同的项目采用不同的监管方式;第四,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严厉惩处,以保证监督效果和监督工作的权威性;第五,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绩效评价制度,为充分发挥经费的效益奠定基础,也为下一轮的财政科技投入预算提供相关信息;第六,适当运用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对监管信息进行记录,条件适宜时可以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充分运用公众监督。

三、广西财政科技投入监管体系的构建原则

以上的分析表明,广西要构建有效的财政科技投入监管体系,提高财政科技投入监管水平,就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

有效的财政科技投入监管应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无论是对科研项目的申报、科研经费的管理还是对违规行为的惩罚等都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来执行,只有坚持法治科学,才能确保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发挥科技资源的最大效益,同时构建良好的科学研究环境。

(二)系统性原则

财政科技投入监管体系的构建应注意系统性,不仅要重视如何监管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而且还要重视整个体系中监管事权的分配和协调。在对项目有效性进行评价时也要对监管事权有效性进行评价。

(三)全程性原则

有效的财政科技投入监管体系应覆盖财政科技投入的全过程,包括从财政科技资金预算、项目审批等到资金使用、项目验收、成果转化等所有环节。相应的也要建立一套覆盖全过程的评价体系,包括预算形成、预算执行和执行结果等都要有相应的评价标准。

(四)差异性原则

财政科技经费所涉及的科技活动很多,有些差异性很大,即使是同一个科技项目,其在知识生成、技术创造、技术转移扩散、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战略产业形成等各个阶段科技活动的规律也是不一样的,因此,监管方式和手段等也应按照科技活动的不同规律来进行分阶段、分类型的设计。

(五)效益性原则

财政科技投入监管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证财政资金的有效利用,因此,监管体系的构建也应遵循效益性原则,尽可能以较小的投入获得较好的监管效果,从而最大程度上保证财政科技资金的效益性。

四、广西财政科技投入监管体系的构建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初步构建广西财政科技投入监管体系的基本框架(如图2)。该框架可以概况为“一三六”模式。所谓“一三六”模式是指一系列的制度保障,三个监管环节和六个监管主体。其中一系列的制度保障是指财政科技投入监管有一系列完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作为保障,三个监管环节是指财政科技投入的监管涉及经费分配、经费使用和项目验收及成果转化三个环节,六个监管主体是指财政科技投入监管主体涉及项目承担单位、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区人大和社会公众等六个部门。科技部门承担的监管由其下设的独立的科技经费监管中心来负责,该中心是监管的核心机构。此外,为确保资金分配的合理有效,避免资源的重复配置和浪费,由区人大负责聘用相关专家成立财政科技投入决策咨询小组,主要负责协调财政科技资金的分配,但不承担监管职责。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财政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科技发展战略以及本部门情况等拟定本部门预算,汇总后由该小组进行审核,经过严格的调查分析和反复论证,初步确定财政科技投入的金额和方向,然后再提交区人大进行审批。也就是说,“一三六”模式的财政科技投入监管体系是指在完善的制度保障下,由以科技部门下设的财政科技投入监管中心为核心的六个监管主体,对财政科技投入所涉及的经费分配、经费使用和项目验收及成果转化三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具体来说,该监管体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一)完善的制度保障

财政科技投入监管要满足合规性,就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作为制度依据和制度保障。因为只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相对科学和完善,基于法治视角的监管才能得到真正有效的实施,从而保证财政科技投入监管的效率和效果,进而提高财政科技经费的效益。对于财政科技经费投入而言,完善的制度保障不仅包括各专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管办法,还包括宏观的、统一的指导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财政科技经费绩效评价办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以及一些配套的规章制度等等。这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应构成一个内容和谐统一,符合实际管理需要,具有较强操作性的财政科技经费监管规范系统。广西目前已出台《广西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等一些与专项资金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因此,未来应在现有基础上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改革和完善,推动统一的科技经费管理基本原则以及财政科技经费绩效评价办法等的制定。

(二)经费分配、经费使用和项目验收及成果转化三个环节的全过程监管

财政科技投入的监管应覆盖经费分配、经费使用和项目验收及成果转化三个环节。完善预算评估评审等财政科技经费分配制度,加强对经费分配的监管,增强经费配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可以对财政科技经费监管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对经费分配的监管主要包括对财政科技投入决策咨询小组成员以及相关专家遴选制度和遴选程序的监管、对预算评估和评审过程的监管以及对科研项目立项过程的监管。监管过程中可以使用公示制度、备案制度等监管方式。对经费使用的监管是财政科技投入监管的重要环节,它包括对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与开支标准的监管、对预算执行的监管、对资金使用效益的事中监管等。监管过程中可以使用审计、检查、调查、报告、绩效评估等监管方式,并注意充分运用信息技术与网络技术,通过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监管信息系统来辅助监管。对于重大项目以及风险投资项目应结合风险预警体系进行重点监督。在经费使用的监管过程中,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应加强服务意识,包括有关政策、规定的宣传和普及,政策适用性的优化和相应的政策辅导等。项目验收及成果转化的监管包括对项目执行结果的绩效评价、对科技投入成果的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等。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格惩处,并将其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可以有效地保证监管效果和监管工作的权威性。监管过程中可以采用聘请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估和财务审计等方式。

(三)以科技经费管理中心为核心的六个监管主体

在公共财政下,财政科技经费实质上来源于公民,也就是说,公民将资金权力让渡给了国家或地方政府,进而让渡给科技部门,最后让渡给资金使用部门。资金权力的层层让渡也就意味着多层监督的产生。因此,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区人大、国家审计机关、社会公众等均拥有对财政科技经费监督的权力,而项目承担单位作为资金使用部门则必须履行对本单位资金使用监管的义务。多个监管主体的存在势必要求明确相关主体的监管职责、监督程序和方式等,建立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制衡机制,协调各监督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提高监管的效率,保证监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广西可以在科技厅下设置一个独立的科技经费监管中心,中心负责人由区人大任免。科技经费监管中心直接负责对财政科技经费进行全过程监管,并定期将监督结果向区人大和社会公众公布。科技经费监管中心的直接监管是广西财政科技投入监管体系的核心。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对本单位财政科技经费使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会计规章制度,必要时可参考上海在科研单位建立监事会制度。财政部门和区人大作为财政科技投入的宏观管理部门,可以定期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财政科技经费分配、使用以及验收进行评估或审计,从宏观上对财政科技经费使用进行管理。国家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重大项目或风险投资项目的财政科技经费进行审计。除涉及国家机密外,财政部门、区人大、国家审计机关等的监督结果应实现信息共享,并向社会公众公开。社会公众等主要通过相关部门公布的监管信息以及各部门建立的公众沟通机制对财政科技经费的全过程进行外部监督。

五、结束语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修改、制定以及监管主体职责划分与协调等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广西财政科技投入监管体系的构建需要拟定一个整体计划,采用分步实施的方式来实现。广西财政科技投入监管体系的成功建立将会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广西财政科技投入的合规性和有效性,促进财政科技投入效益的提高,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从而提升广西在全国以及东盟地区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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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科技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结合甘肃省农业科技人才实地调研经历,研究甘肃省现代农业科技推广人才需求特征及问题。论述了甘肃省现代农业科技推广人才需求的多元性、复合性、专业性以及内生性特征;分析了甘肃省现代农业科技推广人才存在的组织化程度低、管理机制不合理、技术服务功能不高、保障机制不健全以及内生创新动力困境的问题。适应新的需求特征,解决存在的困难,构建了管理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制度供给机制以及法治管理机制的激励约束机制体系,加强甘肃省现代农业科技推广人才的管理。

关键词:现代农业;农业科技推广人才;需求特征;激励约束机制

Study on the Demand Characteristics and Problems of the Modern Promoting Agricultur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alents in Gansu Province

HAN Xufeng, CHEN Siming, LI Jincheng

(The Western Rural Development and Social Security Research Center, School of Humanities, Gansu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Lanzhou, Gansu 730070, China)

Key words: modern agriculture; popularizing agricultur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alents; demand characteristics; the incentive-constraint mechanism

农业科技推广人才是促进农业科技化的关键性条件,农业科技化是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性源泉。《甘肃省“十二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指出“要突出科技创新服务民生的根本,加强农业农村科技创新,提升现代农业技术水平,强化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完善农民科技培训和农村信息化服务体系,提升面向农村的科技公共服务能力”。从甘肃省“十一五”现代农业发展成果来看,2010年底甘肃省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48%,综合机械化水平34.7%,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3 440个,带动农户数196.6万户,农民专业合作社0.48万个,入社农户47.59万户,农业增加值575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3 425元,草原“三化”治理面积90万hm2。《甘肃省“十二五”农业发展规划》布局了沿黄农业产业带、河西走廊农产品主产区、陇东农产品主产区、中部重点旱作农业区、甘南及祁连山等高寒牧区和陇南及天水南部山地特色农业区;做强现代特色农业产业,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和科技化水平,完善战略性主导产业、区域性特色优势产业和地方性特色产品为主要层次的农业现代产业体系。甘肃省现代农业的发展使得农业科技推广人才需求呈现出新的特点,农业科技推广人才在农业科技实践中也存在着一系列困境。因此,适应现代农业科技人才新的需求特征,解决技术推广实践过程中存在的困难,更多地需要通过激励约束机制创新来加强甘肃省现代农业科技推广人才的管理。

1 甘肃省现代农业科技推广人才需求特征

现代农业科技的创新发展是农业经济水平提高、农村社会进步的反映。甘肃省现代农业科技随着其农业农村的历史演化路径而发展,形成了具有自身发展特色的需求特点,结合甘肃省实地调研,可以发现,甘肃省现代农业科技提高人才需求的特征表现为多元性、复合型、系统性、专业性以及内生性五大特点。

1.1 现代农业科技推广人才需求的多元性

农业科技推广是一个自愿的行为过程,也即是一个将农业科学技术成果本土化的过程。通过与农民农业种植实践的访谈,可以深刻地感受到甘肃省现代农业科技推广人才需求的多元性。从理论渊源来看,农业推广的多元化内涵是多元农业推广发展的内在因素,农业技术推广的公共物品属性产生的公益性价值增值以及增加农业技术供给的边际效益为零的公共产品供给理论,为农业技术推广多元化供给提供了制度经济学理论基础。从甘肃省农业科技推广人才需求的实践环节来看,农民信息需求的多样化和农业科技需求的多样化要求农业科技人才供给多元化,经费投入渠道供给的拓展以及农业企业加工效率的提高使得农业科技内生创新步伐加快,农业科技人才需求的多元化要求越来越明显。甘肃省积极致力于农业农村的改革发展,增强农民自身发展的活力,农业由传统农业发展阶段演化为转型农业发展阶段,农民收入渠道的多元化扩展以及农民就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客观促使农业科技推广人才要适应转型期农业农村发展的内源性要求,内源性要求需要技术密集型农业来推进甘肃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就是转型期甘肃省农业农村的内源性发展要求下的技术密集型农业给农业科技推广人才提出了多元性需求。此外,农民农业生产实践和农村社会改革发展的历史演进路径为农民参与农业科技推广以及利益表达提供了多样化途径,农业推广服务对象的多元化发展趋势使得农业科技推广人才需求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

1.2 现代农业科技推广人才需求的复合性

综合农业农村发展的历史规律和甘肃省现代农业发展的现状,分析农业推广的内容和途径并结合现代科学理论的相容性与互补性,可以得到甘肃省现代农业科技推广人才需求具有复合性。实地调研的结果表明,随着区域经济的逐步开放以及人们内外界思想的深化交流,甘肃省农民的思想观念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自给自足的小农意识并不是很浓厚,市场交易的商品意识极为强烈,农民对科技支农、兴农政策的认可度较高,普遍反映愿意接受农业科技的应用与推广。正因为农民的农业生产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农业科技推广人才需求才会呈现出复合性特点,表现为农业科技推广理论与实践的复合性和农业科技推广过程的复合性。从农业科技推广理论与实践的复合性来看,农业科技推广学理论研究需要进行跨学科综合性研究,涉及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传播学、经济学以及统计学相关理论知识分析农民的农业科技需求趋势,预测农民科技需求将可能存在的问题,农业推广实践过程的复杂性更加要求农业科技推广人才的复合性知识结构;从农业科技推广过程的复合性来看,农业科技推广人才需要正确处理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既要通过已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又要推进农业科技推广的组织化建设,调动农业科技推广相关参与者的积极主动性。

1.3 现代农业科技推广人才需求的专业性

专业性是适应社会化分工大生产的必要条件,更是完善自身功能的重要依托。甘肃省农业科技推广人才需求的专业性体现为农业科技推广人才的专业性知识和专业性技能两个方面。从专业性知识来看,一是农业科技本身的知识体系,另一方面在于跨学科体系的健全和发展。具体而言,甘肃省内高等院校涉农专业毕业生会选择通过参加省级大学生进村进社岗位考试参与农村基层就业,为甘肃省农业农村的发展输入了专业性人才;其次,省内农业农村发展政策的倾斜和农业农村发展的价值取向吸纳了非农专业毕业生参与农业农村改革发展,为农业农村发展提供了非农专业毕业生的专业性人才,涵盖了计算机技术专业性人才、经济管理类人才、市场营销专业性人才。从专业性技能来看,甘肃省省内各大高校的毕业生大多数生源地来源于农村,高校毕业生对于农业的生产种植方式、农业的生产经营环境以及农村建设的生态文明现状并不陌生,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高校毕业生更好地开展农业科技推广与应用。在实地走访的过程中会发现,乡镇农业科技推广人员具有较高的机械操作能力,能够将农业机械操作流程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跟农民进行互动交流,并对技术操作难点和重点深入地讲解。

1.4 现代农业科技推广人才需求的内生性

农业农村的内生性是建立在以农民作为创新主体之上的实现可持续进步和生产要素资源均衡配置的新型农业农村发展路径,这一创新发展更加注重发挥农民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参与性,也就是现代农业科技推广人才需求的内生性创新,内生性更多地依靠农民的主体性地位。转型期内甘肃省农业农村的内生创新发展是农业农村的再出发点,更是加强农业科技应用成果,推进农业科技化进步的重要转折点。甘肃省现代农业科技推广人才已经开始由农业科技推广技术人员向农民自身转移,更多地依靠农民来完成,在实地走访的过程中会发现,农民群体之间逐渐形成了相互模仿和学习的机制,已经掌握技术或者成功引入新品种的农民会将自己的成功经验跟村内其他群众予以分享,村内居民相互协助和帮扶的农业科技推广模式正在慢慢地形成,跟农民交流的过程中会发现,村内具有一定知识能力的个人会在闲暇时刻将已有科技成果经验专门跟村内有科技意识的农户交流协商,探讨农业技术或者农业新品种与本地区内自然条件的相宜性以及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的细节性问题。此外,政府的农机财政补贴政策制度供给更好地激发了农民参与农业现代机械化运作的生产种植过程。

2 甘肃省现代农业科技推广队伍存在的问题分析

2.1 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组织化程度低

组织是基于共同利益目标基础之上的各个个体之间专业分工和互助协作而形成,组织化程度的高低取决于组织变革周期的速度与组织个体合作的深度,组织化发展是适应市场自由化的前提和基础,市场化是推动组织化进一步内生创新的外在条件。长期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下形成的依靠外源行政推动的农业科技推广组织化机制降低了甘肃省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组织化程度,政府组织在农业技术推广方面行政推动以及统筹包干使得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在建立健全自身发展的组织化进程中存在着障碍,导致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组织程度较低;行政推动下的组织化发展进程存在的另一个问题在于农业横向内部部门之间、农业纵向上下级部门之间的协调性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从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技术推广实践流程环节可以发现,农业部门之间的条块、地区、部门分割现象突出,技术应用于推广审批流程繁琐,农业技术推广员之间缺乏互助协作,恪守本职工作职责,仅限于在本专业、本岗位、本地区、本部门内部实现技术的互动交流;甘肃省农业部门的分割体现在农业技术研究开发人员与应用推广人员以及技术实践应用主体农民之间的割裂,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民参与科技信息共享与反馈的渠道;地区分割性是农业科技人员组织化程度低的又一重要原因,即本地区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不愿意与外来技术人员分享技术成果,技术知识更新速度降低,使得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组织化程度降低。

2.2 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管理机制不合理

甘肃省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管理体制机制是行政力量推动之下的产物,行政力量的强制性及权威性压制了以内源创新为主体的农民内生活力,强大的外在行政干预限制了农业科技推广人才主观能动性。行政推动的农业科技供给体制能够将农业技术产生的生产外溢效应和正的外部公益性功能很好地发挥,但是这一外部性造成的农业技术资源配置的低效率以及农业技术应用推广过程中的负的外在成本的管理控制缺乏健全的管理机制。甘肃省农业技术推广管理机制的传导过程体现为:政府行政命令指示—科研机构被动参与—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消极跟进—农民部分吸收,这一单向的行政力量推动型农业技术推广应用过程中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并未很好地发挥技术传播中介的职能,而是为了转移科研单位技术成果、消极传播农业科学技术以完成任务为目的,农民没有权利监督农业科技推广人员的技术转换行为。农业科技推广队伍在实践过程中缺乏相应的管理协调机构,在处理技术推广过程中的实践难题时相互推诿,互相纠缠,使得管理难度较大;缺乏严格的内部控制和基本行为规范,管理制度不健全以及制度建设的不规范使得农业科技推广队伍组织纪律涣散。农业领导部门缺乏农业科技推广队伍的长远发展规划和战略发展远景,高层次、高技能的农业科技推广人才因发展平台的限制而持续流出。

2.3 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技术服务功能不高

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服务功能在于及时有效地将农业科研机构和政府公益性科研平台最新研究成果根据地区农业种植环境条件推广应用,获取技术应用的一手材料、操作难点和应用重点。实地调研发现,甘肃省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服务内容主要是通过简单的技术示范为主,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并没有跟进农民技术应用环节,并没有再次了解农民的农业技术掌握程度和技术应用过程中的困难和障碍。甘肃省农业农村社会体制改革的滞后、农民浓厚的传统小农意识和较低知识文化水平使得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技术供给服务存在着较大的障碍,农民普遍反映在技术应用方面存在着很大的障碍,技术操作规范适应性较差,农民甚至在技术应用中因技术操作流程繁琐而放弃农业科技,继续沿用传统农耕方式种植农作物,这种技术推广应用过程自然地降低了技术应用的效果,使得农业技术推广应用的效益大打折扣,也难以使得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很好地发挥技术推广服务功能。甘肃省农业技术推广低的投资强度、金融供给深度以及财政金融资源占有度降低农业农村发展融资活力,金融抑制使得农民在应用金融资源方面存在着限制性门槛,金融机构宁可将闲置金融资源贬值或者形成本部门坏账,也不愿意投资于农业农村的科技发展之中,造成农业技术服务功能的发挥缺乏相应的资金保障和来源渠道。

2.4 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保障机制不健全

保障机制是保证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基本生活水平和基本权利的重要性条件,主要包括工作报酬机制、安全保障机制、法律权利保障机制、制度规范保障机制以及基本利益需求表达机制等一系列机制。甘肃省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保障机制建设比较滞后,反映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基本生活水平和工资福利的薪酬结构存在着较大的偏差,工资福利待遇以基本工资加岗位工资为主,采用计时工资制,工资弹性力度不强,不能较好地激发农业技术从业人员奉献农业农村技术供给的动力。惩罚机制流于形式,没有形成权威性制度规范约束从业人员的日常行为;农业技术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到位,表现为农业技术人员在日常技术推广应用实践过程中接受着多个部门领导,不仅要受到上级直属部门的直接指挥,还要接受同级部门的统一指挥与协调,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在实践环节中容易形成职责越位或者职责缺位,导致技术应用过程中的秩序混乱。甘肃省农业技术人员需求表达的保障机制存在着缺陷,表现为农民与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之间的利益表达衔接脱节和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与农业技术领导部门、农业技术研究开发部门之间的对接缺位,造成技术应用于反馈信息的失真。

2.5 农业科技推广人员内生创新动力困境

农业科技推广人员的内生创新是农业农村科技创新的再出发点,是遵循机会导向的农业科技供给与需求互动协调以实现农业农村技术长远发展的有效路径。从甘肃省目前农业农村科技推广人员内生创新的动力机制来看,农业科技推广人员与农业农村发展的相容性不高,农业科技人才供需机制不匹配,农业科技人才素质的提升并不是以推进农业农村改革为目的,换言之,甘肃省农业科技人才的内生创新动力不足。甘肃省农业科技人员内生创新的矛盾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农业科技成果转换的有效性与现存农业农村改革发展内外环境的客观性之间的矛盾,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改革的要求、农民收入来源扩展以及农业的现代化经营运作强烈要求农业科技的现代化,但限于经济发展的滞后性,农民知识水平和技能层次的低水平性,恰恰使得农业技术推广存在着障碍;二是农业科技长远规划与现存农业科技推广组织化之间的矛盾,农业科技进步需要经过一定的周期,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其中完善的组织化是实现技术成果有效转换的中介,但甘肃省目前农业农村组织化建设滞后,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因资金供给不足发展缓慢,农业科技长远规划与现存农业科技推广组织化之间的矛盾较大;三是农业科技推广人员的素质与农民的实际需要之间的矛盾,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农业科技推广人员为农民提供多元化的农业科技信息、科技服务,但因甘肃省目前农业科技人才整体素质不高,农业专业技能不熟练,农民在科技需求方面未能得到很好地满足。

3 甘肃省农业科技推广人才的激励约束机制构建

3.1 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激励机制

甘肃省建立公开透明的农业科技推广人员需要从加强农业科技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建立风险保障机制以及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三个方面着手。从加强农业科技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方面的管理来看,增加财政资金投入力度,鼓励农业科技推广人员参与农业院校科研活动,提升自身农业专业知识和农业技术操作专业技能;组织省内农业科技推广人员定期参加各种形式的长、短期农业科技教育培训班,更新已有理论知识,吸收新的思想观念和知识理论。从风险保障机制的建立来看,建立完善的市场供求信息发布机制,使得农户有针对性地根据农业市场需求安排农业种植;建立农业风险补偿机制和引入现代商业保险机制,转嫁农业生产实践环节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减轻农业科技推广人员技术推广实践过程中的困难。从技术成果转换推广实践激励过程来看,建立和完善农业科技技术成果转换过程中的奖励制度,重奖在技术成果推广应用过程中的有功之人、取得重大推广效果以及创造出突出经济效益的农业科技推广人员,并纳入农业科技推广人才未来考核竞争的范围之内。

3.2 建立区域资源共享激励机制

信息技术时代下信息更新周期缩短和信息传播速度加快使得信息成为了一种有效的资源,特别是进入21世纪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为人们生活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率先借助互联网技术传播农业科技技术成果,既形成农业科技传播的农业科研成果研发与农业科技成果转换应用推广的双向沟通反馈机制,又大幅度地提高了农业科技推广的实践效果。因此,甘肃省应该积极完善省内区域农业科技信息化网络体系建设,改善农业农村的基础设施条件,加快农村地区网络信息公共平台,实施网络覆盖农村地区的计划。其次,成立甘肃省农业科技信息中心,统一管理省内各地区农业信息咨询服务,实现主要农产区和农业特色产业产区农业科技信息的汇聚和传播,特别是在基础设施特别落后的地区可以充分利用手机、电视等工具,将农民急需的信息迅速传递到他们手中。

3.3 保持农业科技人才管理制度的持续供给约束机制

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农业科技推广过程中始终将政策法规建设放在首位置,保证了农业及推广人才管理制度的持续供给。借鉴这一经验,甘肃省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科技推广的政策供给与法治建设,建议修改现行甘肃省农业科技推广人员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内容,建立适宜于甘肃省农业科技推广人员规章制度,将农业科技推广人才纳入规范化管理渠道,明确农业科技推广人才在农业科技成果转换应用过程中的桥梁作用;将农业科技推广人员的技术转换流程予以规范化和制度化;制订农业科技人员推广实践过程的管理政策和文件,将农业科技推广实践环节纳入甘肃省科技管理的规划之中,针对省内实施的重大农业农村发展规划,财政投入补贴、农村社会基层组织建设以及农业技术改造等各类农业农村实施项目,要有意识地向农业科技推广人员倾向。

3.4 加强农业科技人才的法治化管理约束机制

良好的法治管理机制建设是保障农业科技推广人员基本权利、推进农村社会改革进步的现实选择。建立健全甘肃省地方性农业科技人才供给管理规章制度,激励农业科技推广人才的积极正向行为,约束农业科技推广人才的消极腐败行为,公开公正竞争机会,实现机会导向下的内源创新发展。健全甘肃省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积极遏制触及法律边界的不正当行为,加快现有农业科技人才资源开发的政策法规体系建设,为农业科技人才创新农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形成尊重人才、尊重知识、尊重创造的农村创新氛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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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柏振忠,王红玲.新阶段我国基层农业科技推广服务模式分析[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3(5):580-582.

[4] 姚锡长,耿希波.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在农业科技推广中发挥作用的对策[J].经济研究导刊,2012(36):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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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秦发兰,汪华.农业科技推广人才培养的困境与对策[J].湖北农业科学,2012,51(15):3376-3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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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孟瑞江. 农业推广体系现状及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建议[J].内蒙古农业科技,2008(3):10.

[10] 陈俊. 创新我国农业推广体系的战略思考[J].天津农业科学,2009(4);66-69.

财政科技论文范文第3篇

一、业务场景

A公司承担某重大专项子课题, 课题立项资金1200万元, 其中:中央财政拨款 (前补助) 900万元, 剩余资金由A公司自筹。2017年1月收到国拨重大专项资金900万元, 2017年11月课题研发成功并获验收通过, 形成固定资产1200万元。2020年12月, A企业转让该固定资产并取得价款500万元。假定: (1) 不考虑增值税影响; (2)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5年, 采用直线法, 不考虑净残值。

(一) 会计处理

根据2017年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取得时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 其中确认为递延收益的, 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分期计入损益。总额法会计处理如下: (单位万元)

(1) 2017年1月收到国拨重大专项资金

借:银行存款900

贷:专项应付款900

(2) 2017年度研发支出

借:研发支出1200

贷:银行存款1200

(3) 2017年11月课题研发成功验收通过, 形成有效资产

借:固定资产1200

贷:研发支出1200

借:专项应付款900

贷:递延收益900

(4) 2017年12月起至2020年12月每月计提折旧, 并确认递延收益

借:管理费用20

贷:累计折旧20

借:递延收益15

贷:其他收益15

(5) 2020年12月A公司转让该资产

借:银行存款500

累计折旧740

贷:固定资产1200

固定资产清理40

借:固定资产清理40

贷:资产处置收益40

确认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345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345

(二) 税务处理

(1) 不认定为不征税收入。A公司选择将重大专项财政资金不认定为不征税收入。2017年会计处理上确认收入15万元, 依据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 税务处理上将财政资金900万元全部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故当年需纳税调增885万元。2018-2020年, 会计上分别确认递延收益180万元、180万元、525万元, 由于税务上已于2017年全额确认应税收入, 故每年应纳税调减对应的金额, 调整情况如表1所示, 不认定为不征税收入虽然对A公司每年的所得税产生影响, 但对所得税的最终影响合计为0。

(2) 确认为不征税收入。A公司取得的重大专项财政资金满足《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年70号) 等规定, 确认为不征税收入。同时其形成的资产成本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一, 2017—2019年会计上分别确认其他收益15万元、180万元、180万元, 及其对应等额的折旧额, 在税务上都不予确认, 需对确认收益做纳税调减, 对折旧费用做纳税调增, 但不影响当年A公司的所得税。

第二, 2020年会计上确认其他收益180万元及递延收益345万元, 税务上则不确认收益, 需纳税调减525万元;当年会计上确认折旧240万元, 其中属于不征税收入形成的180万元需纳税调增;资产处置会计上确认收益40万元, 税务上确认收益为385万元 (500- (300-185) ) , 需纳税调增345万元, 合计纳税调增525万元 (180+345) 。

第三, 确认为不征税收入的年度纳税调整情况如表2所示,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类, 2017年版) 填报要求A105040第7行第4列=表A105000第9行第4列

对A公司所得税不产生影响。相关的纳税申报主要涉及A105040表、A105080表及A105000表, 纳税调整明细表具体填报情况以202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为例, 填报如下表3-表5所示。

二、探讨及建议

(1) 企业收到的重大专项财政资金确认为不征税收入, 则税务上需对其计入当年损益金额进行纳税调减, 并对其支出当年形成的费用进行纳税调增。不认定为不征税收入, 收到当期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 当年进行纳税调增, 之后逐年纳税调减。两者虽然存在时间性的差异, 在不考虑资产净残值下, 两者对企业所得税的最终影响额都为零。但基于货币的时间价值分析, 不考虑其他税收筹划情况下, 企业将收到的重大专项等财政资金确认为不征税收入要比不确认为不征税收入少承担税金的资金成本。收到的财政资金越多或资金使用成本率越高, 则确认为不征税收入的优势就越明显。

(2) A105040表内关系需进一步探讨。A105040表内关系中第4列值不应作为第3列“其中”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类, 2017年版) 填报说明, 及税务系统A105040表内关系设置, 规定第4列数据的值不能大于第3列的值。但第3列为资金流概念填报申报年度实际收到的不征税财政资金, 而第4列为会计处理时计入申报年度损益的金额, 两者不应存在“其中”关系。特别是企业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在一个会计年度全额收讫, 形成长期资产后, 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 A105040表第3列应填报为0, 在第4列填报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但在税务系统填报中, 系统无法通过并提示“第4列数据的值不能大于第3列的值, 请重新输入”。A105040表内关系需进一步说明。

(3) 所得税处理简便性管理思考。重大专项财政资金形成长期资产时, 会计处理选择净额法, 结转专项应付款 (递延收益) , 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 会计上未确认相关收益, 税务上确认为不征税收入, 该处理模式, 税会不存在差异, 不需要纳税调整。或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关于安全生产费用形成固定资产处理方式。政府补助形成固定资产的同时将属于财政资金的成本全额计提折旧, 同时, 全额结转专项应付款 (递延收益) 。该固定资产中属于财政资金的成本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上述两种处理模式相比总额法, 从课题验收形成资产的次年起, 企业无须填报A105040等调整明细表, 给企业在重大专项等财政资金所得税管理带来便捷, 可有效减轻企业的负担。

摘要:本文基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财政资金, 结合会计准则运用, 引入业务场景对企业收到与资产相关的财政资金所得税处理进行浅析, 并通过对纳税调整所涉及的调整明细表填报介绍, 对财政资金是否选择确认为不征税收入, A105040表内关系及所得税处理简便性管理方面提出探讨及建议。

财政科技论文范文第4篇

财政监督是财政管理工作的主旋律,是财政运行机制的重要构成要素。加强财政监督,推进依法理财,对于促进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规范财政分配秩序,防止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年来,基层财政部门大力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强化财政监督,规范管理,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基层财政监督的工作方式、监督手段、法制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显露了监督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本文结合对近年来财政监督工作的管理实践,作出以下几点探析。

一、基层财政监督存在的问题

1、财政监督观念淡薄。虽说财政监督已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但少数单位对财政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高,“自收自支”的观念难以去根,对财政监督存在着误解、反感和抵触情绪。从另一方面讲,作为财政监督主体的工作人员缺乏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存在着监督不自愿、监督不够严、监督不坚决等思想认识上的偏差。观念和思路上的误区,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财政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

2、财政监督办法不完善。由于财政监督部门只有监督权和建议权,监督办法缺乏刚性措施,监督检查仍偏于突击性专项检查或任务性的事后监督,日常检查流于形式,且因与其它监督部门之间的职责不明确,交叉制约不规范,增加了监督工作的难度。

3、财政监督制度落实不到位。由于财政监督的职责权限及法律条款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不强,使一些不法分子有漏洞可钻,私设“小金库”、立“账外账”的行为屡禁不止。个别单位无视国家财经纪律,在资金管理上圈“自留地”,采用转移、隐匿等手段逃避监督检查,利用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逃税、骗税,致应收不收或应收未尽收、应罚不罚,造成财政资金流失。而财政内部忽视监督也成为弊端,有的人利用职权为个人谋利,有“伸手不为人知”的侥幸心理,也出现了一些违法违纪现象。

4、监督法规不够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运行呈现出复杂化和多元化,财政经济运行过程中,由于多方面的因素,造成了财政预算收入解缴、征管、入库不均衡的现象,财政支出方面透明度不高、资金使用效益低下、挤占挪用等等都成为制约财政监督职能发挥的“绊脚石”,加之关系网、人情网从中作梗,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基层财政监督部门的执法行为缺少法律依据,排干扰能力减弱,惩罚措施和力度不够,财政注重监督的权威性、及时性、有效性大打折扣,致使一些腐败违法事件发生。

二、对策

1、提高财政队伍素质。财政干部要牢记为民理财的宗旨,树立财政监督的政治观念、大局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观念,廉洁自律,爱岗敬业,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同时,加大业务培训和知识更新力度。国家财政法律制度的逐步增多,对财政执法人员依法理财和监督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根据当前财政工作的特点,重点学习预算法、政府采购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与自身工作密切相关的财政税收新理论、新制度、新法规、新政策,逐渐提高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员的素质,为做好新形势下的财政监督工作创造条件。作为基层财政部门,高质量、高效益的服务是为政府聚好财、管好财、用好财、理好财的前提,在管理上要处理好服务与监督的关系,努力使财政支出最优化、资金使用效率最大化,把财政监督管理贯穿到财政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管理,促进财政管理水平的整体提高。

2、拓宽财政监督工作方式。随着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基层财政监督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但财政监督的工作方式是否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出现的新问题和新要求,是财政管理中面临的严峻形势和挑战。立足基层财政工作实际,财政监督工作应寓监督于管理之中,寓服务于监督之中,转变重收入监督而注重收支并重;转变事后监督为主而注重事前、事中、事后的综合监督为主,逐步由突击性监督检查转变到日常监督上来。通过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财政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完善制度。同时,积极配合税务等执法部门,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堵塞漏洞,依法严厉打击偷、逃、抗、骗、漏税行为,作到应收尽收。提高财政监督手段,真正形成监督与管理并重,日常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财政监督工作新格局。

3、创新财政监督机制。一是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加强自我约束和行为规范。开展财政内部监督是财政部门内部对权力的一种制约,通过对财政部门内部的监督,可以促进财政政策、法规、制度正确贯彻落实,要对财政部门内部机构预算资金、专项资金、以及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加强自我约束,规范行政行为。二是加快财政监督信息化建设,实施网络跟踪监督,创新高质量、高效率的监督手段。三是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提高财政监督效率。围绕“效益财政”的工作目标,基层财政监督工作要以加强和完善财政管理为中心,在拓宽财政监督检查的领域和范围的基础上,理顺财政监督与其他监督部门的关系,使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监督和社会监督目标一致,齐抓共管,明确责任,突出重点,抓住特点,找准结合点,相互配合和促进,提高监督的质量和效果。

4、深化改革,依法理财。早在2006年,财政部就下发了《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为进一步推进财政管理和各项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指明了方向。基层财政部门要以科学的发展观为统领,明确财政监督工作的方向和重点,依法理财,从严理财,科学理财。 同时,加强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对行政事业性收入及票证的解缴进行专项检查,加强票据管理,有效地预防违规行为的发生。

总之,基层财政监督要着眼长远,树立经济意识和大财政意识,不断地拓宽监督方式和创新监督机制,为财政经济运行助推。真正做到以监督促管理,以监督促规范,以监督促改革,财政工作将步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领域。

(作者单位:湖北省钟祥市长寿镇财政管理所)

财政科技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应构建中央、省、市(县)三级政府和三级财政体制,以法律形式明确合理地界定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的事权职责,在各级政府间合理划分税种,构建完善的地方税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并加快支出管理制度改革与创新,大力推进公共财政体制建设。

关键词:分税制 事权 地方税 财政转移支付

文献标识码:A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是我国财政制度变迁史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变革,它对于明确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振兴中央财政,遏制地方“诸侯经济”,以及对于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财税体制,都具有重大意义。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们现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还不是一种十分成熟的分税制财政体制,还存在许多内在的体制缺陷,诸如政府间的财政关系缺少法律的规范、政府间事权责任界定不清、省以下地方政府间的分税制改革尚未真正启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还不健全等等。因而,它离真正意义上的成熟的分级分税财政体制还有较大的距离。而且,我国是一个五级政府架构的大国,财政体制安排不仅涉及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还涉及到省以下四级政府之间的财政体制安排。分税制改革后,我国中央与省级政府间的财政关系较从前明显理顺,而省以下各级地方政府间的财政关系远未理清,地方财政体制建设严重滞后,地方尤其是基层县乡财政十分困难,严重影响了部分地方的社会稳定和政府权威,任其发展势必会导致地方财政危机进而威胁到中央财政,因而加强地方财政体制建设和进一步理顺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总体框架中十分重要且极为紧迫的任务。笔者拟就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尤其是省以下地方财政体制提出如下基本思路:

一、构建中央、省、市(县)三级政府和三级财政体制

从世界范围看,成功地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国家通常只有三级政府财政级次。如美国除邦政府以外,有50个州政府,8000个地方政府,还有一些学区以及数百个土著美国人政府;纵向序列共分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欧盟主要成员国也是中央、大区和地方政府三级架构。日本是有一亿多人口的大国,也只有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二级行政区划。我国目前实行五级政府和五级财政体制,是世界上主要国家中政府层级和财政层级最多的国家。我国现行税种有28个,5级政府与28种税的对比状态,使得中国不可能像国外那样比较完整地按税种划分收入,而只能走加大共享收入的道路。把目前的税种分成3个层次相对容易,而要分成5个层次则难上加难。也就是说,我国目前的五级政府和五级财政体制使得“分税种形成不同层级政府收入”的分税制基本规定性缺少最低限度的可操作性。鉴于我国政府层级过多,应着力构建“中央政府一省级政府一市(县)政府”三级政府体制,相应形成“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市(县)财政”三级财政体制。

这种三级政府与三级财政体制,应逐步取消市管县体制,总体上按城乡分治原则实行市县分治,即使短期内难以做到市县行政同级,但至少可以做到财政同级,切实减少过多的财政级次,随后分步推行省管县体制。省管县可与重新调整省级行政区域相结合。目前全国的县级政区有2200个左右,如果省区数目增加到50个左右,平均每省将管辖40~50个县。对于中央或省区而言,40~50个下属政区的管理幅度是适宜的。第二,撤乡并镇,恢复其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的性质。目前乡级财政日益陷入困境,沦为负债财政和危机财政,根本无力为农村社会提供基本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庞大的乡镇机构与脆弱的农业经济基础已不相适应,成为加重农民负担的根源。因而,有必要撤乡并镇,将其变为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

二、以法律形式明确合理地界定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的事权职责

事权划分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础。事权划分合理与否,直接决定一级政府承担的职责是否与其政府职能相适应,也影响着财权分配以及转移支付制度的合理与否。解决当前基层财政的财力困境问题,也必须着手于调整各级政府间的支出事权。同时,事权界定要与中央、省、市(县)三级政府架构相结合,并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总的原则是,属于全国性共同事务,应由中央政府决策、承担和管理;属于地方性共同事务的事权,应由地方政府在中央统一政令许可范围内自行决策和承担,划归地方政府管理。凡是低一级政府能够有效处理的事务,一般不上交上一级政府,凡是地方政府能够有效处理的事务,一般也不上交中央政府来处理。

目前,我国政府间事权划分不合理,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各级政府层层下放事权,导致县乡基层财政事权负担过重,基层财政陷入困境。一些本该由中央、省级政府承担的事权负担,比如农村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这些大额支出事项,不合理地推到了县乡基层财政身上。根据财政分析的受益原则和“利益”归宿原则,这些事权责任应该主要由中央、省级财政承担,这也是许多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而将这些事权责任都压到县乡财政头上,无疑构成其沉重的负担。以农村基础教育为例,据测算,县乡财政集中在教育上的资金支出占两级财政的50%-60%,某些贫困地区这一比例更是高达80%以上(腾霞光,2003)。因此,应将农村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这此事项的投资主体上升为中央和省级财政,既能促进这些事业的发展,也能极大缓解县乡财政的困境。同时,各级政府间的事权划分一定要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杜绝各级政府特别是高层级政府的财政机会主义行为,保障政府间事权关系的稳定性。

三、在各级政府间合理划分税种,构建完善的地方税体系

地方政府存在的基本经济理由,就在于它能够为本辖区内居民有效率地提供满意的公共服务。设置地方税的意义,即在于使地方政府能够具有一部分较为稳定的收入,以便提供这种公共服务。因此,在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中,地方政府稳定的税收能力是应该重点解决的问题。

目前地方政府主要税收来源是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在2002年实行所得税分享改革之后,来自第二产业的地方税收收入比重下降,使地方税收更加依赖于第三产业的营业税。但一般而言,间接税不宜作为地方税收的稳定收入来源。特别是一旦进行增值税扩大范围的改革,会大大缩小营业税的税基。企业所得税因其不稳定性,作为地方的主体税种也有缺陷。虽然个人所得税由地方政府管理成本较低,但出于税制公平的考虑,其主要部分应放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只作分率的加成征收,但出于税制公平的考虑,其主要部分应放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只分率的加成征收,这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通常惯例。

从发展前景来看,我国应逐步构建起省级财政以营业税为财源支柱、市(县)级财政以财产税(或称不动产税)为财源支柱的税收分配格局。省级财政仍以营业税为主体税种,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社会保障税等税种也是省级财政的重要税种。市(县)财政则应积极发展财产税并逐步将其确立为主体税种,同时切实增强对城建税以及其他一些地方受益税种的税源监控,增强市(县)财政收入的组织规模和保障能力。

财产税是最适合基层地方政府掌握的税种,是非常稳定的税源。一是因为财产税的非流动性,使其可以成为地方政府稳定的收入来源,并且随着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这一税基会越来越大。二是因为财产税是一种受益税,财产所有者或使用者是当地公共服务的受益者,因而较易推广。只要地方政府一心一意优化投资环境,自己地界上的不动产就会不断升值,每隔3~5年重新评估一次税基,地方政府的财源就会随着投资环境的改善不断扩大,地方政府职能的重点和它财源的培养,便非常吻合了,正好适应政府职能和财政职能调整的导向。现在我国税收盘子中财产税还是一个很小的部分(不超过税收总量的5%),对于外资企业征收统一的房地产税,对于内资企业是房、地分开的,而且没有充分考虑地段的因素,没有几年重评一次税基的规定。我们应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逐渐把不动产税调整为统一的房地产税来征收,同时考虑不同地段的因素并几年一次重评税基。这样,不动产税就会逐渐随市场经济发展而成为地方政府的一个支柱性的重要税源,有效缓解基层政府的财力困境。

另外,我国中央与地方的共享税实行划分税额的方式,这与彻底的分级分税制的改革目标是相违背的,应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同源课税的经验 ,逐步对共享税实行税基分享、分率计征的做法,即由中央政府统一确定税基,不同层级政府分率计征,这样,可以使中央和地方收入都能随经济发展而自动稳定增长,也使各级政府财政收入具有一定的可预见性。

地方政府的非税收入也要逐步规范化。一要取消地方政府和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将其纳入征税范围,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和监督;二要对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进行正确定价,合理收取使用者付费,弥补其投资成本,作为正税的必要补充。

四、建立规范化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从资金的流向看,转移支付主要包括资金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纵向转移以及同级政府之间的横向转移。我国目前主要以单一纵向转移支付为主,缺乏地区间的横向转移支付,难以实现各地区公共产品和服务水平的均衡。因此,建立地区间的横向转移支付尤为必要和现实。应根据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从制度层面上设计一种计算各地应有的财政收入和合理的支出水平的办法,并使其公式化,规定资金由发达地区向贫困地区转移的额度,通过横向转移来实现地区公共服务水平的均衡,以弥补单一纵向转移支付的不足。另外,要改变目前的税收返还办法,加大向落后地区的资金转移支付力度,使落后地区具备快速发展的能力,推进各地区的协调发展。

为此,应在中央集中国内大部分财力的前提下,建立规范化的中央对地方的各种补助制度,具体包括:(1)一般性补助即税收返还。必须按照科学规范的因素法,建立由各种因素(如人口、人均GDP、地区教育水平、地区医疗水平、区域面积等)加权组成的转移支付公式,测定地方财政公共开支的数额。如果支大于收,由地方政府统筹使用。(2)专项拨款补助。这主要是为了有效贯彻中央政府的有关政策,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特殊问题设置的,是中央实施宏观调控的有力手段。总结我国过去专项补助的经验教训,参照市场经济国家的有关做法,专项拨款补助不能随意进行,不能“撒胡椒面”。具体而言,一要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明确重点和专门用途,当前主要是用于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建立高新技术产业;二应要求地方有配套资金,以发挥中央财政的资金导向功能,从而增大对有关项目建设的资金投入量;三要加强资金管理,加大项目监督稽查力度。(3)特殊因素补助。这包括对老、少、边、穷地区在一般性税收返还基础上,再增加一些补助,以体现国家的民族政策,调节分配结构和地区差距,特别是扶持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发展。此外,还有一些临时性的,主要针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和意外重大事故地区的补助。

五、加快支出管理制度改革与创新,大力推进公共财政体制建设

1994年的财政体制改革已搭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体制的基本框架。但这一框架主要着眼于收入划分及其管理,而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相对滞后,已成为完整规范的财政体制的最大瓶颈。目前亟需从以下几方面推进支出管理制度的改革:(1)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由政府财政(国库)部门对所有政府性收入,包括预算内收入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收入进行集中收纳管理,同时,对各部门和各单位的支付过程实行集中统一的处理。(2)进一步完善部门预算制度。应加快部门预算的法律制度建设,改革现行的预算拨款体制,将预算分配权集中于财政部门。延长预算编制时间,改革预算编制方法,对现行预算支出科目进行调整。(3)引入市场机制,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改变现行分散的国库拨款制度,逐步实现政府采购的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同时,建立并完善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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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田发,周琛影.重构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基于政府层级变革的分析[J].改革,2004(2)

5.郭家虎.财政合理分权与县乡财政解困[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4(9)

6.马向荣.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目标建构及其改革探付[J].财政研究,2007(2)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北京 100081,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北京 100732)

(责编:吕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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