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会计论文范文

2023-05-22

财政会计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应构建中央、省、市(县)三级政府和三级财政体制,以法律形式明确合理地界定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的事权职责,在各级政府间合理划分税种,构建完善的地方税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并加快支出管理制度改革与创新,大力推进公共财政体制建设。

关键词:分税制 事权 地方税 财政转移支付

文献标识码:A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是我国财政制度变迁史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变革,它对于明确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振兴中央财政,遏制地方“诸侯经济”,以及对于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财税体制,都具有重大意义。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们现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还不是一种十分成熟的分税制财政体制,还存在许多内在的体制缺陷,诸如政府间的财政关系缺少法律的规范、政府间事权责任界定不清、省以下地方政府间的分税制改革尚未真正启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还不健全等等。因而,它离真正意义上的成熟的分级分税财政体制还有较大的距离。而且,我国是一个五级政府架构的大国,财政体制安排不仅涉及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还涉及到省以下四级政府之间的财政体制安排。分税制改革后,我国中央与省级政府间的财政关系较从前明显理顺,而省以下各级地方政府间的财政关系远未理清,地方财政体制建设严重滞后,地方尤其是基层县乡财政十分困难,严重影响了部分地方的社会稳定和政府权威,任其发展势必会导致地方财政危机进而威胁到中央财政,因而加强地方财政体制建设和进一步理顺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总体框架中十分重要且极为紧迫的任务。笔者拟就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尤其是省以下地方财政体制提出如下基本思路:

一、构建中央、省、市(县)三级政府和三级财政体制

从世界范围看,成功地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国家通常只有三级政府财政级次。如美国除邦政府以外,有50个州政府,8000个地方政府,还有一些学区以及数百个土著美国人政府;纵向序列共分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欧盟主要成员国也是中央、大区和地方政府三级架构。日本是有一亿多人口的大国,也只有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二级行政区划。我国目前实行五级政府和五级财政体制,是世界上主要国家中政府层级和财政层级最多的国家。我国现行税种有28个,5级政府与28种税的对比状态,使得中国不可能像国外那样比较完整地按税种划分收入,而只能走加大共享收入的道路。把目前的税种分成3个层次相对容易,而要分成5个层次则难上加难。也就是说,我国目前的五级政府和五级财政体制使得“分税种形成不同层级政府收入”的分税制基本规定性缺少最低限度的可操作性。鉴于我国政府层级过多,应着力构建“中央政府一省级政府一市(县)政府”三级政府体制,相应形成“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市(县)财政”三级财政体制。

这种三级政府与三级财政体制,应逐步取消市管县体制,总体上按城乡分治原则实行市县分治,即使短期内难以做到市县行政同级,但至少可以做到财政同级,切实减少过多的财政级次,随后分步推行省管县体制。省管县可与重新调整省级行政区域相结合。目前全国的县级政区有2200个左右,如果省区数目增加到50个左右,平均每省将管辖40~50个县。对于中央或省区而言,40~50个下属政区的管理幅度是适宜的。第二,撤乡并镇,恢复其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的性质。目前乡级财政日益陷入困境,沦为负债财政和危机财政,根本无力为农村社会提供基本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庞大的乡镇机构与脆弱的农业经济基础已不相适应,成为加重农民负担的根源。因而,有必要撤乡并镇,将其变为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

二、以法律形式明确合理地界定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的事权职责

事权划分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础。事权划分合理与否,直接决定一级政府承担的职责是否与其政府职能相适应,也影响着财权分配以及转移支付制度的合理与否。解决当前基层财政的财力困境问题,也必须着手于调整各级政府间的支出事权。同时,事权界定要与中央、省、市(县)三级政府架构相结合,并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总的原则是,属于全国性共同事务,应由中央政府决策、承担和管理;属于地方性共同事务的事权,应由地方政府在中央统一政令许可范围内自行决策和承担,划归地方政府管理。凡是低一级政府能够有效处理的事务,一般不上交上一级政府,凡是地方政府能够有效处理的事务,一般也不上交中央政府来处理。

目前,我国政府间事权划分不合理,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各级政府层层下放事权,导致县乡基层财政事权负担过重,基层财政陷入困境。一些本该由中央、省级政府承担的事权负担,比如农村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这些大额支出事项,不合理地推到了县乡基层财政身上。根据财政分析的受益原则和“利益”归宿原则,这些事权责任应该主要由中央、省级财政承担,这也是许多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而将这些事权责任都压到县乡财政头上,无疑构成其沉重的负担。以农村基础教育为例,据测算,县乡财政集中在教育上的资金支出占两级财政的50%-60%,某些贫困地区这一比例更是高达80%以上(腾霞光,2003)。因此,应将农村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这此事项的投资主体上升为中央和省级财政,既能促进这些事业的发展,也能极大缓解县乡财政的困境。同时,各级政府间的事权划分一定要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杜绝各级政府特别是高层级政府的财政机会主义行为,保障政府间事权关系的稳定性。

三、在各级政府间合理划分税种,构建完善的地方税体系

地方政府存在的基本经济理由,就在于它能够为本辖区内居民有效率地提供满意的公共服务。设置地方税的意义,即在于使地方政府能够具有一部分较为稳定的收入,以便提供这种公共服务。因此,在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中,地方政府稳定的税收能力是应该重点解决的问题。

目前地方政府主要税收来源是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在2002年实行所得税分享改革之后,来自第二产业的地方税收收入比重下降,使地方税收更加依赖于第三产业的营业税。但一般而言,间接税不宜作为地方税收的稳定收入来源。特别是一旦进行增值税扩大范围的改革,会大大缩小营业税的税基。企业所得税因其不稳定性,作为地方的主体税种也有缺陷。虽然个人所得税由地方政府管理成本较低,但出于税制公平的考虑,其主要部分应放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只作分率的加成征收,但出于税制公平的考虑,其主要部分应放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只分率的加成征收,这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通常惯例。

从发展前景来看,我国应逐步构建起省级财政以营业税为财源支柱、市(县)级财政以财产税(或称不动产税)为财源支柱的税收分配格局。省级财政仍以营业税为主体税种,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社会保障税等税种也是省级财政的重要税种。市(县)财政则应积极发展财产税并逐步将其确立为主体税种,同时切实增强对城建税以及其他一些地方受益税种的税源监控,增强市(县)财政收入的组织规模和保障能力。

财产税是最适合基层地方政府掌握的税种,是非常稳定的税源。一是因为财产税的非流动性,使其可以成为地方政府稳定的收入来源,并且随着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这一税基会越来越大。二是因为财产税是一种受益税,财产所有者或使用者是当地公共服务的受益者,因而较易推广。只要地方政府一心一意优化投资环境,自己地界上的不动产就会不断升值,每隔3~5年重新评估一次税基,地方政府的财源就会随着投资环境的改善不断扩大,地方政府职能的重点和它财源的培养,便非常吻合了,正好适应政府职能和财政职能调整的导向。现在我国税收盘子中财产税还是一个很小的部分(不超过税收总量的5%),对于外资企业征收统一的房地产税,对于内资企业是房、地分开的,而且没有充分考虑地段的因素,没有几年重评一次税基的规定。我们应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逐渐把不动产税调整为统一的房地产税来征收,同时考虑不同地段的因素并几年一次重评税基。这样,不动产税就会逐渐随市场经济发展而成为地方政府的一个支柱性的重要税源,有效缓解基层政府的财力困境。

另外,我国中央与地方的共享税实行划分税额的方式,这与彻底的分级分税制的改革目标是相违背的,应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同源课税的经验 ,逐步对共享税实行税基分享、分率计征的做法,即由中央政府统一确定税基,不同层级政府分率计征,这样,可以使中央和地方收入都能随经济发展而自动稳定增长,也使各级政府财政收入具有一定的可预见性。

地方政府的非税收入也要逐步规范化。一要取消地方政府和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将其纳入征税范围,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和监督;二要对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进行正确定价,合理收取使用者付费,弥补其投资成本,作为正税的必要补充。

四、建立规范化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从资金的流向看,转移支付主要包括资金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纵向转移以及同级政府之间的横向转移。我国目前主要以单一纵向转移支付为主,缺乏地区间的横向转移支付,难以实现各地区公共产品和服务水平的均衡。因此,建立地区间的横向转移支付尤为必要和现实。应根据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从制度层面上设计一种计算各地应有的财政收入和合理的支出水平的办法,并使其公式化,规定资金由发达地区向贫困地区转移的额度,通过横向转移来实现地区公共服务水平的均衡,以弥补单一纵向转移支付的不足。另外,要改变目前的税收返还办法,加大向落后地区的资金转移支付力度,使落后地区具备快速发展的能力,推进各地区的协调发展。

为此,应在中央集中国内大部分财力的前提下,建立规范化的中央对地方的各种补助制度,具体包括:(1)一般性补助即税收返还。必须按照科学规范的因素法,建立由各种因素(如人口、人均GDP、地区教育水平、地区医疗水平、区域面积等)加权组成的转移支付公式,测定地方财政公共开支的数额。如果支大于收,由地方政府统筹使用。(2)专项拨款补助。这主要是为了有效贯彻中央政府的有关政策,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特殊问题设置的,是中央实施宏观调控的有力手段。总结我国过去专项补助的经验教训,参照市场经济国家的有关做法,专项拨款补助不能随意进行,不能“撒胡椒面”。具体而言,一要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明确重点和专门用途,当前主要是用于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建立高新技术产业;二应要求地方有配套资金,以发挥中央财政的资金导向功能,从而增大对有关项目建设的资金投入量;三要加强资金管理,加大项目监督稽查力度。(3)特殊因素补助。这包括对老、少、边、穷地区在一般性税收返还基础上,再增加一些补助,以体现国家的民族政策,调节分配结构和地区差距,特别是扶持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发展。此外,还有一些临时性的,主要针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和意外重大事故地区的补助。

五、加快支出管理制度改革与创新,大力推进公共财政体制建设

1994年的财政体制改革已搭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体制的基本框架。但这一框架主要着眼于收入划分及其管理,而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相对滞后,已成为完整规范的财政体制的最大瓶颈。目前亟需从以下几方面推进支出管理制度的改革:(1)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由政府财政(国库)部门对所有政府性收入,包括预算内收入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收入进行集中收纳管理,同时,对各部门和各单位的支付过程实行集中统一的处理。(2)进一步完善部门预算制度。应加快部门预算的法律制度建设,改革现行的预算拨款体制,将预算分配权集中于财政部门。延长预算编制时间,改革预算编制方法,对现行预算支出科目进行调整。(3)引入市场机制,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改变现行分散的国库拨款制度,逐步实现政府采购的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同时,建立并完善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机制。

参考文献:

1.腾霞光.农村税费改革与地方财政体制建设[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2.贾康,白景明.县乡财政解困与财政体制创新[J].经济研究,2002(2)

3.贾康,白景明.中国地方财政体制安排的基本思路[J].财政研究,2003(8)

4.田发,周琛影.重构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基于政府层级变革的分析[J].改革,2004(2)

5.郭家虎.财政合理分权与县乡财政解困[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4(9)

6.马向荣.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目标建构及其改革探付[J].财政研究,2007(2)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北京 100081,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北京 100732)

(责编:吕尚)

财政会计论文范文第2篇

日前,财政部发布《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在除金融保险企业外的大中型企业范围内施行。这是财政部门探索加强管理会计工作、主动服务企业发展的重大举措。

该《制度》分为五章五十三条。明确了本制度制定的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产品和产品成本的内涵,以及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手段和总体要求。同时,根据工业、农业、商业、建筑业和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成本管理要求,分别从产品成本核算对象、产品成本核算项目和范围、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进行了规定。

分析称,该《制度》将有利于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有利于贯彻实施企业“走出去”战略,推动管理会计发展。

2013年中国最佳理念投资会议举行

9月10日,由麦楷博平会计师事务所、CCG投资者关系公司共同主办的“2013年中国最佳理念投资会议”在北京举行,此次会议面向多家优质管理的中国海外上市企业,共有450多位投资人、公司高级经理人、资本市场专家参加。麦楷博平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助·伯斯汀表示,中国正在经历空前的结构性变革,此次会议集聚全球顶尖思想者,为中国企业公司治理和商业环境改善提上日程搭建了良好的交流平台。

2013年海峡两岸及港澳地区会计师行业交流研讨会召开

财政会计论文范文第3篇

作者简介:史建刚(1977.01-),男,汉,山西阳泉人,会计师,阳泉市矿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研究方向:基层财政预算发展与改革。

摘 要:本文立足于实践当中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与财政总预算会计信息脱节问题:透过现象,详细阐述了财政总会计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通过以上问题的明确,进一步挖掘出实践当中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与财政总预算会计信息脱节问题存在的原因、带来的不利影响。文章最后提出了解决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与财政总预算会计信息脱节问题的两种思路。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财政总预算会计;财政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之所以提出这个题目是因为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存在,作为核算财政资金的政府总预算会计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没有被很好的利用。具体表现为政府在对公众、人大提供财政会计信息时侧重于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内容,强调按照政府职能进行资金分配的情况,对财政资金具体用途,使用效率很少提及;财政工作审计报告中把财政总预算会计审计与部门预算会计审计人为分割开来,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审计被局限在对部门经济纪律的审计,很难从财政整体高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自身职能的效能进行综合分析审计;财政部门在具体执行预算过程及年终决算当中也是把财政总预算会计和部门预算会计分开进行核算、填报。不利于两个会计核算系统信息的汇总、对照分析。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的关系

财政总预算会计是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核算和监督政府预算执行和财政周转金等各项财政性资金活动的一门专业会计。设在一级政府财政部门内部、一级政府一级预算会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分为行政单位会计与事业单位会计两大体系,是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类似组织核算、反映和监督单位预算执行及各项业务活动的会计专业,是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与事业单位会计虽然是两个不同的体系但都属于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会计要素分类和主要账务处理方法相同,会计报表种类及主要项目也相同。

财政总预算会计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首先在会计主体不同前者的会计主体是一级政府包含有政府所属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后者的主体指具体的各个不同的履行政府职能的行政事业单位,但是两种会计制度又有着诸多联系:首先两者核算对象都是财政资金,但是所核算得资金的所处状态不同,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政府预算年度内所有一般预算收入、基金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及将所有收入按照不同政府职能在不同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分配,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从同级财政预算年度分配到本单位资金及这部分资金在实现本单位职能过程当中的具体用途耗用和资产负债形成情况及结余情况,由此可见两种会计核算对象有清晰的资金继承关系。基于以上情况两种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当中必然存在互补因素,所以两者从会计核算角度存在相互依存关系,不能重此轻彼,割裂两者联系。

二、财政预算与财政会计核算之间的联系

政府预算也称为公共财政预算,是指政府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将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按照政府职能分门别类地列入特定的收支分类科目之中,以清楚反映政府的财政收支状况。透过公共财政预算,可以使人们了解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也可以体现政府政策意图和目标。财政预算既是履行政府职责,反映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计划,同时又是以推进财政管理技术科学化的基本手段限制政府收支的一种方法,是财政资金管理技术科学化进程的一个结果。政府预算又分为部门预算和财政总预算。所谓“部门”是指与财政直接发生经费领拨关系的一级预算单位。一般指政府所属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在预算角度也可以称为部门预算会计。部门预算是由政府各部门编制,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立法机关审议通过的、反映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的预算。它以部门为单位,一个部门编制一本预算。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和本部门机关经费预算组成。财政总预算是由一级政府所辖的公共部门的部门预算汇总组成。预算的基本程序有四个阶段:编制、审批、执行和决算。在执行阶段,各收入机关依法及时、足额地完成财政收入计划,预算管理部门根据预算对政府所属的职能部门拨款,各职能部门根据拨款履行其相应的政府职能。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也正是在预算执行阶段出现的,负责按照会计模式具体核算记录预算的各种执行情况,在决算阶段(预算年度结束之后),各职能部门和预算单位对执行结果进行总结,编制决算,相应会计编制决算报表。交立法机关审计和审批。

三、导致两种会计信息使用不相匹配的原因

主要是应为行政事业单位部门繁多,部门核算当中非财政资金运行情况复杂,经济分类支出科目汇总相对困难,如果沿用过去的手工会计核算模式,会计报表抄报阶段,或者虽然一些部门采用了电子记账方式,但是由于电子记账只是对手工记账方式的简单模拟,总预算会计和部门算会计仍然由于会计科目不同、业务流程差异,软件系统不同而分别不同帐套进行核算。那么在技术层面上,就不可能很流畅的使两种会计核算信息得到完美衔接。使得财政资金使用信息更多的侧重于信息完整便于收集的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内容,公众了解的财政信息也仅停留在财政资金在各职能部门分配的阶段上。

四、如何更好的实现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与财政总预算会计的衔接

第一种手段是通过统一的报表格式对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在两种不同的会计核算制度下,财政资金的收入归集、使用情况,存在连续性,总预算会计的预算支出即为部门预算会计的拨入经费,部门预算会计所核算的资金支出属于财政总预算分配之后的资金的具体经济用途。所以部门预算会计主要是对资金用途进行详细核算,主要核算部门在行政运行和开展事业活动当中的具体支出。如对交通费、办公费、培训费等的支出情况记录,应当把本级政府所有的交通费、办公费、培训费等进行汇总,以便在不同部门,及不同政府间对资金使用效率进行分析。在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还没有形成统一的会计核算系统之前,部门会计的经济用途支出信息财务信息的汇总只能通过事先规定的固定格式以报表形式来体现,这是一项非常繁琐和艰巨的工作,需要把不同部门,不同款项资金、按照不同经济项目支出分别以固定位置列示,然后把多张相同报表进行汇总,分类分析。在手工填制报表的情况下,依靠一个部门几个人想很快的完成这项工作几乎是不可能的,在计算机条件下,使用办公软件操作起来相对容易可行,关键还是对数据的分析和全面的披露。

第二种手段即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基础上,依靠高度发达可靠的信息网络系统,把不同地域的不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作为终端,财政总会计部门作为中央信息处理中心,同时结合预算执行各财政业务科室,使用相同预算及核算系统,以国库为唯一银行账户,建立统一的一套会计账簿,把由于部门分散,资金量巨大的财政资金统一合并到一个大的会计核算系统当中,进行数据的统一归集整理。以便更方便快捷的从财政资金经济科目获取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情况,更全面反映政府预算的执行,提高政府收支透明度,以便接受适应公众对财政资金更高的监督要求。

(作者单位:阳泉市矿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参考文献:

[1] 苏欣.谈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J].山西财税,2010年4期

[2] 李艳琴.浅谈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基础[J].山西财税,2010年3期

[3] 毅然.浅谈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J].山西财税,2010年5期

[4] 李维,吴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执行指标体系研究[J].预算管理与会计,2010年3期

财政会计论文范文第4篇

一、目前财政监督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1、对财政监督职能的认识滞后

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财政监督只是对违反财政规章制度的人和行为进行处罚,是一种事后惩戒监督。由于没有充分认识到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之间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片面地把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割裂开来,造成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相互脱节。由于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重分配轻监督、重外部监督轻内部监督等问题,造成了经济分配秩序混乱,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总体不高。

2、财政监督法制建设滞后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经济活动受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财政监督作为一种经济监督活动,也必须有法可依。建国以来,财政立法取得了显著成绩,相继颁布了《预算法》、《会计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2005年元月新颁布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使财政运行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从整体上看,财政立法还很滞后,对财政部门履行监督职能的规定不完整、不系统,特别是实施财政监督的程序性法规比较缺乏,这种立法的滞后性带来的后果就是财政监督手段的弱化。

近年来,财政监督主要是针经济领域的某些突出问题采取专项治理的方式进行,如财税物价大检查、清理“小金库”、清查预算外资金等。在具体操作中,也是主要采取事后监督的形式,事前审核、事中监控相对弱化,财政监督的手段也主要采用检查的方法,财政监督工作注重预算的编制下达,疏于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注重财政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监督,疏于合理性分析和动态管理,造成资金使用效率不高,不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等等。

二、创新财政监督的主要措施

我们要进一步提高对财政监督的重要性的认识,切实转变财政监督职能,要建立政府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督体系,发挥综合监督功能。

1、一是财政监督部门要与政府其他监督部门之间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合理分工,避免工作中的重复和推诿现象。财政部门要协同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等部门,有效协调、相互配合,通过年度工作会议,协商、分配监督检查的重点和部门,调整修补监督检查计划,明确责任和范围,提高监督的质量和效果。二是财政监督部门要协调好财政内部各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财政部门各业务科室作为财政管理部门,担负着所分管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效益的监督任务,因而各主要业务科室要承担起监督的主要职责,专职监督部门主要协调与外部的监管关系,并配合业务处室对系统内部资金分配、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形成高层次、多角度的宏观财政监督体系,行使财政综合监督的职能,保证国民经济的运行和稳定增长。

2、完善财政监督机构,加强财政监督法制建设。现行的财政部颁发的几个行政法规效力较低,权威性不够,针对性不足。致使财政部门在实施财政内部监督工作时没有力度,因此,为使财政内部监督逐步走向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必须对不适用的政策、法规及时进行清理整顿,不完善的应予以修改、补充,内部监督中无法可依的应及时尽快研究制定,加快财政监督立法,将财政内部监督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3、由重收入监督转变到收支并重上来。通过财政收入监督,可以达到增加收入,防止财政收入流失的目的。但财政支出方向是否正确,资金使用效益如何,有无挤占挪用现象等,都关系到财政职能的发挥,关系到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必须逐步建立从财政预算支出的申报、拨付到使用过程的跟踪监督机制。

4、由事后监督为主向事前、事中、事后的综合监督转变。没有事前、事中监督,就谈不上监督体系建设。必须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由专司监督的部门利用其职权来调动相关业务科室,共同配合抓好全过程的监督。

5、从监督检查向监督服务转变。财政监督要彻底改变过去那种只重检查、不重管理,只重收缴、不重整改,监督检查与管理服务相脱节的做法,变监督检查为监督服务,寓服务于监督之中。

6、加强内部监督。财政部门手中的“财权”决定了有必要在内部建立起强有力的自我约束机制,包括加强队伍建设,规范制度建设,强化内部审计职能,提高工作透明度等,不断规范自身行为。有效地防止不良财政行为和非法行为,提高财政财务管理的效能,从内部对财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财务管理过程中遵纪守法情况实施有效的监督和指导,对内规范管理,规范自身的理财和执法行为,解决当前财政系统内部存在的问题,消灭“灯下黑”,使财政监督“照亮自己”。

财政会计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财政会计管理作为经济管理工作的基础,关系着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社会协调发展,必须在正确认识财政会计管理权定位的基础上,通过完善财政会计管理体制,优化财政会计管理权的有效配置与运行机制,才能真正强化财政会计管理力度,有效控制会计信息失真,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关键词:政府会计监管;财政会计管理权;财政权

文献标识码:A

政府会计监管包括财政、审计、税务和金融(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业务部门的会计监管,以及会计单位的上级主管行政部门的监管。政府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指国家管理会计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划分管理会计工作职责权限关系的基本制度,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范围的确定和管理职权的划分,是国家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得以贯彻落实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完善财政会计监管关系的基本任务是明确政府财政、主管部门、社会中介在会计运行过程中的权责关系,使其在会计运行过程中各尽其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实现我国会计的客观、高效运行目标,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一、强化财政会计管理权必须理顺政府各部门间的会计监管协作关系

政府会计监管应以财政部门为主和其他主管部门为辅构建分工协作的宏观监管体制。按照新会计法的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其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督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在查处会计违法乱纪案件时应当加强与司法、监察、人事、审计和税务等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各级财政部门和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必须与计划、财政、审计、统计等法规相协调,不得相互抵触。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政府会计监管必须以财政部门为主和其他主管部门为辅构建分工协作的宏观监管体制。财政部门作为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所实施的会计监督范围是全方位的,而其他主管管理部门的会计监管只局限于特定的局部环节,因此,财政会计管理在政府会计监管体系中应当处于核心的监管地位。

政府会计监管工作之所以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统一管理之责,根本原因在于财政分配与控制是会计监管的财务流逻辑前提。财政部门作为全社会主管经济利益分配的总控制部门,是各会计单位进行财务监管,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的宏观体制基础。目前会计秩序的混乱,会计信息失真,并不是某些人所说的会计人员没有回归企业,不是会计单位对会计人员没有人事管理权,而是国家财政部门没有充分地获得或行使对会计单位的会计监督权,会计人员的行为几乎完全取决于会计单位领导者的个人偏好,失去了国家必要的宏观控制和法律约束。将政府会计执法部门统一于财政机关不仅有利于政府会计监管工作职责的全面落实,有利于政府会计监管工作效率的全面提升,而且这并不排斥财政部门在政府会计监管过程中与司法、监察、人事、审计和税务等会计监管有关部门展开全面的协作。相反,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由于其会计监管职责的局限性,决定他们都不宜承担全面监管检查会计工作的职责,如审计部门监督的主要目标是国有单位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国家资金的使用情况,税务部门监督的目标主要是纳税人税款解缴情况,人民银行监督的主要目标是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对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进行稽核,证券监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只有财政部门作为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所有的单位实施以保证会计工作秩序和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为重点的全面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内部以及财政部门与主管部门应当在适当分工的基础上搞好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各类主管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积极性。

为了提高政府会计监管效率,有效解决我国会计政府监管主体之间协作,政府会计监管应当构建一个归口财政机关的综合管理机构,将执法部门权责全部统一于财政机关,配备精干的会计监督检查执法队伍,以便统一开展经常化、制度化的会计监督活动。在内部通过该机构的纵向监督形成对各个监管主体的监管行为的严格规范管理,在外部通过该机构的横向协凋形成各个监管主体之间职能上的有效分工协作和信息共享,通过内外部有机结合机制,以有效实现会计政府监管的整合协调功能。如财政部门对企业会计的监督职能也可以委托给税务机关代行,使财政对企业会计的监督与税务对企业的税收监督在一定程度上结合起来,这不仅可以节省国家对会计监督的总成本,而且可以减轻企业接受政府多方检查的负担;财政内部会计管理机构将其内部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管理职责委托于预算执行管理机构,使财政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的监督与预算执行常规管理结合起来,使监督能够真正落到实处,避免都管都不管或相互发生冲突的现象。对此,我们必须积极摸索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有效途径,将会计监督与会计管理、财务管理、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结合起来,不断加大处罚力度,实行对会计工作的全过程监督,转变检查职能,突出检查重点,实行综合治理。在保证财政部门对各会计单位会计工作普遍监督的同时,对重要部门或行业进行重点管理,加强与税务等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沟通与合作,努力构建真正有效的会计监管模式,不断提高财政会计管理效率。财政部门在强化直接监督检查会计单位的同时,要逐步加强间接监督检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来实现对企业会计的日常监督检查职能。

将所有会计行政立法与解释权全部集中于财政部门,取消其他主管部门会计行政立法与解释的权力,避免其他主管部门为了确立自己的会计监管权力而单方面(不主动与其他监管部门进行充分的协调与协商)出台会计监管有关规定,以优先确定本部门的会计监管特权,相应限制其他部门的会计监管权,避免导致整个会计监管秩序混乱。针对会计监管执法层面普遍存在的会计执法部门的重复性检查问题,会计相关法律应当明确规定: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会计检查结论如果能够满足其他监管部门的需要,其他会计监管部门就必须接受财政部门会计检查结论,不能进行检查权力扩张,积极寻找不正当理由展开重复性会计检查工作。这种判断工作应当由财政部门作出初始审定,如有争议可以要求司法机关裁定。如果确实不能满足特定部门的会计检查需要,应当根据实际原因由有关职责单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如果是因为财政部门检查职责履行不到位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原执行检查的财政部门作出不限于特定需要的补充检查加以补救。如果是因为行业性会计制度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要求在不同的部门之间有不同的界定与要求所导致的需要差异,则应当由特定部门会计

检查机构与财政部门协商并取得对相关会计制度一致共识的基础上,由财政部门参与并主导进行会计补充检查加以补救。如果财政部门职责履行不到位又不接受特定部门重新检查或补充检查(不作为或不积极作为),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有关政府监督部门可以向原执行检查的财政行政机关上级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行政诉讼,依法追究其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

二、强化财政会计管理权必须严格规范财政会计直接检查权运行机制

强化财政会计管理权必须在严格规范财政部门自身直接监督检查权运行机制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社会审计的会计监管职能。财政会计直接监督检查权运行机制是财政部门依法构建的对各会计单位设置会计账簿的情况实施直接监督检查,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直接监督检查,对各单位会计核算的情况实施直接监督检查,对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的情况实施直接监督检查,对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的情况实施直接监督检查工作运行机制的总体体系。

1.财政部门应积极推动健全各项会计控制制度,变事后被动监管为事先或事中主动监管

一要建立健全财政部门会计检查指导与评价制度。财政部门要通过建立健全各项会计监管制度,明确各单位会计监督工作的权限、范围、方法、程序、要求,据此指导会计单位的内部会计监督工作的开展,组织会计监督中正反典型的宣传、报道以及会计法制教育;负责对有争议的会计业务处理是否违法违规作出技术鉴定。财政部门健全会计资格认定复核制度,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对会计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会计人员应当在会计资格证年检中及时红字警告、限时取缔或永久吊销。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健全会计违法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受理单位,确定查处时限,及时反馈调处结果,对凡经检查属实的举报要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二要建立重大差错与违法犯罪责任追究制度。凡是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造成重大会计信息失真,或由于企业未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而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或对企业会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对有关的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按会计法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财政部门对会计违法违规单位或个人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处以罚款,吊销会计资格证书等;对情节严重、且触犯刑律的会计违法案件,应当按规定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2.完善会计法律民事责任规定,为强化财政会计监督检查权提供推动力量

会计法虽然对会计行政违法规定了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没有就因此而造成的民事责任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使用虚假会计信息或泄露会计内幕信息而受损的投资者缺乏相应的救济途径。健全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追究制度不仅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最佳选择,而且还可以激发成千上万的投资者和律师查证虚假陈述的主动性,调动社会的力量约束上市公司的行为,弥补政府监管人力、物力上的不足,降低寻设租的空间和可能性。健全会计民事责任追究制度必须明确以下基本问题:一是赔偿金额标准的确定问题。我国有关法规中未能给出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实践中有实际价值计算法(股票交易价与当时股票实际价值之差额)、实际差价计算法(股票购买价减去要求赔偿损失时的市场价)、实际诱因计算法(只对其行为所造成的证券价格波动负赔偿责任)、非法所得计算法(包括获得的利益或减少的损失)等方法,计算出来的赔偿额往往相差甚远,故需要一个统一的司法解释,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受到同样损失的原告得到同额的赔偿,体现公平的原则。二是共同赔偿责任的分担问题。我国的法律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上市公司、上市公司高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但如何将同一个虚假陈述的应赔偿金额在各责任方之间进行划分,各责任方承担的是比例责任还是连带责任,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有赔偿能力者往往成为主要被告,使得实际赔付与过错归责不相匹配,这可能会起到怂恿无经济能力者故意提供虚假陈述的负面效果,有必要加以防范。

3.会计立法要进一步健全会计法律责任体系,为强化财政会计监督检查权提供保障

从基本的人性倾向性出发,只有通过明析财政会计监管主体的权责关系以及会计违法行为范围、会计违法责任形式及轻重条件,让会计违法乱纪者事先就能够清楚地明确会计信息造假将负担的成本远远高于其所得到的利益(包括显性和隐性利益),才能从内存经济利益机制上纠正有关会计主体对会计信息造假的内在偏好。为此,一要进一步明确会计法应当制裁的会计违法行为的范围,充分拓展治理会计违法的广度。凡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即为违法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会计违法行为造成的实际后果只是进一步确定责任种类、责任轻重差异的后续条件。因此,有必要将现行会计制度中成熟的内容规定进会计法,以提高会计法对会计行为的广泛约束力,也为广泛制裁会计违法行为提供较为具体的依据。二要进一步完善会计违法责任形式体系,强化治理会计违法的力度。由于追究会计刑事责任往往因缺乏相应的刑事法律依据,而难以得到应有的刑事制裁。因此,完善会计法律责任还应当考虑该行政责任规定与刑事责任规定的衔接问题,对刑法中关于会计犯罪的不适当的规定进行必要修改,结合会计工作实际在刑法中增加有关会计犯罪的内容,或相应增加罪名,或扩大主体范围,以打击会计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因此,为了规范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权力运行,保障财政部门有效实施会计监管,维护会计管理与信息利用相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根据会计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完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明确规范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强化财政会计管理权必须充分发挥社会审计机构的监管职能

在严格规范财政会计直接检查权运行机制基础上,发挥社会审计机构的会计监管职能是完善我国财政会计管理体制的另一项基本任务:通过进一步明确政府财政部门与社会中介机构在会计管理运行过程中的权责关系,努力构建以强化社会审计职能为中心的会计间接监管机制,使政府财政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在会计管理运行过程中更好地各尽其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相互促进,实现我国会计管理工作的客观、高效运行目标,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在财政会计监管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关系上,两者作为独立的管理主体,既有相互制约的一面,又有相互配合的一面,应当在明确政府财政部门与注册会计师协会在会计管理中职能差异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好政府财政会计监管与会计行业协会中介自律监管的关系。为了适应注册会计

师管理的新要求,必须加大中介行业管理力度,按照“服务、监督、管理、协调”的职能要求,健全充实各级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并不断完善其管理职能、管理机制,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会计中介监管职责,积极配合政府财政部门依法严格实施会计行政管理和监督,同时采取各种方式、方法积极为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提供服务,协调各方面的关系,提供必要的指导,创造性地做好会计行业管理工作。各级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要主动加强与政府财政部门的密切沟通,还要做好与审计、司法、证券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协作,把会计信息质量的抽查与审计业务检查结合起来;把事务所的检查与对企业的会计检查、税收稽查结合起来;把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与会计执法大检查结合起来,形成整体联动的合力,同时也可以减轻事务所接受多头检查的负担。

政府财政部门要及时将直接会计监管转化为间接性监管。财政部门在强化自身直接监督检查会计单位的同时,要逐步加强间接监督检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来实现对企业会计的日常监督检查职能。对于近年政府通过向国有控股企业委派会计的管理体制改革尝试,笔者以为只能从形式上抑制一些明显的会计信息造假,并不能解决会计信息不实和隐蔽性造假或合谋性造假问题;同时,这种做法也有碍于政企职能的分离及会计管理间接化的国际趋势;况且委派会计人员仍有被经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收卖而共同参与会计造假的可能;会计委派制还存在一个监督成本高昂、监督效率低下及其由此而导致的委派会计本身失控(无法对其进行有效评价、激励和约束)问题。可见,会计委派制并未改变企业领导者的行为倾向,仅仅只是通过增加单位领导者与会计人员的合谋造假的成本来抑制会计造假行为的发生,因而也不是一种长期的治本之策。相对而言,财政部门只有通过不断强化对社会审计监督机制来间接完成财政会计监督才是根本的财政会计管理体制改革出路。目前会计法对此也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事务合法性、合规性的检查结论和评价,具有鉴证作用、保护作用、证明作用,因此财政部门必须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审查监督,要求它的内容是公正的、客观的、实事求是的依法作出,以确保达到会计监督的目的。

但由于财政部门行使着对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权,这决定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也难以独立于财政部门,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努力建立健全真正独立、客观公正的社会审计监督机制,扩大注册会计师社会会计监督面,完善社会监督体系,增强会计监督的独立性、全面性和权威性。首先,在实现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完全与挂靠单位脱钩的基础上,优先发展无限责任合伙制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无限责任合伙制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相对于有限责任所而言责任约束力更为有效,不论是由于经营管理工作造成的负债,还是由于合伙人或注册会计师职业性违规造成的负债,每一位合伙人均要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不仅极大地保护了客户的经济利益,还使每一位合伙人或注册会计师都将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更加注意内部业务的相互监督,从而更大限度地避免管理风险。其次,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监督管理,即依照执业准则、规则对注册会计师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促使注册会计师努力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做到实事求是,不出具不实的验证报告,从法律的角度杜绝各经济主体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及其他各利益关系者的利益。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注册会计师对会计信息审查鉴证不严的法律责任,对不负责任或违反职业道德的注册会计师要制订具体的处罚措施(经济制裁、行政处分、刑事责任),以确保间接监督的严格有效;对事务所违法违规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和撤销事务所的处罚。

总之,只有以强化社会审计职能为中心,不断健全财政会计问接监管机制,赋予会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充分的会计信息审计权责,其他部门只能运用社会审计意见或者通过对事务所的特殊委托取得其所需要的审计意见完成自己的管理职责,财政会计监管中许多复杂的问题(如监管权力之争、重复监管检查、监管职责真空、责任追究不力等)就会迎刃而解,会计监管质量就会迅速提高。

参考文献:

[1]蒋 洪.中国省级财政透明度评估[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2):50.

[2]陈纪瑜.袁 锦.财政制度创新推动循环经济发展[J].求索,2009,(1):37.

[3]王红宇.宏观调控机制构成与功能分析[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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