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制度论文范文

2024-02-06

投资制度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资本维持原则要求公司保有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具有公示意义的,债权人于之有信赖意义的注册资本之实质财产,且该财产是公司实质拥有的非债务性资产。资本维持原则中,“资本”即为会计制度上的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或股本,而并非总资产,亦非没有现实可确定的公司“财产”。财务报表中的注册资本是形式资本,一般在对外公示时是固定不变的,而要判断此形式意义上的资本是否真实可靠则需借助判断资本是否维持的公式,即为:所有者权益或净资产大于等于注册资本。从会计等式出发,可以推导出资本维持的多项举措。

关键词:资本维持原则;会计视角;现实解读

文献标识码:A

现实是唯一的基础,不管资本维持原则是怎么产生的,抑或其发展历程,我们只要把握好资本维持原则的目的以及现行的资本维持原则,以其目的为标准,评比现实中的资本维持原则的优劣,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不断修缮资本维持原则的内容,而不是紧盯原有历史制度,固守其本,这是不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资本维持原则作为大陆法系公司法三原则的核心命题之一。颇得学者们的关注。不少人从大陆法系中探析资本维持原则的产生以及其他国家资本维持原则的运行机制,然则对于中国现行公司法资本维持原则很少从本土或者中国特色的角度现实地审视中国现行体制下的资本维持原则,本文从会计角度阐释资本维持原则在中国的状态,不涉足其肇始。

会计是一国现行的企业财务制度,它具有很强的时间性与现实性,从会计角度看待资本维持原则是最具有现实意义的。这是研究一国公司法中资本维持原则最实际的工具,因为每一个企业都必须按照当下的会计制度进行财务会计核算,上市公司还需要对外公布其财务报告。判断一个企业主体是否坚持了资本维持原则,唯一可能的就是从其财务报告的数据中去分析,这是最直接、最现实的依据。离开会计制度对企业资本维持原则的探究都只能是理论的架构分析,在现实操作中缺乏基础支撑。

一、资本维持原则之价值

物之于主体的存在在于其价值,没有效用的物,我们无需耗费大量的成本以求无价之果。资本维持原则之所以存在,在于其存在的价值,然而对资本维持原则的价值,不同的人又有不同的观点。“在资合公司中,注册资本构成了独有独立人格公司的存在基础,为公司最初的经营提供了必要的公示财产,并进一步形成向第三人借款的信用担保基础。”“在公司有限责任的制度前提下,股东倾向于滥用这种人格,将公司经营失利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现实中,一个经营良好的公司无疑是投资人即股东的,而一个经营失败的公司常常则是留给债权人。公司法人需要在法人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的基础上实现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而公司资本制度则被用来实现这一功能。”公司资本不仅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对债权人的总担保。公司成立后的经营活动中,由于盈利或亏损,以及财产的无形耗损都将使公司的实有财产价值高于或者低于公司在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数额,使公司资本维持成为一个变数。“当公司的实际财产价值低于其资本时,就必然使公司无法按其资本数额来承担财产责任。为防止因公司资本的减少而危害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为了防止股东对盈利分配的过度要求,确保公司本身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各国公司法都确认了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并不是单纯要求公司必须维持资本而不得致其减损,而是禁止公司将资本非法返还给股东。从某种意义上说,资本维持原则中的维持,只能是相对维持,而非绝对维持。绝对地化解债权人面临的各种可能导致公司资本减损的风险,是资本维持原则不能完成的任务!”

简而言之,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其价值在于防范所有权人滥用公司有限责任,最终实现公司健康运作从而间接保证市场有序地发展。无论从何种角度理解该原则。其都表明着一种内涵,即公司需保持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具有公示意义的。债权人于之有信赖意义之注册资本的实质财产,且该财产是公司实质拥有的非债务性的资产。简而言之,即在会计制度下公司财务报表中的净资产值需与注册资本值相当或者大于注册资本值。

二、资本维持原则的解读

资本维持原则之关键在于“维持”,但是若对“资本”的界定都不甚清晰,“维持”也将无从谈起。遗憾的是,不少学者对资本各执一词,殊不知,资本之外延必须统一、明确,还必须是现实、且可操作的。只有在一个平面上的话题才有探讨之余地,连资本都不能统一在一个范围内,那么彼此将没有探讨的根据。资本明确了,维持就有了客体,资本维持原则才有了现实的理论意义。

(一)“资本”的內涵与外延

“我国理论界一般把资本维持原则定义为: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当维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其目的在于以具体的财产充实抽象资本,保证公司的资本真实,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这种传统的观点指出了公司应当维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但是在现实之中是无法进行判定资本是否得到维持,何为资本?与资本额相当的财产如何确定?这都是有待商榷之处。“这些确定的资本数额必须得到有效的保证以维持其真实性,即必须拥有足够的现实财产来充实这些抽象资本。”这种界定没有清晰地指出资本的具体内容,其范围模糊性在于“财产”。这在现行的会计制度上没有对应的项目,也很难进行操作,没有现实的可比性。公司应实际维持相当于资本额的净资产,“有的表述是‘必须保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资产’。可见资本维持原则是对何者提出的要求,是共识的净资产,还是公司的总资产,这一问题需要澄清。”有的学者甚至提出了公司总资产维持原则的说法。因此,必须要对资本进行清晰地界定,并且要从现实出发来考虑其内涵,而最可行的途径则在于现行会计制度及其之下的财务报表。

我国现行公司法上的资本是法定资本制度下的资本,回归到会计法律制度上即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或称股本。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很明显资本维持原则中的“资本”不是资产,而从资本维持原则的目的来看也不应当是资产。资产再大,如果大部分或者全部来源于负债,则无公示意义,亦不能取得债权人的信赖,更会扰乱市场。而将资本定位于企业的注册资本,在任何交易中,交易对方(含债权人)都可轻易知晓其注册资本,并对登记注册的资本产生信赖而从事经济活动。如此一来,资本概念的模糊性消失了,债权人通过求助于公司的财务报表或营业执照可以很容易而确定地知悉资本的具体数额,而这一数额是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编制出来的。不存在争议性。

资本维持原则实践之运用、功能之发挥的关键,甚或资本维持原则自身题中应有之义,即是公司实际财产维持的基准问题。该基准作为维持公司实际财产的尺度。必须具有简单确定而又不易波动的性质。学界通说将该基准界定为公司资本额。即注册资本,无疑满足了简单确定而又不易波动的条件。唯有如此,资本才是确定无疑的,资本维持才有可探讨的基础。

(二)“维持”的参照物

维持则必须有两个量,需要维持的一端是资本,那么维持的另一端则是维持的参照物,也即多数学者所称的实质财产或现实财产。当公司成立之时,资本维持原则一定是被遵守的,亦即资本确定原则的要求,此为静态的维持。公司是无时不在运作的市场细胞,现实的资产在不断的变化,如何让管理者、政府机构、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人看到资本维持呢?那就可以寻根于现行会计制度下的公司资产负债表。

公司注册成立时,没有任何营运的状态下,资本维持体现着一种静态。资本维持体系中,资本即登记注册的公司注册资本与股东投入的货币资金、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的价值是相等的,这是资本维持的开始,也即资本确定原则的简单说明。此时若未发生负债业务,则资产负债表为:资产等于所有者权益,而所有者权益此时仅仅含有注册资本,所以资产也等于注册资本,不存在负债。

公司一旦开始运作,各项经济业务与事项随即发生,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不再是固定不变的,资不抵债、亏损以及盈利等现象则随时发生。但是,在会计处理上,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固定不变的,若非出现增资或减资的情况,一经登记即为固定数,而外部人员根本无法知道这个纸上的数字的现实量为多少。“试举一例说明之,假设甲公司成立时的资产负债表(简化)结构为表一(公司成立时,吸收了债权人的投资,因此此处负债不为零);经营一段时间后亏损了1000万元,资产负债表为表二;再进一步讲,若一段时间后,公司又亏损了3000万,则资产负债表为表三。”

从上述三表中可以看出注册资本是始终不变的,从资产负债表中是无法判断注册资本是否被维持,那么此时必须找到一个参照物来判断公司的资本是否被维持,债权人是否还值得继续信赖该公司。

回到资产负债表,由于资产始终等于负债加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即所有者(股东)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是一个会计主体在一定时间所拥有的或者可控制的具有未来经济利益资源的净额,会计方程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清楚地说明了所有者权益实质上是一种剩余权益,是企业全部资产减去负债后的差额,体现企业的产权关系。而负债即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实义务。企业以举债的方式形成的资产,其财产权利归属于企业债权人。因此从产权关系角度看,负债实际上代表了企业债权人权益。可以看出负债类似于债务人的债务,虽然债务人持有与债务价值相当的财产,但债权人对此部分财产有要求偿还的权利,这实际上不属于公司的财产,公司对此部分财产的权利存在瑕疵。公司资产中扣除负债部分即为公司的净资产,也即所有者权益,对此部分剩余资产公司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可以对外形成信赖利益,也是支撑公司持续经营的基础所在。

从以上三个表中可以分析出:在此种情况下,随着公司经营亏损,公司的资产将不断减少,负债并没有增加,而所有者权益总额也不断在减少。在所有者权益的构成项目中,注册资本并没有减少,这也是公司法理论中所称的形式资本。也是资本维持原则中需要维持的“资本”。从现实来看。公司亏损则公司资本必然减少,债权人对公司的信赖也会不断的下降。以上三个表中只有资产和所有者权益反映着这样的趋势,负债没有变化,可以排除负债作为维持的参照物。

同样的情况,再看以下另外三个图表:

在以下表一资产负债基础上,该公司第二年增加了2000万的负债,同时发生了1000万的亏损(如表二所示),第三年公司又增加了4000万的负债,并且发生了3000万的亏损(如表三所示)。

资产负债表变化的过程表明:事实上,虽然公司虽在不断的亏损,但其资产却在增加,所以资产在质的层面上不能作为衡量资本维持的标准。这也就驳斥了总资产维持原则的说法。所以资本维持的现实参照物落在了所有者权益上了,随着公司的不断亏损,在两组对比表中,所有者权益都是呈现减少的趋势,这符合了资本在减少的现实逻辑。事实上,资产的来源有债权人和股东两种途径,资产的增长若是由负债而来,则这部分财产不具有担保的权利基础。以所有者权益作为资本维持的参照物,也即将公司的净资产作为衡量资本的标准,此时,所有者权益也成为公司的实质资本,它是随着公司的盈利和亏损而不断的真实的反映着公司现实拥有的资本,并且股东对这部分财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足以形成债权人的信赖基础,而公司章程或者在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只不过是形式上的,它是不随着公司的亏损或盈利而变动的。

于是,“就公司实际运作观察,公司资本可以分为形式资本和实质资本。形式资本是指公司章程中所记载的资本,就是股份总额乘以每股金额。实质资本是指作为公司实际运营资本,实质资本因公司实际经营而有增有减,相当于会计上所称的净值或股东权益。”所以实质资本并不是公司的资产,有些学者在此处又混淆了实质资本的外延。

综合而言,判断资本维持的公式为:实质资本大于等于形式资本,在会计制度中亦即:所有者权益(净资产)大于等于注册资本。以所有者权益为参照物,可以现实地触摸到资本维持原则的实现情况。

(三)资本维持原则的现实透视——以五粮液财报为基础

作为上市公司的五粮液。依照法律的规定必须于第二年的四月份之前对外公布上一年度的財务状况。通过其对外公布的财务数据,债权人等相关人可以详细地知悉该公司的运作状态。并且能够清楚地判断资本维持原则是否被遵循。

资本维持原则要求公司的实质资本必须大于或者等于形式资本。反映到财务会计制度中,即必须做到所有者权益或者净资产的数额不能小于其注册资本值。而所有者权益以及注册资本数额都由财务会计准则明确规定,没有模糊性,而且所有者权益与注册资本都是必须列在资产负债表中。这就为资本维持原则的判断奠定了坚实的现实基础。

表中,资产值为18,415,182,762.23;负债值为50,650,869.08;所有者权益值为18,364,531,893.15。符合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会计等式。而在所有者权益中,共由四个部分组成,分别是注册资本3,795,966,720.00;资本公积953,203,469.32;盈余公积2,206,746,740.81;未分配利润11,408,614,964.02。这也符合了“所有者权益=注册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会计等式。可以看出,所有者权益(18,364,531,893.15)远大于注册资本(3,795,966,720.00),满足了实质资本大于形式资本的要求,遵循了资本维持原则。注册资本对外具有公示意义,表明股东实际的出资额。这只是一个形式的数字,但是债权人在很大程度上信赖它,并基于此而与目标公司发生经济交易或事项。这就产生了认识错误,而纠正错误的最好方法是诉诸于作为实质资本的所有者权益,这个数字表明的才是公司实实在在享有完整权利的财产。如果所有者权益大于等于了注册资本,那么债权人的信赖利益是不会受到任何现实的或潜在损害的,这也符合了资本维持原则初衷。

三、会计等式推导出资本维持的多种实现方式

资产负债表体现出的永恒会计等式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式一),而所有者权益=注册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式二),综合来看有:资产=负债+注册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式三)。

从式一出发,要保证所有者权益不得减少或者促进所有者权益的增加,资产不变的情况下,负债不得增加而只能减少,为保持会计等式平衡,所有者权益必定增大。这在实践中就要求公司采取各种有效的方式不断盈利来偿还债务,盈利对于任何一個公司都是不言而喻的。在负债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所有者权益要增加或者不变,在数量上就要求资产必须不得减少。在公司法体现为,公司法第92条:“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后或者缴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任何抽回和抽逃出资的行为都在蚕食公司的资产,并使得净资产的数额变小。值得注意的是,这与公司法第178条所规定的减资是不同的。抽逃出资会减损资本维持原则,而法定的减资则不会对资本维持原则造成影响。一方面,减资后,公司对外公示的注册资本会减少,债权人可以快速地获得消息从而对新的注册资本产生信赖利益,并基于此与目标公司进行经济活动;另一方面,减资有严格的程序,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这些都足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从而不会破坏资本维持原则,也不会违背资本维持原则的目的。公司法第15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这是关于公司转投资限制的规定,公司依法有权对外投资,投资对象是其他法人企业,但是不能因投资而承担无限责任,只能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在会计处理上,公司转投资只是一种资产向另一种资产的转变,并不会在存量上对所有者权益造成影响。但是,转投资过程中存在很大的风险。对所有者权益形成潜在的威胁,一旦转投资失败,尤其是在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净资产数额必定大大减少。因此,基于防范所有者权益减少的风险,公司法作出了相应规定。出于同样的考虑还有公司法第16条关于对外担保的限制性规定。这两点规定旨在防范破坏资本维持原则的潜在威胁。

从式二出发,同样要保证所有者权益不得减少或增加,同时所有者权益要大于等于注册资本,也即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不能同时为负数。增加注册资本时,所有者权益随同增加,此时所有者权益的增加额不能小于注册资本的增加额,这才能绝对地保证所有者权益不小于注册资本,以维持资本。因此,公司在发行股票时,不能折价或者低于股票票面金额发行。我国公司法第128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是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在所有者权益构成项目中,其他项目不变,提取盈余公积金可以增加所有者权益总额,因此提取盈余公积金也是维持资本的有效方式。我国公司法第167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同时公司还可以提取一定的任意公积金。当公司亏损时,未分配利润呈现为负值或者为零,此时会冲减所有者权益的总额,因此在上一会计年度存在亏损时,本年度的利润应当用于冲减上一年的亏损而不得将本年度的税后利润优先分配给股东。以此来保证所有者权益的数额不被减少。在公司法第167条也明确规定了,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即冲减未分配利润的负值额,如此一来所有者权益总额也随之增大。这些条文背后都有资本维持原则的理念。

此外,从式三中也能推导出一些资本维持的途径,比如债转股,其在一方面减少了负债的数额,同时增加了所有者权益,有利于净资产的数额大于注册资本。

分析2011年度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资产负责表,从数据上可以看出,之所以资本维持原则得以遵循,亦即所有者权益值大于注册资本值在于: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以及未分配利润为正数。按照公司法以及会计制度的规定,资本公积与盈余公积一般均为正数。而实际上影响资本维持原则是未分配利润,因此为充分确保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公司法第167条做出了先冲减未分配利润负值的规定。但是要真正切实地维持资本维持原则,关键还是要不断的增大企业的利润,从而增大未分配利润的绝对数。

四、结语

规范意义上的资本维持原则以为多数人认知,但回到现实中,很多人就迷惘了。结合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分析资本维持原则,通过实证的方法,基于财务报表的数据,能够直观地知悉资本是否已被维持。这样才能使资本维持原则能够为人所见,为人所闻。判断资本维持的标准为:实质资本大于等于形式资本,在会计报表中亦即:所有者权益(净资产)大于等于注册资本。有了现实的理解之后,可以在会计制度内寻求资本维持的各种可行方式,包括资本公积与盈余公积的提取、未分配利润的补亏等;同时便于更为准确清晰地发现会计制度内存在的问题,从而在制度层面上进行修缮,在更新会计制度的同时,革新公司法。唯有如此,才能在公司理论中升华资本维持原则,因为现实是理论的唯一基础。

责任编辑 梅瑞祥

投资制度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 本文运用文献资料等方法,对国外发达国家体育产业风险投资的发展现状与法律制度进行了分析研究。探讨了我国体育产业风险投资法律制度建设,为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在建立和完善体育产业风险投资的相关法律提供理论参考。

[关健词] 国外发达国家 体育产业 风险投资 法律制度

一、国外发达国家体育产业风险投资的发展现状

体育产业风险投资(Sports industry Venture Capital Investmmt),起源于二战后的美国,是—种集金融、创新、科技管理与体育市场于—体的资金运作模式,体育产业风险投资在世界上已经盛行了几十年,它催生了无数的体育企业,刨造了一个又一个体育企业奇迹。国外发达国家体育产业的资本投资主要有风险投资和证券市场两种渠道。当体育产业发展水平较低时,主要依赖风险投资;而当其进入较高水平的发展阶段时,则主要由证券市场来提供必要的资本支持。现在,欧美的大多数国家,包括美国,为体育产业提供资金支持的大都是风险投贤,多数是一些国际或国内著名的大公司(如美国冠军娱乐公司)。近年来,国外体育产业与资本市场的关联性趋强已成为一种趋势,体育产业从证券市场募集的资产越来越多,体育股票在许多二级市场的影响越来越大,体育产业风险投资在经济发达国家资本市场上的地位越来越高。以1998年6月为起点,美国证券二级市场中以经营体育产品,以及体育产业相关的产业资本,占总市值的8.12%。国外发达国家体育产业发展的经验证明:组建股份制的俱乐部,进行资产重组,走公司化、股份化的发展道路,是加快体育产业发展的正确道路;风险投资为现代体育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资金支持,风险投资为体育行业大重组提供了运作的平台,要实现体育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借助于风险投资。

二、国外发达国家体育产业风险投资的法律制度

美国是体育产业风险投资诞生的摇篮,也是世界上体育产业风险投资最活跃的国家。美国通过颁布一系列法律,促进了体育产业风险投资的发展。下面,我们简要考察一下美国关于体育产业风险投资的法律制度。

1.体育产业风险投资资金准入的法律制度

在20世纪80年代,为了刺激体育经济增长,解决就业问题,美国超过25个州成立了政府出资公众体育产业风险投资基金,以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当体育产业风险投资发展起来以后,政府逐渐退出,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美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体育产业风险投资生成机制。体育产业风险投资的主要来源是机构投资者,如公司资本、投资银行、保险公司、捐赠基金等。在体育产业风险投资发展业初期,这些基金出于风险控制的原因,被禁止涉足体育产业风险投资领域。当体育产业风险投资形成一个成熟的产业,其高额的投资回报率,以及投资组合多元化的需要,使得以文件运行为原则的机构投资者进入体育产业风险投资业。

2.体育产业风险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法律制度

在美同,有限合伙被认为是最适合体育产业风险投资特点的组织形式,所谓有限合伙,是指由两个人或两以上依法设立的,且拥有一个或多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多个有限合伙人的合伙。其最大特征,是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额为限承但有限责任。这从根本上否定了合伙企业的信誉基础—合伙人的无限连带任任。合伙人分为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是真正的投资者。通常提供占投资总额99%的资金,普通合伙人充当资金的经理人,并提供1%的资金。但在投资成功后,双方通常按照比例分配收益。

从美国有限合伙法的发展过程,我们可以看到一种立法趋势;传统的立法往往把债权人的保护置于首要地位,而现在的立法倾向则转为注重鼓励人们投资。有限合伙绝不仅仅是有限合伙公司这样的封闭式公司,也不是合伙企业这样的小企业,而可能成为融资的结构复杂、有限合伙人众多、资金雄厚的开放式企业。美国的有限合伙法不仅更有利于鼓励人们投资,而且也兼顾了对善意第三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它有三个非常独特的制度(有限合伙证书制度、有限责任之否定规则,派生诉讼)来保证实现这一日的。

三、美国体育产业风险投资法给我们的启示

体育产业风险投资始终都是处于高风险当中,以排除风险和提高资本的运作效率为其特征,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创造良好的体育产业风险投资法律法规环境,以确保我国体育产业风险投资的快速发展。

1.我国体育产业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环境的完善

体育风险投资业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法律环境。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完备的体育产业风险投资法律体系。能否借鉴美同的立法模式,直接将美国法律制度移植到我国,这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特别是在体育产业风险资金准入、风险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和创业资本退出这三个法律制度方面尤为突出。

1996年,中国第—家带有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北方五环股份有限公司在昌平成立,公司股票十月在深圳交易所上市发行,当时被称为体育概念第一股。至2003年12月底,以体育和奥运为概念的上市公司(如青岛双星等)增加到近40多家,体育产业已经成为很多上市公司和准备上市公司的题材。我国体育产业风险投资经过十余年的发展,现已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总体而言,运行效果并不理想。绝大多数风险公司都背离了设立的初衷、成为普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更有一些机构由于严重违规经营和炒作房地产、证券失败而陷于困境。因此,美国的体育产业风险投资法律制度只能供我们参考,切不可不顾国情全部照搬。笔者认为,现实的作法是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逐步完善。(1)修改《公司法》中对发展体育产业风险投资的障碍条文,为体育产业风险投资提供法律保障。《公司法》主要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制应是我国体育产业风险投资机构的主要组织形式。《公司法》的有些规定限制了体育产业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行为,如第12条“公司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第144条“发起人股份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 年内不得转让”等规定。(2)完善体育产业风险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制度。除了公司制,还可以设立体育产业风险投资基金机构。《信托法》中某些条款可为大力发展体育产业信托基金提供法律保护。体育产业风险投资信托基金不仅可以将众多不确定的社会闲散资金聚集起来,形成一定规模的信托财产,而且由专门的投资家进行风险投资,避免个人投资者的盲目性。特别是应注意吸引外资参与体育产业风险投资基金。(3)进一步完善体育产业股份转让的法律制度。由于我国不可能立即设立二板市场,所以通过主板市场实现体育产业风险资本退出有一定的困难。那么,目前主要的退出方式,只有股份转让。股份回购的法律障碍,主要是《公司法〉第149条,股份协议出售,只要双方签定了书面合同就可完成。主要受《合同法》的调整,没有什么障碍。收购兼并主要通过资本市场完成。我国《证券法》规定了上市公司的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两种方式。我国体育产业资产重组大部分是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的。为了提高效率,应尝试采用要约收购的方式。这就需要相应的规则来引导。

2.完善体育产业风险投资法律法规建设,规范投资市场

同际体育产业风险投资的发展历史表明:立法与监督是促进体育产业风险投资业健康发展的保证。体育产业风险投资是高风险,高投入、高回报的行业,要求政府培育良好的风险投资环境,首先要从法律上对风险投资加以支恃。西方发达国家大都在相关法律中专门进行规定了保证体育产业风险投资发展的条款,如美国的《小企业投资促进法》,日本的《推进创造性科学技术制度》,韩国的《中小企业创立支持法案》等,均极大地促进了本国体育产业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借鉴国外发达同家的经验,我国应尽快制定完善高新技术体育产业界定(成果转让和技术入股方面的法律),这是因为体育产业风险投资操作的起点是高新技术成果,且体育产业风险资本与风险企业结合的主要力式是股权方式,只有产权正确,合作才能顺利进行。同时应加快制定《风险投资法》,针对高科技体育风险企业的特点,尽快修订《公司法》中有关知识产权的条款和有关产权转让的一些内容。

四、结束语

21世纪是创新经济的时代,体育产业新技术,新发明及其产业化发展的周期大大缩短,体育科技进步和体育产业风险投资推动体育经济增长的作用大大增加。发展体育产业有利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拉动经济增长,扩大就业渠道,为群众提供多层次、多种形式的体育产业服务,对提高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水平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当前,有关部门应在国民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狠抓法律制度建设,促进体育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李 平:论我国体育产业风险投资的发展及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体育与科学,2004,(6):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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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至立: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作好好新时期体育工作[N].中国体育报,2004~50~11

投资制度论文范文第3篇

近年来,黑龙江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业科技推广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在建立新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创新完善技术推广服务模式、促进农业产业优化升级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宝贵经验和显著成效,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繁荣注入了强劲动力。

一、黑龙江省农业科技推广现状

(一)农技推广体系情况。

1.农技推广机构。黑龙江省现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包括种植、农机、水产)总计2079个,其中:省级6个、市(地)级33个、县(市、区)级261个、乡(镇)级1779个。目前,全省乡镇农技推广体系(种植业)基本完成了改革任务,实行县管或县乡共管的管理体制。

2.村级服务站、农民技术员、农技示范户。全省80%县(市、区)建立了村级农业科技服务站,每个服务站由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下派技术人员专门负责指导。同时,建立农民技术员制度,延伸服务链条。围绕水稻、大豆、玉米、马铃薯、蔬菜等主导产业,培育具有一定文化程度、种养水平较高、乐于助人的农民,作为村级农民技术员,参与服务站工作。对村级技术员进行重点培训,使村级农民技术员成为农技推广体系的重要成员,成为农情调查员、技术推广员、政策宣传员,成为农民“看得见、问得着、留得住”的“乡土专家”。全省每年通过各种形式培训农民科技示范10万人左右,示范带动周边农民应用先进实用技术。

(二)人员构成情况。

1.人员数量。全省农技推广机构现有人数7778人,其中:种植业5694人、水产733人、农机1351人。

2.专业情况。全省推广机构现有专业技术人员7437人(种植业4955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的1578人(种植业1225人),占21.2%;中级技术职称3327人(种植业2232人),占44.7%;初级技术职称1889人(种植业1149人),占25.4%;初级以下技术职称643人,占8.7%。

3.学历情况。全省推广机构现有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2519人,占32.4%;大专学历3590人,占46.2%;中专学历1383人,占17.8%;中专以下学历286人,占3.6%。

(三)经费来源。全省各级农技人员工资全部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每年财政预算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2009年开始,国家财政部、农业部实施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示范县项目,目前覆盖全省87个县(市、区),每年项目资金总计1.4亿元,基本解决了农技人员工作经费不足问题。2011年,国家发改委和农业部实施了乡镇农技推广机构条件建设项目,为乡镇农技站建设业务用房,配备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三年间,对96个县市区的881个乡镇投资1.5亿元。

(四)农业科技推广的主要成绩。通过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的不断推进,全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公益性职能得到充分发挥,推广体制得到逐步理顺,机构设置趋于合理,推广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活力不断增强,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不断健全,推广体系公共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极大地推进了农业科技进步,加快了农业科技进村入户。主要包括:明确了公益性职能,把过去经营性职能全部分离出去;重新设置了机构,保证了体系的完整性;理顺了管理体制,服务功能得到充分发挥;核定了人员编制,保证了农技人员的专业性;建立了各项制度,极大地调动了农技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创新了推广模式,推行了“专家-农技人员-科技示范户”、“技术指导员+协会+科技明白人”、农民田间学校生产全过程培训、科技示范园区示范带动等服务模式,极大地提高了技术入户率和到位率。同时,提高了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了公共服务能力。

二、黑龙江省农业科技推广主要模式

(一)推广机构常规模式。一是一乡一站。目前,全省75个县(市、区)独立设置了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种植业),其中由县农业管理部门垂直管理的乡镇站占24%,县乡共管的占76%。二是区域设站。根据行政区划和农产品区域分布,跨乡镇组建区域服务站,重点研究推广某类作物生产先进实用技术。区域中心站人、财、物权隶属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管理,服务区域的乡镇协管。三是政府购买科技服务。2012年,全省在87个种植业县、50个畜牧县、25个渔业县和10个农机县组织实施了农技推广补助项目,项目资金1.4亿元,项目建立试验示范基地369个(种植业261个、渔业76个、农机32个),遴选发布主导品种287个,主推技术265项,推广五大粮食作物10大高产栽培技术模式1.58亿亩。

(二)科技特派员。东北农业大学组织广大科技人员开展了“春雨行动”、“夏管行动”、“秋收行动”及“冬训行动”,积极组织专家走出校园,深入到乡镇、村屯、企业、场区,通过举办各类科技大集、农民科技节、科普之冬等活动,采取现场培训、技术指导、发放科普及致富书籍等形式,为农民送去科技知识,解决了农业生产中的技术难题。目前,学校建立了以科技特派员为主体、研究生直接参与的科技服务小分队,活跃在农村生产一线,是一支流动的科技专家服务队伍。

(三)院(校)县共建。一是搭建扶贫开发平台,提供组织机制保障。通过建设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创办农业专家大院、实施农业致富项目、开展农民科技培训等扶贫措施,逐渐摸索出一个全新的农业扶贫开发模式,使农业标准化水平、农业产出水平、农民收入、农民科技素质显著提高。二是实施“四项规定动作”,打开科技扶贫开发突破口。通过创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兴办农业科技专家大院、谋划农业科技致富项目、实施农民培训工程等“四项动作”,推进科技扶贫开发工作。逐步探索出了以农业科技专家大院为依托、以农业科技示范园区为载体、以科技入户项目为途径、以农业信息传播和科技培训为手段,集“咨询服务、集中展示、生产示范、项目带动、技术推广、科学普及”为一体的农业科技成果推广新模式。

与此同时,开展院(校)市联建。东北农业大学先后与哈尔滨、大庆、伊春、佳木斯、齐齐哈尔、牡丹江、双鸭山、黑河等市开展合作共建工作,进一步完善了“农科教”、“产学研”、“特派员”相结合的科技推广新模式。

(四)院(校)村共建。近年来,农业科学院为了扩大合作共建的广度和深度,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院村共建,将科技扶贫目标定位在基层经济实体,以发展区域特色农业为宗旨,以项目制包干管理为扶持手段,提倡发展多种农业经营方式,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多样化,树立科技致富典型,以点带面,助推全省种植业结构调整,带动区域农业向标准化、规模化、产业化方向发展。

(五)专家大院。各科研院所与农业院校均设有农业科技专家大院,专家大院一般都设在县农技推广中心。每个专家大院配备了必要的设施,有独立的专家值班室、咨询培训场所,有电脑、多媒体等现代演示系统,开通了农技“110”热线电话。省农科院专家和县里的农技人员混合编队,常年驻院服务,轮流值班,全天候直接服务农民。

三、目前农业科技推广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人员数量较少,服务半径过大。全省现有从事种植业技术推广的专业农技人员5000人,要服务全省966万农村劳动力,即1名农技人员要指导服务近2000个农民。加之黑龙江省地域辽阔,耕地面积大,每名农技人员要服务4万亩耕地。另外,由于我国目前土地经营制度是家庭联产承包制,分散的小规模经营很难保证技术人员到位率和技术到位率。

(二)专业人员少,指导能力差。农村税费改革后,全省乡镇农技推广机构下放到乡镇管理,致使人员知识结构发生了彻底改变。大量非农专业人员进入推广队伍。一些农技人员不如农民懂技术,更谈不上指导农民。一些农技人员知识老化,对先进农业知识和技术掌握不全、不准。虽然近几年开展了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工程,但整体素质提升还需要一个过程。

(三)农民文化程度低,吸纳科技能力差。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以老年、妇女居多,平均年龄在50岁以上。务农农民中,小学文化程度占39%,初中文化程度占54.5%,高中文化程度仅占3.4%。农村新生代劳动力绝大部分在结束学业后进城务工,务农农民难以操作高效率农业设施装备,高水平农业科技成果难以转化,成为制约农业发展的突出问题。

(四)资金投入不足,条件建设滞后。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基础设施较差,多数没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只能借用乡镇政府房屋;缺少下乡交通工具,影响技术人员进村入户;培训条件和手段落后,影响培训效果。近年来,虽然国家投入了一些改善推广机构条件的建设资金,但资金量较小,省市县乡级推广机构条件得不到很大改善。同时,推广工作经费也存在不足。

(五)人员待遇不高,工作动力不足。长期工作于乡镇基层的农技人员工资收入低,有着30多年工龄的老农技人员每月只能拿到2000元左右的工资。非示范县由于没有项目经费,乡镇农技人员下乡拿不到绩效工资和各种补贴。基层农技人员由于长年从事技术推广工作,没有论文和成果奖励,晋升技术职称较难,20年到30年工龄还是中级技术职称以下的数量居多。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基层农技人员工作的积极性。

四、对创新农业科技推广的具体建议

(一)推进体系改革。国家和省下派督导组开展检查督导,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贯彻落实新农技推广法。对还没有改革的县(市、区),要加快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步伐;对已改革的县(市、区),要不断深化改革,真正打造一支“农业用得上、农民信得过、农村离不开”的农技推广队伍。

(二)增加人员编制。目前,全省从事种植业技术推广的专业农技人员仅有5000人,每个乡镇一般为2-3人,难以有效开展各项服务。政府应适当增加乡镇农技推广机构人员编制,以满足农业生产日益增长的科技需求。

(三)加大推广资金投入。在原有基础上,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可从新增财力中提取1%,设立农民科技培训、高新农业技术推广专项基金,并力争逐年增加,把农业科技服务当作公共事业来办,把增加政府对农业科技的投入放在公共财政的优先位置,不断提高农业科技资金投入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解决未来“谁种地,如何种好地”问题。各级财政应加大对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力度,要将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内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按规定幅度逐年增长,将农技人员经费、基本运转经费等各项支出依法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给予保证。

(四)提高人员工资待遇。要根据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需要,全面落实国家对公益事业岗位工作人员待遇的相关规定,落实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推动地方有关部门保障县乡农技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社会保险缴费、住房公积金等,调动乡镇农技推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五)制定出台相关政策。国家和省应出台村级农民技术员队伍建设意见,保障农民技术人员工作经费,解决科技“最后一公里问题”。由省级人劳和农业部门出台乡镇农技人员特设岗位计划,通过公开招聘选录涉农专业大学生,进入乡镇农技推广队伍,严把“入口关”, 做到定编定人定岗定责,保证乡镇农技推广队伍专业化。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农研会,黑龙江省农委科教处,黑龙江省财政厅农业处)

责任编辑:欣闻

投资制度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目前我国采用“多层次”的养老金计划,它由社会养老、企业补充养老以及个人储蓄养老组成。尽管经过多年的改革实践,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对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还没有真正成为养老保险制度的支柱。另外,由于越来越多的企业都实行了企业年金制,年金基金的风险控制关系到大多数人的切身利益,甚至是整个社会的稳定,如何在最小化风险的前提下最大化的利用企业年金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企业年金;风险管理;基金运作

一、 概述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参加政府强制事实的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之外,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1]。它主要包括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全部缴费所产生的投资收益以及投资风险准备金额。企业年金作为一种养老保障手段之一,关系到众多企业和职工退休生活待遇的切身利益,是和谐劳动关系及稳定社会的需要。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实行了企业年金制,企业年金基金应如何监管以控制风险,对确保养老保险待遇,完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促进国家经济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健康前进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 我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风险特征

1.我国资本市场不成熟,系统风险大

我国资本市场产品结构不合理,缺乏适合大型资金投资的优质蓝筹股、固定收益类产品和金融衍生产品,企业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的发展比例很不协调。欧、美等国家企业债券融资通常是通过股市融资的3-10倍[2]。与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相比,中国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较大,而且市场交易制度单一,缺乏有利于机构投资者避险的交易制度。

2.利率调整对年金基金的影响较大

在我国,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利率水平和调整利率结构,因此利率的风险集中表现为政策的变化带来的利率变化的风险。根据近年来的情况来看,政府在宏观经济调控中更多地使用利率手段,而利率变化频率、波动幅度都是难以预测的,这些都提高了利率风险。

3.我国企业年金复杂的委托关系使风险加大

在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运行中,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和职工与年金受托人之间建立的是信托关系,而受托人将企业年金的账户管理、投资管理以及基金资产托管等业务委托给外部专业机构运作从而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信托关系和委托代理关系的复合是我国企业年金管理中一个显著的特点。在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会出现年金管理各个环节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任何一方当事人的道德风险都会直接损害受益人的利益,这使得相互制衡机制变得复杂,风险控制链延长。

三、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风险控制

1.优化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资产配置,逐步扩展基金投资范围

从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可以看出,由于全球资本市场的高度联动性,我国的资本市场所遭受到的冲击是和外部紧密连接的了,再加上企业年金具有长期性的特点,通货膨胀或者资本市场剧烈波动等都会给企业年金的保值增值带来巨大的挑战和压力[3]。因此,我们应该积极研究拓展投资范围,增强基金在面对经济波动时的抗压能力,同时,通过更加灵活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使较高收益的资产得到充分的配置,从而提高收益水平。

要拓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① 适度放宽投资比例限制

首先可以降低最低比例限制,比如银行存款类这种风险较低的投资工具,提高权益类产品如股票等收益较高的投资产品的比例,因为证券投资基金从收益上说会高于市场平均水平,而从风险上说介于债券投资与股票投资这两者之间。另外,由于开放式基金很符合年金基金对流动性、安全性的要求,可以随时赎回、透明度高、在规模上不受限制。其次,在企业年金投资中适当提高权益类产品的比例可以增强企业年金投资的盈利性。我国股市正向更加理性、成熟的方向发展,随着上市公司质量的逐步提高,适当提高权益类产品在企业年金投资中的比例是完全可行的。逐年扩展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未来应允许年金基金投资房地产、实业投资等市场。因为房地产、实业投资等投资产品的风险收益性质显著不同于股票等传统金融产品,企业年金等长线资金对这些产品的投资,可以起到分散风险、提高收益的作用[4]。

2.健全我国企业年金基金风险补偿机制

(1)确定补偿标准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一种信托型企业年金计划模式,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涉及多个具有委托关系的当事人,所以其风险补偿制度也应该是一个由多方共同分担的机制[5]。在此基础上建立的信托关系使得受托人的行为对受益人的投资收益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因此,受托人必须承担起保值增值的责任,同时对受益人提供最低收益保证。最低收益保证,顾名思义,是对投资人收益最低水平的保证。过高,会极大挫伤受托人以及投资管理人的投资积极性;过低,又无法达到企业年金的社会目标。在养老金体系中,有很多可以作为参照物的指标,采用平均收益率本身是市场运作的产物,与市场变化息息相关更适于作为参照物来确定投资风险补偿的标准。

(2)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按照目前法规,无论投资业绩如何,都不实施激励与惩罚,不利于控制基金投资风险。良好的激励与惩罚机制能够增强投资管理者的责任感,如果投资管理人能够根据受托人的投资策略,科学制定具体投资组合方案,促进实现增加预期投资收益及风险的平衡,则应给予奖励;反之,对违反内部规定、因谋求高收益而引发高风险博弈加大投资风险造成损失的投资管理人,则应进行惩罚[6],这将有利于年金基金按照规范化决策流程进行理性投资,降低投资管理人投资运作风险。

3.建立企业年金基金运作管理的制衡机制

(1)企业年金运作管理制度制衡。

为控制企业年金的市场化运作风险,必须建立企业年金运作中不同管理服务机构的相互制衡制度及每个环节的具体制度制衡措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制约着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托关系;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约着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有关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的委托关系[7];法人受托机构、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还应分别受各金融监管法规制度制约。例如,受托人必须建立各种管理人的选择标准、运作流程、投资策略的决策、投资管理安全保障、风险控制、内部稽核以及外部审计监督等方面的制度对企业年金运作各方权力进行制约[8];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必须建立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情况、财务报告及信息披露的制度;受托人必须建立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及风险评估报告的制度,各管理人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以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以及账户管理的安全性,维护委托人的利益[9]。

(2)企业年金基金会计计量的制衡机制。

现行会计准则没有详细规定如何对投资估值以确定企业年金基金的公允价值,为降低会计计量风险,应建立补充细则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计量进行制衡。基于成本与效益原则,可以采用程序确定法对基金投资进行估值,分层级确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公允价值[10]:比如说,对既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又不存在活跃市场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项目,应当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类似投资项目的最近交易价格)取得其公允价值;按照上述仍然无法可靠估计的,应当以该投资项目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公允价值。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估值计量应当相互一致,在会计计量确定年金基金投资的公允价值上形成制衡[11],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会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另一方面,应完善信息披露机制,通过附注披露企业年金各类投资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和确定准则、各类投资占投资总额的比例(特别是风险较高的投资)、可能使投资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等,起到对会计计量的不确定性的辅助制约作用。

(3)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制衡机制。

由政府主管部门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或会同企业年金基金理事会)共同组成养老金综合监管委员会,对养老基金的运作进行监管与制约[12]:完善企业年金相关法规,建立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准入和退出制度,排除不具备资格的申请机构;坚持独立性原则,防止企业年金各管理机构之间出现利益勾结而损害企业年金受益人的利益;严厉惩处、取缔有违规行为的机构;通过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告,监督、指导和管理基金投资运作;主动监管企业年金基金筹集、投资管理及支付,维护企业年金基金正常运作。(作者单位:云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黄晓榕.企业年金基金运作管理风险控制机制设计[J].财会月刊,2011(1):73

[2]李俊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入市投资的风险分析与控制[D].西安,西北大学,2008:17-20

[3]吕茵.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初探[硕士论文].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3

[4]付昕.企业年金的投资风险补偿机制[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2):61-62

[5]赵娟.中国企业年金运营的风险管理研究[D].上海,同济大学,2008:30-35

[6]束必琪.我国企业年金财务信息披露浅析[J].财会通讯(综合版),2005(12):39-39

[7]张瑾.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风险控制研究[硕士论文].天津,天津财经大学2009

[8]付昕.我国企业年金管理风险补偿机制探析[硕士论文].武汉,武汉科技大学,2006

[9]张明,蔡垣.企业年金的激励作用[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04)

[10]张英明.我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风险控制探析[J].学术交流(09)

[11]朱杨林.对我国企业年金制度设计的研究[硕士论文].大连,东北财经大学,2005

[12]黄小敏.论企业年金风险管理[J].当代经理人.2005(02)

[13]企业年金基金_新企业会计准则_2010年会计准则讲解_会计资源网http://blog.sina.com.cn/s/blog_3d5a31e70100ryx9.html

投资制度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最后一道防线,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监管尤为重要。但是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监管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中介机构介入标准参差不齐,退出监管制度单一等问题阻碍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建立健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相关法律制度,严格把控中介机构的介入标准,形成多方位、多角度的退出监管机制。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健全与完善;退出监管

作者简介:姚兴丽(1991-),女,汉族,河南安阳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是指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融资的企业在发展成熟后,将其持有的权益资本在市场上转让出售以收回投资资金并实现投资的收益。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在我国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我国资本市场的监管法律制度单一

多层次资本市场是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础。①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也呈现出多层次的发展趋势,然而,我国的资本市场监管法律制度还停留在单一的法律制度阶段,与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出现错位。

(二)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

面对多层次资本市场,我国有关基金的法律制度还是过于笼统,没有针对各种基金的专门规定,致使在适用法律时,找不到十分配套合适的法律规定,这给约束管理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带来很多障碍。我国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还是寥寥无几,到目前为止,只有《证券投资基金法》,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监管方面仍然处于几乎空白的阶段。

(三)缺乏有效的中介组织

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的中介机构主要有两大类:专门中介机构和一般中介机构。在我国,专门中介机构大部分还没有发展起来,例如标准认证机构,专业性融资担保机构等。一般中介机构在我国应用广泛,对于一般机构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并没有明确的门槛限制,例如律师事务所、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一方面,专门机构的匮乏导致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过程中缺乏专业机构检验,造成资金流失、程序错乱等现象;另一方面,一般机构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中,门槛太低,缺乏相应的惩戒制度,导致中介机构在运作上没有标准可循,亟需整顿。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监管的健全与完善

(一)构造较为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

美国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源地,之所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迅猛,依赖于其多层次的投资市场的成熟与完善。美国经过长期发展,形成了集中与分散协调并行、场内市场与场外市场交易互补协调的证券市场体系②,这种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给大小不同、需求不同的企业进行股权融资的机会。

(二)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制定和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有法可依。③由于我国目前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只有《证券投资基金法》,亟需制定专门的有关退出监管的法律法规,要求细致,具体,针对性强,适用灵活。另外,完善的资本市场法律体系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健康发展的保障,所以,还应该不断健全完善银行体系等资本市场的法律法规,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监管提供坚实的基础。

(三)完善中介机构类型,加强中介机构监管

中介机构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就是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的监管。一方面,尽快建立起专门机构,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从各个方面进行专业的、针对性的、专门的监管,例如知识产权评估机构、风险企业评级机构、信息咨询服务机构。

(四)加强宏观调控,加大政府力量介入

我国的金融体系是以银行为导向型的间接融资模式,应将市场调控与政府调控相结合,政府的适当介入有利于多层次市场的形成,更有利于与稳定资本市场,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提供良好的金融环境。另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更需要政府力量的介入,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准入,运行到退出,都对其实施严格的监管,才能维护市场秩序,维护金融秩序。

[ 注 释 ]

①陈向聪.中国私募基金立法问题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②郭雳.美国证券私募发行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③武圣涛.中国私募股权基金法律规制发展研究[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6).

[ 参 考 文 献 ]

[1]陈向聪.中国私募基金立法问题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郭雳.美国证券私募发行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3]武圣涛.中国私募股权基金法律规制发展研究[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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