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道德议论文范文

2023-03-19

法律与道德议论文范文第1篇

【关 键 词】法律 思想道德修养 思想政治教育 价值引导

一、法律基础教学的现实问题及其改革的必要性

自2006年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合并为一门课程后,法律知识部分被极大浓缩。实施6年来,合并教学产生的问题日益凸显,作为专门法律工作者和教育者,我们有责任为此忧虑而反思。

首先,法律基础作为独立课程的消失和知识内容的缩减,极大的冲击了在大学生中树立法治观念的期望,并且没有能够迎合学生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并在广大的学生中逐渐开始造就新的法盲。在社会转型各方利益激烈碰撞的时期,在大学生成为家庭主要智力和人力支持的现实下,法律知识在大学群体中不仅是知识传授,更是可以成为学生及其家庭解决实际问题的途径,可以对社会稳定与和谐发挥相当作用。

其次,大量缩减法律基础教学课时,使教师面对教材上庞大法律知识内容的传授穷于应付,使“法律基础”所本应承担的思想政治教育职责淡化。现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法律知识部分,仅有两章篇幅,却以部门法综述的方法追求体系完整。面对不同专业和将来工作性质的学生,千篇一律的教学内容不可能满足学生对法律知识的需求,也不可能使他们真正达到用最短的时间学到最适合自身需要的法律基础知识的目的。我们既不需要让学生面面俱到的记忆法律知识,也不需要快餐式地让学生了解法律概况,我们需要的是让学生学会用法律方式去思考问题,养成用法律来处理日常生活中的矛盾的行为模式。[1]

二、发挥法律基础教学中的思想政治教育作用

在大学法律基础知识的具体讲授中,意识层面的法治观念的传递,比技术层面的具体法律知识的传授更为重要。因此,在现行课程方案和有限的教学时空中,牢固树立思想政治教育整体观,才能从根本上坚持和揭示科学思想政治教育观的实质和内涵。[2]法律基础知识教学在实现思想政治教育整体观方面具有当然的便利条件和不可推卸的责任。

任何法律都是一定阶级、阶层、集团利益和价值的集中反映,因此,法律的政治色彩是极其浓厚的。只要在具体知识教学中因势利导的展开相关内容,很多具体法律知识均可成为意识形态和思想道德教育的鲜活素材。尽管并非所有的伦理道德和价值观都有法律或制度依据,但是所有的法律和制度却都有伦理道德和价值观的依据。

(一)法律基础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制度保障性教育

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总体内容来看,法律基础教育是思政教育的制度保障性教育。

政治、法律、道德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既相互联系,又相互促进。首先,政治主导法律,法律为政治提供制度保障。政治方针、政治原则和相关政策只有上升为國家法律,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并保障实施,才具有国家意志的性质。正如列宁所说的“法律是一种政治措施,是一种政策”。其次,法治的客观目标包含了道德价值的实现,道德与法律始终交织在一起。人们总是以道德上的正义、公正来界定法律。法是道德的外在化。[3]道德则是法的精神所在,即道德成就了法律,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法律无法回避道德价值内容,在法律规范中无不凝结着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的基本价值判断。在法治社会中,道德是法律的价值体现,是法律正当性的基础,决定着法律的精神,塑造着法律的本质,限制着法律的发展方向。对大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必须把对道德和价值观的宏观概括更加贴近于他们已经和正在形成的生活经验。无处不在法律规则正是可以将政治、道德、价值观具体化、现实化、实用化的生动例证,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制度保证性教育。

(二)法律基础教学的目的决定了与思政教育相结合的教学整体观

法学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法律与道德绝非泾渭分明,低层次的法律学习是规则学习,高层次的是价值精神学习,尤其对于大学生而言,建立对法律规则的内心认同和信仰,远比简单了解具体法律知识更加具有实际意义。因此,法律基础教学,通过具体规则解析正义成为当然的目的和使命。这个使命决定了“法律基础”教学必须树立思想政治教育整体观,必须更多的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现行教材把“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合并,也正为此意。但是法律基础教学必须克服当下的不利情形,努力发掘法律基础教学中的思想政治教育因素与结合点。

在法律基础部分教学中,授课教师不应局限于对教材中法律知识的全面概述,而是应该根据学生专业和时事热点等有选择的展开部分教学内容,并将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与之有机结合。

三、在宪法和宪法性法律教学中实现爱国主义和民族主义教育

学生在初、高中对宪法已经有过多次不同程度的学习。对于非法律专业学生而言,宪法需要掌握的内容在初高中和大学阶段并没有太大差别。因此,大学阶段如果为了顾及体系完整而仍然重复性的讲述宪法,势必缺乏吸引力,学生对课程也自然缺乏积极地回应。

对此可以从宪法性法律展开相关内容。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选举法》、《国旗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都是宪法性法律。这些法律是对宪法相关内容的具体化,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与生活的关联更加紧密。教师应结合课程进行时的社会热点或重大事件选择适用,既可以使学生在时效性的教学中体会到了课程的实用性,更可以通过鲜活的实例进行法治和爱国主义教育。

例如,面对2008年5月19日至21日、2010年4月21日、2010年8月15日,国务院三次宣布降半旗为汶川地震、玉树地震、舟曲山洪泥石流遇难者致哀的重大事件,授课教师即可就此展开对《国旗法》的讲述。从五星红旗的诞生与意义到《宪法》中的相关规定,从五星红旗所代表的骄傲与自豪到为普罗大众致送的哀思再到博爱与责任的情怀,从国务院的决定到《国旗法》的法定,从对国旗爱护、尊重及合法使用再到爱国主义的培养和体现等,都可以成为教师进行时事和宪法教育的内容,也可以成为以法制教育带动思想政治教育的出发点。

针对近年来“反法”、“反日”而引发的学生游行请愿,授课教师可以《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入手,以《集会游行示威法》作重点讲解,并在对法条的梳理中引申出理性爱国合理表达的思想政治教育内容。针对西藏3.14事件、新疆7.5事件等,教师可以讲解《宪法》中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而引发出《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过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章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以及第三章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的详细讲解,并辅之以自治区政府网站公开的相关信息,结合维护国家民族团结,反对国家分裂等内容实施课堂教学,实现相关思想道德内容与法律和制度的有机统一。

四、在婚姻家庭法教学中贯穿婚恋观和家庭美德教育

大学阶段的婚恋观教育,已经滞后于学生们的实际心理和观念形成,直白的道德讲述和价值灌输,在多数具有既往经历的学生面前既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又会损害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的公信度和实效性。

通过对现行婚姻制度的细致讲述可以将婚恋观和家庭伦理观的教育渗透其中,既可以在对规则的学习中潜移默化的进行价值观教育实现婚恋观和家庭美德教育的预期目标,更可以使学生通过认识到法律制度的文化和社会习惯基础而增进对法律制度亲近感和尊崇感。

例如,通过对我国《婚姻法》立法历史的回顾[4],以及对革命战争年代婚姻家庭和土地革命优先开展这一现象的总结,辅之以《小二黑结婚》《刘巧儿》等文学和影视作品,使学生体会到婚姻家庭制度在社会变革与发展和个人生活中的重要性。爱情与婚姻在人生中的重大意义在这种自然的体验中即可获得认知。再如,从汉语言文字的角度对“婚姻”二字进行深入的发掘。启发学生通过汉字构成、偏旁部首对“婚”“姻”二字分别展开丰富想象并解说其含义。面对各种解说,教师可以通过引导性的讲解使学生认识到婚姻多维度的真实意义,认识到先于法律规定的生活事实,认识到中华文化的伟大和历史传统的真实存在。结合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结婚的构成要件、夫妻的权利义务、家庭成员关系、离婚、救助和法律责任等内容,教师均可将更加实用的法律知识适时适度地与伦理道德和价值观教育相结合,实现二者穿插结合并互为支撑。

五、民事法律制度教学中的多重思想道德教育

在庞杂的民法内容中,几乎所有制度均可引申出其中所蕴含的道德要求和伦理因素,在有限的课时和对时事的有效结合中,教师可以选择性的展开某些制度进行讲解并与思想道德教育充分结合。

例如,在民事主体制度特别是自然人相关制度的讲授中,教师可以从民事主体范围发展的历史中引导学生认识到社会发展对人格解放重要性和人权的历史局限性。在讲自然人权利能力时,可以通过对“出生”法理含义的阐述和对现行“周岁”和传统“虛岁”计算年龄方式的对比,展示生命诞生的伟大意义和传统文化对生命与人生的理念。另外,在讲解我国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划分时,更可以通过对具体法律制度的学习使学生树立自立、自强的责任观念,使学生更加明确在非义务教育大学阶段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在对民事权利制度的介绍中,对人身权特别是人格权的学习,不仅可以学生了解到法律上独立人格所必须的基本权利,更可以通过对具体内容的学习引导学生获得对独立、自由、平等和尊严的体会,对他人及对自己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和隐私权的珍视与尊重。

总之,由于民法与人身及日常生活的紧密联系,在民事行为制度、民事责任制度、合同、侵权等内容学习中,授课教师均可最大限度的将相关法律内容与生活习俗、传统文化、道德取向等相结合,是学生在获得具体法律知识的同时或得深层次的道德和价值体验。

参考文献:

[1]魏晓春等.法信仰应是大学法制教育的核心[J].唐都学刊,2003,(4).

[2]李毅.思想政治教育的整体观[J].思想教育研究,2007,(2).

[3](德)康德,沈叔平,法的形而上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19-20.

法律与道德议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法律与道德;婚内强奸;法律;道德

上海某被告孙某因对其妻犯强奸罪,被浦东新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作为上海“首例婚内强奸案”,引发民众热议。随着宣判终结和时间推移,社会大众对此案的关注度日趋消散,但这并不妨碍笔者对其进行学理思考。2006年10月,河南籍在沪工作者孙某与金某结识,金某虽不喜欢孙某,但在其父逼迫下于2008年9月与孙某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婚后从未同居,财产归各自所有。2010年3月,金某起诉离婚,同年5月,法院驳回离婚之诉,双方也未上诉。2010年6月,孙某到金某工作单位叫出金某,强行将其带上出租,驶至暂住地,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次日公安机关接警后至现场解救出金某并抓获孙某。金某同月再次向浦东法院提请离婚,7月法院做出离婚判决。

一、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联与冲突

“婚内强奸案”是上海第一个现实案例,究其根本,无非在探讨一个命题,事件本身到底该由法律刚性制裁还是道德柔性调控?著名学者胡适说:“一个肮脏的国家,如果人人讲规则而不是谈道德,最终会变成一个有人味儿的正常国家,道德自然会逐渐回归;一个干净的国家,如果人人都不讲规则却大谈道德,谈高尚,天天没事儿就谈道德规范,人人大公无私,最终这个国家会堕落成为一个伪君子遍布的肮脏国家。”先生此话无异于把矛头指向了法哲学中最常见的一对词语,法律与道德。

在社会规范体系中,法律与道德作为两种重要的调整手段,从不同方面、以不同方式、通过不同机制对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发挥不同的影响和作用[1]。两者作为不同的行为规范,发挥作用的领域、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尽相同。道德规范并不像法律那样,以文字的方式把它相对固定下来,而是依靠人们内心的信条、外界的监督、公序良俗的传承对人们加以约束。正如康德所说:“世界上有两件东西能够深深地震撼人们的心灵,一件是我们心中崇高的道德准则,另一件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良好的道德规范是区别人类与其他动物的重要标志,对道德的遵守象征人类社会所有成员对于美好事物的愿景。在某种程度上,对于道德的自我强制只是一种选择,人们的意志相对自由。而法律恰恰相反,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暴力机关做后盾,但凡有违反它的行为发生,就必须接受惩罚。现行法律若要让广大群众心悦诚服,就万万离不开道德的检查与审视,法律与道德绝非互不相干的存在,两者在纵向的经线上有着一定的关联与契合。

简单来看,法律是个小集合,道德是个大集合,彼此存在包含关系。二者在大多数场合下在各自轨道中运行良好的常态并不代表它们之间没有碰撞与冲突。例如今年3月广州白云区一男子跳楼欲轻生,围观群众见状纷纷起哄,怂恿其跳下,男子经煽动后情绪不稳,遂跳楼,状极惨。单纯从道义与良知的层面对看客们进行价值判断的话,他们的确应该接受良心不停的拷问与谴责。可是道德律并不像法律那样,具有强制执行力,纵然他们严重影响了社会风气,张扬了一种恶的存在,扰乱了一定的社会秩序,然而法律在这种恶面前,却是苍白无力的。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是真实存在且无法避免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追问也由此展开了新的一章。“在人类社会数千年的历史发展中,几乎再难找到比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关系更为复杂的问题了。”[2]243法律的外在性决定了它他律的属性,正如道德的内在性只能由自律来达成。法律作为维持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堤坝,以严厉和极端的面目呈现在世人眼前,驻守着整个社会最低限度的秩序与安宁,保护人们的财产、生命安全。因此,“慎刑”这个悠久的字眼在当今社会依旧没有失去它原有的色彩。西方的许多国家赌博业、红灯区往往受到法律保护,即使这些扰乱社会风气的行当同时也遭到道德者们的抨击,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属于违法犯罪的范畴,在这种意义上,法律与道德之间有些时候存在着不可调和的冲突。

二、行走在道德法律的边缘:婚内强奸案事件分析

在一个女权主义思想逐渐兴盛的国度,“婚内强奸”这一敏感而新鲜的话题无疑是在国内舆论界投下了一枚重磅炸弹。此类行为究竟属于法律规制的对象还是道德调整的范畴,责任归咎的不同模式将直接导致案件结果的两重天。“人身上的每一种功能都是他借以判断他人相同功能的尺度。我借自己的视觉判断你的视觉,借自己的听觉判断你的听觉,借自己的理性判断你的理性,借自己的恨判断你的恨,借自己的爱判断你的爱。”[3]15对于司法从业人员来说,道德是一件人云亦云的事情,不同的社会主体之间从小接受的教育、赖以生存的环境、膜拜信仰的宗教可能千差万别,一百片树叶就有一百种形态,道德的判断依据价值取向不同,使得人们在司法实践时很难将其列为案件决断的标准。

陈兴良教授对于“婚内强奸”是如此看待的,“从法解释学的观点而言,‘奸’字并非指一般的性行为,而是特指婚外性行为。我国刑法中的强奸罪当然难以容纳婚内强奸。甚至‘婚内强奸’这一说法本身就是一种借喻。”[4]陈兴良教授从语言学的基本文字含义着手,把“婚内强奸案”置于道德衡量的模板上,主张“婚内无奸”的学术观点。他认为按照现行刑法不能认定其为强奸罪,而是否应当将其入罪,并不在本文所讨论的范围之内。这是一个法解释学的问题,与法价值论无关。夫妻之间互相具有同居义务,即使其中一方有违反配偶意志的性交行为,也不能与传统意义上的强奸相提并论,法律此时此刻对于夫妻双方私人生活不恰当的介入,未免有狗拿耗子多管闲事之嫌。应当注意到的是,“法律处于政治和道德之间,政治表现的是力,道德表现的是理,法律是理和力的结合。因此,也存在法律不可能、不应该和不需要介入的道德领域。”[5]347自然法不能代表道德律,二者在广度上虽然有时刻扩张自我、吞食对方领土的对峙,但二者的外延是绝对不同的。

回归至案件本身,“上海婚内强奸案”是否能归划归入道德的范畴?不妨从案件本身进行分析,加深我们对它背后蕴藏的法理理解。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8条明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第11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金某与孙某到婚姻机关进行过结婚登记,金某即使是在父亲的逼迫下结婚的,一年内她也没有提请撤销之诉,同时二人并无婚姻无效的状况,婚姻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1款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乍一看,其中的妇女并未排除掉丈夫与妻子一类主体。不过,正如陈兴良教授所指,“奸”字指的是违反婚姻契约本身,对配偶不忠的婚外性行为。流传至今的一些文言历史正传中,我们依稀能够透过历史看到古代文人才子流连花楼、娶妻纳妾的风流韵事,男性拥有三妻四妾是身份地位的象征。在女性地位低下的古代,虽则妻妾有别,然与妻或妾交合,却依旧不能称之为“奸”,只有对于没有名分的双方,才能称之。缘何在男女地位严重不平等,妻妾身份悬殊的古代,都没有把奸字套用在坐拥莺莺燕燕的男子身上,反而到了现代,却引申出“婚内强奸”的矛盾名词?如果单纯奉法而尊,那么丈夫对妻子进行强奸行为时,妻子是否就能对丈夫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以致导致丈夫伤亡都不负刑事责任?配偶间的性生活已然成为婚姻法中一个合理的应然部分而存在,如果因此而入罪的话,当然违背了前置性法律《婚姻法》的初衷:夫妻之间负有同居的权利与义务,有悖社会常理。第三,“上海婚内强奸案”原本只是一起违反道德的日常事件,它的存在并不能引发许多具有关联性的违法行为,婚姻关系存续过程中,“婚外情”、“小三”、“包二奶”等很多婚姻外的不良社会现象尚且由道德管控调整,法律作为硬性手段,对待“婚内强奸”的强行介入,大有凌驾于道德之上的趋势,真是一个令人警惕的信号。

三、对号入座:“婚内强奸”归于哪边

当婚内强奸行为跃入人们视线,成为一个新话题,潜藏在深处的法律所承载的不仅仅是一起案件那么简单。强行给予法律与道德冠以一个非此即彼的名头,未免有失偏颇。新自然法学派认为,二者尽管功能、作用、适用范围各不相同,但尚无明显的界限可循。制定法应当是“良法”,而道德是衡量实在法善恶的标准。法律是社会道德“看得见的符号”,没有社会道德意识的支持,法律可能仅仅是写在官方文件上的空洞词句[5]381-397。撇开这层千丝万缕的联系不谈,法律独有的强制惩罚性也不能随意扩大,它的每进一步,势必使得公民的选择自由权后退一步,道德不能否定法律的效力,同样,法律不能过多的干预精神层面的信仰,法律体系内部并不可能全部消除不道德的事物。目前看来,婚内强奸行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将其纳入犯罪领域未免太过上纲上线,将其划归至道德调整的范畴应当更为科学与严谨。

参考文献:

[1]吴汉东.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J].法商研究,1998(2).

[2]西原春夫.刑法·儒学与亚洲和平:西原春夫教授在华演讲集[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8.

[3][英]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M].余涌,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4]陈兴良.婚内强奸犯罪化:能与不能——种法解释学的分析[J].法学,2006(2).

[5]于改之,周长军.刑法与道德的视界交融——西原春夫刑法理论研讨[C]//冯军.法律与道德的分离与融合.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法律与道德议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 教学现状 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方式 教师备课资源 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 立体化培养体系

新世纪以来,我国大力开展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推动产业转型,从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变,这必然对劳动者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毕业生具备适应岗位工作的专业技能,还需要具备适应职业发展的素质。面向未来,要让学生“会操作,会合作”,“有技术,有涵养”,因为企业需要的是德才兼备的人才。

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既需要关注课堂理论教学,也需要学以致用,融入学生的生活。所以,思索如何让学生将职业道德与法律转化为自身的职业道德意识和行为标准,真正融入社会工作做好充分准备很关键。

一、当前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现状

当前德育课程尤其是职业道德与法律的问题有:首先,如何唤起学生对本课程的学习兴趣,其次,如何让学生在校期间更好地提高自身的道德品德和法律意识,如何在未来从事职业过程中持续完善自己的人格,更好的实现人生的价值。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问题是如何培养中职学生对于职业道德与法律的学习兴趣。从两个方面分析:我们面对的学生如何?第二,职业道德与法律教材他们感兴趣吗?

1. 中职学生现状

目前中职学生的情况:未成年人群体,人生观、价值观尚待建立,可塑性极强。但是整体素质偏低,普遍存在着缺乏学习兴趣。

同时由于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各种不良信息影响导致学生尤其对职业道德部分认为“假”、“大”、“空”,“不想听”“不相信”“不想做”。

2009年教育部课程改革,教材改革之后有了一些变化。

2. 职业道德与法律教材特点

德育课程改革后,我校使用高等教育出版社的《职业道德与法律》教材,有以下两大特点。

(1)新教材教学内容贴近学生。全书对教材五个单元12课32学时的教学内容。第一、第二单元从礼仪过渡到道德,从基本职业道德谈到具体职业道德,内容涉及学生生活中的道德要求到遵守职业道德要求;第三单元到第五单元从宪法学习开始学会做合格公民,再谈到与学生生活密切相关的主要基本法——民法、刑法、婚姻法、合同法、环保法等,在了解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基础上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2)新教材教学结构希望调动学生。新教材弱化了知识的理论性,强化了理解性和可操作性,图文并茂,深入浅出。

但是,贴近生活的教材是引起学习的兴趣的第一步,还需要教师采用合适的教学方式,才能更好发挥教材的作用,为学生所用。

二、优化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实施条件

1.优化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方式

顺应教材由知识性向能力培养转变的变化,教师需要将教学方式由“教教材”到“用教材”,要由“教师主导”变为“学生中心”。为此,在熟悉新教材的基础上,也需要教师不断地学习提高教学水平和技能。

2. 优化教师备课资源

1) 教师教学贴近学生。首先,学习高效教学方法。多报名参加或者通过网络观摩学校、市级甚至省级、国家级赛课,向优秀的老师学习“学生中心”新教材的教法,一定能受益匪浅。其次,了解学校的学生。一学期选择四个不同专业的班级听课,整理出不同专业“个性”的职业道德要求,合理“用教材”,同时注意观察学生的课堂反馈,了解学生对不同教学方法的反映,更好的因材施教。

2) 教师备课贴近生活。针对新教材特点和学生情况,通过网络查阅整理最新的道德养成、法律知识,拓展相关的“贴近学生、贴近生活、贴近社会”的素材和案例,让学生可以用教材学习知识点,再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拓展素材和案例,让他们在学习中获得成就感,培养学习的兴趣和动力。

3.优化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

1) 优化教学手段

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的普及,教学手段有更加多样的选择。我们的教学选择有“一支笔”、PPT、网络资源。为了高效利用课堂时间,也为了让学生能更好地参与到课堂中来,需要优化使用这些教学手段,主要使用PPT和网络法制类节目,如今日说法、社会与法等。每次上课前,将新知识以PPT的方式呈现,先给学生5分钟时间对新课的重点、难点进行了解。然后辅助使用“一支笔”提出问题,针对教学重点选择网络视听资源播放。让学生带着问题去看,去思考,去解答疑问。这些教学手段是为教学服务的,优化使用最终的目标还是要让学生愿意学习,乐于学习,有兴趣学,有兴趣思考。

2) 优化教学方法

在职业道德与法律的教学中,教师运用的最得心应手的教学方法就是案例教学法,这是最传统的教学方法,却不是唯一的教学方法,还有讲授法、小组讨论法、辩论法、任务教学法都可以组合使用。

在几年的课堂教学工作中,养成边教学边思索的习惯,不断寻找适合学生的教育。同时也在考虑,职业道德与法律的学习应该不止于课堂,更在学校中、社会里。在高效课堂学习之后,就是如何让学生将知识内化为行动。

1. 构建职业道德与法律立体化培养体系

1) 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融入日常教学中

在学期第一课,公布学生期末考试分两个部分打分,第一部分就是平时表现,占学期本门课程总成绩的40%。首先,有礼貌,尊重老师团结同学,遵守课堂纪律加分,迟到早退扣分;其次,作为学生,必须完成学期4次的平时作业,否则平时成绩为零分。最后,鼓励并加分的是,学生能积极地在课下收集整理身边或者网络了解到与职业道德与法律相关的案例与大家分享。 通过这样的考评方式,让学生树立规矩就在我们身边的意识。

2) 外聘法务人员法律讲座

校外优秀的法务人员是遵守职业道德的楷模,也有较高的法律专业认可度。更与很多失足青年有接触,尤其是公安干警,每年开学之后,邀请辖区干警到校给学生做讲座。让学生对身边的诈骗、贩毒等犯罪保持警惕,遇到危险学会正确自救和求救。

3) 营造校园法治文化氛围

学校在管理上应做到“依法治校”“以法育人”,在校规校纪方面应做到“有法可依”,对于学生违纪的行为,“依法办事”要照章处理,积极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前面的内容是引用--高校法学教育中职业道德教育的反思与变革-柴丽 法制与社会),同时,可以在学校校园网站、校园内展板宣传新法。让学生在校期间就养成关注并且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通过以上举措,营造文明校园,法治校园,潜移默化影响学生日常生活中的举手投足,真正做到学以致用,促进他们道德素质和法律素养的提高。

总之,要重视职业道德与法律的教学,同时也要认识到将职业道德与法律转化为学生自身的职业道德意识和行为标准,真正融入社会也是任重而道远的,这依赖学生的自觉、学校的长期配合,以及家长甚至社会正能量潜移默化的影响。

法律与道德议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从学生时代抓起。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是中职学校德育教学最重要的部分之一,如何提高中职学生的法律意识,不仅要靠学校和教师的努力,同时家庭环境也是促成中职学生完整人格的重要因素。本文将重点围绕现今中职学校法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多方位提升学生法律意识进行探讨。

【关键词】中职  法律意识  法律教学

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是学校德育教学的最重要的组成成分之一,通过道德与法律的教学,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拓展学生的法律知识层面。同时,在培养学生知法、懂法、守法、用法这一个螺旋上升的过程中,能够让学生在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组成部分。它是人们对于法的基本认知和自身所持观点的统称。它分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两个部分,法律心理是所有人都具备的,是人们对法律的自身看法,它具有很强的主观性,法律心理是自发形成的。而法律思想体系需要后天的学习,在充分掌握了法律相关领域的知识和技能之后所形成的有条有理、逻辑思维结构缜密的一套完整的思想体系。要提升中职学生的法律意识需要分两步走,第一步是法律心理层面,第二步则是法律思想体系层面。本文将着重从这两个方面就如何提升中职学生的法律意识做出探讨。

一、现今中职学校在道德与法律教学中的现状分析

(一)学校和教师的重视程度低

中职学校不同于普通以文化课程教学为主的学校,其更注重培养学生的相关领域的技能和知识,对于文化课程的重视程度相对来说会低于技能知识课程。而道德与法律教學属于文化课程教学,学校和教师更看重的是学生的实践技能,就忽视了对于学生综合文化素质的培养。教师对于学校的法律教学课程教学重视程度低,往往只是为了完成学校的课程内容任务,才对学生进行法律意识的教学与培养。课前教师的备课积极性不高,所运用的课件也是随手从网上下载,课堂教学中一般会照本宣科、走马观花地带领学生粗略浏览一遍。教师对道德法律教学课堂的敷衍,课堂教学的随意性,会对学生的学习兴趣产生直接的负面影响,教师会在不知觉中给学生传递一个错误的信号标:学习道德与法律并不重要。

(二)学生的法律道德意识缺乏

在传统的学校教育中,并未将法律道德教学作为学习的重点内容,导致很多学生对于法律学习的重视程度不高,学生的法律道德意识缺乏。仍有部分学生认为自身的日常生活与法律关系甚微。作为即将步入社会生活的中职学生来说,能够接触到法律知识的机会仅存于课堂,绝大部分中职学生在校学习三年后,会通过不同的途径会参与到社会工作中。进行社会工作就意味着从事经济劳作,经济必然会与法律挂钩,倘若学生的法律道德意识缺乏,就会在产生经济纠纷的过程中吃亏。

提高对法律道德教学的重视,不仅为了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同时也应该注重对学生的道德培养。许多学生对于违法和犯罪的概念认知上存在偏差,混淆两者的概念,甚至是忽视两者的重要性。中职学生处于年轻气盛好强的年龄阶段,这一年龄阶段的学生存在的共性是做事冲动、争强好胜、往往为了抒发一时的愤怒而不计后果行事,最常见的就是打架,青少年因鸡毛蒜皮小事打架斗殴的事情时有发生,这就是部分学生法律意识薄弱的表现。

二、提高中职学生法律意识的途径探讨

(一)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学生在对所学习的内容产生兴趣时,就会主动地去了解和学习,这就起到了事半功倍的积极效果。教师要对学生的主观学习动机进行不断培养,从学生的兴趣层面切入,激发学生对于法律相关知识的学习欲望和探索欲望。如何将枯燥的法律知识通过学生感兴趣的形式教授给学生,这就是一堂课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教师要用学生喜欢的形式进行授课,可以结合日常生活中典型的法律案例,通过生动形象的讲解复刻,将不同领域的法律知识传授给学生。例如在讲到正当防卫时,可以以经典的“昆山龙哥”事件为例,昆山龙为了紧急避险防卫自身安全杀掉了宝马龙,虽然他在主观上有杀人的倾向,在客观上也有杀人违法的行为,但他属于正当防卫所以不构成违法犯罪。教师通过真实存在的案例,将法律知识传授给学生,相较于传统“灌输式”的枯燥教学形式,学生在“听故事”的过程中就学习了相关的法律知识,通过经典法律案例来传授知识点,更能够让学生直观的明白相关法律知识。

同时教师的个人教学方式和性格也影响着课堂教学的效率,相比于死板枯燥的教学形式,学生更喜欢诙谐幽默、轻松自由的课堂氛围。倘若教师能将客观死板的书本内容转换成更具有生命力的语言文本,不仅能够营造一个轻松的学习氛围,同时更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欲望。教师选择法律例案的时候也应有所侧重,教师应选择与学生生活切实有关的法律例案,这样才能够让学生产生共鸣,提高学生的共情能力。

(二)增强教师的责任意识

传统的教学课堂中,教师对于学生法律道德意识的培养重视程度低,所以要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就要从教师层面入手。教师应加强对课堂的重视程度,认真做好课前备课和课后学生能力拓展的功课,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能力,优化课堂的教学方式,不断对课堂教学的形式做出优化和提升。同时,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潜移默化地对学生的法律意识进行培养。教师在课堂的教学中要注重培养学生的主观能动性,鼓励学生在实践中总结归纳法律知识,要积极培养学生形成逻辑缜密的思想法律意识体系。同时教师要时刻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对学生已经建立的错误的法律观念要及时指正,要将积极向上的法律意识观念通过日常的生活及教学传授给学生。

(三)家庭环境的影响

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国家和学校越来越重视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特别是对于处在中职阶段人格未完全发育的学生来说,更要积极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督促学生形成的完备法律意识,不仅仅是学校要努力的方向,同时家庭的成长环境对学生的影响也十分巨大。家庭成长环境是影响学生人格形成的关键所在,要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家长也应该做出积极的响应。

综上所述,培养中职学生的法律意识,促进学生健全人格的发展和形成,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其中不仅需要学校教师的引导,也需要家长时刻的陪同与关注。

法律与道德议论文范文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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