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论文范文

2023-07-31

互联网保险论文范文第1篇

2、试论网上银行的基本特性

3、从中外差异看“全面”理财

4、个人理财求新求变不断成长

5、个人理财市场百花齐放

6、关于银行理财收益率的调查报告

7、我市理财规划师技能型人才的培养

8、中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比较及创新性研究

9、海外个人理财注重“量身定做”

10、以市场为导向的应用型高校金融学专业特色课程群的改革

11、现代金融市场运作模式下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战略

12、我国金融机构开展个人理财服务的研究

13、《个人理财》课堂教学中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

14、随手记:卖软件还是做平台?

15、金融开放条件下中资银行的发展战略

16、失地农民理财能力研究

17、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18、商业银行的消费金融服务创新

19、土豪,到网上放个贷?

20、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1、中国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SWOT分析

22、互联网背景下县域农民个人理财问题研究

23、基于三全育人视角大学生金融素养培育融入《个人理财实务》课程教学模式探索

24、国内外互联网保险发展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25、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理财业务发展探索

26、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创新研究

27、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及管理

28、“理财直播”应重视合规风险

29、我国第三方理财发展探讨

30、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状况

31、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及趋势

32、浅谈商业银行体系下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策略

33、个人选择投资理财的策略分析

34、规范发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建议

35、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研究

36、基于“互联网+”的“个人理财”双语课程教学优化设计

37、监管新规出炉互联网保险难“任性”

38、对于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建议

39、新形势下我国农村地区理财问题研究

40、解码互联网保险生长路线图

41、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现状研究

42、青年理财 让自己更值钱

43、基于商业模式理论对平安银行互联网金融业务现状研究

44、4招,只吃收益,不吃亏

45、互联网金融模式及风险监管思考

46、关于区块链保险服务创新项目

47、互联网金融的两条路径及发展空间分析

48、浅议银行个人理财业务

49、新华保险:重磅推出“金彩一生”

互联网保险论文范文第2篇

2、区块链经济下盈利模式探究

3、上半年12家保险中介获批成立 产销分离迟迟未现为哪般?

4、基于“互联网+”探析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新模式

5、县域保险市场营销现状及策略建议

6、互联网保险服务平台研究

7、投诉量创新高汽车行业增幅明显

8、海水养殖台风指数互联网保险研究分析

9、发挥保险经纪价值推动商业养老保险服务创新发展之探讨

10、案例研究:“同案同判”实现的有效路径

11、发展汽车金融的思路和路径

12、农业保险服务助力新疆精准扶贫

13、我国移动互联网保险产业发展的创新图式与机制跟进

14、辽宁省商业健康险与医疗机构合作模式研究

15、互联网金融发展及风险管理

16、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的建设

17、基于互联网健康险创新分析

18、回归金融本质:互联网金融创新与“e租宝”案

19、浅析新形势下我国保险欺诈现状和对策

20、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现存问题及对策

22、保险中介意外曲径通幽

23、互联网金融,风控为王

24、互联网中一些中小企业保险产品创新研究

25、价值共创视角下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研究

26、“互联网+”五大挑战

27、无视银保监会点名通报?水滴保、轻松保仍用“首月0元”、“首月1元”卖保险

28、在线旅游企业发展互联网金融的营销模式探究

29、苏州互联网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现状及对策分析

30、互联网金融欺诈问题突出

31、互联网金融对家庭商业保险参保的影响研究

32、财产保险公司的竞争力研究

33、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路径研究

34、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35、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保险业发展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36、《经济学人》内部纷争致阿拉伯世界分崩

37、我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研究

38、保险在应对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功能发挥与演进

39、互联网+金融:产业融合的模式、困境与政策建议

40、大数据时代互联网保险发展策略研究

41、国内外互联网保险发展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42、全球保险科技的创新与实践

43、通向互联网未来的七个路标

44、“互联网+”助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研究

45、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监管边界的理论重构

46、“首月0元”、“免费送保障”?银保监喊话消费者:别被套路了,警惕诱导陷阱

47、我国保险业与互联网保险融合动因、困难与策略

48、价值转型方可破壁冲天

49、互联网保险合同双向信息流动与平衡机制研究

互联网保险论文范文第3篇

博客园

2015-12-15

关于架构,笔者认为并不是越复杂越好,而是相反,简单就是硬道理也提现在这里。这也是微服务能够流行的原因,看看市场上曾经出现的服务架 构:EJB、SCA、Dubbo等等,都比微服务先进,都比微服务功能完善,但它们都没有微服务这么深入民心,就是因为他们过于复杂。简单就是高科技,苹 果手机据说专门有个团队研究如何能让用户更加简单的操作。大公司都是由小公司发展起来的,如果小公司在开始技术选型时感觉某个框架费时费力就不会选择,而 小公司发展到大公司的过程,一般也伴随着系统不断优化的过程,而不断优化往往不会重新选择开发技术和框架,而是在原来基础改进,这也许就是简单框架流行的 本质。

假设我们需要为超高业务量的保险代理企业设计一个“互联网+”保险平台。假设这家保险代理企业网上保险注册用户规模为2千万,门店及加盟商销售 人员2万,年保单量2亿单(中国平安总用户规模达1.67亿,拥有超过79.8万名寿险销售人员和约24.6万名正式雇员。截至2015年6月30日,集 团总资产达4.63万亿元,归属母公司股东权益为3,311.90亿元。而目前互联网保险领头羊众安保险,经营以小额贷款为主,由于背靠阿里巴巴,日保单 销售量可达1亿,不过别人很难复制众安保险的模式)。因此我们取大型互联网企业和众安保险的折衷来考虑这个保险O2O平台。l 需求分析参考保险业务相关文档(文档不全),获得如下核心需求矩阵(因为涉及功能太多,只取大的功能点)。

分类

功能

质量

约束

电子商务(B2C)

产品展示(搜索、详情展示等)

及时响应、安全性、健壮性、易用性

多种险种,处理方式可能不同

产品购买(提交订单、支付)

及时响应、安全性、健壮性、易用性

多种险种,处理方式可能不同

用户中心(我的保单、我的理赔等)

及时响应、安全性、健壮性、易用性

多种险种,处理方式可能不同

代理人管理(加盟商管理)

车险投保(询价、录单、缴费)

及时响应、健壮性、可扩展性

多种险种,处理方式可能不同

非车险投保(询价、录单、缴费)

及时响应、健壮性、可扩展性

多种险种,处理方式可能不同

保单查询

及时响应、健壮性、可扩展性

单证管理

及时响应、健壮性、可扩展性

我的账户(我的保单、佣金结算等)

及时响应、安全性、可靠性、易用性

多种险种,处理方式可能不同

案卷管理

案卷录入

及时响应、健壮性、可扩展性

多种险种,处理方式可能不同

索赔资料收取

及时响应、健壮性、可扩展性

案卷交接

及时响应、健壮性、可扩展性

案卷跟踪

及时响应、健壮性、可扩展性

客户管理

客户信息维护

及时响应、健壮性、可扩展性

上传大量文件

客户活动管理

及时响应、健壮性、可扩展性

商机管理

及时响应、健壮性、可扩展性

我的工作台(消息、活动、商机)

及时响应、健壮性、可扩展性

保险公估

车险定损过程跟踪协助

及时响应、健壮性、可扩展性

多种险种,处理方式可能不同

人伤出险协助

及时响应、健壮性、可扩展性

多种险种,处理方式可能不同

法律援助服务

及时响应、健壮性、可扩展性

互联网保险论文范文第4篇

第二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互联网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第六条 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七条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第八条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第九条 互联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互联网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条 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需具备的主体身份、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广告主可以通过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

互联网广告主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十一条 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

第十二条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配备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有条件的还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广告的审查。

第十三条 互联网广告可以以程序化购买广告的方式,通过广告需求方平台、媒介方平台以及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等所提供的信息整合、数据分析等服务进行有针对性地发布。

通过程序化购买广告方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清晰标明广告来源。

第十四条 广告需求方平台是指整合广告主需求,为广告主提供发布服务的广告主服务平台。广告需求方平台的经营者是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

媒介方平台是指整合媒介方资源,为媒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提供程序化的广告分配和筛选的媒介服务平台。

广告信息交换平台是提供数据交换、分析匹配、交易结算等服务的数据处理平台。 第十五条 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的成员,在订立互联网广告合同时,应当查验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身份证明文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违法广告,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 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

(二)利用网络通路、网络设备、应用程序等破坏正常广告数据传输,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擅自加载广告;

(三)利用虚假的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者互联网媒介价值,诱导错误报价,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第十七条 未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仅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十八条 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对广告主自行发布的违法广告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广告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的有关当事人,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互联网广告后台数据,采用截屏、页面另存、拍照等方法确认互联网广告内容;

(五)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互联网广告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互联网广告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第二款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广告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通过程序化购买方式发布的广告未标明来源的;

(二)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和本办法规定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解读一

7月8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旨在从互联网广告实际出发,落实新《广告法》的各项规定,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广告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广告产业最大和增速最快的板块,成为商品生产经营者及服务提供者的重要选择。互联网广告迅速发展的同时,问题也逐步显现。监测显示,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问题时有发生。由于互联网广告诸多不同于传统广告的特性,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办虚假违法的互联网广告案件时,遇到许多特殊问题和困难,亟须通过立法立规解决。

《暂行办法》对互联网广告概念的外延进行了描述,“本办法规定的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包括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电子邮件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以及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发布的商业广告等。

《暂行办法》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互联网广告的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真实性负责,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履行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

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暂行办法》规定了以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管辖为主,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管辖为辅的管辖原则。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一般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管辖;如果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广告主自行发布广告的,由广告主所在地管辖。

《暂行办法》还规定了互联网广告程序化购买经营模式中,各方参与主体的义务与责任,互联网广告活动的行为规范,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的职权,以及实施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3]

解读二

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解读《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请您介绍一下《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

互联网广告的出台是与互联网行业的发展是紧密相关的,我们最早的广告法是1995年开始实施的,那个时候还没有互联网广告这种形式的广告,所以那部法律里面,对互联网广告只字未提。后来出现了互联网广告这种形式之后,由于互联网技术发展得非常快,广告的形态也在不断地演化。工商总局从2011年就开始研究针对互联网广告的管理办法,对互联网广告的认知也在随着互联网广告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发展。2015年新《广告法》颁布实施后,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为互联网广告的立法立规工作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支撑。工商总局在通过多种形式征求了互联网企业、业内专家、地方工商、市场监管机构、消费者代表的意见基础上,形成《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15年7月1日至31日通过国务院法制办和总局网站向社会公开了征求意见稿,同时征求了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的意见。结合公开征集来的意见建议,又多次组织了由业界、法学专家、行业协会、基层富有执法办案经验的工商干部、消费者代表等多个层次广泛参与的座谈和调研,数易其稿。在《暂行办法》规章起草工作中,我们始终注重把握从实际出发、开门立法、科学立法的原则,坚持从互联网和互联网广告行业的实际情况出发,突出互联网广告特点,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可操作性,立足于准确认识和把握互联网广告与传统广告的“同与不同”,着重解决基层监管执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处理好《广告法》与互联网广告的衔接问题,厘清各参与主体之间的义务、责任分担,一手抓互联网广告市场环境规范,一手促互联网广告行业及互联网业健康发展。

之所以制定《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办法》,一是为了跟上目前广告业态的发展变化形势,因为现在互联网广告的经营额已经超过或者即将超过传统广告的经营额的总和。互联网广告已经越来越多的渗透到人民的生活当中。另一方面,互联网广告当中的违法现象也屡屡发生,急需一部规范互联网广告的管理办法。在这种情况下,在前几年工作的基础上,在逐渐成熟比较完善的基础上,今天终于把它颁布。但是,大家注意到,我们这个办法叫暂行办法,也就是说,这种业态可能还会发展,还会变化。随着它的发展变化,将来还有可能新的条款、新的规制要不断完善,所以叫做是暂行办法。

根据《暂行办法》,都有哪些活动属于互联网广告活动?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服务都属于互联网广告的范畴。具体讲有这么五类: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有的时候展现是一个推销商品服务文字或者图片,或者视频,但是你点开之后,它是链接到一个目标网站,其目的是为了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这种形式是互联网广告。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有的时候进入邮箱后有很多邮件广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的规定,不经本人同意是不能发送的。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比如说像搜索服务平台中的付费搜索、电子商务平台当中垂直搜索的付费搜索广告,是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的,通过一些方法改变了自然搜索的排名或者位置,这属于付费搜索广告。

(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比如说我们打开一个商品的网页之后,有很多商业展示性的广告,这种形态比较明显。但这里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这些信息要遵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因为消费者有知情权,对产品的材质、成份、功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这些商品或者服务的客观说明,这类信息和广告是有区别的。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广告法》规定了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注“广告”,可是我们在互联网上看到的有些广告还没有标明,《暂行办法》对此有规定吗?

互联网保险论文范文第5篇

指保险公司通过自建官网销售保险产品。目前已有超过60家保险公司开通了官网销售保险的功能。

实力较强的保险公司,如中国人寿、中国人保、平安保险等都会有自己的官方网站。

以中国人寿官网商城为例,官网上主要销售意外险、健康险、车险、家财险。购买流程包括选产品——算价格——填写投保信息——支付保费——下载电子保单或凭证几项内容,车险实现了保单寄送。保单服务及理赔全程实现了互联网服务。

优点:有助于保险公司品牌建设与推广。官网销售注重品牌效应,可以为具有品牌忠诚度的客户提供网上购买渠道,对产品的介绍较专业、集中、详细。

缺点:网站建设和维护的成本高,为了增加流量和获得广告投入,需要企业具有雄厚的资本;而且访问流量有限,客户无法横向对比,销量上无法保障。

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渠道)

指保险公司利用大型第三方电商平台,以店铺的形式组织销售保险产品。

比较有代表性的有淘宝网,目前已有多家保险公司进驻淘宝网平台开设旗舰店,集中售卖自己的保险产品。此外,像京东商城、网易、和讯等网站也开设了保险频道。

以淘宝网为例,淘宝“保险理财”服务板块,销售车险、意外险、健康险和家财险。每一类目下,又有保险公司、保障类型、保额、期限等子类目。每一种产品的购买页面,有“宝贝详情”和“成交记录”,便于客户对比产品和选择。还有在线客服,方便与商家直接联系。与一般的生活服务领域网购体验相似。

然而,对于每一款产品的介绍上,宣传语言传递出“物美价廉”、“性价比高”、“优惠折扣不容错过”、“快来投保吧”这种信号,对产品风险提示存在疏漏,误导的嫌疑较为明显,很难消除投保人疑虑。此外,保单服务和理赔服务仍需要线下完成,服务流程不完善。

优势:流量大,用户多;产品全,便于比较;销售成本降低;与目前互联网行业中多数生活服务领域的业务相似,购买体验好,为大众所普遍接受。

劣势:服务流程不完整,后续服务如理赔等仍需落地服务;存在销售误导性质的宣传,需要更到位的监管。

三、网络兼业代理

主要是以银行为代表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网络上实现的保险销售。通常银行会将投资、理财、保险类产品的销售集成到网络银行中。此外,还有一些网站也兼业销售保险产品,如旅行网、云网、福佑网等,这些网站多数仅销售短期意外保险或卡折式保单,产品种类较为单一。

优缺点:

以银行为代表的网络兼业代理,用户量有一定保障,产品比较丰富,可直接通过网银购买,付款安全便捷。但由于银行网站功能的设置多以银行主业为主,对保险销售不能投入更大精力,因此,受制于网络银行架构设置,保险用户体验可能不佳。

其他网络兼业代理平台,多数仅销售短期意外保险或卡折式保单,产品种类较为单一。

四、 专业中介代理

由保险专业经纪或代理公司建立的网络销售平台。

专业中介代理网站有中民保险网、优保网、慧择网、大童网等。

以慧择网为例,寿险、意外险、健康险、车险、家财险和企业险等险种涉猎全面。每一险种可以按照期限和保险金等进行筛选。用户评价给投保人提供了选择产品的参考。还有典型案例和购买提示,对产品的介绍和讲解比较专业、客观。每一产品页面上有黑色字体提示“投保险请您仔细阅读”一栏,包括产品条款、保险金赔付比例、索赔方式、特别约定、客户告知书,做到了保险要求的最大诚信原则,尽到了明确告知的义务。另外还有“同款产品不同计划”和“同款产品热销排行”,便于客户比较和选择。用户可以获得从投保到保单服务和报案理赔的一站式在线服务。

优点:其功能类似于保险超市,可以提供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和服务,种类丰富,产品对比和筛选起来比较方便,咨询也更为便捷,用户在这里可以得到全面的一站式在线服务,相对而言专业化程度较高。

缺点:这一渠道尚未发展形成规模,广大消费者目前接受度低,主动寻找专业中介机构网站购买保险的欲望不高,因此受众面较窄。

五、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

2013 年,国内首家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财产保险公司设立,通过“众安在线”开展专业网络保险销售。主要经营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企业或家庭财产保险、货运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短期健康或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分出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优势:

腾讯和阿里为众安保险提供了强大的渠道资源。作为中国最大的电商阿里巴巴,它拥有的大量客户涵盖了企业和个人,这些客户不但能成为互联网保险产品的消费者,而且阿里还掌握着大量客户群的信用水平和交易记录,这成为众安保险研发新产品的重要资料库。同时,阿里集团旗下支付宝拥有庞大的用户群,能够为客户提供即时消费、安全支付的保证,使得客户在购买保险产品的同时,保证支付的安全性。腾讯拥有大量的个人用户基础的同时,还有丰富的媒体资源和营销渠道。 中国平安专业于发掘保险产品市场需求、保险产品设计、保险费率厘定、保险产品定价、保险准备金提取,旗下庞大的开发、精算、销售及理赔团队,可为“众安保险”产品供应提供强大保障。

不足:目前产品较为单一,待创新。

在公司成立后不久推出的众乐宝是众安保险的第一款保证金产品。2014年3月,以保代费的“参聚险”新鲜出炉,它是众安保险为聚划算商家定制的,帮助商家释放占用的保证金,缓解互联网商家资金压力,与众乐宝有异曲同工之妙。以下是众安在线的产品:

在众安在线的产品中目前只有众乐宝和参聚险是互联网创新产品,可见其产品创新有限。

六、保险信息类网站

一些信息类网站通过导航功能给保险销售者和购买者提供一个沟通和交易的平台,如中国保险网、易保网保险广场、生命天空保险中间站等。

通过行业的优势代理销售,通过广告和引流的作用,能够吸引到海量的访问量。这些网站自身并不销售保险产品,只展示或对比产品,通常用户点击购买后,页面将自动跳转链接到保险公司网站,实际购买行为并未发生在原网站中,基本上不具有网上交易和购买的特点。因此,不能算作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电子商务网站。

七、移动互联网新兴销售渠道

目前,以国华人寿为代表的众多保险公司已经在移动应用上推出微信商城,可实现微信投保、支付、在线客服、产品展示、查询等功能。泰康的“微互助”、阳关保险的“摇钱术”和“爱升级”、太保的“救生圈”、幸福人寿推出的微信公众号“幸福产品在线”、安邦保险联合微商城,还有2014 年初,泰康人寿推出用微信购买“春运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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