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范文

2023-05-05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范文第1篇

第一,新法所规定的有关税务登记管理的时间不尽合理。新《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领取营业热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分析这一规定,我们会发现,从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开始经营,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可能会需要两个月的时间。这样,经营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之间就有可能出现了一个“时间差”,形成税收管理“真空地带”。比如说某个纳税人2001年5月11日领取了营业执照并正式开业,取得应税收入,那么无论是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还是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亦或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该纳税人都应该在6月10日前缴纳欺其5月份的应纳税款。但是按照新的《税收征管法》,该纳税人可以在6月11日才进行有效的税务登记申请,税务机关还可以在7月11日才发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如此,纳税人5月份发生的纳税义务完全可以在8月10日之前才缴纳入库。税款入库时间整整延迟了两个月。实际上,由于新《税收征管法》的这一规定,税收程序法与税收实体法之间实际上已经产生了冲突,这一冲突虽然不是很明显的条文的直接冲突,但是依然会对税收征管带来不利影响。

第二,新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必须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后很不合理。新《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领取营业热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这一规定似乎隐含了这样一层意思,即办理税务登记证是以领取营业执照为前提条件的。那么,办理税务登记是否必须以领取营业执照为前提条件呢?我个人认为,从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分析,领取营业执照并不是办理税务登记的条件。理由有二:其一新《税收征管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流转税的税收法律、法规对纳税人的规定基本都是这样表述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单位和个人为××税的纳税义务人”;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则是进行列举的。所有税收法律、法规都末提到纳税人与领取营业执照的关系,况且领取营业执照后如不开业或没有经营业务,不属于有纳税项目,就不负纳税义务,也就不一定是纳税人。其二,营业执照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与税收征管法并不相互制约,各种税收法律、法规对领取营业执照与不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的征收管理是平等的,只要纳税人具有相同的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就应当进行同等的税收管理。现实工作中不领取营业执照而从事生产必须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并不在少数,我们能否因为它们没有领取营业执照而放弃税收管理,放弃征税呢?如果果真是那样,我估计自觉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将越来越少。

第三,新法未明确税务登记在税务管理中的地位。税务登记在税务管理中究竟处于一个什么样的地位,是否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以及机关进行税收征管的必要条件?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在它将直接决定税务机关履行税收征管职责的时间与条件(从另一个角度讲,也就是接确定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与条件),因此税收法律必须有相当明确的规定。但是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只规定:纳税人“自领取营业热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但是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昵?是不是纳税人只有办理了税务登记之后,才须进行纳税?税务登记是否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的条件?《税收征管法》没有作出规定。这样,我们就会产生分歧:其一是认为税务登记不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的条件。应该说这一理解与现行法律所规定的纳税人只要发生发纳税义务就必须纳税是一致的,具有法律依据。可是这样理解又会面临新的矛盾:如果认为税务登记不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的条件,那么要求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就显然是多余的,《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为什么要规定税务登记事宜呢?其二是认为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的条件。这样理解也是有理由的,因为《税收征管法》将税务登记在《税务管理》专章第一条就作了规定。但是这样理解又与现行的其他税收法律法规就会发生冲突。因为现行法律法规都规定,纳税人只要发生发纳税义务就必须纳税,即纳税人是否纳税,税务机关是否对纳税人征税不是是否办理税务登记为前提条件的,而是以纳税人是否发生纳税义务为基本条件的。更重要的是税收征管将无所适从--只要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那么税务机关就不能进行税款征收,纳税人也就可以不办税务登记而大胆地拒交国家税款。两种理解都有理由,又都有问题。这就说明法律有漏洞。

第四,新法所确定的延期缴纳税款制度极易使纳税人在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欠税违法”。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应该说这一制度有其合理性,即可以比较有效地克服和消除各级基层税务机关随意批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从而保障国家税款更加及时和足额地入库。但是,这也可能带来负面影响:其一,容易使纳税人在完全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况下违法而欠税。纳税人确认按期纳税有困难,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纳税,但只有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之后,纳税人才真正可以延期纳税。而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递交延期纳税申请到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同意,其间总要有一个时间过程。这个过程可能比较短,但也可能很长。而从税务机关现在的工作效率看,其时间超过三个月是很正常的事。一旦超过三个月,那么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就会成为欠税,纳税人就会在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违法。不仅如此,对纳税人的延期申请,省级税务机关还可能不同意。如果征收机关在纳税人提交申请时考虑纳税人实际情况以及省级机关可能批准而不将税款组织入库,那么纳税人在申报批准延期的纳税款就会在事实上成为欠税。这又大大增加了纳税人无过错欠税违法的可能性。其二,容易使应征税款处于不确定状态。过去,纳税人由于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时,只须向征收机关申请延期纳税,在这种制度下,税款征收机关明确地了解纳税人某个纳税期内的税款为延期税款,即此时纳税人的税款处于相当明确的“延期缴纳的”状态之下。而改为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之后,情况就不同了,纳税人必须向省级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纳税。但是从纳税人申请到省级机关批准之间总有一个时间间隔。在这个时间内,纳税人应该缴纳可能是延期缴纳的税款,也可能不是,处于相当不明确的状态,税款征收机关也就会无所适从,面临着两难的境地:如果征收入库,那么就有可能侵犯纳税人应该享有的正当的延期纳税权;如果不征收入库,一旦省级税务机关不批准,就会面临着要承担违反税收法律不按期组织税款入库的责任。

第五,新法所确立的欠税处罚制度不仅与理论不协调,而且也不符合国际上的惯常做法。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这是新《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欠税所作的全部规定。按照规定,在我国,纳税人发生欠税,不管是客观性欠科,还是主观的故意性欠税,均是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除此之外再无其它处罚,也就是说对纳税人的欠税仅有经济上的补偿,而无法律上的处罚。而且,无论纳税人拖欠国家税款的时间有多长,欠税数额又是如何的巨大,滞纳金的征收比例始终都是一样的。这样规定很不利于治理欠税。我们说从理论上讲,纳税人拖欠国家税款一般有两个方面的表现: 其一是在一定期限内占用国家资金(税金)。其二是违反税收法律政策规定即具有违法性。在处治上,自然应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追缴其占用的资金(税金),并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要求纳税人补偿该占用期内因其占用资金(税金)而造成的损失,这通常以加收滞纳金的形式予以处治。二是对其违法性进行处罚。因为纳税人在违法程度上是不同的,因而处罚也应该是有区别的。欠税时间比较短,欠税数额也比较小的,应该视为违法情节较轻,处罚也就相应较轻;相反,拖欠国家税款时间较长或特别长,数额较大或特别大,则应认为违法情节较重相应地,应该给予较重的处罚,必要时可以进行刑事制裁,即治罪。实际上,我国的欠税处罚制度本身就是矛盾的。一方面认为故意欠税属于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却不规定任何处罚措施(加收滞纳金并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而属于一种经济性补偿,这一点,可以从《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等税法条款所作出的对偷骗抗税等违法行为在课处税收行政罚款的同时加收税收滞纳金的规定中看出)。违法了却不处罚,这是否在鼓励违法?纳税人实施“欠税”违法行为,只须承担较小的经济代价,根本不会受到税收处罚,更不会受到刑事制裁,那么,纳税人又何乐而不为了?更何况,在税收工作中,税务机关又会由于多种原因,连滞纳金都不征收了呢?这也许是当前我国纳税人欠税数额始终居高不下的一个根本性原因。

对欠税只加收滞纳金而无其他处罚也与当前国际上的通常做法不一致。考察国外的税收处罚制度,我们不难发现,有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是从上述的两个方面来惩治欠税违法行为。 比如在阿根廷,对逾期不交税款,税务机关将首先催缴,经催缴仍拖欠不缴的税务机关将视情节进行处罚,纳税人初犯时,处罚者较轻。个人初犯时,将被罚款160比索,公司初犯时将被罚款400比索,重犯(屡犯)将被课处更高的罚款,最高可课处10万比索的罚款。另外,仍要按每月加收3倍的滞纳金。在美国,纳税人迟缴税款者,除了要按月加征应税额0.5%一1%的利息(即滞纳金)之外,税务机关还要对其课处较重的罚款,最高罚款额可达应纳税额的20%。如果税务机关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纳税人是有意拖欠税款的,美国税务行政当局将对其处以25000美元的罚款,特别严重时,纳税人还有可能被处以l年以下的监禁。在我国的台湾,对欠税违法行为的处罚也因纳税人拖欠税款的时间长短而不同。在欠税未达到三十日之时,税务机关将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一旦纳税人欠税超过三十日仍不缴纳税款的,除移送法院强制执行之外,将依各税种的不同,并处停业、罚款、停止货物出厂等处罚。韩国对欠税的惩处可能是最严厉的。该国的《税犯处罚法》第10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在一个纳税纳,无正当理由滞纳一至三次租税时,即构成犯罪,应当处以1年以下徒刑或处以相当滞纳额的罚款。

第六,新法所确立的税收滞纳金制度很不完善。这可以从三个方面说明。其一是税收滞纳金有关条款之间存在着冲突。新的《税收征管法》未对税收滞纳金的性质进行明确的界定。但是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的《法律责任》专 章中的的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等税法条款所作出的对税收违法行为在课处税收行政罚款的同时加收税收滞纳金的规定,可以看出,新《税收征管法》在实质上已经将税收滞纳金作了这样的界定:滞纳金不是罚款,而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占用国家税金而应缴纳的一种补偿。但是如果税收滞纳金仅仅具有补偿性质,那么,新《税收征管法》本身的不同条款之间就会产生冲突:因为按照公认的税收理论,不按期缴纳税款即欠税构成税收违法。那么,对于欠税,我们除了要求纳税人对其占用国家资金给予补偿之外,还必须对其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在上文,我们已经对此进行了分析)。但是新《税收征管法》除了加收滞纳金之外,就再也没有其他的处罚了。也就是说在我国,对欠税违法行为的处罚就是加收滞纳金。从这一点上看,税收滞纳金显然应该具有税收罚款的性质。很显然,新《税收征管法》的不同条款之间存在着规定上的冲突。其二是现行税收滞纳金制度还与其他法律法规存在着冲突。根据上面的分析,可以断定我国税收滞纳金不同于其他国家的地区的税收滞纳金,并不是单纯意义上的“补偿金”,而是具有相当的税收罚款的成份。因而,从某种程度?/td>第七,新法依然没有明确界定漏税及处罚措施。根据公认的税收理论,漏税是指纳税人并非故意末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我们说谁都不可能保证工作中不出差错,纳税人(包括税务专家和税务人员)也完全有可能由于对税收法律法规的不甚理解、理解错误或者粗心大意而导致应税收入确认,税率适用发生差错,从而造成税款的“缴或少缴的”不良后果,即引发漏税。因此从客观上讲我们说漏税是客观存在的。既然漏税是客观存在的,那么我们就应该在法律法规上作出相应的规定,包括漏税的构成条件、应当承担的经济或法律上的责任等等。但是新修订施行的《税收征收法》却没有克服原《税收征管法》的做法,依然没有对这一客观存在的现象作出明确的也是必要的规定,形成了漏税规定的法律空白,致使税收工作实践中产生了两种不应该有的现象:一是一些漏税被当成是偷税从严处治、使违法者承担不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严重地影响了税收执法的公平与合理。二是一些漏税被依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予处罚”的原则免受法律制裁,使国家利益蒙受损失。应该说这些税务机关对漏税依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予处罚”的原则处理是正确的,但是有不少人却根据我国法律未对漏税进行界定的事实,认为在我国不认可漏税,因而认为税务机关对漏税只补税不罚款的行为是一种不依法执法行为,进而形成一种税收执法不硬的假象,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税务机关的形象。

第八,新法所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不仅不便于纳税人,也不适应税收征管改革的新形势。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机关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纳税申报期限等办理纳税申报。法律、行政法规又是如何规定纳税申报期限的呢?现行的规定比较复杂。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一个月。究竟选择哪一个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消费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基本类似。《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为:营业税的申报期限分别为5日、15日或者一个月,具体的纳税期限也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如此等等,纳税期限因税种不同而有差异。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往往规定纳税人按月申报,并规定在次月1-10日内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如此规定,纳税人也就只能在1-10日内申报纳税,其结果是每个月的1-10日,纳税人为了按期纳税不得不牺牲很长的一段时间,甚至是几个钟头在申报大厅内排上长长的队伍。税务开票人员呢,也穷于应付,常常连上厕所也抽不开身。但是,申报期即征收期一过,申报大厅内却难得再看见纳税人了,税务征收人员也闲得很,常常是三五成群地说笑吹牛。应该说规定每月的1-10日,在税收征管改革之前的“保姆式”的税收征管情况下是合理的,因为当时税务人员是征管查集于一身,既要负责税款的征收,又要负责税收稽查,还要负责税收资料的整理与归档管理,因而规定每月花上10天进行税款征收,其他20天进行税务稽查和资料的管理是比较科学的。但是现在税收征管模式发生了变化:一是纳税人的数量迅速增多,几乎每四到五年就会翻一翻;二是税款征收已经走上了专业化,负责税款征收的人员已经不再负责税收稽查与税收管理,一个月中,征收人员除了要花四五天的时间整理纳税人的申报资料之外,其他时间几乎可以全部用到税款征收中去。如果仍然延用旧体制下所形成的申报期限的规定显然不妥。因此,就这一点而言,新《税收征管法》所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是无利于税收征管改革的。

第九,对抗税的法律概念的界定很不严密。“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末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处以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这是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七条对抗税违法行为所作的规定。仔细分析,我们便会发现,新《税收征管法》对抗税所作的定义是相当不完善的,这种不完善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法律规定构成抗税行为的手段和方法只有两种,即暴力和威胁。而从实践中遇到的情况看,纳税人抗税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既可能采取积极的方式抗税,也可能采取消极的方式抗税。积极抗税表现为以法律所称的暴力、威胁方法抗税,消极抗税则表现为纳税人以主动积极的纳税态度与税务机关“合作”,但却以各种借口和其他非暴力、威胁方法抵制纳税。我国现行法律只规定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的抗税予以制裁,对消极抗税则无任何规定。使得一些不法分子钻法律的这一漏洞,采取暴力、威胁以外的其他方法抗税。而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由于缺少法律依据,无法对他们实施制裁,严重损害了国家的税收经济利益。 第二,法律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才是抗税,定义中的“拒不缴纳税款”几个字实质上将抗税行为主体限定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但实践中,常常发生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以外的单位利个人怂恿、唆使、支持、协助和包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拒不缴纳税款的事件。从理论上讲,那些怂恿、唆使、支持、协助和包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不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也应被认定为抗税行为人,也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税法将抗税行为主体仅限定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显然不恰当。 第三,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当然应认定为抗税,但是如果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拒绝按法定程序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拒绝向税务机关提供合法的财务会计资料,拒绝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的纳税检查等行为是否构成抗税呢?在这些行为中,纳税人所拒绝的并不是缴纳税款,也就不符合现行税收法律对抗税所作的“拒不缴纳税款”限定。但事实上,它们却严重地侵害了税法所调整和保护的税收法律关系,某些行为的危害程度并不亚于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对它们不追究法律责任,显然不利于维护税法的尊严,不利于保障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的稳定。

第十,新法仍然没有能够完善对偷税法律概念的界定。关于偷税的概念,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关于偷税的概念,基本与《税收征管法》一致)。从概念上可以看出,《税收征管法》采取正列举的方法,从会计帐簿和纳税申报两个方面对偷税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存在明显的缺憾:仅揭示了偷税的一些表象,而没有揭示偷税的本质--主观故意性。这样也就带来一个问题,即扩大了打击面--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少交税款或者不交税款的故意性与否,加之又未对漏税现象与概念予以明确,因而,在实际工作中,有一些本该属于漏税范围的非主观故意的不交和少交税款的行为被作为偷税处理了,使纳税人承担了本不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这实属不该。

第十一,新法仍然缺少税务机关对税收征管资料的管理规定。纳税人对相关的纳税资料如会计账簿、凭证等应该妥善保管,那么,税务机关对税务征收管理资料如税务登记资料、票证管理资料、纳税人的申报及相应的税款征收资料、税务稽查资料、税务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资料、税收计会统资料等等的税收征管资料是否也应该进行很规范的管理呢?当然是应该的。相应地,《税收征管法》对此也应该进行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我们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无论是旧的《税收征管条例》,还是新的《税收征管法》,对此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因而在税收征管资料的管理上责任不清,管理制度不健全且没有专职管理人员规范地管理税收征管资料,这客观上使得税收征管资料长期处在一个不重要的地位,处于低水平的管理状态,更严格地讲,税收征管资料的管理已经处于一个名存实亡的境地了。特别是由于国地税机构分设,6-7年以上的征管资料大多数已经无法找到了。征收管理的电脑数据也由于税收征管改革末定型而不断地修改和更换,数据自然也丢失了不少。由此引发深层次的问题:其一是容易引发漏征管和税收流失,主要是由于缺少足够规范的征管资料管理制度,因而,税务干部每一次轮换或调动,就会造成一定征管资料的流失,并引税收漏征漏管与税收流失。其二是引发重复劳动并造成工作效率的低下。由于资料保管不善,每次税收调研和税收检查都得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到基层听汇报、作调资、找资料,既费时又费力。其三,引发弄虚作假。由于没有严格的税收征管资料,下级税务机关为了应付上级税务机关的各种检查,常常弄虚作假。比如上级机关要检查申报率,那么基层税务机关为了达到规定的申报率,就人为地“减少”纳税登记户,明明是1000户,但却称只有600户(这也许是当前税务登记户与工商登记户数额上存在巨大差异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1999年在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税收征管“十率”检查时,有的地方出现了超世界水平的“高率”成绩,几乎达到甚至超过100%的水平。但由于无据可查,也只好默认。

第十二,对税务代理的规定仍然过于简单。税务代理对社会主义税收来说是必要的。从目前的情况看,世界各国都允许税务代理。并且,世界各国都制定有自己的税务代理法律法规,以调节和规范税务代理行为。如德国1960年制定颁布了《税务代理咨询法》,日本1942年颁布了《税务代理士法》;法国、韩国也制定有《税务士》、奥地利有《经济委托士法》等调节和规范税务代理的专门性法律、法规。修订前的《税收征管法》对税务代理规定得十分简单,只有在附则第五十七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简单规定。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与原来的规定没有什么两样,仍然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简单规定,对代理机构的组织、代理人员的资格、法律责任等等都没有规定。这显然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

主要参考资料:

1、顾海兵:《关于十五期间税收若干问题的看法》,载《中国财经信息资料》2001年第15期;

2、郭烈民:《税收管理资料管理的困惑及对策》,载《广东地方税务》2001年第8期;

3、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新征管法学习读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1年5月版;

4、陈建生:《谈偷税犯罪立法的缺陷》,载1999年第10期《福建税务》;

5、郭世彬 施立端:《给“漏税”一个说法》,载1998年第12期《福建税务》;

6、李永君:《税收犯罪认定处理实务》,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12月版。

7、胡俊坤:《 对现行税收滞纳金制度的评析》,载2001年第8期《上海会计》;

8、胡俊坤:《浅谈税务行政处罚制度的完善》,载1997年第2期《税务与经济》。

作者:胡俊坤 邮编:22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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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范文第2篇

一、 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 )。 A.报销凭证 B.收付款凭证 C.收款凭证 D.税务凭证 【答案】:B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 2.( )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A.国务院 B.财政部 C.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D.财政部主管税务部门 【答案】:C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 3.( )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刷。

A.增值税专用发票 B.普通发票 C.专用发票 D.商业批发统一发票 【答案】:A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七条

4.税务机关以( )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A.行政命令 B.资格认证 C.政府委派 D.招标 【答案】:D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八条 5.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由( )规定。 A.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B.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 C.财政部 【答案】:A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条

6.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 ),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A.所在地发票领购簿 B.经营活动书面证明 C.所在地税务机关证明 D.经营地税务机关认证 【答案】:C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7.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 )。

D.国务院 A.财务专用章 B.发票专用章 C.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D.公章 【答案】:B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8.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 ),并限期缴销发票。 A.保证人和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 B.保证人和不超过3万元的保证金

C.保证人或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 D.保证人或不超过3万元的保证金 【答案】:C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9.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 )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A.3年 B.5年 C.8年 D.10年 【答案】:B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10.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实行日期是( )。 A.2011年1月1日 B. 2011年2月1日 C. 2011年3月1日 D. 2011年4月1日 【答案】:B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11.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 )。

A.全球统一发票监制章 B.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C. 全省统一发票监制章 D. 全市统一发票监制章 【答案】:B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条

12.对于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需要发放发票领购簿,发放发票领购簿的时限为( ) A.1个工作日 B.3个工作日 C.5个工作日 D.7个工作日 【答案】:C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13.税务机关收取发票保证金时应当开具( )。 A.税务机关委托印制的发票 B.财政部门委托印制的发票 C.资金往来结算发票 D.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答案】:D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14. 纳税人若虚开发票金额为32821元,对其进行的处罚为( )。 A.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B.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C.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D.可以处7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案】:D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15.纳税人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给予的处罚措施为( )。

A.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限期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B.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C.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D.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案】:B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16.纳税人开具发票后,如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发票开具的处理方法为( )。

A.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B.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开具红字发票 C.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红字发票 D.取得对方有效证明,重新开具发票 【答案】:A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17.税务人员进行发票检查时,应当出具( )。 A.工作证 B.身份证 C.户口证 D.检查证 【答案】:D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18.税务机关调出开具的发票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 )。 A.开具收据 B.开具发票 C.开具发票换票证 D.开具发票鉴别证

【答案】:C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19、某大型企业,销售业务量大,想申请印有企业名称发票,以下关于自制发票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可以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的自制

B.应填写《企业自制发票申请审批表》,写明所需发票的种类、名称、格式、联次和需求数量,连同发票式样一同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C.取得税务机关核准的《发票印制通知书》后,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D.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报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答案】:A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七条

20、财务制度较健全、有一定经营规模的纳税人适用()发票购领方式。 A.交旧购新 B.验旧购新 C.限量供应 D.批量供应 【答案】:D 【难度】:易 【解析】:

二、多项选择题:

1.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 ),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样式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A.税务登记证件 B.工商登记执照 C.公章 D.经办人身份证明 【答案】:AD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 )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A. .税务登记证件 B.经办人身份证 C.经营活动书面证明 D.以前开过的发票 【答案】:BC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3.《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 A.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 B.设置发票登记簿 C.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D.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 【答案】:ABCD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4.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对下列哪些内容进行检查( )。 A.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B.调出发票查验 C.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D.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答案】:ABCD 【难度】:易 【解析】:

5.有下列哪些情形,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A.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B.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C.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刷、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

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D.非法代开发票的 【答案】:AC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6.用票单位申请自印发票的必须符合的条件有(

)。

A.企业发票使用量大 B.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C.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D.财务核算制度健全 【答案】:ABCD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10.发票的领购方式有( )。

A.限期缴销 B.批量供应 C.交旧换新 D.验旧换新

【答案】:BCD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11.开具发票的前提条件为( )。

A.销售商品 B.提供修理劳务 C. 提供建筑劳务 D. 提供加工劳务 【答案】:ABCD 【难度】:易 【解析】:

12.虚开发票行为是指( )。

A.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B.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C.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D.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答案】:ABCD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13.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票的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A.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B.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C.拆本使用发票; D.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答案】:BCD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14.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

A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无法认证; B.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C.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D,密文不能辨认。 【答案】:ABCD 【难度】:易 【解析】:

15.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以下处理哪些是正确的( )

A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直接凭销售方复印的记账联扫描认证通过,不需要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B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C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D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直接凭销售方复印的记账联作为发票联和抵扣联,不需要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答案】:BC 【难度】:中

【解析】:《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

16、有下列( )情形者,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A.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 B.销售报关出口货物 C.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D.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E.将货物用于投资入股 【答案】:BCD 【难度】:中 【解析】:

17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如下货运发票,可以抵扣的有( )。

A.销售产品取得由代开票纳税人提供的货物运输业发票 B.物流单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 C.涉外交易中取得的国际货运发票 D.联运单位开具的运费发票,注明运杂费为10000元 E.外购货物取得的运费定额发票 【答案】:AB 【难度】:易 【解析】:

18、以下情况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有( )。 A.某小规模食品公司向一般纳税人的商场销售自产食品 B.某小规模制药厂向农民收购自产中药材 C.某白酒厂受托为某航空公司加工生产白酒 D.某行政单位将办公楼出租给某企业

E.某饮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民收购柑橘 【答案】:BE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

19、专用发票开具应符合的要求( ). A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B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C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D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答案】:ABCD 【难度】:易

【解析】:《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 20、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的情形有( ) A 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B 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C 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D 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E 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答案】:ABCD 【难度】:易

【解析】:《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九条

三、判断题:

1.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答案】:√ 【难度】:易

【解析】:《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答案】:√ 【难度】:易

【解析】:《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3.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答案】:√ 【难度】:易

【解析】:《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4.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之后,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答案】:× 【难度】:易

【解析】:《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5.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答案】:× 【难度】:易

【解析】:《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6.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设计。 【答案】:× 【难度】:易

【解析】: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管理办法》第十条

7.印刷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样式和数量印制发票。 【答案】:√ 【难度】:易

【解析】: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8.发票应当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不得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答案】:× 【难度】:易

【解析】:《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9.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答案】:× 【难度】:易

【解析】: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可以。《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1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不是销售的当月,发生退货的销售方在未收到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单之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答案】:√ 【难度】:易 【解析】:

11.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发票换票证。 【答案】:× 【难度】:易

【解析】: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12.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3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答案】:× 【难度】:易 【解析】:

13.纳税人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案】:× 【难度】:易

【解析】:《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税 收 征 管

一、单选题

1、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A.30日

B.20日

C.15日

D.10日 【答案】:A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十四条

2、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 )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A.10日

B.20日

C.15日

D.30日 【答案】:C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二十条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A.120

B.80

C.180

D.60 【答案】:C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二十一条

4、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

)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A.5

B. 2

C. 3

D. 10 【答案】:C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

5、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的罚款;

A.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 B. 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 C. 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D. 百分之五十以上四倍以下 【答案】:A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 )滞纳税款。

A.万分之四的滞纳金。 B.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C.万分之三的滞纳金。

D.万分之二的滞纳金。

【答案】:B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7、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A.6个月

B.3个月

C. 5个月

D.1个月 【答案】:A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

8、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 )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 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 )。 A.二年,三年

B. 三年,五年

C. 三年,四年

D. 三年,六年 【答案】:B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

二、多选题

1、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以下那些事项(

)

A应纳税款

B滞纳金、罚款

C缴销发票

D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答案】:ABCD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十六条

2、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以下( )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A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B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C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D 单位总经理兼任该单位监事 【答案】:ABC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五十一条

3、纳税人以下哪些情形( ),需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A.解散

B.撤销

C.破产

D.迁移 【答案】:ABC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五十条

4、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A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B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C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D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E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答案】:ABCDE 【难度】:中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五十四条

5、纳税人发生以下哪些情形(),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A.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B. 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C.发生自然灾害,导致不能计算应纳税额, D.财务人员生病住院. 【答案】:ABC 【难度】:中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四十一条

6、如因资金困难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需提供以下哪些资料?()

A.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B.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C.资产负债表

D.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答案】:ABCD 【难度】:中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四十二条

7、以下哪些行为属于偷税行为?()

A.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B.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C.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D.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答案】:ABCD 【难度】:中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三、判断题

1、纳税人发生特殊困难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 【答案】:× 【难度】:中 【解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

2、合并后的纳税人不承担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的税款。 【答案】:×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八条“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3、分立后的纳税人对纳税人分立时未履行的纳税义务,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八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因税务机关责任, 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补缴税款时,不应加收滞纳金. 【答案】:√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范文第3篇

摘 要: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速度可以说是突飞猛进,其产生的影响也在逐步扩大,其中一个突出的表现是互联网技术在基层乡镇税收工作当中的应用程度显著增强,优化了传统税收工作模式,加快了税收信息化的发展建设速度。基层乡镇税收人员须结合这一新形势,加强对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并结合税务工作的实际要求提出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税收工作的现代化发展。

关键词:基层;乡镇;税收;信息化建设;建议

网络时代的到来不仅影响到了社会生产中各行各业的发展,还提高了税收征管工作的要求,特别是强调税收工作要加快信息化建设水平,积极运用信息技术强化税收管理,为税收工作的现代化发展铺平道路。基层乡镇在税收工作中要积极响应这一号召,积极加快推动自身的税收信息化建设速度,并根据上级指示逐步突破信息化建设中的瓶颈,让基层税收工作步入到崭新高度。

一、基层税收信息化建设的必要性

税务工作是我国基层乡镇的重要工作組成,在提高地方税收管理水平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基层乡镇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能够提高税收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我国的经济环境处在不断的发展和变化当中,这就对税收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通过实现税收信息化能够保证各项决策拥有科学化和准确化的税收信息作为保障,增强税收数据的增值应用效果。第二,能够优化税收服务。人们的服务要求正在逐步提高,那么基层乡镇就需要在纳税服务方面进行全面改进,提高广大纳税人的满意度以及遵从度,而实现税收信息化就是达成以上目标的重要策略。第三,能够为电子政务的实现奠定坚实基础。通过一系列的税收信息化建设工作可以对传统税务管理和稽查方法进行变革,保证实际工作效率,推动全面电子政务的实现。第四,能够满足节约税收管理成本的要求。税收信息化建设能够提高税务管理的精细化水平,在保证工作效率的同时,还能够降低税务管理的综合成本。

二、基层税收信息化建设的建议

(一)贯彻税收信息化理念

正确的工作理念是实际行动的先导,所以要想提高基层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效果,应该从树立正确的税收信息化管理理念着手。但是就目前而言,基层乡镇的税务管理人员仍然存在着过去落后的管理思想,不能够切实意识到信息化建设的必要价值,进而在实际行动上出现了拖沓和不积极等问题。为了改变这一现状,首先需要从税收管理理念的改进方面着手,将税收信息化的管理观念贯穿于实际工作的各个环节。第一,基层乡镇要将一体化的税收管理要求作为重要的工作准则,指导税务管理人员对工作机制进行认真梳理,意识到税收信息化理念的重要性,并主动将其和具体工作整合起来,摒弃纸介质条件下的落后思想。第二,广大税务管理人员需要明确税收信息化并不是单纯的用信息技术代替手工模式,而是追求人性化和个性化的税收服务,从而塑造和谐主动的纳税环境,深化税收管理改革。

(二)推进信息化标准建设

基层税收信息化建设除了强调促进信息技术的全面普及之外,还需要积极建设信息化标准,让基层税收管理工作步入到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而在信息化标准建设实践当中,乡镇方面需要突出对重点问题的解决,也就是应用标准以及安全标准的落实。在应用标准的贯彻实践当中,乡镇需要对信息化软件的开发应用进行全方位的统筹规划,强化软件在处理税收业务过程当中的价值,严禁出现重复开发等资源浪费问题,准确定位税收信息化的发展方向,对税收业务的处理流程进行优化。在信息化安全标准的实现方面,我们也需要全面增强税务信息化安全级别的管理工作,做好数据库的维护以及安全防护工作,提高信息化系统的安全级别。

(三)健全信息化人才机制

税收信息化建设工作本身具有极强的技术性特征,对信息技术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信息化人才是信息技术的使用者和开发者,只有培养出更多复合型的信息化技术人才才能够满足基层税收信息化建设的需要,具备坚实的人才资源基础。因此,基层乡镇要积极建立健全信息化人才机制,全面提升广大税务干部的信息化素质和专业化水平。具体而言,乡镇要健全信息化人才培养机制,并根据信息化建设工作的开展需要制定全方位的培训计划以及培训考核方案,培养更多优秀的信息化复合人才,加快基层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步伐。

(四)优化税收信息化技术

基层乡镇需要明确信息化建设的要点是技术的应用推广以及创新,所以在具体工作当中必须对税收信息化的技术要点进行有效把握,特别是提升税收数据的存储和传递技术水平,保证税务信息的利用率和深度利用效果。一方面要全面提高信息平台的质量,做好税收数据的综合管理,要求数据管理人员规范操作保证数据录入的质量,并通过与业务部门的配合做好数据维护工作。另一方面要积极研究优化信息数据传递的技术,保障税务信息可以在不同的部门之间共享。

三、结语

税收信息化建设是基层乡镇的重要任务之一,只有在基层实现了全面的税收信息化,才能到充分奠定税收信息化发展的基础,为今后的信息化管理创新打下坚实的基础。基层乡镇必须从根本上意识到,实现税收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作用以及必要性,对基层税收工作的特点进行认真分析,将信息技术和税收业务整合起来,实现信息化手段的全面应用,推动基层税收工作的专业化以及科学化发展。

参考文献:

[1]蔡德全,刘玲.推进我国税收信息化科学发展的思考[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4,(06):76-77.

[2]杨玉川.关于我国税收信息化建设的若干思考[J].西南财经大学学报,2014,(07):85-86.

[3]孙金宏.关于加强基层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思考[J].税收征管,2017,(24):71-72.

作者简介:

杨蓉,山东省禹城市市中街道办事处。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范文第4篇

关键词:税收征管效率;纳税成本;征税成本;衡量指标

10085831(2014)02003907

一、研究背景

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国税收征管工作取得了很大进步,税收收入连年大幅增长,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模式改进、征管法制建设以及依法治税等方面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根据财政部颁发的《2011年公共财政收支情况》[1],2011年税收收入89 720亿元,税收总额与上一年相比增长22.6%。从1994至 2011年17年间,税收总额年平均增长率接近20%。2011税收总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86.5%,税收收入一直是保障财政收入与支出平衡的关键因素。

税收收入大幅度上升的同时,征税成本也连年攀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测算,1994年征税成本占税收收入的3.12%,1996年征收成本率为4.73%,2008年征税成本率约为8%[2]。从OECD 2008年测算的税收征税成本来看,2007年美国征税成本占税收收入的0.28%,英国为0.95%,加拿大为0.25%[3]。国内税收征管成本较发达国家高,存在很大的优化空间,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改革开放35年来,国内学者对税收征管效率问题进行了有益探讨,从最初定义税收征管效率、界定税收征管影响因素、探讨税收征管度量模型,到现阶段学者用定量方法刻画税收征管效率、提出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方法,国内税收征管效率理论从无到有,取得了一定成果。税收对财政收入具有重大影响,征管效率作为衡量税收征管活动的效果指标,对其评价起重要作用。目前国内现存理论比较散乱,本文旨在梳理现有税收征管效率理论,对其进行评价总结。

二、税收征管效率国内外规范研究述评

(一)国外研究

税收征管效率的思想在西方古典经济学家的著述中早有体现。威廉·配第在其代表作《赋税论》中提出了“公平、简便、节省”的税收三原则,节省原则意为征管费用最小化,体现了提高征管效率的思想。古典经济学创始人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提出了税收四原则,即“平等、确实、便利和征收经济”,认为“一切赋税的征收要有所安排,设法从人民那里征收的尽可能等于最终国家得到的收入”,其中“便利”原则意味着节省纳税成本,而“征收经济”原则意味着节省征税成本。德国新历史学派代表人物阿道夫·瓦格纳继承和发展了亚当·斯密的租税理论,在其著作《财政学》中提出了“四端九项”的税收原则:财政政策原则、国民经济原则、社会公平原则和税收行政原则,其中税务行政原则主要指税收征管应遵循“确实、简便和节省征收费”的原则。当代美国著名财政学者马斯格雷夫在《财政理论与实践》中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税收原则体系,明确提出了“管理和征纳费用应当尽可能地减少”的原则。

20世纪70年代以后,西方对于税收征管效率的研究主要从两方面进行: 一是对于税收成本的研究,研究重点逐渐由征税成本扩展到纳税成本,逐渐认识到纳税成本的重要性。Stanford[4]以2 700名纳税人的调查结果为基础,研究得到英国个人所得税纳税成本占个税收入的 4%~ 4.4%。Slemrod和Sorum[5]对美国明尼苏达州约600名居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成本进行研究,测算得出美国全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时间约21. 3亿小时,约为267亿美元,占联邦和州所得税收入7%以上。二是对于税收征管有效性的研究,关注影响税收征管有效性的因素,并为提高税收征管有效性提供理论依据,逐渐形成较为成熟的税收遵从理论。Allingham和Sandmo[6]率先对税收遵从问题进行研究,建立了逃税模型的基本框架, 并逐渐完善和扩展,同时进行经验分析,通过调查数据等统计资料分析得到影响纳税人决策的因素包括不遵从被发现的概率、对不遵从行为的处罚程度、税率水平、社会规范程度以及心理因素。

(二)国内研究

1.税收征管效率的含义

国内对于税收征管效率的研究起步较晚,规范研究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税收征管效率内涵及其度量指标的研究,二是征管效率影响因素以及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途径的研究。税收征管效率内涵的研究处于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中 。

程永昌[7]提出税收效率包括六项,即税收经济效率、税收行政效率,税收的收入效率、税收的支出效率、税收的征管效率和税收的纳税效率,其中,税收的征管效率反映税务机关日常征收管理过程中的效益或成果。郭烈民[8]认为中国税收征管效率包括行政效率、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率,狭义的税收征管效率即行政效率,是指国家征税取得的税收收入与税务机关征税支付的费用之间的对比关系。张须安、李昊天[9]认为,税收征管效率是指税收征管产出(税收收入)与征管活动所付出的代价之间的数值比较关系,反映了税务机关在日常征收管理过程中的效益或成果。李大明[10]认为,税收征管效率是指税收征管成果与征管付出之间的數值比较关系,是税收征管质量与数量的综合反映。胡荣桂[11]继承了李大明的思想,认为税收征管效率有两层含义:其一是征管业务流程、征管模式自身设计的严密程度并进而影响税务机关执法水平及纳税人遵从水平的征管制度效率;其二是由征税机构执行税法水平高低所表现的征管效率。应亚珍、陈洪仕[12]指出税收征管是税务部门依法取得税收收入的具体操作过程,税收征管效率就是对这一过程的有效性的判断,应从降低税收成本和征税状况两方面对征税效率进行评价。董晓岩[13]认为,税收效率原则包括税收行政效率原则和税收经济效率原则。税收行政效率原则属于税收管理方面的原则,一般表现为税收征管效率, 即应当以尽可能少的征收费用取得尽可能多的税收收入。

从税收征管效率内涵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学者对于征管效率的内涵研究,最开始是从“效率”概念入手,征管效率主要是指征管成果(税收收入)与征管成本之间的关系。早期学者研究税收征管效率的概念时忽略了一个重要问题:税收收入只是稅收征管的成果的一个方面,没有考虑到税收征管过程中纳税人的行为及反应。后期的研究过程中,学者逐渐将税收征管的接受方——纳税人囊括其中,对税收征管效率内涵的认识逐渐客观准确。

2.税收征管效率的度量指标

税收征管效率是一个综合概念,跟随税收征管效率内涵的发展历程,税收征管效率度量指标的发展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1)20世纪末期,税收征管效率被表述为征管成果(税收收入)和征管付出(征管成本)之间的数值对应关系,包括质量和数量两个方面。税收征管效率的衡量指标以李大明[10]提出的两类衡量指标为代表:一类评价征税机构效率,如税收征管成本率、税收征管收益率;另一类指标评价监管制度效率,如漏税率等。

(2)2000-2009年,税收征管效率理论逐渐成熟,税收征管效率被认为是一个综合概念,运用税收征管过程的评价指标对税收征管效率进行衡量。臧秀清、许楠[14]提出了10个衡量征管效率的综合指标: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欠税增加率、滞纳金加收率、处罚率、征管成本率、人均征税额、税收计划完成程度和税收收入增长率。

(3)2010年之后,学者对税收征管效率的认识逐渐趋于完善,税收征管效率的内涵也更加丰富,税收征管效率的衡量指标也较之以前更加妥当。董晓岩[13]将税收征管指标分为三类:一是税收征管投入指标,主要由税收成本收入率衡量;二是税收征管产出指标,主要由登记率、申报率等衡量;三是税收征管效率指数,将纳税遵从度和税收征管成本两个指标分别赋予不同的权重考虑,然后将两项分数相加得到税收征管效率指数。

3.税收征管效率的影响因素

郭烈民[8]认为影响中国税收征管效率的因素有很多,主要包括:税收征管体制、税收制度及课征方法、税法的严密程度、征收管理手段、人员素质、政府部门的成本意识。应亚珍、陈洪仕[12]认为影响税收征管效率的因素主要有五个方面:税收法律的科学合理性、对税收法律制度的依从度、税收征管模式的适应性、经济组织的规范化程度以及税收人员的努力程度。董晓岩[13]认为,影响税收征管效率的因素有经济、税制和征管三个方面,经济税源和税收制度决定了一定时期的税收总额,税收征管与税收制度决定实征税额。

(三)国内外研究比较

国外学者对税收征管效率的研究早于中国,并形成了系统理论;国内的税收征管效率研究起步较晚,分税制改革之后研究逐渐增多,尚处于逐渐成熟的阶段。从国内外学者对税收征管效率的理论研究可以发现:(1)国外税收征管效率研究更加注重从纳税人角度入手,将提高税务部门服务效率作为一项目标。国内学者对纳税人角度研究不足,忽略了纳税人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重要性。(2)由于国内税收法律正不断完善,国内税收征管效率研究更多关注细节的探讨,还未形成对税收实践有较强指导作用的系统税收征管理论。

三、税收征管效率国内外实证研究述评

(一)国外研究

国外对税收征管效率的实证研究主要涉及运用数据模型分析影响税收征管效率的因素方面。Irena [15]采用数据模型研究英国、法国和瑞典的财产税公平性和效率性,发现法国税收效率最低,瑞典税收效率最高。Lewis[16]利用随机前沿模型研究印尼地方政府税收征管,结果显示,财政转移支付会降低税收征管效率,自主选举的地方官员比政府任命官员更能提升税收征管效率。Aizenman[17]等人研究了政治、经济和结构因素对增值税征管效率的影响,认为税收征管效率受审计概率和逃税惩罚的影响。Raghbendra[18]等研究印度15个州1980-1993年的税收征管效率,结果表明印度税收征管存在道德风险问题,提高政府补贴金额会降低税收征管效率,贫穷的地方征管效率较高;同时,运用税收征管指数对税收征管效率进行衡量,发现税收征管效率指数应该加大某些指标的权重,例如政府补贴金额。Arvate[19] 等用非参数方法(FDH)评估了巴西2004年3 359个自治市的税收征管效率,研究发现,转移支付对地方税收征管效率具有负向作用,并对粘蝇纸效应作了解释。Aizenman和Jinjarak[20]采用44个国家1970-1999年的数据,实证分析了政治、经济和结构等因素对增值税征管效率的影响,研究发现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城镇化、贸易开放及有效的政治参与等有利于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而收入差距与农业比重的提高则会降低征管效率。

(二)国内研究

分税制改革以来,国内学者对税收征管效率的实证研究越来越重视,做了许多有价值的探讨。国内学者主要使用数据包络分析法( 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DEA) 和随机前沿法( Stochastic Frontier Analysis,SFA)对国内的税收征管效率进行研究。谢滨[21]最早使用SFA法对某地市税收征管效率进行评估。其后,一些研究者使用该方法对中国税收征管效率及其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得出了一些有价值的结论。Wu Yunyan[22]使用SFA方法,利用1997-2005年中国省际面板数据,分析中国税收征管效率,研究表明:中国税收征管效率为0.482~0.672,总体税收征管效率不高,不同地区差别较大,呈现收敛趋势,增加女性职员人数可以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崔兴芳等[23]率先用DEA技术对中国1996-2003 年省际税收征管效率进行了评估测试。刘穷志等[24]采用DEA及Malmquist指数将税收征管效率分解为技术进步和技术效率,同时研究了税权划分对税收征管技术进步与技术效率的影响。为了更准确地评估中国税收的征管效率,李建军、赵桂芹、单年宏[25]利用了修正的三阶段DEA方法评估了1997-2007年中国30个省市的税收征管效率。

(三)国内外研究比较

分税制改革后,国内对税收征管效率的研究取得长足进步。学者在研究过程中采用的变量相似,不同的研究方法得到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一种结果显示税收征管效率自分税制改革后明显提升,另一种显示略有下降。总体看,国内税收征管效率水平不够理想,存在很大的优化空间。国外关于税收征管效率的研究范围更加广泛,许多学者利用跨国数据进行研究,对不同国家、不同税种的税收征管效率进行比较分析;在研究方法以及模型的选择方面,国外学者的研究方法更先进。通过以上分析发现,国内税收征管效率研究不足的地方为:(1)通过对国外现有模型的修改,寻找更加适合中国国情的模型;(2)针对国内税收分权征管的特殊情况,分别研究国税与地税税收征管效率的现状。

四、税收征管效率内涵辨析及其影响因素的界定

(一)税收征管效率之内涵

国内学者虽然对税收征管效率的内涵做了有益探讨,但在理解税收征管效率的内涵时仍有偏颇之处。正确理解税收征管效率的内涵,应当从“效率”一词着手。效率考量投入与产出之间的关系,只有正确认识税收征管效率的投入与产出,才能够抓住征管效率的真正内涵。税收征管过程中的投入即税收成本,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理解:(1)奉行成本(纳税人角度)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实物成本,即税款的多寡,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所得的税款;二是时间成本,包括税额的计算时间与缴纳时间,由税法的繁简程度与税务机关征税的方式决定;三是心理成本,指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所承受的精神负担、心理压力等。(2)征税成本(税务机关角度)是税务机关为了保证税法顺利实施和及时、正确、足额计征税款所需要花费的、由政府承担的费用。从税法制定及执行过程考虑,征管成本可以分为立法成本、执法成本和查处成本;从税务机关费用的形式划分,征税成本可以分为人员费、设备费、办公费和对纳税人的辅导费用等四个方面。还有一种隐性税收成本是机会成本,指在征税过程中税务机关放弃对纳税人的管理或者纳税人员逃避纳税而发生的税收收入损失。税法越严密、税务机关付出努力越多,机会成本就会越小。

税收征管产出需要根据税收征管的目标确定,税收的征管目标是保证纳税人足额及时缴纳税款,所以税收征管产出为税收征管的有效性。税收征管有效性的评价应当从应征税款额度与实际征得税款数额之间的差额进行理解,差额越小说明税收征管效率越高,税收征管产出越高。

(二)税收征管效率之度量指标

税收征管效率的衡量指标应由税收征管投入指标和遵从指标同时决定,只有在高遵从率以及低征税投入率的情况下,税收征管效率才会高。

(三)税收征管效率之影响因素

中国正处于转变社会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时期,自“九五”期间国家提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以来,效果显著。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有利于节约社会管理成本,提高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积极促进国家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从国家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角度理解税收征管效率的影响因素,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1.税收制度及征管方法

一是税收制度选择与国家经济发展程度的适应性。国家的经济发展程度决定了税收的基础,只有国家经济快速发展才能形成雄厚的税收基础。税收制度的选择要考虑国家经济发展程度,不合理的税制可能造成重税负超出当前经济可承受能力或税款的流失,对税收征管工作带来困扰,影响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二是税收征管制度与征管方法的适应性。税制是通过税收征管来实施的,税制要与税收征管相适应,任何税制的运行都有一定的征管技术要求,科学、先进的税制往往要求更为科学、先进的征管技术和手段与之相适应。若税收征管技术和手段不够先进,不能与税制同步,完美的税制也不能够达到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目的。

2.税收人员努力程度

一是税收人员的素质。税收人员能否正确理解税收制度、灵活处理特殊情况,领导人员能否高效地领导税务人员,都直接影响税收征管效率。二是税收计划。税务部门是否制定税收计划是衡量税收征管人员努力的一个重要指标。税收计划应当依照税收法律制定,做到“依法征管,應收尽收”[34]。税收计划应当合理客观,不能太高亦不能太低,如果税收计划数低于或者高于实际税源应收数,就可能造成税源流失、抑制经济发展的局面。三是征管手段的现代化水平直接影响税收征管人员的努力程度。税收征管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要求税务人员在掌握税收业务的同时,还要学习、掌握计算机技术,熟练运用税收征管软件。

3.纳税人员遵从度

一是纳税人的法律意识。纳税人员的遵从度主要从纳税人员是否及时、准确申报纳税额,是否及时缴纳税款等方面进行考察。纳税人员的法律意识是影响遵从度的首要原因,纳税人员的法律意识直接影响其税法知识的掌握程度。二是税收环境。税收环境是影响纳税人员的外部环境因素,环境因素对纳税人员的影响深远。处在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中,纳税人员倾向于遵从税收法律制度;相反,税收环境不健康,偷税漏税情况严重,就会误导纳税人员不遵从法律规范。三是税法的复杂程度以及征管过程的繁简程度。税收法律的复杂程度影响纳税人员对税收制度的理解。征管方法的繁简程度影响纳税人员的缴纳过程,过于繁杂的缴纳程序会导致纳税人员不能及时缴纳税款。

五、结论

分税制改革以来,国内学者对税收征管效率作了许多有益的探讨,但较之西方国家的研究还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通过本文对税收征管效率研究述评可以发现,税收征管效率的未来研究方向有以下几个:一是对纳税遵从理论的研究。税收征管过程中不仅涉及税务部门,还涉及纳税人,中国现行税收征管效率理论中注重税务部门角度的研究,缺乏站在纳税人立场的探讨。二是衡量税收征管效率的模型改进。国内税收征管效率实证研究模型大都借鉴西方国家,实证模型和国内税收状况的适应程度有待商榷。在之后的研究过程中,应更多考虑中国税收状况的特殊情况,对借鉴的模型进行修改,使之更加符合国内税收实际。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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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 Collection Efficiency in Qualitative and Quantitative Characterization

LI Jiaming, YAN Yanyan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Chongqing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044, P. R. China)

Tax collection efficiency as a measure of the tax collection, the goal of which is to protect the tax collection full and timely collection, and its intrinsic meaning has been controversial. Misunderstanding the efficiency of tax collection will affect the actual work performance. Understanding the meaning of efficiency of tax collection, the authors summarize the relevant literature, discriminate the measure of the efficiency of tax collection and influencing factors, and hope to provide constructive advice for the enforcement.

Key words: tax collection efficiency; collecting cost; rate paying cost; measurement index of tax collection.

(责任编辑 傅旭东)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范文第5篇

[摘要]我国经过前两次、特别是第二次征管改革后,税收征管基本上实现了由传统的手工操作为主的粗放型管理向以计算机处理为主的集约型管理转变,由以纳税人为对象的“保姆式”管理向“服务型”管理的转变,初步建立了新型税收征管模式。但是,随着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新的矛盾日益显现,羁绊着改革的进程。在此,就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如何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解决这些问题作一些探讨。

[关键词]征管模式;征管目标;纳税服务;人员素质

一、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内容与现状

我国现行的征管模式为“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服务,重点稽查,强化管理。这种模式。从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为基础,通过税务机关和中介组织的双层服务,使得所有纳税人都能够实现自选申报;通过计算机对纳税申报的集约化处理、分析,找出未申报或中止申报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同时将异常申报加以筛选,监控纳税人按期申报;再通过稽查,纠正并处罚不真实的纳税申报,引导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系统

1.确立科学简便的申报纳税程序。有三种方式:(1)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由纳税人自行计算,自行填写缴款书并向银行(国库经收处)缴纳税款,然后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并附盖经收讫印戳的缴款书报查联,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2)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开设“税款预储账户”,提前储入当期应纳税款,并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由税务机关通知指定银行划款入库。(3)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内,纳税人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并附上税款等额支票,报送税务机关:税款的入库由税务机关归集报缴数字清单、支票,统一交由作为同城票据交换单位的国库办理清算。

2.规范纳税表格。这既要考虑纳税人填写使用的方便,又要顾及应用计算机处理的便捷,为此,规范表格分两步进行:(1)统一分税种的纳税申报表、税款缴款书格式,并规范其内容;(2)简化、合并有关表格,包括相关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合并和表列内容的合理化;并将纳税申报表和缴款书一体化。

3.统一申报方式。纳税申报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1)直接申报,即由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2)邮寄申报,即由纳税人将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装入专用信封寄达税务机关。(3)电子申报,在有条件的地方,纳税人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将纳税申报表所列有关信息及资料传输给税务机关。

(二)建立税务机关和社会中介组织相结合的纳税服务系统

1.建立税法公告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应通过有效的形式及时颁布税务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要定期向纳税人提供全部现行有效的税法资料,以及介绍税款计算、申报表填写等纳税知识的纳税指南等,确保纳税人及时、准确地了解税法信息。

2.建立办税服务厅、室。在城市和县城以及其他交通便利、纳税人较为集中的地方,一般要以区、县局(分局)为单位建立办税服务厅,以集中、公开的形式为纳税人提供税前、税中、税后的全方位服务。

3.积极、稳妥地发展税务代理服务。鉴于部分纳税人受到时间、地点等因素的局限或者出于自身的需要,税务机关应当鼓励和提倡其依照税收法规,寻求社会中介服务组织进行税务代理。

(三)建立以计算机为依托的管理监控系统

1.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这是依托计算机监控管理的前提,是归集、处理、交换、查询税务信息的先决条件。

2.开发、完善高水平的征管监控应用系统。把从税务登记的建立、纳税申报的处理、税款的收缴与核销、中止申报的催报、滞纳款项的催缴、检查对象的筛选,到综合税收信息的统计分析,税收会计核算与监督,以及纳税信息的查询等全面纳入计算机管理,依托计算机对税收管理的全过程实施监控。

3.抓住重点,加强监控。在整个监控系统的建立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常规管理与重点监控的关系,抓住增值税、出口产品退税、个人所得税等为社会所广泛关注的征管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加以突破。

4.建立四级计算机监控网络。力争建成中央、省、市、县四级计算机网络,使税收的监控管理在技术手段、信息处理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监控能力有一个质的飞跃。

(四)建立人机结合的稽查系统

1.建立分类稽查制度。根据税务稽查工作的特点,应将稽查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三类。

2.建立科学的稽查规程。新的稽查方式将主要借助于依托计算机建立的监控系统,有的放矢地进行。因此,必须明确流程。规范操作。具体流程为:选案,制定计划,实施检查,案件审理,执行,稽查结果分析。

(五)建立以征管功能为主,设置机构,划分职能的组织系统

1.机构设置。税务局或税务分局征管机构设置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以承担税收征管工作的全部任务。

2.职能划分。征管机构的职能划分为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政策法规四个系列,分工如下:(1)管理服务系列,负责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咨询,受理各项税务申请,应纳税额核定,外部信息采集等。(2)征收监控系列,负责受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及各项违章处罚款项的收纳;逾期未申报的催报。滞纳税款和逾期未缴款项的催缴,逾期不执行税务处理决定的强制执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报表以及票证管理。(3)税务稽查系列,负责选案,制定稽查计划,案件查处,案件结果分析。(4)政策法制系列,负责税法宣传,执法监督检查,税收政策课题调研反馈,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的应诉。

3.人力分配。基层税务机关的人力,应当根据机构设置的形式、职能划分,从实际出发合理地加以分配。

(六)建立税收征管信息系统

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是税收征管系统中的一个重要子系统。它的目的在于将信息科学的基本思想和方法运用于税收征管,特别是将税收征管过程作为一个信息处理过程来对待。把税收征管的有关活动抽象为一个信息交换、传输和使用过程:通过信息的正常流动,特别是征管反馈信息的存在,使税收征管规范不断完善,税收征管效率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法制不断健全。

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入和加强,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优势逐渐凸现。第一,各级税务机关加强了税源管理,征管质量和效率也不断提高。第二,税收管理信息化逐步推进。实施金税工程,以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为突破口,基本实现了增值税管理中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认证系统、交叉稽核系统、协查系统、申报纳税系统和发票、会计、统计、评估管理系统之间的信息共享。第三。税务系统的社会形象明显改现。集中、公开式服务广为普及,依法治税、文明服务、高效办事的税务新形象逐步在社会上树立起来。

虽然税收征管体系改革取得了巨大的突破,但不可否认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和不完善之处,需要我们在理论

上探讨和实践中改进。

二、新的征管模式运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突出问题

(一)征管目标认识存在误区

对于税收征管目标,长期以来存在两种认识上的误区:一是把取得财政收入作为税收征管的目标;二是把促进经济发展作为税收征管的目标。由于目标导向性错误,往往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出现各种弊端:税务机关为完成任务,在任务轻时“藏富于民”,人为地降低税收水平;在任务重时“寅吃卯粮”,不适当地提高税收水平;或者为了所谓扶持企业发展而越权减、免、缓征税,造成税收制度的扭曲,破坏税收法治,违背了税收的适度、公平和效率原则。由于征管目标认识上的错误,造成重收入、轻法治。

(二)机构设置不合理

一是分税制后,机构分设人员剧增、机构设置不合理,使税收成本加大;二是国、地税缺乏相互协调和联系机制,造成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既要办理国税管理方面的事务,同时也要办理地税管理的事务;国、地税又没有统一的征管信息系统,征管信息不能共享,形成各自为政,给纳税人带来诸多不便和可乘之机。

(三)税收征管信息化滞后

新的征管模式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即税收征管要以信息化建设为基础,逐步实现税收征管的现代化。但从当前情况看,税务部门在计算机开发应用上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计算机的配置与征管过程全方位的应用滞后。计算机的开发应用难以满足管事制征管工作的要求,硬件的投入与软件的开发反差较大,成为深化征管改革的瓶颈。二是计算机的功能和作用应用效率不高。只注重了计算机的核算功能,计算机对征收管理全过程实施监控的功能没有体现。另外,利用计算机提供的税收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为制定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参考的作用也没有发挥,技术浪费较大。

(四)税源监控乏力

一是信息来源渠道单一。现行税收管理中纳税人的信息来源主要建立在纳税人申报纳税所提供的信息基础上。实行集中征收后,随着税务人员和办公地点的相对集中。一些零星分散的税源、个体工商户及边缘山区,税务机关无法掌握税源情况,出现了不少漏征漏管户。传统的管户制、管片制取消后,没有从制度上拓展纳税人信息来源渠道。纳税人信息包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信息调查和第三方信息三个方面。目前,后两方面的信息系统建设严重滞后,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分散在工商、银行、海关等部门。而税务部门不能共享这些信息资源。二是纳税人信息的传递、利用效率不高。机构之间缺乏日常的信息交换、传递工作联系制度。各部门从部门职责出发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信息。而许多必要的信息又难以收集。

(五)纳税服务体系建设不到位

一是为纳税人服务的观念不到位。认为为纳税人服务就是解决税务干部的工作态度问题。为纳税人服务往往停留在笑脸相迎、礼貌待客等礼节性服务。重视改善办税服务大厅的硬件设施,而忽视了实质性服务的内容。二是服务形式陈旧。在税法告知服务上,纳税人了解税法的主要途径是到办税服务大厅看公告、询问窗口工作人员。随着电子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的推行。纳税人去办税大厅的机会少了。原有的税法告知服务方式已不适应新的税收征管方式。三是服务过程缺乏系统性,服务渠道不畅,在纳税服务时间上,基本只限于八个小时工作日内。不能满足工作时间以外纳税人的服务需要。在服务过程中,只重视对纳税人的事中服务,忽视对纳税人的事前、事后服务,在事前,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帮助方面做得不够;在事后,如何帮助纳税人建立健全纳税管理制度方面的服务指导工作做得不够。在服务联系制度上,基本停留在面对面服务形式,没有建立多元化、多功能、社会化的税收服务体系。四是有偿服务与无偿服务的界限划分不清。税收征管法只对纳税咨询服务为无偿服务做了明确规定,而对税收管理中发生的与纳税人直接有关的费用没有明确规定,如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电话费、网络维护费、新税制宣传培训费、纳税申报表等是否应该向纳税人收取费用,值得探讨。

(六)税务人员综合素质的现状难以适应征管手段现代化要求

经济和科技发展对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未来的税收工作需要一批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精通微机操作和网络知识的复合型税收人才。现在的税务人员离复合型税收人才的要求还有一段不小的差距。不少税务人员对基本的财务会计知识了解不深,业务水平不高,查账技能欠缺,在对企业的纳税检查中难以查深、查透,无法保证税收执法检查的效果,削弱了依法治税的力度;大多数税务人员缺少计算机和网络方面的基础知识,使得现代化的税收征管技术和征管手段得不到有效的推广和应用。

(七)外部环境不完善

首先,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不强。纳税人税收法制观念不强,纳税申报率偏低,偷逃税现象普遍。近年来,全国每年查出偷逃税款都接近500亿元,尤其是个体和私营业主税款流失非常严重。第二,部分企业核算水平太低。特别是一部分小型集体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问题较多,在历年税收检查中发现有问题的高达60%以上。加之目前我国未建立起法定注册税务师审查报表制度,致使一些问题很难在税前消除。第三,地方行政干预扰乱税收正常秩序。一些地方由于政企不分,地方政府出于当地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自觉不自觉地干扰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或者乱开减免税口子,或者有税不收,致使税法失去严肃性。

三、对完善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几点思考

(一)转变观念,深化对征管改革的认识

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是深化征管改革的前提。从当前情况看。要突出强化以下四种观念:一是要强化改革观念。充分认识深化征管改革对提高税收管理水平、防止税款流失、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的重要作用,消除对深化征管改革的等待观望思想、畏难发愁情绪,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要强化依法治税观念。改变传统的保姆式的管理方式,按新的征管模式履行职责,按章办事,依法征收,体现执法公正。三是要强化服务观念。增强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深化纳税人对征管改革的理解,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改革的配合支持。四是要强化全局观念。自觉服从、服务于改革。

(二)统一机构设置,提高行政组织效率

各级税务机关,应以提高征管效率为原则。精简市、县局机关的内设科室,不强调上下对口,推行综合管理。具体讲,只需设三个办公室,即税收业务办公室,取消现在调协的税政股、征管股、计会股、涉外股等,设政务办公室和人事监察办公室,取消现在设立的人事股、监察室、教育股等。这样可以大大减少交叉管理、重复管理、人浮于事等,将多余的人员充实到基层分局和稽查局。

(三)适应信息化要求,全面实行计算机监督和管理

一是要加大对计算机设备的投入和开发运用的投入,大量采用先进的信息处理和传输技术设备,提高计算机在税收工作中运用的深度和广度,特别是对发票的管理、重点税源的监控、重大案

件的稽查和处理等事项一定要运用计算机来实施,以提高各事项的准确性和质量;二是要全面提高系统干部职工的计算机水平和能力,要求人人达到懂计算机并能运用计算机。同时,要更新适合税收特点的税务管理软件,提高计算机的使用效率。实现税收管理网络化、数据处理电算化。

(四)强化税收管理,建立有效的税源监控体系

税收管理是税收征管的基础环节,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只有夯实了税收管理工作,对纳税企业税源变化情况进行严密、有效的监控,才能保证税收征收和稽查工作的效果。

1.加强税源户籍管理的部门协作。重点是加强税务与工商、银行之间的协作,实行税务、工商登记的信息传递和联网协作管理,建立部门之间的定期通报制度,提高税务登记户籍监管的质量和效率。

2.保留税务联系员制度,对重点税源分户管理,零星税源分片管理,实现人机的有机结合,强化日常管理。税务联系员不再采用传统的“保姆式”管理方式,而是掌握户籍管理和纳税人的经营动态,负责税款催报催缴,但不管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和执法处罚。

3.对纳税人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纳税信用记录、财务会计是否健全等要素将纳税人分为A、B、c三类,在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发票供应、纳税检查等方面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提高监管效率。

4.运用纳税评估提高税源监控质量。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财务信息和日常收集的征管资料,用比较分析、指标测算等科学方法,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进行审核评价。对发现的疑点问题转入相应管理程序。

5.利用税控装置控制税源。在发票管理、加油器出租车计程器、收银机等领域推广应用。税源监控不仅要掌握已实现的税源,而且要掌握税源变化的发展趋势,实现税源监控的动态管理。也可以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与经验,普遍实行源泉预扣制度,充分运用第三方信息,最大限度地控制现金交易,从根本上转变监控管理的思路。

(五)优化纳税服务体系

纳税服务体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税务机关的专业服务体系,另一方面是社会中介服务体系。税务专业服务体系应采取在办税服务厅设立“税法咨询窗口”、开通公开咨询电话、建立定期信息发布会制度等形式,传达辅导税收政策。以畅通纳税人了解税法的渠道,引导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依托税收信息化,对办税服务中心职能进行重新界定,把纳税人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的所有涉税事项,包括税务登记、延期申报缴纳税款、税务资格认定,减免税申请受理、政策咨询等曾由管理分局承担的职责分离出来,归纳到办税服务中心,实行“一窗式”办税服务,把多岗、多环节、多人做一件事变为一岗、一环节、一人做多件事,形成前台对外、后台对内、相互支持、协调配合的运行机制。社会中介机构服务体系是税务机关专业服务体系的重要补充,是纳税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表现分为三个方面,即代理业务、鉴证业务和咨询顾问业务,目前来看,要规范和完善税务代理制度,扩大税务代理的规模,激励和培养一支有中国特色的税务代理人员队伍,为纳税人提供一个良好的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社会环境。

(六)以人为本,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税收执法队伍

一是要适应知识和业务技能不断更新的税务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人才培养机制。就目前税务干部队伍的现状来看,应着重努力造就一批精通税收业务、熟悉财务会计、掌握计算机操作的专业人才。二是建立和健全一套与人事制度相配套的竞争奖励机制,三是实施一套与综合目标管理绩效相统一的考核奖惩制度。四是建立行之有效的干部轮岗制度。

(七)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一是构建完整统一的税收法律体系,作为完整统 的体系其总体框架应包括《税法通则》、《税收征管法》、《税务行政复议法》、《税收减免特别法》、《税务司法规则》等系列法规;二是完善税收法规立法程序,加快税收实体法的规范化立法,强化税收法律地位;三是强化税收征管,严格进行税收执法;四是建立健全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增强税务部门执法刚性。当前主要任务是根据税收征管进程,选择部分条件成熟的地区进行试点,制定全国统一实施方案。加强对偷、骗、抗税等违法行为加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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