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范文

2023-09-18

食品安全法范文第1篇

摘 要:长久以来,食品安全严重影响着我国的和谐发展。为整治食品商业圈,我国于2009年制定并出台了《食品安全法》。法律的功能主要表现为其实效性。因此,司法机关须加大对《食品安全法》的重视及执行力度,充分利用、发挥其的价值,进而使其成为切实为人民服务的良法。文章从三个方面对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法律實效进行了详细分析,以期对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法效用有所帮助。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意义;法律实效

自古以来,关于食品安全的论述不胜枚举。其中,“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明确指出食品安全的重要性。自“三鹿奶粉”事件以来,我国加大了对食品的重视力度,相继制定,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及制度,以确保食品安全。实践证明,遵守、执行、适用是《食品安全法》法律发挥效用的必要条件;客观秩序、民众满意度是评判其好坏的标准。就《食品安全法》而言,其法律实效主要包括法律规范、强制力、社会三部分内容。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给人民生活、社会发展等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本文结合相关文献资料,对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法律实效进行了全面分析。

通过分析实际案例,笔者从“食品安全委员会”监管机构、“食品召回制度”、“‘十倍价款’惩罚性赔偿”三个方面对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法律实效做了深入探析。

一、明确政府监管权责归属

《食品安全法》施行之前,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失效主要包括责任体系、预防机制、监管力度等内容。毋庸置疑,《食品安全法》与民生,在规划、制定过程中,“监管体制”在民意征集中占有相当高的比例。根据民意结果显示,很多人反对监管分权,换句话说,多个部门分管食品运营各个环节,其表示:部门职责划分不明,极易产生监管盲区;监管部门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且逃避责任;监管成本高,执行效率低。与此同时,大多数人建议设立唯一监管主体,对其责任作出详细的规定,以实现“权责统一”,进而达成全过程(产地、流通环节、消费环节)监管的目标。

修法之后,食品安全法中增添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机构,其主要功能是 “议事协调”[1]。这难免与卫生部职能有所交叉,不利于划分权责。由此可见,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不是致力于部门建设、完善,而是依托法律对各部门权责做出明确的规定。例如:任定卫生部担任监管主体,严格遵守、执行法律,以得到民众的高度认可,进而最大程度发挥其效用。此外,卫生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如需与其他部门合作,“食品安全委员会”则可以发挥其“议事协调作用”。如此,便能确保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平稳、有序,从而避免出现责任推诿现象。

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起步比较晚,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因此,西方国家优秀的监管经验值得学习、借鉴。例如:欧盟监管层历来坚持监管公开化、加大公众参与监管力度。以提高民众对食品法律的满意度。为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认可,应切实遵循“质量和独立性原则”,也就是说,欧盟食品安全局与欧委会界限分明,并做到执法透明化。

二、细化食品召回制度

经研究发现,我国虽然出台了多部与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其皆忽视了对食品召回条款的制定,即便涉及到食品召回,大都过于笼统,毫无规范作作用。笔者以美国食品召回制度为参考标准,对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细内容进行了总结。

1.健全食品召回法律体系

我国在食品召回法律方面较为匮乏,主要表现为食品召回等级划分、食品召回类别、食品召回程序、召回食品的处理方式等[2]。因此,我国应根据风险对食品召回等级进行合理划分。此外,还应丰富食品召回的类别,设置具体的食品召回程序、处理方案等,从而实现健全食品召回法律体系目标,以为食品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2.确立权责统一的食品召回管理机构

极度欠缺食品召回法律法规的现状,导致我国至今没有设立专门的食品召回工作机构。因此,我国食品安全法有必要任命相关部门对食品召回进行监督、管理。当企业未及时、主动开展食品召回活动时,相关部门就可对其进行适宜的惩罚,以强化企业的责任意识,从而将不达标的、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产品清除。笔者和大多数人的意见相同,一致赞成卫生部门担任食品召回管理主体,如需其他部门配合,可向议事机构寻求帮助。

三、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

我国食品安全法对违法赔偿作了规定:对于违法行为,其对他人财产、人生等造成损害,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生产过程中产品不达标、故意销售不合格产品,除赔偿消费者损失,还须向其赔偿十倍支价款。就这条法律来讲,其虽具有一定的威慑力,但其表达的意思不够明确:监管机构是否作为依法承担责任的主体组成部分,精神损害是否进行赔偿、惩罚赔偿适用条件包括哪些内容、惩罚赔偿金的具体计算方式是什么[3]。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食品安全法法律条文存在着很多问题:权责不统一、法律规定不明晰等。近年来,极具危害性的食品安全事件屡禁不绝,难以赢得人民群众的认可。食品安全直接关系着人民的人身、财产的安全,对社会主义和谐建设、经济发展等至关重要。因此,我国应加大对食品安全法律的规划、制定,进而促使食品法律体系得以健全。我国应通过采取明确政府监管权责归属,细化食品召回制度,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等有效措施,以加强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实效,进而切实为人民谋福祉。希冀,在社会各界的不断努力下,我国能够在食品安全方面取得长足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赵乐.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监管体系实效研究[D].辽宁师范大学,2014.

[2]朱文鑫.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法律实效分析[D].南京师范大学,2014.

[3]陈利.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2.

作者简介:

田凤华,辽宁大学2015法律硕士(非法学)。

食品安全法范文第2篇

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以160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食品安全法典,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现行《食品安全法》颁布于2009年,缘何实施5年就要大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被称为“史上最严”,它都体现了哪些理念和原则,做了哪些主要修改?“最严”体现在哪些方面?对监管部门、食品行业发展以及公众“舌尖上的安全”有何影响?

修订背景及过程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现行食品安全法)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得到提升,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与此同时,我国食品企业违法生产经营现象依然存在,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监管体制、手段和制度等尚不能完全适应食品安全需要,法律责任偏轻、重典治乱威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着力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为了以法律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监管制度机制,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法治方式维护食品安全,为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体制制度保障,修改现行《食品安全法》被立法部门提上日程。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三易其稿后终获通过。从2013年10月~2015年4月历时1年半的时间,这部食品安全法律修正案走过了哪些“路径”?又有哪些变化?

2013年10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该送审稿从落实监管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成果、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强化地方政府责任落实、创新监管机制方式、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6个方面对现行法律作了修改、补充,增加了食品网络交易监管制度、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禁止婴幼儿配方食品委托贴牌生产等规定和责任约谈、突击性检查等监管方式。在行政许可设置方面,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经过专项论证,在送审稿中增加规定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和保健食品产品注册两项许可制度。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于同年10月29日将该送审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2014年5月14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并重点完善了4个方面:一是对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各环节实施最严格的全过程管理,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完善追溯制度。二是建立最严格的监管处罚制度。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加重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问责。三是健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等制度,增设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要求。四是建立有奖举报和责任保险制度,发挥消费者、行业协会、媒体等监督作用,形成社会共治格局。同年6月23日,《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被提交至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一审。

2014年12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进行二审。二审修订时出现了7个方面的变化:一是增加了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规定;二是明确将食用农产品市场流通写入食品安全法;三是增加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依法进行标识的规定和罚则;四是对食品中农药的使用做了规定;五是明确保健食品原料用量要求;六是增加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法律责任;七是加重了对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2015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审议后表决通过。相比二审稿,《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最后一次审议只是在较受争议的几个核心问题上做了修改,如对剧毒、高毒农药作出的进一步限制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同时增加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人员,或者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特殊医学用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等。

新法的理念及亮点

一、新法体现的理念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新法)在总则中规定了食品安全工作要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要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管制度。该规定内容吸收了国际食品安全治理的新价值、新元素,不仅是《食品安全法》修订时遵循的理念,也是今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必须遵循的理念。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在预防为主方面,就是要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和政府监管中的风险预防要求。为此,将食品召回对象由原来的“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修改为“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在风险管理方面,提出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在全程控制方面,提出了国家要建立食品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在社会共治方面,强化了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群众投诉举报等方面的规定。

二、新法体现的亮点

亮点一:8个方面的制度设计确保最严监管。

一是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终结了“九龙治水”的食品安全分段监管模式,从法律上明确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监管。

二是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的监管制度。新法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环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以及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业态等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三是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新法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制度,增设了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重点制度。

四是建立最严格的标准。新法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工作,加强了标准制定与标准执行的衔接。

五是对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新法明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实行注册制度。

六是加强对农药的管理。新法明确规定,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特别强调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瓜果、蔬菜、茶叶、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七是加强风险评估管理。新法明确规定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必须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八是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新法从民事和刑事等方面强化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亮点二:6个方面的罚则设置确保“重典治乱”。

一是强化刑事责任追究。新法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上做了一个很大改革,即首先要求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一个判断,如果构成犯罪,就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才是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此外还规定,行为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则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二是增设了行政拘留。新法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严重行为增设拘留行政处罚。

三是大幅提高了罚款额度。比如,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新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

四是对重复违法行为加大处罚。新法规定,行为人在一年内累计3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五是非法提供场所增设罚则。为了加强源头监管、全程监管,新法对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者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规定最高处以10万元罚款。

六是强化民事责任追究。新法增设首负责任制,要求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同时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10倍价款或者3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此外,新法还强化了民事连带责任,规定对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义务、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论证结论,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与相关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亮点三:4个方面的规定确保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一是行业协会要当好引导者。新法明确,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

二是消费者协会要当好监督者。新法明确,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三是举报者有奖还受保护。新法规定,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政府和监管部门要予以保密。同时,参照国外的“吹哨人”制度和公益告发制度,明确规定企业不得通过解除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等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对内部举报人给予特别保护。

四是新闻媒体要当好公益宣传员。新法明确,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同时,规定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亮点四:3项义务强化互联网食品交易监管。

一是明确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一般性义务,即要对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二是明确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管理义务,即要对依法取得许可证才能经营的食品经营者许可证进行审查,特别是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

三是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义务,包括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的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如果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对入网的食品经营者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方式不能提供的,要由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进行追偿,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如果做出了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新法对监管部门和行业发展的深刻影响

近年来,食品安全不断被推上风口浪尖,食品安全事件也是风波不断,以至于广大群众对“吃什么才安全”深感忧虑。新法作为一部保证食品质量、保障公众饮食安全的法典,必将对食品监管、食品行业发展以及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带来直接影响。

一、对食品监管的影响

相比现行《食品安全法》,新法从监管角度出发,创新完善了诸多监管制度,为行业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增添了新的“武器”。

一是规定监管部门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等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该规定有利于监管部门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食品企业的动态监管和风险预警分析,落实食品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二是明确对有证据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但食品安全标准未作相应规定的,相关部门可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2008年10月份,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为确保乳与乳制品质量安全,原卫生部就与国家质检总局等部门发布了三聚氰胺在乳与乳制品中的临时管理限量值。可见,作为应急状态下的一项行政控制措施,这一制度的设计,有利于监管部门在食品监管中对食品中有害物质含量的检测判定。

三是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政府可以对未及时发现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管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这一制度的设立,有利于监管部门进一步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的责任意识,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到位,有效防范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是明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这一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利于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重自律,进而形成确保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而且对监管部门提升监督检查效率,增强执法威慑力具有重要意义。

五是规定食品药品监管、质量监督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这一规定明确了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件的移送程序和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这对畅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多部门联合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具有重要作用。

二、对食品行业发展的影响

一是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这一原则性规定确立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其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对提高整个食品行业质量安全意识具有积极意义。

二是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目前已经在一些地方开始实施,如上海在2013年底就通过引入云技术,对水产品食品安全实施全程追溯。只要消费者在买来的冰鲜淡水鱼包装上,用手机扫一扫二维码,就可以了解从养殖、包装、检测、仓储、物流、经销,直至消费者购买验证等各个环节的情况。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建立,便于有效追溯食品源头,分清各生产环节的责任,对提高我国整个食品安全可信度和食品企业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同时,通过追溯体系的健全,有利于追踪溯源地查处各类食品违法行为,对净化整个食品行业环境,促进食品产业发展意义重大。

三是对保健食品管理新增多项规定。例如,改变过去单一的产品注册制度,对保健食品实行注册与备案双规制;明确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功能目录的管理制度,对使用符合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规定原料的产品实行备案管理;明确保健食品企业应落实主体责任,生产必须符合良好规范并实行定期报告制度;规定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必须经过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等。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保健食品日益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关注。然而,保健食品法规严重滞后,导致监管乏力,市场上虚假宣传销售现象泛滥。尤其是对保健食品缺乏相应的许可准入制度,导致保健品经营主体(超市、药店、个体商户)五花八门,严重影响保健食品行业的良性发展。新法增加的这些规定,将使整个保健食品行业得到进一步肃清整顿,加速行业的健康成长。正如汤臣倍健公共事务部总监陈特军所言,此次食品安全法修订将对整个保健品行业的发展起到正向激励作用,既解放了行业龙头企业的生产力与创新力,也给行业注入新鲜活力,而且规范的监督也有助于重塑消费者对保健品行业的信心,促进整个行业的发展成熟。值得一提的是,5月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按照依法行政要求,对保健食品注册审批等20项按程序转为行政许可”。原保健食品注册审批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而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将保健食品的管理方式规定为审批与备案双轨制。由此来看,未来保健食品的注册审批已明确为行政许可,而备案管理的那一部分政府职责或改为“告知性备案”,具体情况尚需有关部门出台具体管理办法予以明确。

四是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增设新规定。例如,明确要求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后,婴幼儿食品安全问题成为食品安全领域的焦点。有市场人士认为,新法明确“加强全程质量监控”,可以最大限度保证婴幼儿配方食品质量安全,这对规范奶粉市场秩序、重振民众对国产奶粉的消费信心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产品配方实施注册管理”,不仅有助于政府部门通过许可手段将配方总量有限制地控制起来,促使企业更专注地将配方产品质量做好,而且对提高奶粉品牌的市场进入门槛,推动婴幼儿奶粉配方升级具有积极作用。而“禁止分装方式生产”,意在鼓励国内的生产企业集中力量提升研发能力和生产的技术水平,进一步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

三、对消费者饮食安全的影响

一是保健食品标签不得涉及防病治疗功能。近年来,保健食品在我国销售日益火爆,但市场中鱼龙混杂的现象仍十分严重。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2012年全年和2013年1月~3月期间,118个省级电视频道、171个地市级电视频道和101份报刊的监测数据显示,保健食品广告90%以上属于虚假违法广告,其中宣称具有治疗作用的虚假违法广告占39%。新法要求保健食品标签不得涉及防病治疗功能,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这些规定有助于消费者识别保健品虚假宣传,警惕消费陷阱。

二是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按规定标示。近年来,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越来越多地进入到人们的生活中,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争议也愈演愈烈。尤其是在转基因食品标示方面,要么标识很小,消费者很难注意到;要么有些商家乱标识,以“非转基因”作为炒作噱头。新法规定了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规定完善了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充分保障了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知情权。

三是剧毒、高毒农药禁用于蔬菜瓜果。利用剧毒农药、化肥、膨大剂等对蔬菜瓜果进行病虫害防治、催肥,是消费者最担忧的食品安全问题之一。今年4月初,就有山东省即墨市、胶州市的消费者食用了产自海南的西瓜后,出现呕吐、头晕等症状,后经抽检,发现9批次含有国家明令禁止销售和使用的高毒农药“涕灭威”。新法明确规定,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这有利于进一步确保消费者的饮食安全,消除消费者对有“毒”蔬菜瓜果的担忧,提升消费者对普通食品的消费信心。

食品安全法范文第3篇

对8个方面的制度构建进行了修改:

一、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二、建立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强调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三、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

四、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媒体、广大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

五、突出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监管完善;

六、加强对高毒、剧毒农药的管理;

七、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管理;

八、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和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五大亮点

亮点一:禁止剧毒高毒农药用于果蔬茶叶; 亮点二:保健食品标签不得涉防病治疗功能; 亮点三: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全程质量控制; 亮点四:网购食品纳入监管范围;

亮点五: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按规定标示。 食品安全法的架构

第一章

总则 (1-13条)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14-23条)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24-32条)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33-83条) 第五章

食品检验

(84-90条)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91-101条)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102-108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109-121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122-149条) 第十章

附则

(150-154条) 第一章:总则(共13条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

1. 立法目的; 2. 适用范围;

3. 食品安全职责(政府及组成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等)。

立法目的: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适用范围: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一章重点条款解读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解读: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这些食品安全中最基础的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解读:将食品生产经营纳入诚信管理体系,食品企业应该努力提高安全、丰富、优质的产品,这样才称得上是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评审条款:一票否决条款中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共10条内容)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 风险评估

明确规定了六种需要评估的情形:

(一)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重点条款解读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

解读:新法增加FDA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中的职责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解读:目的是完善基础性制度。增加风险监测计划调整、监测行为规范、监测结果通报等规定,明确应当开展风险评估的情形,补充风险信息交流制度,提出加快标准整合、跟踪评价标准实施情况等要求。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一) 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 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解读:检测的最终目的是把检测的结果应用于预防疾病和促进健康。开展风险监测可以实现主动收集、分析食品中已知和未知污染物以及其他有害因素,对食源性疾病有害因素,做到早发现、早评估、早预防、早控制,减少食品污染和食源性疾病危害。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

解读:新法要求各机关部门需进行风险监督信息交流,增强信息流动的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

解读:新食品安全法完善了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由分段监管变成食药监部门统一监管,并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的监管制度,扩大了监管的范围,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解读:FDA会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发表安全警示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解读:新法要求监管部门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定期组织相关方进行交流沟通,以便掌握全面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和进行有效沟通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共9条内容)

强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章重点条款解读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解读:新法将食品添加剂中的污染物质限量要求纳入了食品安全标准中,未来会制定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修改了标签和检验法规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的覆盖范围,目的是更加贴近食品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解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布,改变了以往食品卫生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联合发布的方式,更有利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及时发布和责任主体的明确,细化了具体标准的制定部门。

新法删除2009版中的: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解读:新法不在强制要求整合相关的标准,未来会存在产品食品安全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并行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

解读:强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评审委员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其他部门没有权利组织。为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倡扩大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社会参与性;体现国家法律法规的公正性和民主性;鼓励公民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

解读:食品安全标准直接关系到百姓健康权益,关系产业行业健康发展,因此有必要增加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在制定、执行中的透明度,加强标准宣传解读和解释释惑。明确企业标准必须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第三十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解读:本条款为新增加内容,目的是为了完善基础性制度。增加风险监测计划调整、监测行为规范、监测结果通报等规定,明确应当开展风险评估的情形,补充风险信息交流制度,提出加快标准整合、跟踪评价标准实施情况等要求。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分为4节,共50条内容。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四节 特殊食品。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主要内容

在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方面,新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运输和交付控制。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解读:本条是对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特别是针对食品添加剂方面,虽然一再强调按标准添加,但实践中滥用现象十分突出,在监管上几乎是空白。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解读:新法明确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解读:实行许可制度后,对获准生产的企业的场所、生产设备、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都有比较严格的要求,从而提升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水平。

第四十一条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解读:本条款为新增加内容,表明国家会加强对于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的监管,并逐步制定和完善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同时明确质检部门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确保食品安全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解读:本条款为新增加条款,但未明确如何才能实现食品及食用农品的全程追溯。批次管理是发达国家对包括食品在内的各类产品进行质量追溯和管理的通用的做法。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解读:本条款为新增加条款;本法规定“食品安全职责保险”为鼓励企业参加,各地方监管部门在执行中会有引导企业参加的举措,如《湖北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FDA在通知中注明: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结合实际探索多种激励约束手段推动食品生产经营者投保。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解读:本条款明确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加强对食品企业的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的培训教育,提食品企业对落实质量主体责任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引导企业主动去落实主体责任。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解读:09版法律条文列举的几种消化道传染病,不但发病率已经降至很低水平,而且根据目前的治疗措施,均可以使患者在较短的时间内痊愈。疾病痊愈了,从业自然就不应再受影响。而一些看上去很普通的呼吸道传染病,却可以通过餐厅的服务人员造成传播。精神疾病的发病期同样也是“有碍食品安全的”。“渗出性皮肤病”所囊括的范围也比较广,有些病患部位并不暴露或者范围局限,未必“有碍食品安全”。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解读:本条款为新增条款,要求生产企业务必对以上提到的重要过程进行控制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解读:强化预防为主、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增设生产经营者自查制度。要求其定期自查食品安全状况,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

解读:食用农产品是食品安全的源头,所以农药的管理对于保障食品安全至关重要。对农药管理方面,在食品安全法中也做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强调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监管,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

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解读: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为新增加要求 第五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解读:生产批号与生产日期可二者选一使用

第五十九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六十条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解读:以上条款为新增加条款,表明政府监管部门认为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一环,因此需要从生产、销售使用等各环节进行控制。

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解读:本条款增加企业如生产了对于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的产品也应该进行召回。此外对于存在标签等问题的产品,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后继续销售。 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解读:本条款为新增加的要求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解读:本条款为新增加条款,具体操作需等待国家进一步的法规出台

第七十一条(部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解读:应当显著标注的事项为新增加的要求

第七十三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解读:本条款总体变化不大,新法允许消费者组织以公益性质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第四节 特殊食品

第七十四条 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 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第七十六条 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

解读:条款增加特殊食品的范围,并制定保健功能目录。 明确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管理制度,对使用符合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规定原料的产品实行备案管理。

第七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解读:明确了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必须经过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

明确了保健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

明秋了标签和说明书必须标注的内容

第八十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解读:本条款为新增加内容,其在特殊食品监管方面,新法要求,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第八十一条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解读: 新法则明确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产品配方必须注册,禁止分装,新法未禁止委托加工备案的加工形式。

第八十二条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目录,并对注册或者备案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解读:新法则明确规定:

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

监管部门需及时公布注册和备案的目录

生产企业生产时必须按照备案或注册中提交的技术要求 第八十三条 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解读:条款要求生产企业需按照良好生产规范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向FDA提交自查报告

第五章 食品检验(共7条内容)

目的是运用检验手段严加监管。

我国实行食品出厂检验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五章重点条款解读

第八十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效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食品检验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解读:新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FDA规定(09版为卫生行政部门)

第八十八条 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

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解读:新法明确规定了复检的时限要求和复检机构确定的方式

第六章重点条款解读

第九十三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当公开。

解读:新法为进口暂无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留出了操作的空间

第九十六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予以公告。

解读:增加了对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备案的表述,这也给予了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制度的法律依据。另外针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也相应增设了处罚条款

第九十八条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解读:此条系进口商的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要求,变化也不大。唯独对记录保存期限的要求从之前不得少于两年,改为“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更加灵活。

第一百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对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解读:CIQ会针对从事进出口的企业和商家建立信用记录,此记录会向社会公布,记录不良的企业会加强其检验检疫 第七章重点条款解读

第一百零七条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解读:在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中,事故因果关系的认定是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的关键。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办案指导原则,指引事故调查活动,以弥补在适用标准时技术手段的不足。 针对一些检验、认证机构存在不负责任的情况,强调了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的的责任。为了加强法律的威慑力与执行力,增加了阻挠和干涉食品安全调查法律后果的处罚条款。 第八章 监督管理(共十二条内容)

新法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的业态,还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些过程控制的管理制度,都进行了细化和完善,进一步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第八章重点条款解读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

(一)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二)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解读:增设风险分级管理要求。规定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等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建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信息库,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

明确监督管理的重点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在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作为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解读:增设临时限量和临时检验方法制度。对有证据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但食品安全标准未作相应规定的,在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作为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检验。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解读:允许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检测。

第一百一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

解读:新法除保留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外,且进一步提出对于严重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通报投资、证券等金融机构,目的是增加生产企业违法的成本

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解读:本条款为新增加,目的是强化预防为主、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监管部门可对其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监管部门未及时发现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管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政府可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和国务院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的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上述信息。

解读:

明确由FDA统一公布

未经授权其他部门不得发布以上涉及的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第一百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可能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等进行核实、分析,并及时公布结果。

解读:随着网络的普及,每个人都可以是一个新闻发布中心。但由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敏感性,很容易成为打击市场的不公平竞争手段。因此,任何食品安全信息都需要权威部门确认。

第一百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和监察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解读:本条强化了食品安全刑事责任的追究。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上做了一个很大的改革。要判断是不是刑事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就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话,才是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这一条应该充分体现这次法律修改最严厉处罚的原则, 第九章 法律责任(共27条)

第一,新食品安全法还强化了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要求食品生产和经营者接到消费者的赔偿请求以后,应该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为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实行10倍价款惩罚性的赔偿基础上,又增设了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损失3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且不足1000元按1000元进行赔偿。之所以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不但在处罚的内容上更加广泛,而且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罚款的额度。

第二,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罚款的额度。在新法中,对有一些违法行为处罚的额度大幅度提高。比如对生产经营营养成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但是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就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30倍,处罚的幅度有大幅度的提高。

第三,对重复的违法行为增设了处罚的规定。针对多次、重复被罚而不改正的问题,新食品安全法又增设了新的法律责任,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第四,对非法提供场所的行为增设了处罚。为了加强源头监管、全程监管,对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者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即使你没有进行违法生产,你租房子给其生产,则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要对房东进行处罚。

第五,强化了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增设了消费者赔偿首负责任制。完善了惩罚性的赔偿制度,强化了民事连带责任。对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义务,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论证结论,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也要求与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还强化了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民事责任,要求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媒体承担赔偿责任,现行食品安全法是没有这方面规定的。 第九章重点条款解读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解读:新法明确了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主要是考虑仅采用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

第一百二十五条 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或者担任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解读:本条是关于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人员,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新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当中没有这项规定,没有对违反食品安全违法的行为做出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解读:本条是关于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罚款的额度,新法对违法行为处罚的额度大幅度提高。

第一百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解读:对重复的违法行为增设了处罚的规定。针对多次、重复被罚而不改正的问题,新食品安全法又增设了新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解读:强调了媒体的社会责任。充分发挥各个方面,包括媒体、广大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形成整个社会有序参与食品安全,形成社会共治的格局。 第十章 附则(共5条)

对本法的用语进行了规定。其中明确营养强化剂属于食品添加剂 对转基因食品、食盐的安全管理作出规定。

食品安全法范文第4篇

一、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本法自(A )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A、2009年6月1日 B、2009年6月28日 C、2009年8月1日

2、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C )。 A、公众身体健康 B、公众生命安全 C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3、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A )年。

A、2 B、3 C、5

4、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要求支付价款(C )倍的赔偿金。 A、3 B、5 C、10

5、安排患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中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将处以( B )元以上(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A、1000 10000 B、2000 20000 C、3000 30000

6、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A )。 A、免检 B、不定期抽检 C、定期抽检

7、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B )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A、3 B、5 C、10

8、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C )。 A、道德谴责 B、民事责任 C、刑事责任

9、( C )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A、卫生部 B、质检总局 C、国务院

10、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A )应当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A、每年 B、每两年 C、每半年

11、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A)的处分。 A、撤职或者开除 B、记过 C、记大过

12、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 B )。 A、免费抽检 B、购买抽取的样品 C、仅收取检验费

13、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 C )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A、虚假 B、夸大 C、虚假、夸大

1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B )责任。 A、相同 B、连带 C、基本相同

1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共有( C )条。 A、10章101条 B、10章106条 C、10章104条

1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C )从事与食品有关的下列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A、领域内 B、范围内 C、境内

1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A )。 A、餐饮消费环节监督管理 B、食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 C、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

18、( A )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B、县级以上食品安全委员会 C、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19、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由( B )统一公布。 A、国务院办公厅 B、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C、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

20、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C )。

A、进行行政处罚 B、责令限期整改 C、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21、( A )有权利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A、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B、食品生产经营者 C、消费者

22、( B )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A、食品安全调研报告 B、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C、食品安全国际标准

23、食品安全标准是( C )执行的标准。 A 、鼓励 B、引导 C、强制

24、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C )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A、独立采集、使用和发布 B、向公众公布 C、相互通报

25、食品检验实行( C )负责制。

A、食品检验机构 B、检验人 C、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

26、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 B )。 A、行政责任 B、社会责任 C、民事责任

2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 B )。

A、先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B、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C、先缴纳罚款、罚金

28、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最高可处违法货值金额( C )倍罚款。 A、3 B、5 C、10

29、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 B )备案。 A、卫生部门 B、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C、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0、进口商建立的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A )年。 A、二年 B、三年 C、五年

31、在中国境内市场销售的进口食品,必须使用下列哪种标识:(B )。 A、英文 B、中文 C、拼音标识

32、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应当遵守( C )。 A、食品卫生法 B、产品质量法 C、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33、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订、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部门是( C )。 A、技术监督部门 B、食品安全委员会 C、卫生行政部门

34、国家建立( A ),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状况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A、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 B、食品安全监督制度 C、食品安全抽检制度

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 A )负责制定、公布。

A、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B、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 C、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

36、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B)。

A、可降价销售 B、不能销售 C、可作处理食品销售

37、对于确认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主动召回的,有关监管部门应当( C )。

A、当众销毁 B、要求召回 C、责令召回或停止经营

38、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 B )。 A、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B、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C、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9、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 A )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A、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B、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共同 C、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

40、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的标准是( C )。 A、对婴幼儿无害 B、对环境无害 C、对人体安全、无害

4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 B )报告。

A、县级质量监督部门 B、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C、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2、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应依照( A )的规定给予处罚。 A、《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43、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或原料时,除需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外,还应查验( A )。 A、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B、健康证明 C、培训证明

44、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标准由(A )确定和修订。

A、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B、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 C、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5、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C)。

A、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B、处以罚款 C、吊销许可证

二、多项选择题

1、我国食品安全法中要求下列哪种物品使用前必须消毒(

)。 A、餐具 B、饮具 C、熟食品容器 D、水果

2、有下列哪些情形,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A、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B、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C、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D、出口商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3、食品生产者采购下列哪些(

)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A、食品原料 B、食品添加剂 C、食品相关产品D、所有产品

4、食品生产企业的进货查验记录应当如实记录( ) A、产品名称 B、产品规格

C、产品数量 D、进货日期

5、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

)。 A、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B、立即停止经营 C、通知相关生产者

D、通知消费者

6、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

) A、食品名称

B、生产日期 C、保质期

D、生产经营者名称

7、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除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外,还应当标明(

)

A、成分及配料表

B、保质期 C、产品标准代号 D、贮存条件

8、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和说明书。标签和说明书除应当载明《食品安全法》第42条规定的有关事项外,还应当载明(

)

A、使用范围 B、用量 C、使用方法 D、“食品添加剂”字样

9、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 ) A、准确 B、及时 C、客观 D、全面

10、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下列哪些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 ) A、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

B、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

C、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D、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

1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措施有(

)。

A、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B、封存、检验可能导致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 C、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

D、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12、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的监管部门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A、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B、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C、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D、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13、监管部门接到公民对食品安全咨询、投诉、举报,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 A、调查核实情况 B、将处理结果答复

C、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不予处理

D、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14、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定职责包括(

): A、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B、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C、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D、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

15、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

)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A、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B、食品卫生标准 C、食品质量标准

D、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

16、以下( )部门不得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A、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B、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 C、食品行业协会

D、食品消费者协会

17、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停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A、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B、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备案 C、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D、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18、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

)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A、生物性 B、化学性 C、物理性 D、辐射性

19、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确定某食品不安全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

)。 A、采取措施使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

B、通过各种途径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 C、当场销毁相关食品

D、研究改进生产工艺方法

20、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上岗时应遵守(

)个人卫生要求。

A、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

B、有腹泻、化脓性性皮肤病不得上岗 C、不涂指甲油和佩戴戒指

D、保持手的清洁卫生

2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A、法律

B、法规

C、产品订单和合同要求

D、食品安全标准

22、下列哪些食品是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

) A、未经检疫的肉类

B、腐烂变质食品 C、未经冷藏的食品

D、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23、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

)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A、主要领导

B、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C、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D、班子成员

24、食品安全事故,指(

)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A、食物中毒 B、食源性疾病 C、食品污染 D、食品微量元素

25、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做到:(

)。

A、取得相应资质许可

B、建立自身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C、对监管部门食品抽检要付相应检验费

D、接受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26、凡患有(

)疾病的患者不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A、痢疾、伤寒

B、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 C、乙型病毒性肝炎

D、高血压、糖尿病

2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

)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A、降级处分

B、撤职处分 C、刑事处罚

D、开除处分

28、下列(

)行为必须遵守《食品安全法》。

A、食品生产

B、食品管理 C、食品流通

D、餐饮服务

29、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有(

) A、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B、食品安全标准制定 C、食品安全信息公布

D、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3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 A、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B、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C、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D、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三、判断题 1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

2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 3 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 4 只要生产的产品质量好,无需在产品的外包装上贴标签。(

)

5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

6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 7 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 8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

9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所规定义务,在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10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

11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12、在中国境内市场销售的进口食品,必须使用中文标识。(

)

13、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

14、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

)

15、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

16、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除应当标明《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一款内容外,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

17、餐具、饮具和盛入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

)

18、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污染食品和有毒食品。(

)

19、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只须在贮存位置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 20、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和说明书。标签和说明书除应当载明《食品安全法》第42条规定的有关事项外,只须在标签上再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就行了。(

)

21、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准确、及时、客观。( )

22、食品安全法规定: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的部门分别是质量监督部门、工商部门和卫生部门。(

)

23、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的监管部门有权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24、监管部门接到公民对食品安全咨询、投诉、举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不须受理。( )

2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26、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

27、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辐射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

28、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确定某食品不安全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当场销毁相关食品。(

)

29、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微量元素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

30、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做到:取得相应资质许可、建立自身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接受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对监管部门食品抽检要付相应检验费。(

)

31、凡患有痢疾、伤寒、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病毒性肝炎、高血压、糖尿病患者不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

3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查处重大事故。(

)

3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34、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35、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

36、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

37、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措施有: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封存、检验可能导致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

38、卫生部负责食品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

)

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 40、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 、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成分或配料表等内容。(

)

41、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

)

42、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

43、县级以上食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内容包括:税务登记证、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

44、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

45、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46、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难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

47、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

48、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药材的物质。(

)

49、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色香味、增加营养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

食品安全法范文第5篇

对8个方面的制度构建进行了修改:

一、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二、建立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强调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三、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

四、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媒体、广大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

五、突出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监管完善;

六、加强对高毒、剧毒农药的管理;

七、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管理;

八、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和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五大亮点

亮点一:禁止剧毒高毒农药用于果蔬茶叶; 亮点二:保健食品标签不得涉防病治疗功能; 亮点三: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全程质量控制; 亮点四:网购食品纳入监管范围;

亮点五: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按规定标示。 食品安全法的架构

第一章

总则 (1-13条)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14-23条)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24-32条)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33-83条) 第五章

食品检验

(84-90条)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91-101条)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102-108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109-121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122-149条) 第十章

附则

(150-154条) 第一章:总则(共13条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

1. 立法目的; 2. 适用范围;

3. 食品安全职责(政府及组成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等)。

立法目的: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适用范围: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一章重点条款解读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解读: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这些食品安全中最基础的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解读:将食品生产经营纳入诚信管理体系,食品企业应该努力提高安全、丰富、优质的产品,这样才称得上是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评审条款:一票否决条款中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共10条内容)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 风险评估

明确规定了六种需要评估的情形:

(一)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重点条款解读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

解读:新法增加FDA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中的职责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解读:目的是完善基础性制度。增加风险监测计划调整、监测行为规范、监测结果通报等规定,明确应当开展风险评估的情形,补充风险信息交流制度,提出加快标准整合、跟踪评价标准实施情况等要求。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一) 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 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解读:检测的最终目的是把检测的结果应用于预防疾病和促进健康。开展风险监测可以实现主动收集、分析食品中已知和未知污染物以及其他有害因素,对食源性疾病有害因素,做到早发现、早评估、早预防、早控制,减少食品污染和食源性疾病危害。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

解读:新法要求各机关部门需进行风险监督信息交流,增强信息流动的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

解读:新食品安全法完善了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由分段监管变成食药监部门统一监管,并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的监管制度,扩大了监管的范围,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解读:FDA会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发表安全警示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解读:新法要求监管部门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定期组织相关方进行交流沟通,以便掌握全面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和进行有效沟通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共9条内容)

强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章重点条款解读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解读:新法将食品添加剂中的污染物质限量要求纳入了食品安全标准中,未来会制定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修改了标签和检验法规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的覆盖范围,目的是更加贴近食品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解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布,改变了以往食品卫生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联合发布的方式,更有利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及时发布和责任主体的明确,细化了具体标准的制定部门。

新法删除2009版中的: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解读:新法不在强制要求整合相关的标准,未来会存在产品食品安全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并行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

解读:强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评审委员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其他部门没有权利组织。为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倡扩大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社会参与性;体现国家法律法规的公正性和民主性;鼓励公民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

解读:食品安全标准直接关系到百姓健康权益,关系产业行业健康发展,因此有必要增加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在制定、执行中的透明度,加强标准宣传解读和解释释惑。明确企业标准必须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第三十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解读:本条款为新增加内容,目的是为了完善基础性制度。增加风险监测计划调整、监测行为规范、监测结果通报等规定,明确应当开展风险评估的情形,补充风险信息交流制度,提出加快标准整合、跟踪评价标准实施情况等要求。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分为4节,共50条内容。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四节 特殊食品。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主要内容

在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方面,新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运输和交付控制。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解读:本条是对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特别是针对食品添加剂方面,虽然一再强调按标准添加,但实践中滥用现象十分突出,在监管上几乎是空白。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解读:新法明确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解读:实行许可制度后,对获准生产的企业的场所、生产设备、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都有比较严格的要求,从而提升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水平。

第四十一条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解读:本条款为新增加内容,表明国家会加强对于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的监管,并逐步制定和完善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同时明确质检部门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确保食品安全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解读:本条款为新增加条款,但未明确如何才能实现食品及食用农品的全程追溯。批次管理是发达国家对包括食品在内的各类产品进行质量追溯和管理的通用的做法。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解读:本条款为新增加条款;本法规定“食品安全职责保险”为鼓励企业参加,各地方监管部门在执行中会有引导企业参加的举措,如《湖北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FDA在通知中注明: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结合实际探索多种激励约束手段推动食品生产经营者投保。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解读:本条款明确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加强对食品企业的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的培训教育,提食品企业对落实质量主体责任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引导企业主动去落实主体责任。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解读:09版法律条文列举的几种消化道传染病,不但发病率已经降至很低水平,而且根据目前的治疗措施,均可以使患者在较短的时间内痊愈。疾病痊愈了,从业自然就不应再受影响。而一些看上去很普通的呼吸道传染病,却可以通过餐厅的服务人员造成传播。精神疾病的发病期同样也是“有碍食品安全的”。“渗出性皮肤病”所囊括的范围也比较广,有些病患部位并不暴露或者范围局限,未必“有碍食品安全”。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解读:本条款为新增条款,要求生产企业务必对以上提到的重要过程进行控制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解读:强化预防为主、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增设生产经营者自查制度。要求其定期自查食品安全状况,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

解读:食用农产品是食品安全的源头,所以农药的管理对于保障食品安全至关重要。对农药管理方面,在食品安全法中也做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强调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监管,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

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解读: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为新增加要求 第五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解读:生产批号与生产日期可二者选一使用

第五十九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六十条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解读:以上条款为新增加条款,表明政府监管部门认为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一环,因此需要从生产、销售使用等各环节进行控制。

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解读:本条款增加企业如生产了对于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的产品也应该进行召回。此外对于存在标签等问题的产品,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后继续销售。 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解读:本条款为新增加的要求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解读:本条款为新增加条款,具体操作需等待国家进一步的法规出台

第七十一条(部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解读:应当显著标注的事项为新增加的要求

第七十三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解读:本条款总体变化不大,新法允许消费者组织以公益性质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第四节 特殊食品

第七十四条 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 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第七十六条 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

解读:条款增加特殊食品的范围,并制定保健功能目录。 明确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管理制度,对使用符合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规定原料的产品实行备案管理。

第七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解读:明确了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必须经过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

明确了保健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

明秋了标签和说明书必须标注的内容

第八十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解读:本条款为新增加内容,其在特殊食品监管方面,新法要求,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第八十一条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解读: 新法则明确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产品配方必须注册,禁止分装,新法未禁止委托加工备案的加工形式。

第八十二条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目录,并对注册或者备案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解读:新法则明确规定:

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

监管部门需及时公布注册和备案的目录

生产企业生产时必须按照备案或注册中提交的技术要求 第八十三条 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解读:条款要求生产企业需按照良好生产规范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向FDA提交自查报告

第五章 食品检验(共7条内容)

目的是运用检验手段严加监管。

我国实行食品出厂检验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五章重点条款解读

第八十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效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食品检验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解读:新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FDA规定(09版为卫生行政部门)

第八十八条 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

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解读:新法明确规定了复检的时限要求和复检机构确定的方式

第六章重点条款解读

第九十三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当公开。

解读:新法为进口暂无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留出了操作的空间

第九十六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予以公告。

解读:增加了对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备案的表述,这也给予了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制度的法律依据。另外针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也相应增设了处罚条款

第九十八条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解读:此条系进口商的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要求,变化也不大。唯独对记录保存期限的要求从之前不得少于两年,改为“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更加灵活。

第一百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对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解读:CIQ会针对从事进出口的企业和商家建立信用记录,此记录会向社会公布,记录不良的企业会加强其检验检疫 第七章重点条款解读

第一百零七条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解读:在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中,事故因果关系的认定是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的关键。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办案指导原则,指引事故调查活动,以弥补在适用标准时技术手段的不足。 针对一些检验、认证机构存在不负责任的情况,强调了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的的责任。为了加强法律的威慑力与执行力,增加了阻挠和干涉食品安全调查法律后果的处罚条款。 第八章 监督管理(共十二条内容)

新法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的业态,还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些过程控制的管理制度,都进行了细化和完善,进一步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第八章重点条款解读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

(一)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二)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解读:增设风险分级管理要求。规定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等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建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信息库,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

明确监督管理的重点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在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作为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解读:增设临时限量和临时检验方法制度。对有证据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但食品安全标准未作相应规定的,在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作为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检验。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解读:允许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检测。

第一百一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

解读:新法除保留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外,且进一步提出对于严重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通报投资、证券等金融机构,目的是增加生产企业违法的成本

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解读:本条款为新增加,目的是强化预防为主、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监管部门可对其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监管部门未及时发现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管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政府可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和国务院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的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上述信息。

解读:

明确由FDA统一公布

未经授权其他部门不得发布以上涉及的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第一百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可能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等进行核实、分析,并及时公布结果。

解读:随着网络的普及,每个人都可以是一个新闻发布中心。但由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敏感性,很容易成为打击市场的不公平竞争手段。因此,任何食品安全信息都需要权威部门确认。

第一百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和监察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解读:本条强化了食品安全刑事责任的追究。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上做了一个很大的改革。要判断是不是刑事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就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话,才是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这一条应该充分体现这次法律修改最严厉处罚的原则, 第九章 法律责任(共27条)

第一,新食品安全法还强化了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要求食品生产和经营者接到消费者的赔偿请求以后,应该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为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实行10倍价款惩罚性的赔偿基础上,又增设了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损失3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且不足1000元按1000元进行赔偿。之所以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不但在处罚的内容上更加广泛,而且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罚款的额度。

第二,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罚款的额度。在新法中,对有一些违法行为处罚的额度大幅度提高。比如对生产经营营养成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但是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就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30倍,处罚的幅度有大幅度的提高。

第三,对重复的违法行为增设了处罚的规定。针对多次、重复被罚而不改正的问题,新食品安全法又增设了新的法律责任,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第四,对非法提供场所的行为增设了处罚。为了加强源头监管、全程监管,对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者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即使你没有进行违法生产,你租房子给其生产,则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要对房东进行处罚。

第五,强化了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增设了消费者赔偿首负责任制。完善了惩罚性的赔偿制度,强化了民事连带责任。对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义务,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论证结论,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也要求与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还强化了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民事责任,要求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媒体承担赔偿责任,现行食品安全法是没有这方面规定的。 第九章重点条款解读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解读:新法明确了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主要是考虑仅采用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

第一百二十五条 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或者担任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解读:本条是关于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人员,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新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当中没有这项规定,没有对违反食品安全违法的行为做出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解读:本条是关于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罚款的额度,新法对违法行为处罚的额度大幅度提高。

第一百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解读:对重复的违法行为增设了处罚的规定。针对多次、重复被罚而不改正的问题,新食品安全法又增设了新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解读:强调了媒体的社会责任。充分发挥各个方面,包括媒体、广大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形成整个社会有序参与食品安全,形成社会共治的格局。 第十章 附则(共5条)

对本法的用语进行了规定。其中明确营养强化剂属于食品添加剂 对转基因食品、食盐的安全管理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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