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管理法论文范文

2024-03-11

市场管理法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近年来,国内学界对工程法的研究逐渐兴起。工程法部门独立地位的论证,首先考察具有可类比性的经济法部门,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认定和经济法学者的学术研究态度值得为工程法和研究者所借鉴。对反思传统法律部门的划分方法的同时,认为以法律调整对象(社会关系)作为法律部门的“一元”划分标准,更具有合理性。工程法的调整对象是工程关系,这是工程法部门得以划分的法理依据和可行性论证。确立工程法独立地位的必要性,在于工程法能为工程良法创制提供观念和理论基础、为工程司法实践提供指引。

[关鍵词]工程法;法律部门;划分方法;独立地位

工程法的地位,通常而言是指工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有无自己的位置,是否承认工程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所谓法律部门,是指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的总称。工程法能否作为新兴的部门法,对此需要做出说明和论证。

一、工程法发展进程概览

伴随工程建设事业的大发展,法学领域兴起了工程法律的理论研究。就域外的研究与实践而言,20世纪中期英国土木工程师协会编制一系列土木工程施工契约“ICE条款”,英国在法院系统内设置科技与工程法院,专门审理具有技术上专业复杂性的案件,所形成的工程案件判例和原则极大地推动了英国、欧洲乃至世界的工程法律发展。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出版的4本FIDIC标准合同文本,更是获得国际通行文本地位。我国台湾地区于2005年成立工程法学会,且多所科研院校尝试在课程、学位建制上融合工程与法学教育,培养复合型人才。

国内随着建筑业、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蓬勃发展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序推进,工程建设和建设市场管理等领域出现诸多新型交叉法律课题。相较于国际潮流而言,国内工程法制研究稍显滞后。但国内学界的研究值得肯定,东南大学于2008年率先成立工程法研究所、其后成立PPP法律研究中心以及设置“工程法实验班”,并与台湾学界先后两次举办“海峡两岸工程法学研讨会”,2013年江苏省法学会工程法学研究会成为大陆地区首个工程法学学术研究组织、随后贵州省法学会建设工程和房地产法学研究会、浙江省法学会建设工程法学会、济南市法学会工程法学研究会相继成立,表明学界逐渐意识到工程法之重要性,并致力于工程法理论与实务的探索和研究,推动工程法法律部门的形成和学科建设。

二、来自经济法部门独立地位的考察与启示

作为先驱者的经济法部门,草创之初饱受争议,经过长期的理论争鸣、思辨和修正后,“经济法学界相当一致地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整个法学界绝大多数人也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1]。工程法目前处于初步形成的阶段,眼下和将来势必存在对工程法地位的学术争议,因此,工程法与经济法具有一定的可类比性。经济法历经三十余年的曲折而最终取得独立地位的经验,将为工程法独立性的思考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发。

历史上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陆续形成“纵横经济关系说”“密切联系说”“管理-协作说”“经济管理关系说”“综合说”“学科说”等各种观点。随着基础研究的增多,经济法学界日益增进共识,逐渐看清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前景,重新审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调节机制与国家职能的转变以及法的体系的演变,从而逐步端正了对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和属性、功能和任务以及同其他法律部门间的关系等方面的认识。当前主流观点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且范围是一定的,即只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同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可以分开。工程法同样如此,现阶段关于工程法独立地位的确立,关键在于对调整对象的认定,以及工程法与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因此,效法经济法对工程法的调整对象及其范围做出充分研究十分重要。

经济法学者广为呼吁公正地对待经济法,在清醒地认识到发展历程较短的经济法犹如“初生之物,其形必丑”的同时,真诚地欢迎学界提出严肃的批评、科学的指正和有益的建议,但不希望只是一味地、无根据地对经济法加以讽刺、抨击和否定,因为这不是学术的态度,也无益于问题的解决[2]。经济法学界的自我审视、兼听则明的学术求真求实的态度,值得工程法学界深思和学习。在当下和将来,法学界必定对于工程法持有各异观点,工程法研究者应倾听多方面有益意见,做出深入研究和充分论证,以开放、包容的学术态度回应各类观点,以推动工程法研究的科学性进程。

三、 传统法律部门划分标准评析

对传统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的评价如何,是工程法必须思考和回答的重要问题。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是一项重大且极具争议的理论问题,传统法律部门划分方法受苏联法学理论影响,将法律的调整对象(即社会关系)作为根本标准,以法律的调整方法作为辅助标准。国内学界近年来兴起诸多批判观点,并提出诸多新划分标准,有主张“一元标准说”,认为划分标准只有调整对象或社会关系[3],有认为唯一标准是法律的调整方法或法律的制裁形式[4],还有认为“以法域为部门法划分标准,以私法、公法、社会法、国际法为基本元素重塑我国当代的部门法体系”[5];有主张“二元标准说”,认为交叉使用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两个标准[6]或同时使用该两项标准[7];还有主张“多元标准说”,认为“仅仅利用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作为划分标准显然不够,还要利用法律调整机制(如法律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地位和关系)”[8]。

每一部门法均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这是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所在,也是一门科学建立的基石。法律部门的划分方法当然是见仁见智的学术探讨,上述各种观点不无道理。本文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应坚持调整对象为划分标准且为“一元标准”,不宜以属性(如调整方法、法律关系的主体、制裁形式等)或若干属性组合作为标准。理由在于:一是法律的调整对象(社会关系)是划分标准,该点争议较少。不同调整对象指的是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而非不同领域,否则法律部门数量将过于庞杂。二是将调整方法作为划分标准的观点缺陷明显。将法律的调整方法作为辅助标准,其主要目的在于“解决一个法律部门可以调整不同种类的社会关系以及一个社会关系需由不同的法律部门来调整的问题,这一问题单靠法律调整对象是无法解决的”[9],并且这一标准“无非是想迁就刑法的需要而勉强提出来的,对于整个法律体系而言,它并不具有科学的普适性”[10]。此外,就法律的调整方法而言,无外乎民事、行政与刑事制裁三类,某个法律部门可能具备多种制裁方法,某个制裁方法亦可能适用于多个部门法,因而将调整方法作为划分标准之一的历史局限性清晰呈现。三是不宜以调整方法在内的属性或属性组合作为划分标准。若以法的属性或属性组合作为标准,“划分出所谓法的部门之间就不是全异关系,就会犯‘子项相容’的逻辑错误”[11],而逻辑学的划分规则是要求各子项的外延必须互不相容(全异关系);并且,对法的部门进行划分,不能使用多元标准进行交叉划分,传统的法律划分方法是先依据调整对象进行一次划分,再以调整方法做出二次划分,所产生的结果必然是各个法律部门相互之间存在外延交叉、界限不明的问题。

四、 工程法应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迄今为止,我国学界对于工程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研究较少,更谈不上形成共识。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一是“相对独立说”,认为建设工程法并列于教育法、军事法等,是依托于民法、刑法等基础法律部门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应用法律部门[12]。二是“独立法律部门说”,持此观点的学者着力于工程法调整对象的论证,认为“工程法是规范各项工程活动,调整工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3]。三是“经济法范畴说”,认为“工程法属于经济法关注的重要范畴,工程法学作为产业调整法的重要内容,通过规划、建设、管理、法律责任等制度规范,对工程产业发展予以有效调节与规制”[14]。四是“行政法范畴说”,认为行政隶属性是工程建设法的主要特征,也是区别于其他法律的主要特征[15][16]。强调行政隶属性实则是将工程法划入到行政法领域内。本文认为工程法应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一)工程法具有特定调整对象

任何法律所调整的都是特定的社会关系。工程法具有自己的调整对象,是指工程法作为一项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独立的调整对象反映出工程法独立存在的可行性,这是工程法建立的基础,也是工程法能够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本质特征。

工程法的调整对象是有一定范围的,而不是漫无边际、捉摸不定的,并且工程法的调整对象和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是可区分的,而非交叉甚至重叠。“一种社会关系不一定只能由一个法的部门调整”的学说,是值得商榷的。理由在于,该说法的推导结果,实际上在否定了工程法独立的同时,更加否定了民法、经济法等法律部门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进而否定这些部门法的独立地位,这显然是不可取的。

(二)工程法的特定调整对象是工程关系

工程法的调整对象是工程关系,是工程关系参与主体之间,因工程引发的各式各样的特殊结合、具有法律调整必要的社会关系。这是工程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本质特征。由于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工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因而形成工程法律关系。基于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涉工程性,与其他法律关系相比,工程法律关系有以下特征:

1.工程法律关系中必有工程主体参与。工程主体是管理和参加工程活动,受工程法律规范的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也就是工程建设活动的管理者和参与者。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民事法律关系中,工程设计、施工、中介、咨询等社会组织在内的私主体必定存在;立项、规划、审批、许可等阶段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工程监管行政部门和具体工程项目申请人、勘察设计主体等等,分别作为工程法律关系的行政主体和相对人,都属于工程主体的范围。

2.工程法律关系和引发工程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具有复杂性,不同类型的工程受不同法律规范调整,不同工程类型的主管部门对投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等阶段做出不同规定,“条块分割式”的行政管理模式是促成工程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因素之一,同时,在一项工程的生命周期里,各阶段不仅涉及不同民事主体、亦涉及不同行政主体,主体参与的广泛性和变动性亦使得工程法律关系复杂。

3.公益性。在工程领域,多数工程为公共工程,常常是作为福利国之国家对人民提供的给付,或是辅助行政机关推行行政,均是直接或间接达成一定的行政目的,故具有浓厚的公益色彩。

就我国工程建设基本程序而言,一项工程的全寿命周期包括:立项、决策、规划、建设、使用、废除等六个阶段[17]1-3,各个阶段涉及不同的工程关系诸如计划、设计、施工等关系,数量与性质繁多。工程管理学界有将工程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按照一个完整的工程周期为标准,划分为决策、实施和运营三阶段而形成的各类社会关系[17]1,也有将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划分为:建设活动中的行政隶属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和民事关系等三方面[18]。法学界有将工程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区分为工程管理关系与工程交易关系[19][20],亦有“从工程法所调整的关系性质出发,以此分类标准划分为横向的工程民事关系和纵向的工程行政关系”[13]。本文认为工程关系包括三个方面:第一,纵向的工程法律关系:行政计划关系(工程立项、决策等阶段)、行政规划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对工程主体、建设、工程产品的监督管理关系等。第二,横向的工程法律关系:工程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运营、维护阶段所形成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为合同关系。第三,横纵向并存的法律关系,公共工程的政府采购即是横纵向并存的法律关系的典例。依照台湾地区“双阶理论”学说,采购阶段的选商是具体行政行为,订立采购合同阶段则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属性。

(三) 明确工程法独立地位的必要性

“划分部门法的基本目的应当是有利于部门法律的系统化、清晰化、科学化,有助于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全部现行法和将要制定的法。”[21]明确工程法具有独立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明确工程法的调整对象是工程关系,从法理上论证了独立部门法地位的可行性,而确立工程法的独立地位,亦需从必要性的角度进行分析。该必要性主要体现在推进工程法制的科学化、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1.现行工程法制缺憾。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无“工程法”之实定法,仅有《建筑法》《政府采购法》等零散、单行法律规范。一是以《建筑法》为例,《建筑法》仅调整“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所涉法律关系仅为工程法律关系的一隅。以《建筑法》为典型代表的法律法规,立法过程中行政主导的色彩浓重,并且立法目的重点是强化行政主体对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而建筑工程所涉更为广泛的法律关系,如工程纠纷等方面,却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二是法律规范的合理性、民主性存在质疑。工程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的纳入程度、工程主体立法参与程度以及对行政主体的追责等方面还有待完善的空间。

基于立法“先天不足”,司法裁判很少援引《建筑法》等法律规范作为工程纠纷的裁判依据。为弥补此缺憾,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颁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糾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缓和工程方面实务需求与立法有效供给不足的矛盾。此做法虽能“解燃眉之急”,但面临的问题十分突出:其一是司法解释效力低于法律,应由更高位阶的法律——立法权行使的结果,对此做出全面规定和顶层设计,司法解释径自设立规则有“替代立法”之嫌,不符合权力秩序,也不合法治要求。其二,《建筑法》等单行法律规范“占据立法资源,却又无法规范工程领域之秩序,未能达到其立法目的”[13],而显得立法虚置。

就工程合同法律关系的调整而言,虽然形成了以《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为主体组成的工程合同法律框架,但是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中的实体性争议,如工期索赔、工程保修等,仍然缺乏切实有效的可操作规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争议高发、情况复杂、专业性强、适用法律困难的基本背景下,工程法研究将建设工程各种争议类型化,对各种造成争议的原因进行梳理分析,提出多元化、有针对性的争议解决方案,起到填补法律空白和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对完善立法、提高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水平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审判水平亦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2.工程法为良法创制提供科学的价值观与理论。在当前经济新常态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国家政策、行业需求结构变化带来的建设、技术模式的转变,“轻审批重监管”的管理理念改革,公共工程PPP等新融资建设模式的兴起,形成新的工程业态,需要符合工程实践动态的工程法制作为准则。无论是理论抑或实践,法律无疑是规范工程建设、保障工程市场秩序最有力的武器和最后的手段。所有法律都内在蕴涵着特定的价值追求,体现着立法者的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而这种选择和判断是在一定价值观念指导之下完成的,科学的价值观是良法创制的观念性前提。

工程法原则和理念直接决定了工程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倾向。可以说,确立了什么样的工程法原则和理念,也就确立了什么样的法律制度。工程法的工程质量原则,指导工程建设和监管在质量上获得良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保障。因为工程质量关乎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益,这些权益是宪法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基本权利。立法主体对各类工程质量标准严格设定、对工程建设企业和人员设置资质的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制度、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建设完成后的验收制度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均应以工程质量原则为核心和首要原则,并依此原则判别一项制度的科学与否。

工程法应运而新兴,它作为工程业的调整公器之一,对新出现的权益分配结构和资源配置方式及时提供制度支持,引导工程法制改革。以PPP为例,作为新兴的融资模式,工程立法如:原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和发改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及时对公共工程融资实践模式的创新做出肯定回应,无疑有助于工程市场的扩大与繁荣。

但是我国PPP领域缺乏国家层面的立法,多为政府部门和地方制定,法律效力层次较低,且相互之间冲突明显,部分行政法规还存在着操作性不强、难以实施等问题。当前推进单一法案的PPP立法工作,为推广PPP模式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PPP立法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是公共利益原则,需要做到防止行政主体假借公共利益之名侵害相对人利益、预先框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在程序上强化政府对公共利益的限制等方面,这体现着工程法对工程法制的创制和完善提供基础的指导原则和考量标准。

此外,工程法倡导的衡平原则、合理干预原则、诚信原则等观念指导立法者正确分析工程关系中各种利益,从而科学、民主的确定工程法所保护、不保护、制裁、惩罚的对象,以及衡平各主体利益冲突的调整方法,这些基本原则是具体工程法制所应遵循的法理念和法理论。

概言之,工程法能够提供充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为工程建设提供相当稳定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法律秩序,保障工程业稳定持续运行、为实现公共利益提供支撑,引导制定满足国家、社会、个人需要的良法,推动工程建设领域的法治化进程。

3.工程法为工程司法实践提供指引。近年来,涉及工程法的问题大量涌现,司法审判在有效立法缺位的情况下,往往以司法解释和各级法院内部指导意见的形式“临时救急”,这些做法存在“替代立法”的质疑,立法调整的缺失成了司法实务混沌不清的源头。同时,各地区、各层级法院存在不同裁判观点,“各自为政”的做法伤害了司法裁判理应具备的统一性和可预见性。

工程所牵涉的学科广布,包括土木、建筑、水文、材料、管理等多学科,使得工程纠纷存在先天的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技术性强的突出特征,给司法实务案件的处理增添了诸多障碍。这就需要既懂工程又懂法律的专业人员来处理案件,跨越工程技术知识的专业壁垒。工程法研究的最基本的一项功能,就是让工程的专业术语通俗化,让以法律为专长的审判人员克服工程知识障碍,合理正确解决工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工程法的目的价值,即保护和促进工程行业规范发展的社会理想的实现,也是工程司法实践所追求的目标。立法和适用法律都是工程法治实现的重要环节,两者良性互动是法治的良心。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解释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裁判者若缺乏对工程法制背后的目的性和价值观的正确理解,则不能准确的理解和解释工程法律,这就需要加深对工程质量原则在内的工程法基本原则和理念的理解。同时,工程案件裁判首先应适用法律规则,穷尽法律规则之后,则适用法律原则。工程法法律原则的适用能够指导工程法律的解释和推理,在出现法律漏洞时进行填补,防止现有规则的不合理适用,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同时,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对于工程司法实践提供了方向性的引导和约束。

五、结语

当下的工程法处于初创阶段,势必存在地位争议,期待学界对于工程法做出更多有益研究、提出更多有理有据的学术批判,工程法研究者更应以包容、谦逊的学术态度对待不同观点,正所谓“真理越辩越明”,以推动工程法学術研究进程。同时,对经济法、新兴法律部门如科技法[22]、体育法[23]、老年法等[24]的研究动态亦应给予持续关注,其经验应努力为工程法所吸收和借鉴,必定能为工程法发展带来巨大的有益参考。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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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王永杰. 论老年法是相对独立的部门法[J]. 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15,(11):29-30.

市场管理法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经济市场化,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经济发展的唯一正确道路。中国的市场化是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推进的。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机制是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商品性社会化大生产的内在要求。与市场经济运行的需要相适应,通过政府,国家实现其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和社会经济生活的调节者的职能。因此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同时,应加强宏观调控机制建设,以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关键词:经济市场化 市场经济 宏观调控机制

一、经济市场化的进程

经济市场化,是指市场在经济资源配置中居于基础地位,起着主要作用。直到20世纪末,东西方国家的人们终于认识到:市场机制是迄今为止人类拥有的最具效率和活力的经济运行机制和资源配置手段,其无与伦比的功能优势在于借助价格机制的作用,把经济人的理性利已行为转变为利他行为,并自动实施供求调节,实现经济运行的瓦尔拉均衡和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中国的市场化进程,伴随着上世纪80年代经济体制改革启动的。近30年的改革开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已完成了初创阶段,经济市场化程度有了明显提高。经过调整所有制结构和改革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初步形成了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所要求的微观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市场体系初步建立,市场竞争机制和市场价格机制对调节商品供求、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日益明显;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基本形成,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已在较大程度上相互沟通;国民收入宏观分配格局和居民个人收入分配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个人收入分配调节机制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积累机制和收入分配制度初具雏型;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转变和经济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体系和法制体系基本框架初步建立。

二、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

市场机制由于它自身的功能和作用,虽然在实现社会资源配置方面有着无以伦比的长处和优势,但是,这决不意味着仅仅依靠市场机制就能够充分达到社会资源宏观配置和利用的最优化。由于市场机制带有一定的自发性、滞后性等特性,容易引导各经济主体偏好自身利益和眼前利益,而忽视社会利益和长远利益,这就不利于生产力布局,重大产品结构的调整,自然环境的保护和公用事业的发展。同时完全依靠市场自发调节也容易导致垄断,造成经济发展的剧烈波动,从而影响市场运行的有序性和稳定性;市场机制也难以调节社会收入的公平和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协调,容易造成收入分配上的过分悬殊。所以,市场机制不是万能的,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市场失灵”的现象。在1930年代以前,西方主流经济学派曾普遍认为,资本主义经济具有一种自我调协的机制,只要合理运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就可以实现经济增长和充分就业。然而,三十年代大危机,宣告了传统西方经济理论的破产,在此之前,无论是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还是萨伊的“供求能够创造自身的需求”,其实质都在于表明这样一种相同的认识,即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是完美无缺的。然而大危机的爆发,使鼓吹自由放任者陷入了无法自圆其说的境地。接之而来的,便是以政府干预和调控经济为核心内容的“凯恩斯革命”。

凯恩斯学派认为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及其运行机制并不那么完美。一方面由于价格机制在某些重要的市场上并不具备伸缩自如、灵活反应的调节能力;另一方面,从供求机制来看,由于不同经济主体在实现其经济利益上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故市场自发力量并不总能保证使总供求在充分利用资源的水平上相一致。为此,政府必须担负起对宏观经济的管理职能,去充当协调总供求关系与维持力量平衡的砝码,发挥推动经济持续发展的推进器作用。只有政府通过市场运用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手段有意识地影响和调控经济,市场经济及其运行机制才能在充分保持其微观效率的基础上实现宏观上符合社会意愿的稳定发展的目标。

政府的宏观调控机制与市场机制的结合,具有内在的统一性、互补性和共融性。统一性指宏观调控机制的运用不是脱离市场和破坏市场。而是面对市场,以市场作为宏观调控对象;宏观调控的作用是为了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保证市场机制的顺畅运行,并为之创造有利的条件。互补性指宏观调控不是市场的替代物,而是为了弥补市场的功能性缺陷,克服市场的功能性紊乱,以校正“市场失灵”,共融性指宏观调控的手段,是市场经济的参数,即政府通过市场经济的参数来诱导市场变量,进而通过市场变量发出信号来引导企业和个人的微观经济活动,从而使市场机制的运行符合宏观调控的意图。总之,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政府的宏观调控是建立在市场调节基础作用之上的。政府宏观机制,对市场机制来说,主要是发挥补偿性、导向性功能,从而使市场经济能克服自身的缺陷,更加健康地发展。

三、在推进市场化进程的同时注重宏观调控机制建设

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更需要政府发挥积极作用。政府管制的首要任务是填补改革过程中由于计划经济规则逐渐被废除,市场经济规则尚未建立起来时所形成的规则真空,并在填补规则真空中逐渐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在推进市场化进程,不断完善市场机制作用的同时,必须重视国家对经济宏观调控机制的建设。

首先,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一样,也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但它有不同于市场机制的作用方向。市场机制在调整异常复杂的经济活动方面有它的优点,但市场经济是以竞争为特征的,各经济主体为了追求各自的利益,难免盲目竞争,造成经济失衡,甚至发生经济危机和无政府状态,所以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作为指导。

其次,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都是调节市场经济运行的手段,一只是“看得见的手”,一只是“看不见的手”。单靠市场机制“看不见的手”来调节,自有它的局限性,还必须要用宏观调控这只“看得见的手”来引导。在这方面,宏观调控手段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都具有调节资源配置的功能,但它们各自的着眼点、作用的层面和范围不尽相同。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具有信号灵敏、变化迅速、效率高等明显的长处,但也有其自身的弱点和不足。国家宏观调控能够从社会全局出发,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结合起来,在更高层面和更广范围内规划、调节资源配置,发挥宏观主导作用。如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经济总量协调平衡,重大比例和结构调整,收入分配中的公平与效率兼顾,国土整治与地区经济布局,这些方面的配置单靠市场机制是调节不好的,只有既发挥市场经

济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又发挥国家调控的主导作用,才能从总体上指导好社会经济的运行。

第四,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一样,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健全,具有市场机制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我国处在新旧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市场发育程度很低,市场体系还很不健全,有待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

由此可见,宏观调控是市场经济的题中之义。市场经济是有管理,有调控,有章可依,有序可循的经济;宏观调控应贯彻于市场经济的始终,贯彻于市场经济整个活动的过程,贯彻于市场经济的各个领域。只有把宏观调控这只“看得见的手”与市场经济这只“看不见的手”密切配合,共同协调,整个社会经济才能顺利发展,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才能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

四、未来市场化进程中的宏观调控机制建设

要实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宏伟目标,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必须正确处理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的关系,使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二者紧密结合起来。在当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在市场机制建立的基础上健全宏观调控体系;在完善宏观调控的条件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同时加大宏观调控的力度。原因是在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以市场经济体制取代以计划经济为特征的旧经济体制,需要建立不同与过去用计划来调控经济的新的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就是国家通过建立健全宏观调控体系来保证市场经济的规范化和法治化,保持国民经济的总量平衡;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调控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把握和规划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必须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宏观调控机制建设:

第一,宏观调控的目的是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发展是硬道理,也是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的基本目的和必要条件。完善和加强宏观调控,就是使经济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均衡发展;使得资源配置更加合理,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更好,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发展也为完善和加强宏观调控提供必要条件,因为加大改革力度都不能孤立地静止地进行,宏观调控是在动态中进行的。要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深化改革必须在经济发展中进行。只有在发展中,才能发现经济运行中各种深层次的矛盾,使宏观调控更有针对性,更见实效。必须看到,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发展使经济总量、经济实力、社会财富不断增大,因而也为完善和加强宏观调控提供更广阔的空间。因此,持续快速发展,既是完善和加强宏观调控的目的,也是完善和加强宏观调控的必要条件。

第二,宏观调控机制建设必须以经济手段为主,以行政和法律手段为辅。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运行中出现比例失衡或者出现重大问题,往往采用行政手段来解决。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进程中,往往缺乏经济手段的经验。因此要在加强体制转变的同时,逐渐积累宏观调控的经验,不断吸取教训;同时进行市场经济的法治建设,为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提供相配套的环境,加强对证券市场、金融机构的监管,维持市场秩序,保证经济参与者的公平竞争。

第三,宏观调控机制建设必须使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协调一致。注重地方政府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通过分权化改革给予地方政府更大的自主权。由于分权化的决策更倾向于反映地方的需求和优先权,从而使资源的配置更有效率。但是宏观调控建设中,在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在发展地方经济中不可替代的调节作用,保留其因地制宜进行思考和发挥作用的同时,必须使其与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方向一致。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不同角色和职能,保持中央与地方的协调,方向相同,步调一致,才能达到既定目标,防止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打折扣。

第四,强化区域空间调控,使之与经济发展战略相衔接。强化对空间开发、空间结构的引导,在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对各类区域将会提出不同的管制原则,这些原则完全可以作为落实宏观调控措施的重要依据。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这方面的基本理念,都是要通过明确国土空间开发战略,对空间要素进行整体谋划,科学引导空间开发行为,形成合理的空间结构,实现支撑经济发展、促进国土均衡开发、缩小区域之间差距的目标。

在我国,区分东部发达地区和西部欠发达地区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不同功能。东部市场经济相对发达,则政府更着重于城市建设、管理和公共产品的提供;而西部地方政府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参与上更深一些,要更多地引导和推动群众进入市场经济。同时针对区域间发展不平衡的情况,国家要采取较有针对性的投资、财政等政策,对落后地区予以支持。

第五,宏观调控机制建设必须降低调控成本,提高调控效益,重视滞后问题。

像其他经济活动一样,改善和加强宏观调控,要不断降低成本,提高调控的作用和效益。同时要考虑宏观调控的滞后影响,在政策取向上,要留有余地,为后续发展留下空间,防止经济的“过冷”与“过热”,处理好经济运行中的“冷”与“热”这一对矛盾。

总之,在推进市场化进程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健全市场体制的同时,必须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机制建设。通过宏观调控来提高和发展我国生产力,不断深化改革、改进宏观调控机制建设,以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和谐发展。

市场管理法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 内部审计制度创设是指由谁来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其创设模式包括所有者创设、管理层创设、强制创设。从逻辑上来说,所有者创设优先,管理层创设次之,强制创设最后。不同的创设模式都有相应的创设条件,内部审计潜在需求较强且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是通用的创设条件,不同创设者的创设动力及能力是关键的条件因素,所有者创设能否出现的关键是其创设动力及能力,管理层创设能否出现的关键是其动力,而强制创设能否出现的关键是其对内部审计潜在需求的估计及对所有者创设和管理层创设能否出现的估计。上述理论框架能解释现实生活中不同情形的内部审计制度之建立。

【关键词】 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制度创设; 所有者创设; 管理层创设; 强制创设

一、引言

任何一个组织都会建立治理机制来应对威胁其组织目标的消极因素,创设内部审计制度是这个治理机制的重要要素之一。不少研究已经发现,内部审计在组织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甚至已经成为组织治理的基石。再好的制度,也需要有创设者;没有创设者,制度效果就无从谈起,内部审计制度也是如此。从某种意义来说,要发挥内部审计功能,首要的事项是推动内部审计制度的创设。现实中,许多问题较严重的组织并没有内部审计机构,这些组织不是不需要内部审计制度,而是缺乏内部审计制度创设者,也就是没有机构或个人来推动或主持设立内部审计制度,这些组织的内部审计需求没有成为有效需求。

关于内部审计制度创设,有文献介绍了国外强制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一些情况,也有文献建议对一些组织实施强制性的内部审计要求。关于内部审计制度创设模式还缺乏相关的理论框架。本文将内部审计创设区分为所有者创设、管理层创设、强制创设三种模式,提出内部审计制度创设的理论框架,并用这个理论框架来分析若干例证。

随后的内容安排如下:首先是一个文献综述,梳理相关文献;其次,对内部审计不同创设模式进行理论逻辑分析,提出内部审计制度创设的理论框架;再次,用这个理论框架来分析不同创设模式的例证,以一定程序上验证这个理论框架;最后是结论和启示。

二、文献综述

关于内部审计需求,多数文献研究需求因素[ 1 ],一些文献涉及外部审计机构的法定审计[ 2-4 ],但是,鲜有文献研究内部审计制度由谁来创设。与此相关的文献是关于实行强制性内部审计的研究。强制性内部审计,就是由法律规定必须建立内部审计机构,这是强制性创设。有文献介绍了国外强制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一些情况,也有文献建议对国内一些组织实施强制性的内部审计要求。

美国通过《1978年督察长法案》《1988年督察长修正法案》《2008年督察长改革法案》,创设了联邦政府各部门强制内部审计制度[ 5-9 ]。瑞典通过《政府机构内部审计条例》(1994年),荷兰通过《荷兰政府账户法》(2001年),英国依据国库部的规定,加拿大按照国库委员会秘书处制定的《内部审计政策》,创设了政府机构强制内部审计制度[ 9 ]。一些文献也建议通过立法来推动我国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 10 ]。

2003年之后,美國等一些发达国家对上市公司实行强制内部审计制度[ 11 ],我国对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也强制要求建立内部审计制度[ 12-13 ]。鉴于我国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的现状,一些文献建议在国有企业实行强制内部审计制度[ 14-15 ]。

总体来看,现有文献主要介绍了国外的强制性内部审计制度,并就国内一些组织实行强制性内部审计制度提出了建议,但关于内部审计制度创设模式还是缺乏理论分析。本文拟提出这个理论框架,并用这个框架来分析若干内部审计制度创设例证。

三、理论框架

内部审计制度创设模式主要关注谁来创设内部审计制度,而可能的创设者有多种,所以,本文首先分析由多种可能的创设者来创设内部审计制度的逻辑过程,在此基础上,分析不同创设者创设内部审计制度的条件。

(一)内部审计制度创设的逻辑过程

内部审计制度的可能创设者有三种,一是所有者及其类似者,二是管理层,三是政府强制。那么,这三者创设内部审计制度时,何者优先?一般认为,内部审计主要是经营权监督,然而,在特殊情形下,也可能是所有权监督。当内部审计是经营权监督时,内部审计制度创设者应该是组织的管理层;当内部审计是所有权监督时,内部审计制度创设者应该是组织的所有者。然而,无论是所有者,还是管理层,要成为内部审计制度创设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则内部审计制度难以创设。此时,如果影响组织目标的消极因素较为严重,就需要政府来强制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总体来说,内部审计制度创设模式分为三种:所有者创设、管理层创设、强制创设,三者创设内部审计制度的逻辑过程如图1所示。

图1中,首先内部审计制度创设的优先者是所有者,其次是管理层,最后是政府强制。为什么会具有这种优先权呢?首先,政府强制应该是最后选择,当组织本身的利益相关者都不创设内部审计制度时,如果该组织确实需要内部审计制度,政府才出来作出强制性规定,强制创设内部审计制度。如果组织本身的利益相关者自己能创设内部审计制度,政府就不宜干扰组织内部的制度创设。所以,强制创设应该位于最后。事实上,政府强制创设内部审计制度是对所有者创设的替代,当所有者有创设动力,但是没有创设能力时,政府就替代所有者来行动,所以,政府强制创设,本质上可以是一种所有者监督。

其次,就所有者创设与管理层创设来说,在委托代理关系合约中,所有者和管理层法律意义上平等,但是事实上并不平等,所有者处于优势地位,对代理人的选择及合约的主要内容,所有者作为委托人具有主导权;同时,组织目标是否达成,对所有者利益影响最大,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组织目标是所有者利益的体现,也是所有者对代理人的托付,还是代理人承担的经管责任,组织目标达成了,所有者利益也就实现了,代理人的经管责任也就履行了。所以,所有者非常重视组织目标能否达成,当然也就关注抑制影响组织目标之消极因素的内部审计制度了。所以,如果所有者具有创设内部审计的需求,同时还具有创设能力,那么所有者应该创设内部审计制度,此时的内部审计就是所有权监督。当然,通常情形下,既然所有者将组织交托给管理层来营运,组织目标的达成主要应该由管理层来关注,只有当所有者预期管理层创设内部审计制度动力不足或者所有者创设的内部审计制度更加有效时,才会真正行动起来创设内部审计制度。所以,所有者创设的这种优先权通常情形下是不会行使的。

最后,当所有者没有创设内部审计制度的动力或不具备创设能力时,管理层才有机会创设内部审计制度,此时的内部审计就是经营权监督。当然,完全可能出现的一种情形是,某类组织确实需要内部审计制度,所有者无创设能力,而管理层无创设动力,此时,政府应该进行强制创设,此时的强制创设,既可以从所有权监督出发,创设所有权监督属性的内部审计制度,也可以从经营权监督出发,创设经营权监督属性的内部审计制度。

当然,从逻辑上来说,还有一种情形,就是上述三种创设主体都没有创设,该组织就没有内部审计制度。这其中的原因较多,主要是不具备创设条件,此时,该组织如果确实需要内部审计,就是创设主体不作为。当然,首先是所有者不作为,其次是管理层不作为,最后是政府不作为。当政府是组织的所有者时,政府就是双重不作为。

(二)创设条件

以上分析了三种情形的内部审计创设:所有者创设、管理层创设、强制创设。接下来,笔者分析这些创设发生的条件。

人们都是理性的,不会为审计而审计,所以,创设内部审计制度是在一定的条件下才会发生。这些条件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有较高的内部审计潜在需求,没有这种潜在需求,当然也就没有必要创设内部审计制度;二是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内部审计虽然能发挥抑制影响组织目标的消极因素之作用,但是,其本身也是有成本的,只有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时,这个制度才有可能创设;三是具有创设动力及能力,没有创设动力及能力,内部审计需求只能是潜在需求,不会转换为现实的有效需求。正是这三个条件的共同作用,内部审计制度才得到创设,其大致关系如图2所示。

内部审计需求直接源于影响组织目标的消极因素,而这些消极因素又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由于人性特征产生的消极因素,包括自利产生的代理问题及有限理性产生的次优问题;二是由于组织环境产生的风险因素,包括内部风险因素和外部风险因素。为了应对这些消极因素,由各種机制组成的治理框架得以建立,内部审计是其中的重要机制之一,所以,对消极因素的抑制形成内部审计潜在需求。

然而,在多种可选择的治理机制中,是否会选择内部审计,需要依赖成本效益原则。根据这个原则,首先,估计内部审计制度的成本及其功能,内部审计人财物方面的投入及其耗用会形成内部审计成本,而内部审计审核、监督和评价功能的发挥就会产生抑制消极因素的效果,这二者之间应该有个比较,只有产出大于投入,内部审计制度才是合宜的。其次,还要将内部审计制度的投入产出比与其他治理机制相比较,只有内部审计制度的投入产出比大于其他治理机制时,内部审计制度就具有了比较优势,此时的内部审计制度才是真正意义上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即使具有比较优势的内部审计制度,还需要有创设者,没有创设者,内部审计制度的优势只能是潜在优势。本文前面已经指出,可能的创设者包括所有者、管理层和政府,而这些创设者是否会行动,决定因素是各自的创设动力及能力。

就所有者来说,其创设动力受到三个因素的影响:一是对组织目标的关注程度,所有者对组织目标达成程度越是关注,其创设动力越强。从理论上来说,组织目标达成程度是所有者利益的基础,所有的所有者都应该关注组织目标的情况。然而,在有些情形下,所有者不一定真正关注其投资或供资的组织。例如,上市公司的小股东投资于上市公司是投机,而不是投资,这种所有者当然不会关注公司各种目标的达成程度;又如,一些公共部门,其上级作为所有者本身也是公共部门,上级部门本身可能就不关注其组织目标达成情况,对其下属组织的目标当然也就更不关注了。二是对潜在内部审计需求的估计,估计的内部审计需求程度越高,所有者预期内部审计制度的作用越大,从而其创设内部审计的动力也就越强。当然,不同的所有者对内部审计需求的估计可能不同,从而产生不同的创设动力。三是对内部审计制度成本效益的估计,内部审计制度越是具有成本效益性,所有者创设内部审计制度的动力也就越强。当然,不同的所有者对内部审计成本效益的估计可能不同,从而产生不同的创设动力。

所有者创设内部审计制度需要有较强的动力,没有创设动力,当然也就没有创设行动。然而,如果没有创设能力,创设动力也无济于事。那么,所有者创设能力受哪些因素的影响呢?主要是所有者作为一个整体的行动能力,如果所有者作为一个整体具有行动能力,则在创设动力的驱动下,可能具有行动能力;如果所有者作为一个整体不具有行为能力,则创设动力也难以成为创设力行动。一般来说,所有权越是分散,所有者作为一个整体越是难以具有行为能力,大家都会搭便车,都指望其他的所有者来行动,最后是大家都不行动[ 16 ]。所以,所有权分散的组织,所有者创设内部审计制度的能力较差。当所有权较为集中时,所有者从事制度创设的激励密度高,组织目标的成败与所有者本身的利益关联度较大,所以,一般不会搭便车,从而其创设能力较强。因此,所有权越是集中,所有者创设内部审计制度的能力越强。

就管理层来说,其作为一个整体具有行为能力,不存在创设能力问题,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创设动力。管理层创设动力受两个因素的影响:一是对影响组织目标的消极因素的关注程度,管理层对消极因素的关注程度越高,其创设动力越强。从理论上来说,管理层当然应该关注影响组织目标的消极因素。但是,在一些情形下,管理层可能并非如此。例如,在管理层看来,如果消极因素对组织目标的影响并不显著,或者是管理层本身就对组织目标是否达成并不在意,或者是对下属的代理问题采取容忍态度。在上述各种情形下,管理层可能并不关注影响组织目标的消极因素,当然其创设应对这些消极因素的内部审计制度也就动力不足。二是对内部审计制度的成本效益估计,即使管理层关注消极因素,但是,应对消极因素的机制有多种,内部审计制度只是其中之一,管理层会在多种治理机制中进行选择,只有当其认为内部审计制度具有成本效益性时,才会选择内部审计制度。综合来说,当管理层关注影响组织目标的消极因素,并且内部审计制度具有比较优势时,管理层就有动力创设内部审计制度。

就政府强制创设内部审计制度来说,主要是通过立法的方式来强制某些组织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所以,政府对内部审计制度的创设能力并不存在问题,关键之处在于其创设动力。换言之,就是政府如何确定何种组织需要建立强制性内部审计制度。一般来说,政府强制某些组织建立内部审计制度,需要两个条件,一是所有者创设及管理层创设难以出现,二是内部审计潜在需求强烈,只有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时,政府才用立法的方式来强制创设这些组织的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潜在需求强烈是指某些组织存在较严重的代理问题、次优问题及风险因素,并且,内部审计制度应该是治理这些消极因素的有效制度之一,内部审计制度具有不可或缺性。一般来说,所有权越是分散或者所有者越是众多,代理问题就越是严格,次优问题也会得到放大,风险因素的控制也可能越松弛。同时,组织环境越是具有动态性、复杂性、竞争性,风险因素越多。

所有者创设及管理层创设难以出现是指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所有者没有创设动力或者有创设动力但没有创设能力;二是管理层没有创设动力。当上述两种情形同时出现时,如果没有政府强制创设,该组织可能就没有内部审计制度。一些股权分散的上市公司,很有可能处于这种情形,一些公共组织也很有可能处于这种情形。

所以,一般来说,当某些组织存在强烈的内部审计需求,并且所有者创设及管理层创设难以出现时,政府就应该充当内部审计制度的创设者,通过立法的方式,强制这些组织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政府这样做,从某种意义来说,是充当了没有整体行为能力的所有者,本质上类似于所有者创设。

四、例证分析

以上提出了内部审计制度创设的理论框架,下面,笔者用这个框架来分析现实生活中的内部审计制度创设,以一定程度上验证这个理论框架。

(一)所有者创设例证分析

现实生活中,大型组织有多层级的内部审计机构,对于多层级的内部审计机构有两种体制,一是垂直管理,二是分级管理,前者是内部审计机构向总部审计机构报告工作,后者是向所在内部组织的领导报告工作。由于总部和內部组织之间具有委托代理关系,总部类似于所有者,所以,各内部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在垂直管理体制下,实质上是所有者创设的内部审计制度①。例如,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立审计部(这个层级不是所有者创设),各一级分行作为中国建设银行的内部组织,全部都建立了总审计室,但是,这些一级分行的总审计室不向所在分行领导负责,而是向总行审计部负责,总行审计部对各一级分行总审计室实行垂直领导,各一级分行的总审计室事实上是由总行创设的。总行对于各一级分行来说,类似于所有者,所以,各一级分行的总审计室属于所有者创设。

下面,用本文提出的理论框架来分析中国建设银行各一级分行内部审计制度创设。本文的理论框架指出,所有者创设具有优先权,中国建设银行各一级分行内部审计制度创设也是如此。在垂直管理体制之前,各一级分行(当时称为省分行)都建立了内部审计机构,向分行领导报告工作,这些内部审计机构是分行的内设机构[ 17 ],后来,总行感觉到分级管理的内部审计体制不能有效地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所以,将分级管理体制改为垂直管理体制,实质上是所有者创设取代了各一级分行的管理层创设,这体现了所有者创设的优先权。

那么,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创设内部审计制度的动力来自何种呢?总行认为,分级管理下的内部审计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垂直管理体制更加有利于内部审计发挥其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垂直管理体制下的内部审计独立性增强,能发挥一些在分级管理体制下无法发挥的作用或者是促进这些作用发挥得更好,从而有助于内部审计更好地为组织目标服务;另一方面,垂直管理体制下,不同层级的内部审计资源能整合,从而能提升内部审计的效率和效果,更加提升了内部审计制度的成本效益性[ 18 ]。上述原因与本文的理论框架关于所有者创设之预期基本一致。

(二)管理层创设例证分析

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是由管理层所创设,所以,不少文献认为,内部审计是经营权监督[ 19 ]。本文的理论框架能解释这个现象。其中的原因是,所有者创设虽然具有优先权,但是,通常只是在估计到管理层创设动力不足或所有者创设的内部审计制度效果更好时才会自行创设内部审计制度,所以,如果估计到管理层会创设内部审计制度,所有者通常不会创设。而政府也是估计到所有者创设和管理层创设都不会出现时,才会出现强制创设。综合起来,只要管理层愿意创设,通常会由管理层来创设内部审计制度,这就是现实世界中管理层创设内部审计制度最多的原因。

(三)强制创设例证分析

现实生活中也存在由政府通过立法的方式来强制创设内部审计制度的情形,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公共部门,例如,本文前面的文献综述指出,美国、瑞典、荷兰、英国、加拿大等一些国家就强制政府部门建立内部审计机构;二是公众公司,例如,2003年之后,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对上市公司实行强制内部审计制度。我国对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也强制要求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本文的理论框架能解释这两类组织的内部审计强制创设。

就公共部门来说,政府是所有者,这种情形下,所有者创设和强制创设合二为一。如果政府预期到某些组织内部审计潜在需求较强,同时还预期到这些组织的管理层不一定有动力来创设内部审计制度,政府就会通过立法的方式来创设内部审计制度。就公众公司来说,股东众多,代理问题较为严重,内部审计需求较强烈。但是,由于股东众多,对于一些股权分散,不存在大股东的公司,小股东作为一个整体没有行为能力,所以,需要政府代替小股东这个整体来行动,从而出现内部审计制度的强制创设。

五、结论和启示

内部审计制度创设是指由谁来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其创设模式包括所有者创设、管理层创设、强制创设,本文分析内部审计制度创设的逻辑顺序及创设条件。

就创设的逻辑顺序来说,首先是所有者创设具有优先权,但是,所有者只有预期到管理层创设内部审计制度动力不足或者所有者创设的内部审计制度更加有效时,才会真正行动起来创设内部审计制度。所以,所有者创设的这种优先权通常情形下是不会行使的。其次是管理层创设,因为组织目标主要由管理层来实现,而内部审计是抑制影响组织目标达成之消极因素的制度设计,所以,现实生活中,管理层创设最多。最后是政府强制创设,当预期所有者创设及管理层创设难以出现时,政府代替所有者通过立法的方式强制创设内部审计制度。

就创设条件来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有较高的内部审计潜在需求;二是符合成本效益原则;三是具有创设动力及能力。影响不同创设者创设动力及能力的因素不同,从而这些创设者也具有不同的创设动力及能力。所有者创设能否出现的关键是其创设动力及能力,管理层创设能否出现的关键是其动力,而强制创设能否出现的关键是其对内部审计潜在需求的估计及对所有者创设及管理层创设能否出现的估计。

研究启示,内部审计制度创设是内部审计需求转化为现实内部审计制度及行动的关键,没有创设者,内部审计只能处于潜在需求阶段。现实生活中,一些公共组织的代理问题、次优问题较为严重,风险因素对组织目标的影响也较严重,但是,这些组织却没有建立起能应对这些消极因素的内部审计制度,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缺乏创设者。这些组织的管理层本身缺乏创设动力,在这种情形下,政府应该出面来创设内部审计制度,既是所有者创设,也是强制创设。我国的国有企业、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各类问题都较为严重,内部审计潜在需求较强烈,而这些组织的管理层本身可能缺乏创设动力,但是,政府相关部门也没有出来强制创设,从某种意义上说,是这些相关部门失职。2015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建立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工作机制。这是关于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强制创设的最高也是最原则的要求,这个原则如果得到落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将得以强制创设。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的类似强制要求还未见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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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管理法论文范文第4篇

如今,营销组织掌握了海量的数据。这些数据是强大的工具,可用于改善和提升营销方案。为了有效掌控大数据的力量,营销组织必须围绕三个方面提升其应對市场变革的能力,即科技、消费者和内部文化。

管理由科技引发的变革

科技对当今市场变革的推动是前所未有的。工业革命为现代制造业技术打下了基础,然而真正引领今天市场变革的却是数字化、计算机、海量存储能力和互联网即时通信。凭借强大的置换和扩展数据的能力,信息通信技术已经成为全球商业的主要影响因素。特别是被越来越多的人称为“大数据”的技术,它大大影响了营销组织所需的技能。大数据实际上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从世界各地的每台电脑上发送的消息、每台零售终端系统提供的服务到每位消费者的搜索过程等,都是大数据。我们在获得了捕捉和分析所有这些数据的能力后可以大有作为。

世界被淹没在了数据中,我们必须理解数据。事实上,我们并不缺乏数据,也不缺乏操作和分析数据的工具和方法。我们欠缺的是经理人具备足够的经验和技能,尤其是负责市场营销的经理人,他们不善于思考、适应、采纳和使用现有信息,让消费者真正受益。很多时候,经理人必须放弃固有的行事风格,例如如何看待消费者、如何制订传播方案、如何衡量和评估市场回报等。为了应对大数据的挑战,营销组织必须在组织内部培养员工的分析能力,并与外部数据提供商密切配合,从可供使用的数据中获得最大价值。

管理由消费者引发的变革

在短短几年的时间里,消费者已经完全发生了变化,世界各地都是如此,但这种现象在中国最为明显。中国农村人口向中心城市的大迁徙是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人口迁移活动之一。农村的生活方式是自给自足,而城市的生活方式中却充斥着手机、购物中心、办公场所和富足的产品,要实现由农村向城市的过渡,他们必须学会如何成为“消费者”。然而,日常生活中形形色色的新产品、新方法、新工具、新通信技术却令人眼花缭乱,想成为“消费者”并不容易。

如今的消费者与过去的消费者最主要的不同在于,他们掌握了丰富的市场资源。他们与移动设备形影不离,可以随时接触到新产品、新零售设施、新技术、新时尚、新潮流,随时获取价格、选择、供货情况、选项等市场信息,因此,营销组织必须采用全新的方法来对待消费者。

经理人一定要理解新工具和新技术赋予消费者的能力,这种能力是他们从未有过的,他们甚至不知该如何对其加以有效利用。营销组织必须要学会了解消费者,了解他们与市场互动的所有方式,这比挖掘大量数据更加重要。只有先了解他们的需求,才能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与他们进行沟通,这就是营销组织必不可少的消费者洞察力。

管理由内部文化引发的变革

长期以来,大多数营销组织一直采用由内而外的管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中,高管层一般以上一年的业绩为基础,设定本年度的营业收入和利润目标。然后,区域或部门经理再相应地确定各自的目标,包括生产目标、销售配额、资本支出和营业预算等。要达到各项目标,企业可能会推出新产品、发展新的分销方式、开拓新市场或开展新的广告活动。营销组织负责拓展市场,将新概念和新方法推向市场。接着,消费者从众多新概念、新产品或新方法中进行挑选,评估营销组织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最后做出购买决策。消费者很少或完全没有参与拓展市场的过程。如果营销组织足够了解消费者,营销方案可能会取得成功;如果不了解消费者,它们的新产品和新传播方案就可能以失败告终,这种情况十分常见。

今天,尽管营销组织已掌握了大量先进的技术手段,但新产品的失败率仍然很高。很多时候,营销组织抱着很高的期望进入零售市场,但其产品却得不到消费者的认同。这些新产品之所以失败,在很大程度上不是因为设计或质量方面有问题,而是因为消费者认为他们不需要。营销组织推出的产品可能符合它们的生产计划和盈利目标,但无法解决消费者面临的实际问题。它们的失败是因为缺乏消费者洞察力,还是过于自负,抑或两者兼而有之?

在当今社会,所有产品和服务都必须以解决消费者切实面临的问题,满足他们的需求和期望为目标。一旦寻求解决方案的消费者掌握了资源,他们就可以方便快捷地利用在线技术进行搜索。在这一过程中,营销组织面临的挑战是调整内部文化的重心,从以内部为导向的传统方式转变为积极主动地从消费者的角度考虑问题。也就是说,它们必须从由内而外的管理模式转移到由外而内的管理模式,充分利用已有的消费者数据,并在拓展市场的各个阶段都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

市场管理法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经济水平不断提升,市场经济体制也在不断的完善,不过与此同时,我国经济市场中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这样的市场形势给企业的综合实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想要在如今的市场竞争当中立足,就需要对自身的市场营销策略进行调整,促进自身综合实力的提升,而企业想要对市场营销相关的策略与模式进行调整,就要以市场实际状况作为基础,这就要求企业对于市场形势进行全面的了解。鉴于此,本文对我国企业市场营销管理理念和品牌管理活动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关键词: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管理对策

0引言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企业管理也应力争改变传统的管理方式,努力使得自身管理科学、符合时代趋势。在现代,市场营销管理是企业亟待改革的重点。市场营销管理承载着艰巨的任务,与企业的利益息息相关,一个企业要长期立于不败之地,就不得忽视市场营销管理。然而,我国许多企业非常重视产品设计、制造工作,却忽视了内部机制创新管理,可以说,企业市场营销管理的脚步落后阻碍了企业的发展扩张。为此,我国所有企业都应当正视、重视市场营销管理建设,都应摸索出一套属于自己的、现代化的市场营销管理体系。

1企业市场营销管理理念及其对应的品牌管理活动特点

1.1  市场营销管理中的产品质量理念

这一市场营销管理理念主要以产品质量作为核心,企业会认为消费者会更倾向于选择功能多且质量好的产品,所以產品竞争力与产品质量划等号。在这一理念下,企业在技术及设备升级方面会投入很大成本,其品牌核心价值在于强调产品的质量性与功能性,而在该市场营销管理理念下,企业往往能够生产出让消费者满意的产品,但是在品牌管理活动中却难免会出现拓展性不足的情况。归根结底来讲,再好的产品也会有更新换代的一天,而且从质量层面并不能给竞争对手带来太大压力,极易被超越。因此,企业的市场营销管理理念中除了要对产品硬件质量予以关注之外,还需要多传递品牌价值与形象,更利于产品的推广。

1.2  市场营销管理中的情感理念

该理念本质为关系营销,重点强调在满足消费者预期价值的同时,也要与消费者构建起良好的持久关系,让消费者对品牌产生情感与依赖,进而以消费忠诚度的提高去助力品牌的可持续发展。在现代社会中,流量便等于资本,一个品牌自带流量将是企业的无形“财富”,很多品牌八成以上的销售额都来自“粉丝群”,这便是如今“粉丝经济”的本质。所以说,品牌管理除了要做好上述两个内容之外,还要重视与“粉丝”的关系,让消费者对品牌心生情感且口口相传,进一步扩大品牌的社会知名度与市场影响力。

2市场营销当中的问题分析

2.1  市场营销观念落后

我国在建国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采取的都是计划经济体制,这对我国许多企业的管理观念、营销理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是如今我国强调市场对于经济的调节作用,这也是市场营销所产生的理论基础,但是许多企业往往没有及时地进行自身管理观念的革新,这对于市场营销模式的转变是非常不利的,给市场营销带来了许多阻力。现代企业必须要认识到我国市场并不再属于买方市场,而是卖方市场,推进自身管理理念的革新,能够应对市场模式转变给企业带来的挑战。许多企业在管理以及市场营销工作当中,还是采用以往的理念来对工作进行指导,开展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这体现了现在我国许多企业对于营销管理价值没有足够的认识,对自身的发展实际也不够了解,还需要对自身的产品增值环节投入更多的精力,有效的对销售部门与其他部门进行工作上的协调,尽可能的提升用户体验,为企业赢得客户的满意度与口碑,推进企业的良好发展。

2.2  企业管理系统化程度比较低

现代企业想要实现自身的发展,就必须要实现自身管理的系统化,但是现在虽然许多企业对于市场营销越来越重视,但是这些企业的管理仍然没有有效的实现系统化与规范化,其实在现代企业管理体系当中,企业想要实现自身的发展,就必须要促进每个部门完成自身的营销职能,系统化的管理模式正是各个部门完成营销职能的有效保障。许多部门当中的工作人员甚至存在市场营销工作与自身工作无关的错误认识,这导致营销策略难以得到有效的落实,企业发展当中所遇到的问题不能够得到很好的解决,抑制了管理人员的工作主动性以及积极性,导致企业运行效率下降。

2.3  缺乏专业营销管理人才

企业营销工作的主要承担者是企业的市场营销人员,企业只有不断提升市场营销人员的专业能力以及综合素质水平才能够更好地开展企业产品的营销工作,才能够不断地创新市场营销策略。企业想要不断地进步、发展,就必须对市场的产品进行科学的定位,而大数据技术的诞生与普及使得分析客户需求、准确定位市场产品变得更加容易,因此,掌握大数据技术是企业市场营销人员必备的技能。对于企业的工作人员来说,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在应用相关信息软件的过程中会遇到许多的操作问题,企业工作人员不能够有效利用大数据技术使得企业的营销管理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

2.4  品牌管理不够全面

很多企业能够基于市场营销管理的价值理念去指导品牌管理活动,并且也认识到品牌的成功塑造与管理离不开良好的产品质量以及全方位的品牌管理,唯有如此才能通过带给消费者良好体验去树立起品牌优势。但是,在品牌管理活动中却往往存在不够全面的情况,觉得只要产品质量抓好以及广告宣传做好,消费者就一定能够感受到自家品牌的价值,因此我们会经常看到企业通过投入大量广告,能够取得一定品牌知名度,但是当消费者前去购买产品时会遇到产品供货不足、销售态度不好、售后服务堪忧等情况。如此一来,消费者不仅无法感受到品牌的价值,甚至会因为逆反心理而极度排斥该品牌。实质上全面的品牌管理应当渗透到采购、生产、销售、售后等各个环节,唯有所有环节都做好,才能让消费者真正感受到品牌的价值。

3基于品牌管理的企业市场营销策略

3.1  实现企业市场营销活动管理优化、革新

科学的市场营销管理直接能够推动市场营销活动取得良好效果,而脱离实际情况、落后的市场营销管理则会导致市场营销活动效果不佳。为此,在策化市场营销活动之前,需要优化、创新市场营销管理,使得市场营销活动内部机制完善、外部运营顺利,内外联动,推动营销活动协调进行。具体来说,在管理之前,要深入了解种种市场营销活动的内容、环节、目标以及具体的过程,此外,还要使得营销活动不脱离市场经济大趋势,最后,活动的开展要时刻以消费者的需求为活动的依据与导向。只有综合考虑上述三种因素,市场营销活动管理才能全面、无死角。

3.2  提升市场营销人员素质

充分发挥企业营销人员的主体作用对于实现企业的营销目标有着很大的帮助。企业应积极地为企业营销管理人员组织相关的培训工作,并鼓励员工积极踊跃地参加,以让企业的营销管理人员能够充分掌握大数据技术,从而更好地开展企业营销工作。

3.3  转变企业营销服务理念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传统企业营销模式已经无法满足当下经济市场的发展需求,因此,企业想要跟上时代的脚步就必须与时俱进,就要使企业的营销服务理念符合消费者需求。面对多元化的市场情况,应该建立服务型营销模式,树立企业发展目标,明确发展方向,以提升营销服务质量为核心,建立良好的企业营销体系。而在新时期大数据背景下,企业应该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的优势特点,不断优化运行管理机制,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不断提升企业的网络信息管理质量,提高自身核心竞争力。另外,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也导致市场中充斥着大量相同类型的产品,企业的产品不足以成为吸引顾客的关键因素。因此,企业应从口碑营销、品牌战略方面入手来创新企业的营销管理策略。

3.4  品牌广告宣传

通过广告宣传能够进一步增强品牌的社会知名度,因为对于很多消费者而言,如果一个品牌自己从未听过,那么很難有动力去了解其产品的质量与功能,所以企业的市场营销工作还需要做好前期的品牌广告宣传。而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广告传媒并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广播、报纸、电视等渠道,更多网络新兴媒体也逐渐成为主流,多种多样的传播渠道也带来了丰富多彩的宣传形式,所以企业可借助现代消费者接触更为频繁的网络社交平台的特点,向市场去宣传自家品牌产品与文化,其中最关键的一点在于要将企业的价值观体现出来,保证消费者能够对品牌有一定的认知程度,不再是简单地对产品功能、质量的简介,而要重视品牌形象的塑造。比如在医药品牌广告宣传中,除了要对药品的用途进行介绍之外,还需要重点宣传企业的价值观,是专心制药的企业而非唯利是图的商人,让消费者能够心生信赖。

4结束语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愈演愈烈,国内企业不仅要接受国内竞争对手的挑战,也感受到了来自国外大企业、大品牌的竞争压力。同时,如今的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已不再局限于功能、质量等基础层面,尤其是在产品同质化严重的现代社会,只有通过提高个性化服务与打造消费者信赖的品牌,才能够刺激消费者的消费欲望。实际上,自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国内企业的产品竞争也逐渐向品牌竞争转变,而品牌并不仅仅是产品的价值表现,同时也是企业本身价值的体现,而且品牌在企业的市场营销管理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为了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在市场营销中对品牌进行有效管理,进一步提升企业的外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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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吴兆轩,男,汉族,就读于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研究方向: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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