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管理论文范文

2024-01-22

法律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管理会计在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中已被广泛运用。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市场竞争加大,企业为适应发展开始摒弃传统的管理观念,融合最新的技术和经验提高企业竞争力。外部环境的变化,无形中推动着管理会计的发展。目前我国民营企业总体规模较小,且内部治理不够完善,综合竞争能力不足。因此民营企业必须提高内部治理水平。文章通过对Y公司管理会计的全成本管理等方面的探究,来分析管理会计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管理会计在现代民营企业中的应用建议。

关键词:管理会计 民营企业 会计人员 信息化 职业化

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背景下,民营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中流砥柱。然而目前民营企业普遍缺乏完善、科学的内部控制体系,内部管理水平不到位,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健全,企业管理系统不完善、不先进,管理会计在民营企业中尚未获得广泛的运用,在企业进行决策时无法有效利用管理会计信息。为了促使民营企业提升管理效益,必须大力推广管理会计的运用。

一、管理会计在民营企业中的应用现状

(一)企业机制落后,管理者缺乏管理会计相关知识

我国部分民营企业的会计管理机制与内部治理机制落后,资金管理水平较差,经常出现资金闲置或者不足、产品或原材料积压的现象。很多民营企业的管理者并不了解常用的会计概念,例如风险价值、机会成本、边际效应、时间价值等,无法充分、有效地运用相关的会计手段,对管理会计在企业的运用与发展形成了极大的阻碍。

(二)会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人才是企业发展的动力,会计人员的素质对管理会计在企业中的应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管理会计的运用要求会计人员不仅要掌握现代会计学、管理学、经济学、数学等知识,还要了解统筹学、行为学等社会学科知识。一些民营企业由于信任度问题,喜欢聘用亲朋好友或者他们介绍的财务人员,也有一些民营企业外聘兼职的财务人员,然而兼职人员的专业水平、综合素质并不相同,大多停留在财务会计上,没有管理会计的经验,而且记账周期多为两周甚至更长,这样企业获取的信息及时性和准确性滞后,使企业的管理会计工作无法开展。

(三)缺乏规范性

为了保证管理会计健康、持续、快速发展,很多发达国家设置了会计师管理协会,定期举行研讨会、报告会等,指导会计人员正确、科学、有效地运用管理会计手段,帮助企业解决管理会计运用过程中遇到的难题,探索新的管理会计模式与手段,推动并完善管理会计实践与理论体系的发展。而我国目前尚未成立真正的应对管理会计的专门性组织,尚未构建统一的标准用于管理会计机构与工作。由于管理会计行业没有科学、严谨的理论指导体系,企业的管理会计部门不能正确运用管理会计手段,使得管理会计的运用受到了极大的影响。

(四)应用环境问题

事物的发展离不开内外部环境的协调,也受到事物自身的约束。完善的内外部环境是管理会计发挥作用的有效保障。然而目前,民营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企业文化建设等并不健全,外部的法律环境还不完善,导致管理会计的决策信息相关性和有用性被削弱,最终使管理会计的实践运用滞后。

二、Y公司管理会计的应用实践及存在的问题

(一)Y公司的组织结构及管理会计的机构设置

Y公司前身为HD建筑勘察设计院,属于自营性事业单位。1998年经过改制变为Y公司,该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主要业务是为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市政建设等提供工程勘察服务,2004年企业获得了ISO 9001:2000质量体系认证。企业拥有先进、丰富、专业的勘察设备以及配套设施,业务主要面向河南地区与山东地区。经营范围主要有野外勘察、工程监理、岩土勘察、土工测试等。企业主要有技术部、咨询部、人事部、财务部、工程部等部门。2011年企业设置了L公司, L公司业务为室内环境检测、桩基检测、材料检测、家具检测等。企业的组织构架见下页图1。

(二)管理会计部门的岗位设置与职责

2013年Y公司成立了管理会计岗,管理会计部门经理负责管理该部门下设的两个小组(管理会计小组一和二),为其提供所需的会计信息,在为相应的业务部提供信息服务工作时,两个小组采用的流程基本一样,为此,只需对其中的一个小组进行研究。管理会计部的权重岗位为管理会计报告岗、费用管理岗与成本管理岗。管理会计报告岗负责为企业管理层决策提供相应的信息及建议;费用管理岗的主要工作是费用评估、费用控制、费用预算等;成本管理岗负责项目成本的配置以及归集工作。关于管理层所需的信息统计等,也是由管理会计部门下设的两个小组负责。下面主要分析费用管理岗与成本管理岗的主要工作内容。

(三)管理会计各岗位的主要工作内容

1.成本管理岗——项目成本的归集与分配。由于Y公司的项目非常多、规模小、分布广泛,管理者没有时间进行项目成本核算,管理会计人员也未能充分了解到项目施工现场的具体状况,其主要负责将相关信息提供给管理人员,以及进行企业内部的成本费用控制。所以,Y公司当前采用的仍是传统的成本估算法,对项目成本进行大致的计算,也就是总成本同总工作量的比值,最终得到的是总体平均成本,而后用总体平均成本同各个项目的工作量相乘,这样就可以得到每个项目的成本。表1是利用傳统成本法对Y公司进行估算的情况,采用的数据源于该企业2013年的岩土工程勘察项目的成本归集。

表1中总工日是从管理会计部门编制的2013年岩土工程勘察项目工日汇总中得出的,2013年 Y公司一共承接了115个岩土工程勘察项目,表2列举代表性的部分项目及工时汇总。

根据表2中各个项目的总工日,以及表1中计算出来的单位成本,运用传统成本法可以计算出各项目的项目成本,结果如表3所示。

2.费用管理岗——费用预算、控制及考评。在采用费用预算与控制之前,Y公司的费用支出状况极为混乱,管理层未能有效控制当月费用支出。企业在管理会计部门下设费用管理岗,目的就是将成本有效控制并降低,做到事前预算费用、事中控制费用、事后评估费用,如此将成本费用大大降低从而达到缩减开支的目标。

(1)费用预算。费用预算管理人员的主要工作包括:①对部门的费用预算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与核查,促使费用预算管理有效落实,费用预算制度必须完善、费用预算责任必须明晰,对本级费用预算进行编制,对部门预算项目进行审核与批准。②制定并调整本部门费用预算编制的基本准则以及生产目标、发展策略、费用预算管理机制等。③组织相关人员对本级费用预算进行编制。④探讨并设置达到费用预算目标的相关办法,并指定相关部门与管理者。⑤组织相关人员定期对经营状况进行探讨,对费用预算落实状况进行定期核查,对于费用预算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找出解决方法,以此保证费用预算目标顺利达成。⑥对预算调整规划进行审批。

费用预算部门的主要工作包括:①将费用预算的编制流程、编制规则上报,协助费用预算初步规划的编制工作。②以预算编制规则作为依据,初步评估、归纳、调节、核查所有部门的预算初步规划,进行本部门预算初步规划的编制工作,将预算交给领导检查。③为企业以及各个部门提供费用管理方面的服务。④对企业以及各个部门的预算落实状况进行监管、控制、核查。⑤编撰预算落实表以及预算差异表,并将其交给预算小组进行审核。⑥如果存在特别的状况,则必须及时向预算小组管理者反馈。⑦在对预算落实阶段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置、调节时,要全力支持管理者的工作。

(2)费用控制。对上述费用管理责任进行明确后,管理会计小组首先要探究每项费用的重要性与可控性,运输费、修理费、办公费等费用属于可以控制的费用,各项费用的占比情况见图2。

缩减成本费用是费用预算岗的基本职责,要维持预算的持续性可使用滚动预算法,费用预算整体规划由企业总经理设置,而后将其下发给所有预算部门。依照总经理下发的预算指标,所有预算部门编制本部门的预算初步规划。预算管理组对于特殊状况必须及时给予建议,将其交给相应的预算编制部门进行调整。预算管理小组将审定好的预算初步规划上报给总经理,总经理批准后将其上交给董事会,最终由董事会决定是否采用该规划,董事会批准后则将其下派给所有部门落实。

预算变更的基本流程为:依照要求的格式所有部门将追减或追加的预算交给预算管理小组,由其对预算变更的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实践性进行评估,如果未能达标则将返回再度修改或者直接拒绝,如果达标并获得了预算小组的管理者批准,则将其上交给企业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则上交给董事会定夺。在预算修改申请获得通过后,新的预算由预算管理小组进行编制,附带落实的详细时间、修改的次数、修改的详细时间、修改说明。预算管理小组必须按照修改方案编制新预算,至于原来的预算则进行留档处理,据此对年终费用预算进行评估。

Y公司的费用管理程序如表4所示。

(3)费用预算考评。费用预算考评作为业绩评价的一部分,起到了激励和引导职工共同向公司目标努力的作用。在管理层的努力下,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对于费用预算管理的要求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同时经过几年的费用管理与控制,也让普通员工对于费用预算的编制和使用有了更深的理解,费用预算管理效果有了很大的提升。

(四)Y公司管理会计工作存在的问题

1.管理会计体系不完整。Y公司在采用管理会计手段时,注重的是成本费用的合理控制与提供详细的管理会计信息,但是采用的成本管理手段较为落后,未能将管理会计手段有效运用于企业业绩评估体系与整体预算管理体系。

2.成本计算和管理方法不恰当。在进行项目成本计算时Y公司采用传统成本法,项目管理者也就无法确定各个流程的大致时间,这对项目成本的控制与管理是极其不利的。采用传统成本法对项目成本进行管理与控制,主要取决于管理者的水平,在进行项目成本估算时缺乏准确性,得出的项目报价不准确,当面对新型项目的报价时更难以评估,自然无法确定企业承接该项目能否获利。

3.管理会计信息化水平低。信息技术的发展推动了管理会计信息在我国企业运用的进程。现代企业的决策与管理极为重视效率,会计主要起到的是事后反馈与记录的作用,例如记录企业的成本费用、利润总额、资产负债率等,这些财务数据已经无法满足管理者的需求,他们还需要企业内部控制、规划、评估等方面的信息,促使企业的资源得到最优的配置,最终顺利实现企业的战略与发展目标。但目前我国的管理会计信息化水平较低,无法满足现代企业的发展需要。

4.管理会计部门人员知识水平差距大。目前民营企业的会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Y公司从财务人员中抽调的管理会计部门人员由于管理会计经验不足,很难应对管理会计相关工作。要想从根本上改变这种局面,必须组织人员进行技能、业务等方面的培训,使部门人员的综合素质得到有效提升,从而提升整个部门的工作效益。

三、管理会计在现代民营企业中的应用建议

(一)应用“互联网+”技术,加速会计信息化在民营企业中的应用

目前,一些民营企业尚未全面实施会计信息化,仍采用手工记账方式。会计信息化是应用管理会计的基石。管理会计采用的数学模型、计算方法、分析手段等较多且复杂,引入计算机可将人工计算量大、复杂的问题彻底解决。会計人员在了解会计管理软件使用方法的基础上,可以利用管理会计手段对具体的管理与运营问题进行处理,这将大大促进管理会计的运用与发展。

(二)采用先进的成本管理手段,加强管理会计体系建设

目前,Y公司采用的成本管理手段较为落后,传统成本计算法不能及时将准确、有效的成本信息传达给项目管理者,为此,Y公司在成本管理中,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目标成本管理、标准成本管理、变动成本管理、作业成本管理、生命周期成本管理等先进的管理会计工具方法,提升企业内部的运作管理效率。另外,Y公司未能将管理会计手段有效运用于企业业绩评估体系与整体预算管理体系。所以,Y公司应合理设计业绩评估体系、激励机制、责任会计机制等,明确各层级以及各层级内的部门、岗位之间的管理会计责任权限,制定管理会计实施方案。

(三)打造利于管理会计实践的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是应用管理会计的重要依据,具体包括企业价值观、思想观、管理体系、规章制度、人才运用机制、激励与惩罚机制等。要建立企业文化体系必须做到以下几点:其一,引导企业人员形成团队价值理念与精神;其二,为企业人员提供充足的、自由的发展空间,协助其形成高度的责任感;其三,将人才作为企业的核心,组织定期培训,促使其技能、经验等各方面得到提升;其四,在管理模式上做到柔性与刚性相结合,促进东方文化与西方文化的融合,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强大的支持力。

(四)营造适合管理会计信息化发展的内外部环境

民营企业应从加强企业内部控制機制、资金保障机制、企业人才机制、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营造良好的企业内部环境,从而促进管理会计信息化的顺利实施。企业董事、股东、员工等所有人员应充分重视管理会计信息化,认可管理会计信息化的作用与意义。企业要配备充足的管理会计人员,提高其各方面素质,使会计信息化管理得到更好的应用,使企业的管理水平提升到更高层次。充足的资金是企业进行一切经营活动的重要保障。要不断完善、调节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使会计信息化管理与市场更为吻合。

政治体制、经济制度、社会发展、科学技术、法律环境等属于会计信息化管理的外部因素,其中法律环境是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一,我国应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保障管理会计信息化的健康、持续发展。

四、结论

管理会计是民营企业战略、业务、财务一体化最有效的工具。管理会计关于价值创造的核心理念契合了资本回报率提升股东价值的根本要求,有利于推动民营企业在资本约束下强化价值创造理念,弱化并消除企业内部的低价值环节和流程,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未来民营企业的发展必然是以提高管理能力为核心,以价值创造为导向,全面实施管理会计,加强对所有价值创造节点的识别与分析,围绕价值管理来提升前、中、后期的管理成效。由此可见,管理会计对民营企业未来经营管理以及持续保持竞争优势必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X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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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何建秋,宁波永敬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中国会计学会高级会员,中国注册会计师首批资深会员。

法律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法律有效实施的动力不足、司法救济渠道不畅通导致的信访不信法以及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的普及等问题,成为今年行政法学研究的重点。今后,应进一步改革立法体制,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重新定位信访功能,提高全民法律素质,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人文基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公民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加之现代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等新兴媒体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技术支持,实践中出现越来越多复杂棘手的难题,如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群体性事件、精神病人的治疗与管束、流动人口管理、法律的有效实施的动力不足、司法救济渠道不畅通导致的信访不信法以及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的普及等问题,成为今年行政法学研究的重点。从今后行政法学研究的任务看,仍有必要从理论上予以更深入的阐释,从制度建设的角度更有力地推进。

抓紧制定行政组织法和行政程序法,健全行政法体系

行政法治发展30年后的今天,除了缺少行政组织法和行政程序法两个支架性的法律之外,基本的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十七大报告提出要重点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现行政组织和程序的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现在我国的组织法并不健全,目前只有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组织法,各部门缺少组织法。现有的国务院“三定方案”毕竟不是法律,缺乏刚性约束。由于缺少组织法,政府部门之间的职权交叉重叠冲突等问题难以有效解决。为此,应当尽快制定行政组织法律法规,用法律形式规定组织的职能和权限,依法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职权法定。

随着《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我国行政程序制度正在不断完善,但是,仍然缺少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应该说,制定行政程序法是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步骤,对于发展民主政治,保护公民权利,遏制腐败现象,克服官僚主义,提高行政效率,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民主政治的核心是公民可以平等切实参与国家管理,行使民主权利。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广度和深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的基本标准。其次,完善宪法及其他实体法固然能够起到保障人权的作用,但要使人权保护的实体法真正发挥作用,更多要依赖于程序法的力量,因为它可以为公民提供参与、监督、防卫及救济的权利。第三,制定行政程序法有利于遏制和消除腐败现象,促进廉政建设。腐败的产生与权力缺乏制约有密切的联系,社会腐败的要害和核心是权力腐败。造成权力腐败的主要原因是缺乏对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督机制。而实现真正的监督和制约则离不开程序法。尤其是公开制度的建立,能够改变以往行政活动的“暗箱”操作,将行政活动的各领域、各阶段公之于众,随时接受各方面监督,对行政权力的行使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监督作用。最后,制定行政程序法有利于克服官僚主义,提高行政效率。

改革立法体制,健全执法激励机制,使体现正义的良法真正得到有效实施

目前,我国的立法和执法领域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部门立法色彩仍然很严重。部门起草法律,不可避免就有部门的色彩和因素,要改革现在的部门起草法律制度,要增加公众的参与、民主的论证,以及其他部门——特别是人民代表机构,对行政立法有效的约束和监督。让立法更加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顺应民心,反映民意。执法问题更为关键,因为我们的法律还没有进入自动运转的状态,还是运动式的执法。如何增强法律的权威、保证法律有效实施是当前法学界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也应当成为决策部门重点关注的问题。

法律难以有效实施的根本原因在于缺少推行法治的动力。如何为法治注入强大的动力?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抓住行政主导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以全新的政绩观为突破口,把法治引入政府官员的政绩考核体系,从而激发起各级政府推动法治的热情,使法治的推行由被动转为主动。在中国这样一个主要依靠行政主导的发展中国家,推行法治与发展经济一样,需要来自政府方面的强大动力。包括法治指标在内的较为全面的政绩考核标准恰恰能够提供这样的动力。长期以来,由于地方政府过度追求单一的经济发展,推行法治被视为是阻碍经济、束手束脚的力量。于是,很多地方出现了以牺牲法治为代价换取经济发展的现象。比如明知污染企业违法,但是,为了追求GDP,仍强行上马污染项目;比如明知是违法行为,为了造“富”一方,维护地方的经济利益,仍放任其自流,疏于监管。必须看到,以牺牲法治换取的经济发展是短期的、局部的,甚至是后患无穷的。从长远的发展看,强调科学发展观不仅要继续保持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发展,更要关注法治发展。因为法治是一个国家政治进步、制度文明的标志,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保障,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生产力”。为此,应尽快建立起包括法治指标在内的完整的政绩考核体系,树立起新的“政绩观”,让法治GDP成为推动中国法治事业的强大动力。

加强对弱势群体的行政法保护

在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矛盾凸显的今天,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障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也是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政府应当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确立为自己的重要管理职责。尤其要完善行政立法活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权利救济制度,对农民、下岗职工、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妇女儿童、精神病人、申诉上访人员等弱势群体给予特别的保护。

保护弱势群体首先应当做到有法可依。我国目前对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法律数量不足,缺乏整体规划,且适用对象范围狭窄。因此,具有立法权的部门应当依照《立法法》的规定尽快完善全国性和地方性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弱势群体保护立法,构建多层次、立体化的法律保护体系。该法律体系应包括《济贫法》、《社会安全法》、《劳动法》、《反歧视法》等一系列法律。此外,还需完善其他部门法对弱势群体保护的相关规定,增强其可操作性,更为有效地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针对近年来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收的社会现象,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第一,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第二,尽快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落实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障和就业保障,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安全网中;第三,应建立多层次、多种选择、相互衔接的多元化救济机制,把土地征收纠纷全部纳入救济制度,取消行政救济终局制度,让司法审查介入土地征收全过程。

为切实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学者强调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创新应从就业、居住、就医、子女教育等基本民生入手,创设统一有效的管理新机制,结合城镇化建设,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现城乡一体化和服务全覆盖的人口互动管理模式,疏堵有机结合,使流动人口能够全面参与并真正融入当地社会生活,变流动为活力,从根本上解决流动人口不稳定和不和谐等问题。

针对精神病人增多以及部分地方制定精神卫生方面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现实,应当抓紧制定《精神卫生法》,将精神病人的预防、治疗和管理纳入统一规范的法制轨道,结束当前的乱象。

积极预防和有效处置群体性事件

近几年来各地频繁发生的社会群体性事件,多与公权力行使不当有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公权力往往是群体性事件的肇事者、推波助澜者,或者权力与资本的结合使得原本属于经济纠纷的事件转化为针对政府的群体性事件。同时,群体性事件亦折射出目前我国行政法律救济制度的缺失。群体性事件的应对关键不是事后的应急处置,而是事前的预防和日常的依法行政,政府不仅需要创新思维,科学认识社会稳定的时代内涵,更要创新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利益诉求表达和保障机制、利益协调沟通机制、信息公开机制以及社会保障救助机制等。

群体性事件的酝酿、萌芽、发生与发展以及化解和平息均会表现为具体的情报信息。群体性事件中的信息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具有满足公众知情权、超前预警、决策依据、处置导向和防止反复等作用。因此,必须创新信息保障制度,藉此发挥信息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主导性作用。信息保障制度应包括信息立法、信息报告、信息公开、信息问责、信息管理疏导和信息监督等各项制度。

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畅通救济渠道,依法解决行政纠纷

行政诉讼法实施20年来,对于推动我国民主法治进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总结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取得的成果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目前存在的问题。

首先,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的功能尚需进一步明确。《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并不能够使得老百姓和行政机关的争议获得有效解决,“官了民不了”的情况还是时有发生。这就导致行政诉讼之后还有老百姓反复的申诉及上访,最终形成讼累。因此,必须明确行政诉讼不仅应当发挥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作用,而且应以解决行政争议为其基本功能。其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应扩大。应当取消行政诉讼法所设定的各种门槛,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各种权益。第三,行政诉讼当事人资格应当明确。判断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关键要看起诉人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起诉人是否具有值得法律保护的利益,不管这种利益是现实的还是将来的,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以及法院能否提供适当的救济。对于被告资格,由于我国行政机关林立,层次复杂,存在大量的内部机构、临时机构、联合执法机构、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鉴于此,应贯彻“谁行为,谁做被告”的原则,将行政诉讼的被告界定为“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又能够独立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最后,行政诉讼程序也应进一步完善。老百姓“不敢告”、“不会告”、“告不赢”、“告赢了也执行不了”等问题依然存在;法院“立案难”、“审理难”、“判决难”、“执行难”的问题尚未得到彻底解决;社会公众对于行政诉讼制度的救济作用仍有所怀疑;法院也常常因为受到地方行政机关的非法干涉而感到苦恼;司法裁判不公及司法腐败等问题也时有发生。为此,应当抓紧修改行政诉讼法,对旧的不合时宜的制度及时作出修改和完善,对20年实践中创造出来的成熟做法应尽可能吸纳,如公益行政诉讼、简易审理程序、交叉管辖、和解制度及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等。通过切实可行的制度,保证所有行政纠纷都能够顺利进入法院,得到法院公正裁判。此外,对影响公民诉权的一些制度障碍也应及时清理。为保障人民法院排除行政干预,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应当改革行政审判体制,比如,在现有行政审判体制基础上,设立最高法院和省高级法院的巡回法庭,解决当事人诉讼不便、基层法院拒绝受理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执行机关拖延执行判决和行政机关抗拒执行的案件。

重新定位信访功能,将各类纠纷引导到法治轨道上

信访制度作为密切党和政府与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制度,在反映人民呼声、解决各类争议、化解纠纷矛盾、维护公众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结构及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化,人民利益诉求及表达方式呈现出多元、多样、多变的态势。信访实践也出现了新的变化。

由于不受任何事实证据、期限、步骤、方式等确定性要求的限制,在个别时间和个别案件中又能够“一步到位”,甚至“突破法律底线”解决问题,信访成为越来越多当事人的首选。领导出于维稳需要个别批示、法外解决误导了广大信访人,以致千军万马齐涌党委、政府寻求“直通车”,加剧了信访潮;基层政府疲于应付,无原则满足上访人要求,导致生效裁判被推翻;有些地方顶不住压力就花钱买平安,“按下葫芦起了瓢”,致使信访人相互攀比;有些地方为了一时稳定不惜采取强制截访、限制人身自由等措施,进一步激化矛盾,最终导致冲破法律底线,影响法治的权威统一和稳定局面的严重后果,用所谓的个案正义损害了社会的整体公平和正义。对此,我们应当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从维护社会长期稳定与和谐的高度,理性看待信访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改革完善信访制度,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特别要疏通行政复议诉讼等主要解决管道,使信访归位于群众陈情联系政府的制度本源。

首先,重新认识信访功能,严格限制信访范围,使信访回归到下情上达、了解信息、转交信件的最初定位。尽可能限制信访在案件实体处理方面的功能,将各类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剥离至司法救济渠道。

其次,建立起信访与复议、诉讼、申诉等法定纠纷解决渠道的衔接机制。鼓励行政复议机关与人民法院在信访机构设立接待室,使大批涉法、涉诉的信访案件直接进入复议诉讼等程序。

第三,修改相关法律,扩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等受案范围,降低起诉条件,改革审判方式,扩大调解和解范围。改革两审终审制度,将审级增加为三级,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度,将各类争议尽可能吸引到正式的救济渠道上来。最后,领导在重视信访工作的同时减少批示、增加指导,将各类争议逐步引导到纠纷解决的主渠道上来。应当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分清主次,鼓励公众更加理性地选择救济渠道,更多运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弘扬法治精神,提高全民法律素质,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人文基础

进一步提高公民特别是领导干部公务员的法律素质和法治观念,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人文基础。通过日益广泛的法学教育和普法宣传,树立法律的权威,目前社会公众特别是公务人员的法治意识和规则意识仍然比较淡薄。尽管政府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进行了比较广泛的法律普及工作。但是,法学教育与普法效果并不平衡。即有些公众权利意识强,规则意识弱;公务员权力意识强,责任意识淡;上级政府法治观念强,下级政府法治意识弱。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普及与法律教育制度,重点做好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上级与下级的均衡普法,鼓励公务人员通过实践掌握与运用法律。提高公众的素质,减少和抑制纠纷,鼓励公众通过合法正当的渠道解决争议。(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制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博导)

法律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提要 由于国内外尚没有建成的法律语言语料库,我国第一个法律语言语料库建设中需要探讨、解决的问题无疑会有很多,其中建设目的、取料范围、取料原则、分析标注和检索设计是必须解决的主要问题。课题组关于这些问题的研究和思考,对以后法律语言语料库的建设应该有些借鉴。

关键词 法律语料库 建设 思考

语料库诞生的时候,不但革新了语言学研究的方法,甚至动摇了一些传统的语言学理论,如今已成为语言学研究必不可少的工具。然而,将语料库引入法律语言的研究,却是一个新的问题,现就以本人设计、研制的法律语言语料库(下称“本库”)为例,对建设中的有关问题做些探讨和思考。

1.法律语言语料库建设缘起

2006年1月,笔者就近年潜心研究的“中国法律语言规范化工程”,邀请了国家语委原常务副主任陈章太研究员,教育部语言司司长李宇明教授,北京大学陆俭明教授,《中国法学》总编陈桂明教授,司法部司法研究所所长董开军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语言研究中心主任王洁教授,北京政法职业学院章景孙院长、徐明江副院长等,召开了专家咨询会。与会专家对如何开展我国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的问题,发表了许多精辟的咨询意见。陆俭明教授提出,如果想认真研究好法律语言,就必须首先建立一个法律语料库;如果没有法律语料库,法律语言规范化的研究很难开展起来。陈章太研究员进一步说,法律语料库不仅是法律语言研究必不可少的工具,也是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必不可少的利器,一定要在规范化研究展开之前完成建设工作。他们的意见获得了出席会议的法学专家认同。董开军博士说,虽然自己对语料库了解不多,但法律语料库对法律语言研究的作用无疑是很大的,应该率先研究。王洁教授则说,自己最大的遗憾是没能建成法律语料库,最大的盼望也是能有一个法律语料库。

咨询会后,笔者即牵头成立了“法律语言语料库”科研组,笔者申报的我国第一个“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课题获得司法部批准,法律语言语料库的研究即被纳入该课题之中。研制过程中,科研组所遇到的困难,凡没有建设过语料库,尤其是在没有科研经费的情况下建设过语料库的人,是难以想象出来的。如果没有获得如下几个方面的帮助,本库不大可能完成,至少不会在今天完成建设工作。

第一,语言学家、语料库专家的帮助。笔者在设计本库的过程中,除了向陆俭明、陈章太、李宇明、崔希亮专家请教外,还特别专程请教了教育部语用所的靳光瑾研究员、谢俊英副研究员以及年轻的计算语言研究者肖航先生,北京语言大学张普教授和杨尔弘教授。尤其是,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药一体化语言系统》的主持人伊爱宁女士向笔者详细演示、介绍了该系统的建设过程和技术来源。

第二,科研人才的帮助。建设法律语料库,除了需要法学人才和语言学人才以外,必不可少的还有计算机程序设计人才,而科研组经费的短缺决定了不可能外聘。对此,北大英华科技公司给予了无偿的支持,没有他们强大的“语言~软件”科研能力,笔者几乎没有能力解决本库的计算机程序上的困难。

第三,语料收集、标注、录入的帮助。这是所有语料库建设工作量最大的部分。本库按照设计要求,从国内最完善的法律电子数据库——北大法宝中抽取了8亿多字的语料,北大英华公司还承担了其它部分的标注、录入工作。

笔者经过近两年的艰苦努力,通过整合各方面的力量,本库的建设总算完成。

2007年10月18日,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专家委员会在法律出版社召开了专家鉴定会,对本库进行了科学鉴定。专家委员会主任、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刘家琛大法官,专家委员会副主任、最高检副部级专职检委委员戴玉忠教授,国家语委原副主任陈章太研究员,以及教育部社科司司长杨光副研究员。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局长霍宪丹教授,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副院长陈勇教授,社科院语言研究所董琨研究员,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郭锋教授,华东师范大学应用语言所副所长胡范铸教授,北大英华科技公司总经理乔聪启教授,法律出版社社长黄闽编审和副总编辑吕山等专家讨论后认为:第一个法律语言语料库的建设有助于解决我国目前法律语言研究受研究工具局限的问题,对法律语言应用、研究及规范化有重要意义,值得推广利用。

2.法律语言语料库的设计与建设

法律语料库是表述法律意义的语言材料的集合。在建设过程遇到的大大小小的问题,但至少如下五个问题是无法回避而必须解决的。

2.1 语料库的建设目的

就笔者所知,几乎所有的语料库都是为了语言本身的研究,或语言的学习而建设的。若有例外的话应该是《中医药一体化语言系统》。它是为医药业服务的医药语言电子数据库,但并不是语料库,实际上是经过规范化了医药语言检索系统。从语言学的角度看,法律语言是“领域语言”,而且可以说是最有现实意义的领域语言,因而非常值得研究。所以,法律语料库当然能以研究这个“领域语言”为目的而建设。不过,这种研究仍然是语言学上的研究,不需要或者几乎不需要法界专家的参与,更不需要法界人士作为主体研究者,因为其最终要解决的仍然是语言本身的问题,与法律没有多大的关系。

由于法律是通过语言展现的,法律上的问题也就表现为语言上的问题,对法律的研究必须透过语言才能进行,因而,法律语料库的建设就能以直接为法律实践服务作为目的,包括法律的制定,法律的施行,法律的研究,法学的研究等等。当然,这些研究都离不开语言,这种直接为法律实践服务的语料库,同样也能为语言学服务,尤其是领域语言学。

然而,笔者坚定不移地认为,无论是法律语言学还是法律语言研究,如果不是为法律实践服务,解决法律实践问题,就不是真正的法律语言学,就不是真正的法律语言研究!鉴于此,本库的建设目的,首先是为法律实践服务,其次是为法学研究服务,附带地为语言学研究服务。

2.2 语料库的取料范围

语料库的取样范围,直接决定了语料库建设目的能否实现。法律语料库的取料范围似乎非常容易划定:只取法律语言,撇开非法律语言。问题恰恰在于,究竟什么是法律语言!我国学界关于法律语言的定义,笔者曾经梳理过,大概有十余种,比较流行的有八种。每一种无疑都经过作者深思熟虑,再几经学界洗涤,应该都是真知灼见了,但共同之处都是从语言学的角度所做的界定,因而划分法律语言的“是”与“非”之间没有清晰的边界,不太可能据以划出本库的取料范围。

例如,流行概念之一:“法律语言是民族共同语在法律事务领域运用的一种功能变体”。接着还用“语域(register)”和“变体(variety)”对该定义做出说明。撇开是否只有民族共同语才有法律语言不论,民族共同语的任何一部分都可能在法律事务领域中被运用,因而就不可能区分哪些民族共同语是,哪些

不是法律语言。至于“功能变体”,更无助于二者的区分。而定义中的英文,虽然可能是我们的汉语词汇远远贫瘠于英语所致,但对具体区分汉语中法律语言的“是”或“非”仍然是“风马牛”。

故此,我们不得不采用从法律的角度对法律语言做出的新定义:法律语言是表达了法律上有拘束力的符号系统。是否表达法律上的拘束力是区别法律语言和非法律语言的唯一标准。且这个标准不仅适用于汉语,也同样适用于其他语言;既适用于民族共同语,也适用于少数民族语言。它可以区分任何场合的法律语言,无论是书面语还是口头语。

例如,当事人所做的书面陈述,如果他递交给了法庭,是法律语言,因为这个陈述的内容会产生法律意义;如果他没有递交给法庭,就不是法律语言,因为这个陈述的内容不会产生法律意义。该当事人如果不是书面而是在法庭口头陈述,其中被法庭记录在案且经其本人签名认可后,是法律语言,因为它会产生法律意义;其中没有被法庭记录在案的,不是法律语言,因为它不会产生法律意义。又如,律师为当事人双方起草的合同书,几经修改后双方均无异议。如果双方都签名了,表达该合同书的即是法律语言,因为它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如果有一方签名而另一方未签名,表达该合同书的便不是法律语言,因为它对任何一方都没有约束力。法律语言学者为了研究法律语言,经法庭许可所做的实况录音,同样不是法律语言,因为它不会产生法律意义。至于界定了法律语言之后,如何从法律的角度进行研究,是另一个更值得探讨的问题。

以此为标准,本语料库的取料范围如下:

1.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

2.我国对外签订的国际条约;

3.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4.中央各部委的行政规章;

5.司法解释及地方各级法院的“司法性”解释;

6.地方法规;

7.司法文书;

8.执法文件;

9.产生过法律意义的各种笔录;

10.生效的合同。

为了严格区分非法律语言,如下两点必须注意:

第一,口语必须是转录后仍然有法律意义,即得到相关机关、人员认可其在法律上的作用,才能作为语料收集。

第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已废止、失效的,仍作为语料收入。

2.3 语料库的取料原则

对本语料库的建设,笔者于06年4月在法律出版社主持召开了“中国法律语言规范化工程科研会议”,科研人员来自法学界、语言学界和法律语言学界。会上发生的第一个争论,是讨论到本库的取料原则时,有语言学界的代表坚决认为,本库和其它语料库一样,取料必须全面贯彻均衡性,没有均衡性就没有科学性,与笔者主张的第一是重点性,第二是均衡性原则的观点发生了激烈的冲突。

面对海量语料,任何语料库在建设时必须确定取样原则,否则,任何计算机也不可能存储全部相关的语料。语料库取样的均衡性(有人称“均匀性”)原则,即要求对不同类的语料要均衡收集,才能全面代表尚未抽取的部分。这是中外语料库取样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然而,这个基本原则对法律语料库的而言,却并不“基本”。因为,无论是与通用语言比较,还是其他领域语言比较,法律语言独具的特征有“源”和“流”的差别。这种“源”“流”之别,实质上是法律效力的层级差别,即效力层级低的法律(如无特别说明,本文中的“法律”均使用广义)必须服从效力层级高的法律的语言表述。例如。如果社会生活某个方面的问题在法律尚未做出规定的情况下,审判中又不得不对这个问题做出判决,就只能以司法解释做出相应的规定。一旦这方面的法律颁布实施。如果已经公布的司法解释与其中的表述不一致,司法解释就应该做出相应的修改,否则就不能适用,以免与法律冲突。可见,法律语言的“源”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从这个“源”逐渐地流布开来,流的末梢即是未必经司法机构参与,但因为有法律的规定,对“人”仍然有约束力的生效“合同”之类的语言。

由于在法律语言中,不同种类之间存在“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效力范围有大小的分别——最大的效力范围不仅在全国,甚至还会逸出国界,如与外国签订的条约与合同;最小的效力范围仅及于某个自然人或法人或组织。这个根本性特征,决定了法律语言取料的基本原则是“重点原则”而非“均衡”原则,即必须重点收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语料文本。鉴于重点语料——全国有效的语料文本仅仅是法律(狭义)、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司法解释这四种,并非海量而是有限,为了确保重点语料的全面性,因而必须全部收集(正是因为重点语料应该全部收集,而不是其它语料库的取样方法,所以本文称“取料”而非“取样”)。其它局部性和单个性的语料文本,则应该适用取料的均衡性原则。

以“重点”原则为主,收集所有全国有效的法律,既保证了语料的充分性,又解决了“均衡”原则难以解决的代表性问题。如果不采取“重点”原则,必然发生“充分性”和“代表性”这两个严重影响本库建设目的实现的致命问题。

其一,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法律语料,是法律语料中最核心的部分,也是最典型的部分。适用均衡性原则时,只可能有很少一部分被抽取,大部分不得不被舍弃。如此,本库要求的法律语料的充分性就不可能实现。语料没有充分性的语料库,必然不存在科学性、可信性。

其二,均衡取样不仅不能反映文件的全貌,而且必须时刻注意样板的代表性。在全国有效的法律之语料,首先,不同法律效力级别的语料之间的代表性无法解决。显然不能认为效力级别低的能够代表效力级别高的法律语料,同样也不能认为法律效力高的可以代表效力级别低的语料,那样的结果,只有一部宪法的语料了。其次,同样效力级别的语料之间的代表性也无法解决。例如,同样是各部委的规章,如何认定哪个或哪几个部委的规章能代表其它部委的语料;同一个部委的规章,如何认定哪个或哪几个法律文件能代表其它文件的语料。

2.4 语料库的分析标注

前文提及的06年科研会议上关于本语料库建设的另一个激烈争论,是分析标注。来自语言学界的代表坚持认为,本语料库必须或应该像其它语料库一样进行分析、标注,做深化加工。而笔者认为,通常语料库的那些切分、标注等加工手段,在本语料库中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全部采用。因为那些切分和标注,是为了研究语言本身或语言学而设置的,本库不是为了研究语言学,即使研究语言,也是最终为了研究法律而进行的。也就是说,为了研究语言学而进行的切分、标注,对研究法律没有太大意义,因此,本库只拟采用其中适用法律语言研究的部分。

笔者虽然认为,切分在汉语的法律语料库的加工中未必需要,但标注还是有意义的。问题是,究竟在语料上标注什么内容才符合法律研究的需要,目前尚在黑夜中摸索,茫无头绪。例如,如果标注语料

的部门法属性,或实体法与程序法属性,似属多余,因为它们已经在库内划分为不同的库区,在检索栏目完全体现出来了;如果标注语料是否符合法律语言规范,虽然很有意义,但尚未研究出是否规范的结果前是不可能标注出来的。在对标注的内容没有研究清楚之前,研究如何标注未免过于超前。既然现行其它语料库的为语言学研究而进行的分析、标注由于几乎无益于法律研究而最终将被从法律的角度进行的分析、标注所取代,因此,本语料库在没有研究出如何从服务于法律实践的目的出发进行分析、标注的情况下,宁愿不予标注,任其成为生语料库。

2.5 语料库的检索设计

本库的检索设计从语言和法律两方面考虑。由于利用语料库研究法律,首先且必须通过语言进行,所以,本库首先考虑如何从语言层面进行检索。

2.5.1 语言层面的检索设计

1)词在法律语言研究中,基本单位不是字而是词。词组是词的延伸。与词即可设置同样的检索模式。

2)单句。句子可以认为是表达完整意义的语言单位,在法律语言中,句子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所以。句子也被设计为检索单位。由于计算机对句子的识别不可能从意义上进行,所以,句子的检索只能以句号为标志。即一个句号包括的文字即为一个句子检索单位,而不论其为什么性质、意义的句子。

3)复句和多句。鉴于单句和复句在表达意义上的差别,而且一个句子的意义难免受到前后句子意义的影响,因而在研究本句的时候,往往需要研究其前后的句子,所以,以本句为中心,还设计了可以分别检索其前后一句、二句和三句的三种模式。这种模式还可以满足研究复句的需要。

4)意群和段落。由于不少的情况下,三个句号未必能够覆盖一个意群,而段落也不乏研究的需要,所以也设计了段落为检索单位的模式,将意群的检索包含其中了。

5)篇章。由于篇章也同样可能需要研究,所以设计了以整篇文件为检索单位的模式。

2.5.2 法律层面的检索设计

1)部门法。部门法究竟如何划分,法学界本来就有争论。通常是分得越细争论越大。例如,商法独立为一个部门法还是包含在民法内更恰当,至今争论不休。为了避免这些争论,也为了划分库区时对有些语料难以分别的问题,在划分部门法时采取了“宜粗不宜细”的原则,适用“四分法”,即“刑事”、“民事”、“行政”、“国际”四个部门法。宪法包含在行政法中,商法包含在民法中,计分四个子库。由于汉语、外语法律语言之间转换最频繁是英汉之间,所以特设了“英语法律语言语料子库”,与四个部门法子库并列,便于法律研究中比较、参照和借鉴。

2)效力级别。为了能够比较研究不同效力层级之间的法律语言,或同一层级之间的法律语言,因而按照法律的效力级别不同而设计了检索模式。由于不同效力级别和同级别的法律语言分别属于“纵”“横”两种空间,因而不能并置于同一个库区之内,所以,二者不能同时检索,必须前后分别检索。这种模式必须在“部门法模式”展开后才能执行。

3)时代特征。为了研究法律语言在不同时代的特征。以及先后年代的因革损益关系,因而设计了按年代检索的模式。该模式可在“部门法模式”或“效力层级模式”展开后执行。

3.法律语言语料库的意义与价值

3.1 促使法律界对法律语言的研究树立信心

我国传统的语言学研究方法,大概可分为两种。其一是“主观”的方法:研究者通过内心的“自省”而“制造”出例句——当然,这种制造是研究者在对语言生活观察、比较的基础上进行,然后对其进行分析、研究。其二是“客观”的方法:收集语言生活中的实例——法律语言研究者则提出法律实践中的例句,进行分析研究。法律界对第一种方法的怀疑是:法律实践中的语言是这样的吗?对第二种方法的怀疑是:研究者的有限例句能代表法律实际中所有同样的情形吗?

由于语料库提供的实例全部是法律实践中真实语言材料的复现,尤其是,就全国有效的法律语料而言,本库穷尽了一个研究样例的全部同样的语言材料,没有遗漏的可能,而这一部分恰恰又是法律语言的核心内容,因而,法律界对这种语料库语言学的研究方法不会也没有理由和必要质疑。可以认为,法律语料库能够成为法律界对法律语言研究树立信心的物质基础。

3.2 彻底解决法律语言研究的瓶颈

发端于语言学界的法律语言研究,进入本世纪以来。不仅出现廖美珍这样的已经深刻地认识到了法律语言研究对法律意义,因而深入中美两国法庭采集鲜活语料的语言学者,更有少数具有语言学背景而从事法律职业的研究者,进入到这个领域,认同、支持法律语言的研究是通过剖析语言解决法律问题的思想。更警醒人的是,经常就我国语言文字方面与外国对话的教育部语言司司长、著名语言学家李宇明教授明确指出:法律问题其实就是语言问题!学界在这些认识趋同的时候,却猛然发现,我国语言学界传统的以卡片记录材料的研究手段无法满足法律语言研究的需要,国内几个单位借鉴欧美经验已经建成的通用语料库,对法律语言的研究几乎没有帮助。电子数据的法律语料库的缺失,成为制约我国法律语言研究的瓶颈。

3.3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必不可少的工具

法律语言规范化的路径,第一步是建立标准的、规范的“法律语言库”,以“词”为基本元素,以“句子”为基本单位,使用者可以便捷地查出其需要的规范的法律语言材料,分辨出不规范的材料;第二步是研究出标准的“法律语言语法规则”,法律语言的使用者,以该规则为框架,以规范的语言库中的语言为材料,就可以构筑规范的法律语言。

然而,无论是法律语言库的研究,还是法律语言语法规则的研究,如果没有法律语料库为基础,都不可能进行全面的比较研究。以点代面,没有全面占有材料,这种本身就“不规范”的研究方法,便不可能得出某个法律语言的“元素”或“单位”是否规范的结论。因此,没有法律语料库,要进行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是难以想象的。

3.4 为法律实务界、法学界、语言学界和法律语言学界共同研究法律语言提供了一个交流、对话的平台

正如专家们一致认为的,虽然本库语料庞大,内容丰富,但仅仅做了基本的加工,也可认为是生语料库。要想本库发挥更强大的功能,就需要进一步的分析、标注。虽然可以肯定的是,现在通用语料库的加工方法基本不适用于法律语料库,但法律语料库的加工技术却离不开语言学界现有的技术基础。而究竟如何分析、标注,才能很好地服务于法律语言的研究需求,需要法律实务界、法学界和法律语言学界的共同研究和探讨。本语料库至少为以上四个学界的专家提供了一个共同研究的结合点。

法律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在中国早期的封建社会之中是并不存在独立的商法制度的,然而到了清朝末期,为了满足法律改革的需要而制定了司法性质的商法。对于清朝末期所制定的这一商法而言,其实可以被看作是我国近代时期最早确立的商事立法,其在近代的法制发展史上占有的地位十分重要。正是基于这种情况,就必要加强对清末商法的研究,深入的探究其在实施和效果两方面的问题。

【关键词】清朝末期;商法;实施;效果

在清朝的末期,为了满足发展改革的需要,加快法制的建设,制定了《破产律》、《公司律》以及《商人通例》等一系列的关于商事的规章制度和法律。对于这些商法来说,其无论是在编撰的体例上,还是所规定的制度和内容方面都有着很多开拓性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些商法是我国近代商事法律发展的重要基础,加快了中国近代工商业的发展的脚步。时至今日,加强对清末商法的研究对当今商事法制的建设仍旧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清朝末期商法实施的问题

对于商法来说,在大多数情况下来说,其都是由法院来实施的。但是在中国的封建社会时期,由于民事法律并不发达,所以其并不具有法院或者与法院相类似的、专职于处理商事或者民事的审判部门。在这样的情况下,清政府在颁布商法之后,必须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决定由什么部门或者机构来担任商法的实施部门。

通过对相关资料的研究我们发现,对于商法这一要长期实行的正式制度而言,清政府所采取的做法和大多数国家一样,即让法院来担任商事的审判机关。在1910年的一月份,清政府颁布了关于法院的《法院编制法》和其相关的附属法,该法律中规定“各级的审判衙门只负责民刑分理,一般性的商事案件则需要纳入到民事诉讼之中”。该项法律虽然对商事法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但是对商业登记应该采取何种措施等问题却没有详细的规定,甚至是并无涉猎。这一问题直到《商业登记章程》出现才得以正式确定下来。在清朝末年,清政府的商法实施机构主要有以下几个部门:

(一)各个地区的商会

商会是起源于欧洲的商界自治的团体,其主要作用是对抗来自外界的竞争和调整内部之间的关系。伴随着各个国家和民族的商事法律的不断发展,商会的性质也在不断的发生着变化。通过对近代历史中商会的研究我们可以根据其特点,将近代的商会分成两大类:一是在大陆法国家,商会往往是处在“私设官认”状况之下,作为商政咨询部门存在;另一种是在英美国家,商会是私设组合,在政府的眼中商会是一种民间的自由组织。对于中国近代的商会而言,其发展的历程和欧美等大国的商会的发展历程相类似,在商法颁布实施之前,各个地区的商界之中,就已经有了与商会类似且较为各方面都较为成熟的商务工会或商业会所等组织。这些组织大多都是民间私设。在1903年12月,清政府的商部颁发了《商会简明章程》,进一步的完善了商会的发展制度和行事准则。在这一章程中,清政府管辖下的商会采取的是大陆各国的制度,商会是一种私设官认的、为政府服务的商业资讯机关。该章程还确定了商会的职责:即要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商法。除此之外,各个地区的商会还要依照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来对各个商业活动进行监督和保护;负责处理和调解各种商业纠纷;审核公司的注册程式。由此可见,在清政府实施商法的过程中,各个地区的商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是商法实施的政府辅助者。

(二)各地的地方政府

在中国的封建社会时期,司法和行政之间缺乏明确的划分,各个地方的地方政府是衙门,其是审理讼案的主要机关。清朝末期商法颁布之初,新型的审判机关还未建立,因此,在这方面清政府仍旧是沿袭旧的制度,即当商会调解失败之后或当事人对处理决定存在不满时,要交由各个衙门来处理。此外,对于各个地方的衙门来讲,其还必要保护各个商人,避免其遭受不法侵害。这也是地方政府观察商法的一种方式。

在实施商法的过程中,除了各个地区的衙门之外,盐务部门、邮传部门也是商法的重要事实者。也正是因为这样的情况,使得该时期商法实施机构变得十分复杂。时至1910年的年底,伴随着各个省城和商埠的各级审判庭得以建立并完善,商事的审判工作也开始交由各个主管审判的审判机关来处理。根据相关史料的记载,到 1910年的年底,各个地区共设立不同级别的审判庭173所,相关的工作人员达2149人,除了吉林滨江、黑龙江呼兰府、绥芬以及广东、湖南两地的商阜因故不能够如期完成建设之外,其与各省、商阜的各个级别的审判庭均已正常投入工作,开始为民众办理各个类型的案件。1911年的年初,法部对没有建立审判庭的州、县、府等地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了确保司法的独立性,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现在已经实施分庭处理,在已设立审判庭的地方,各类商业诉讼都要由审判庭来进行审理,而对于没有设立审判听得地区,则要按照旧有的制度来处理,即由府州县衙部门来进行处理,如果当事人对府州县衙部门所做出的处理决定存在异议,则可以向省城等高等审判庭提出上诉请求。这样的做法,不但保护了人民的权利,又是有效的划分了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的界限。至此,法院处理商事问题已经成为了一种制度,并在各个地区得到了有效地落实。

(三)商部

商部是清政府为了挽回利权、振兴实业而制定工商管理机构。商部的建立,打破了传统的中央六部的行政体制,是官制改革的起点。1904年,商部正式建立了注册局,处理关于公司注册的各类问题;1906年,商部改为农工商部。至此,农工商部成为了处理重大商业案件和办理公司成立的相关事件的部门,同时,商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个类型的问题也一并交由农工商部来解释。

二、清末商法的实施后的效果

(一)民间对待商法的态度

从当时各个公司遗留下来的史料可以看出,一部分企业和公司都是按照商法来办理各项事务的。例如:商办江西瓷业有限公司、汇源银行有限公司以及川汉铁路公司等。这些公司的章程完全是按照商法的内容所指定的:悉依有关法律办理。但是,除了这些公司之外,大部分公司或者企业没有很好的遵守商法,贯彻和落实商法。据相关史料记载,袁荣叟曾在1911年的一篇呈文中说:大多数的实业公司都未能够按照商法的规定来办理各项事务,工厂的主办人多数都不能认清各类机器,通晓其功能,缺乏一定的管理法制观念,存在着大量的欺诈行为,很多工程早已建成且设备完善,但却迟迟没有开工。此外,在《商法调查案理由书》中也有关于商人不遵守商法的情况的记载:很多股份制公司都不能够按期结算公司的账目,更有甚者为了赚取股东的信任而造假账目。这样的做法不但严重的违反了《公司律》中“一年要进行两次以上的账目结算工作”的制度,同时还严重的违反了商业界一年一结算的规定。对于这些史料来讲,其记载的内容多数都较为笼统,且因各种原因,很难全面细致的还原当时的事件,但是,尽管如此,我们还是能够看出:在商法颁布之后,尽管有公司全面的贯彻并落实了商法,但是,从整体上看,大多数的商人都没有很多好的遵守商法中的规定,商法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二)清政府贯彻商法的情况

对于清政府而言,其贯彻和实施商法主要表现在处理公司注册以及商事案件的审理上。在《公司注册石板章程》以及《大清商律》颁布之后,已经设立的公司和新设立的公司相继向商部递交申请,要求注册公司。据史料记载:在法律颁布之后,公司注册局的工作,一天忙于一天,各处商家集股开设公司的数量也在与日俱增。造成该情形的原因,皆是因各个商家获悉:商部所办之时,皆是出于保护之意。对于公司注册工作来说,其不但是开办公司的必须要履行的手续,还是商部贯彻落实商法的重要方面。从这一资料和相关资料中我们可以看出来,商部在办理公司注册时,严格按照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予以办理,否则不予办理。在1906年至1908年之间,未能够获得注册资格的人活着企业有118家。

而在商事案件处理方面,从残存的资料中我们可以发现,清政府在处理商事案件时,能够严格按照商法的规定进行办理。例如,1910年川汉铁路公司发生了巨额的亏短款项案。案发后,邓蓉依照商律对案件展开了全面的调查,并依照商律的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制裁。但是在对于铁路公司的问题上,商法中的很多规定都没有得到良好的落实,例如浙江铁路公司总理汤寿潜一案就是个很好的证明。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在实施商法的过程中,清政府大力的贯彻和落实商法,虽然在某些方面存在着不足之处和缺失,但从整体上来看,商法还是得到了积极的落实。

三、对清末商法实施和效果的评价

尽管商法的确立和实施以及其取得效果不能够改变清朝灭亡的命运,但是其却加快了我国经济立法的发展,推动了民族经济的崛起:

首先,值得肯定的是,清末商法的实施以及其取得的效果,为我国近代商事立法的发展开辟了良好的局面,加快了我国商法与国际接轨的步伐。清政府是腐败的,但是其在商法的确立和实施方面有着不可不定的功绩。清政府制定的《钦定大清商律》是我国商法发展历史中第一步独立商法,《破产律》的制定也是一次大胆的尝试。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清末商法的确立和实施,创造了商法发展史中多个“第一次”,为我国商法的发展打开了先河。

其次,商法的确立,提高了工商业者的地位,改变了原有的官商关系,推动了工商业发展。在清朝早期,士农工商的社会层次十分明显,尽管工商业者具有较为雄厚的经济实力,但是其社会地位仍较较低,加之“工商不仕”的封建陋习的影响,使得官商处在对立的关系之下。然而在清朝末期,商法确立之后,传统的重农抑商的政策发生了改变,“国家富强的根基是工商业”的思想得到了确立和发展。此外,为了加快工商业的发展,清政府制定了大量的振兴工商业的法律和法规,并通过勋章和爵位来奖励那些优秀的工商巨富。由此可见,在商法确立之后,工商业者的地位得到了提高,传统的官商关系的得到了改变,加快了工商业的发展。

第三,清末商法的实施,奠定了资本经济的法律地位,对工商业的发展起到了鼓励和保护的作用,加快民族经济发展的脚步。1902年,清政府设立了商部。商部的设立,表明了清政府 保护工商业发展的决心。而后,清政府又制定了《奖给商勋章程》等一系列的具有很强保护性和鼓励性的法规,加快了民族经济的发展步伐。

第四,清末的商法虽然有着上述的优点,但是其在立法和执法方面,存在着先天性的不足。在立法的过程中,由于是大量的、盲目的套用西方各国的商法法规,致使其在理论和种类等方面存在着大量的缺陷。立法的时间也较为仓促,不能够很好的应对商事活动的广泛性和复杂性,此外,商法的种类较为片面,对与专利、票据等内容缺乏相关的规定。在执法方面,清末商法也有着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清朝末期,清政府为了挽救统治的危机,处理国内矛盾等,上演了诸多政治闹剧,例如“预备立宪”等。加之清政府早已腐朽不堪,所以即使是有心更好的落实商法,也没有能力去实现。清政府的执行不力,致使商法的经济促进作用被大幅的削弱。

四、结束语

对于清朝末期的商法来说,其发生自社会的转型期,具有十分特殊的时代意义。考察清末商法的实施和效果等问题的意义是借此来印照现实、昭示未来,这是考察和评价清朝末期商法的实施和效果的目的所在。探寻期末商法的相关问题,是为了更好制定我国当前的商法。通过对清末商法的实施和效果的研究,我们能够获得许多宝贵的经验,这对于加快法制建设、推动法治社会的实施有着诸多深刻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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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新中国建立以来,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的文化产业已初具规模,越来越多的文化企业选择横向融合与纵向配置以追求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而当前我国对文化产业采用的是分业横向管理,随着文化产业融合的逐步深入,这一规制体制已不能很好的支撑、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产业升级的阻碍。本文分析了当前文化产业政府规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结合文化产业融合的发展趋势,提出了政府规制重构的思路,希望对政府规制的调整起到一定的启发作用。

[关键词]文化产业;融合;政府规制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4.177

1 当前文化产业政府规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1.1 文化产业政府规制体制不顺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对文化产业实行分业横向管理,即在文化产业所涉及的每一个行业都设立相应的政府管理机构,且各行业的管理机关属于平等关系,互不影响,互不干涉。这一管理办法在计划经济时期有效地保护了文化产业发展萌芽,促进了各行业的齐头并进。但是,随着文化产业融合的发展,尤其是文化产业之间融合的逐步深化,继续实行原有的横向管理办法则容易导致规制权划分不清、政出多门等问题,给文化产业发展造成阻碍。随着全面改革开放局面的打开,越来越多的事业单位转变为企业,但当前的管理体制未能作出及时的调整,管理僵硬、政企不分的问题时有发生。再有,我国文化产业各行各业都有不同的政府机构在管理,且各政府机构之间互不监督,互不干涉,导致各机构在管理过程中缺乏沟通,管理模式之间不免产生互相制约发展的策略。这种互相制约发展策略的制定在新兴文化产业更为严重。

1.2 经济性规制过严而社会性规制缺失

目前,我国尚未在法律上明文规定在经济上应当如何管理文化产业,可以管理到哪种程度,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着规制过严的问题。此外,不明晰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不公平问题的发生,政府在限制新兴产业数量的同时,对于国家控股和非国家控股的文化企业并没有一视同仁,这使得非国家控股的企业在一段时间内很难发展起来。在社会性规制方面,由于发展时间长,管理体制较为完善,但是政府对经济性规制的倾向,使得社会性规制未能充分发挥其管理作用。

1.3 文化产业法规不健全

法律是一国执行某项措施最强力的手段,也是维持市场秩序的准绳。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成熟,法律法规也被引入到对文化产业的监管中。就目前而言,我国已针对著作权、专利、广告等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范。但是,在实际应用中,对于文化产业的规制还是以行政手段为主,很少以法律法规作为第一选项。另外,对于文化产业下属的电视业、电影业、出版业、新闻业、印刷业等,尚未有成型法律出台,在实践中还是依照地方政府颁布的管理政策对其进行监管,而这种管理政策很容易沦为“人治”的工具。

2 文化产业融合进程中政府规制重构思路

2.1 推进文化体制改革

2.1.1 加快文化产业转企改制

加快国有文化单位的转企改制,树立文化市场的主体,成为文化机制改革的重点。在我国文化产业中,出版业、影视业等大部分都是实行国家经营的政策,因而转企改制政策要从这些企业开始实行。针对出版集团向企业转型的改制,应当尽快实施集团资产评估,完成企业向股份制的改造;针对影视制作集团的改革,应当加快集团股份制的改造推进,进行优势整合,资源整合,积极引进合作伙伴,打造核心竞争力强、实力雄厚的影视帝国;针对演艺集团的整合,应当合理运用市场运营手段,合理安排集团的演艺资源,推进省直接领导的艺术院团向企业制度的改制,激励普通文艺院团保持先进性。在企业改制的过程中,还要着重管理好党报党刊的体制改革以及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播放分离的改革,推动电视剧、报刊的制作机构融入市场,推进其企业化转型。

2.1.2 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升级

目前,国内的文化领域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正处在初级阶段,各地方政府的管理方式各不相同。在我国某些发展速度较快的市政单位对其管辖的文化产业实行由政府出资来成立经营文化企业的单位,扮演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文化单位的出资人职责,同时也享有出资人权益,有监管所属国有的文化资产、审定重大的融投资计划项目、调控文化企业投资方向、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的责任。我国经济中心上海则实行由上海的宣传部、发改委、财政局、国资委等关乎发展的政府部门来共同成立一个管理文化产业的领导班子,并组建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对上海市的文化产业的发展情况进行监督,主要是对上海市文化产业的商业性也就是其承担的创造价值的角色进行监督和管理。从上海市、重庆市和深圳市实行的政策来看,要保证文化产业能健康且快速实现其经济价值,必须保证国家对文化产业实行的管理政策有好的方向。首先,根据文化事业的类别及属性,政府对国内文化资产实行分离处理,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种国有资产分别归入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管理体系中,规划出相应的文化管理体制。为了更好地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必须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种管理体系彻底分清,对其实行政治经济分开管理的方法,构建政府—企业—资产三级管理的机制。其次,政府设置代理机构,用来代表政府处理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的工作,对资产的运用进行监控和审查。如代理机构对重要的文化企业的分立、合并,资产的使用方向、产权的变更,重大项目的实施效果都有审查的义务和权利。再次,为完善管理体制应当设置具有出资人功能的机构,不仅可以使用出资人的权利,也同时承担着对资产的监管等责任,来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增长。对于我国文化产业下的各企业的管理人员,其工资水平可以由上述具有出资人功能的机构来决定,包括该企业的各种考核制度等都由上述机构来制定。最后,明确企业经营中的责任,采取文化企业责任制,赋予国有文化企业的负责人资产代表经营权,同时也要承担国有资产的运营、保值、增长等具体责任。

2.2 放松经济性规制

2.2.1 促进文化资产产权代理制度发展

首先,要推进文化产业规制的法制化进程。近年来,针对原有政府管理中的普遍存在的“越权”和“缺位”问题,逐步发展形成了一种分类管理的文化行政管理方式,即根据外部性的不同,将文化资产分为可经营性的和不可经营性的资产。在实践进程中,由于缺少法律制度的支撑,这种新型管理模式在进行渐进性的改革的过程中存在不彻底性,导致其执行效果不佳,尤其在经营性的文化资产的管理中仍然透露出原有的行政管理的阴影。针对这样的现象,一方面要通过设置文化国资委机构,以确保分离出规制机构中的非规制职能,使规制机构独立出来;另一方面要为规制行为提供法制保障,尤其是要尽快出台《出版法》、《广播电视法》等法律来代替政府部门的规章制度,避免由于法律缺失、政策泛滥,而导致政府规制行为的失效。规制要提高透明度、预见性和稳定性,法律规制要经过法定程序来确立,及时向社会公示,提高政策在制定与执行时的透明度,使文化产业的规制的确立提到法制化的进程。

其次,将公共管理职能与出资人职能分开。地方政府设立的文化国资委等机构普遍具有定位不清的问题,它不仅是文化资产的监查者同时也是出资方,既是公共管理者又是产权监管者。根据国内外文化资产管理经验,在调整国有文化事业管理时,应当把资产的管理与公共管理分离,才能为促进国有资产的经济效益增长打好基础。文化国资委应定位为管理部门,并向出资方、管理方的方向转型:一方面,文化国资委不能被当作政府宣传部的管理工具,也不能被当成贯彻执行政府的政策指令的“漏斗”,应当给予文化国资委独立的经济管理和处理文化资产的权利;另一方面,文化国资委应使出资人与所管理企业各司其职、界定明确,合理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进行管理,避免行政干涉,从而实现出资人与公共管理职能分开,实现行政与文化企业、文化资产分离。

再次,完善产权管理制度。文化事业改革需要逐步改善国有文化产业的产权管理制度,完善产权的委托代理制度,尤其是市场化委托代理管理制度应当建立在市场契约制度的基础上,而不能依靠组织规范和行政干涉。文化国资委作为监察人和出资者,可委任或委托符合条件的特定的自然人成为出资者代表行使文化企业的股东权利,特定自然人参与企业内部管理活动,代表出资人施行经营、监察职责。对于那些国有控股即国有资产占总资产的大部分的企业,我们则实行董事对原领导班子进行制衡的方式来管理,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应用文化出资者的职能没有特殊性,但在国际文化的安全和文化的意识形态等重大问题上拥有一票否决的权利。通过合理有效的产权代理管理制度,可以使政府的导向和规制得到实现,不得用行政手法和组织规范进行干预。

2.2.2 开拓多元化的文化投融资渠道

放宽规制、建立多元化的文化投资融资渠道,根本上是要调整文化所有制结构。第一,开展国有文化财产公有制,开拓多样化形式。文化产业不同于物质产业,具有意识形态的特征,我们可以抓住其这个特点,在遵守国家法规的前提下,来制定出更有利于文化产业发展的管理模式。公益性非经营性的文化单位应探索新的经营方式、不断尝试新的管理方法,坚持单位的公益服务性,使其适应经济大环境;小型公益性文化企业可以以产业探索为主,尝试将文化的“受益人”转变成“投入者”。对于可经营性的文化产业,则应采用混合经营的管理模式,努力提高其管理效率,实现其经济效益。第二,支持并鼓励文化产业多元化发展,实现多元所有制结构,进而改变单一的国家专权文化管理模式,同意并支持营利性文化生产产业为代表的企业多种形式所有制的发展,逐步构建一个公有制占主要地位,政府协同社会和个人一同构成的多样经济成分、多元经营方式、多层次、多渠道、多种文化体制并驾齐驱的新格局。第三,公有制仍是文化单位的主体,这里的主体地位并不是指在数量上占据优势,而应表现在质量上的领袖作用。公有制文化企业特别是国家占主导地位的企业,需通过改善自身品质,加强自身控制力、经济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以更好地稳固自身主体地位,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导作用,促进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提升。

2.3 强化社会性规制

2.3.1 加大对中外文化产业融合的监管力度

文化产业融合的背景下自然会发生中外文化互动,一方面,我国文化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学习外国文化运营的先进经验,促进我国文化市场的跨越式发展,另一方面,部分专权、强权的西方国家利用其政治、军事、经济、科技的优势,强制销售其文化产品,侵蚀着我国的民族文化,因此,文化企业在融合吸收的过程中要提高警惕,吸收其长处,转化成自身能力。在这一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要明晰审查标准,加大监管力度,把好文化引入的第一关;地方政府的文化产业管理部门则应做好对管辖地区文化企业引导与教育的工作,充分发挥社会性规制的作用,引导和限制文化产业的内容,鼓励企业巧妙运用科技手段,提高文化产品的创新性。当文化产业出现侵权问题时,要综合运用经济性规制与社会性规制打击盗版行为,净化文化市场,使文化产业健康发展。

2.3.2 制定内容管理流程

对文化产品在内容管理上,可采取事前审查、事后追惩和备案相结合的管理流程,以确保内容合法性。首先,事前审查。事前审查是指文化产品在出品前,应由国家相关行政部门对其内容进行管理审批。如对电影影片的发行,对其制作时的摄影制作、发行、影院中放映、外籍影片的进口、国内影片的出口均需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电影审查审批机构申报,使其对电影内容是否合格进行审核批准。例如,我们想播放外国电视台的电视节目,播放机构必须向我国广电总局提出申请,由其对该节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顺利播放,不通过则不能播放。其次,事后追惩。事后追惩指的是文化产品在出品前,未能通过政府设立的管理部门对其内容的审查,作品的内容涉及法律、法规命令禁止出现的内容,文化产品出现以上情况时,依照法律对当事人追究刑事或行政责任。采取这种方式进行管理的文化行业主要有:出版业、印刷业、艺术表演团体等。出版单位(包括音像制品的出版单位)采取编辑责任制,避免出版物或音像制品的内容违反国家法律规范的规定。最后,做好备案。备案就是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文化产品制作的准备工作前,要做好相关计划,把计划和所需题材向政府设立的行政部门备案。

2.4 完善文化产业法律法规体系

2.4.1 健全文化产业法规体系

在第十七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要不断推进文化产业的发展。这对于我国文化产业来说是一个建立完善对应法规的一个机遇,通过不断地完善文化法律体系、规范执法行为和增设法律监察,有助于理顺政府在文化企事业单位中的权利义务,使文化工作者能更积极地工作和创新,为文化产业的繁荣昌盛提供良性的发展环境。根据发达国家的文化法律体系及内容规制,以及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和趋势,可以推断出构建文化法律体系的最重要的目标是内容规制的完善。即以《新闻法》《广播电视法》《出版法》等具体针对性法规为中心,用《报纸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等作为行政法规的支撑,将地方行政法规、部门行政规章作为法规体系的内容补充。加快《新闻法》《广播电视法》等专业法律的制定进度和执行力度,为文化内容规制的完善打好基础。

2.4.2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首先,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价值重视程度。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够通过提高企业的垄断利润,进而鼓励创新。文化企业在通过对创意的表现过程中改造文化资源,因而可以极大地增加文化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附加值。其次,要明确文化创意与文化资源的分别。文化资源很难体现出显著的资源稀缺性,它虽然有产权归属,但产权归属不能代表完全的文化资源。以好莱坞的动画片《功夫熊猫》为例,功夫和熊猫作为文化资源来讲,其产权归属是属于中国的,但这种产权归属不能构成法律上的知识产权。在文化产业中,一个创造性的理念如果不能转换成知识产权,也就不能使创新理念向产业化飞跃。再次,从宏观角度进行立法保护。知识产权的维护必须由国家设立法律、加强执法力度,保护原创作品。根据适度原则,原创作品在一定阶段后可以让其进步成果由社会共享。最后,企业自身始终保持先进性。一方面文化企业应积极开拓进取,通过创新的方法来整合文化资源、文化要素,研究新的作品,申请知识产权;而另一方面企业更应该主动向专利申报部门注册登记相关文化商品的商标、专利,主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避免被对手抢先注册。

3 结 论

文化产业的发展状况关乎国家软实力和国际影响力,必须引起充分的重视。在产业融合的背景下,文化市场的主体行为更为复杂,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要理顺管理体制,综合利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构建科学合理的规制体系,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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