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补偿费范文

2023-09-20

矿产资源补偿费范文第1篇

三、统一拆迁标准

(一)被拆迁房屋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按照被拆迁房屋评估单价乘以被拆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实行住宅产权调换安置的,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分别调换,根据市场评估价结算套内建筑面积价差,拆迁人免收公摊面积补差款。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应反映同时期、同结构、同用途、同类区域的二手房市场价格。

(二)政策性补偿。包括被拆迁人安装电话、有线电视、宽带、天然气、电表和空调移机等政策规定的补偿费用。

(三)政策性补助。包括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1.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50 平方米以下的,按50平方米计算。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发放6 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2.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拆迁商业、办公、生产用房等比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城区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为准,由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实际从业人员(不含临时人员)支付。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发放3 个月补助费。3.搬家补助费。住宅每户补助1200元。非住宅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或由拆迁人组织搬迁,据实补助搬家费用。

(四)政策性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物管费补贴。1.购房补贴。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住宅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的30%给予购房补贴;非住宅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的20%给予购房补贴。2.物管费补贴。对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按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1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给子5年物管费补贴。

矿产资源补偿费范文第2篇

( 一) 生态补偿制度概念辨析

1. 关于生态环境

我们使用“生态”时, 指的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生态环境。生态环境“是生态学中的一个基础性概念, 它是指以生物为中心事物的生物周围相关事物的集合。……是与人类环境相并列的概念, 自然环境只是人类环境的一部分, 不能与生态环境相提并论”。①应当认为, 生态补偿机制所指的“生态”实际上是自然环境, 是“能够对人类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自然形成的物质、能量和现象的总体。”②也就是说, 当环境对人类造成影响时, 才需要相关制度的调整, 我国目前生态补偿机制的对象还没有拓展到动物身上去。

2. 关于补偿

从民法的角度来看, 补偿制度不同于赔偿制度, “补偿指的是国家或者政府对经济活动采取的鼓励调控措施或对合法行为致人损害予以填补的措施或征用的对价……赔偿是侵权行为的责任方式”③。可以看出, 补偿是出于社会公正, 在合法行为致人损害时, 法律强制规定政府、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对权利遭受侵害的人进行救助的一种制度, 可以认为是一种道义上的责任。而赔偿一般能确定责任人, 在责任人具有承担责任的能力时, 由侵害人独立承担对被侵害人的赔偿责任, 其目的也是让利益重新达到一种均衡的状态。但是因为环境具有特殊性, 所以生态补偿机制的“补偿”不同于民法意义上的补偿, 环境问题的侵害人和环境改善的受益人难以确定, 也可以认为环境污染是社会责任, 而环境改善的受益人包括了社会上的每一个人, 所以环境补偿不是一种道义举措, 而是一种经济手段, 为的是平衡在不同主体之间的环境成本与收益。另外, 有学者认为广义上的生态补偿包括了对环境污染的补偿, 但是环境污染对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本身就属于侵权法上的违法行为, 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3. 生态补偿制度的概念

生态补偿机制诞生于西方发达国家, 我国早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就出现了生态补偿制度的雏形, 最早明确确定生态补偿制度的是我国的《森林法》, 第8 条规定: “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他用。”随后, 《土地管理法》、《水法》、《矿产资源法》等也相继规定了生态补偿制度。一般可以认为“生态补偿是一种以保护生态服务功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目的, 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 运用财政、税费、市场等手段, 调节生态保护者、受益者和破坏者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④概括来说即是“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⑤

( 二) 生态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

1. 生态环境的属性

有学者认为“私人物品是既有排他性又有竞争性的物品, 公共物品是既无排他性又无竞争性的物品, 共有资源是有竞争性而无排他性的物品, 自然垄断物品是有排他性但没有竞争性的物品。”⑥由此我们可以推测出, 生态补偿制度中的生态环境是一种共有资源, 一定环境区域的所有人都可以享有, 并且外来者也可以享受到这个地区的生态环境, 但是良好的生态环境的总量是有限的, 一部分人多消费了, 或者消费总量增加, 就会有一部分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所以应当对受害方给予补偿。

2. 生态环境破坏的负外部性

现实中, 生产者以及消费者不会主动考虑环境成本, 对于生产者而言“当企业家决定生产什么以及生产多少时, 通常只考虑所生产的产品价格和为了生产必须支付的费用, 包括劳动力、原材料、机器和能源等。”⑦而对于消费者, 由于已经对所消费的物品或多或少的付出了代价, 作为理性的人, 一般更加关注于减少付出, 而不是增加自己的消费成本。向环境排放废弃物或者索取环境资源都具有突出的外部不经济性, 对生态环境的损耗最终由社会承担, 因地理位置或其他因素的差异, 某些社会成员将会承担更多与其收益不符的损失。

3. 生态环境建设的正外部性

与生态环境破坏相对应, 生态环境的建设具有明显的经济正外部性。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 我国的生态补偿资金一般都用于生态环境的恢复, 例如退耕还林、退耕还草、育林治沙等项目。生态环境恢复的过程实际上是祛除环境中过多人为干涉的痕迹, 努力使环境恢复原始状态, 生态环境恢复的越好, 越要避免开发利用, 其经济产出将会比较低。与之相对的, 生态环境的建设需要大量人力、财力投入, 高投入、低产出是生态环境建设的特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所带来的生态收益在相应区域内被无差别的消费, 任何人都能享受到生态环境改善所带来的健康等方面的好处, 却可以轻易逃避支付享受优良生态环境的代价。从技术上说, 因为环境的整体性和流动性, 生态环境改善所支付的代价如何分摊也是难以解决的问题, 对生态建设进行政策倾斜就是必不可少的手段。

二、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现状

( 一) 生态补偿制度性质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 生态补偿制度与通过产权界定来解决环境问题是互补的, 是对私权的限制和补充, 我国的生态补偿是政府行为。根据科斯定理“如果环境外部性的制造者和受害者之间不存在交易成本, 只要其中一方拥有产权 ( 不管何方) , 将会产生最优结果, 这意味着在有些情况下, 能够通过重新明确所有权来解决有关环境外部不经济性带来的问题。”⑧但是, 以人类目前的能力来说, 生态环境的公共性是难以克服的, 即使在已经确定产权的环境要素上, 要维护所有权, 免于遭受环境问题的损害, 成本可能大于它的收益。

( 二) 生态补偿制度的内容

1. 生态补偿的主体

生态补偿的主体因其在法律关系中的身份不同, 主要分为给付主体和接受主体。

生态补偿的给付主体应当是生态环境的污染破坏者和生态效益的受益者, 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 我国政府充当了最主要的给付主体。首先, 国家是生态环境开发中最主要的受益者, 也可以通过税收或者其他财政手段从国民手中取得环境使用的代价。其次, 我国的自然环境属于国家所有, 大规模生态开发决定都是由政府做出的, 造成生态大范围破坏的责任者也是政府, 所以国家应当承担起生态破坏的补偿责任。另外, 受益的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也通过缴纳环境资源使用费或者转让费、提供工作岗位、恢复环境等方式间接承担起生态补偿的义务。

生态补偿的接受主体是“生态补偿的被补偿者, 主要指资源开发活动中和环境污染治理过程中因资源损耗或环境质量退化而直接受害者和在生态建设中为生态利益而牺牲自身利益者。”⑨具体包括: 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受损的人, 在三峡工程建设过程中, 大量的三峡移民不仅离开了祖地, 也放弃了传统的营生手段, 没有政府的财政补偿, 很难开始新生活; 因生态环境建设受损的人, 包括了被征用农地用于育草、育林、对牲畜实行圈养的人; 从事生态建设的人以及因生态保护而丧失机会的人。

2. 生态补偿的标准

我国生态补偿大都依据“生态保护者的投入和机会成本的损失、生态受益者的获利、生态破坏的恢复成本以及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⑩等几个要素作为生态补偿的标准。因为生态环境的地区差异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 各个地方的具体规定也不相同。有学者对生态补偿的准则提出了一些建议: “1、在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其对生态效益的需求间寻求平衡。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3、生态补偿的标准与生态建设产生的生态效益和生态建设者的损失一致。”11

( 三) 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缺陷

1. 制度层级低

我国的生态补偿制度分散在各单行法规当中, 环境保护基本法中没有规定生态补偿制度, 不利于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和执行。生态补偿制度没有纳入环境保护基本法与我国的环境法立法传统有关, 我国的环境法多污染管制的法规, 对于自然资源方面的规定较少, 我国自然资源方面的法规基本都是以单行法的形式出现, 而生态补偿机制更多与自然资源利用有关, 环境保护基本法中没有生态补偿制度也不足为奇。环境法的基本制度多体现出行政强制的印记, 如排污收费制度、“三同时”制度等, 生态补偿制度要求政府最小化行政强制, 更多与相对人进行协商, 具有很强的平等性, 这也是我国政府所不熟悉的行政方式。但是, 随着我国环境治理理念必须转变, 生态补偿制度有必要纳入环境保护基本制度中。

2. 行政体制混乱

生态环境是一个整体, 生态环境补偿也必须协调各个要素, 协调发展, 才能取得相应的效果, 但是行政主管单位之间却是相互分离, 整个国家的生态环境也因一定界限划分成了不同的行政区域, 在环境管理问题上, 行政权力交叉和行政管理空白同时存在。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应当是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排污费或者自然资源开发使用费等, 不同的污染排放和不同种类自然资源的使用都有不同的部门来管辖, 收费不合理, 税费项目过多, 增加了使用者的负担, 容易造成生态使用者逃避监管。跨部门, 跨地区的生态环境问题难以解决, 有时甚至出现一边治理、一边污染的情况, 在水污染治理上尤其显得突出, 上游省市水污染治理不力, 下游省市的治理压力就会增加, 还容易造成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纠纷, 不利于国家的和谐。

3. 政府角色的多样性

政府和民众之间因生态补偿而发生纠纷的, 一般都集中在生态补偿款项的数额问题上, 生态补偿制度对生态环境估价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补贴款数额一般是当地政府临时做出的决定, 在确定补偿款的过程中, 政府充当的是行政主体的角色, 以土地征收为例, 政府往往通过发布行政命令, 低价从农民手中取得土地, 由于身份不对等, 农民在此过程中甚至没有议价的资格, 部分人不同意的, 政府还会采取行政强制手段。但是, 政府是以交易者的身份将土地卖给开发商, 能够充分发挥政府的议价能力, 甚至还能发挥出比开发商更加强大的议价能力。自然资源价值人为差异化, 加大了社会的不公平。

4. 调控手段的单一性

行政转移支付款项是生态补偿制度的主要资金来源, 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 我国的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以国家财政预算的方式建立的, 生态补偿基金纳入国家公共财政支出预算。而生态补偿资金的来源一般都是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缴纳的资源环境使用费, 例如我国《水法》第48 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 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并缴纳水资源费, 取得取水权。”这里的水资源费实际上是资源的价值而不是生态的价值, 忽略了生态环境整体创收的能力, 仅仅通过外部调节, 不仅在资金的数量上不能满足需求, 也是不可持续的。

三、我国生态补偿机制的完善

( 一) 指导思想

生态补偿制度作为一项以政府为主导的制度, 它面临的最大风险是政府失灵, 应对政府失灵, 首要应当完善立法, 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监管, 提高公众参与的程度。

另外, 应当明确生态补偿的实质是要求因资源开发利用或生产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主体为其行为后果承担责任, 可以认为这是法律责任或者道义责任, 但是更多应当是一种经济意义上的责任, 我国的生态补偿机制缺少经济激励机制, 不利于提高生态补偿制度的效率。应当引入市场机制, 增强生态环境利用的竞争性和排他性。

( 二) 完善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具体措施

1. 管理体制的完善

我国现有的资源环境管理体制部门化、地区化, 不同部门地区之间的协调机制不够完善, 在治理环境的过程中难以达成一致, 部门、地区之间容易就生态环境的责任进行推脱。完善管理体制, 首先需要明确统一的指导思想, 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相关规定散落在各单行法中, 应当在环境基本法中对生态补偿制度进行统一的规定, 确定其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的地位, 同时出台全国性的实施细则, 对地方和部门的行动进行协调指导。在管理体制上应当层级分明, 有统一的领导机构, 对责任进行分配, 并且建立追责机制, 保证法律得到切实执行。

2. 建立生态补偿税、费制度

生态补偿费指的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利用生态环境资源的生产者和消费者直接征收的, 用于保护、恢复开发利用过程中造成的自然生态环境破坏的费用。”1○2生态补偿费不同于水资源使用费等费用, 水资源使用费、矿产资源使用费等是因使用资源而付出的对价, 其中包含的是资源作为物品的市场价值, 而不是自然资源整体的生态价值, 征收生态补偿费能够更正市场对生态环境资源估价过低的行为。同样的, 我们还可以建立生态补偿税收政策。

3. 完善生态补偿基金制度

我国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建立起了生态补偿基金制度, 但是远不够完善, 不能达到生态补偿的理想效果。生态补偿资金的多少与生态补偿的效果息息相关, 在现有的基础上, 应当拓宽资金的来源渠道, 除了增设生态补偿税费制度之外, 国家应当加大生态环境投入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 加大财政拨款。国家也可以设立开放式的公众基金, 促进民间资本在生态环境保护中起更大的作用。

4. 建立直接议价的机制

只有真正的生态环境使用者和生态环境需求者才能了解生态环境的价值, 政府作为生态环境的补偿主体, 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低估环境价值的情况, 并且政府作为使用者和出让者的中间人, 增加了双方的交易成本, 降低了交易的效率, 加大了受让人的财政负担, 也减少了出让人的直接收入, 让受益人和受损人之间直接进行议价, 能够让双方的利益都最大化。

摘要:生态补偿机制作为应对经济外部性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有效措施, 能够很好平衡生态环境利用者的投入产出之间的关系, 是市场调节手段的有效补充。我国的生态补偿制度萌生已久, 但是在规范建设、资金的收集使用等方面, 存在一些缺陷。为了更有效发挥生态补偿制度的功能, 我国需要在基本法制定、环境管理机构建设、经济激励制度等方面进行创新和改革。

关键词:生态补偿,外部性,制度现状,制度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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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张峰.生态补偿法律保障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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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王社坤.环境利用权研究[M].北京:中国环境出版社, 2013.

[8] 巴利·菲尔德.环境经济学[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10.

[9] 宫本宪一.环境经济学[M].北京:三联书店, 2004.

[10] 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2.

[11] 刘士国.突发事件的损失救助、补偿和赔偿研究[J].中国法学, 2012.2.

矿产资源补偿费范文第3篇

经济措施是指实现进度计划的资金保证措施。增加资源投入,这是最常用的办法,如增加劳动力、材料、周转材料和设备的投入量等。但这种方法会带来如下同题。

2、技术措施

技术措施主要是指采取加快施工进度的技术方法。

1)改善工具、器具以提高劳动效率。

2)提高劳动生产率,主要通过辅助措施和合理的工作过程,但需要注意如下问题。

①加强培训。这也会增加费用,而且需要时间,通常培训应尽可能提前。

②注意工人级别与工人技能的协调。

③工作中的激励机制,如奖金、小组精神发扬、个人负责制、目标明确。

④改善工作环境及工程的公用设施(需要花费)。

⑤施工小组时间上和空间上合理的组合和搭接。

⑥避免施工组织中的矛盾,多沟通。

3)改变网络计划中工程活动的逻辑关系,如将前后顺序工作改为平行工作,或采用流水施工的方法。但这又可能产生如下问题。

①工程恬动逻辑上的矛盾性。

②资源的限制,平行施工要增加资源的投入强度,尽管投入总量不变。

③工作面限制及由此产生的现场混乱和低效率问题。

4)将一些工作合并,特别是在关键线路上按先后顺序实施的工作合并,与实施者一起研究,通过局部调整实施过程和人力、物力的分配,达到缩短工期的目的。

5)修改实施方案,如将现浇混凝土改为场外预制,现场安装,这样可以提高施工速度。例如,在某一国际工程中,原施工方案为现浇混凝土,工期较长。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国技术人员缺乏,劳动力的素质和可培训性较差,无法保证原工期,后来采用预制装配施工方案,则大大缩短了工期。当然,这一方面必须有可用的资源,另一方面又可能会造成成本的超支。

3、合同措施

合同措施是指对分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合同工期与有关进度计划目标相协调。

4、组织措施

组织措施主要是指落实各层次进度控制的人员、具体任务和工作责任;建立进度控制的组织系统;按照施工工程的结构、进展的阶段或合同结构等进行工程分解,确定其进度目标,建立控制目标体系;确定进度控制工作制度,如检查时间、方法、协调会议时间、参加人等;对影响进度的因素进行分析和预测。

1)重新分配资源,如将服务部门的人员投入到生产中去,投入风险准备资源,采用加班或多班制工作。

2)减少工作范围,包括减少工作量或删去一些工作(或分项工程),但这可能产生如下影响。

①对工程的完整性,经济、安全、高效率运行产生影响,或提高工程运行费用。

②必须经过上层管理者,如投资者、建设单位的批准。

5、信息管理措施

信息管理措施是指不断地收集施工实际进度的有关资料进行整理统计与计划进度比较,定期地向建设单位提供比较报告。

6、采取措施时应注意的问题

1)在选择措施时,要考虑到以下问题。

①赶工应符合工程的总目标与总战略。

②措施应是有效的、可以实现的。

③花费比较省。

④对工程的实施、承包商及供应商的影响面较小。

2)在制订后续工作计划时,这些措施应与工程的其他过程协调。

3)在实际工作中,人们常常采用了许多事先认为有效的措施,但实际效力却很小,常常达不到预期的缩短工期的效果。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这些计划是无正常计划期状态下的计划,常常是不周全的。

②缺少协调,没有将加速的要求、措施、新的计划、可能引起的问题通知相关各方,如其他分包商、供应商、运输单位、设计单位。

矿产资源补偿费范文第4篇

XX县樟江沿河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 (货币补偿)

甲方(搬迁单位):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乙方(搬迁户户主):

为加快XX新城区建设步伐,推进旧城改造建设工作,根据《XX县城规划区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及《XX县城菜园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要求,甲乙双方就搬迁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被搬迁房屋状况:

1、砖混结构 ㎡;

2、砖木结构 ㎡;

3、木瓦结构 ㎡;

4、简易结构 ㎡;

二、按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1、乙方原土地使用面积 ㎡,其中宅基地面积 ㎡,空地面积 ㎡。

三、甲方应付给乙方的搬迁费用

1、房屋补偿费 元;

2、土地补偿费 元;

3、搬迁补助费 元;

4、临时安置过渡费 元;

5、房屋装饰装修和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费 元;

6、树木花草补偿费 元;

7、奖励费 元;

总计补偿费: 元,大写: 。 以上补偿情况详见房屋征收室内外装饰装修和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计算表、土地补偿计算表、树木花草补偿计算表。

四、房屋移交

1、被征收房屋移交前乙方使用的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网络费等,自行向相关部门结清费用并办理注销或迁移手续。

2、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被征收人领取补偿费后,必须保持旧房设施完整,并将旧房的一切产权手续原件移交给甲方。

3、移交旧房时间: 年 月 日前。

五、乙方房屋征收补偿款从XX县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列支。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XX县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留存一份,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七、本协议如有补充协议和正本享有同等法律效应。

甲方(搬迁单位):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乙方:搬迁户户主 法人代表: 签 字: 经办人:

矿产资源补偿费范文第5篇

城中村是综合改造范围内的城中村棚户区,此村现无人均耕地,公共基础设施薄弱,“脏乱差”现象突出,土地资源粗放利用,人居环境不佳,城市面貌滞后。鉴于各城中村制约了城市整体形象和品位的提升,对区域内的城中村棚户区实施全面改造已成为城市发展的必然选择和突破项目瓶颈问题的当务之急。根据市政府和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我们经过深入调研和分析,就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出以下建议意见,供领导决策参考。

按照“市区联动、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整体改造、先建后拆、集中安置、利民惠民”的原则,将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成为一个项目,同步实施旧村改造和新居工程,组织分散建房居住的农民合理聚居,彻底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全面建设新型城市化社区,把单一的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转变为提升农民人居水平的惠民工程。

高标准实施农民集中居住试点示范区,做到城市小区和农民新居一体化,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一体化,社区服务和管理一体化,妥善安置各城中村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全部农民,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

一、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以全面提升城市综合功能和提高土地使用效益为核心,以改善群众居住环境、推进 xx 区建设为目的,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妥善安置、和谐发展”的原则,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稳步推进,使 xx 区建设与城中村改造相互融合,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二、 总体目标:

按照 xx 区开发的总体要求,力争用 x 年时间全面完成 xx 路延伸段改造工作任务,使 xx 区与老城区连为一体,城市面貌发生显著改变,群众生活质量进一步提高。2013年主要任务是拓通 xx 路至 xx 路的道路,对道路沿线的 xx 村、 xx 村、 xx 村进行城中村改造。

三、 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统一征迁、市场运作的原则,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效提高土地利用率。

2、坚持规划先行、有序开发的原则,严格遵循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建设性详细规划,科学、有序推进。

3、坚持和谐发展、群众利益第一的原则,依法保障村民财产不受损失,合理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使改造后的城中村群众生活水平有较大提高。

四、 改造内容:

1、无形改造。即实现“四个转变”:一是农民身份转变。通过整村转化方式,将城中村村民的农业户口全部转化为非农业户口。在新的社区未组建之前,仍落户在原村委会组建的临时代管机构,待新的社区成立后整体接收管理。二是管理方式转变。将改造的城中村村委会转变为社区居委会。撤村建居采取逐步过渡的方式,村委会撤消后以原村为单位直接组建新的社区居委会,承担原村委会的的工作职能,原村委会干部担任社区居委会干部;在完成“有形改造”、农业人口全部转为城市居民后,按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组建新的社区居委会;新的社区居委会一般按管辖居民1000户左右的标准设立,或按原村委会为单位设立。三是土地性质转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将原村管辖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申报省政府审批,一次性转为国有土地。需要收回使用权的,根据原土地用途对原土地使用人给予补偿;村民宅基地采取实物和货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收回的土地由市政府统一储备,土地出让收益全部用于村民安置和基础设施建设;村民安置楼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四是经济性质转变。在全面清产核资的基础上,一次性处置、分配村级集体资产,原村集体经济转变为城市混合经济。

2、有形改造。按照现代化城市住宅小区的标准,对城中村进行拆迁改造,建设成现代化文明社区,将农村改造成城市。

3、对 xx 路建设带动试点的村,涉及到村民宅基地和耕地的,按照本方案和试点村改造实施方案进行,未涉及的暂不进行改造,待取得经验后全面进行整村改造。

五、 改造区域:

xx 路建设改造总长度 xx 公里,改造宽度一期按160米控制,其中道路40米,两侧开发带各为60米。道路按城市二级路标准建设;涉及城郊镇 xx 村、 xx 村和 xx 镇 xx 村3个村。

六、 资金来源及改造模式:

按照“用地产换房产、用土地换保障”的原则,土地收益是 xx 路建设及城中村改造资金最主要的来源。

1、建设涉及的道路、医院、学校等公益性项目,由政府主导、政府投资、政府拆迁、政府安置。政府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储备土地,所得资金置换为前期投入。

2、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由政府主导拆迁安置,挂牌出让给开发商开发,出让所得资金用于城中村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

七、 拆迁安置办法:

旧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主要采取产权置换与货币补偿两种方式。住宅房屋的拆迁安置以基准面积人均60平方米(指农业户口,非农户不按此标准执行)为依据,拆迁补偿以被拆迁房屋的合法、有效手续所载明的性质和面积作为补偿依据。

具有合法手续的被拆除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评估公司评估价格结算,被拆迁人认可评估结果并办理相关手续的可再给房屋所有人最高50%奖励,或最高以每平方米 xx 元予以现金补偿。

拆除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

(1)、被拆迁人(农业户口)的合法房屋面积的安置按人均不低于60平方米的标准安置; (2)、安置房屋面积小于原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每平方米 xx 元予以补偿; (3)、安置房屋面积大于原建筑面积小于基准安置面积的部分,按成本价每平方米 xx 元购买,超出基准安置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4)、拆迁范围内非农户住房的安置按其合法建筑面积参照拆迁安置标准进行安置。

八、拆迁安置标准:

1、住宅置换:

(1)、主房砖混结构以1﹕1.13置换,砖木及土木结构以l﹕l置换;主房以上加层超过1.5米以上,2.2米以内,上板加顶,有门有窗按1﹕0.5置换;

(2)、主房以外的配房(檐头高度控制在2.2米以上)及街门砖混结构以1﹕l置换,砖木结构及土木结构以1﹕0.9置换;

(3)、被拆迁户除建筑以外的院落,按每分地置换4—6 ㎡,新建楼房面积; (4)、除上述建筑物以外的其他附属物,均按评估价的1.26倍予以现金补偿。

2、商业用房置换:

(1)、临街、临路商业用房的置换(指有相关手续、城建合法手续的)按照1︰l等面积置换。

(2)、被拆迁户所置换的商业用房按入股形式,由村委会统一经营管理,年底按股分红。

九、违章建筑、无手续和临时建筑拆迁安置标准:

属于违法、违章修建的建筑以每平方米 xx 元予以现金补偿。

在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尺度范围的建筑给予置换和折价,不在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尺度范围的建筑以成本价拆除。

十、临时过渡补助费:

被安置人采取自行过渡,过渡费按原合法建筑面积每年每平米36元,先付一年,后每半年支付一次。项目保证三年完工。三年期满不能交房,拆迁人除继续支付租房费外每超一个月补偿拆迁户每户 xx 元。

十一、搬迁费用:

l、搬家费选择回迁安置的按每人 xx 元支付,选择货币安置的按每人 xx元支付。

2、拆迁过渡的农户年满18周岁以上的每人一次性发放误工补助费 xx 元。

十二、交接新建房屋产权时,有证的换证;无证的按照有关规定补办。

十三、搬迁时间及奖励:

l、拆迁方案公布之日起二十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每户奖励现金 xx

户奖励现金 xx 元。

2、拆迁方案公布之日起二十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每人奖励5平方米商业用房股权;三十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每人奖励4平方米商业用房股权。由村委会统一经营管理,年底按股分红。(83年土地二轮承包后落入本村的户口不享受本条奖励)。

3、拆迁方案公布之日起如不按时拆迁的户口,不享受县、镇、村各种优惠政策及待遇。

4、拆迁方案公布之日起二十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优先享受农民变市民,农保转城保及县、镇、村各项优惠政策。

5、先搬迁者先选房,回迁安置用房的分配以搬迁顺序为选房顺序。

6、按期签定协议并搬迁的回迁户住房物业管理费五年内前三年免交。后二年减半。

十四、回迁住房建筑标准:

此次安置回迁用房均为高层建筑,并达到以下标准:

1、外墙装饰:高档涂料;

2、层高:国家标准;

3、入户门:高级防盗门;

4、单元门:可视对讲楼宇门;

5、外窗:高级铝合金;

6、地面、墙面:毛坯;

7、公共部分:精装修;

8、供水系统:区城管网供水、分户计量;

9、供电系统:动力照明、双回路供电;

10、供气系统:县城煤气管道入户;

11、电视系统:有线电视入户;

12、通讯系统:

十五、赠送简易装修标准:

1、墙面:仿瓷涂料;

2、卫生间:普通坐便器、洗脸池;

3、厨房:普通煤气灶、架;

4、照明:灯管、开关、插座;

5、窗帘架安装;

6、如不需要简易装修的安置户予以每户 xx 元补偿。

矿产资源补偿费范文第6篇

地区林业局:

根据林资[]3号《关于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自查工作的通知》和新林稽字[]6号文件要求,我局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进行了认真的自查,自查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收支情况:

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投资计划1395550元(管护费977800元、公共管护347750元、公益林管护交通工具70000元)。

2、财政到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1495550元(管护费977800元、公共管护447750元、公益林管护交通工具70000元)。

3、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际支出641000元[其中:①管护人员劳务费支出571000元。②公益林管护交通工具70000元。

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收支情况:

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投资计划1512800元(管护费977800元、公共管护60000元、管护基础设施建设中心站经费475000元)。

2、财政到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1512800元(管护费977800元、公共管护60000元、管护基础设施建设中心站经费475000元)。

3、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际支出1372600元[其中:①管护人员劳务费支出1171700元。②公共管护支出00元。

三、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营造林资金)300000元,暂时在财政专户结余,营造林工程正在实施。

四、自治区(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护基础设施建设资金)10元,暂时在财政专户结余,此项工程已竣工,资金正在拨付。

五、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护人员管理情况:

我县胡杨林管理站招聘护林员55名,按自治区要求签订劳务合同55份,没有一个中心站和4个管护站,均建立健全了森林资源档案,目标管护责任制落实到位,共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55份,巡护记录填写全面,规范,管护措施到位,管护效果显著,公益林区森林覆盖率有明显提高。

我县招聘护林员26名,按自治区要求签订劳务合同26名,各个管护站负责人与胡杨站站长签订了管护责任书,胡杨林管理站站长与林业局局长,林业局局长与政府县长分别签订了责任书。各管护站档案齐全,管理规范,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到位,巡护记录均按照地区反馈意见进行了整改,管护措施到位,管护效果显著,公益林区森林资源覆盖率有明显提高。

六、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新建管护站一个,维修中心站一个,新建管护站2个,安放标志牌6面,安放宣传牌28个,订做警示牌30个,其中已安放20个,另一个中心站招投标手续已于11月办理完毕,近期将开工建设,档案齐全,管理较规范。

县林业局在监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期间,无挤占、挪用、占用情况,严格按照《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做到专款专用。通过自查,存在的问题有:

1、管护人员工资较低

2、补助基金不能及时拨付到实施单位,造成国家公益林管护工作相对滞后。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适当的提高管护人员管护费的标准及公益林管护员的待遇,改善基层站生活和工作条件,更好的做好国家公益林管护工作。

附表:

1、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支出情况汇总表

2、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汇总表

3、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收支余情况自查表

4、违纪资金情况汇总表

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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