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调研论文范文

2023-09-24

法律调研论文范文第1篇

思考以后,在不断改造客观世界,创造物质文明的同时,也在不断探索人类的主观

世界,逐步形成了一系列维系社会秩序的精神规范,更创造了博大精深的法制制

度。这些法律制度来于生活,又真实地反映现实,普遍存在于我们周围。法律的进

步,法制的完善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程。全民法律意识、法律素质的提高,才是

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和决定因素。可见,法律的普及特别势在必行特别是在农村。

[关键词]:法律普及 当地群众 思想现状 解决办法

在社会实践中,我亲身深入农村,就当前农村群众的法律素质进行了专题调

研。通过这次了解真实的反映了目前当地群众在法律意识上的强与弱,在触及法

律面前的思想和行动以及当地法律知识的普及情况。

一、当地群众法律意识现状

当地农村群众法律素质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法律通型;二是似懂非懂型;

三是法盲型。

(一)、法律通型。在走访的几个村的部分村两委成员和普通群众共80人,

有17%的干部群众属法律通型的,他们主要是通过观看电视节目、阅读报纸、书

籍了解法律,他们往往会用法律的知识武装、充实自己的头脑,法律通型的干部

群众较善于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近几年来,在农村群众借贷问题逐渐成为激化矛盾的焦点、热点问题。究其

原因,主要是大多数群众碍于面子在借还钱、借还物时不写欠条和收据。在这种

情况下,万一单方失信,无法诉诸于法律。而一些在法律方面较为精通的农民就

会让对方写好欠条或收据,这样就有效的避免了经济的损失,也不至于伤了双方

和气。一些村的老人会用法,与子女签订老人赡养协议;有的农家女在结婚时与

丈夫办理婚前财产公证,这都表明当前农村法律的存在和运用。

(二)、似懂非懂型。在调研的80人中,有大约57%的属于这一类型。他们

对法律往往是一知半解,似懂非懂。他们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主要是通过别人说和评论。他们往往不轻易犯法,但不能更好的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如,前几天某村的村民张某2亩麦田连续三次被羊群"侵袭",张某凭着自己懂点法律常识,认为用枪或棍打的方式违法,他瞑思苦想,最后决定用玉米拌上剧毒农药撒于麦地,并在地头写上了麦地有药的牌子。几天后,同村李某的羊群因看管不严,扎进了张某的麦地,致使5只山羊中毒而死。张某万万没想到自己触犯了法律。

(三)、法盲型。法盲型的干部群众对法律一点都不知道,这种人占26%。这种类型的人不懂什么是法,什么是违法,只知道自己做的是对的。有的村干部在村高音喇叭上胡喊乱叫,甚至大骂其人,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而自己还欣欣然,却浑然不知自己已违了法。而且在生活中,特别是农村发生纠纷时,注重调解而非诉讼是当地人民的习惯。"每有纷争,最初由亲友耆老和解,不服则诉诸各房分祠,不服则诉诸叠绳堂。叠绳堂为一乡最高法庭,不服则讼官矣" 因此,"和息"成为当地解决纠纷的最高目标。

二、当地群众法律意识不强的制约因素

虽然通过一系列的思想教育活动,农民的思想觉悟明显提高。但是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当前,大多数农民学习法律的积极性不高,依法维权的意识有待提高。

(一)、农民的国家、集体观念比较淡薄。土地承包到户以后,集体劳动相对减少,国家、集体观念逐渐淡漠,讲索取的多,讲奉献的少,有的遇事以自己的利益为中心,对国家、集体利益不太关心,有的对重点建设不支持,或横加阻挠,或敲竹杠。

(二)、履行义务意识淡化。部分农民对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作片面理解,对自己享受的权利烂熟于心,而对自己应尽的义务却知之甚少。不主动纳税,不赡养老人,不出义务工,盗伐林木等现象时有发生。

三、增强当地群众法律意识对策

推行法律是必须的,但难度也很大,首先是当地政府的支持和推广不力,其次当地居民文化水平都较低,这些都一定程度影响法律在西部的推广、使用。针

对以上的问题,要在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努力:

(一)、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普及和发展农村牧区文化、教育、科技事业,大力宣传村委会组织法,加大村干部的培训力度,引导农牧民破除自然经济和落后、保守的小农意识,逐步确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的自主、平等、民主、法制、科学、效益、创新等现代意识,使之逐步适应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管理模式,变"要我自治"为"我要自治",成长为合格的村民自治主体。县、乡司法机关开展深入农村宣传活动,深入农家农户,对他们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做以解答,结合实际来说法,让群众从心理根本的接受,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

(二)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在农村,条件比较落后,当地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大力宣传法律知识,利用宣传车、张贴标语、村高音喇叭多方位、多触角教育干部群众,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通过组织"法律讲师团"下村讲解法律知识,印发法律案例明白纸,送法律书籍,让法律充实他们的头脑。要在农村中营造有一种法律氛围,开展培训,教育干部群众运用法律武器。举办法律培训班、模拟法庭,让老百姓学习法律,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依法规范宗族、家族行为,保障村民自治健康发展。在农村里,由于风俗习惯的特殊,群众对宗教、家族更加依赖。鉴于这种情况,在当地对宗族、家族干预村民自治问题一要坚持正面教育、疏导,用科学的、先进的理论武装群众头脑,用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群众合法的民主政治权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引导广大村(牧)民逐步树立科学、民主、法制的意识。二是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发挥领导作用,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坚决遏制利用宗族、家族势力非法干预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不正常现象,三是在村民自治的具体组织实践工作中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从制度上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以确保村民自治健康发展。

(四)、加强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村民自治是九亿农民广泛参与的一项基层民主活动,要使亿万农民共同进行协调有效的社会参与,必须有完善、规范、稳定的法律体系。具体措施:一是根据村民自治的发展情况,以村委会组织法为依据,围绕四个民主,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和各项制

度的修订完善工作,建立规范、完整的行政指导规章、办法。尽快制定地方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有关民主议事、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详细规则,规范四个民主的具体运作程序。

地主性法规和规则的制定一要有突破性,二要当地实际。二是尝试建立村干部"离任"审计和村委会"委托审计"制度,完善村级财务制度和专业审计制度。三是建议对目前争议较大的"村民资格"的界定、罢免程序、违法现象纠错等问题可在不同地区进行试点,取得成功经验后,适时修改村委会组织法或在地方立法时对有关问题予以明确。四是加强培干部训力度,强化各级干部特别是民政干部的理论和法律知识,全面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建立规范的行政指导办法。五是建议将村级民主权利纳入国家司法调节范围之内,确保村民自治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前方的路十分艰难,需要十二分的勇气,更需要十五分的执着。只有加强法律的普及来弥补,才能使西部人民的综合素质得到提高、才能使人格道德完善,才能促进社会主义法律建设,才能实现法制现代化。

参考文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法律调研论文范文第2篇

XX区法律援助中心

按照省厅和市局通知要求,区局开展了法律援助相关情况调研,具体调研情况如下:

一、 总体情况

XX区共有5个镇2个街道,342个行政村(居),人口36.4万。近几年来,区委、区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积极履行政府法律援助职责,大力支持主管部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法律援助组织、制度、业务建设,使我区法律援助工作稳步发展。目前全区有法律援助专职律师2名,社会律师6名,法律服务工作者30余人。2009年以来,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83件,受援近600人,其中民事325件,占援助案件总数的67.3%,刑事56件,占援助案件总数的11.6%,非诉讼案件(仲裁、调解)100件,占援助案件总数的20.7%,行政2件,占援助案件总数的4.14%。在保障民生、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情况

目前我区执行困难标准的情况有三种,第一是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200元(农村700元),这部分主要为持有低保证的人口,据区民政局提供的数据,截止2011年底XX区共有低保人口21669人,占全区总人口的5.95%。第二是家庭人均纯收入高于1200元(农村700元)低于2400元,这类人群主要是未达到低保户标准但家庭困难(包括困难职工和失业人群),经济情况徘徊在低保线上的一部分,据今年五月“走百村、访万户”困难家庭集中救助活动的统计结果,全区大概有8000户,近3万人属于这一类人群。第三种是家庭人均年收入超过2400元,但家庭负担较重,支出较多,纯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小,这类人群主要是农民工家庭、残疾人家庭、单亲家庭(妇女)和老年人家庭,根据民政部门、劳动部门和残联统计,全区有农民工近7万人、残疾人26000人,分别占到全区总人口的19%和7.25%。第二和第三种人群申请法律援助由村委会(居委会)和民政部门出具经济状况证明,农民工和残疾重症患者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免于审查申请法律援助。

近三年,XX区严格按照这三类困难标准批准办理的案件数占整个法律援助案件数的90%(另有8%刑事指定未成年辩护等案件),经济困难无法认定或放宽经济困难审核情况下办理的案件数只占不到2%。

综合以上情况,由于XX区经济欠发达,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口约占到全区人口的四分之一,按照9‰有法律援助需求计算(2011年《人民司法》第七期,全国法院受理案件1171万,占全国总人口的9‰),大概每年有800件,即使全区法律服务人员每人每年办理援助案件10件,也远远不能满足需求。如果将经济困难标准调整为“城镇居民最低工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后,法律援助“供需”矛盾将更加突出。目前XX区城镇居民最低工资标准为全省最低档600元/月,折算成年收入为7200元/年,由于全区城镇人口占比例较小,约为20%,这部分人调整后法律援助需求变化不大。而全区农村人口大概占总人口的80%,其中很大一部分靠种植收入和出外打工,如果调整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照XX区2010年公布的数据,农村人均纯收入为7710元/年,将有超过半数的农村人口处于法律援助标准之内,全区每年的法律援助案件将超过1500件,不仅经

费无法保障,法律服务人员更将“不堪重负”。

三、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情况

目前XX区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主要是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省市条例规定的范围,针对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我区未制定相关补充性文件。实践中,我们的援助案件所涉及范围比较小,首先主要集中在农民工讨薪、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未成年人犯罪、民间相邻关系纠纷、一般人身伤害赔偿等几个部分,这几部分大概占到全年案件的75%;其次如离婚案件、各类公证案件(主要是农村粮补继承、房产继承、收养关系公证等)均为各级条例未予规定的,这部分约占全年办案比例的10%左右。其它如民间借贷纠纷、经济类纠纷(农村)不属于办案范围,这类案件往往咨询的时候直接引导律师所或法律服务所,而不是等受援人申请了再去决定不予援助。这部分粗略统计大概一年有几十件,由于经济类案件是法院受理案件的主要案源,如果放开援助范围,这个数字将会按几何倍数增加,且经济类案件调查取证相对复杂,所需经费也将成倍增长。

四、法律援助几点建议

1、按照2011计算,我区法律援助经费为8万元(包

括区财政和中央法律援助专项补贴),办案件数为156件,根据枣庄市财政局、司法局关于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计算(区内办案每件应补贴1200元,市内每件办案应补贴1500元),法律援助经费缺口已达十几万每年。由于法律援助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建议省级财政按比例下达法律援助最低经费保障标准。

2、法律援助范围适当放宽,比如离婚案件应该写进补充性规定。至于取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可以采取逐年递进的方法,根据法院受理案件的情况选择比较有代表性的涉及百姓民生的案件,每年开放一部分,随时调整受理范围。

3、法律援助案卷归档,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律师按照律师的案卷归档,公证按照公证的案卷归档,相对比较杂乱。由于法律援助是政府行为,是公益事业,每一个案卷都能看到政府实在的为民做事,各级领导要多方协调,达成共识,统一思想,出台相关归档办法。要求法律援助案件一律按照法律援助案卷归档规定立卷归档,并做好相关涉密保密工作。

4、建立胜诉评估体系,把有限的经费尽量用到最需要的人身上,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5、取消“法律援助律师”名称,改为“公益律师”,让百姓更直

观的了解援助律师援助为民的含义。

法律调研论文范文第3篇

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一年来学习的法律知识。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还参与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开庭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

实习经验

一、在法律援助中心经常会援助一些刑事案件,所以刑事案件的相关材料会多些:

1、案卷封面卷内目录;

2、指派通知书;

3、委托书;

4、阅卷笔录或卷宗复印卷;

5、会见被告人、受援人、证人等笔录;

6、调查材料;

7、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

8、起诉书;

9、辩护词或代理词;

10、出庭通知书;

11、开庭笔录;

12、判决书;

13、上诉状;

14、办案小结;

15、卷底。

二、在这实习期间写了一些法律文书。比如:起诉状、辩护词、上诉状。打印过程中接触到好多文书的格式和用词,无形中我们也从中学到了如何完成一份精辟的法律文书。

三、法律援助中心经常会有一些咨询电话和一些人来咨询问题,这也让我接触到更多和案件相适应的法律知识,其中最为典型的是民事、刑事案件。通过对相关法律条例和司法解释的学习也可以为来咨询的人提供一些帮助。援助的人一般是社会的基层人员,文化水平不高,所以他们叙述案件很复杂,很麻烦。这到锻炼了我如何从当事人叙述的事情中提取有用的信息。由于他们对法律知识的不了解,需要我一点点的解释,这也锻炼了我的耐心。在这里可以遇到形形色色的案例,而法律条文和规定正是与这些案例相结合才让我更清楚更准确的记住。

实习心得

其实在这里学到的东西还有很多,不仅是法律知识还有为人处事、处理人际关系的一些技巧和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一个法律工作者不能有同情心,但是必须有善心。最重要的是重证据。不能因为一方当事人可怜而去怜悯他做出让步,但是更不能得理不饶人。还要学会保护自己,自己都保护不了自己又怎能去保护当事人呢?但是还要学会防着自己的当事人。一个法律工作者更要慎言慎行,因为你的一句话一个行为会造成整个案件的翻转,当事人可以说是把自己的身家性命交到我们手里,所以对当事人负责是一名法律

工作者的基本职责。一个律师是不会公平的对待案件的,他应该是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全心全意为自己的当事人着想。真正做到公平的应该是法院。

实习总结

法律调研论文范文第4篇

说长不长,说短不短的时间里,诊所的生活确实充实而忙碌。如今细数点点滴滴,发现自己的经历其实不少,人间百态在小小接待室里,尽情展现。而我就像一个小偷,悄悄同他人的遭遇实践自己的专业知识,又从他人的经历中吸取经验,得以借鉴。我的所见所学,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请允许我分为理论课、实践两个方面来叙述:

理论课上的感悟

每周五上午我们都准时参加劳动法理论课,每一堂理论课都是一个专题教育,例如第一堂理论课的主题是简要介绍诊所教育模式,第二堂理论课的主题是如何应对来电咨询。理论课的授课方式与我们以前接触到的授课方式大有不同。老师将诊所的同学们分成八个小组,平常理论课上演示作业和值班都是以小组为单位的。每个理论课前老师都会将这一周的作业发到公共邮箱上,每组组长在阅读邮件后便在组内分派任务,大家分工合作,献计献策,最后由几名成员在周五的课堂上向全班同学进行成果展示。在每一组展示作业成果后大家便就这一组的作业内容展开讨论。在讨论中,大家评价中肯而热烈,给同学们带来了良多收获。最后,由老师就这堂课的内容进行总结。老师的总结一语中的,给我们带来了非常大的收获。

对我而言,每一堂理论课都是十分精彩的。其中,有几堂理论课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一、电话咨询

接电话谁都会,而要通过电话为当事人答疑解惑还真是一门学问。排练了许久,并把它作为小品表演出来。从这堂课中我得到以下几点感悟:

(1) 接电话如果遇到对方讲自己听不懂的方言时,可以通过免提功能让其他同学一起来听。这样不但减轻了自己的心理压力,还可以更有效的抓住要义,明白当事人想陈述的是什么。

(2) 分工合作。接电话的同学主要负责与当事人进行交流,而对对方提出的问题要所有组员一起解决,不但要有人负责记录,还要有人负责查资料,统筹规划,难题往往也就迎刃而解了。

(3) 跟踪服务。我们每隔一段时间就应该电话回访以往曾来电咨询的人,询问案情的进展,这对进一步发掘案源是大有裨益的。

二、谈判技巧

解决劳动纠纷的方式有很多,又通过诉讼途径的,也有通过非诉讼途径的。通过诸如仲裁和诉讼这些以中立的第三人决断是非的方式尽管比较权威,但是花费的时间和金钱确实相对要多。考虑到成本和效率的问题,我们给当事人的建议一般首选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作为劳动者一方的代理人,我们应学会如何与用人单位进行谈判。

大家总结出的技巧,不可谓不多,并且看后都觉得相当受用,像什么"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明修栈道,暗度**"、"三十六计,走为上计"等。但这些"招数"的运用,还是建立在谈判前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所以对法律关系的分析要细致,对法律依据的查明必须准确,同时我们对各种突发状况也应估计到位,有充分的心理准备。

当然在谈判风格上,我们坚持不卑不亢,据理力争,但还要有风度,有度量。所谓协商,一定要建立在互相谅解的基础上,在必要时做出适当的让步,不能得理不饶人。

实习总结

第一,法学专业学生要转变学习观念,改进学习方法。在之前,我的法学专业学习主要就是以应付考试为目的,课堂上边听老师讲边做笔记,下来就看看书,考试之前就拼命背。但当我来到法律援助中心接待第一位咨询者时,我竟然面对其实际的法律问题哑口无言。当我到法院为刑事被告人出庭辩护时,面对实际中的诉讼程序竟然不知所措。在要实际应用法律知识时,我发现平时所记所背的都忘记了,而能记住的又不能用于解决实际问题,不能很好地知道实践。可见传统的法学理论教育过于偏重理论,而与实践脱节。举个例子,诉讼法课本中非常强调证据的“三性”,与证据有关的工作都要围绕其客观性、合法性、相关性来进行。然而在实际中,关于证据的首要工作不时判断其“三性”,而是搜集证据。连证据的来源都没有,何来证据的“三性”?可惜的是,书本上从来没有告诉我们怎样搜集证据。

法律调研论文范文第5篇

一、模糊

通过对C县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访谈, 我们发现, 与法律工作者相比, 律师群体对自己的职业身份更具优越感, 法律工作者则将成为律师作为职业晋升的主途。事实上, 根据我们的调查与统计, C县近半的执业律师曾在法律服务所工作, 他们通过司法考试后才转变为律师身份。

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虽同属法律服务职业, 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受《律师法》的规范, 而法律服务所和工作者则由司法部的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约束, 二者不能混为一谈。但在C县, 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在名义和业务上都存在着重叠与模糊:

( 一) 业务的重叠。在C县法院和派出法庭, 我们看到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共同游走、相互对阵的身影。《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确认, 律师和法律工作者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司法部《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三条为法律工作者设定的业务范围与《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律师业务基本一致, 除刑事辩护外, 法律工作者几乎可以涉足律师业务的全部内容。事实上, 2014 年, C县法院审结的刑事案件只有155 件, 而审结的民商事案件达3241 件。 (2) 在C县, 刑事辩护不过是律师们一块小小的“自留地”, 在广阔的民商领域中, 法律工作者与律师是同台竞技。

( 二) 职业身份的“混同”。在一般民众的认知中, 律师与工作者并无区别, 他们都是“律师”。在亲历到C县法律服务的个案中时, 我们观察到当事人对法律工作者的称呼就是“某律师”, 而“某律师”也安然接受。就此, Q镇法律服务所的工作者Z对此有一番说明: “一方面, 当事人不清楚正式规定, 他们没有能力对律师和工作者进行区分; 另一方面, 对当事人来说, 他们关注的是麻烦的解决, 而不是谁来解决他们的麻烦, 他们没有必要对律师和工作者的身份进行区别。而且哪个工作者会主动在当事人面前说自己不是律师呢。”

二、割据

( 一) 在地域分布上, 律师占据着县城, 其执业场所主要是C县法院、县城及周边; 法律工作者则盘踞在乡镇场上, 执业的场所主要是派出法庭和乡镇场、农村居民。县城是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驻地, 有常住人口有10 万人, C县4 家律师事务所全部位于县城, 3 家在法院对面, 1 家在法院右侧。Q镇是C县第二大镇 ( 第一是县城驻地镇) , 距县城40公里, 有人口4. 4 万人, 镇场人口已达1 万多人, Q镇法律服务所有工作者6 人, 是为Q镇居民提供法律服务的主要力量。

( 二) 在人员数量上, C县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可谓势均力敌: 36 比39。C县人口80 万人, 平均每1 万人才有一名专门的法律服务人员, 每2 万人才有一名律师。而在2013年, 北京每1 万人口就已经拥有11. 7 名律师。法律工作者的存在确实缓解了基层法律服务力量的不足。

( 三) 在业务层次上, 除刑事案件被律师垄断外, 县域内的重大案件也基本被律师掌握。县城是全县的人口、经济、商业、审判中心, “近水楼台先得月”, 律师自然更容易获取到县域内的“高端案件”。同事, 律师职业的准入门槛和执业资质本就高于法律工作者, 其智识和技能更容易受当事人信赖。

对于“山寨”与“城邦”得以割据的原因, 我们认为主要有3 点: 1. C县的经济水平决定了法律服务内容和水平的基础性, 律师和法律工作者都能提供, 律师提供的高于工作者水平的服务部分并不是基层民众主要需要的; 2. 山区地形导致了律师下乡和乡镇居民进城的不便 ( 包括更多的交通花费和更长的办案时间等) , 7 个主要乡镇上的派出法庭和法律服务所形成配套, 缩短了法庭、法律服务与民众的距离, 乡镇居民和农村群众自然乐于享受近便的法律服务; 3.法律工作者多是乡镇上土生土长的本地人, 在乡镇上有着更为丰富的地方性知识和人际关系, 这是“常居县城之远”的律师们所不具备的。

综上所述, 我们认为在基层地区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边界既存在着模糊与重叠也存在着对峙与割据, 导致这种矛盾格局的根源在于基层法律服务水平不高和基层法律服务力量不足, 在以基础性法律服务甚至是“兜底性”法律服务为主要需求的法律服务市场中, 法律工作者的确能够弥补法律服务供给的不足, 平衡基层法律服务市场的失衡。

摘要:通过在C县的实证调研, 我们发现, 由于基层法律服务需求的水平不高、法律服务的供给力量不足, 基层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们在职业和执业的边界上存在着业务重叠、身份混同、地域割据和业务分层等既交叉、模糊又对峙、割据的局面。

关键词:基层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割据

注释

11数据出自C县2015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工作者年度检查考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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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调研论文范文第6篇

一、出租车现行法律规定、运营机制及相关问题分析

(一) 地方现行的出租车经营管理法规规章

现阶段我国并没有对客运出租汽车出台统一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调整。我国关于客运出租汽车统一规定只有部门规章, 包括了由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三机关于1988年联合出台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 至今有效, 以及关于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最新规定是由交通运输部2015年1月1日生效的发布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行业涉及公共安全等, 系特殊行业, 对客运出租汽车实行特许经营, 由各地有立法权的人大进行具体规范。例如S省C市人大常委会为了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行为, 提高服务质量, 维护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结合C市实际, 于2012年制定《c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P市地区对出租车运营机制主要基于这三个法规和部门规章, 结合本辖区实际进行统一管理规范。

(二) 地方客运出租汽车作运营机制

出租车作为营运车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所谓出租车即客运出租汽车, 是指依法取得营运资格, 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按行驶里程、时间计费的小型客运汽车。地方政府根据现行的客运出租车管理的相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为保障出租车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政府将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特许给具有法人资格满足一定条件的出租车客运公司。出租车公司取得出租车特许经营权后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表明公司有权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 同时为汽车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 表明该车辆有权从事客运经营活动。出租车公司对出租车经营模式并未选择完全自主经营, 而是通过与个人签订《客运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或《客运出租车合作经营合同》, 将公司所有的出租车运营权利和义务拆分成若干部分, 一部分留给公司, 一部分让渡给个人。

出租车运营可以分为四个方面:1、运营管理, 是指对出租车的各类税费缴纳、安全规范、服务标准等制度和措施的遵守, 车辆的统一调配、更换, 出租车驾驶员的培训等与运营相关的行为进行管理。2、运行支配, 是指出租车具体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行为。3、风险负担, 是指在出租车运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维修等风险的责任归属。4、劳动者义务承担, 是指出租车驾驶人员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劳动者待遇的责任归属。地方出租车公司与个人签订《客运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或《客运出租车合作经营合同》, 就是将出租车运行支配、风险负担和劳动者义务承担这三个方面让渡给个人, 由公司保留运营管理的权限。承包人或合作人通过对出租车的占有、使用获得收益, 同时也负担起出租车使用过程中的风险, 承担起出租车驾驶员劳动收入。

(三) 目前出租车各类纠纷情况的分析

近年来, 全国各地出租车频频出现罢运风波, 出租车行业矛盾尖锐, 受到政府和社会的高度关注, 出租车经营权纠纷案件也作为群体性案件进入各地法院。我国出现的出租车纠纷的问题根源主要分为五个方面:一是市场准入制度不合理;二是出租车经营权管理混乱;三是“黑车”监管缺失冲击行业秩序;四是司企关系不清, 司机负担过重、收入偏低;五是行业管理体制不顺。尤其是出租车经营权管理混乱和“黑车”监管缺失冲击行业秩序两个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和严重。

1. 出租车经营权管理混乱导致了出租车所有权经营权纠纷发生

由于某些地区出租车公司对出租车的经营模式是采用公司和个人对出租车共同进行运营和管理模式, 由出租车公司与个人签订《客运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或《客运出租车合作经营合同》成立合作关系。虽然在合同中对公司和个人中明确了各自的权利义务, 但是公司将出租车运营权利和义务拆分, 部分留给公司, 部分让渡给个人的行为, 在现实中模糊了出租车特许经营权的性质, 出租车经营权管理的多元性导致了现实中的管理混乱。同时, 承包人或合作人将出租车作为一种稀缺资源被高额炒卖, 多次倒手后, 接手人支付了远高于出租车裸车的价格, 取得了出租车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便以为支付的价款是用于购买出租车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出租车特许经营权的行政属性在民事活动中被规避和模糊, 导致出租车经营权的门槛被不断降低。正是由于出租车经营权管理混乱导致了出租车所有权经营权纠纷的发生。

2.“黑车”的监管缺失冲击行业秩序, 影响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

冲击城市客运行业秩序的既有方兴未艾起的“专车”也有传统的“黑三轮”、“摩的”或私人的“黑出租”。无论是大城市的“专车”或小城市的“黑三轮”“黑摩的”还是其他非法进行的客运经营行为由于没有严格的准入制度和配套的保障措施, 交通事故发生率高, 一旦产生损害后果, 受害人赔偿难以实现。因此客运管理部门和城市综合管理的监管缺失, 不仅影响该地区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 而且也是百姓的安全生活都有重大隐患。

二、措施及建议

客运出租车问题, 既有其特殊的属性因素, 又是社会管理和社会发展问题的综合反映, 面对群众多元化诉求, 不能期望在短时间通过单一措施彻底解决, 只有直面挑战, 以人为本, 不断完善按照法规和规章, 加快改革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管理体制, 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因势利导, 以务实的态度, 逐步加以解决, 才能消除社会不和谐因素。

(一) 完善出租车运营管理机制, 加强政府监管力度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研究部部长张军扩说, 出租车行业的核心问题, 即出租车经营权调控不力, 凸显新时期加快改革攻坚步伐的迫切性。政府退出市场并不意味着弱化政府监管服务职能, 政府必须切实履行监管职能才能促进出租车运营管理机制的不断完善。

1. 加强对客运市场的监管工作

针对违法违规运营的“车”建议客运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能, 加大对客运市场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工作, 对查获的“黑车”依法处以罚款, 扣押或没收客运工具, 对违法违规运营人员开展批评教育工作。

2. 加强对出租车公司建立科学运营机制的协调和引导力度

为保证租车公司建立科学管理出租车运营机制, 根据《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并按照规定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和到期考评工作”。地方客运管理部门应对出租车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工作, 要求出租车公司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及时更正, 对考评得分低的出租车公司要求限期整改, 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进行罚款, 甚至依法收回出租车运营许可证, 建立出租车行业推出机制。通过检查和考核机制引导地方出租车公司不断提高出租车运营水平, 建立科学的运营机制。

对地方出租车公司与个人合营的运营模式, 政府部门可以提供统一规范的合同范本, 完善各公司现行的较为简单的合同版本。同时, 客运管理部门应打击黑市倒卖出租车经营权的现象, 避免抬高经营成本, 损害承包人或合作人、司机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3. 加强对“黑车”危害的舆论导向工作

通常情况下“黑车”司机没有经过专门的培训, “黑车”也未购买保障客运的专门险种, 比如出租车座位险为50万, 而其他车辆根本无权购买专门险种, 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恐难以保证。政府部门应加大对非法运营的黑车危害的宣传工作, 通过对比正规出租车与非法运营“黑车”的区别, 引导群众拒绝黑车, 保护消费者安全, 维护出租车行业的合法权益。

(二) 完善出租车行业自治, 多元化解纠纷

如果包括工会在内的行业组织或社会组织得到积极健康的发展, 就能减轻政府解决社会矛盾的压力。但目前的状况是, 出租车行业缺乏能进行自律自治的行业组织。政府应当积极培育和扶持出租车行业建立行业组织自治, 让行业协会进行自主治理, 打开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微观通道, 让行业协会来预防和化解行业的公共危机, 从而避免行业群体事件的频繁爆发。

1. 建立出租车行业协会, 对内, 将出租车公司、出租车承包人或合作者和出租车司机三方均纳入其中。

通过行业组织建立成员之间的信任关系, 内部沟通交流机制, 以及行业内部矛盾化解机制, 既提供一种意见交流平台, 让各方诉求充分表达, 又通过一种利益权衡妥协的矛盾化解方式将行业内部矛盾内部消化, 减少政府和法院的压力。对外, 行业协会可以形成规模效应和外部经济, 化整为零形成强大的力量对抗外部压力和竞争。

2. 建立出租车行业协会, 通过行业协会统一提高出租车服务质量。

为适应社会发展新需求, 满足群众不断变化的新需求和多元化需求, 行业协会可以不断创新运营服务内容和种类, 并且从大局统筹规划, 在行业内部进行科学划分和指导, 引领整个客运出租车行业不断进步。

(三) 完善客运市场准入机制, 保证客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2015年7月10日新闻报道, 《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下称《办法》) 即将公布, 这也是业界等待已久的“专车新规”, 意味着现存的部分“专车”即将合法化。“专车”正式进入客运市场, 扩大了客运市场准入, 无疑也是地方出租车行业必须要马上面对的挑战。《办法》将“专车”定义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并列入了出租汽车管理法规框架体系内。政府应当及时关注《办法》的出台, 并根据其内容对地方出租车准入门槛进行调整和完善。

政府客运管理部门可以从这三个方面来确定客运市场准入门槛:一是选择机构健全、规模较大的不同种类的出租车公司进入出租车市场, 以满足不同种类出租车的经营需要;二是发展信誉良好的品牌公司, 对出租车数量实现“奖励性投放”, 鼓励各出租车公司诚信经营, 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三是政府部门实行必要的价格管控, 出租车定价可以再政府指导的价格根据市场的变化合理浮动, 避免过于死板的价格限制造成公司和司机的收入僵化, 和消费者得不到需要的服务, 既保障出租车经营者获得的合理收益, 又保障消费者能够享受服务。

摘要:出租车的矛盾核心在于出租车的经营权, 出租车作为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各地区的客运市场的实际情况, 建立科学的出租车运营管理机制, 并且引导出租车行业建立完善的行业自治组织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出租车,运营权

参考文献

[1] 阿计.地方立法权扩容:放与限的博弈[J].公民导刊, 2014 (11) .

[2] 焦洪昌, 马骁.地方立法权扩容与国家治理现代化[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2014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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