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在华并购分析论文范文

2023-09-23

跨国公司在华并购分析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中国与韩国法律文化的差异,造成了在华投资的韩商在面对中韩两国冲突的法律文化时,韩商在中国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投资方式、技术创新、市场拓展等方面都深深受到了中国法律文化的影响。

关键词:法律文化;法律环境;韩商;外资企业

法律文化作为一个独特的概念,是从整体的文化中划分出来的,它包括了法律理念、法律意识、法律心理、法律思想、民众的法律素质水准和法律的社会效应等,还包括了与法律有关的社会风尚、习惯、伦理道德以及传统观念等。当代中国既承继着传统社会法律伦理化的“人治”思想,又吸吮着传入中国的前苏联“阶级斗争或阶级专政的工具主义”法律思想,以及西方的法律权威至上和良法主治的“法治”思想。其中,前苏联的法律思想由于具有理论上的悲剧性,对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影响正在退缩;而中国传统的人治思想也正逐渐向法治思想转变。尽管如此,我们所期望的现代社会真正意义上的“法治”仍未完全建立。因此,西方法律文化、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和马克思主义的法律文化三种历时性的法律文化以共时性的形态存在于当代中国的法律文化之中,它们之间的碰撞和冲击构成了转型时期中国特色的法律文化。

韩国的法律最初主要受到中国法律的巨大影响,它从高丽时代就開始继承模仿中国的法律,直到日本占领韩国。1910年,日本吞并韩国之后,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令,韩国法律的现代化也正始于这时。1945年,摆脱日本殖民统治以后的韩国又被美军进驻并实行军事统治,直到1948年韩国独立,因此韩国法律又受到上述两国的影响。独立后的韩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致力于消除其他国家影响,制定适合本国发展的法律制度,韩国的宪法和刑法主要受到西方有关法律思想的影响,民法则保留了东方礼制和伦理色彩,诉讼法既有大陆法系的特征,又有英美法系的影响,从而形成了自已特有的法律文化,逐渐步入了现代法治之轨道。

由此可见,韩国的法律文化既存在与中国的法律文化交融的地方,但它由于更多的受到了日本和西方有关法律思想的影响,民主法治建设相对更为完善;而中国所提倡的法律权威至上、自由、正义、民主的新型社会主义法律文化观念还没有完全确立,还需要一个长期艰难的过程。在华投资的韩商在面对中韩两国处突的法律文化时,韩商在中国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投资方式、技术创新、市场拓展等方面都深深受到了中国法律文化的影响。

一、 韩商在中国投资的概况

韩商在华投资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中国自1978年末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之后,便开始引进外资。很多国家和地区也是自那时以后,开始对中国进行直接投资的。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韩国属于对华直接投资起步较晚的国家。从1992年中韩两国建交以后开始,双方政府签订了贸易协定及民间投资保护协议,以及成立经济、贸易与技术合作联委会的协议,中韩在贸易、投资、技术等领域的合作迅速展开。目前中国已经成为韩国第一大海外投资对象国,从商务部有关统计资料看,韩国对华直接投资占韩国海外总投资的比重由1992年的9.8%到2001年的82.77%。相应地韩国也发展成为中国利用外资的主要来源国之一。虽然港澳资金仍是最大宗的外资来源,但其金额与所占的比重却节节下降,由1989年的64.60%下降到2002年的41.39%。而韩国赴中国投资却急速攀高,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4年1月~2004年10月,韩国对华实际投资额更高达56.67亿美元,其投资金额首次超过日本,达到历史最高水平,成为在华投资第一大国。

韩商对华投资主要集中在环渤海湾地区的东北和山东等地,对中国南方省市和内陆地区投资较少。中国加入WTO和开发中西部战略实施以后韩商对中国沿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的投资出现扩大的趋势,天津江苏辽宁上海浙江等地也是韩商的投资热点地区。在华投资的韩商投资方式呈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首先在华投资的韩商长期以来遵循的新建投资模式加大了在华购并投资的力度;其次韩商在华投资的独资化倾向越来越强,在华投资的大型韩国企业都出现了明显的增资扩股或独资取代合资的现象,购并成为主要投资方式。据韩国全国经济人联合会对100 家在华投资的韩国企业的调查显示,目前在华投资的韩国企业的独资化率已由1993年的23.67%提高到了2002年的57.34%;第三韩商在华投资从单个项目的投资转向产业链投资。

二、 中国法律文化对在华韩商的影响

1. 对韩商选择投资区位的影响。目前,韩商主要集中在山东、天津、北京、河北、东北三省以及东南沿海等地区,这一方面跟区位优势、交通资源因素有关,如山东省;另一方面也跟当地的优惠政策、以及法律文化紧密相关的。特别是自2000年以来,韩国资本对山东半岛各城市的渗透力悄然增强,仅青岛市累计利用韩资就占了韩国在华投资的1/4。

由于不同地区的法律文化环境不同,而中国环境立法、环境执法上存在缺陷,从而导致部分企业及地方、部门机关只注重经济效益,而不重视环境效益,相当部分中小企业外商将污染型、资源消耗型企业设立在那些法律意识较为淡薄的地区。据中国国家有关部门的统计资料表明外商在中国的投资项目中,高污染产业仍占很大比重,且呈上升趋势;1995年外商在中国设立生产企业312万个,其中属于高污染的竟占39%这些高污染企业不仅大多密集于中国东南沿海一带,而且已经北上,并向内地乃至“老少边穷”地区推进。韩国作为在华直接投资的企业数量最多的之一,他们的投资区位选择也受到了此因素的影响。

2. 对韩商选择投资领域的影响。现有法律中存在对外商投资的不合理限制,国内市场开放程度不够,无法满足大型跨国公司占领中国市场,并希望将投资企业形成以之为中心的内部市场的愿望。1997年12月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有13个,包括邮政、电信业务经营管理,空中交通管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等衍生业务,广播影视业等。这些限制在近几年虽已逐步放宽,但程度仍有限。邮电通信须由邮电部门统一规划、建设和经营;航空运输业尚不允许外商独资;零售商业虽早已允许投资,但试点仅限在北京、上海、广州、大连、青岛及五个经济特区,且同样不允许独资;至于投资金融领域、外贸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限制更严格。对于外商投资的经营活动,也存在诸多限制,如当地成分要求过高、内销比例限制、不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A、B股上市、一个项目一个申请等。在产业投向方面,外资项目绝大多数集中于劳动密集型的加工业以及房地产业,而对中国基础薄弱的农业、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却投资甚少。

严格的市场限制扼制了韩商的大型投资,却导致中小型企业的大量涌入,大部分韩商在华投资集中在制造业,尤其在服装、玩具、鞋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最多,而其他贸易业、运输、保管业、建筑业等非制造业处于低调;对韩商法律中介服务的不合理限制,导致中国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腐败滋生,影响了韩商在中国国民经济中发挥更为有效的积极作用。

3. 对韩商开展技术创新的影响。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发展的历史不长,在许多方面还存在着问题,比较突出的就是在规范领域方面,对一些特定的知识产权缺乏法律规制。例如在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着许多漏洞,现有的法律条文要么只有一些模糊抽象的规定,要么就缺少这方面的规定,从而使一些高新技术企业在其自身权利遭到侵害时难以寻求合适的帮助,比较典型的如数字化网络技术对版权保护的要件乃至版权自身的存在方式提出了挑战,而中国目前版权法的规定仍然处于传统保护模式之下,因而对于如数字化行为是对作品的复制还是演绎这类问题存在很大的争议,这对韩国以数字电视、通信为主导的高新技术企业直接在中国设立研发部门,存在很大的挑战,对科技文化领域的韩资引进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国民的法律意识是良好的法律环境的基础,也是投资环境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中国目前国民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亟待:(1)由于知识产权法律宣传力度较弱,也由于知识产权法律在中国兴起时间不长,普通公民的知识产权观念比较模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强;(2)中国的企业既不注重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也不注重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任意盗用其他公司的商标和专利,这种纠纷在目前十分普遍;(3)中国的科研人员和科研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漠,保密工作做的不好,这对外商来说是一个很大的顾虑;(4)政府工作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十分淡漠,这是国民法律素质不高的直接后果,对韩商开展技术创新来说同样是一个直接的冲击。

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与高科技产业配套的基础设施薄弱,使得以投资高尖技术的知识密集型产业为主的大型跨国公司缺乏安全感。投资者的技术不理想。中国吸引外资的重要目标就是试图引进先进的技术。然而从引进的投资情况看,韩商将研发中心基本上都设立在本国,在华只是装配和加工等程序,所带来的一般都是二、三流技术。

4. 对韩商在华拓展市场的影响。首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非透明化。这是多年来一直令韩商十分头痛的突出问题。在中国,除了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外,还有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和各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条例等。数量众多,内容庞杂。作为企业和公司来说,当然不可能一一都知道得十分详尽。但当你向有关部门咨询时,他们往往会冷冰冰地告诉你,我们的工作内容里没有这项内容;或者告诉你,这是内部文件,这是机密,不能外传;态度好一点的称要请示领导,而请示的结果往往还是不能告之。对于公司和企业来说,要保证自己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的规定,前提当然是要知道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知道哪些经营活动受法律保護,哪些经营行为为法律所许可,哪些经营行为为法律所禁止,等等。就像一场足球比赛,如果你根本不知道比赛的规则,又何谈遵守比赛规则,进而赢得比赛呢?当一个企业做了很多前期的准备工作,花了很多的时间和精力与合作方谈判,终于和对方达成了协议时,主管部门这时告诉你:这种做法不行。或者,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同一件事的规定和解释各不相同甚至彼此矛盾;更有甚者,尽管法律已经规定得十分清楚,但执行中却全然不同。

这种根深蒂固的法律意识观念所产生的两个直接的结果便是:一方面,当韩商需要在中国开拓市场时,往往会面临着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约束、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涉以及非公平竞争的待遇;另一方面韩商可能利用不法途径,比如通过贿赂一些行政主管官员在中国进行不法经营,有的韩商在征用土地方面,为了顺利拿到有关手续,不受当地政府或者村委负责人的刁难,不惜重金贿买这些当权者,这有违中国吸引韩商直接投资的(下转第55页)宗旨。凡此种种,都使得前来中国投资的韩商在市场拓展的时候无所适从,想来中国开拓市场的韩商望而却步。

5. 对保障韩商合法权益的影响。中国关于外商投资的规定中,除了对外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外,尚有一部分是“内部文件”,即各级政府在具体操作时遵守的各种名目的规定,如在审批项目时将“当地成分”作为项目批准或享受优惠的前提。这些内部文件不利于集中、明确地体现国家的外资政策,使韩商感到中国的法律、政策模糊多变,同时使韩商对自身投资行为失去预测能力,其投资信心自然大受影响。

韩商在中国的合法权益能否受到保护,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韩商到中国投资的决定。实践中因司法腐败、行政干预或地方保护等原因致使外商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外商为一个官司所累,奔波数年,耗时、耗力、耗钱,问题仍得不到解决。这种状况如不尽快改变,将会动摇外商在中国投资的信心。这种现状的改变不仅有待于法官素质(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的进一步提高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克服,更有待中国司法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和整体环境的改善。与此同时,由于涉外案件专业性强,但办案人员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办案质量没有保证;某些审判人员收受贿赂,以罚代刑,以言代法,枉法裁判,如在韩资企业密集地青岛市,当地政府更应该重视法院法官办案质量,针对曾经出现个别法官徇私舞弊,收受当地有亲情关系当事人的贿赂,肆意损害韩商合法权益,侵犯韩商与海外华人合法财产之行为,应给予更加严厉的打击与处罚;有些司法机关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作借口,对某些特殊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案件优先受理,实则借机进行榨取韩商或在韩华人的钱财,严重扰乱了法律秩序;不少行政执法机关滥用权力,以各种名目向企业收费;行政管理低效,人为障碍诸多,审批程序繁琐;有些行政机关的引导、监督不力,对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松散,而有些企业本身又未能严格守法。这些阻碍韩商投资的法律文化,严重的损害了韩商在华投资的利益,也影响到了他们在华直接投资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薛靖.全球化视野下的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探析.福建教育学院学报,2004,(10).

2.张宝成.论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构建.优秀硕博论文库,2004年3月.

3.章莉.韩国的法律文化初探.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9(2)增.

4.李仑哉.韩国企业在华直接投资的现状、主要问题以及发展战略.优秀硕博论文库,2004年1月.

作者简介:张守鑫,经济学博士,韩国外国语大学校教授。

收稿日期:2007-04-20。

跨国公司在华并购分析论文范文第2篇

一、样本的选取和方法设计

1.数据来源与样本选取

本研究所用的数据主要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中国上市公司重组并购数据库2012版和巨潮资讯网。

本文以2009年和2010年发生的并购事件为样本, 从中筛选出医药公司的并购样本, 以并购宣告当年的各前后两年, 总共五年的窗口期 (t-2, t+2) 作为总样本数据。本文的研究角度是从并购方出发, 除了具备以下条件, 其余的样本都予以剔除:

条件1:同一家公司连续发生多次并购, 以并购金额最大的事件进入样本;

条件2:在窗口期 (t-2, t+2) 内的财务数据可获得, 剔除数据缺失、异常的样本;

条件3:剔除窗口期净资产为负值的样本;

条件4:剔除连续两年或三年亏损的样本;

条件5:至今没有退市或变更为其他行业的样本;

条件6:只选择成功的并购重组交易。

2.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会计研究法, 选取了四个方面的财务指标来反映上市公司的并购绩效, 分别是:盈利能力、营运能力、成长能力、偿债能力。然后运用因子分析法构建综合得分绩效模型: (1) 判断能否进行因子分析; (2) 因子提取 (3) 计算出各因子的方差贡献率; (4) 根据各主因子的累积方差贡献率大于等于70%的原则, 确定描述数据所需要的公共因子; (5) 构建综合得分模型。最后将得出的综合得分因子与其影响因素做回归分析, 评价医药上市公司并购绩效和分析其影响因素对并购绩效的影响。

3.研究假设和变量设计

由于本文的实证研究是从收购方的角度出发, 因此笔者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并购后使企业绩效降低;

假设2:企业性质对并购绩效有显著影响;

假设3:管理层持股比例对并购绩效有显著影响。

二、实证结果

(一) 下面以并购当期为例, 说明通过因子分析如何计算反映收购公司绩效的综合得分

(1) 假设检验

本文使用KMO检验和巴特利特球度检验两种方法来检验因子分析是否适用。利用SPSS20.0软件, 使用并购当期数据, 对本文24个样本10个财务指标进行检验, 得到KMO统计量的值为0.616, 巴特利特球度检验的P值为O。在实际的应用中, 一般认为该统计量0.7以上时效果比较好, 0.5以下不适用因子分析的方法。在本文的研究样本中, 虽然KMO统计量略有缺陷, 但巴特利特球度检验统计量的p值为0, 综合分析, 认为可以进行因子分析。

(2) 综合得分因子模型的建立

本文选择利用主成分分析法估计因子和最大方差旋转法进行因子旋转, 得到对应每个样本的3个公共因子及其对应的因子方差解释率和旋转载荷矩阵, 结果得t期的综合得分因子模型为F0=0.32942f1+0.24029f2+0.18166f3。

根据上述同样的方法, 对t-2期、t-1期、t+1期和t+2期的指标体系分别进行分析, 可以得到各期的综合绩效得分模型。

(二) 回归分析

在用因子分析法得出 (t-2, t+2) 的得分值后, 用state统计软件进行多元线性回归。根据前面研究所确定的自变量和因变量, 确立基本回归模型: (1) scoreit=β0+β1mergeit+xitr+uit (2) scoreit=β0+β1mergeit+β3interact+xitr+uit其中, x中包含size;lever;soe;msr;dum_yr2;dum_yr3;dum_yr4;dum_yr5;dum_yr6;回归分析结果见 (表3) 。

三、结论与讨论

1.医药上市公司并购绩效是降低的。通过表3中的模型1我们主要考察的是并购后企业绩效是否降低, 那么我们重点关注的是是否并购 (merge) 项, 它的估计系数为-0.2496, 并且在10%水平上显著。说明是否并购与企业绩效呈负相关关系, 也就是说2009-2010年医药上市公司并购绩效从5年的考察期来看是降低的。假设1得到验证。这说明了医药上市公司的并购并不能够使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得到改善, 也不能达到优化现金流和资产结构的预期目的, 给企业带来利润的上升。

2.并购方的企业性质对并购绩效有显著影响。通过表六中的模型2可以看出, 交互项 (interact1) 的估计系数为-0.4179, 并且在1%水平上显著。说明了并购方为国有企业的并购绩效低于民营企业的并购绩效。假设2得到验证。究其原因主要是在医药行业的并购中, 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受到政府干预。当国有企业的效益较差时, 政府为了延续国有资产, 就会注入优质资产, 通过并购向其输送效益;当国有企业效益较好时, 政府可能为实现其政治目的要求这些企业进行并购。这样就不利于国有企业自身进行良好的发展, 所以并购绩效会低于民营企业。

注: (1) ***, **, *分别表示在1%, 5%和10%水平上显著; (2) 括号内为稳健标准误。

3.管理层持股比例对并购绩效的影响不显著。通过表3中的模型2可以看出, 交互项 (interact2) 的估计系数为0.0013, 但其显著性水平高于10%。假设3不成立。所以管理层持股比例对并购绩效影响不显著。说明高层持股并不能缓和代理问题。

所以在新医改方案颁布后的新政策环境下, 政府鼓励中小医药企业通过并购的方式扩大自身的规模, 同时也适当进行干预。企业不能盲目进行并购, 首先要知己知彼, 选择好并购对象、支付方式等进行并购, 其次要提高企业并购后的整合力度。并购专家坦恩在1998年指出“并购成功与否不仅依靠被收购企业创造价值的能力, 而在更大程度上依靠并购后的整合”。因此, 加强并购整合的力度是提高企业并购绩效的一个重要方面。企业必须开展包括企业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等方面的整合并提高整合力度, 才能使企业绩效有大幅度提高。

摘要:本文采用会计研究法, 对2009-2010年医药上市公司24起并购事件进行了实证研究。选用11个财务指标来构建医药上市公司并购绩效评价体系, 建立并购绩效的评价模型, 得出并购绩效的综合得分值, 再做回归分析。结果表明, 医药上市公司并购后比并购前企业绩效有所下降;并购方的企业性质对并购绩效有显著影响;管理层持股比例对并购绩效的影响不显著。

关键词:医药上市公司,并购绩效,因子分析

参考文献

[1] G.Meeks.Disappointing Maniage:A Study of the Gains Form Merger.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7.

跨国公司在华并购分析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跨国公司在华投资虽然有利于中国的经济增长,但也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文章主要从MNC在华并购的角度,对其在华并购给中国经济发展带来的负面效应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跨国公司;并购投资;对策

一、跨国公司在华并购投资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从微观层面看跨国公司在华并购投资中存在的问题

1、行业垄断问题。在国内有关反垄断、并购审查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外资可能通过一次或数次并购不断增强生产能力,并凭借技术营销等方面的竞争优势,逐步提高其市场占有率,获得垄断地位,从而限制和妨碍市场的正常竞争和国民经济的有效运行。

2、国内企业挤出效应问题。国内市场大规模对外资开放,使这些正在迅速成长中的优势企业面对实力更强大的跨国公司的竞争。

3、国有品牌流失问题。国有品牌流失,自主研发能力下降。外资并购实施其品牌战略,在以低价购买中国品牌后,一般都是束之高阁,打入冷宫,让消费者慢慢地忘却中国名牌。

(二)从宏观层面看跨国公司在华并购投资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法规不完善问题。目前关于外资并购方面的法律之间不协调、不衔接,甚至互相矛盾的现象十分突出。

2、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急于求成,突破中央政府的外资政策和法规的约束,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政策性流失,企业资产剥离转让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等。

3、预警机制建立问题。国家经济安全的预警体系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反垄断法律体系和国家经济安全许可证认证体系等,这些预警机制在外资并购中尚未建立。

二、跨国公司在华并购投资的对策研究

(一)跨国公司在华并购投资微观层面提出的对策

1、资产的评估要公正合理、科学。要控制国有资产流失,关键在于实现国有资产评估的公正合理和科学化。发展进行企业评估的中介组织,制定有效的评估方法,政府机构应退出并购谈判程序。

2、拓宽融资渠道,发展中介机构。中国目前的融资渠道比较单一,这也是制约跨国公司在华并购投资的因素之一。因此,中国应该发展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加快培育外资并购的中介服务机构、培养高素质的涉外型人才。

3、推进企业改制。外商对华并购对象一般是资产质量较高、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国内企业可借鉴成功企业的经验,这样既保持了原有企业的独立地位,又可达到利用外方的优势资源的目的。

(二)跨国公司在华并购投资宏观层面的对策

1、加快立法工作。为适应即将到来的跨国并购高潮,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以防范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恶意并购、倾销活动与垄断经营。

2、建立上市公司国际并购审查制度。鉴于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相对较弱幼稚产业尚需适度保护的现状,对国内企业并购和上市公司的跨国并购分别予以规范管理,并将跨国并购外资管理的范畴规范。

3、规范政府行为。政府作为国有产权所有者的代表应当关注外商并购时是否侵害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作为社会管理者的政府,对于并购当中可能出现的不利社会影响应有充分的估计并做好善后事宜,如职工失业等后果。

参考文献:

1、李凤.跨国并购中的法律问题研究[J].当代经理人,2006(21).

2、刘洋.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现状及问题研究[D].复旦大学,2008.

3、裴长洪.利用外资仍要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J].中国工业经济,2008(3).

4、朱文秀.试论中国外资并购立法的完善[J].消费导刊,2007(11).

5、周干翠.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动机、效应及对策研究[D].华侨大学,2009.

(作者单位:吴艳秋,东北电力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蔡筱娟,济钢集团有限公司)

跨国公司在华并购分析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并购;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价值评估

一、引言

并购是实现企业经济扩张、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是企业发展壮大、实现快速成长的有效途径。通过企业间的兼并与收购,可以直接促进经济资源的合理流动,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并有效地实现产业整合和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最终实现我国实体经济可持续的增长。从企业并购实践来看,对并购目标公司进行合理估值,并确定相对公允的股权价格成为交易能否成功的最核心要素。尤其是在针对非上市公司的并购活动中,交易对象股权的非流通性,公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对外信息披露的有限性等因素,导致非上市公司股权价值估值更为困难,公开信息的缺乏使得多数股权估值模型因缺乏相关数据而无法使用。涉及非上市公司的并购和股权交易仍然是并购交易活动中的重要构成部分,理论尚未完备,但交易实践活动迅速推进。根据China Venture投中集团旗下金融数据产品CV Source统计,2014年中国完成并购交易案例共2574起,披露并购交易金额共1898.02亿美元,其中境内并购占91.49%,跨境并购占8.51%。大型上市企业是跨境并购的主力军,而国内企业并购主要集中于非上市企业。所以,对并购目标公司为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价值评估问题的研究,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

二、现行公司股权估值理论存在的缺陷和问题

(一)现行公司股权估值理论综述

长期以来,对公司估值理论的研究隐含在经济学的价值分析和金融学的财务预算与资本市场研究等领域,其中,耶鲁大学的埃尔文·费雪(Irving Fisher)的启蒙性研究以及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莫迪利安尼(F.Modigliani)和米勒(Merton H.Miller)的开创性理论是公司估值领域最为杰出的成就和贡献。

公司价值评估理论的思想起源于20世纪初费雪的资本价值论。费雪于1906年在其专著《资本与收入的性质》一书中较为完整地论述了资本与收入之间的关联关系以及价值如何产生的根源性问题。1907年费雪在其另一部专著《利息率:本质、决定及其与经济现象的关系》中,创造性地分析了公司经营获取的未来货币收入与当前资本及拥有的资产价值之间的对应关系,提出了折现是确定资本及资产价值的有效途径,一个投资项目的价值就是未来预期现金流量按照一定风险利率折现后的价值。

在费雪资本价值评估理论的基础上,1958年莫迪利安尼和米勒在《资本成本、公司理财和投资理论》一文中提出了著名的MM定理,创新性地研究了不确定性条件下的公司价值评估问题,揭示了公司价值与资本结构之间的关系,阐述了在完善的资本市场均衡状态下,公司价值等于期望收益按照公司资本成本折现的现值,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费雪的资本价值理论面临实践挑战的难题,开创了现代公司价值评估理论的新纪元。MM模型所采用的模型框架和研究方法成为自此之后的资本结构理论发展的标准模型和基本出发点。

1952年,美国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哈里·马克维茨(Harry Markowitz)发表了题为“投资组合选择”的论文。马克维茨采用了局部均衡分析理论,阐述了通过分散化的证券组合投资方式以降低投资风险的思想。威廉·夏普(WilliamSharpe)、简·莫辛(Jan Mossin)、约翰·林特纳(John Linter)在1965年各自独立研究并最终形成了著名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首次成功地分析了风险和收益,以及投资项目的资本成本估算问题。

1973年,罗伯特·莫顿(Robert Merton)提出了相对于原始CAPM模型的一个备选模型,即跨期CAPM模型,该模型以消费者为基础扩展了CAPM模型。针对传统CAPM模型因过于苛刻的假设条件造成实务可验证性不足的问题。1976年斯蒂芬·A·罗斯(Stephen A.Ross)提出的套利定价模型APT(ArbitragePricing Theory),探讨了假设条件更为宽泛情况下的资本市场均衡问题。套利定价理论摆脱了传统的收益风险均衡分析,得出了市场的均衡价格是建立在消除无风险套利机会的基础之上,强调资产的期望收益率受到经济整体的影响,而独特风险不发挥作用。

传统的公司价值评估模型中,折现估值法(DCF)在公司自身的绩效和价值评估以及投资分析中得到普遍应用。该理论认为企业的价值主要取决于企业未来的经营或投资收益的现值,对于处于发展成熟期的企业,由于现金流量比较容易精确测量,应用这种方法比较适合。但对于公司现金流表现异常的时期和阶段,如初创公司、高科技公司、处于转型期的公司或者高度负债处于困境的公司,简单地用现金流进行收益折现反映公司价值,容易导致企业价值被低估。1973年,美国芝加哥大学的教授费歇尔·布莱克(Fisher Black)和斯坦福大学的教授米伦·斯科尔斯(Myron Scholes)提出了经典的Black-Seholes期权定价模型,这不仅仅是金融衍生工具的定价模型,更重要的是带来了公司估值思想上的革新。该模型试图建立一个有别于主流现金流量折现估值法(DCF)的替代性方法:即期权价值取决于给定的外生变量,它不依赖于标的资产的期望收益和投资者的风险偏好。期权定价模型的出现为衡量公司的机会价值或选择权价值提供了理论支持和实现条件,是公司估值思想和估值方法上的一个新突破,使公司价值构成更加完整和合理。

20世纪90年代,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大量的新兴市场公司、金融服务类公司不断涌现,许多公司难以用传统的方法进行估值,公司价值评估再次成为理论及实务中的难题。2010年,纽约大学斯特恩商学院的金融学教授埃斯瓦斯·达莫达兰(As-wath Damodaran)在其出版的《估值:难点、解决方案及相关案例(第二版)》一书中,根据对评估实践业务的分析总结,把现有的公司估值方法归结为三种经典的评估方法:即收益途径的折现估值法(DCF)、市场途径的比较估值法和资产基础途径的期权估值法。这三种方法基本涵盖了现有全部公司估值技术和方法,包括实践中的很多估值模型的变形都可以纳入上述三种分类体系。达莫达兰的贡献在于,突出对作为估值对象的公司按公司类型和不同发展阶段进行个性化的分析和预测,拉近了估值理论与实践运用之间的距离,使得原有的纯模型化、学术化的技术方法更加贴近实际,更具操作性。

(二)现行公司股权估值理论存在的缺陷和问题

综上所述,近百年来,公司股权估值理论研究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但遗憾的是理论研究成果与日益丰富的实践需求之间仍然存在着较大差距,估值理论在指导实践方面捉襟见肘。究其原因,主要还是由于现行公司估值理论本身存在以下重要的缺陷和问题。

1.公司估值理论研究对于数理模型过度迷恋,企图用线性研究方法解决非线性问题

从公司估值理论发展和演进过程可以看出,学者们都是通过构建数理模型来解决公司的估值问题,理论研究的推进均是体现在对前任研究的估价模型的不断改进之上,改进的最终结果就是估值模型变得越来越复杂、深奥。数理模型通常解决的是变化具有高度规律性和可验证性的线性问题,而公司并购或股权交易事项本身是一个夹杂着价值判断、未来市场预期、交易心理博弈、控制权变更等诸多主客观因素交织的复杂问题。这种交易行为没有固定的衡量标尺,无严格可量化的规律性,是一种纯粹的非线性问题。所以用线性的数理模型方法去解决复杂的非线性问题,其技术方法和结果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显而易见。

2.理论研究依赖于严格的假设条件,完全脱离了现实

现有公司估值理论的各种学说和估价模型均设有诸多严格的假设条件,比如完全的市场有效性假设、理性经理人假设、公司阶段性增长假设等等。有效市场假说理论认为,在一个完全有效的资本市场上,任何一项资产的全部信息都能够完整、准确、迅速地被关注它的所有投资者所得到,而且该资产的购买者能够根据这些信息明确地判断出该资产的价值,并且以适合价格购买到该资产。理性投资人假设理论则认为,投资人是完全理性的,一旦获得信息,投资者将立即作出反应并充分体现在交易价格中,它要求资本市场的典型投资者具有无限的计算和信息处理能力,并且风险偏好符合时间可加性等苛刻的要求,这样的假设显然是不现实的,是与实际情况完全脱离的。将理论研究的依据作为理论研究的根本,结果往往是理论研究停留在主观层面上,而缺乏实际操作和运用能力。这种脱离实践的理论研究,表面上看似越来越正确,论证越来越严密,但实际上却往往因太多的假设条件而与现实研究对象完全相脱离。

3.对公司未来收益和现金流的预计纯属主观判断,无法事先验证,其合理性和准确性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

被各类评估模型广泛采用的折现估值法(DCF),一个最重要的环节就是进行公司未来的现金流量估计。估计公司持续经营期间未来自由现金流量的大小和分布以及折现率的选定是完成公司估值的关键,而透彻理解公司的过往绩效,全面分析公司所处的外部环境、掌控的资源以及未来的可能发展路径,是对其未来进行预测的必要条件。虽然,通过对上述条件的缜密的分析能够获得对公司未来发展的认识,但是无论公司过往历史经营业绩是多么真实可靠,历史现金流量是多么的准确,也无法以此精准地预计未来的现金流量。为了完善理论模型本身的逻辑严密性,DCF方法设定了公司未来发展可持续、未来绩效表现稳定、发展阶段可预计、外部经营环境相对稳定等诸多假设条件。这些假设条件均是人为设定,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以这样的不确定性前提条件计算出的未来现金流量纯属主观判断。前提假设是主观预计的,无论计算过程多么精确,其结果也自然是主观判断的结果。

三、对非上市公司并购中目标公司股权估值问题的解决途径

上市公司由于公开信息披露比较充分,二级市场有着完整的实际交易价格记录,同时拥有完备的同行业上市公司公开价值信息,所以公司价值评估的几乎所有方法都可以使用。而非上市公司的公开信息非常有限,尤其是揭示经营活动的财务信息均是作为公司核心的商业秘密而很难被外界所获得,这也导致非上市公司价值评估方法的应用非常受限制。对照公司价值评估三种经典方法的使用条件,需要采用大量财务数据分析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估值法显然不太适用。同时由于国内目前并不存在交易活跃的实物期权公开交易市场,实物期权的非交易性必然导致价格信息的缺乏,因而期权估值法也同样不适合。在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或并购实践中,对于目标公司的估价较多的是采用比较估值法。

比较估值法是建立在“类比替代性假设”原理基础上,即相似的资产具有相似的交易价格,具体是指通过在市场分析筛选,确定一个或几个与目标公司在行业类型、资产规模、生产经营模式等方面相似的可比公司,利用可比公司的市场乘数或比率参数,分析比较目标公司可采用的相关乘数,再通过修正调整可比公司的现行已知价值,进而确定目标公司的股权价值。为了使得估值的结果尽量趋近目标公司股权的实际价值,就需要在应用比较估值法时,尽可能地对影响交易价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作相应的估值调整。这种方法的主要优点是存在大量潜在的可比公司,投资者和评估者可以获得许多定性的、财务的和交易的信息。缺点则是可比性和价格乘数的风险,以及增长调整存在主观性等潜在问题。

笔者结合公司估值理论的研究,在对国内外诸多并购案例分析归纳的基础上,对于非上市公司并购中目标公司股权价值评估问题,提出如下的解决方案。

(一)运用比较估值法评估非上市公司股权并购价值的基本步骤

(1)确定一组“参照公司”(comparable firm),即与被估企业在产业、部门、规模等方面相匹配的上市公司和可供比较估值参数。可供选择的参数一般有公司的净利润、账面净资产价值、销售收入等,对应的估值比率或乘数分别是一个与公司股东权益相关的财务指标,包括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销率(PS)等等。

(2)将各参照公司的估值乘数进行平均,并比照目标公司的具体情况做出相应调整,得出目标公司的评估比率。

(3)根据不同类型的目标公司选择适合的估值乘数,按下列公式确定目标公司的“市场价值”(用V表示):V=参照公司的P/E值×目标公司的盈利额;V=参照公司的P/B值×目标公司的账面价值;V=参照公司的P/S值×目标公司的销售额;等等。

不同估值乘数适合不同的评估对象。市盈率(PE)估值法比较适合于成长性差异较大的新兴市场公司及盈利稳定、生命周期相近的轻资产类型公司的价值评估;市净率(PB)估值法比较适合于经营方式单一、经营模式传统的实体资产密集型公司的价值评估;而市销率(PS)估值法则适合于初创期高新技术及互联网公司,以及一些尚无盈利能力的公司的价值评估。

(4)确定目标公司的“并购价值”:目标公司并购价值=目标公司的市场价值+溢价因素调整-折价因素调整。

在执行上述步骤时,对于目标公司的市场价值确定,完全按照比较估值法的方法进行即可,其关键是对于参照公司的精心选择,一定要选择与目标公司在产业类型、规模、产品形态、经营模式、盈利状况等方面相匹配的上市公司和可供比较的估值参数。然后要仔细分析目标公司与参照公司相比较可能存在的溢价因素和折价因素,在进行相应的调增和调减之后,得出非上市公司股权最终的并购价值。

(5)通过并购协议中对赌条款的设定,对未来不确定性因素作补充性调整。

(二)非上市公司并购中的溢价因素分析及调整

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估值经常包括协同性、控制权和流通性等因素的调整,这些因素是非上市公司股权估值的主要差异因素,应该在确定估值时予以详细分析和测算调整。

1.协同效应的增值分析及调整

协同效应是指并购之后公司的总体效益大于并购前公司独自经营的效益之和的部分,亦即实现“1+1>2”效应。协同效应通常包括经营协同效应、管理协同效应,以及财务协同效应。经营协同效应主要表现在并购后随着规模的扩大,单位产品所负担的固定费用下降,从而导致收益率的提高;并购实现了产业纵向一体化,有利于协作化生产,节省经营各环节间的交易成本;横向并购可能会增加公司的市场力或垄断权,进而获取垄断利润。管理协同效应主要表现在可以节省管理费用、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以及可以充分利用过剩的管理资源等方面。财务协同效应主要表现在合并纳税后产生节税效益,并购使自由现金流量可以得到充分有效利用,合并也可能会降低两个公司总资金占用水平,从而降低公司的资金成本,提高公司举债能力等。

2.控制权溢价(control premium)的增值分析及调整

控制权溢价通常是指一个投资者为了获得公司普通股的控股权益而愿意付出比市场流通的少数权益价值更高的价格的这部分附加价值。控制权被认为比只拥有少数股权有更多的价值,是因为公司控制权享有许多非控制权所没有的非常有价值的权利,如控股方能够控制公司董事会,任命关键管理人员,决定公司发展战略、发展方向、重大投资决策、股利政策等。

(三)非上市公司并购中的折价因素分析及调整

1.流动性折价(marketability discount)的减值分析及调整

非上市公司的股权缺乏自由买卖或充分交易的转让市场,因而会存在股权交易的流动性问题。例如,若此类公司的所有者欲出售其股权,就必须在交易场所之外寻求买主,与有意收购者进行讨价还价,达成交易后还要履行复杂的转让法律手续等。因而,所谓“流动性折价”是指,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因其转让的流动性严重受限,而使得其价值通常会低于在其他方面与之完全相同的上市公司的股权价值。部分实证研究表明,对于50%~75%的多数股权,其流动性折价因素的折扣率应在25%~15%之间;对持股比率为75%~90%的多数股权,折扣率应在15%~7.5%之间;对持股比例为90%以上者,折扣率应在5%~10%之间。

2.无控制权折价的减值分析及调整

无控制权折价(discount for lack of control,DLOC),是指企业股东权益价值因为缺少控制权或完全没有控制权而减少的金额或百分比。如果非上市公司全部股权的价值是基于控制性权益计算的,那么非控制性权益的估值就可能需要无控制权折价。缺乏控制权对投资者是不利的,没有控制权,投资者就不可以分配现金或其他财产、买卖资产、获得融资或采取其他行动,从而影响其投资的价值、分配的时机和投资者的最终回报。由于控制性股东可以通过高于市场的薪酬和其他行为增加自己的回报,导致少数股东可获得的回报减少,使得少数股东股权价值低于控股权股东权益价值。但是可以用来估计无控制权折价的数据有限,对数据的解释也可能有显著差异。经常被用来计算无控制权折价的计算公式是:

DLOG=1-[1/(1+控制权溢价)]。

例如,假设控制权溢价为20%,那么相关的DLOG就是1-(1/1.2)=0.167或16.7%。

3.财务及经营信息披露不透明引起的风险减值分析及调整

相比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高质量的财务及其他信息,非上市公司的财务和其他信息难以为外界获取,且信息质量可能也不会很高,这种信息差异很可能导致较高的不确定性,因而增加风险。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风险越高,估值就越低。在测算这项因素引起的估值减值时,没有固定的调整比例,完全要看信息质量差异的大小以及可能担负的风险高低来合理确定估值调减的幅度。

4.处于特定企业生命周期阶段的公司价值的折价因素

对目标公司进行估值,在选择参照公司时,除了考虑两者行业近似度、产业规模、生产经营模式等因素之外,也要特别关注目标公司与参照公司所处企业生命周期是否有较大差异,如果有明显差异,就要做相应的估值调整。比如若双方都处于发展成熟期,生命周期不会成为估值影响因素,但如果参照公司处于发展成熟期,而目标公司却处于衰退期或清算期,未来收益严重受限,需要通过并购进行重组整合,则其股权估值应进行相应的折价测算,要以目标公司经营周期与参照公司的差异程度来确定生命周期影响因素的折价幅度。

(四)通过在并购协议中对赌条款的设定,对未来不确定性因素进行的补充性调整

选择合适的参照公司,采用比较估值法确定目标公司市场价值,并对于相应溢价因素和折价因素进行测算并进行估值调整,最终形成可做报价参考的“并购价值”,是对非上市公司并购中股权估值的比较理想的解决途径。但是由于事先对并购后可能产生的价值增量或控股制溢价进行较为精确的量化是非常困难的。因而在并购实践中,签订对赌协议,商定股权估值调整的约束性条款,成为并购中解决目标公司未来收益不确定性问题的一种可行方法。

对赌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又称为估值调整协议。就是收购方(包括投资方)与出让方(包括融资方)在达成并购(或者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被并购方经营业绩不确定的情况进行相应权益调整的一种约定。对赌协议作为期权的一种形式实际上是一种备用性条款,若触发相关约定条款,则要对企业估值进行相应的调整,其目的是为了并购时实现投资交易的公平合理,能够尽可能保护投资人利益,并兼顾融资方的利益。目前在我国资本市场,并购协议中增添对赌条款尚无明确的制度性要求,但在国际资本对国内企业的投资,以及国内众多专业投资机构进行的一些风险投资中,对赌协议已经被广泛采纳。

四、研究结论

涉及非上市公司并购业务中对目标公司进行估值,是为了确定在要约过程中能够向目标公司股东提供合理的报价。从收购方的角度来看,目标公司的价值等于目标公司收购前的独立价值和收购公司希望增加的目标公司资产增加值之和。目标公司收购前的独立价值可以通过比较估值法进行评估确认。而目标公司增加值来源于目标公司经营的改善或者两个公司之间的综合,具体包括并购产生的协同效应以及控股权溢价。同时,对于缺乏流通性的非上市少数股权价值要进行必要的折价。但是,事先对合并的增量价值、控股权溢价或无控股权折价进行量化是一件极为复杂的事情,无论如何精确仔细,对这些溢价和折价因素的分析和测算仍然无法摆脱主观性或随意性。正是因为没有人能够对未来做出精准无偏差的预测,所以对于非上市公司股权价值的评估只能是在当前市场环境下对于目标公司股权并购价格的合理性估算。对于并购后目标公司实际实现收益与并购时测算的收益水平之间差异形成的估值差价,可以通过并购时,事先签订估值调整协议来进行并购后的股权调整或差价补偿,以达到对估值偏差的最终修正。

责编:董积生;校对:暮雪

跨国公司在华并购分析论文范文第5篇

跨国公司是“世界经济的引擎”,是经济全球化的主要载体和科技全球化极其重要的驱动力量。在信息技术革命和技术创新的直接影响下,跨国公司正在进行全球经营战略的调整,重组全球各个经济体和各种经济关系。这种变化将对未来的世界经济竞争格局产生深刻的影响。我们必须及时把握跨国公司战略调整的脉搏和方向,制定适时的经营策略,才能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从而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在以航空航天、电子信息、生物及制药、仪表设备制造等为代表的高科技产业中,巨型跨国公司主宰着产业发展的规模和方向。高技术领域跨国公司表现出以下的共同特征:规模大;技术创新能力强;全球生产一体化程度高。

一、高技术领域跨国公司发展策略的主要趋势

(一)以知识为基础,整合市场和技术,实现全球生产网络的转型

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在组织形式上主要是通过在全球生产网络(GPN)来布局和实现的,即以跨国公司总部为核心,根据价值链分工或者全球供应链的要求,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从而形成以跨国公司作为旗舰企业的全球生产网络。

在高技术领域,企业的竞争优势主要在于技术能力和创新速度。在竞争压力的影响下,跨国公司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面临重要的选择,内部化还是外部化,专业化还是多元化?国际生产体系发展的趋势之一是走专业化道路,集中资源以加强核心竞争能力。在生产价值链的技术开发、产品制造和市场营销三大环节中,跨国公司更多的是“抓两头”,即紧紧抓住技术创新、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推广、新产品的开发和升级,同时,控制产品销售渠道,在品牌管理、市场营销甚至售后服务几个环节上不惜重金。非核心职能,如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密集型部分、不太复杂的产品装配、产品分销的物流组织等则被外包到低成本地区。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全球生产体系的建立是以实现技术优势为前提的。以世界最大的半导体制造商英特尔为例。英特尔通过整合其生产体系,使其达到“将特定的活动部署在最合适的地方”的战略部署。英特尔将半导体成本结构中的高附加价值部分——硅片生产与加工以及核心技术的研发活动留在美国,而将劳动密集程度较高的装配和测试活动转移到低成本地区。目前,英特尔大约2/3的制造劳动力在美国、11%在马来西亚、8%在菲律宾、4%在爱尔兰、3%在以色列、1%在中国。英特尔因此保持了其核心技术和生产工艺的内部化。英特尔的许多竞争对手如摩托罗拉、飞利浦、东芝、NEC等也先后以同样的企业内部分工为基础,重新组织自己的国际生产体系。

(二)技术创新全球化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高科技产业的跨国公司加快了技术创新国际化的步伐,一改以往单一在母国进行研究与开发活动的做法,根据不同国家在科技实力以及科研基础设施的比较优势和市场需求的特点,在全球范围内有组织地进行研究与开发合作,以提高技术创新效率。研究分散化意味着跨国公司体系将自己的发明能力与东道国的技术力量结合在一起,创造了更多的技术,增强了跨国公司的技术创新竞争优势。跨国公司的跨国R&D活动显然正在随着跨国公司其它职能的全球化与一体化而走向全球化,尽管速度要慢一些。随着跨国公司建立新的沟通与组织系统,内部交易与协调成本的不断下降,跨国公司国际生产的增长必然导致更多的国外(适应性和支持性)R&D努力。

跨国公司技术创新全球化具体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研究与开发活动的全球分散化。如日本佳能公司在5个国家建立8家研究中心和实验室,摩托罗拉在7个国家建立14家研究机构。随着海外研发机构的增多,跨国公司海外R&D投入也大幅增长。二是以技术为主的战略联盟成为跨国公司技术创新的重要来源。特别是在信息技术、生物技术、航空航天、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研究与开发具有投资大、周期长、风险高的特性,任何一家公司都无法单独承担研发的成本及风险。

以医药行业为例。医药跨国公司之间战略联盟的90%表现为国际技术战略联盟。现代生物医药的研发过程表现为庞大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对资金投入、技术、人才以及组织管理等各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研究表明,跨国医药公司研发一种新药需要3—8亿美元的投入,研发周期为7—10年。

当然,高科技产业跨国公司的研发活动也表现出国际分工的阶梯性特征。一般而言,母国研发机构主要面向全球市场进行基础性研发,核心技术仍然被保留在其总部;设立于海外的研发机构则侧重于开展能够满足当地市场需求的新产品的研发或是为了降低研发成本以及利用其他国家的丰富资源等,这种动机在发展中国家表现得尤为明显。

(三)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为内容的“归核化”

近十几年来,跨国公司战略调整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对经营业务进行调整。有人把它称为“归核化战略”,即把公司的业务归拢到最具有竞争优势的行业上;把经营重点放在核心行业价值链中自己优势最大的环节上;强调核心能力的培育、维护和发展;通过实施战略性外包以扩大公司的差异性竞争优势。归核化战略不等于专业化战略,而是“围绕核心能力的适度多元化战略”。

在高技术产业领域,跨国公司实施归核化战略是通过三个途径实现的:第一,将市场前景黯淡、盈利能力差的业务部门“砍掉”。第二,通过兼并与收购,强强联合,优势互补。第三,对附加价值低的业务进行战略性外包。

(四)以战略联盟为主要形式的企业间合作进一步加强

战略联盟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或特定事业和职能部门),为达到共同拥有市场、共同使用资源等战略目标,通过各种协议、契约而结成的优势相长、风险共担、要素水平式双向或多向流动的松散型网络组织。战略联盟多为长期性联合与合作,是自发的、非强制的,联盟各方仍旧保持着原有企业管理的独立性和完全自主的经营权。战略联盟或各种各样的合作成为众多软件企业提高竞争力的有效选择。

可以预见,随着软件产业的发展,企业间的合作将得到进一步的加强:软硬件企业间、不同层次上的软件企业间甚至同一层次上的直接竞争对手之间,各种类型的战略联盟、技术合作、市场合作等将日益增多,呈现出一种交叉型的立体网络化态势。

(五)强调企业的灵活性和应变速度——组织结构扁平化、网络化

面对变化,跨国企业分别进行了称为“企业流程再造”及“企业X再造”的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使公司组织结构更趋网络化、扁平化,管理层次大幅度减少,授权和分权更为普遍。一方面,这种组织结构缩短了信息流程,促进了信息的充分利用,使公司管理层更加贴近市场,易于做出符合市场发展要求的理性决策;另一方面,这种管理结构使跨国公司总部可以抛开具体的管理事务,集中精力研究和把握公司的整体战略,以适应快速变化的市场环境。目前世界知名的大型跨国公司均已采用网络管理结构。

(六)注重并购重组,实现低成本扩张

20世纪末,兼并收购取代新建投资成为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主要形式。在高技术产业,跨国公司的兼并与收购更是在强强之间进行。

(七)知识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处于高技术产业跨国公司企业管理的核心地位

高科技企业的成功来源于更有效和更快速地获取、整理、传播、利用知识。在这种情形下,知识成为企业最重要的战略资源,知识管理是保持企业竞争优势的关键,发挥人们的创造力成为管理努力的方向。因此,在高技术跨国公司各项企业管理工作中,知识管理、人力资源开发处于核心地位。

二、高技术领域跨国公司的战略调整对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的影响

(一)有利于促进我国高技术产业的技术升级,但也造成我国高技术产业的发展对外资和外国技术的依赖加深

中国加入WTO以后,跨国公司从竞争的内在需求出发,开始加大了对中国技术的投入,加快了对中国技术转让的步伐。这种投资战略的变化突出表现在对华单项投资额的大幅度增长、投资技术含量水平的提高及建立了研究开发→生产→现地销售→售后服务的一条龙式全方位投资上。当中国成为重要的制造基地和消费市场以后,为了使产品适应中国市场的特点,加快产品当地化的步伐,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研究与开发基地就成了必然选择。目前,跨国公司已经成为我国高科技领域新技术的主要供给者,从而带动我国高技术产业技术水平的不断升级。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动向是,随着跨国公司对华战略的调整,我国高技术产业的发展对外资和外国技术的依赖加深。据统计,近年来我国高技术产业的专利申请中三资企业所占比重呈增长趋势,而国有企业所占比重则逐年下降。2002年,在我国的发明专利中,外国人所拥有的发明专利是本国人的3倍。跨国公司独资化的倾向也加强了对核心技术的控制从而降低了技术外溢的可能性,这将拉大在高科技领域中资与外资的技术差距。如何缩小技术差距将是中国高科技企业面临的严峻挑战。

(二)有利于提高我国高技术产业产品的出口竞争力,但主要仰仗三资企业

目前,跨国公司在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中的主力地位已经确立,并表现出继续上升的势头。2004年1—6月,三资企业占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总额的87.3%,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分别占8.8%和2.3%。

我国的计算机与办公设备、电子与通讯设备、医药、自动化数据处理设备等高技术产业具备了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在一些技术密集型产业,外国子公司出口贡献率接近九成。

(三)加快促进我国高技术产业的战略重组和战略联盟

随着我国市场更加开放,以及并购政策的放宽,跨国公司在高技术产业的并购意图明显增加。例如,在医药行业,国际上排名前20位的大型跨国医药巨头中已有18家进入我国,通过独资、合资、合作以及收购兼并等方式在国内站稳脚跟,已占据国内近50%的医药市场份额,且呈稳步上升趋势。另一方面,更多的跨国公司扩大在中国的投资,也给中国企业提供更多的合作机会,为中国企业缩小与外国企业的差距提供了有利条件。从产业发展的角度看,有利于产业集群的形成和产业集中度的提高。

(四)我国高技术产业内分工中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处于弱势地位

由于在企业规模、利润水平、技术能力、品牌价值、管理水平等各方面,我国企业与跨国公司存在较大差距。我国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在高技术产品制造业内的分工处于下端。跨国公司掌握资本、技术、营销网络、品牌、标准、供应链等关键资源,其经营活动集中于高收益率部分——研究与开发、设计、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生产以及最终产品的销售和服务。我国的一些高技术企业在分工中主要集中于低收益率部分——产品的组装和加工。中国市场和本土企业成为向跨国公司提供源源不断利润给养的“超级吸盘”。中国本土企业的角色更多的是“加工车间”。由于企业的行业地位被锁定在微利的低端,更难以形成自己的品牌和技术能力。如何打破这一恶性循环,是中国高科技企业面临的严峻挑战。

(五)技术产业人才资源竞争加剧

跨国公司本土化战略的重要内容是人才本土化。随着跨国公司加大在华投资的力度,并加强了在中国的研究与开发的功能,这势必造成企业间对高级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的争夺。跨国公司先进的用人理念、用人机制和优厚待遇,将从中国的国有企业和科研院所吸引大量高级人才,从而导致逆向技术扩散问题。

三、启示与建议

启示之一: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实现企业决策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产权不清晰”、“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等公司治理的弊端仍是直接影响高科技国有企业发展的制度障碍。只有加快我国高科技企业的公司治理改革,才能为企业决策的科学化和现代化提供坚实的基础。

启示之二:用信息技术改造企业流程,实现组织管理创新

企业组织与管理架构的变革,始终是全球企业国际化发展的尖端课题。对于高技术企业而言,组织管理的安排必须有利于市场、研究与开发和制造部门之间的跨职能交流,能有效地激发员工的创新积极性。微软、IBM、波音、西门子、索尼等一批企业先后对组织结构和组织管理进行调整。其共同的特征是:(1)以产品为中心,把事业部的思路运用到最基层;(2)发挥小型团组作用,如产品单位、程序开发等的作用,充分授予他们经营管理权限;(3)简化部门和结构,把直线单位和职能单位合并在一起,降低协调和管理的复杂度。

启示之三:立足国内市场,面向海外市场

在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一体化高度发展的今天,中国企业在国内市场上也面临着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国企业“走出去”应立足国内市场,发挥比较优势,扩大经济实力,面向海外市场。

启示之四:逐步实现由模仿创新到自主技术创新的良性循环,使研究与开发靠近市场

技术的变革往往给“后来者”提供赶超的机会。基于模仿基础上的创新为“后来者”赶超先进企业带来“后发优势”。技术引进和模仿的最终目的是培育企业创新的能力,形成自有技术优势。

启示之五:以资本运作为手段,通过兼并、改组、联合等方式实现企业规模的扩张

启示之六:通过竞争与合作,实现优势互补的双赢局面

启示之七:以人为本,激发企业的创造力

启示之八:创新的价值在于技术与市场的结合

建议:

(一)实现国家科技战略与企业战略的有机结合

(二)要逐步建立完善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和政策,将知识产权政策、产业研发政策和标准化政策协调起来

(三)科技产业发展支持政策应向企业倾斜,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四)健全高技术产业的融资体系

(五)必须提高高科技产业政策效率,提高透明度,加强政策实施过程的协调和监督管理

(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所)

跨国公司在华并购分析论文范文第6篇

伊万·格林伯格将赌注押在了并购战略上,他能重现他的父亲、保险行业传奇人物莫里斯·格林伯格在AIG的辉煌吗?

2015年夏天,保险行业新贵安达公司(ACE)发起了其历史上最大的一笔收购交易,公司称将以超过280亿美元的价格收购业内知名的丘博保险公司(Chubb Corp.)。消息发布数个星期后,原安达保险公司首席执行官兼主席伊万·格林伯格(Evan Greenberg)站在新泽西州沃伦市丘博公司总部四层的中庭大厅,向所有人员公布了此项交易。丘博公司员工们的脸色严肃而庄重,他们刚从自己的新老板口中正式得知了这个对他们来说突如其来的爆炸性新闻。

现年60岁的首席执行官身材魁梧,脸上的胡须刮得很干净。他告诉自己的这些听众们说:“在这里讲话真有些身在罗马大剧场的感觉。不过,我可希望这里千万不要有狮子猛兽这类的东西出现,而且你们也千万别朝我扔东西。”紧张的氛围当中爆发出阵阵笑声。格林伯格详细描述了他对这家企业未来的期望和发展蓝图。不仅如此,他还特别指出了一点,合并后的企业将继续沿用丘博的名称,而非安达。这位保险领域的实力派大亨补充说道:“我不知道应当如何向那些今后的同事们来表达我们的敬意。不过,在我看来,继续使用丘博的公司名称或许是表示尊重的最佳方式。”

几个月后,踌躇满志的格林伯格在曼哈顿市中心45层的总部办公楼接受了《机构投资者》的采访,他的高傲、激情和前卫式幽默在两个小时的专访中显露无疑。“我们还是过去那个安达保险公司。不过,今后我们将在丘博外衣的庇护下继续发展。”他打趣地说道。

或许,这对于保险行业传奇人物莫里斯·汉克·格林伯格(Maurice Hank Greenberg)之子来说是一段非凡的旅程。他曾在美国国际集团(AIG)为自己的父亲工作了二十五年之久,原满以为能够接手这家全球知名的保险集团,然而,他的这个如意算盘未能实现,愤怒之下的伊万·格林伯格于2000年离开了美国国际集团,在市场上蛰伏了一年多。

“9·11”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他再次投身保险行业,加盟百慕大中型再保险机构安达保险公司。在接下来的十四年里,安达保险公司在伊万的领导下先后完成了包括丘博公司在内的16项并购交易,成功跻身于全美第六大财产意外险公司。从保险收入总额来看,排在这家保险行业新贵前面的只有州立农业保险公司(State Farm Insurance)、利宝互助保险集团(Liberty Mutual Group)、奥尔斯泰特保险公司(Allstate Corp.)、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Berkshire Hathaway)和旅行者保险公司(Travelers Cos.)。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场对丘博的收购狂潮发生在全球金融危机刚刚结束不久。而此时,大多数保险公司更乐于将资本返还给股东,而不是用于并购交易。在谈到那些小心翼翼的竞争对手时,格林伯格说:“在通往伟大的道路上决不能缩手缩脚。”

事实上,这项关于丘博的收购交易很可能加速整个行业的重组。过去一年来,兼并收购交易层出不穷,尤其是再保险领域,尽管从规模上看其他收购都比不上丘博公司的收购交易。在此过程中,安达保险公司的一些竞争对手纷纷失手。比如,苏黎世保险集团(Zurich Insurance Group)对英国RSA保险集团的收购最后就以失败告终。与此同时,美国国际集团也面临激进投资者卡尔·伊坎(Carl Icahn)掀起的股东倒戈事件,后者要求压缩企业规模和成本。

由于格林伯格不仅成功扩大了安达保险公司的规模,更给公司带来丰厚的经营利润,投资者自然对其给予了充分的信任。贝莱德公司是安达保险公司最大的股东之一,该公司首席执行官兼主席劳伦斯·芬克(Laurence Fink)说:“虽然伊万十分熟悉保险行业,但是他却从不按常理出牌;不仅如此,他还对安达保险公司风险战略决策拿捏得恰到好处。”

当所有人都在关注安达保险公司对丘博公司发起的收购交易时,格林伯格指出,自己公司三分之二的增长源自组织内部的运作经营,对丘博的收购交易将极大地弥补公司原有交易的不足,收购这家墨西哥保险企业将会加速安达保险公司在南部边境的商业财产与意外险、事故与健康险业务;而且通过收购这家含有多元风险的农作物保险机构,安达保险公司还可以趁机巩固其在美国境内的农业客户市场。

高风险扩张的背后显现安达已沉迷于保险承销业务(underwriting)。过去12年间,该公司的平均综合成本率(用于衡量财产意外险保费与成本之间的比率)比全球任何主要保险机构平均低7%左右。

在上述并购交易的同时,安达开始实施另一项关键战略——进军新兴市场。与相对成熟、低收益的发达国家市场相比,新兴市场不仅充满活力,而且积极活跃的社会更能创造较高的投资收益。“毫无疑问,伊万已经意识到了泰国、墨西哥和巴西等新兴市场中产阶级崛起的事实。作为未来的增长引擎,它们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芬克说。但是根据2015年7月1日公布的数据来看,这一前期收购交易总额目前还只是丘博收购交易额的一小部分。

安达保险公司的经营保费总额一下子由234亿美元增至370亿美元,原因在于被收购企业的业务与安达此前的业务都形成了良好的互补。安达保险公司在美国主要致力于大型企业账户和高净值群体业务,丘博保险公司也是以庞大的客户群体而得名,但在中等市场企业和个体客户方面明显要强于安达公司。两大保险公司都坚持相对保守的投资组合业务,综合成本率在整个行业中都位于前列。2015年前三个季度,安达保险公司的综合成本率为87.2%,丘博保险公司为87.5%。格林伯格说:“我们都是以保险承销业务见长的企业。”相比之下,美国国际集团2015年前九个月的综合成本率达到了99.6%。

就总体而言,此项收购交易仍旧风险重重。桑福德-伯恩斯坦公司纽约保险分析师约书亚·斯特林(Joshua Stirling)说:“最终完成这项收购交易还需要做很多艰巨的工作。这两家大企业必须克服彼此迥异的文化、组织结构以及双重的业务运作和人事制度。”交易公布后的数月内,丘博保险公司的高管跳槽案例发生了不止一起,这些高层管理者选择离开,而不是去接受和适应合并后企业的新职位。

时至今日,许多分析师依然清晰地记得1998年花旗集团与旅行者保险公司之间700亿美元的并购交易,四年后,它们再次分裂成两个独立的实体。

格林伯格没有回避风险的存在。他说:“收购丘博公司和让安达与丘博融为一体是截然不同的两件事,它们不可相提并论。摆在我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是,我的企业准备好了吗?我们的管理团队能够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吗?我相信,我们能够做好这一切。”

自信是伊万·格林伯格与生俱来的特质。与他的父亲汉克和哥哥杰弗瑞一样,伊万似乎是命中注定要与保险行业休戚相关的。他的父亲莫里斯·汉克·格林伯格是保险领域炙手可热的人物。年少时的伊万走了很多弯路。他在十七岁时就结束了高中的学业,转而开始了自己三年的美国旅行生活。在此期间,伊万曾打过许多短期工,其中最长的一段是在科罗拉多一家疗养院当厨师。他从没有受过高等教育,尽管也曾参加过纽约大学和保险学院的短期学习。

1975年,年仅20岁的伊万·格林伯格在新汉普郡保险公司(New Hampshire Insurance Co.,该公司后来被美国国际集团收购)获得了一份年薪为7800美元的工作,其职责是评估汽车政策。数月后,他以意外与健康险业务员的身份加入了美国国际集团。在此后的二十五年,伊万一步步晋升到了集团总裁、首席运营官的职位,而且接下来很可能成为父亲的接班人。

“我是美国国际集团制造的产品,分销保险业务就是全部的工作。任何一家保险企业都是如此。”格林伯格说。

伊万曾经的同事仍然记得那些尘封的往事。威达信公司(Marsh & Mclennan Cos.)首席执行官丹尼尔·格拉泽(Daniel Glaser)曾是美国国际集团高管,他说:“如果你适应不了高绩效、高预期和高竞争的氛围,那么你根本不可能为伊万工作。你永远也无法超过他。”

但是当汉克·格林伯格宣布自己短期内无意退休时,所有的一切都变得明朗起来。伊万对此异常愤怒,索性辞职离开了美国国际集团,开启了自己长达15个月的旅行。其他保险公司都在犹豫是否向这位保险行业的资深专家发出加盟邀请,它们担心自己无法提供伊万此前曾经工作过的岗位和职务。然而,安达保险公司却是个例外,该公司首席执行官布莱恩·杜珀罗特(Brian Duperreault)曾任职于美国国际集团。他花了整整一年多的时间来邀请伊万·格林伯格加盟安达保险公司。

2001年9月11日的恐怖袭击事件让格林伯格最终决定接受杜珀罗特的邀请,正式加入安达保险公司,并担任公司副主席。恐怖袭击导致全球很多保险机构的承保能力大打折扣。然而,安达保险公司却对开曼群岛和百慕大的总部机构进行了整合重组,并筹集了超过10亿美元用于市场运作。如今已是百慕大汉密尔顿保险集团首席执行官的杜珀罗特回忆说:“所以当‘9·11’事件发生后,我再次拨打了伊万的电话,告诉他‘我们现在迎来了一次千载难逢的好机会。我可不想让你错过它。’”

格林伯格迅速用实际行动打消了外界的质疑,因为此前很多人都以为离开美国国际集团的他加入安达保险公司是在走下坡路。杜珀罗特说:“他的所作所为一点都不像曾是全球最大保险机构的二号人物。他埋头苦干,而这正是我所期望的。因为我希望安达保险公司能够在他的领导下更上一层楼。”

这家始建于1985年的保险和再保险企业由34家公司组成,拥有众多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他们一直致力于市场承保能力的扩张。当格林伯格2001年来到公司时,安达保险公司仍在努力消化两年前以34.5亿美元的价格从信诺集团(Cigna Corp.)手中收购的财产与意外险业务,这项并购交易涉及50多个海外分支机构,同时也使安达保险公司突破了再保险业务的传统界限。杜珀罗特和格林伯格对于公司构建全球保险业务体系的可能性感到非常兴奋。在谈及“9·11”之后的发展状况时,格林伯格说:“我们正在进入一个愈发艰难的保险市场,此前很少见到这种情况。幸运的是,我们躲过一劫。目前,我们正积极构建新业务,分担个体风险,不断拓展经营范围。此举意义重大。”

格林伯格的到来使安达保险公司进入了大举并购扩张的时代。当然,一些收购交易也引起了法律争议。2004年,伊万成为该公司首席执行官。同年,安达保险公司因涉嫌与包括经纪商威达信公司和美国国际集团在内的其他保险机构共同参与操纵竞标、价格垄断而遭到纽约州总检察官艾略特·斯皮策(Eliot Spitzer)的调查。该案之所以引起法律上的争议,是因为威达信公司当时的首席执行官正是伊万的哥哥杰弗瑞,而美国国际集团也处于汉克·格林伯格的掌控之下。

2006年,另一项总额高达8000万美元的清算交易也面临检察机关的调查。安达保险公司承认此交易是其优先决策的事项,并同意改变以往的业务运作模式。尽管安达公司一位曾经参与此项交易的基层职员承认了犯罪指控,但是伊万·格林伯格却否认检方的诈骗罪指控。就在斯皮策的调查刚刚启动不久,威达信公司主席兼首席执行官杰弗瑞·格林伯格于2004年宣布辞职。一年之后,美国国际集团主席、首席执行官汉克·格林伯格正式退休,离开了他曾经工作了27年的岗位。紧接着,关于美国国际集团夸大保费总额和会计虚化等丑闻亦随之而来。

斯皮策对于伊万·格林伯格的调查表明,上述指控并非空穴来风。在收购丘博保险公司之前的十二年内,安达保险公司在他的领导下先后完成了15项并购交易。这些交易在业务模式和地域分布方面都呈现出巨大的差异,既包括亚洲财产意外保险企业,也有拉美汽车保险和美国高净值个人保险业务。

安达保险公司海外市场的税收地位加快了其扩张步伐。由于经常在海外市场从事业务重组,安达保险公司比美国本土保险企业有着更为明显的税收优势,所以它在海外市场开始投入更多资本。但不久后,这家企业就发现自己摊子实在铺得太大,以至于没有能力再继续整合开曼群岛的保险业务。格林伯格对此解释说:“作为一家全球性的保险公司,我们必须充分考虑绩效、合理性与稳定性问题,开曼群岛在这些方面并不突出。”

因此,在2008年,安达保险公司开始重组苏黎世市场业务,同时保留纽约总部机构。苏黎世不仅是全球保险业中心,而且企业税率远远低于美国,只有7.83%,而美国名义税率高达35%;由于其收益核算需要采用不同税率区间的界分,所以实际的营业税额可能还更低。

无论是否有税收优势,这位首席执行官都决定开始打造全新的国际市场业务,进而使企业成为全球性的保险公司。金融危机期间,当其他保险公司纷纷削减资产负债表或寻求政府债务援助时,安达保险公司依然采取收购策略继续进行市场扩张。而格林伯格此前的老东家美国国际集团在2008年至2009年期间因其得到了创纪录的1825亿美元的纳税人援助资金才得以幸存。(这些债务援助资金最终是要偿还的,预计将耗费超过200亿美元的利润收入,美国国际集团需要因此出售数十亿美元的资产才能补上这个窟窿。)

当时即便是像旅行者和丘博这类保险企业也在努力控制收购交易规模,更倾向于把多余的资本返还给投资者。2009年以来,这两家保险公司回购了超过30%的股份,而安达保险公司股份回购比例只有5%。伯恩斯坦公司的斯特林说:“2008年以后,绝大多数保险公司都在过度补偿股东。”

2013年和2014年,安达保险公司总共回购了30亿美元的股份,这只相当于前十年收购支出总额的四分之一。而且,公司还专门拿出了60亿美元的现金用于收购丘博保险公司。KBW公司(Keefe, Bruyette & Woods)巴尔迪莫分析师迈耶·希尔兹(Meyer Shields)说:“格林伯格在确保收购交易资本问题上与股东们进行了坦率地交流。”

新兴市场一直是伊万海外扩张的重心。1991年至1994年,伊万曾担任美国国际集团远东公司首席执行官。加入安达保险公司以后,他分别在2010年、2011年和2012年收购了马来西亚综合性保险企业哲纳保险公司(Jerneh Insurance)、纽约人寿保险公司(New York Life Insurance Co.)韩国和香港事业部以及印尼保险机构AJP公司(Asuransi Jaya Proteksi)80%的股份。

约翰·基奥盖尔(John Keogh)将在新丘博保险公司内继续担任全球财产与意外险主管、首席运营官。他说:“我们在美国市场以外的所有收购交易都有着明确的历史增长战略,每一次收购交易都能发现提升组织运作能力的机遇。”

例如,虽然,安达保险公司在马来西亚众多大型商业企业中构建了自己的保险业务,但却无法快速全面地延伸到中产阶层客户和小型商业企业,而他们正是马来西亚经济快速发展的主要驱动力。在逐渐走出贫困以后,马来西亚人期望通过财产和健康保险来保护自己的财富和家人。而进入这个中产市场需要庞大的代理与营销网络,安达为此可能需要花费数十年的时间构建销售体系。所以,当收购哲纳保险公司的机会出现时,安达保险公司没有丝毫犹豫,果断地抓住了机会。现年50岁的基奥盖尔曾与伊万在美国国际集团共事,后者给他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离开工作二十年之久的美国国际集团后,基奥盖尔于2006年加入了安达保险公司,随后在2010年升任公司副主席,一年后担任安达首席运营官。他是目前新丘博保险公司的二号人物。“我们需要一家在马来西亚国内拥有完整的营销网络和代理体系的保险机构。而我们自己组建这些运营网络可能需要花数十年的心血。”他说。

尽管安达保险公司常常被认为是一家国际保险企业,但是其北美市场2015年的保费收益却占其保费总额的一半还多。安达公司在美国市场主要经营事故险和健康保险产品,而财产与意外险产品涉及较少。伯恩斯坦公司的斯特林说:“在收购丘博公司之前,伊万一直在寻找通过中小型业务机构进入高收益多元市场的机遇。长期以来,他一直在不遗余力地打造安达保险公司的运作平台。”

2008年,安达以25.6亿美元的价格从怡安保险集团手中收购了美国联合保险公司(Combined Insurance Co. Of America),此举使它的意外与健康险业务几乎扩大了一倍,其客户群体涵盖了独立的个体经营户和小型餐饮服务机构等。这些群体非常关注自己的身体健康和工作情况,否则,他们的生计就会受到影响。2008年,安达将大西洋公司(Atlantic Cos.)的高净值个险业务纳入旗下,不过并未透露收购价格。两年后,安达保险公司投入11亿美元收购了美国第二大农作物保险承销商雷海公司(Rain & Hail)80%的股份。

安达公司在规避或削减那些低利润业务方面很有建树。在新丘博公司内负责北美市场业务的副主席约翰·鲁皮卡(John Lupica)说:“一旦我们发现市场出现利润下滑迹象时,我们肯定会马上采取措施。”如今,他在合并后的新丘博保险公司依然保留了北美市场专业保险账户副主席的职位。

在这方面,安达保险公司韦斯特切斯特分公司的尾端业务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2002年,该公司尾端业务的市值曾高达5亿美元,经过一段时间的柔性调整后,这家企业将其压缩到了5000万美元。与此相似的还有职工赔偿保险。2009年时,其市值最高曾达到3亿美元,如今已跌至大约1500万美元左右。对此,鲁皮卡说:“我们从不会完全退出某一类业务,因为我们必须(耐心地)留在这个市场上继续等待新机会的到来。”

他们最大的机会出现在2015年中期。当时,伊万·格林伯格已经觊觎丘博保险公司数年之久。早在2009年,他就已经与对方的董事会和管理层进行过一定的接触。但真正意义上的谈判是在2015年春末正式启动的。“这个时间对于双方来说都是合适的。”伊万表示。

两家企业的互补性显而易见,它们在业务和地域分布上并没有太多的重叠。根据此前的规划,66岁的丘博保险公司首席执行官约翰·芬尼根(John Finnegan)已计划于2016年年底退休。这也为此项收购交易的成功增添了砝码。

经过为期两个礼拜的谈判,双方的董事会最终达成一致。安达保险公司以283亿美元的价格收购丘博保险公司,其中51%是现金,另外49%是股份。此项收购交易获得了所有监管机构的审批许可,并于2016年1月14日顺利完成。根据当日安达保险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来看,这项收购交易总价已增至295亿美元。合并重组后的企业市值将达到512亿美元,总共拥有1500亿美元的现金、投资和其他资产。安达保险公司的股东们将持有合并后企业70%的股份,而原先的丘博公司将获得另外30%。伊万·格林伯格出任新丘博公司主席兼首席执行官,芬尼根将在业务整合过程中担任执行副主席。

前摩根斯坦利财富管理总裁格雷高利·弗莱明(Gregory Fleming)曾是伊万收购丘博保险公司的顾问。他说:“伊万明白,他必须获得双方董事会的支持和授权。这一点至关重要。如果能够得到董事会的认可,那么接下来股东和高层管理人员也会站到自己一边。”

2016年1月初离开摩根斯坦利公司的弗莱明解释说,安达保险公司的2A信用评级以及此前收购的良好记录是促成此次交易的重要推动力。格林伯格决定让合并重组后的企业继续沿用丘博的企业名称,而这是此次收购交易顺利实现的关键。伊万·格林伯格说:“企业之间难免有各种生意往来,所以公司称谓十分重要。”

分析师们指出,创建于1882年的丘博保险公司历史悠久,其称谓明显要比安达更具文化和历史价值。对此,米勒-塔巴克公司的米切尔说道:“与安达相比,丘博的称谓总是能够在行业内引起更广泛的关注。伊万当然希望合并后的企业能够继续大踏步前进。”

丘博保险公司的快速理赔服务在行业内赫赫有名,所以它总是能够从客户手中获得相对较高的保费价格,这一点是安达保险公司难以企及的。KBW公司的希尔兹说:“如果从服务的角度看,丘博保险公司比安达在内的绝大多数保险机构做得更好。”

为了打造高质量的客户服务,丘博保险公司组建了庞大的分销网络,拥有3500家商业保险代理机构,有超过2700家的个体保险机构,同时还在全美市场经营着48家区域性保险企业。相比之下,安达保险公司只有9家区域性分支机构、1200家个体保险机构和不到500家的国内商业保险代理机构。鲁皮卡说:“在我的职业生涯中,我与丘博公司的较量从未停止过。丘博分支结构代理平台规模是现象级的,在整个行业都十分罕见。”对于合并后的新丘博公司而言,这是一笔重要资产。

2015年7月份,伊万·格林伯格向原丘博保险公司雇员承诺说:“我们将保留丘博的代理分销体系和分支机构。”这就打消了原丘博保险公司投保客户的顾虑。

安达的商业保险业务占美国国内市场业务总额的四分之三,其中80%的业务主要面向财富500强企业,但它们的利润产出却远低于那些小型企业。富达选择性保险组合投资公司(该公司在丘博和安达公司拥有4.39亿美元的投资)波士顿基金经理人皮特·杜什(Peter Deutsch)说:“安达保险公司把商业保险都卖给了那些专业风险机构,他们这些精明的买家能够拿到最优的价格。”通过收购丘博保险公司,安达可以直接面向中小企业客户,他们购买的保险产品通常并不复杂,而且利润空间相对较高。

尽管两家企业都在积极推进业务整合优化,但并非所有的业务板块都具有耦合性。标准普尔保险分析师特雷西·多林(Tracy Dolin)说:“此项交易涉及的两家企业在业务上虽然存在互补性,但是也引发了比较大的整合风险。”其中,担保业务和运输保险业务的重叠最为明显。KBW公司的希尔兹说:“我认为运输保险业务会造成一定的亏损,因为两家企业的分销代理机构都非常担心经营体系的过度集中和承销商的撤出。它们对于安达和丘博有着重要意义。”考虑到安达和丘博部分保险业务的重叠,标准普尔于七月份将安达保险公司的前景评估由稳健调整为两年的负面评级。

组合投资业务是另一个潜在的冲突源头。安达和丘博在投资方面都采取了相对保守的运作方式。在这两家企业中,定息收入证券都占到了其组合投资业务的90%以上,由于其绝大多数业务都在美国市场,所以丘博的投资严重依赖市政债券。然而,无论是丘博还是安达保险公司,虽然其政府和企业债券的信用评级平均为2A水平,但其持有期仅为四年左右。

两家保险企业在投资执行方面也走了完全不同的道路。丘博保险公司将组合投资业务完全交由组织内部人员来经营运作;安达保险公司把证券选择外包给大型资产管理机构。安达保险公司首席财务官菲利普·班克劳福特(Philip Bancroft)说:“这些企业在全球市场有着丰富的资源,它们在证券选择方面的专业能力远远超过我们,而且其组合投资业务更加庞大,甚至可以通过杠杆撬动高达数万亿美元的资本,因此,我们认为业务外包给它们更加划算。”根据班克劳福特的说法,在合并后的新丘博公司中,原安达保险公司的外包模式仍将继续沿用,而丘博此前的内部投资人员将被大幅削减。(在合并后的新丘博公司中,班克劳福特仍会担任首席财务官。)

对于那些因这次收购交易而失业的雇员,格林伯格似乎一点也不伤心。“整合的目的在于根除低效和业务的重叠。只有这样,你才能变得更有竞争力,最终才能创造更多的就业。”他说。

毫无疑问,安达保险公司正处于并购重组的转型过程中。格林伯格说:“这仿佛就像军事操练一样。”就在丘博保险公司收购交易公布两天后,为期90天的整合重组随即开始。它涵盖了所有经营职能、产品分类和地区市场分布。安达与丘博公司团队每两个星期就要汇报一次整合进度。

尽管整合重组有着清晰严谨的规划,可事情还是出现了偏差。2015年7月末,当并购交易刚刚公布几个星期,伊万·格林伯格宣布将由安达保险公司的鲁皮卡和丘博保险公司的迪诺·罗布斯托(Dino Robusto)出任北美保险市场联合总裁。但在11月份时,罗布斯托却决定接受大型商业财产意外险机构CNA金融公司的邀请,担任该公司首席执行官兼主席。

罗布斯托的食言迫使格林伯格不得不迅速调整人事任命,取消联合总裁对新成立的北美保险事业部的管理权,同时任命原丘博公司个人保险与理赔服务主管保罗·克伦普(Paul Krump)担任北美商业与个人保险业务总裁。克伦普将负责中产市场财产意外险和富裕的高净值客户群体,原丘博公司在该市场的表现十分强劲,而鲁皮卡则同意担任北美市场大型客户与专业保险业务总裁。

自从丘博公司于2015年7月被安达保险公司收购,原公司主席、首席执行官芬尼根的失望情绪便渐渐显露出来。由于法定退休年龄为65岁,所以丘博公司于2013年决定为芬尼根破例,并将他的工作合同延长至67岁。正因为如此,芬尼根曾打算选择罗布斯托和克伦普作为自己未来的接班人。

虽然丘博公司股东们对于芬尼根争取到的收购交易价格非常满意,但是他们却拒绝了他所提出的“金色降落伞”条款(golden parachute)。2015年10月份,丘博公司股东们削减了芬尼根的薪酬总额,根据此前的约定,丘博公司将为芬尼根提供2300万美元的税收补偿、2400万美元的现金和3300万美元的股票。

格林伯格预计,两家公司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融合至少需要两年时间。与此同时,它们还不得不努力规避以往相互竞争的业务,并让客户相信绝不会因此而降低服务质量。

安达与丘博的并购交易很可能掀起一阵新的收购浪潮。就在此项交易公布的上一年,收购与合并交易的数量迅速上升,其他保险公司发起的重大收购交易由平均每年的3项增至11项。尽管它们的规模都无法和安达-丘博的并购交易额相比,但是仍然不乏亮点。例如,俄亥俄州梅菲尔德村(Mayfield Village,Ohio)汽车保险企业前进公司(Progressive)于2014年12月以8.75亿美元取得了佛罗里达州圣彼得堡财产保险企业ARX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份控制权;蒙彼利埃再保险控股有限公司(Montpelier Re Holdings)于2015年3月以18亿美元被百慕大另一家再保险机构恩施控股公司(Endurance Specialty Holdings)收购;都柏林XL集团于2015年5月以42亿美元的价格收购百慕大凯琳集团(Catlin Group),后者也成为覆盖艺术品、航空和政治风险的最大卖家。

分析师们预计,未来还会有更大规模的并购交易出现,因为目前财产与意外险价格正处于下行态势。KBW公司的希尔兹说:“许多曾经认为自身规模巨大足以应付未来几年价格压力的企业必须重新反思一个现实性问题:竞争动力是否还允许他们继续保持现在的规模?”

这对于那些大名鼎鼎的保险企业来说非常艰难。由于苏黎世保险集团在2015年9月份以56亿英镑(约合84亿美元)收购RSA失败,其首席执行官马森(Martin Senn)于三个月后突然辞职,无奈之下,主席汤姆·德斯旺(Tom de Swann)不得不担任过渡时期首席执行官,同时宣布将从公司外部招聘一名新的首席执行官。9月中旬,苏黎世保险集团同意向富国集团(Wells Fargo & Co.)支付10.5亿美元收购美国农业保险企业农村社区保险服务公司(Rural Community Insurance Services),以此与新丘博公司下属的雷海公司相抗衡。

美国国际集团站在了这场保险行业并购浪潮的对立面,许多对并购持有异议的股东主张将整个集团一分为三,可以说,公司现在完全笼罩在分拆的氛围之中。首席执行官皮特·汉克拒绝了这个提议,但是他承诺削减四分之一的管理岗位,降低成本,简化运作流程。在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前,美国国际集团保险承销业务的表现十分出众,如今,这家大型保险公司正在努力降低综合成本率,希望以此渡过难关。

合并后的新丘博保险公司目前处在非常有利的位置,其规模足以和全球任何一家保险企业相抗衡。那些没有因规模问题而停滞不前的保险机构也都受到监管部门严格的资本准入限制,在众多保险企业中,只有美国国际集团、都市人寿保险公司(MetLife)和保德信金融公司(Prudential Financial)被联邦政府认定为重要的系统性金融机构。从2016年开始,欧洲将按照偿付能力II方案推行更加严格的资本准入标准和其它改革措施,这无形当中增加了保险行业的负担,尤其是对像德国安联集团(Allianz)、法国安盛集团(AXA)和意大利忠利保险公司(Assicurazioni Generali)等这样的市场巨头。

格林伯格期望能够登上整个行业的最高峰,规避其他保险机构因规模过大而停滞不前的风险。他没有任何秘密可言,一旦2017年底所有的整合重组工作完成,那么新丘博将步入正轨。正如十年前他所承诺的那样,“丘博会更大、更具盈利能力、更加积极活跃,它将成为他人羡慕和无法忽视的力量。”

伊万还打算再工作几十年。毕竟,他的父亲——现年90岁的汉克·格林伯格现在仍担任全球保险企业史带财产保险公司(C.V. Starr & Co.)主席、首席执行官。“我的基因很好。”伊万说。或许果真如此,他的基因足以让他有一天能够获得如他父亲一样的在业内的传奇地位。

(本文版权来自美国《机构投资者》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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