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范文

2023-09-21

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范文第1篇

风险投资进入中国已经十几年了。十几年中,中国的风险投资业前进步伐是十分缓慢的。回顾风险投资在中国的兴起和发展历程,在潮起潮落的不同时期,风险投资的退出一直是投资机构、高科技企业、政府、学者关注和争论的焦点。退出是风险投资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不能成功退出的风险投资项目无法给投资人带来有效的回报,创业团队和管理层也无法获得相应的收益,创投资金也不能有效地循环。

目前在中国的风险投资退出方式主要有首次公开发行(IPO)、股权转让、风险企业清算三种。本文将对以上三种退出方式在我国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风险投资退出方式的分析

1. 首次公开发行退出(IPO)

首次公开发行(IPO)退出是指风险投资公司通过对风险企业进行包装指导,帮助加快完善其符合挂牌上市条件,一旦成功上市后风险资本便得以顺利退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可以分为主板上市、二板上市和曲线上市。IPO通常是风险投资最佳的退出方式。IPO可以使风险资本家持有的不可流通的股份转变为上市公司股票,实现盈利性和流动性,而且这种方式的收益性普遍较高;IPO是金融市场对该公司生产业绩的一种确认,而且这种方式保持了公司的独立性,还有助于企业形象的树立以及保持持续的融资渠道。根据美国的调查资料显示,有三分之一的风险企业选择通过股票公开上市退出,最高投资回报率达700%左右。因此,首次公开上市退出被认为是最佳的退出方式。

2. 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由于中国特殊的法律政策环境限制,风险投资公司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退出应该具有实际意义。这类产权交易模式比较适合企业所处行业比较朝阳、企业成长性较好且具有一定盈利规模,但因种种原因不够上市要求和条件、或在二年之内无法尽快上市的被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可以通过投资机构自有的渠道完成,如促成不同投资机构之间的股权转让,也可以借助专业机构如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的收购和兼并部门完成。目前有越来越多的国际战略投资人和上市公司愿意收购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以内资方式还是外资方式的股权都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变现。

3. 清算退出

清算退出是针对投资失败项目的一种退出方式。风险投资公司对所投资的项目前景堪忧,或者所投资企业面临较大亏损,经过治理但成效不大,这时风险投资公司为了资金回笼而不得不做出的退出选择。

由于风险投资是一种风险很高的投资行为,失败率相当高。对于风险资本家来说,一旦所投资的风险企业经营失败,就不得不采用此种方式退出。尽管采用清算退出损失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毕竟还能收回一部分投资,但在必要的情况下必须果断实施,否则只能带来更大的损失。

二、风险投资退出方式的现状分析

1.首次公开发行(IPO)退出的现状分析

(1) 我国主板市场不是风险投资理想的退出之地

从风险投资行业自身的特点来讲,因为其投资的行业极具成长性和风险性,大部分属于朝阳行业和新兴行业,正是因为极具成长性,所以目前的发展规模和运作模式还相当不成熟,迫切需要风险投资的介入帮其经营发展。而国内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多是原国有改制企业,并且有相当一部分是传统周期性行业,有一定的垄断性,并且规模极其庞大,而这些公司因为涉及到地方政府的利益,其上市必然会得到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如果有部分不良资产的话,政府会帮其打包、分离出来,帮助其成功的上市。所以无论从资产规模、发展模式、还是官方背景来讲,这些被风险投资所投资的公司极难有在A股主板上市的机会。

(2)风险投资可选择在我国二板市场退出

我国二板市场指的是中小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

2004年深圳交易所推出了中小板市场,但这个中小板市场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二板市场,中国的中小板市场是为中小企业融资而设立的,显然不属于主板市场,与创业板有类似之处,它的诞生有着明显的“准创业板”过渡性质。就当前的中小板市场而言,也并不是说没有风险投资企业成功上市。在2006年7月,IDG投资的远光软件登陆深圳证交所中小企业板,成为IDG试水将投资企业从国内资本市场退出的第一单。该股在上市交易首日即上涨127%,IDG斩获颇丰。

真正的二板市场应该是创业板市场,也有的国家叫自动报价市场、自动柜台交易市场、高科技板证券市场等,它是专门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快速成长的企业而设立的证券融资市场。

2009年10月23日中国创业板正式启动。中国创业板市场相对于海外市场而言,中国创业板上市条件比较严格,要求有盈利,具备一定的规模,主营业务突出鲜明;对发行人公司治理要求从严,有利于创业企业的持续发展等要求;并且发行人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在科技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

虽然中国的创业板不专为风险投资退出而设立,但它是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从原有公司退出以便进入新一轮高科技项目投资的重要保障。

统计数据显示,在创业板28家首批公司中,有私募股权基金或风险投资资金进驻的达20家。尽管创业板公司破发的不在少数,但这些上市公司都没有跌破发行价,VC/PE的账面盈利非常丰厚。如深圳市创新投资共有2000万元人民币分两笔投资于网宿科技,仅按发行价计算,回报就高达5.54倍;达晨创投两笔资金投资于亿纬锂能和爱尔眼科,分别获得超过7倍和10倍的回报。风投由于不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其性质决定了盈利是其唯一的目的。在2011年11月,一年的解禁期满时,也正好是这些风险投资抽身而退的的时候,高回报的套现机会来临了,将纸上富贵变成实实在在的利益,是其最好的选择。套现资金又可以投资其他的企业,风险投资从而上演鸡生蛋、蛋孵鸡、鸡再生蛋的财富故事。

(3)风险投资可选择借壳上市或到海外上市退出

首次公开上市对于风险投资公司无疑是最好的退出方式。但是如果由于在资本、规模达不到上市条件而无法正面上市就可以选择曲线上市,即通过借壳上市和赴海外市场上市。

借壳上市可以通过在国内或者国外市场买壳达到上市的目的。在中国借壳上市可谓是中国资本的一大特色,由于A股主板市场不是直接退市,有些亏损企业会由于业绩亏损遭受风险提示甚至暂停上市,他们这些宝贵而有限的壳资源就成了香饽饽,这就给借壳上市提供了有利条件,风险投资的一些公司即通过收购A股市场上ST和*ST上市公司的资产,控制上市公司,然后将拟上市企业的优良资产注入,从而间接的实现风险投资在A股市场的退出。但是这种方法往往花费的代价比较高,通常其收购的公司资产都是不良资产,这会拖累收购公司的资产结构,使负债增加。同时也要面对收购后的资源、人员、帐目的整合,整个整合过程需要一段时间来磨合。如果处置不当的话会严重的影响收购公司的经营业绩,严重的话会导致“两败俱伤”的局面。而在国外买壳所需条件比较苛刻,再加之上市比较简单,壳资源也就不那么值钱,所以借壳上市在国外不是很普遍。

海外市场上市是目前在华风险投资退出最常用的方式。在华风险投资公司往往会选择赴香港、新加坡、美国及其周边的创业板市场上市,因为国外的二板市场机制比较完善,退出相对简单,市场也比较成熟。例如新加坡交易所主板及凯利板的上市规则均规定,创投资金在IPO时出售的股份价值不得超过其当初的投资成本,至于剩余股份,主板及凯利板的锁定期分别为6个月及12个月,这样既保证了现有股东的利益,也避免了创投资金在IPO之后迟迟无法退出。在1999年,IDG创投以120万美元投入百度,获得4.9%的股份。2005年8月,百度登陆美国纳斯达克市场时,股价疯涨至最高每股150美元。按照这个价格计算,IDG将能赚回约1亿美元的利润。

虽然海外创业板市场上市门槛较低,但中国国内公司赴美和赴港上市也面临着一系列的困难和风险,一方面是需要的时间周期相当长,中国国内的公司赴外国上市肯定没有在本国上市那么方便,毕竟是涉及国际性的融资,其要求和程序也是相当繁琐和复杂的。如果遇到法律纠纷,将是十分麻烦的,搞不好的话会造成进退两难的境地。

2.股权转让推出方式的现状分析

股权转让的方式虽然有很大的优越性,但是在中国实行仍然有很大的障碍。

原因如下:

(1)交易市场不发达。我国企业产权交易主要是在地方性证券交易市场完成的。这些地方性证券市场由各地方政府所建立,设立的初衷是让其取代政府的职能,以市场方式盘活资产存量,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但由于产权交易机构的运作既无法律依据,又无经验可借鉴,从而使产权交易机构的发展陷入了徘徊不前的状态,并引发了许多问题:产权交易形不成市场,到产权交易机构登记挂牌的往往只是产权出售方,而无受让方或受让方极少;产权交易机构大多隶属各地不同的行政部门,在实际产权交易中,往往遇到来自其他行政部门的强大阻力,而且往往借助行政力量来促成双方达成协议;管理人员素质低下,交易机构的领导大多还是政府官员或准政府官员,而无市场压力和创新主动性。为此,政府于1998年4月下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市场的通知》,下令原则上关闭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在这种情况下,众多的中小企业无法再进行产权的交易买卖,因而风险企业试图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出售股权来实现退出的途径是十分困难的。。

(2)法律不完善。目前还没有专门以风险投资为调节对象的法律,而与风险投资有关的《公司法》、《证券法》也存在一些不利于建立风险投资体系的条款。如《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自由转让出资的条款对风险投资的退出形成障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关于发起人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条款,也对风险投资的退出形成障碍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关于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股票的规定,也对管理层收购方式的退出构成阻力;而有关证券法规中关于法人股不能流通的规定也是一个现实的障碍。

(3)清算退出的现状分析

实际上目前在我国出现清算退出的状况还是很少的,倒不是因为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好,而是因为我国风险投资公司实际从事风险投资业务的时间很短,仍然处于起步的阶段,专家们对风险投资的“高风险”特点认识不足。尽管当风险投资公司在选择清算退出时已经确定会亏损,但并不是想退出就可以随便退出的。因为目前我国对风险企业的清算破产仍然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即使风险投资公司自己想退出也无法可依,对于政府监管来说更是面临着巨大的尴尬。目前的《企业破产法》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而对其他企业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的破产程序,显然是不利于风险投资业发展的。

三、总结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风险投资的主要退出方式还是主要以IPO作为主要退出方式,这也是中国目前比较成熟的方式。当然,风险企业可尝试一些新的退出方式的选择,例如风险投资可以发行一些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使投资者既获得固定利息,又可在企业上市时转换为股票收取股息红利、买卖收益,能较好地解决不对称信息下的契约形式和风险企业的控制问题。这种方式在国外很普遍,在中国也有发展的环境及需求。这种方式对中国不健全、不成熟的股市冲击很小,对投资者吸引力大,且出售价格高、流动性好,是中国目前情况下风险投资资金退出的一种新的尝试和探讨。但是在由于法律、机制和操作等方面还不成熟,有待进一步实践论证。

总之,对于国家来说,完善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会提升风险投资企业的资金运作效率,使风险投资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可以扶持和发展相当一部分有潜力的自主创新型企业的发展。这对经济的发展是相当利的。因此我国要发展风险投资,建立健全的退出机制,这样能吸引更多的资金进行风险投资。

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范文第2篇

摘要:产业投资基金是连接资本和企业的纽带,通过对企业进行投资管理并提供相应服务促使企业做大做强并获取高回报。在我国目前银行紧缩信贷,IPO遇冷和债券市场还很不发达的情况下,产业投资基金在国有企业改制、业务重组、兼并收购、产业升级、技术创新等方面能发挥巨大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关键词:金融业“十一五规划”;产业投资;基金;退出机制

2008年2月19日,由央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一行三会共同制定的《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一五”规划》正式公布,明确提出要“积极稳妥地扩大产业投资基金试点”。除此之外,规划中指出的金融业其他方面的发展目标也会通过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渠道对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产生长远的影响。

一、产业投资基金的定义及功能

2005年10月出台的《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产业投资基金作了明确的阐释,将其定义为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特定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金设施等产业投资。

一直以来,我国的融资结构以间接融资为主导,直接融资的比例相当小。融资渠道过于单一和集中,其中以银行体系为主导的间接融资比例高达百分之八九十,而股票市场融资仅占百分之几,企业间债券市场的规模也小得可怜。而今年由于通货膨胀和流动性过剩的问题日益严重,国家实行了从紧的货币政策,银行严格控制信贷;中国平安的“再融资”带来了股市的下跌行情,IPO遇冷,新股破发,这给企业期望股市融资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困难;这对那些迫切需要资金来进行改革、结构重组和产业升级的企业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这一切都加大了市场对产业投资基金的需求。产业投资基金正是为企业开辟了一条除银行信贷、债券和上市之外的一种直接融资的新途径,它能比较有效地解决企业发展面临的资金困境。

1.价值发现功能。优秀的产业基金、特别是历史比较悠久的产业基金对国内外各产业的发展有着清晰深入的研究,能以专业投资者的眼光来发现前瞻性产业、培育前瞻性产业;发现高成长企业、培育高成长企业,对我国产业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2.弥补政府功能局限的功能。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政府逐渐从市场参与者的角色中淡出,产业投资基金依靠其自身强大的资本实力,通过考察全球产业发展状况,依托专业的产业战略研究背景,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进入政府倡导的战略性产业,从客观上推动产业升级、结构优化,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政府的功能局限。

3.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功能。产业投资基金以财务投资者的身份进入公司,改善了公司的股权结构。基金本身的强盈利倾向和专业投资能力,使其具有更高的参与公司治理的热情。而且,产业基金与公司没有业务冲突和关联交易,也能保证公司运营的独立性。

4.资金支持功能。无论国企改制、盘活资产存量、企业并购重组,还是技术创新、项目投资和剥离辅业都需要资金支持,但风险相对较高,政府资金的注入往往难以产生好的效果。而产业投资基金在挑选投资项目时会进行十分专业、审慎、独立的评估,选定项目后通常以股权融资的方式对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产业投资基金的介入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有利于保持稳健的财务结构,降低企业风险。

5.增强投资者的信心。通常,企业有产业投资者注资会在资本市场上对投资者产生极其重大的刺激,增强投资者对企业发展前景的信心。这无论对现在的资本市场,还是从我国宏观经济的角度来看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正面意义。

二、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国内市场上存在的产业投资基金主要分为外资、中资和中外合资三类。根据清科研究中心的数据显示,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仍然是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主角。2007年1—11月份,外资投资金额占中国创投市场总额的79.5%,本土投资金额仅占季度投资总额的16.3%,中外资平均单笔投资金额差距也相当悬殊,外资与本土平均单笔投资金额分别为872万美元和444万美元。①

第一类: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产业投资基金中占据绝对优势。其中代表性机构有凯雷、华平、新桥、淡马锡、31等,目前正有越来越多的外国基金进入中国市场。

第二类:中资产业投资基金。这类基金具有本土企业背景,因为法律限制而采取了一些规避措施,采用设立公司型的投资基金,或者在境外设立基金在国内投资的方式。中科院和招商局设立的中科招商产业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就采用了前一种模式;联想控股下面的弘毅投资就是采用境外募集基金而在国内投资的模式,其二期基金选择在开曼群岛注册。据统计,目前我国各类创业投资机构的数量已经达到了250家左右,管理的创业基金规模超过了400亿元。

第三类,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目前国内只有六只合资产业投资基金,均为外币产业投资基金,是由政府资金参与而国家特批的。由于政府在基金管理中处于主导地位,基金的业务开展受到不少限制,目前的运营状况一般,规模较小。

三、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前景——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1.快完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实现“有法可依”

目前,《产业投资基金法》甚至法律效力更低的《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尚未出台。与中资产业投资基金相关的法律仅有《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以及《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由于立法的缺失,监管部门一贯坚持“先立法再放行”的原则,对产业投资基金的批准设立慎之又慎,包括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在内的几家产业投资基金都是国务院特批的。

要想实现产业投资基金的真正发展,尽快实现立法是最首要、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只有《产业投资基金法》正式出台之后,对产业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退出机制、资金投向等各个环境作出明确的阐释,产业投资基金才能规范化设立并得到监管部门的认可,真正成就产业投资基金的“燎原之势”。

2.尽快推出创业板,完善产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

产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即公开上市、出售以及破产清算。根据国情和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不同,不同国家的退出方式各有侧重。其中,公开上市(IPO)是创业投资公司首选的投资退出方式。而我国目前的情况是,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退出主要依靠二板市场,为高科技领域中运作良好、成长性强的新型中小公司提供融资场所。创业板迟迟未推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尚未形成,很难为产权交易提供交易成本低、流动性高的市场。

对产业投资基金来讲,缺乏有效的退出机制将是很长一段时间内制约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重要因素。便利的退出机制能保证产业投资基金的不断发展壮大,也是顺利筹集资金的重要前提。为了实现产业投资基金的持续健康发展,我国应尽快推出创业板,建立健全多层次的产权交易市场。

3.扩大资金来源,引导资金投向

我国的产业投资基金大多数是由政府出资设立的,基本上都是以国有资本为主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这些产业基金大都承担了地区产业升级和区域经济发展的重任,资金多投向区域内的产业。这在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初期是有利的,主要是因为初期对基金的风险和认知程度不深,以及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政府为主导能承受探索发展初期的较大风险。

随着我国风险投资环境的改善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略见成熟,金融机构和民营机构参与产业投资基金的热情不断高涨。因此,产业投资基金要想在新阶段谋求更大的发展,应当适度引入保险资金、养老基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这些资金的优点在于规模大、熟悉产业发展状况等,而且区域性发展任务也小。除此之外,民营机构的资金也具备灵活、敏锐的特性,能给产业投资基金带来更大的活力。产业投资基金市场化程度会进一步提高,逐步实现“国退民进”。

在产业投资基金的投向选择上,我国发展产业投资基金除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外,还应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国有企业体制改革方面提供融资支持,同时也应为跨国公司的中方投融资,以及支持企业“走出去”发挥作用。

4.加强金融人才培养,实行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

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离不开优秀的产业投资团队,需要在国际投资、兼并收购和国际商务合作方面有着丰富的网络资源和经验。而且,要在中国市场上获得成功,领导团队成员须有在国内投资基金行业内至少五年以上经验,需要对国内各行业发展情况和政策环境有相当程度的了解。工作小组需要熟练掌握投资银行的企业估值方法,具备项目筛选鉴别能力,了解企业管理技术,熟悉所投资的行业等。

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目标管理,实施与绩效挂钩的薪酬分配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也是产业投资公司成功的关键因素。因此,设计合理的薪酬激励制度十分重要,在设置基础报酬的基础上,实现业务与浮动报酬挂钩,并采取股权激励等多样化的激励方式。同时,对高级管理人员经常给予进一步学习和培训的机会。

四、总结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国概念”几乎被全世界的投资者所追捧,我国的产业投资基金正迎来大好的发展机遇。金融业“十一五规划”的公布,也为产业投资基金带来指导性意见,它在其他领域的规划也在客观上构建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良好环境。我们有理由相信,产业投资基金这“星星之火”必定可以成就“燎原之势”。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一五”规划[Z].

[2]刘昕,基金之翼:产业投资基金运作理论与实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范文第3篇

2014年IPO开闸以及注册制拟推行,掀起了互联网行业的投资热潮,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者徜徉在资本市场募资、投资、退出的角逐中。资本市场千变万化,风险投资更是风云变幻,投资者如何在展现敏锐的市场嗅觉和资本操控能力后享受退出盛宴,获取价值最大化,成为投资者的聚焦点。本文以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者退出阿里巴巴为例,对其退出的动因、影响因素和市场效应进行深入剖析,旨在为投资者提供经验借鉴。

随着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制的日益成熟以及行业监管政策的逐步完善,资本市场活跃程度越来越高。如何促进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简称是VC)和私募股权(Private Equity,简称PE)行业发展成为投资界最为关注的问题。VC/PE不同于一般投资,主要是通过退出获取资本增值,因此,成熟的退出机制是推动行业发展的关键因素。伴随着2013年A股市场暂停,2014年IPO开闸,VC/PE的投资热潮又一次掀起,催生了多元化的退出渠道。IPO退出渠道的打开不仅提升了2014年VC/PE的回报率,同时也提振了投资者信心。随着京东、聚美优品、猎豹、智联招聘等海外上市,2014年已然成为中国互联网企业“海外上市年”,而VC/PE无疑成为最大的受益者之一。2014年IPO中有40%的人具有VC/PE投资背景,共发生126起退出案例,退出回报率高达7.8倍,金额为5999亿元。2014年9月,阿里巴巴成功赴美上市成为我国创业投资市场上最大投资退出交易,也创下美国历史上最大规模的IPO,软银、银湖投资、云锋基金等VC/PE投资者从中获得了高额的投资退出回报。因此,VC/PE如何在被投资企业顺利退出,并实现最大收益成为投资者关注的核心问题。

融资历程

随着2004年中小板开启、2009年创业板推出以及2014年新三板跨越式发展,中国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市场收益逐步走向成熟,并且加上行业监管政策不断完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逐渐得到改善。阿里巴巴从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公司发展到现在举世瞩目的企业,离不开背后强大的支撑者—VC/PE。阿里巴巴自建立以来,引入VC/PE大致进行了6次融资,详细历程如表1所示。

第一次融资:1999年10月,江湖救急

1999年年初,马云萌生创办一家可以服务于全世界中小企业的电子商务站点的想法。最初,马云和创业团队共集资50万元在杭州成立阿里巴巴,但是在小有名气之后,互联网行业烧钱特征很快显示出来,对资本的需求量很大。许多投资者表现出对阿里巴巴的投资欲望,马云选择投资者考虑到两方面的因素:首先是资金,更为重要的是进一步的风险投资或海外资源等非资金要素,因此在拒绝38家投资者之后,担任阿里巴巴CFO的蔡崇信凭借在投行高盛的旧关系为阿里巴巴解了燃眉之急,迎来了公司的第一笔融资。以高盛为首包括富达投资、Invest AB和新加坡政府科技发展基金在内的风险投资机构向阿里巴巴投资500万美元。

第二次融资:2000年1月,雪中送炭

美国互联网公司亚马逊、雅虎等的成功,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眼球,他们开始追寻互联网企业中蕴藏的无限商机,因此全球掀起了一阵互联网狂潮。由于互联网行业发展后续需要足够的资金支持,马云通过短短6分钟的演讲便征服了雅虎最大的股东、软银投资主席兼行政总裁孙正义。阿里巴巴不仅获得了融资,同时得到了软银集团的支持,孙正义成为阿里巴巴的首席顾问。2000年4月开始,美国纳斯达克指数暴跌,IT泡沫破灭,许多互联网公司没能度过这个长达两年的熊市寒冬,而软银此次2500万美元的融资对阿里巴巴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使其顺利的发展下去。

第三次融资:2004年2月,拓展业务

阿里巴巴经过前面两次融资后迅速发展,并且通过内部高管CEO马云、CFO蔡崇信、COO关明生、CTO吴炯任以及微软(中国)原人事总监和联想网站原财务总监的加盟,公司在战略实施、技术研发和运营等方面得到了提升。为了进行业务的全面扩张,阿里巴巴再次获得软银、富达、TDF和GGV共8200万美元的融资,其中软银出资6000万美元。三轮融资过后,阿里巴巴的持股结构改变为:马云及其团队占47%、软银占20%、富达占18%、其他几家股东占15%。此次融资金额是当时国内互联网行业最大的一起私募融资。自此,阿里巴巴的B2B业务、C2C业务以及电子支付等业务发展得如火如荼。

第四次融资:2005年8月,联姻雅虎

雅虎最大的股东孙正义在看到雅虎中国的业务日趋衰败,急于寻找扶持雅虎中国的人才。而马云为了后续支付宝和淘宝业务的发展,并且为之前投资人套现,与雅虎达成战略合作。2005年8月,阿里巴巴收购雅虎中国,同时得到雅虎10亿美元投资(包括现金2.5亿美元、淘宝网股票3.6亿美元和未来持有条件购买阿里巴巴股票3.9亿美元),为阿里巴巴打下了雄厚的资金基础。此次收购完成后,阿里巴巴的董事会为四席,阿里巴巴占50%、日本软银和雅虎分别占25%。这是中国互联网史上最大的一起资本运作案例,也开启了雅虎和阿里巴巴的战略合作之路。

第五次融资:2011年8月,股权回购

2011年8月,阿里巴巴接受了美国银湖、新加坡淡马锡、俄罗斯DST以及中国云峰基金共20亿美元的融资,融资计划中规定所有符合条件的员工可自愿以每股13.5美元将所持有公司股权按照一定比例上限出售,获取现金收益。此次融资为阿里巴巴早期的投资者和员工提供了流动性套现的机会。

第六次融资:2012年8月,回购雅虎股份

2012年8月,为了筹集回购雅虎持有股份所需的76亿美元,阿里巴巴向一系列私募股权基金和主权财富基金出售了26亿美元的普通股和16.88亿美元的可转换优先股,并举借了商业贷款。中投、中信资本、博裕资本、国开金融等机构成为新股东,并且银湖、DST、淡马锡分别进行了增持。

退出分析

VC/PE投资者最终的目的是实现资本增值,并成功退出。阿里巴巴在美国上市后,成为全球瞩目的“明星”。 实际上,阿里巴巴的成功与其背后VC/PE的投资者是紧密相关的。阿里巴巴通过雅虎并购以及赴美上市,使得VC/PE投资者顺利退出,同时也得到了丰厚的回报。一、退出时间及方式

通过对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总结,VC/PE投资者的退出方式包括四种:首次公开发行(IPO)、兼并收购(Merger & Acquisition,简称M&A)、股份回购(Buy-back)和破产清算(Write-off)。其中,股份回购分为员工回购(Employee Buyout,简称EBO)、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 Buyout,简称MBO)和企业股权回购。VC/PE机构退出阿里巴巴主要通过两种方式: IPO和并购。第一次退出是2005年8月,投资者以并购的方式退出。阿里巴巴为了给之前的投资机构套现,雅虎以10亿美元和雅虎中国全部业务作价实施并购,最终持有40%的阿里巴巴公司股权。通过此次并购,软银集团部分套现3.6亿美元,之前的投资机构也退出套现,阿里巴巴完成了进军资本市场的准备。第二次和第三次退出是以IPO方式退出。2007年11月6日,阿里巴巴旗下B2B业务在香港上市,除了软银之外,其他的VC基金均退出阿里巴巴。2012年,阿里巴巴在香港退市以后,经过两年准备,2014年9月,阿里巴巴在美国纽交所敲钟开市,创造美股10年来开盘时间最长纪录,又一次为VC/PE退出提供了机会。

二、退出动因

1. 急于套现,实现资本收益

VC/PE对于企业的投资期限一般为3年~5年,当存续期结束后,投资者会将资本注入新的公司,从而实现资本循环。2005年,阿里巴巴的投资者高盛等投资期限全部到期,期望早点上市实现套现。但是马云认为阿里巴巴的战略部署还没有实现,必须等到淘宝战胜eBay、阿里巴巴垄断B2B市场、淘宝垄断C2C市场后才能上市。而在2011年之后引入的VC/PE投资者也需要通过套现实现资本收益,特别是注入阿里巴巴时间已经很久的软银和雅虎。面临投资者的套现压力,阿里巴巴分别在2007年通过并购和2012年、2014年IPO上市来实现VC/PE机构的退出。

2. 对赌协议的约定

2012年在回购雅虎的股份时,签署的协议中规定阿里巴巴必须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上市,才能回购剩余股份的一半。同时,为了终止未来的知识产权使用费收入,2013年5月签署的股份回购中的现有技术与知识产权授权协议条款规定:阿里巴巴集团将向雅虎预付总额为5.5亿美元的未来知识产权使用费,并且最多继续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四年。通过IPO上市,阿里巴巴可以获得更多的融资和资金支持,并且可以尽早终止或减少向雅虎支付的知识产权使用费。

3. 避免行业竞争带来收益损失

风险企业最大的特点是高风险,被投资企业任何时候都可能面临竞争对手的挑战,VC/PE投资者可能遭受更大的利益损失甚至完全投资失败。京东在2014年上市,上市前获得了腾讯旗下QQ网购和拍拍网100%权益、物流人员和资产,及易迅少数股东权和购买易迅网剩余股权权利,此外还有微信和手机QQ客户端以及入口位置支持。京东在移动端获取了支持,并且物流方面继续加强,物流是阿里巴巴的短板。通过对新浪微博、高德地图、UC等的投资,恰好可以弥补这一缺陷。根据阿里巴巴的招股书,阿里巴巴在移动端占总交易量的比重增长迅速,2012年第二季度时,移动端的交易量仅占4.6%,2014年已达到20%。而京东的上市刺激了阿里巴巴,此时选择上市可以使阿里巴巴减少行业竞争压力,VC/PE投资者可以避免因行业竞争带来的收益损失。

4. 提高全球知名度和追求更大声誉

企业通过在资本市场公开上市,这既是对企业经营和财务绩效的绝对肯定,同时也增加了VC/PE这些投资机构的价值和知名度,为后期的融资和投资活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阿里巴巴通过在美国资本市场上市,经过路演以及媒体的曝光,达到了更广泛的宣传效果,提高阿里巴巴在全球的知名度,同时阿里巴巴背后的VC/PE投资者也同样受到了全球的瞩目,获得了更大的声誉。

三、VC/PE退出影响因素

1. 投资收益影响

VC/PE投资企业最终的目的是通过资本循环实现增值。在选择哪种方式退出时,投资收益最大化当然是首要考虑的因素。根据众多学者研究表明,随着投资期限的延长,VC/PE选择IPO方式退出的机会越大,因为随着企业的成长投资者资本增值的速度会加速降低,通过企业公开上市,就能获得十倍甚至百倍的投资收益。因此,阿里巴巴赴美IPO成为VC/PE投资者最中意的退出方式。

2. 制度的影响

阿里巴巴最终选择赴美上市与内地资本市场限制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首先,我国证监会要求公司在A股上市其公司主体必须在中国境内。而阿里巴巴采用的是VIE架构,即境外注册上市公司,通过协议方式控制境内实体和运营业务。阿里巴巴的上市公司主体是注册在开曼群岛的公司,不符合我国A股上市的要求。其次,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2人~200人。如果阿里巴巴在A股上市,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在上市材料提报前解决大规模员工持股问题,将股东人数降低到200人以内,但这对于阿里巴巴来说是个难题。第三,内地IPO在2014年初刚刚确定重启,之前时间不确定造成阿里巴巴对于和雅虎签订的协议中提到的在2015年之前IPO还是个未知数。内地资本市场的诸多限制导致阿里巴巴放弃A股转战海外市场。

2013年10月,阿里巴巴一直倾向于在香港上市,因为2007年其在香港上市,对于这里的环境等各方面都比较熟悉。但是香港证券交易所规定,如果阿里巴巴以合伙人制度上市,必须接受一部分限制条件,包括合伙人制度设有3年有效期,这期间马云和管理层最多可以减持其持股的25%;股东大会提名的重选次数要降为1次~2次。马云坚持合伙人制度,而美国的资本市场是接受“同股不同权”,最终决定踏上赴美上市之路。

3. 管理者保持控制权的需要

VC/PE投资者在企业成立之初,给企业带来的利益很大,不仅为其提供足够的资本,还提供自身所带来的管理经验、技术资源等,迅速提高企业的市场占有率。随着企业的成长进入成熟阶段时,被投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定的地位,VC/ PE对于企业的优势不再明显,而且对企业的控制权也相对减弱。通过IPO公开上市实际上是VC/PE投资者与被投资企业对控制权的一个隐形约定,他们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一致。通过并购或其他方式退出,公司的独立性以及管理层都会受到影响,公司的控制权也会改变。因此IPO成为投资者们最青睐的方式。马云为了保持管理层的控制权,实行合伙人制度—同股不同权的双重股权结构,合伙人之间实行一人一票,可以通过少量资本控制整个公司,保持企业的稳定发展。同时,VC/PE投资者也可以借助马云强大的管理能力通过IPO上市,为他们创造更大的价值。

4. 战略合作的需要

VC/PE投资者从事投资的目的一般有两个:一是财务收益动机,二是战略导向动机。VC/PE进行投资寻求直接的财务收益。间接实现战略利益,来弥补短期财务收益的损失。学者认为当企业代表投资者的战略投资时,有战略导向动机的投资者更愿意倾向IPO退出。阿里巴巴是最早利用国际贸易的中国互联网公司之一,它的B2B和C2C业务搭载互联网的顺风车,完成了向中国最大电商生态的蜕变。阿里巴巴通过业务线整合、事业部的重置、多次资本运作等在美国上市后,其国际化战略进一步全面实施。雅虎公司投资阿里巴巴后,凭借其持有的股份(预计达到100亿美元),财务绩效表现不错。并且在阿里巴巴IPO上市之后,将极大增强雅虎公司在中国的影响力并支持其全球战略。而对于阿里巴巴的另一个投资者软银来说,软银在2013年经过一系列收购后,其中包括Sprint和T-Mobile,欠下的债务累计已达到 900亿美元。孙正义希望通过收购公司的优势成为移动互联网领域的世界第一,改写美国互联网的历史。阿里巴巴的赴美上市,他可以利用在阿里巴巴持有的股份,在两家公司之间形成协同效应,为两家公司在美国的强强联合以及在美国打造领先的移动与电子商务公司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阿里巴巴赴美上市,国内外市场都将迎来新的面貌,雅虎和软银两大股东也会享受这一好处,从而实现双赢。

四、VC/PE退出的市场效应

2014年9月19日,阿里巴巴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BABA),市值达2314.39亿美元,超越Facebook,成为仅次于谷歌的第二大互联网公司。VC/ PE通过IPO上市退出,此举不论对资本市场还是对投资者本身,都可谓是一场饕餮盛宴。首先,阿里巴巴IPO当天,发行价每股68美元,开盘价上涨为92.7美元,较发行价上涨36.3%,收盘价为93.89亿美元,当天全日最低89.95美元,最高升至99.7美元,成为全球历史上最大规模的IPO。阿里巴巴上市后,一直到11月7日,股价总体处于不断上升的状态。阿里巴巴的股价收益率一直处于不断波动的状态,但是总体来说,在阿里巴巴上市后的前两个月股价收益率波动上升,且基本为正,说明VC/PE退出短期具有正向市场效应。而从第三月开始一直到2015年9月19日,股价收益率变化很大,并且正负交错,因此VC/PE长期市场效应不明显。其次,对于资本市场,此次华丽开局使得美国纳斯达克综合指数达到了14年最高点,日本软银和雅虎股价分别上涨17.8%、18.5%。而国内的竞争对手京东、聚美、当当网和唯品会股价分别下降4%、26.36%、19%和9.57%,无疑是一次不小的冲击。最后,VC/PE投资者通过此次IPO退出实现资本收益。软银在此次IPO中没有进行抛售股份,但其以32.4%的持股作为阿里巴巴第一大股东,最终获得33.97的投资回报倍数。雅虎抛售1.22亿股股票,共套现83亿美元。云峰基金、中投、博裕资本、中信资本、国开金融投资回报在1倍~4倍之间,淡马锡持股比例仅有0.1%,获得0.29倍投资回报(如表2所示)。阿里巴巴IPO上市不仅使自身在全球赢得了看门红,其背后的VC/PE也纷纷获利,受到了业内的关注。

热潮后的“冷思考”

随着阿里巴巴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美国资本市场迎来了规模最大的一次IPO,这一壮举对全球资本市场也产生了冲击。阿里巴巴经过六次VC/PE融资,才有了今天伟大的成绩,同时给众多的投资者们带来了丰厚的回报,也吸引了更多新投资者的眼球。阿里巴巴赴美上市的成功,从侧面反映出美国资本市场成熟的退出机制,也对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有着借鉴意义。

首先,应尽快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产权场外交易市场,优化VC/PE退出途径。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不平衡是制约我国VC/PE发展缓慢的重要因素。结合当前国内风险投资市场中各种退出渠道的适合条件,最终权衡利弊得失选择一条合适可行的退出渠道。另外从整个投资周期来看,退出是进行投资不可缺少的、体现投资价值的重要环节。由于受到当前金融市场环境制约,相关退出渠道在国内的应用与在美国等发达资本市场背景下的应用有相当大的差别,因此要积极借鉴美国风险投资国外退出的成功经验。目前,我国的主板市场的上市条件比较苛刻,一些VC/PE企业几乎很难在主板市场上市,但是可以通过已上市企业的壳资源进行借壳上市,从而解决上市的难题。与国外的纳斯达克市场等相比,我国创业板市场门槛相对较高,阻碍了VC/PE行业的发展。因此,要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完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新三板市场的建设,同时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为VC/PE行业的发展与退出提供便利的通道。

其次,应着手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完善VC/PE退出机制,保证VC/PE退出有效运行。一个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是保证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目前,我国针对VC/PE相关的法律法规还缺乏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如VC/PE退出机制、产权机制以及中介服务等存在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来改善当前VC/PE市场发展缓慢的现状。目前我国还存在很多信用失灵、信息不对称等不良经济行为,法律惩罚的滞后严重阻碍了VC/PE行业的快速稳定发展,所以风险投资相关法律法规亟待完善,进而保障投资活动的正常开展以及投资者的最大利益。因此,对于《公司法》、《证券法》中不利于VC/PE发展和退出的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如上市标准等。同时,对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民事诉讼法》中的破产程序、《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进行修改和完善,确保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保证VC/PE退出的有效运行。

第三,应考虑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合理优化资源配置,创造VC/ PE退出的良好环境。从国外的VC/ PE行业发展来看,政府的导向作用对VC/PE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支撑作用。国外政府通过市场化的方法参与VC/PE的投资与退出,为其创造了便利的生存环境。相比之下,我国政府一直处于投资主体的位置,直接干预往往会不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因此,我国要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适当放宽资本准入限制,允许不同的投资者参与投资与合作。同时,要向投资企业提供各种优惠政策,如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政府采购政策等,保护VC/PE机构的合法利益,同时调动VC/PE投资者以及企业的积极性,为其创造良好的投资和退出环境。

第四,应尽快建立VC/PE中介服务机构,培养专业投资人才,保障VC/PE顺利退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企业IPO推荐必须由相关专业机构完成,并购定价破产清算也需要中介机构的协助。并且,VC/ PE行业需要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投资经验以及敢于冒险的优秀人才,中介机构扮演了挖掘和培育专业人才的重要角色,因此建立VC/PE中介服务机构,调整投资机构的组织形态,培养专业投资人才,对VC/ PE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中介机构要恪守职业准则,规范自身,促使他们通过市场竞争来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和能力。同时要借鉴国外成功中介机构的经验,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员,充当VC/ PE和企业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保证VC/PE投资者的顺利退出,推动资本市场的有序发展。

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范文第4篇

【摘  要】股权众筹是公司通过出让股份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它的出现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中小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但是近年来股权众筹的发展速度逐渐放缓,同时模式本身也暴露出了较高的投资风险。针对这些投资风险,论文从退出机制、外部审计和监管三个层面给出了相应的措施建议。

【关键词】股权众筹;投资风险;退出机制;外部审计;监管

1 股权众筹融资简介及运行模式概述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通过出让一部分股份,借助股权众筹平台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一种公众筹资模式。由于和互联网结合较为紧密,股权众筹又被定义为“私募股权的互联网化”。按是否担保来看,可分为无担保股权众筹和有担保股权众筹;按运营模式来区分,可分为凭证式众筹、会籍式众筹和天使式众筹三类。

其中凭证式众筹是指通过在互联网售卖与股权挂钩的凭证来获得募资,投资者享有剩余索取权但不成为股东的筹资方式;会籍式众筹是指通过熟人介绍,投资人直接出资并成为企业股东的筹资方式;天使式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搜寻目标企业,投资人出资从而直接或者间接成为目标企业股东,并对财务回报目标有明确要求的筹资方式。以上三种众筹模式都以互联网为重要载体,并且投资人都以获得经济利益为最终目的,具有高风险、高效率、高期望回报率的特点。

2 股权众筹融资发展概况

因为传统融资模式具有门槛高、效率低等特点,金融市场很难满足中小型企业的融资需求。而股权众筹利用大数据,依托互联网平台,具备扩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实现投资风险分散这三大功能,提高了信息的透明度,简化了审核的流程,解决了创新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的痛点,是对现有投融资体系的有效补充。

从长远来看,发展股权众筹有利于我国建设现代化多层次的金融体系,然而从近几年的趋势来看,我国股权众筹的发展呈现出倒U型的曲线:2012-2016年股权筹资平台以爆炸式的速度增长,2016年上线的平台就高达283家。然而2018年上半年,股权众筹平台的增长速度骤减至9家,截止到2018年末,正常运营的平台只剩下251家,其中转型下线的平台便高达603家。这反映出我国的股权众筹仍然面临较严峻的内部和外部风险。

3 股权众筹带来的投资风险

投资风险是指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因为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所面临的亏损甚至是破产的风险。这些风险的大小和可控程度会影响投资者投资股权众筹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到股权众筹的发展。在参与股权众筹的过程中,投资者面临的投资风险包括经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3.1 经营风险

经营风险是指企业经营过程中关于盈亏水平的不确定性,因为投资人的盈亏最终和公司的经营状况挂钩,因此这一指标同时衡量了投资风险。

企业自身在经营模式、经营战略、营销模式、产品开发等方面的选择最终会反映在公司的财务报表上,而投资者作为股东就需要承担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所导致的不能收回本金甚至巨额亏损的风险。这一风险与股权众筹模式本身没有特殊的关联,而是由投资者本身所处的风险地位所决定的。

而股权众筹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又决定了这一模式面临着较大的经营风险。目前股权众筹平台上上线的企业主要以中小型企业和互联网企业為主,它们成立时间短,经营现金流量不足,管理能力和盈利能力都较不完善。因此,这类企业往往都面临着较大的经营风险。

3.2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企业具有潜在的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1]。股权众筹的流动性风险较大,有以下三个原因:

首先,股权众筹单个项目的融资额度较小,且项目之间具有较大独立性和异质性,因此对股权的定价面临较高的成本;其次,股权众筹的退出渠道有限,且尚未形成成熟的二级市场;最后,融资企业经营风险较大,其股权凭证很难作为抵押品获得贷款。

3.3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又称为违约风险,是指交易对手不履行到期债务的风险。这里指融资企业无力履行合同条件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风险。股权众筹的信用风险归根结底是由经营风险导致的,但仍具有特殊性。

首先,股权众筹以互联网为媒介进行直接融资,提高了效率,但同时也增加了信息的不透明度,并且投资人作为弱势的一方与企业之间会出现较大的信息不对称;其次,企业经营者与股东之间存在代理问题,在缺乏监督机制的情况下甚至会危害股东权益。

4 针对股权众筹投资风险的改进措施

针对前文所述的股权众筹所带来的投资风险,我们不仅要弄清其内部不同风险的逻辑关系,还要致力于构建全面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打造高效准确的风险评估体系,为股权众筹的长远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基于以上目的,以下从构建多层次的股权退出机制、完善对我国股权众筹的监管、构建股权众筹企业外部审计模式三个方面提出针对股权众筹投资风险的改进措施。

4.1 构建多层次的股权退出机制

股权众筹按流程可划分为筹资、投资、投后管理、退出四个步骤,因此退出机制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股权众筹模式能否正常运行。然而我国股权众筹仍然存在退出市场单一的问题——以股权回购和股权转让为主,但股权回购会减少企业的现金流,IPO对中小企业而言财务门槛过高,收购退出又缺乏公开市场。因此,建立多层次的股权退出机制势在必行。

股权众筹平台基于投资者多轮融资期退出选择权,即投资者在每一期都有权利选择继续投资或者是退出并收回资金,这样不仅能有效保障投资者的收益和退出权益,并且还能倒逼融资企业完善自己的投后管理,从而提高股权众筹的经济效益。

加快推进股权众筹二级市场的建立。目前我国股权众筹线上项目实现退出的不到总数的三成,这表明传统的退出机制很难满足现有的需求。因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思路,建立与股权众筹平台相分离的股权交易平台,让股权交易的买卖双方直接展开对话,推动股权交易市场定价体系的建立。

加强与其他股权交易板块的联系。推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与场内交易市场协调发展,设置标准统一的转板条件,降低企业转板成本,并为企业转板提供辅导培训,打通企业的转板的壁垒。

4.2 完善对股权众筹的监管

股权众筹的健康可持续发展需要完备的监管体系作为支撑,完备的监管体系是由各种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组成的:

完善信息披露机制。首先需要明确融资者和股权众筹平台信息披露的主体责任。其次应当建立科学的信息披露分级标准,适度的信息披露有利于投资者的决策,但过度的信息披露又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增加企业的负担,因此,我们应该根据企业的融资额来制定不同的信息披露标准。

完善投资额分级管理机制。股权众筹与股权私募之间最大的差别是,股权众筹是为创新型和中小型企业服务的,因此我们应当在监管层面做到因地制宜。如针对融资额在200万以下的项目实施企业上市资格豁免政策,这样不仅满足了融资需求还防范了风险。

建立第三方资金托管平台。为了防止融资者直接与股权众筹平台或者领投人勾结,损害投资者利益,应当选取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平台托管资金,在融资方完成项目后,再由商业银行转交[2]。

4.3 构建股权众筹企业外部审计模式

目前针对股权众筹市场的外部监管仍然处于空白阶段,即使是类似托管银行的第三方监管平台也只是停留在对已发布信息进行披露的层面上,因此,我们需要引入外部审计来对平台的风险进行控制。

股权众筹外部审计应当具备两大功能:法律的强制执行能力和独立合规的监管能力。同时,外部审计应该结合社会审計和政府审计两种模式。政府审计把握方向,制定相关的法律依据,并对社会审计展开合规性监督,确保外部审计工作的公正性。社会审计依法开展审计工作,对平台的交易数据和日常经营活动进行评估,确保外部审计工作的落实。

5 结语

股权众筹的发展丰富了我国现有的融资体系,解决了很多中小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但总体来看,股权融资仍然处在发展的初期阶段,还面临着内部平台建设较为滞后、外部监管尚不完善所带来的投资风险较大的问题。因此,我们应该理性看待股权众筹的发展,既要支持其长远发展,又要加强监管,为其营造一个健康良好的外部环境。

【参考文献】

【1】姜大维.“天使汇”股权众筹平台的风险管理研究[D].云南:云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2018.

【2】张海涛.互联网金融视角下美国股权众筹法律监管经验及启示[J].经济研究导刊,2020(27):158-159.

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范文第5篇

摘 要: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新会计准则,使我国的会计准则在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方面又前进了一大步,为我国各类企业现有的经济业务提供了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新标准,并对我国经济发展、对外开放和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方面也有较大变化。本文通过新旧准则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比较,对其变化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并对其指导实践所产生的影响进行了阐述,以便于会计人员更好地理解和运用。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会计准则 权益法 成本法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之外,投资活动也日益成为企业极为普遍和重要的经济活动之一。在实际工作中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一直是重点,难点。长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企业对其他单位的股权投资,通常是为长期持有,以及通过股权投资达到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关系,以分散经营风险。股权投资通常具有投资大、投资期限长、风险大以及能为企业带来较大的利益等特点。长期股权投资依据对被投资单位产生的影响,分为以下四种类型: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无控制。

一、新旧准则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比较

1.适用范围变化。CAS2(2014)明确规范权益性投资包括: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对被投资单位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对被投资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按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以及本准则未予规范的其它权益性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3.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成本确定。第五条 企业合并成本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4.删除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投资的要求。

5.整合各项准则解释的相关内容。

二、主要变更内容及难点

1.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

1.1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借方记入长期股权投资(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净资产的份额+最终控制方收购被合并方形成的商誉)贷方记入负责(承担债务账面价值)、 资产(投出资产账面价值)、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差额,可能在借方)。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两种情况:

1.1.1子公司账面价值*购买股权比例。

1.1.2首次非同一控制取得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持续计算*购买股权比例+商誉。

1.2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借方记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净资产的份额+最终控制方收购被合并方形成的商誉)贷方记入股本(发行股票的数量*每股面值)、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差额)。权益性证券发行费用记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应当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對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该直接相关费用通常是指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管理费用,不包括为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企业合并发行的债券或承担其他债务支付的手续费、佣金计入负债初始确认金额;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冲减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无论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处理。

2.1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应在购买日按企业合并成本,借方按购买日企业合并成本记入长期股权投资并按支付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记入有关资产贷方。相关审计、法律服务等相关费用记入管理费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投出资产为非货币性资产时,投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分不同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2.1.1投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其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2.1.2投出资产为存货,按其公允价值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按其成本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2.1.3投出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其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也应一并转入“投资收益”;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也应一并转入“投资收益”。

2.1.4投出资产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应区分其后续计量模式:若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应按公允价值确认其他业务收入,按其账面价值结转其他业务成本;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应该按公允价值确认其他业务收入,按其账面余额结转其他业务成本,同时结转持有期间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转换时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

2.2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按发行股票的数量*每股市价记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并按发行股票的数量*每股面值记入股本科目贷方差额记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权益性证券发行费用记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2.3后续计量。成本法的核算。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按照持股比例计算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应收股利贷记投资收益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科目设置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投资时点)

—损益调整(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净损益及利润分配变动)

—其他综合收益(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变动)

—其他权益变动(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变动)

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调整7项:调整后的净利润、调整后的净亏损、发放现金股利、其他综合收益增减、资本公积增减。其他综合收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自用资产转换成公允价值模式投资性房地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换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净亏损时,在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的基础上,应考虑一下因素的影响进行适当调整:

2.3.1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

2.3.2投资企业在采用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时,应抵消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的内部交易损益。投资企业在采用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时,应抵消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

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范文第6篇

【摘 要】近几年,我国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企业资产的构成比例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其中无形资源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在现代经济市场中,所有企业都面临着巨大的竞争,企业要想在竞争中获取成功,就必须要从多方面对企业自身进行强化,其中合并商誉是其中比较重要的一点。

【关键词】企业价值;合并商誉;会计

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存活下去,商誉必须要过高,商誉可以说是企业在竞争中的核心竞争力,对企业未来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所谓合并商誉,指的就是企业在合并控股时,控股公司购买被控股公司的价格与被控股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

一、合并商誉会计处理概括

新会计准则颁布后,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在合并商誉后的会计处理问题。新会计准则使合并商誉有了新的内涵,使其得到了独立。

1.初始确认

企业合并如果在同一控制下,合并时,并方所获得的资产账面价值与其支付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针对不够冲减的资本公积,调整留存收益。如果合并企业不在同一控制下,企业并购方成本超过了被并购方净资产公允价值差额,此时需要对商誉进行确认。在进行合并时,母公司因为对子公司投资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应享有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公允价值之间将会存在一定的差额这一部分差额应当被列入到商誉项目中。合并商誉是被购并企业由于所处地理位置优越,或信誉好而深受客户依赖,或组织得当,生产经营效益好,或技术先进,掌握了生产的诀窍等原因而形成的一种无形资产价值在合并时予以确认的可计量的支出,它符合资产的确认标准。商誉能为企业创造间接的经济效益,能够提高企业未来的投资回报率,具有效益性特征。在新会计准则中,增添了商誉减值测试项,从而使合并商誉财务信息可以准确的反映会计信息。

2.后续计量

新会计准则对企业合并商誉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每一年都必须要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在测试过程中发现减值资产,在进行确认之后,发现存在的减值资产是后期工作无法挽回的。这种合并商誉会计处理的主要优点在于:每年定期资产减值测试可以使合并商誉的真实情况得到准确反应,信息的准确反映,使企业会计报表使用者能够了解资产的真实情况;确认资产组发生减值后,应按照各资产账面价值的比重抵减资产账面价值,同时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减少企业当期利润。

但从实际应用情况来看,该方法也存在弊端。例如,确认资产组合的实际执行会受到较多因素影响,因素难度较大,并且目前,我国针对资产的评估体系不够完善,同时在商誉减值损失计算上还有许多不足。

3.负商誉的账务处理

负商誉会计处理长期以来都困扰着工作人员,主要因为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中并没有针对负商誉的处理进行详细规定。因此,在计算负商誉额度上,采取的方法与其它国家的做法比较相似。复核被并购方负债的公允价值、可辨认资产,以及合并成本,然后在进行详细、准确复核后,商誉的价值仍为负,对于负商誉的会计处理应从负商誉形成的原因和性质出发,以及合并后可能产生的后果作不同的处理;如果负商誉的产生确系高估被购并企业资产价值所致,则应先将其等比例冲销非货币资产的价值直到与购买成本平齐后,再将其余额列为某项负债,以便冲减购买企业未来发生的损失。若负商誉是由于被购并企业存在着隐形负债等不利因素形成的,则负商誉应作为“一种负债”,而不能作为递延收益处理,以备在将来发生相关费用时低减费用。

二、合并商誉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1.未意识到商誉的增值性

目前,我国多数的企业针对商誉上的操作是只针对商誉的减值进行确认。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商誉是企业的一种特殊资产,不仅存在减值的可能性,同时也可能会发生增值。例如,企业的形象的不断优化依据管理水平的提高,会使企业的商誉发生增值。虽然,只对商誉的损失进行确认,不确认增值可以避免企业操控利润,但因此也会打击企业确认商誉的积极性,从而将会降低企业商誉的真实性,导致多数企业的商誉信息失真,对会计信息造成影响,从而影响决策者的决策。

2.确认资产存在缺陷

商誉是一种特殊企业资源,其无法独立存在,商誉本身很难引起资金流入,这一性质也决定了在对商誉进行减值确认时,要对捆绑资产加以确认。因此,对资产组的选择则是企业考虑的重点内容。此外,由于我国企业在现金流的预测上缺少先进的技术,这增加了企业对资金流向判定的难度,对解决合并商誉会计问题造成了阻碍。

3.测试合并商誉减值可靠性低

购买企业的价格通常有两方面决定,一方面是企业的“公允价值”;另一方面也受双方谈判能力的影响。尤其是在谈判双方的地位存在差距时,经常会因为导致“倒扎”出商誉价值,势必会产生不属于商誉的因素,应当将该部分内容记录到损益或后期摊销中。此外,形成商誉的资产特性各异,经常会出现将适宜摊销的商誉当作不需要摊销的处理,这将会对商誉的计价准确性造成影响。

4.将负商誉计入到损益中

将负商誉计入到当期损益中,虽然可以反映负债的价值,当实际操作过程中负商誉较大时,可能导致一些企业针对一些不想让他人知道的动机,通过合并交易实现掩盖目的,这将会对企业财务状况造成影响,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三、解决合并商誉会计问题的方法

1.建立合并商誉会计准则

从目前我国企业发展的情况来看,会计准则存在一定问题,只是在无形资产、企业合并等内容进行了规范要求,这严重的阻碍了会计事项计量工作的开展。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需要依据我国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一套完善的合并商誉会计准则。在制定准则过程中,应当在与我国经济环节结合的基础上,参照国际惯例的标准完成,从而确保准确的可靠性、可行性,确保其在应用过程中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2.提高对商誉披露的重视程度

新会计准则中,针对商誉减值测试的规定:应当依据分摊到资产组商誉的大小,判断是否需要披露商誉,这一规定表明了,资产组是披露商誉的组织。商誉是现代企业核心竞争力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价值产生重要影响。从目前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对商誉的披露与实际要求相差较大,仍然有许多弊端没有解决。例如,没有明确规定和要求对商誉披露问题进行限制,即使对商誉问题进行了披露,但在披露上采取的方式也没有达到广大投资者预期。提高对商誉披露的重视,对促进我国经济市场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3.加强监督力度

新合并商誉会计准则虽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完善,但在信息上的监管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例如,在对企业公允价值进行评估时,一些因素受人为主观判断影响,特别时在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未来现金流量及折现率均为估计值,且对企业价值判断影响较大。合并商誉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经济情况相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提高监督能力,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从而确保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实性,促进我国经济市场的发展。

4.提高会计人员综合素质,合理化负商誉计入

高素质会计人才是合并商誉准确计量的保障,会计人员要熟练掌握我国会计准则并结合国际相关规定或惯例,理清思路,寻找合理记录负商誉的切合点,为准确进行合并商誉的后续计量打下基础。

四、结束语

商誉与一般资产存在较大差别,其寿命很难确定,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很有可能会发生增值。现代经济市场竞争的白热化,使企业合并成为企业迅速扩张的有效手段。在企业合并过程中,需要对商誉合并会计内容进行规范,并需要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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