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进入保险中介市场范文

2023-09-27

外资进入保险中介市场范文第1篇

摘要:保险市场是一个严重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从国外的运行状况来看,保险中介的加入优化了保险市场的资源配置,提高了市场效率,减少了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的特殊性,中介人的加入似乎并未使市场得以优化,本文分析了财产保险中介市场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国情,从产险中介法人化、区域选择针对化等角度提出了构建和谐保险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保险中介人;生产力;生产关系

据《2008年中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08年末,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445家,其中,保险代理机构1882家,保险经纪机构350家,保险公估机构273家;兼业代理机构136634家,营销员2560532人。全国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8043.50亿元,同比增长38.84%,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82.21%。①从总体上看,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呈现强劲势头,但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

一、目前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同质竞争普遍,行业发展滞后

我国保险业发展处于向市场化经营机制转化进程中,市场化经营理念有待深入,集约化的经营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保险市场发展还未能摆脱原有机制的惯性。数据显示,2008年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和货物运输保险依然占我国产险的绝大部分比例,其中代理业务收取保费占比分别达到7.78%、9.05%和2.29%。②大而全、小而全的成长模式导致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销售保险产品的功能与保险中介机构的功能重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市场合作互补、相互依存的专业分工体系的建立。

另外,虽然近年来我国保险中介自身业务增长速度较快,但整体上经营管理水平不齐,不具备完善的服务标准,在保险市场中发挥的广度和深度都还不够。以保险公估市场为例,大多数保险公估机构不能针对不同行业投保人的需要和不同险种公估业务的要求制定公估流程,且估损方法缺乏科学性、客观性,对不同状况的资产缺乏科学、合理的定损标准,并缺乏对重大案件进行理赔查勘和准确定损的能力,造成公估质量的差别较大,不能满足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不能保证客户得到统一、规范的服务。

(二)人员素质偏低,专业人才匮乏

尽管我国有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考试制度,部分从业人员也取得了基本的执业资格证书,但持证人数占比偏低,人员业务素质难以提高。单从人员学历结构方面来看,2008年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代理人占我国保险代理人总数的12.80%;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经纪人占我国保险经纪人人总数的58.28%;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公估人占我国公估人总数的37.39%。③高素质的保险中介人才严重匮乏。

众所周知,保险经纪属于知识密集型行业,在中介市场中对人员素质的要求最高,保险经纪人往往代表了保险业较高水平,而且熟悉风险规避和管理方式以及核保和索赔程序,具有广泛的人脉关系。但我国本科以上的经纪人仅占了58.28%,且同时具有从业资格认证又具有高业务水平的专业保险经纪人才十分匮乏,不少保险经纪公司只能靠“挖人”维持经营。④

(三)队伍迅速膨胀,潜在风险积聚

保险中介人在整个保险运行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投保人买保险需要中介人,发生损失请求赔偿也离不开中介人,中介市场本身规范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保险运行的完整性和通畅性。而长期以来,我国仅有一个中介形式即保险代理人获得了大规模的发展,而保险经纪人和公估人的发展相对滞后,从而形成了代理人单一的保险中介市场主体。

据统计,2002年末我国保险营销员达118万人,随后以年均12%的速度增长,截止至2008年末已达256万人。①急剧的队伍扩张使得营销员严重脱落流失,展业短期化行为普遍存在。数据显示,我国保险营销员13个月的平均留存率大约只有30%,两年留存率不足15%,远低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水平。②频繁流动的营销人员受教育程度偏低,加之现在大多数保险公司的保险营销员都不属于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底薪微薄,无“三险一金”保障,他们唯一的收入来源就是保单提成。纯粹的金钱关系使得营销员对公司没有归属感,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常常会出现利己主义动机。而信息不对称将会加剧其机会主义行为,使机会主义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销售误导、孤儿保单现象普遍存在,由此导致的潜在风险严重积聚[1]。

(四)区域差异较大,抗风险能力不足

在地域分布上,除了西藏以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有保险中介机构,但其分布不均匀,绝大多数集中于东部沿海地区。截止2008年12月31日,东部沿海地区中介机构占比持续增加,其中代理机构1191家,占全国该类机构总量65%;经纪机构287家,占全国该类机构总数82%;公估机构192家,占该类机构总数70.33%。③东高西低的分配状况与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高度相关,经济发达的地区,保险市场也较为发达,保险业专业化分工程度高,保险专业人才相对集中,保险专业机构数量也相对较多。保险中介的存在能节约交易成本、集中和分散风险、减少配对和搜寻成本、抑制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促使买卖双方做出可信的承诺。而中西部及东北部地区的保险中介发展滞后于行业的整体步伐,不利于保险市场的和谐发展[2]。

值得关注的是,尽管保险中介机构大部分集中于东部沿海地区,但市场上大多数公司业务规模较小,盈利能力较差。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在全球蔓延,我国金融业及实体经济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和影响,许多资产规模较小、市场定位不准确的保险中介机构表现出较差的抗风险能力,业务下滑、公司亏损现象频频发生。

二、制约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和谐发展的原因分析

党在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和谐社会”一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党执政的一个重要方面,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不仅顺应民意,也完全符合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要求。和谐保险的构建是和谐社会持续发展的坚实后盾,本文认为制约保险中介市场不和谐发展的原因主要有三点。

(一)源于产险市场的特殊性

与人身保险相比较,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赔偿等更为复杂。在我国财产保险包含企业财产险、家庭财产险、机动车辆险、船舶险、货物运输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多种保险类别,各险种下承保的标的及相关利益有明显的差异性,对技术知识要求颇高。对于保险中介而言,在为保险公司代理销售产品、为投保人选择保险公司、为合同当事人双方进行承保及灾后标的价值评估时,不仅仅需要了解保险条款的具体事宜,也应懂得被保险标的物质结构、自身特性等,这样才能为保险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二)源于保险当事人与保险中介之间的不协调发展

从保险公司方面看,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占据我国保险公司市场的绝大份额,尽管股份制的新型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相继出现,但垄断局面依然存在,留给保险中介机构的空间十分有限。加之目前法律上对中外合资、外资保险公司的诸多限制,阻碍了保险中介业的发展。

从投保人方面看,保险中介机构是促使、推动保险双方完成交易的桥梁。在保险费率和保障条款同等、保险机构网点和内部理赔人员众多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直接通过保险公司买到同样的保险产品,得到及时的赔付,这时投保人就不一定去找保险中介机构。再者,我国国民的保险意识薄弱,对保险需求层次不高,这也决定了投保人对保险中介的需求有限。

从保险中介方面看,一方面,中介机构往往采用人海战术,盲目扩张保险队伍,忽视人员素质水平的培养;另一方面,当预期利润无法弥补前期投入成本时,在利益驱动下,保险中介机构将会退出市场,哄抬手续费、埋单、撕单的现象频频出现,使得保险市场良好的公众形象难以树立[3]。

(三)源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间的矛盾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生产关系的目的在于通过生产关系的研究,揭示生产关系发展的客观规律,从而建立起符合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生产关系,并根据生产力发展的要求适时地对生产关系进行调整和改革,以更好地符合和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保险营销模式于1992年被友邦带入我国,计划经济下形成的劳动力就业模式受到严重冲击,保险营销制度体现的多劳多得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迅速提升了我国保险业的生产力,证明了生产关系可以变革和发展生产力的论断。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和进步,保险营销制度代表的生产关系始终不能使保险营销人员获得与保险公司职工同等的社会保障、平等的发展空间、基本的政治权利,这与我国特有的国情和以人为本的精神是相矛盾的[1]。落后的生产关系难以形成先进生产力所要求的高素质劳动者,在个人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误导和欺骗等现象自然频繁发生。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对策措施

我国现有的中介模式基本上是生硬嫁接别国模式,既有英国的无所不保的经纪人模式,又有东亚盛行的个人代理人模式,还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公司代理模式。一味复制而没有考虑本土因素的中介模式必然使得生产关系难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保险中介资源的重复配置和保险中介机构的超规模建设的频频出现必然影响保险市场的和谐发展。本文认为,应从产险中介法人化、区域选择针对化等角度对保险中介市场进行改革,扬长避短,不断完善我国保险中介市场。

(一)产险中介法人化

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高,保险标的种类多,风险差异大,技术复杂,个人代理人、个人经纪人无法适应其要求(家庭财产保险除外)。因此,产险中介人以法人形式出现应是最优选择。

首先,在该法人公司下,允许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和公估人同时存在。对于代理人而言,允许专业代理人和兼业代理人两种形式并存。一方面,专业代理人更能适应财产保险涉及面广、技术操作难度大的要求,而且产险市场上保源的分布比较集中,专业代理能充分发挥规模展业的优势。另一方面,兼业代理人可作为特殊险种的展业代理,如机动车辆险、货物运输险等;对于经纪人而言,利用其不受保险险种限制的特点,弥补产险代理人对投保人利益保护的不充分,满足投保人需求的多样化;对于公估人而言,可以利用其专业优势协同经纪人、代理人为保险公司及投保人提供最为优质的服务。

其次,各类中介人员应是该法人公司下的正式注册员工。公司不仅要改变以往“以保费论英雄”的错误理念,努力加强职工的社会保障、发展空间及基本的政治权利建设,满足其归属感的心理需求,还应对其进行专门的训练,以提高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积极落实保险中介行业服务规范标准的实行。

最后,产险中介法人应利用自身贴近客户、信息灵通、专业技术强的优势,在风险管理中发挥作用,为客户提供保险价值链中的多种增值服务,打破仅靠赚取中介费用的传统经营模式。长期以来,我国的保险企业习惯于“一条龙”服务,经营效率低下,产险中介法人化的出现可以使保险人致力于保险商品的开发、防灾防损以及理赔等环节的工作,有利于提高保险人的承保能力,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

(二)区域选择针对化

法人化的产险中介可以抓住不同地区发展的特点着力发展公司的某项业务,形成“单项业务为核心,多项业务共同发展”的经营模式。在东部保险业发展程度比较高的地区,人们保险意识较强,人们并不仅仅满足于传统保险产品,他们有更加多样化、个性化的保险需求,需要保险经纪人为其量身定做保险计划和理财计划,保险经纪业务会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而在中西部保险业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保险普及程度不高,人们保险意识不强,因此,这些地区适合于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保险代理业务的蓬勃开展有利于引导当地居民的保险需求,促进当地保险业的发展。

综上所述,按照又快又好、建设创新型行业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我国保险中介制度必须进行改革,产险中介法人化、区域选择针对化将成为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最优选择,只有变革与保险业发展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才能提升保险行业的生产力,才能真正奠定保险业和谐发展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郝演苏.保险营销制度呼唤变革[J].中国金融家,2006(2):100.

[2]魏华林.中国保险中介市场问题研究[J].保险研究,2002(6):4-7.

[3]王建,吕宙.我国保险中介若干问题的思考与建议[J],保险研究,2007(5):11-17.

外资进入保险中介市场范文第2篇

[摘 要] 随着我国保险业高速增长,保险合同纠纷大量涌现。保险合同纠纷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保险展业不规范,保险公司经 营管理不成熟,保险合同条款制定不合理,客户对保险合同不了解,保险法制不完善,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 等。减少保险合同纠纷的对策包括:加强保险代理人教育和管理,改善保险公司承保和理赔服务,推行保险条款的通 俗化和标准化,完善保险立法和司法解释,加强保险中介监管和行业自律,健全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机制等。

[关键词] 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合同条款;保险中介;解决机制

[作者简介] 崔玉江,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财会金融系教师,研究方向为保险营销。(浙江 杭州 310018)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以年平均30%以上的速度高速增长,成为国民经济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2005年,全年保费总收入为4927亿元,保险业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国保险发展起步晚,保险法制、政府监管和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还不成熟,居民的保险知识有限,保险纠纷在居民消费纠纷中的比例不断上升。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2005年上半年,全国保险监管系统共处理来信来访4484件,全部投诉中共提出信访事项2898件,其中反映保险合同纠纷的1435件,占5成左右,是投诉最多的事项。保险合同纠纷的大量涌现,既不利于保险功能的充分发挥,也不利于维护保险公司的信誉和形象,甚至会危及到保险业的持续发展。因此,保险监管部门、保险经营机构必须及时妥善解决保险合同纠纷问题。

一、保险合同纠纷成因

(一)保险展业不规范。保险代理人销售模式是中国保险市场最主要展业方式。据保监会统计显示,截至2005年底,保险营销员队伍146万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12万多家,通过保险中介渠道(包括兼业代理和营销员)实现的保费收入约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68%。由于保险业在我国起步较晚,大多数百姓保险知识比较薄弱,因此,保险代理人的意见就尤为重要。但是,一方面,一些保险业务员业务素质不高;另一方面,在利益驱动下,部分业务员以模糊性、欺诈性描述,或者利用足以导致客户对保险形成错误理解的宣传材料,诱导客户购买保险;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内控制度不完善,管理不严谨,对保险代理人的违规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控制。这些最终导致保险代理人在展业过程中服务不到位,甚至违规操作,为保险合同纠纷埋下隐患。

(二)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不成熟。一是保险公司重展业,轻承保,再加上业务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缺少或不具备对承保标的内在价值、技术状态、风险特征,风险控制方法等的了解,往往存在不验标的、盲目承保、超额承保,基本要素不全、标的财产无明细,保险起讫日期不准、特约不清、签字不全等问题,一旦出险极易造成纠纷。二是理赔服务不到位,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理赔不主动,不及时,随意性强,“错赔、烂赔、惜赔、不合理拒赔”的现象时有发生,成为保险合同纠纷最集中体现的环节。

(三)保险合同条款制定不合理。一是保险条款术语太多、晦涩、内容冗长,难以理解,很难使投保人能够完全理解。二是格式条款安排不合理、不完善。保险合同相关内容分散在不同地方约定,而不是集中在一起表述,容易误导投保人。三是权利义务不对等,现行保险条款制定标准和原则过多地倾向于对保险人的保护,对被保险人的权益缺乏足够重视。

(四)客户对保险合同不了解。保险的专业性比较强,而我国由于保险发展的时间较短,保险知识的普及率很低,公众对保险的认识程度受限,对保险基本原理的不了解,自然对保险的认识产生许多偏差,对保险公司的很多合理合法的做法也就不理解,甚至还有部分的人抱着投机的目的投保。同时,大多数客户不细读保险合同的条款细节,对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不清楚、不明确,这些都直接或间接导致了保险纠纷。

(五)保险法制不完善。虽然我国在1995年颁布了《保险法》(2002年进行了修订),其后公布了《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保险纪纪人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但仍然未形成完整保险法律法规体系;没有《保险法》实施细则;管理规定不完备;《保险法》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些内容在陈旧,从而使保险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不利于规范保险行为。

(六)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在我国,保险行业至今尚未出台明确统一的行业标准,发生保险合同纠纷后,消费者在无法通过协商与保险公司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只能采取向保险行业协会及监管部门投诉、申请仲裁或进行法律诉讼,或者向媒体和消费者协会反映。由于保险行业协会力量薄弱,保监会不负责裁定合同纠纷,而仲裁或诉讼又较为复杂。在上述途径无法有效维权的情况下,消费者可能长期持续向监管部门上访,或者将矛盾扩展到业外,向媒体或者消费者协会反映,使保险公司被频频曝光,对保险行业的公信力和社会形象造成严重损害。

二、减少保险合同纠纷的建议

(一)加强保险代理人教育和管理。一是严格按照保险代理人要求选人和增员,注重道德品质的考察,吸收有一定专业素质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代理人。二是加强对保险代理人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文化、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三是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杜绝误导、诈骗行为的发生。四是建立保险代理人信用评级体系,并制定相应奖惩措施,从利益上引导其规范展业。

(二)改善保险公司承保和理赔服务。一是严格履行承保程序和手续,理顺和完善签发保险单的程序和建立承保的内部手续制度,严格审查投保单,重视保前实地调查及风险评估,分类进行承保。二是改进保险理赔服务,推进保险理赔的专业化和标准化,建立专业知识过硬的理赔队伍,保证理赔的公平、合理和准确;提高保险理赔时效,简化理赔程序,减少理赔时间;提供人性化服务,在理赔过程中,对客户进行心理慰藉,提供专业帮助和指导,增加理赔的透明度,与客户耐心解释和沟通,提升客户对理赔的满意度,以减少和化解保险纠纷。

(三)推行保险合同条款的通俗化和标准化。中国保监会出台的《推进人身保险条款通俗化工作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要求:寿险公司制定人身保险条款时,应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使人身保险条款语言流畅、语句通顺、文字浅显易懂、内容完整,便于消费者理解产品特点,并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适当的产品;应从方便消费者理解的角度出发,合理安排人身保险条款顺序、设计版面、格式及字体,并通过增加目录、索引、提示等,方便消费者阅读;应尽量减少生僻术语的使用,对于必须使用的专业术语,应在条款释义中以浅显的非专业语言进行解释,等等。该《指导意见》诸多内容其实对财产保险公司也同样适用。条款通俗化之后,客户比较容易读懂条款,就可以与保险业务员或代理人平等地对话,充分地交流,既有助于推动保险产品销售,也必将减少误导现象和纠纷的产生。

(四)完善保险立法和司法解释。保险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是处理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鉴于《保险法》中存在一定缺陷,目前应着手做好《保险法》第二次修改的前期准备工作。从这几年的实践看,《保险合同法》部分存在的问题并不少,尽快出台《保险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对于关系到被保险人索赔权方面的内容,应尽可能地作出较为详细的原则性规定;对于关系到保险人说明义务等方面的内容,应规定具体的说明方式,明确保证条款的效力。通过完善保险立法和司法解释,达到规范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根本目的,以避免保险纠纷,提升保险公司的诚信度和美誉度,促进保险市场的良性健康发展。

(五)加强保险中介监管和行业自律。一是加强日常监管,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秩序,加强打击保险中介市场出现的欺诈、误导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保险中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推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完成《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制订,修订《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二是完善行业自律,逐步健全中国保险的行业自律组织,制定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各种章程和制度,监督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人的经营行为,并及时纠正其违规现象。

(六)健全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机制。中国保监会吴定富主席在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的报告中指出,要探索建立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机制,为被保险人提供简便的纠纷调解服务。保监会已确定上海、安徽、山东为保险业合同纠纷调解的试点省市。设立专门的保险纠纷裁决机构,逐步建立保险业行业标准,及时对保险公司的不规范经营行为进行警示和纠正,发挥裁决人员的专业水平,在保险行业内部增加解决合同纠纷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合同纠纷得到合理及时解决,节约社会成本,有利于树立保险业自身形象,维护行业公信力,有利于协调解决各保险公司在业务操作中的随意性,发挥社会力量,逐步推动建立行业标准,提供行业规范,为减少合同纠纷的大量发生提供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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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元火.论提升寿险理赔满意度的对策[J].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6).

[5]王绪瑾.中国保险市场研究[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2003,(1).

[6]唐运祥.保险中介概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0.

[责任编辑:陈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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