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问题论文范文

2024-03-18

金融监管问题论文范文第1篇

在这个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网络凭借其丰富的信息资源和信息共享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对于社会的贡献,使得参与其中的网络受众受益匪浅。区块链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新活力,一直备受社会关注,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对其进行广泛研究越来越成为共识。区块链是一个技术领域的术语,是在比特币的公链底层技术基础上研发而出,具有不同于传统网络的独特运行模式。可以说,一切存在中心化账本的技术在未来都可能应用到区块链中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区块链在当今时代具有广阔的前景,是未来人类在技术方面追求创新的方向和动力。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2009年到2013年,这一阶段也可以称为比特币时代,中本聪是比特币的开发者兼创始者。在此之前并没有“区块链”这个概念,这是当今世界各个国家研究区块链的源头。后来随着区块互联网的发展,区块链成为了电子货币比特币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作为一种新型数字货币的产生,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传统金融媒体产生了巨大的影响[1]。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与数字货币之间密不可分,这一阶段是货币发展的新起点。

第二阶段为2013年到2015年,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区块链技术的不断完善发展,相关开发人员通过智能合约实现了区块链的可编程合约的数字系统合技术,以太网就是第二代区块链技术的代表,使区块链技术不再局限于数字货币领域这一个应用领域,而是应用于多个领域,比如:期货、基金等金融产品。可以说,智能合约是区块链技术的特性之一,这一阶段更大程度的挖掘了区块链技术的发展潜力,对社会的各个领域影响巨大,更宏观的对整个市场去中心化,这成为了区块链技术发展的一大突破性进步[2]。尽管对智能合约没有公认的定义,但是从本质上说,它是在满足某些标准时自我履行的一组编码指令。

第三阶段是2015年到现在,区块链面临的最主要问题就是扩展,除了金融领域的应用,区块链在其他领域也开始扩展并应用到其中,区块链的新应用不断的被发掘和应用,这一创新过程促进了区块链与产业之间的融合,在一定程度也符合当今社会需要,区块链的应用范围逐渐扩大到整个社会,是区块链技术发展领域的重大突破。在这一应用阶段,区块链在各行各业被大规模应用,不断的提升工作效率,推动社会发展,使比特币和区块链彻底进入了人们的视野,成为了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块链3.0即是集成了统一语和时间货币的分布式人工智能操作系统。

二、我国区块链法律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2019年2月颁布实施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及3月30第一批备案名单的公布、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10月24日的集体学习上对于区块链在各个领域的具体应用前景的阐述,都表明了我国对于区块链技术的重视和监管态势:逐步紧收,重点关注技术应用,持理性发展态度[3]。尽管如此,区块链作为新生事物的存在,涉及到的许多法律概念在现有法律体系中并不能找到对应法律条文,从而产生一系列法律问题难以解决,使得游离在监管之外的非法定货币有可能成为非法集资、洗钱、贩毒等违法行为的工具,从而造成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我国目前对于区块链技术的法律监管并不健全,仅仅停留在表面原则性问题上,对于一些细则性的问题并未涉及,并未形成系统性规制,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导致区块链技术在各个领域应用过程中乱象频发,从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总而言之,在尊重区块链技术创新的同时,区块链的应用和发展无法回避相应的法律风险和监管漏洞。

(一)投资交易风险问题

由于区块链是新时代一个崭新的概念,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一股新生力量,在各方面有其显著的特征,在各个行业也越来越广泛,但在监管问题上与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大有不同。区块链虽然是新生事物,但也不是法外之地,仍然需要接受社会各方力量的监管,各方主体有义务为区块链的投资安全承担一定的责任,让其更规范化和法制化。区块链技术由于其去中心化、安全性高的特点在金融领域被广泛应用,但与此同时,也带给金融行业一系列新的挑战。随着比特币的广泛盛行,一些不法平台,以高收益的幌子来开展金融业务,借机进行非法传销活动。根据统计,2017年传销币名目达到400多种,招致数名投资者进行投资。虽然2017年部委发布通告叫停ICO,确定代币融资发行不具有合法地位,涉嫌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确定比特币在我国不具有合法地位。但是由于各个国家对于比特币的性质界定以及法律规定不同,导致全球对于比特币的法律监管处于灰色地带,难以实现统一的法律规制,扰乱了金融秩序。正因为如此,导致金融投资者不能准确识别区块链相关的投资项目以及交易骗局,在交易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一旦受到侵害也因为法律监管空白而难以实现权利救济,从而使得投资交易风险明显加大。区块链这一监管问题不解决极有可能扰乱经济市场,影响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健康发展。因此,有必要对于区块链的监管问题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二)交易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在金融领域,信息泄露问题一直是普遍存在且备受关注的问题。随着区块链技术应用逐渐展开,各种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当区块链在金融领域应用过程中涉及公民个人信息时,同样存在信息安全隐患。虽然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安全性高的特点,给交易双方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便捷。但是,正因为去中心化的特征,使得其脱离了中心部门的监控,公有链上所有参与的节点都能看到交易信息,公众能够追踪数据轨迹,信息数据公开透明化,在这样的环境下公民的个人隐私以及交易数据的安全性难以保障,信息泄露风险加剧。不仅用户之间存在侵犯个人隐私问题,一旦有不法分子侵入系统,恶意篡改或者盗用信息,也势必会对相关用户产生很严重的后果,个人隐私权受到侵害。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并未对区块链在金融领域的这方面应用漏洞做出相关规定,这也是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区块链在金融领域应用问题上需要解决的一大难题。

(三)智能合约效力以及权利救济问题

智能合约不同于传统合同,传统合同的签订是在意思表述一致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约定合同的地点、面对面进行交流。而智能合约是自动化的电子指令,合同订立依靠输入指令来进行沟通对话,甚至不需要签署合约就可以自动执行,更不需要交易双方面对面交流。这种新型交易方式更具有先进性,但另一方面这无形之中加大了交易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在金融交易活动中,区块链技术会将双方的行为匿名化,双方之间无法直接面对面对话,在这个过程中,一旦出现问题纠纷,双方意思如何认定为表达一致并达成合意,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此法律很难实现规制。合同双当事人方签订合约的初衷是为了在安全的交易环境中实现利益最大化,即使在区块链技术,人们也不会冒险去与匿名方签订合约,承担后果。因为当纠纷发生后,电子存证的司法适用以及对匿名者诉讼都存在困难。现阶段我国《合同法》对此并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因此需要法律需要及时积极应对,对此问题具体做出界定来保护相关主体的法律权利。

三、国外区块链法律监管制度

(一)美国

美国在互联网技术发展中一直居于领先地位,在区块链金融领域也是如此。美国政府承认比特币的在美国的合法地位并对区块链的发展应用持有支持的态度,同时也对相关的立法和监管及时做出了相关规定:既重视对于区块链数字资产的监管,又加强防范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安全风险,明确其依据《银行安全法》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进行监管,并依靠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来监督比特币可能涉及的洗钱犯罪等问题。同时,美国国税局将比特币定义为一种可征税的资产,属于纳税申报的范围,并提出了一系列的征税建议来对其进行管理。然而,美国各州之间的法律不同,对比特币所持的监管态度也大不相同。

(二)英国

英国政府对于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十分关注,既允许比特币在本地的发展,又对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十分重视,并加大这方面的资金投入和科研力量。英国对于区块链的在金融领域的监管引入了“沙盒”概念,并设计了一套“沙盒监管的”模式和机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科技创新与投资风险防范之间的矛盾关系。另外,英国政府规定在比特币交易过程中,可以免除征收增值税,英国金融行业十分关注区块链和数字货币的发展,这都明确表明了英国对于区块链发展的态度。在欧洲允许比特币的存在,从欧洲法院曾经的裁决上就可以看出这一点,并且也不用缴纳增值税。

(三)日本

日本对于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的态度一直是积极的。2017年4月,日本政府在《支付服务法案》中确立了比特币作为支付方式的合法性地位,这一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它是世界上目前唯一承认比特币是合法支付工具的国家。日本对于数字货币等区块链金融交易市场的规制也主要体现在《资金结算法》修正案中,该法案于2017年4月1日正式实施,虚拟货币也随着该法案的实施被纳入了法律监管体系中,对实名注册制度做出了具体的法律规定,同时通过该法案加强对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不法行为的法律规制。

(四)欧盟

欧盟将区块链视为金融科技,大力鼓励并且支持。在监管立法方面,欧盟在“数字货币及区块链技术”圆桌会议上,欧盟议会对通过区块链持有或转让股票和债券的行为进行了合法性认定,并表明对数字货币和区块链技术不宜过早过度实施监管。除此之外,还成立了推动数字货币和区块链技术应用的特别小组来促进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和创新,以达到区块链技术的进步。监管措施上,欧盟议会2016年1月在布鲁塞尔召开了数字货币听证会,确定了要对区块链技术进行包容监管的监管思路。

四、完善我国区块链法律监管的途径

区块链不是法外之地,也同样需要监督。区块链作为新时代下的科技产物,其发展迅猛,并已经对现存的法律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法律是一种救济手段,在交易过程中可以建立交易各方的信任,在市场经济中,不受法律保护的交易几乎不存在,区块链技术也不例外。然而,现阶段并没有区块链技术进行监管的针对性法律条文,当交易过程中出现侵权行为很难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因此,要针对区块链制定一次性过的技术规则和法律规制,当前,正是监管介入的合适时机。从最初的比特币,到数字货币,再到智能合约等,区块链技术在不断的发展,在实践中也不断被推广应用。各国都在积极寻求科技创新与防范风险之间的平衡点,既鼓励支持区块链金融技术的创新发展,又加强对于区块链金融的法律监管,不断探寻对于区块链技术的最佳监管模式和方案,对于我国在区块链这方面的法律监管都发挥了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创新监管模式,明确监管职责

根据西方国家对于区块链发展的监管实践经验以及我国金融市场客观实际情况,以“沙盒监管”为核心的监管模式我国可以部分借鉴,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的顶层设计,以授权式立法的方式来明确监管的责任主体。机构改革后,我国“一行三会”的监管模式虽然有所改变,但沙河监管若按照现行监管模式,势必会造成资源浪费,监管效率低下的现象。因此,应当充分协调监管机构之间的权利配置,通过中央立法授权,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企业的优势。可以尝试成立一个跨金融、工商、财税等多行业的法律监管机构,以央行为中心,协调调动证监会、银保会等共同建立起对区块链金融的监管,明确各部门之间的权责空间,实现各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监管合作,从而形成良好的监管氛围,共同引导在区块链金融上的企业实现自律与政府监管齐行,更好的推动区块链的健康发展。

(二)健全信息保护机制,提升监管能力

区块链作为一项新技术产生其创造的价值是不容被低估的。数据不变的原则允许把中介排除在人类活动的任何领域;去中心化和透明的原则允许任何人从世界的任何地方获得任何服务、知识和金融资源。然而,针对区块链制定一系列的保护原则是有必要的,一个人发明的任何系统都可能被另一个人入侵,区块链也不例外。作为新时代的产物,区块链金融同互联网金融有共同的弊病就是在线上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信息保护、个人隐私方面存在很大的隐患。现在信息安全问题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科技会直接或者间接的侵犯交易双方的隐私。在区块链技术的应用过程中,消费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信息安全处于监管过程中的最薄弱环节。

因此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健全信息保护机制,将信息保护纳入法律监管体系中去,不断协调内部机制的运转能力和提高监管技术水平实现智能化监管,减少信息泄露的风险,有效防守区块链金融领域的数据信息平台;提高对于消费者隐私的监管水平,央行、银保监会、互联网金融协会直接的有效协作,形成合力,并细分职责,逐步扩宽监管领域和风险层面,切实落实好消费者的隐私安全,有效实现金融交易的安全性,有针对性的解决现阶段的监管难题,加强数据信息治理、数据信息监管,从而为区块链在金融领域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切实保护好交易双方的法律权利。

(三)实现智能合约法制化,建立权利救济制度

区块链智能化的同时也迎来了一系列挑战。智能合约不同于传统的书面合同,要约和承诺等法律构成要件均是通过计算机代码来实现的,双方当事人并不能面对面交流沟通,合约的条款有必要通过计算机编程书写出来,规定编程者的解释说明义务,将网络“确认”取代“签字”同意的意思表示,逐步完善区块链金融中合同的成立、撤销、违约责任等规定。有权利就有救济,为确保在区块链金融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救济途径,监管部门需要提升收集电子证据的能力来切实保障相关主体的法律权利。因为在区块链这种金融犯罪过程中,电子证据较为常见。

有关部门应当将区块链金融中的电子证据明确作为犯罪参考证据的依据,以便消费者救济自己的权益,从而为区块链发展提供更好的机遇。建立一个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能够解决目前的监管漏洞,由专门部门行使金融消费者的行为指导、投诉处理、侵权行为认定和惩罚,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一套完整的救济程序,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更专业、全面的行为指导和救济,从而切实保护消费者在区块链交易中的合法权益。

结束语:

区块链金融是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下的产物,与传统金融模式并不相同,有其自身的特点。尽管各国对区块链技术基本呈现积极态度,但仍然要注意区块链技术在应用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以及区块链自身规则与社会法律规范会发生的冲突与矛盾。科技在创新的同时也带来了金融风险,科技创新和防范金融风险之间的平衡关系的处理成为了当今社会经济关键的一步。需要我们准确分析和处理技术规则和法律规则之间的相互影响,将技术规则纳入到法律监管中去,优化设计,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区块链作为一项新兴技术,影响着现阶段我国的法律监管体系,区块链金融法律的监管是其中极为重要的一环。

法律监管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不断吸收西方国家区块链金融在这方面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之上,也要立足于我国经济发展现状,立足国情,立足法律,实现中国特色。通过社会各界不断努力实践,充分发挥法律的规制作用,实现有针对性的监管,有效引导区块链在金融领域的健康发展。

摘要:当今时代,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区块链作为当今时代新技术变革已经渗透到各个领域各个行业,成为了大家关注的热点话题。然而,区块链的发展和应用的法律监管问题也成为了新时代科技发展的巨大的挑战,尤其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各个国家采取何种法律监管制度来应对区块链技术的发展成为了无法回避的问题。本文通过研究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发展历程,并借鉴世界各国对于区块链的法律监管的丰富经验,旨在完善我国的区块链在金融领域的法律监管问题,提供更多的法律规制途径,从而为区块链发展带来更好的机遇。

关键词:区块链,金融领域,法律监管,规制途径

参考文献

[1] 何支军.区块链三大瓶颈如何突破?[J].上海人大月刊,2019(12):48.

[2] 谷斌,陆美华.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贸易监管研究[J].中国经贸导刊(中),2020(01):12-14.

金融监管问题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金融监管旨在减轻或者消除市场失灵,提高金融市场效率。基于此,通过比较金融市场效率的改善可以检验和评判金融监管改革的有效性。本文选取世界范围内最具典型意义的美国20世纪80年代效率优先和90年代后安全与效率并重的两个监管时期,通过对两个阶段股票收益率指数的R/S分析和Hurst指数计算,以价格信号检验金融市场效率,进而衡量不同阶段美国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实证结果显示,第二阶段的金融市场效率明显高于第一阶段,然而该时期却正是次贷危机爆发的前期,这说明金融市场效率仍需进一步改善,监管有效性有待加强。这一研究结果为金融危机后世界各国新一轮的金融监管改革和调整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和参考价值。

关键词:美国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有效性;金融市场效率;R/S分析

A Study of Effectiveness of U.S. Financial Regulation Based

on the Efficiency of Financial Markets

AN Hui, ZHONG Hong-yun

(School of Economics, Dal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Dalian 116024, China)

Key words:U.S. financial regulation; effectiveness of financial regulation; efficiency of financial market; R/S analysis

1 引言

长期以来,对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存在主张自由主义的市场论和主张政府干预的监管论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即监管过度与监管不足之争。此次金融危机普遍引发了全球对当前滞后于金融创新及金融发展的监管体系的诟病,而危机前美国所奉行的金融安全与效率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却一直被视为监管改革的模板。面对后危机时代的治理,学者及政界更偏重于对金融业采取更严格的监管措施。那么金融危机前美国金融监管是否有效?如何衡量金融监管的有效性?美国金融危机后新一轮监管应该如何调整和改革?人们亟待寻求问题的答案和根源。

美国金融监管经历了从注重金融安全到金融效率优先,再到安全与效率并重,直至现在开始寻求新型监管理念的发展历程。(1)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美国属于自律型金融监管,即较少管制的自由竞争时代。几乎没有联邦法律或类相关公共政策来规范金融业,监管制度和联邦储备体系处于初始发展阶段,不能真正意义上起到金融监管职能。(2)从20世纪30年代至70年代,美国进入安全优先的严格监管,即管制型金融监管阶段。由于上阶段金融监管职能缺失引发30年代美国大萧条,美国政府通过颁布以《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为标志的一系列金融监管法律,对存款利率上限实行管制,形成了美国独特的证券和银行分业经营的体系,并构建了双线多头监管体制,由联邦级和州级政府分别设立监管机构,互不干涉。(3)20世纪 80年代,是美国金融业以效率优先的监管放松时期,即效率性监管。由于上述严格的金融监管,美国金融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日益下降,金融机构的效益要求逐渐凸现出来,并开始进行金融创新规避金融监管。为此美国金融监管当局进行了一系列旨在提高美国银行竞争力,推动金融业发展的金融自由化改革法案,放开了存款银行的利率上限,从法律上允许银行业和证券业的适当融合,包括1980年《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1982年《高恩—圣杰曼存款机构法》等一系列放松金融监管的法律。(4)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美国又进入安全与效率并重金融监管,即审慎金融管制回归。美国金融业80年代放松管制浪潮一方面给金融业带来蓬勃发展,但另一方面引发新一轮的金融动荡和银行危机。由于利率上限的放开,美国另一重要的金融机构即以房地产信贷为主的储贷协会(S & Ls)难以承受当时双位数的高利率,迫于盈利的压力开始了投资垃圾债券的冒险,最终美国经历了贯穿80年代的储贷协会危机。危机后,美国金融监管当局开始实施金融安全与效率并重的审慎监管,在监管理念、重点和方式等方面进行改革,颁布了一系列监管法案。其中,1999年《美国金融现代服务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允许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以控股公司的方式相互渗透,鼓励金融市场竞争同时加强金融监管,寻求竞争与稳定、安全与效率的结合,标志美国分业经营历史的结束。美国90年代金融监管改革后的10年间创造了经济史上低通货膨胀率、低失业率的高速增长的奇迹。但是好景不长,2001年美国互联网泡沫的破灭已暴露出其中的问题,而2007年次贷危机的爆发又使金融监管当局倍受诟病。

安辉,等:基于金融市场效率的美国金融监管有效性研究Vol.30, No.6 预测 2011年第6期一部金融危机的历史同时就演绎着金融监管变革的历史。2010年7月,美国出台了危机后的《多德—弗兰克法案》,又开始重建美国金融监管。一般认为,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是为了防范金融危机、保持金融稳定。这种“稳定高于一切”的监管目标始终是大多数国家主要目标和理念。然而这一理念下的金融监管一方面不可避免地导致金融稳定与金融效率之间的矛盾,出现过度管制“压抑”金融体系运作效率的情况,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和金融监管的失灵;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为了拓展潜在的利润空间,往往会采取规避监管,冒险开发新的金融产品,积累新的风险,反过来加剧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和脆弱性,导致金融动荡甚至危机。这决定了金融监管的力度和水平,即最优的金融监管是在纠正金融市场失灵所造成的金融效率损失的同时,自身没有影响到金融体系的稳定,这也是衡量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基础。从90年代美国金融模式及监管方式发生重大调整,美国金融业监管在整个金融发展进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基于此,本文选取80年代以金融效率为主要监管目标的放松金融监管阶段和90年代初直至2007年金融危机爆发前的以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并重为目标的监管阶段,分析这两个阶段的金融市场效率的差异以证明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对于金融市场效率产生的影响,进而分析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是否得到改进,以期待对新型监管理念提供一定的指导意义。

2 文献综述

金融监管有效性研究主要是从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两个方面展开。金融监管有效性理论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和成熟的体系,这一极具争议的问题在金融监管理论发展过程中形成了金融脆弱说、公共利益说、管制失灵说和管制成本说四种主要假说:1982年Minsky首次提出金融脆弱性假说,支持金融监管的有效性[1]。该理论从企业角度出发解释金融系统存在内在不稳定性,进一步阐明金融监管的必要性。Stigler提出的 “公共利益说”同样支持监管的正效应,认为金融监管对金融市场的垄断性、外部性、传染性和脆弱性等失灵现象具有纠正效应[2]。另一方面管制失灵假说则对监管有效性提出反对意见:Stigler提出管制供求理论,从供求两方面分析政府管制的相关因素,认为政府部门与产业集团分别为监管供给方和需求方,二者达到监管供求均衡的关系[2]。Kane 在监管辩证理论中对于金融监管供求关系也有研究,认为监管是由于利益集团自身要求而产生需求,该需求进一步激励并导致政府官员创造监管供给[3];Stigler还提出了政府管制俘虏理论,认为经济管制理论的主要任务是明确监管中的得利方和损失方、政府监管的形式以及对市场资源配置的影响;Shleifer和Vishny在过桥收费理论的研究中指出,政治家和官员为了自身利益进行规管,而非公共利益[4]。监管成本说是于1971年也是由Stigler提出,该假说是介于前二者之间的较为中立的观点[2],它没有简单地肯定或否定金融监管,而是从监管成本和监管预期收益两方面考虑,判断金融监管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对于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实证研究,许多学者从监管成本与收益、金融市场效率、微观金融机构效率、宏观金融效率等不同角度进行深入分析:从监管成本收益的理论角度,Herring和Santomero论述最佳金融监管模式和最优监管效率[5];Sherwin在2006年的研究中指出,金融监管成本和收益的量化对于提高金融市场效率和增进社会福利具有重要作用[6]。从金融市场效率角度,Robert等人以英国股票市场为例研究市场弱式有效性,验证了绝大部分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为弱势有效,金融监管一定程度上对金融市场起到稳定和促进作用[7];Peters于1994年提出了分形市场假说(FMH),对标准普尔500指数进行实证检验,通过R/S分析得出Hurst指数=0.39,得出美国金融市场没有显著地达到有效的结论,金融监管对市场作用还有待加强[8]。此外,从微观金融机构效率和宏观金融效率角度,Yeh等人[9]在2010年的研究中运用DEA分析和Tobit回归模型衡量金融机构效率,Levine在2004年研究金融系统运行效率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10],上述研究均为金融监管有效性研究提供方法和途径。

国内对于金融监管有效性研究起步较晚,一般在国外成熟理论基础上进行梳理,并对金融监管在实践运用中的有效性进行深入研究。中国人民银行朔州市中心支行课题组[11]在2002年对于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影响因素展开研究。秦婉顺等人对监管成本—收益分析模型进行详细阐述,研究认为金融监管当局由于存在自身价值追求,使得实际监管均衡强度一般会高于理想监管均衡强度[12]。鲁明易从金融机构效率角度分析美国《金融服务现代法》对金融市场的弱影响,认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监管条例颁布对金融业产生并不如预期那样强烈的积极影响[13]。运用有效市场假说,吴世农对我国证券市场效率进行实证分析,认为在监管政策出台后市场波动性没有显著变化,因此说明市场效率较高,金融监管对金融市场作用是有效的[14]。运用分形市场假说,傅德伟运用统计分析和混沌理论分析了市场监管制度对深圳股票市场效率的影响,认为监管对市场效率有一定的提高作用[15]。

在金融监管有效性研究中,现有的文献存在一定的局限:首先,研究方法存在一定局限性。金融监管有效性研究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注重理论分析,由于指标体系的数据获取中存在较大难度而影响定量分析,不能运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金融监管有效性评价,缺乏说服力。其次,研究视角单一。现有文献较少从金融市场效率角度研究监管有效性;同时美国在世界金融发展中具有领先地位,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借鉴其金融发展和监管方式,对于美国金融监管有效性研究具有重要借鉴和参考价值。本文从金融市场效率角度切入,运用分形市场假说模型进行实证检验,通过R/S分析和Hurst指数计算,检验美国证券市场是否为有效的市场,进而揭示金融监管对金融市场效率的影响,得出美国金融危机前监管有效性的相关结论,对上述文献研究局限有所突破。

3 实证分析

3.1 理论前提

政府监管是基于市场失灵的现象,由此金融市场是否失灵或者市场是否达到一定效率,为政府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提供了出发点和合理性解释。也就是说,由于金融监管最终目的之一是保障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实现金融市场的有效运作,因而本文基于金融市场效率的改善角度来检验和评判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3.2 检验方法选择

本文从金融市场效率角度研究金融监管有效性,通过分形市场假说的R/S分析及Hurst指数计算,对美国金融市场效率进行实证检验。运用R/S分析方法探讨美国证券市场收益率指数的自相关性,检验其是否符合分数布朗运动;并回归分析Hurst指数,衡量美国证券市场整体的有效性程度,进而检验美国不同监管阶段的金融监管有效性。

R/S分析与Hurst指数检验计算过程如下,对于给定时间序列{Xt},有n个连续的观测值X1,X2,…,Xn,则有均值

根据Hurst指数定义,时间序列的Hurst指数为0~1之间,以0.5为分界,在不同范围之内表示不同特征和涵义:当H为0.5时,表明被检验证券市场的价格变动为标准布朗运动,市场中事件过去发生不影响未来;当0<H<0.5时,说明证券市场价格变动具有反持续性,即如果过去是增长的,则下一时刻下降的可能性更大,反之若过去是下降的,则下一时刻上升的可能性更大;当0.5<H<1时,说明证券市场价格变动具有持久性效应,表明过去一直增长意味着这种趋势将继续下去,而且对任意大的时间T都如此,证券市场不是分数布朗运动状态;当H=1时则说明证券市场时间序列是一条直线,未来趋势完全可以通过现行市场数据进行预测。

3.3 样本选择

本文主要研究美国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基于现实情况我们从不同监管目标下的监管时期中,选取20世纪90年代至2007年美国金融危机爆发之前的时间段内的金融市场效率表现。从1990年开始美国金融监管进入审慎监管的回归时期,所以数据选取从1990年1月开始;又鉴于全球性质的金融危机还未消除,而且金融危机期间的样本数据波动较大,所以2007年至今的数据不宜考虑,故本文选取的数据截至2006年12月,即样本数据范围选取从1990年1月到2006年12月。考虑样本数据的代表性和综合性,本文采用美国证券市场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105051)、标准普尔500指数(105091)。具体实证分析数据主要采用日收益率,数据来源于RESSET金融研究数据库。

3.4 R/S分析与Hurst指数检验

在重标极差分析和Hurst指数检验中,本文采用标准普尔500指数(S & P 500 Index)、琼斯工业平均指数(DJIA),选取其收益率指数Rt作为样本指标进行Hurst指数计算和分析。

(1)第一阶段分析。1980年初~1989年底时间段,样本容量N为2700个,对于样本容量N均分为n=27组5,10,12,15,20,25,30,36,45,50,54,60,75,90,100,108,135,180,225,270,300,450,540, 675, 900,1350,2700;然后运用Matlab软件计算得出标准普尔500指数和琼斯工业平均指数的R/S值,并采用EVIEWS 5.0软件进行回归拟合分析获得H值。

1980至1989年是美国效率优先的金融监管时期,根据标准普尔500指数与琼斯工业平均指数的R/S分析结果,可以得出R/S值与H指数之间的回归关系分别为

P值为0,Hurst指数回归结果显著。因此在80年代美国放松金融监管时期,美国证券市场上股票价格指数时间序列的Hurst指数分别为0.9857与0.9759,均处于在0.5~1之间且接近1,存在明显持久性效应,历史信息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显著影响,且为正向效应,即未来市场价格与过去价格存在极大的正向相关性,这说明金融市场效率很低。

(2)第二阶段分析。对1990年初至2006年底样本数据进行处理,样本容量N为4200个。对于样本容量N均分为n=27组5,10,14,20,30,40,42,50,60,70,84,100,105,140,150,200,210,300,420,525,600,700,840,1050,1400,2100,4200;与上一阶段相同,运用Matlab软件计算得出标准普尔500指数和琼斯工业平均指数的R/S值,并采用EVIEWS 5.0软件进行回归拟合分析获得H值。

在1990至2006年美国安全与效率并重的审慎监管期间,根据标准普尔500指数与琼斯工业平均指数的R/S分析结果,继续回归H指数,可得两个样本指数的回归方程分别为

其中R2为0.9999,调整后的R2也为0.9999,P值为0,回归结果显著。因此在1990年后美国实施审慎监管时期,美国证券市场上时间序列的Hurst指数分别为0.5468与0.5480,均处于在0.5~1之间且接近0.5,美国金融市场股票收益率序列同样存在一定持久性的正向效应。尽管该阶段的指数仍与0.5的分数布朗运动状态存在一定偏差,但整体来说,该阶段相对80年代美国金融市场有效性明显提高,这说明90年代后期的金融监管改革是有效的,但Hurst值也表明金融市场有效性仍需提高。

4 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选取美国两个不同金融监管阶段,即1980~1989年金融效率优先的放松监管时期与1990~2006年底安全与效率并重的审慎监管时期,对美国证券市场股票收益率指数进行R/S分析和Hurst指数计算,实证结果比较可以发现如下结论:

第一,90年代后美国金融安全与效率并重的监管目标下的金融市场效率明显高于80年代效率优先时期,金融监管的加强对金融市场效率起到促进作用。80年代标准普尔500指数和琼斯工业平均指数的Hurst值分别为0.9857与0.9759,距离0.5的分数布朗运动状态差距较大,收益率序列自相关性强,金融市场有效性较弱;而90年代后的Hurst值分别达到0.5468与0.5480,与0.5较为接近。这一实证结果有力地说明审慎监管时期的监管有效性相比此前放松监管时期有较大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也在不断加强。

第二,90年代至金融危机前的美国金融市场并未达到完全有效,金融监管有效性仍需改进。90年代后的Hurst值分别达到0.5468与0.5480,大于0.5且与分数布朗运动状态存在显著差异。结果表明,尽管其监管有效性相比此前放松监管时期有较大提高,但美国金融市场在此时期仍未达到有效市场状态。这也证明在次贷危机爆发前美国的金融监管有效性不足。具体表现为1999年《美国金融现代服务法》允许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以控股公司的方式相互渗透,即分业经营结束允许混业经营。为此,美国确立了“伞式”功能监管(Umbrella Supervision),虽然强化了以美联储对整个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人的地位,但其子公司仍按原规定依据业务种类确定具体监管人,即美联储监管银行部分、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证券部分、保险监督署(SIC)监管保险部分。其实质仍然是一种分业监管的模式,存在监督管理机构设置重复、重复检查和监管,增大了监管机构之间协调的难度,形成了监管的空白地带,这为系统性的危机埋下了隐患。同时该监管模式放任了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对CDO和CDS为代表的金融衍生产品的盲目扩张,从而积累了巨大的金融风险,最终酿成了如此严重的金融危机。

研究结论的政策含义在于:

(1) 美国金融监管需要在监管体系和内容方面进行新一轮的调整与改革

2010年7月通过的《多德—弗兰克法案》正是迎合了这一需求。新法案在监管体制方面,强化了统一协调机制,注重对系统风险的监管。根据新出台的法案,现有各金融监管部门官员将组成新的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负责监测和处理威胁国家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实现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与协调监管。委员会有权认定哪些金融机构可能对市场产生系统性冲击,从而在资本金和流动性方面对这些机构提出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同时,在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下设立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对提供信用卡、抵押贷款和其他贷款等消费者金融产品及服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美联储也被赋予更大的监管职责。

从内容上看,该法案主要强调四个方面,即注重宏观审慎监管、严格金融监管标准、扩大监管覆盖范围以及强调跨机构协调监管。法案着重强调了把所有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纳入到宏观审慎的监管框架之下。对有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法案提出了更高的资本充足率、杠杆限制和风险集中度要求。法案还对银行自营交易及高风险的衍生品交易进行了更严格的限制,将之前缺乏监管的场外衍生品市场、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等纳入监管视野。

该法案被称为自大萧条时期以来规模最大、严厉程度也最高的银行业改革法案,厚达2300页,新法案的监管效力及对金融市场产生的影响正被人们所瞩目。

(2) 中国金融监管需要“在借鉴中走自己的路”

中国金融体系建设起步较晚,没有成型完善的监管体系,目前的监管体系主要以借鉴美国为主,采取的也是与分业经营相匹配的分业监管模式。然而,现阶段一些边界型的金融业务的存在将导致多头监管和重复监管,由于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监管侧重点和目标有所不同,对同一业务得出的结论也存在一定差别;而且随着我国金融业的渐进开放和金融创新的发展,也必将产生更多的监管空白地带,同时对消费者的保护就更加弱化。美国新的金融监管法案的出台必将对世界金融监管的格局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我国应注重宏观金融监管目标导向和监管模式选择。美国金融监管经历了自由主义、金融安全优先、金融效率优先、效率与安全并重的审慎监管几个阶段,都是在发展中不断适应和调整的过程。不同经济发展阶段都有与其适应的金融监管目标主导和金融监管模式选择,这对于任何国家或者地区都是适用的。因此没有永远有效的监管,必须讲求因地制宜,讲求金融发展与金融监管的同步性,才能朝着市场效率的帕累托最优目标靠拢,实现真正有效的金融监管。本文研究美国金融监管有效性其目的是引发对自身金融体制的思考,促进我国金融体系健康稳步发展。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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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问题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目前,中国金融发展正处于初级阶段,诸如金融开放、互联网金融规范、虚拟货币监管等方面相对薄弱。在金融开放的大环境下,积极主动地开展防范金融风险工作,是中国当前一项重要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金融风险工作做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在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提出了金融工作的“四项原则、三项任务”。只有坚持构建主动防控的金融体系、坚持符合市场规律的金融改革、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金融发展理念,才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实现中国金融开放的稳步发展。

[关键词]防范;金融风险;金融监管

[DOI]10.13939/j.cnki.zgsc.2020.02.042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防范金融风险思想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习近平总书记防范金融风险的思路框架主要体现为金融体系、市场规律、民本理念三个方面。2017年7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提出金融工作的“四项原则、三项任务”。本文结合对文献资料与“四项原则、三项任务”的归纳,将习近平总书记防范金融风险思想总结为“三个坚持”,即坚持构建主动防控的金融体系、坚持符合市场规律的金融改革、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金融发展理念。本文着重从这“三个坚持”展开对习近平总书记防范金融风险思想的研究。

1 坚持构建主动防控的金融体系

金融是经济发展的催化剂,认清金融的本质和规律是构建主动防控的金融体系的前提和基础。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为实体经济服务是金融的天职,是金融的宗旨,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举措。”

《人民日报》2017年07月16日。

1.1 做好金融机构服务工作,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在四项原则中指出,金融回归本源,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金融贯穿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中,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是金融行业立业之本。因此,金融機构向服务型行业的转变是现代金融机构发展壮大的重要途径。对此,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资金、信用管理、风险管理等专业服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创造价值。2018年3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本次会议在“资管新规”中明确提出“资管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管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证券报》2018年4月27日。这一规定的出台,从根本上解决了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扰乱金融秩序的问题。为金融机构合法合规提供服务工作,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建立了严格标准。

资源信息的不对称性自古以来就是金融发展的一个主要痛点。因此,推动公益性和基础性金融服务业务的发展,建立金融信息监测、统计、共享机制,构建互联网金融信用评判标准体系,推动金融数据信息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和薄弱环节进行金融资源优化配置,是当前金融机构发展的重要任务。与此同时,推动国有金融机构服务化转型,大力发展专业化的民营金融机构,建立以人民为中心、市场为导向的金融机构服务体系,是符合主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有效手段。通过调整金融结构,优化现有金融体系,打造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金融链,助力于中国金融开放的稳步发展。

1.2 推进金融部门监管改革,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还存在较多的问题,如金融监管责权不清、交叉监管不协调、监管责任问责制没有落实以及存在监管空白等。从理论分析,金融监管与金融发展是辩证统一相互促进的。而实践表明,在一定程度上金融监管与金融发展存在着冲突与矛盾。但是,从两者关系的实质上来看,金融监管是为了防止在金融发展的过程中发生系统性风险而服务的。目前,我国经济已经显现出“脱实向虚”的现象。房地产泡沫、金融杠杆过热、地方政府债务过高等隐性风险逐步显现。其中,金融杠杆过热问题最为突出。金融发展与实体经济发展相背离,从而导致了金融内部空转的问题,而这一问题是当前金融系统存在的最大风险。二级资本市场过度激进的投机交易行为背离了实体经济资本周期循环规律的发展。历史经验表明,虚拟经济过度繁荣往往导致经济危机的爆发。虚拟经济的过热,打破了与实体经济之间的相对平衡,加剧了两者增速上的差距。虚拟经济占据绝大部分金融资源,而真正的需求主体“实体经济”步履维艰,生产成本大大增加,利润下降,抗击金融风险的能力也随之下降。与此同时,新技术的飞速发展也给金融监管带来巨大的挑战。以当前最具争议的加密数字货币技术为例,目前,关于区块链技术以去中心化的概念进入金融业后是否改变了金融的本质的争论声音最大。因为,区块链的去中心化方式很不利于国家对金融的监管,而金融的本质是风险收益分析,如果不对区块链技术进行监管,不对其定义作出清晰说明,任由投机者盲目炒作就必然引发金融风险。

西方主流经济学者认为限制金融对经济的负面影响就可以防范金融危机,并没有指出金融发展与实体经济背离的结构性矛盾。而习近平总书记的防范金融风险思想批判了西方主流经济学的观点,并主张“金融回归本源”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举措。只有抓住主要矛盾以及矛盾的主要方面,才能从根本上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因此,要积极进行金融监管部门的改革,而这一改革在发挥原有金融监管长板优势的同时,还要弥补原有金融监管短板的劣势,从而充分发挥金融监管部门监督和管理的职能。具体来说:一要加强对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市场的监督监察,及时发现市场异常波动的风险,重点排查风险源头,做到早期识别、及时预警、主动处置;二要强化金融部门协调管理的职能,打造一支懂得金融市场、熟悉金融业务、掌握金融规律的干部管理团队,既要保障金融市场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又要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保障国家金融平安。

2 坚持符合市场规律的金融改革

符合市场规律的金融改革的核心是如何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这也是习近平总书记防范金融风险思想的重要内容。如何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问题,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也是习近平总书记防范金融风险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2.1 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转变为决定性作用,要求坚持以市场为导向进行金融体制改革。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主要表现为价值规律,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完善必须遵循的经济规律。金融资源是货币资本化的表现形态,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产物。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质上表现在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关系中,而价格是其最直接的表现形式。当市场供给小于需求,商品价格受供求关系影响高于商品价值;当市场供给大于需求,商品价格受供求关系影响低于商品价值。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应建立完善的预见机制,结合历史经验以及现实情况,组建快速适配模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市场的滞后性。当然,也不能完全依赖市场自我调节或者政府宏观调控,应该结合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两者在金融资源配置中扮演的角色。在特定的历史条件背景下,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是有效的。但是,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假设完全自由的条件下,市场的滞后性、信息不对称性仍会造成资源配置的不平衡不充分。市场在没有外力干扰的完全自由的条件下,市场失灵主要表现为漏洞循环叠加效应。市场运行并不是完美无缺的,漏洞循环叠加问题是市场自身无法解决的,需要借助外力帮助市场修复一个一个漏洞。对于金融行业而言,金融机构并不会考虑到其行为对整个金融体系造成的影响,这种负面影响的叠加是爆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原因。虽然金融机构在资产配置运作中会把系统性风险分散碎片化,但是系统性风险一旦积累到一定程度,超过“度”的临界点,它将会迅速爆发并对整个金融系统造成毁灭性破坏。

我国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金融资源配置上的不平衡不充分表现得更为突出,银行对不同体制的企业的融资政策不同,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过程中存在巨大的政策阻力。因此,金融服务机构市场化是保证市场资源配置公平公正的有效途径。调整国有银行现有业务结构,建立金融激励约束机制,强化防范金融风险体系,鼓励大力发展优质民营企业,完善现代企业金融信用评估制度,进一步提高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将按照市场化、法治化方向稳步推进金融改革,培育公开透明和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资本市场,完善风险管理,稳定市场预期,放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限制,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人民日报》2015年10月19日。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進行金融深化改革,是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最有效手段。

2.2 发挥政府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府与市场运行问题明确指出,“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1]政府在市场运行中是不可或缺的,必须针对市场在运行中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化,引导市场良性发展。必须做好做实政府的服务工作,精简行政程序,进行市场与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角色转变。必须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遵循《巴塞尔协议》保障银行资本充足率,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必须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集中优势构建具有能够分析金融形势、制定金融发展战略的工作机制,培养具有金融“看家本领”的专家小组,提高金融决策科学水平。对于领导干部团队,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要自觉补充知识,增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提高经济工作领导能力和水平。”[2]

“有形的手”和“无形的手”并举,共同促进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实际有机统一、协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存在“质”上的不同。中国金融发展需要借鉴西方经验精华,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打造中国方案,绝不能照搬照抄西方经验做法。必须有选择的借鉴西方金融理论,警惕中等收入陷阱,保持审慎的态度,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金融体系。习近平总书记金融思想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为核心理论支撑,结合中国实际国情与实践,与西方资本主义经济思想存在根本性区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我们既要注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要准确把握政府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明确界定政府在金融市场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为中国金融开放持续优质发展保驾护航。

3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金融发展理念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金融发展理念,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以人为本”的经济思想。要求把维护人民的利益作为金融发展首要原则,把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作为金融改革的指导原则。过去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着金融实践、金融理论与以人民为中心的背离,重视经济宏观发展速度,却忽视了我们最根本的人民群众的真实现状。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金融思想的民本情怀,强调防范金融风险的实践和理论的发展都要以人民为中心。

3.1 防范金融风险为了人民,坚决维护人民的利益

习近平总书记的防范金融风险理念充分显示出他的民本情怀。他强调:“要坚持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作为经济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经济社会发展得怎么样,主要体现在人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围绕以人民为中心的防范金融风险理念,是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重要手段之一。时刻警惕着金融发展是为人民服务,而不是为少数资本家服务。金融发展是要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不是为满足极少部分人的利益而存在。

十八大以来,我国通过建设普惠金融体系、税收制度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人民币加入SDR、制定CDR草案等一系列举措,不断健全金融体制,消化金融风险,为我国各族人民共享金融发展成果提供根本保障。以CDR为例,CDR即中国存托凭证,是由银行或券商将海外股票打包成一种代表股票的凭证,然后在本地市场发行流通实现第二上市。2015年股灾后,中国在海外上市的企业掀起了一股私有化狂潮,但是私有化进程操作复杂,企业股权结构不符合国内法律要求,私有化成本很高,对企业市值造成重创。CDR的推出对国家经济发展,对优质的海外上市企业回归境内,对境内投资者具有重要意义,是一个多赢的金融改革,坚决维护了人民的利益。

3.2 防范金融风险依靠人民,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

在行为金融学中,黄明先生认为:人在不确定条件下的决策过程中并不是完全理性的,会受到过度自信、框定依赖、锚定和调整、损失规避等信念影响,出现系统性认知偏差。防范金融风险实际上依靠广大投资者,要关注广大投资者的心理和行为的变化,不但要让广大人民认识到金融市场的复杂,也要认识到自身知识技能水平的局限,必须提高人民自身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

目前,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金融发展从量的积累向质的提升转变。金融发展如何与社会需要相适应,这就需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群众是真正的英雄。人民群众是我们力量的源泉。”金融改革科学合理需要人民群众的智慧,金融发展平稳运行需要人民群众的行动,将人民主体思想贯彻于中国防范金融风险事业中,推动金融改革不断前进,人民群众是中国防范金融风险的创造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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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333.

金融监管问题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在金融体系中位置之重要性,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监管,为其构建国际化的监管模式与规则,即形成一个全方位的监管模式与规则,包括事前规避、事中防范、事后补救以及国际合作协调的整体监管模式。

关键词: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国际金融监管模式;国际合作协调

一、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之概念界定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在国际金融机构之中处于极其重要的位置,对其之监管对于国际金融机构的稳定有莫大助益,对于“系统重要性”的定义,金融稳定委员会给出这样的解释:“由于规模、复杂度与系统相关度,其无序破产将对更广范围内金融体系及经济活动造成严重干扰的金融机构。”然而不同的国家的理解具有一定差别,一些监管当局关注的是对金融体系的冲击,而另一些监管当局关注的则是对实体经济的最终影响,由于各国金融体系的发展与构建的完善度不尽相同,[1]因此对于何谓“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有着本土化的理解。在2009年10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金融稳定委员会以及国际清算银行认为所谓的“系统重要性”是指当金融服务流或者业务流中断时导致:(1)全部或者部分金融系统瘫痪;(2)对实体经济有严重的潜在负面影响。[1]这样的制度配置,显然是综合考虑了各个监管当局的不同关注点,形成了广泛之概念认识,较之前的认识更进一步,显得更为合理。

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国际金融监管模式

1.美国。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导火索即是金融发达国家的次贷危机,可见其对金融机构尤其是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的不足,但美国在危机后进行了监管措施的改革,先后出台了多部金融监管改革文件和法案,[2]构建了一个“高度重视系统性风险、加强宏观审慎监管”的监管模式,主要包括:(1)高度重视系统性风险,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2)改革对问题机构的救助和处置机制。(3)扩大美联储权力,同时加强对美联储的审计,将美联储纳入国会的家督之下。[3]

2.欧盟。欧盟的成立试图在该区域内部形成金融合作、经济合作的高度统一化,这样的目的亦可看作是为了防止金融危机的大面积爆发与扩散,减轻世界性或国际性金融危机的波及效应,然而在这一次金融危机之中,欧盟的实体经济遭受了最大之重创,其严重不亚于美国的程度,危机充分暴露了欧盟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因此欧盟在危机之后也同美国监管当局一样颁发了诸多有关金融机构的监管法案,尤其针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

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国际金融监管规则之构建

从世界范围内已经公布的各项研究成果以及出台的各项监管政策来看,构建解决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问题的监管模式和规则或者主要措施大致可以分为四个不同类型,即:

1.事前规避。事前规避是指通过推行简约金融模式,从根本上不免“大而不能倒”、“太重要而不能倒”、“太关联而不能倒”的问题的发生,例如美国监管当局采取的 “沃克规则”,其主要包括两项内容:其一是那些吸收联邦担保的储蓄或有权从美联储借贷的商业银行将禁止拥有、投资或资助对冲基金或私募基金,进行只为银行自身盈利的高风险行为;其二是对银行的规模做出限制。构建事前规避之模式必须降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规模及业务复杂度,因为控制金融机构规模及业务复杂度,推动金融机构简化内部结构,是防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风险的基础环节,防止过大、过于复杂的金融机构的出现与膨胀,从而达到对金融机构的事前监督。

2.事中防范。在构建了事前规避的监管模式后,在现有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以及金融业务或者金融活动的范围内,提高机构的存续状态下稳健经营的概率,降低其破产可能性。在事中防范监管模式中,采取监管措施减少对手方关系产生的相互联系、金融市场即机构的风险关联度,证券及衍生产品激增是导致金融危机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该产品急剧扩散增强了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联系性,导致“太大而不能倒”、“太关联而不能倒”局面的出现,因此可以附加资本要求,例如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关于银行监管的资本要求等。

3.事后补救。金融危机是难以避免的,需要的是防范及降低其危害范围与力度,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出现困境存在两种可行方案:一是进入传统公司破产程序;二是一夕之间对濒临破产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采取大型的政府救助避免其实际破产。[4]然而这两种的方案都不符合金融市场发展,前者过于死板,机制不够灵活、关注视角过于狭隘,存在对破产第三方影响关注不足等缺陷,而后者财务成本和政治成本都较高,因此有必要建立有序的处置机构,解决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潜在破产风险,例如暂时维持机构核心业务,进行市场锁定、实现资产抛售最小化以及安抚股东、进行管理权转移等等。

4.国际协作。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让金融活动的影响力超越了国边界,美国爆发的次贷危机可以引发全球金融危机的大面积受灾,因此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并非是一个国家或一片地区可以独立完成,尤其是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一般都是跨国公司或组织,其影响力也是全球性的,故而在当前金融危机的频繁的时代,国际间有效合作协调是极其必要的,建立多层次、多形式、分区域的金融监管合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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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王巍.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识别、监管及在我国的应用[J].财经问题研究,2013(2):60-61.

金融监管问题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分析了我国金融体系的概况,区域性金融体系的形成与风险分析,以及金融监管在防范区域性金融系统性风险方面的作用,进而提出金融审计通过有效监管金融部门来达到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的目的,着重介绍了金融审计的理论基础、特点、现实问题及对策,最后在区域性金融体系的大框架下,对我国金融审计的未来工作进行了展望。

关键词:金融体系;金融监管;金融审计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23.061

1 我国金融体系和区域性金融体系概述

我国金融体系是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的以银行为主导,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的格局。可见,银行在金融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发挥着三大作用:一是通过借贷活动和外部监督有助于提高公司治理效率;二是对企业进行融资并合理分担企业风险;三是进行有效的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

现阶段我国区域性金融体系已经逐步适应了我国的政治经济、法律及地方文化环境,通过资金支持有效的促进了区域实体经济的发展。但是,由于我国区域金融体系是以银行为主导的,相比发达国家发展的时间相对较短,必然有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比如,信息不对称及信息成本较高;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对投资者的保护水平不高等。这些问题的解决只依赖于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自身的完善是不可能的,因为区域金融的产生必然伴随着系统性的风险。区域系统性风险即市场风险,是糅合了政治、经济及社会等复杂的环境因素,是不能通过分散投资来消除的,主要有政策风险、经济周期性波动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汇率风险等。

近年来,随着我国东部发展、西部开发、中部崛起及东北振兴这四大区域经济带的形成。推动了我国金融的区域化发展,并伴随着由金融创新而来的更大更复杂的区域性风险。因此把握区域性金融体系风险的特点很有必要,有助于建立区域性金融风险预警系统。下面主要从四个方面谈谈区域性金融体系风险的突出特点。

1.1 区域性金融体系风险具有双重性特征

在我国,因为区域金融监管部分同时受国家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所以金融监管系统一方面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另一方面受地方法规和地方政策的影响。可见,区域性金融体系的双重性特征使得区域金融风险具有复杂性。

1.2 区域性金融体系风险具有传导性特征

区域金融风险因为在一国内部不会受到国与国之间政治、经济关系变动的影响,因此具有更强的外部传导效应。如果周边发生金融风险,本区域金融系统也会受到侵蚀,因此区域金融的稳定与周边乃至全国的金融稳定一脉相承。

1.3 区域性金融体系风险具有突发性的特征

即使整体的经济形势比较好,局部的短期的、小幅的政治经济动荡都会引起突发性的区域风险,所以构建区域金融风险预警系统非常重要。

1.4 区域性金融体系风险具有可控性的特征

区域内的局部的经济单位的经营单位恶化都会引起区域金融风险,因此监管部门的作用不可忽视,需要监管部门实时观察、及时处理,使得个体经济主体的风险做到提前防范,因此区域金融风险预警系统的设立具有很强的时效性。

2 金融监管与金融审计

区域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具有明显的传染性和收益与风险的不对称性。也正因为这一点,使得它对实体经济的杀伤力是难以估量的。比如2008年的金融危机及接下来的欧债危机等等,都对一国经济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可见,区域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可以威胁到一国金融及经济的整体运行,引发完全自由的市场态势,而防范这一系统性风险,需要金融审计及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

监管是一种公共物品,由政府监督部门提供监管,其目的是提高公众对金融市场的信心。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中央银行对进入那个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规定,旨在消除金融市场的不完全竞争、金融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以及金融市场不稳定的负外部性等,从而在保证市场在配置金融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减少区域金融市场的垄断以及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从而保证金融稳定。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对金融机构设立的监管;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业务的监管;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如市场准入、市场融资、市场利率、市场规则等等;对会计结算的监管;对外汇外债的监管;对黄金生产、进口、加工、销售活动的监管;对证券业的监管;对保险业的监管;对信托业的监管;对投资黄金、典当、融资租赁等活动的监管。而在这些监督过程中,对商业银行的监督是重中之重。

金融监管是政府对区域金融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方式,但是有效的金融监管离不开金融审计。放眼国际,金融审计已经融入了发达政府金融监管的体系中,是政府审计在金融市场上充分发挥其监督的智能。

在我国,政府金融审计部门是一个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的部门,目的是监督金融活动中的问题与风险,维护国家的金融安全。其具体的工作就是促使各层次的监管机构优化配置和效能发挥,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并通过金融审计发现和揭露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以此来促进金融机构的稳定运行。

更加重要的是,金融审计机构与各方没有利益关系,很独立,这样就可以更好的对金融机构的重大为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检查,因此可以积极的分析原因、提出解决方案,有效的化解区域金融风险。更好从源头上解决问题。一方面通过建立审计问责制度,提高了从发现问题到纠正问题环节上的效率,它是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在审计职能上的创新。

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对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延伸审计等监督措施,发挥政府审计在区域金融风险系统方面的“免疫系统”的作用。

3 金融审计在区域性金融监管体系中的特点

从1999年我国对政府审计和金融监管体系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明确的界定,金融审计通过一系列监管手段在区域金融监管体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有效的促进了区域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行。比如,在查处区域金融系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上,采取事前揭发、事中技术分析处理及事后通报扩大震慑力等有效方式,提高了监督处理的效果;积极建立金融审计数据平台,实现了随时监督,大大的提高了审计监督的效率。

金融审计在区域金融监督体系中表现出了一些突出的特点:

(1)延续了“总体分析、发现疑点、分散核查、系统研究”的金融审计模式。使得监督工作既可以分散实施,又可以整合处理,解决了金融审计中不统一的瓶颈问题。

(2)金融审计具有很高的权威性特征。因为金融审计是国家审计的重要部分,所以它在地位上高于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金融监督部门,俗称“一行三会”的金融审计监督框架。

(3)金融审计具有很强的独立性特征。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金融监督部门除了监督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中介机构工作外,在金融体系中还扮演着管理者的角色。而金融审计是独立的部门,不会受到地方政府干扰,所以金融审计在防范和处理区域金融问题中能够公正处理。

(4)金融审计具有很强的综合监管的特征。区域金融体系是一个由银行和金融中介机构组成的大网,而且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这些中介机构的金融产品往往交叉融合,因此,单一对某一类或某一个金融机构进行监督都会有盲区,而金融审计对包括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整合监督,极大地防范了区域金融的系统性风险。

4 金融审计在区域性金融体系监督中的不足之处及采取的相应对策

(1)《审计署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指出,金融审计要以维护安全、防范风险、促进发展为目标,积极服务于国家宏观政策,推动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稳定,完善金融监管,推动建立高效安全的现代金融体系。从我国政府金融审计的发展角度,我国政府的金融审计工作具有以下问题:

①基于审计对象而言,对金融监管机构缺乏审计监管,主要侧重于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因此,对金融系统中的其他职能部门,比如非国有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地方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监管不力。另外,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还未纳入金融审计的监管范围中。

②基于审计内容而言,从传统角度上看,我国政府审计的主要内容对金融行业现有金融产品和传统的经营业务所产生的未来风险进行监督,这完全符合金融审计的目标——资产、管理和效益。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业也迎来了快速发展时期,那么意味着新的金融创新理念和新的金融产品会源源不断的出现,来适应变化的新的经济环境。而在金融审计的监督工作中,发现对出于金融创新和金融衍生品中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关注不足,审计监督不力,极有可能引发系统性的金融风险。比如就股票市场而言,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在的金融中介机构,时有发生内幕交易及操纵股票的违法违规的行为,极大的侵害了普通投资者的利益。因此,提高金融审计在金融创新资产及管理上的监督力度,在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的环境中,有助于有效的防范道德风险,规避可能发生的系统性风险。

(2)针对以上不足,政府审计部门对金融监督部门采取了以下措施:

①基于审计对象而言,一方面要增强对非国有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地方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等其它非传统部门的监管力度。另一方面要把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都纳入金融审计的监管范围之中。

②基于金融审计内容而言。随着金融环境越来越国际化,金融系统面对比以前更复杂的风险,因此,从审计职能内容的角度,要加大对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和监管力度。除了常规的银行信贷资产监督管理,还要积极关注金融系统体系的整体风险,包括金融创新及金融衍生品的监督管理。

5 对金融审计未来的展望

随着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面对区域金融领域里的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区域金融风险也会比以往更加复杂多样,因此金融监管和金融审计都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和提高。下面从几个方面对金融监管的未来发展提出一些建议:

(1)要紧跟经济和金融的发展变化,不断完善金融

监管的理念。随着区域经济体和区域金融的进一步发展,金融审计的理念也要不断完善创新。相关审计部分要加大对金融审计的理论和实践进行深度分析,提高绩效审计适应新的金融环境,更好的防范未知的金融风险。

(2)要紧跟金融创新产品,不断更新金融审计的对象及监督的方式方法。虽然金融审计是对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与金融风险没有直接的关系,因此可以公正客观的行使审计监督权。现阶段伴随着经济发展的金融产品也在不断创新,新的金融风险也相继产生,这就要求金融审计在监督对象上要加大对非国有金融机构的监督,比如,对外资银行的监督务必要纳入金融审计监督的范畴。同时,金融审计在监督方式方法上要做到灵活。因为金融市场是多变的,金融产品也是多变的,因此为了应对新的金融风险,维护区域金融系统的稳定,金融审计要有更加灵活的监督方法。

(3)要紧跟金融人才的崛起,不断加强对新时代金融审计人才的培养和教育。随着金融的国际化程度和区域金融的联动性效应日益提升,金融人才也越来越国际化,再加上金融人才的创新意识比较强,这就要求金融审计人员也要重视创新,这样才能开发新的金融审计软件,研究更加开放的信息化审计流程,不断更新金融审计数据库。为高效的金融审计保驾护航。

(4)紧跟金融产品和金融信息的国际化脚步,不断加强对涉外金融业务和金融衍生品的审计能力。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地方金融稳定,更好的发挥金融审计的“免疫”作用,要加大对涉外金融业务和更高风险的金融衍生品的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力求把风险降到最低,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

参考文献

[1]石军,方瑞仁.学习邓小平关于金融是现代经济核心的思想[J].江西社会科学,2000,(2).

[2]郑靖,陈岚,李昊迪等.中国特色金融审计及其发展战略研究[J].金融实务,2013,(4).

[3]李晓.我国金融审计制度创新的应对策略和发展建议[J].科技资讯,2013,(24).

金融监管问题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论文对区块链技术的发展阶段与区块链金融的监管必要性进行了简要分析和阐述,并结合区块链金融风险内容,提出了构建我国区块链金融监管模式的有效途径,以期推动我国区块链金融长久稳定发展。

【关键词】区块链技术;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

1 引言

区块链作为一种新兴互联网技术,其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有着去中心化、透明且安全等特点,可以有效解决传统金融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有效地促进了区块链金融的普及和发展。但区域块技术的不断普及应用,也为金融监管部门带来了新的挑战。据此,本文将对给予区块链技术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路径进行相关研究分析,以期提高区块链金融的监管效果。

2 区块链技术的发展阶段与区块链金融的监管必要性

2.1 区块链技术的发展阶段

以区块链技术的诸多特征和优势为基础,学术界对区块链未来的发展趋势和应用前景进行研究分析,最终将区块链技术划分为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区块链1.0发展阶段,其主要应用领域为金融领域,应用的重点内容为电子支付、电子货币等;第二阶段,区块链2.0发展阶段,可编程货币或者可编程金融,例如,智能合约等,在该阶段中,区块链技术可以为金融需求者提供定制化或者个性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第三阶段,区块链3.0发展阶段,该阶段为区块链技术的最终发展阶段,在该阶段中,区块链技术将不再局限于金融领域,而是一种可以为公正、投票、鉴定等多领域提供服务的多领域应用技术。在进入该阶段之后,在区块链技术的辅助下,不仅可以有效缓解当前政府部门的公共治理压力,还可以有效提高治理效率,强化政府部门的工作职能[1]。

2.2 区块链金融的监管必要性

结合区块链技术的发展阶段来看,如今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仍旧处于较为初级的阶段,所以区块链技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仍存在着诸多的技术缺陷和金融监管漏洞,进而造成区块链技术的应用风险。为有效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谐,还需进一步加强区块链金融的监管力度。对此,中央监管部门给予了高度重视,并积极探寻区块链金融的监管路径,但由于相关监管部门对于区块链技术的理解不到位,致使我国相关监管部门所出台的相应监管政策仍旧存在诸多漏洞,难以有效提高区块链金融监管的实际效果。另外,由于我国对于区块链监管还缺少一部核心法律,导致在进行区块链金融监管时,无法做到有法可依,进一步降低了区块链金融监管的效果。

3 区块链金融的风险

3.1 区块链技术风险

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新兴技术,其在如今仍旧处于研究探索阶段,在技术上还有着诸多内容尚未完善,这也导致区块链技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势必会存在潜在技术风险。结合当今区块链技术的实际情况,现已发现的区块链技术风险如下:第一,区块链的去中心化与互联网金融监管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性问题,并且对于区块链技术实现去中心化的手段尚未得到有效明确。第二,由于受当今密码学的限制,尚未开发出一种能够实现绝对安全加密的密码加密方式,所以区块链技术虽然有着较强的密码保护能力,但受限于密码学的实际情况,导致其密码保护也存在一定的漏洞,可能会引发相应的安全风险。第三,在如今區块链技术应用过程中,金融资产将以数据的形式存储到数据库中,在进行实际交易时,只需要对数据库中的数据化资产进行适当调整,便可以达成交易的目的。该种方法虽然可以有效提高交易效率,但也会使数字化资产的管理完全依赖于相应机构的管理效果,若在管理过程中出现数据缺失、篡改、介质损坏等情况,将直接会导致数字化资产的损失。第四,智能合作作为区块链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互联网金融交易中的违约风险,但其不仅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因素,而且在与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对接中也存在着一定的对接难题。

3.2 区块链金融风险

结合当今区块链金融的实际应用情况来看,当今区块链金融存在着以下几点风险内容:第一,在ICO首次发行代币时,其存在着融资行为不合规、应用场景不明、数据不可控等问题;第二,虽然区块链技术可以有效促进传统商业银行的转型升级,但由于区块链技术本身存在技术局限性,导致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中的应用仍旧存在如数据篡改、遗失等问题;第三,区块链金融还存在客户数据化资产被吞、网络信息数据安全内幕交易以及市场操纵等金融风险问题;第四,不同国家的法律以及执法的差异性,致使区块链金融在进行跨国交易时,难以保障交易双方的基本权益,这也会导致区块链金融风险的存在[2]。

4 构建我国区块链金融监管模式的有效路径

4.1 提高行政准入标准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不断普及和应用,区块链金融得到了快速发展,但在此发展背景下,也产生了如信用信息不透明、监管主体不明确、金融欺诈等问题。对于上述问题,有学者指出区块链技术本身在存在着一定规避监管的特点,所以为有效提高区块链金融的监管效果,借鉴国外的监管经验,可以构建沙箱监管体系,建立“授权型立法”模式,并通过行政的方式提高行业准入标准,确保行业内所有企业均有良好的信用与相应的资质证明[3]。具体操作情况可以借鉴澳大利亚的成功经验。首先,结合区块链金融的实际特点,构建完善且严格的准入注册、审批程序以及相应的审批标准;其次,所有入行企业都需要进行信用背书,相关监管部门需要将这些企业纳入沙箱监管中;最后,对于入行企业,相关监管部门可以适当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促使企业能够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从而在实现区块链金融监管效果提升的同时,促使我国区块链金融实现进一步发展。

4.2 将数字证券和基金纳入证券发行框架

虽然数字证券、数字基金以及比特币与传统的证券发行有着一定的区别,但归根结底来说,其仍属于证券发行的相关内容,所以无论是数字证券,还是数字基金以及比特币,其在发行时都需要遵循证券发行的相关流程及规定。但是不同证券的发行方式、其信息披露要求也有着一定的不同,即使在传统的证券发行过程中,也有诸多证券发行者为逃避信息披露义务,违法进行个人私募发行。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新兴技术,其在应用到金融领域后将会为证券发行带来全新的发行途径。为了有效避免区块链金融违法行为发生,相关监管部门还需要将与区块链技术相关的证券发行也纳入证券发行框架中,并结合区块链金融的实际情况,对传统的证券发行监管模式进行适当调整,从而提高对区块链金融监管的效果。

4.3 建立负面清单,明确监管底线

由于法律法规具有滞后性的特点,相对于区块链技术这种新兴技术来说,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不能够完全发挥最大化的监管效果,从而导致区块链金融监管无法做到有法可依,其不仅会导致区块链金融监管难度加大,严重的甚至还会导致互联网金融风险爆发,影响当前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为了改变这一情况,相关监管部门不仅要结合区块链金融的实际情况,制定核心法律,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还要建立负面清单,明确监管底线。通过采取负面清单的模式,相关监管部门可以使互联网金融相关人员明确政策底线,防止出现“越界”行为,从而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预留出足够的发展空间,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打下良好的环境基础。

5 结语

结合当今学者的研究成果來看,区块链技术在未来必将成为金融体系中重要的基础技术内容,所以为了避免区块链技术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应用时出现诸多问题,相关政府部门应提高行政准入标准,将数字证券和基金纳入证券发行框架并建立负面清单,明确监管底线,从而构建区块链金融监管模式,提高对区块链金融监管的效果,在促使区块链技术对互联网金融的促进作用得到最大化发挥的同时,避免区块链技术引发诸多风险问题,最终促进我国金融领域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张苑.区块链技术对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影响研究[J].国际金融,2016(5):41-45.

【2】杨东.区块链如何推动金融科技监管的变革[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8(7):51-60.

【3】黄震.区块链在监管科技领域的实践与探索改进[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8(7):2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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