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合规性文件范文

2023-10-03

建设用地合规性文件范文第1篇

国土资发〔200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

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本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编制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指标: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或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土地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土地等别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执行。

附件:1控制指标应用说明

2城市等别划分

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附件1: 控制指标应用说明

一、指标应用

投资强度按地区、行业确定,在具体应用本控制指标时,首先根据附件2确定项目所在城市的土地等别,再根据表1确定各行业分类和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土地等别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有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的规定执行(详见附件2);工业行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执行(详见附件3)。

二、指标解释

1、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公式: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

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2、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计算公式: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的,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3、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当无法单独计算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时,可以采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计算得出的分摊土地面积代替。

4、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用于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5、绿地率:绿地率是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计算公式:绿地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绿地率所指绿地面积包括厂区内公共绿地、建(构)筑物周边绿地等。

附件2:土地等别划分(略)

附件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本控制指标仅列出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中制造业部分的分类目录,详细内容参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

本门类包括13-43大类。指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了新的产品,不论是动力机械制造,还是手工制做;也不论产品是批发销售,还是零售,均视为制造。

建筑物中的各种制成品零部件的生产应视为制造。但在建筑预制品工地,把主要部件组装成桥梁、仓库设备、铁路与高架公路、升降机与电梯、管道设备、喷水设备、暖气设备、通风设备与空调设备,照明与安装电线等组装活动,以及建筑物的装置,均列为建筑活动。

在主要从事产品制造的企业(单位)中,为产品销售而进行的机械与设备的组装与安装活动,应按其主要活动归类。

13农副食品加工业

14食品制造业

15饮料制造业

16烟草制品业

17纺织业

18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9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20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1家具制造业

22造纸及纸制品业

23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24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25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26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7医药制造业

28化学纤维制造业

29橡胶制品业

30塑料制品业3

31非全属矿物制品业

32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3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4金属制品业

35通用设备制造业

36专用设备制造业

37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39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40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41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42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43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431 4310金属废料和碎屑的加工处理432 4320非金属废料和碎屑的加工处理

(具体二级分类略)

表1 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单位:万元/公顷

行业代码地区分类

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六类七类市县等别

第一、

二、

三、四等 第

五、六等

十四等 第十五等

13≥1935≥1555≥1125

14≥1935≥1555≥1125

15≥1935≥1555≥1125

16≥1935≥1555≥1125

17≥1935≥1555≥1125

18≥1935≥1555≥1125

19≥1935≥1555≥1125

20≥1555≥1245≥900

21≥1815≥1450≥1055

22≥1935≥1555≥1125

23≥2590≥2070≥1505

24≥1935≥1555≥1125

25≥2590≥2070≥1505

26≥2590≥2070≥1505

27≥3885≥3105≥2260

28≥3885≥3105≥2260

29≥2590≥2070≥1505

30≥2070≥1660≥1210

31≥1555≥1245≥900

32≥3105≥2485≥1815

33≥3105≥2485≥1815

34≥2590≥2070≥1505

35≥3105≥2485≥1815

36≥3105≥2485≥1815

37≥3885≥3105≥2260

39≥3105≥2485≥1815

40≥4400≥3520≥2575

41≥3105≥2485≥1815

42≥1555≥1245≥900

43≥1555≥1245≥900

注:城市等别划分见附件2。

第七、八等第

九、十等第十

一、十二等 第十

三、≥780≥660≥590≥440 ≥780≥660≥590≥440 ≥780≥660≥590≥440 ≥780≥660≥590≥440 ≥780≥660≥590≥440 ≥780≥660≥590≥440 ≥780≥660≥590≥440 ≥625≥520≥470≥440 ≥725≥605≥555≥440 ≥780≥660≥590≥440 ≥1035≥865≥780≥440 ≥780≥660≥590≥440 ≥1035≥865≥780≥440 ≥1035≥865≥780≥440 ≥1555≥1295≥1175≥440 ≥1555≥1295≥1175≥440 ≥1035≥865≥780≥440 ≥830≥690≥625≥440 ≥625≥520≥470≥440 ≥1245≥1035≥935≥440 ≥1245≥1035≥935≥440 ≥1035≥865≥780≥440 ≥1245≥1035≥935≥440 ≥1245≥1035≥935≥440 ≥1555≥1295≥1175≥440 ≥1245≥1035≥935≥440 ≥1760≥1470≥1330≥440 ≥1245≥1035≥935≥440 ≥625≥520≥470≥440 ≥625≥520≥470≥440

表2 容积率控制指标

代 码行 业 分 类容 积 率

13农副食品加工业≥1.0

14食品制造业≥1.0

15饮料制造业≥1.0

16烟草加工业≥1.0

17纺织业≥0.8

18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1.0

19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1.0 20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0.8 21家具制造业≥0.8

22造纸及纸制品业≥0.8

23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0.8 24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1.0

25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0.5 26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0.6 27医药制造业≥0.7

28化学纤维制造业≥0.8

29橡胶制品业≥0.8

30塑料制品业≥1.0

31非金属矿物制品业≥0.7

32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0.6 33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0.6 34金属制品业≥0.7

35通用设备制造业≥0.7

36专用设备制造业≥0.7

37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0.7 39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0.7

40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1.0 41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1.0 42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1.0

建设用地合规性文件范文第2篇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实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5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留安置用地是指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成片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按不高于征地总面积8%的标准,预留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建设用地。

预留安置用地由享有预留地权益的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申请,依法依规取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郴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年)》确定的市中心城区105平方公里的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或市政府依规成片征收储备的特定区域范围。

第四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规划指导下,引导预留安置用地与农村居住小区适度集中,使预留安置用地与推进“空心村”治理和旧村改造以及征地拆迁实施公寓式安置用地统筹规划,以提高建设用地利用率,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规划部门在制订区域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将预留安置用

地纳入规划,留足预留安置用地。

第五条 预留安置用地管理遵循政府调控、统一规划、用地集中、有序建设、权益对等、面积分摊的原则。可对村庄内现有各类建设用地和依政策所获预留安置用地,按城市规划,依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批准调整置换,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被征地农村集体预留安置用地,确因规划调整需要占用预留安置用地的,应当另行规划安排同等面积的土地置换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七条 预留安置用地用途根据规划用途确定,主要用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发展

二、三产业的用地。预留安置用地不得擅自用于房地产开发。

第二章 土地的取得和供地方式

第八条 预留安置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计划,严格土地用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农用地转用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书上备注“村(组)集体预留安置用地”字样。

第九条 预留安置用地指标应相对集中使用,原则上需累积至6亩(含6亩)以上时方可申请使用,不足6亩的,可先由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核发预留安置用地指标确认书。特殊情况需要使用6亩以下的,经市规划、市国土资源局同意后方可申请使用。

第十条 预留安置用地用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

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符合条件和要求建住房需要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依规定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商品房开发禁止使用集体所有土地。

预留安置用地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般以划拨方式供地,依法办理相应的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手续。

第十一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预留安置用地土地使用权后,应尽快按规划和土地使用要求实施项目开发建设,超过一年以上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土地有偿使用和流转

第十二条 预留安置用地依法取得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有偿使用依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运行。

第十三条 预留安置用地依法取得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其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在一定年限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行为,包括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

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包括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依法办理了用地审批手续的新增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原依法取得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

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不包括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和农村村民居住用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预留安置用地为集体所有的,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将依法有偿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转让、出租、转租等形式发生转移的行为。原无偿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的,应当先按《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8‟32号)有关规定审批,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并办理土地登记。

第十五条 预留安置集体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的具体运行程序和要求,依《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8‟3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预留安置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第十七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无能力投资开发、长期无项目投资建设的预留安置用地、因偿还债务需处置预留安置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研究同意基础上,将预留安置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招拍挂出让土地的要求,在国土资源有形市场公开交易,原属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应先依法依规办理征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市政府收回或组织收购的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后依法处置。

第四章 土地收益和监管

第十八条 预留安置用地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有偿使用收益分配,依省以上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预留安置用地属集体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使用权流转增值收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流转增值收益等土地收入,属农村集体资金应当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单独建帐,专项用于集体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社会保障支出和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并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收取和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农经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建设用地土地收益、分配的协调管理。区政府、乡(镇)政府对农村建设用地土地收益负有依规管理,纠纷调处,维护权益,检查监督的权力和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预留安置用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用地合规性文件范文第3篇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23条;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第2条。 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①报国土资源部预审建设项目的初审(由国家发改委和军队四总部立项的建设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初审后报国土资源部办理用地预审);②国土资源部预审权限之外中央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驻京部队建设项目;③跨区县行政区域建设项目。

各区县国土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建设项目。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受理方式

现场受理 受理地点

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窗口或区县分局受理窗口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处室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处或区县分局 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原件)。

3.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或《规划条件》及附件、附图,或规划部门的函复文件(复印件)。

4.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开审批的单独选址项目,提交《建设项目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原件)或《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批复》(原件),其中位于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大兴区、通州区范围内的项目不提交。

5.属于市国土资源局用地预审范围的项目,还应提交下列材料:①中央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和驻京部队审批、核准类项目,提交相应批准权限主管机关(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等)核发的项目审批、核准文件(复印件);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登记备案文件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通知书(复印件)。②备案类项目提交相应批准权限主管机关的备案文件(复印件)。

6.属于报国土资源部预审的项目,还应提交下列材料:①提交国家发改委或者军队四总部项目建议书批复或者行业发展规划等;②提交项目功能分区情况;③提交《建设项目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原件)或《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批复》(原件);④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7.建设项目位置的电子矢量坐标(shp格式)。

8.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

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3)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审批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告知 审查内容

1.受理

材料是否齐备,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格式是否合乎要求,签章是否完整。 2.审查

(1)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3)审查是否符合产业供地政策;(4)是否压覆矿产资源和地质灾害易发区。

3.决定

批复用地预审意见。 审查标准

1.受理

材料是否齐备,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格式是否合乎要求,签章是否完整。 2.审查

(1)核实项目法人主体性质、资格并核实申请人与项目前期有关文件确定的用地主体、立项前期批文确定的项目主体、规划文件主体是否一致; (2)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3)是否符合国土部《土地使用标准》和《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试行);

(3)审核是否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改委《限制供地目录》和《禁止用地

项目目录》的范围;

(4)根据项目单位主体性质、规划用途等情况初步确定土地供应方式; (5)审核是否压覆矿产资源和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 3.决定

对于符合审查标准的,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对于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予许可,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批准形式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ⅩⅩⅩ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有效时限

建设用地合规性文件范文第4篇

国土资发〔200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

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本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编制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指标: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或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土地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土地等别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执行。

附件:1控制指标应用说明

2城市等别划分

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附件1: 控制指标应用说明

一、指标应用

投资强度按地区、行业确定,在具体应用本控制指标时,首先根据附件2确定项目所在城市的土地等别,再根据表1确定各行业分类和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土地等别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有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的规定执行(详见附件2);工业行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执行(详见附件3)。

二、指标解释

1、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公式: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

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2、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计算公式: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的,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3、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当无法单独计算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时,可以采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计算得出的分摊土地面积代替。

4、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用于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5、绿地率:绿地率是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计算公式:绿地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绿地率所指绿地面积包括厂区内公共绿地、建(构)筑物周边绿地等。

附件2:土地等别划分(略)

附件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本控制指标仅列出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中制造业部分的分类目录,详细内容参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

本门类包括13-43大类。指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了新的产品,不论是动力机械制造,还是手工制做;也不论产品是批发销售,还是零售,均视为制造。

建筑物中的各种制成品零部件的生产应视为制造。但在建筑预制品工地,把主要部件组装成桥梁、仓库设备、铁路与高架公路、升降机与电梯、管道设备、喷水设备、暖气设备、通风设备与空调设备,照明与安装电线等组装活动,以及建筑物的装置,均列为建筑活动。

在主要从事产品制造的企业(单位)中,为产品销售而进行的机械与设备的组装与安装活动,应按其主要活动归类。

13农副食品加工业

14食品制造业

15饮料制造业

16烟草制品业

17纺织业

18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9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20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1家具制造业

22造纸及纸制品业

23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24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25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26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7医药制造业

28化学纤维制造业

29橡胶制品业

30塑料制品业3

31非全属矿物制品业

32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3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4金属制品业

35通用设备制造业

36专用设备制造业

37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39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40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41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42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43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431 4310金属废料和碎屑的加工处理432 4320非金属废料和碎屑的加工处理

(具体二级分类略)

表1 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单位:万元/公顷

行业代码地区分类

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六类七类市县等别

第一、

二、

三、四等 第

五、六等

十四等 第十五等

13≥1935≥1555≥1125

14≥1935≥1555≥1125

15≥1935≥1555≥1125

16≥1935≥1555≥1125

17≥1935≥1555≥1125

18≥1935≥1555≥1125

19≥1935≥1555≥1125

20≥1555≥1245≥900

21≥1815≥1450≥1055

22≥1935≥1555≥1125

23≥2590≥2070≥1505

24≥1935≥1555≥1125

25≥2590≥2070≥1505

26≥2590≥2070≥1505

27≥3885≥3105≥2260

28≥3885≥3105≥2260

29≥2590≥2070≥1505

30≥2070≥1660≥1210

31≥1555≥1245≥900

32≥3105≥2485≥1815

33≥3105≥2485≥1815

34≥2590≥2070≥1505

35≥3105≥2485≥1815

36≥3105≥2485≥1815

37≥3885≥3105≥2260

39≥3105≥2485≥1815

40≥4400≥3520≥2575

41≥3105≥2485≥1815

42≥1555≥1245≥900

43≥1555≥1245≥900

注:城市等别划分见附件2。

第七、八等第

九、十等第十

一、十二等 第十

三、≥780≥660≥590≥440 ≥780≥660≥590≥440 ≥780≥660≥590≥440 ≥780≥660≥590≥440 ≥780≥660≥590≥440 ≥780≥660≥590≥440 ≥780≥660≥590≥440 ≥625≥520≥470≥440 ≥725≥605≥555≥440 ≥780≥660≥590≥440 ≥1035≥865≥780≥440 ≥780≥660≥590≥440 ≥1035≥865≥780≥440 ≥1035≥865≥780≥440 ≥1555≥1295≥1175≥440 ≥1555≥1295≥1175≥440 ≥1035≥865≥780≥440 ≥830≥690≥625≥440 ≥625≥520≥470≥440 ≥1245≥1035≥935≥440 ≥1245≥1035≥935≥440 ≥1035≥865≥780≥440 ≥1245≥1035≥935≥440 ≥1245≥1035≥935≥440 ≥1555≥1295≥1175≥440 ≥1245≥1035≥935≥440 ≥1760≥1470≥1330≥440 ≥1245≥1035≥935≥440 ≥625≥520≥470≥440 ≥625≥520≥470≥440

表2 容积率控制指标

代 码行 业 分 类容 积 率

13农副食品加工业≥1.0

14食品制造业≥1.0

15饮料制造业≥1.0

16烟草加工业≥1.0

17纺织业≥0.8

18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1.0

19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1.0 20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0.8 21家具制造业≥0.8

22造纸及纸制品业≥0.8

23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0.8 24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1.0

25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0.5 26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0.6 27医药制造业≥0.7

28化学纤维制造业≥0.8

29橡胶制品业≥0.8

30塑料制品业≥1.0

31非金属矿物制品业≥0.7

32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0.6 33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0.6 34金属制品业≥0.7

35通用设备制造业≥0.7

36专用设备制造业≥0.7

37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0.7 39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0.7

40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1.0 41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1.0 42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1.0

建设用地合规性文件范文第5篇

类型

一、商业公建。

2006年以来,两村在**大道三期拓宽改造、**大道延伸段、**大道、**大桥等市重点工程建设,尤其在为开发区的加快发展上,做了大量的征地拆迁服务工作,目前两村符合享受预留用地政策条件且最具备条件实施。

在已建的**大道三期拆迁安置区和开发区安置区内原规划布局商业公建部分近70亩(后被**大道建设使用了一部分),近两年镇村两级在区政府的支持下,多次到市规划、国土等部门进行沟通,并行文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领导要求市规划、国土部门拿出方案上报研定,但至今尚无实质性进展。建议:请求区委、区政府继续关注支持,协调市规划部门拿出商业公建部分具体的规划方案,协调市国土部门拿出享受预留用地政策的建议和供地方案,一并报市政府上会批准。

类型

二、盘活利用型。

**社区和**村属于我镇被征地最早的村(居),截止目前两村(居)**大道两侧已基本绝地,除**村**大道南侧河滩片少量土地未征用外,其他地块几乎全部落实项目。两个村(居)利用2006年我区“村部建设年”的政策契机,先后建设了新的村部大楼,通过物业出租等方式给村集体带来一定的收益。鉴于两村所处的区位和目前剩余土地情况,建议:

1、少量已征未供土地能否争取预留用地政策,如**新村(一期)周边还有少量空闲地(约5亩),目前土地归属市城投公司;**村在已实施的项目之间还有部分边角地(面积约5亩);

2、在两村范围内正在规划即将建设的项目尤其是房地产项目中,能否考虑规划给予一定面积的社区管理用房。就如目前**项目规划布局中已建成800平方米的社区管理用房,按规定归属当地政府,建议划拨给**村,将成为增加村集体收入的又一途径。

类型

三、村庄整理。

建设用地合规性文件范文第6篇

乙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丙方(乡镇政府):

为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维护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设施农业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天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及?市、县关于农业设施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按照“平等、自愿、公开、公正”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农业设施用地位置、面积:乙方向甲方租赁高铁边原制梁场荒场面积73亩,租赁期限为二十年(从2015年06月1日至2035年06月01日止),每年每亩为壹佰元计算,乙方先向甲方缴纳前5年的租金计叁万陆仟伍佰捌拾伍(36585)元整,第二个5年以30%涨,每年每亩为130元计算绘甲方四万柒仟肆佰伍拾(47450)元整,第三个五年以30%上涨,每年每亩170元计算给甲方陆万贰仟零拾(62050)元整。第四个五年以30%上涨,每年每亩220元计算给甲方捌万零叁佰(80300)元整。(每个5年最后一年缴纳下五年山场租赁款)。甲方经营蛋鸡养殖项目,项目位于河潭镇丰田村,经乙方和丙方同意在其依法确定使用的范围内使用土地4.8公顷,其中:主产设施用地0.4公顷,占用耗地0.4公顷,附属设施用地0.1公顷,占用耕地0.1公顷,配套设施用地0.1公顷,占用耕地0.1公顷(占用基本农田0公顷);具体位置和面积以有资质的勘测定界单位出具的勘测报告、红线图为准。

二、农业设施用地用途:(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的用途分别按设施建设方案中的内容填写),甲方不得擅自改变农业设施用地用途,从事非农建设活动。

三、农业设施用地使用年限:该宗土地使用期从2015年6月1日起至2035年6月1日止。

四、土 地复垦要求和时限。

(一)根据设施建设方案,甲方在从事农业设施建设时,拟破坏土 地0.2公顷,其中耕地0.2公顷。

(二)对拟破坏的耕地,在农业设施建设前甲方应将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并堆放到指定地点,统一集中用于土地复垦耕地的土壤改良。

(三)甲方应在农业设施用地期满之日起叁个月内,完成土地复垦,并经丙方验收合格。

(四)在设施农用地经贵溪市国土资源局和农业局备案同意后,甲方应在叁个月内向内方一次性缴纳预存土地复垦费。经甲丙双方一致同意和确定预存土地复垦费壹万元。甲方完成土地复垦并经丙方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丙方将预存土地复垦费退还甲方(不计利息);如甲方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或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复垦到位,则由丙方负责组织土地复垦,预存土地复垦费不予退还。

五、土地交还:协议约定使用年限到期后,甲方应及时将土地交还乙方。甲方如需延长土地使用期限,经乙方、丙方同意后,办理相关续期手续。

六、违约责任:

(一)乙方、丙方不得擅自解除协议或无法定理由影响该协议的执行。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丙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农业设施用地使用期限内,甲方不得擅自将该土地转给他人使用。否则,乙方、丙方有权提前终止协议。

(三)如果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协议无法执行,三方均可解除协议,不承担责任。

七、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丙三方协商确定。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经南端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八、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并经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同意备案之日起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

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丙方:(盖章) 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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