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范文

2023-10-08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三条

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四条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以书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为主要审查内容;对现场的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材料审查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受理权限,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七条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的份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 确保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申请人申请许可的情况。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应的产品注册和备案文件。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材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声明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申请人声明其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变更的,还应当就申请人变化事项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应的产品注册和备案文件。

第十条申请延续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申请人生产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材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当就申请人变化事项提供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以及相应的产品注册和备案文件。 第十一条许可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技术审查机构(以下统称为审查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审查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内容、填写方式以及复印材料与原件的符合性等方面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均须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复印件应当由申请人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字迹应当清晰、工整,修改处应当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书中各项内容填写完整、规范、准确。

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住所等填写内容应当与营业执照一致,所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类别应当在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内,且营业执照在有效期限内。申证产品的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及品种明细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填写。申请材料中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应当完整。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申请人及从事食品生产管理工作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未受到从业禁止。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等图表清晰,生产场所、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合理、工艺流程符合审查细则和所执行标准规定的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应当按比例标注。

第十七条许可机关发现申请人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申请材料经审查,按规定不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按规定程序由许可机关作出许可决定。许可机关决定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第十九条下列情形,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一)申请生产许可的,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二)申请变更的,申请人声明其生产场所发生变迁,或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对变化情况组织现场核查;其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也应当就变化情况组织现场核查。

(三)申请延续的,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组织对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四)申请变更、延续的,审查部门决定需

要对申请材料内容、食品类别、与相关审查细则及执行标准要求相符情况进行核实的,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五)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迁入地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通则的规定组织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六)申请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记录载明监督抽检不合格、监督检查不符合、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存在隐患的。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范文第2篇

土地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生产资料。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为主要内容的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是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国土资源部最近修正了两个部门规章,部长姜大明签署国土资源部第68号、第69号两个部长令,即《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印发了《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工作进行了改进优化,相关措施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两个《办法》修改的背景

现行土地审批制度是《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为适应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需要而确立了,包括建设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审批三项。为了进一步细化《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确立的土地审批制度,国土资源部先后颁布实施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两个部令,进一步细化了建设用地审批的基本流程和报批材料。两个《办法》发布实施以来,对于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合理保障城乡建设用地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全流程来看,还存在着审批功能同质化、审查内容重复、捆绑审查事项多、报件准备周期长、审查标准化程度不够等问题,导致预审、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周期长、效率低,地方反映比较强烈。

国土资源部贯彻中央国务院要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土地用途管制为核心,以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为主要内容的现行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在严守耕地红线、保障发展需求、维护群众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长期重要的作用。近几年,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落实中央“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决策部署,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在优化建设用地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方面做了多次改进,审查的各个节点都保持了较高的效率。但是从用地预审、用地审查全流程来看,还存在捆绑审查事项多、审查内容重复、标准化程度不够、报件准备周期长等问题。

本届中央政府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作为行政审批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先手棋”和“当头炮”。李克强总理强调简政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要“以敬民之心,行简政之道”,要求“简”字当头,“放管服”三管齐下、协调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规定,要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企业经营的干预,最大限度缩减政府审批范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一系列要求,落实稳增长决策部署,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国土资源部在总结近年来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批制度改革实践成果的基础上,对两个办法进行修改,明确了改进和优化审查内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服务保障能力的具体措施,进一步提高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效能。核心是进一步明确不同审批的功能定位,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流程,简化审查内容,精简相关报件,进一步提高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审查工作效率,同时加强批后监管,严格用途管制,确保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实施。

两个办法修改的内容

1.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修改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预审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建设用地标准,目的是在建设项目用地的前期阶段,充分发挥土地总体规划对建设用地的引导作用,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但是在预审制度实施的过程中,预审环节审查的内容不断增加,导致预审报件时限过长,审查内容重复。为此,这次修改,回归《土地管理法》关于设立预审制度的初衷,预审阶段不再要求建设单位对补充耕地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安排情况进行说明。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材料。不再要求提交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等材料。这一修改,将使预审内容进一步聚焦,大大提高预审的审批效率。

2.关于《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修改

这次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重点解决了两大问题:一是进一步优化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的审批。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将依法由国务院分批次审批的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调整为每年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批准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根据城市建设用地的特点和需求,国土资源部部署了55个城市进行试点,试点地区在用地申报时不要求明确具体位置,同时相应简化用地申报内容。修改后的《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吸收了试点的成功做法,规定: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可以合并编制,一年申报一次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期分批申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回复。同时还加强了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衔接。这一修改大大减轻了城市政府在成片开发的工作量,大大提高了用地审批效率。二是将先行用地纳入法治化轨道。先行用地是国土资源部出台的一项用地支持政策,对保障国家重点建设項目及时用地、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维护土地管理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2015年《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號)将先行用地明确为国土资源部的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为先行用地政策提供了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层面的依据。为了把先行用地纳入法治化轨道,切实规范先行用地的审批程序和审批依据,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修改后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结合国土资源部多年来先行用地审批的实践,专门增加了一条,对先行用地的适用范围、申请条件、报批期限等作出了规定。此外,需要说明的是,这次修改是在《土地管理法》的框架内进行的修改,重点是回归了预审和用地审批的功能定位,提高审批效率。

改进优化的作用意义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这次改进优化,符合中央要求,顺应发展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一)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是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在要求。土地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生产资料和人类活动的载体,完善土地管理政策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提高土地要素配置效率,有利于促进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类建设项目及时落地,同时保障新产业新业态加快发展用地需求,从而为适应把握引领经济新常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用地保障。

(二)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是深入落实中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具体体现。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不仅要把该取消的取消、该下放的下放,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还要统一标准、简化手续、优化流程。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就是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按照“观大势、谋大事、懂全局、管本行”的要求,把中央“放管服”的要求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去重复减内容、优流程定标准、重监管强服务,切实降低建设用地审批难度。

(三)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强发展动能的务实举措。中央要求,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要下决心把各种制度性交易成本减下来,让企业和各类市场主体轻装上阵,集中精力提质增效。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减轻企业办事创业的土地审批负担,降低企业取得用地的办事成本,有助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

(四)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是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提升国土资源服务效能的迫切需要。近几年,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千方百计提高国土资源服务保障能力,但仍有一些地方反映建设用地审批慢、项目落地慢。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使用地报批效率最高、结构最优,是对各地关切关注问题的积极回应,同时也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推进土地管理方式转变,提升国土资源服务效能的现实需要和自觉行动。

改进优化的总体考虑

本次改进优化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按照“明确定位、突出重点,系统梳理、减少重复,统筹衔接、强化协同,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通过去枝强干、调整时序、简化内容、优化流程等,实现建设用地审批“材料简化、时间缩短、难度降低、质量和效益提高”的目标。

改进和优化主要改进和优化主要从5个方面着力:一是,对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进行全流程梳理,减少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供地标准、征地补偿、占补平衡等方面前后、上下的重复审查;二是,简化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环节的申报要件,缩短组卷时间;三是,区分实质性审查和形式性审查,各负其责各自把关;四是,推进报件标准化,降低报件难度;五是加强信息化建设,提供便捷优质服务。

《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强调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充分认识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动能的重要作用;准确把握改进和优化的方向目标和总体要求,尽快调整适应和改进用地报批审查工作。

二是提出简化改进审查内容,切实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主要包括7项措施:1.簡化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的审查;2.简化对补充耕地和征地补偿等的审查;3.改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审查;4.改进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查;5.组织开展项目用地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6.改进城市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7.适当缩小用地预审范围。

三是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提升服务保障水平。提出了4个方面的监管和服务措施:一是强化实质性审查责任;二是提高规范化水平;三是加强实施监管;四是提升服务能力。

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各地按照改进的新措施、新要求,尽快部署和落实,保证新制度落地生根,尽快见效。同时,国土资源部将跟踪了解各地实施进展和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对相关措施作必要的改进。在此,也真诚希望各家媒体、各位记者朋友继续加强宣传,总结各地好的经验做法;同时发挥监督优势,及时发现问题,积极支持引导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审查工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要求,有效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

原有审查简化之后预期的成效

本次改进主要对审查内容和申报要件进行了简化,材料是简化了,时间缩短了,难度降低了,最后的结果是质量效益提高了。举个例子,用地预审环节只保留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是否符合供地政策3项审查内容;取消了补充耕地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安排情况、是否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4项审查内容;对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材料也进行简化。预计改进后,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办理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组卷时间可明显缩短,从组卷到完成用地预审时间基本可缩短至原来的一半。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之间的衔接

避免一放就乱,这个问题很关键、很要害。这次按照中央“放管服”的要求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预审和建设审批,从放的方面概括来说,就是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地方进行实质性审查,部进行复核性审查。从监管方面,我们也同步跟进,采取了一些措施。一是规范用地申报审查要求。通过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标准、明确要求,使地方申报审查的时候有章可循,包括省级国土部门向部提交的审查报告的格式、依据、结论、要求都是非常明确的,规范统一,使审查更加规范。二是督促指导地方不断提高用地审查报批质量。我们将建立台账制度,对报部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项目,存在报件质量差、补证多、不及时上报的情况,采取提醒、约谈、通报等多种方式,指导、督导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切实把好审查关。三是加大批后監管力度。通过采取批后抽查、实地督察、部门联动等方式,对各地审查把关是否到位、是否存在土地未批先用、是否履行了承诺事项等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国家土地督察这支队伍的力量,进行监督管理。四是完善用地审批信息系统。这个系统和平台上在建的规划、供地、利用、卫星执法等系统进行互联互通,发挥国土资源部门综合监管平台的作用。我们还改进了用地远程申报系统,强化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把用地报到国土资源部之前,通过这个平台系统进行自检、自查,有问题早发现、早解决,采取上述综合措施,确保放而不乱。

关于如何衔接的问题,实际上可以说是在改进和优化过程中如何体现系统性和整体性的问题,做到系统考虑、整体考虑。这次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将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作为一个流程、一个系统,前后有机地衔接,整体的谋划。首先,两个环节的审查各有重点,但是不重复。根据项目立项、实施的不同阶段,该在项目立项阶段把关的,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标准、产业政策等,我们在立项前期把好关。项目选址确定后具体用地时需要把关的,如征地补偿安置、耕地占补平衡,在用地报批的时候把好关,这就是前后衔接。

同时,本着既要高效,又要严格的原则,两个环节不能缺项,前后必须闭合。在用地预审环节,今后不再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情况和地灾危险性评估情况进行审查。但是,在用地报批的环节,我们要进行审查,不能漏项。而且,已经通过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如果项目的用地位置、规模、功能、分区发生变化的,在用地审查环节还要复核,有变化要复核,没有变化不再重复审查。用地预审修改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听政、论证报件材料,在用地审查环节还要相应的把关,做到前后衔接,体现整体推进、整体考虑。

新的政策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考虑到方便基层组卷报批,确保政策衔接不出问题,我们举办了业务骨干培训班,以便各省区市及时掌握新的政策、流程和规范,做好政策传达和组卷报批工作。另外,为做好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在办件和近期接收报件的办理,我们打算新老报件要求同步运行一段时间,从2017年4月起全面按新要求受理,在过渡期内,行政相对人既可以按照原有要求报件,也可以按照新的要求报件,國土资源部都将按程序抓紧办理,保障各类建设项目及时落地。

消除簡化审查内容的不利影响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是土地管理最重要的两项制度。这次改进和优化用地预审和审查后,这项制度只会加强,不会削弱。

一是坚持各类建设用地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在建设项目立项、选址阶段,要对此严格把关,这是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首要措施。

二是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在项目用地预审阶段,我们要求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资概算中足额安排补充耕地费用;在用地报批阶段,必须按照中央的要求落实补充耕地,做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这个政策始终坚持不放松。

三是强化用地论证和评价。这次制度规定,对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规模较大的都要评估论证。占用基本农田哪怕只有一亩甚至一分,要论证评估;占用耕地规模较大的也要论证评估。占用耕地规模较大包括3种情况,一个是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的,或者是块状工程像机场等,占用耕地70公顷以上的,或者一个项目占用耕地的比例达到了用地总规模的50%以上。这三个情况,都要求必须进行踏勘论证。同时,对土地使用标准要严格审查把关。对于超标准用地项目,或者还没有出台土地使用标准的行业用地项目,在预审阶段要开展项目节地评价,采取措施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范文第3篇

一、判断题 (10 道)

1.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正确 错误

您的得分:93.33!恭喜,您通过了行政许可法(一):实施机关和实施程序的

考试!

2. 我国在1996年的《行政处罚法》中第一次使用听证制度。

正确 错误

3. 委托许可只能委托行政机关,不能委托组织或者是个人。 正确 错误

4.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正确 错误

5. 政务中心是一个行政机关的实体结构。

正确 错误

6.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正确 错误

7. 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正确 错误 8. 执法主体的清理,要采取严格的措施,凡是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能实施审批性的许可。

正确 错误

9. 《行政许可法》本质上是一部程序法,它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的程序。

正确 错误

10. 行政许可申请不能通过传真的方式提出。 正确 错误

二、单选题 (10 道)

1.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 ),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A. 科技政务 B. 信息政务 C. 电子政务 D. 现代政务

2. 听政制度是1946年( )首先确立的一个制度。

A. 中国 B. 美国 C. 英国 D. 法国

3. 省级政府规章可以设定紧急性的许可,但是时间不能超过( )

A. 六个月 B. 九个月 C. 一年 D. 两年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

A. 第六届 B. 第七届 C. 第八届 D. 第九届

5. 下面有关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 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完毕

B. 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C. 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将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D. 上级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6.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 )内提出听证申请。

A. 5日 B. 10日 C. 30日 D. 45日

7.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一般情况下( )

A. 应当撤销 B. 可以撤销 C. 不予撤销 D. 依情况决定

8. 下列关于行政许可法律责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许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B. 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C. 申请人、被许可人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D. 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9.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

A. 应当公开,公众也有权查阅 B. 不予公开,公众也不能查阅 C. 应当公开,但公众不能查阅

D. 不予公开,但公众可以通过必要程序查阅

10. 在行政许可申请中,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A. 四日 B. 五日 C. 六日 D. 七日

三、多选题 (10 道)

1. 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中介组织和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方面( ) A. 二者没有区别

B. 权限的来源不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委托的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C. 成立的前提不同,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机关必须接受,不能推辞;委托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

D. 法律地位不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许可,自己当被告;委托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许可,以委托

机关名义当被告

2.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 A. 外部市场

B. 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C. 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D.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3. 《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 )

A. 陈述 B. 质疑 C. 申辩 D. 控诉

4. 一些社会中介组织、社会团体实施行政许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A. 组织或团体必须获得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B. 组织或团体必须具有自主经营的财产 C. 组织或团体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D. 组织或团体必须在法律法规授权内行使职权

5. 行政机关实施许可主要有三个层次( )

A.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B. 国务院及其各部委 C. 省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D. 市、县一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6. 行政机关对于外部的权利主要是两项( )

A. 许可权 B. 执法权 C. 审判权 D. 监督权

7.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 )

A. 分别办理 B. 联合办理 C. 集中办理 D. 统一送达

8. 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 )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A. 精简 B. 便民 C. 统一 D. 效能

9. 《行政许可法》颁布之前,我国的行政许可制度主要存在这样一些问题 ( )

A. 设定行政许可事项范围不清 B. 行政许可设定权不明

C. “重许可,轻监管”或 “只许可,不监管” D. 利用许可乱收费

10.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有以下几类( )

A. 行政机关

B.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C. 受委托的行政机构 D. 司法机关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范文第4篇

为了做好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明确责任,使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监管科(以下简称食品科)对食品生产许可的部分事项:受理申请(包括扩项、换证、变更和委托加工)、组织现场核查及发证检验、审核材料汇总上报和证书发放。

3、工作程序

3.1申请受理

3.1.1 行政许可公示:

食品科设统一的申请受理办事窗口,并在办事窗口将有关食品生产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以及投诉和咨询电话公示,具体详见[附件1-4]。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食品生产许可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3.1.2 确定是否受理:

3.1.2.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3.1.2.2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起5日内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1.2.3 企业递交申请材料的时候,窗口办事人员首先确认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产品品种,如果不属于,则退回申请资料不予受理。如暂时无法确定其产品是否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或无法确定其所属类别,应先填写特殊产品咨询登记表,交领导审批,5天内回复企业。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范围的,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a、《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以及相应的电子版文档一份;

b、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代码证复印件各三份;

c、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份;

d、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复印件三份;

e、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三份;

f、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三份;

g、标有关键设备和参数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三份;

h、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一份;

i、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3份(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

j、有关原辅料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

k、已获得HACCP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的,提供证书复印件三份。l、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三份(已获证企业变更需要)

m、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已获证企业期满换证申请时提供)复印件3份

n、原材料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复印件三份(使用进口原材料的企业)

o、委托检验协议复印件三份(不具备特定项目出厂检验能力)

p、矿泉水生产企业需提供采矿许可证、取水许可证、水源评价报告及水源水质跟踪检测报告。q、天然净水生产企业需提供取水许可证证书一式三份

3.1.2.4填写食品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接收登记表,由企业和窗口办事人员签名确认,一份交企业,一份留档保存。申请资料不齐全的,退回申请资料,企业按照登记表补齐所缺的资料后再重新提交材料。

3.1.2.5 申请资料齐全的,接收其相关材料,同时发出通知书,通知其在指定日期(一般为四个工作日后)到办事窗口办理后续手续。填写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记录表,将当天的申请材料交审查中心。审查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三个工作日)完成审查,交回办事窗口。审查中心与办

事窗口交接资料时均必须在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记录表上签名确认。

3.1.2.6 经审查中心审查后,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 向申请人出具申请资料补正告知书[附件5],实行一次性告知,同时退回申请资料。

3.1.2.7 如企业申证的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审查中心还应审查其企业标准的合理性。

3.1.2.8经审查中心审查后,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部门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受理日期的书面受理决定书[附件6],收取审查费用,安排现场审查。

食品科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组织完成对申请企业必备条件的现场核查。

3.2.1 组成核查组

核查组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组成,人数一般为2名至3名。核查组成员的知识结构应搭配合理,其中核查组长由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审查员担任。根据需要,可以选派技术专家参加现场核查工作,但技术专家不作为核查组成员。

核查组的工作职责主要有:

a.接受聘用,承担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证书面材料的审查工作;

b.组成现场核查组,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并作出现场核查结论;

c.对现场审查合格的申证企业进行现场抽样、封样,并将样品送检验机构检验。

3.2.2制定现场核查工作计划

3.2.2.1 核查人次的确定

食品科制定核查计划人员在每周一通知审查中心下一周核查工作所需的核查人员人次,并要求审查中心在周三前报送相应的核查人员人次名单。

3.2.2.2 制定核查计划

食品科根据受理企业的情况(如错峰用电情况、企业生产计划等)和核查人员的时间在每周三前制定出下一周的核查计划表,报科长审批,审批通过后将核查计划通知核查组,同时制作审查通知书,将通知书传真到被核查企业,明确告知企业审查的时间、审查组成员、必须注意的事项,确认企业能否如期接受审查。

核查计划表应包括以下内容:被核查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申证单元名称、核查组成员名单、观察员、计划核查日期及相关要求。现场核查时间一般不超过2天,对申证单元较多企业的核查时间可适当延长。

列入核查计划的必须是已受理企业。核查计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没有列入核查计划的企业,核查组不得擅自进行核查。

3.2.2.3 现场核查计划变更

如被核查企业因各种情况不能按时接受审查,要求企业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明确延期时间,相关负责人员将延期申请交科长审批。如企业延期时间较长或撤消申请的,经食品科审核确认后,收回企业受理决定书,退回企业申请材料,中止企业申请,并通知核查组。同时,重新制定现场核查计划,安排其他企业接受现场核查。如申请延期期限未超出法定办理时限的,食品科视情另行安排现场核查。

3.2.3 现场核查

3.2.3.1 实行观察员制度

由食品科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现场核查。观察员一般由从事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人员担任。观察员的主要职责是:

a.对核查组和被核查企业在核查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督,但不得干涉正常的核查工作;负责维护现场核查秩序,并在相应文书上签字;

b.及时向食品科报告核查情况,对核查结论持有异议的,应专题报告;

c.督促被核查企业按照核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开展整改,对企业整改情况负责监督,对企业现场提出的整改,要到现场进行核实或要求企业拍摄照片作为证据,核实无误后在整改情况表上填写意见。

3.2.3.2 实施现场核查

a.现场核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核查组对核查报告的客观性、公正性、真实性负责,同时要保证核查报告等文书填写的完整、准确、规范。

b.核查组依据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审查细则和有关规定实施现场核查。审查员不得

任意提高或降低要求。

c.核查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召开首次会议、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召开核查组内部会议、产品抽样、召开末次会议。核查组不得任意减少或增加核查程序。

d.核查组制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工作计划表后,审查员根据各自分工范围,依照核查项目和核查内容,对企业生产条件逐一进行详细的检查评价,逐一核对企业申请书的内容,并做好核查记录。

e.核查组按照审查通则的要求讨论形成核查结论。核查结论必须客观、公正、真实,现场明确告知企业。观察员可就核查工作发表意见,但对核查结论无表决权。

f.核查组负责填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表[附件7]、核查报告等文书,并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填写不合格项改进表。观察员应督促企业按照核查组提出的意见限期整改, 一般不合格项应在1个月内整改完成。企业将完成后的不合格项改进表及相关整改证据送交食品科,由观察员配合核查组做好整改验收工作。

g.由被核查企业独立填写核查工作廉洁信息反馈表,并寄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2.3.3抽样

对现场核查合格企业,核查组应当场抽取封存发证检验样品。样品的抽样方法、数量等要求按审查通则和相关产品审查细则的规定进行。核查组对抽样的正确性、抽样单填写的准确性、样品封存的完好性负责。

3.2.3.4 核查工作报告

核查组在核查工作结束后,应在5日内向食品科提交核查报告和有关核查记录,汇报核查工作情况。对现场核查不合格的企业,由食品科观察员在5日内出具《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并向省局提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建议,待省局或总局批复同意。自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出不予生产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由总局或省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3 发证检验

检验用及备用样品应当在抽样后的7日内(保质期短的食品应及时送样)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送样人应对样品的完好性负责。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所规定的时间内。

发证检验内容及要求如下:

3.3.1发证检验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实施,东莞市的指定检验机构为东莞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发证检验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程序,严格检验、审核、批准,严格三级签字,保证检验数据科学、公正、准确。发证检验机构要确保产品检验工作符合审查细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应在15天内完成,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发证检验机构对检验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科学性、及时性负责。

3.3.2 发证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要认真检查,对有破损、变质、封条不完整、抽样单填写不明确等情况的样品拒绝接收,并及时通知市局食品科。

3.3.3 发证检验备用样品除特殊情况的,要保存3个月以上,以备抽查复验。

3.3.4 企业对发证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市局食品科或者省局食品监管处提出复检申请。食品科应在5日内作出是否复检的书面答复。对符合复检条件的,应及时组织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对于产品发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由市局食品科向《企业发出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不合格通知书》,同时向省局提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建议,待省局或总局批复同意。自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出不予生产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由总局或省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3.5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在报告出具日三日内送达市局食品科,市局食品科初审人员对发证检验报告进行审核确认无漏检、错检项目后接收检验报告,并在《申证工作跟踪表》中登记。若发现漏检、错检项目,退回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出具合格的检验报告。

3.4 材料审核、汇总、上报

企业发证检验及整改完成后,窗口办事人员将企业材料交审查中心,审查中心三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装订。初步审查汇总材料是否符合报送的具体要求。

汇总材料的装订顺序为:

a.申请书;

b.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

c.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有《企业标准审定情况表》及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复印件;d.有关原辅料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e.《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表》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报告》;f.《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合格项改进表》;

g.《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抽样单》和《发证检验报告》;

初审完成后,审查中心将申报材料交回材料上报人员,由材料上报人员将材料报食品科科长进行材料的复审确认,并签署报送意见,复审工作日为3天。 材料复审后,窗口办事人员按照省局要求,分别填写《东莞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QS材料报送表》(一式三份)、《东莞市食品生产企业QS材料汇总表》(一式两份),经主管局长签发加盖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章后,上报省局食品处。并填写《东莞市食品生产企业QS材料报送情况表》,经食品科科长签字后备案。同时上报电子文本至spcqs@163.com ,并电话确认。

3.5 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前抽查

省局收到市局上报的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在当日将材料移交给省局许可证审查中心。省局许可证审查中心应在3日内完成材料审核,汇总合格及不合格的企业名单上报省局,同时将审核合格的企业材料报送省局,审核不合格的企业材料,省局许可证审查中心应在2日内退回市局,并详细列明不合格原因。

省局收到材料审核合格的企业名单及材料后,应在2日内进行复核,按比例确定许可前抽查企业名单及负责抽查的核查组长名单并通知省局许可证审查中心。省局许可证审查中心应在7日内组织完成对指定的抽查企业必备条件的许可前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及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按有关要求汇总后报送省局。省局应在3日内对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及材料进行复审, 省局应对省局许可证审查中心的材料审核及许可前抽查工作质量实施定期监督抽查。

3.6 许可决定

自受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之日起,国家质检总局或省局应当在6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此期限内。对现场核查和产品发证检验合格的企业,由省局负责审批的,省局应当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日内将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本制作完毕,由市局颁发给获证企业。对现场核查和产品发证检验合格的企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省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发证检验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按有关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3.7 证书发放

对准予食品生产许可的,省局在10日内将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本制作完毕,由市局颁发给获证企业。市局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打印制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后,通知企业领取证书。企业领取证书时需填写签收表。

发放证书须给企业以下材料:

a. 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正本、副本;

b.《企业年审注意事项》及年审材料;

c. QS标志使用说明。

3.8 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食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3.9 扩项

获证企业需要增加申请项目的,应当向食品科提出扩项申请,提交申请书和相关材料。食品科按规定组织核查和检验,变更所需资料详见[附件8],并填写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附件9]。

3.10 名称变更

获证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名称变更后20日内向食品科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食品科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审查和材料上报,由原发证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核批。

3.11 重新核查和检验

3.11.1 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的,食品科应当按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要求组织重新核查和检验。

3.11.2 获证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化后20日内向食品科提出申请,提交申请书和相关材料。食品科应当按规定进行重新核查和检验。

3.12 换证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食品科提出换证申请。具体程序按照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程序办理。

3.13 委托加工备案

企业要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在委托之前必须到食品科办理备案手续,委托加工备案所需资料详见[附件10],并应填写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附件11]及。

4、收费项目

《食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公告费和产品质量检验费:

a.审查费:每个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费为2200元,同一个证中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增收440元;

b.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400元;

c.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国家收费标准向检验单位交付。

5、受理地点、邮编、电话

地点:东莞市东城区主山温南路高田坊

广东省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楼五楼食品科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范文第5篇

项目类别:审批项目

一、实施机关或组织:

受理机构名称:青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联系人:叶玉雄

联系电话:青田县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2楼质监局窗口(塔山路101号) 0578-6818016

二、受理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最终目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国外独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其他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的每个独立场所。

三、审批依据: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浙江省食品生产许可受理工作规范》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等。

四、实行食品质量安全的食品

实行食品质量安全的食品共有28类:粮食加工品、实用油与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制品焙烤咖啡、食糖、水利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食品、豆制品、蜂制品、特殊膳食食品、其它食品。

五、申报材料:

1.按照规定要求填写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3份);

2.申请人的身份证或资格证明复印证(3份);

3.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和《代码证》复印件(3份);

4.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3份);

5.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及其有权使用证明材料(3份);

6.食品生产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3份);

7.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管理结构图(3份);

8.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1份),附制度文件清单(3份);

9.企业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企业标准,须提供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3份);

10.企业主要原材料、包装材料一览表(3份);

11.《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复印机及原件(适用换证企业)(3份);

12.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3份)。

六、联系电话:

0578-69626926818016

七、投诉电话: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范文第6篇

1. Application of Food Additive Production Permit.

2. Copy of the effective business license.

3. Describe the technological process of production for applying product permit food additive.

4. The documentary evidence for the production place (not the house) of food additive

production.

A. If the building belongs to personal, please provide the documentary evidence of house

property. If the building is the tenancy in common, please provide another document—documentary evidence of others owner approve to use building as the production place.

B. If the building is rented from others, please provide the tenancy agreement that the

term of lease more than 3 years which have passed notarization and documentary evidence that lesser could be use as company (Besides the tenancy agreement have confirm the use way of lease that could use in producing food and producing food additive); Or registered at the Real Estate Department.

C. If do not qualify any conditions as before two. Please provide the documentary evidence

of agreement from government above county that approve to use the place to produce food additive. And the copy of ichnography of surrounding and the factory’s facilities an so on.

D. The documentary evidence of production facilities legal usufruct and details list,

checking equipment legal usufruct and details list.

E. The name list of professionals & technical.

F. The standard document of food additive. (National standard, industry standard, and the

hygiene department standard).

G. Other materials required by legal regulation.

H. Copy of personal identify card of legal representative.

I. If as others to transact, please submit written proxy which stamped applicant’s cachet.

And copy of the personal identify card of authorized people.

J. The companies which apply to compound additive please provide the materials required

by [… Regulation] (GB26687 - 2011) .

1) Material of formula for product and formulation compliance count:

Applicant submit the parts of each compound additive and their contents, and the count materials of each single food additive‘s range of use and volume of use at the terminal food under GB2760 or GB14880.

2) Control requirement of hazardous substance, causative organism, including kind of

hazardous substance, causative organism and limited requirement. If use count of

weighing, please provide the design procedure and result.

3) Company which take part in compound please provide the materials of

Self-declaration that whether there will appear any new chemicals or not.

4) Please provide the standard document of each single food additive production

compound additive and the accessories implement for food safety nat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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