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审核范文

2023-09-23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审核范文第1篇

第二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查办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行政部门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一、对公民处以超过5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

三、处以责令停产停业;

四、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

五、主管领导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查办由行政部门领导集体、相关科室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参加。

承办处罚的监督人员应当在行政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前三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提交会议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一经做出,三日内将案卷退回相关科室,由原案件承办人员继续履行处罚程序。

第五条 查办集体讨论会议程序:

一、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

二、涉案的执法处(科)室负责人发表意见;

三、进行集体讨论,其具体内容为:

1、办案人员及相关人员介绍案件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2、对重大行政案件的违法事实是否属实进行审查;

3、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适当进行讨论、审查;

4、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四、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具体承办的执法人员不参加表决);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审核范文第2篇

一、行政处罚案件同级审查制度的意义

(一)行政处罚案件同级审查制度是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必然要求。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要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作为烟草专卖行政机关,由法制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法制审查,是完善内部监督的有效形式,从而实现查、处、审三分离,更好地保证了烟草专卖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职权,避免违法行政。

(二)落实行政处罚案件同级审查,能更有效地预防和降低法律风险。

由专门的法制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查监督,把以往单纯的事后监督,提升为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并重,实现了资源优化配置,有效预防办案机构行政处罚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也大大降低了领导决策的法律风险,从而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安全性。

(三)行政处罚案件同级审查,有利于促进了公正执法。

办案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往往存在“先入为主”的主观判断,工作极容易有疏忽或者疏漏,而法制部门的案件审查工作相对独立于办案实质,较多依赖案卷现有材料进行分析、总结、把关,所谓“旁观者清”,更能发现案件存在的不足,从而有利于间接地促进案件承办人积极调查、尽可能地全面收集并固定证据,确保案件经得起严格审核,从而确保处罚决定具有公正性。

(四)开展行政处罚案件同级审查工作,有利于促进和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能起到很好的“拾遗补缺”的作用,继而提高办案质量,提高工作效能。能够及时发现文书制作中细小瑕疵,如文书制作不够标准、语言组织不够严密、签字不够规范、数字不够精确等,还有日期笔误、用印不全等可能影响案件程序合法性的“小”漏洞,通过对以上小问题的补正和纠正,提高办案人员的办案水平和行政处罚案卷质量。同时,案件审查制度的执行,也间接地为行政处罚工作设了一道“防护网”,督促办案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加强自律,防止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二、行政处罚案件同级审查制度的责任主体及职责范围

法制机构或者专职法制人员是行政处罚案件同级审查的主体,负责对同级专卖执法机构行政处罚工作的日常监督。按国家局要求,地市级以上烟草专卖机关须成立专门的法制机构,县级烟草专卖机关的法制审查工作由专门的法制工作人员负责。法制部门的职责范围主要是对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另外还包括定期组织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内容。对案件的合法性审查,是对行政处罚案件和事中审查监督,而案卷评查则是事后监督。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处罚案件同级审查监督的内容限于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不涉及具体的事务性执法行为和其他管理性行为,也不直接涉及对其他方面守法情况的监督。

三、行政处罚案件同级审查监督的程序和内容

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执法机构在将案件处理审批表报送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前,应当先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定性意见、处理建议及其法律依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签署意见。此条款的内容规定了案件审查的主体是法制部门,客体是行政处罚案件,审核的时间是在案件由专卖执法机构审核后,将报送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前,法律审查的内容是涉嫌违法行为的定性意见、处理意见及其法律依据。

(一)案件同级审查一般经过以下程序。

1、案件调查取证结束,承办人员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拟定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审批表,先由办案科室(专卖科等)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所有与本案有关的案卷材料送交法制部门审查。

2、法制部门接到案卷材料后,对案件首先予以登记,然后依据行政处罚、烟草专卖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案件进行书面核审。核审方式主要是阅卷,必要时,可以与办案科室、承办人沟通,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

3、法制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形成审查意见,并制作阅卷笔录,在案件处理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4、案件核审完毕,法制部门将全部案卷材料连同案件核审意见表交回办案机构,同时做好材料的归档工作。

(二)案件审核的内容

1、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一是审查案件是否有管辖职能;二是审查案件是否属本区域管辖;三是确认案件是否属本级级别管辖;四是审查案件的时效性,即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等原则;五是审查移送管辖及指定管辖的标准和程序。

2、被处罚主体是否明确,是否适格。一是当事人的自然信息。自然人的要有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有相关的证明文件。二是当事人的资格证明。如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等特殊被处罚主体的案件,当事人必须是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是当事人是否具有行政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等。

3、违法事实是否清楚。一是是违法主体认定是否准确;二是审查违法行为的过程是否明晰,构成要素“七何”(何事、何时、何地、何情、何故、何物、何人)是否清楚;三是涉案物品数量、货值、非法所得等数据是否计算正确等。

4、证据是否确凿。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入手,审查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包括违法主体、违法行为、违法内容、危害结果等等实体和程序证据。主要从以下几个细节审查:

一是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的内容是否规范。检查情况是否客观、真实、准确;办案人员、当事人是否签名、盖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名是否注明原因。

二是先行登记保存单据是否准确、规范。保存物品与检查笔录是否一致;是否经当事人或有见证人确认等。

三是调查笔录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被询问人、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涂改处有无确认,询问笔录中有无诱供、指供现象。

四是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有无证件证明、委托书。

五是收集的复印件、影印件、抄录本是否有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盖章。

六是收集的证据来源是否合法。偷拍、偷录、窃听等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七是现场拍摄的照片、计算机数据、录像等视听资料是否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及当事人或证人的确认。

八是鉴定程序和结果是否合法。十是证据材料是否充分。证据之间是否互相印证、环环相扣,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5、程序是否合法。一是立案是否立案条件,是否履行了立案审批手续。二是是否违反回避的原则。三是调查或检查。执法人员是否不少于两人,是否取得执法证件;有无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四是先行登记保存。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抽样取证时,是否具备规定条件;是否经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并规范填写、出具相关执法文书;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五是抽样取证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八是审查听取、复核、决定是否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

6、定性是否准确。一是审查违法事实与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一致性,有无规避法律现象。二是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有效;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是否明确。

7、处罚是否适当。一是处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与定性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彼此一致。二是量罚是否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则(种类、幅度)进行,有无扩大提高、降低、漏处或自立罚种现象;三是从重、从轻、减轻或不处罚是否有事实和证据证明。

8、其他审查的事项。包括案卷材料是否完备、文书格式是否规范,表述是否准确,用词是否严谨等。

(三)案件审查的结论

1、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案件,同意办案机构意见,报请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后,由办案机构执行。

2、对无管辖权的案件,建议移送有权机关或者部门;

3、对违法行为属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并撤销立案;

4、对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已超过追责期限的案件,提出撤销案件的建议;

5、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退回办案机构补充调查取证;

6、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处罚不当,提出纠正意见,建议办案机构修改;

7、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提出要求,建议办案机构纠正;

8、对案卷材料不完整、文书制作不规范的案件,退回办案机构补正。

9、其他情况,根据需要,提出补正、纠正、修改、完善等意见建议。

四、行政处罚案件同级审查制度执行存在的隐患不足,以及解决的思路措施

行政处罚案件同级审查制度实施以来,确实起到了加强内部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的预期,取得较明显的效果,但由于这个机制的建立时间短、工作经验少、重视程度低等原因,案件审查制度在执行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和不足,法制审查监督制度的推进速度不容乐观,这就要求各级专卖管理部门从领导重视开始,打好根基,完善机制、切实落实,只有这样,案件审查监督工作才能得到长足的进展。

(一)是对案件审查制度重视程度不高。

由于对案件审查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往往视法制部门是个“空位闲角”,认为法制部门的工作仅仅是多一次签字和程序而已,从而形成案件审查工作“走过场”的不良现象。这就要求对案件审查制度广泛宣传教育,提高对其重要性的认识的高度,从而形成全员重视、认真参与落实的工作氛围。

(二)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不到位,工作成效不高。

现在法制机构及法制人员很多都是挂名,职责多是兼能和兼职,法制审查工作仅仅处于“副业”的尴尬境地,工作的标准的成效显然难以尽人意。建议按国家局要求,结合“四定”工作,设置独立的法制机构,配备专门的专业人员,同时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三)审查监督的范围偏少。

程序规定法制部门仅仅通过案卷材料审核的方式,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所以审查监督的范围狭窄,难以全方位对行政处罚行为进行监督。建议扩大法制部门的职责范围,可以通过授权、委托等形式,将法制部门的工作延伸到依法行政、普法宣传教育、业务技能培训等方面,以便更好地发挥法制部门的监督、纠正、引导作用。

(四)法制部门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由于法制部门设置时间短,对人员的选配很多是临时选定,工作综合素质参差不齐,导致难以很好地履行职责,存在心有余而力不足这个现实。目前,法制人员的素质提高工作迫在眉睫,要在注重在实践中努力进步的同时,大力开展业务培训、观摩评比等工作,实现法制人员素质的快速提升,让其真正担负起内部法制监督的责任。

(五)法制部门与办案部门的沟通衔接工作必须加强。

程序规定中的规定仅仅是概括性的,对法制部门与办案部门、法制部门与主管部门的沟通衔接未有明确的要求,所以具体工作的配合达到不到默契的程度。所以各级主管部门应主动、尽快制订法制审查工作流程,明晰各方的工作标准和时限,从而推动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责任不清,存在推诿现象。

由于没有具体明确的责任追究细则,法制部门与办案部门皆不同程度地产生依赖思想,工作责任感淡化,影响了案件审查的实际效果。案件承办人员及办案机构认为有了法制审查这一“保底关”,把案件质量和成败过多地寄托于案件审核。而法制部门也可能认为自己非具体承办部门,工作怠于细心、细致,工作作风不严谨,自我要求标准低,工作流于应付和敷衍。针对此情况,要进一步完善科学、全面的责任体系,明确规定何部门(或人员)在何种层面(或者环节)应承担何种责任,让职责和责任“不能推、不敢推、推不掉”,最终形成主动负责、配合有力的良好工作氛围。

仅仅满足于对违法和不当执法行为的发现和纠正,还要发现和消除导致违法和不当的执法行为发生的根源,否则只会是治标不治本,“按下葫芦浮起瓢”。所以,法制部门应该对本单位存在的违法和不当的执法行为开展经常性的综合分析和研究,发现其中的规律性因素并分析其原因,发现执法办案工作机制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措施予以解决

在执法监督中能否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取决于法制民警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一方面法制民警要有完备的法律知识,能够领会法律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宗旨、正确把握原则。另一方面要求相当的实践经验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既要有理论知识,又要有实践经验。有不少法制民警虽然法律知识精通,但工作中感到力不从心,原因就在于实践经验不够,缺乏灵活处理问题的能力。

准确定位,明析职责,把握好切入点

每一个案件都是精品案件、铁案仅仅是目标和追求不要一味苛求;对于办案民警由于工作疏忽导致错误的,应善意地指出,让其纠正,不要妄加指责。

一强化责任意识,灵活性,对事不对人,行得正,特别是在纳入考核的情况下,分数代表了专卖人员的名誉和经济收入,打击积极性

三是要强化服务意识。公安法制部门执法监督的对象是公安机关执法办案部门及其民警,一个案件的办理往往有多位民警和科所队参与,因此对执法过错行为要分析问题的来龙去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切忌妄下断语。“乱打棍子”就会“一棍子打倒一大片”。不能方法简单,动辄发号施令、不分青红皂白地追究责任。 案件督办制度,把对执法办案动态追踪工作制度化,实时掌握各部门的执法办案工作情况,对易发生问题的执法环节和案件进行重点监控,及时发现解决案件办理中出现的问题,防止违法和不当的执法行为发生,保证案件质量

一成不变、按部就班的,它时有新问题、新情况的发生,只有进一步理顺各机构之间的职能关系,扩大监察视野,创新工作机制,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新形势下的执法监察工作才能进一步得到提升。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审核范文第3篇

林业行政案件 文书格式及制作要求

1 林业行政案件文书制作要求

为了规范林业行政案件法律文书的制作,切实提高林业行政执法的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林业行政处罚案卷的制作要求说明如下:

(一)文书制作的总体要求

1、法律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填写齐全、准确、规范,没有填写内容的,应当在其空格划“——”线表明;属于清单、凭证等类法律文书,则在空格处划“/”斜线,线条应当顶格划定。

2、林业行政案件文书应当尽可能使用计算机制作,条件不具备的,可使用蓝、黑色水笔或签字笔填写。

3、林业执法机构是依法受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组织,在查处所有林业行政案件中,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在•登记保存通知单‣、•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对外的法律文书上加盖委托机关(即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公章(或执法专用章)。

4、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附页记录,但首页和附页应由相关人员签名或捺指纹。

5、法律文书中所称“姓名”,是指户籍姓名,如果当事人不提供真实姓名,可以用其所提供的姓名填写。属少数民族的,应当写明其汉语音译名,必要时,也可以在汉语音译名后注明其使用的本民族文字姓名。属外国人的,应当写明其汉语音译名,必要时,也可在汉 2 语音译名后注明其使用的本国文字姓名。

6、文书中所称“年龄”以公历(阳历)周岁为准。

7、法律文书中所称“住址”,是指个人现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地址。

8、法律文书编号由林业主管部门代字(如:蕉林)、文书代字(如:立)、年份、执法单位编码和顺序号组成。年份用阿拉伯数字全称标识,并用六角括号„‟括入;执法单位编码由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顺序号”由3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蕉林立„2009‟01001号。

9、“案由”或“案件性质”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责任条款中的表述准确填写林业行政案件的类别,不能填写简称或其它不规范的名称。如:不能将“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填写成“无证运输”或“非法运输”。

10、援引法律条文时,要写明所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全称并具体到条、款、项、目。

11、在•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中“违反了 ”横线中的内容应填写违反的法律、法规中有关管理规定的条款,如: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案件违反的管理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根据 ” 横线中的内容应填写法律责任条款中林业行政处罚的依据。

3

12、在•林业行政案件询问笔录‣、•林业行政案件勘验、检查笔录‣、•登记保存通知单‣等法律文书中涉及到执法人员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

13、在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罚内容时应当列明具体的计算公式。如并处违法收购的4立方米松木价款2倍的罚款4000元。(500元/立方米×4立方米×2倍=4000元)

(二)林业行政案件常用文书制作要求

1、《林业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 (1)案件来源:按照本机关发现、单位或者群众举报、受害人控告、有关单位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和违法行为人主动交待等如实填写。

(2)“违法嫌疑人”中“姓名或名称”一栏,是个人的填写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单位名称(全称)及法定代表人、组织负责人姓名。“住址”栏填写违法嫌疑人的现居住(或所在地)的地址,地址填写应具体、明确。

(3)简要案情:主要填写案件的具体来源,违法嫌疑人的作案时间、地点、事实经过、造成的后果等。

(4)执法人员意见:填写“建议立案查处”。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填上具体时间。

(5)执法机构意见:填写林业执法机构立案审查意见,同意的填写“同意执法人员意见,呈请局领导审批”,不同意的填写“不予 4 立案”,由审查人签名并填写具体时间。

(6)行政负责人批示:同意立案的,应填写“同意立案查处”,不同意立案的,填写“不予立案”,需移送其他单位或部门的,填写“移送××单位或部门查处”,并填写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及时间。

2、《林业行政案件询问笔录》

(1)询问笔录应使用统一规范的询问笔录首页和笔录续页纸。开始询问时必须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并记入笔录,开头语应有执法人员身份告知和被询问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告知,如“我们是某某林业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出示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现依法向你询问有关情况,你应当如实回答,不得故意隐瞒事实或做伪证,否则要负法律责任。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你有权拒绝回答。你还有要求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刚才所说的内容,你听明白了吗?”。

(2)询问时间填写要精确到分。如:2008年10月24日15时30分开始至2008年10月24日16时50分结束。

(3)询问机关填写执法机构所属的林业主管部门名称。 (4)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应填写被询问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当事人有携带身份证的,应将其身份证复印件附卷。

(5)询问内容应反映案件事实的时间、地点、作案手段、过程、目的、动机、后果、木材(野生动物)的来源及去向等基本情况。

(6)首页填上总页码及第几次询问,每页填上页码;被询问人应当逐页签名;末页被询问人应当在问答语结束栏的下一栏顶格签署 5 “以上记录我看过,与我说的相符”,并在下一栏签名、捺指纹、注明年、月、日。对确无阅读能力或无签字能力的,在笔录中应明确记载,并形成“以上笔录读给你听,是否和你所说相符”、“以上记录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问答记录。笔录内容修改之处应由被询问人在修改处捺指纹;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应在笔录末页注明“被询问人某某拒绝在笔录上签字”并有两名执法人员分别签名。

(7)询问多名违法嫌疑人应当分别进行,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等不得重复或者重叠;被询问人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签或由他人代为接受询问。

(8)记录的内容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

3、《林业行政案件勘验、检查笔录》

(1)勘验、检查的时间必须填写开始和结束的时间,要精确到分。

(2)勘验、检查地点应当填写具体明确,如“××县××镇××村××山场”;不能只笼统填写,如“在××林业检查站路上”等。

(3)勘验、检查人应填写2名以上勘验、检查人员姓名、技术职称及其所在单位的名称。

(4)涉案当事人在现场的,应当让其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字或不在现场的,应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和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

(5)勘验、检查过程应当有见证人参与,且见证人不是林业执 6 法人员。

(6)勘验检查事项及结果必须客观的填写被勘验、检查对象所处的位臵、现实状况、外部特征、数量等,记录中不得使用判断、推测类的语言和内容。勘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示意图及照片(应有制作人填写说明并签名)等要随附在•林业行政案件勘验、检查笔录‣之后,一起装订入卷。

如盗、滥伐林木案件勘验检查事项及结果一般表述为:2007年1月16日15时10分,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张某、李某会同某某林业局营林工程师张某、李某以及见证人张某在当事人李某的带路指认下对某地点(林班、大班、小班)进行了现场勘验,勘验时由当事人亲自指认并看着技术人员检量其砍伐(或雇人砍伐)某某树桩 3根,伐根直径分别为:13㎝、9㎝、17㎝,砍伐痕迹新鲜,检量结果正确。勘验检查中绘制现场示意图1份,拍摄了现场照片3张,勘验检查自16时50分结束。

4、《登记保存审批表》、《登记保存通知单》

(1)•登记保存通知单‣是林业执法机构在办理林业行政案件过程中,在收集证据时,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领导批准,对违法物品、工具进行保存的法律文书。其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2)•登记保存审批表‣与•登记保存通知单‣配套使用,制作•登记保存通知单‣前首先应当填写•登记保存审批表‣并经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两者文书编号相同。

7 (3)拟登记物品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规格和保存地点等基本情况应当填写具体、准确。

(4)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逾期不作处理的,视为自动解除。归还登记保存的物品时,应要求当事人出具领条(时间具体到××年××月××日××时);领条应附卷。

5、《查封、暂扣物品审批表》、《查封、暂扣物品通知单》 (1)•查封、暂扣物品审批表‣与•查封、暂扣物品通知单‣适用情形为:•福建省森林条例‣(第十六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2)•查封、暂扣物品审批表‣与•查封、暂扣物品通知单‣配套使用,制作•查封、暂扣物品通知单‣前应填写•查封、暂扣物品审批表‣并经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两者文书编号相同。

(3)被查封、暂扣物品人应当签名、捺指印,并写明时间;被暂扣物品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规格和暂扣地点等基本情况应当记载明确。

(4)查封、暂扣物品的理由和依据:填写具体违法嫌疑人的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和暂扣的时间、地点。

(5)根据•福建省林业厅关于†福建省森林条例‡第十六条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闽林„2003‟策函23号)规定“查封、暂扣的时间应根据查处案件的复杂程度,合理确定,但不得超过法定的办案期限。”因此,查封、暂扣的时间可以与法定的办案期限相一 8 致,在时间上不受登记保存通知单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的限制。对象上不限于木材,还包括有关的违法物品、工具。

6、《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

(1)违法行为人姓名或名称一栏:违法行为人为个人的填写姓名;违法行为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填写单位名称(全称)。住址栏填写违法行为人的现居住(或所在地)的地址,地址填写应具体、明确。主体类别是根据统计需要新设立的栏目,应根据违法行为人的情况填写其所属类别(类别分为:政府、企业、公民、其它组织四种)。

(2)简要案情:简明扼要填写违法行为人的作案时间、地点、动机、事实经过及后果等。

(3)执法人意见:由承办人填写案件处理适用的具体法律依据(适用多项法律、法规条款处罚的,必须填写齐全)和处罚意见,并签上承办人姓名和具体时间。

(4)法制工作机构意见:由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法制机构或法制员填写“同意执法人意见,请领导审批”等,并由审核人签名、加盖法制机构印章和填写审核时间。

(5)行政负责人审查决定或者集体研究决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填写审批意见(或集体研究的决定),并签署姓名(或加盖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及时间。集体研究决定的,应当将会议纪要附卷。

7、《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

(1)处罚前告知程序是林业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未经告知或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林业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在执法人员 9 提出处罚意见后,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有关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当日实施处罚的,告知要早于处罚决定的时间并具体到××年××月××日××时。

达到听证条件的,一般自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利之日起应留足3日时间,3日后方可实施处罚;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应当在听证权利告知书上注明“本人放弃听证权利”并签名、捺指纹,由本人填写时间,可当日实施处罚。

(2)听证告知的适用条件:具备“拟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做出责令吊销许可证;对公民做出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做出5000元以上罚款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情形之一的。

(3)达到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自接到该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市(县、区)林业局提出申请,听证机关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主管部门。

(4)未达到听证条件的,在•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你(或者你单位)依法享有下述第 项权利”横线中填“1”即陈述、申辩的权利;达到听证条件的,在横线中填“

1、2”即陈述、申辩的权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8、《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1)“被处罚人”是个人的填写姓名;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单位名称(全称)。

(2)“违法事实和证据”填写要求用简练、准确的语言表述违 10 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后果、当事人并记明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明违法事实的具体证据。

(3)救济途径:①申请行政复议的的时限为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除外;申请行政复议的机关为做出处罚决定的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两者必须同时填写。②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为3个月;被处罚人应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林业主管部门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当事人到金融机构缴纳罚款确有困难并符合法定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可以当场收缴,但应当有当事人的书面申请,且必须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行政罚款收据。

9、《林业行政处罚送达回证》

(1)受送达人:填写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单位的全称。 (2)送达单位:填写执法机构所属的林业主管部门名称。 (3)送达文书名称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林业行政案件的文书编号,送达份数要求用中文大写。

(4)送达方式分为直接送达、留臵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委托送达、留臵送达的应作相应记录,公告送达应将公告文书归档入卷,邮寄送达应将邮寄回执入卷。直接送达的,应要求收件人在送达情况栏签名并加注收件日期、捺指纹(单位可盖章)。

(5)送达时间:送达文书的具体时间,应填至××年××月××日××时××分。

11 (6)送达回证应在文书编号处加盖林业主管部门印章。

10、《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收据》

(1)•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收据‣是林业执法机构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依法没收被处罚人实物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2)林业行政案件没收实物的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收据‣;被没收实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等必须填写规范、清楚。

11、《林业行政案件结案报告》

(1)•林业行政案件结案报告‣是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需要报请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时填写的文书。

(2)当事人:是个人的填写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单位名称(全称)及法定代表人、组织负责人姓名。“地址”填写当事人的现居住(或所在地)的地址,应填写具体、明确。“电话”填写当事人的联系电话。

(3)办案时间:林业行政案件的立案时间至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间。

(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号即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书编号。 (5)结案日期:处罚决定内容全部履行或执行的终结时间。 (6)案件总结:即简要介绍案件来源、调查经过、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

(7)执行方式:根据案件的实际执行情况,在相应的执行方式前的□内打上“√”。

12 (8)执行结果:一是简述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如没收实物的处理情况、罚没款项缴交情况等;二是提出结案请求,如“本案已执行完毕,能否结案,请批示”。

(9)行政负责人批示: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是否同意结案的意见,并签上姓名和时间。

12、《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审批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是林业执法机构对林业行政案件调查后发现当事人已涉嫌犯罪,将案件及有关材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时使用的法律文书。其法律依据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2)•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审批表‣与•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配套使用,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前应填写•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审批表‣并经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两者文书编号相同。

(3)林业执法机构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①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②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③涉案物品清单;④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⑤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审核范文第4篇

违法行为人XXXX无木材运输证违法运输活立木案于XXX年XX月XX日XX时许由我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经初查,依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我局认为该案属本机关管辖范围,有违法行为发生,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于XX年XX月XX日立案调查。违法运输的活立木一株于XXX年XX月XX日被我局依法暂扣。

违法事实:XX年XX月XX日,违法行为人XX驾驶车牌号为XXX的货车从(违法事实),被我局工作人员发现并拦下检查,经查李华贵未办理所运活立木的木材运输证件。

以上违法事实证据有,违法运输的活立木、现场勘验与检查笔录、XXX本人陈述与申辩材料、证人证言等。

综上所述违法行为人XXX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活立木,其行为已违反《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属无木材运输证违法运输活立木的行为。根据《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之规定拟对其作出没收无木材运输证所运输的全部活立木并处罚款XX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

XX林业与园林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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