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股票发行制度范文

2024-04-12

中国股票发行制度范文第1篇

目前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采用注册制与核准制两种类型。

( 一) 核准制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发行人发行新股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发行人得到批准以后, 才可以公开发行新股

实质性审核指的是: ( 1) 行政审批机关既要审查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与否, 又要并作出投资价值判断; ( 2) 行政审批机关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提出审核意见。核准制是为了保护投资人利益而对证券发行条件进行审核, 并对投资价值进行判断, 从而达到规范证券市场, 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 二) 注册制是对证券发行注册登记制度的统称

也称形式审查制, 通常意义下的注册制是指股票发行人在向证券主管机关申请公开募股时, 由发行人自己对其发行募股的各种资料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主管机关仅作形式审查, 不对发行人的实质性条件进行合规性审查, 也不进行投资价值判断。主管机关在申报文件提交后的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异议, 发行人的申请即自动生效。这种制度类似于工商登记注册。

综上所述, 注册制的优势在于发行人成本低、上市效率高, 社会资源耗费少以及资本市场可以快速实现资源配置, 这一优势更有助于实现注册制改革之目的。在注册制下, 由主承销商承担发行风险, 由中介机构进行合规性审查, 由发行人对信息披露真实性负责。

二、我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现实意义

“改革是由问题倒逼而产生的”。我国股票发行监管领域存在诸多问题, 我们要走出股票发行监管的困境, 必须重新厘定政府与市场的分工, 不断转变政府监管职责, 范围和方式, 解决股票发行监管过程中出现的越位、错位、缺位和本位的问题。其改革的意义在于: 一方面,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存在诸多问题: 市场约束不力、诚信惩戒不严、法治理念不深、股票发行监管存在许多疏漏; 另一方面, 在经济和市场民主初行的转轨时期, 股票发行监管应当进一步放松管制、激发市场活性。取代以往的“全能家长”模式, 对此,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提出“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重大决策。

三、股票发行审核制向注册制转变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在我国推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 有助于培育成熟的市场体系, 促进资本市场有效运行, 也可以为一些公司提供上市机会, 开拓新的融资渠道, 同时也能起到简化公司发行股票的程序, 缩短上市时间, 提高效率的作用,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 股份发行注册制改革不能一蹴而就, 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因此, 在其转变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问题和障碍。

( 一) 造成市场混乱

在核准制下, 证监会还需要审查证券发行公司的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各类股票的权利、义务及出资是否平等、营业性质、管理人员的资格与能力、资料是否充分、真实等内容进行。如果缺少对发行条件是否符合规定做出核准这一程序, 只要求符合上市的合规性指标, 这种做法会让一些公司利用监管上的漏洞“浑水摸鱼”, 让一些缺乏经营能力或者无法保证在一定时期内持续经营的公司也能够通过审核。从而导致市场混乱, 为投资者带来巨大风险。另外, 注册制改革加快了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和活性, 也为不法分子的恶意炒作、肆意操控证券市场的行为提供可乘之机。

( 二) 上市公司筹资难, 筹资成本和筹资失败的风险加大

企业发行股票的最终目的是筹集资金, 实行注册制改革使资本市场门槛降低, 股票数量大幅增加, 但由于资本市场上买方数量相对较少, 则会造成市场供大于求的局面, 从而导致股价降低, 企业无法实现预期的筹资效果。另外, 企业为筹备公司股票上市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一旦企业原有的筹资目的无法实现, 则会使企业陷入资金周转困难的险境。

( 三) 要求投资者具备很高的知识储备和经验

在注册制体制下市场拥有绝对选择权, 这意味着投资者面对更为艰巨的考验, 同时对投资者的有更高的要求。在注册制改革初期, 股民整体投资水平很难得到提高, 也可能会给股民的经济利益带来损失。

四、完善股票注册制改革的建议

( 一) 具体立法建议

1. 我国证券发行注册制采用渐进式的变革路径

我国股票发行制度应坚定注册制改革的方向, 努力构建中国特色的证券发行审核机制, 探寻证券发行审核制向注册制转变的路径, 同时也为《证券法》的修订提供路径上的选择。实行注册制旨在实现两大监管职能之间的平衡:即要协调证券监管下的资本形成与投资者保护之间的平衡, 在注重资本形成的同时也注重投资者的保护, 注册制体制下, 监管者还权于市场, 由市场实现自我调控、自主运行, 由市场自发平衡供需关系、资源配置和市场格局中各种利益分配, 只有限制监管者手中的权力, 才能激发市场的活力, 现有市场分工和利益格局即将面临一场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由此可见, 注册制改革是一个制度变迁的颠覆性的变革过程。

2. 重构注册制下的审核机制

注册制审核机制的顶层设计应确定为: 由中国证监会审核股票发行, 由证券交易所审核股票上市; 既不制定股票发行条件, 也不对发行人进行投资价值判断; 由中国证监会制定信息披露规则, 只审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质量, 保证信息披露的充分、及时、真实、准确, 为投资者的投资判断提供参考依据和判断基础; 具体信息披露方面, 我国可以借鉴美国股票发行制度中的注册与豁免制度, 确立以投资者保护为导向, 形成以信息披露为核心、高效、透明的审核机制。

( 二) 完善注册制改革的具体措施

我国股票发行从核准制向注册制变迁, 一方面要限制政府行政权利, 另一方面呼吁最新《证券法》尽早出台, 明确市场参与主体的责任, 还要培养专业能力, 还要有司法制度, 特别是民事赔偿的方面, 如果不建立一套完整体制, 注册制改革也很难推进, 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首先, 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在我国现阶段,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上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 大股东处于占有信息的绝对优势低位, 信息掌握不对称。另外中小投资者自身专业能力有限、获取信息的成本过高等, 无法及时获取, 真实, 有效的信息。只有提高公司信息的透明度, 才能让中小企业有更多可供选择的投资标的。可以效仿美国的由律师事务所出面的集体诉讼制度, 为中小企业投资者利益保护再加一道保护屏障。

其次,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注册制改革的核心, 也是加强市场规范的基础环节, 随着注册制改革路径日益明朗, 预披露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目前我国的预披露制度是“受理即披露”, 即股票发行申请自受理之日起, 发行人需要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接受社会的监督; 为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开性与透明性, 还需建立不同层级的信息披露制度, 可以效仿美国初次披露、持续披露、内幕人员交易披露的做法; 为了适应较宽松的注册制, 还需不断完善市场化的退市制度。

再次, 加强市场监督机制。为维持注册制下证券市场稳定, 必须建立完善的诚信机制体系, 以作为市场化下的注册制的坚强后盾; 强化证券发行企业监管的自律监督机制, 以防范证券市场风险, 加强证券公司规范化运作; 较宽松的注册制需配之以严格的社会监督制度作保障, 同时应在证券监管机构、法院和银行间建立协调统一的监管机制。

最后, 健全金融资本市场体系。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证监会角度: (1) 应尽快转换角色, 实现由事前审核向事中监督的职能转变。 (2) 尽快完善退市制度, 做到优胜劣汰。 (3) 证监会应与审计部门相结合, 不断增强证券市场的公正性, 透明性, 更加充分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2. 发行公司角度: ( 1) 发行公司应一贯坚持诚信披露原则, 不断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目前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正式启动, 通过该系统进行企业信息备案, 信息公示和资源共享。以提高发行市场的透明度。 ( 2) 企业更应着力于提高自身经营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3. 会计事务所角度: ( 1) 遵循保密原则。从某种程度上而言, 注册制下广大股民会缺乏一定的安全感, 而审计工作的目的在于确保审计报告合法性和公允性, 确保企业上市信息真实, 有效, 股民对审计报告有很强的依赖性, 因此要不断提升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 ( 2) 遵循过错行为原则, 严防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勾结, 为获准上市, 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损害广大股民的利益。

摘要:本文通过股票发行审核制与注册制比较, 注册制改革势在必行, 实现从审核制到注册制的转变, 是一个渐进式过程, 需要不断加强司法监督和证券立法, 完善注册制配套机制, 健全金融市场体系, 确保资本市场和整个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核准制,注册制,必要性,问题,建议

参考文献

[1] 张楷莹.我国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可能出现的问题与建议[J].财经界 (学术版) , 2014 (12) .

[2] 蔡欣园.初探股票发行核准制与注册制[J].时代金融 (中旬) , 2013 (5) .

中国股票发行制度范文第2篇

不引入存量发行,这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证监会要继续制造大小非。

什么是存量发行?存量发行是把即将IPO的公司老股东手中现存的股票,拿出来上市。这样一来,拟上市公司手里的股票,实质上就是全部可以流通了。

与存量发行相对的,是增量发行,增量发行是即将IPO的公司老股东手中现存的股票不能上市,而另外增发新股上市。这样,老股东手中现存的股票就是大小非。而增发新股上市,又分为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网下配售锁定期一般为3个月,网下配售的股票,实际也是大小非。

中国股市一直以增量发行的方式为主,境外市场一般推行存量发行,例如欧美日本的股市。

增量发行,其本质就是为上市公司圈钱,由于增量发行的股本数量很少,造成发行股价奇高,上市首日又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首日就能把股价炒到天上,为某些团体短期获得暴利提供了条件。再加上新股的中签规则向某些团体倾斜,中国的IPO制度,实际就是某些团体短期暴利的工具,买单的,是可怜的散户。

总之,IPO不引入存量发行、中签规则、首日上市不设涨跌幅,是一套让某些团体短期暴利,坑害散户的工具。散户悲剧的根源,就是不引入存量发行。

中国股票发行制度范文第3篇

不引入存量发行,这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证监会要继续制造大小非。

什么是存量发行?存量发行是把即将IPO的公司老股东手中现存的股票,拿出来上市。这样一来,拟上市公司手里的股票,实质上就是全部可以流通了。

与存量发行相对的,是增量发行,增量发行是即将IPO的公司老股东手中现存的股票不能上市,而另外增发新股上市。这样,老股东手中现存的股票就是大小非。而增发新股上市,又分为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网下配售锁定期一般为3个月,网下配售的股票,实际也是大小非。

中国股市一直以增量发行的方式为主,境外市场一般推行存量发行,例如欧美日本的股市。

增量发行,其本质就是为上市公司圈钱,由于增量发行的股本数量很少,造成发行股价奇高,上市首日又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首日就能把股价炒到天上,为某些团体短期获得暴利提供了条件。再加上新股的中签规则向某些团体倾斜,中国的IPO制度,实际就是某些团体短期暴利的工具,买单的,是可怜的散户。

总之,IPO不引入存量发行、中签规则、首日上市不设涨跌幅,是一套让某些团体短期暴利,坑害散户的工具。散户悲剧的根源,就是不引入存量发行。

中国股票发行制度范文第4篇

股票公开发行资料及程序

根据我国目前证券发行管理体制,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一般接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审批:

1.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在征得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管理部门(接行政隶属黄系)同意后,向直属证券管理部门正式提出公开筮行股票的申请。

2.公司公开发行殷票的申请报告由直属证券管理部门受理考察汇总后进行预选资格审定。

3顶进资格通过的公司,应向直属证券管理部呈报总体情况资料经审棱同意转报中国证监会棱准发行颧度后,公司可正式制作申报材料。

4公司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其资信、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审定、评估、审计,完成发起人到位资金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和国家股及国有法人股的确认报告,并就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同时。聘请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负责股票承销和上市推荐工作.制定股票发行承销方案,组编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签订承精协议等。

5公司向准备挂牌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呈交企业总体情况资料,提出上市申请,证券交易所审核部韧审通过后,出具上市承诺自。

6直属证券管理部门收到公司正式申请材料后,根据有关法规,对申报材料是否完整、有数、准确、台法等进行审棱通过后,转报中国证监会复审。

7中国证监会收到复审申请后.由证监会发行部首先对申报材料进行韧审,初审通过后提交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复审。

8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棱委员会对公司股票发行材料和发行方案进行复审通过后,由中国证监会出具批准公开发行胜票的有关文件。

9公司收到证监会股票发行批准文件后,严格按照批文规定,组鞠股票正式发行和上市工作。

股票公开发行的申请材料

股份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首先应向直属证券管理部门报进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发起人会议或股东大会同意公开发行股票的擞议。 3批准设立股份公司的文件。

4公司登记机关颁发的股份公司营业执照或股份公司筹建登记证明。 5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的草案。 6招股说明书。

7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

8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兰年或成立以来的财务审计报告。 9经律师事务所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

10经资产评估机构签字、盖章的赍产评估报告和注册会计师签字的验资报告。

11股票发行承销方案和承锖协议。

1 z直属证券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直属证券管理部批准同意后,进中国证监会复审时,公司还应报送眦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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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属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发行申请的文件。 2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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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股票发行制度范文第5篇

伴随着中国经济渐进式的改革和发展,中国股票发行市场的定价机制也经历了由固定价格公开发售方式向询价方式逐步演进的历程。2005年1月1日我国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制度,即我国现行的IPO定价制度,该制度主要内容如下: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的公司,及其保荐人应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公告招股意向书,开始进行推介和询价。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发行人及其保荐人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一、我国现行IPO定价制度简介

1.初步询价

询价对象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询价对象申请参与初步询价的,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中止发行后重新启动发行工作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累计投标询价

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在发行价格区间内向询价对象进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根据累计投标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所有询价对象均可参与累计投标询价。所谓累计投标询价,是指在发行中,根据不同价格下投资者认购意愿确定发行价格的一种方法。发行价格区间、发行价格及相应的发行市盈率确定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将其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发行价格确定依据应同时备案及公告。

3.配售股票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的,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配售数量不超过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后剩余发行数量的50%。询价对象应当承诺获得本次网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的,当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下配售数量时,应当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

二、我国新股询价制度存在的弊端

新股询价发行制度的实施是国内发行市场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标志,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市场定价机制的初步建立,意义重大。询价制有利于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培育机构投资者;完善了我国目前的股票发售机制,提高了定价的透明度;重构了国内证券市场博弈的格局,向市场化方向进一步迈进;有助于提高首次公开发行定价的效率。但是,从我国股票发行询价 制的运行情况来看,尚存在许多问题:

1.机构投资者询价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失衡, 存在操纵股票发行定价的可能性。从理论上讲, 在询价制下,是将股票发行定价信息公开化,从而尽可能地使资金的需求方和供给方在一个平台上获得 有效信息。同时,向机构投资者配售的比例越大, 意味着询价的面越广,覆盖发行量的价格区间越合 理,最终实现市场化定价。从一些国家和地区的运作情况看,机构询价伴随着机构的融资,形成利益 一体化的机制。从我国的询价制来看,拥有询价和配售资格的 少数机构决定发行价格,其只有权利,没有义务, 其只是发行价格的决定者,不是维护者。

由此可见,尽管我国实行了询价制度,但由于 询价过程中并不存在权利和义务的制衡关系,使得 新股上市首日涨幅打造了这一长长的发行利益链条, 在整个利益链条之上,实际上是从发行者、上市公 司到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 机构,再到众多的投资机构、个人新股申

购者,利 益被各个环节主体层层分割。它与中国建设银行在香港上市首日以开盘价收市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2.询价制中价格发现功能大打折扣。询价制 的目的是要通过参加询价主体的多次博弈,实现 市场化定价。通过发行人、保荐人、询价 对象和二级市场投资者之间的反复博弈,挖掘出企业的真正价值,确定合理的发行价格. 实现这一目标的约束条件是:保荐机构和询价 参与机构拥有良好的道德操守;询价参与机构要权利 义务对等;投资银行既要承销也要投资;机构投资 者拥有良好的研究能力、管理能力及市场经验。在如上几方面,我们都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一是我国保荐机构和询价参与机构在参与询价和定价过程中,在利益和道德操守发生矛盾时,其倾向是利益;二是如前所述,询价参与机构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参与询价机构在初步询价时不需要任何付 出如交纳保证金或缴款等,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的 关系的不对等;三是我国投资银行只承不投,与国际著名投资银行又承又投所形成的对等关系形成了巨大反差;四是我国的机构投资者的研究能力和管理水平相 差较大,缺乏市场定价的经验,新股不败的思维仍 贯穿始终,在参加网下累计投标询价时,惟恐低报 价失去配售,争相提高报价,从而影响了询价估值的效率。

3.现行询价制的机构配售与中小投资者之间矛盾重重。新股申购存在不公,未从根本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我国现行的询价制对机构配售作了明确的规定。虽然机构配售是国际上比较通行和成功的发行方式,但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中小投资者占 的比例很高。在定价由机构投资者决定、中小投资 者无话语权、而机构投资者定价又问题重重的情况 下,使得机构配售与中小投资者之间矛盾很尖锐。

4.IPO询价制度并未实现新股定价的完全市场化;新股发行价格过高,上市首日上涨幅度过大。

三、我国IPO定价制度弊端出现的原因分析

首先询价制实行网下配售,网上发行以资金为主,新股申购明显向机构投资者倾斜。机构投资者既可参与网下配售,又可进行网上申购,而中小投资者不能参加股票发行的询价和配售,而只能参与网上申购,而且一般网下配售的中签率高于网上申购的中签率,低中签率使得中小投资者只能通过二级市场购买,这样新股价格容易被人为操纵,且高价格最终转给二级市场的中小投资者,存在严重的不公平性。

其次我国的询价制度虽然向市场化迈进了一大步,但是并未实现完全市场化。按照规定,我国新股的承销价格区间是通过对机构投资者的初步询价结果来确定的,但初步询价的对象主要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选择,很可能出现保荐机构圈定自己认可的、有一定关系的机构询价,尽可能使发行价格的决定权为自己所控制。对于无需参与网下申购的初步询价商,其报价没有很强的约束和管制,发行商和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拉拢初步询价机构,人为地提高新股的报价,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比如,参与初步询价的机构不参与正式的累计投标询价,或者是询价对象对询价回复认可之后不去认购。而对于有意向申购该股的机构投资者,则会联合起来,尽量压低初步询价。然后在网下申购过程中以询价区间的最大值报价,以实现新股低风险的较高收益。部分询价机构或高或低地有目的报价,而不是完全注重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使得我国新股的询价制度流于形式,造成新股定价不合理。

再次由于询价制度流于形式,没有真正发挥其作用,再加上我国投资者“打新”神话,造成新股在市场上非常受欢迎,中签率很低,供不应求。加上上市公司圈钱和发行商赚取高费用的目的,造成新股的发行价格过高。2010年新股的发行市盈率平均高达70倍左右,远高于这一时期的A股上市公司的平均市盈率。

最后由于中签比例高的机构投资者的人为炒作,给新股爆炒提供了可能。而我国新股上市首日涨跌幅限制过宽,新股发行首日多数涨幅都在1倍左右,有的甚至出现3倍以上的涨幅。但是首日出现爆炒的股票以后往往走势低迷,这反映出首日的上涨是投机的结果,不是市场理性均衡的价格。根据询价制的规定,询价对象如果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提交有效报价,将不得参与网下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从而参与询价的机构为了自己的利益,往往会做出不真实的报价。此外,

对询价对象条件的严格限制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询价结果的有效性。

四、完善我国IPO询价制度的建议与对策

新股发行的定价方式市场化改革确实是一个不容置疑的问题,也是发展的一个必然方向,但是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我们不能仅仅只看到定价方式和定价制度本身的市场化,在进行完全市场化之前,更重要的是要做好相关的基础工作,为市场化改革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从而使市场化改革取得一个更好的实施结果。

1.加强证券市场的制度建设和监管环境,完善法律法规

为了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首先必须先从制度上和监管环境方面进行规范。其次,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离不开有效的法律法规,有效的法律法规能约束上市公司、承销商和投资者的行为,从而可以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2.加强政府监管部门的职能,充分发挥积极作用

在中国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市场化改革进程中,政府监管部门需要对证券市场制度安排的整体框架和发展前景有一个合理的预期和全面的把握。在这种对发展前景充分把握的前提下,充分行使政策监管职能,依照现有的市场制度和即将进行的制度安排,注重保持监管的规范化和连续性。针对违反制度安排的行为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从而在市场中逐步培育出遵守市场制度包括法律法规等各项规则的市场参与主体。

3.进一步完善累计投标询价机制

一方面,在询价对象方面,要提高机构投资者的素质,改变询价过程中累计投标时的报价缺乏诚信等情况,提高询价的效率。另一方面,在询价过程中,建立信息激励和甄别机制,保证发行人和承销商从机构投资者身上获取到的信息的数量和真实性。最后,在市场日益成熟、券商实力不断壮大之时,逐步放开股票的分配权,给予券商更多的话语权,同时,也使他们承担稳定股价等更多的义务,这有助于IPO发行效率的提高。

4.对询价对象可以建立机构投资者评价体系

初次询价对象的选择标准,首先,应当以询价对象的专业能力作为考虑因素,其次,再考虑其资金实力、诚信水准和规范运作等因素。若初次询价对象专业水准不够,其资金实力再强、诚信水准再高、公司运作再规范也可能把市场引入歧途。建立投资者评价体系,并利用媒体定期公布评价结果,对那些专业能力强的机构投资者在进行投标询价时应给予一些鼓励政策,而对一些专业水准比较差的机构投资者给予一些限制性政策,甚至将其剔除出询价队伍。只有通过建立市场自我约束的机制,才能引导中国证券市场走向成熟和规范。

5.适当参考中小投资者的询价意见,引入“回拨机制”

发行价格的确定不能完全依赖机构投资者的询价结果,因为我国证券市场的中小投资者比重仍然占主导地位,在机构投资者极有可能存在过度投机行为的情况下,发行价格的确定也需要中小投资者的积极参与,同时放开发行价格申购区间。 6. 股票发行定价方式应多样化,平衡询价制的机构配售与中小投资者之间矛盾从各国的具体实践来看,其惯例是允许承销商与上市公司对新股的发售机制进行自由选择。一般而言,累积询价方式通常被用来发售融资规模较大的上市项目,对于小规模融资项目,没有必要进行询价这一过程,就我国实际情况看,中小投资者比重仍然较高, 在机构投资者极有可能存在过度投机行为的情况下, 发行价格的确定也需要中小投资者的积极参与,发行价格的确定不能完全依赖机构投资者的询价结果。我国拥有先进的股票市场基础设施,完全有条件通过网上网下同时询价的方法,抑制机构投资者的过度投机行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中国股票发行制度范文第6篇

长期以来,中国资本市场存在着一个非常吊诡的现象:一面是股民面对萎靡不振的大盘对证监会怨声载道,另一方面是证监会“五加黑白加二”工作强度下的满腹委屈,工作辛苦程度有目共睹。

尽管证监会全名为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基本职能也为按照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营,可现实中本应履行法定监管职能的证监会,却将大部分工作重心放在了股票发行审核上。

中国的股票发审制度为核准制,可目前的核准制却是以“核准之名,行审批之实”,与香港实行已久的核准制在性质上有着千差万别。

证监会主导的核准制是一种实质性的审核,相当于替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选美”,其中起到关键作用的部门是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即发审委。发审委负责替投资者判断上市公司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报的材料是否合规,企业是否有发展潜力等等。但在市场化的指导思想下,企业是否具有投资价值,应该由投资人自行判断,并不需要发审制度来为其保驾护航。

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实质性审核占据了大部分精力的证监会在履行监管职能上必然不尽人意。我国的宏观经济形势较好,而资本市场问题却频频发生,股票市场更是丑闻不断,都与监管方向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工作重心的错位,使得证监会长期处于吃力不讨好的境地,也就无怪乎通宵达旦的证监会面对市场质疑与股民指责时会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了。

如果注册制改革仅仅是降低上市门槛、实现注册备案等纸面上的改革,而最终不能进一步推进监管转型。所以改革的重点是必须建立有效地监督管理体制,具体实施分两步走:

第一步,实现监审分离。未来发展的第一步就要改革目前监审不分的旧格局,审核权利下放到交易所,证监会保留否决权,交易所的核准从“实质性审核”调整为“程序上审核”,并简化核准形式。同时应逐步取消发审委,重新定位证监会和交易所的关系,从而减少政府对市场的过度干预。

第二步,加强监管。如果实现监审分离,那么证监会等政府部门将会有更多的精力来进行监管活动,加强对违规造价行为的惩罚力度,提升信息的公开透明度,增加造假行为的机会成本,切实保护好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证监会一方面要对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继续发挥作用,另一方面要逐步进行肖钢主席提出的监管转型,让证监会回归监管本位,如此才能最终实现中国资本市场的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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