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论文题目范文

2024-04-27

宪法论文题目范文第1篇

今天***,是宪法宣传周第一天,主题是增强宪法观念,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法制化进程。去年主题是学习宪法,依法维权,建法制之城。宣传周延续到12/4,而12/4这一天又恰好是第*届全国宪法宣传日,主题是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去年主题是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今天讲话题目维护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

我们讲的宪法一词是怎么来的呢?最早是从拉丁文翻译过来的,原意是“解决纠纷”、或是“组织”等,后来又被日本人将它翻译成宪法。在古罗马帝国把宪法看成是皇帝颁发的“诏令”、“大敕令”、“谕旨”等。我国古代也有宪法这个词,比如在国语中有“赏善罚奸,国之宪法”之说。但这些外国的、古代所说的宪法与我们现在所说的宪法是完全不同的,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的: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所以现在我们讲的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就是一个根本大法。

这部宪法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就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有序言、四章、138条。

第一章《总纲》,主要规定了国家性质、政治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各民族之间一律平等原则、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建设高度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行政区域的划分等根本制度和一系列的基本国策。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总纲》中关于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和社会主义制度原则规定的延续。它规定公民在法律、政治、人身、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公民对国家、社会以至家庭内部等方面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规定公民在享有自由和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章《国家机构》,主要规定国家机关组织系统、组成、任期、职权和组织活动原则。

第四章《国旗、国徽、首都》,主要规定国家标志和国家最高领导机关所在地。我们国家国旗是五星红旗。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首都是北京。

各位同学今天我们宣传宪法,那是一件比较容易的事情,但要知道制定一部好宪法那是不容易的,可以这样说是经过长期斗争,用无数次的成功和失败才换来的:从1840年鸦片战争开始计算,在围绕国家制度这个问题上,就曾经出现过三种不同的阶级所要求的不同的宪法,第一种是从清朝到中华民国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所制定的宪法,第二种是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盼望多年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第三种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共和国宪法,而这部宪法直到才获得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这是我国第一部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宪法的名称就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但在以后的日子里又曾经多次修改过宪法,因此今天我们所看到的一部真正能够体现中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的宪法那是不容易的,我们应当备加珍惜和爱护。

同学们弘扬宪法精神是向我们提出的要求,构建和谐社会是向我们提出的目标,因此只有弘扬好宪法精神,才能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让我们运用好宪法所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履行好宪法所规定每一个公民的基本义务,并在宪法精神的指引下,为促进个体生命的张扬和健康发展,为促进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而作出自己的一份贡献。

中小学生弘扬学宪法讲宪法演讲稿范例

尊敬的领导,各位来宾:

大家上午好!

我是来自四小的zz,我演讲的题目是:"精彩人生路,法制伴我行"

当我们呱呱坠地,来到人间,便成为一名幸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儿时,我们能享受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上学了,我们又能享受《义务教育法》的保护;长大了,成人了,我们有《婚姻法》的保护,有《宪法》等各种法律的保护。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当我们惶惑时,我们可以用法律的条文来规范和约束自己。

曾记得六岁时为了上学同妈妈的一场"官司"。那时,我家还比较穷,家里要支持姐姐上学已经很吃力了,妈妈想让我晚两年读书。开学时,看到同龄的儿时伙伴都背着新书包高高兴兴的上学去了,我很伤心,哭着去找舅舅。舅舅来了,他搬出《义务教育法》说服了妈妈,我好高兴啊,我第一次知道了法律的威力。自此学习法律就在我心中扎下了根。

《义务教育法》让我顺利入学,掌握法律知识,我还给爸爸帮了大忙呢。前年,我爸爸在一个工地打工,工程结束,黑心的老板还一直拖着工资不发。家里等着钱用,爸爸很着急,很郁闷。爸爸一冲动就想联合工友去武力讨要。听到消息,我忙劝住爸爸。我对爸爸说"讨要工资可以用《劳动法》呀",真是一语惊醒梦中人。我找来《劳动法》和爸爸一起学习,我们找到了讨要工资的合理办法。最后在劳动监察大队的帮助下,爸爸他们讨回了工资。叔叔们都夸我懂法律,办法好。听到夸奖,我好高兴,好高兴啊,心里像喝了蜜一样。

这真是:

依靠法律来护航,一言一行记心上;

谦和恭让莫逞强,结交朋友要思量;

学校家庭是港湾,四海为家法律帮;

烟酒毒品莫沾染,五脏六腑免遭殃;

正确上网不上瘾,努力学习是正章;

遇到危险快报警,长治久安有保障;

多听师长良言劝,十字路口不彷徨;

学法用法记心上,百年树人做栋梁;

千里之堤防蚁溃,万家平安万年长,万年长。

中小学生弘扬学宪法讲宪法演讲稿范例

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我是五年级的岳小芊,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法律在我心中》。

不瞒大家说,法律对我来说,只是一个神圣而又模糊的名词。我曾纳闷,我还是一个小孩,法律跟我有什么关系吗?带着这个疑问,我求教我最信任的人--------

老师说,法律是明媚的阳光。阳光照耀之处,耕地、河流、森林、草原、湿地、野都生动物等等都有相应的法律保护着,法律的保护使天更蓝、草更绿、水更清,大自然更加和谐。

妈妈说,法律是一件安全的外套。人从一生下来开始,法律就对幼儿、小孩受教育、婚姻、生命财产不受侵害、社会医疗保障、老年抚养等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法律的保护让我们快乐地成长,安全地拥有,幸福地生活。

爸爸说,法律是行动的指针。像我们开口不能骂人,伸手不能打人一样,我们的言行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同时也受到法律的保护。大人们每做一项工作,每签订一个合约,都要涉及到很多法律条款,法律使我的保护们的社会运行有序,和谐相处,健康发展。

哦,原来法律并不遥远,它就像空气、水、或面包一样,时时刻刻在我们身边,须臾不曾离开。正是它,使人类远离丛林法则,创造今天灿烂而辉煌的文明。就像河流离开河床就会泛滥,大雁离开雁阵就会坠落,电脑离开防毒网络就会瘫痪一样,我们人类如果没有“红灯停,绿灯行”,交通就不会通畅,如果没有“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社会就会混乱,甚至走向消亡。法律就像一张无形的安全网,覆盖着我们生活的天空。

由此可见,加强法律的教育和培养守法意识同等重要。对于我们青少年来说,我们是祖国的未来,我们更应从小学习好法律知识,遵守法律和社会规则,将来成为一个文明、诚实、守信的人,成为一个对国家和社会有用的人。

宪法论文题目范文第2篇

摘要:政治作为一种生活实践活动,本身就内含着政治价值与政治活动的统一,由此决定了政治活动应是经验性与规范性之间的一种张力。站在这种立场上审视政治概念在西方的发展史,不难发现,古代人的政治观念与近代人的政治观念分别走向了追求政治活动与追求政治理性的两个极端,而唯有马克思主义才使得政治回归到了其现实生活的根基之中。

关键词:政治概念;政治活动;政治价值;政治理性

对“政治”这一范畴,由于观察立场、实践地位等不同,人们常常有各种各样的解释。追问“什么是政治?”将不会有什么确定的答案。本文试图从不同视角来阐述人们对“政治概念”的理解,并说明“政治”本身就是一种二元结构。

一、政治概念的思想追溯

(一)亚里士多德:政治是参加城邦的活动

在古希腊时代,政治活动都与城邦有关,城邦,原来是指“城垛”(the citadel)所在或指涉城垛内外居民全体,慢慢变成一个强调“全体公民共同体”的概念。后来,所有与政治活动有关的概念都由“城邦”衍生出来,例如,希腊文的polites是指享有参与城邦事务权利的公民politeia是城邦的宪法、政体或生活形态;polkeuma是掌握城邦统治权的统治团体politikos是政治家等等,政治也就成为与“私人”相对立的“公共领域”。《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来自于家庭:家庭集聚为村落,村落发展成了城邦,这是人类自然而然发展的结果。城邦的出现,除了促进相互利益的极大化外,更主要的是为了“追求最高的善”,达成“自足的生活”。“我们看到,所有城邦都是某种共同体,所有共同体都是为着某种善而建立的(因为人的一切行为都是为着他们所认为的善),很明显,既然所有共同体都在追求某种善,所有共同体中最高的并且包含了一切其他共同体的共同体,所追求的就一定是最高的善。那就是所谓的城邦或政治共同体。”最高善就是“幸福美好的生活”,包括外在诸善(如财富、权力、声誉)、身体诸善(如健康、美貌)及灵魂诸善(如勇敢、节制、良善)等,其中以灵魂诸善为最重要。而城邦乃是帮助人们实现幸福美好生活的最好场所。

政治生活乃是公民之为公民的体现方式,或者说,是人在城邦生活中意义和价值的实现方式,政治被人们当成一种追求的生活样式而被实践着。人们普遍认为:“所有共同体中最崇高、最有权威、并且包含了一切其他共同体,所追求的一定是至善。”因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政治活动被赋予了深刻的价值在内,城邦公民只有在政治活动中才能找到自身的意义之所在,人们只有在公民社会中并且只有通过公民社会才能达到其本性的完美。所以,在古希腊,政治是公民践行德性的最好方式。“单纯意义上的公民,就是参与法庭审判和行政统治的人,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其他要求。……凡有资格参与城邦的议事和审判事务的人都可以被称为该城邦的公民,而城邦简而言之就是其人数足以维持自足生活的公民组合体。”。

(二)霍布斯:政治是一种权力活动

在15-16世纪,马基雅维利首先将政治学与道德分离开来,主张从现实经验和人性出发观察政治问题,认为统治者应该顺应形势变化,采取不同对策才能取得政治成功。霍布斯由于确立了个人权利、自然状态、社会契约等概念,被视为近代政治概念的奠基者。

霍布斯采取了与古希腊相对立的角度思考政治问题。亚里士多德从宇宙目的论角度来阐释政治,认为政治的最高目的就是“幸福生活”,而霍布斯采取机械论的思考方法,从感性出发,使利己主义成为说明政治行为根据的心理学基础。霍布斯反对亚里士多德的“人天生就是政治动物”这一说法,认为社会起源于相互需要或追求荣誉,而非天性。他说,人是自利的动物,在自然状态中人们相互猜疑、争斗,而在自然状态中,人们的身心条件大致相等,甚至连好恶的事物也约略一样。人人都想扩大利益,保全性命,争取荣誉,于是出现战争。幸亏大家都有理性,“把大家所有的权利和力量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这一人格是大家人人相互订立信约而形成的,其方式就好像是人人都向每一个其他的人说: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予这人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予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所以,自然状态必然会向社会状态过渡。霍布斯所说的政治,指的就是依据人们的自由意志的判断,以平等的方式缔结契约,建立至高统治权的过程。

古希腊政治向近代政治的转化是“应该怎样”向“实际怎样”思维方法的转变。古希腊提倡“应该是什么”角度(即善)来说明政治,而近代不关注“应当”(即善),更多的是关注“实际上是什么”(即正当),因而是从“人性”而不从“神性”立场出发,根据因果关系推导政治的概念。

(三)施密特:政治是敌我对立

施米特《政治的概念》是一本专门讨论政治概念的著作。施密特不从实质性的活动或目标来定义政治概念,而是从某种非实质性的层面人手,“政治的定义只能从发现并界定政治特有的范畴来获得。对比于人类思想行动中各种相对独立的活动(特别像道德、审美、经济等),政治自有其判准,而这些判准可以特有的方式表达出来。”施密特摆脱了从名词角度来看政治问题,而以形容词化的名词来看待政治本质问题。施密特认为,“政治不过就是精神一教会与世俗一政治之间的对立:政治意味着两种具体秩序之间的紧张关系。”划分敌友是政治的标准。他推导说,“道德领域是善和恶,在审美领域是美与丑,在经济领域是利与害,问题在于,是否也有这样一种特殊划分来作为政治及其内容的简明标准。……所有政治活动和政治动机所能归结成为的具体政治性划分便是朋友与敌人的划分。”

当然,施密特强调他所谓的敌人并不是一般的竞争者或对手,更不是我们私下里憎恨的人,“我们与政治上的敌人对立,战斗,甚至加以铲除,不需要出自个人的恨意,然而,政治敌人毕竟是外人,非我族类,他的本性是以使他在生存方面与我迥异,所以,在极端情况下,我就可能与他发生冲突。”

(四)奥克肖特:政治是一种“暗示”

在《政治中的理性主义》一书中,奥克肖特考察了两种“政治”概念的理解。一种是经验政治观,即认为政治是一种经验活動,它只是追求当下的目的和欲望,而没有政治的计划和目的。“将政治理解为纯粹经验的活动是不合适的,因为它根本没有揭示一种具体的活动样式。它还有附带的缺点,即似乎鼓励无思想的人去追求一种参加他们社会的安排的方式,这种方式可能有不幸的结果;试图做内在地不可能的事总是一件有破坏性的事。”另

一种政治观是意识形态的政治观。在这里,“政治”被理解为一种纯粹的抽象目的。“人们假定政治意识形态是理智预先策划的结果,因为它是一批原则,本身不是由于参加了一个社会的安排所致,它能决定和指导那个活动的方向。”“最简单的政治意识形态就是单一的抽象观念,像自由、平等、最大生产率、种族纯洁,或幸福。在那种情况下,政治活动被理解为保证一个社会的安排符合或反映所选的抽象观念的事业。”

奥克肖特反对这两种政治观,特别是第二种观点。他认为,政治活动当然要追求某些理想和目的,但这些理想和目的不是通过抽象演绎出来的,而是应该在我们的生活中“暗示”出来的。将政治理解为一个独立地预先策划的活动是一个误解。“简言之,先有政治活动,政治意识形态随之而来;我们正在研究的对政治的理解在严格意义上有本末倒置的毛病。”他用了较多的篇幅来批判这种政治观,并分析了其原因。在他看来,意识形态的政治观就是“理性主义”的政治观,而所谓的“理性主义”的理性,不是一般的理性,而是近代以来流行的技术理性,这种理性是可以学习和继承的“知识”,也是专注于确定性的“知识”。技术理性在政治上所造成的结果是理性主义的“政治”成为了技术政治的替身。

在批判两种政治观后,他阐释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政治是一种“暗示”,“政治是参加一批人的一般安排的活动,这些人由于机遇或选择而走到一起,在此意义上,家庭、俱乐部和各种学会都有它们的‘政治’。……这个活动是除了儿童和疯子外,群体的每一个成员都有份和有责任的活动。”

二、政治概念的哲学分析:政治概念的逻辑悖论

“政治”概念的多歧性,大致都可以把它规定在“活动”概念之内,把“政治”当成一种“活动”来对待。而作为“活动”的政治必须要处理好几个关系,例如:第一,政治活动是发生在公共领域,如果把政治当成一个公共领域来看待,这个领域该如何划定?第二,如果把政治当成一种活动来看待,这种活动的特质是什么?它有没有什么特定的目的或功能?第三,政治的本质是理性的吗?政治之中该不该讲理性?等等。人们认为,作为“活动”的政治关键就是要处理“个人活动”与“公共利益”、“理性”与“非理性”的矛盾关系。

在古希腊时代,个人包括在城邦之内,公民之为公民的体现方式就是通过在城邦中反映出来,或者说,政治被人们当成一种追求的生活样式而被实践着。公共利益先于个人利益,个人只具有次要的实在地位,“个人行动”并不是在本体论意义上或经验上优先于社会而存在。古代人的目标是在有共同祖国的公民中间分享社会权力,但是,“古代自由的危险在于,由于人们仅仅考虑维护他们在社会权力中的份额,他们可能会轻视个人权利与享受的价值。”而在近代,古典自由主义者强调“个人行动”对社会有一种本体上的优先性,社会属于次要的地位,个人具有“天赋权利”,而政府就是为了保护个人的权利不受侵犯。后者是前者的手段而不是相反。霍布斯、洛克等古典自由主义者强调公民私人权利不能被侵犯,个人拥有自由权利,但“现代自由的危险在于,由于我们沉湎于享受个人的独立以及追求各自的利益,我们可能过分容易地放弃分享政治权力的权利”。对于卢梭来说,现代个人的境遇是自相矛盾的:个人必须依赖他人(公共利益)才能生存,但现代人被迫与他人合作(公共利益)而又一心考虑自身的利益。卢梭的个人与公共利益的矛盾,直接导向了“公意”的产生。他认为,对这一根本问题的解决在于“公意”,“公意”是每个人的“共同利益”。在一个社会共同体内,每个成员既有特殊利益,又有共同利益。“公意”是由每个人特殊利益中共享的部分构成的。但每个人在向公共领域转让所有权利的时候,实际上还是在继续拥有自己的权利。因此,公共利益与个人活动实现了“同一”。“公意”永远是正确一致的,“公意”通过主权得以实现,所以,主权也就具有绝对的、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但是主权在执行过程中,却遇到了难题,当权者常常以“公意”的名义为借口,对他人实行奴役。再说,“公意”本身的虚幻性,也不利于人们进行自由权利的保护。

故此,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出现了两大政治思想流派,一种是洛克等人所开启的,经由密尔至哈耶克等人所强调的“公民自由权利至上,以法治约束政府,崇尚的是代议制的民主”这一流派。另一种是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经由黑格尔到阿伦特等人所强调的公民对政治的积极参与流派。强调对公民自由的保护与强调公民对政治的积极参与,是政治哲学家们一直试图解决但难以解决好的问题。

奥克肖特等人试图从政治与理性的关系角度来解释政治概念本身的矛盾。在奥克肖特看来,政治活动又是捉摸不定的,没有统一性,它之所以成为知识的可能对象,是因为它的所有部分不是同时变化的,它经历的变化潜伏在活动之中。“没什么会长期不变,一切都是暂时的。”在政治事务上,只有猜测和纯粹意见,而没有普遍必然的真理。所以,在奥克肖特那里,理论是一个起事后解释与回应的应声虫,而政治活动本身也无非是一个没有长远目的的“大海航行”。在政治活动中,人们是在一个无边无际的大海上航行,既没有港口躲避,也没有海底抛锚,既没有出发地,也没有目的地。“暗示”只能是在一定范围内起到一种导向作用的反思而已。在他那里,政治概念仍然是被片面化地理解的,政治活动与政治理论的关系仍然相脱离。

其实,不管是政治概念的何种概括,都必然面临着政治活动的两面性。根据康德的观点,每一种活动都必将涉及两个方面:一是表示与客观相联系的必然性的法则;二是把意志对上述行为作出的决定的原则主观地联系起来,从而使得参与活动具有了意义,成为了该行为的动机。政治活动也处在“既要求把规则当成外在的一致,也要把它当成行为的一种动机”这样一种二律背反的处境中。例如,在古希腊时代,政治生活乃是公民之为公民的体现方式,或者说,是人在城邦生活中意义和价值的实现,政治被人们当成一种追求的生活样式而被实践着。人们普遍认为城邦这一共同体旨在追求某种善,因而,所有共同体中最崇高、最有权威、并且包含了一切其他共同体,所追求的一定是“至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政治活动被赋予了深刻的价值意义在内,城邦公民只有在政治活动中才能找到自身的意义之所在。人们只有在公民社会中并且只有通过公民社会,才能达到其本性的完美,政治具有内在的价值。但是,人毕竟是社会中理性的人,而政治也必须要服从一定的规则,对政治的价值追求不能代替政治的理性追求。遵循政治的規则中,人们又把政治当成一种外在的目标。古代人的政治观念与近代人的政治观念恰好是片面化地理解了政治概念。近代人在对政治理性的追求中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肇始于近代的工具理性在政治领域的极度扩张,使政治价值理性被湮没,促使多数人在政治生

活中无法找到自身的价值和意义。如霍布斯所言:要确保智慧成为现实,就得肃清怀疑论,还真理一个绝对可靠的基础,在所有已知的科学探讨中,只有数学是成功的,因此,新的教条主义哲学必须按照数学的模式来建立。“笛卡儿决定性地把培根对古人的革命转变为一种数学和科学的形式。……笛卡儿式的方法,正如在《规则》中所描述的那样,必然导致把人所建立的规则强加给多种多样的研究对象,或者在自然之光的目光下的东西,从而使之屈从于研究者理智的统一体,但也屈从于其意志。”理性主義“政治”相信人类可以用理性来控制、设计、监视社会和政治生活的一切方面,这似乎保证了人类可以在自己的生活中达到完美的境地。理性是决定事物的价值、观点的真理,或行动适当与否的力量。近代以来人们对政治理解的片面化,必将导致把政治划分为现实社会生活的一个独立的领域,从而将政治工具化,使得政治生活脱离大多数人的生活世界。

三、政治:作为一种生活实践

对“政治概念”的误解必然导致政治远离人的生活本身。在文德尔班看来,存在着两个不同的世界,一个是事实世界,一个是价值世界,事实世界是表象(现象)世界、理论世界,价值世界是本体(自在之物)世界、实践世界。与这两个世界相适应,他认为有两种不同的范式,前者追求的是严密的理性逻辑、普遍的真理和知识体系,在理论形态上表现为形而上学和认识论;后者关注生命的价值和意义,其理论形态表现于道德哲学、社会哲学、实践哲学等。政治哲学显然属于实践哲学范式。所以,在政治中,政治不能没有价值追求。这种追求是哲学的,因而是终极的,它所要追问的不是政治活动的具体目标,而是由政治事物的内在本性决定的终极价值。但是,人类的价值追求并不能脱离生活,它是现实的人同满足某种需要的客体的属性之间的一种关系,因为任何价值都有其客观的基础和源泉,具有客观性,是人的某种需要同满足这种需要的客体属性的特定方面的交接点。而且,人和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是在现实的人同客体的实际的相互作用过程中,即在社会实践中确立的,只有通过社会实践,人们才能发现客体事物及其属性对自己的实际意义,并自觉地建立起同客观事物之间现实的价值关系;只有通过社会实践活动,人们才能实际地发现和掌握关于客观事物的属性的理性使用方式,使客观事物更加有益于人,以人所需要的形式为人们所占有,亦即使它们的价值得以实现。因此,价值一方面具有意义的向度,另一方面又不能离开理性的向度。人们在追寻意义的同时,不能忘记,只有在理性的指导下,才能更好地使客体的属性功能合乎主体需要的满足程度。

马克思主义认为:政治价值与政治活动是相互联系、相互支持的。政治价值是反映政治主客体关系的概念,它通过政治主体对政治客体的认同或排斥、支持或反对、构建或废除的政治实践活动反映出来。政治的价值蕴含着实践的目的性,主体通过实践活动能够获得自身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并使之赋予意义和存在的价值。同时,这种实践的意义还有其更为深刻的内涵,即实践就是通过一定的人类理性协作性活动方式,在追求这种活动方式本身的卓越的过程中,获得这种活动方式的内在利益,实践的价值关系中内含有价值与理性的统一。在这一点上,与奥克肖特理解的实践不同,实践并非捉摸不定的,没有统一性的政治活动,政治理论在政治中的作用也并非是对政治活动的回应的应声虫。在马克思主义这里,政治实践本身就是政治价值与政治理性的统一。

在政治实践活动中,不应该把政治活动与政治理论分开来理解。在马克思看来,任何一种哲学或理论,其根基都在于现实生活之中,任何理论都来源于并受制于生活实践。但是,马克思视实践为本原,并不否认理论的作用,他“反对理论哲学的方式,但却并不一般地反对理论体系。”“这是因为否定理论活动主体能够绝对地超越于现实生活,并不否认理论主体能够相对地超越于现实世界。”相反,对于实践具有重要的引导功能和批判功能。“如果否认理论对于现实生活的任何超越性,把生活世界视为终极的东西,那么,理论不可避免地会成为一种现实生活的应声虫。”

政治活动既是经验性的,又是规范性的,政治概念应是经验性与规范性之间的一种张力。经验性政治概念告诉我们政治在现实生活中指涉哪些现象,经验性的定义是用来帮助我们察觉日常生活中哪些人、事、物与政治有关。规范性的政治概念建议我们理想的政治应该意味着什么。规范性的定义是用来描绘一种美好的图像,鼓励我们在进行政治活动时以之为标杆,使人性得以提升,世界更趋完美。政治的经验性与规范性是不可分离的。

责任编辑 刘荣军

宪法论文题目范文第3篇

宪法修改的历程,实际上就是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轨迹,是中国社会变迁的历史证明,也是中国宪法制度不断完善、宪政事业持续进步、宪法作用逐渐增强的真实记录。

助推经济体制改革

20世纪80年代初,安徽芜湖“傻子瓜子”创办人年广久,因为请了12个待业青年做雇工,突破了当时雇用8个人即为资本家的标准,而波澜骤起。

而当时在浙江东南面,以温州“八大王事件”(八位个体户被举国通缉)为代表的经济整顿搅动得大半个温州城噤若寒蝉,个体户与私营老板,人人提心吊胆,无不担心“八大王”的悲剧在自己身上上演。温州市工业在1980年增速为31.5%,到1982年却下滑到-1.7%,其后3年一直徘徊不前。

改革开放初期,中国正在不断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私营经济发展迅速。在一些地区,私营经济实际上已经成为当地经济发展最具活力的有生力量。如何确定私营企业的性质,让它在发展生产力、繁荣经济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按照当时的认识,私营经济是带有剥削性质的资本主义经济,它是在个体经济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对公有经济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如果限制其发展甚至取缔它,不但私营经济本身会逐渐萎缩,个体经济的发展也会受到影响,国民经济和体制改革的发展必然减缓,所以必须通过修改现行宪法,给私营经济以恰当的生存地位。

“让他经营一段,怕什么?伤害了社会主义吗?”邓小平听说“傻子瓜子”后明确表态。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提出,鼓励农民向各种企业投资入股,兴办各种企业,国家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久,“温州八大王”得以平反。

顺应时代潮流,引领私营经济发展,宪法修改势在必行。1988年现行宪法第一次修正,第十一条增加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这是一个重大突破。这次修宪,肯定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在土地所有权问题上,这次修宪肯定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2年春天,邓小平的“南方谈话”有力地推动了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1993年修宪,继“私营经济”之后再为“市场经济”正名,明确了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还将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写入宪法。1999年修宪,又把非公经济提升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意味着将私营经济等非公经济平等地纳入到了国家经济的体系中。2004年第四次修宪一口气提出14条意见,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经济的发展”,并对其“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正是在宪法的确认与指引下,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不断突破思想禁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深化,修宪成为推动经济发展最有力的制度保障。

勾画国家发展宏图

宪法不仅描述了当下的社会现实,更勾画了国家发展的伟大宏图。无论是“共同纲领”、“五四宪法”,还是改革开放背景下制定的“八二宪法”,都在某种意义上成为指引国家建设未来方向的航标。

1993年第二次修宪,国家根本任务又一次修正方向,从而开启了中国“富强”之路。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被明确写入宪法,这是对国情的科学判断,也是现代化建设的理论基础。在此大背景下,宪法规定,国家将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国家的奋斗目标,则由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变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两个字的增加、两个词顺序的变化,看似微小,却寓意深刻。在宪法的普照下,“富强民主”成了时代中国的最强音。

当历史的车轮进入21世纪,全面建设惠及全国人民的小康社会,成为党领导下的华夏儿女激情澎湃的奋斗目标。2004年修宪,明确指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同时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从而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了更为清晰的路径和更为光明的图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在共和国的宪法上留下了辉煌的足迹。从“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到“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进行现代化建设”,再到坚持改革开放载入宪法,回答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究竟多长”、“改革道路会不会变”等疑虑,四次修宪,一脉相承,与时俱进,与时代同频共振,强力地推动着中华民族迈向伟大复兴的辉煌未来。

保障人权与私产

“人权”在中国曾经是一个禁区。在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时期内,我们不仅在宪法和法律上不使用人权概念,而且在思想理论上将人权问题视为“西方产物”。特别是“文革”时期,受极“左”思潮的影响,人权被当成资产阶级的东西加以批判,在实践中也导致了对人权的漠视和侵犯。直到改革开放初期,一些重要报刊还以“人权是资产阶级的口号”、“人权不是无产阶级的口号”等为题,发表过一大批文章,把人权看作资产阶级的“专利”,强调“无产阶级历来对人权口号持批判的态度”。

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党对社会主义进行了再认识,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我们正确认识人权问题提供了理论依据。1991年1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这是中国政府向世界公布的第一份以人权为主题的官方文件。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首次将人权概念写入报告,明确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再次在主题报告中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为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发展的重要目标,重申在“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中,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

在这一背景下,2004年修宪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最为耀眼的条款,人权这个政治概念首次被提升为宪法概念,上升为人民和国家的意志。这次修宪还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表明,我国在宪法中首次确认私有财产权的地位,确立私有财产权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成为了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人权入宪带动了中国法治理念的全面更新。在2012年3月,当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再度出现在素有“小宪法”之称的刑诉法修正案中,人们发现从“人权入宪”到“人权入法”,人权价值已经深深融入到中国法治的骨髓之中,也必将流淌在每个人的血液之中。

从刀“制”到水“治”

从古至今,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基本方法大体有两种:一种是依法办事、依法治理的方法,即依法治国(或称法治);另一种是以言代法、依人而治的方法,即以人治国(或称人治)。要法治还是要人治,这是任何政治体制必须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法律的至高无上的权威是法治国家的显著特征。1999年修宪中,一个非常耀眼的亮点,就是把“依法治国”正式写入了宪法。这是一个重大的历史性决定,从此,“法治”成为了国家意志,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史上树起了一座崭新的丰碑。

2011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宣布“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由此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回顾中国法治建设的历程,我们不难发现,在很长一段时间,我国正式文件中提的都是“法制”而非“法治”。1996年的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确定为治国方略,但一年多以后,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却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虽只改动了一个字,却立刻引起巨大反响。

“制”与“治”虽是一字之差,却是治国思想的一次重大突破。法制强调的是法律制度,而法治不仅强调要有法律制度,还强调宪法和法律要处于至上的地位。法治的精髓保障人民权利和自由的同时,限制公权力的滥用。

“人类千万年的历史,最为珍贵的不是令人炫目的科技,不是浩瀚的大师们的经典著作,不是政客们天花乱坠的演讲,而是实现了对统治者的驯服,实现了把他们关在笼子里的梦想。”依法规范和制约国家机关的权力,确保其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依法治国”的入宪,正是为国家权力依法行使打造了一具坚固的“笼子”,同时也为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提供了一道坚实屏障。

“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其中浓墨重彩的一笔,并将引领中国法治建设迈向新征程。

宪法论文题目范文第4篇

[摘 要]一百多年以来,英国著名学者戴雪的《英宪精义》,对于我国的宪法学者来说具有重大意义,在建构宪法学科和促进国人宪法知识方面,它都发挥了启蒙教本的作用。此书的主要贡献是明确了宪法学者的职责以及宪法的概念。此外作者系统地分析了欧洲各国的宪法且将其与英国宪法进行对比,由此得出英国宪法自身的特点。在一百多年之后的今天,分析和了解这些理论,对于我国的宪法和宪政的成长都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英国宪法;中国宪法;宪政

英国宪法毋庸置疑对全社会宪政制度的研究有着重要意义,但是英国是不成文法国家的典型代表,一直以来都没有一部成文的宪法,要想研究英宪的宪法理论,只有在宪法惯例、宪法性判例和宪法性法律中来探索,这样的研究方式无疑具有较高的难度。然而《英宪精义》的作者戴雪不畏艰难,打破传统宪法的束缚,由此为宪法学的研究开拓了一片新的局面。他对传统宪法学进行了客观而深刻的批判,与此同时也注重吸收其进步成果,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由此构建了我们今天理解的古典宪法学。他在1885年出版的《英宪精义》(“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 囊括了其理论精髓。直到今天,这部书仍然是现今学者研究英国宪法的权威。

英国宪法“不成文”的特性, 使得学者们缺乏“成文宪法”的明确对象,因而增加了宪法学者们的研究难度。然而打破传统思维,另辟蹊径,从宪法的实质性入手,在众多文献中探寻出,英宪的三大精义——议会主权、法律主治、宪法与宪典的联系。正如作者在序文中讲到:“这部书不是一部宪法大纲,更不是一部宪法通论,其目的只在于探讨英宪中所包含的基本原理,或称基本精义。”

一、宪法学人的职责

宪法学者的天职和使命是什么?怎样成就伟大的宪法学者?一名宪法学者怎样为其民族和国家做出贡献?他研究的对象是什么?他又怎样发现研究对象?这都是那些致力于宪法学的人士所必须面对的问题,也是戴雪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戴雪说:“凡是英宪的学生,其所有本分,既不可信口雌黄,亦不可纯然敬畏,惟应博学与审问宪法的真相,凡是英宪的教师,其所有职务,既异于批评者所为,亦异于解嘲者所为,惟在于祛疑辨惑,与阐明法理。”①

由此可见,戴雪对于宪法学人的天职的论述具有鲜明的分析法学的痕迹。简而言之,就是体现了奥斯汀和边沁的观点。奥斯汀的《法学的范围》的主体部分就是专门为我们解释什么是法律。边沁把法律的研究分为两大类:第一是解释和分析的学问;第二是审查和批评的学问。边沁主张,真正意义的法学只能是解释和分析的学问。第一类学问属于伦理学和立法学的范畴。然而,戴雪从这些观点着手,以至于把解释宪法当做《英宪精义》的首要任务。

二、英国宪法的定义和特点

(一)英国宪法的定义

戴雪说,根据英国的用法,宪法包含直接或间接决定国家主权分配和行使所有规则(Rules )。论述了宪法的内容后,戴雪强调要注意该处的措辞:此处是规则(Rules),不是法律(Laws)。同时,戴雪说,这样严谨的用词是刻意要引起读者的注意。就英国用法而言,宪法(Constitutional Law )的规则(Rules)包括两套性质不同的原则和准则。当中有一套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他们在法院当中经常得到应用,包含成文和不成文的,制定法和普通法,这些都构成了适当意义 上的宪法,被称为宪法的法律(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 )。另外一套规则包括默契(unDerstandings),习惯(Habits),通例(Practices )和惯例(Conventions)。尽管它们也制约主权成员、阁员和其他官员的行为,但因为它们无法在法院中实施 ,所以它们根本不是法律。

戴雪说,他绝不认为宪法惯例的重要性低于宪法法律,在这本书里作者这是想着重强调宪法是由法律和惯例这两个相互对立的部分组成,同时这两者的区别不同于成文和不成文的差别。无论是成文宪法还是不成文宪法,都存在宪法法律和惯例的区别。

而现实中,就算是有着完备的宪法文本的国家,就宪法学者而言,宪法惯例的重要性绝不亚于宪法文本。真正要研究一个国家的政治,只需要研究宪法惯例就足以。同样在一些宪政国家,宪法惯例的重要性也不能小觑,比如,戴雪认为宪法惯例在美国的作用和在英国一样重要。戴雪认为,宪法学者的对象,只是法律,和惯例没有直接联系。惯例的重要内容是政治,而不是法律,不需要法律学者的涉足。宪法法律才是宪法学者应该真正关注的。

宪法学者的职责是说明什么是宪法规则所包含的法律规则(即被法院所承认和使用的规则)。仅是这一点,就能让宪法学者花费毕生精力。从这本书的书名:《宪法法律研究导论》,就可以看出,本书的研究对象其中在宪法的法律。然而惯例还是在此书中占了一章。也许读者会觉得困惑,认为存在矛盾的地方,对此戴雪做出了解释:第一,惯例的确重要,法律家要想完全把握宪法学的研究,就必须关注宪法惯例,不然连宪法的法律方面也会显得力不从心。第二,宪法惯例的效力来自于宪法法律,违反宪法惯例就必将违反宪法法律,进而会受到制裁。因此,实际上,宪法惯例具有宪法法律的分性质。

(二)英国宪法的特点

戴雪认为英宪不是机械不变的,而是政治社会中一种有机体的组织。作者在论述过程中,引证了欧洲大陆国家的宪法与行政法并同英国宪法进行对比,从而得出了英宪本身的一些特点。首先,英宪具有柔性宪法的特点,它可以随时被议会修改,这是与法国的的刚性宪法完全不同的。第二,英国宪法具有保守的特点。英国具有改革的传统,历代制度既因袭前代制度而又有所改革。而遵守成规无疑是英国宪法的别具一格的特点。由此推出第三,英国宪法具有连续性。这个特点是由英国民族生活的连续性决定的。最后,英宪还具有名实不符的性质,也就是理论与实际经常不符。众所周知,英国的立宪政治是从之前的独裁政治发展而来的,政治体制发生了变化,但某些法律,典则并没有与时俱进,所以理论与事实不同步的情形则经常发生。英国宪法的这些特点是宪法学人不能忽视的。可以说,英国是世界资产阶级宪政之母,英国宪法对于宪政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戴雪在《英宪精义》首次中提出了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的观点,论证了英国宪法的特征,即“议会主权”和“法律主治”两要义之间的联系。其宪法理论都是英国宪法学界普遍认同的主流观点,对后世西方宪政理论具有较为深远的影响。该书的出版“充分体现了他作为一个治国之才杰出成就”(戴维·M·沃克语)。戴雪虽然在《英宪精义》中论证了英国宪法的基本特征,然而这些都是其形式上的特征,戴雪没有也不可能揭示出英国宪法的本质特征。关于英国宪法的本质特征,马克思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不列颠宪法其实只是非正式执政的、但实际上统治着资产阶级社会一切决定性领域的资产阶级和正式执政的土地贵族之间的由来已久的、过时的、陈腐的妥协。”

三、对中国宪法与宪政的期待

尽管距戴雪的《英宪精义》问世已有一百多年,但书中作者的观点以及研究宪法的方法和态度对于我们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迄今为止我国已制定了一部成文宪法并经多次修改, 这为宪法研究和宪政建设带来了便利, 但也在某种程度上束缚了我们的视野。我们应该去追寻我国宪法的真实存在。戴雪在著作里提到的治宪态度也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在书中戴雪指出:“我们的态度既不是批判也不是歌颂而是理解。一个以讲授宪法为职责的教授应当作为一个社会的角色,要求于他的既不是一个宪法评论家,也不是一个宪法检讨者,更不是一个歌功颂德派,而仅仅是一个说明者。他的职责既不是攻击宪法也不是保卫宪法,而仅仅是分析指明其中的法则。”学习戴雪的研究方法,到宪法习惯、宪法惯例和宪法性法律当中去探究我国宪法的本质特征, 应该从宪法文本背后,从宪政事实中去寻找真实的宪法。要像戴雪一样, 在繁复的宪法判例、宪法法律、宪法惯例和习惯中找寻我国宪法的几大精义(原则)。

戴雪曾认为,美国宪法不是法律自然生长的结果,而仅仅是一种宣示;英国宪法不是一种宣示,而是一种法律保护人权的结果。在今天看来,这样经典的结论是不足以让人信服的,原因是,美国宪法中也有法律生长的结果,同时英国宪法中也有权利宣示的部分。权利保障的结果和原因其实是一个连续的过程,若试图将两者截然分开,不外乎是抽刀断水,并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不过整体来说,戴雪的这一论断是比较合理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美国宪法为一种理想,而英国宪法则是脚踏实地的现实。

[注释]

①[英]戴雪.雷宾南.英宪精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87.

[参考文献]

[1][英]戴雪.雷宾南.英宪精义[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2]韩大元.外国宪法[M]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3]龚祥瑞.宪法与法律——读戴雪<英宪之法的研究导论>比较法研究[D],1995,(3).

[4]龚祥瑞.比较宪法和行政法[M].法律出版社,2003.

[5]韩新林.解读<英宪精义>[J].法律研究,2006,(2).

[6]李俐.常晓波. 论戴雪的议会主权思想[J].中国商界,2010,(12).

[7]张彩凤.英国宪政:商谈式民主演进范式[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4,(4).

[8]梅剑文.论<英宪精义>的宪政观[D].重庆大学,重庆大学,2010.

[作者简介]任志锋,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宪法论文题目范文第5篇

·哲 学·

3.5 真正的哲学是智慧之学吕 嘉

3.11 “人的问题何以可能?”——论康德哲学对启蒙的吸收与转化黄学胜

3.17 本体论:哲学对崇高的承诺与寻求——新时期哲学使命的理论自觉庄忠正

3.22 论文化产业精英的品格塑造黄品嘉 赵继伦

·政治理论·

1.5 身体现象学:萨特存在主义哲学的内核伍小涛

1.12 “自然状态”下赫费“思想实验”的另一种运用

——以霍布斯的国家主权理论为研究对象石 珍

2.5 数字政治的不确定性后果

——民主与信息技术的难兼容性本杰明·巴伯 著 叶敏,译

2.10 网络伦理的契约论纬度与网络实名制的道德困境肖红春

3.29 从“民族国家”到“政治国家”

——兼论“民族国家”与“政治国家”之异同白贵一

3.34 语境主义:思考正义的一种方法论原则刁小行

3.39 和谐视域下的生态伦理范式构建研究柳兰芳

3.45 从“生态人”假设到人的“生态化”生活方式袁 云

4.5 马克思主义发展史研究中的“还原论”和“结合论”

——马克思主义发展史视域中的马克思主义研究新进展桁 林

4.12 马克思《雾月十八日》的当代解读白云真

4.20 毛泽东妇女解放思想的文化批判视角和女权自由主张赵 春

5.5 青年马克思如何理解“物质”和“唯物主义”

——“对批判的批判所做的批判”语境中的哲学探索李 锐

5.11 理性、传统与现代政治欧克肖特政治思想引论赵 淼

5.17 多元主义视野中利益集团与政府的关系刘恩东

6.5 论格莱斯顿的“自由帝国”思想沈秋欢

6.12 民主理论的修正与补充

——试析达尔对自由主义民主理论的贡献乔贵平

6.17 福柯的身体政治评析徐国超

·国际政治·

1.16 评析民族主义文化对当代印度外交的影响宋 静

1.22 西方女性主义三种性别平等观之比较许春荣

2.15 马格里布地区一体化:进程与前景

——地区认同的视角汪长明

2.22 论英国中产阶级的崛起对2010年大选的影响常胜泽

2.28 利比亚战争折射出的奥巴马政府军事战略转向倪正春,徐华娟

4.26 新安全观视域下政治安全的内涵分析及其体系构建舒 刚

4.32 沃尔兹新现实主义学派的合理性与缺失

——评《新现实主义的贫困》李洁宇

5.21 国际关系民主化的美学观照章 远

5.27 今日之民主第三波[美]拉里·戴蒙德(著),倪春纳、钟茜韵(译)

5.33 国际非政府组织国际法规制的可行性刘海江

6.22 冷战后捷克政党体制嬗变与政党沉浮宋 静

6.28 世纪美国行政道德发展趋势[美]科恩 & 艾密科 著;左秋明 译

·中国政治·

1.27 民主政治条件下社会稳定的内在机理探析黄毅峰

1.33 民生、民主与社会正义

——基于罗尔斯正义理论对中国政治转型的一种分析郑维伟

1.40 党政合署:形态变迁与改革策略傅金鹏

1.44 陈云与人民来信吴 超

2.33 中国文化的协同改革与提升软实力途径研究王 琳

2.39 网络政治参与: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机遇与挑战何正玲 刘 彤

2.44 国内农民环境维权研究:回顾与前瞻张金俊

2.50 提高领导干部网络舆情工作紧迫性的若干思考薛瑞汉

2.54 以信息化促进干部监督工作科学化

——以天津市委组织部研发使用“记实监督系统”为例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

5.40 民主革命时期共产党积累政治信任的基本经验及启示上官酒瑞,陈竹汝

5.47 “富强”语境下中国现代化的三组不等式

——一种以19世纪末20世纪为时间段的考查王彩波 徐百军

5.53 冷战后的中国外交变迁:西方学术界的研究钟龙彪

5.58 陈云思想政治教育思想及其相关研究的现状朱 磊

6.35 乡村研究视阈中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

——脉络检视与范式反思韩鹏云

6.42 文化民生概念生成逻辑的历史考察与当下审视

——基于改善民生与主流意识形态认同辩证关系的视角刘 近

6.48 渗透与转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与大众媒介何红连

6.54 通过党章变化看党内民主的演变特征周福振

·公共行政·

1.51 中国特色行政学:历史审视、现实定位和建构路径范绍庆

1.59 公共利益:政府与媒体的互动逻辑王 敏 邓 庄

1.63 辨议劳动分工理论在管理中的应用刘西林

2.58 管理学和管理哲学的联系与区别

——基于研究对象及学科属性的视角彭光灿 李道模

2.63 合作生产理论与公共服务治理的思维转换陈建国

2.68 试析赋权的合法性风险及其消解

——基于公共服务市场化的视角刘雨辰

2.72 我国非营利组织自律的演化:基于集体行动的视阈陈超阳

3.49 公共行政学研究可以撇开国家概念吗?对劳伦斯·冯·斯坦因思想的反思

[荷]Mark R.Rutgers(著),韩莹莹(译)

3.56 行政吸纳社会的实践逻辑——基于个案的描述和分析蒋金富

3.66 政府绩效评估的主体选择困境阎 帅

3.72 乡镇政府政策执行力研究的意义、现状与前瞻周定财 徐元善

4.38 反思学习型组织:理论与实践的批判张晓兰 宋学增

4.44 村民自治与大学生村官成长机制研究申端锋

4.50 加强公共危机管理 预防群体性突发事件

——以天津市为例傅恩来

5.66 多元共治:基层维稳机制理性化构建之制度逻辑陈发桂

5.72 危机事件是如何影响政府的罗国亮

5.78 行政决策中公众参与主体的法律界定李国旗

6.59 专业化服务——试论我国专业社会工作发展对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启示任 敏 胡一迪

6.64 环境保护中的政府与公民社会:“从主导到合作”

——一个研究述评王拓涵

6.70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研究十年回顾与前瞻——基于对CNKI数据库(2002-2011)期刊论文的文献计量学分析胡洪彬

6.76 非政府组织提供公共物品的正当性及其边界——基于新政治经济学视角的考察马全中

6.82 论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合作机制的构建陈 曦 刘 彤

·行政改革·

2.78 政策议程设置中的行动者与行动策略研究

——基于G市P区垃圾焚烧厂选址的个案吴 月

2.84 “阳光财政”政策执行评估

——以H省《阳光财政公民读本》公布数据为分析对象墨绍山

3.77 整合、协调、回馈: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民主机制及其功能探究王 栋 徐承英

3.84 共享式改革与包容性发展——利益整合时代的现实逻辑倪明胜

3.90 “效率改进”: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的理论阐释与实践逻辑丰 云

3.96 寻找中国公共行政改革的均衡之美黄俊辉

4.54 论中国特色社会管理体制机制的改革和创新刘琼莲

4.62 大部制改革研究述评蔡长昆

4.68 行动者、利益与行政辖区合并:一个制度分析的框架陈小华

4.73 国家建设视角下的村庄合并政策研究邢 健

5.83 论当代我国行政价值观演变的阶段规律

——以历次五年计划(规划)为视角类延村

5.89 我国公务员津补贴发放的失范与规范分析

——基于合理测算与制度保障维度汪 旭 刘桂芝

·政府与经济·

1.68 论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与金融市场发育许经勇

1.76 论乡村水利的经济基础贾林州 刘 锐

2.90 迈向城乡一体化:问题难点与未来取向陈秀山 张 帆 董继红

2.97 我国涉“商业秘密”信息公开之反思

——基于实证分析的视角张鲁萍

3.101 关于“十二五”时期实现我国政府采购事业科学发展的若干思考杜鸿林 陈燕平

3.107 监管预算的前景与挑战张庆才

4.99 中国的体面劳动赤字及其政策建议——基于包容性视角的分析丁开杰

4.107 基于感知公平的政府服务补救对民众满意度的影响研究梁建春 张国娟

5.95 地方行为、市场秩序重构与区域经济一体化蔡玉胜

5.102 清末至民国政局的嬗变与长芦盐商的式微张立杰

5.108 论我国汽车产品责任实现中的政府角色张牧君

6.88 国务院宏观经济政策调控权的界限及改进策略柴 华

6.95 国内外环境会计研究理论综述何 利

6.102 我国盐业管制制度改革策论——基于日本盐业专卖制度改革之启示吕福玉 曾祥凤

·行政与法·

1.82 行政复议驳回决定方式立法问题评剖

——兼评《行政复议法修改专家建议稿(讨论稿)》第七十六、七十七条徐晓明

1.87 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博弈与平衡

——以《行政强制法》为视角的探讨张世福 李正春

4.79 宪法实施之理吴元中

4.87 行政裁量基准的效力研究王传干 张方勇

4.93 努力建设适应开发开放的审判体制

——关于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体制现状、问题的调查与思考刘书祥

·比较与借鉴·

1.92 国民健康以人为本

——英国健康保险改革最新动向及其对我国医改的启示毛艾琳

1.99 法国社会保障政策变革的障碍因素:一个制度分析的视角邓念国 向德彩

·书 评·

2.103 社会变迁视野中的政党嬗变研究

宪法论文题目范文第6篇

摘要:建设法治国家,必须树立宪法权威。依法治国,简单而言,就是按照宪法的规定和人民的意志来管理国家,而不依照个人的意志决定事务,以宪法为最高法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所以依法治国就是依宪治国。

关键词: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宪法

从某种程度上来看,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依法治国就是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要想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只能通过宪法来实现。

一、依法治国的意义

第一,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治理国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方略,是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举措。第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宪法。有了完备的法律体系的保障,社會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才能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由于我国现在市场经济比较成熟,因而相对应就需要具法制体系完善。因此,只有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才能更加更好的调动我国十三亿人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生产力不断发展,充分地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势,从根本上解决现代生产力无法满足人民需求的现状。

常言道,“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我们治国安邦的总章程。然而,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违法可怕、违宪不可怕”“宪法是闲法”的观念屡见不鲜,例如以徇私枉法违反宪法法律的现象则时有发生。因此,广大人民群众期盼,以宪法作为我们新的起点,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切实维护宪法权威。

二、依法治国与宪法的关系

集治国原则、制度、体系于一体的宪法,内容充分。在治国这个庞大体系中,宪法的地位至关重要。如何去根本的理解和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的相互关系,如何去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怎样增强维护宪法的权威性,是我们必须明确的重大课题。

依法治国的前提就是要依宪治国,在现代法治中,一个根本要求就是宪法权威至上。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必须先树立宪法权威。首先,宪法权威与宪法的稳定性紧密相连,由政策性宪法向规范性宪法的转变是宪法权威的树立的必经过程。其次,要根据社会变迁不断完善、科学的修改宪法,做到宪法社会相适应。再次,建立健全宪法自身的制度是树立宪法权威的一个重要因素,加速宪法的规范性转变,从而使宪法更具有更好的实践性。

法治是要规制政府部门的权利从而达到保障公民的人权的目的,最后的目标则是尽力实现民主和人权。这是法律人尽其一生想要实现的目标,而宪法中的内容是最全面的。所以,依法治国必须要坚持依宪治国。

三、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

宪法充分体现了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的关系。

第一,依法治国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最高原则:“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和尊严”。第三,宪法至上原则:“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四,宪法的最高权威:“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第五,论述了法大于权、法高于人的法治观念:“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由此可以看到,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是内在统一的关系,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以依宪治国为基础。

依宪治国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全方面实施宪法是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这是由宪法根本大法的性质和地位决定的。为维护国家和谐稳定,我们应不断确定依法治国的方向、路径和方法,从而保证能够依宪治国。

四、树立宪法权威的方法

宪法的实现程度与国家的法治程度与法治水平密切相关。如果不能树立宪法的权威,就不能实现法治,只能出现人治形式下的法治,而不是所追求的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所以,不断树立宪法的权威这项任务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就显得尤为重要。

想要建立宪法的权威,必然要经历一个长期的、全面的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慎重考虑,坚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与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相结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最后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特殊国情的道路,从而实现我国树立宪法权威和依法治国的目标。

五、结论

依法治国首先要实现依宪治国,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依法治国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必须以宪法为前提,以全面实施宪法为首要任务,只有坚持依宪治国,才能保证依法治国的方向、路径正确、方式正当,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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