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法律保护论文范文

2023-09-15

农民工法律保护论文范文第1篇

农民工是对务工农民的一种称谓。他们是一种保留农民身份的城镇务工者。在我国的传统户籍制度中,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十分困难。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解除了土地对农民的束缚,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向城镇寻找出路;但进城务工的农民并没有改变其农民

的固有身份,农民工现象由此而存在。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工队伍也空前壮大。但是,对照《劳动法》的有关要求,当前农民工合法权益法律保护的现状十分堪忧,主要表现在:

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据劳动保障部门前一阶段调查,金川区目前正在施工的建筑企业有28家,招用农民工1920名,签了劳动合同的不到三分一。

2、工资增长缓慢。在我国南方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广东省,过去10年年工资增长率不足百元,有的地方农民工10年间月收入几乎没有什么变化。

3、培训参加率低。据调查显示,金川区建筑企业所招用的农民工中培训率仅为10;有的根本就不对农民工进行培训。

4、安全防护措施差。汉口永清片一民工在拆迁旧房时,被水泥楼板砸中头部,不治身亡。据该工地工头姚安友介绍,去年11月,该工地就曾发生了起事故,造成两死一重伤。

5、劳动时间被无限延长。在不太规范的中小企业打工的农民工基本没有休息权的概念,每天平均工作时间在10小时以上。

6、社会保险无着落。按照规定,用人单位要向劳动保障部门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到目前为止,对农民工的参保问题仍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面对保护状况很差的现状,要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困难很大。一方面,招用农民工的单位多为实力较弱的中小企业,本小利薄,市场上的生存竞争迫使它们不顾一切地节减成本;另一方面,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进城镇,造成劳动力明显地供过于求,每一个岗位的竞争都十分激烈,迫使农民工服从雇主(企业)的需要而放弃自身的合法权益。这种恶性循环增加了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的困难。

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及时和强有力地保护,致使农民工的不满情绪增长,对当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带来极大的负面作用,影响了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

二、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问题产生的原因

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1、社会历史原因。农民工是我国由传统农业国向现代化工业国转变过渡时期的一个特殊现象。一方面,传统农业积聚了大量的社会生产力,现代农业又排斥大量的农村劳动力,造成农村劳动力严重剩余;另一方面,现代工业的发展需要大批劳动力,导致农业劳动力逐渐参与到现代工业中。在这种转变中,我国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使农民工权益保护比较困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①农民工文化素质相对比较低,传统观念强,现代法制观念淡薄。在中国的农村,人们长期在同一个地方生活,形成了各种相互牵连、相互依存的社会关系。人们不愿意为了一般的权益纠纷而严格依法处理,伤及这种社会关系,倒是愿意放弃一些权利,赢得一些情理,以改善同周围的社会关系。农民工的这种传统意识和较低的文化素质,使适应工业社会需要的现代法治观念极难为他们所接受。这样,走向现代工业社会的农民工既不能以传统方式保护好自身利益,也不能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

②户籍制度和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传统户籍固定制度使农民工很难取得城镇居民资格。在这种条件下,许多面向城镇居民的优惠政策农民工无法享有。农民工无论在城市居留多久都无法改变他们的城市流动人口的地位;相反,城市劳动力很大一部分人和政府反对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入而对他们采取歧视性政策。因为过量的农村劳动力的流入,对城市劳动力就业和政府对城市的管理均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和困难。

③农民工的无组织性。农民工进入城市以后,散落在城市的各个角落,没有自己的组织,也没有发言权。从政府的角度出发,也因为他们没有组织,无法对他们进行有序的组织化管理。

2、经济原因。在城乡互动关系中,劳动力受客观经济规律作用自由流动时,有几种可能的情况:①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各种待遇基本相当。城乡居民间的对流保持一种动态平衡。如作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美、法,国家对农业大量补贴,农业投资收益与工业基本相当,农民待遇与产业工人基本相当,人员对流保持着一种动态的平衡;②农村居民待遇优于城镇居民,劳动力由城镇流向乡村。这一般只是特例。如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我国煤炭行业整体亏损,一部分矿工回流到农村当农民。③城镇居民的待遇优于农村居民,劳动力由乡村流向城镇。这种现象十分普遍,是工业化国家的必经之路。在我国城乡对比中,农村远比城镇差。特别是近几年农产品价格低,农业增收十分困难,农村劳动力向

城镇转移无论是速度还是规模都有很大变化。农民工数量不断增加。

三、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的对策

法律保护是一种普适性的制度保护。法律保护必须切合实际,法律所体现的公平正义原则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如前文所述,农民工虽可根据《劳动法》寻求权益保护,可农民工实际所受到的保护远远低于《劳动法》。根源在于城乡差距悬殊,农民工

就业竞争激烈,农民工自身保护能力差以及我国事实上存在的许多不合理的具体管理制度。因此,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必须标本兼治,既要注重对农村政策的宏观改变,也要清除不合理的城乡隔离制度和对农民工不合理的排斥措施。同时,完善立法,加强对农民工的保护更是十分必要。

1、配套措施的改革。对农民工的保护只是一个浅层面上的问题。要真正保护好农民工的权益,必须提高农民的地位,保护好农民的利益。如前所述,城镇只有提高高于农民的待遇才能吸引农民工入城,同时城镇的发展也必须借助于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反之,农村政策不合理,农民不合理地流向城镇,不但增加城镇的压力,而且农民工权益保护也将是空谈。因此,对农村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①取消一切不合理的收费,尽快取消农业税;②控制农民生产资料价格,对农资生产部门进行扶持;③鼓励农业产业化、规模化,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④减少农业管理成本,加强农业服务。值得一提的是,这些措施只能以立法的形式通过宏观调控予以实现。要着力发挥基层政府的服务功能,限制缩小其管理功能,农业才可能按市场要求合理布局,真正向现代农业方向迈进。同时,国家也要改革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各项不合理的制度,城市必须取消对农民工的不合理的限制,禁止对农民工的歧视性待遇。

农民工法律保护论文范文第2篇

在现代化市场经济环境当中, 企业是重要的市场经济主体, 他们具有营利性的特征。社会的影响和制度的约束, 是企业本身保持良性发展的一个必要前提。针对于现阶段农民环境权保护工作的开展现状来说, 我们应该对于企业的环境责任进行明确, 同时构建一套科学有效的管控制度, 更好的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进行强调, 让企业本身承担起更多的环境保护责任, 更好的对工业污染问题进行有效的防治和处理应对。

1.1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

对于农村工业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来说, 企业本身应该对自己所需要承担的环境责任进行明确, 并且从道德自律的角度更好的对自身的生产行为进行约束。目前一部分企业的管理者没有意识到对环境污染的破坏行为是违法的并且违反道德的。针对这方面的问题, 我们应该从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角度, 融入更多的社会责任观念, 并且对企业具体生产活动中的一些行为, 从道德角度进行分析和优化改进, 让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可以更好的符合现阶段环境道德标准。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 企业本身应该在内部治理机制完善的过程中, 增加对环境义务履行的约束内容, 并利用环保董事、环保监察人及利用股东提案权制度直接或间接督促公司落实其环境责任。提升内部管理力度, 可以让企业本身更好的遵纪守法, 同时降低执法成本, 提升环境保护法的执行力度和效果。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 公司法应该对具体的环境责任进行规定, 同时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所引发的个人责任、环境责任, 以及企业责任进行结合。

1.2提升政府干预力度

针对现阶段农村工业污染防治工作来说, 政府应该提升干预力度, 对于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政策进行有效的完善, 更多的发挥政府的监督管控作用。提升执法力度和执法效果, 可以更好的对各类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治理, 同时提升企业自身的环境保护责任意识。从直接的角度上来说, 直接执法是对各类违规行为进行直接处理的方式, 其与间接引导, 都是政府本身干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间接的引导则是通过利用税费的减免、技术的援助、贷款的优惠、政策的补贴等不同的角度, 对企业生产活动中各类环保行为进行激励, 让企业本身自觉的对环境责任进行承担, 让企业本身的环保工作开展积极性得到最大限度的激发和调动。

1.3加强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对各个企业自身环境义务履行行为进行监督补充的重要机制, 这种机制在其他发达国家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社会监督可以有效的对政府监督工作开展中的不足进行弥补, 提升整体监督工作的开展效果, 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工作机制。为了更好的对社会监督机制的效果进行发挥, 我们应该积极有效的促进社会公众环境意识的提升, 同时国家给予相关环保事业发展的有力支持。各类中间组织, 例如行业协会等本身也应该对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进行有效的引导, 并且给予一定的基础知识和岗位管理, 对企业的生产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媒体机构也应该从舆论的角度, 对现阶段企业的各类环境污染问题进行全面评价, 并且从舆论的角度为企业, 施加一定的压力和影响力, 让企业的生产行为受到更强的警示。

结束语

对现今的农民环境权保护工作的开展来说, 我们应该客观的认识到当前农村工业污染问题的特征, 并且从企业发展的角度给予有效的干预和监督控制, 更好的提升企业自身的环境保护意识, 为农民环境权保护工作的开展, 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和对策。

摘要:现阶段, 农村工业污染问题已经成为了广受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 并对于当前农业和农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限制和影响, 对于农民的环境权产生了很大的侵害作用。与此同时, 广大农民群众处于一个弱势群体的位置, 他们本身的环境权一直都没有受到足够的关注和重视, 针对于现阶段农民环境权受损的相关问题, 我们应该科学有效的分析农村工业污染问题, 并且更好地从法律角度给予有效的处理。

关键词:农民环境权保护,农村工业污染,防治法律对策

参考文献

[1] 余广俊.生态文明背景下农民环境权保护的法律应对[J].农业经济, 2017 (09) .

农民工法律保护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本文分析了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如安全管理意识差,现场管理水平低下,缺乏科学的管理机制等。基于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提高安全管理意识,加强现场管理,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等。希望这些措施能够对有效地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所益。

【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存在问题;解决方法

前言

建筑工程项目多为大型工程项目,具有工期长、任务大、高空作业等特点。对于建筑工程项目而言,安全管理尤为重要。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责任重于泰山。然而,安全管理在我国的发展起步比较晚,安全管理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直接阻碍了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企业和社会相关部门应该意识到这些问题,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水平,减少事故的发生。

一、建筑工程管理的因素

(1)人的因素:人的因素在施工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施工管理者一定要结合技术人员的水平以及能力方面,采用合理搭配的方式,增强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另外在施工的同时要加强施工人员的责任意识,把施工人员作为控制施工质量的核心,充分调动施工人员的积极性。项目管理人员也应该不断加强自身的业务学习,扩充自己的知识,适应管理发展的需求,建设单位应定期对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技能以及素质,建立起高素质的人才队伍。

(2)物质因素:物质因素主要是指施工的物质条件,比如: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没有材料就无法施工,材料质量是工程质量的基础,材料质量如果达不到要求,工程质量也就不可能符合标准,因此对材料质量的控制是提高工程质量的重要保障,是创造正常施工条件基础条件。在使用过程中对于质量标准不达标的材料不能投入使用,以防出现低劣工程,对国家或者使用者造成间接的危害。另外应合理组织原材料的供应,充分利用可用的材料,防止出现资源的浪费现象,确保在施工正常的前提下,做到最大限度的资源优化配置。

(3)环境因素:环境是影响工程项目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有工程技术环境,如:工程质地、水文、气象等;工程管理环境,如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制度等;劳动环境,如劳动组、劳动工具、工作面等,对工程质量有影响的环境因素具有复杂且多变的特点,因此,根据工程的特点和具体的条件,对影响质量的环境因素,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控制。

二、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安全管理意识差

安全管理意识是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基础。然而,目前在我国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意识比较差。首先是企业领导层安全管理意识比较差。他们不进行安全施工设施设备的投资,在安全管理人员安排方面也不尽心尽力,导致安全管理人员素质比较低。为了保证企业的利润目标,领导层会接受一些合同规定工期比较短的项目。为了按照合同要求准时完工,他们要求工人加班加点。在施工工人出现疲劳的状况下,安全施工往往得不到保障。对于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人员而言,他们多是身兼数职,专业技能比较差,工作重心不明确,不能及时地发现安全问题,也缺乏相应的安全问题处理技能。如缺乏一些急救手段等。最后,施工工人安全施工意识比较差。施工工人多为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他们文化水平低、认知范围有限,往往存在侥幸心理。此外,他们没有接受相应的培训,缺乏相应的安全操作技能。再加上施工队伍不够稳定,缺乏统一管理,施工工人很难接受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这些因素为安全管理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2.现场管理水平低下

作为建筑工程这种大型的施工项目,施工现场往往范围很大、各种物品、设备等种类多,管理难度比较大。另外,施工现场的多为临时搭建,没有现成的仓库等保存设施设备。在我国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水平很低。经常出现建筑垃圾和原材料乱堆乱放的现象。建筑施工机械设备也往往得不到合理的安置。没有固定的工人休息处,工人休息时往往在施工工地逗留。这些因素造成了施工现场极大的安全隐患。建筑垃圾得不到清扫,有可能会污染了建筑原材料,或者将建筑原材料锈蚀、腐坏。建筑原材料质量变差,严重影响到施工安全。例如一些锈蚀的钢筋,如果因为强度不够,从高空坠落,则对地面施工的工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建筑施工设备,如石料搅拌机、吊车等,如果得不到合理的安置,往往对工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

3.缺乏科学的管理机制

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需要科学的安全管理机制,这样安全管理人员在执行任务时有据可依。目前,很多建筑项目缺乏科学的现场管理机制,没有专门的现场管理负责人,导致现场管理水平低下。其次,在施工过程中,缺乏合理的安全管理机制。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往往需要多道工序,多种工艺。如果在施工过程缺乏安全操作流程和规定,工人按照个人习惯或个人经验进行施工,安全自然得不到保障。另外,缺乏相应的建筑原材料的质量控制与管理机制。原材料的质量事关工人的人身安全,如果没有相应的质量检测和鉴定机制,原材料的质量得不到保障,就会给施工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其次,缺乏合理的监理机制。建筑工程监理单位负责人有时没有工作依据,玩忽职守,不能及时地发现问题并进行问题的反馈,这导致很多小的安全隐患,日积月累,最终酿成安全事故。

4.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意识薄弱

目前政府部门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习惯性的用行政命令和硬性指标来进行管理,导致质量安全管理模式不科学。如在制定工期的过程中,很多管理者凭借自己的经验对整体工期进行规划,没有制定系统的安全控制制度,或者还是采用传统的安全控制方式对反馈信息进行事后控制,这种事后控制方式已经满足不了科学发展的要求,还有可能造成人力、物理、财力的浪费。

5.技术方面存在的质量安全管理问题

工程技术的管理与工程质量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密切相关,建筑工程的技术管理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作,它需要根据建筑工程的实地勘测考察包括像气候、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然后进行科学合理的技术施工和安全管理工作,而现实的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往往没有从实际出发,导致在技术方面存在着很大的问题。

三、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存在问题的解决途径

1.提高安全管理意识

提高施工单位各级管理人员以及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是提高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

首先,领导层需要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定,投资先进的安全施工设备。领导层要重视安全管理人员的选拔,要选择有责任心、专业素质强的人执行安全管理。为了企业长期利益着想,施工单位尽量避免接手一些工期要求过短的工程项目。

然后,企业需要注意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素质。施工企业可以组织定期的培训,使安全管理人员了解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前沿知识。

另外,企业可以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参与一些模拟事故的处理,这样一方面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理紧急事故的水平,一方面可以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心理素质和应变能力。

最后,企业要尽量建立一支稳定的施工队伍,进行统一的纪律管理和技术培训。避免施工工人年龄过大,要提高工人的文化水平。对于一些新型的施工机械设备的操作,企业要组织相关的技术培训,提高工人的操作技能。

2.加强现场管理

建筑工程项目的现场施工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由于很多企业的人力资源受限,缺乏统一协调整体现场管理的能力,企业可以进行相关的现场管理方面的咨询。

施工企业聘请专家咨询团队对工程项目的现场进行一定的评价,采用多元统计的一些方式,如聚类分析、主成分分析等,对现场问题进行分析;然后采用模糊层次分析法对问题进行评价,进而找到着力点,然后有针对性的改进。

另外,企业可以借鉴国外的现场管理模式,进行模式化管理,如全面质量管理、“5S”现场管理等。通过借鉴他人的模式,来逐渐总结自己的管理模式,最终通过整合分析,形成一套企业自身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现场管理模式。

另外,现场管理要重视现场细节管理。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很小的细节也有可能对安全管理造成威胁,如一个螺栓、一块很小的钢筋废料、一块玻璃碎片等,都有可能对安全施工造成威胁。因此,现场管理一定要做到精细。只有这样才能全面保障安全管理,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3.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首先,企业需要将大型的建筑工程项目进行分项划分,然后给不同的分项项目指定安全负责人,采用安全责任人制度。安全负责人只对自己的分项项目的安全负责,要集中精力确保该分项项目的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的质量直接与该安全负责人的工资绩效挂钩,这样就能充分提高安全负责人的工作积极性和危机意识。

一旦出现安全问题,安全负责人将有可能被免职或扣除相应的工资和薪金。然后,要完善安全监督制度。安全监督主要是对现场的施工条件、设备的安全性进行定期的检查,确保施工环境安全和安全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转。

如定期检查高层作业人员的安全带,看是否有磨损和老化,对于不符合安全的要求的,要及时进行更换。

四、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控制措施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问题关系重大,必须引起相关部门的足够重视,只有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才能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针对当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采取以下几点解决措施解决。

1.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全过程管理

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全过程管理,就是要对每个施工环节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质量安全管理手册和员工操作指南,施工前加强对现场的勘察和设计质量的控制,协调好各方面之间的关系,以确保施工工期的顺利进行。施工过程中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包括员工、材料、机械设备,保障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2.政府部门强化质量监督力度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保证体系》的相关规定,政府部门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现场监督,使施工有法可依,监督施工单位对各方面的质量责任是制度是否落到实处,监督相关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滥用职权、偷工减料等现象,一旦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将严惩不贷。

3.坚持以人为本的质量安全管理理念

应该坚持科学发展的原则,科学发展观倡导的是以人为本的理念,人在整个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维持企业的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施工单位领导要着实解决好员工生活、工作困难问题。

另外加强对员工关于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知识的培训,提高整体的施工队伍质量,从而有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率。

4.完善施工企业内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不断的加强和完善施工企业内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或者施工单位制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有利于约束员工的不良行为,对目前不符合质量安全管理的部门进行整改或吊销等措施。

5.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可以保障施工进度的有效进行,维护现场的秩序,包括对施工现场的人员、材料、机械设备等管理,才能使整个施工过程有序进行。

五、结束语

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有助于减少安全事故,提高企业的利润率,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因此,作为施工企业应该重安全管理,加强相关的投资建设和制度完善。

参考文献:

[1]董顺义,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及对策[J],山西建筑,2005(31).

[2]马兵,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探讨[J],建筑安全, 2013 (02 ).

[3]强爱珍, 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做好建筑施工技术安全交底[J],陕西建筑,2012(11).

[4]何佐良,浅析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J],科学咨询(科技管理),2011(07).

农民工法律保护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新生代农民工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产物,也是我国城市化建设不断深入的重要推动力量。我国现有同质化的农民工住房保障模式难以满足新生代农民工的特殊住房需求,存在政策落空的潜在风险。未来的政策设计要着眼于长远,基于新生代农民工住房保障的多元化需求,以城市融入为价值目标,构建差异化、多元、分层的新生代农民工住房保障体系。这需要政府、市场、社会等多方协同、合作,创新公共政策,加强规划引导,合理设计居住空间和就业地域,拓宽资金来源渠道,促进新生代农民工住房保障体系常规化、制度化运转。

关键词:新生代农民工;住房需求;制度保障

截至2014年,新生代农民工已占到农民工总量的70%以上,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①新生代农民工对融入城市有强烈的愿望,但受经济、社会等方面因素影响,目前大部分城市的住房保障体系都无法接纳新生代农民工,住房问题成为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定居的一大障碍。《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并与城镇居民有同等权利和义务。在此背景下,新生代农民工的住房保障问题已成为事关民生及社会发展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本文从新生代农民工住房保障的特殊需求入手,探讨保障模式创新及其实现路径。

一、新生代农民工住房保障的特殊性

新生代农民工是一个从代际角度进行界定的概念,首次出现在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中,目前普遍采用的是全国总工会的定义,指出生于20世纪80年代以后、年龄在16岁以上、在异地以非农就业为主的农业户籍人口。②一般说来,新生代农民工按组成结构可分为两类:一是出生地为农村,从学校(以中学为主)毕业后进入城市就业的人群;二是出生在城市、在城市长大的农民工子女。新生代农民工出生在改革开放以后,不仅在物质条件上比父辈优厚,而且在就业观念、生活方式等方面也表现出与父辈不尽相同的特征,相应地,他们的住房保障需求也不同于父辈。③

一方面,新生代农民工定居于城市的需求非常强烈,渴望融入城市社会。绝大多数新生代农民工都是直接从校门走向工厂,鲜有务农经历,缺乏务农经验,不习惯也不喜欢农村生活,他们的受教育程度和择业期望值较高,高度认可城市生活方式,市民化意愿强烈。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的调查,被调查人群中不同年龄段的农民工的城市定居意愿差别很大:50岁以上的农民工中只有15%想在城市定居,40—50岁的为21%,30—40岁的为37%,20—30岁的为45%,20岁以下的高达61%;在未来归属和自我身份认同方面,69.9%的新生代农民工倾向于“自己是城市中的一员”。④

另一方面,新生代农民工的住房保障需求对城市住房保障政策提出了新挑战。新生代农民工是距离市民化最近的农民工群体,但他们中的大多数在城市入不了户口、买不起房子、成不了市民,成为游走于城市边缘的“漂着的群体”,不仅会产生漂泊感和无归属感,而且会因与市民生活差距较大而产生被歧视感和被剥夺感。新生代农民工行为失范的可能性较大,容易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有利于促进其融入城市,逐步实现市民化。

二、新生代农民工的住房保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公共住房政策主要表现为以城市户口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住房分配机制,无论是申请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还是限价房,前提都是必须具有房屋所在城市的户口。新生代农民工由于不具有城市户口,所以往往被现行公共住房政策排除在外,由此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

收稿日期:2015-11-20

作者简介:李宜馨,女,就读于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杭州310058)。

目前,新生代农民工主要居住在城中村、棚户区或员工集体宿舍。一些新生代农民工选择居住在城中村、棚户区,主要是为了规避城中心逐渐攀升的房屋租金、水电暖气费等,但这些地方的基础设施往往比较落后或短缺,卫生状况恶劣,人员复杂,有些地方甚至是城市公共卫生和社会治安管理的盲区。⑤新生代农民工的员工集体宿舍一般都在其单位附近或者单位用地范围内,多为临时性建筑或者棚屋(单位为解决员工住宿问题而修建的简易房),有些甚至是建筑工地的地下车库,住宿人数多,公共配套设施不足,环境质量低下,管理无序,员工缺乏私密空间。

新生代农民工居住的强同质性造成“居住隔离”。绝大多数新生代农民工虽然身处城市,但聚居在城乡接合部或城中村,这不仅使其在空间上与城市居民住宅区相对隔绝,而且使其在心理上产生了与城市居民的隔阂感。新生代农民工很少和城市居民打交道,经常交往的对象都是与自己同质性非常强的人,而同质性太强的关系网络对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有限制、阻滞作用,不利于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⑥另外,新生代农民工的聚居地与城市居民区相对隔离,在外来人口膨胀的背景下,会由于管理无序等而引发社会治安问题。

三、农民工住房保障的典型模式分析

农民工住房保障是我国各个城市普遍面临的难题,理论界与实务界一般认为目前形成了5种相对成熟的农民工住房保障模式,即上海模式、长沙模式、重庆模式、苏南模式和湖州模式。⑦比较分析这五种模式,有助于我们寻求对新生代农民工住房保障模式进行创新的路径。

1.上海模式:在工业区集中建设公寓式宿舍

上海模式的发源地是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主要做法是在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内统一规划土地,集中建设公寓式宿舍,对住宿区配备餐饮、医疗、卫生、商业等方面的基本生活、服务设施,并构建相对正规的社区治理组织机构,对每个宿舍的住宿人数进行限制(最多8人),租金相对低廉(每人每月70元)。在这种模式下,农民工的生活质量较高,人身安全等得到了有效保障。⑧

2.长沙模式:在城乡接合部建设廉租房

长沙模式的主要做法是:在城乡接合部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集中的农民工公寓,该公寓以集体宿舍为主,并有部分小面积的成套公寓用来满足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民工的居住需要,配有健身设施、园林绿化以及阅览、影视等方面的配套设施,房屋租金一般为每人每月50—70元(包括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另计)。这种城乡接合部的廉租房不具有地理位置优势,受欢迎程度不高。

3.重庆模式:改造城市闲置楼房

重庆模式是将既有存量用房(空置楼房和烂尾楼)改造为“阳光公寓”,提供给农民工租用。尽管租金相对低廉(每张床每天一元),但生活配套设施以及安保、卫生等公共服务比较齐全。这种模式下农民工的居住质量有所提高,居住环境相对改善,大部分农民工的基本住房需求得以满足,农民工的认可度较高。

4.苏南模式:综合性多途径保障

苏南模式发源于江苏省苏州、无锡两地,是政府、社会和企业三方合作、协力保障农民工居住权的典范。这种模式以聚居点的形式配置休闲娱乐、公共服务等设施,同时针对农民工的特点,不仅有完善的公共管理措施,还设立了法律援助服务站、维权会等机构,治安秩序较好,特别是方便农民工子女入学,受到农民工、企业和社会的好评。

5.湖州模式:公积金覆盖

湖州模式最早在浙江省湖州、南通等地创立,基本做法是通过降低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门槛,把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范围。这种模式相当于给予农民工初步的市民待遇,提高了农民工的归属感,但由于农民工的流动性较强,加上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存在诸多限制,因而实践效果并不明显。

上述模式是各地结合具体实际,对农民工住房保障路径进行的多样化探索,体现了一定的区域特色。上述模式各有一定的优势与不足:上海模式、长沙模式、重庆模式异曲同工,共同指向廉租公寓。廉租公寓的优点是价格低廉、财政开支少、节约土地,适应了农民工流动性较强的特点,不足是数量有限且封闭、独立,只能作为暂时性住所,不利于新生代农民工真正市民化。湖州模式将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助于实现农民工与城市居民的公平对待,但由于农民工的工资较低且时有拖欠,以及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程序烦琐、条件严苛,致使该模式只是看上去很美。苏南模式下形成了公共品提供与住房、户籍、就业、社保等保障措施的多方面合力,有助于彻底解决农民工住房保障问题,但在健全地方政府管理体系、增强财政支持和政策执行能力等方面仍需完善。⑨上述模式的启示是:农民工住房保障是一个系统化、制度化的工程,由于农民工群体内部存在分层,所以需要因地制宜地形成多元化的农民工住房保障模式。

四、新生代农民工住房保障的模式创新及实现路径

总体而言,尽管一些地方因地制宜地创设了农民工住房保障模式,但多数模式把农民工看成一个同质化的群体,整齐划一的保障政策漠视了新生代农民工与老一代农民工在保障水平、保障需求方面的差异,容易导致制度偏差。未来应考虑采取分类供应的模式,分层次、个性化地解决农民工住房保障问题。对新生代农民工而言,构建分层次住房保障体系的原则是尊重其与老一代农民工的差异,以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的平均年收入为基础,划分保障的阶梯(高、中、低),制定多元化、差异性的住房保障政策。⑩政策设计可以这样考虑:鼓励高收入新生代农民工在工作地定居,为其提供适当的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允许其申请提取或转移住房公积金,并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其自行购房;把收入中等或中等偏上的新生代农民工纳入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保障体系,为部分低收入新生代农民工提供公租房;将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新生代农民工完全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促进公租房选址的合理化,避免“空间失配”和“居住隔离”。此外,还可向各收入阶层的新生代农民工提供一定的住房补贴,同时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研究制定针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居住标准等,保障其居住环境。

从实然层面来看,以城市融入为价值目标构建多层次、分类别的新生代农民工住房保障体系,需要突破制约新生代农民工居住状况优化的各种因素,综合考虑国家(政府)、企业和个人三个层面的利益,进行以下制度、机制和措施创新。

1.进一步改革户籍制度

从长远来看,应当剥离户籍制度的福利分配功能,恢复其人权保障功能。户籍制度改革与住房保障密切相关,它直接影响新生代农民工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资格。改进以户口为基础的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制度,有助于降低新生代农民工的生活成本,提高其住房消费能力。当然,户籍制度改革应分步进行、循序渐进,当前保持一定的经济或素质门槛是必要的,可以避免大城市过度膨胀,但设置门槛的同时应规定“居住或工作年限”,即允许居住或工作满一定年限者申请居住地户籍。

2.完善新生代农民工住房保障监督管理体系

政府应该对愿意进入城市居住的新生代农民工给予政策支持和经济补贴,如降低其从房屋中介机构获得房屋信息的成本,鼓励部分社区提供廉租房等。相关部门要及时发布与农民工住房保障有关的监管政策等信息,使新生代农民工能快速、便捷地反馈其诉求;要建造、改建或扩建适合新生代农民工居住的房屋,鼓励一些营利性或非营利性主体参与建设符合新生代农民工居住需求的经济适用房,推动形成新生代农民工住房中介市场,尤其是针对低收入和中等收入的新生代农民工的住房中介市场。

3.完善新生代农民工住房利益代表与保障机制

在城市规划、城郊村庄改造和住房配套设施建设中,要引入新生代农民工利益代表与保障机制,通过制度化、常规化的设计,加强规划引导,注重农民工的工作与居住之间的联系,合理设计居住空间和就业地域,形成新生代农民工住房保障与市民化的协调共进。

4.拓展为新生代农民工提供住房服务的渠道

理想化的新生代农民工住房保障模式是,政府以低于市场价的房价向新生代农民工提供生活设施齐全、公共服务周到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公寓,但目前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较大,这一理想模式的实现面临资金不足等困难。鉴于此,可以考虑引入新生代农民工住房保障的PPP模式,即鼓励政府与企业、社会各方以特许权协议(内容主要是实施法律允许的激励措施如土地使用方面的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为基础进行合作,建设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或公寓,促进新生代农民工住房问题的多元化解决。

5.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

在新生代农民工住房保障问题上,政府要扭转思路,调动企业的积极性,通过信息引导、平台建设、税收优惠、资金补贴等措施,培育和管理住房保障市场,建立“政府支持、市场主导”的新生代农民工住房保障体系。这一方面是因为政府的资金有限,另一方面是基于政府宏观指导与政策引导应“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考虑。

6.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的住房消费能力

新生代农民工无论是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房、集资房还是普通商品房,购买力都是关键因素。为此,要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的工资收入,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彻底改变农民工与市民之间同工不同酬的局面。要加强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其可持续发展能力,使新生代农民工不仅有“钱途”,还要有“前途”。新生代农民工住房消费能力的提升依赖于其就业力的提高,可以考虑在输入地职业教育体系中通过政策激励和引导或者市场化的方式,激发民间职业技能培训主体的活力,创设体现职业发展导向的务工档案,使新生代农民工在企业间可持续、在城市间可转移;根据新生代农民工的居住需求和职业意向,提供差异化的就业质量提升方案。另外,要促使新生代农民工转变不正确的消费观念和习惯,引导他们建立合理的住房储蓄计划,注重开源节流。

注释

①《人社部:新生代农民工已占农民工总数70%以上》,人民网,http://edu.people.com.cn/n/2014/0220/c1053-24416559.html,2014年2月20日。②全国总工会新生代农民工问题课题组:《关于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研究报告》,《工人日报》2010年6月21日。③参见左晓婷等:《新生代农民工经济地位状况研究》,《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④参见熊易寒:《农民工子女成为“回不去的一代”》,《社会科学报》2012年3月24日。⑤参见王艳:《住房需求问题研究的进展及趋势》,《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0年第11期。⑥参见廖年生:《关于国家住房战略的思考》,《云南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⑦参见张志胜:《新生代农民工住房保障的阙如与重构》,《城市问题》2011年第2期。⑧参见李静静:《新生代农民工的住房保障模式研究》,山东经济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第12页。⑨参见贺小燕、安增军:《新生代农民工居住保障模式探究》,《华东经济管理》2014年第5期。⑩参见黄卓宁:《农民工住房来源及住房水平的实证研究》,《珠江经济》2007年第9期。参见钱文荣、黄祖辉:《转型时期的中国农民工:长江三角洲十六城市农民工市民化问题调查》,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52页。参见刘保奎:《居“微”思安:北京外来农民工居住状况调查》,《经济研究参考》2014年第61期。

责任编辑:林墨

农民工法律保护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林业资源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通过开展必要的林业资源管理工作,能够确保其价值的发挥,从而在营造地区良好生态环境的同时,带来一定的经济收益。但是我国林区大多分布于相对偏远的山区和农村,一方面是受地理因素的影响,导致管理工作面临较大困难;另一方面是基层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没有形成森林保护意识,甚至存在偷伐、滥发林木的问题。因此,有必要通过分析农村森林资源管理与保护法律的相关问题,探讨实际可行的林业保护措施。

关键词:林业资源;农村地区;法律问题;管理措施

引言:林业产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不仅需要借助于扩大林业种植面积、增加种植资金投入等措施来增加林木数量,更重要的是做好林业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杜绝滥砍滥伐等破坏性行为。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多部有关林业资源管护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大打折扣,并没有真正发挥应有的管理作用。文章首先概述了当前农村地区林业资源面临的主要问题,随后从法律角度,提出了加强农村林业资源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农村林业资源保护面临的问题

1、基础设施不完善

林业资源管理是一项复杂性和艰巨性的工作,尤其是在一些经济条件落后、地理位置偏远的农村地区,因为基础设施不健全,导致林业资源管理工作在具体开展过程中面临很大的困难。例如,林区覆盖面积比较大,但是林区周边以及内部道路崎岖不平,甚至没有常规性的公路及设施,管理人员只能徒步进行巡逻,管理效率极低。除此之外,由于经济因素的影响,地方林业部门的管理设施也比较落后,没有与时俱进的采购现代化的管理和通讯设备,也会增加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难度系数。

2、农民法律意识薄弱

森林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应当由地方政府和林业部门进行管理,并制定每年的林区采伐计划。只有严格执行科学的采伐标准,才能实现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林农提供更加长久的收益。但是由于普法工作不到位,或是部分林农出于个人私利考虑,往往选择性忽视采伐标准,存在不同程度的偷伐、滥伐问题。同时,采伐后的林区没有及时进行养护,导致林木更新速度緩慢,久而久之就容易出现水土流失等问题。除了农民法制观念不强外,传统农业经济收入偏低,加上收地方林木加工企业高薪的诱惑,也使得许多林农参加到偷伐林木的队伍中来。

3、没有明确的管理目标

如上文所说,基于农村林区客观情况的限制,林业资源管理工作面临诸多困难。而要想真正做好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必须要有一个明确的管理目标和详细的管理计划,从而确保各项管理和保护工作得到切实的开展。但是目前来看,仍然有部分林业部门没有制定完善的管理计划,在开展林业资源管理活动时,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和无序性,难以确保整个林区得到普及化的管理。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交替不便的地带或是在森林深处,由于管理不到位,导致林业的正常生长受到抑制,给林区病虫害或森林火灾的爆发埋下了隐患。

二、农村林业资源管理

1、强化林政管理

相关部门应将保护生态环境作为农村林业管理的基本理念,林业执法部门应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实际效用,通过法律手段加强林业宏观控制。就农村林业产业而言,相关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引导林农进行科学管理,在保护森林生态的基础上,推广符合商品价值和农村生态价值要求的经济产品。

2、促进农村林业信息化管理

随着信息技术不断发展,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技术等技术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极大地提高了人们的工作效率。一方面,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林业资源档案管理,提高农村林业资源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通过建立相应的农村林业信息交流平台,可有效拉近各林业管理主体间的距离,加强不同主体间的信息交流,从而提高林业管理的科学性。

三、农村林业资源保护实际措施分析

1、制定完善的林业保护制度

制度是确保林业各项管理措施得以有效落实的基础。相关部门应全面加强林业管理制度建设,依据制度进行管理,规范管理人员管理行为,并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创建良性的竞争氛围,促使管理人员加强学习,从而不断提高农村林业管理水平。

2、组建一支专业化的护林队伍

相关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引导下,组建相应的护林队伍,护林人员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身体健康、思想端正并且充分热爱林业事业。组建护林队伍后,应明确护林队伍具体的保护对象和保护范围。最后,需全面落实林业管理责任制度,确保每一个村、每一个镇均配置有护林员和林业站,形成相应的林业管理网络,以满足林业管理实际要求。

四、农村林业保护法律制度

1、农村林业保护法律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林业资源管理相关法律制度仍存在一定的缺陷,就农村林业管理而言,政策扶持相对较少。集体林权改革之后,相应政策更新速度较为缓慢,森林资源有效利用率较低。另一方面,多数林农对于林业管理缺乏重视,部分法律法规得不到有效落实,也限制了农村林业的良心发展。法律制度的缺陷在我国的林业发展中存在很多的问题,林业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现在林权流转法规的落后已经不能满足现在的需要,不能落实到实际应用中。这是因为林地流转市场的欠缺,没有很好地发展林业市场,不能合理的使用林地资源。

2、农村林业法律制度改进措施

林业产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我国经济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相关部门应充分重视林业法律法规建设,促进林业科学发展。针对我国农村林业法律法规存在问题,相关部门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进行改进:一,完善林权流转制度。就现有林业法律而言,不能有效发挥林权流转的实际效用,因此,相关部门应通过林权流转制度改革,带动林地流转市场发展,以促进农村林业发展;二,加强集体林权法律法规建设。林权改革促進了我国林业产业的发展,是我国林业产业发展的重大改革,因此加强集体林权法律法规建设,是当前的林业发展的重要任务;三,加强林农法律意识宣传,提高林农林业保护意识,在林业生态保护基础上,提高林业资源的有效利用率,通过科学的管理手段,切实提高林农经济收入,从而调动林农管理热情,促进农村林业健康发展。

结语:农业林业作为我国林业产业的重要组成,承载着重要的社会作用、经济作用和生态作用。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农村林业管理水平较低,限制了农村林业的发展。因此,相关部门应从林业资源管理和法律法规两方面入手,通过相应的科学调整手段,提高林业管理科学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农村林业良性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周志峰,祝令辉.保护森林资源行动中暴露出我国林业资源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林业资源管理,2011(05):109-112.

[2] 贾培峰,周晓顺.重点国有林区实行森林管护经营承包责任制中存在问题及其对策的探讨[J].林业资源管理,2011(04):111-115.

[3] 吕耀堂,王茂盛.试谈国有林场在实施天保工程森林资源管护中存在的问题[J].中国林业产业,2016(07):187-188.

农民工法律保护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农民应当与其他社会主体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利,但从整体上看,农民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平等权都存在严重的缺失。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从落实农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开始。文章分析了农民平等权缺失的现状及成因,并结合新农村建设提出了保障农民平等权的法律对策。

关键词:农民;平等权;缺失;法律保障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三农”工作指明了方向。“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而农民问题的关键是农民的权益问题,农民权益尤其是平等权缺失是造成“三农”问题的法律根源。新农村建设要以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关心农民疾苦、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增进农民福祉”为指导思想。维护农民利益首先要按照我国宪法和我国已经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从落实农民的平等权开始。

一、农民平等权的缺失及原因分析

1. 政治平等权的缺失。由于政治参与渠道的缺失,各自承包经营、分散的农民很难抗衡现代国家各种不法权力的侵害,他们的呼声和疾苦很难直达国家和省市领导人,所以,农民才会越级上访和不断申诉。农民缺少参与政治的渠道和具体形式,导致农民参政能力弱化,在政治决策上也就顺理成章地被忽视,农民的政治地位和政治权益逐渐失落①。(1)政治利益代表和表达机会不平等。农民在实际政治权利的拥有和利益表达方面与城市居民有很大的差别,这种差别反映在《选举法》规定农村每位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4倍。而这种差别又在现实的实施过程中被人为扩大,致使在历届全国人大代表中,真正的农民代表很少。农民所占的代表比例与占人口总数80%的事实极不相称②。(2)结社(组织)权的缺失。宪法明文规定公民有结社的自由,目前全国拥有全国性社团2000多个,工人有工会,企业家有企业家协会,作家有作家协会,记者有记协,学生有学联,惟独人数最多的农民没有一个能够实事求是地整合自己的利益,代表自己的利益,为自己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的组织,农民的政治表达和政治参与受到重重限制。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理论上村委会可以成为整合农民利益的组织,代表农民的利益,实现农民组织化的政治参与,与社会强势集团进行协商谈判,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众多的事实已经表明,村委会没有成为这样的组织,也难以成为这样的组织,使得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2. 经济平等权的缺失。(1)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过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相比,据《中国统计年鉴》统计,1989年前者为后者的2.28倍,1997年为2.47倍,2002年扩大为3.11倍,2003年则扩大为3.23倍,2004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是3.21倍,加上各种福利差距,实际达到6∶1,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位居世界第一。(2)就业机会不平等。城乡分离的户籍制度造成城乡居民的身份不同,农民不能享有与城市居民一样的公平择业的机会。户籍制度还限制了农民迁徙的自由,将农民的生产、生活的空间固定了,使农民不能自由选择工作和生活的方式。具有农村户口的人,一生下来就是“农民”的身份。这种身份的烙印决定农民所享受的待遇与城市人是不同的。即使农民能够自由进入城市,这种身份特征也仍然限制农民在城市中选择工作岗位上得到公平待遇。许多岗位和职业限制非城镇户口的农民就业,如国家公务员选拔很多单位不对农民开放。(3)市场主体地位不平等。首先,生产环节主要表现为生产准入的限制,使得农民只能局限在比较收益较低的农业当中谋生。现在中国农业生产的状况是大量的相关生产领域被不同程度垄断,农民根本无法进入,经济活动的范围极为有限,只能徘徊于低利、无利、负利的一小块领域,很难进入其他非农领域;在农业领域,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还没有落实,生产什么、生产多少等并不完全由自己决定,特别是一些重要的农副产品的生产经营仍然受到来自各级政府部门的从播种面积、生产品种到销售渠道、销售价格等方面的严格限制,例如现行的土地制度规定农民不能更改耕地的农用性质。这就等于用一种强制力逼农民用低偿或无偿的劳动力与土地结合,生产大量的廉价农产品,来满足城镇居民的需求。不仅如此,农民还得承受由于政府部门决策错误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制度实际变成了“他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制度,极大地伤害了农民的权益③。其次,交换环节有关制度。由于价格歧视、政府垄断及其他非规范行为,农民在交换中没有平等的交易权,引起权益的大量流失。实行烟叶、棉花的专营,限制了农民自主出售产品的权利,造成农民经济权益的大量损失。此外,政府对土地的征用与补偿带有明显的强制性和单方性,农民没有多少发言权,成为利益的牺牲者。(4)资源分配制度不公平。从理论上讲,国有资产属于全体国民,但实际上,国有资产带来的收益几乎为城市阶层所垄断。从我国工业化的过程来看,几十年来农民提供了大量的原始资金积累,是我国国有企业的原始股东。据统计,农民通过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向国家提供的积累,从1952年到1986年是5823.74亿元,加上收缴的农业税1044.38亿元,两项合计6868.12亿元,约占农民所创造价值的18.5%。以后每年继续增加,到1994年工农业产品“剪刀差”为670亿元, 加上农业和乡镇企业上交的税收,每年直接或间接为国家提供1000亿元的积累资金。国家对农业的投资却逐年下降,在“六五”期间占投资总额的10%,“七五”期间占5%,到1993、1994年分别下降为2.2%和1.9%,仅及同期国有企业用于房地产投资的13%左右④。

3. 社会文化权益平等权的缺失。(1)接受教育机会不平等。首先,占有教育资源和享受教育服务的机会不平等。政府有限的教育资金主要投向城市,在上世纪90年代末,农村义务教育资金政府投入部分,中央省地(市)三级不足15%,而县乡财政承担了78%,其中大部分是以教育集资和教育附加名义向农民征收的。与城市居民接受教育的机会相比,人为设置的教育费用制度,造成农民接受教育的门槛被抬高,农村居民接受教育的机会是不公平的。此外,高考分数线按区域划分,导致贫困农村学生高考录取分数线大大高于大城市的考生。我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80%,但在大学却只占30%的份额⑤。(2)享受医疗和社会保障的机会不平等。由于农村医疗卫生事业投入不足,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不适应人民群众防病治病的需要。城乡之间的医疗卫生设施配备方面差距很大,城市居民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而农民没有任何医疗保障。由于医疗体制改革滞后,药品、住院费、治疗费的价格居高不下,疾病风险已经成为加剧弱势群体生活困难和导致新的贫困的极大致因。此外,由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缺失,城市居民享有最低生活保障和各种社会救济,农民却不能享受社会保障的阳光普照。享受社会保障的机会不平等不仅会影响农民的生存质量,而且会影响农民对社会的满意度,还会加剧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之间利益的摩擦、隔阂甚至发生冲突,影响社会稳定和谐。(3)社会地位不平等。在现代社会分层中,农民的社会地位明显下降。“中国居民家庭生活调查”课题组根据1993年全国3012名被调查者的回答,100种职业中农民排在第94位。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社会发展长期预测”课题组于1999年7-8月在全国63个城市对2599名16岁以上城市居民进行了一次抽样问卷调查,问卷中一共设计了69种职业,农民被排在第61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研究”课题组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占有状况为标准来划分社会成员,将中国社会成员划分为十个阶层,农业劳动者

阶层处于第九位,农民已经成为社会的最低层。

二、新农村建设必须加强农民平等权的法律保障

新农村之“新”,关键在于通过新的法律与制度,把农村、农民、农业重新植入一个新的法律环境和制度环境中,并以法律和制度保障新农村获得更多的发展空间与发展动力,其中积极稳妥地改革现行的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切实落实和加强农民平等权的法律保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1. 积极稳妥地改革现行城乡二元分割的社会结构,保证农民享有国民待遇,消除农民政治参与的体制障碍。我国现有的城乡二元结构,造就了农民不平等的地位,这种不平等不仅仅是身份地位、经济收入和社会保障上的巨大反差,更为严重的是政治上的不平等。我们所关注的农民经济上的不平等,其实只是一种结果,它的根源在于体制上的缺陷所造成的政治上的不平等——农民没有城镇居民所具有的那些参政、议政的机会与场合,政治权利被边缘化。从总体来看,维护社会公平应以实现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在法律地位以及由此而决定的法律待遇的平等为目标。

2. 加强农民国民待遇的宪法保障。解决农民平等权问题的实质是人权问题,人权问题重要的保障是宪法的保障。作为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宪法,没有贵贱、贫富、农民与市民之分,在宪法母亲的眼中,只有平等的公民概念。平等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权利。而我国自1958年以来实行的城乡二元结构实质上公开地将公民分为农民与市民两种不平等的身份,从此造成城乡之间在选举代表、劳动就业、赋税费用、接受教育、劳动保障等各方面的权利义务的人为分割,强化了对农民的歧视。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宪法中落实平等权。落实农民的平等权就是实现农民的国民待遇,实现宪法本身规定的农民作为公民所享受的与市民一样的权利⑥。这既是维护宪法至高无上权威的必然要求,也是落实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迫切需要。

3. 完善农民利益代表和表达机制。当代社会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利益的多元化,而不同的利益集团都应该有自己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机制。但从中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人大和最主要的参政议政机构政协的代表委员构成情况来看,农民的比例是很低的。如在2985名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工人、农民的代表加在一起只有551名,低于知识分子的631名,其中真正的农民代表极少。必须承认,不同社会阶层的代表表达出来的意愿是不尽相同的,因为一个人不可能既代表这种意志又代表那种意志。这就需要整合,让各种利益群体在制度化的论坛上去辩论,找到最大公约数。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各类代表的比例应该和他们在总人口中的比例相协调。否则,人大、政协作为政治制度中最重要的整合机制,由于构成本身的偏向,整合出来的利益也可能会发生偏向。要完善制度化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可以考虑恢复党的农村工作委员会,在党内形成代表广大农民的政治决策代表人;应当大大提高各级人大、政协中农民代表或委员的比例;还可以考虑在农村依法建立农民协会,反映农民利益,建立与政府的信息沟通渠道。

4. 制定《农民权益保障法》,进一步明确农民应有的合法权益及法律保护措施。目前中央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维护农民权益的政策措施,要及时把改革与发展中取得的新成果运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努力实现农村政策的制度化、法律化。要积极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在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方面取得的成功经验,通过法律移植实现国外制度的内部化,保持法制系统的开放性。比如,日本、美国等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改变它们所存在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时,为缩小城乡差别而采取的支持农业的规模经营、实行农产品保护价、建立农产品储备、推动农产品出口、进行生产控制、建立信贷支持、促进公平竞争的执法体系的建立、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甚至对农产品实行补贴等措施都可以为我们所借鉴。对于涉及农民基本权利的重要问题必须以立法的形式加以规定。法律应明确废止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城乡户籍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教育制度等等,要兼顾城乡、工农和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和福祉,督促政府转变观念和职能,不能再只将“屁股坐在市民一边”了。应明确地赋予农民以土地权利为核心的财产权利,赋予其平等的社会地位与平等的社会权利,包括社会保障权利、居住和迁徙的权利、劳动就业权利等等,同时对于农民享有的权利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和救济措施,对于侵害农民人身及合法财产等权益的行为,规定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注释:

①③⑤ 同春芬:《转型时期中国农民的不平等待遇透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63-64、69-70、72-73页。

② 周作翰、张英洪:《论当代中国农民的政治权利》,《湖南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

④ 郭书田:《再论当今的中国农民问题》,《农业经济问题》1995年第10期。

⑥ 胡立和:《城乡二元结构与农民国民待遇》,《西北农业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

(责任编辑刘龙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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