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前景范文

2023-09-19

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前景范文第1篇

一、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状况

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 我国的互联网保险在近20年左右的时间里经历了萌芽、探索和不断发展、成熟的过程。

(一) 萌芽阶段

从1997年到2007年被认为是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萌芽阶段。1997年我国首家互联网的保险网站——“中国保险信息网”的成立, 标志着保险行业正式开始了基于互联网模式的探索, 我国的互联网保险进入萌芽阶段。2000年8月, 平安保险和太平洋保险几乎在同一时间开通了各自的综合性门户网站。同年9月, 泰康人寿开通了泰康在线网站, 由此国内保险公司也都陆续开展了网络化的互联网保险业务。2005年《电子签名法》的颁布和实施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了互联网保险的发展。

(二) 探索阶段

从2008年到2011年被认为是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探索阶段。在京东、淘宝和易趣等电商平台的推动下, 网购在国内逐渐兴盛, 互联网保险也由此开始了新的探索发展。此阶段风险投资由于预期利好, 加大了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和机构的投入, 在风投资金的作用和推动下, 保险中介和保险信息服务的业务机构开始逐步涌现。这个阶段互联网保险的保额规模相对较小, 互联网保险的渠道价值尚未完全体现出来。

(三) 发展阶段

从2012年到2013年被认为是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全发展阶段。2012年我国互联网保险的保费规模突破首次百亿, 互联网保险的在线产品数量超过了60种。2013年“众安在线”在我国获得了首张互联网保险的经营牌照, 标志着互联网保险已经得到了国家和政府的认可, 各家保险机构分别依托官方网站、保险超市和第三方电商平台等模式纷纷开通了互联网保险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和探索, 我国的互联网保险已经基本建立了比较成熟的业务模式。

(四) 爆发阶段

从2014年至今被认为是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爆发阶段。二十多年的经验积累和技术突破, 以及近年来移动互联、第三方支付、电子商务的成熟和庞大的网民数量都推动着我国的互联网保险获得了井喷式爆发, 2015年我国互联网保险的保费规模超过2000亿元。在不远的将来, 移动互联、人工智能将使得展业、投保、理赔和风险管理等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开展更加高效和便捷。

二、区块链技术及其应用

“2016年5月25日, 平安集团宣布加入全球区块链联盟R3, 成为第一个源自中国的联盟成员”的消息不胫而走, 将区块链技术这一概念再次推向了风口浪尖。世界上最为著名管理咨询机构麦肯锡咨询公司的最新研究资料表明, 区块链技术是到目前为止继蒸汽机技术、电力技术、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科技之后, 最为具有爆发潜力的掀起新一轮科学技术革命的关键核心技术。

(一) 区块链技术的概念

区块链 (Blockchain) 原来是比特币的一个重要概念, 它在根本上是一个去中心化的小型数据库, 是一个运用了加密方法相生成的一系列的数据区块, 这个数据区块集合中的每一个数据区块, 都全面记录了这枚数字的比特币在互联网上相关交易的详细的数据信息, 这些数据信息可以对本次交易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验证, 还可以继续生成下一次交易的数据区块。区块链技术是一种综合了加密算法、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等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发展最新阶段的全新的数据应用模式。

(二) 区块链技术的特点

(1) 去中心化:区块链技术采用分布式计算和存储, 没有像服务器或者网站一样集中的硬件或机构, 即使区块链中的某一节点受到攻击和篡改也不会影响到数据区块的安全真实和整个网络的健康运作。 (2) 透明开放:整个区块链系统全部对外开放, 除了私密信息之外, 任何人都可以公开的查询这一区块链的全部数据信息和相关开发应用。 (3) 匿名参与:区块链上各节点间的数据交换遵循加密算法, 不需确认个人信息和合法身份即可进行数据交换。 (4) 去信任化:与前述匿名参与相似, 区块链上采用共识机制, 变身份确认为系统信任, 无须验证身份即可自由的安全地进行数据交换。5.非篡改性:加入到区块链中的数据信息, 将会被永久的存储, 对整个区块链上某个单个节点上对信息数据的修改是无效的, 因此整个区块链中的数据可靠性和稳定性非常好。

(三) 区块链技术的应用

(1) 在艺术行业中, 艺术家们可以在自己的作品中使用区块链技术, 来记录和声明每一件艺术品的所有权, 发行编号, 限量版信息, 可以数字化所有种类和类型的艺术品, 还可以通过区块链技术构建一个艺术品交易市场, 艺术家们可以在网上买卖而无须其他中介。 (2) 在法律行业中, 区块链技术将会使得传统的司法公证方式变为历史, 将会让知识产权的认证和保护提高到前所未有的水平, 例如可以把学生们的学历和学位证书存放在区块链的系统中, 便于学校, 企业和社会对学生文凭和证书的查询和使用。 (3) 在物联网领域, 尤其是物流供应链行业, 经常会涉及诸多的实体, 包括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等, 这些实体之间需要大量复杂的协作和沟通。区块链技术可以使得各方在同一个透明可靠的网络体系中, 实时查看和追寻物品的生产和运送状态, 从而提高整个物流供应链的管理效率, 而一旦发生纠纷, 追查和举证也将变得更为容易和清晰。

三、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

(一) 金融业对区块链技术反应迅速

保持对先进技术的敏感性从来都是金融领域的一大特色:早在2014年, 银行证券业的巨头就开始投资区块链技术的创业公司, 到2015年全世界在区块链领域的投资就已经高达10亿美金之多;此外各家投资机构和银行证券公司更是亲自推动区块链技术的具体应用, 纳斯达克交易所主推的Linq区块链股权交易所于2015年就已经进行了业务测试;R3 CEV联盟也同样在对一直在对跨行清算联盟业务链进行不断测试。

(二) 金融业应用区块链技术的方式

金融业应用区块链技术的方式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 (1) 自己设立专门的研发技术部门。例如花旗银行成立了自己的实验室, 探索区块链技术在数字货币及支付结算领域的应用。 (2) 大胆投资区块链技术的创业公司。例如高盛公司就牵头众多金融机构对Circle这家比特币公司大规模的注资。 (3) 与金融科技公司共同开发新业务。例如澳大利亚的联邦银行和开源软件公司Ripple合作, 利用区块链技术开发了集团公司内部支付系统。

(三) 区块链技术在中国金融领域的应用

区块链技术应用于金融行业的征信, 交易安全和信息数据安全, 也为国内各家金融机构所重视。国内著名的金融集团中国平安在2016年就与R3 CEV建立了合作关系, 是该区块链联盟在中国的首家成员机构。万向集团也基于区块链技术在2016年4月发起成立了中国分布式总账基础协议联盟 (China Ledger) , 在全世界范围内探索应用区块链技术。

四、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趋势

(一) 区块链技术为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提供了适宜的网络环境

在区块链技术的支持下任何接入互联网的端口都可以接入到区块链, 任何证件、证明、数据、资信、都可以以数字信息方式记录到区块链中, 成为不可篡改的证明记录信息, 可以改变有关身份、信用、资产等的证明和验证方法, 在互联网上开创了相关资信的“自证明”模式, 保险公司、中介结构、监管机构和客户自己都可以对相关的身份信息、交易信息、财产信息、信用信息、权属信息、健康信息、医疗信息等进行查询与确认, 这些都为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开展奠定了信用安全的基础和提供了适宜的网络环境。

(二) 区块链技术为互联网保险更新迭代提供了技术平台支持

区块链技术通过共识机制实现了安全确认程序的自动执行, 降低甚至取消了契约双方的信任成本, 在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行当中, 保险客户可以在确保隐私不被泄露的前提下, 自主完成相关保险的投保流程, 减少了相关业务人员的保险营销展业时间和费用成本。在发生保险事故时, 保险客户自助输入的保险信息可以激活理赔程序, 安全并不可篡改的记录索赔资料和事故责任信息, 在符合保险赔偿的条件下, 还可以自动的划转保险赔款到保险客户预留的数字账户或财产账户中, 大大节约了理赔是时间和处理赔案的成本, 提高了保险业务流程运转的效率, 为保险产品、保险服务和保险业务操作流程的更新迭代提供了最为先进的技术平台支持。

(三) 区块链技术使得互联网保险的产品服务创新成为常态

区块链技术强化了点对点之间的数据交换, 数据信息的不可篡改和透明开放, 解决了保险企业和保险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根本问题, 全面实现了保险行业和领域内必须要遵守的最大诚信原则, 客户可以不必再被误导而相信保险业务员的吹嘘, 保险公司可以不必再被瞒报而相信保险客户的瞎编, 加上所有的输入信息都可以加上记录输入信息的时间戳记, 保险公司就可以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 根据客户自身的风险独特性量身定制的为客户设计出一款只属于这一特定客户的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 使得互联网保险的便利便捷性更进了一步, 使得互联网保险的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成为经营的必须和常态。

(四) 区块链技术为互联网保险的监管模式的转变提供了可行

区块链技术的瞬时操作随即记录, 信息数据无法篡改、加盖操作时间戳记, 记录信息持续追溯等的各种特性, 保证了整个保险业务流程从展业到投保到防灾到理赔到保全的全部过程的真实性, 大大提高了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的违约、违法和造假的风险和成本, 使得保险监管部门可以更加实时、有效、全面的监管保险企业、保险市场和保险行业的运营状况和资金流动, 提高了监管效率, 降低了监管成本, 为互联网保险的监管模式的转变提供了多种有效的可行选择。

摘要:在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的宏观趋势下, 我国的互联网保险经历了萌芽、探索和不断发展、成熟的过程, 具有去中心化、开放透明、匿名参与、去信任化、不可篡改等特征的区块链技术为我国的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提供了适宜的网络环境和技术平台支持, 并且改变了产品服务创新和行业监管模式。

关键词:区块链技术,互联网保险

参考文献

[1] 陈秀芬, 唐宇石.大数据时代我国互联网保险的现状与发展研究[J].经济与制度研究, 2016年 (6) .

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前景范文第2篇

近年来, 我国互联网保险市场发展迅速, 推动新资本不断进入互联网保险行业。从泰康在线、众安在线到腾讯微保, 互联网保险一路高歌猛进。2016年新增互联网保单61.65亿件, 占全部新增保单数的64.59%, 117家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实现签单保费共2347.97亿元。互联网因素的加入为我国保险业发展提供了新思路, 一批轻量级、碎片化、场景化的保险产品应运而生。

互联网保险的健康发展不仅需要依托创新技术, 更需要相关法律的有效监督管理。2015年保监会印发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基本的经营规范和监管要求。但该办法实质上是提出了框架化和方向化的规范思路, 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有效地规范互联网保险纠纷。本文通过比较传统保险和互联网保险在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差异, 梳理并对互联网保险法律的发展提出相关建议。

2 互联网保险具体法律风险分析

2.1 投保人主体不适格引发的法律风险

在互联网保险中, 双方当事人通过网络完成合同订立的全过程, 这就给保险人判断投保人身份和辨认其民事行为能力造成很大的困难。如果屏幕另一端的投保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那么签订的保险合同效力如何?我国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一般情况下是无效的, 纯获利的合同是有效的。所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应是无效合同。那么当保险事故发生后, 受益人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时, 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以此进行抗辩?目前我国法律针对这种情况还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 由于保险公司目前网络销售保险时已经要求投保人进行实名认证, 事实上就阻断了未成年人投保的行为, 尽到了适当的注意和提醒义务。此时若未成年人执意使用他人信息投保, 就存在欺诈的嫌疑, 那么也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合同无效的后果。

2.2 确定保险利益关系引发的法律风险

其次是如何确定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存在保险利益的问题。我国保险法规定, 为他人投保人身保险时, 应该具有保险利益, 除法律规定的几类关系外, 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传统保险中, 可以通过要求被保险人到场签字、盖章等方式确认被保险人知情并同意进行投保。但是目前网销保险中存在的大量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在购买时只需填写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号、姓名和手机号即可完成投保。填写“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时, 保险人往往将“其他”视为投保人获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但实际上双方是否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是否同意该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都是很难核实的。

在这种情况下, 保险利益的不确定性和意思表示的瑕疵使得保险合同的效力存在问题。并且, 被保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被他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也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为了避免这种情况, 保险人应要求通过“其他”选项投保的保险合同中附上被保险人的电子签名, 或者植入“人脸识别”、“虹膜识别技术”, 以此根据保险利益同意原则进行承保。

2.3 互联网信息安全引发的法律风险

互联网保险不仅具有保险业固有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风险, 还新生了各种互联网保险本身特有的法律风险。互联网保险以网络平台为依托进行保险的各项流程, 其交易信息、客户信息、网络用户和密码等都以电子数据形式储存。保险消费者向保险人提供的家庭情况、既往病史等信息一旦被公开或者窃取, 将极大侵犯消费者的金融隐私权。 (1) 针对传统保险业务中的信息泄露问题, 保监会在2013年出台的相关办法中明确规定泄露客户信息的惩罚措施, 违反者甚至面临终身禁入保险行业。在2015年保监会印发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中也强调了保险公司保证业务数据安全的责任, 但未规定信息泄露惩治措施, 实操性不强。

为避免网络安全带来的法律风险, 保险公司应从技术层面上加强互联网安全技术研究, 降低病毒攻击风险, 并且做好业务数据备份, 保障交易数据的安全、真实、完整。同时有关部门应加快完善保护金融隐私权的法律体系, 健全监管措施, 完善救济途径, 减少保险纠纷, 增强消费者的消费信心。

3 结语

综上所述, 我国互联网保险方面的立法尚不成熟。本文认为应该从三个方面加强对互联网保险法律风险的防控: (1) 提高辨别投保人缔约能力的准确性, 谨慎核实当事人之间的保险利益关系。保险人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 避免道德风险和欺诈行为。 (2) 建立严格的互联网保险中介准入机构, 明确第三方网络平台与保险公司的法律责任, 监督互联网保险销售过程中的不实宣传现象。 (3) 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和信息安全的监管, 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发展。 (2) 针对具体的立法细节, 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积极借鉴西方国家已有的立法经验, 建立一套科学高效的互联网保险法律体系, 为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摘要:传统保险业逐步与大数据、智能化科技相融合, 发展成为新兴的互联网保险行业, 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但全新的保险经营方式也带来了新的法律风险和监管难题, 目前我国在互联网保险立法方面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无法有效解决互联网保险纠纷。本文从互联网保险的新特征出发, 探究互联网保险在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并分析原因, 给出相关解决方法和政策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法律风险,互联网风险

注释

1 阙凤华.浅析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风险[J].上海保险, 2016 (8) .

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前景范文第3篇

一、我国互联网财产保险当前存在的问题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 我国互联网财产保险的发展日益迅速, 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却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 互联网财产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尽管当前我国在有关互联网金融和保险方面有诸多的法律作为商业行为的保障, 但是总体而言, 对于互联网财产保险等方面的法律却依然存在着一定的漏洞和滞后性。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互联网财产保险有着许多违规行为, 同时, 对于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也难以达到应有的要求, 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当前, 在我国现行的保险相关法律运营中, 主要是以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为主, 这部法律已经难以适应当前快速发展的线下保险业务了, 更无论当前日益发展的互联网保险了。尽管针对我国当前经济快速发展中出现的互联网保险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但是在日常工作中却难以形成有效的制度约束, 缺乏一定的权威性, 同时操作性较差。另外, 我国当前信息技术行业和互联网技术发展过快, 已经远超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速度, 因此就决定了互联网财产保险在发展过程中会面临法律漏洞这样的窘境。

(二) 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

互联网保险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主要是通过网络进行, 就会出现顾客与保险机构之间缺乏应有的交流和沟通, 对于保险的合同以及细节则是通过电子版的合同与顾客须知来了解, 这样就使得顾客难以对运营人员进行必要的了解, 缺少了传统的直接接触, 对于会出现的风险也存在了解不足的现象。另外, 由于当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 保险机构同样对于客户的了解知之甚少, 难以对客户提供的信息进行甄别, 这样就增加了保险机构对于客户风险水平的评估难度, 而一些互联网保险机构则为了扩大自身规模做出较为轻率的举动, 不仅给自身的运营增加了风险, 还会增加消费者的权益, 使消费者的利益受损。同时, 在互联网投保过程中也会由于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而出现一些道德问题, 主要表现为投保人信息的真实性难以核查。投保人在互联网交易过程中会利用已有的信息优势和隐瞒不利的信息, 用比较优惠的价格购买保险, 从而使得互联网保险机构的运营风险增加。

(三) 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不足

我国互联网财产保险的业务模式是在互联网和电商兴起之后不断发展的, 因此其发展类型和销售渠道与电商的模式有着诸多的类似之处, 无外乎都是将传统的销售渠道拓展为互联网销售, 其运营模式本质上还是传统的销售模式, 并没有形成一种新的业态, 也没有针对当前互联网大发展开发出新的保险产品。在当前, 我国财产保险多以家庭财产保险和企业财产保险为主, 各互联网保险机构关于这两类产品的内容和服务也大致相同, 存在同质化严重的问题。因此, 对于互联网保险机构而言, 创新能力不足使得整个行业缺乏竞争力, 销售模式也与线下销售无大的差别。

(四) 互联网信息安全隐患大

互联网作为当前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依然存在着信息安全的隐患。对于互联网保险行业而言, 此类问题同样存在。尽管我国互联网保险机构一直以来都比较重视网络信息安全, 但是对于本机构而言, 拥有者海量的顾客信息很容易成为不法分子的攻击对象, 因此就容易遭到攻击, 存在着信息被泄露和篡改的危险。同时, 在大数据不断发展的今天, 对于大数据的掌握能力不足也成为当下互联网保险机构发展的瓶颈之一。

二、互联网财产保险进一步发展的对策

(一) 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和法律法规建设

在当下“互联网+”的大趋势下, 为了能够保证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的融合能够产生新的模式创造更大的价值, 就需要我们能够结合实际情况来建立和健全相关领域的法律和制度建设。第一, 完善互联网财产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当前我们可以在原有的《保险法》的基础上结合当下互联网财产保险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修正。组织财产保险行业内的法律专家进行座谈和讨论, 根据存在的问题进行法律方面的探讨, 尽快形成法律提案并将其中的内容尽可能的细化, 从而填补法律的空白和漏洞。第二, 采取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当下, 互联网财产保险属于新的商业模式, 其中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因此在国务院下发负面清单后, 互联网行业内部也可以组织专家和学者制定本行业的负面清单, 建立灵活的市场准入制度, 激发和鼓励更多的行业活力, 促进本行业的创新。互联网财产保险在实际运营的过程中应当适度的扩展新的服务和产品, 并对创新给予适度的宽容度, 以此来激发更多的活力。第三, 维护网络消费者权益。当前我国互联网财产保险行业存在着一定的责任模糊问题, 消费者在遇到侵权事件时难以正当、合理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对于行业的发展有着巨大的隐患。因此就需要行业管理者和运营商切实将消费者的权益放在心里。监管层应该根据调查和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措施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从制度和法律层面来明确各部门的责任权限, 为消费者合法维权提供便利。

(二) 进一步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信用体系的建设对于互联网财产保险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可以保护消费者的信息和合法权益, 同时还可以保证互联网保险机构能够合理运营, 因此, 在建设信用体系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着手:第一, 加快培育信用市场主体。监管部门和政府在工作过程中应该尽快打造一批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和征信机构, 引入市场的力量, 通过政策倾斜给予一定的支持;同时将政府掌握的部分信息向信用机构开放, 并完善信息保护机制, 制定详细的信息泄露惩处机制, 保护公民的信息安全。第二, 逐步引导公民和企业对信息产品的认识和需求。政府可以通过一些公益广告和信用背书的形式来提升全社会对信用产品的认知, 发动群众和社会力量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提升人们对于信用的重视程度。

(三) 丰富理财产品种类, 加快创新

互联网财产保险在当下发展过程中, 应该更加注重与互联网的结合, 根据本机构以往的产品销售情况和历史数据, 结合当前消费者的实际需求开发新的产品, 建立严格的精算及风控模型, 全面升级互联网理财产品, 从而提升本机构在行业中的竞争力。第一, 切实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 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为要。当前互联网的快速发展, 更多的是年轻人在购买理财保险, 因此就需要充分了解年轻人的需要, 通过与年轻人的相互理解来做数据支撑, 充分分析数据趋势, 为消费者量身打造理财产品, 提升个性化服务。同时, 在产品设计时还需要结合当前的风险情况, 对新产品设计做好风险预估, 最大程度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第二, 拓展合作主体。互联网财产保险机构可以通过与其他电商进行合作, 如淘宝、京东等, 通过电商平台来收集更多的数据和用户反馈信息, 开发出更加符合消费者需求的产品。

(四) 加强网络安全建设

加强网络信息安全建设首先需要加强交易主体的身份识别和授权的规范, 保险机构可以提升技术来保证信息安全、提升自身安全等级, 如不断地完善认证顾客签名技术、网络防火墙技术等, 从而能够提前识别恶意投保等问题。其次, 还可以健全信息安全相关的行业规章制度, 通过行业协会等组织来讨论和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规定, 为行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同时还应该保证客户投保信息以及每一笔交易记录的安全, 从技术层面来防止遭到黑客的入侵。另外, 还需要建立相应的风险预警机制和紧急应对机制, 一旦出现问题可以及时地进行处理, 保障顾客的信息安全。

摘要:21世纪是互联网快速发展的大时代, 随着“互联网+”的出现为我国众多的传统行业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我国保险业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也在不断的创新销售形式, 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但是其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与世界其他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互联网保险业的发展依然存在着渗透率较低的问题, 同时也存在着监管方面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的问题, 另外, 在行业发展中也存在着网络信息安全、产品创新不足等多项问题, 就需要我们能够在实践的过程中针对已经发生的问题进行改正并创新, 确保互联网财产保险的正向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财产保险,大数据,信息安全,产品创新

参考文献

[1] 马树才, 秦海涛.对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问题的思考[J].财会月刊, 2017 (5) .

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前景范文第4篇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银行保险销售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然而,由于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在销售银行保险的过程中会面临着销售误导等问题,引起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银行保险销售模式中存在不足之处。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我国银行保险销售模式困境的研究力度,不断探寻解决困境的方法。

一、我国银行保险取得的成绩

1.国民的生活消费习惯得到了改变。银行销售人员以及兼业代理机构可以对银行保险产品起到大力推广和宣传的作用,让广大人民群众深入了解了银行保险产品,并逐渐接受和认可了银行保险产品,提升了他们的风险管理观念,特别是在一些城乡村镇中的居民也认识到了银行保险产品的重要性。

2.保险业务知识得到了广泛的传播。由于银行保险产品的条款简单、功能易于操作,因此很容易被消费者所接受和认可,在普及保险知识方面的作用比较显著。

3.提升了金融市场的活力。保险机构投资者的实力可以通过银行保险得到提升,通过养老型、储蓄型、投资型等银行保险产品的热卖,既增加了银行保费的收入,也对保险投资基金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对我国股票市场、不动产投资市场、债券市场等金融市场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4.加快了金融制度的创新和改革。银行和保险公司通过深度合作,加快了我国金融机构股权的兼并和重组,逐步突破了分业监管、分业经营,对金融制度的创新和改革起到了一定的创新作用。

二、我国银行保险销售模式的困境

1.缺乏完善的销售激励机制。一般来说银行保险的销售地是在各个银行网点,银行柜台的理财经理是主要的销售人员,销售银保产品通常不被重视,现阶段一般销售银保的奖励方式是采用提成的方式,并且是以短期为主要目标,通常的目的是完成当期销售任务,缺乏了长期的打算,简单的基金销售积分和普通理财归集为一类。

2.销售银行保险的模式和产品比较单一。目前我国主要是通过银行柜台来销售银行保险的。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与银行相关联的业务也逐渐应用到互联网,可以通过自助银行来完成一些柜面业务,但是销售银行保险的渠道却主要还是在线下完成的。同时涉及到的银行保险的种类比较多,却呈现了较大同质化的现象,虽然新产品被陆续的开发出来,但是立刻就会被效仿。现阶段主要的银行保险分为以下两个:一个是人寿保险,另一个是投资分红。因此可以看出销售银行保险的产品还比较单一。

3.缺乏明确的宣传渠道和市场定位。银行保险销售与其宣传渠道、产品定位也有着密切的关系,近几年了我国人寿保险费的增长速度呈现出放缓的趋势,其中主要的原因在于两个市场销售渠道即银行渠道和代理人渠道,增加的力度不够,具体数据如下表:

同时,宣传银行保险产品的方式通常是通过银行网点派发的传单,不容易被客户所接受,更新电子银行渠道的信息速度也较慢,将一些产品的定位还是以老人和孩子为主,一些产品的定位也不清晰,针对性不高,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不够强烈。

4.监管力度不够。由于受到地理因素的影响,一直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呈现出了不平衡的趋势,银行保险销售监管也出现了以下的问题:不能统一代理销售银行保险产品的佣金,造成保险公司与银行在私下签订相关协议,增加了保险公司的成本。同时考虑到办理理赔人员素质和理赔风险成本效益等因素,也给销售银行保险带来较大的财务风险,正是由于缺乏对银行保险产品的监管力度,近年来虽然保险产品创新不断,但也出现了很多“伪创新”,一些公司推出一些不符合保险原理的产品,或是“长险短做”规避监管,损害了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和保险业形象。

三、我国优化银行保险销售模式的策略

1.建立科学的销售激励机制。我国大多数银行职员的公司还是以工资绩效为主,这对银行保险销售人员的销售业绩起不到促进作用,银行需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建立起科学的销售激励机制。例如中国银行提出了按照“标准保费”来制定销售激励机制,如每一个1万元的“标准保费”可以创造出1千元的利润,在创造这1千元利润的基础之上再对激励比例进行设立,最后通过计算来得出销售人员的销售薪酬,这样的计算方法不但简便直观,而且执行效果较好。

同时,银行也要加强对银行保险销售人员的培训力度,增强其提供服务的素质水平,在现有基础上加大业务培训的数量,通过加大培训力度可以让销售人员灵活的掌握不同银行保险产品的实际应用,顶底安排开展关于银行保险产品的销售分享会,这样可以让销售人员相互交流经验,提升团队意识和对产品的敏锐度。银行也要提高对银行保险产品销售的准入门槛,要求银行保险销售人员必须持有保险销售资格证书才能够上岗,定期组织内部考试,对考试合格且成绩优异的销售人员要给予一定的奖励。

2.设计开发出多元化的银行保险产品。银行要根据客户需要开发新的保险产品,一方面银行在日常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需要从客户的实际需求来进行银保产品的推荐,而不是有什么产品就卖什么产品或者什么产品奖励高就卖什么产品,检查理性、客观的推荐本银行的保险产品;另一方面银行需要认真分析已有的各类数据,研究客户需求,细分客户群体,并根据每一类客户群体的不同特点和需求制定服务计划,缩小与客户之间的差距,差别服务客户,客户才是真正赖以生存的基础,要将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落实到银保业务的各个环节。

3.拓宽宣传和销售银行保险的渠道。2013年为进一步加强保险公众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全社会保险意识,中国保监会决定,将每年7月8日确定为“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该宣传日的主题是“保险,让生活更美好”。各个银行要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来向不同客户宣传保险产品的利处,例如在2018年12月26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召开全国保险扶贫好事迹发布暨7·8活动总结会议,总结2018年“7·8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活动成果,中邮保险荣获“2018年保险行业公众宣传大比武保险脱贫攻坚奖”。通过中邮的大力宣传让广大消费者认识到了银行保险的重要性作用,提高了客户购买银行保险产品的积极性。同时在互联网时代,各大银行也要特别重视银保产品网络化销售平台的搭建,除在网上银行进行销售之外,可以借助银行的电子商务平台,引入各类保险产品,为客户提供全面服务,要紧盯客户习惯的变化,通过微博、微信等新型网络渠道进行银保产品销售,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增强银保服务的便利性。

4.加强对银保产品的监管力度。①银行要规范自身的销售行为。银保专管员只负责向银行提供培训、协助做好保险产品销售后的满期给付和续期缴费等相关客户服务;保险公司应完善银保专管员与银行网点对接流程,银保专管员发生离职或变更等情况,应及时主动书面告知银行网点,共同做好相关交接工作,银行只能允许本营业网点内取得代理资质的销售人员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银行不得允许非本行人员在营业网点内从事任何产品宣传推介、咨询、销售等活动。银行的销售人员不得进行误导销售;在销售中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比较,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收益。②做好售后的监管工作。我国银监会对银行保险产品销售监管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是银行在执行的过程中却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因此各大银行需要做好银行保险的售后监管工作,一方面银行要提高内部监管部门的独立性,明确监管工作的各项职责,加强银监会与保监会之间的合作关系,通过这两个机构来实现对银行保险产品的严格监管;另一方面要整合银行与保险公司的业务服务流程,通过不断探索建立起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这就可以为客户提供及时全面的售后服务,提高客户对银行保险产品的满意度。③实行保险和银行的双重监管。保险和银行是分别由保监会和银监会两个机构进行分别监管的,这就提高了监管的难度,因此为了在监管过程中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在监管方面需要两个机构进行协调管理,这样就可以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的问题出现,规避销售银行保险产品的财务风险。保监会主要负责惩罚保险公司的违规行为,通过对违规事件的分类来对负责人进行一定的警告和罚款;银监会主要负责处罚银行网点的违规行为,例如对违规的银行网点进行罚款,对其代理资格进行终止等。

综上所述,我国银行保险经过了几年来的发展,取得的成绩是比较明显的,其销售模式也会面临着一些问题。因此,我国银行需要积极地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来优化银保产品的销售模式,这样才能充分地发挥出银保产品的重要性作用,在提高保費收入的同时,为广大客户提供高质量的保险服务,促进我国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

(作者单位: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前景范文第5篇

办法明确了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主体定位,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负责。第三方网络平台可为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网络技术支持服务。

基于互联网方便、快捷、跨地域的特点,办法有条件地放开了部分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家庭财产保险、信用保险及其他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销售、承保和理赔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等。

办法同时规定,对于不能保证异地经营售后理赔服务导致出现较多投诉的保险机构,监管部门将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停止其相关险种的经营,强化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市场退出管理,督促其依法合规经营。

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前景范文第6篇

乙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

甲方根据大庆市政府和公安分局的要求,结合自身的优势,拟通过“人防”和“技防”的有机结合,在大庆市范围内实施“联网报警系统服务运营工程”项目,力争三年时间内争取发展入网用户达到5000户.

本联网报警系统服务运营工程项目所选用的防盗报警中心机和报警设备是由成都理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制造的行业内的知名产品.该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安全技术产业发展,安全产品研发制造,安全防范体系组织,安全服务咨询运营的高科技安防企业.产品获得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和国家强制性“3C”认证,并获得公安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合格,经由四川省公安厅颁发生产登记批准书依法生产制造.

基于对110联网报警系统服务运营工程所采用的合格产品和甲方开展业务所拥有的客户量,以及甲方为其入网用户购买保险的认识.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互惠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制定如下协议条文:

一 、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

甲方为投保人,乙方为保险人,凡大庆市区境内安装“神眼”牌防盗抢报警设备且进入“联网报警系统服务网”与甲方建立服务关系的所有用户均为被保险人。

二、保险责任:凡安装甲方产品且与甲方联网报警中心联网,在用户防盗报警系统处于正常设防状态,由于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凿壁,持械斗抢劫等违法行为,致使被保险人(甲方用户)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乙方付赔偿责任。

三、除外责任:

1、 由于地震、雷击、水灾、火灾、战争等自然灾害

及不可抗力因素所引起的损害;

2、 因被保险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致使报警系统

及设备不能正常运转所造成的损害;

3、 报警系统及设备运转正常,但由于通讯线路施

工、维修、破坏、停电或由于电信和电力部门的

责任,而导致线路处于无法通讯而造成的损失;

4、 因被保险人的经济债务纠纷。债权人搬走或故意

损害物品的损失;

5、 使用的报警设备系统产品系未经质检部门检验

的不合格产品;

6、 因被保险人内盗或参与盗窃导致受损,以及不属

于防范区域内的财产损失;

7、 被保险人因存放不法物品致使盗窃者入侵而造

成的人身伤亡或损失;

8、 被保险人没有设防而失窃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保险费:

甲方为其入网用户办理保险,保险费按年交方式,每一用户年交80元。

1、 保险费按月结算一次,保险责任按月缴费到保险公司

次日零点生效。

五、保险金额:

1、 企事业单位用户:10万元

 人身伤残死亡:45000元

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最高赔付5000元

 财产损失:50000元

2、 个体工商户:(商铺)10万元

 人身伤残死亡:45000元

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最高赔付5000元

 商品损失:45000元

3、 家庭用户:15万元

 人身伤残死亡:45000元

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最高赔付5000元

 财产损失:100000元

六、赔偿处理

1、甲方用户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以及人员发生伤害后,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双方共同查勘第一现场,并于30天内提交书面出险报告及设防鉴定报告。

2、 甲方从通知乙方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三个月内不

向乙方提交本合同规定的各种证据材料作自动放弃权益。

3、 从乙方通知甲方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4、 甲方在要求赔偿时,应向乙方提交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提交被保险人的损失清单等有关证明材料,乙方应尽快审核确认,并在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15天内,按有关条款规定作出赔偿。

七:双方签定了本合同后,由乙方在本合同的原则范围内

负责制作“联网报警系统服务”保单,制订保险细则。

八、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五年,自2006年—月—日至2011

年—月—日止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签字盖

章后生效。

甲方:大庆市万安监控乙方: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报警中心限公司大庆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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