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合同范文

2023-09-23

人工合同范文第1篇

人工挖孔桩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编制:

审批:

四川明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保利玫瑰花语项目监理部

2013年 4月 6日

目 录

一、专业工程特征.

二、安全监理工作的依据

三、安全监理工作方法

四、安全监理工作措施

五、安全监理工作控制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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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业工程特征.

1、 工程概况

本工程人工挖孔桩直径分别为直径800毫米的圆型和椭圆形,桩端采用扩底,持力层为中风化岩石,桩长约11m,桩身砼标号采用C30 ;护壁,砼标号为C30。 2 、场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无地下水,无流砂和淤泥质土。

3、 场地周边状况:邻10号楼约15米远为市政道路,无建筑物。

4、施工时间:2013年4月6日至2013年5月1日

二、安全监理工作的依据

1、监理规划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3、《砼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4、《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5、人工挖孔桩施工图、施工图审查意见、图纸会审纪要

6、人工挖孔桩专项施工方案

7、其他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与标准及强制性条文等

三、安全监理工作方法

坚持“预防为主,重点进行事前控制”的原则,同时注重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检查与安全控制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把安全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1、监理准备工作

(1)审查人工挖孔桩设计图纸,审查基坑支护、排水设计图纸,熟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资料,对其中的安全方面的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

(2)审查核验承包单位提交的安全施工保证体系,人工挖孔桩工程施工方案,以及其他有关的技术文件及材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技术文件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返回整改,否则不得实施。

(3)核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有关人工挖孔桩工程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

2、现场检查

(1)认真监督承包单位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发现偏离,应及时纠正。 (2)先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后进行施工

3 严格按“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为上道工序,“进行施工”为后道工序办。

(3)加强巡视,检查尤其是重要部位,核对地层资料与实际有无出入,对软弱土层、粉细砂、卵石层的坑壁安全及涌水情况进行观测,并监督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4)旁站监理,对井圈施工、钢筋笼下孔、桩孔砼浇捣进行旁站监理,并做好记录。 (5)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除口头督促整改外,还须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明令整改,承包单位应按规定以《监理工程师回复单》的形式回复,监理复查通过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6)开好工地例会,把安全文明施工列入例会议题,对存在的问题责成整改,并在下次例会上反馈整改结果。

四、安全监理工作控制要点

1、准备工作阶段

(1)审查施工单位人工挖孔桩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环境保护措施、、应急救援预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2)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上岗证、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以及督促承包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审查施工机械并签署意见。

(4)监督施工单位对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检查交底记录,协助承包单位实行对工人先教育、培训、交底后上岗的制度,不得违反。

2、桩孔施工阶段

(1)严格按先挖“一节”土方、支护“一节”坑壁、再向下“一节”挖土的程序施工,不得违背,并严禁超挖。每天开挖深度不超过1米。

(3)监督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施安全技术措施,执行先措施、后施工的原则。 安全技术措施:

(i) 孔内必须设置应急软爬梯;供人员上下井。使用的电葫芦、吊笼等应安全可靠并配有自动卡紧保险装置,不得使用麻绳和尼龙绳吊挂或脚登井壁凸缘上下。使用前必须检验其安全提吊能力;

(ii)每日开工前必须检测井下的有毒有害气体,并应有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桩孔开挖深度超过10m时,应有专门向井下送风的设备。

(iii)孔口四周必须设置护栏。

4 (iv)挖出的土石方应及时运离孔口,不得堆放在孔口四周1m范围内,机动车辆的通行不得对井壁的安全造成影响。

(v)施工现场的一切电源、电路的安装和拆除必须由持证电工操作;电器必须严格接地、接零和使用漏电保护器。各孔用电必须分闸,严禁一闸多用。孔上电缆必须架空2.0m以上,严禁拖地和埋入土中,孔内电缆、电线必须有防磨损、防潮、防断等保护措施。

人工合同范文第2篇

1 SAICM 形成历程

2002年9月,南非约翰内斯堡举行的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WSSD)上,通过了为实现《21世纪议程》可持续发展目标而督促世界各国进行统一和实际行动的《执行计划》。根据该《执行计划》的授权,自2003年开始,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UNEP)着手启动国家化学品管理战略(strategic approach to international chemicals management,SAICM)文本的拟定工作。此后,于2003年11月至2005年11月期间,UNEP组织召开了3次筹备会议和1次主席团扩大会议,就制定该战略方针的范围、目标、资金机制、指导原则等进行了多次磋商 。经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2006年2月,在阿联酋迪拜召开的第一届国际化学品管理大会暨UNEP第9次特别会议和全球部长会议上正式通过了SAICM文本,包括《关于国际化学品管理的迪拜宣言》、《总体政策战略》和《全球行动计划》3部分。

为实现WSSD的2020年目标,SAICM提出了包括风险减少、知识与资讯、政策管理、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非法国际贩运等几方面的总体政策战略以及237项行动计划。但由于各国化学品管理水平的差异,各方对SAICM的态度存在一定分歧,SAICM最终被定位为自愿性的。虽然被定位为自愿性的,但是SAICM的达成意味着化学品环境安全管理步入全球化时代,必将会对各国特别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化学品生产、使用及安全管理产生重要影响。

2 SAICM 实施国际进展

2.1 定期召开国际化学品管理大会,对SAICM 进展进行评估审查

国际化学品管理大会(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f chemicals management,ICCM)作为SAICM的执行机构,负责定期对各国、各区域SAICM的实施进展进行审查。截至目前,已分别于2006、2009、2012年召开了3届国际化学品管理大会。

2006年2月4-6 日,ICCM 1在阿联酋迪拜举行。会议对SAICM总体政策战略进行了全面讨论,重点就SAICM的范围、资金安排、原则方法和实施进行了深入磋商,最终通过了《关于国际化学品管理的迪拜宣言》、《总体政策战略》和《全球行动计划》(global plan of action,GPA)。

2009年5月11-15日,ICCM 2在瑞士日内瓦举行。会议审议确定了风险减少、知识与资讯、政策管理、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非法国际贩运这五大目标项下,用于评估SAICM实施进展的20项指标。会议将含铅涂料、产品中的化学品、电子产品全生命周期内的危险物质、纳米技术和人工纳米材料等作为新的和正在出现的政策性议题,同意对全氟化学品(perfluorinated chemicals,PFCs)管理及安全替代物进行研究。同时,确定了审议新出现政策性议题的程序以及将新活动加入GPA的增补程序。此外,ICCM 2还确定成立不限名额工作组会(open—ended working group,OEWG)作为大会的附属机构,承担新出现政策问题的讨论、筹备大会等闭会期间的一系列工作。

2011年11月l5-18日,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第一次会议(OEWG 1)在塞尔维亚贝尔格莱德Sava Center会议中心举行。本次会议作为ICCM 3召开前的一次技术预备会,重点讨论了ICCM 2上提出的5个新的和正在出现的政策性议题在闭会期间所做的工作,分别形成了议题草案,此外还包括卫生部门战略、筹备ICCM 3和联合国可持续发展会议等事项,会议成果提交ICCM 3大会审议。

2012年9月17-21日,ICCM 3在肯尼亚内罗毕举行。会议依据ICCM 2确定的审议新出现的政策性议题的程序,审议了OEWG 1提交的关于含铅涂料、产品中的化学品、电子产品全生命周期内的危险物质、纳米技术和人工纳米材料、PFCs管理及安全替代物等议题草案,并确定将干扰内分泌化学品(endocrine disrupting chemicals,EDC)问题作为一项新的正在出现的政策性议题,邀请有关各方进一步开展相关工作。此外,会议还审议了关于加强卫生部门战略的案文。

2.2 设立快速启动方案,支持各国实施SAICM活动

为支持帮助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开展SAICM实施的初期能力建设,2006年,ICCM 1通过并设立“快速启动方案”(quick start programme,QSP)。该方案下包括1项自愿且附有时限的信托基金,邀请各国政府、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向该自愿信托基金捐款,以支持SAICM的实施活动。截至目前,QSP信托基金执行委员会已批准执行了147个项目,资金总额约为31 243美元,涉及104个国家和地区及l6个民间社会组织,其中包括54个最不发达国家和/或小岛屿发展中国家。

在QSP项目的支持下,一些发展中国家及最不发达国家和/或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编制了自己国家的化学品管理国家档案,全面评估了本国化学品管理的能力,为下一步建立健全化学品安全管理提供了基础。

鉴于ICCM 1确定的QSP时限是2012年底,但为确保正在执行的QSP项目能继续获得供资,方便为发展中国家执行SAICM提供长期、稳定、充足的资金援助,ICCM 3就是否延长QSP期限问题进行了磋商和讨论,最终各方同意按照QSP的现有授权,在QSP资助范围不变的前提下,将QSP的时限延长至2015年。

2.3 化学品管理逐渐成为热点,新的化学品问题不断出现

随着贸易的全球化,化学品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也日趋严重,化学品环境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全球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为力争在2020年前,将化学品的生产、使用方式对人类健康和环境产生重大的影响降到最低,最大程度地保护人类和环境,在SAICM框架下一些国家和非政府组织陆续提出了新的或正在出现的化学品问题,经过ICCM 2、ICCM3会议的磋商和讨论,并根据ICCM 2第Ⅱ/4号决议所载的“审议新出现的政策性议题的程序”,最终将含铅涂料、产品中的化学品、电子产品全生命周期内的危险物质、纳米技术和人工纳米材料、EDC等问题作为新的正在出现的政策性问题,同意继续开展有关PFCs管理及安全替代物的研究,邀请国际社会和有关组织继续在这些领域内开展项目研究,加强国际合作,提高意识。

关于含铅涂料问题,项目的实施者——消除含铅涂料全球联盟倡议设立国际铅中毒预防行动日,鼓励各利益相关方参与消除含铅涂料全球联盟的活动,并逐步在全球范围内消除含铅涂料的使用。

关于产品中的化学品问题,UNEP将儿童产品/玩具、电子产品、服装、建筑材料作为案例,开展产品中的化学品信息交换研究,并通过开展国际合作行动,推动建立和扩大产品整个生命周期过程中的化学品信息交流。

关于电气及电子产品全生命周期内的危险物质问题,在避免与巴塞尔公约下已开展活动重复的前提下,在GPA中开辟一个新领域,将电子产品环保设计、无害环境制造、电子废物的无害环境管理和提高认识等具体活动列入其中。

关于纳米技术和人工纳米材料问题,建议在GPA中开辟一个包含纳米技术和人工纳米材料的新领域,拟将在利益攸关方之间促进纳米技术和纳米材料方面的信息交流、风险评估、开展相关培训活动和公众对话等具体活动列入GPA。

关于PFCs管理问题,UNEP通过成立自愿性的全球全氟化学品小组,在全球范围内开展PFCs调查,有关替代物质和技术信息的收集和交换,涉及成员包括欧盟、美国、瑞士等20余个国家和地区。

关于EDC问题,SAICM秘书处邀请各利益攸关方参与现有活动,就EDC开展国际合作行动,包括提供最新信息和科学建议、促进信息交流和宣传、提高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EDC评估能力,以及开展案例研究和提供咨询等,以实现提高政策制定者及其他利益攸关方对EDC认识和理解的总体目标。

3 国内SAICM 实施进展

SAICM作为健全化学品管理积极有效的工具,为推进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提高化学品管理意识、加强化学品能力建设、提高化学品安全管理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是化学品生产、使用大国,一贯重视化学品管理,在提升化学品管理意识、加强化学品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化学品管理体系、开展基础研究等方面开展了许多工作。

3.1 修订国内化学品管理法规,逐步完善化学品管理体系

为促进SAICM的国内实施,借鉴国际先进的化学品管理理念,建立健全化学品管理制度,近年来,我国修订并发布多个化学品管理法律法规,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卫生、安全监管等部门也在各自主管领域内发布了多个专项化学品管理法规或政策文件,如《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十二五”发展布局规划》、《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等法规和规划。此外,各个化学品管理部门通过各种渠道开展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宣传,加强对企业的引导,增强企业责任关怀意识,逐步提升企业的安全环保水平。

3.2 加强基础研究和管理能力,应对新出现的政策性问题

为应对新出现的政策性问题,我国相关部门和机构也开展了一些前期的、基础性研究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在含铅涂料方面,已将“逐步减少含铅油漆、涂料、焊料的生产和使用”写入《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把一氧化铅、四氧化三铅、醋酸铅、碱式碳酸铅、硬脂酸铅、环烷酸铅、异辛酸铅、辛酸铅、松香铅皂、铅铬黄和钼铬红颜料等含铅原料列入了《“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目录》。鼓励积极开发更好、更安全的替代产品,防止儿童接触含铅涂料,尽量减少对含铅涂料的职业性接触。

在产品中的化学品管理方面,以儿童产品/玩具为例,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一系列部门规章及标准,对儿童产品/玩具中的重金属等提出了含量限制要求。2007年,为规范儿童玩具召回,预防和消除儿童玩具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害,保障儿童健康和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9年,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将童车、电玩具、塑胶玩具、金属玩具、弹射玩具、娃娃玩具6种玩具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只有获得认证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国家标准层面,还发布了《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GB 6675-2003)、《玩具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24613-2009)、《儿童家具通用技术要求》(GB 28007-2011)等强制性标准。 在电气及电子产品全生命周期中的危险物质管理方面,我国已初步形成了包括国家法律、部门规章在内的法律体系,颁布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废弃电气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等。制定了相关配套政策,对电气和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和销售者的责任、产品设计方案、生产材料的使用、信息公开、废弃电子产品的回收和处理等全生命周期过程都进行了相应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管理体系。 在PFCs管理和研究方面,我国自2006年起就开展了全氟辛烷磺酸盐(perfluorooctanesulphonate,PFOS)的跟踪和相关调查工作,初步掌握了其生产、使用以及替代情况。作为POPs公约的缔约国,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九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正式启动了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NIP)的更新工作,将PFOS纳入到国家实施计划中,建立更加详细的生产、使用、进出口、库存和废物等清单,开展全面的社会经济影响和替代品/技术评估,制定符合公约要求的战略行动计划和限控措施。 在纳米技术和人造纳米材料方面,国家通过“国家攻关计划”、“863”计划、“973”计划的实施,积极投入力量和资金,使纳米的研发水平获得了很大的发展,也陆续发布了一些国家标准。在EDC研究方面,国内一些科研机构以及高校通过申请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形式,在特定领域内开展了关于部分内分泌化学品环境和健康影响的初步研究。 3.3 积极申请QSP项目,提高化学品管理能力 为提高我国化学品管理能力建设,促进SAICM的国内实施,我国也积极申请QSP项目。2009年,设在清华大学的巴塞尔公约亚太区域中心申请执行“部分亚洲国家多氯联苯管理能力提高和信息交换”快速启动项目。项目选定柬埔寨、老挝、巴基斯坦和斯里兰卡4个国家,通过制定国家多氯联苯(polychorinated biphenyls,PCBs)管理战略、召开专家咨询会等国家活动,开展区域PCBs现状分析、建设区域PCBs信息交换平台、设计区域信息交换机制等区域活动,提高了亚洲部分国家/机构的PCBs管理能力。该项目在提高我国PCBs管理能力的同时,通过亚太区域合作,进一步提高了亚太区域其他国家的化学品管理能力。 2011年,北京大学申请执行“促进中国化学品环境无害化管理的国际化学品管理战略方针(SAICM)实施能力建设项目”快速启动项目,为我国实施SAICM进行能力准备。项目包括更新编制国家化学品管理基础状况,评估国家实施SAICM的能力,识别国家实施SAICM的主要差距、需求和未来优先性领域,制订中国实施SAICM的初步行动计划等内容,以提高我国实施SAICM的能力,促进建立持续实施SAICM的相关技能、规程和机制。 4 对策建议 我国是化学品生产、使用及进出口大国,但在化学品管理方面与发达国家还有较大差距,实施SA1CM将有助于全面提升各部门、各层面化学品的管理意识,提高政府化学品管理水平,并促进我国化学品管理能力建设。 4.1 制定国家化学品管理战略,加强化学品全过程管理 化学品环境管理既要保障环境安全、人类健康,又要考虑社会、经济利益,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任务。欧美等发达国家都普遍制定了适应本国国情的化学品环境管理体系和管理战略,我国有关部门虽然在各自主管领域制定了不同的化学品管理法规或政策,但在国家层面缺乏化学品综合管理政策,缺乏对化学品全过程行之有效的管理,还不足以应对和解决化学品及相关行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已经和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因此,建议将化学品管理提升至国家层面,制定化学品国家综合管理战略,理清管理思路,明确管理对象、目标和原则,逐步健全化学品环境管理体系,加强化学品全过程管理,防控化学品风险。 4.2 制定化学品环境管理专项法规,加强化学品环境管理 同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领域制定了比较齐全的法规、制度,但在环境管理领域还未建立较为完善的法规体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虽然涉及一些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的内容,但SAICM推行的化学品全过程环境管理制度还未建立,环保部门虽然在新化学物质、有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等方面有专门的管理制度,但都是法律效力较低的部门规章,涉及的化学品种类也非常有限。因此,建议尽快制定化学品环境管理专项法规,从法律层面上保障SAICM在我国的顺利实施。 4.3 建立部际间协调机制,推动SAICM 全面实施 SAICM涵盖领域广泛,涉及环境、经济、社会、卫生和劳工等与化学品相关联的诸多领域,相关内容涉及国内众多主管部门。为保证SAICM的顺利实施,建议尽快建立实施SAICM 的部际间协调机制,组建SAICM实施部际协调小组,明确牵头部门及各成员单位的职责,进一步加强环保、工业、卫生、农业、安监、商务、财政等部门间的沟通与合作,促进各项化学品管理政策的协调性及有效实施,全面提升我国的化学品管理能力。 4.4 加强基础研究和能力建设,提高化学品管理水平 SAICM框架下不断增加新的内容,实施并开展SAICM活动对于我国而言面临巨大挑战。如ICCM2、ICCM 3上确定6项新的政策性问题,在我国涉及领域广泛,相关基础研究不足,对我环境、健康及相关行业发展存在潜在风险。建议增加资金投入,加强基础研究,提高管理人员素质,组建专家、技术支持队伍,密切跟踪国际动态,引导相关产业行业健康发展。 4.5 加强宣传,提高意识,鼓励工业界参与SAICM实施 SAICM强调政府、政府间组织、非政府机构及工业界共同参与对化学品的管理。我国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数量众多,但化学品管理水平、生产/使用技术、环境安全意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相关化学品管理政策、制度的落实和实施。因此,建议对企业加强化学品安全管理重要性的宣传,同时,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时,扩大工业界参与的范围,逐步提高企业的化学品风险防范意识。(摘自《现代化工》)

人工合同范文第3篇

〔关键词〕儒学;诗情儒学;诗性伦理

一、情感儒学

蒙培元先生曾指出:“儒家的情感哲学如果能够用一个字来概括,那就是‘仁’。儒学就是仁学。”而“为仁之本”在于如孝悌这样的真实原始的情感。〔4〕儒学是奠基在本真的情感之上的,一切主体性或本体论的建构,都不能离开生活情感的本源。唯在此本真的领会中,人才得以成人,“真”与“善”才得以可能。

“善”的来源是哲学与伦理学追问的目标,性善论向来是儒家的主流解答。而自思孟后学以来,传统的“性善论”总是建立在“性-情”的架构上,即从形而上的“性善”发出了形而下的“情”;但在孔孟儒学那里,“性”却是以本源的“情”中确立起来的,这就有了更为先在的“情-性”架构。“性”的确立是个言说的过程,在此过程中,这个绝对的主体性会将自我扩充为形而下的主体个人,并通过个人情感叙事构建起伦理话语的体系,由此才有了“性-情”的架构。

(一)儒家“博爱”论

儒家的情感通常包括七情(喜、怒、哀、乐、爱、恶、欲)。其中“欲”的出现最为频繁,在《论语》中有44次,《孟子》有96次,《荀子》里有244次之多。相比之下,“乐”在《论语》中作为欢乐的情感使用,大约出现了十几次,“爱”出现了9次,“喜”仅有5次。

《论语》中“喜”往往有直接的对象,也正因此,这种物欲化的情绪并不为孔子所提倡,如“哀矜而勿喜”,“一则以喜,一则以惧”。克制自己对物欲的喜好,甚至成为境界高低的判准;“子文三仕为令尹,无喜色”,孔子仍然不称其为“仁”。(《子张》《里仁》《公冶长》)既然对欲望如此贬低,为何“欲”的出现又极多?先秦儒家对欲既保持着极大的关注警觉,也把它分成了不同的层次;一部分是形而下的欲求,而另一种欲则是绝对的主体性意志。比如:

子曰:“仁远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述而》)

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雍也》)

欲仁而得仁,又何怨?(《尧曰》)

通过“欲”“我”和“仁”的距离消失,主体汇入了仁。而仁往往与另一种“乐”的情感相关。从“贫而乐”“不改其乐”来看,“乐”不会因个人在俗世中的处境而改变,因而是先于主体和客体的关系的。“知者乐水,仁者乐山”,又喻示着这是与天地共在、与万物一体的本源情感。而从“乐而不淫”可见,乐又不是无所关注的沉浸,而是有着确切的指向,对形而下的规范话语有清晰的把握。(《学而》《八佾》《雍也》)或许恰恰因为“乐”包容了在场和缺席的存在者全体,消除了主客的对立和人际的界限,才能使存在者的界限敞显出来,并在回归乐的情感中保持其澄明和充盈。因此,乐是动态的,蕴藏和发动着去“爱人”的主体之“欲”,而主体同时在此欲求带来的愉悦中而返归“乐”本身。换言之,乐就是爱人之乐,正如仁是爱人之仁;乐与仁可以互换,都是韩愈《原道》中的“博爱”(“universal love”普遍之爱)这种前主体性的情感。从仁而乐到“爱人”,是由主体性的意志——“欲”来体现的;欲包含了对所有人的爱,主体因这种爱欲而起,又在此爱欲中重新融入了无对待的本源之仁。仁因欲而彰显,主体性正是以欲的方式由本源的仁所给出。

从仁乐之情开显为“我欲”的主体性,欲的目标依然指向爱人之仁,就在主体的爱欲——“我欲”发生的瞬间,仁-欲-仁形成了一个轮回。立足于主体向前、向后观照,其终点都是空无一物的仁;因其既无物我的对待,也无时空的始终,仁也是永恒的本源。当把这种爱欲向前观照,就映现出自我对他者的爱,通过“立人”并“立己”的方式言说出来,人、我的对待就在这种爱欲的话语中产生了。“我欲仁”“己欲立”是在行仁的驱策中实现的,行仁是欲的目的,也是欲的应然性之所在,只有以行仁为目标的欲求才是善的。“我欲仁”就是把博爱落实到与人交往的行为中,使自己的爱推及所有人,让每个人得其所宜,也即韩愈的“行而宜之之谓义”。这种普遍的适宜,也就是“欲”的价值——善的普遍性所在。

居仁由义就是这样的主体化过程:从仁爱的情感中,通过“我欲”,分化出人、我的对待。仁-欲的转换,在《中庸》里用“不诚无物”来表达;假如没有诚恳的情感,就没有任何存在者的存在。诚既是成己,也是成物,他人与自我共同出现在“欲仁”的情感转化中,也就是从“博爱之仁”到“行宜之义”的过渡。主体由此具有了终极的价值性,这是情-性架构的前提。

(二)儒家“情性”论

随着仁爱之情感转为主体之欲,普遍的善就成为了绝对的主体性——性善论。这个绝对的人性是伦理善恶的依据。主体性的爱欲会落实到形而下的相对主体上,形成人们相互的谦让、尊重以及角色规范;然而君子不器,相对主体又会从自我中绽出,回到“仁-欲”的主体性重建。在这个往复中,普遍之爱得以推行下去,那么这样的相对主体可以在持续绽出中保持善的人格。如果相对主体滞迷物欲,偏离了绽出于器用的君子人格,就形成了伦理的恶。传统的“性-情”架构讲的是人性的善下贯为伦理的善,然而情善的根据并非什么纯善的天理心性,因为性理本体的善也是在“博爱”-“欲仁”-“行义”的流转中获致的,这个流转的实现就在于不断回归本源的仁爱。

①“诗”在早期常与“辞”通用,似乎专指诗歌的语言文辞,而并非后世所指诗歌的全称。如《诗经·小雅·巷伯》:“寺人孟子,作为此诗”;《大雅·卷阿》:“矢诗不多,维以遂歌”;《大雅·崧高》:“吉甫作诵,其诗孔硕”。诗作为一个整体,最初被称为讴、歌,或诵;而“诗”仅指其辞句,后逐渐衍为诗的全称。诗发乎质朴的语言,旨在表达诚恳的情感,如《六艺论·论诗》:“诗者,弦歌讽谕之声也。自书契之兴,朴略尚质,面称不为谄,目谏不为谤,君臣之接如朋友然,在於恳诚而已。”《六艺论疏证》,〔汉〕郑玄撰,〔清〕皮锡瑞疏,《续修四库全书·经部·群经总义类》(影印本),第171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280页。

②如《左传·襄公二十七年》:“诗以言志”;《荀子·儒效》:“诗言是其志也”;《庄子·天下篇》:“诗以道志”等。多以“诗言志”出自尧舜之时,也有观点认为,出自《虞书》的这句话是战国时期的拟作,参见陈良运《中国诗学体系》,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34-40页。

③正义曰:“诗者,人志意之所之適也;虽有所適,犹未发口,蕴藏在心,谓之为志;发见於言,乃名为诗。”《毛诗正义》,毛亨传,郑玄笺,孔颖达疏,《十三经注疏》(三),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6页。

④陆机:“诗缘情而绮靡,赋体物而浏亮”,《文赋》,〔梁〕萧统编:《文选》(卷十七),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240页。

⑤上博简《孔子诗论》,一说为子夏所著,见李学勤《诗论的体裁和作者》,《上博馆藏战国楚竹书研究》,上海:上海书店,2002年,54页。另一说为子思后学的作品,见陈桐生《〈论语〉与〈孔子诗论〉的学术联系与区别》,《孔子研究》2004年第2期;李存山《〈孔丛子〉中的‘孔子诗论’》,《孔子研究》2003年第3期。无论出于哪种孔门后学,可以承认的是,《孔子诗论》是对孔子《诗》学思想的继承和阐发。

⑥《孟子·万章上》:“说《诗》者不以文害辞,不以辞害志,以意逆志,是为得之。”朱熹注:“文,字也。辞,语也。逆,迎也。……言说《诗》之法,不可以一字而害一句之义,不可以一句而害设辞之志,当以己意迎取作者之志,乃可得之。”〔宋〕朱熹集注:“孟子集注”,《四书集注》,长沙:岳麓书社,2004年,340-341页。因此,“性-情”架构源于“情-性”,如果把这两部分合而言之,就是本源之情—形上之性—形下之情的结构。第一个情是本源的仁爱情感,从中确立起绝对的主体性,即性善的本体论;再将主体的性善充实为人伦日用中的善的情感,从而建立起了伦理的善恶规范。

这个“情-性-情”的架构如下图所示:

二、诗情儒学

在本源情感中确立形上的主体性和形下的主体性,这就是孔子所说的“兴于诗”。因为在孔子看来,诗只是本真情感的显现,所谓“诗情”(poetic emotion)也只是由诗歌所表现的本真情感。而这正是儒学的基本特征:本真的情感是一切事物的本源,而此情感由诗来表现。《易·乾》“文言传”中的“修辞立其诚”①,讲述的正是以语言的形式,将诚挚的情感抒发于笔端,并建构起主-客对待的人伦体系。

《尚书·尧典》中有“诗言志”,这句话同样流传于诸多先秦文献中。②《诗大序》对此进行了阐发:“诗者,志之所之也:在心为志,发言为诗;情动于中,而形于言。”③陆机《文赋》也指出:“诗缘情。”④无论言志还是缘情,诗都是本真情感的显现,表达着主体的情感志意;从“情动于中”到“在心为志”“而形于言”,主体心性是在情-志的转化中,通过诉诸诗的语言而确立的。而孔子的“诗亡隐志,乐亡隐情,文亡隐言”(《孔子诗论》)⑤,则指出了做诗不能遮掩本真的情感、偏离主体的意志,而务必保证主体性的言说充分而畅达。因此,孔子从《诗经》删去了对主体性有所蔽塞的修辞表达,确立起“兴观群怨”的诗学理念,作为儒学的主体性话语的表率。

主体性是从诗的言说中兴起的,由此才能在主体的观照中构建群体的世界,并产生个人的诉求、感怀,甚至怨叹。做诗是这样一个由情入理、创造意义的过程,而评诗则从诗的文字返归作者的情感,并在诗句的分解与重构中体会作者的主体性如何建立。孟子认为,评《诗》要“以意逆志,是为得之”⑥,作者之志与评者之意,只能通过与文本间的交谈“逆”向返归两者交融的本源情境,从中把握主体性的植根所在,以此托付诗的旨趣所向。在孔子的诗论中对原文的“吾信之”“吾善之”,其实就是以“逆”向的交谈托付主体的“志”意,也是主体性的重新确立和价值的再次判断。例子集中体现在《孔子诗论》中,如:孔子曰:“《宛丘》,吾善之。《猗嗟》,吾喜之。《鳲鸠》,吾信之。《文王》,吾美之。(简21)又如:《兔置》,其用人,则吾取。(简23)换言之,在对原诗的文本的重构中,主体“吾”与客体“之”通过交谈得到了相互的确立,以主体对客体的肯定判断为终点;这个判断既是主体性的汇通,也是对诗旨的重新认可。《孔丛子》中的“于……见”句法中有很多例子;如“于《淇奥》,见学之可以为君子也”;“于《蓼莪》,见孝子之思养也”;“于《鸡鸣》,见古之君子不忘其敬也”。有学者认为,这与《孔子诗论》的“以……得”相似,表达的也是对诗旨的解读。〔5〕而这种解读也就是通过文辞的解析,还原到共通的本源情境,将诗旨托付在一致的主体性上,从而达到主体对诗旨的肯定。这种肯定是读者主体在重诠中的判断,而其所认可的诗旨也就是历史的、延宕的重塑。

无论做诗还是评诗,都以文本为门径,这与诗的“修辞以立其诚”的特点有关。其中的“立”与“立己”“立人”是同一个过程,即主体性的确立。在诗的表现手法中,“立”是借助“兴”来表达的。孔子说诗,经常提到兴的手法。《论语·八佾》中,子夏从“绘事后素”的情境中引发出“礼后乎”的问题,孔子赞他为“起予者”;这里的“起”即有起兴的意思,也是启发意欲、立己立人的开端。主体意欲是从“绘事”的本源情境中兴起的,在诗的文辞中被具象化,并延拓为理性的思考。《毛诗正义》解“诗有六义”,孔颖达引郑玄注:“兴者,托事於物则兴者起也。取譬引类,起发己心,诗文诗举草木鸟兽以见意者,皆兴辞也。”朱熹也有类似解释:“兴者,先言他物,以引起所咏之辞也。”(《诗集传·周南·关雎》)然而这种解读却偏离了兴的本义,即从本源中兴起主体性。参见王坤儿(王堃)《比兴:诗学与儒学之本源观念——朱熹〈诗集传〉再检讨》,《儒教文化研究》国际版(第十五辑)韩国成均馆大学,2011年。兴同样可以用在做诗和谈诗中:当用于做诗,兴是在诗的情境中用语言构筑起主体的心性,并展开相对的情感和意义空间;而当用于论诗,兴是在交谈中建立起共同的主体性,再以此主体的目光和言行展开人我对待的世界。

儒家诗学中另一种重要修辞方法是“比”,与“兴”合称为“比兴”。刘勰《文心雕龙》中的描述是:“比者,附也;兴者,起也。附理者切类以指事,起情者依微以拟议。”他认为相较于兴,比更切近实事,在事理的类比中讲求精确。朱熹对“比”的定义是:“比者,以彼物比此物也。”(《诗集传·周南·螽斯》)比连缀起事物彼此之间的关系,成为了概念范畴的依托。然而,比还有一种前主体性的意义,即本源的“相与”、亲密之情。许慎《说文解字》:“比,密也”;“‘比’从二‘匕’”;“匕,相与比叙也”。《周易·比象传》说:“比,先王以建万国、亲诸侯。”正是在“比”的本源诗情中“兴”起了主体性,由此产生当下的价值判断——诗旨,并构建起概念的逻辑关系。例如《孔子诗论》22简:“鳲鸠曰:‘其仪一兮,心如结也。’吾信之。”在与鳲鸠面对面的诗情中,确立起一个稳固的主体性,并自我充实为仪表专一、内心“固结”君子;这既是君子之“兴”,也是与“鳲鸠”之“比”。读者则重构比-兴,从比于诗境的诗情中建立起“诚”“信”的绝对主体性,以此托付对原诗旨趣的历史性肯认。就像程子所说的“主一之谓敬”,评诗是在诚敬的情感中逆向解构原诗的修辞,还原到诗的原始情境;同时在解构中建构,即“先立乎其大者”,重构唯一的主体性,并对原诗旨进行判断。程子曰:“主一之谓敬,无适之谓一。”这是对“曲礼”中“毋不敬”的解释,参见《礼记·曲礼上第一》,〔清〕孙希旦:《礼记集解》(上),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3页。“先立乎其大者,则其小者弗能夺也”,取自《孟子·告子上》。

比既是返溯诗情,也包含从情感的本源中主体的重兴,以及重新审视修辞的构成。修辞以确立诚、敬的绝对主体性为旨归,否则就是坏的修辞。《论语·八佾》赞美《关雎》“乐而不淫,哀而不伤”,这就是好的修辞典范。“淫”或“伤”的个人感受,不应掺杂进本源的诗情,也不宜置换入主体性的确立中,这是诗之“比”的修辞应遵守的原则。只有持守着仁而乐的本源情感,才能兴发对所有他者的爱欲,以此托付着立己立人、切象比义的目标。在诗的特定情境下,表征着绝对主体性向相对个人德性下贯的诗旨就成为了这个目标。《孔子诗论》10简中的“关雎之媐、樛木之时、汉广之智、鹊巢之归、甘棠之报、绿衣之思、燕燕之情”,都用一个字概括了诗中相对主体的意义世界;而这个字之所以成为诗旨,因其蕴含并扩展了绝对的主体性的意涵,凝聚在“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论语·阳货》)的修辞中,以充盈着相对的人伦空间。在理学家看来,诗的兴观群怨不过表达着符合形上心性的“中节”情感,殊不知绝对的主体心性恰恰是由诗给出的。诗情藉由诗句的修辞,感发起绝对和相对的主体,从而建构了情理交汇的世界。

①时间性(Temporality)被海德格尔定义为此在的性质,它体现于此在的情感唤起对未来的筹划之中。这里援引了时间性,也在表达儒家情-欲结构的未来指向,时间性就体现在欲对将来目的的筹划中。下详。

②一般认为,中国诗歌的萌芽产生于甲骨上的卜辞,《易经》中的卦辞也包含这种古歌的形式。参见黄玉顺《易经古歌考释》(修订版),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做诗与说诗是在诗情中建立主体性的过程,主体的爱欲和由此生发的个人情感和理性,都不能离开诗情的本源。情-性-情的架构在诗的语言中往复生灭,源于诗情又归于诗情。在这个意义上,儒学即是诗学,诗学即是儒学,故可统称为诗情儒学。

三、诗性伦理

伦理学往往是关于社会规范(social norms)的表述,也就是“规范伦理学”(normative ethics)。但传统的规范伦理学往往是由某种“形而上者”直接给出一套规范;而在这种“形而上者”遭遇危机的今天,伦理规范也在另寻建构的蹊径。既然儒学可以看作诗学,那么在诗性的建构中,儒家的社会规范——礼,也可以得到重新的阐释,从而发展出一套“诗性伦理”的叙述。

(一)“诗性伦理”的观念

以理性主义为背景的德性伦理,和以家族纽带为核心的血亲伦理,一直充当着儒家伦理的主流,然而二者在当今各自面临着质疑。血亲伦理以父系血缘关系为伦理的起点,但这种关系只是在一种特殊历史境域下的建构结果。德性伦理预设了人的心性中都具有契合天理的能力,以陆九渊的“人皆有是心,心皆具是理”为例;人都有心的事实,并不能推出“心皆具是理”的事实,这两句不是类比的关系,那么后者只能作为前提。在这个前提下,天理作为形而上的价值,被摆放在不可质疑的地位。而回到孔子的“我欲仁”,主体心性只有在“欲仁”的意志中才能确立;也唯有在诗情-爱欲中起立的绝对主体性中才有了善的普遍性,是诗情给出了人性、天理,而非性理反过来塑造了情感。反观血亲伦理所注重的亲情,倒是诗情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一种呈现,只不过随着生活样式的改变,诗情的表现也就不再局限于孝慈了。总之,伦理价值以诗情为本源,而非依据某个形而上者或形而下者。

诗情是境域化的,“入则孝、出则悌”就是诗情在不同情境中呈现的各种样态,从中可以树立起诚而敬、“谨而信”的绝对主体性;绝对主体以“泛爱众,而亲仁”(《论语·学而》)为欲求目的,希望把爱欲推及所有,让每个人各得其宜。在孔子看来,孝悌的情感是本源的,而在不同场合践行孝、悌的则是各个相对的存在者,“欲仁”则是绝对主体从相对主体中的绽出。在相对主体看来,“仁”的目标似乎是瞻之在前又不可触及;而“欲仁”把相对性消融在“仁至”“亲仁”的诗情本源,并重新开显出绝对的主体性。绝对主体与仁的亲近,就在“欲”的绽出拉力中,那么绝对的主体性就是拉动所体现的时间性。①以“去实施普遍的爱”为目的,在“欲仁”的时间性筹划中,绝对主体观照出“万物皆备于我”的时空维度,由此把爱欲向前推向每个相对的存在者,这正是善的普遍性之所在。换言之,善是由绝对主体意欲的时间性决定的。

亚里士多德也曾说过,诗总是表达着普遍的事物;而普遍性在于即将发生的可能中,那么诗所关乎的是未来的可能。〔6〕而未来的可能性与其说在修辞(rhetoric)的推理中得到,不如说与辞句背后的情感和想象更为切近,这在亚氏诗学有关或然性、隐喻等诸多研究中表现得很明显。相比古希腊的修辞学,中国的早期诗歌以易经古歌的形式出现,而后才继以《诗经》。②与其说卦辞与卜筮方法有关,不如说是以诗的语言表达着守仁行义、居仁由义的德义,即以推行仁爱为目标、以道义立足于世的主体意欲。在最早的诗中,无论诗经还是易经,都是通过表述这种意欲来喻示普遍的价值追求的。

诗所要揭示的是普遍的善,这个目标在主体对未来无限可能的意欲中,而这个捉摸不定的欲求目的是通过诗的语言来表达的。从格律化的诗句中探寻这个难以把握的普遍性,就注定了诗的困境。①而如果回到孔子诗学的“思无邪”,(《论语·为政》)则有助于超越这个困境。诗思之所以“无邪”,因为在诗思中没有主体与客体的距离,“未之思也,夫何远之有”。②随着距离感的消失,形而下的相对主体不复存在,融入了诗情的本源;同样在诗思中,绝对主体重新切合着无邪的诗情而诞生。思而不远,如同欲仁而仁至,同样表述着从相对主体的绽出,和绝对主体意欲的时间性发端。将诗思形于言辞就成了诗,诗以音律的抑扬揭示着主体性的隐现。诗的语言就是朱熹《诗经集传序》里讲到的“咨嗟咏叹”:

①关于诗的这个困境,最经典的表述在《文心雕龙·明诗》中:“诗有恒裁,思无定位,随性适分,鲜能通圆。”范文澜:《文心雕龙注》(卷二),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58年,67-68页。

②《庄子·齐物论》:“吾丧我。”《论语·子罕》:“唐棣之华,偏其反而。岂不尔思,室是远而。子曰:未之思也,夫何远之有?”

③海德格尔:“胡塞尔与黑格尔如出一辙,都按同一传统而来,这个事情就是意识的主体性”;“从黑格尔和胡塞尔的观点来看,哲学之事情就是主体性。”海德格尔:《面向思的事情》,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65页。

④Parmenides: “What there is to be said and thought must needs be: for it is there for being, but nothing is not.” Kirk, G. S. et al., The Presocratic Philosophers. A Criticai History with a Sélection of Texts, 2d éd.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3,p. 247.

⑤“being as being”不应译为“存在之为存在”,而应译为“存在者之为存在者”,意指作为众多相对存在者背后的终极根据的那个绝对存在者,亦即所谓“本体”(noumenon)(希腊语onta)——“形而上者”。参见黄玉顺《形而上学的黎明——生活儒学视域下的“变易本体论”建构》,《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2卷第4期。

⑥《论语·先进》:“暮春者,春服既成,冠者五六人,童子六七人,浴乎沂,风乎舞雩,咏而归。” 既有欲矣,则不能无思;既有思矣,则不能无言;既有言矣,则言之所不能尽,而发于咨嗟咏叹之余者,必有自然之音响节族,而不能已焉。此诗之所以作也。〔7〕

从“有欲”“有思”到“有言”,主体性的意欲通过诗的“音响节族”兴起、呈现;同时也在这些节奏中,绝对主体借助诗的意象将自己相对化,以“比”的格式形成诗的主旨。当诗的情境借助诗句而具象出来,普遍的善就凝聚为一诗的主旨。如果伦理学是关于善的讨论,那么诗学既是儒学的话语样式,同样也是儒家伦理学的阐述方式。因此,儒家伦理可称为诗性伦理。

(二)诗性伦理的构成

若如海德格尔所说,哲学的事情就是主体性的事情③;同样,伦理学的问题首先就是主体性的问题。只不过相比较哲学意义上的“绝对主体”,伦理主体是具体而形下的,讲述着规范的建立和持守。也正因如此,伦理主体需要哲学上的绝对主体的支撑,而绝对主体又依赖诗情的奠基。根据诗情儒学的情-性-情的架构,在诗情的本源之上,依次建构绝对主体和相对主体,从而可以为儒家伦理提供一套诗性的诠释体系。

1.兴于诗:绝对主体性的确立

帕尔米尼底斯(Parmenides)曾说:“被说和被思者必须存在:存在者如是存在,不存在者不存在。”④不论是“真”还是“善”,绝对形而上者就是被说出的存在者,只能在诗的语言中得以存在。帕尔米尼底斯的诗所创造的存在者是当下的、无时态的(tenseless),这一绝对的形而上者是诸多形而下者的终极依据。⑤而从儒家的“思无邪”可见,诗情同样是超越了时空的。在诗的吟咏中,诗思不断从其所描绘的意象中绽出,在新打开的时空维度中再度描画。诗思就是主体的爱欲,在其不断趋前的时间性中,超越有限时空的普遍的善成为主体的目标,而此主体也具有了先于时空的绝对终极性。

绝对主体不同于无时间(timelessness)的绝对空间存在物,它并不是一块寂静不移的石头,其超越性恰在其具有内在的生长性。这个生长性就是超时间的时间性(Temporality)。新旧时空切换的节律是由主体爱欲的时间性给出的,当这种节律以诗的格律凝固,主体就依格律的咏叹感兴和筹划着人伦化成的样式;“志之所至,诗亦至焉。诗之所至,礼亦至焉。”(《礼记·孔子闲居》)孔子与曾点的默契就在这种“咏而归”中达成。⑥在儒家的诗论中,诗的格律映现出主体性的朗现,给出了价值的层级和人伦的次第。由于主体的时间性是超越而绝对的,故成为伦理价值的根据。

绝对主体性恰如王夫之的“日生日成”,在流俗的时间里似乎是屡迁的;但主体性不随流俗而沉沦,而从中绽出并重生。因而对流俗之物而言,绝对的主体性如僧肇所说的不迁之物。荀子常引《诗》证之:

《诗》曰:“鳲鸠在桑,其子七兮。淑人君子,其仪一兮。其仪一兮,心如结兮。”故君子结于一也。(《荀子·劝学》)

《诗》曰:“物其有矣,唯其时矣。”……与时屈伸,柔从若蒲苇,……以义变应,知当曲直故也。《诗》曰:“左之左之,君子宜之;右之右之,君子有之。”(《荀子·不苟》)

在诗书礼易的诵读修习中,君子使心志凝结于“一”,即独立不迁的主体性。而主体性在于“唯其时”而“当之”,依时间性而将爱欲推及世间万物,使其恰如其分、左右皆宜。俞樾认为,毛传以阴阳之道解释“左右”失于狭隘,而称荀子“以柔而立说”,以柔的方式“自立”,从而“不为物倾”;因而,《诗》中的“左之”“右之”不过是富有柔和节律的话语样式,表达着一种分寸感的把握,而此分寸感正是时间性的所在,即绝对主体性的基础——“维德之基”。〔8〕

朱熹在《诗集传序》中的“自然之音响节族”〔9〕,就是主体时间性的体现,荀子称之为“中声之所止”,而《大序》将此描述为“情动于中,而形于言”。《荀子·劝学》:“诗者,中声之所止。”《毛诗·大序》:“诗者,志之所之也。在心为志,发言为诗。情动于中,而形于言。”刘师培认为,《大序》“情发于声,声成文谓之音”与荀子“中声”句同,且列出荀子与《大序》多处关联,似于《毛诗》与荀子的师承之说有所印证。参见刘师培《刘申叔遗书》,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不过在朱熹的解释里,情、欲是形而下的“人情”并从属于性,那么“自然”也就沦为一物。其实荀子的“性之质”是本源的诗情,由情-欲转化中树立的主体心性,是通过“直而温,宽而栗”的“自然”节奏抒发出来的,这个节律就是“中声”。诗的节律中,蕴含着绝对主体的超越性和价值的普遍性;只有在诗的言说中,才足以移风俗、厚人伦,诗既是绝对主体的给出者,也是形而下的伦理主体的终极奠基。

2.立于礼:伦理主体的建成

当诗的语言连缀成完整的意象,绝对主体在意境中现身,充实为相对的主体,与其面对面的世界也显现出来。相对主体与客体世界一旦照面,就在相互交往之中;而交往需要遵循着“行而宜之”的“义”,以及依据“义”而因事制裁的“礼”。礼规定着个人的行为仪则,只有立足于礼,才能使人性普遍的善落实为伦理价值和个人道德。

孔子的诗论其实就是关于各种伦理价值的界定,一首诗的旨趣就是一个相对的价值。《关雎》的诗旨是“改”,这意味着这首诗的现实指向是,从“闻关雎”的本源情境中树立起“君子”思改的伦理主体,并建构出一个礼法的世界。而《樛木》所突出的相对主体性是“时”,《甘棠》所给出的是“报”,这些诗都在表达着与诗的特定情境相关的伦理价值。从绝对主体的兴起到相对诗旨的凝固,也是藉由修辞格律而完成的。例如,关雎与男女之别、君子之改的隐喻,就是“比”的修辞格律的体现;而“比”本身蕴含着主体性挺立的整个过程,即“相与”比叙的诗情-绝对主体的起兴-相对主体的价值。因此,个人化的德性与礼义可以通过修辞的方式阐述出来。

在特定的意境中,由绝对主体所充实的伦理主体是形而下的。比如《孔子诗论》由《甘棠》讲到“敬”“报”的德性时,也留意到“民性固然”,敬爱一个人,必尊敬其身份、喜爱其行为。《孔子诗论》第二十四简:“吾以《甘棠》得宗庙之敬,民性固然。甚贵其人,必敬其位;悦其人,必好其所为,恶其人者亦然。”民性中既含有普遍而形上的善,也有着势所必然的情性,因而,民性代表着形而下的相对主体,在群体中有着世俗的交往,呈现为有限时空中的性格特征,如“见其美必欲反其本”,又如“币帛之不可去也”。《孔子诗论》第十六、二十简。民性需要礼尚往来的交际来构筑,而诗的对仗、反复等修辞格正是这种构筑的模式。

绝对主体先于有限的时空维度,独立于其所筹划和构建的对象,不会在流俗时间中逐物而迁;而相对主体是物理时空里的存在者,因而是随时间空间的迁转而流变的。比如,《关雎》之“改”的德性,对应的是和乐恭敬、谨守容仪的伦理主体〔10〕;而这个相对主体未必固定在文王一人,而应举一反三,推及所有发乎情、止乎礼义的行为。荀子常引《诗经》里的“淑人君子,其仪不忒。”《毛诗》也有“仪,义也。善人君子,其执义当如一也。”①从心结于一到执仪如一,德性与仪则并具于伦理主体一身,《论语·学而》的“三省吾身”就是依据德性自我检查。但这并非根据一定规则进行封闭的自查,而是在顾及周围的他者中,对亲近者“狎而敬之”,对位尊者“畏而爱之”,直到行为使自己心安为止,这就获得了“迁”“改”的德性。(《礼记·曲礼上》)因此,合礼的行为在细微枝节上是可以有所出入的,而并不违反总体的德性与仪轨。②简言之,符合相对的伦理价值的礼仪,是在交往行为中求得心安的过程,比如从“愠于群小”的忧心、临深履薄的审慎中,才得到了“君子所履,小人所视”的伦理准则。③而这个由危而安的迁改过程,也是思安而得安、欲仁而仁至的绝对主体性的确立;换言之,绝对主体性就是在相对主体言行的绽出中得以确立的,这个确立也是绝对主体充实为伦理主体的过程。

①荀子与《毛诗》的文本,都引自《曹风·鳲鸠》中的“淑人君子,其仪一兮。其仪一兮,心如结兮。”“淑人君子,其仪不忒。其仪不忒,正是四国。”参见李学勤《毛诗正义》,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476页。

②子夏曰:“大德不逾闲,小德出入可也。”(《论语·子张》)

③《诗经·柏舟》:“忧心悄悄,愠于群小。”《荀子·臣道》:“人贤而不敬,则是禽兽也;人不肖而不敬,则是狎虎也。禽兽则乱,狎虎则危,灾及其身矣。《诗》曰:‘不敢暴虎,不敢冯河。人知其一,莫知其它。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此之谓也。”《小雅·大东》:“周道如砥,其直如矢。君子所履,小人所视。眷焉顾之,潸焉出涕。”

④《论语·颜渊》:“颜渊问仁。子曰:‘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颜渊曰:‘请问其目。’子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

⑤〔明〕王畿:“‘克’是修治之义。克己犹云修己,未可即以‘己’为欲。‘克己’之‘己’即是‘由己’之‘己’,本非二义。”《格物问答原旨》,《龙溪王先生全集》卷六,明万历43年刻本。

⑥〔明〕罗汝芳:“‘能己复礼,则天下归仁。’能复,即其生生所由来;归仁,即其生生所究竟也。”《近溪子集》,《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130,280页。

⑦《论语·宪问》:“(原宪问)‘克伐怨欲不行焉,可以为仁矣?’子曰:‘可以为难矣,仁则吾不知也。’”绝对主体的言说是温顺的诗性,左右宜之、节律柔和;而相对主体的话语则需要“起而可设,张而可施行”(《荀子·性恶》),因而对应的是严谨的诗性。柏拉图的修辞术以辩证法为依托,而儒家诗学则以严密切实的赋象比义来应对德义的要求。但严谨的逻辑性依然奠基在温柔敦厚的诗情之上,只是以赋辞的外表连缀起比-兴的节奏。孔子所谓“立于礼”,就是在礼义的言行中树立起温恭而审慎的伦理主体,作为“兴于诗”的绝对主体性的下贯。从诗情本源中树立的绝对主体性,在伦理主体的话语中得到了扩充;而伦理话语也只是以一种缜密的修辞技术,保守着君子人格的诗情奠基。

(三)诗性“正名”:诗性伦理的两个维度

儒家伦理可以用诗的修辞来阐述,而修辞本身也是“正名”。诗性的正名体现为“克己复礼”与“礼有损益”两条线索,前者是伦理体系的规范性维度,后者是其时间性维度。规范性维度是一根横轴,关乎自我与他人之间的关系在既定时空中的展开;时间性维度则是根纵轴,围绕着它,主体性随诗情流转径自呈显与隐没。这两条轴线是相互交汇、互为支撑的。

1.克己复礼:诗性伦理的规范性维度

孔子有关伦理的学说,以克复之道为核心,克己复礼是“为仁由己”的方法。④复礼的目的是为了“天下归仁”,把普遍的爱辐射到世界中去,这是通过“克己”实现的。在程朱理学的解释中,克己就是克制私欲,但这个观点遭遇了阳明后学的反对。王龙溪指出,“克”有修治的意思,克己就是由己、修身。⑤罗近溪则认为,“克己”就是“能己”⑥,就是在遵循礼的言行中,敞开自己的全部可能,挺立自己的主体性。当今儒者杜维明也认同,克己就是修身。〔11〕其实,这两种说法各有道理。首先,“己”是有私欲的,并且情欲有逐利趋恶之势,即《诗论》中的“民性固然”,这是需要克制的。然而“己”的另一面是主体性,在礼的言行中完成自我充实,以此节制前一个自己。“欲虽不可去,求可节也。”(《荀子·正名》)如果把“克”解为克制,也并非孔子所反对的“克伐”⑦,而是节制与运化。节欲是通过视听言动完成的,在与人交往中时刻省察,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塑造出端悫温恭的君子人格。复礼就是制定名约,使自己和他人都手足有措,这是孔子与荀子“正名”的初衷;而名约本身也是在日常的言行中约定俗成的,并且行为也可以化约为语言。奥斯汀认为,一切言语最终都是行为。芬格莱特引用了他的观点来解释孔子的“正名”思想,指出语言是礼仪的本质,并以“仁”为“在‘礼’中塑造自我”。赫伯特·芬格莱特:《孔子——即凡而圣》,彭国翔、张华译,南京:凤凰出版传媒集团,2010年,11,42页。那么,约定俗成就是以话语建构主体性的过程,既是克己也是复礼。

在绝对主体性的确立中,一切行为、意象、包括音乐和画面的上手印象,都可诉诸超越的诗性叙事。而当上手态充实为在手态,行为被界定为仪式,节奏感形成了诗句的修辞格,所有的意象与主体性本身一道被对象化为有限存在者,绝对主体的诗性话语就相对化了。当语言从上手的意象转为在手的摹状,一个有形态、有方所的个人存在者也随之出现;其所居处的空间形态会随着时间而改变,这决定了它的行为延展的方向。《荀子·正名》:“状变而实无别而为异者,谓之化;有化而无别,谓之一实。此事之所以稽实定数也,此制名之枢要也。”方所固定,性状随时间改变者为一个实体或个体,这是“正名”元语言中的一条。不过,行为的方向虽是多样的,但并不偏离“执义如一”的君子风范,只是形成了“和而不同”的诗性和声。如《荀子·不苟》所描述的:“君子宽而不僈,廉而不刿,辩而不争,察而不激,寡立而不胜,坚强而不暴,柔从而不流,恭敬谨慎而容,夫是之谓至文。”这是对其所引《诗经》中的“温温恭人,维德之基”的君子人格的充实,也是对孔子“温柔敦厚”的诗教理念的充实。从形而上的心性人格,到形而下的行为规范,约定俗成就在不断返归本源的诗性叙述中重建主体。因此,外在的话语规范、修辞格律,都以温柔的诗情为本,以诗性的克复为道。

孔子与荀子的诗教,都常引用诗来讨论政治伦理的建设。例如孔子说:“诵诗三百,授之以政,不达,使于四方,不能专对,虽多,亦奚以为?”《论语·子路》学诗的目的是为了现实的政事需要,而非仅止于陶冶性情,这喻示了绝对主体向相对主体充实的必要性。荀子也批评“《诗》《书》故而不切”,而只有践行礼义的师法操持中,才能落实诗书的教义。否则,“不道礼宪,以 《诗》《书》为之,譬之犹以指测河也,以戈舂黍也,以锥飡壶也,不可以得之矣。”“故人一之于礼义,则两得之矣;一之于情性,则两丧之矣。”(《荀子·劝学·礼论》)这再次申明了,复礼、正名都是以诗为奠基的,而诗的言说必须和礼义的行为相结合,始于诵诗,进而“道礼宪”,伦理主体才能得到充实。从“诗无隐志,乐无隐情”到“文无隐言”,也就是由“默语”到“辩言”,由“道言”到“人言”的转化。《中庸》:“君子之道,或出或处,或默或语。行之有出处,言之有默语,依时而定。”《荀子·非十二子》:“言而当,智也;默而当,亦智也。故知默,犹知言也。”中国哲学中,形而上学常被称作对道的言说,或“道言”,形而下学则为“人言”;人言不能越界入于道言,而道言可以充实下贯为人言。因此,“克己”就是“成己”“能己”,同时也就是“复礼”。简言之,克己复礼就是从诗性语言中建立绝对主体,并在礼义论辩中将其充实为伦理主体的话语建构。

2.礼有损益:诗性伦理的时间性维度

绝对主体向相对主体的下贯是通过诗性语言的对象化实现的:先从诗性的道说中成就了“大人”,这个大人又会在自己的话语中,自我充实为身心并具的个人,也就是形而下的“小人”。《孟子·告子上》:“从其大体为大人,从其小体为小人。”如果把绝对主体的“道言”作为元语言,那么由元语言给出的对象语言就是相对主体的伦理话语——“人言”,孔子和荀子的“正名”所要给出就是这样的语言层次。〔12〕如上文所述“克己复礼”,正名同样既是正人之名,也是正礼之名;换句话说,正名就是在道言向人言的转化中,不断重建着礼的规范,从而推进礼的沿革,这就是《论语·为政》中的“礼有损益”。《论语·为政》:“子曰: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

孔子虽自称“述而不作”《论语·述而》:“述而不作,信而好古。”,但其实他不但删订六经,自己也有创作。他注重从文本的沿革中把握意义的损益,而对这种损益的判断不以某种静态的形而上学结构为中心而展开,而是将意义在文本延续中的彰显当作一种诗性的历史书写。从文本延续的差异中,他不是要去还原一个最初的本源在场者,而恰恰是在现下的文本中把握本源存在。“子曰:‘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论语·八佾》)从“郁郁乎文”的诗性意象洋溢中,伦理主体得到了充分的展现;“郁郁”的这种充实是立足于“监于二代”的绝对过去之上的,同时又作为孔子当下的本源体验,并在新主体的充实中再度成为绝对过去。当下“郁郁乎文”存在者在回归诗情和主体重建中隐藏为绝对的过去,主体才能立于全部历史踪迹之上,作出未来的筹划并进行自我的充实,这就是“述而不作”中的“作”。

“吾从周”是基于文本痕迹的阐释,这种阐释既是“述”也是“作”,意义在述与作中完成了创造中的延续。述作除了是与历史文本的交谈,也可以是当下与人面对面的言谈和行为。孔子“入太庙,每事问”《论语·八佾》:“子入大庙,每事问。或曰:‘孰谓邹人之子知礼乎?入大庙,每事问。’子闻之曰:‘是礼也。’”《论语·乡党》:“入太庙,每事问。”,并非因为孔子不懂得礼,而是他认为,礼就是在问答的交谈和行为中被构建起来的。主体性在对谈中失而又得的逆向重构,是诗之所以“起予”的时间性体现,伦理主体因此得到充实,礼也因此而得以损益。

孔子论诗的时间性,在荀子的文本中表现为从法先王向法后王的过渡。先王之道与后王之道的一以贯之是通过“径易不拂”来表述的,而径易不拂正是从言谈上对约定俗成的历史性展开。从约定到俗成,儒家诗性伦理跟随诗性的节奏,沿着“径易不拂”的轨迹,趋于“稽实定数”的规范制定。约定俗成、径易不拂、稽实定数是《荀子·正名》中列举的三条制名之枢要,也是“正名”元语言的主体。参见王堃《自然语言层次的伦理政治效应——以荀子“正名”伦理思想为中心》,山东大学2014年博士论文。这三条制名之枢要构成了儒家诗性的元语言,以此成为每个新的历史情境中伦理话语沿革的根据。无论“克己复礼”还是“礼有损益”,都是从不同侧面描述主体性的充实和规范的成立,而这是在诗性的修辞中构建出来的。儒家伦理就在这个诗性的话语系统中得以成立,故可称为诗性伦理。

〔参考文献〕

〔1〕王堃.德性伦理还是诗性伦理〔J〕.湖北社会科学,2012(2).

〔2〕王堃.诗情的奠基——论孔子伦理思想研究现状〔J〕.美与时代(下),2012(4).

〔3〕王堃.诗情儒学——苏轼儒家思想与文艺创作之关系〔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14.

〔4〕蒙培元.情感与理性〔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310-313.

〔5〕李存山.《孔丛子》中的“孔子诗论” 〔J〕.孔子研究,2003(3).

〔6〕Aristotle. A Hypothetical Reconstruction of Poetics II〔M〕//Poetics 1, with the Tractatus Cioslinianus.trans. ty Richard Janko .Indianapolis: Hackett, 1987:51.

〔7〕〔9〕〔10〕〔宋〕朱熹.诗集传序〔M〕//朱子全书:第1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350,350,402.

〔8〕〔清〕俞樾.荀子诗说〔M〕//曲园杂纂:卷六.春在堂丛书(四).光绪九年重定本:5.

〔11〕杜维明.建构精神性人文主义——从克己复礼为仁的现代解读出发〔J〕.探索与争鸣,2014(2).

〔12〕王堃.自然语言层次的伦理政治效应——以荀子“正名”伦理思想为中心〔D〕.山东大学,2014.

人工合同范文第4篇

(1)一次设备的数字化、智能化。传统的电磁式互感器由电子式互感器取代,经合并单元后由光纤介质向外提供经数字化的一次电量信息;传统的变压器、断路器等一次设备加装智能组件,实现信号的数字式转换与状态监测,控制命令的数字化接收与发送,达到一次设备智能化的要求。

(2)二次设备的网络化、数字化。由以太网通过GOOSE协议标准实现间隔层与过程层设备之间以及间隔层设备之间的信息共享与传递。如测量控制装置、继电保护装置、故障录波装置、防误闭锁装置、以及在线状态检测装置等都是都采用高速网络通信连接,并具备对外光纤网络通信接口。与传统变电站信息传输以电缆为媒介不同,智能化变电站二次信号传输是基于光纤以太网实现的,除直流电源之外,传统的二次电缆全部由光纤或屏蔽网络代替,通过网络真正实现数据共享与资源共享。

(3)变电站通信网络和系统实现IEC61850标准统一化。因1EC61850标准的完整性、系统性、开放性,保证了数字化变电站内设备间具备互操作性的特征。

人工合同范文第5篇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以上条文说明,施工合同的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否则就触犯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无效条款或无效合同。 或许有人认为,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中没有招标文件部分,但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一般工程合同不同,有其特殊的程序,既招投标程序,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招标投标法开始执行时间晚于合同法,且作为特别规定,招投标法的有关要求与合同法不一致时应以招标投标法为准。 在实际实践过程中,我国不少地方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中,已把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作为作为日常监督的重点。

施工合同文件解释顺序

在施工合同文件中约定解释顺序为“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协议或文件;(4)中标通知书(5)询标纪要;(6)招标文件及补充;(7)投标书及其附件;(8)本合同通用条款;”。但是如果在履行合同的后期所签订的变更协议与合同专用条款相冲突时。是以时间顺序来确定后面的解释顺序优先,还是按合同中约定的解释顺序优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

施工合同与备案合同不一致 如何处理

你好!按照法律的规定,若工程经过招标、施工合同经过备案,则只能按备案合同进行结算!若备案合同对你们有利,则可以签,否则的话,就不要签。一旦发生纠纷,一旦进入法律程序,则只能按备案合同结算工程款!你可来电或扣扣详询!

建筑施工合同怎样核实真实性

根据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规定,

凡在承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设施工程所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均须到建设局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

二、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使用国家和省、时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承发包双方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

三、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均应在合同签订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送我处备案。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方式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重新备案。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制度

一、建设工程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并使用统一合同文本,合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生效。

二、必须鉴证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勘察合同;3.设计合同;4.监理合同;5.检测合同;6.劳务分包合同;7.专业分包合同;8.招标代理合同;9.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签订与备案的其他合同。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招标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2.不招标的工程,提供:①招标办批准的直接发包申请,②发包方的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印章,③承包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印章;

3.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4.工程质量保修书;

5.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

四、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材料;

2.招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3.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施工组织设计); 4.合同双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5.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

四、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材料;

2.招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3.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施工组织设计); 4.合同双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5.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 6.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 1.程承包人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提供工程承包人的劳务分包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对于总承包人使用自己企业职工的,应出示身份证、技术工种证、劳动合同和为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的凭据。

2.工程承包人不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

⑴招标的工程。劳务分包人提供:①营业执照、②组织代码证、③安全生产许可证、④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

⑵不招标的工程。工程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分别提供:①营业执照、②组织代码证、③安全生产许可证、④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

六、勘察、设计、监理、检测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合同双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招标的工程应提供招投标的相关文件)。

七、招标代理合同备案与招投标备案同步进行。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制度

2010-07-27 访问人次:5083

一、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工作的管理,明确合同备案审核程序,增强各岗位责任意识,制定本制度。

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按照“对口审核、集中登记、统一归档”的原则进行,做到认真细致,不出差错。

三、各组各岗位根据业务分工范围,分别收受对口联系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采购合同,并按规定进行认真审核。合同经审核无误后,应当加盖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章,同时登记政府采购台账。

四、综合组设置“政府采购合同登记簿”,对各组各岗位送来的备案合同进行集中登记,统一编号,归档备查。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不得受理:

(一)合同格式、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

(二)数量、金额与成交结果不一致的;

(三)落款(指代表签名、帐号、日期等)不完整的;

(四)未盖单位公章或者单位合同专用章的;

(五)多页合同未盖骑缝章的;

(六)未按程序实施政府采购擅自签订的。

六、采购人要求在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内增加中标货物数量的,必须书面报财政有关业务处室和采购办同意后,才能签订合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施工总包、分包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等。

本规定所称合同的备案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备案合同价款约定是否符合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通过备案以及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 当事人就同一工程项目另行签订的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与备案合同不一致的,备案的合同具有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效力。

第四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合同备案管理进行监督指导,按照本规定第五条受理限额以上的合同备案。

州、地(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五条受理合同备案,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合同备案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合同备案,按照招标投标监督权限的划分确定合同备案机关。专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应当向受理总包合同备案的机关备案。

第六条 合同备案机关应当明确本机关负责合同备案的具体工作机构。

备案机关下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可以将合同备案的具体工作,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

第七条 合同签订后,承包方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送备案机关备案;变更、补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应当自签订变更、补充协议后15日内,将合同报送备案机关备案。当事人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的合同与备案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案的合同为准。 前款所称合同实质性内容,是指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

第八条 备案机关依法对备案合同的下列内容履行建设行政监督管理职责:

(一)合同主体资格

1、承包人取得承接工程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工程;

2、承包人分包专业工程,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3、区外建设工程企业依法办理进疆备案手续,取得法人授权订立合同的书面委托。

(二)合同价款约定

1、依法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依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

2、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服务取费系数在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浮动范围内;

3、政府投资项目未约定承包人带资施工。非政府投资项目约定承包人带资施工的,依据招标文件约定带资数额、偿还方式、偿还期限、抵扣结算方式、利息计算方法等内容;

4、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审核、支付的约定,质量保证(保修)金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等,符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5、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九条 备案合同符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备案机关应当在备案合同上加盖合同备案章和骑缝章,留置一份备案合同存档,其余退还承包方。

备案合同章参照下列式样由备案机关制作: 备案机关

(备案机关名称)合同备案章 备案日期 年月日

第十条 按照本规定、实施合同备案的,合同备案机关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安全质量监督等机构仍应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发现合同实质性内容违法,责令当事人予以纠正的,应当同时告知受理合同备案的机构;已经备案的合同,当事人纠正违法内容后,应当重新进行合同备案。

第十一条 当事人因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有权向备案机关查询备案合同,并进行查阅、摘录、复制。

第十二条 备案合同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备案合同其他违反合同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违法行为,由有关执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备案机关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合同予以备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补充协议可以更改主合同条款吗

看你补充协议的内容而定的,不能一概而论的:

1、如果补充协议涉及到合同约定的主要标的物的,并且双方对标的物做了新的变动的,那就视为对合同的变更了;

2、如果补充协议没有涉及到合同约定的主要标的物的,只是对其他一些做了一个变更,那就是合同没有对主要标的物做了变更的。 答复如下:

一、合同是当事人自由约定的产物,合同内容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二、合同当事人经协商一致,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来变更主合同标的物,也是意思自治、自由约定的体现,只要变更的合同标的物属于合法之物,法律并不干涉合同当事人的自由变更,如果合同变更需要批准或登记的,按法定程序办理即可。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7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什么是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内容有哪些法

律要求?

什么是合同补充协议

合同“补充协议”或者称为“协议补充”,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达成的协议。“补充协议”是相对于已经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协议补充”就是通过协议方式补充已经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经存在的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主从关系。已经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补充协议”是从合同。已经存在的合同作为主合同不以“补充协议”的存在为前提,或者说不受“补充协议”的制约而独立存在。反之,“补充协议”必须以已经存在的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尽管“补充协议”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没有独立性,但是其本身也是协议。因此,“补充协议”的成立和生效与主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依据相同。

补充协议的内容有哪些法律要求?

“补充协议”的内容应当是主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规定,包括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的负担等。这也就是说,对于主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内容,可以通过“协议补充”使其变成有约定;对于主合同中约定不明确的内容,可以通过“协议补充”使其变成约定明确。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主合同的履行。

人工合同范文第6篇

早上好!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很荣幸今天有机会和你们讲话。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

我在电视上看到,在非洲,孩子们饿死。我们从不想看到饥饿的孩子。毫无疑问,我们需要一个和平的世界,没有战争,没有死亡。 那么我该怎么办?可以做什么?

我想提醒大家,我们有共同的责任。我们不仅要掌握一些知识,而且要提高我们的能力我真诚地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

在未来的世界里,即使在非洲,阳光灿烂,天空是蓝的,田野是绿的,河水清澈,孩子们为每一个男孩和女孩唱着爱的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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