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论文范文

2024-01-22

税收征管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互联网和经济社会的不断结合,对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影响。在“互联网+”时代的潮流压力下,税收征管的革新也在不断地与时俱进,严格实施“互联网+”,能够推动税制的不断革新,也是提高税收管理水平趋于现代化的关键方式。本文主要讨论“互联网+税收治理”革新与改变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互联网+” 税收 征管 改革

1 税收征管改革发展至税收治理的过程

简单总结税收征管成长过程,对于当今“互联网+”潮流冲击的认知具备重要价值。

1.1 新中国税法的建立及税收征管起步阶段

“一五”阶段,是我国税收管理改革的初步发展时期,主张“保障需要、简化税制、区别对待、合理负担”的税收基本准则。20世纪50年代初的《全国税收实施要则》作为那个时期的基础税法[1]。我国也在那一个阶段开展了极其集中的财税管理制度,成立并补充了一套具有税种类多元化、以及重复征收特点新的复税制度,开始建设起了我国的税收征管体制。

1958年~1978年这个时期,我国税收管理改革逐步处于搁浅的状况。于1975年修订后的《宪法》取缔了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中仅存的“公民有依法交税的责任”的税收条例,作为世界上罕见的完全不包括税收相关条例的宪法之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也逐步发展至一个新的历史时期。1982年制定的《宪法》还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缴税的责任”的税收条例。“非税论”的理念禁忌彻底被冲破,税收的用途被大众再次评价与关注,税法体制的革新也逐渐开始。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使我国税收管理具有单独以及一致法令法规,该举措被当做我国税法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证明我国税收管理逐步与法律接轨[2]。1991年,我国开始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相互限制、互相协助的“征管查”三分离的税收征管形式,缴税人自觉申报交税和税务代理的试行工作逐步开展。

1.2 分税制革新推动税收法制建设的完善时期

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本质以及改变的目的更加清晰化。从1990年代开始,依据税法一致、合理分配关系等主导思想的的带领下,我国成立了流转税法,该税法是以实施全面的增值税为关键,消费税以及营业税作为辅助税法,对《个人所得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暂行管理条例》做出了修订,是一次全新而又系统的改革。于1992年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证明我国的税法又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对于税法的实施做出有力的保障。为顺应分税管理制度的需求,把所有的税种进行分类,主要包括中央税、地方税以及中央地方共享税三种,而且设立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总局两类管理机构。国家级的税务局主张“推动征管查的互相协助,以及专业化和信息化的融合,全方位进行深化管理”,其税收征收的形式是缴税人主动申请交税,而不是税务人员上门征收,每个阶级的税务管理机构都配备计算机互联网装备,地方税务总局还只是初级发展阶段。于2001年《税收征管法》和《实施细则》的再次修改,对依法纳税的工作目标再次强化,推动依法税收的法律化进程[3]。

1.3 全方位推动财税体制革新后的新进步时期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从推动国家管理体系和管理水平的现代化,实现资源配置的合理性、保障市场统一、推动社会公平可持续发展、达到国家长治久安层次,对强化税制革新作出全方位安排,也为税收的现代化发展有巨大的促进作用,为税收在服务发展中的展现用途指出了道路。税收体制是现代财政体制的核心组成要素,表现和承担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中央与地方等多角度的基础联系。2014年中央政府通过《财务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对1994年分税制革新成果不断强化,并在此前提下进一步作出理论的改变以及应用的创新,也为税收制度的下一步发展提供了发展方向。

税收征管水平完整的展现了国家对税收治理的水平,对国家的治理有着更深远的影响。税收制度的不断革新和深化,税收征管现代化的快速发展也是当务之急[4]。国家税务局主张建设完善的规范税法制度以及完整的税务制度系统,不断使服务体制更加方便快捷,建设强大稳定的信息系统以及高效廉洁的组织团体,力争在2020年初步完成税收现代化体系的任务。2015年9月“互联网+”时代的来临,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表示,用更加开放包容的胸襟、改变与革新的勇气、协作双赢的理念,全面推动互联网与税收管理的结合。

2 “互联网+税收治理”改革的进展趋势

2.1 创新思维作为指导,明确税收治理的定位

“互联网+税务”高度结合,必须全方位审查税收工作,以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为原则,主动实现“互联网+”的乘数效果,完成税收工作全面转型创新。

(1)革新跨界协作,完成“行业+”。“互联網对传统行业”成立的新兴商业形式、全新的营销模式,也表明新的经济业态、新的经济税源的出现。税务部门能够改革体制制度,冲破现存的层级阻碍,充分使用互联网资源,以完成跨界协作。上下部门之间资源的内外整合(不包括国家税务与地方税务之间),寻求跨政府机构、金融机构、社会组织及媒介机构与软件公司、电商平台、物流集团等协作,全面了解纳税人互联网时代交易状况、支付形式、交易模式等数据资源,合理纳入税收监控范畴,为深化税源治理、税收风险预测、税务稽查选案及税收政策的改变提供信息基础[5]。

(2)改变交易平台,完成“三维+”。一直沿用的办税方式是由纳税人主动到办税服务厅排队叫号窗口服务实施纳税,改为到自助终端装备查询纳税,在转变为自己登录税务机关网站进行申报的流程。不管是办税服务厅“一窗式办理”或者“一站式处理”,或者“同城办理”、银行受理转账,都会受到地区、时期和形式的制约。推动“三维+”,关键是为了冲破这些制约,创造出多元化、没有时间空间等条件制约的纳税服务平台,把互联网当做行政业务办理的一项基础装备,依据电脑、移动智能终端、APP软件等服务终端设备,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运用的前提下,让纳税人可以像自助购买火车票、充值话费、自助存取款一样便捷地缴纳税款及相关业务的办理,完成从税务登记管理、税款申请缴纳、电子发票的应用、交税凭条的开据等全面的多功能的电子税务局。

(3)改革纳税服务,完成“人文+”。为纳税人供应便捷的服务是税务机构的法定责任,同时也是创建服务型税务机构的必备要求。完成“互联网+税务”最核心的一个要素就是让纳税人认可。依据“起步于纳税人需要、以纳税人满意为基础、结束于纳税人遵守”的规定,完成“人文+”,一方面要提升纳税人的认可度,另一方面要提升办税人的幸福指数。强化优质的纳税体验,以纳税人需要为核心,不断补充政务信息公开化、税收法规政策库及办税流程模块,使其更加完整。研发简便操作的办税操作体系,使用电脑等移动互联网终端完成发票检验和审查、无线数据输送、在线寻求帮助、纳税人认可度调查等,让纳税人可以快速办税的同时,也实现税务人员移动办公。

2.2 严格实施规划,推动税收治理的发展历程

(1)不断补充税收立法,确定政策依据。在法定程序下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条例》,带动电子商务稳定可持续发展。第一,寻找创建电子税务登记的新登记形式,完成新办纳税人登记管理网络与信息化,简化行政审理与批准的标准,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网络经济进步。第二,拓展发票管理方法范围,确定电子发票的法律意义。使用数字证书、二维码等手段,创建统一的电子发票数据文件准则,高效缩减征纳双方发票审批印刷、采购运送、储存销毁等资金投入,逐渐完成纸质发票到电子发票的改革。第三,推动数据开放,确定第三方涉税信息互换和税务审查获取电子证明的合理性。在法律方面确定有关机构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规的惩罚等,依据法令制度的权威性对其进行限制,创建合理的电子税务系统。第四,推动产业革命的发展,制定符合社会发展的优惠措施,带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2)推动责任的调整,深化征管的革新。加强税收的威胁管理,提升缴税人的服从度。首先要明确“互联网+”时代的税收制度与管理体制的误区,推动线上线下的税收遵守,以大数据平台为基础,形成相应的体系。使税收的执法更加合理,强化对电子税务的审查。要清楚认识到税务审查的现代化发展对于推动国家现代化建设与治理的重要性,从思维模式、法规制度等方面进行改变与提高,模仿并创新西方国家的互联网监督手段,不定期抽检,以推动公平合理发展,完成税收职能的作用。

(3)强化对信息化的建设,保障网络安全。信息管税是对税收征管的一项关键举措,信息化技术手段能够实现网络信息准确、安全。此外,加大对互联网的管理与监督,对大数据平台要严加监管,避免出现漏洞以及病毒的共计,创建信息提取体制,与网络运营商进行密切沟通与协作,保障网络信息安全。

(4)实施业绩评估,不断加大对人才的建设。第一,模仿美国国内入署高效的业绩评价制度,不断加大对税务人员的考核以及税务系统的考核,不断完善互联网+税务的考核标准,提升税务体系的执行水平。第二,建设税收信息搜集部门,成立信息统筹风险治理与督查,提升对互联网+税务的最新信息的判断能力。第三,不断革新理念思想,借助于税务系统的劳动力资源以及外脑的智力帮助,创造出互联网+税务的作用和带动力。

2.3 借助社会合力,参加国际税收协作

(1)以政府为核心,实现多元管理的合力。改革是带动发展的首要驱动力,也是实现发展主旨的基础要求,互联网时期电子政务云的创建使政府每一个部门间的联合管理以及合作分工变为基本的工作模式。政府简化政权,对所属部门下放一定的权利,职能和结构的调整以及改革创新等角度开展,推动社会诚信体系的创建,对互联网+具有更大的包容性。(2)共同协作,提升國际税收的作用。现阶段税源的稀缺,使竞争日趋激烈。在“互联网+”时期新经济逐步与国际竞争结合中,需要充分认识到市场的各个主体间的竞争与协作,依据国际经济协作和发展组织的的优势,不断完善我国逃税体系监控的系统,增加我国在国际的影响程度。

参考文献

[1] 袁显朋,赵联果,王玉.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发票发展探析[J].财会通讯,2017(04).

[2] 刘洁,蒋卫东.“互联网+税务”新模式探讨[J].财会研究,2016(11).

[3] 崔晨涛,崔玉亮.“十三五”期间促进县域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治理政策展望[J].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04).

[4] 张茜怡.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再造研究[D].云南大学,2016.

[5] “互联网+税收治理现代化”专题征文启事[J].税务研究, 2015(12).

税收征管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我国经过前两次、特别是第二次征管改革后,税收征管基本上实现了由传统的手工操作为主的粗放型管理向以计算机处理为主的集约型管理转变,由以纳税人为对象的“保姆式”管理向“服务型”管理的转变,初步建立了新型税收征管模式。但是,随着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新的矛盾日益显现,羁绊着改革的进程。在此,就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如何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解决这些问题作一些探讨。

[关键词]征管模式;征管目标;纳税服务;人员素质

一、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内容与现状

我国现行的征管模式为“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服务,重点稽查,强化管理。这种模式。从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为基础,通过税务机关和中介组织的双层服务,使得所有纳税人都能够实现自选申报;通过计算机对纳税申报的集约化处理、分析,找出未申报或中止申报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同时将异常申报加以筛选,监控纳税人按期申报;再通过稽查,纠正并处罚不真实的纳税申报,引导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系统

1.确立科学简便的申报纳税程序。有三种方式:(1)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由纳税人自行计算,自行填写缴款书并向银行(国库经收处)缴纳税款,然后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并附盖经收讫印戳的缴款书报查联,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2)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开设“税款预储账户”,提前储入当期应纳税款,并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由税务机关通知指定银行划款入库。(3)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内,纳税人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并附上税款等额支票,报送税务机关:税款的入库由税务机关归集报缴数字清单、支票,统一交由作为同城票据交换单位的国库办理清算。

2.规范纳税表格。这既要考虑纳税人填写使用的方便,又要顾及应用计算机处理的便捷,为此,规范表格分两步进行:(1)统一分税种的纳税申报表、税款缴款书格式,并规范其内容;(2)简化、合并有关表格,包括相关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合并和表列内容的合理化;并将纳税申报表和缴款书一体化。

3.统一申报方式。纳税申报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1)直接申报,即由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2)邮寄申报,即由纳税人将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装入专用信封寄达税务机关。(3)电子申报,在有条件的地方,纳税人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将纳税申报表所列有关信息及资料传输给税务机关。

(二)建立税务机关和社会中介组织相结合的纳税服务系统

1.建立税法公告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应通过有效的形式及时颁布税务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要定期向纳税人提供全部现行有效的税法资料,以及介绍税款计算、申报表填写等纳税知识的纳税指南等,确保纳税人及时、准确地了解税法信息。

2.建立办税服务厅、室。在城市和县城以及其他交通便利、纳税人较为集中的地方,一般要以区、县局(分局)为单位建立办税服务厅,以集中、公开的形式为纳税人提供税前、税中、税后的全方位服务。

3.积极、稳妥地发展税务代理服务。鉴于部分纳税人受到时间、地点等因素的局限或者出于自身的需要,税务机关应当鼓励和提倡其依照税收法规,寻求社会中介服务组织进行税务代理。

(三)建立以计算机为依托的管理监控系统

1.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这是依托计算机监控管理的前提,是归集、处理、交换、查询税务信息的先决条件。

2.开发、完善高水平的征管监控应用系统。把从税务登记的建立、纳税申报的处理、税款的收缴与核销、中止申报的催报、滞纳款项的催缴、检查对象的筛选,到综合税收信息的统计分析,税收会计核算与监督,以及纳税信息的查询等全面纳入计算机管理,依托计算机对税收管理的全过程实施监控。

3.抓住重点,加强监控。在整个监控系统的建立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常规管理与重点监控的关系,抓住增值税、出口产品退税、个人所得税等为社会所广泛关注的征管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加以突破。

4.建立四级计算机监控网络。力争建成中央、省、市、县四级计算机网络,使税收的监控管理在技术手段、信息处理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监控能力有一个质的飞跃。

(四)建立人机结合的稽查系统

1.建立分类稽查制度。根据税务稽查工作的特点,应将稽查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三类。

2.建立科学的稽查规程。新的稽查方式将主要借助于依托计算机建立的监控系统,有的放矢地进行。因此,必须明确流程。规范操作。具体流程为:选案,制定计划,实施检查,案件审理,执行,稽查结果分析。

(五)建立以征管功能为主,设置机构,划分职能的组织系统

1.机构设置。税务局或税务分局征管机构设置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以承担税收征管工作的全部任务。

2.职能划分。征管机构的职能划分为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政策法规四个系列,分工如下:(1)管理服务系列,负责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咨询,受理各项税务申请,应纳税额核定,外部信息采集等。(2)征收监控系列,负责受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及各项违章处罚款项的收纳;逾期未申报的催报。滞纳税款和逾期未缴款项的催缴,逾期不执行税务处理决定的强制执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报表以及票证管理。(3)税务稽查系列,负责选案,制定稽查计划,案件查处,案件结果分析。(4)政策法制系列,负责税法宣传,执法监督检查,税收政策课题调研反馈,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的应诉。

3.人力分配。基层税务机关的人力,应当根据机构设置的形式、职能划分,从实际出发合理地加以分配。

(六)建立税收征管信息系统

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是税收征管系统中的一个重要子系统。它的目的在于将信息科学的基本思想和方法运用于税收征管,特别是将税收征管过程作为一个信息处理过程来对待。把税收征管的有关活动抽象为一个信息交换、传输和使用过程:通过信息的正常流动,特别是征管反馈信息的存在,使税收征管规范不断完善,税收征管效率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法制不断健全。

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入和加强,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优势逐渐凸现。第一,各级税务机关加强了税源管理,征管质量和效率也不断提高。第二,税收管理信息化逐步推进。实施金税工程,以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为突破口,基本实现了增值税管理中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认证系统、交叉稽核系统、协查系统、申报纳税系统和发票、会计、统计、评估管理系统之间的信息共享。第三。税务系统的社会形象明显改现。集中、公开式服务广为普及,依法治税、文明服务、高效办事的税务新形象逐步在社会上树立起来。

虽然税收征管体系改革取得了巨大的突破,但不可否认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和不完善之处,需要我们在理论

上探讨和实践中改进。

二、新的征管模式运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突出问题

(一)征管目标认识存在误区

对于税收征管目标,长期以来存在两种认识上的误区:一是把取得财政收入作为税收征管的目标;二是把促进经济发展作为税收征管的目标。由于目标导向性错误,往往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出现各种弊端:税务机关为完成任务,在任务轻时“藏富于民”,人为地降低税收水平;在任务重时“寅吃卯粮”,不适当地提高税收水平;或者为了所谓扶持企业发展而越权减、免、缓征税,造成税收制度的扭曲,破坏税收法治,违背了税收的适度、公平和效率原则。由于征管目标认识上的错误,造成重收入、轻法治。

(二)机构设置不合理

一是分税制后,机构分设人员剧增、机构设置不合理,使税收成本加大;二是国、地税缺乏相互协调和联系机制,造成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既要办理国税管理方面的事务,同时也要办理地税管理的事务;国、地税又没有统一的征管信息系统,征管信息不能共享,形成各自为政,给纳税人带来诸多不便和可乘之机。

(三)税收征管信息化滞后

新的征管模式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即税收征管要以信息化建设为基础,逐步实现税收征管的现代化。但从当前情况看,税务部门在计算机开发应用上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计算机的配置与征管过程全方位的应用滞后。计算机的开发应用难以满足管事制征管工作的要求,硬件的投入与软件的开发反差较大,成为深化征管改革的瓶颈。二是计算机的功能和作用应用效率不高。只注重了计算机的核算功能,计算机对征收管理全过程实施监控的功能没有体现。另外,利用计算机提供的税收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为制定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参考的作用也没有发挥,技术浪费较大。

(四)税源监控乏力

一是信息来源渠道单一。现行税收管理中纳税人的信息来源主要建立在纳税人申报纳税所提供的信息基础上。实行集中征收后,随着税务人员和办公地点的相对集中。一些零星分散的税源、个体工商户及边缘山区,税务机关无法掌握税源情况,出现了不少漏征漏管户。传统的管户制、管片制取消后,没有从制度上拓展纳税人信息来源渠道。纳税人信息包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信息调查和第三方信息三个方面。目前,后两方面的信息系统建设严重滞后,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分散在工商、银行、海关等部门。而税务部门不能共享这些信息资源。二是纳税人信息的传递、利用效率不高。机构之间缺乏日常的信息交换、传递工作联系制度。各部门从部门职责出发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信息。而许多必要的信息又难以收集。

(五)纳税服务体系建设不到位

一是为纳税人服务的观念不到位。认为为纳税人服务就是解决税务干部的工作态度问题。为纳税人服务往往停留在笑脸相迎、礼貌待客等礼节性服务。重视改善办税服务大厅的硬件设施,而忽视了实质性服务的内容。二是服务形式陈旧。在税法告知服务上,纳税人了解税法的主要途径是到办税服务大厅看公告、询问窗口工作人员。随着电子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的推行。纳税人去办税大厅的机会少了。原有的税法告知服务方式已不适应新的税收征管方式。三是服务过程缺乏系统性,服务渠道不畅,在纳税服务时间上,基本只限于八个小时工作日内。不能满足工作时间以外纳税人的服务需要。在服务过程中,只重视对纳税人的事中服务,忽视对纳税人的事前、事后服务,在事前,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帮助方面做得不够;在事后,如何帮助纳税人建立健全纳税管理制度方面的服务指导工作做得不够。在服务联系制度上,基本停留在面对面服务形式,没有建立多元化、多功能、社会化的税收服务体系。四是有偿服务与无偿服务的界限划分不清。税收征管法只对纳税咨询服务为无偿服务做了明确规定,而对税收管理中发生的与纳税人直接有关的费用没有明确规定,如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电话费、网络维护费、新税制宣传培训费、纳税申报表等是否应该向纳税人收取费用,值得探讨。

(六)税务人员综合素质的现状难以适应征管手段现代化要求

经济和科技发展对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未来的税收工作需要一批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精通微机操作和网络知识的复合型税收人才。现在的税务人员离复合型税收人才的要求还有一段不小的差距。不少税务人员对基本的财务会计知识了解不深,业务水平不高,查账技能欠缺,在对企业的纳税检查中难以查深、查透,无法保证税收执法检查的效果,削弱了依法治税的力度;大多数税务人员缺少计算机和网络方面的基础知识,使得现代化的税收征管技术和征管手段得不到有效的推广和应用。

(七)外部环境不完善

首先,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不强。纳税人税收法制观念不强,纳税申报率偏低,偷逃税现象普遍。近年来,全国每年查出偷逃税款都接近500亿元,尤其是个体和私营业主税款流失非常严重。第二,部分企业核算水平太低。特别是一部分小型集体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问题较多,在历年税收检查中发现有问题的高达60%以上。加之目前我国未建立起法定注册税务师审查报表制度,致使一些问题很难在税前消除。第三,地方行政干预扰乱税收正常秩序。一些地方由于政企不分,地方政府出于当地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自觉不自觉地干扰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或者乱开减免税口子,或者有税不收,致使税法失去严肃性。

三、对完善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几点思考

(一)转变观念,深化对征管改革的认识

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是深化征管改革的前提。从当前情况看。要突出强化以下四种观念:一是要强化改革观念。充分认识深化征管改革对提高税收管理水平、防止税款流失、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的重要作用,消除对深化征管改革的等待观望思想、畏难发愁情绪,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要强化依法治税观念。改变传统的保姆式的管理方式,按新的征管模式履行职责,按章办事,依法征收,体现执法公正。三是要强化服务观念。增强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深化纳税人对征管改革的理解,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改革的配合支持。四是要强化全局观念。自觉服从、服务于改革。

(二)统一机构设置,提高行政组织效率

各级税务机关,应以提高征管效率为原则。精简市、县局机关的内设科室,不强调上下对口,推行综合管理。具体讲,只需设三个办公室,即税收业务办公室,取消现在调协的税政股、征管股、计会股、涉外股等,设政务办公室和人事监察办公室,取消现在设立的人事股、监察室、教育股等。这样可以大大减少交叉管理、重复管理、人浮于事等,将多余的人员充实到基层分局和稽查局。

(三)适应信息化要求,全面实行计算机监督和管理

一是要加大对计算机设备的投入和开发运用的投入,大量采用先进的信息处理和传输技术设备,提高计算机在税收工作中运用的深度和广度,特别是对发票的管理、重点税源的监控、重大案

件的稽查和处理等事项一定要运用计算机来实施,以提高各事项的准确性和质量;二是要全面提高系统干部职工的计算机水平和能力,要求人人达到懂计算机并能运用计算机。同时,要更新适合税收特点的税务管理软件,提高计算机的使用效率。实现税收管理网络化、数据处理电算化。

(四)强化税收管理,建立有效的税源监控体系

税收管理是税收征管的基础环节,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只有夯实了税收管理工作,对纳税企业税源变化情况进行严密、有效的监控,才能保证税收征收和稽查工作的效果。

1.加强税源户籍管理的部门协作。重点是加强税务与工商、银行之间的协作,实行税务、工商登记的信息传递和联网协作管理,建立部门之间的定期通报制度,提高税务登记户籍监管的质量和效率。

2.保留税务联系员制度,对重点税源分户管理,零星税源分片管理,实现人机的有机结合,强化日常管理。税务联系员不再采用传统的“保姆式”管理方式,而是掌握户籍管理和纳税人的经营动态,负责税款催报催缴,但不管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和执法处罚。

3.对纳税人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纳税信用记录、财务会计是否健全等要素将纳税人分为A、B、c三类,在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发票供应、纳税检查等方面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提高监管效率。

4.运用纳税评估提高税源监控质量。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财务信息和日常收集的征管资料,用比较分析、指标测算等科学方法,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进行审核评价。对发现的疑点问题转入相应管理程序。

5.利用税控装置控制税源。在发票管理、加油器出租车计程器、收银机等领域推广应用。税源监控不仅要掌握已实现的税源,而且要掌握税源变化的发展趋势,实现税源监控的动态管理。也可以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与经验,普遍实行源泉预扣制度,充分运用第三方信息,最大限度地控制现金交易,从根本上转变监控管理的思路。

(五)优化纳税服务体系

纳税服务体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税务机关的专业服务体系,另一方面是社会中介服务体系。税务专业服务体系应采取在办税服务厅设立“税法咨询窗口”、开通公开咨询电话、建立定期信息发布会制度等形式,传达辅导税收政策。以畅通纳税人了解税法的渠道,引导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依托税收信息化,对办税服务中心职能进行重新界定,把纳税人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的所有涉税事项,包括税务登记、延期申报缴纳税款、税务资格认定,减免税申请受理、政策咨询等曾由管理分局承担的职责分离出来,归纳到办税服务中心,实行“一窗式”办税服务,把多岗、多环节、多人做一件事变为一岗、一环节、一人做多件事,形成前台对外、后台对内、相互支持、协调配合的运行机制。社会中介机构服务体系是税务机关专业服务体系的重要补充,是纳税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表现分为三个方面,即代理业务、鉴证业务和咨询顾问业务,目前来看,要规范和完善税务代理制度,扩大税务代理的规模,激励和培养一支有中国特色的税务代理人员队伍,为纳税人提供一个良好的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社会环境。

(六)以人为本,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税收执法队伍

一是要适应知识和业务技能不断更新的税务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人才培养机制。就目前税务干部队伍的现状来看,应着重努力造就一批精通税收业务、熟悉财务会计、掌握计算机操作的专业人才。二是建立和健全一套与人事制度相配套的竞争奖励机制,三是实施一套与综合目标管理绩效相统一的考核奖惩制度。四是建立行之有效的干部轮岗制度。

(七)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一是构建完整统一的税收法律体系,作为完整统 的体系其总体框架应包括《税法通则》、《税收征管法》、《税务行政复议法》、《税收减免特别法》、《税务司法规则》等系列法规;二是完善税收法规立法程序,加快税收实体法的规范化立法,强化税收法律地位;三是强化税收征管,严格进行税收执法;四是建立健全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增强税务部门执法刚性。当前主要任务是根据税收征管进程,选择部分条件成熟的地区进行试点,制定全国统一实施方案。加强对偷、骗、抗税等违法行为加打击力度。

税收征管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在“互联网+”时代下,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已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本文通过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必要性的论证、国外经验的借鉴、以及完善的建议等,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使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向着一个更加规范、高效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 电子商务 税收征管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5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表明:2015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18.3万亿元,同比增36.5%,占GDP的27.04%。随着“互联网+”时代到来,我国电子商务交易规模以每年约30%速度增长,这种新兴交易高速增长,必将给税务工作带来新挑战,则其对应税收征管也就有了研究的必要性。

1 当前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必要性

据交易对象不同,电子商务可分三种类型:企业与企业之间交易活动(business to business)简称“B2B”,如:阿里巴巴B2B平台;企业与消费者之间交易活动(business to consumer)简称“B2C”,如:天猫商城;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交易活动(consumer to consumer)简称“C2C”,如:淘宝店铺。

1.1 防止税款流失

据艾瑞咨询研究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中“C2C”市场交易规模为1.85万亿元,但个人对个人交易中只有实名登记,大多没有税务登记,从而游离税收征管范围之外。尤其,一些实体商家同时在网上登记“C2C”电商,将实体店和电子商务交易混在一起,把实体店交易额转移到电子商务,纳税申报只报实体店收入,通过隐匿电子商务交易达到少缴税目的。因此,如不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就会出现征管漏洞,侵蚀税基。

1.2 保障税收公平

“公平性原则”是税收基本原则之一。一方面,电子商务征管疏漏不仅会使得电子商务税款流失,而且会打击实体经济;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和实体交易税负不一也会实质上造成市场竞争不公,导致实体商家往电商的经营模式转移。

1.3 提升征管水平

当前我国电子商务交易规模不断扩大,以阿里“天猫双十一”为例,2015年交易额912亿元,远超上年571亿,其移动客户端贡献了约68%。从这一发展趋势看,未来电子商务将占据商品交易主导地位,电子商务“无纸化”特征也将成为未来经济活动显著特征,积极探索并实施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和服务措施,有利于提升征管水平。

2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国际借鉴

虽然目前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已经跃居世界第一,但电子商务是国外率先发展,再传入我国的,国外已存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经验可以加以借鉴。

2.1 美国

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通过《互联网免税法案》,规定电子商务免于征税的制度,认为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管理,是阻碍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表现。但是,2013年5月,美参议院通过了有关征电子商务税的法案《市场公平法案》,规定各州可以对本州内年额100万美元以上的网络零售商征销售税。虽然,该法案尚需美众议院通过,但充分表明美国先期通过不征税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等到合适时机再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征管策略。同时,美国提倡电子商务免税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美国的主要税收来自于所得税税收收入。无论何种电子商务模式,销售者都将通过所得税申报间接缴纳电子商务相关税费。

实际征管方面,美国在税收征管系统中采用了一种“数据挖掘”信息技术能很好地适应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该技术可获取纳税人网上经济活动信息,并通过数据模型分析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涉税信息进行比对,初步筛选出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

2.2 欧盟

在电子商务征税上,欧盟有别于美国。欧盟虽然也认为政府应减少对电子商务的干预、帮助壮大电子商务,但却不主张对电子商务实行免税政策。欧盟认为要保证税负公平和税收中性原则,就应对电子商务征税,且只要依据电子商务特点对现有税收政策稍作修改即可。因此,欧盟在2000年发布了对增值税的修改方案:在欧盟境外公司,通过互联网向境内销售有形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销售额达到一定标准,就要对其征增值税。但由于欧盟各成员国税率不同,这一规定直接导致税源从高税率国家向低税率国家转移。2002年,欧盟又具体修改为:欧盟境外销售商通过电子商务方式向欧盟国家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时,销售商可以选择欧盟内任一成员国进行税务登记,按消费者所在国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后,由税务登记国税务机关再将税款转移支付给消费者所在国。

实际征管方面,欧盟可以通过电商的纳税编码,利用网络分区域,对其取得的收入进行汇总,并与其实际申报的数据进行比对,以达到加强电商税收征管的目的。

2.3 印度

由于印度是以流转税为主的国家,同时也是电子商务贸易的净输入国,所以印度是主张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较早的国家之一。在1999年之前,印度政府先后颁发了一系列保护电子商务的政策,以推动本国电子商务发展。但随着国外电商不断壮大,印度在1999年4月发布政策规定,在境外通过电子商务进行的交易,只要由境内公司支付款项,均视作源于印度的特许权使用费征收预提税。在税收管辖权方面,印度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属人原则,坚持属地原则。

在实际征管方面,2015年印度已经开始从新德里开始试点,要求所有網络零售商缴纳税费,并且按规定提交所有交易信息数据。

3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完善建议

从上文可知,美国代表免税派和欧盟、印度代表征税派。而导致这两者差异主要原因是前者以所得税为主,后者以流转税为主。免税对以所得税为主的国家并不造成大的税收流失,而以流转税为主则不然,而我国恰以流转税为主。另外,三国均认同电子商务本质上只是有别于传统交易的一种新交易方式并未改变经济活动的性质,所以未就电子商务设立新税种,那么如果放任电子商务游离于税收征管之外就值得商榷了。同时,2015年“两会”期间,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马凯指出,在《电子商务法》未出台前,应先期出台相关规范电商、加强监管的若干意见、条例,切实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综上可知,当前税务机关应该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

3.1 完善税务登记制度

当前,“C2C”电商大多没有税务登记,“B2B”和“B2C”电商即使登记,也是为适用传统税收征管,并未都在注册电商时进行税务登记。因此,税务机关可研究对现有税务登记制度进行完善,要求自然人或企业要注册电商,应在主管税务机关完成税务登记,否则无法完成电商注册申请。同时,对于已存电商,通过要求更新交易程序的方式,进行税务登记补办,否则无法正常运营。

另外,允许不常使用电子商务的自然人或企业,注册临时电商,分派临时纳税人识别号,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1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要求临时电商累计经营满一定期限后(该期限应参考电商经营数据设定),必须进行正式电商税务登记。

3.2 完善纳税申报制度

对“B2B”和“B2C”电商,可以按现有税收征管制度,再结合电商交易大数据分析规范其纳税申报。对“C2C”电商,因为大多数为自然人经营且规模小,每月营收稳定性差,传统个体工商户征管方式与其匹配性不强。因此,可考虑对其采用按年征管方式,税务机关通过开发相关应用程序,在“C2C”电商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由系统自动生成所需申报数据,如符合税收优惠政策再予减免,这样既解决了对“C2C”税收征管问题,也充分考虑了其缺乏财务人员具体情况。

3.3 建立电子支付代收代缴税收制度

针对,“C2C”模式存在部分临时性质的卖家和未在境内设立机构的跨境电子商务卖家,税务机关可采取属人属地相结合税收管辖权原则,联合有关部门建立电子支付的税收代收代缴制度,规定电子支付平台企业具有代收代缴义务。在具体操作中,由卖方或买方在提交订单时,通过下拉菜单形式,自行选择该笔经济业务类型(如:货物购销、产权转移、劳务等;无法准确判断经济业务类型,则可提交合同协议扫描件或业务描述,将数据发送税务机关人工审核确定),再由支付软件自动生成应缴税费,支付时一并代收代缴。

3.4 完善电子发票制度

要加强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则必须完善电子发票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以电子支付为媒介,在售货方收到款项时,人工确定该款项是往来账款还是销售货款,如是往来账款则由系统自动生成往来收据凭证,如是销售货款,则由系统自动生成电子发票,这样就能及时、准确记录交易内容,为税收征管提供实时数据支持。同时,电子发票较传统票成本低廉、易于查验,交易双方均可自行打印。因此,完善电子发票制度使其具备与纸质发票同等法律效力,再规范统一的电子发票格式、制定统一的电子发票信息安全标准、建立统一的电子发票管理数据库,完成电子发票申领、开具、缴销、查询、比对等,实现电子商务中的以票控税。

3.5 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

在建立电商税收征管有关制度的同时,税务机关自身也要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具体来说就是要加强税务部门中征管、信息方面的复合型人才建設和开发适用于电商的税收征管系统。税务机关可以抽调部分征管和信息方面的骨干成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研究组,同时联合有代表性的电商企业、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企业以及信息技术公司,依据已出台的电子商务相关政策,开发适用的电商税收征管系统,并通过软件建立与海关、金融机构、企业、工商的信息共享网络,对电商的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监管。

参考文献

[1] 郭松.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D].内蒙古财经大学, 2014.

[2] 张景,陈庆丰.C2C电子商务网店征税探讨[J].长江大学学报(社科版),2015(12).

[3] 姚炜.大数据时代我国电子商务模式下增值税征收问题研究[J].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2016(2).

[4] 孔皖容.电子发票在实际应用中的几点思考[J].经济师, 2015(12).

[5] 高燕,杨柳.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问题研究[J].武汉轻工大学学报,2015(12).

[6] 周望望.基于我国淘宝C2C电子商务模式税收征管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4(4).

[7] 陶坤.征收电子商务税的必要性分析以及相应对策探究[J].鸡西大学学报,2015(2).

[8] 李本贵.建立我国电子发票交换中心及电子发票系统的设想[J].国际税收,2014(11).

税收征管论文范文第4篇

内容提要:在加入WTO后,我国的税收法律体制面临着新的要求和挑战,为了进一步适应WTO的原则和法治化要求,适应全球经济和我国经济的发展需要,我国应该加快税收法制的规范化,完善税收立法,实施依法治税。但是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结构单一,未能与国际接轨,特别是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关税等税种征收的制定上,与WTO的相关原则不符;我国税收法律立法级次较低,税收立法呈现出行政化的趋势,因此要加快立法的进程,完善各种税收法律;进一步贯彻WTO透明度原则,加大依法治税的力度,完善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同时转换法治观念,大力改革,使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更加适应WTO的要求。

关键词:WTO 透明度原则 税收法律制度 税收立法体系

WTO经过多年协调和发展,在多边贸易体制所要遵循的重要原则上达成了国际共识。综合起来,主要有非歧视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关税减让原则、公平竞争原则、鼓励发展原则等。其中,透明度原则提出了各成员国的法治化要求,即法律政策稳定与法律政策公开,各成员应公正、合理、统一地实施有关法规、条例和决定,其成员所有与投资有关的政策、法规、行政规章应该以迅速、透明的、随时可以取得的方式加以公布。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前尚未完善,现行的税收法律体制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由此而产生的震动、冲突和摩擦是避免不了的。因此,适应加入WTO的法治化要求,完善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就成了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应该根据WTO的相关原则,针对目前我国依法治税环境不佳、税收法律透明度不够的现状,进一步加快税收法制的规范化,完善税收立法,实施依法治税,加强税收监管,构建一套立法完整、执法严格的社会主义税收法律体系。

一、我国税收法律体制的现状

我国税收法律体制有狭义和广义之说。狭义的税收法律体制仅指由正式法律构成;广义的税收法律体制包括各个层次的规范性税收文件。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体制,是在宪法的规定下,通过税收法律、法规对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征纳关系中所涉及到的税收财产关系、税收行政关系、税收刑事关系的专门调整和规范所形成的相对完整的税收法律制度的总称。 这是一个既包括对各具体税种加以规定的税收法律,又包括对税收征收管理加以调整的税收法律,还包括对涉税犯罪,税务行政执法等领域加以规范的系统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基础上,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了,它是以统一税制、简化税种、降低税率、合理负担为原则,以《宪法》为核心,以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主体,规章相配套而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各单行法之间,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界限分明而又相互衔接、协调、统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税收法律体系。

经过多年逐步的改革和完善,我国建立起来的税收法律制度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证财政收入、加强宏观调控上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最近八年来,我国国民经济连续多年保持了8%左右的稳定增长,综合国力的世界排名在逐年提升。就改革之初前三年的统计,全国财政收入的年增量都在1000亿元以上,有力地实现了税收聚集财政收入的功能;通过改革,统一了不同所有制企业的税负和税率,初步实现了公平税负,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为入世后与国际惯例接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伴随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后,新规则、新变化日益增多,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暴露出许多缺陷和不足,滞后于经济形势的发展的要求。因此必然要求税收法律体制不断改革、完善,构建符合WTO原则要求的税收法律体系。

二、加入WTO后我国税收法律制度需要调整

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制度与WTO所体现的透明度原则有冲突之处,具体而言主要是改革和调整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关税等;规范和完善税法立法体系,完善税收一般性规范、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等;加大依法治税的力度。

(一)改革和调整税种 。

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实质上是市场经济规则在世界范围内的运用和发展。按照WTO的原则,我国以下现行税收法律制度亟需加以调整、修改。

1.现行企业所得税的改革和调整。我国现存的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制有悖于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必须尽快将两套所得税制合并统一。另一方面,加入WTO后,我国企业将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所得税税负上的不公平,不利于我国企业同外国企业在同等条件的国际竞争,不利于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建立。所以,加快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改革重点,应尽快按程序通过全国人大制定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此外,对目前存在着的一些外资企业税率优惠过多等问题, 也需要按照产业政策的导向进行适当的调整。

2.现行增值税的改革和调整。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即对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款允许抵扣。我国的增值税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即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中所含的增值税税款。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鼓励企业投资和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阻碍了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国外生产同类产品的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款可以抵扣,它的税收负担就小,不利于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当前,消费增值税已经在我国东北地区进行试点运行,但是增值税的完善之路还任重而道远。

3.改变关税和我国进口环节流转税减免的不适当办法。目前我国进口商品由海关代征增值税,如果关税减免,代征增值税也要随着减免,这就背离了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在征收国内税上要实行同等待遇——国民待遇原则。按国际惯例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退增值税。而我国进口时是与关税同步减免,出口退税却不彻底、不到位,退税政策也不统一。其他税种都不能退税,因而使国内同样商品处于不利地位,为此应该实行增值税全额退税,同时扩大退税税种范围,增强我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

4.继续降低关税水平,优化关税结构,扩大税基,保障关税收入。我国关税减免制度过于繁琐,关税的优惠政策过多,实际税负参差不齐,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企业公平竞争。从国内看,企业承担的进口关税负担不平等,地区之间的税负也有很大差距,导致了资源的不合理流动。这既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同时也不利于国外进口商品的平等竞争。因此,那些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规律的关税减免税优惠政策要停止或调整;同时, 要更好地发挥关税的保护作用,将优惠的重点逐步倾斜到国家重点扶持的支柱产业上来,按照“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注意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在关税政策上的平等待遇;调整减免税政策,扩大关税税基,保证关税税率下降后税收收入的不减少。

(二)适应加入WTO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税法立法体系。

我国现行的《宪法》和199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都对我国的税收立法权有过一系列的阐述,但是这两部法律在规定中更多只是强调了行政法规的地位与作用。我国行政机关成为税收立法的主要机关,税收立法呈现出行政化的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国税收立法级次较低的缺憾,出现了“法律倒置”的倾向。目前,除《税收征管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农业税条例》等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外,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都是由国务院及各主管部门制定。据不完全统计,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暂行条例30多个,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90多个,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只有4个,造成税收法律体系的构成严重不合理。 我国税收立法中这种行政主导立法在根本上是与税收法律主义相违背的,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与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税收立法有差距。为此,加入WTO之后,要主动地加快我国税收的法制建设工作,加快推进税收立法进程。当前,应着重研究解决以下几个重要问题:

1.加紧制定我国的税收基本法。

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税收基本法,但税收基本法的制定对于完善我国的税法体系有着重要的意义。结合我国国情,研究国际税收法律的经验,加紧建立起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能够促进税收实体法的立法进程,规范税收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提高税收执法和司法的法律效力的税收基本法。特别是在加入WTO之后,基本法的出台将使我国的税法体系有一个稳定的法律框架,以利于我国税收基本法与国际的标准相接轨。

2.改进税法立法工作,提高税法立法水平。

我国现行的立法程序中,立法准备阶段存在着很多问题,税法起草工作比较仓促,立法的透明度和公开化程度不高,立法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因此,我们必须借鉴西方国家的立法经验,成立专门的立法委员会,引入民主决策机制,立法过程也要经过充分的酝酿。最重要的是要重视对立法技术的研究,提高立法技术含量。

3.明确税收立法权的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章第一节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立法法》的出台,明确规定国家的立法机关。但是,对于我国现行的税收立法权的划分问题,迄今为止尚无一部法律对其做出完整的规定,只是散见于若干税收法律、法规中,尚有待于建立起税收基本法做出统一的规定。

4.充实税收实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二章第一节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因此,主要的税种都应该采取正式的法律形式,以“税法”取代“条例”来提高各实体税法的法律级次,维护税收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例如:在我国消费型增值税改革的过程中,不断总结增值税立法的经验,加强对其立法的研究,这对我国增值税法的早日颁布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燃油税的启动要找到合适的契机;根据税收生态理论,改革资源税,着手排污费改税的工作。

5.完善税收程序法、健全税收监督法律体系。

要使《税收征收管理法》成为名副其实的税收实体法的程序法,并在此基础上制定规范的《税务代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纳税人权利保护法》,保障税收工作的正确性。

税收监督是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具有的引导、组织、管理以及对纳税义务情况所具有的监督制约等内在功能。税收能够引导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向着有利本国民经济整体协调发展的方向发展。因此,加大税收监督力度,并健全完善税收监督法律体系,把执法监督贯穿到税收征管的全过程,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系统、科学的操作规程和制约机制,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三)贯彻透明度原则,加大依法治税的力度,完善我国税收法律体系。

贯彻透明度原则要求一国税收法律公开,税收执法公开,虽然我国近年来在税收法律的透明度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同世贸组织透明度原则的要求相比较还有一些差距。

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工作的基本职责、基本出发点、落脚点、基本方针都是依法治税,最终目标也是依法治税。即要求税收工作要建立在宪法和法律的基础上,贯彻法治原则。我国依法治税的社会大环境依然不尽理想,地方政府干预税收执法的现象还时有发生,随意减免税,收“人情税”、“关系税”或暗箱操作的问题屡禁不止。税务机关内部,个别税务机关和干部法制观念较淡,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而且在执法过程中不注重证据的收集,程序违法、行政处罚畸轻畸重等现象时有发生。

因此,贯彻透明度原则,加大依法治税力度的对策在于:

1.要真正的贯彻新的《税收征管法》,建立健全严密的执法监督机制,强化内外监督。

2.坚持依法行政,诚信征税,严惩涉税违法行为。

3.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积极稳妥地推进信息化支持下的税收征管改革,努力实现征管体系现代化,征管手段网络化,完善税源监控管理机制。

4.完善税收立法,加强税法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

总之,加入WTO对我国税收法制的建设,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入世促使我国税制、税法与国际接轨,我们必须严格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彻底将税收法治思想从人治、权治向法治的根本转变。重新审视、调整、修改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使其适应入世的需要,适应我国的国情变化, 市场经济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的要求。

参考文献:

[1]刘剑文.WTO体制下的中国税收法治.北大出版社,2004年版

[2]刘剑文.财税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4版

[3]刘剑文.财税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4版

[4]王诚尧.WTO规则对税收的要求与调整税收政策.中国税务出版社

[5]刘佐,龚辉文.我国“入世”与税制改革.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年版

[6]龚贡亮.加入WTO与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的调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7]刘永东,胡海强.完善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构想.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年版

税收征管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税收事业的发展,要依靠“科技兴税”,税收信息化是提高征管效率和质量,实现税收现代化的重要基础,本文回顾了税收信息化的发展历程,探讨了税收信息化发展过程中取得的成绩、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以及金税三期要达到的目标。

[关键词]信息化税务金税工程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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