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由观范文

2024-03-20

论自由观范文第1篇

摘要:主体间性教育理念揭示了师生间的交互关系,近年来,我国高校思想政治课教师以主体间性教育理念为导向,加强了思想政治课教育教学的改革探索。笔者在《基础》课教学中尝试了“主题探究”式教学,以师生交往互动、协同探研为特征,构建交互式新型师生关系,在共同探研学习中促进师生的情感交融,思想、知识的相互渗透,促进双方共同成长。

关键词:主体间性教育;交往互动;协同探研

一、主体间性教育理念的突破:建立新型师生关系是实现思想政治理论课现代转型的关键

1.思想政治理论课的现代转型,是高校思想政治课的生命力和战斗力所在。确立现代教育观念,改革传统教育模式,实现思想政治理论课的现代转型,是增强高校思想政治课生命力和实效性的必由之路。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现代化进程,思想政治课的改革创新一直“在路上”,但由于教育教学理念存在多样化并且含糊不清,教学的方式方法依然陈旧、单一,局限性大,导致教学实效性不足。实现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转型,需要围绕教学理念、管理体制、教学内容和手段等进行整体改革,以解决最根本问题为切入点。教师与学生是教育教学的两个基本要素,师生关系是支撑整个教育活动过程的基石,教育活动在教师与学生的相互关系中展开,教育活动过程是教师与学生之间交互关系张力的显现,因而,师生关系问题是教育的基本问题,也是如何认识教育本质的问题。传统认识论意义上的教育理念,视师生关系为一种主客体关系,学生仅仅被当作教学活动指向的对象,即客体,而忽略了学生作为人类学意义上的个体具有自主能动性这一事实,存在着将学生“客体化”、“矮化”的明显倾向,思想政治教育只是单向性的教化。随着社会的现代化转型、人的主体性的觉醒,上世纪80、90年代,主体性教育研究和探索在我国逐渐展开和深入,在诸多争论中,肯定学生主体地位的观点越来越占据主导,学者提出了师生两者是“互为主体、互为客体的关系”的师生交互主体说,主体间性教育理念逐渐形成。主体间性教育理念认为师生关系是主体间性关系,教育应倡导师生平等对话、交往学习,教育理念的突破使思想政治课改革站在了新的起点上。

2.构建多维交互型师生关系是思想政治理论课现代转型的基础。在这里,还需要明确表述一下“主体间性”这一重要概念。“主体间性”是指两个或多个主体的内在相关性,即是主体间的交互关系。主体间性理念不是把人看作单子式的个体,而是看作与其他主体的共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主体间性关系。主体间性思想政治教育,是基于主体间性理念所建构的思想政治教育,其内涵是:思想政治教育是一种主体间性实践活动,教师和学生都是思想政治教育主体,教育是师生之间双向或多向交互活动的过程。主体间性思想政治教育,明确了师生二者的主体定位,师生都是平等、独立、自主的个体,亦是教育中相互影响、共同受益的个体,二者的交往关系是教育活动的重要组成,并且成为影响教育效果的重要因素。师生间的交互关系是现代教育活动本质的呈现,主体间性思想政治教育的实现,关键在于构建新型师生关系,即师生间多维度多层次的交互关系。

二、主体间性思想政治教育的探索:主题探究教学范式的尝试

主题探究教学范式的内涵及创设。主体间性思想政治教育要在教育实践活动中推进,就必须以一定的教学模式为载体,在特定的教学方式方法下展开。近年来,笔者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下简称《基础》课)教学中,对课堂教学进行了改革探索,逐渐形成了“主题探究”教学范式,以交往互动、协同探研为特征,促进师生相互学习、和谐交融、共同进步。其基本内涵是:在教师组织指导下,由学生以班级(分成若干学习小组)为单位,开展自主阅读、调查、讨论、多媒体制作(小课件)、艺术创作(小品、书画、音乐、诗歌)、课堂展示和讲演等探究式学习活动,使学生掌握相关理论知识,深刻领会内容精华,接触和了解包括学校在内的社会现实,发现自我思想道德状况,在自主探究、协同学习中促进自身思想道德和法律素养的良好发展,培养探索与创新的能力和品质。具体教学环节包括:①科学设计探究主题。根据《基础》课教学大纲要求,以及大一新生的思想实际情况,在任课教师指导下,师生共同设计学习主题。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一为阅读类: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儒家经典、近现代西方哲学名篇研读等;二為观察调研类:如“观察校园环境,熟悉大学生活——自拍大学生活小视频”、“追寻校史、探访杰出校友”,小型调研包括开展大学生消费状况、诚信状况、勤工俭学、志愿者活动、网络失德现象以及大学生恋爱观、择业创业观调查等;三为座谈交流类:开展“与师兄师姐对话”、“中国梦.我的梦”、“雷锋精神的时代价值”、“探讨爱情婚姻中的道德与法”、“大学生法律意识一席谈”等小班讨论或主题辩论赛等;四为社会服务类:以学生专业为基础,开展对口的各种社会服务,如给留守儿童义务上课、广泛宣传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知识等。②选择合适的主题探究方法。学习方法主要根据主题内容的特点而定,包括阅读、调查、辩论、社会服务、课堂讲演等,往往是融多种方法于一体,同时运用新媒体技术提高自主探究的创新性。③创设丰富的活动环节。包括:主题设计、阅读、调查、小班讨论、艺术创作、课堂展示和讲演、总结交流等,使课前课后、课堂上下紧密衔接,研究学习活动丰富多彩。④搭建网络主题探究学习平台。利用本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网站,开展网络化主题探究式学习。利用网上资源,丰富各种学习资料,通过电子邮件、微信、QQ群,开展主题讨论,加强教师对探究学习的全程指导,加强师生之间的协作交流。⑤把主题探究学习纳入学生考核。学生的表现及其研究成果作为平时成绩考核的组成部分,计入期末总评成绩,以规范学习,提高实效。主题探究教学范式最核心的元素,是置师生于民主开放的学习氛围,积极交流互动,共同展开对理论与现实问题的研习探讨。通过阅读、讨论、调查、艺术创作、课堂讲演等方式方法相结合,使课堂教学丰富多彩,增加趣味性和吸引力,学生在系列探究性学习活动中,完成由教材知识到个人内涵素质的转换,体味研习过程的乐趣和付出,锻炼能力,增长才干。

三、主体间性思想政治教学的动态生成:从主体性到主体间性的层次递进

主题探究性学习的实施,是主体间性思想政治教育的建构过程,这一过程的一个关键节点是教学由主体性到主体间性不同层次的递进。

1.师生主体地位的确立与教师角色的重塑。主体间性思想政治教育师生之间交互关系的建立为前提条件。首先是在课堂上确立教师与学生的主体地位,这是主体间性思想政治教育生成的基础。教师和学生都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体,是具有自主能动性的主体存在,教师应当把民主平等的理念带进课堂,围绕学生开展教学。其次,教师角色的重塑。教师的身份不变,但教学过程中不再是传统的单一知识传授者,而是身兼多重角色:一是传统“传道、授业、解惑”的知识传授者,教育科学的研究者,以及高尚道德与人格的导师;二是课堂学习的组织、引导与调控者,把握教学大方向,协调师生之间的复杂人际关系;三是与学生一起探研、交流学习的学习者与合作者。教师是与学生共建课堂生态的一员,当然也是“首席”成员,与学生共同营造多彩的课堂生活,和他们一起共同成长。再次,学生主体性与教师主导作用的发挥与协调。大学生是正处于蓬勃生长阶段的生命主体,不断发展和趋向成熟是其本质特征和要求,探究性学习模式尊重学生作为具有生命力、成长力、创新力的学习主体和活动主体,通过贴近大学生活实际的主题设计诱发学生兴趣,激发他们身上潜藏的能量。而作为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组织和主导作用是不容置疑的,这是教师主体地位的体现,现在高校思想政治课教师面对的是互联网时代的大学生,他们获取信息快捷,思想活跃,与世界交流广泛,有着独有的优势,作为教师对此应有足够认识,放下架子,尊重学生,相互学习,共同进步。在《基础》课堂上,主体探究式教学平台赋予了学生自主活动、自觉思想、自由发展的空间,同时强化了思想政治课教师对学生的精神引领、品格影响及知识传播的作用,达到了教师主导性和学生主体性的深度合一。

2.师生主体间性关系的生成。主体间性教育的生成,有赖于师生主体间关系即师生交互关系的形成。为此,要致力于师生交互关系的建构:①要去个人中心化。个人中心是一切以自我为中心,以自我的需要和感受作為价值尺度衡量一切,不顾及他人的利益和感受。个人中心化倾向是师生交往关系生成的极大障碍。首先是要去除教师个人中心化。由于课堂教学由教师主导,教师的个人立场、观点、道德情感甚至个人喜好都会带进课堂,因此容易陷入教师唱独角戏,而真正主角——学生被严重忽略的状态,出现只见教师不见学生的状况。其次是要纠正学生个人中心化。据调查,大学生“自我中心”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表现在一些学生以自我为一切,自我意识膨胀,对他人冷漠,对公共生活缺乏关怀意识,课堂上旁若无人地讲话、玩手机、吃零食。课堂上教师要突出掌控作用,引导学生共同开展探研学习,促进学生之间的协作、对话、融合。②构建“多维互动”的师生交互关系。我们依托主题探究学习这一平台,在研读、探究、调查、社会服务、艺术创作等协同学习过程中,构建以师生关系为基础的师生之间、学生之间、师生与学习内容之间,课堂前后、网络上下的多层次交互关系。首先,根据主题学习计划要求,由同学们自由组合而成若干学习小组,学习小组既单独展开探索,又相互探讨交流。其次,教师通过课前调查摸底、课堂讲授、课后坐谈、微信沟通等方式,与同学们一起开展学习,加强全程指导。再次,师生共同参与社会调查、社会服务、志愿活动等,在实践磨炼中体验各种苦与乐。通过以上几个途径,使教学过程成为师生之间、学生之间多主体、多角度、多层次的交叉互动,产生教学共振,取得良好教学效果。

四、主体间性思想政治教育探索的思考

1.把握教育对象的特殊性,使教学切合实际,才能真正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教育的基本要义是促进教学对象自我完善和发展,真正的教育建立在对学生主体地位的深度确认之上,远离学生实际要求的教学,是对学生主体地位的无视。大一学生是个特殊的群体,面临着适应大学新环境、开始新生活、逐步走向独立自主的人生等新课题,但是,他们在个性心理及思想上又还不成熟,因此需要给予多方面的指导帮助。我们坚持教学走近学生、贴近生活的原则,结合运用现代互联网科技,通过课堂、QQ群、微信、个别交流等方式,在理论上给予学生人生观价值观的科学引导,并一起探讨让他们常感到困惑的各种问题,诸如理想追求、恋爱交友、人际关系、公德诚信、生活法律常识等,及时发现和处理学生遇到的实际问题,使教学接地气、课堂长人气,通过搭建主题探究式教学平台,赋予学生自主学习的宽阔空间,使学生愉快地汲取知识,自由地探求真理,在亲身体验和历练中成长。

2.使师生两个主体成为课堂生活的共同创造者,教学有事半功倍之效。师生在教学过程中构成一种客观的共生关系,这一共生关系的内涵是:其一,师生交往是社会活动的一部分,师生人际关系具有平等、现实、复杂等特点,教育不仅要尊重学生的独立人格,还要顺应学生的个体特性、内心追求,促进健康成长、自由发展;其二,二者通过教学活动联结而成为“学习共同体”,师生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作用,形成一种学习场。教师的重要作用在于以知识、信息为纽带,引导课堂上师生互动融合,“学习共同体”的和谐与互动程度越高,共同体的能量就越大。叶澜教授指出:“每个学生以完整的生命个体状态存在于课堂生活中,学生不仅是教学的对象、主体,而且是教学的资源,是课堂生活的共同创造者”,即教育过程应当是师生共同创设课堂生活的过程。课堂上教师要通过积极引领,把学生凝聚在一起,创设一个民主、开放、共享与和谐的“共在”学习生态。构建这样一种学习生态,首先是师生之间要有高度尊重与信任,形成民主对话沟通的课堂基础;其次要相互鼓励与共勉,激发每个生命的能量和探索精神,使每个成员都成为课堂的自由创造主体;再次要加强对话与沟通,促进师生思想情感交流,丰富共同体验,从而产生“共建共享共进”的课堂效应。这样的课堂使师生双方都非常受益,和谐互动、共同成长的师生关系,使教育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參考文献:

[1]王占伟.微语录(叶澜教育名言)[N].中国教师报,2016-01-20.

The Realization of the Inter-subjective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ion Path

——Subject to Explore the Teaching Paradigm

CHEN Xue,HE Xiao-chun,ZHOU Han-jie

(Guangdong Institute of Petrochemical Industry,Maoming,Guangdong  525000,China)

Key words:education of intersubjectivity;interaction;cooperative study

论自由观范文第2篇

该书的难能可贵之处至少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第一次明确提出,言论出版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权利。 十七世纪中叶的英国,国会中代表大资产阶级利益和上层新贵族利益的长老会派,出于对日益高涨的革命热情的恐惧,为巩固已到手的权利,下令实行书刊预先检查制度,禁止出版带有民主自由意识的书刊杂志。这等同于剥夺人们的言论自由,和专制王朝时期所实行的新闻制度一样。但其实,当时支配历史进程的还是集权主义,问题是在于这个权利应该集中于谁的手中。著名诗人约翰·弥尔顿由于论述离婚的小册子触犯禁令,受到国会质询,故满怀激情写下此《论出版自由》。其观点是作者真实思想的反映。鉴于当时的社会环境,提出如此观点是“冒天下之大不韪”的,甚至有生命危险。

纵观当今之中国,时间已经来到了21世纪,却至今未能达致约翰·弥尔顿300多年前所主张的状态,不能不令人悲哀!

二、 对人性好、恶之本性进行了深刻诠释,揭示出人性有“自我的修正”的追求和特性。

约翰·弥尔顿主张:

(一)人是有理性的动物,人凭着自己的理性能够辨别真假正误,并修正完善。

(二)自由地持有主张、自由地抒发意见,乃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同生命一样神圣不可剥夺。限制言论出版自由,既是对理性的藐视,又是对人权的践踏。他说:“杀人只是杀死一个理性的动物,破坏了一个上帝的像;而禁止好书则是扼杀了理性本身,破坏了瞳仁中的上帝的圣像”。

(三)人的本性具备客观性、普遍性,并无高下贵贱之分。检查禁书的人,并无证据证明其在人性上比普通人高贵,又怎么能保证其不受“污染”?一个蠢人拿不拿书都是笨蛋,我们没有理由因为要限制蠢人而剥夺聪明人增加智慧方面的便利条件。

由此,他得出了“书不在于好坏,而在于读者”的结论。可现今,国人在言论、出版领域还在相当程度地“享受”着英国人300多年前的“待遇”,难道不应当汗颜和反思吗?

三、 强调革命者绝不能因集团利益而自食诺言,重复封建专制式的、限制人向往自由的政策。

当时的英国国会议员,大都是由于参加了革命而当选。于是约翰·弥尔顿对他们说:你们自己英勇而又指挥如意的谋划给我们带来了这种自由,它解放了、扩大了并大大提高了我们的见识。现在除非培育我们的诸位议员对于纯正自由的爱已经不如往昔,否则就无法使我们在能力、知识和追求真理的热情上倒退。我们可能再变成诸位当初所发现的那种愚昧、粗暴、拘泥而奴化的情况。但那时诸位就首先必须变成旧统治者一样的暴虐、武断和专横。。。约翰·弥尔顿用近乎讥讽的方式让当权者明白,回复不自由的状态是不被欢迎和不可行的。

中国的历史进程与此又何其相似?!1912年国民党推翻了封建专制的清王朝统治,后来因集团利益变得腐败和专制;1949年共产党领导人民推翻了的国民党专制统治,建立了现今的新中国,为的是还人民以幸福和自由。可如今,我们的幸福度、自由度究竟如何?何时再得以前进和进步?

有感于读《论出版自由》这本书,我愿再次重申约翰·弥尔顿的观点,摘要如下:

1. 人民的出版自由是与生俱来的权利。

2. 限制言论自由即是妨碍真理本身,唯有保障言论自由,才能使真理战胜谬误。

3.“观点的公开市场”不会带来恶果,因为人性的追求有“自我的修正”的特性。

4. 言论、出版自由有时难免会带来有害毒素,但健康的心理完全能够抵御它。只有让真理与谬误进行“自由而公平”的较量,人们才会不断增强判断力、免疫力和鉴赏力。

论自由观范文第3篇

——《论自由》读书笔记 当今社会,民主与自由已经成为社会的主题,人们对个人自由有着迫切的追求,而且,也只有能够满足个人自由的社会才是真正的民主社会。那么,人类自由的适当范围是什么?个人自由的限度是什么以及政府干涉的限度是什么?都是我们需要解决与明确的问题,从而确立适当的制度保证人类个人自由地实现。而这些问题,我们都可以从穆勒的《论自由》一书中找到答案。

《论自由》的核心思想,在开篇第一句话中就交待得很清楚,其主题是“公民自由或曰社会自由,也就是社会所能合法施加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也就是说其中心之论在于讨论社会状态下的自由,但实质上仍是通过个人自由来界定政府(虽然这个“政府”在穆勒那里已经因民主政体的有序运作而大大地等同于社会)。“社会所能合法施加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这句话就是开启本书的钥匙,这也正是严复将书名译作《群己权界论》的缘由。《论自由》大量篇幅都在讨论思想、言论、个性自由的重要性,核心思想正是如何节制社会权力和公权力,尤其是统治者的权力,即限制政府以及与政府相关联的“多数的暴政”——它被认为是必要的,“但也是高度危险的,因为作为武器它不仅可以用来抵御外敌,还会被用来对付其臣民”。

在书中,穆勒大谈思想言论自由,以及与思想言论自由有着密切关系的个性自由,强调社会权力之于个人自由的限度。于是穆勒的问题是:建立在个人权利正当性基础上的政府就可以限制个人自由的发展?他的论证有两层逻辑,一层是自由论,另外一层是政府论,他的主旨是通过论证个人自由指向限制政府权力。即划清政(以及作为政府后盾的社会)权力的边界。

自由是人类的永恒话题,是人类理性的普遍追求,是一个民族具有生命力、表现力的基础。人类自由的适当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人类内在的一是领域的自由,对举凡实践、思想、科学、道德、宗教等所有事物的意见和态度的绝对自由。第二,这一原则要求品味与志趣自由。第三,由个人自由可以推出在同样限制内的个人联合的自由。而如何确定自由的限度,及如何保证每个人的自由都实现且不危害他人自由,则需遵守两个原则。

穆勒提出了两条自由的原则是:

一、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个人就有完全的行动自由,不必向社会负责;他人对于这个人的行为不得干涉,至多可以进行忠告、规劝或避而不理。

二、只有当个人的行为危害到他人利益时,个人才应当接受社会的或法律的惩罚。社会只有在这个时候,才对个人的行为有裁判权,也才能对个人施加强制力量。穆勒认为,个人在追求某一合法目标时,无论在任何制度中,都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对他人利益的影响,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失。判断这种行为正当与否的标准是:是否对社会普遍利益造成危害。因此,穆勒所强调的个人自由是种社会自由,这体现了穆勒对如何实现自由原则的思考。他认为人格的价值不仅是形而上学的教条,而是在实际条件下要实现的东西。他肯定思想和讨论自由,并要求政府不仅要通过消极地不干预来保障公民自由,还须依靠立法来创造和增进公民自由。体制发挥作用的方式主要是社会,社会要素被引入密尔对自由的讨论之中。密尔认为,政治自由和社会自由本身具有价值,人们对自由的追求不仅于己有利,也使社会能从中得到好处。通过穆勒的论述,自由的范围更加广阔,自由主义哲学也更加贴近时代要求。自由原则和自由主义哲学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获得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从长远来看,国家的价值,归根到底还是组成这个国家的个人价值;一个国家为了在各项具体的事务中是管理更加得心应手,或为了从这种具体实践中获取更多类似技能,而把国民智力拓展和精神提神的利益放在一旁;一个国家为了要使它的人民成为它手中更为驯服的工具,哪怕是为了有益的目的,而是人民渺小,终将会发现,弱小的国民毕竟不能成就任何伟业;它为了达到机器的完善而不惜牺牲一切,到头来却将一无所获,因为它缺少活力,那活力已然为了机器更加顺利的运转而宁可扼杀掉了。”

可见,个人自由对我们个人以及国家的重要性,用强迫办法不让一种意见发表,即使对持那种意见的人使用了暴力,有剥夺了社会从自由调查研究和提出批评意见中所能获得的好处,并且个人自由是我们每个人的权利。因此,很有必要限制政府权力,划清政府干涉的限度,缩小政府干涉的范围,保障自由的实现。也由此论证了建立在个人权利正当性基础上的政府也不可以限制个人自由的发展。

论自由观范文第4篇

密尔《论自由》的目的在于界定群己权界,提出了关于自由的两个原则:个人在不伤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做任何想做的事情;国家或社会如果要干预个人行为,唯一的动机是社会保护。在这两个原则的支配下,任何个人的行为,在不涉及他人的情况下,他成了个人的最高主权者。因此,个人自由成了个人与社会之间的边界:你的自由,我的边界;我的自由,你的边界。自由的含义体现为严复所归纳的“自为造因,自受报果”。在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当中,自由的意义则体现为两个方面:

一方面,个人自由拥有的不被干涉的空间,是个人对自己行为的充分自主,对行为结果的自我承担。在个人自由发展的环境中,个人的独立性不断培养出来。个人拥有的自由保证了个人不需要对权力的唯唯诺诺,国家对个人空间的不干预,使得国家对个人的思想不能一致化。密尔在《功利主义》中提出,快乐分为高级快乐和低级快乐。高级快乐是精神上的快乐,而低级快乐是物质上的快乐。人们只要经历了这两种快乐,就会更加享受精神上的快乐而非仅仅追求物质快乐。因此,自由提供给个人的是精神上的快乐,是个性的自由发展。如帕斯卡尔所言,人是一支会思想的芦苇。人区别于动物正是在于人是会思想的动物,思想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原因。对自由的渴望,是每一个人本能的需求。

自由对个人的充分发展,更是社会进步的前提,是人类幸福的基础。功利主义认为,幸福是人们追求的唯一目的,而幸福也是多元的,自由、正义、美德、诚信等等都是实现幸福的手段。自由所实现的当然是“最大多少人的最大幸福”。密尔写到,“一国当中,人们性格的多样化,然后国家才有具有活力。”个人自由培养的独立性的个人,是社会进步、国家强大的重要基础。自由社会带来的是自由的、异质化的个人,异质化的个人带来的是思想的创新,人们智力水平的提高。因为在专制社会中,个人根本无自由可言,权力对思想压制有本能的爱好,这种压制带来的是众多同质的愚民。愚民是专制者巩固权力的手段。因此,人民越是独立,国家越是强大。迪尔克姆认为,分工越细,个性越鲜明,每个人对社会和其他人的依赖性越深,因而社会整体的统一性也就越大。“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个人自由是异质化个人的保证,异质化个人是形成一个有机社会的条件。霍布豪斯认为,自由主义的核心是懂得进步不是一个机械装置的问题,而是解放活的精神力量问题。好的机制必须能够提供渠道,让这种力量通行无阻,使社会结构生气勃勃。

另一方面,个人自由的确立,是对国家的一种约束。密尔看到了民主政治中,少数服从多数所产生的“多数人暴政”。专制的武断是可以看得见,但多数人暴政带来的后果却总是在无形当中,其影响是所有人都难以逃避的。可以说,多数人的暴政产生的恶丝毫不亚于专制产生的恶。多数人暴政在托克维尔《论美国民主》中得到了充分的论述,作为同时代的思想家,密尔在《自传》中坦言,对多数人暴政的论述受到了托克维尔思想的影响,他们都意识到了民主政治中多数人利用民主的工具对少数人自由的压迫。密尔对个人自由的呼吁,目的在于防止群体对个人的干涉,损害个人的自由。《论自由》提出的两个原则,是对群体和个人权力界限的划定,更是对个人自由的保护,和对群体权力的约束。个人拥有的对自身行为的自主权,是一种个人权利不得随意侵犯的权利,要求国家权力作为群体组织对个体权利的尊重。

个人自由对群体的约束,使得国家的职能须重新界定。密尔对实现自由要义的要求是政府“代民之谋不若听民自谋”。民众之事,让政府来做,不如让民众自己来做,因为最关乎民众切身利益的事情,他们知道怎么做最合适。如果民众所以的事情都需要政府过问,那么政府的权力将会越来越大,这样势必对剥夺个人的自由。在个人与国家关系上,自由的实现需要个人权利的可捍卫,国家权力的可控制。霍布豪斯在《自由主义》提出,国家的职责是为正常健康的公民创造自食其力的条件。为确保个人的自由,政府所做的是提供一个个人个性得以自由发展的社会环境。因此,密尔认为,国家最重要的天职在于扶植国民,培养他们独立自治的能力。为促进公民独立自治的培养,国家权力必须下放,赋予地方权力更多的自治性,鼓励基层民众自主管理。这也是托克维尔在《论美国民主》中所发现的:美国民主的要义在于地方自治组织的发达。

19世纪是自由主义蓬勃发展的年代,各种自由学说不断涌现。密尔对自由理论的阐述,之所以在如今仍具有不可替代的影响力,恐怕在于个人自由是每一个人发展都不能或缺的,这是“对个人自由最动人心弦、最强有力的辩护”。这样一种渴望没有地域之分,没有民族之分,它仅仅是人们内心最本能追求,是对黎明前黑暗的一声呐喊。自由就像是一束光,对生在光明中的人们如此司空见惯,但对黑暗却具有强大的穿透力。

论自由观范文第5篇

——《论出版自由》读后感

自由,是人类最美的精神花园。人类从未放弃过对自由的向往和追求,尽管这种追求往往需要付出鲜血和生命的代价。在所有自由当中,有人更是将出版自由成为第一自由,“言论与出版自由是全部自由的中心,凡是人们不能自由表达思想的地方,其他自由就没有保证。”真理的宣扬往往与出版自由是密不可分的,没有出版自由,真理将无法传播,人类所有进步而伟大的思想也只能成为深埋于泥土中的钻石,即是光彩再耀眼也无法划破漆黑的夜空为人类带来光芒。《论出版自由》让我们在大思想家的精神花园中一睹出版自由那璀璨的光辉 弥尔顿是英国伟大的政论家,《论出版自由》是他在资产阶级革命时的代表作。

《论出版自由》这本书在西方资本主义世界广为留传,影响巨大,是关于出版自由理想的经典论述。该书创作于1644年,是弥尔顿在国会作的长篇政论演讲词。这篇政论首先介绍了《出版管制法》的内容:凡书籍、小册子或论文必须经主管机关或至少经主管者一人批准,否则不得印行。弥尔顿全面批评了这一出版检查制度的弊端,认为它只能“破坏学术、窒息真理”,并且指出任何历史上的文明国家、政府都未采用出版许可制,同时,弥尔顿还认为,异端邪说的传播于书籍的出版没有绝对必然的联系,从而否定了出版许可制的必要性;作者也对出版检查员的品质产生怀疑,认为他们检查出版物是对“学术和学者的最大的打击和侮辱”。另外,作者指出出版许可制限制了学术的发展,滞后了英国先进的文化,应当坚决废除。弥尔顿在本书中强调了人民拥有言论出版自由权。他认为,人们具有理性地辨别正误的能力,人们必须不受限制地去了解各种思想和言论,他提倡一种“兼容并包”的阅读法。弥尔顿相信,真理是肯定的,主张让真理参加“自由而公开的斗争”,真理才能战胜罪恶,帮助人们“发现、驳斥、预防和解释”,而政府没有必要限制真理的斗争,不应该约束言论和出版。 弥尔顿在国会作这篇演讲时,英国正处于第一次内战时期,全国斗争日益尖锐。出版检查制度严重损害了资产阶级的利益,他们要求在言论上享有更大的自由,在政治上争取更多的权利。弥尔顿献身于反君主政体和教会的斗争。他故意不征求书刊检察机构的同意,印刷了该演讲词,以示对书刊检查制度的蔑视,这在当时是需要极大的勇气的。

弥尔顿在书中提出了反对集权主义控制的强有力的论点,即在自由主义传统上写出了主张思想自由的光辉论点。弥尔顿认为人的理性是高于一切的,言论和出版自由是天赋人权的首要部分,真理通过各种观点、意见和思想的公开辩论和自由竞争中获得的,不是权力赐予的。人的理性完全可以区分真实与虚假,正确与错误,积极与糊涂。这一思想奠定了现代“观点的公开市场”和“自我修正过程”理论的基础。

从弥尔顿的言论立场来看,不难发现,他是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代表,并且走在了理性时代的前列。十七世纪的欧洲社会,封建主义渐趋衰落,资产阶级正在孕育着变革,整个欧洲开始了从蒙昧时代走向理性时代的进程。十七世纪的英国,扼杀个人自由和社会生机的绝对君主制度和文化专制主义已日薄西山。当时英国的出版管制法,扼杀了众多进步资产阶级的言论,限制了他们在政治上的权利,资产阶级在政治上要求民主,在新闻出版上,自然要求自由和理性,这反映了社会发展的方向。弥尔顿强调理性主义,是对古希腊自由传播的继承和发展,同时也开创了资产阶级新闻自由主义思想,并且是现代报刊理论“社会责任论”的重要来源。因此,弥尔顿要求废除管制,主张出版自由,无疑上具有历史的进步性的。 然而,由于时代的因素,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不可避免地带有历史局限性。

第一. 弥尔顿关于出版自由的思想深深地打上了资产阶级的烙印,他所说的自由,仅仅是资产阶级所享有的。恩格斯说过:“出版、结社和集会的自由——这些权利本身是资产阶级为了它自己的统治必须争取的,出版自由是代表一定的阶级利益的。”因此,我们应当清醒 1

地认识到,在反对封建统治时,资产阶级力主出版自由。然而在对待他们的工人和广大人民群众时,资产阶级并不赞成这些权利。马克思说过:“在检查制度的国度里不是完全没有出版自由,有一个国家机构能享受这种自由,那就是政府。”这句话一针见血地说出了出版自由的本质,弥尔顿所说的自由仅仅只是掌握在统治阶级手中,只有资产阶级才能享有。 第二. 弥尔顿倡导自由的同时,虽然承认自由讨论的权利可以加以限制,但是没有指出这种限制的一般性原则。他要求的是那些虽然有意见分歧,但却是诚实和认真严肃的人,应该享有不受政府检查的自由,而其他如罗马天主教徒和当时影响很小的新闻工作者却不能有充分的自由。他的主张缺少限制的一般性原则,或者说没有具体执行的尺度,这样在出版管理中,便无法判断一个人是否“诚实和认真严肃”,势必还会回到原先的出版检查制,毕竟在十七世纪的英国,根据诚恳标准,制定出个人诚恳信用制是可笑和不现实的。

第三. 弥尔顿主张允许各种各样的学说在大地上流行,并且认为任何对出版物的事先检查都有害无益,政府在出版问题上不应该插手。这样的观点显然有失偏颇,是典型的矫枉过正。我们应当允许“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出现,但是同时,政府对言论、出版也要有管理权,否则任由落后反动的思想横行,势必会导致社会的混乱。

第四. 弥尔顿并不要求完全宽容一切出版物,他倡议毁谤和黄色内容军不得出版,但是他还提出无神论出版物也应该受到限制。弥尔顿出身于清教徒家庭,自身也带有清教徒观点,因此,他反对唯物主义是不可避免的。但是随着唯物主义、无神论的发展壮大,弥尔顿也具有了唯物主义倾向,在十七世纪革命的后期,这种倾向与清教徒观点发生了矛盾。事实也证明,唯物主义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第五. 弥尔顿没有全面论述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原则。这样的自由,只能是一种无序的,混乱的自由。绝对的自由是不可能的,它必须受到一定原则的约束,而这个原则同时也应当是出版自由的基石与保障。

尽管弥尔顿的思想、主张有着不可避免的局限,但是他本人光辉的著作和虽遭迫害却不妥协的精神却是历史的进步。《论出版自由》是一本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著作,在西方自由主义新闻思想奠基的时代,这部著作闪耀着不可磨灭的光辉。弥尔顿和随后的约翰•洛克,在西方自由主义理论的创立上功不可没。他们为以后自由主义新闻思想逐步进入实践范畴做了重要的准备。

今天,我们倡导新闻自由,更不应该忘记约翰弥尔顿,和他的《论出版自由》。这部著作中为后世反复引用的名句永远值得我们回味:“让我有自由来认识,发抒己见,并根据良心作自由的讨论,这才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

“让我们有自由来认识,抒发己见,并根据良知作自由的讨论,这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

弥尔顿在其著作中,从天赋人权、出版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教育自由、婚姻自由等几个方面阐述自由主义思想。弥尔顿认为自由、财产、生命是人们的自然权利,不可侵犯,认为人们有权推翻侵犯人们自由的暴君。他还抨击英国对书籍出版的审查制度,反对这种扼杀真理的做法,要求言论、出版自由,为资本主义思想文化的传播创造条件。在争取了这些权利之后,弥尔顿进一步肯定了人的存在。在宗教观上,他提出理性的信仰,这实际上是一种基督教人文主义宗教观,要求人们拥有理性,自由选择,培养美德,以一个善的个体直接与上帝交流和沟通。弥尔顿提出了自己不同于神学化、世俗化的封建教育的改革方案,试图建立一种近代教育体制。同时,由于弥尔顿自身的婚姻经历,他特别提倡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在革命失败后,弥尔顿开始了三部著名长诗的创作,在他的三部曲中反映出自由的主题,表达了诗人作为一名顽强的自由主义战士在复辟后失落的情绪下,仍然坚信革命必胜的信心。 讨论

大家都知道,我国目前没有《出版法》,2007年开始实施、2001年再次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是干我们这一行的基本法规。其实,《出版管理条例》最初就是按“出版法草案”来讨论的,但最终出来的却不是法而是条例,降了一格,这究竟是为什么呢?到底发生了什么?

问题出在大家对“出版自由”原则的争论上。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出版自由按其严格意义上的含义应包括发表权和创办权,而在我国,众所周知,创办权是没有完全放开的。要制定《出版法》,就必须依照《宪法》沿袭出版自由原则,即必须开放创办权,同意私营出版社进行登记,否则就等于违背了宪法。这是个很大的尴尬。所以,虽然1994年出版法草案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但面对这一问题,国务院最终研究认为还是先颁布行政法规,待时机成熟时再制定法律。出版法的议案也就撤回了。

我相信,随着社会的进步,《出版法》迟早是要出台的,那将是一次大破大立,我们可以想像它对我国出版格局会有多么大的影响。

弥尔顿1644年发表的《论出版自由》是世界上第一个提倡出版自由、反对封建书刊检查制度的著作,也是自由主义理论的基石性著作。弥尔顿也成为西方新闻自由运动和新闻自由思想发展史上的先驱和奠基人。我们承认其巨大的积极历史意义,但是也有同学看到其观点中的片面性和虚伪性。

可见弥尔顿的“出版自由”最关心的首先是学术、学者的言论、观点的自由。“出版自由”并不是全体人民的自由,这一点在他随后论述“人民主权”时暴露无遗。他认为“一切人都是生来自由的,但‘粗野的普遍人民’也具有非常坏的本性”,所以,他以为只有从“理智的”、“能干的”人们中间才能选拔出执政人员。不言而喻,这些“理智的”、“能干的”人就是资产阶级新贵族。

弥尔顿要求的自由并不能代表全体人民的自由,而是代表他所在的阶级和教派的自由,他诉诸的对象也只是神、理性、议院,这就是他的局限性所在。1649年以后,他出任了拉丁文秘书,他自己也成了检查官。

总之,弥尔顿在整个《论出版自由》中,花大篇幅论述的“兼容并包”的思想,不过是在为自己,或自己所代表的阶级、宗教派别争取“意见自由市场”的一个手段而已。

1651年春,约翰·弥尔顿(1608一1674)正在写作的时候,凶猛的病魔向他袭来,一只眼睛突然失明。医生对弥尔顿提出警告:需要休息,否则另一只眼睛也保不住。但是,弥尔顿回答说:“我情愿为自由而牺牲我的目光。”

双目失明后,在写给他的学生 的诗中吟咏道:

你要问这是什么在支持我吗?朋友,

那是道义呀,我为了保卫自由而失明,

保卫自由,这是我祟高的职务,

全欧洲到处都以这事为谈话的中心。

这个思想引导我穿透世界的假面具,

我虽然瞎了也满意,我有了无上的指针。

弥尔顿大胆地对出版管理法的荒谬性提出了质疑,认为它违背了人的理性,是一种自欺欺人的愚笨做法,“这种侵害人权的残暴制度在绝大多数的情形下所产生的效果都和原来的目的

3相反”川。因为出版管理法主要是审查书报刊物,而从一定的意义上说,人们的视听、言行等,都可以说是一本写出的无形状的书,对于交流思想、阐述真理、弘扬正气、抨击丑恶等,其效果与写作是一样的。如果被禁止的仅仅是书籍,那么,其他表达思想的形式是无法禁止的,这样,官方的检查制度也就形同虚设。弥尔顿赞同并引用英国思想家培根的话说:“责罚一种智慧就将增加它的威信。禁止一种写作,就会让人认为它是一种真理的火花,正好飞在一个想要熄灭这种真理的人的脸上。”他以一种挪榆的口气写道:这种出版管理法只不过是一位自作聪明的绅士企图用关上花园的门挡住鸟儿一样愚蠢可笑。

弥尔顿反对书籍检查制度是与其对书籍传播真理的作用有着正确认识是分不开的。在他看来,作为知识载体的书籍对丰富人类的生活有重要意义。书籍并不是绝对死的东西,它蕴藏着一种生命的潜力,像作者一样的活跃;它像一个宝瓶,把创作者活生生的智慧中最纯净的著华保存起来;它又像神话中的龙齿一样,繁殖力极强,当它们被撒在各处以后,就会迅速地长出勇敢的武士来。好的书籍绝不会使心灵纯洁的人腐化。至于写作,这是一种自由的创造性的精神活动。实行书籍检查制度,按照官方的尺度对书籍的优劣作出粗暴的判断,只会扼杀好书的出版。而随意地禁止一本好书出版,它犹如杀人一样,所带来的后果是极其可怕的。他说:误杀好人和误禁好书都是同样的罪恶。杀人只是杀死一个理性动物,而禁止好书则是扼杀理性本身。即使从生存的意义上比较看来,任何时代都不能使死者复生,其造成的损失不容忽视。同样,各个时代的革命往往不能使已失去的蕴含真理的书籍得以恢复,这 种损失要比一个人的失去使整个世界所受到影响还要严重。因而,每个人必须万分小心,看看自己对于公正的人物和富于生命力的事物是否犯下了什么迫害行径,看看自己是否把人们保存在书籍中的生命给糟蹋了。对于一个作者来说,禁止他的一本书出版,就会犯下杀害作家罪,甚至杀死的这个作家正是一个为真理而献身的人。若是遭到禁止的书很多,牵涉到整个出版界的话,那么,将构成一场大屠杀。在这种屠杀中,杀死的就远不止是众多的尘凡的生命,而是伤害了精英或理智本身,将给整个民族文化发展造成无可弥补的损失。例如,欧洲的意大利是个由宗教法庭推行书籍检查制度较早的国家之一,对书籍出版的限制极为野蛮粗暴,有价值的著作无法通过那一道又一道的关口,“就是由于这种状态才使得意大利智慧的光辉一跟不振。近年来除了馅媚阿谈之词以外并没有写出过任何其他东西来”川。结果,这个国家文化学术的发展陷人长期停滞的状太。

论自由观范文第6篇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在自己的婚姻问题上有完全自主选择的权利, 其他人不可以干涉或强制。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 一) 结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依照法律结成婚姻关系的自由。当事人结婚与否, 是其的个人权利, 别人无权干涉, 前提是只要双方自愿, 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即可。当然, 婚姻自由也是在一定的条件下的自由, 并不是无限制的, 譬如结婚自由必须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1. 结婚必备条件

所谓必备条件, 是指结婚时结婚双方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结婚当事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 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是完全自愿, 任何人都无权干涉; 第二, 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的婚龄。我国新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最低年龄为: 男22 周岁, 女20 周岁。第三, 结婚的双方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也就是说结婚双方结婚时必须是单身, 不允许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

2. 结婚禁止条件

结婚的禁止条件即法律不允许结婚的情形。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有两个: 第一, 禁止近亲结婚。近亲包括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和法律拟制的亲属。第二, 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主要有两类, 一是指精神上面的疾病, 二是指身体上面的疾病。

( 二) 离婚自由

离婚自由是指结婚双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夫妻婚姻关系的自由。《婚姻法》明确规定只要夫妻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的或者确实无法挽回的准予离婚。当然, 国家提倡离婚自由, 并不是无限制的。所处理离婚案件时, 法律规定了不可以轻率离婚, 最主要的依据是“感情确已破裂”。那么怎样才能确认“感情确已破裂”呢? 主要有下列几种类型: 第一类是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 第二类是被骗婚的, 婚后确实没感情的; 第三类是一方被判刑的或者有恶习屡教不改影响夫妻感情的; 第四类是夫妻分居两年以上, 确实无感情的; 第五类是重婚或与他人通奸引起夫妻感情破裂的, 确实无和好的可能的; 第六类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二、现实中影响婚姻自由的几种情形

( 一) 以婚姻索要财物

这种情形主要是女方或者是女方的家长以结婚为借口向男方索要财物。譬如在有些地方, 女方的家长向男方索要大量的钱财后, 才同意女儿嫁给男方。这种行为显然是违法行为, 结婚就是为了彼此之间的幸福才结合到一起的, 所以当现实中遇到这类情形时应当及时制止。

( 二) 包办婚姻

这种情形是指第三人 ( 一般是父母) 不以结婚当事人的意愿为主, 替当事人包办或者强迫与他人结婚的行为。譬如一些家长不顾孩子的反对, 一定要孩子娶或者嫁给他们不愿意的人。

( 三) 买卖婚姻

这种情形与以婚姻索要财物不同, 主要是指家长或者父母以外的人, 以介绍婚姻为由, 骗取大量的钱财。这种情形又分两种情况: 一是因拐卖而形成的买卖婚姻; 另一种情形是一些妇女把自己卖给男方, 等过段时间掌握了男方家的钱财后便逃之夭夭。

( 四)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

现实生活中还有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譬如子女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父母老人的婚姻是他们自己的事, 作为子女的无权干涉。但现实中经常有子女干涉老人的婚姻自由。还有一种就是一些人干涉寡妇再婚的自由。这完全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

三、对于处理干涉婚姻自由情形的几点建议

( 一) 加强宣传教育。由于缺乏婚姻观念的教育, 没有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 一些年轻人把婚姻当儿戏, 对家庭和社会不负责任, 滥用婚姻自由原则, 造成家庭和社会的不和谐。因此, 笔者建议要在全社会范围内, 加大婚姻家庭观念的宣传力度, 加强法制教育, 提高全民的科学文化素养和法制观念。

( 二) 对于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 要加大《婚姻法》的执法力度。对那些干涉婚姻自由、包办、买卖婚姻的行为, 应分别依法妥善处理。对于一般性干涉婚姻自由的, 应当以批评教育或由有关部门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而对于那些在买卖婚姻中第三人索取的钱财应坚决予以收缴或责令其退还; 对于那些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应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三) 在处理干涉婚姻自由案件时, 应分清楚包办婚姻与父母代为主持的婚姻的界限, 分清买卖婚姻与男女之间的相互赠与的界限等, 这样可以避免扩大打击面, 造成不必要的不良后果。

摘要:婚姻自由, 是指婚姻当事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在自己的婚姻问题上享有的自由选择的权利, 其他人都不得干涉或强制。它既包括结婚自由, 也包括离婚自由。任何人以威胁、暴力等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都是非法的, 如若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国《宪法》、《婚姻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 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涉。

关键词:结婚,离婚,非法干涉,血亲,一夫一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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