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诊所式教学法论文范文

2023-09-26

法律硕士诊所式教学法论文范文第1篇

一、我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观念性困境及释疑

( 一) 对于诊所式法律教育本土化的质疑

自诊所式法律教育登陆我国以来, 对于这一源自美国的教育舶来品能否顺理成章地成为我国法学教育的组成部分, 学界一直存在质疑, 主要观点有三: 其一, 源于美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有其根植土壤的特殊性要求。英美法系以“经验主义”哲学传统为主导, 采“归纳性”的法律思维方式, 认为法律的知识不是从事先的理性设计出发, 而是从经验中习得, 由此从理论上推动了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而我国偏向于大陆法系传统, 较为认同由“理性主义”占主导, “演绎性”的法律思维方式, 这种理论及思维的基础并不利于诊所法律教育的移植与发展。[2]其二,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内容和目标更契合美国的法律执业传统。其法律从业者尤其是法官均来源于职业律师, 律师是美国法学专业学生的职业生涯起点, 因此其教育重点也偏向于律师职业技巧的培养。而我国公、检、法、司等主要法律部门的工作人员其选拔并非从律师队伍中产生, 从事律师职业也仅为部分学生的选择。因此, 以锻炼律师职业技能, 培养律师思维模式, 树立律师职业道德为宗旨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其效能往往遭到学界质疑。其三, 美国的法学教育主要是本科后教育 ( JD) , 学生阅历方面较为成熟。而我国法学教育以本科为起点, 学生普遍年轻且缺乏相关社会阅历与经验, 在为客户代理的过程中其能力难免遭到怀疑。并且诊所式法律教育对于实践技巧的单方面强调, 亦可能导致对于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忽视; 过早地接触社会阴暗面, 对学生心理成长可能产生一定负面影响。

( 二) 诊所式法律教育推广的必要性

1. 诊所式法律教育能有效促成理论与实践的平衡发展

“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 而是经验”, 是很多英美法系教育者信奉的真理, 虽然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背景不同, 但也必须承认法学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使法学理论知识充分运用于实践, 这也是我国高校推广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目标。我国现有的以“法学专业理论研究为主”的教学模式, 无法为学生提供足够的实践经验, 许多类似于“模拟法庭”的实践课程, 由于资源限制及“模拟”的特性, 最终多沦为“表演”;而“毕业实习”等环节, 由于就业压力等因素的影响其开展效果普遍不佳, 而这些都能在法律诊所课程的开设过程中得以避免。

2. 诊所式法律教育能推动法律职业思维方法的全面化培养

我国传统法学教育受大陆法系影响, 更注重对于学生理性思维的培育, 致力于公平、正义理念的树立, 学生在接触案例时, 习惯性地采用“法官式思维方法”, 力求从中立和客观的角度作出判断。这种思维方法由于存在法律认识上的片面性而遭到一些学者的诟病, 亦不符合学生职业选择多样化的实际需求。诊所式法律教育推动的是“职业化思维方法”的建立, 即依据其职业身份与立场对案件进行分析与判断, 通过实践推动学生法律思维的全面化。

3. 诊所式法律教育能提供法律职业素养的生成环境

我国法学本科生年轻、缺乏社会阅历的特质也带来了更强的可塑性, 更容易通过对弱势群体的实际法律援助切身体验到法律职业从业者的社会责任和价值, 由此激发其服务社会的内在动力。并且, 学生通过法律诊所实践可以身体力行地树立职业态度、职业修养, 培养团队合作能力与社会沟通技巧, 甚至于体会接受可能的失败与挫折, 这些都将成为其今后职业生涯的宝贵财富。

二、我国诊所式法律教育运行中的现实性困境

( 一)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成本与经费问题

随着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推广, 经费短缺已经成为各高校普遍遭遇的发展瓶颈。首先, 法律诊所课程出于实践需要, 应当配置适当的办公场所与设施、安排相关专职管理人员以保证诊所的运行, 这些均有赖于一定的资金投入。其次, 法律诊所的日常运营成本也远超传统课程。诊所式法律教育一般采用分组形式, 由教师分别对学生进行个性化指导, 因此师生比较低; 且大量教学环节均在校外进行, 教学成本高、费用大。最后, 为促进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激励教师参与, 指导教师的课酬设置往往需高于传统教学, 以保证与其投入的时间与精力成正比。相对于较高的经费需求, 诊所式法律教育项目在我国基本依靠外来基金资助, 能通过大学本身的力量有效运转的十分有限; 而对更多的地方普通高校而言, 要从基金会或律师事务所得到相应资金援助更为困难。

( 二)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案源问题

让学生通过亲身代理案件来获得实践经验是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基础, 因此, 案源可以说是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生命线。而缺乏充足、稳定的案源已成为各地方高校在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过程中面临的通病。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 出于成本或管理方便的考量, 现各高校的法律诊所多设立于校内, 相对而言较为封闭, 对外宣传力度不够, 社会中对于法律援助存在需求的公众对高校内的法律诊所缺乏必要了解。其次, 学生数量决定了案源的相对缺乏。以每届法学学生100 人计算, 3 - 5 名学生至少需代理一个案件, 那么该高校在该年度至少需要案源20 起, 而在一些法律教育资源较为集中的城市案源短缺问题愈加严峻。第三, 真正适合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案件相对缺乏。与理论课程中选取的典型性案例不同, 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案情更具复杂性和综合性。出于对被代理人负责的态度, 一些过于复杂或诉讼标的较高的案件并不适宜于作为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案源。

( 三)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师资问题

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其实质是从“学院制”教育向“学徒制”教育的回归, 讲求师生间类似“传帮带”式的教育方式, 每一教师所指导的学生有限, 因此对教师的数量有较高要求。同时, 由于教学内容和方式的特殊性, 诊所教师自身也应具备相关法律职业资格及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很多国家的实践中, 往往另行聘请专职人员组成法律诊所教师, 其无须承担法律诊所外的其他工作, 高校对其亦具有独立的评价指标。[3]相较于此, 我国绝大多数已开设有法律诊所课程的高校其诊所师资配备几乎均从原有教师队伍中产生, 这些教师在承担诊所课程的同时还需兼顾其他教学工作, 另外可能还需花费大量时间精力用于科研, 以应对各高校普遍存在的职称晋升和考评压力。这些现实状况决定了法律诊所的实际指导质量的下滑。

对于这些在诊所式法律教育推广中普遍存在的障碍, 各高校一直在积极寻求有效的解决之道, 提出了如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充分结合法律援助、师资专职化等措施, 但其实践效果有限, 诊所式法律教育似乎正被逼入死角。

三、诊所式法律教育现实困境的突破: 社区法律诊所的构建

( 一) 社区法律诊所的出现及主要优势

社区法律诊所 ( community legal clinic) 起源于美国, 通过由学生深入社区、街道进行法律知识宣讲及法律援助的方式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活动。北大法学院于2001 年在河北迁西县开设的“北大- 迁西社区法律诊所”可以说是我国最早的此类尝试。[4]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构建的社区法律诊所, 以社区为实践平台将教学与地方服务紧密结合, 已展现出了诸多优势:

其一, 推动了社会管理多元化的实现。我国现正处于社会治理模式转型期间, 国家在简政放权的背景下, 积极推动社区自治及城市治理主体的多元化, 着力于培育更多的社会力量来参与和承担社会服务与管理工作。[5]并且随着“社区矫正”等社区工作新职能的出现, 其工作人员数量相对缺乏的问题亦暴露了出来, 需要各类社会力量对其提供支持。社区法律诊所的建立契合了这一社会发展的整体趋势, 因此也得到了来自各方的关注和支持。

其二, 社区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的充分融合, 可以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有效帮助。学生通过社区法律诊所课程中的普法宣传、法律咨询、案件代理等各环节, 为社区居民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既有效缓解了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 又能使学生在参与公共服务的过程中获得成就感和满足感, 亦符合了很多高校服务地方发展的办学定位。

其三, 与社区共建的法律诊所, 不仅为诊所式法律教育本身提供了基本的实践场所, 更为各高校法律院系所普遍开设的其他课程实践如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等搭建了有利平台; 甚至学生可以通过走访、问卷调查等形式了解社区法治实践的基本情况, 为其法学专业的研究提供第一手资料。

( 二) “社区法律诊所”是突破我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现实困境的重要尝试

首先, 社区法律诊所的构建对于各高校诊所式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的经费紧张问题提供了一种有效解决途径。一方面, 社区法律诊所依托于社区, 为其提供管理帮助和免费法律服务, 因此社区往往愿意在办公场地、设备和必要的资金方面提供一定支持, 从而减少了各法学院系本身的经费成本压力。另一方面, 社区法律诊所的构建契合于各地方高校“服务地方”的办学思路, 强调“学习实践”与“公共服务”有效结合, 进一步提高了高校的社会形象和社会评价, 对于学校招生、就业等各类实际工作均产生积极推动作用, 因此往往能得到高校本身的有力支持。

其次, 社区法律诊所讲求法律服务的整体性、立体性和系统性, 在各类法律服务中获得更为稳定的案源。一般法律诊所采用个案介入的方式, 由教师指导学生完成个案的诉讼代理, 此类案源获取难度很大。而在社区法律诊所实践中, 学生可以通过社区平台, 针对居民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矛盾、财产继承、不动产登记、劳动争议等问题提供各类长期稳定的法律服务, 从而获得全面系统的实践机会。这些法律服务实际上也起到了宣传推广作用, 提高了诊所知名度, 当居民存在案件代理的实际需求时必然会倾向于求助社区法律诊所。

其三, 社区法律诊所可以实现师资力量的多元化, 有效缓解各高校普遍存在的法律诊所师资不足的困境。社区法律诊所一般采用多方共建、合作发展的形式, 其主要管理及参与人员除高校教师外, 还可吸纳如社区干部、辖区内的法官、检察官或离退休法律从业人员等各类主体参与, 成为诊所师资的有效补充, 为学生实践指导工作提供帮助。

( 三) 社区法律诊所构建中的几个关键问题

1. 社区法律诊所建设模式的明晰化

现有的社区法律诊所一般采用两类建设模式, 一是以校内诊所为基础, 面向社区提供法律服务; 二是采用校外诊所模式, 将诊所直接开设于特定社区以实现内嵌式发展, 从性质上说诊所“既不是独立的第三方, 也不是社区的原有机构, 而是建立在社会合作的基础上嵌入到社区中的组织形式”[6]。后者更能体现社区法律诊所的优势, 故成为实践中普遍采用的建设模式。高校法学院系与社区共建法律诊所, 可以充分实现地校合作、互利互惠和资源共享, 但在构建中仍需注意几个问题: 首先, 在社区的选择方面, 应充分考虑社区人员组成多元性、社区各类问题的复杂程度, 以及社区管理的成熟度等多方因素。其次, 校方应与相关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签订有效的合作协议, 明确诊所法律地位、基本活动内容、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方式等。第三, 应通过协商形成有效的组织管理机构与业务机构, 以保证社区法律诊所工作的长效稳定开展。

2. 社区法律诊所工作方式的多样化

传统上往往将法律诊所的工作方式局限于案件诉讼代理, 但社区法律诊所实践内容的丰富性决定了其工作方式可以多样化开展。现部分高校在实践中提出的“五诊式疗法”值得我们的借鉴, 具体包括: 定期或不定期召集全体诊所成员开展的“广场义诊”; 定期定点由社区工作人员、专业律师带队, 以学生为主的“坐堂问诊”; 不定期深入社区单位、家庭、工地开展的“入户巡诊”; 针对重大群体性事件或复杂矛盾纠纷、疑难案件, 会同各方力量进行的“综合会诊”; 以及针对重大突发事件, 由诊所成员及时上门处理协调的“危重急诊”。[7]各个高校还可根据工作需要或本地实际提供更为多样和可行的工作方式, 如, 伴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 如何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和手段提供远程法律服务, 也是未来诊所工作方式的重要发展方向。

3. 社区法律诊所评价体系的多元化

如何建立有效的评价体系一直被认为是决定诊所式法律教育建设效果的关键, 也直接关系到其运作质量与存续发展。各高校应在完善学生评价、教师评价的同时, 充分发挥社区第三方的力量, 推动法律诊所实践评价体系的多元化发展。

学生自评一方面是对其参与的法律诊所实践效果的自我总结, 同时也是对实践过程的自我反思, 加深其对职业道德、社会责任的思考, 另一方面也为教师改进诊所教育内容和方式提供了有效依据。

教师评价一般被认为是法律诊所实践效果评价体系的核心。为更好推动法律诊所实践效果, 教师评价应包括: ( 1) 实践前的“诊断性评价”, 即对学生的分组、诊所实践工作内容、进程等给予建议; ( 2) 实践中的“形成性评价”, 即对学生的诊所实践工作进行有效的引导, 敦促其根据具体问题进行及时有效的调整; ( 3) 实践后的“综合性评价”, 即对学生整体实践工作进行总结性评估, 总结不足并提供建议, 为学生职业发展提供指导方向。

社会评价力量的有效参与是社区法律诊所建设中需注意的新问题。应充分利用社区平台, 将接受法律服务的社区居民和案件当事人, 协助社区法律诊所管理的社区工作人员均纳入到评价主体的行列, 这既是对学生实践工作效果的全面考评, 也能让学生对其专业能力、职业素养乃至社会责任有全面的思考和认识, 甚至也能为教师考评体系的建立提供帮助。

摘要:源于美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引入我国已有一段时间, 对我国的法律教育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和影响, 但由于生成环境上的巨大差异其在我国的推广难免陷入困境。本文从理论及现实两个角度入手, 阐释了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本土化”的过程中所面临的普遍性障碍, 提出该教育模式在我国推广的必要性, 并以社区法律诊所的构建为突破口, 为各高校普遍面临的经费、案源、师资等现实障碍的解决提供了思路, 也对社区法律诊所的构建模式、工作方式及评级体系提出了系统化构想。

关键词:诊所式法律教育,困境,社区法律诊所

参考文献

[1] 甄贞.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

[2] 王全福.大陆法系理性认识倾向——浅谈理性主义对大陆法系的影响[J].太原大学学报, 2003 (4) .

[3] 蔡彦敏.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制度化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J].环球法律评论, 2005 (3) .

[4] 何铁军, 杨庆玲.诊所法律教育视角下的大学生社区法律诊所系统化构建[J].经济研究导刊, 2015 (17) .

[5] 赵艳秋, 李俊刚, 尚淑敏, 韩冰.社区法律诊所与城市治理主体多元化法律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5 (4) .

[6] 同上.

法律硕士诊所式教学法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改革法学教学实践的方式应该与改革法学教学实践的评价模式同时进行。引进法律诊所教育,必然改革法学教学实践的评价模式。正视法律诊所教育与传统法学教学实践评价模式的差异,借鉴法律诊所教育的评价模式,改革我国现行法学教学实践的评价理念、评价对象、评价内容和评价方法。

[关键词]法律诊所教育;法学教学实践;评价模式

法律诊所教育是法律职业教育的产物。法律诊所教育与我国传统法学教育的目标和模式存在冲突,在我国不能彻底改革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的情况下,研究法律诊所教育与传统的法学教学实践评价模式的差异,给法律诊所教育以合理定位,使法律诊所教育成为传统法学教学实践的一部分。同时,借鉴法律诊所教育的评价模式,改革传统的法学教学实践的评价模式,促进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

一、法律诊所教育与传统法学教学实践评价模式的差异

“法律诊所教育的目标并不在于简单地给予学生毕业前参与法律事务、培养实践技能的机会。法律诊所教育与暑期工作或毕业实习绝不是一回事。相反,它的本质在于帮助学生培养经验式学习的能力以及凭借经验进行反思的能力,即高等技能。”美国法律诊所的教师们从诊所建立的那一刻起,便开始关注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学目标。最初,诊所的教学内容和目标被描述为:为提高应变能力而培养预测与分析的方法;提供专业化的技巧训练方法;传授从经验中学习的方法;培养学生们的职业责任感;让学生直面所扮演角色的要求与理念;提供学习合作的机会;向学生传授为穷困当事人服务的责任,传授如何投身于这种服务,传授法制对社会贫弱者的影响的知识;提供检验法制在真实生活中的影响力的机会,为学生和法学院研究特定的法律领域提供实验室;评价法律工作者和法制体系的能力和局限性。

随着法律诊所教学逐渐趋向成熟,美国律师协会法学教育与律师资格部下设的关于法学院与法律职业特别工作组的报告,即《麦考利特报告》,最终确立了法律职业需要具备的十项基本技能:问题的解决;法律分析和推理;法律检索;事实调查;交流;咨询;谈判;起诉和其他纠纷解决程序;法律事务的组织与管理;确认并解决道德困境:通过上述十项技能的学习,达到法律职业的基本价值目标:提供合格的代理服务;努力促进正义、公正与道德;努力提高职业水准;作为职业人,完善自我。

诊所法律教学的评价原则是:定期评价与经常性评价相结合;综合性评价与专项评价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客观评价与自我评价相结合;学校评价与社会评价相结合。对学生所掌握的职业法律技能以及对这些技能运用的评价一般运用在如下方面:学生制定诊所学习行动计划,确定行动目标,设计行动方案阶段;学生实施行动计划,达到行动目标与检验行动方法阶段;学生讨论与反思,比较计划、行动与后果阶段。评价分为学生的自我评价;学生的相互评价;教师对学生的评价;法律诊所教学评价。这些评价方法中,学生的自我评价的重要性远远要超过教师对他们的评价,学生更加关心他们所承办的案件的成败,更加关心当事人对案件结果的感受,更加注重自己对案件承办的感受。

在我国,法学高等教育也有实践教学。一般认为,实践教学是教学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论教学的继续、深化和扩展,这也是对实践教学的通常定位。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广义地包括社会实践、实习、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等,狭义上则仅指实习。例如,我国有高校对上述教学环节作了不同要求。开展社会实践是为了使学生更好地认识国情,认识社会角色,完善知识结构,锻炼意志毅力,健全心理素质,锤炼创新精神,提高社交才干,增强生活技能,满足青年学生成长成才、全面发展的需要。社会实践是深化素质教育改革的关键环节。实习教学是大学生培养过程中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通过实习,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使学生通过现场观察、调查研究和实际操作,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实际知识,进一步掌握所学理论,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其创新能力。学年论文是写好毕业论文的基础,是本科生在三年级完成的必修作业,对学生进行科学研究基本训练具有积极的作用,是培养大学生的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实践教学环节。毕业论文是一个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是实现学校培养目标的最后教学阶段,写作过程可以使学生综合运用各种能力并激发创新潜能。

如上所述,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主要表现为实习。对于实习的要求,另有高校这样规定:了解刑事审判程序,包括立案、庭审全过程、法律文书的制作和送达、各种文件的整理归档;了解经济、民事、行政审判程序,包括立案、庭审、证据的搜集整理、判决书及裁定书的写作;了解法院系统各业务庭、各审判组织的职能及运作程序,各级各类法院之间的关系;了解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法律规范在实际案件中的具体运用操作;了解当前我国审判、检察等司法实践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了解律师办案的规则和技巧。

通过以上阐述,我们可以发现,外国的诊所法律教育与我国的法学实践教学的评价模式有重大差异:其一是,出发点不同。外国的诊所法律教育的出发点是培养一个能独立工作的法律工作者,而我国的法学实践教学的出发点是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通过实践,进一步掌握所学理论。其二是,评价内容不同。外国的诊所法律教育的评价内容包括职业能力、职业道德、职业水准和职业方面的自我完善,而我国的法学实践教学的评价内容是学生对所学专业建立感性认识,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知识获取独立工作的能力。其三,要求不同。外国的诊所法律教育要求学生逐步具有实际工作的能力,对经验式学习的能力以及凭借经验进行反思的能力进行评价,而我国的法学实践教学主要是了解实际工作的知识,对学生具有的实际工作能力的评价只是一个部分。其四,评价方式不同。外国的诊所法律教育有多种评价方式,并且学生的自我评价占据很重要的地位,而我国的法学实践教学只是指导教师对学生进行评价。

二、法律诊所教育可以成为我国现行的法学教学实践的方式之一

自2000年秋我国部分政法院校引进法律诊所教育以来,法律诊所教育在我国法学教育中已经部分实现了预期的功能。但是,法律诊所教育在我国的发展路径还需要进一步探索,法律诊所教育的成效还需要实践检验,法律诊所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价值尚需合理评估,否则,只会阻碍法律诊所教育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有观点认为,中国的法学教育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较之于传统的法律教育模式而言,法律诊所教育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法律诊所教育是现行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最佳模式。这种观点有其片面性,任何教育模式的形成和普遍采用都反映该模式有其自身的优点和社会基础。在我国法学教育定位于通识教育、

强调人才素质培养的情况下,现行的教育模式就必然有其市场。当我们强调法律教育是职业教育时,诊所法律教育确有其无可替代的优势。如果把诊所法律教育作为现行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最佳模式,势必要触动当前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与主流观点相抵触。同时,我国当前并非市场导向型的办学体制,市场机制的作用不大,学校依靠市场获得的教育资源很有限。正视我国当前法学教育的缺陷,寻求改革措施,引进诊所法律教育是必要的,但也不能因此否定传统法学教育的价值。因此,笔者认为,引进诊所法律教育的态度应是寻求诊所法律教育与传统法学教育的衔接,将诊所法律教育作为我国法学教育的有益补充,这也是对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合理定位。另外,从教育形式上看,我国目前的法学本科教育从形式上划分为课堂教学和社会实践(主要是实习)两大部分,美国等实行法律诊所式教育的国家,法律诊所教育模式也并没有取代案例教学法,将法律诊所教育模式直接与我国的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相提并论也是不妥的。

我国法学教育本身存在社会实践部分,法律诊所教育是法学实践教学的产物,引进法律诊所教育并使其成为我国的法学教学实践的一部分是可行的。如,我国有学者认为,增强和加大实践教学的力度,诊所法律教育最值得重视和提倡,宜将诊所法律教育单独开设为一门课程,设置为一门选修课为适宜,由学生根据自己的发展方向和兴趣爱好进行选择。针对我国当前法学实践教学的弊端,有学者认为,应确定法律诊所的实践课地位,建立法律诊所实习课程制度,学生进入诊所实习不应当采取自愿原则,法学院应当将其规定为必修课程,赋予其相应的学分,学生必须独立办理一宗完整的案件,取得相应学分方可毕业。这些观点,都强调法律诊所教育可以成为我国现行的法学教学实践的一个方式,只不过对其具体的存在方式有不同的看法。

三、法律诊所教育的引进必然带来传统法学教学实践评价模式的改革

引进法律诊所教育,不论是作为必修课,还是选修课,都只能成为我国法学教学实践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可能替代现有的实习制度。诊所法律教育既需要一定的物质条件,如接待室、会见室、教室、资料室、电话、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和录像机等,又需要诊所专职教师。在我国当前大学扩招、教育资源匮乏的情况下,提供充分的资源实施诊所法律教育,是不大现实的。我国现在实施法律诊所教育的高校已经关注了这些问题。如有高校的报告认为,法律诊所教育的建设需要大量资源,这些资源包括有兴趣和有经验的教师、司法部门的配合、长期稳定的活动资金、固定的活动地点、多元化的教学资源和设备等,与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相比,这些资源的取得更为困难,也昂贵得多。

在我国,法学教学实践的评价影响着学生的总学分,甚至能否毕业,况且法学实践的学分是一定的。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因为部分学生参加了诊所法律教育就另外加分,否则,就会带来学生之间的不公平待遇。因此,在引进诊所法律教育的情况下,分析当前法学教学实践存在的问题及评价模式的弊端,改革法学教学实践评价模式是十分必要的。

目前,我国大多数高校法学教育实践多采用课外法律实践和毕业实习等形式。课外法律实践活动的具体形式主要包括法律咨询、参观监狱和看守所、模拟法庭等。法律咨询、参观监狱和看守所的目的是让学生走进社会,尽早接触社会,了解身边每天发生的事情,运用已有法律知识去分析、解决问题。学生在咨询和宣传过程中,发现自己所学知识的不足和缺陷,使学生关注社会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学生通过参观、咨询活动获得的主要是感性认识,谈不上对学生的法律技能的训练。模拟法庭教学,是由学生自己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被告人等角色,以虚拟或真实的案例为蓝本,按正规的法庭开庭的顺序,模拟开庭审判。老师最后进行全面评价,指出优劣。模拟法庭教学可以训练学生对审判程序的认识,但是,也存在以下弊端:一是模拟审判不给学分,学生仅靠热情参加。模拟审判由学生自主选择参加,学院和教师一般只为活动提供协助而不实质性参与。这种形式由学生自己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被告人等角色,热情非常高,但一、两次下来,学生的热情就大大减退。二是模拟审判的局限性。由于模拟审判主要是一种审判程序的训练,所选取的案例一般都是理论上比较典型的、法律应用结论没有分歧的,缺乏实践中真实案件的突发性、随机性、复杂性,很难唤起学生积极、主动地思考。其三,缺少压力,体会不到成就感。由于学生事前进行了大量的有针对性的准备,缺少真实审判中的临场发挥环境,只是将已背好的台词在模拟法庭中重现,体会不到真实审判中那种唇枪舌战的压力,体会不到成功或失败的压力,因而也体会不到成就感。其四,不能进行职业道德训练。由于模拟法庭教学参与主体和案件当事人的虚拟性,学生没有职业道德的压力,也就谈不上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训练。

毕业实习是当前法律专业学生的主要实践活动。一般法律院校都会在四年级安排毕业实习,时间3个月左右。毕业实习的目的是使学生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初步地用于社会生活,熟悉社会,了解社会,并通过理论联系实践的方式发现问题、弥补不足。几年前,实习时,学生将被分派到定点的实习单位进行,结束时向学院提交实习报告以及实习单位的实习鉴定,若被审批通过则可得到相应的学分。目前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有的学校因为经费的原因或者实习单位无法落实,不能统一组织,而由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学校对实习环节不能实现全程控制,实习效果大打折扣,毕业实习没有发挥出其在整个教学环节中应有的作用。

以上阐述表明,我国当前的法学教学实践本身存在问题,甚至法学教学实践流于形式。法学专业学生的毕业必须经过法学实践获取学分,可见对学生教学实践的评价是必不可少的。由于对课外法学实践不进行实质性的评价,对实习的评价就显得尤为重要。从目前来看,对实习的评价主要是对学生的实习报告进行评价。这就是当前我国法学教学实践评价模式的最大特点,也是这种模式的最大弊端。

改革法学教学实践的方式应该与改革法学教学实践的评价模式同时进行。引进法律诊所教育,就是改革我国的法学教学实践。引进法律诊所教育,就要改革法学教学实践的评价模式。笔者认为,改革我国的法学教学实践的评价模式,要做到以下几点:

1、切实树立实践育人的理念。我国的法学教育确实存在过分强调法律的理论知识,忽视实践能力培养的现象。这种现象常常导致学生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缺乏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毕业后难于就业,甚至就业后难以适应实践的需要。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法学教育单位要切实树立实践育人的理念。将实践育人的理念落实到每一个教学实践环节,从实践育人的高度评价学生的实践活动和教师的指导活动,杜绝任何教学实践流于形式的现象。

2、改革评价对象。借鉴法律诊所的评价模式,改变我国以学生的报告作为评价对象的现象,而代之以学生实际具有的实践能力作为评价对象。

3、以法律职业人为标准,改革评价内容。借鉴法律诊所的评价模式,从现实社会中法官、检察官、公务员、律师、公司职员等涉及学生就业领域的各行业人才标准出发,在实践教学中,对学生的法学知识素养、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技能、文化素质积淀等方面进行整体评价。

4、改革评价方法。学生实践能力的掌握和提高,与指导老师有直接的关系,因此,借鉴法律诊所的评价模式,将老师对学生的评价与学生对老师的评价相结合,增强教师的责任感。同时,重视学生的自我评价,将定期评价与经常性评价相结合,综合性评价与专项评价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客观评价与自我评价相结合,学校评价与社会评价相结合。

[责任编辑:陈合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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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诊所式教学法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诊所法律教育是法学实践性教学模式的创新。作为一种“舶来品”,从诞生伊始就与法律援助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二者的有机结合、良性互动对法学教育和法律援助的发展来说是双赢之举。正确看待双方的关系,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和推进诊所运作模式的革新,应成为我国普及诊所法律教育中重点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诊所法律教育 法律援助

[作者简介]何彩萍(1974- )女,陕西府谷人,榆林学院法学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经济法。(陕西 榆林 71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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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探讨法学教育职业化发展的今天,如何进一步推动和创新法学实践性教学模式,成为法学教育改革中重点关注的问题。适应这种需求,许多高校引入了诊所式法律教育。诊所法律教育是美国法学院借鉴医学院诊所与临床实践的教育模式,在法学教育中推行实践学习,缩小法律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教育之间距离的一种法律教育模式。从某种意义上讲,诊所法律教育本身就是法律援助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美国的诊所法律教育已经成为一种相当成熟、卓有成效的法学实践性教学模式,特别是它与法律援助的互动式发展,为我国高校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提供了一种成功的范式。

一、诊所法律教育与法律援助结合的背景

诊所法律教育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它的出现与美国当时的社会背景有很大关系。在种族歧视和越南战争中,许多穷人受到伤害但却没钱得到律师的帮助,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富有正义感的法学院学生开始自发地为穷人办理各种案件,但由于缺乏实践经验,单凭热情很难保证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为此,特别需要有经验的律师给予规范系统的指导。这种需求继而引发美国法学教育界的一番争论:法学教育是否应为学生的执业做准备?传统的法学教育者认为,法学教育应以教授法学理论为主,实践性的方面应由学生在毕业后通过从事具体的法律工作或担任法官助理来完成。然而,许多法律执业人员和新兴的法学教育者则坚持,法学院的学生不应简单沉溺于对案例的教条式分析,更应该致力于“真实生活”背景下实际的法律推理和事实分析。在这一背景下,诊所法律教育应运而生。在“诊所”中,一方面,学生接受有关法律的实际应用的指导,提升法律实践能力,加深对法律本身的深入理解。另一方面,通过系统的训练及教师的指导,代理一些法律援助案件,掌握办案的基本技能和技巧,培养初步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确立为弱者提供公益服务的社会责任感。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在美国法学院产生以来,对美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律援助产生了巨大影响。现在,每一个得到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都必须为学生开设法律诊所课程。①而许多法学院诊所教育的案件直接来自于各专门法律援助中心,甚至于很大一部分诊所已实际上成为美国法律援助机构的组成部分。这说明,诊所法律教育与法律援助从产生之日起就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就我国的情况来看,2000年9月,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学院等7所大学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同年7月28日,经中国法学会批准,成立了“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这一学术团体。②迄今,据不完全统计,已有八十多所院校陆续加入该委员会。还有许多高校的法学专业自发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使法科学生成为当地法律援助的一支重要力量。

二、诊所法律教育与法律援助的互动

(一)诊所教育可充分利用法学教育的人力资源,缓解专业化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

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危济困的司法救济制度,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律援助最初产生于社会团体的慈善行为和律师个人的道义行为,后来通过国际公约将其上升为国家对公民的责任。我国在2003年9月1日颁布实施了《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的宗旨,是帮助公民特别是弱势群体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进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各国法律援助的经验表明,法律援助主体多元化,是满足社会法律援助需求的必要保障。法律援助涉及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公证和司法鉴定等多个方面,具体包括了行政侵权损害赔偿、刑事辩护、婚姻、继承、债务纠纷及劳动争议等各类民事、经济纠纷。这决定了法律援助必然主要依靠专业的法律工作者来完成。目前,我国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主要是政府的法律援助机构、执业律师及各类社会团体和民间援助力量。由于政府的法律援助惠及的范围较为有限,执业律师数量不足、参与热情不够,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欠缺必要的法律专业知识,由此决定了我国的法律援助远远不能满足供需矛盾。以笔者所在的城市来看,2008年通过政府的援助机构和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提供的援助案件达580多件,尚不及实际需求的1/3。社会的稳定及其健康协调发展应依靠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援助应是全体法律职业共同体乃至全社会的责任,而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法律援助是专业性援助,这决定了从事法律援助的工作者不仅需要具备专门的法律知识和实践能力,还需具备深厚的法律信仰,对公平正义的理解。法学教育的目标之一即是满足法律职业和专业法律援助的人才需要。具体来说,法科学生在依托诊所教育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1.人力资源可观。高校法学院系的教师普遍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不少教师还具有律师执业资格,有独立承办重大疑难案件的经验。法学院系中仅在校本科生即达到了三十多万人,在二、三年级本科生中即使只有10%的学生选修法律诊所课程,数量也是相当可观的,再加上部分功底扎实并有志于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法学硕士及法律硕士,必将成为法律援助队伍中一支重要的生力军。

2.学生参与的热情较高,有效保障了援助的质量。诊所学生参与法律援助既是个人法律实践能力的历练,同时也有学分的要求。这决定了学生在办案中的热情和积极态度。通常,指导教师会参考学生自己的兴趣特长来决定法律援助案件的参与类型并提供必要指导,对于复杂的案件会亲自参与其中,可有效确保法律援助的质量。

3.提供法律服务的成本较低,方式灵活。在校法科生提供法律服务没有执业律师报酬的要求,只需少量的交通费、文印费等开支,资金要求相对较低,便于筹措和解决。在各种五花八门的法律服务中,学生们为当事人提供详细的咨询、协助调解、组织开展普法宣传、代写法律文书、代为出庭诉讼,既解决了当事人的困扰,又使很多纠纷化解于无形,避免了“滥讼”。除此之外,学生们凭借正直纯洁的心灵,敢于伸张正义的勇气和法学院知识权威的形象,比较容易获得当事人的信任,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二)诊所法律教育的灵魂仍然是法学教育,是法学实践性教学模式的创新

诊所法律教育是法学院学生对传统课程设置日益不满,积极要求实践性法学教育和为社会服务的渴望推动的结果。作为不同于传统法学科目的独立的课程,诊所法律教育具有独特的教学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有特定的教材和阅读资料,采取灵活的教学方式和手段。重在讲授法律实务与律师执业技能和技巧,通过角色模拟、单独指导、案例讨论、合作学习等多种方式作为教学方法,以为真实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为途径,将教学活动充分置于社会实践的背景当中,以互动式学习,达到法学理论和实践的密切结合,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

1.各种类型的法律援助服务项目是诊所法律课程实践内容的良好素材。当事人的法律援助服务需求多种多样,适应这一要求,在综合性法律诊所的基础上,许多高校的法学院系结合学生自身的兴趣专长进行了分门别类,形成了多种类型的团体组织。如劳动者权益保护诊所、未成年人及妇女权益保护诊所、消费者权益保护诊所、公益服务诊所、社区法律服务诊所及诉讼诊所等,形成了各个诊所自己的特色。诊所学生在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的同时,也在最生动的法律课堂中接受了教育。这种经历同时为他们日后成长为专业化的执业律师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诊所教育与法律援助的有机结合,是培养法科学生必备职业能力的良好途径。有学者指出,法科学生应培养四种职业能力:交流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适应社会的能力。诊所课程和法律援助的开展为学生这四种能力的培养创造了良好的平台。首先,通过与社会面对面的接触,与各种类型的当事人、公检法司等各个部门、各个单位的人打交道,能有效提高学生的语言表达和人际沟通的能力。在代理各种形形色色真实案件的过程中,学生们能够感受到真正的现实感和压力,在这种氛围中,会逼迫他们自主地锻炼会谈、咨询、辩论能力,学会沟通和交流的技巧。其次,通过诊所课程的经历,像律师一样办理真正的案件,使年轻的学子们深刻体验到“实践出真知”的道理。不仅在法律职业技能方面得到训练,加深对相关法律制度的综合理解。同时,更重要的,培育了他们的创新能力。在法律实务的具体操作中,学生们必须学会创造性地思考和团结协作。一方面,要对案件本身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熟练地检索和运用法律;另一方面,既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又要善于说服其放弃毫无根据的要求,恰当地帮助他们权衡利弊做出取舍。这种“从实践中学习”、“从体验中学习”的方式不仅培养了学生的分析和思辨能力,也使他们养成了自主学习、自我提高的习惯,对他们今后事业的成功颇有助益。再次,通过帮助弱势当事人,能够促使他们主动关注社会底层人们的命运,形成初步的价值判断能力和社会责任感。有力地弥补了传统法学教育中所匮乏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的培育。从法律援助的实践来看,绝大部分当事人对同学们是信任的,希望借助他们所掌握的一定程度的专业能力摆脱困境。在这种期待、需要和依赖下,学生们深切感受到法律的价值及掌握和运用法律的力量,从而确立了为更大程度地实现社会正义和消除不平等贡献力量的使命感。社会与人性的复杂,会令年轻的学子们感受到挫败和困惑。但是,也正是这一过程的历练,加上老师的指引,同学的沟通,会使他们思想更加成熟,信念愈加坚定。这就使他们在走向或返回社会时,得以带着辨别力和免疫力,不是与司法腐败同流合污,而是自觉地予以抵制,来提升司法的尊严与权威。

3.诊所法律教育可以使更多的法科学生主动关注社会需要。部分学生可能会直接选择从事法律援助工作。即便并非如此,在诊所的学习经历往往也会激励他们在不同的岗位中关注弱势群体的命运和权益保护,并力所能及地贡献力量。从这个意义上讲,诊所教育有助于使法学教育更契合当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并为在更大程度上实现社会正义与法治国家的理想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

梁治平先生曾经说过:“教育所关涉的不仅仅是知识与技能,而且是人格的成熟与道德的完善。”诊所式法律教育使法学院的学生开始从一个全新的角度认识法律,认识社会,认识人生,可以说真正实现了法学教育的本来目的,是一种卓有成效的法学实践性教育模式。

三、正确处理二者关系,推进诊所法律教育

应该看到,诊所法律教育虽然与法律援助存在不可分割的联系,但二者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法律诊所和法律援助的性质是根本不同的。法律诊所是法学实践教学的基地,注重追求的是教育效果,重点关注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提高。法律援助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司法救济制度,它所体现的核心价值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理念,通过为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资源,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实现司法的实质正义。其次,法律援助仅仅是法律诊所课堂外教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非全部。法律诊所的教学方法包括范围很广的方法和手段,既包括课堂内的,也包括课堂外的。课堂内采用的方法有提问式教学法、互动式教学法、个案分析法及模拟训练法等。就目前来说,法律援助虽然是法律诊所课堂外教学的主要方式,但随着诊所教育的不断成熟、规模的扩大必然会开拓出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的教学方法。再次,法律诊所开展的法律援助只是国家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和形式内的一部分。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及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许多援助项目,诊所学生尚不具备主体资格,如刑事辩护、公证法律援助等。这种现状同时也说明了依托于诊所开展法律援助的局限性。

目前,诊所法律教育在各大学的法学院系如雨后春笋,并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越来越多的法学院系开始将法律诊所课程纳入教学体系中,并积极探索诊所运作模式的革新。对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建立合理的教学工作量评价机制。专职诊所教师的匮乏是制约诊所教育发展的最大瓶颈。从目前已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大学来看,教师队伍多以年轻教师为主,面临着晋升职称和实务经验不足的严峻现实。诊所课程的师生比较高,教学任务繁重(多数教师需同时兼任其他法学课程),如不能给予合理的工作量评价,既不能从制度上激励原有教师继续从事该课程的教学,也无法吸引新的诊所教师加入,势必影响该项目的运作效果。同时,考虑到诊所教育的特殊性,应建立专职诊所教师队伍。对此,除了在现有的法学教师中遴选外,还可借鉴域外经验,建立外聘专业律师为诊所教师或顾问的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弥补师资不足的情形。

第二,进一步完善法科生参与法律援助的保障机制。应对现行的《法律援助条例》作出一定的修改,明确法科生参与法律援助的主体资格,为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存在和援助活动的开展提供法律依据。比如,可作出如下规定:“经注册登记的高等学校法律援助机构的成员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相关部门应予配合。”从而使法科生作为法律援助主体的资格合法化,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能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及配合,更好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和接受诊所法律教育。

第三,加强与政府司法部门、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地方企业或律师事务所的联系与合作。通过高校法学院系与这些部门的合作与联系,获取更多的教学案例和人力、资金支持,以更好地推进我国诊所式法学教育和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注释]

①甄贞.方兴未艾的中国诊所法律教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17.

②伍浩鹏.试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之整合[J].河北法学,2006(7):138.

[参考文献]

[1]王立民.法律援助与诊所法律教育[J].政治与法律,2005(1).

[2]王海琴,李丽辉.中国法学教育30年之历史与变革[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2).

法律硕士诊所式教学法论文范文第4篇

这学期以来我有幸参加了法律诊所的学习,第一次接触了法律诊所和公益法律服务的概念,说实话,在进入法律诊所之前,我几乎对此一无所知,不知道法律诊所到底是个什么内容,但通过后来深入第了解和学习,才感觉这里面别有一番滋味,让我接触到了很多平时课堂学习中所接触不到的东西。时间过得真快,转眼一学期的法律诊所课就要结束了,回顾自己这一年来在法律诊所的学习,在法律援助中心陈巍老师和杨彩霞老师的悉心指导下,在众位具有高深法学素养和相当实践经验的研究生师兄师姐的耐心帮助下,确实收效甚多。以下就将我这一学期以来在法律诊所的心得体会在这里与大家分享。

首先,通过学习给我的最直观的收获就是让我了解了什么是法律诊所。在进入法律诊所之前我几乎对这种先进的教育模式一无所知,后来学习了才慢慢知道法律诊所又称诊所式法律教育,它开始于上个世纪60年代的美国。望文生义,诊所式法律教育又称“临床法律教育”。系指仿效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原则上在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指导之下,将法学专业学生置于“法律诊所”中,为处于生活困境而又迫切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其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以此促进学生对法律理论的深入理解。其优点在于培养法学学生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意识,特别是律师职业技能,以实现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统一。因此可以说,在我们北航法学院开设法律诊所课这是再好不过了,一直以来,我们的同学都是长期致力于对于书本中关于法律理论的学习,而对于法律实践问题的接触几乎为零。其实这样的结果对我们终究是不利的,即使大家平时法律理论扎实,即使期末考试能考一个很高的分数,但当我们毕业了最终从事到与法律相关的工作中来以后却会发现,我们原来所学的知识其实对于解决眼下的问题没多大联系,往往会杀我们一个措手不及。说白了就是我们平时对这方面的东西接触太少造成我们对于法律实践的学习“先天不足”,而现在随着法律诊所课的开设,让同学们去做当事人的代理人,去帮助当事人解决一些民事纠纷,这将使我们亲身经历法律实际问题,让我们在各种真实的、复杂的情况中取锻炼我们作为一个法科生的法律素养,我相信这最终对我们会是受益无穷的。

其次,通过学习大大地提高了我的人际交往能力。如何会见当事人是平时在做法律诊所功课中的一个大问题,老师们也在反复强调会见当事人的重要性。会见当事人无疑是为了了解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了解相关案情以及决定是否承接案件等,这就对我

们会见当事人的技巧和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在会见当事人时必须要注意到很多细节的问题,比如衣着要整洁大方,语言要简练得体,与当事人谈话时要直视对方,不要做一些不必要的小动作,给当事人一种可靠的感觉,更多的时候应当尽量多的去倾听当事人的陈述而自己则不要多说,要在一旁协助当事人表达„„„„这些技巧说起来简单,做起来却十分困难,实践中难免不会经常出错。就是通过不断出错不断总结的过程中使我的语言沟通能力大幅度提高,我想这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必将大有用武之地。

最后,通过法律诊所的学习更加坚定了我们作为法律人的公德心和正义感。公益法律服务所帮助的都是一些社会中较低层的老百姓,而实际上来我们诊所寻求帮助的人其困难程度有时更是远远超出了我们的想象:有独自抚养两个孩子的单亲妈妈、有被黑心包头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兄弟、有年过半百被子女遗弃的孤寡老人„„每当看到一个个当事人的不幸遭遇,我们才了解到原来在当下的社会里还有这么多不公平的事情每日在发生,还有这么多的需要寻求法律帮助的可怜人,作为法律人,我们一定要坚定自己那份公平正义的信念和操守,去帮助在这个社会的角落里那些迫切需要帮助的人。

法律硕士诊所式教学法论文范文第5篇

法律诊所也被称为诊所式法律教育, 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 其效仿医学院学生采用的临床实习为主的教学模式来掌握学科要领, 并且能够灵活的运用所学理论, 在实习过程中发现问题并由教师指导学生来解决问题, 积累经验。诊所式法律教学打破传统授课方式, 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人, 学生的身份甚至可以用准法律职业群体中的一员 (例如法官、检察官、律师、陪审员等) 来形容。教学的模式新颖多样, 学生的兴趣被充分调动, 这种模式在教学实践中具有极大的优越性, 日益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和感染力。

二、法律诊所教育模式的运行效果分析

“法律诊所”课程通常以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件为教学对象和“教材”, 其将法律实务技巧的培养、法律意识和法律头脑的形成以及合格法律人完整人格和道德的形成与完善三者有机统一起来, 它们共同构成法律职业群体实践性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诊所式教育是一种实践性极强的教育模式, 它以通过社会实践让学生获得更加全面知识和技能的归纳式模式为核心要领, 改变先前原有的从单纯的由理论去指导实践的演绎式模式, 真正让学生从实际个案着手真切体会到法律的精义和对社会的普遍意义。

法律诊所教育模式不仅能够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更重要的是能够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培养法律职业道德, 也能够使新型法律人才树立基本的社会责任感。我们应该积极的借鉴诸如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式等西方一些先进教育模式进行法律教育改革, 培养出公正、廉洁优秀的法律人才。

众所周知, 教育的根本宗旨在于要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倡导人们树立乐观向上积极的人生态度。正如梁治平所说的:“教育所关涉的不仅仅是知识与技能, 而且是人格的成熟与道德的完善。”从这一点来讲, 法律诊所式教育模式真正触及到了教育的真实内在目的。

三、法律诊所教育模式与法律援助制度结合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法律诊所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既有现实的必要性也有具体的可行性。法律诊所学生参与法律援助事业是法律诊所教育的应有之义, 链接法律诊所教育与法律援助的关键环节在于“法律公益”制度, 即是指一些法律工作者, 为了社会公共利益, 为了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 无偿地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帮助他们维护自身权益, 在社会上营造良好的社会公共文明。

完善我国高等法律院校法律诊所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制度, 对于促进诊所法律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 对促进法学教育改革事业、促进和谐法治社会建设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一方面法律诊所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有利于大大壮大公益性法律工作者的人才队伍, 另一方面在参加社会公益法律援助事业的过程中, 法律诊所学生自身的理论素质与法学修养也得到的极大水平的提高与升华。中国的法律援助不再局限于律师等法律工作者。高校学生参与法律援助的人才队伍, 能够使得为社会弱者法律服务的专业力量迅速壮大, 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四、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结合的有效措施

法律诊所教育作为一种新型的教学模式, 其能够弥补或解决法律援助制度中存在的人才不足、专业法律知识欠缺等问题, 业已成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中的重要辅助力量。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结合的有效方式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 课堂教学中, 模拟角色训练

课堂教学围绕学生承办的案件, 采取模拟角色训练方式进行案件实际论证与探讨。模拟角色训练是是一种新型的教学方式, 由老师来设计一个案件办理活动, 整个过程由学生模拟法律人角色来办理案件。这种课堂活动增进了老师和学生之间的交流, 以便于课后老师对学生做出客观的评价和老师对学生的指导。

(二) 课堂外, 深入社区, 进行法律援助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 而难于法之必行。” (1) 相关地区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有效联合当地高校法学院共同建立社区法律诊所, 开展法律实践活动。高校学生参与社区法律诊所的法律实践活动, 接触并“代理”客观真实地法律案件。社区法律诊所的主要工作有:一是协助开展法律咨询工作, 为社区居民提供免费法律服务;二是协助管理人民调解工作, 参与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三是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活动;四是协助开展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五是协助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 为街道办事处 (乡人民政府) 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等等。

摘要:我国现在的法律教学模式拘泥于原有的固有模式重视对于理论知识的灌输而忽视学生实践能力与操作能力的培养。在我国教育模式改革下, 相关学者和专家开始借鉴西方的诊所式教育模式, 探索将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制度有效结合起来的有效方式。

关键词:法律诊所,法律公益,法律援助

参考文献

[1] 牟逍媛.法律援助制度与诊所法律教育[J].法学, 2002, 08:26-30.

法律硕士诊所式教学法论文范文第6篇

对于法学创新人才的培养不仅引起了国家层面的关注, 也引起了各大高校的重视。结合目前财经高校来看, 根据2014年, 中国财经高校排名, 重庆工商大学排名第11, 前十分别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中央财经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东北财经大学、江西财经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浙江工商大学、天津财经大学。其中,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 成立“文澜学院”作为本科创新拔尖人才培养的特区和组织载体, 借助优势学科创新平台, 构建“文澜人才培养模式”, 培养卓越法律人才。上海财经大学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富有成效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措施, 入选教育部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复合型、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基地。中央财经大学启动“法律之星人才培养工程”, 从课程设置、教学方式、考核机制和教材建设等各方面, 全面改革教育培养机制, 探索财经法律人才培养规律。西南财经大学“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成功入选四川省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项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1+4”的国际化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江西财经大学法学设立法务会计专业, 培养“信、敏、廉、毅”素质的创业服务型人才。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创立执业技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 该实验区为教育部2009年国家级人才培养创新实验区, 也是浙江省第一个法律类人才培养模式实验区。

这些财经院校的种种举措, 为重庆工商大学法学专业提供了借鉴与经验。而法学专业的发展与壮大, 也进一步推动了财经院校的多维度发展。为财经院校向多科性、高层次、综合性、高水平大学的迈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3+1”法学创新人才培养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3+1”法学创新人才是指法学创新人才应具有“能说、能写、能干”的能力和心灵美的职业道德要求。法学人才能力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专业职业能力方面, 体现在能说能写能干, 这是法学人才是否胜任法学岗位的需要, 是就业竞争力的核心, 二是基础素质方面, 主要包括公共基础素质以及人文基础素质。公共基础素质如基本的政治素质、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 人文基础素质即法律人所应具备的专业素养, 如信仰法律、追求正义、崇尚秩序等, 法学基本素质即心灵美方面是根本, 是就业竞争力的基础。

能说体现在与人沟通能力、外语水平、表达能力、普通话水平等方面, 对于法学人才来说, 良好的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是做好服务工作的前提条件。有效的沟通关系到与客户恰谈、协商、提供咨询是否顺利展开。由于法学的服务对象多国化, 法学事务涉及的范围国际化, 所以在对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 外语水平等相关能力也非常重要。

能写体现在写作能力上。法律文书由于涉及的多方主体, 而多方主体之间必然产生互动的联系, 这一特性要求法学专业学生必须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 体现自身的专业性。做好“事前介入, 事中参与, 事后复核”工作, 对措施进行法律建议, 必须具备谨慎的思维、全局意识, 对风险的敏感度, 以及熟练掌握行业规则, 这些都构成了能写的必然要求。

能干是一种综合能力的体现。它包含了在法律专业上的法律职业思维能力、与人沟通交流时的法律语言表达能力、在处理法律事务中的对法律知识运用的能力以及对法律文书撰写的写作能力、对于法律事实的探知能力等。能干也体现在法律实践工作中的独立思考、对于法律问题的分析判断与决策能力、与当事人、客户接触中获取与利用信息的能力等。与此同时在处理企业外部内部交往过程中所展示的组织协调能力、交往合作能力、心理承受能力和责任感等。

法学是一门专业性强的服务行业, 这一服务于人的特性就要求法学专业学生应该具有相关对于法律服务的营销策划能力, 以及处理法律问题时所涉及的管理技巧和艺术。与此同时, 法学活动又具有多元性, 这一特性要求法学专业学生应该具有较强的机敏性, 在工作中能够及时发现出现的问题;在处理突发事件发生时, 能够确保自己沉着冷静并努力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由于法学是综合性学科, 法学专业所对口的工作要求法学专业学生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 这种能力不论是对于企业还是对于个人都尤为重要。

法学专业所涉及的工作多半从属于文科类工作范畴, 其所需要掌握的知识与技能均具有浓厚的人文色彩, 良好的基础素质决定着法学人才日后发展的后劲。法学专业基础素质即心灵美体现在公共基础素质和法律人基本人文素质两个方面。其中公共基础素质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质、职业道德、身体和心理素质等。法律人基本人文素质包括信仰法律、追求正义、崇尚秩序等。

二、法律诊所对于法学专业创新教育的价值意义

法律诊所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由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它把医学院学生临床实习中的诊所式教育模式引入法学教育, 让学生在一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 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代理真实案件, 亲自参与诉讼活动的方式来认识和学习法律, 同时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 “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 开出“处方”, 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1]我国是在2000年9月引入这种教育模式, 随后北大清华等多所著名高校的法学院系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法律诊所这一平台对于法学创新教育的意义与价值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有利于学生职业技能技巧的提升。法律诊所教育所注重的是让学生在法律实践中学会对法律问题的分析和运用, 绝非简单的对条文的背诵。通过法律诊所实践平台, 让学生能够接触到真实的案件, 让学生学会像真正律师那样去分析解决法律问题, 从而提升学生职业技能技巧。在现行法学教育中, 缺乏对学生团队精神的培养。通过法律诊所这一平台, 促使学生完成一件案件必须要通力合作, 在此过程中, 着重锻炼学生合作和协调解决问题的能力, 并使其在实践中体会到了团队作战的无穷魅力。在法律服务中, 必须要进行团队合作, 它是代理案件成功的保障, 也是学生在真正步入社会走向法律实际工作岗位后所必需的一种能力。

第二, 有利于我国的法学教育对创新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过去, 传统法学人才培养的定位目标是毕业生进入司法系统, 但是随着法学专业的扩招, 毕业生人数的增多, 毕业生进入非司法系统的人数也与日俱增。市场更多需要的是融合型人才, 如经济和法律的融合, 技术和法律的融合, 管理和法律的融合, 外语和法律的融合等。法学教育的主要目的是满足市场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 而传统法学中的同质化人才培养已经不足以满足市场对于融合型法学人才的需求。如何使得法学专业的就业更加乐观, 更加符合社会的需求, 创新法学人才培养就显得特别急迫。通过法律诊所这一平台, 运用实践教育方法, 使培养出的学生能够娴熟的掌握诉讼技巧、灵活地解决实际中的法律问题, 从而提高我国法学教育对于创新法学人才的培养教育质量。

第三, 有利于提升学生创新能力, 为职业发展创造可持续发展空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 开启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时代, 要求在法治专门队伍方面、法律服务队伍方面、创新法治人才这三个方面进行建设。我国现在正处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过程中, 这对我国法治人才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目标, 要培养出能够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的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创办法律诊所, 可以使法学专业学生在法律诊所运行中培养具有专业特色的创新能力, 提高合作意识和诚信意识。

三、法律诊所如何实现“3+1”法学创新人才的培养

2011年11月, 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民政部等18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意见》强调, 在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和专业人才使用方面, 要积极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通过政府购买等方式引导和鼓励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吸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2]2013年9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要求“十二五”时期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在各地逐步推开, 到2020年, 在全国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3]2014年, 财政部、民政部出台《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 《通知》指出, 按照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原则, 逐步扩大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在社会治理领域, 重点购买社区服务、社会工作、法律援助、特殊群体服务、矛盾调解等服务项目。[4]

所谓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 是指“政府将原来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 通过直接拨款或公开招标方式, 交给有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来完成, 最后根据择定者或者中标者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 来支付服务费用”。[5]对于政府购买的社会服务, 它涉及到需要运用法学专业知识的领域有社会救助、社区建设、精神卫生、教育辅导、就业援助、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领域, 并且也涉及到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如课题研究、政策 (立法) 调研、、监督评估、材料整理、会务服务等。政府购买社会法律服务可以促进政府职能的有效转变, 推动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的建设, 与此同时, 也可以促进社会组织的良好发展。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是社会管理的一大创新。

这一契机对于法学专业学生创新教育的实践、发展、壮大都是充满着历史机遇的。据统计, 当今全国开设法学类专业的高等院校有600多所, 现有106个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单位, 35个法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 19个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80个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6]据统计, 全国每年法学专业的毕业生人数达数十万之多, 但毕业生毕业后直接进入司法系统的比例相当低。法学院的法学专业面临着能否生存得好以及是否具有竞争力的问题。由于我国高校法学专业的师资水平、生源质量以及办学条件等差异很大, 每个高校的法学专业应当结合高校自身的条件和优势, 侧重培养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法学人才。高校法学院应探索一条适合市场经济发展、法治国家建设的路径。“3+1”法学创新人才, 具有能说能写能干的能力要求和心灵美的素质。这种创新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不同于专才教育与通才教育, 创新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将对法学教育理论提出创新, 也将对法律实践注入新活力。结合世界各国的趋势来看, 这种创新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也是法学教育的必然选择。

运用法律诊所这一平台, 借助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这一历史契机, 大力培养“3+1”法学创新人才。在实践中, 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开始先行。比如在广东省财政厅公布的《2013年省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中, 我们可以看到广东省司法厅向民间社会组织购买了如法律援助类、人民调解类、社区矫正类、安置帮教类、行业资格认定和准入审核类、政策 (立法) 调研等法律服务。而针对以上几类法律服务, 我国高校法学院的法律诊所是完全具备承接这些服务的条件。比如在2010年首都师范大学注册成立了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与服务中心, 该中心是我国首家专门服务于少年司法需求的社工专业机构。该中心成立之后, 通过与检察院、法院等司法部门开展合作, 对于青少年涉嫌刑事犯罪提供帮教、疏导等法律服务。这项服务对于挽救涉嫌犯罪青少年自身有积极的作用, 与此同时,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 家庭的希望, 帮助青少年, 也可以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 降低社会犯罪率。该中心也为司法部门提交的350份社会调査报告, 成为了司法部门适用法律的重要参考依据。

从以上各地的实践情况, 我们不难看出, 要想培养具有创新的法学人才, 需要大力借助于法律诊所这一平台。通过法律诊所注册为民间非营利性公益组织的这一过程, 培养法学专业学生创业意识和创新精神。通过法律诊所的运行与维护, 可以使法学专业学生具备创业能力、生存能力、合作意识、诚信意识和承担风险的勇气。通过利用法律诊所承接政府购买的法律服务项目, 可以使法学专业学生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相关的市场知识、管理知识;通过加入法律诊所这一组织, 可以使法学专业学生在法学课外实践中培养学习能力、实践能力、领导能力和管理能力。最终, 通过法律诊所这一平台对法学专业学生进行创新教育, 培养出“3+1”法学创新人才, 提高法学专业学生核心竞争力。

摘要:“3+1”法学创新人才具有“能说、能写、能干”的能力和心灵美的职业道德要求。如何培养“3+1”法学创新人才, 本文运用法律诊所这一平台, 利用政府加强管理创新的大好机遇, 积极参与承接政府购买的法律服务项目, 让学生拥有更多法律实践机会, 提高法学专业学生创新能力。

关键词:“3+1”法学创新人才,法律诊所,创新人才

参考文献

[1] 郑晓静.法律诊所的定位和发展[J].法治论坛, 2011 (4) .

[2] 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Z].北京: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民政部等18个部门和组织, 2011.

[3] 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Z].北京:国务院办公厅, 2013.

[4] 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Z].北京:财政部、民政部, 2014.

[5] 王浦劬, [美]莱斯特.M.萨拉蒙等.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研究:中国与全球经验分析[J].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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