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销售范文

2023-09-17

海外销售范文第1篇

摘 要: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珠海市成为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率先承接外资企业进驻的门户,外资企业在珠海市的经济发展中也起到了重要作用,促进了珠海市的经济规模的膨胀。然而随着宏观经济环境和市场的变化,大量外资企业出现经营难以为继的局面,成为了珠海市可持续发展的一大难题,本文以珠海市外资企业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外资企业中现存的问题、机遇和挑战,帮助其寻求转型升级的发展道路,提出合理的转型升级的建议。

关键词:外资企业;转型升级;珠海企业;发展道路

一、珠海市外资企业发展道路中现存的问题

1.外资企业长期的贴牌生产经营模式难以支持可持续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珠海市吸引了诸多的外商投资,外资企业在珠海市的运作模式也逐渐成为固定的“国外技术、外企接单、珠海生产、海外销售”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中,所利用的只有珠海市的区位优势、成本优势和出口的政策优势,多数外企在珠海只是设立加工工厂进行贴牌生产,即为OEM模式,虽然这种运作模式的操作简单易行,所聘用的劳动力也是知识水平较低的工人,在价值链中处在较低端的位置,价值分割所得较少。这种盛行的OEM模式的经营模式导致珠海的外资企业在销售和技术上都处在非常被动的位置,客户和目标市场出现问题都会对企业造成巨大打击,在低成本且较多优惠政策的环境下,外资企业进行加工贸易尚且能够获得微博利润,但是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外部市场需求大量减少,出现了不少外资企业半停产或者破产的情况。随着我国生产企业原材料和劳动力等成本的不断上升、税收优惠的减少、国际贸易壁垒的增加,外资企业的OEM经营模式更加难以为继,难以支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转型升级势在必行。

2.原材料价格上升、资源和劳动力短缺使得外资企业经营成本大幅增加

珠海的外资企业中,从事纺织、服装、轻工、塑料、玩具和电子等行业的加工贸易的企业占较大比例,这些行业大多数为资源密集型企业或者劳动力密集型企业。近年来,国际市场石油、金属等原材料的价格不断攀升,使得很多外资企业的原材料和辅材料的成本也大幅上升。除去不可用土地,珠海市的实际土地资源储备较为有限,新增的建设用地较少,土地竞价上升,土地供给的紧缺使得外资企业的土地资源成本也在上升。

珠海市主要的外资企业的经营模式注定了其生产成本受人力资源市场的波动的影响较大。珠海市成为吸引外资之后,经济快速发展,成为了各类人才的主要就业地之一,劳动力需求较大。但是随着人工价格上涨等因素的出现,珠海和其他沿海城市一样出现了用工短缺的局面,对于外资企业来说,不仅仅单位人工成本在上涨,甚至出现了招工难的局面,生产规模难以保证。这些成本增加的叠加效应就是导致企业经营成本大幅增加,利润空间受到挤压,外资企业的生存面临着较大危机。

3.人民币升值以及宏观环境压力变大

从2005年7月,我国逐渐放松对于汇率的管制,人民币兑换美元的汇率不断攀升,对于外资企业来说,成本上升的同时,出口竞争力也在不段的减弱,汇兑损失加剧,外资企业在珠海市的生存环境进一步恶化。外资企业的宏观生存环境压力也在增加。一方面,中国对于加工贸易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正在逐步取消,以低附加值产品为主要生产和销售对象的外资企业所能够得到的补贴和优惠逐渐减少;另一方面,全球经济下行不仅仅使得外部市场的需求减少,目标客户群体减少,还使得贸易壁垒增强,增加了外资企业的销售难度。例如欧盟在2006年开始实行的电子电器环保指令,提高电子产品环保要求的同时,增加了珠海市电子行业的外资企业向欧盟出口的生产成本和销售压力。

由以上分析可知,目前珠海市外资企业的生存空间不断紧缩,只有寻求转型升级的发展道路,才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避免被市场所淘汰。

二、珠海市外资企业转型升级的发展之路

1.经营模式从“生产车间”向“企业总部”的转变

2016年7月,珠海市市政府出台了《珠海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用于吸引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在珠海设立总部。为了吸引总部企业落户,珠海市政府在企业办公用地和用房、技术研发与技改、专项资金扶持及高级管理人员住房补贴、工作人员出入境便利等方面均给以优惠政策支持。对于符合要求的大型企业总部落户珠海,还会给予高达数千万元的奖励。外资企业总部落户珠海,不仅仅能够充分利用珠海的基础建设和人才,还能够利用这些优惠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经营模式从“生产车间”向“企业总部”的转变,能够帮助外资企业提升在中国市场的竞争力,实现持续快速发展,摆脱外资企业以往的重生产轻管理的局面。

2.向“微笑曲线”的两端靠拢,由贴牌生产商转为设计或品牌生产商

在“微笑曲线”中,附加值高的在两端,也就是设计和销售的附加值较高,制造正好在附加值低的底部。对于珠海市外资企业来说,之所以生存空间越来越小,是因为其利润空间本来就很狭窄,只有帮助企业完成转型,提升珠海市外资企业在价值分割中的地位,才能够扩大其利润空间。为了向“微笑曲线”的两端靠拢,珠海市外资企业需要将生产模式从“生产”转变为“设计+生产”或者“设计+生产+销售”,由原本的贴牌生产商“OEM”转型为设计生产商“ODM”甚至为品牌生产商“OBM”,这就是珠海市外资企业朝着“微笑曲线”两端进行转型升级的路径,帮助在珠海的外资企业在产品设计和品牌创造方面取得成效,推动其自主品牌的建立,或者鼓励外资企业将其海外的设计和销售部门转移一部分到国内,帮助国内外资企业实现转型升级。

3.销售方式由外销转内销,积极占据国内市场份额

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全球企业都注意到了中国市场的巨大潜力,在国外市场需求乏力的背景下,外资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销售订单,将销售模式由外销转为内销很有必要。一方面,珠海市政府举办了多次“外博会”、“台博会”等内销平台通路协助外资企业扩大内销渠道;另一方面,外资企业自身也需要结合中国国情制定转型升级的路线,打通国内销售的道路,减少外销转内销的学习曲线。外销和内销的经营模式有很大区别,对于珠海外资企业来说,其外销订单的客户要么是客户上门,要么是其海外关联企业,而内销则是需要企业自己研究市场环境,出门找客户接订单。外资企业在珠海要从外销转内销,必须要转变自身商业模式,从原本的“重生产销售轻经营品牌”转变为全面兼顾,重视品牌宣传和渠道建设。

4.由政府牵头大力推动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提升产品附加值

产品附加值低是珠海外资企业的普遍缺点,在珠海的外资企业中,多为加工贸易企业,产品附加值低直接导致了企业生存空间的狭小,因此珠海市市政府需要推动产学研合作,引导外资企业进行数字化改造,优化自身生产线,鼓励企业研发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和产业关联度高的产品,推动外资企业在原有的只注重生产的局面上加强自主创新,向科技创新型企业转型。加强创新不仅仅能够优化生产工艺和生产线,还能够提高产品附加值,在用工量降低的同时增加销售额和创造的生产值。从2007年起,珠海市就积极推动产学研合作,并为此成立了专项资金管理会,帮助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同时提升竞争能力,外资企业要想在珠海市长期发展,可以积极利用相关政策优惠进行自主创新,优化生产线和生产产品,降低自身生产成本,减少生存压力,实现企业的转型升级。

三、结论

珠海市外资企业面临的生存环境越来越复杂,原有的贴牌生产的OEM模式能够获得的利润非常薄弱,原油、金属等原材料价格上升、用工成本增加和人民币汇率上升等因素增加了外资企业的经营成本,宏观环境的变化也是外资企业追求转型升级的发展道路的推动力。本文论述了以下转型升级的发展道路:转变经营模式,鼓励“企业总部”落户珠海;向“微笑曲线”的两端靠拢,由OEM模式转为ODM模式;转变销售方式,由外销转内销,积极占据国内市场份额;由政府牵头大力推动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提升产品附加值。这些转型升级的举措均从降低成本、扩大销售空间入手,帮助外资企业实现在珠海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宋洋.经济特区扩大后珠海经济发展的SWOT分析[J].特区经济,2012(02):12-14.

[2]邓佐明.珠海产业结构现状分析与思考[J].特区经济,2012(11):25-27.

[3]陈明森.产业升级外向推动与利用外资战略调整[C].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年7月.

[4]隆国强.加工贸易工业化的新道路[C].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年9月.

[5]杨建梅,冯广森.东莞台资IT企业集群产业结构剖析[J].中国工业经济,2012(3):33-34.

海外销售范文第2篇

【摘 要】近年来,我国铁路发展积累了丰富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经验,培养了大批铁路专业技术人才,为铁路“走出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稳步推进,在境外铁路项目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新的挑战,本文结合工程实践,提出并总结了在国外铁路工程信号工程设计面临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关键词】铁路信号;风险;防范措施

2013年9月和10月,习近平总书记出访中亚和东南亚国家时,先后提出了共建“丝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的倡议。《铁路“十三五”发展规划》紧跟“一带一路”主题,提出铁路“走出去”战略。铁路信号是关系铁路安全和效率的铁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铁路信号的“走出去”直接关系到关系国家铁路“走出去”战略的成败。本文结合我国已经实施完成或正在实施的海外铁路工程项目,如肯尼亚蒙内铁路、中泰铁路、印尼雅万铁路、匈塞铁路等,对信号工程设计面临的风险和对这些风险的防范措施进行梳理和总结,以期对今后其他海外项目有所帮助。

1 信号工程设计面临的风险

1.1 国内外信号工程建设模式差异风险

国内信号工程建设的一般模式为信号工程设计由建设方单独招标,一般不包含施工和采购,因此国内信号设计人员重点关注的是与其他专业的配合工作和整个信号系统的搭建,如向房建专业提出信号房屋需求、向通信专业提出通信通道的要求等、信号系统的设备组成、信号系统设备采用的制式等,而对于设备所实现的功能细节不在做过多关注。而国外的信号工程建设模式与国内存在很大差异,主要体现在国外的信号工程设计、特别是施工图阶段的设计是由相关信号厂家来完成的,如西门子、安萨尔多、泰雷兹等,不仅需要提供信号设备还需要提供整套信号系统的解决方案、设计方案。这些厂商对于自己的设备非常熟悉,能够做到最优配置,并能向建设方提供功能细节,并能根据建设方的需求对自己设备进行修改。以上差别造成了国内设计人员在与国外建设方进行合同谈判、信号工程估算等方面造成困扰并形成很大的风险,如国内设计人员在与国外建设方谈判过程中不能及时回复是否包含建设方所提功能、不包含该项功能时是否可以通过修改设备来满足建设方需求以及修改设备造成的信号工程投资增加情况等等。

1.2 海外项目列控系统选择的风险

我国列控系统有着明确的分级,并且依据相关的设计规范和设计速度一般可以进行明确的列控系统等级选择,如我国设计速度在160km/h以下的普速铁路一般采用CTCS-0级,设计速度160~250km/h的铁路一般采用CTCS-2级列控,设计速度在250km/h以上的铁路采用CTCS-3级列控。部分国外建设项目业主有明确需求要求采用ATP(列车自动防护系统),但我国信号设计人员在国外铁路设计时局限与列车速度或工程投资等情况,参考国内标准时仍按照CTCS-0级进行配置,面临很大的合同风险。

1.3 轨道电路设计参数选择的风险

中国的相关标准及技术条件,如《高速铁路设计规范》(TB10621)、《ZPW-2000轨道电路技术条件》(TB/T3206)等对轨道电路设计参数选择及轨道电路的设计长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如《ZPW-2000轨道电路技术条件》规定了无砟轨道线路的标准分路电阻为0.25Ω、道砟电阻取值3.0Ω·km、轨道电路可靠工作的长度为1000m。在我国设计人员可简单参照以上规定进行设计,但在海外轨道工程存在不确定性,使得以上参数的选择存在风险,如海外项目存在大量利用既有线的情况,当地使用的钢轨、轨枕、扣件的类型与我国普遍采用的存在差异,如某些国家由于特殊地质条件存在使用火山灰材料构筑路基的情况,某些国家特殊的气候条件全年高热高湿等等。

2 信号工程设计的风险防范

2.1 国内外信号工程建设模式差异的风险防范

我国铁路“走出去”对设计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信号设计人员应除了做好原有的专业间配合和系统系统设计外,应该使用更多精力关注信号设备所实现的功能细节并了解铁路运营部门是是如何使用这些信号设备的。另外铁路“走出去”战略不仅仅是铁路设计人员的任务,同时也是信号装备制造厂家的机遇和挑战,铁路设计行业可与信号设备厂家进行紧密合作,集中各自优势,共同“出海”。

2.2 海外项目列控系统选择的风险防范

LKJ(列车运行监控系统)使用时存在大量的人工干预,如在进站前输入要进入的股道号、列车发车前输入列车类型、长度等等,这些人为输入为系统大安全性带来不确定性,因此国外项目尽量采用CTCS-2级及以上列控系统,以规避人为干预带来的风险。在速度等级不高,国外建设方资金紧张,建设方不坚持使用ATP时,设计应向业主明确采用LKJ的列车控制系统的安全与严格的运营管理是密不可分,不是依靠设备本身就可保证列车运行安全,应注意从正面进行风险提示。

2.3轨道电路设计参数选择的风险防范

海外项目采用轨道电路时,如轨道类型、扣件、垫板等与国内铁路不同,或当地地质条件较复杂,设计人员应在设计前组织或委托相关单位对轨道电路一次参数进行测试,合理确定轨道电路一次参数和分路电阻值,进而确定轨道电路在不同地段的设计长度。不可简单采用国内设计的标准,并注意收集所在国对轨道电路的标准,如某些国家对分路电阻的选择也与我国规定的不同,有些取值甚至达到0.4Ω,这将极大的缩短规定电路的设计长度,意味着相同线路长度下,将采用更多的轨道电路数量,也会非常影响信号工程的投资。

3 总结

我国铁路信号设计行业随着参与海外项目建设过程的逐步深入,肯定会碰到越来越多的风险,这也是不可避免的。铁路信号设计人员在参与海外项目时,应注意总结经验,对铁路设备的功能细节、運营管理等加深了解,与国外建设方进行积极沟通、对所在国的既有铁路情况、地质、气候进行深入调查,规避风险,使铁路信号工程顺利“走出去”,积极参与到“一带一路”的建设中。

参考文献:

[1]佚名.铁路“十三五”发展规划[Z].2017

(作者单位:中国铁路设计集团)

海外销售范文第3篇

【关键词】工匠精神;海外传播策略;油纸伞;毕六福

党的十九大报告在“要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中提出,要推进国际传播能力建设,讲好中国故事,展现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

几千年来,中华民族创造了优秀的物质文化,也创造了博大精深的精神文化。在中华历史中,无数次的文化繁荣,也得益于文化多向交流与传播,唐代长安的使节带来了异域文化,也带走了中华文化。“走出去,请进来”,中华文化在兼收并蓄中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形成了我国源远流长、深广独特的文化体系。

工匠精神是中华优秀文化的一脉,也是劳动人民智慧的结晶。工匠精神是器物作品的内核,是讲好中国故事很好的故事题材,是了解真实、立体、全面中国的一个角度。通过传播工匠精神、交流提升工匠水平,扩充当代工匠精神的内涵,达到中外交流的目的。

我国古代优秀的工匠,世代坚守,切磋研磨,他们的手艺及作品不断推陈出新,给中华文化留下了宝贵的物质及精神财富。有形的器物使人们的生活更加有品质,同时也蕴含着人们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美学意义等精神文化。工匠精神就是蕴含在器物文化之中的内核——精神文化。它不仅是手工业时代的产物,在产业化分工明晰、生产效率要求越来越高的今天,工匠精神的内质更值得推广与学习。中国工匠精神的传播也是对世界经济发展的有益补充与借鉴。

一、中华传统文化海外传播不畅的表现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国家形象不断提升。文化信心的增强,形成了中国国际传播渠道不断拓宽、传播影响力逐渐深入以及传播范围持续扩展的文化传播新格局。但是,随着全球化日益广泛深入,各国文化交流的传播需求加大,传播深度加深,现有的中华文化海外传播模式和策略难以实现更加广泛深入交流的目标。中华文化海外传播方面,存在如下挑战和困境。

(一)中华文化海外传播内容比较单一:语言及浅层生活形态文化

当前,中华文化海外传播主要靠语言类学校承担,主要任务为汉语教学,文化传播只是其附属职责。又因海外语言类学校教师人员配备不足,而且中华文化门类众多,海外的老师很难真正掌握一些文化门类的精髓。一些中文学院最常见的文化活动就是开展各种中国文化活动:手工类如剪纸、中国美食类如包饺子等。在改革开放初期,这些简单活动确实能让外国人了解中国人的一些生活形态,使中华文化符号更形象化。但是,经过了初期文化了解阶段,中华文化传播的项目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挖掘,至今依然是过年包饺子、端午节介绍龙舟文化、剪窗花等。作为代表国家进行文化传播的机构,既没有一部可供参考的文化介绍目录,也没有统一的教案。文化传播完全取决于教师本人的文化素养及策略,传播效果并不太如意。

(二)传播主体比较固化,无法承担语言及文化传播的全部职责

有关专家在谈到少数民族文化传播时认为,其传播主体比较单一零散,缺少主导性及引导性,传播力薄弱。[1]其实这也是中华文化海外传播的整体困境。语言类学校作为长期、固定的传播主体,已经无法满足丰富多样的中华文化传播需求,也无法满足中华文化“走出去”的时代要求。文化部、国家民委、各院校及民间团体、个人,也应该积极加入传播优秀中华文化的行列。

(三)文化传播策略不清,造成中华文化传播的接受度比较低

汉语学习难度高,作为中华文化的深度爱好者,花数年时间只能应对日常生活所需。若想了解深层的中华精神文化,语言是难以逾越的鸿沟。又因为中西方文化的巨大差异,价值观、生活观念的反差性很大,对于独具特色自成体系的中华文化,如何去理解接收,极具挑战性。一些学者认为,在传播对象上,文化“走出去”针对性不强,较少基于所在国国情开展传播,同类型文化项目竞争、同期展演过于频繁的现象仍然存在。[2]中华文化传播通常的做法是在中国的节假日、一些大型社区活动,做一些普通的文化宣传及推介项目,对于中文水平不同、中华文化爱好等级不同、年龄段不同的文化接受者,并没有制定出差异化的传播内容、方式、频度的针对性策略,其接受效果可想而知。

(四)对中华文化的精髓掌握不到位,造成传播的偏误

中华文化的门类众多,内容深邃。对于浅层生活形态的文化,普通教育者尚可通过自己的文化积累、短期培训较好地掌握,但是对于民俗、艺术、精神等文化范畴,很难在短时间内获得专业知识和高水平的技能。比如诗书画等需要业师培训、长期积淀才能达到一定的水准,才能准确传播出其精髓。而民间的一些手工艺,更是需要通过数代人的经验、技艺积累和精神传承,才能达到一定的高度。

要突破文化传播的这些困境,将中华优秀文化广泛持续传播出去,讲好中国故事,让中国文化被越来越多的人理解,在世界上获得应有的地位,应该从传播主体、传播内容、传播策略及传播者选择等角度下功夫。而从工匠器物及工匠精神角度去传播,是一个很好的实践。

二、工匠精神传播的意义

中国工匠所创造的作品,器物本身也是艺术与实用的结合,是中华文化的一个符号;而背后的工匠精神是造就我国无数能工巧匠的核心,也是匠人们不断传承的优秀文化品质。在过去以手工为主的年代,它是一门技艺,是产品能否传承的核心。在物质文明高度发达的当今,生产由手工转变为机器及流水线,更加需要工匠精神维系产品的精细化设计与生产。可以说,各行各业都需要工匠精神。

工匠精神契合“道法自然”“天人合一”的中国哲学精神,应用于社会要求以道德精神为中心,强调“以德为先”“德艺兼求”。[3]从个人来说,是一种纯真自然的人生状态,一种至高境界与追求;对于社会而言,是中国以道德维系社会秩序,以共同的价值判断推动文明发展,是一股积极正面的内在力量。

另外,工匠精神也是精益求精的品质精神,专注与执着的坚毅精神,也有不断超越的创新精神,代代相传同行协作、互相取长补短的团队协作精神等。

工匠精神体现于工匠劳动精神的专注、产品有心体温度、自己是劳动主人、劳动过程是娱乐与教育的一体化、手作动机与劳动本身一样纯粹等。这些方面所呈现出来的工匠理想、性格,是区别于其他劳动者的根本特质,并约定为健全工匠的价值观。[4]

总之,工匠精神作为“产品+艺术+价值观”的承载体,是应用于几千年来中国人的生活、工作中的一种优秀文化品质。如何弘扬工匠精神,传播工匠精神,不仅为传播中华优秀文化开辟一条新路径,也能拓展文化传播的带宽。

三、毕六福油纸伞域外传播实践

毕六福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油纸伞制作技艺国家级唯一法定传承人,又被誉为“中国伞王”,也是毕家油纸伞第六代传人、中国唯一的手工油纸伞代表性传人。其油纸伞基地坐落在四川泸州,经历了100多年的风雨,所传承的技艺可以说是油纸伞的“活化石”。加之,油纸伞已经成为中国文学的一个典型意象,也是人们生活美好寓意、独具个性的新符号。同时,随着新时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定制伞面等新的创意越来越受人们青睐。

毕六福及儿子毕原绅,自2016年至2019年,远赴美国、俄罗斯、摩洛哥等地,现场展示油纸伞技艺,与当地青少年一起制作属于自己的油纸伞,将中华文化的优秀特质生动具体地传递出去。每次出国传播,都获得当地大使馆、学校、社区等广泛关注,也取得很好的传播效果。

(一)多渠道、多途径搭建传播平台

毕六福代表了油纸伞行业的最高水平,也具备了中华优秀工匠最优秀的品质。让他作为工匠的代言人进行海外传播,最能诠释油纸伞的内质及工匠的精神面貌。

毕六福去过美国硅谷、波士顿,还有俄罗斯、摩洛哥等国进行油纸伞工艺及作品传播。组织活动的有文化部、四川文化厅、孔子学院等官方组织,也有民间组织如美国圣荷西启明中文学校;同时当地的大使馆大力协作,这些单位、组织根据当地的实际需求,邀请相对比较冷门的油纸伞文化进行交流,也是有远见卓识的。

(二)精准服务传播对象,成功体验“动手+创作”

传播的主要对象是外国的青少年以及社区爱好中国文化的外国人。在对青少年教学中,毕六福面对面、手把手指导制作过程,每一步虽然都有些艰难,但是从小到六七岁的幼儿园孩子,大到大学学生,在志愿者的帮助下,都能专注地完成自己的“作品”。在画伞面这个环节,他们不但自己创作,而且也有集体创作。经过几天的文化传授与亲手制作的过程,每个学生都更深刻地理解了油纸伞所承载的中国文化意义,也获得了制作油纸伞的成功体验,对中国文化的了解也由遥远的符号变为了切实可感的触摸与记忆。体验结束后,他们还开展面对社区开放的活动,包括学生的作品展示,各种文化产品的体验、文艺展演,让社区的外国人也有了可触可感的文化体验。

毕六福怀有传承文化的使命感,对青少年的技艺传授更是不遗余力。青少年是未来文化传播的使者,他们友华、爱华的作用会以几何层级递增,影响一代代人。从青少年的传播着力,组织部门无疑是具有前瞻性的眼光。

(三)“德为艺先”道德精神的现实阐释

毕六福的油纸伞厂经历了时代变革引起的倒闭、勉强支撑,到2000年后中华文化复兴带来繁荣,在此过程中无数工匠放弃了自己的“手艺”另谋出路。可是毕六福本着对祖业的热爱、对油纸伞如同生命般的坚守,在最艰难的岁月,坚持着做了下来。他常常把“规规矩矩做事,踏踏实实做人”挂在嘴边,即使在最艰难、成本超高的年代,对客户定制的油纸伞也绝不偷工减料,绝不马虎应付。这也是油纸伞能延续至今的首要秘诀。

在国外传播的过程中,通过央视拍摄的短视频,海外学生们了解了制作油纸伞108道工序的繁复与精细。毕六福去异域教学,同样不辞辛劳,打包托运纸伞的原材料“伞骨”“伞托”“油纸”等,他强调即使是教学也要一丝不苟,要将最地道的油纸伞道德精神熔铸在里面,并传播下去。

(四)“心传身授”近距离教学带来黏度

过去学徒的学艺形式,是吃住在师傅家,实际上不仅是学习技艺,更多是学习为人处世的方式,也是一种感情连接的途径。工匠所做的作品在他们心目中具有崇高的地位,劳动本身所带来的幸福感、崇敬感,也是通过近距离传授让学徒来感同身受。现代教育的优势是知识传授,而内心的沟通交流、身体力行的身教却比较缺失。毕六福在授课期间,示范时用心专注,凝聚了全部身心;穿梭在孩子们的“作坊”中,纠正学生制作的错误,有时一道工序反复修改,精益求精的态度无疑给工匠精神进行了现场诠释。同时,从师生到协作者身份的切换,目标是共同完成同一件作品,这个过程中与孩子们有很深的感情交流。这可以说是文化交流非常重要的突破口。

(五)现代工匠精神创新和协作精神的植入

青少年的油纸伞制作,通常是以小组为单位来完成,刮骨、穿线、画伞面等工序,大家协作完(下转第30页)(上接第24页)成。对于外国青少年,各种工具的因地制宜,自己创造性加入自己的文化元素,也让他们的油纸伞更具异域风情。这样的文化体验,同时也在反哺中华文化传承的理念、方法,让人们更多思考如何根据不同地域及学生特点来进行改进传播,也给中华工艺作品加入一些现代元素,不断创新,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

四、结语

工匠精神是中华优秀文化的重要內容,也是时代和世界的需要。人们可以通过工匠技艺,将其所承载的工匠精神、工匠故事传播到五湖四海,也是中华文化的自然观、道德观、价值观以及为人处世准则的具体展现。同时,工匠对作品、技艺精益求精的极致追求、专注当下的宁静心态、协作创新的时代意识,既是修正当下浮躁风气,也是创新、协同合作的需求。只要国家及各级团体积极推进工匠精神的传播与体验,弘扬中华文化是完全可以实现的。

参考文献

[1]钟羽.我国少数民族文化海外传播的困境及策略[J].安顺学院学报,2020,22(05):97-100.

[2]袁媛,卢鹏,韩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对外传播实践路径探索——基于华侨大学“华文星火”中华文化海外传播实践项目[J].思想教育研究,2019(07):127-130.

[3] 薛栋.论中国古代工匠精神的价值意蕴[J].职教论坛,2013(34):94-96.

[4]潘天波.工匠精神的社会学批判:存在与遮蔽[J].民族艺术,2016(5):19-25.

(责任编辑:黄康温)

海外销售范文第4篇

关键词:海外代购;走私罪;空姐;走私行为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易的模式日新月异。海外代购迅猛发展,成为人们青睐的新型购物方式。海外代购极大的使人们从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中解放出来,现在人们足不出户就可以买到国外的商品,商品的流通速度已达到史无前例的水平。在“空姐代购案”之前几乎从未有人质疑过代购的合法性,但是空姐代购案让人们困惑不已:海外代购是走私?事实上,海外代购是一种蓬勃发展的新兴事物,法律对其的相关规定还不太完善,有关部门也缺乏有效的监管,所以具有极大的法律风险。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案例,并分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对海外代购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探讨,揭示海外代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立法建议,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行为提供参考。

一、海外代购定义

“代购”就是由代购商或经常出入境的个人帮消费者买到商品。近年來,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国内市场的供给已经满足不了消费者的购物需求,但是由于时间、距离等原因无法自行购买,这就促进了海外代购的产生。互联网发达的网络系统和购物网站的出现,以及物流的便捷,都为网络海外代购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客观条件。海外代购产品质量上乘,种类丰富,价格低廉,受到消费者尤其是青年消费者的追捧,从而促成了海外代购的蓬勃发展。

二、海外代购定性之疑

2012年9月,北京市二中院审理了我国海外代购案件第一案——离职空姐走私案。2010年至2011年8月间,离职空姐李某多次在韩国免税店购买化妆品,并通过韩国三星公司工程师褚子乔向其提供的韩国免税店账号购买化妆品,然后由李某和其男友石某以客带货的方式将化妆品放入行李箱携带入境。李某将其携带入境的化妆品在网店上出售,涉案逃税金额高达113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等人的行为逃避海关监管,对我国税收制度造成恶劣影响,最终李某,石某,褚子乔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7年和5年,并分别处以罚金。李某上诉后,二审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判决出来之后,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许多人不理解为什么海外代购引起如此严重的后果,纷纷对李某表示同情。

民众对于判决的不理解主要是由于人们缺乏法律知识,那么什么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海外代购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之间有什么关系?李某又是如何触犯法律了?

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概述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主要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将国家非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通过偷逃关税,逃避海关监管的方式进出口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监管制度。从民众对“空姐代购案”的反应来看,显然广大群众没有认识到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的重要性。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在“空姐代购案”中,法官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是根据李某随身携带行李中的化妆品不属于“自用”,因为其明显超过“自用”的“合理数量”,且没有缴纳关税,逃税数额较大,社会影响恶劣。本罪的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例如李某作为一名前空姐,却辩称其不知携带化妆品入境需缴纳关税的说法显然是不成立的。因此法院认定其主观方面构成“明知”的“故意”。

四、海外代购行为的法律性质

笔者认为,海外代购不等于走私。空姐代购案宣判后,许多人将海外代购与走私划上等号,认为所有的海外代购都是走私,一时间海外代购市场受到极大冲击。这种看法显然是错误的,海外代购不是走私。

五、完善海外代购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1.加强海关监管

从走私行为屡次发生可以看出,我国的海关通关监管存在着漏洞。加强海关监管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我国海关监管部门应该严格依法办事,防止偷税行为的发生,避免海关税收流失,造成国家财政的损失。

2.完善海外代购经营准入立法

应该进一步完善海外代购行业的准入制度,以便于系统的规范代购者经营行为,强化海外代购者的责任机制。在实践中很多消费者从代购商处买到假货却无处维权,必须利用国家强制力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坚实后盾,以达到维护整个经济持续稳定的目的。同时,为了保护海外代购的交易安全,必须加强国家监管,来规范网络交付平台。

3.制定专门的海外代购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没有关于海外代购的专门立法,代购只能根据海关相关法律进行交易,而传统的海关通关程序过于繁琐,降低了交易效率。应当制定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建立海外代购商品专门的入关方式,鼓励国际商品交易。同时,规定消费者维权的具体方式,让消费者有法可依,使消费者在权益受损时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这样才能引导海外代购行业朝着良性、有序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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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倩雯(1993~),女,汉族,陕西商洛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反恐怖主义研究院2015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海外销售范文第5篇

关键词: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马航370事件;保护机制

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5.05.006

2014年3月8日凌晨,马来西亚航空公司一架航班号为MH370的波音客机航班,在飞往北京途中,与地面的空中交通管制失去联系。航班失联发生后,马来西亚、中国、澳大利亚等多国政府投入了大量资源参与搜寻MH370航班客机,但截至2015年1月28日,各方目前仍未找到失蹤客机的具体位置。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以下简称《国际民航公约》)《附件 12》和《附件13》的有关规定,马来西亚民航局代表马来西亚政府正式宣布MH370 航班失事,并推定机上所有 239 名乘客和机组人员已全部遇难。

伴随日益加深的全球化进程,中国的对外开放战略正迈入新的历史阶段,我国赴境外的公民数量呈现大幅增长。如何保护中国公民的海外安全利益逐渐成为中国海外安全利益保护亟待解决的现实命题。“马航370事件”充分表明中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本文以“马航370事件”为视角,通过对中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护的界定,结合中国的相关法律与实践,分析“马航370事件”下中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护的相关机制及其不足,并就中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护的完善提出建议。

一、“马航370事件”下中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的保护机制

“马航370事件”凸显出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护之必要,然而现实则是我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概念的定位仍然不够明晰,亟需厘清和界定,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的保护机制同样需要重新审视。

(一)中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护的界定与依据

1.中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护的界定。国际航空法对航空安全尚未形成统一定义,而界定中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护的概念必须首先阐释航空安全的含义,它决定着中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护的具体内容。“狭义上,航空安全是指防止飞机运行中航空事故的发生;广义上,航空安全蕴含政治、战略和法律层面的意义,包含预防性、救济性和惩罚性措施,并不仅仅限于飞行安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以下简称“国际民航组织”)将航空安全界定为“免于人身损害风险和航空器及其财产损失的状态”①。而对中国公民而言,“我国现行的境外公民保护机制仍是以保护境外我国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为主要特征”。结合国际民航组织的定义,中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的保护是指海外中国公民在国际航空活动中享有免于人身损害、航空器及其财产损失的权益;在航空器及其人员遭受损失的情形下,相关机构和人员有权获得赔偿的权益。

2. 中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护的依据。首先,中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的保护是国际社会保障航空安全的现实要求。纵观国际社会航空安全管理的实践,保护海外公民航空安全利益是各国航空运输管理的重要职责。美国联邦层面的航空管理主要由联邦航空管理局负责,而航空事故的调查工作则是由国家安全运输委员会负责,同时后者还负责制定飞行安全建议,积极推动国际合作。“9·11”事件发生后,“国会设立了美国运输安全管理局,与联邦航空管理局共同合作协调努力确保航空安全”。在欧盟,欧洲航空安全局主要承担航空安全的管理工作,并与成员国的航空安全局进行协调合作推动欧盟区域内航空安全的保障。国际民航组织、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等专门性国际航空组织制定了国际航空安全所遵循的一般标准,努力推动航空安全领域的国际合作,维护国际航空运输安全。由此可见,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广泛实践业已证明:航空安全的保障是国际航空业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更是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

其次,国际法的人本化趋势要求中国保护公民的海外航空安全利益。“国际法的人本化, 主要是指国际法的理念、价值、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越来越注重单个人和整个人类的法律地位、各种权利和利益的确立、维护和实现,它预示着国际法发展的一种动态进程或趋势。”国际法的人本化趋势彰显了国际法关注保护公民个人权益的理念和价值,这也表明“国际法人本化的发展强化了加强海外公民权益保护的国际法依据”。海外公民航空安全利益的保护是海外公民权益保护的组成部分,因而保护海外公民的航空安全利益顺应了国际法人本化趋势的要求。

第三,中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的保护符合国际航空法的内在目标。国际航空法律体系是由国际社会订立的一系列国际航空条约组成的。具体而言,《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是国际航空立法的基础性文件,公约的目标之一是促进航空运输的安全发展,公民航空安全利益的保护亦是公约的内在目标。《东京条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是关于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主要国际条约,“这三项公约形式上相互独立,但在内容上相互补充,从而构成一个基本的国际民用航空安全法体系”。关于承运人的责任、乘客索赔和求偿等问题,《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 1999 年《蒙特利尔公约》)指出,如果承运人未能履行保护航空安全的职责和义务,那么承运人会依公约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从事后出发对承运人强化公民航空安全保护所提出的要求。这些国际法规则的实施表明了保护公民的航空安全利益已然成为国际航空法所要实现的内在目标之一。

(二)“马航370事件”下中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护机制的实施

“马航370事件”发生后,中国政府启动了应急预案,由外交部负责,联合其他部委采取一系列紧急应对措施。笔者拟从预防、救援和纠纷解决三个角度对“马航370事件”下中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保护的相关机制进行分析。

1. 中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护的预防机制。预防机制强调国家应当向境外公民提供所在国的安全信息,帮助海外公民预防潜在的安全威胁,保护公民的海外安全利益,这主要依靠驻外使领馆的领事保护进行。国际法上,领事保护是保护海外公民安全利益的重要手段,职能之一便是“预防海外国民遭受侵害,主要是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进行安全评估,对国民出国注意事项予以提醒和引导,防患于未然”。领事保护的范围不仅局限于事故发生之后,更强调事故发生前的预防机制。“马航370事件”发生以后,我国驻外使领馆于第一时间成立应急小组,协助高层沟通、遇难家属的咨询等活动。但事故发生前,中国驻外使领馆并没有获悉任何关于该航班潜在的安全威胁信息,也就无法向该航班的乘客发出安全预警,“马航370事件”中领事保护的预防机制未能得到有效执行。

2. 中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护的救援机制。“马航370航班”失事以后,中国启动了应急救援预案,包括国内和国外两方面。国内层面,利用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机制,外交部组织多次召开部级联席会议,要求有关国家全力进行搜救,派出船只和飞机赴相关区域协助搜救,同时做好乘客家属安抚工作,及时向公众通报有关工作进展。国际层面,中国与马来西亚、澳大利亚等其他国家主要通过会议商讨的形式确立下一步搜寻工作的范围和目标,制定搜救计划,避免重复性搜救工作,充分做到搜救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在该事件中,考虑到中国公民的海外航空安全利益损失惨重,此次搜寻对中国海上联合搜救能力提出更为严峻的考验。

3.中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护的纠纷解决机制。随着“马航370事件”的日趋升温,事故纠纷问题也随之产生。按照国际法上对国际争端解决方式的分类,国际航空安全事故引发的纠纷可以采取外交和法律方式予以解决。外交方式上,中国和马来西亚就此达成过协议。“缔约双方应本着密切合作和相互支持的精神,保证本协定的各项规定的正确实施和满意的遵守。为此,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应经常相互协商。”②由此推断,谈判和协商仍会是中马两国处理“马航370事件”的主要方式。就法律方式而言,“在洛克比空难中,联合国安理会要求利比亚承担国家责任的基础就在于利比亚以国家身份实施了‘恐怖主义行动’,必然导致利比亚承担国家责任”。如果调查最终认定马来西亚政府与恐怖主义活动有关,中国可利用联合国安理会以决议的形式对马来西亚实施制裁。另外,两国的争端亦可寻求国际民航组织内部的争端解决程序进行仲裁,或者建议国际民航组织就两国的航空纠纷进行斡旋和调停。另一方面,根据相关国际公约、国内法并合理参照国际惯例,为保护所享有的正当权益,乘客家属能够采取协商或诉讼等方式完成赔偿程序。而且马来西亚政府已经表示,如各位家属已经做好准备,马来西亚航空公司可立即启动赔偿程序。

二、中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护机制的现状和不足

“马航370事件”从侧面反映了我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护机制的现状,同时也暴露出我国目前应急保护机制依旧存在着不足,并且亟需要完善。

(一)中國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护机制的现状

“由于航空活动具有较强的国际性,因此,对航空活动的调整不能仅仅依靠各国的国内法。”这时我国的航空安全管理体制而言亦是如此。审视中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护机制须从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层面进行思考。

1.中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护机制的国内法层面。改革开放以后,中国一直重视航空立法工作,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民用航空法》)为核心,并由国务院的民航行政法规、民航主管部门的民航规章以及其他民航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民航法律体系。

《民用航空法》第1条就首先强调了航空安全的重要价值,这应视为保障我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的原则性法律依据;第五章规定了航空人员的安全责任;第七章空中航行部分则指出任何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活动,应当依法获得批准,并采取确保飞行安全的必要措施;第十一章阐述了搜寻救援和事故调查的相关规定;第十三章对外国民用航空器作出特别规定,外国航空器应当担负起保障中国公民航空安全利益的责任;第十五章则是关于危害航空器犯罪的法律责任。以上内容主要是维护航空安全的框架性规定,保障航空安全的具体措施则通过一系列航空安全法规和规章体现出来。 航空管理行政法规是我国民航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民用航空法》的重要补充。在公民航空安全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强调了外国民用航空企业对中国公民的航空安全应负有保护责任;《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规定了处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措施,但仅涉及国内航空安全事故,境外航空事故范围仅限于中国承运人在国外的飞行事故,国外承运人在境外发生的航空事故不在此列。

在规章方面,国家民航总局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航空管制的行政规章,航空安全是中心议题之一,如《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程序》、《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等。《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细化了空难事件中承运人的赔偿数额,为遇难者及其家属的索赔提供法律支持。除此以外,民航总局仍然制定了很多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其中,航空安全的内容居于重要地位。

2.中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护机制的国际法层面。作为正在发展中的航空大国,我国正积极参与制定国际航空法律规则,合理运用国际航空法维护我国航空利益。一方面,中国加入了一系列国际航空条约,并将国际条约适用于国内航空立法。《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制定的目的之一在于保障航空运输的安全,中国加入该条约表明了中国保护公民航空安全利益的决心和立场。鉴于国际社会危害航空安全犯罪活动日益增加,公民的海外航空安全利益受到日益严重的威胁,中国作为缔约国积极参与打击各种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的犯罪活动,同时倡导和促进相关国际条约的订立,共同保障公民的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与此同时,我国的《民用航空法》已经就如何适用国际航空条约作了原则性规定,除了中国声明的保留条款,如果国际条约与国内航空法出现冲突,中国会优先适用国际航空法的规定。而中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的保护工作也是同样适用,充分表明了我国一贯利用国际航空规则维护公民境外航空安全利益的坚定立场。

另一方面,中国是包括国际民航组织在内的诸多国际航空组织的会员国,以主动姿态推动国际和区域航空合作。作为国际民航组织的创始会员国,中国长期以来努力与其他成员国展开多种形式的国际航空安全合作,扩大中国在维护国际航空安全方面的影响力。2010年,国际民航组织在北京举行了国际航空保安公约外交大会,最终大会通过了《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这两个法律文件的主要内容弥补了之前航空保安公约存在的空白和不足,并将今年新出现的航空运输安全构成威胁的犯罪行为予以刑事定罪,同时还将联合国反恐公约体系中的许多既有的法律制度也移植到公约和议定书案文中,进一步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完善了国际航空刑法”。这是我国主动参与航空保安国际立法的新举措,展示了中国努力承担保障国际航空安全的国家责任,同时为中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的保障予以有利的国际法支持。

(二)中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护机制的不足

1.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護机制的立法缺失。“我国《民用航空法》自1996年施行以来,迄今从未进行过修订,一些条款内容均已经过时。”其中,本法对航空安全保障的规定较为笼统,作为公民航空安全保护的基本法,它缺乏对中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护的明确规定。国际航空安全事件中的紧急应对机制具有临时性,很难得到长期贯彻执行,长期性公民海外航空安全保护机制的构建迫使应对措施要更具有正当性和权威性。当今国际航空运输形势可谓瞬息万变,《民用航空法》关于航空安全之规定并没有充分反映国际航空安全的最新发展和趋势,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的保护立法未能做到与时俱进。

伴随中国国际地位的日益提升,中国国际航空运输近年来得以迅猛发展,国际航空纠纷日趋增多,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理应并行不悖。但是,航空安全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亦集中于国内航空安全的保障工作,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护的专门性法规、规章等依然较为缺乏。随着对外开放战略持续深层次扩展,未来我国出境公民的人数还将会有更大幅度的增长,保障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的呼声会更为强烈,专门保障海外航空安全利益的立法工作势在必行。

2.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护的预防机制不够健全。预防机制的关键在于及时获取可能威胁公民海外航空安全的信息,这意味着海外航空安全信息的沟通与共享是其中的核心一环。“中国关于领事保护和海外安全的信息主要通过外交部、驻外使领馆和其他国家机关的网站发布。领事信息的内容也不够丰富, 即便有预警信息, 也不够明确。”“马航370事件”中发生了乘客利用假护照登记事件,然而马方并未向中方通报该消息,这就导致中方使领馆无法及时通知海外中国公民航班潜在的安全隐患信息,这反映了中国与周边国家间航空安全信息的收集和共享不够充分,彰显了亚太地区多国间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和共享机制建立的迫切性。

另外,海外华人华侨和我国公民境外组成的民间社会团体是国外重要的社会力量,他们不仅在当地具有政治、经济和社会影响力,而且能够利用个人和团体的影响力为使领馆及时提供更多更全面的所在国航空安全信息。因此,单纯依赖领事保护的预防机制难以应付中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的复杂情势,构建政府、社团、公民紧密结合的海外航空安全预防机制显得十分必要。

3. 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护的国际联合救援机制陷入困境。失事客机的搜救工作动员了26个国家开展联合搜寻活动,其规模之大、范围之广是史无前例的。包括中国在内的多国参与了马航客机的搜寻和救援,未来我国还将参与事故调查的国际合作,但是中国将以何种机制开展一系列国际合作确实值得我们思考。就现实而言,国际法依据是《国际民航公约》的《附件12》和《附件13》,应对国际性的搜寻和救援、事故调查等相对应的国内法尚未成形,而这与保障我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休戚相关,长期而言,国内法的缺失会对未来我国参与国际合作造成一定的局限。

另外,国际联合搜救工作的深入进行,意味着海上搜救工作将会在未来长时间继续下去,各国已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搜救工作成本持续增加,这种长期不间断搜寻工作是否具有可持续性是值得考虑的。与此同时,各国在搜救资源方面应该如何合理分配?搜寻和打捞方面的责任该如何分担?国际社会应当采取何种方式对联合搜救工作进行管理?如果国际社会无法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国际联合搜救可能会陷入困境。

4. 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护的纠纷解决机制存在局限。中国在外交政策中一直主张用谈判和协商的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但出于维护中马两国长期友好关系的考虑,“赢得航空争端的诉求可能不如保持双方政治关系显得更为重要”。而且,马来西政府宣布成立由其领导的国际调查组对“马航370事件”进行调查,由于尚未查明马政府是否与该事件有关,国家调查组报告的客观性和真实性都存在疑问,这会对空难调查产生一定影响,纠纷解决机制的局限性由此凸现。在乘客家属索赔上,“《民用航空法》所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已大大低于《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 ,如果中国乘客家属在国内法院提起对马航的赔偿诉讼,那么很可能实际获得的与所要求的赔偿数额存在一定差距,遇难家属的求偿权益则难以维护。

三、中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护机制的完善

中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护机制尚处于初步阶段,“马航370事件”凸显该机制依然面临持续的考验和风险。为了应对日益严峻的航空安全形势,我国应当充分考察国际社会保护公民航空安全利益的实践,并且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采取富有成效的措施保护公民的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为了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护机制,笔者建议拟从强化立法、健全预防机制、加强国际救援合作机制和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合理运用等四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强化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护的立法

“洛克比空难”事件促使美国国会立即推动相关的航空立法工作,制定了《航空安全法》和《机场调查和技术法案》。“9·11恐怖袭击事件以后,美国考虑到更为迫切的航空安保形势,又通过了《航空和安全运输法》。”这表明,在美国,航空安全正作为独立分支从航空管理法律中分离,突出强调航空安全立法的独特作用。此次“马航370事件”将严峻的海外航空安全工作形势展现在公众面前,对政府应对航空安全保护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强化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护的立法实为首要任务。

第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快《民用航空法》的修订工作,突出海外航空安全的重要位置,反映当今国际航空安全形势的新发展。新修改的《民用航空法》要设立专门章节规定航空安全的内容,考虑到国内与国际航空运输的区别和联系,该法应针对国内航空安全和国外航空安全分别作出具体规定,展现中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护的重要地位。另外,在空难事件赔偿上,我国《民用航空法》应当紧跟《蒙特利尔公约》关于赔偿数额的规定,作出适当修改,这会为可能出现在国内的空难索赔案件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第二,在此基础上,我国应考虑制定航空安全保护的专门性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安全法》,结合现有的航空安全管理体制和法规规章,新法应整合目前航空安全的法规和规章,从航空安全的定义、管理体制、保护机制等多个视角作出详细规定,保护机制则应体现中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护的特殊性,在预防、救援和纠纷解决等方面发挥作用。其中,以公约的《附件12》和《附件13》为基础,我国应对如何开展国际性搜寻和救援、事故调查等工作制定可行的统一指导准则,规范参与这些行动的方式方法,实现国际救援机制的常态化和规范化,在未来应对类似“马航370事件”的国际航空事故时,行动更为有效、救援更为迅速,这样海外中国公民的航空安全利益损失则会更小。另外,以美国的《空难家庭援助法案》为例,我国应尝试制定符合本国国情的《空难家庭援助法》,“马航370事件”中大量中国乘客失踪,乘客家属安抚和援助的系统性工作迫在眉睫,例如建立家属援助的专门网站,及时为空难家属提供法律支持,解答家属的法律困惑等。这就要求《空难家庭援助法》应当具体化、细节化,进而富有可操作性。

第三,2013年,国际民航组织出版了《2014年-2016年全球航空安全计划》文件,作为国际民航组织的一项高级别政策、规划和实施文件,全球航空安全计划的目的在于促使成员国更为高效地管理空中交通的增长,同时努力提升航空安全③。对我国而言,该计划同样具有积极意义,中国应以此为蓝本,结合我国目前的航空安全形势,加快制定中国短期和长期的航空安全保护计划,这包含安全管理体系、国家安全框架、航空安全法律法规等内容,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则应成为核心内容之一。

(二)构建全方位的公民海外航空安全预防机制

公民海外航空安全预防机制要求设立地区间国家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和共享机制,推进政府与海外民间团体和非政府组织等第三方的紧密合作,构建一种全方位的海外航空安全预防体系。在“MH370事件”中,亞太多国展开地区联合搜救的初步尝试,作为推动亚太航空安全合作的平台,亚太航空安全组的作用不容忽视。该机构的任务之一是确保成员国间的协调与合作,提高亚太地区的民用航空安全④。以此为平台,中国应联合其他亚太国家开展航空安全的深度合作,对潜在的航空安全威胁提供预警,构建航空安全数据收集、分析和共享框架,建立航班安全信息收集和分享机制⑤。具体的实施方式需要由各国航空安全管理部门以谈判和协商的方式确定。

另外,我国还应加强与华人华侨和海外社会团体的密切联系。一方面,与之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和定期工作会晤机制,实施驻外使领馆与当地民间社团关于海外航空安全信息的共享,确保信息来源的通畅和预警信息发布的及时有效性,为中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提供良好的信息保障。另一方面,国际航空事故的调查和纠纷解决通常较国内会耗时更长、成本更高,而且由于不同国家文化背景差异较大,法律传统也不尽相同,航空法律法规也存在差异,这就需要熟悉当地航空法律的海外华人华侨和民间社会团体积极提供法律援助,从而为航空事故遇难乘客的家属争取合理赔偿,这对保障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三)加强国际救援合作机制

在搜救资源分配、商业搜寻和打捞出资的责任承担、搜救工作的协调管理等方面,国际社会目前尚未就此达成一致。随着搜寻工作的无限期延长,这些问题势必会影响未来联合搜救行动的工作效率,国际救援合作机制的加强显得尤为紧迫。首先,中国联合各方一道组建联合搜救协调中心,统一管理各国的救援行动,合理分配救援资源;其次,长期来讲,搜救工作应交由专业的商业搜寻团队负责,各国就出资分配方面尽快达成一致,这有助于提高搜寻效率。在此次搜救过程中,澳大利亚政府将搜救工作公开招标化,委托专业水下搜索公司开展水下搜索工作,采用更先进和富有效率的设备加快搜救速度,以求尽快找到失事客机。公开竞标搜救工作是加快搜救工作的积极尝试,更对我国以后面对类似事件时有效开展搜救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中国政府应当积极鼓励国内专业化搜索公司参与投标工作,中国公司的参与会使得中国更直接地参与失事客机的搜救工作,展示我国保护海外公民航空安全利益的决心和意志。第三,鉴于在航空安全方面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需要雄厚的经济实力,国际民航组织和其他与航空运输有关的国际组织应为国际救援行动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第四,亚太国家应以“马航370事件”为契机,充分利用亚太地区的航空资源发挥亚太航空安全组的作用,进而实现亚太区域间航空安全领域的深度合作。

(四)合理运用国际争端解决机制

“马航370事件”不仅是一项国际航空法律纠纷,更引发了中国和马来西亚之间的外交纠纷,中国应坚持谈判和协商为主,法律手段为辅的纠纷处理方式,促成争端得到合理解决。一方面,在谈判和协商中,我国应以保护中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为核心,利用强大的综合国力和与日俱增的国际地位增加谈判中的筹码,敦促马来西亚最大限度地满足中国乘客家属的利益诉求。另一方面,法律上,中国应尝试将两国的航空纠纷提交国际民航组织进行仲裁,或者寻求第三国成立独立仲裁庭,就此次飞机事故中马来西亚政府及马航公司的责任作出裁判。如果法律和外交方式均宣告失败,中国应对马来西亚采取国家制裁等相关的报复性措施,以维护中国遇难公民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此外,在飞机宣布失事后,乘客家属应依据《蒙特利尔公约》要求马来西亚航空公司立刻启动赔偿程序,充分利用公约规定的赔偿规则实行双梯度制度,获得合理赔偿。如果事故确实与飞机产品缺陷有关,中国乘客家属还可以向波音公司提起诉讼,但是通常情况下考虑到公司形象等各方面因素,国际航空公司往往会通过调解解决,而且赔偿数额也相对较高。

四、结语

“马航370事件”是对我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护的重大考验。尽管我国采取了富有成效的紧急应对措施,但该事件也突显出缺乏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护长期机制的建设已成为我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护的短板。我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的保护机制要求强化国内保障性立法,緊跟国际航空法在维护航空安全方面的最新进展;同时应摆脱单纯依赖领事保护的模式,而转向全方位预防机制的构建;国际救援合作要共同发挥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力量,并寻求地区性合作作为航空安全保障的新方向;应合理利用国际法的外交和法律手段解决国家间的航空纠纷,以保障乘客家属求偿利益的实现。“马航370事件”既是检验我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护实践的平台,也是改善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护机制的契机,这将对我国未来海外安全利益保护的完善产生重要影响。

注释:

① See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Working Paper, Determination of a

Definition of Aviation Safety, ANWP/7699, 2001, para.2.2.

② See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Government of Malaysia Relating to Civil Air Transportation, Article 17.

③See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Working Paper, Acknowledging Progress

Achieved on the Recommendations of the HLSC 2010 and Status of Global Aviation Safety Plan (GASP) Objectives, HLSC/15WP/1, 2015, para.1.4.

④See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Working Paper, Regional Aviation Safety GroupAsia/Pacific, HLSC/15WP/17, 2015, para.1.1.

⑤See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Working Paper, Regional Aviation Safety GroupAsia/Pacific, HLSC/15WP/17, 2015, Appendix B RASGAPAC Aviation Safety Priorities and Targets, para.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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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婷婷)

海外销售范文第6篇

【关键词】FH公司;海外经营;风险管理

一、引言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全球,世界政治经济形势深度演变,同时,受中美经贸摩擦、经济衰退、大国博弈等多因素影响,国际贸易和投资环境持续恶化,全球各国风险水平居高不下。企业海外经营风险的识别、评估、管控既是保护企业海外权益,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的内在要求,也是推动“一带一路”走深、走实和进一步扩大将海外打下粮食归仓的重要保障。因此,面对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风险,企业有必要对海外经营风险进行梳理、评估,并充分利用相关信息资源、有针对性地制定各类风险的防控措施,以进一步提升FH公司海外经营风险管控水平,保障海外经营持续稳健发展。

二、FH公司国际经营风险类型

(一)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FH公司海外经营的主要风险,一旦发生主权变更、战争爆发、总统换届、政策变动等,将对FH公司海外经营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

FH公司的海外布局主要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发展中国家,与国内经营环境相比,海外环境远比国内环境复杂,尤其是2020年以来随着全球政治层面风险不确定性上升,FH公司海外经营面临的政治局势更加严峻。具体包括投资经营所在国大选、政局稳定性下降,政策连续性面临挑战等。在经济增长缺乏动力、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和国际金融市场大幅震荡的大背景下,这些因素可能导致投资国局势动荡和政策变更,严重者可能造成国际政治和外交冲击。同时,从中长期来看,国际单边主义、保护主义可能借疫情而加速抬头,相应的政策变动、政府违约乃至战争及暴乱可能导致FH公司调整海外经营策略和布局。总之,由于政治风险具有极强的不确定性,已经成为FH公司海外经营的最大风险之一。

(二)法律政策风险

法律政策风险主要是指受东道国法律政策限制及東道国法律政策修订、废止等变化给中资企业造成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关税和市场准入风险、外汇管制风险及股权风险。

1.关税壁垒

近年来,因为全球经济下行,很多国家或者地区为了保护本国或本地区经济,采用贸易保护政策限制我国的商品出口。中国对外贸易目前出现了两个比较鲜明的特点:一是中国企业在全球价值链的贡献度有很大提升,二是中国企业遇到的贸易壁垒在增加。在针对中国企业发起的反倾销国家中,既有欧盟发达国家,也有以印度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FH公司经历了印度和欧盟对其提起的反倾销。

2.外汇管制

当前,外汇管制基本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在严格的外汇管制条件下不断进行反倾销,比如以印度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第二类是在一部分外汇管制的基础上,适当允许大量贸易进行,代表国家为智利。第三类是无外汇管制,一般是欧美发达国家。由于项目所在国外汇管制的限制,其资本在国家间的流动就会受到限制。如果出现经济动荡和通货膨胀,在严格外汇管制的国家,会导致跨国公司资金汇出面临限制甚至出现当地国货币无法购到美元付汇的情况。

3.股权风险

在非洲,例如南非政府注重对民族工业的保护,对外国投资者在股权结构和比例方面进行了限制,比较有名的BEE政策对黑人和黑人妇女在各级管理层的应有比例作了规定,如果低于规定比例不能参与政府企业的投标。在阿尔及利亚同样对外商投资做了限制,阿方需拥有股权51%。

在东南亚,例如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对外来投资股权比例同样也有要求,如果注册资本实缴额低于2亿泰铢,则需泰方控股51%。

在拉美,例如墨西哥投资委员会对外资企业按行业也做了限制,生产合作企业最高持股10%,航空运输企业最高持股25%,金融控股公司最高持股49%。

(三)战略决策风险

战略决策风险包括战略制定和战略决策两大风险。战略制定风险是指企业制定中长期战略时偏离了企业主航道,导致战略定位不明确,战略发展方向错误,从而对企业战略发展目标造成长期影响。战略决策风险是指出现机会窗口期时因没有及时做出有效决策,导致企业错失重点战略机会。

在FH公司海外业务拓展初期,海外机构的设立驱动因素多半是因客户投标要求本地签约、本地采购、DDP交付或为满足业务开展国法律对劳务合法化的严格要求及投标资质的要求、当地市场准入规定需要,故而流程时间要求会较紧,容易在功能设立、业务装载及关联交易设计上缺乏全流程的通盘考虑和合理安排。具体表现为:在母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股息、利润分配、资金进出等方面,如何运作才有利于公司整体利益又符合相关法规,如何合理使用中间控股平台来进行交易和国际税收筹划,设立的地点选择才能符合集团国际化运作的需求等方面的规划。

目前FH公司全球税务管理一般采用两层管理模式,集团总部直接管理境外子公司,并没有从税务、商业模式、资金融通、利润汇回等方面考虑,也没有充分考虑投资东道国、投资母国及第三国的税务规定、国际税收协定,外汇与商业运作等因素。应选择税务效益最高、融资渠道宽泛、政治经济稳定等最适应FH公司集团未来全球发展战略的海外平台设立控股中心。总之,目前缺乏一套与跨国公司实际应用相匹配的、与国际化战略相适应的税务内控体系。

综上,FH公司战略层面上财务控制的规划依然依托于海外经营发展战略,但公司国际财经体系规划没有做到与业务同行,甚至超前设计匹配满足国际经营的国际财经体系。在海外业务高速发展中,缺失因变而变的组织能力构建机制及快速响应能力。总部财务各职能模块能力对海外业务和新业务模式支撑还处于应付阶段,不能为一线提供足够的支撑和应有的监控。

(四)财务风险

财务风险,主要是指受业务活动、外部环境政策、公司内部管理等难以预料或控制的因素影响,造成企业财务状况的不确定性,进而导致企业蒙受损失的可能性。常见财务风险包括资金风险、税务风险和外汇风险等。

1.资金风险

FH公司早期海外子公司注册资本小、负债率高、盈利能力差,本地融资渠道受限,本地客户提前回款的空间有限。运营商一般比较强势,客户很少会提前支付货款。项目执行初期,客户也不会同意支付过多预付款。对于前期已实施的项目,客户需等到项目验收后才能支付;当地分包商规模较小,不具备长期垫资的能力。分包商也无延迟支付的空间,最多能延迟半个月左右;在注册资本有限,本地融资渠道无法打通,且客户和分包商两头挤占公司现金流时,海外子公司很有可能出现现金流断裂,进而影响持续经营。

2.税务风险

各国税收制度、执法环境不同,税收管辖权冲突、税收征管体系建设程度参差不齐,一些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对具体法律条文解读存在理解上的差异,使得FH公司海外经营在当地面临很大的税务风险。比如巴西是高税收国家,征税体系复杂。巴西对于发票开具有极其严格的时限性要求,开具发票以后,如果開错了,发票必须得在一定时间内取消,如果超过一定时间就要向税务局备案申请,税务局有权批准是否能取消,不能取消就要纳税。因此,熟练掌握并充分理解东道国的税法规定,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做到以纳税遵从为核心,追求合理税务经营效果,有利于公司业务持续有效增长。

3.外汇风险

外汇风险,是指由于各国货币对外汇汇率的变动,不同货币的相互兑换、折算而引起的企业以外币表示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的增加或减少,产生收益或损失,从而影响当期利润和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

近年来,新兴市场国家宏观经济发生变化、总统换届、汇率转换机制变化、汇入汇出渠道变化,叠加疫情的冲击,导致部分国家汇率波动较大,在严格进行外汇管制政策国家,还存在无法汇出或汇入现金流的情况,如拉美地区的巴西雷亚尔,2021年跌幅超过45%。相关外汇风险主要体现在美元强势背景下非美元货币的签约带来的单边贬值风险,以及合同条款中无汇率风险保护条款或汇率波动剧烈导致无“合同回谈”机制。

(五)经营风险

经营风险是指企业由于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不确定性使企业未来可能蒙受损失的可能性或收益不确定性。经营风险分类的维度很多,从风险产生的根源来分,可以分为可控风险和不可控风险;从财务相关性来看,可分为财务经营风险和非财务经营风险。财务经营风险纳入财务风险分析,因此这里主要关注信用风险、行业风险、合同风险。

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又可以分为国别信用风险和客户信用风险。我们主要分析客户信用风险。即因客户财务情况、交易情况、项目进展等发生变化使承包方无主动意愿或无能力履行合同条件而构成实质性违约,并进而导致业主未来收益遭受不确定性或损失的可能性。

2. 行业风险

行业风险,是指受宏观环境、行业政策、市场竞争、技术升级等因素影响,生产或提供同类产品或服务的企业集体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行业风险既受特定国别风险事件传导影响,又直接反映行业内在发展状况,是国别风险与买家风险的中观体现。

对于高科技技术通信产业来说,风险和行业的发展是同步成长的,技术的不断更新迭代,很有可能会让原先处于龙头地位的企业被迅速淘汰。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弱是整个行业的通病。每年我国通信设备制造商都需要从美国企业进口大量的核心芯片,由于技术水平的局限,目前FH公司还无法研发出可替代的芯片零部件,一旦美国停止芯片供应,FH公司的业务活动将遭受重大影响。

3. 合同风险

合同风险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合同本身所带来的风险,二是合同履约过程的风险。

合同本身风险即合同条款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合同价格、结算方式、合同工期、工程款支付、合同变更、税负承担主体等风险。具体表现在业务驱动优先,主要目标是为了获取订单量,未考虑订单质量。对合同存在的风险考虑不全,关键风险没有得到有效识别,导致后续合同履行只能被动接受客户要求。

三、海外经营风险防范措施

建立适用于境外发展环境的连续性管理体系,该管理体系一方面保证了境外机构在面对海外市场突变情况时,可以做出及时的反应;另一方面可以保证公司在风险出现的时候能够“有的用”,具体包括 :关键物料中断预案、合同风险事件应急预案、资金回路预案;FH公司建立ISO22301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确保当风险发生时,启动预案,避免业务中断,或迅速恢复业务。建立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可以保护关键客户的产品和服务;确保公司各项关键核心业务的连续。一方面有助于强化组织对于营运中断事件的反应能力,另一方面可以持续性的为经营改善输送动力,有助于公司风险反应能力、预测能力、变化适应能力,威胁转换能力的提升。

(一)政治风险防范措施

1.购买信保保险。通过购买中国信保各险种,使海外项目风险敞口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从宏观层面入手,通过购买中国信保的海投险,可以规避东道国因为发生叛乱、内战等政治风险而导致投资企业终止经营或资产受损。通过购买短险、特险、项目险可以规避因客户自身原因不能回款产生的坏账风险。

2.选择国家和主权风险低区域。选择政治稳定、法律健全、社会安定、经济发展、消费能力稳定、国际信用评级良好、与中国外交关系稳定的国家和地区承接项目。

(二)法律政策风险防范措施

1.关税壁垒方面的防范措施

政府层面:一方面,通过政府外交地位,明确确立“市场经济地位”;另一方面借助WTO争端解决机制协调行业协会或商会层面,行业协会可以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在中资企业面临反倾销时,行业协会或商会应该统一协调和组织企业积极应诉国外的反倾销调查。

企业层面:为避免产品出口面临的关税壁垒,要努力改变生产技术水平低、要素(主要是勞动力)价格低、在全球价值链(GVC)中所处地位低的“三低”现状:第一,坚持研发创新,提升价值创造能力;第二,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加大研发投入,坚持研发投入在收入中的占比不低于10%;第三,加大基础技术获取能力,加强产学研合作,多渠道开展基础技术研究;第四,提升研发工程化能力,坚持平台化开发策略,强化产品DFX设计能力,提升开发质量和效率。主动地进行技术迭代更新,重视预研投入与创新,从源头上避免“反倾销”。

2.外汇管制方面的防范措施

根据国别和最终业主可购外汇额度来安排订单,同时可以与当地中资企业协会、中国驻当地大使馆以及其他中资企业积极沟通换汇协议的可行性,避免资金可进不可出。

3.股权风险方面的防范措施

境外投资前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分析,并借助专业机构进行充分尽调,专业的财务尽职调查人员和机构可以对目标企业的财务数据进行科学分析,判断其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公允性和合规性,从而提高境外投资决策的科学性,确保进入目标国后对海外子公司的控制权。

(三)战略决策风险防范措施

首先,需要基于公司国际化战略设计海外控股架构,FH公司海外投资主要以股权股息转让作为利润。所以海外组织的框架构建,以如何合理地避免税负作为重要内容。其次,进一步分析企业投资国和企业投资东道国以及第三方的税收协定网络,相比于直接或间接的投资所带来的税务效益,更有助于确定较低税负的投资框架。再次,需要结合子公司所承载的功能,以及在价值创造过程中履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投入的资产,来判定母子公司在关联交易活动中的功能风险定位,来设计关联留利水平。最后,在确定海外投资控股框架的时候,要合理规避新的税法对于一般版税条款的相关内容规定。总的来说, FH公司所要选择的海外投资控股框架,应该是最适应未来发展情况,并且能够满足最高税务效益要求的框架。

(四)财务风险防范措施

1.资金风险防范措施

首先,通过集团层面建立海外资金中心。拟通过设立海外投融资平台,作为海外子公司的签约主体,叠加贸易功能将海外资金中心做大做强,使其成为其他海外子公司的输血平台和担保主体。为打通海外子公司本地融资渠道,满足规模较小的海外子公司授信落地,可由投资地金融机构为其提供日常结算、流贷、供应链融资、保函、保理和套保等业务。其次,在海外资金平台设立之前通过母公司授信额度切换到海外子公司并辅之以担保、融资性保函、资产抵押等海外子公司的增信措施满足其授信落地。再次,通过股权增资方式或母子公司结算代理费形式,解决海外子公司运营资金需求。最后,借助海外保险机构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进行及时沟通,签订协议主权担保,基于海外子公司项目需求涉及融资方案,基于中国信保保单将长周期的应收账款卖断(保理),以满足子公司的资金需求。

2.税务风险防范措施

(1)税务法规和政策的解读。准确解读现行税务法规和税务实践,结合业务场景,做出正确清晰的纳税指引;跟踪法规变动趋势,提早启动预案设计。原则上在新法规实施前,应完成相关指引、流程、操作指导的刷新准备工作。

(2)纳税遵从管理。纳税遵从的作业要求应嵌入业务活动,并通过流程、数据等共享和交互,来确保纳税遵从的可靠性;纳税申报数据应基于账务和业务数据,确保纳税数据的申报有源,也使得各项数据可追溯、可验证、可评估。文档是纳税遵从的关键支撑,各类纳税支撑文档应被有效管理。

(3)税务规则设计。通过规则、流程、数据和IT的持续建设,建立法人维度的本地纳税遵从长效机制;税务规则嵌入业务流程和账务流程;税务数据正确、可验证、可追溯;纳税申报数据准确,记录完整;依照业务活动所适用的相关税务法规履行纳税义务。

(4)税务合规性管理。及时改进、优化及闭环管理;依托财报内控及流程内控工具,持续开展管理改进活动。建立端到端的税审管理机制,事前看规则、做预案;事中从专业技术及问答进行抗辩;事后要落实改进。

(5)通过设计签约模式,使货物与总部签约满足应收账款卖断要求,服务于子公司签约规避总部PE风险。

3.外汇风险防范措施

(1)自然对冲。自然对冲是规避外汇风险最好的方法,目前大多数跨国公司会在东道国设立子公司。在收到大量本币的情况下,如果汇回会产生较大的汇兑损失,可以根据子公司财务情况将本币留存到子公司用于后期子公司的运营开支和后期项目费用支出。

(2)优化签约模式。在合同签订时候对合同进行签约主体的优化。供货部分采用美元或人民币签约;服务在岸部分一般选择子公司签约,或也由国内母公司统签。服务部分也签成美元合同打包在供货合同中统一报价。

(3)合同条款中增加外汇保值条款或设置“合同回谈条款”。

首先,在合同中约定汇率波动保护条款,以防止汇率变化幅度较大带来的汇兑损失风险。FH公司在进行投标报价时,可以根据金融机构关于远期汇率市场的判断,将汇率贬值部分考虑后进行综合报价,或在合同谈判中增加外币保值条款。其次,美元或人民币作为签约币种,支付为东道国货币,约定汇率按实际支付日汇率结算。最后,约定汇率波动熔断机制,汇率波动区间超过一定幅度,订单熔断重新报价。

(4)控制境外资金存量,将境外资金风险降到最低。加强对当地资金使用计划的管理,并控制好境外资金存量。超过总部给子公司核定的存量额度时,每周需及时购汇并转回总部,根据子公司的资金计划2个月以上的本地运营资金也及时购汇成美元强势币。

(5)海外子公司通过获取本地授信,从而获取流贷额度,通过在本地借款方式提前偿还母公司的货款对冲汇率风险。

(6)在拉美、俄罗斯、印度、印尼等汇率波动幅度较大的国别,根据非美货币外汇风险敞口配置适度比例的NDF套保操作,防止“黑天鹅事件”。

(五)经营风险防范措施

1.信用风险防范措施

(1)事前规避劣质客户。做好客户资信调查,有效规避劣质客户,调查客户名单是否在信保承保范围内,及时申请信保限额,有效避免海外客户因破产、无力偿付债务、拖欠等其他商业风险造成客户拒收货物,所造成的损失可通过对项目购买短险和项目险方式予以有效解决,并做好托底的准备。

(2)事中控制逾期欠款。通过对海外应收账款定期审视,对客户的授信额度进行滚动刷新。杜绝逾期欠款是最重要的风控措施。通过客户财报、银行或信保等第三方信息及时跟踪客户财务状况,定期与客户对账,留下对账记录并保存好项目验收相关资料。

(3)事后及时报损。如果客户确实逾期且无法支付货款,则及时开展信用风险救济报损和索赔。

2.行业风险防范措施

(1)技术层面。加大研发投入,洞察趋势为技术布局赢得先机。构筑行业护城河,持续提升全球市场竞争力,形成真正的核心竞争力。

(2)客户层面。洞察客户真实意图,挖掘客户业务痛点,以创新为纽带,为客户创造价值,成就客户的同时,成就自我,实现与客户的共同成长。

(3)产品层面。开发有竞争力的产品,针对客户独特需求,通过定制开发推出技术领先的高性价比产品,形成独特的卖点,让客户需求精准落地,给客户带来价值,实现共赢。

3.合同风险防范措施

面对海外业务场景多样化和复杂化,FH公司要加强对合同的有效管理,一方面推进合同标准化建设,从源头对合同风险进行防范,具体内容包括:

(1)梳理和规范LTC全流程管理,从合同文本起草、谈判、审核、签约、履行、归档进行全程闭环规范管理。

(2)统一合作协议版本,使用国际标准合作协议。

(3)合同谈签与合同交付进行有效握手,做到LTO到OTC有效闭环。

(4)对项目进行预算编制,确保项目按预算交付;根据项目交付对子公司经营及财务进行风险评估。

(5)合同签订后,税收政策的变化(比如关税)带来的税收成本应由何方承担,或如何处理需界定清晰。

四、结语

在新冠肺炎疫情肆虐、中美经贸战愈演愈烈的大环境下,FH公司海外经营面临更加复杂的风险因素。FH公司需要建立起全面有效的内外合规遵从体系,提高经营的稳健性、可持续和财务指标的健康性。站在未来看现在,为有效支撑公司国际经营战略,FH公司必须科学地管理风险,满足经营及合规要求。通过构建无生命的管理体系,以规则、制度的确定性来应对国际政治的不稳定性和外部宏觀环境的不确定性。

我国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时,不仅面临客观环境的挑战,自身经营管理水平也经受考验。因此,企业既要加强国内的经营管理水平,也要提高海外抗风险应对能力,要通过全面强化国际风险管理,充分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工具,重视防范疫情下的国际债务风险,积极适应疫情冲击下各国经济政策变化,加强企业境外经营合规建设和对新业务模式的风险管控能力等措施有效应对海外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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