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城市化进程范文

2023-10-09

浅谈中国城市化进程范文第1篇

民,只有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入城镇,最终在非农产业获得稳定的就业,留在农村中的劳动力才能从专业化、大规模的农业经营、生产活动中获得更高的收入,进而在增加收入的基础上扩大农村的消费需求。

(二) 加快城市化进程,对控制人口起着一定的积极意义。意味着农村人口向城镇流动,而城

镇化是一个人口增长自动得到控制的社会经济过程。城市市民收入虽然高,但是城市生育、抚养、教育子女的成本比农村要高的多。城市中这种抚养子女的高消费成本和生育的高机会成本的约束,使人口增长得到控制。从而对减轻社会就业压力具有明显的意义。

(三) 推动中国城市化进程是更好地推进工业化的需要。加快城市化进程,大力发展工业,特别

是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在与世界经济交往中用便宜劳动力创造的产品和服务换取自己因土地资源稀缺而不能充分生产的产品,从而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速城市化进程,使更多的农村居民转换为城市居民,将极大提高消费货币化程度并改善原有农村消费市场的需求结构,增加对包括耐用消费品在内的工业消费品的需求量,从而为城镇市场中已趋于饱和的消费品开辟出一个新的更为广阔的市场,进而使目前因需求不足而聚集起来的巨大工业生产能量得以释放,并为延缓某些产业部门的衰退期和促进新兴产业部门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此外,加速城市化进程还将引发大规模的交通网络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及居民住宅建设,从而极大地促进建筑工业和道路修建工业的发展。

(四) 城市化进程中,为城市与农村的思想文化交流创造了条件。用城市文明引导农村文明,改

造农村文明,是促进农村社会进步,提高农民素质的必由之路。同时也推动了城市文化向多元化方向发展,促进了城市居民对自身以外文化的接受能力,以及城市居民对流动人口本身的认同与接受。

(五) 推进城市化进程,有利于改变中国的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推动中国的城

市化进程有利于降更多的农民转化为城市居民,增加城市居民的数量和范围,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中国的城乡二元结构,推动中国和谐社会的建设。

(六) 推进城市化有利于增加内需,从而更好地推进中国经济的发展。消费乃拉动经济增长的“三

驾马车”之一,推动城市化进程将增加增加中国城市居民的数量,并且扩展中国城市区域的范围,进而增加居民收入,使居民购买力增强,拥有更强的购买力。所有这些都将进一步扩大中国的内需,推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

(七) 推进城市化进程有利于在全球化背景下提高中国的国际竞争力。城市作为一个国家经济国

浅谈中国城市化进程范文第2篇

1.1 拆迁宣传不到位, 程序不规范

北坝村是位于遂宁市城郊的一个村落, 随着近十几年遂宁城市化进程地加快, 建设用地的增加, 北坝村早已被划入拆迁的范围。然而真正开始要拆迁的消息也是等近年来征地拆迁工作开展到家门口了, 许多村民才知道。如此短的时间之内, 许多农民对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以及征地拆迁这一片地的用途都不甚了解。至此, 许多拆迁的工作便搁浅, 偶尔能看到村里某几家人搬家, 其他村民对于搬家这些人的赔偿标准具体是怎样的都不得而知。

1.2 房屋评估不规范, 加修抢修现象严重

涉及到拆迁赔偿自然就涉及到房屋的评估问题。对于拆迁房屋的补偿, 一般按被拆除房屋面积、价值及家庭人口数量综合评价, 补偿相应金钱或房屋安置。在一些即将被拆迁的农村地区, 一些农民为了获得更多的拆迁补偿, 在房屋被评估之前, 对房屋突击加修、乱搭乱建以增加房屋的价值。白天有村上的干部检查或是城管来检查, 许多村民就不敢动工, 但是等到干部、城管下班后, 许多村民就连夜加班搭建房屋。为获得更多的房屋建筑面积, 有在自己的院坝空地搭建新的瓦房, 也有在自己本是一层平房的楼上加盖一层又一层房屋等等情况。有些农民为了更加节约成本以期获得更多的利益, 在建筑时所用的材料也是比较劣质的, 修建起来的房屋也就只有一个非常简略的房屋轮廓。

1.3 补偿不合理, 部分农民利益“两头占”

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的, 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 有两种补偿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一般居住政府安置的调换房屋基本上都需要农民补足差价, 虽说每平方米的收费没有商品房那么高, 但对于以种地为生的农民来说也实实在在增加了他们的负担, 使许多农民成了拆迁越拆越穷的一波人。

另外, 与拆迁方签订拆迁协议后, 在得到安置房之前每个月政府会发相应的过渡费 (用于外出租房租住的补贴) 。

2 出现农村房屋拆迁问题的原因

2.1 农村房屋拆迁法律几乎呈现空白, 农民法律意识淡薄

我国没有一部专门规范农村房屋拆迁的法律, 在新农村建设中缺乏专门具体的法律条例导致拆迁程序不规范。农民对房屋的私有财产权在没有法律依据时无法得到充分保护。

许多农民文化程度不是很高, 法律意识也不是很强, 关于很多房屋拆迁与法律相关的知识都不甚了解。很多农民不但不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 反而容易被村委会的一些干部牵着鼻子走。

2.2 拆迁补偿不合理, 农民不了解拆迁标准与用途

一是拆迁之前的房屋评估不规范。目前很多评估机制的水平有待提高, 在农村房屋拆迁工作中, 评估人员很多是有乡镇政府人员构成, 缺乏专业的知识, 不能对拆迁房屋的价值做出正确合理的科学评估。二是农民不了解拆迁的相关法律, 在协商时只把自己的利益放至最大, 甚至有时提出一些无理的要求, 这样也会导致农村房屋拆迁问题的搁浅。

3 解决农村房屋拆迁问题的建议

3.1 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我国缺乏专门规范农村房屋拆迁法律的问题, 相关立法机构应尽早制定一部关于农村房屋拆迁的法律, 使农民在这方面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3.2 拆迁工作的透明与公开

拆迁工作的前期准备要做到宣传到位, 制定好赔偿标准, 相关拆迁信息及时更新及时公开。评估过程中, 要组织专业评估人员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评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操作, 力求达到拆迁双方之间信息沟通的零障碍。

摘要:自20世纪80年代掀起改革开放这一浪潮以来, 大量的农村房屋被拆迁以满足城市化进程的需要。然而, 在拆迁的过程中, 各种矛盾与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比如, 来自拆迁方的暴力恶性拆迁;来自被拆迁方的“钉子户”思想, 单方面力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等等矛盾与问题。本文深入挖掘农村房屋拆迁出现的问题, 并分析相关原因以及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农村,房屋拆迁,问题,赔偿

参考文献

浅谈中国城市化进程范文第3篇

文明城市创建调查问卷

本问卷所有问题为选择题,每个选项仅选一个答案,请用“Ο”圈定所选项前的字母。

为保证问卷信息的真实性,请提供以下基本信息,(打“√”),以便我们对问卷的发放工作进行抽样核实。

您的性别:□男 □女 您的年龄:□16-35岁 □36-55岁 □56岁以上 户籍:□本市居民 □外地户籍在本市工作 □外地临时来此地 身份:□党政机关人员 □事业单位人员 □军事武警人员

□企业单位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进城务工人员

□下岗失业人员 □离退休人员 □在小学生

□其他(请注明 )

1、您知道本市在创建文明城市吗 A、知道 B、不知道

2、您对本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所取得的成效满意吗 A、满意 B、基本满意

C、不满意 D、不清楚

3、您同意本市申报全国文明城市吗 A、同意

B、不同意

4、最近,全国各地都在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您所在的单位或社区组织开展过宣传活动吗

A、开展过

B、没开展过

C、不清楚

5、最近大家都喜欢讨论中国梦,您所在的城市开展过中国梦主题教育活动吗(比如,基层宣讲、展览展示、演讲征文等)

A、经常开展

B、偶尔开展

C、没有开展

D、不清楚

6、您知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吗?您能说出一些吗

A、知道24个字,能说8个词以上

B、能说4个词以上

C、能说2个词以上

D、不知道

7、您从电视上看到过或听别人说过本市的最美人物或身边好人吗

1 A、看到过或听别人说过

B、从未看到过类似宣传

C、不清楚

8、您在电视上或街头电子大屏上看到过本市发布的“老赖”黑名单吗 A、经常看到

B、偶尔看到

C、从未看到

9、您对志愿服务活动的态度是

A、支持并积极参与

B、支持但很少参与

C、理解但不参与

D、不支持

10、近年来,您参加过本市或单位、社区组织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吗 A、经常参加

B、有时参加

C、没有参加

D、想参加但没人组织

11、您知道社区遇到重大事务时要通过召开听证会、评议会或议事会进行决策吗 A、知道

B、知道一些

C、不知道

D、不关心

12、近年来本市开展文明交通、文明出行宣传活动,您认为有成效吗 A、有效

B、偶尔有效

C、无效

D、不清楚

13、近年来,本市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传道德模范的活动,您知道吗 A、知道

B、知道一些

C、不知道

D、不关心

14、您在本市的食品经营单位或集贸市场买到过变质、过期伪劣的食品吗 A、经常买到

B、偶尔买到

C、从未买到

D、不清楚

15、您所在的市存在聚众赌博、卖淫嫖娼现象吗 A、没有

B、比较严重

C、不严重

D、不清楚

16、您知道反映创建问题的渠道吗,如果反映过,您对所反映的问题处理、反馈情况满意吗

A、知道:满意

B、不知道:未反映过

C、不知道

浅谈中国城市化进程范文第4篇

【摘要】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征用,由于在失地农民补偿、就业、保障等方面引发的矛盾日益突出,对构建和谐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本文从失地农民面临的这三个主要问题入手,提出了解决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城市化 失地农民 问题 建议和对策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国家征用土地的力度越来越大,失地农民数量急剧上升。有资料显示,我国失地农民的总量已超过4000万,预计到2020年,还会有4000余万人进入失地农民的行列。由于在赔偿、就业、保障等方面引发的社会矛盾日益加剧,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不可低估的影响,各级政府应尽快加以解决这一重大现实问题。

一、失地农民面临的主要问题

1、补偿标准偏低且形式单一

目前各地采用的征地补偿标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产值倍数法”来计算的,即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到十倍,安置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征地补偿多数以货币补偿的方式一次性发放。土地这种稀缺生产资料的增值效益与失地农民无关,其补偿标准不仅偏低,还会出现政府“暗箱操作”、“寻租”等政府与民争利行为,导致补偿款被层层截留。据有关专家估计,农民土地征用流失的财富,比建国后三十年的工农产品剪刀差金额(6000~8000亿元)还要多两倍以上。有关调查资料显示,在土地因用途转变而增值的土地收益分配中,地方政府大约获得60%~70%,村级集体组获25%~30%,农民只得到5%~10%。被征用了土地的农民为城市化进程作出巨大贡献之后,不仅没有享受到现代城市文明,反而成为“无班可上、无地可种、无保障可靠”的三无游民。

单一的货币化安置方式无法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失地农民也往往从眼前考虑,较易接受。但事实上,土地补偿金无法解决大多数失地农民长期稳定的生活出路问题,相当一部分农民缺乏长远打算,在短期内就“坐吃山空”,由此陷入生活无着的困境。这种“短平快”的安置补助办法不利于失地农民的长远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2、再就业能力差,缺乏相应的技能培训

失地农民的综合素质与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有着明显的差距,大部分失地农民的劳动素质和技能处于低水平层次上,对市场的应变能力非常有限,在劳动力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限制了失地农民就业的机会。这是由计划经济年代实行的二元分割的就业体制造成的。

另外国有企业改革力度加大,一些传统落后的产业关、停、并、转,特别是近年来乡镇企业发展缓慢,对低素质农村劳力的吸纳能力下降,加之生产技术的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对劳动力的实际需求量相应减少,使城镇就业岗位的竞争更加激烈,失地农民就业的渠道也越来越窄。据调查,失地农民中,只有3.6%的劳动力被有关部门安置就业。在自谋职业的劳动力中,有40.9%找不到工作,目前基本赋闲在家。在已就业的劳动力中,就业结构为:31%外出务工,33%在本地从事农业,36%在本地从事第二、三产业。

3、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

现在国内实施的依照土地年产值倍数测算的征地补偿标准实际上只考虑到了土地作为生产资料功能的效用价值,而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价值并没有得到体现。

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面向城市居民,农民只有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也就是说,农民的土地承担着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土地成为农民最可靠的收入来源,是家庭保障的经济基础。当土地被征用后,相应的保障措施跟不上,导致农民生活风险系数增大。

二、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1、建立公正合理的补偿标准是保障失地农民利益的关键

(1)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土地的价值包括其经济性、生态性和社会性,耕地的保障功能则体现在更多的方面,价值更大,其价值无法估量。征用土地,特别是耕地,补偿过低不足以补偿农民的生计。从实际来看,随着城市化规模的迅速扩张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征地行为不只是政府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做出的政府行为,相当一部分是“非公共利益”的赢利行为。而这部分“非公共利益”的行为却是以“公共利益”名义实施的对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政府行为。即便是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也应该由财政进行补贴,而不应该让农民吃亏。因此,土地征用补偿要充分考虑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的实际,将现行补偿标准提高。

(2)尽快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土地市场。土地是生产要素,其价格要根据市场供求关系来定,这是进行土地补偿的科学依据。让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像国有土地一样直接进入土地市场,使供需双方在公开、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完成交易。

2、加大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力度,实施促进就业的政策

就业是失地农民通过自我保障提高生活水平最可靠的出路。当前促进就业,最重要的是提高失地农民的职业技能。首先要强化培训力度,创新培训方式。各级政府部门应努力构建以市场为主导的社会化职业培训机构,通过劳动力市场摸清当地用人单位对劳动力的需求情况,然后制定培训方案,确定培训内容,做到有的放矢,提高劳动力供求的匹配度。其次要加强劳动力市场的宏观调控,积极引导失地农民再就业观念的转变。再者是鼓励失地农民进城创业。对有一定经营头脑和经济实力的人员进行创业培训,传授给他们经济、法律、经营等有关方面的知识,鼓励他们办厂、开店。有关部门应参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支持政策,提供创业和就业优惠政策。

3、建立与城镇居民保障体系接轨的失地农民保障体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从根本上建立起针对广大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就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征地后农民的安置及其长远的生活出路问题。目前在无法实现完全市场化补偿的前提下,要把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农地转用的前置条件来处理,建立一个较为公正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失地农民享受到和城镇居民一样的社会保障。

各类农地转用主体,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事业单位,无论是通过行政征收还是市场交易取得,均应在土地补偿款中单独设置一项保障基金,由政府组织专户机构管理,用来为失地农民办理社会保障,使他们在失去土地后仍然“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具体可根据不同年龄段保障对象的特征和要求,实行差异性保障。(1)对征地时已处于男60岁、女55岁年龄段以上的人员,参照当地城镇退休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直接实行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2)征地时未达到劳动年龄段人员,可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偿费并享受教育优惠政策。当他们到达就业年龄后,即可作为城镇新劳动力,参加相关的社会保障。(3)对征地时处于劳动年龄段的人员的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按当地测算标准按年龄分档为其缴纳保障费用,为其个人账户筹资。个人专户由集体和个人共同出资缴纳,如有特殊困难的由政府财政补贴。 (4)当失地农民尚未就业,并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畴。

失地农民为城市化和工业化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和牺牲,各级政府有责任和义务研究制定出一套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保障措施,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共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成果。

【参考文献】

[1] 王兴洲、王有玉:保障我国失地农民合法权益政策性分析[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3).

[2] 王翠英、王小鱼:城市化过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对策研究[J].理论导刊,2007(17).

[3] 陈小英:失地农民就业出路问题的思考[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7(5).

[4] 严虹霞、张宏: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模式研究[J].南京社会科学,2007(5).

(责任编辑:周 欣)

浅谈中国城市化进程范文第5篇

注:资料来源为《黑龙江省统计年鉴2010》

注:资料来源为《黑龙江省统计年鉴2010》

1 黑龙江省概况

黑龙江省位于我国东北地区, 地处我国边陲, 是一个幅员辽阔、资源丰富、工业发达、环境优美的地方。黑龙江省土地总面积为46万平方千米, 由于土地面积大、城市间距离远、相对交通不便、气温低而干燥等因素, 导致黑龙江省的多数城市起源较晚, 城市的发展规模也受到了限制。目前, 黑龙江省已形成了以哈尔滨市为核心, 以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等城市为区域中心, 大、中、小城市呈梯状分布的网络式城市布局体系。产业带分布与城市的布局也趋于一致, 黑龙江省的工业主要集中在地理位置相对较好的南部一线, 上述五个城市的经济总量2009年底达7048亿元, 占全省经济总量的8.5成, 地方财政收入占全省财政收入的8成以上。特别是省会城市哈尔滨因处于黑龙江省的南部中心, 区位条件较好, 目前已发展成黑龙江省最大的城市。2009年底, 黑龙江省的地区生产总值为8288亿元, 第一、二、三产业生产总值分别为1154.3亿元、3920.4亿元、3213.3亿元, 随着黑龙江经济的快速发展, 黑龙江省的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2009年全省总人口3826万人, 其中, 城镇人口2123.4万人, 城镇人口比重为55.5%。截止到2009年末黑龙江省城市规模发展到地级市13个、县级市18个、县 (自治县) 46个、镇456个, 黑龙江省已是我国城市化水平较高的省份。

2 城市化阶段特征分析

自建国以来, 黑龙江省城市化发展历经了曲折的发展道路。根据其城市化水平变化特征 (如图1所示) , 黑龙江省城市化进程可大体分为五个阶段。

2.1 稳步发展时期 (1949年至1957年)

1949年至1957年, 是全国城市化迅速发展的时期, 而黑龙江省尤为突出。黑龙江省城镇人口比重迅速增加, 全省城镇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比重由1949年的24.2%提高到1957年的36.9%, 增长了12.7%, 年均增长率达1.59%。

这段时期, 黑龙江省经济建设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在经过三年的恢复期后, 黑龙江省便开始了第一个五年计划 (1953年至1957年) 。“一五”期间, 黑龙江省被列为国家重点建设省份, 集中力量发展重工业, 调整产业结构布局, 搞好原苏联援建的156项大的工程建设。东北地区作为国家“一五”计划重点建设地区, 国家的156个重点建设项目中就有56项安排在东北, 黑龙江省占22项, 投资总额为35.82亿元 (其中97.2%为国家投资) , 工业基本建设投资占71.8%。这些企业的建成, 巩固了黑龙江省的重工业地位, 使全省国民经济得到了迅速恢复和稳定发展, 城镇建设出现了初步繁荣景象。此时全国城市化水平也缓步提高, 黑龙江省的城市化进入了稳步发展时期。

2.2 剧烈波动期 (1958年至1965年)

“一五”时期后, 受国家经济政策和国际关系的重大影响, 黑龙江省城市化建设进入了剧烈波动期。全省建成投产的大型建设项目陆续发挥了投资效果, 但由于思想上急于求成, 1958年全国开展了“超英赶美”、“跑步进入共产主义”的“大跃进”运动。轰轰烈烈的“全民大炼钢铁运动”具有很大的盲目性, 致使城市发展失控。再加上1961年至1963年的三年自然灾害和原苏联背信弃义撕毁合同, 黑龙江省的经济随之日益恶化。特别是1958年“大跃进”中“大炼钢铁”口号的提出, 促使黑龙江省作为全国重要的重工业基地的地位得到巩固, 工业继续发展壮大起来, 黑龙江省城市化水平也一路攀升, 至1960年, 黑龙江省城市化水平已达, 48.56%比1958年的37.5%增长了近20个百分点。但是, 这种“左倾经济路线”使当时我国城镇发展在总体上脱离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造成了工农业比例失调、城镇人口膨胀、生活供应紧张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一系列问题, 我国自1961年起采取了多项措施来压缩城镇人口, 减少城镇数量, 致使1963年时城镇人口已回落到796万人, 比1961年减少了103.9万人。计划经济体制提出要限制城市规模的扩大, 全国城市化进展逐步趋缓。20世纪60年代, 大庆油田的开采带动了第二产业的发展, 在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黑龙江省城市化的滑坡趋势。1965年时城市化水平降至37.8%, 黑龙江省城市发展进入了波动时期。

2.3 徘徊停滞时期 (1966年至1978年)

1966年至1978年期间, 由于受到“文化大革命”政治因素的严重干扰, 黑龙江省城镇发展总体上基本处于停滞状态。1978年全省城镇人口为1122.9万人, 较比1966年的822.2万人, 增加了300.7万人, 这主要是由于全省自然人口的增长。1966年城镇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比重为37.6%, 1978年城镇人口比重仅占35.9%, 下降了1.7个百分点。

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黑龙江省的经济建设受到了全国政治运动的严重冲击, 1967年和1968年是无计划的两年, 全省经济工作的指挥、调度和管理系统基本陷于瘫痪和半瘫痪状态, 经济运行处于无计划、无政府主义的状态。“文革”时期, 全省只有大庆的原油产量大幅度上升, 其他工业生产连续下降, 全省物资供应困难, 使全省的工业总产值下降, 1966年至1978年, 黑龙江省城市经济萎缩, 再加上全国实行“干部下放、知青下乡、医务人员插队落户”的政策, 使得黑龙江省大量的城市人口流失, 这导致黑龙江省城市化长期停滞不前, 并使城市化间歇的发生逆转。这时, 黑龙江省城市化率在35.4%~37.5%之间徘徊, 大大低于20世纪60年代初期。

2.4 提速发展时期 (1978年至2002年)

1978年至2002年是我国的改革开放时期, 黑龙江省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城市的规模和数量有了飞速的提高, 到2002年全省总人口3813万人, 比1979年3168.7万人增长了644.30万人, 增长率为20.33%, 2002年末全省城镇人口2021万人, 比1979年1181.4万人增长了839.60万人, 增长率为71.06%。全省的城市化水平2002年达到53.0%, 比1979年37.2%提高了15.8个百分点。改革开放时期, 经过国民经济的调整, 改革开放的深化, 经济发展强调结构与效益, 政府对城市的发展、规模、用地管理进一步强化, 城市规划、管理日益制度化、科学化。城市化发展进入了有序稳定的发展时期。

改革开放20多年以来, 黑龙江省的城市化发展与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的大方针是密切联系的, 改革开放一系列的新政策, 打破了传统的体制和结构, 如人民公社制度、非农人口商品粮供给制度终止等。在这段时期里, 我国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国内各产业发展恢复正常, 步入正轨。20世纪80至90年代, 我国实施了加强小城镇建设的方针, 小城镇迅速发展起来。20世纪90年代, 小城镇中的乡镇企业开始向开发区、工业区集中, 鼓励人口流动, 城市化开始进入一个快速发展时期。黑龙江城市化得到了较快的发展, 这与黑龙江省的行政体制改革是分不开的, 黑龙江省城市行政级别的升格、城市规模的扩大使城市在政治、经济、文化资源分配中处于更有利的地位, 这给全省城市建设带来更多的利益。同时, 黑龙江省重工业基地的地位恢复, 城市化水平平稳增长。“九五”以来, 黑龙江省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 促进了全省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和经济的快速发展。

2.5 平稳调整期 (2003年至今)

2003年10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 明确了实施振兴战略的指导思想、方针任务和政策措施。随着振兴战略实施, 东北地区加快了发展步伐, 黑龙江省的城市化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到2009年末全省总人口3826.0万人, 比2003年3815.0万人增长了11万人, 增长率为0.29%, 城镇人口到2009年末全省城镇人口2123.4万人, 比2003年2006.3万人增长了117.1万人。增长率为5.8%;全省的城市化水平2010年达到55.5%, 比2003年52.6%提高了2.9个百分点, 2010年全省的GDP为8288亿元, 人均GDP为21665元, 2003年全省GDP为4057.4亿元人均GDP为10638元, 全省GDP增加了4230.6亿元, 人均GDP增加了11027元。这段时期以来, 黑龙江省经济增速开始加快, 逐步缩小了与全国经济的发展差距, 黑龙江省的城市发展进入了平稳调整时期。

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首次提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 并明确提出支持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加快结构调整和改造, 支持以资源开采为主的城市发展持续产业。这是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着眼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在对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国有经济结构进行全面调整过程中, 黑龙江省的城市化水平也随之出现一些波动, 并且在经历了阵痛之后走向健康发展之路。

3 城市化进程中产业结构调整分析

城市化进程与产业结构的调整是两个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互为因果的过程。城市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演变导致城市化进程的发展。产业结构的演变是城市化进程的动因;城市化进程的实质是由于生产力变革引起的人口和其他生产要素从农业部门向非农业部门转移的过程, 城市化进程是产业结构演变的根本标志。从城市化进程中产业结构调整互动关系入手, 分析了黑龙江省城市化进程与产业结构调整。要促进全省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必须双管齐下, 实行合理的产业结构政策和城市化策略, 使二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建国以来, 黑龙江省三次产业构成比例与黑龙江省城市化率见 (表1) 。

从总体上看, 在黑龙江省的三大产业的产值比例中, 以工业为主体的第二产业的比重占主导地位, 以农业为主体的第一产业的比重逐年下降, 惟有第三产业的比重稳步上升, 这主要是我省在建国后采取了以重工业为主导的工业化战略。如表所示, 黑龙江省的城市化水平与全省的第二、三产业的比重成正比, 与第一产业的比重成反比。第二、三产业比重的增加引发全省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同时, 城市化数量的多少不仅和三大产业的构成比例密切相关, 也与三大产业的从业人口比例直接相关。从全省的城市化进程分析, 产业结构演变与城市化进程是互动关系不是单向的, 而是双向的, 即以第二、三产业的增加为标志的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会推动城市化的进程, 促进城市化率的提高;反之, 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城市化率的提高又会带动产业结构的进一步升级。

4 城市化进程中城市规模分布演变

黑龙江省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 城市数量迅猛扩张, 现形成了一个多元化城市, 不仅有林城、煤城、油城之称, 也是有装备、化工、食品、医药等综合性工业的城市, 全省以省会哈尔滨为龙头, 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为区域中心城市, 大庆、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伊春为资源型城市, 并且, 随着改革开放中国加入W T O后, 黑龙江省又形成了以黑河、绥芬河、同江、虎林为新型边境贸易城市。到2009年黑龙江省城镇数量已达到地级市13个、县级市18个、县 (自治县) 46个、镇456个, 黑龙江省已是我国城市化水平较高的省份。黑龙江省至建国以来城市的发展规模如表2所示。

建国以来, 黑龙江省地区城市规模和城市数量有着很快的发展, 从表中可以看出, 黑龙江省的城市规模发展情况, 1950年全省仅有五个城市, 其中, 100万人~200万人的大城市1个, 20万人~50万人的中等城市1个, 20万人以下的小城市3个, 到1979年全省有城市11个, 其中200万人~400万人的超大城市1个, 100万人~200万人的特大城市1个;50万人~100万人的大城市5个;20万人~50万人的中等城市3个;20万人的小城市一个。而到了2002年, 城市增加到31个, 是1979年的2.8倍。其中200万人~400万人的超大城市1个, 100万人~200万人的特大城市2个;50万人~100万人的大城市15个;是1979年的3.75倍;20万人~50万人的中等城市10个;是1979年的2.5倍;20万人以下的小城市3个。

随着改革开放, 黑龙江省的城市规模等级已经发展齐全, 也初步形成了以哈尔滨为中心的城市群, 以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为区域中心城市群, 黑龙江省的城市规模在日益完善, 全省的城市发展正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5 结语

黑龙江省在经历稳步发展时期、剧烈波动期、徘徊停滞时期、提速发展时期、平稳调整期曲折五个时期, 并且, 黑龙江省的产业结构由原来的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向第三产业转化, 城市规模由单一化向多元化转变。通过分析黑龙江省城市化进程、产业结构和城市规模发展变化, 建国以来黑龙江省的城市化水平一直处于较高水平, 远远的高出全国的平均水平, 进入21世纪后城市化水增长缓慢, 结论如下: (1) 黑龙江省城市综合实力整体偏弱, 个别城市拉动作用较强, 多数城市与龙头城市差距较大; (2) 黑龙江省城市数量比较多, 但规模偏小, 黑龙江省地级市中, 非农业人口超过100万的特大城市只有哈尔滨市和齐齐哈尔市; (3) 黑龙江省综合城市和旅游城市少, 但资源性城市和小型工业城市多, 城市环境破坏小, 资源比较丰富, 具有可持续发展潜力大的特点; (4) 黑龙江省长期以来形成了资源型、重型的产业结构特点, 原有“五大基地”的发展目前仍处于粗放式的产业发展模式, 因此, 产业结构的调整应立足寒地特色和良好的生态条件, 加快老工业基地改造的步伐, 突出科技创新和体制创新, 建立城乡协调的开放型区域和城镇绿色经济结构与调整产业结构, 应进一步加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制与重组, 焕发国有企业生机, 促进工业化带动城市化, 积极推进第三产业发展, 为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提供更大的就业空间。

摘要:研究分析黑龙江省城市化进程, 对黑龙江省城市健康有序的发展提供合理性参考。本文主要论述自建国以来, 黑龙江省城市化发展的漫长进程, 以及对发展现状、产业结构和城市规模分布演变的分析, 得出以下结论: (1) 建国以来黑龙江省的城市化水平一直处于较高市拉动作用较强, 多数城市与龙头城市差距较大; (3) 黑龙江省城市数量比较多, 但规模偏小城市人口100万的城市特大城市仅有2个; (4) 黑龙江省长期以来形成了资源型、重型的产业结构特点并且产业结构不合理。结合相应历史时期的外部环境作用, 将整个发展历程分为若干阶段。通过对每个阶段政策, 经济, 人口, 工业及环境因素的分析, 得出黑龙江省城市化进程特点与趋势, 进一步指导预测黑龙江省未来的城市化趋势。

关键词:城市化,工业,人口,政策,黑龙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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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张野.黑龙江省人口城镇化浅谈[J].科技信息, 2008 (1) :177.

浅谈中国城市化进程范文第6篇

摘要:房改后,房贴在高校高层次人才住房困难破解上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难以促进该类人才普遍获得良好居住环境而表现出较大的局限性。发展高层次人才保障房并建设专有园区,可有效克服房贴工具的不足,且契合城市化加速期国情、市情、校情与该类人才工作特点,具有充分的义理性。在界定高校高层次人才的含义后,应就相应的保障房面积标准、区位分布、产权模式、融投资、建造、管理等做合适的制度安排,以形成持续健康的发展模式,为该类人才提供与其科教工作特点相适应的安静、生态、居位适当的良好居住环境。

关键词:高校高层次人才;保障房;义理性;发展模式;居住环境;城市病;资源节约型社会;环保型城市

发展公租房、经适房为主要种类的保障房,破解中低收入群体房困的政策思路已得到普遍赞同,但是,对是否要积极建设高校高层次人才保障房,以满足与该类群体工作特征相契合的特殊居住需求,学业两界还未形成共识,甚至存有较大争议。例如,一些观点认为,高校高层次人才收入高,不存在居住困难问题,建设该类工程无必要无意义;也有观点认为,英国、美国、日本等住房困难问题破解成功的国家,鲜有单独发展高校人才保障房的,国内提出这样命题是奇谈怪论。高教界部分人士则强调,用货币补贴方式支持高校人才到市场上购买商品房,是市场经济背景下解决该类群体住房问题的不二法则;还有一些人士则担心,单列高校人才保障房似乎是开小灶,也会使高校背上沉重财政负担,等等。在这种认识氛围下,自然只有部分高校隐约地感觉到,向人才供给实物保障房的思路似乎契合实况,但是在没有深刻理解其必要性、合规性,即义理性的前提下,只好自发地建建停停,未理直气壮地科学规划、持续发展高层次人才保障房工程;而其余相当一些高校或不赞成该类工程,或苦于认识不足和理论困惑,继续处在观望犹豫的摇摆状态。

鉴于此,亟需从学理上深度阐明高校高层次人才保障房工程的义理性,为促进该类工程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根据和指导,进而给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本文试对此作较为系统的解读。

一、与人才保障房相关的高校高层次人才概念问题

要阐明高校高层次人才保障房的义理性,首需界说这个概念的含义。它包括高校高层人才,以及与该类人才相对应的专有保障房两个子概念。逻辑上,似乎有必要同时交代这两个子概念的含义,但是在阐述完发展该类保障房的义理性后再对其含义予以描述,会更准确恰当。因而,行文进路上,这里先交代高校高层人才概念的含义。

(一)高校高层次人才的划分标准

理论上,划分人才等级的显著标准,无疑是贡献或业绩这一指标。一般而言,岗位级别与贡献业绩基本对应。进入到实践层面和操作维度,结合高校科教工作的具体特点,与高校工作岗位紧密联系的职称、学位或职务,无疑是高校人才等级划分易把握的更具体的标准。它们虽然不绝对地等同于高层次人才的内涵,但是相互之间呈基本一致的对应关系。①既然人才有高中低等级,高层次人才这个系统本身,也存在若干层级,那么,适用人才划分的标准,也就适用于高层次人才以及高校高层次人才的划分。

(二)高校高层次人才的具体对象

指出高校高层人才划分标准后,我们自然就会面临一个更直接、更现实的问题:高校高层次人才究竟包括哪些具体人群?

首先,从高校担当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功能,以及培养人才的重要使命来看,这里所述的高校高层次人才重在指高层次科研教学人才,即高层次师资队伍群体,也包括高层次管理人才。②其次,结合高层次人才专家的观点,还需用看得见摸得着的指标进一步描绘该类人才群体的清晰面貌,为建设并供给相应的保障房提供可识别的具体受惠对象。正如前述,这些看得见、摸得着的指标就是职称、学位、职务以及重要科研经历等。

在取得这样基本共识的基础上,高校高层次人才包括如下四分层人群:具有最高学位的高校博士教师,尽管有的职称还是中级,但是可归为四级高层次人才;博士后,尤其是国家资助的流动站全职博士后,或副教授(副研究员)职称的人才,属于三级高层次人才,与前面的四级高层次人才共同属于普高等级高层次人才;教授(研究员,省域维度的钱江学者、泰山学者、昆仑学者等)③,属于二级高层次人才或中高等级高层次人才;院士、长江学者等,属于一级高层次人才或高等级高层次人才。

对高层人才的划分标准和具体对象作界定,为有效解读高校高层次人才保障房的义理性提供了基本的理论准备,也为有效识别高层次人才,从而供给相应标准的保障房提供理论工具。

二、高校人才保障房发展的义理性问题

无疑,如将高校人才保障房发展的义理性问题说透说清,就会为国内各高校今后是否发展乃至如何发展该类工程提供充分的理论根据,进而为打消思想顾虑、制定相应的发展政策措施开辟道路。故此,要深度展明高校人才保障房发展的义理性问题。

(一)高校高层次人才保障房发展的必要性

1. 高校高层次人才居住困难问题还比较突出。如果高校高层次人才居住面积充裕、居住环境良好,也就无需探讨其专有的保障房发展问题。而实际状况是,高校部分高层次人才在居住面积、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居住困难问题,还比较突出,并带来难以忽视的危害性。

正像我们看到的,住房商品化市场化改革后,商住房价格奇高且难消解的现实,以及政府和高校尚难为高校人才提供足够的从市场上购买商住房补贴的现实,导致高校系统部分高层次人才的居住困难问题比较突出。例如,一些高校的副教授蜗居在单室套甚至单室的筒子楼中,局促狭小的居住空间既是卧室,也是书房、科研工作间和厨房;一些博士青年教师甚至住在两人一间的类学生宿舍中;而一些教授,虽然拥有较为充裕的住房面积,但是其住房周围毗邻道路、菜市场或商场,终日被噪声或灰尘所包围,居住环境的不安宁导致居住品质低下,使其难以获得高质量睡眠;另外,在人才购房补贴不足和自身收入还不高的约束条件下,部分高层次人才选择购买远离校园的房价较低的城郊,因交通拥堵而将宝贵的时间常年白白浪费在匆忙紧张的往返途中,并加剧其身心的疲惫。这都表明,当前高校部分高层次人才的居住困难问题还比较突出。

当然,现实也表明,在高层次人才体系,院士、长江学者等一级高层次人才,以及部分二级高层次人才,或因收入高,或因得到足够的补贴,已居住在面积充裕、住区环境良好的别墅和大套房中。因而,一段时期以来直至当前,高校高层次人才的居住困难人群主要是三级、四级人才以及部分教授。文后阐述相关问题时所出现的高层次人才,除非特别说明,主要指这部分人才群。

2. 高校高层次人才居住困难带来难以忽视的危害。从前面的分析可见,住房市场化改革展开后,国内高校三级、四级人才以及部分教授的居住困难问题,还比较突出。其中居住面积不足、居住环境不佳、居位远离校园是其居住困难的经典表现。

《汉书·货殖列传》云:各安其居而乐其业。有安定的住所,劳动者才能心情愉快地从事工作,反之,住在局促破旧、环境不佳的房子里,工作质量和效率很难得到保证。对高校高层次人才而言,机理更是如此。由于居住面积不足、住区生态环境堪忧、居位过度偏远④,这些人才的宝贵精力、健康和寿命被加速损耗,直接影响他们的身心健康,进而阻碍其快出成果,出好成果。

高层次人才居住困难不但妨碍人才自身的生存发展,还不利于社会进步和国家发展。进入21世纪新阶段,随着知识经济快速崛起,以提高人才科技创新能力为核心的国家竞争在全球范围内愈加激烈。毋容置疑,高层次人才居于人才体系的顶层,对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提高国家竞争力更为关键。从人力资本理论出发,要持续增强高层次人才的创新能力,除了加强教育、培训外,另一个重要手段是健康素质的培固。而提高居住品质,是培固高层次人才健康素质的重要基础。显然,当前高校高层次人才居住困难,无异于给经济社会带来巨大的人力资本流失,进而制约其在创新型国家建设、国家竞争力提高方面的战略作用,阻碍社会进步和国家发展。

3.“房贴”破解高校高层次人才居住难题有较大局限性。针对上述高层次人才的居住困难,以及衍生的负面效应,存在货币支持和住房实物供给两种主要解决途径。相当一些高校已采用向人才提供购房补贴,即房贴的货币化支持工具,并将其视为住房市场化背景下人才住房问题破解的唯一主导的、合规性的利器。然而这个利器并非那么锋利,对高校高层次人才居住困难问题破解有很大的局限性。之所以如此,理由在于:

第一,现实表明,在解决住房困难问题时,对三级、四级高层次人才,大部分高校仅象征性地补贴价值相当的购房首付款,由此造成其为了不至于背上沉重负担,蜗居在面积不大的住房中,衍生居住面积不足的住房困难问题。即使有少部分财力充足的高校,向三级、四级高层次人才提供数量还算可观的、可支持其购买适当居住面积的房贴,但是为了减少购房成本,在该类人才中有较大一部分群体,常常只能在难以消解的高房价中,选择居住在位置偏远的房价较低的小区,或选择环境不佳而房价较低的住宅区,从而衍生居住环境欠佳、居住区位欠佳而导致的特有的住房困难问题,部分教授的居住困难问题,也大多属于此类。

第二,房贴工具对高校高层次人才住房问题破解的局限性,还与城市化发展阶段有关。我国城市化已进入加速阶段,在进入加速直至实现的几十年内,每年都会有数以千万计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人口入城,导致大城市体系的噪声、灰尘尾气、交通拥挤等城市病有加重趋向,也难以在短期内得到根治。因而,即便少部分高校可能有实力提供足额的人才房贴,促进人才买得起充裕面积的住房,可是面对城市化加速发展阶段城市病持续且难以根治的现实,促进人才获得与其工作特点相适应的安静、生态良好、区位适宜的住房,难度还很大,更不要说保证城市体系规模宏大的人才普遍享受良好的居住环境了。

以上分析表明,“房贴”在增强高层次人才购房能力、破解住房困难方面有功,但在国内城市化加速直至实现的较长一段时间内,难以促进高层次人才获得与其工作特点相适应的安静、生态良好、区位适宜的住房,而表现出较大的局限性。如此看来,我们需同时重视向该类人才提供实物住房的另一个破解难题的途径,这就使得发展高校高层次人才专项保障房具有相当的必要性。

(二)在走出认识误区中理解高层次人才保障房的合规性

的确,商住房价格奇高、高校房贴不足和城市化加速期的城市病,引发高校高层次人才的住房困难问题。那么,高校至今为何没有普遍发展人才专项保障房以破解其居住难题?这与对高层次人才保障房的种种认识偏误有很大关系。引言中已列举几种典型的认识误区,现在逐次剖明这些误区的不当之处,从而在走出误区的同时,凸显高校高层次人才保障房的合规性根据。

1. 高校高层次人才保障房与房改方向不违背。有观点认为,房改的方向是住房市场化商品化,因而建设人才专项保障房供给高校高层次人才的思路与房改大方向相违背,该认识偏误首需扭转。

实际上,住房商品化市场化只是房改的长期趋向,但在当前及今后较长一段时期,我国住房体制的经济体制属性和社会保障体制属性的双重特征均比较强烈,故而需积极建设规模适度充裕的保障房,并逐步与商品房形成相协调的住房体系,以有效地促进全体居民住有所居。在促进人才住有所居方面,同样可能存在商住房和保障房两个破解路径,只不过契合高校高层次人才的科教工作特点,现阶段需向其提供居住面积适当、居住环境适宜、居住区位更合理的专项保障房。这就在理论层面表明,高校高层次人才保障房发展在当前和今后较长时期,有合乎逻辑的根据,不与房改大方向相违背。

2. 国外无高校人才保障房,国内要扭转不应有的认识偏误。也有一些观点认为发达国家没有高校人才专项保障房,因而当前国内也没必要实施该项工程。这样的偏误认识很有代表性,表面上好像有一定说服力,但实际上属于“西教条”的政策观。历史地看,“一次房改”时期,世界银行(1992)力促中国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全面展开,结果“商保失调”严重、房困愈演愈烈,以至于酿成近来“让房价回归合理水平”的政策登上调控舞台。

实际上,无论是东方的中国,还是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住房发展领域共性很多,但差异也很明显。突出的差异正如前所述,城市化加速期中国人口转移量庞大的国情、加速期城市病还难以快速根治的特殊国情都启示我们,即便足够的房贴可保证人才购买适当的住房面积,但却难以促进规模宏大的高校高层次人才获得与其科教工作特点相适应的良好居住环境,因而,破解国内高校高层次人才住房问题,需找寻人才专项保障房这样的不同于诸多西方国家的中国式方案。

3. 高层次人才保障房将使校方背上长期财务负担的偏误认识需扭转。在一些决策者和部分高校领导看来,直接供给实物型高层次人才保障房,必然使校方背上建设、维修管理等负担,无异于重走1998年以前高校住房发展的旧道路,使旧住房体制在当前高校死灰复燃。这种认识似乎也具有一定说服力,但仔细分析就可发现其也有很大偏误性。理由是:当前及今后建设开发的人才保障房,并非像1998年以前那样,以低租金无偿提供给高校教职工,以致于建设资金周转难、维修管理费用大而租不养房,进而使得学校和政府都长期背上财政重负,而是要采取集资建人才房的主导模式,破解人才住房困难问题,⑤这就避免高校重走旧体制下租不养房、不堪财负的老路。因而,高层次人才保障房将使校方背上长期财负的认识是偏误的,需要扭转。

4.高层次人才非中低收入群体,不存在保障房破解命题的偏误认识需扭转。还有观点认为,保障房只提供给中低收入群体,高层次人才收入高,非中低收入群体,所以不存在建设人才房的命题。这种认识的偏误性更显而易见。这其实是把高层次人才与高收入以及高购房能力简单地等同起来。的确,高层次人才作为先进生产力的载体和推动者,在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政策组合实施以来,工资有所增加,收入有所提高,明显的标志就是作为高层次人才的重要指标,高学历、高职称普遍与高等级工资相连接。然而,由于科技薪酬政策未调整优化到相应水准,面对持续的奇高房价,温饱维度上属于中高收入阶层的高层次人才,在购房消费范畴则跌入到低收入群体中,他们的住房困难问题也就同样需要采用保障房的形式,而且用适合他们科教工作特点的人才专项保障房形式加以解决。正如一位著名高校的领导坦言,“住房一直是45岁以下教师的主要困难和压力所在。他们学历高,入职年龄大,收入积累少。成为既买不起商品房,又不能享受保障房的痛苦的夹心层。”⑥

综上所述,认为高校高层次人才保障房与房改方向相违背,国外无人才保障房因而国内也不应有,人才保障房将使校方背上长期财负,高层次人才非中低收入群体因而不存在保障房破解命题等典型的认识,是根本偏误而需扭转的。已实施的房贴工具虽破解高校人才住房困难有功,但难以在城市化加速阶段,为规模宏大的高层次人才提供与其科教工作特点相适应的良好的居住环境。因而,发展高校高层次人才保障房,契合城市化加速阶段的国情、市情、校情,并可有效弥补房贴工具的不足,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合规性,即义理性。

三、高校高层次人才保障房发展模式

前面已经提到,部分高校时断时续地建设人才保障房,自发地应对人才住房困难问题。但是,就实地调研和掌握的书面资料来看,对高层次人才保障房的面积标准、区位、产权等问题,还缺乏规范化的界定和具体阐释,更未形成一个健康合理的发展模式,由此造成发展乱象,并引发部分社会公众的质疑。其中,部分人才房面积失当、随意上市等饱受诟病。

这表明,在解读发展高校高层次人才保障房的义理性后,接下来需探讨这个专项保障房的具体发展模式,这涉及到面积标准、区位分布、产权模式,以及融投资、建造、质量检验、维修管理等若干层面。

(一)高校高层次人才保障房的面积标准

需参照国发文件中的普通保障房面积标准,来确定高校高层次人才保障房的面积。国办发[2011]45号文《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成套的公租房面积标准为40平方米左右,在国发2007[24]号文《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十款中,明确了经适房的成套面积标准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而根据国办发[2006]37号文,国标普通商品房套型建筑面积确定为90平方米左右。据此,可认为超过100平方米的商品房属于高档商品房。与高层次人才结构相对应,四级高层次人才保障房面积大致在100平方米,三级高层次人才保障房面积应在120平方米左右,二级高层次人才保障房面积在150平方米左右,要创造条件让一级高层次人才普遍享有20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甚至别墅。

(二)高校高层次人才保障房的区位选择问题

这里的区位是指人才保障房住区的位置选择问题。相对于其他公共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中小学等单位,诸多高校高层次人才数量多,有必要营建专门的高层次人才保障房园区。对高校高层次人才保障房区位进行这样的引导,理由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1. 可减缓或治理城市病。如前所述,在国内城市化加速直至实现的几十年内,大城市体系交通拥堵、尾气污染、噪声等城市病持续加重,且难以在短期内得到根治。相对于中小学而言,高校是高层次人才的重要聚集地,一些大城市高校高层次人才近万,就近建设专项保障房园区,有利于减缓交通拥堵、减少污染排放等城市病,并与资源节约型社会、环保型城市建设的宏观战略相匹配。当前全球资源能源短缺、温室效应加剧的背景,使得该区位选择模式对中国这样人口基数庞大、城市化人口迁移量巨大、高校高层次人才数量宏大的发展中大国,更显必要性。

2. 与高校工作特点相关联。与从事工商贸易等其他劳动的人群相比,高校高层次人才承担备课、论文报告撰写等教学科研任务,更需要安静稳定、生态良好的居住环境。不言而喻,保障房园区内置校园,或毗邻校园,可充分地、规模化地降低其良好居住环境的营建成本,从而有效地保证高层次人才获得安静安全、生态良好、居位合理的良好居住环境。其外,高校高层次人才多是科研项目负责人或骨干,往往需近距离指导所带的研究生等团队成员,一些科学实验也需要全天候跟踪观察,因而,需住在毗邻校园或内置校园的保障房园区。再次,住在毗邻校园或内置校园的保障房园区,可节约通勤时间,有助于快出成果、出好成果。另外,在中国城市化实现之前的几十年内,由于城市规划体制不够完善而引发大拆大建、反复拆建,以及由此而带来的普通住区住宅反复搬迁、环境生态恶化的负效应,也凸显该区位选择模式的必要性。

如此看来,与其他部门相比,营建专门的高校高层次人才保障房园区,确有必要性。

(三)高校高层次人才保障房的融投资模式问题

建运好高校高层次人才保障房,合理的融投资政策尤为关键。首先,为避免高校背上长期财负,需高层次人才、高校和政府部门三方共同出资,合作建设高层次人才保障房。

其次,在人才保障房建设过程中要捆绑运用人才房贴工具,即政府和高校支持人才购房的货币资金,应投入到人才保障房建设中。从高层次人才归属于国家层面、地区层面以及学校层面的逻辑出发,笔者建议:国家级高层次人才,获得国家、地区和学校三方面的房贴资助,地区层面高层次人才获得地区和学校两方面的房贴资助,学校级别的高层次人才,则主要获得校方支持的高层次人才房贴。

(四)高校高层次人才保障房的建设主体问题

高校高层次人才保障房的建设主体首选国企,也可通过招投标选择信誉好的商住房开发企业。但是需指出,国企应积极投身该类保障房的建设开发,理由是:国企作为公共性经济组织已挺进普通保障房领域,履行社会责任,自然也就应该积极投身建设高校高层次人才保障房;投身高校高层次人才保障房,也将为央地国企带来新的发展空间,这类群体的收入虽不很高但稳定,购房首付问题不大,还贷风险几乎为零,再加上政府人才政策、科教创新政策等优惠措施,如国企联合高校开发该类保障房定价合理,利润相当稳定可观,是国企经社效益兼得、多维度政策效应均可实现的首善工程。

(五)高校高层次人才保障房管理问题

要保证高校高层次人才保障房为人才提供良好居住条件,又不影响普通保障房、商品房的发展,需制定适宜的管理措施,防止其异化。

1. 申请高层次人才保障房要公开申请者的房产信息。已拥有100平方米以上中高档商品房的人才,不得再申请高层次人才保障房。拥有面积低于100平方米私产房的人才,可按照高层次人才等级而申请享受专项保障房,超过其现有私产房面积的部分享受保障房优惠价,与其私产权面积等同的部分,以同地段商品房价购买。

2. 高层次人才保障房的产权管理。首先需要指出的是,今后将要建设的高校高层次人才保障房,均没有完全的私产权,不能随意上市交易。对于存量的各种高校人才保障房,已经获得私产权的,可以由高层次人才需求主体采取合适的路径回购,而未获得完全私产权的人才保障房,则纳入到今后统一的人才保障房新体制中运转。高校等管理主体要与高层次人才通过签订特殊的产权合同协议,进行该类保障房的供需配置、转移和物业管理。

3. 高层次人才流动时的保障房管理问题。已获人才保障房的高层次人才流动到异地工作,对其享受保障房的政策规定如下:在合规流转调出地的原人才保障房后,被调入地列为高层次人才者,可重新享受人才保障房;仍保有调出地的原人才保障房者,一般不得在调入地重复申请人才保障房;异地流动后因经济条件困难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租赁补贴或租赁人才房;被新工作的高校列为更高级别的人才,可享受基于人才级差的货币补贴。其他细则,结合地区情况给予合理的处置。

此外,高层次人才工作流动时,内置校园的人才保障房只能出售给该高校,并由高校高层次人才使用,毗邻校园的人才保障房,由所属高校或政府主管部门购回。之所以如此,是为了维护园区特有的安静、人文的居住环境,实践表明,部分高校人才离开时,其住房被自由流转到一些从事工商业活动的消费者手中,该类群体经常聚会喧哗,热闹非凡的行为妨碍了邻近居住的人才的科教工作,与整个园区绝大部分人才的生活工作方式格格不入,背离了人才保障房发展的宗旨和其应该体现的功能,因而,需购回该类住房而配置给从事科教工作的人才。这也是教育部住房政策文件中,为什么强调教师住房不能随意上市的要因之一。至于交易后的高层次人才保障房的所得分配,由相关各方按合同协议的比例进行分割。

4. 高校高层次人才保障房质量检验与维修管理。关于该类保障房的质量保证问题,由高校、高层次人才本人和建造企业共同派出代表,配合住房质量监管部门进行过程化验收。而其日常的维修等物业管理形式,与普通的商住房模式基本一致。不过,特别需要加强对进出该类保障房园区的人员管理,为保证高层次人才的安全、安静的特殊居住需求创造条件。

在界定了面积标准、区位、产权模式、融投资、质量检验、维修管理等基本内容后,我们对城市化加速阶段中国高校高层次人才保障房发展模式有了比较完备的认识:高校高层次人才保障房主要用来解决三级、四级和部分二级高层次人才的住房困难问题;其产权是共有产权,其建造资金由相关主体方共同承担,其区位以内置于校园或毗邻校园为主导,使用该类住房的人群,始终是高校人才,因而,其供需、流转采用相对封闭的方式,即不能像商住房那样随意上市交易;在日常的物业管理中,还需加强安全、安静导向的专项管理。

遵循上述有关规则的高校人才保障房,才能始终不异化而持续健康发展,从而更好地凸显其面积适当、居住环境良好的特定功能。

四、结语

从城市化加速至实现阶段城市病难以根治的国情、高校高层次人才从事科教工作对居住环境的特有需求等方面,前文系统深入地阐明了当前和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发展高校高层次人才保障房的必要性、合规性等义理性问题,并探讨了其相应的发展模式问题。至此,仍有相关的三点需交代或强调。

其一,随着城市化逐步实现,以及经济体制、政府管理体制、法制、城市规划的不断完善,普通住区就可能达到安静、环境良好,而适合高校高层次人才居住,那时该类保障房的规模会有所减小。但是,从人口庞大、节约资源能源、减少通勤成本、减缓城市交通拥堵等我国长期面临的特有挑战来看,发展适度规模的高校高层次人才保障房的命题仍将存在,即发展高校高层次人才保障房具有长期性。政府应支持高校从国情、市情、校情和发展阶情出发,组合实施房贴和人才保障房工程,全面彻底地破解高层次人才的住房困难问题,促进高校普遍形成引得进、用得好、留得住的人才发展良好格局,并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建章立制,形成长效机制。可扩展的是,针对国情和发展阶段,这里的高校包括中央和省级党校、行政学院等规模大的教学科研机构。

其二,前文着重从高校三级、四级和部分二级高层次人才的住房困难出发,探讨了发展高层次人才保障房的义理性和政策措施。对于高校中等层次人才,其住房困难问题是否就推向普通居民的保障房领域?不能简单地对此加以判断。虽然高层次人才居于人才系统的顶层,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尤为卓越,但具有硕士学位的教师,即高校中等层次人才往往作为高层次人才的助手,而协同完成团队创新任务,他们也同样对安静、生态良好的居住环境有特别需求,创造条件满足他们这种居住需求,可以加速促进其成长为高层次人才。鉴于此,可采取在高层次人才保障房园区,配建面积在60~90平方米的中等级别套房,向高校中等层次人才供给配置。⑦

其三,不能因发展高层次人才保障房,而妨碍部分人才偏好住在通常的社会住区的自由选择权。无疑,从“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化的改革取向来看,无论在哪一等级的高层次人才中,总有偏好住在普通社区,而不管这些社区生态环境如何的情况存在,要给这种住址偏好选择以自由权。不过对管理当局而言,从资源节约型社会、环保型城市和防治城市病等战略出发,不宜对这种选择行为给予鼓励。

注释:

①无论是研究型、教学研究型还是教学型的大学,学历、职称、科研经历和标志性教学科研成果,都是其遴选和评价人才级别的可操作易识别的最关键的外显指标。高校高层次人才的确定,是一个静态和动态相结合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静态地看,要以标志性教学科研成果作为主要业绩,结合其学历、职称、科研经历,确定某特定时点或时段的高层次人才所处的级别;动态地看,考评期结束后,再根据业绩状况,重新确定其人才级别。当然,还需遵循人才成长和学术研究规律确定人才级别,如不能希冀人才在有限的短期内做出一些需要较长时期积累才能取得的成果,否则就会急功近利或拔苗助长,为此,要将对人才的年度考评和任期考评结合起来。

②在高校管理层,相对应的高层次人才结构为:副处级管理干部属于三级的高层次管理人才;正处级和副厅级管理干部属于二级的高层次管理人才;正厅以上级别的管理干部可归属一级的高层次人才。对于“双肩挑”的高校工作人员,可在职称和行政级别中套用较高的指标,享受对应的人才保障房。限于本文探讨问题的专有性,这里将高层次人才的对象主要集中在科技创新范畴,探讨相应的人才保障房义理性和政策措施。

③这里的四分层人才结构与教育部2004年对高层次创造性人才的三级划分有差别,主要从住房困难问题破解角度加以分层。

④这里将住区生态环境(包括绿化、安静、安全等)和区位等统归为居住环境。

⑤即在建房资金的筹措分担上,高校支持人才一部分房贴、人才自己缴纳一部分资金以及政府拿出一部分人才政策资金,共同负担人才保障房的建设管理费。见文后“高层次人才保障房发展模式”的相关论述。

⑥龚克:《启动教师安居工程》,《人民日报》,2013年3月15日。

⑦具有本科及以下学历的高校教职员工,多属于广义上的普通人才,其住房困难问题原则上通过社会普通保障房加以解决。当然,对其中的具有本科学历的辅导员、实验员,以及其他本科学历以下的工作人员,高校为方便其工作,在普通的教师公寓中为其提供床位,还是需要坚持的。

参考文献:

[1]华伟,贺小林.新型内生城镇化进程中的保障房建设与城中村改造[J].江西社会科学,2013,(10).

[2]崔红宇,戴金平.我国房地产干预政策效果分析[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3,(5).

[3]孔德议,张向前.基于组织承诺的知识型人才流动管理研究[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

[4]常亮,贾金荣.房价与城镇化进程关系及影响研究[J].经济经纬,2012,(3).

[5]方若虹,等.依托绩效考评建立高校高层次人才评价新体系[J].郑州大学学报,2008,(5).

[6]周溯源.住的问题[N].学习时报,2011-09-12.

责任编辑、校对:艾 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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