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范文

2024-02-24

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范文第1篇

1. 建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

2.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标准和支付日期。

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范文第2篇

1、是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的,要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情况;建立施工单位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完善监控手段。

2、是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施工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工资保证金,以保证农民工工资不因单位资金状况而被拖欠。

3、是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规范施工单位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 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行动计划,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权利义务明确、规范的劳动关系。

二、为了保证民工工资,我公司做了多项保证措施。

1、俗话说,一份辛劳一份收获,我公司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让农民工劳有所得,也促进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为了保证工人工资得到保障,我公司单独开设了农民工调查小组。专门调查解决农民工拖欠、纠纷等现象,一经发现公司将对其严厉处罚,做到“工程清工资清”,决不拖欠民工一分钱。

2、我公司为民工设立了绿色通道及意见箱,民工有意见或事情可以直接到公司找相关单位,并且为其大力解决难题。

3、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下,及时督促施工单位与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保证民工及时拿到自己的辛苦钱,也保证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展。

4、设立民工工资专用帐户,预存工资款,避免了由于工程中一些复杂问题而造成资金困难,使的工资迟迟发不下去。建立专用帐户正是能保障工程在危急时候能够保证民工工资。

5、保证按月发放工资,要求施工单位每月准时发放民工工资。

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范文第3篇

为了规范劳务分包工程项目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防止非法用工及拖欠农民工等恶性事件发生,根据《合同法》及《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就项目中分项、分部承包工程或劳务分包工程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承诺按照分项、分部承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工程合同按时支付乙方工程款,并监督结清乙方全部农民工工资。

二、乙方应如实为农民工考勤并计算工资,并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月结季清”制度,每季度结清农民工剩余工资;每月至少向农民工支付一次工资或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结清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部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收入标准。

三、乙方在发放农民工工资时,应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将考勤表、工资发放表报甲方项目部备案,禁止乙方签字代领。

四、违约责任

施工期间若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按下列方式处理:

1、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乙方工程款导致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两个月以上,由甲方无条件支付乙方农民工工资。

2、若甲方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工程款,而乙方未要求按期发放农民工工资,甲方核实后,先从乙方剩余承包费用(工程款)中直接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然后从乙方剩余承包费用(工程款)中扣除已发工资总额2倍的垫付费用。

3、分部、分项承包工程完工后,甲方先按乙方据实提供的农民工工资表结算工程劳务费用,并监督乙方将农民工资全部发放到位后,再结算剩余工程费用。未付清农民工资的不予结算剩余工程费。若因乙方原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聚众闹事、上访事件发生,甲方视情节对乙方处以5000~30000元罚款。

五、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自乙方所分包项目完工并结清所有农民工工资后自行终止。

甲方:(盖章)乙 方:盖章

代表:(签名)签字:

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范文第4篇

一、目的

为了维护全公司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促进社会的稳定和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从而保障民工工资有序发放。

二、范围

适用于G237蒙城段路面改善工程施工第二标段工程。

三、实施办法

3.1、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的,要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情况。

3.2、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分包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工资保证金,一般按照签订分包合同金额的3%--5%;以保证农民工工资不因单位资金状况而被拖欠。

3.3、推行分包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立健全分包单位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信息网络,完善监控手段。

3.4、推行民工上下班考勤制度,动态监管各民工个体工时情况,以保证民工工资核算真实性、准确性。

3.5、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行动计划,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权利义务明确、规范的劳动关系。

四、保证措施

4.1、项目部成立农民工工资发放领导小组,负责本项目农民工工资管理的监督、宣传、协调和查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配备相应的专项监管人员,负责项目农民工工资管理的日常工作。 4.

2、各项目部的项目经理担任该领导小组组长,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同时选举一名派驻项目部的管理人员为该小组副组长,负责制定该项目农民工工资管理合同、管理制度和工资发放等工作。 4.3、民工进场后,项目部安排相关人员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同时做好民工相关信息登记,建立录用的农民工用工花名册;办理进出场工牌,以便用于民工上下班考勤。

4.4、项目部应建立民工考勤制度,用于编制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如实记录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用工天数、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情况,并保存二年以上备查。(附表2) 4.

5、每月末各分包单位根据实际已完工程量提交当月工程进度款申请报告,项目部及时针对各分包单位已完工程量、考勤信息及分包合同支付比例审核各分包单位工程进度款,并最终确定当月支付金额。 4.6、各分包单位根据项目部当月支付金额及民工出勤情况,编制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并上交项目部农民工工资发放领导小组审核。 4.

7、项目财务部应根据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及时支付当月民工工资,且应将民工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班组长或其他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4.8、各项目部应定期自检,集团公司采用不定期抽查。一旦发现拖欠苗头,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避免事态扩大。对于出现拖欠、克扣及农民工工资发放数额不实等情况的项目,由公司研究限期整改和通报批评,同时针对实际情况对项目部处一定罚款。

4.9、工程结束或民工退场,各分包单位在3日内完成民工工资结算工作,确定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并上报项目部。对已完工程,项目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该项工程结算工作,项目部根据劳务分包合同支付比例,支付时间;确定支付金额,且应先保证该工程民工工资足额发放。

4.10、各项目部农民工工资发放领导小组同时负责处理拖欠民工工资投诉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突发事件,让事态从源头上进行遏制。

五、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民工工资维权告知牌》

项目部必须于开工前将《民工工资维权告知牌》 设置在“五牌一图”处,如有损坏应及时更换。

六、拖欠民工工资投诉的处理

6.1、项目部应高度重视拖欠民工工资投诉,对有拖欠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必须采取措施,及时给予解决,避免民工到有关部门投诉。

6.2、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民工被拖欠的民工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6.3、项目经理把民工工资发放给班组长等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拖欠民工工资的,由项目部负责解决所拖欠的民工工资。

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范文第5篇

民工工资保障制度

一、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若项目资金困难暂时不能发放本月工资,应取得工人的同意但拖欠不能超过一个月。

二、 管理制度

1、 民工工资的管理与发放由专人负责。

2、 建立民工工资支付台账。

3、 民工工资直接支付给民工本人。项目部所有民工工资由劳务

队统一上报到项目部后,在负责人与各工区队伍负责人的陪同下项目部财务人员到施工现场发放工资,对民工的工作天数、技术工种及身份进行确认。在发放过程中,不允许工资代领,切实保证工资发放到民工本人手中,要求民工当场清点数目,接收后签字确认。

4、 随时接受有关部门关于民工工资问题的监督检查。

5、 项目经理和民工工资负责人随时检查民工工资发放情况。

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范文第6篇

一、《条例》的主要内容

二、条例与旧的有关工资支付规定相比特点 

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 

四、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规范 

五、工资范畴的规定 

六、劳动者工资的权利 

七、劳动者加班加点的规定

八、劳动者假期工资的规定 

九、劳动者病假工资的规定 

十、企业拖欠和克扣工资的行为

 十

一、租用场地、厂房的用人单位经营者欠薪逃匿的处理措施

 十

二、对建筑领域中,工程发包、分包或者转包拖欠员工工资的处理  十

三、预防和处理拖欠工资具体的规定

 十

四、用人单位发生拖欠或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十

五、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管理行为和行政处罚的规定

一、《条例》的主要内容  适用范围  支付原则  工资定义  监督检查  法律责任

二、条例与旧的有关工资支付规定相比特点  第一,《条例》在根据劳动法的原则规定细化了规定,规范用人单位的支付行为,更具操作性。

 第二,充分体现工资是劳动报酬的基本性质。在立法中坚持在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时,要体现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基本含义,以此作为基准点确定工资支付的各项制度、标准和界限,既确保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也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分配自主权。

 第三,充分体现劳动关系双方的协商权。劳动者的工资标准、调整办法都应通过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来确定。

 第四,体现政府在工资管理方面职能的进一步转变。政府对工资支付的管理,从计划经济的直接干预转到发布宏观指导政策、制定标准和规则、划定界限以及监督检查方面。

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

 第一,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工资管理制度。  第二,明确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 第三,是要建立健全齐抓共管制度。

四、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规范

 一是规定用人单位要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书面告知本单位劳动者;

 二是规定用人单位应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等约定工资支付的标准、形式、日期等;

 三是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并提供工资单;

 四是规定用人单位要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帐,载明法定事项,并且要至少保存两年;  五是规定用人单位扣减劳动者工资的项目和行为;  六是规定了各种假期待遇的支付标准等。

五、工资范畴的规定

 工资的范围: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 明确规定了工资的形式为法定货币,实物及有价证券不能代替货币。

   

六、劳动者工资的权利

(1)按时足额领取工资的权利;

(2)查询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核对本人工资清单的权利;

(3)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带薪假期的权利;

 (4)参加选举、人民代表大会、集体合同协商等特定社会活动时获得工资的权利;  (5)对工资支付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权利。

七、劳动者加班加点的规定

(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八、劳动者假期工资的规定

 法定休假日、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

 事假

九、劳动者病假工资的规定

 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十、企业拖欠和克扣工资的行为

 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逾期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  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

 十

一、租用场地、厂房的用人单位经营者欠薪逃匿的处理措施

 租用场地、厂房的用人单位的经营者拖欠工资逃匿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处理垫付临时生活费及追偿等事宜。

 十

二、对建筑领域中,工程发包、分包或者转包拖欠员工工资的处理。  一是规定业主单位的垫付责任。  二是规定了发包方垫付责任。

 十

三、预防和处理拖欠工资具体的规定

 一是要求各级政府要建立工资支付预警机制、信用监督机制等制度,从源头上预防拖欠工资的发生;

 二是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从而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尽早处理。  三是劳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对违法行为及时举报投诉;  四是设置法律责任。

 十

四、用人单位发生拖欠或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一是可以要求工会组织协助解决,工会组织应当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  二是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立案后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在6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 三是可以依法提起仲裁或者诉讼。

            十

五、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管理行为和行政处罚的规定 (1)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2)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 (3)解雇劳动者当天未结清劳动者工资; (4)未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帐; (5)未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 (6)拖欠或克扣劳动工资的;

(7)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拒绝、阻碍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 (9)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10)拒不整改或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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