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岗位职责范文

2023-09-23

房地产企业岗位职责范文第1篇

1、 协调组织工程部相关人员对开发规划进行技术分析,对建筑设计进行优化论证。达到指标先进、技术合理,工期可控成本经济的最佳统一;

2、 组织人员完成编制并审核工程预决算,做到有效控制成本;

3、 参与重要工程合同的洽谈,做到核定可行的工期要求和主要的经济与技术指标,并力争使参建单位素质有基本保证;

4、 按照监理合同及相关监理条例对监理公司的工作进行全面督促检查,落实有关责任制,达到使监理公司真正发挥旁站监理,巡检及见证等职能的要求;

5、 组织工程部人员核定施工队的施工组织方案及工艺技术要求。做到有可行的网络施工组织计划及技术保证体系和措施;

6、 组织工程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开发方质量检查,做到每个专业工程师对工程情况全面控制;

7、 组织工程部相关人员进行开发方进度控制,制定具体工期进度要求,做到使工程按合理进度计划表实施;

8、 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及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程序控制,达到设计规范及合同要求,并完成预算要求的工作量;

9、 组织工程部人员进行技术核定,变更及相关工程量的追加追减的实测实量工作,达到技术可行数据准确的要求;

10、 组织工程部有关人员进行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现场管理工作,做到符合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目标;

11、 每周召开一次工程内部办公协调会,布置安排本周的工作、计划,检查落实上周的任务,同时加强内部沟通与协调;每周组织工地现场工程协调会,对监理公司及施工单位工作进行检查督促;

10、 组织有关专业工程师对涉及工程关键项目及重大款项的建筑设备及材料进行市场调研和认证,达到质量可靠,经济合理的目标;

11、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并配合其他业务部门做好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各项工作,特别全力支持销售部门完成最终的产品销售目标。

电气工程师岗位职责

1、 参与工程的初步设计的审定及施工图纸的会审,主要审查电气设计是否符合该项工程的要求及电气设计是否合理。

2、 参与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主要审查施工单位施工人员的技术素质及施工力量,能否满足该项工程的技术及进度要求。

3、 施工过程中抓好质量及工程进度。

A、 管理好施工用料的质量,不符合设计及劣质产品,要坚决 杜绝。

B、 电气敷管要重点检查管子的弯曲半径及管口是否进盒,保证穿线、换线通畅。 C、 线络绝缘一定要满足规范要求。

D、 接地防雷装置安装时,引下线及接地线的搭接一定要满足规范规定,接地电阻一定要满足设计要求。

E、 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及认证。 F、 与有关专业工程师做好配合。 G、 认真做好现场签证工作。 H、 抓好电气施工的进度。

4、 做好交工验收工作 A、 一定要按图纸及规范验收,保证工程质量。 B、 电气装置一定要符合设计要求。

5、 做好售后服务,认真及时解决客户提出的问题。

水暖工程师岗位职责

一、 配合公司领导对工程的规划、设计进行论证,确保室内外管网布置经济、合理。

二、 施工过程中,仔细审核图纸,审核施工过程施工组织设计,对于图纸的错误或不合理,要根据我方要求及客户要求及时出具变更、技术核定通知。

三、 参与到施工现场管理、监督中去,确保管道的安装质量,以保证使用过程中的质量,避免漏水等事故的发生。

四、 严格监督施工方管材、管件的质量,伪劣产品坚决杜绝进入施工现场,对于我方供材,仔细进行市场调研、比较。

五、 除产品价格控制外,对于管道的外观、安装后的观感及安装进度也要控制,节约公司成本,创造利润。

六、 作为水暧工程师,对于新型管材、管件阀门要有所了解,紧随建筑市场的变革,不落伍、掉队。

七、 协调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关系,协调水专业方面公司对外事务。

八、 水专业应配合其他专业,确保工程整体的质量、效果。

九、 配合物业、售房工作,做好服务,对买房客户进行技术问题的解释工作。

十、 配合预、决算人员的工作,从公司的利益出发,严格控制现场签证及其发生量。

土建工程师岗位职责

一、 工程岗位职责管理目标

1、 熟悉房屋开发项目工作程序,了解设计原理,严格掌握各项施工工艺,质量标准,执行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

2、 按合同要求对工程进行质量、工期、资金方面进行控制,协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周边的关系。

3、 完成合同中所要求工程质量管理目标,严格控制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制度,制定具体的工期进度计划与质量保证体系。

二、 工作职责范围

1、 做好施工图会审工作,做好各分部工程的施工工艺技术交底,严格执行施工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全过程控制。

2、 严把各项施工材料进场关,控制不合格及未经复试的建筑材料在工程中使用,加强对两强计配管理,严格控制砼、砂浆试块的管理,不允许不合格的试验报告出现。

3、 加强施工现场的全面管理意识,对于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过程控制,严格履行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对现场的场容场貌严格管理。

4、 树立“用户第一”的思想,严把各工序的验收关,保证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标准,督促监理公司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做好质量事前控制。

5、 做好售楼部、物业管理的服务工作,为业主提供优质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 工程部

置业工程部工作制度

一、 办公制度

1、 严格遵守公司作息时间规定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2、 维护公司形象,个人着装整洁,谈吐文明、礼貌;

3、 办公区域内不得大声喧哗,办公用品摆放整齐、有序,文件资料妥善保管;

4、 保持办公室内卫生,每天上班打扫一次卫生。

二、 工程管理制度

1、 设立目标工作制,各项主要工作均定制完成时间表;

2、 在图纸会审前,各专业人员要详细识图,把问题发现在施工之前,避免施工后改动,并能提出科学、合理的方案;

3、 管好施工材料,不符合设计的材料、劣质材料要坚决杜绝使用,以保证工程质量;

4、 严格按规范及施工图管理工程,作到质量有保证;

5、 每天到施工现场,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和监督;

6、 认真做好现场签证工作,签证单由三人签字认可生效(专业工程师、工程部经理、总工程师),所签证工作内容完成后15日内完成签字手续,过期视为无效,;

7、 每周召开一次工程内部办公协调会,布置安排本周的工作、计划,检查落实上周的任务,同时加强内部沟通与协调;

8、 每周组织工地现场工程协调会,对各参建方工作进行检查督促。会议结果向副总及总工汇报;

9、 做好对业主的售后服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0、 服从领导,搞好团结。

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我公司所建设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法规及各项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公司总经理直接领导;

二、 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常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

三、 各单位工程负责人及相关部门经理为组员,配合常设办公室的工作,并负责具体实施;

四、 加强监理单位的管理力度,建立监理人员责任监督制度,作到责任到人;

五、 工程部工程师为日常监督员,负责工程的全过程管理,对工程安全生产负现场管理职责,作到不符和国家安全管理法规的在建工程不允许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六、 全体人员定期学习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管理法规,作到懂安全、会安全、会管理;

七、 各负其责,防止出现安全事故,如出现安全事故,按照安全法规规定及时处理、及时上报,作到不隐瞒事故、不拖延上报;

八、 本制度未明事宜,参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工程部工作目标

一、 工程质量合格率100%

二、 竣工验收一次过关率100%

三、 工程按期交工率100%

四、 安全生产管理达标率100%

五、 重大安全事故(死亡一人以上)0% 严重安全事故(重伤一人以上)0% 轻伤类安全事故控制在2‰

六、 现场文明施工达标率100%

七、 市级文明工地称号获得率30%

房地产企业岗位职责范文第2篇

1、 负责各项目财务管理制度流程的规划、制订和监督执行,建立有效的成本监控体系,督促指导各项目建立完善项目开发管理制度,跟踪、检查执行情况。

2、 负责项目准备阶段的可行性分析,论证经济指标的测算,项目的成本测算、税收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及资金运用预测;有关付款方式和税收政策等的建议,确定项目公司注册资金及股东单位、出资比例,风险最小化,利益最大化。对拟建项目进行实地考察、立项听证,按立项审批程序审查投资估算,做好项目前期策划中的成本控制。

3、 负责项目计划阶段根据项目开发计划、销售计划等资料编制项目经营计划,项目投资回报、利润、费用指标符合预期标准;会同成本合约部编制可控、符合经营计划的目标成本。

4、 负责项目执行与控制阶段项目招标、签订施工、甲供材料合同的审核,保证在目标成本范围内,且付款条款合理;合同款及进度款支付的审核;项目前期销售推广营销合同及付款的审核,保证在营销费用计划范围内;项目开盘预售中应收账款管理,销售合同抽查等;项目综合变动情况分析,分析项目各变动因素对经营计划的影响;负责项目执行与控制阶段的各项目成本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跟踪落实,适时了解各项目成本的实际构成,汇编成本报表;分析、总结项目成本控制情况,协助、督促各开发项目做好操作过程中的成本控制;建立成本信息监控中心,及时收集各项成本动态资料,每月会同成本合约部编制项目动态成本,与目标成本比较,分析成本变动原因;组织成本管理的信息交流,通过培训、双向交流、研讨会等方式,增进全员成本管理意识,推广系统内外成本管理经验,寻求降低成本的有效途径,促进各项目成本管理水平的提高。

5、 负责项目收尾阶段房款补差的审核;项目竣工结算,会同各部门召开项目总结会议,编制项目评估报告;安排审计小组完成对项目成本进行

阶段审计和决算审计,对项目成本发生的合理性、成本管理的规范性提出审计意见,并结合项目收益情况,考核项目的成本降低率、投入产出率、投资回报率等指标。

6、 与项目各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保证项目施工阶段付款业务流程、

销售阶段收款流程及其他业务流程的顺利实施。

7、 保持对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公司成本管理的了解,协助项目公司争取

房地产企业岗位职责范文第3篇

1、坚决服从销售经理及销售主管的统一指挥,认真执行工作指令负责置业顾问、客户名录的整理工作。

2、负责销售合同、协议等文件的及时整理、归档。

3、协助销售经理、主管及时做好销控。

4、负责与财务、行政等部门的数据对接,及时反馈给销售经理、销售主管。

5、负责销售部日常工作数据的整理及时上报销售经理、销售主管。

6、负责案场各类数据的统一分析。

房地产企业岗位职责范文第4篇

设计施工阶段是开发商委托设计公司和建筑公司进行项目设计、建设的阶段。该阶段是房地产开发的重要阶段。该阶段主要涉及印花税、对外支付劳务代扣代缴、计税成本的核算、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务事项。

(一)印花税

房地产开发阶段需要缴纳印花税的主要包括采购甲供材料、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合同。

甲供材料应按购销合同税目,按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税率贴花;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税率贴花;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按收取的费用金额,万分之五的税率贴花;

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按收取的保险费收入金额的千分之一税率贴花。

(二)代扣代缴涉税事项

房地产设计,施工期间涉及的营业税事项,主要包括:对外支付款项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问题。

一、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规定,“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款项”应为劳务活动所得,不应是特许权使用费。对外支付款项的营业税代扣代缴问题,主要发生与接受境外上述劳务时的涉税事项。

1、接受境外建筑设计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因此,境内房地产企业接受境外建筑设计劳务,属于应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劳务。

2、代扣代缴义务的判断

《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企业发生对外支付建筑设计劳务款项时,要判断企业是否负有代扣代缴义务,应向发生业务的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确认其境内是否存在经营机构或境内代理人,如果不存在,则确认自身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3、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

《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还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代扣代缴营业税税款的计算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因此,企业计算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时,也按上述公式确认,准确确认应税行为的营业额以及税率。营业额以及税率的确认与境内企业和单位发生应税行为是一致的。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境内房地产企业还应履行扣缴义务代扣代缴该境外劳务的企业所得税。

(三)甲供材料的营业税事项

《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实施细则》没有明确规定装饰工程中甲供材要不要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而根据2006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因此,除了装饰劳务以外的“建筑业”的甲供材料(包括甲方提供设备的情形)需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从上述法规可以看到,施工企业应按含甲供材料金额开具建筑施工发票给建设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方归集为开发成本。但甲供材料是建设方购买了,建设方应注意重复入在开发成本的问题。

(四)计税成本的核算

计税成本是指企业在开发、建造开发产品过程中所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与计量的应归入某项成本对象的各项费用。

1、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

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其确认原则包括以下六项:

(一)可否销售原则。开发产品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应作为独立的计税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不能对外经营销售的,可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然后再将其相关成本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

(二)分类归集原则。对同一开发地点、竣工时间相近、产品结构类型没有明显差异的群体开发的项目,可作为一个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三)功能区分原则。开发项目某组成部分相对独立,且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可以作为独立的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四)定价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其产品类型或功能不同等而导致其预期售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五)成本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建筑上存在明显差异可能导致其建造成本出现较大差异的,要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六)权益区分原则。开发项目属于受托代建的或多方合作开发的,应结合上述原则分别划分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此外,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2、计税成本的内容

国税发[2009]31号为房地产企业的计税成本主要归类为以下六类:

(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二)前期工程费。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

(四)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

(五)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六)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3、计税成本核算的一般步骤

计税成本核算一般分以下五个步骤:

(一)对当期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按其性质、经济用途及发生的地点、时间区进行整理、归类,并将其区分为应计入成本对象的成本和应在当期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同时还应按规定对在有关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进行计量与确认。

(二)对应计入成本对象中的各项实际支出、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等合理的划分为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共同成本,并按规定将其合理的归集、分配至已完工成本对象、在建成本对象和未建成本对象。

(三)对期前已完工成本对象应负担的成本费用按已销开发产品、未销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进行分配,其中应由已销开发产品负担的部分,在当期纳税申报时进行扣除,未销开发产品应负担的成本费用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

(四)对本期已完工成本对象分类为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并对其计税成本进行结算。其中属于开发产品的,应按可售面积计算其单位工程成本,据此再计算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和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本期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准予在当期扣除,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

(五)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应按分别建立明细台帐,待开发产品完工后再予结算。

4、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的分配方法

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具体分配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占地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1.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本期全部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应负担的占地面积为期内开发用地占地面积减除应由各期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占地面积。

(二)建筑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1.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期内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计划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期内成本对象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直接成本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的直接开发成本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直接开发成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四)预算造价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预算造价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预算造价的比例进行分配。

5、特定成本的分配方法

(一)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商税务机关同意。

土地开发同时连结房地产开发的,属于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开发房地产的情况,其土地开发成本经商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先按土地整体预算成本进行分配,待土地整体开发完毕再行调整。

(二)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

(三)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

(四)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6、以非货币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情况下计税成本的确定

(一)企业、单位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该项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接受土地使用权时暂不确认其成本,待首次分出开发产品时,再按应分出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分出的和以后应分出的)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2.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其他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应付出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二)企业、单位以股权的形式,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7、可以预提的三项计税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设计、施工阶段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同取得土地阶段。

(六)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地[1986]8号)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第十九条还明确:“纳税人自建的房屋,

因此,施工期间不予征税的临时性建筑物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其一必须为基建工地服务,其二必须处于施工期间。相反如果基建工程结束,临时性建筑物归基建单位使用,则须从基建单位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详解之预售阶段

房地产开发产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它与现房的买卖已成为我国商品房市场中的两种主要的房屋销售形式。预售阶段其实与施工阶段对房地产开发来说应该是同一个阶段,但由于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税务处理的特殊性,笔者将其单独作为一个阶段来分析。

为了防止开发企业通过故意延缓收入实现的确认时间,随意确定成本对象或混淆成本界限等方式递延或逃避纳税义务,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以及不同纳税人之间税负和纳税时间的公平,税法对房地产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的主要税种均作出了规定。

(一)营业税

1、房地产企业是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房地产企业预售开发产品,属于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当然成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2、计税依据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即纳税人的营业额,包括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向购房者收取的定金、违约金、赔偿金、延期付款利息等价外费用,均应该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自觉履行营业税纳税义务,否则存在涉税风险。 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代收费用”如果同时符合上述3个条件的,是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否则应该作为“价外费用”缴纳营业税。

3、视同销售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4、纳税义务时间

《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由于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的行业特点,商品房都是按照项目一次性开发,分期分批进行销售,在同一期商品房全部或基本实现销售前,由于许多工程未进行结算,要准确地计算该项目每一批商品房实现的销售收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是有一定难度的,只有在每一批商品房取得销售收入时按规定进行预征,待该期商品房全部或基本实现销售后进行结算,才能该项目应缴的土地增值税准确无误,因此,采取了预缴制度。

预缴税款从性质上属于纳税人按照税务部门规定核定的应缴纳税款。首先,没有按照规定申报缴纳预缴税款,不认定为偷税行为。其次,税务部门发现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申报缴纳预缴税款时,应该按照税法规定通知纳税人限期申报缴纳并可以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如果纳税人在限期内仍不缴纳税款,税务部门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各地对土地增值税的预缴税率存在差异,一般来说,普通标准住宅按照预售收入的1.5%,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为3.5%,其他房地产项目为4.5%。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要求各地提高预征率,该文规定, 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对尚未预征或暂缓预征的地区,应切实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开展预征,确保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及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此后各地陆续规定,提高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三)企业所得税

(1)预收收入负有纳税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因此,房地产企业通过签订《房地产预收合同》所取得的收入,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不再存在“预收帐款”的概念,只要签订了《销售合同》、《预售合同》并收取款项,不管产品是否完工,全部确认为收入,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2)预收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计入当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3)预售阶段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税务处理

原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的计算基数,至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再将其作为计算基数。 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

2、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

新国税发[2009]31号文部不再限制预售收入作为计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基数;取消了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向后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的限制。

(4)预售收入相关的税金及附加税前扣除问题

1、月度或季度申报时,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第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因此,在企业月度或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预售收入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不能从当期利润额或所得额中扣除。

2、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扣除。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我们知道从毛利额与所得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只有将毛利额扣除相应的税金及其费用才变成所得额。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与预计收入相匹配的税金、附加及相关费用应该予以扣除。

此外,税金是否属于当期的费用,应该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依据判断,即: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则属于发生期费用;纳税义务时间尚未发生,则不属于缴纳当期费用(如预缴税款)。营业税中已经讲到,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预售收入缴纳的税款,是按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缴纳的税款,不属预缴税款性质,可以在缴纳发生当期计入当期的税金及附加,可以作为当期利润总额的抵减项目在税前扣除。目前不少地方将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也可以税前扣除。

例:某市某房地产企业2009年取得预售房屋款项1000万元,该市规定房地产企业预售业务所得税的预计计税毛利率为15%,土地增值税的预征比例为2%。

分析:该房地产企业在预售业务所得税时应作如下处理:预收款项的毛利是150万元(1000×15%),应交的营业税是50万元(1000×5%),应交的城建税及教育附加是5万元(50×7%+50×3%),预交的土地增值税是20万元(1000×2%),预售业务应调整的应纳税额是75万元(150-50-5-20),房地产企业预售业务应预交的所得税是18.75万元(75×25%)。

(4)产生时间性差异的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对预售业务不确认收人,而税法规定取得预收款项时应交所得税,从而产生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房地产企业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根据预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计算出递延所得税资产,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所得税费用”,同时要调整该的应纳税额。

(四)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预售商品房时,如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应在签订合同时,按合同所记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税贴花或按月汇总缴纳印花税。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阶段城镇土地使用税税务处理同拿地阶段。

(六)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阶段房产税税务处理涉及、施工阶段阶段。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详解之竣工销售阶段

房地产企业竣工销售阶段一般发生以下事项:开发产品已达到交付条件,房地产企业向业主交付房产,财务处理上结转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与施工方进行竣工结算,房地产企业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向施工方支付工程结算价款。此时,一般开发项目的开发成本基本可以确认。房地产开发商在项目竣工销售环节,涉及到的地方税种主要有: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税种。

一、企业所得税

(一)完工时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纳税人应注意开发产品是否符合完工条件,如达到完工条件,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作纳税调整。

(二)完工条件的判断

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了关于完工产品的确认的三个条件:

(一)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 开发产品已开始就应进行完工时的税务处理。

2009年6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标准税务确认条件的批复》(国税函[2009]342号)一文,对《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海南永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偷税案中如何认定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问题的请示》(琼国税发[2009]121号)批复中,强调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其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投入使用。

(三)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因此,完工条件的确认是采用竣工、使用、产权孰早的原则,开发产品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用时均应视为已经完工。并解释到“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再次重申了这一问题。文件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的精神,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其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时均应视为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计入当年(完工)应纳税所得额。

但在实务中很多开发企业已经已经符合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条件,但仍采用种种手段,延迟结转收入,例如虽为业务办理了交房手续,但以办理竣工决算为收入结转的时点,通过延迟办理竣工决算拖延收入结转的时间;以款项收齐开具正式发票为结转收入的时点,收入确认由企业人为控制,推迟收入确认时间等等。

(三)申报时的注意事项

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时,在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例如差异调整的税务鉴证报告、开发项目的地理位置及概况、占地面积、开发用途、初始开发时间、完工时间、可售面积及已售面积、预售收入及其毛利额、实际销售收入及其毛利额、开发成本及其实际销售成本等。

案例:A房地产企业,开发A项目,2008年签订预售合同,取得预售收入2500万,2009年竣工完成,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以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所取得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部门备案,但未未交付给业主。2009年A项目又预收收入6500万元。A企业各项目预计计税毛利率均为15%,暂只计算营业税,不考虑期间费用。

分析:根据国税发[2009]31号规定,A项目已符合文件规定的其中一个完工条件,即视为税法意义上的完工,此时企业应结算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将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应纳税所得额。2009年的预售收入,所得税汇算时不能按照预计计假设A项目已知实际计税成本为4500万元,则A项目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6500-4500-6500×5%)-(2500×15%-2500×5%)=1625-250=1175(万元)。

二、土地增值税 税毛利率15%进行计算。而在2008预收款2500万元按照预计计税毛利率在汇算清缴中作过纳税调整,则在2009作纳税调减处理。

(一)征税对象及范围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及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上述规定了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

(二)清算条件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

1、自行清算

国税发[2009]91号第九条条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

(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2、要求清算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清算单位

《细则》第八条: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

《细则》第九条: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以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七条规定, 清算审核时,应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是否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不同类型房地产是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四)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1、基本计算规定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款=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2、收入解析

《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其他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视同销售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①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② 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3、扣除项目解析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加计扣除)。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①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②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③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④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⑤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⑥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

(一)、

(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

(一)、

(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不包括销售不动产缴纳的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五)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

(一)、

(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4、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应遵循的原则

(1)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2)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期间费用除外)。

(3)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

(4)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

(5)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6)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可见,房地产企业要将全部开发商品房交付之后,开发商品房占用土地的城镇土地税纳税义务才全部转移给购房人。在占用土地次月起至全部交付商品房当月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开发商品房占用土地均负有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在开发产品全部交付给业主次月起,房地产企业就不存在开发商品房占用土地的城镇土地税纳税义务

案例:某房地产企业2008年8月因商品房开发征用土地10万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于2010年8底交付,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书。同年9月开始开发,2009年6月销售5万平方米。已售商品房《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明书》合计分割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2010年6月剩余月份全部房产销售并交付,已售商品房《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明书》合计分割土地面积10万平方米。则2008年应纳城镇土×6×年单位税额/12;2010年1-6月应纳土地增值税(10-1.5)×6×年单位税额/12;房产全部交付之后开发商品房占用土地无须再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竣工销售商品房时,如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应在签订合同时,按合同所记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税贴花或按月汇总缴纳印花税。

五、房产税

根据财税地[1986]8号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房地产企业岗位职责范文第5篇

地产成本部招标个人工作总结时光飞逝,2011年很快就要过去了。转眼间,我已进入联投地产有限公司工作个月了。首先,我要感谢公司领导给我到公司成本部工作的机会,对此,我感到无比的荣幸。我于2011年月日成为公司成本部试用员工,经过试用期的考察和领导批准,于月日成为公司成本部正式的一员。目前,我负责公司相关项目的招标工作,包括内部招标和公开招标。现将这几个月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年度工作的回顾与成果:(2)公开招标工作:对于公开招标,我主要负责的工作有整个公开招标的组织工作,包括项目备案登记、招标代理合同审查与签订、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发售招标文件、答疑、开标、评标以及发出中标通知书等,还有按照集团公司招投标工作精细化手册的要求向集团申报和审批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相关情况报告。目前,我负责的公开招标项目主要有**长江国际高尔夫项目D地块住宅工程施工招标、**长江国际高尔夫项目社区中心、高尔夫会所和D地块住宅工程监理招标、湿地公园绿化施工招标等。**长江国际高尔夫项目D地块住宅工程施工招标已完成项目备案登记,但由于前期手续还未完善,区交易中心不予发布招标公告。**长江国际高尔夫项目社区中心、高尔夫会所和D地块住宅工程监理招标已完成资格预审工作,招标文件已发出,计划在2012年元月初完成招标。

房地产企业岗位职责范文第6篇

时间如白驹过隙,转眼来到公司已经半年有余,能够成为××××置业有限公司的一员,我感到十分荣幸。在这段不长的时间里,虽然没有做出闪闪发光的成绩,但对这份工作我也有很多的收获。 在这半年中,让我感受到了公司学习、开放、和谐、创新及宽松融洽的工作氛围、团结向上的企业文化,感受到了同事们在工作中尽职尽责、身体力行的艰难和坚定。我要特地感谢领导和同事对我的入职指引和帮助,感谢他们对我工作中出现的失误的提醒和指正。在他们的悉心关怀和指导下,通过自身的不懈努力,自己各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进步,现将我的工作情况作如下总结汇报。

一、项目开发前期中心工作: 1. 关注房地产市场的变化以及银行等金融部门的政策调整,收集公司已开发项目客户的意见与建议,就以上信息及时与公司相关部门或领导取得沟通,为公司决策提供信息支持。2. 全面了解、掌握公司已开发项目和周边新项目的具体情况,并总结优劣,为新开发项目提出合理化建议。 3. 关注房管局、国土局等政府相关部门关于权证办理政策法规的动态变化,根据变化灵活调整权证办理工作的具体流程,保证本部门权证办理工作的进度。

二、项目销售阶段工作:1.严格按照公司售房合同管理流程完成合同备案登记工作。在备案前严格把关合同的备案条件:⑴、付清房款(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或全额首付款(按揭付款);⑵、审核合同条款并确认合同签章完备。备案后立即进行对该合同台帐的登记工作,以便查询。就合同备案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与公司相关部门沟通,并协调商品房合同备案计算机中心加以解决。2.耐心热情的做好购房客户就产权、国土、按揭手续办理等相关事宜的咨询解答。指导、帮助客户完成按揭贷款资料、手续的准备,做好客户与按揭银行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客户按揭手续的顺利进行。建立有关客户贷款的公司按揭台帐,做好资料的保管登记和归档工作。及时与不同按揭银行联系沟通取回按揭合同、按揭上账凭证以及相关按揭抵押资料,确保后期抵押登记的顺利办理及按揭贷款保证金的及时回收。

3. 按照销售管理流程作好客户更名登记与审核,严格审查客户证件,注意法律身份要件的收取以及相关文书的签署,作到有据可查,有据可依。 4. 在项目销售阶段作好客户调查,随时了解客户意见与建议,就相关信息与公司有关部门沟通,以便公司及时调整销售策略。

三、销售后期日常工作:

1、客户资料的管理与统计,建立科学,合理,规范,全面的业主档案,以便日后的查阅。另外,对客户成交信息以及联系电话的管理也更为规范。2. 积极主动处理业主关于房屋交接、更名过户、产权证办理等相关解释和咨询工作,为客户提供优质、满意的服务,贯彻企业服务理念,在为客户提供完美的购房体验的同时扩大企业品牌的市场影响,提升企业形象,增强企业竞争力。

四、工作中有待提高的部分

第一,加强与成交业主的沟通能力,以便在今后提供更为细致入微的服务;第二,还需提高工作效率;第三,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及业务水平,为今后更加繁重的工作打好基础。

感谢公司领导和同事在过去一年中给予我工作中的支持和帮助,感谢你们对我工作中出现的失误的提醒和指正。相信在你们的悉心关怀和指导下,我会通过自身的不懈努力,为公司的全面发展,贡献自己绵薄之力。

2015年又将是充满激情与挑战的一年,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拓宽知识面,多学习房产、物业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常识,并用于指导自己工作实践。加强锻炼自己的胆识和毅力,提高自己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且积极、热情、细致地的对待每一项工作。

雄光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我坚信:不管前方有多少艰难险阻,只要我一刻也不放松对工作的热爱和对目标的追求,我就能在自己的岗位上踏踏实实地工作,勇于面对挑战,做出更加出色的成绩!

营销客服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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