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监督与网络舆论论文范文

2023-10-20

法律监督与网络舆论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网络在人们的生活中日益普及,大量的网络新闻开始充斥在人们的周围,网络化的语境也开始逐渐形成,并由此产生了关于网络新闻的舆论监督。网络新闻舆论监督具有自身鲜明的特点,但是,作为新生事物,也同样存在法律保护方面的明显缺失,导致一系列网络新闻舆论监督法律问题的出现。为此,积极地做好网络新闻舆论监督方面的立法和保护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对网络化语境下网络新闻舆论监督法律保护的相关问题做了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网络化语境;网络新闻;舆论监督;法律保护

【作者单位】王金鑫,浙江警察学院。

网络新闻舆论监督受到自身特殊性的影响,具有鲜明的交互性、开放性以及广泛性等特点,是舆论监督领域重要的生力军,并日渐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但是,在网络新闻舆论监督相关立法方面却存在一定的缺失,导致了各种问题的出现。网络化语境下,如何加强对网络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保护,成为摆在人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网络舆论监督

网络舆论监督是随着网络与信息技术不断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生事物,是一种信息化社会的产品。网络舆论监督以互联网络为平台,为全体社会成员,包括政府及全体普通公众提供了对各种新闻事件的关注、了解以及分析研究的机会。网络舆论监督还可以为大家提供信息或介入支持,促使各种新闻事件在公开透明的状态下得以解决,并受到公众的全程监督。网络新闻舆论监督受到自身特殊性的影响,具有鲜明的交互性、开放性以及广泛性等特点,而普通大众则成为网络舆论监督的主体。

二、网络新闻舆论监督法律保护的现状和问题

1.网络新闻舆论监督存在法律负环境

现如今,在网络新闻舆论监督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着十分明显的法律负环境。通常情况下,公众应该依法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力、知情权力以及批评和监督权力等,但是,在实际的网络新闻舆论环境下,这些权力却被无限扩大化。一些人堂而皇之地以“道德审判”为名,大肆在网络上发表一些言论和意见,甚至肆意地传播各种不正当的言论,从而对新闻当事人自身的合法权益产生极大的损害。这种情况的出现,不但与网络新闻舆论监督的初衷背道而驰,也极大地侵害到很多新闻当事人的权利,并影响到正常的网络舆论监督环境。但是,关于网络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法规建设,却存在一定的问题。我国虽然已经认识到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并积极地制定了一些针对性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管理和指导、约束,但是,这些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等大多数,存在可行性不强、立法规格较低和相关规定滞后等特点,无法发挥出法律法规应有的作用。

2.知情权与隐私权之间存在法律冲突

从法律角度来看,隐私权是人们享受的基本权利之一,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早在19世纪下半叶,美国的法学学者即提出人拥有“隐私权”这一说法。之后,经过长期的发展和完善, “隐私权”逐渐在美国的法律系统树立起牢固地位。美国通过将“隐私权”设定为法律权利的一种,有效对抗了各种传媒活动中言论自由对个人隐私的冲击。而“知情权”又被称为“知晓权”以及“知的权利”等,这一概念是由大众传媒从业者率先提出的。1945年,美国编辑首次提出“知情权”这一概念,并认为对于公民而言,需要依法享受对于自身应该知道的事情予以知晓的权利。而对于国家而言,也应该尽可能地保证并维护公民知晓各种事件的权利。知情权的出现,最大程度保护了广大受众对各种信息应有的知晓权利,并且从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各种传媒活动的言论自由。

但是,在我国,不论是知情权,还是隐私权,在已经成文的宪法,或者其他一些法律法规之中,仍然缺乏较为权威、直观的规定和解释。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在关于知情权和隐私权的立法方面,我国仍处于空白状态。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在日常的网络舆论监督过程中,知情权与隐私权之间经常会出现冲突。但因为相应法律法规的缺失,在实际生活中,很难对知情权和隐私权予以妥善的处理,一旦二者交锋,便极易导致各种问题的出现。因此,网络舆论监督过程中,如何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和隐私权,并如何从法律角度予以权衡和协调,无疑成为摆在大家面前的一个“两难命题”。

三、加强网络新闻舆论监督法律保护的措施分析

1.加强新闻媒体立法

为加强网络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保护,首先要进行新闻媒体立法。网络新闻舆论监督虽然与传统的舆论监督存在较大的差异,但也同样需要遵循传统舆论监督的一些规则。在传统的舆论监督中,人们需要遵守的道德准则以及法律规范等,在网络新闻舆论监督中也是同样适用的。早在1996年,我国便就网络舆论相关问题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即《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之后,又不断进行修改和完善,颁布了一系列的相关法规和条例,以更好地指导我国网络舆论的发展,保证其长期健康发展。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网络和舆论环境的复杂化也给原有的法律法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有的法律法规显然无法满足实际情况的需要,于是,为保证网络环境的规范、文明,需要积极地对现有的新闻媒体法律法规予以完善,以保证不同网络媒体持续、健康和有序地发展。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充分发挥法律作用之余,还要合理地配合使用其他的一些调控手段。例如,计算机技术监控手段等,以更好地对网络环境和舆论监督动态变化进行了解和掌握,及时发现问题,并有效杜绝各种不良现象的出现。

2.加强网络法制教育

各种网络新闻舆论监督法律问题的出现,与实际的网络环境以及网民的自身素质等之间存在较为密切的联系。互联网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是造成网民法律法规意识相对淡薄的原因。互联网作为一个虚拟世界和数字化的存在,匿名性始终存在。一些人认为匿名就意味着无所顾忌,为所欲为。在这种空档期,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会使人有放纵行为的意识和免责的侥幸,认为互联网是法外之地。

因此,在加强网络新闻舆论监督法律保护的过程中,做好对网络环境的净化以及对广大网民进行网络法制教育,是必不可少的。受到虚拟网络环境的影响,人们在网络化的语境下,所受到的道德压力显然要小于实际生活。但现如今,虚拟世界与真实世界之间的距离日益缩小,并逐渐发生着融合。因此,有必要对广大网民进行有意识的网络法制教育,以更好地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指导其在网络环境下依然可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自觉地控制其在网络舆论监督中的行为表现。只有保证广大公民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規的相关要求,才能维持良好的网络环境,营造良好的网络新闻舆论氛围,真正保证网络新闻舆论监督发挥出自身应有的作用。

3.加强网络侵权立法

网络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导致网络侵权行为猖獗,这是网络法治化始终绕不开的一个难题。治理网络侵权问题,加强对网络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保护,加大立法力度是非常有必要的。但就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目前尚无一部系统、完善的关于网络舆论监督侵权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在民事法律规范方面,还存在十分明显的欠缺现象。网络舆论往往会牵涉到很多不同主体的权益,并有可能会对其正常工作和生活等方面产生极大的影响。因此,有必要进行专门的立法,以法律形式对相关问题予以专门的规定。例如,对各种网络舆论侵权行为的形式和种类等进行明确,并对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行为进行明确。另外,对于立法部门而言,还要注意对网络舆论侵权的具体情节和不同性质进行详细的说明,并明确相应的约束条件,以更好地指导各项法律条目的实际应用过程。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认知,遏制网络侵权,单纯依靠法律是不够的,还需要我们协同整合社会各主体力量共同参与,包括政府网络主管部门、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司法机关等社会各主体。

网络化语境下,加强对网络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保护已经刻不容缓。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也不难发现,现如今,网络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保护已经呈现出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在实际的网络舆论监督中,要积极地做好相应的立法及其实践工作,以更好地对网络新闻舆论监督进行法律保护,保证其监督作用的正常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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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与网络舆论论文范文第2篇

政府和新闻媒体可以说是一对“欢喜冤家”,彼此之间的关系既是相互合作、相互依赖,但有时又会产生矛盾。政府工作需要通过媒体来争取群众的支持和理解,媒体也对政府部门丰富的新闻资源更欢迎。同时,媒体是社会舆论的重要监督力量,有对政府部门实施监督的义务。面对媒体有失客观的负面报道时,有些政府部门无疑会感到愤怒和委屈。其实,政府部门和媒体之间的关系并非对立,只要从大局出发,把握住了相互需求,相互体谅,努力实现双赢,很多方面会取得一致。如果我们只考虑自身需要,不考虑媒体和群众需要,强硬要求发布对自己有利的消息,不准发布不利消息,不仅会引起新闻媒体和社会群众的反感,也违背了政府执政的基本原则。

加强舆论引导工作的策略和方法

提高舆论引导能力的关键是提高舆论引导的有效性。政府部门通过对外加强沟通合作,对内强化自身素质,提高媒体应对的能力,增强舆论引导的有效性,争取社会舆论的主动权。对外沟通合作要求有关部门要善于和媒体搞好关系,要以交朋友的态度,以诚相待、主动沟通、加强联系,通过媒体来促进政府的工作,以新闻的形式来达到宣传意图,有效扩大正面评价,及时化解或减弱负面评价,塑造政府部门的良好形象,优化政府工作的外部环境。 常态工作中的媒体应对。一是搭建与媒体的互动平台,定期发布消息,加强交流,增进感情,实现双赢。建立定期的新闻发布会制度,主动、诚恳地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充分向媒体提供政府工作信息,达到实现政务公开和占领舆论阵地的双重目的。同时,还可以定期或不定期根据工作的需要举办见面恳谈会、听证会等,及时向媒体通报情况,倾听媒体的意见和建议,以赢得媒体的理解和支持。二是做好舆论引导的策划。在新政策、新规定以及工作推进中的新举措出台前,预先制定舆论引导的工作方案,以保证舆论引导在前。根据政府工作进展,有计划、分阶段地进行舆论引导,既有效地开展了工作,又避免引起媒体的负面炒作。

突发事件状态下的媒体应对策略。处理突发事件媒体舆论应对的策略主要在于,通过与媒体的合作,快速收集事件信息,发布官方信息,解疑释惑,最大限度地控制危机信息传播,化解或减少危机造成的损害。其中,在信息发布上主要体现三说原则,即抢先说、不断说、统一口径说。突发事件发生后,应该立即启动舆论应急预案,主动联系媒体,力求在第一时间准确发布信息,及时、坦诚表明官方的立场态度、处置意见和工作进展,才能抢占先机,赢得主动,引导受众理智客观地看待问题,平息萌芽中的受众非理性舆论压力。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气会、恳谈会、听证会等互动形式,及时答复来自媒体的各种质询,有针对性地向媒体做好说明解释,不给媒体进行炒作性报道的机会。同时,还可以组织正面宣传,树

立正面典型,引导媒体和公众更多地关注正面信息。对内强化自身素质,采取有效措施,增强领导干部媒体应对能力和水平,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法律监督与网络舆论论文范文第3篇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其中的言论、出版自由即包涵于舆论监督。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必须遵循的司法原则之一,也为我国宪法所确认。因此,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都包涵着宪法原则,两者同等的重要。在我国,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行使社会主义民主权利的有效形式。 近年来,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进程的推进,公开审判制度得到进一步贯彻和落实,审判权运作过程的透明度不断提高,各种新闻媒体对法院的监督力度有了明显的增强。2008年的许霆案引起了社会很大的关注,他从以盗窃罪判处的“无期徒刑”锐减至“有期徒刑5年”。而在这个案件的背后,舆论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毫无疑问,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是不容小觑的。由于专业知识不同,看问题的视角不同,是非准则不同,舆论和司法会站在两个对立面上。

舆论监督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通过舆论监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弱势群体,为事情的公平公正公开提供一个平台,司法公正得以实现。另一方面,舆论监督也会妨碍司法公正。新闻媒体天生同情弱者,诸多的差异可能对司法机关造成巨大的压力,从而妨碍了审判机关对案件的公平审判。

总而言之,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是一种统一又对立的关系,而无数案件也说明,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两者的关系,不仅仅是各自为政或非此即彼,而是两者的有效结合,最大限度上实现司法公正,推进我国的法制建设。

法律监督与网络舆论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新闻舆论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新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政党和政府管理职能的一种延伸和补充,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重要工具之一,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新闻舆论监督。本文研究了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闻舆论监督理论以及其“度”的形成、发展、完善过程,结合当前新闻舆论监督进程中存在的问题,论述了全媒体时代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充分认识新闻舆论监督的“度”以及在新闻舆论监督实践中把握好舆论监督“度”的重要性,从如何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谨守新闻舆论监督的“度”的角度,对当前新闻工作者完成好新闻工作的责任和任务,履行好党和国家、人民赋予或期许的新闻舆论监督的重任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新闻舆论监督;尺度;形成与发展

在我国,新闻舆论监督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基础上的,是党和政府管理职能的一种延伸和补充,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重要工具之一。充分认识新闻舆论监督理论的形成、发展,在新闻实践中把握好“度”,做到能够帮忙不添乱,达到团结稳定鼓劲,促进工作的目的,对于从事新闻舆论监督的新闻工作者来说,至关重要。

一、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理论的形成和发展

“舆论”一词最早出现在《三国志·魏书·王朗传》中,指的是百姓的议论与意见。“监督”在《辞海》中的解释是“监察督促”,包含监察、督促两层意思,监察是要发现问题,督促是要解决问题。“新闻舆论监督”就是通过新闻媒介来揭示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并促使其解决的一种舆论监督方式。

郭镇之在《舆论监督与西方新闻工作者的专业主义》一文中指出“舆论监督”是中国新闻界创造的带有中国特色的词组,在西方的新闻媒介和大众传播文献(主要是英美国家)中,没有“舆论”(public opinion)和“监督”(supervision)这样的固定搭配。

在我国,“舆论监督”作为一个独立词汇第一次出现在党的文件中,是在1987年党的十三大政治报告中,也就是在这个报告里,明确提出了新闻舆论监督的概念,要求“要通过各种现代化的新闻和宣传工具,增强对政务和党务活动的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支持群众批评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反对官僚主义,同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从此以后,舆论监督一词开始连续出现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

“舆论监督”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在我国被确定下来,是在2004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条例第八节专门将舆论监督列出,并对如何坚持新闻舆论监督作了明确规定。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一方面要求要“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另一方面也明确提出 “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这也构成了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理论的基础。

我国尚没有颁布专门的《新闻法》,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姚伟先生在《媒体舆论监督与公民人身权保护》中认为我国《宪法》第41条和第27条中的相应条款,是对公民监督权的完整规定。而我国的新闻媒介属于全体人民,人民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批评与建议,经过新闻媒介的表达得以集中和放大,才形成社会舆论,从而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发挥影响力,成为舆论监督。

二、新闻舆论监督“度”的定义和内涵

新闻舆论监督的“度”,就是在履行新闻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新闻规则和纪律以及社会、行业道德标准。在我国,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要求,党和国家对新闻和舆论监督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约定俗成的社会道德规范共同构成了新闻舆论监督的“度”。具体实践中,体现在政治、法律和道德三个层面。

政治上的“度”。就是新闻舆论监督必须服务于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必须置于党的领导之下,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的“三为”方针,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根据党和国家的需要适时开展舆论监督工作。

法律上的“度”。就是新闻舆论监督不能违背宪法和刑法、民法、行业法以及地方法规的规定,这其中既涉及国家、社会、集体利益的维护,也有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利的保护。

道德上的“度”。就是要遵守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社会主义公德和新闻职业道德,坚守遵循客观事实和尊重他人人格尊严的底线。

三、不同历史时期我国新闻舆论监督对 “度”的要求

在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的概念提出较晚。在新中国建立初期,虽然还没有舆论监督这个专有名词,但当时提出的批评一词已经具有今天舆论监督相近的意义。对于其应遵循的原则和尺度,在1950年4月19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决定》中规定,“我们所提倡的批评,乃是人民群众(首先是工人农民)以促进和巩固国家建设事业为目的、有原则性有建设性的、与人为善的批评。”这也是后来我国新闻监督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雏形。

此后经由“文革”,舆论监督理论也迟滞不前。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政策的调整,各项工作也逐渐正常化,社会对如何进行舆论监督的争论也多了起来。为此,江泽民同志在1994年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讲话时要求:“舆论监督应着眼于帮助党和政府改进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1996年10月10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第一次明确要求,“新闻宣传必须坚持党性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虽然这一要求是针对新闻宣传提出来的,但对于新闻舆论监督这也是一条必须遵守的红线和应谨守的“度”,是新时期做好新闻和新闻舆论监督的基础和保障。

进入21世纪,随着以因特网、无线网络为主要传播手段的新媒体的兴起,新闻舆论监督也被一些人滥用成谋取私人利益的工具,尤其是一些所谓的网络“大V”,以舆论领袖的面目,公然散布谣言,干预党和政府以及司法、企业的正常工作,既背离了新闻舆论监督的根本,也扰乱了社会秩序。对于如何开展好新闻舆论监督,胡锦涛2008年6月20日考察人民日报社时,要求“新闻宣传工作要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更好地发挥宣传党的主张、弘扬社会正气、通达社情民意、引导社会热点、疏导公众情绪、搞好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

习近平在2013年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则进一步重申,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是宣传思想工作必须遵循的重要方针。要求在事关大是大非和政治原则问题上,必须增强主动性、掌握主动权、打好主动仗,帮助干部群众划清是非界限、澄清模糊认识。

从我国不同时期对新闻要求和新闻舆论监督的论述中,不难看出党和政府对新闻舆论监督的基本要求就是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坚持团结、稳定鼓励、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准确及时地反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这既是对新闻工作的要求,也是新闻舆论监督应恪守的“度”。

四、新闻舆论监督实践中“度”的把握

新闻舆论监督实践中,新闻工作者想把握好 “度”,就要在工作中本着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以维护和谐稳定社会大局为中心,坚持党性原则、真实原则、正面为主原则、平等原则、依法原则,将新闻舆论监督与促进社会主义事业良性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结合起来,切实起到既解决了问题、又促进了和谐的目的。

(一)新闻舆论监督要坚持党和政府的领导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体决定我们新闻舆论监督必须坚持党和政府对新闻舆论监督的领导,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服从党和国家的整体利益,遵守党的新闻工作政策和宣传纪律,秉承对党负责、对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的高度责任感,从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做到帮忙不添乱、解难不发难、加温不添火;从实际出发,灵活运用各种监督手段,弄清哪些问题可以通过公开监督解决问题,哪些可以通过内参反映和舆论监督共同解决。在促进问题解决的过程中,要尽量消除负面影响,实现正面效应,达到推动工作的目的。坚决杜绝为监督而监督,更不能哗众取宠,追求轰动效应,要坚决反对以舆论监督谋私利、树威信、泄私愤、鸣不平等错误做法。

(二)新闻舆论监督要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展开

新闻舆论监督的目的是要解决问题,是让积压存在的问题公开化,放置在大家的眼皮底下,通过公众和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促进问题的科学合理解决。它除了公众和一些官员眼中的曝光一途外,还有内参,媒体居中协调推动等许多方法。从这层意义上说,新闻舆论监督是社会情绪的“减压阀”,是推进工作的“催化剂”。因此,在进行新闻舆论监督时要首先考虑对党和政府的工作是否有促进,对和谐稳定的社会大局是否有推动,对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否有保护,对社会正能量是否有弘扬。作为一个负责任的新闻工作者在进行舆论监督时,其出发点和归宿点,应该都是为了解决问题,推动工作,增强团结,维护稳定,增强人们的信心。

(三)新闻舆论监督必须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

近年来,我国由舆论监督引发的新闻官司已经超过千起,新闻界的败诉率在30%左右。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我国舆论监督体系不完善的原因,也有新闻工作者自身的因素。作为新闻工作者在处理舆论监督问题时,一定要头脑清新,谨守中正,不要试图做一锤定音的“法官”,也不要奢求成为道德的“审判官”。在新闻媒体和工作者履行舆论监督的选题和内容上,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次,在对事情的判断和取证过程中要恪守真实性原则,做到客观、细致,实事求是,尽量避免对新闻事实的把握上有缺失,坚决反对对事实进行“合理想象”,添枝加叶;其三,舆论监督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其四,对于公民,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在舆论监督过程中不但不能妨碍公民对权利的追求,更不能诽谤他人,披露公民的隐私,侵害公民的名誉,造成对公民人格权的侵害,而且要为公民实现自己的权利提供服务和帮助。

(四)新闻舆论监督必须公正客观、实事求是

新闻舆论监督前提是客观公正,作为一种引导社会的公器,它虽然没有国家机器的强制力量,但它对国家的安危、发展,对社会的稳定,对公众的生活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力。因此,规范新闻从业人员的道德行为在舆论监督中尤为重要, 一个真正的负责人的新闻工作者在履行舆论监督职责时,一定要做到“守正为心,疾恶不惧”。原人民日报总编辑范敬宜认为批评报道有三种境界,第一种——最高的境界,就是你的批评报道被批评者能够欣然接受。这个是很难做到的。第二种,批评后,尽管人家还有意见,但是说不出什么来,心里不舒服,但觉得有道理,回过头来还能回味。第三种,批评以后就炸了。新闻媒体在处理新闻舆论监督时一定要做到事实准确,分清主次。对人民内部缺点、错误的批评,要立足于治病救人,与人为善,着眼于解决问题,改进工作。批评什么,反对什么,不能以个人的好恶来定,要以社会的实际需要来取舍。批评时,要掌握分寸、留有余地,不要绝对化,拍案而起、怒发冲冠式的愤世疾俗不是舆论监督的目的。

(五)新闻舆论监督中新闻工作者要不断加强学习

新闻界有句老话叫:“先做人,后作文。”新闻工作者自身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做好新闻舆论监督的基础和保障。同时,由于新闻舆论监督是一件很严肃、需要较高判别是非的水平才能做好的事情,一点点万金油的底子就自命不凡,必定思想浅薄,是非难辨。因此,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至关重要。轰动全国的陈永洲案,再次说明新闻工作者如果放弃学习,放弃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和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学习和改造,就会被个人私欲和西方新闻自由化思潮滋扰腐蚀,陷入有偿新闻和有偿不闻的泥潭,对个人失去的是“德”,作为媒体失去的是“信”。俗话说 “打铁先得自身硬”,做为媒体人,政治、法制水平和业务、道德素养过硬了,就能够躲得过“糖衣炮弹”的轰炸。在新闻实践中,只有坚持了马克思主义新闻观,谨守了新闻舆论监督的“度”,才不会滥用新闻监督权,从根本上杜绝有偿新闻和其它不正当新闻,树立起新闻监督的权威,保证新闻舆论的质量。

相比一般的公民,新闻工作者因为手中有媒体,其监督的公信力和影响力要大得多,也正因为如此,新闻舆论监督时必须以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为重,不仅要有铁肩担道义的正义精神,也要在新闻实践中,以诚惶诚恐的敬畏精神,谨守新闻舆论监督的“度”。只有这样,才能完成好新闻工作的责任和任务,履行好党和国家、人民赋予或期许的新闻舆论监督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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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与网络舆论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网络时代 法律监督 舆论监督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网友曝”越来越多,客观上倒逼检察机关进一步走向检务公开,加强对信息的披露发布,对公众的疑问及时予以解答。同时,随着社会主义民主的不断深化,群众要求检察机关加大监督力度的呼声日益高涨,每年全国两会上,都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检察机关加大对司法不公案件的监督力度。

新闻媒体的重要职责之一是实施舆论监督。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实施法律监督。从监督而言,二者有着共同的目标,都是为了党与人民的利益,为了维护公平正义、构建社会和谐,是天然的同盟军,有着互为配合互为支援的使命基础。

一、媒体是检察机关的重要线索来源

媒体以发布信息为天职,媒体的报道能为检察机关办案提供重要的线索来源。

这是因为媒体触角广泛、反应迅速,对重大事件、重大事故等社会热点问题能在第一时间予以报道披露,为检察机关查办案件提供重要线索。以前。媒体自身更多的是承担一种宣传功能,对信息的披露并不是很重视。随着都市类媒体与网络等新兴媒体的崛起,媒体信息发布的角色本位日益加强,成为检察机关线源的重要性也日益加强。

一是媒体提供的信息量日趋丰富。人类步人信息社会后,对信息的需求与日俱增。产生的信息也不断膨胀。伴随这一进程的,是各类媒介的蓬勃发展,传统平面媒体版面增多,进入“厚报”时代,网络媒体则走向专业化细分化,一时间,呈现在受众面前的是海量信息。

二是媒体提供的信息质地不断优化。新时期,媒体的报道关注领域不断拓宽,时政、经济、民生、社会、时尚,几乎无所不包,改变了过去较为单一的状况。同时,信息的结构也得到了优化,信息质地不断提高,与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需要的信息也自然就“水涨船高”,日益丰富起来。

“反贪靠举报、反渎靠读报”,实践中,通过新闻媒体的报道发现线索从而进一步查处职务犯罪的例子很多。比如云南“躲猫猫”事件,就是网络等媒体报道后,引起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从而揭出监管场所的安全隐患,引出对牢头狱霸的严打以及对监所的整治。

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这为媒体的信息发布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也有深刻影响。建设公开透明的政府,让媒体在信息披露上更加及时与方便。能为检察机关提供重要的监督内容。

1.媒体报道的面更宽泛。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了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这些事关百姓切身利益的事项,政府都有义务告之。尤其是针对矛盾比较突出、公众反映强烈的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以及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条例也明确将其列为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以前媒体不便报道的事项,根据条例都可以报道了,为检察机关提供的线源也就多了。

2.媒体报道的角度更深入。

随着传媒业自身的发展,媒体在报道方式方法上不断创新丰富,不再停留于浅表层次的信息披露,系统反映重大新闻事件和社会问题、深入挖掘和阐明事件的因果关系、追踪和探索其发展趋向的深度报道近年迅速兴起,客观上为检察机关展开深入监督提供了事实与依据。

还是以云南“躲猫猫”事件为例,如果只是报道一个简单的信息,只是说某服刑人员死了,可能不会引起多大的社会反响,也不会引起检察机关的关切。正是因为媒体的深度思维,从深层次暴露了牢头狱霸等监管场所长期存在的痼疾。表明这不是偶发事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从而凸显了问题的严重性质,让检察机关深刻认识到,这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这起信息的深度披露,也就促成推动了一场全国性的执法大检查行动。

3.媒体报道的“语境”更多样。

作为媒体,每天能收集的信息很多,公开见报或上网的只是一部份,大部分信息并没有向社会发布,这其中既有不便公开、只宜以内部资料的形式供相关部门参考的,也有从新闻价值或纪律上达不到发布标准要求的,这些信息,也都可以作为线索提供给检察机关。

同时,媒体披露的一些信息,本身可能就隐含着一定的案件信息,可作为检察机关介入的由头。比如,报道某官员家中失窃巨款:报道矿难或事故中的玩忽职守行为:披露某官员有多处别墅或建有豪华大墓等,这些反常的事件,本身隐含着官员可能涉嫌贪渎的信息,为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提供了线索。

越来越多的地方检察机关早已深刻地认识到与媒体合作的重要性,并将媒体的报道作为可以借重的力量之源,广州市检察院在2002年的工作要点中就明确指出,为提高法律监督水平,要将新闻媒体关注的案件作为监督重点,注意发现肃清查办司法不公背后的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犯罪案件。2005年初,成都市检察院出台了《受理新闻单位移送案件线索实施办法》,将媒体监督作为立案线索。

这样做的好处是,网络等媒体所关注的案件,往往也是老百姓所关心的案件,检察机关对这类案件进行重点监督,既顺应民情民意,满足群众知情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也同时增加了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与公信力。

二、媒体监督与检察监督的相互促进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者,媒体具有舆论监督的功能,二者从各自领域担当着社会监督的使命。

媒体除了为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提供线源外,舆论监督的本身能有效促进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为法律监督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更好地推进司法的公平和正义。同时,检察机关通过对民生事项、社会热点的监督,对职务犯罪的查处,又为媒体的报道提供丰富的新闻素材。

1.媒体监督能为检察监督提供强大助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指出。民事行政检察是最贴近群众、最关系民生的检察工作之一,检察机关通过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姜建初说,民事行政检察要重点监督严重影响社会经济发展、损害群

众合法权益、社会广泛关注的重大案件。对涉农维权、弱势群体保护、劳动争议、保险纠纷、补贴救助等涉及民生的错误案件,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错误案件,以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情形的案件,坚决依法抗诉。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的重点,正好也是媒体重点关注的报道领域,尤其是都市类媒体,对民生新闻素来十分投入。

因此,媒体的舆论监督若运用得好,能形成一股强大的促进检察监督的助力,对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营造氛围:媒体对案件的曝光,对反腐的宣传,能使群众加深对职务犯罪的认识,反过来促进群众的举报监督,激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营造一种严格执法、有罪必究的舆论氛围,形成激浊扬清、人心思廉的良好社会氛围,增加社会对检察工作,对司法公平的信心。

——排除干扰:由于职务犯罪和司法不公问题,大多案件复杂,办案难度大。媒体的介入得当,不仅不会“添乱”,反而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上级的高度重视,将案件置于大众监督之下,能有效制约和震慑阻挠办案者,有利于检察机关查办案件时克服阻力、排除干扰。比如,上海的“钓鱼执法”,就是在媒体的干预下,推翻了最初的对执法部门偏袒的结论,最终还原真相,让正义得以彰显,相关责任人得到惩处。杭州的飙车案也是如此。在舆论的监督之下,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最终引起上级部门以及当地领导的高度重视,让案件的处理进一步公开透明,保证了公正公平,让“70码”说成为笑谈,严防了职务犯罪的发生。

可以说,媒体是检察机关密切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纽带,媒体及时报道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关注的热点问题,并把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呼声反馈回来,能使检察工作更加体现为民特色。根据检方的需要,媒体对一些有影响、有震动的大要案进行有意识的配合报道,能为案件的顺利查处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达到好的社会效果。

2.检察机关为媒体的舆论监督提供支持。

媒体能为检察机关提供助力,检察机关也能为媒体“撑腰”。

一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权机关,提供的信息具有天然的权威性,来自检察机关的信息,可以有效增加媒体报道的公信力。检察机关发布的案件信息以及检务信息,由于代表公权部门发声,可信度与严肃度都是很高的,比媒体自采的信息,更值得受众信赖,也就具有更高的公信力。

二是检察机关在实施法律监督的时候,会查办诸多案件,尤其是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大要案,这些信息的披露,能为媒体提供极佳的新闻素材,满足受众的知情权。如果指定某媒体为独家信息发布渠道,则能大大提升媒体在社会的影响力。

三、媒体与检察机关良性互动的构建

良好的舆论监督对检察工作的法律监督是一种推动,两种监督密切合作,在彼此独立中双剑合璧,可共同促进社会的进步。笔者以为,检察机关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与配合,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有些方面基本已形成共识,被认为是可以着力的地方:

1.保持良好的沟通。

在社会热点或敏感问题上,双方可以保持良好的沟通,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实现“热线联络”管道的畅通。这样的话,检察机关哪些需要媒体帮助的,或媒体有哪些方面需要检察机关提供便利的,都可以协商。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推行阳光检务、检察开放,通过新闻发布来实施检务公开,透过媒体促进办案活动的公开和透明,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并把网络等媒体作为听民声、察民意的一个重要渠道,注意听取网民、媒体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媒体建立涉检舆情收集、研判机制,对舆情反映的检察执法办案及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分析研判,及时调查核实。及时公布真相,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通过媒体细心捕捉舆情反映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线索,把它作为检察机关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一个重要来源,使舆论监督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很好地结合起来,共同推进国家的法治建设。

媒体也可以向检察机关咨询或提出采访的要求,落实报道口径以及篇幅、时机的问题。

2.确立长期的协作。

检察机关与媒体可以确定长期的协作机制。比如,检察机关定期主动向媒体通报工作,使媒体了解检察工作重点,哪些能报道哪些不能报道的,要及时提醒:不妨碍案件办理时,检察机关允许媒体跟踪采访。新闻媒体及时主动将发现、收集的可能存在职务犯罪的新闻线索送交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对媒体所提供的线索信息及时将查处情况予以反馈。

3.推动彼此的互信,

新闻媒体与检察机关还有一个互信机制的建立问题,这是因为在实践中,通常会发生舆论监督与干预司法的界限问题,以及新闻报道与新闻侵权的边界问题,这之间的度不好掌握,稍不注意,媒体就可能越界。这就要求媒体与检察机关须有良好的互信,只有彼此信任,才不会因误会误伤而误判,影响双方的合作。

四、媒体需要把握的“度”

1.舆论监督不能干预司法。

在任何国家,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时,不能异化为“媒体审判”,即不能干预司法。因此,媒体对社会热点、对案件的报道要有个度,不能漫无边际。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在全国两会期间就表示:我们也会及时关注到老百姓的关注点。但是有的时候媒体也会干预司法。热炒一个案件,这样的话不好。因为“案件有一定的保密性”。他认为,“看守所的事可报不可炒”。他举例说,有一个躲猫猫,一个类型的案件就都会关注起来。比如“喝开水死”“鞋带上吊”等,其实,这些案件可能不一样,“躲猫猫”的背后是牢头狱霸,“喝开水”的背后隐藏的可能是刑讯逼供。

毋庸讳言,2009年有些案件受到网络等媒体的过度关注后,给司法工作是造成了一定压力的,比如几起醉驾案件的刑罚适用,就引起很大的争议。

法律监督是一种司法权,舆论监督属于社会监督,没有国家权力属性。如果新闻媒体超越司法程序对案情作出判断,或者对涉案人员进行定性或定罪的推论,就是干预司法了,未审先判会造成不好的负面影响。因此,新闻媒体应尽量只做客观报道,不发表带倾向性的评论和意见为好,以免误导受众:对案件办理中运用法律法规有不同理解时,也不必急于发表意见,以免滋生纷扰。

2.新闻报道不得侵权。

新闻报道的一项基本要求是客观真实,用事实说话。具体到案件报道,须不偏不倚,兼顾双方。如果只偏向一方的观点,就有失公正。或为追求轰动效应而主观臆断,夸大其词,都会造成报道失实,也就容易造成新闻侵权。

原《经济日报》总编辑艾丰在谈到新闻工作者从事舆论监督的素质时,提出“记者搞批评报道不仅要有法制观念还要具备相当的法律知识,起码要具备自己想报道领域的法律知识,缺乏法律知识,在批评性报道中违背法律规定,是最危险的。”媒体在实施舆论监督时。报道什么,该怎样报道,首先要用法律这把尺子衡量衡量,要以法治的观点为先导,避免非理性的误导。且要注意保密,不得违反办案规定泄露案件秘密,对于不宜公开的内容。不得披露。

舆论监督要符合法治精神,要为推动社会的法治进步做动力。这是媒体必须恪守的原则。

同时,媒体在实施舆论监督时,一定要与司法部门联系沟通,注意报道的口径与用词的规范。注意报道口径是在案件定性上不能出偏差,比如,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是不一样的,挪用公款与受贿是两码事。渎职罪又有它的含义,重大事故与特大事故又有区别,这些都不可以混淆。如果用词不规范,稍不注意,就会产生法律问题。比如。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的行为不能进行言词贬损,不能侵犯隐私,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及服务业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也不可轻易定性,不可随便将某一款产品的问题上升到一个品牌的问题。因一个数据的不慎形成失实报道,造成新闻侵权的惨痛的教训,在不少媒体都曾发生过,媒体人应牢牢记取。

注释:

[1]《检察日报》2010年3月11日

[2]《新京报》2010年3月9日

[3]《人民检察》2007年第9期

法律监督与网络舆论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的新闻舆论监督建立在先进的传播技术手段上,其主要功能就在于促进社会正义、公平、公正与合理,具有影响效果大、威慑力强、覆盖面广的独特优势。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必须用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统领新闻舆论监督,做到在监督过程中坚持正确的原则和方向,采取一定的措施,真正解决在新闻舆论监督认识上及监督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和谐社会;新闻;舆论监督

新闻舆论监督和其它监督如党内监督、人大和政协的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及司法监督一样,都是目前我国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的一种重要的社会监督,是社会政治生活中一种必不可少的社会政治现象。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民主监督,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这表明舆论监督在我国社会政治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的新闻舆论监督建立在先进传播技术手段之上,相对于其它社会监督而言,它具有影响效果大、威慑力强、覆盖面广的独特优势。它的功能在于促进社会正义、公平、公正与合理,而不是激化社会矛盾、挫伤人民群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为社会和谐发展、全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开展责任性、有效性的监督,形成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和谐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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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新闻舆论监督工作取得了明显变化。首先,大众新闻传播媒体不断加大了对社会各方面的监督、调查及批评性报道的力度。具体体现在不仅强化了对公共领域的舆论监督,而且对于有损公共领域的私人领域包括政府官员的监督也迈上了新台阶。政府职能部门的失职和渎职、官员的腐败、涉及公共领域政策制定的黑箱操作以及对黑社会恶势力及其保护伞的揭露等都成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中新闻舆论监督的重点对象。其次,新闻舆论监督主体的多元化成为新时期舆论监督的重要特征。除了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承担新闻舆论监督的传统大众媒体之外,互联网技术的广泛运用和普及已经极大地提高了新闻舆论监督的实效性、快捷性,扩大了新闻舆论监督的主体和影响范围,老百姓可以通过BBS、博客等方式对社会不公正现象进行揭露和抨击,从而使互联网成为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进行舆论监督不可缺少的生力军。再次,党和政府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关注和重视新闻舆论监督的对象和内容,为新闻舆论监督的良性运转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宽松环境和理想平台。这使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具有更强的影响力,同时也赋予了新闻舆论监督更强的教育和诱导功能,担负起更大的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体现了把党的意志和人民群众心声相结合的要求和期望,表明了我国社会主义新闻舆论监督强烈的政治性和鲜明的时代性,以及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稳步发展和有序的公民政治参与积极性的不断提高。最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逐步加强和完善,由新闻舆论监督引发的新闻“诉讼”也在不断增多。这一方面体现了我国处于社会转型过程中公民意识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显著提高,另一方面也暴露出从事新闻舆论工作的个别新闻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甚至对法律的无知。同时也表明,以大众新闻媒介为主体的新闻舆论监督与监督对象之间的由过去的单向监督转变为双向监督和制约,即新闻媒介的监督行为越来越多地受到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制约。

由于我国社会目前正处于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剧烈的过渡期,人们在长时期形成的思维定式给思想创新带来了困难和一定程度的混乱,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构筑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和谐新闻舆论监督难免会出现一定程度的混乱和问题,其主要表现为:

第一,新闻舆论监督自身在转型过程中的浮躁和对社会转型的片面理解造成了自我监督不严。具体体现在,以为唯有揭露和曝光才具有舆论监督的战斗力,以致造成片面追求轰动效应的“自我造假”的恶劣后果。如2007年7月北京电视台生活频道栏目以调查性新闻的形式播出的“纸馅包子”事件,就表明了个别新闻从业人员低劣的职业素质以及媒体本身责任意识的淡薄和缺失。这个假“纸馅包子”事件告诫我们,如果将新闻舆论的导向片面理解、惘顾虚假监督所带来的严重社会后果和负面影响,那么就必然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从而对构筑和谐的新闻舆论监督形成人为的社会障碍。和谐社会的舆论监督是建立在以事实为根据、以尊重被监督对象人格和基本人权为前提的监督,而不是以追求轰动效应为目的,自己创造“闭门造车”式的假新闻,来达到个人不可告人或个别媒介自身为了“监督”的私利目的而“制造假监督”的舆论新闻。这不仅破坏了新闻舆论监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严重扰乱了和谐社会的有序性,更是对广大社会公众的亵渎,甚至辱没了我们的国家形象。

第二,个别新闻媒介和新闻从业者在进行舆论监督时存在着越位、错位和缺位的现象,从而造成新闻舆论监督过程中的混乱。由于目前我国尚未有一套完整的新闻法,而与之相应的法规又不完善,这就给个别新闻舆论监督者走入“以媒介代替法律审判”的误区创造了条件。个别新闻工作者在进行舆论监督时没有摆正自己作为观察者、记录者和传播者的位置,而是以自己的情感发泄对监督对象进行盲目的法律分析并做出法律结论,利用煽动舆论的方法影响司法审判,形成事实上的“媒介法庭”。这不仅违反了法律,也违背了新闻人起码的职业道德。所谓错位和缺位,就是在需要舆论监督的关键时刻却找不到新闻媒体的身影。如2007年4月发生在山西的黑砖窑事件,最初是由群众监督发现,继而转求于媒介,然而令人失望的是,最初接到这个信息的几家媒介却默然待之,造成了事件的拖延。令人欣慰的是,网络媒体在这件事情上最终发挥了舆论监督的有效作用,使得事情在此之后得以迅速解决。

第三,个别新闻舆论监督主体本身缺乏接受其它形式监督的勇气和力量。作为新闻舆论监督主体的个别媒体在监督过程中对于群众、知情者和见证人的意见和建议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为了片面追求“独家新闻”效应而仅凭个人的主观判断对监督对象做出不符合客观实际的主观臆断,这也是造成近年来“新闻官司”不断的主要原因。个别新闻从业者和媒体在实践中为了做所谓的“无冕之王”,或将手中掌握的话语权和舆论权看做所谓的“第四权力”,从而造成其监督过程中的思维混乱,并由此导致与实际不相符合的监督结果。追根溯源,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就在于社会转型过程中,个别媒体不自觉所形成的“媒体特权”。他们将所肩负的社会责任与在特定情况下应该使用的“特殊手段”进行了本末倒置的变换。没有正确理解新闻舆论监督是社会在从传统向现代转变过程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种自我调节、自我制约、为现代社会公民有序参与公共事务的规范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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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是构

建和谐社会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从而使广大人民群众都能享受到改革的成果和实惠。新闻舆论监督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发挥着其它监督不可替代的作用。这是因为:第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使公民的法制意识逐步提高,通过舆论监督的手段影响政府的决策,反映社会公众的呼声,预防腐败等都是新时期公民越来越重视的问题;第二,党和政府的重视及社会公众公民意识的增强为舆论监督提供了较为理想的平台;第三,社会公众及其它社会监督将对舆论监督产生深远的影响,法制、公平和正义将成为人们追求的目标,对于新闻舆论监督的开展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因此,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新闻舆论监督绝对不是随心所欲的,它必须以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为指导,以党的基本路线、各项方针和政策为原则,在新闻舆论监督实践中端正态度、规范行为,把握和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新闻舆论监督必须与我国国情实际相符合,既不能生搬硬套西方的新闻舆论监督模式,也不能忽视新闻舆论监督所发挥的独特社会作用。首先,目前我国和谐社会和全面小康社会正处于形成和发展阶段。这个阶段的显著特征就是公众的个性张扬还不太成熟、没有形成理性化,这就要求现阶段的舆论监督必须避免仅仅关注极个别的不公正事件而陷入普遍的“悲情”式的舆论宣传之中;其次,我国目前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法制还不太完善,在这样的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要有一定的是非辨别力,不能人云亦云、必须有舆论宣传主体自身鲜明的态度和观点。再次,要正确认识西方新闻舆论监督的社会功能。也就是说,要认识到西方社会新闻舆论监督的两面性:既要认识到其对社会发展的正面效果和积极作用,也要认识到其为了特殊集团利益而进行监督的虚伪性和欺骗性。

第二,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要将新闻舆论监督与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自觉考虑新闻舆论监督的社会影响,揭露问题要具有建设性,不从个人和小团体利益出发,而从改进工作、解决问题、扶正祛邪、维护稳定、服务大局出发,引导积极、正确的舆论监督方向;不为追求轰动效应而猎奇、炒作或渲染甚至无中生有。由于社会转型过程中会出现利益多元化以及利益分配不均的现象,所以新闻舆论监督必须秉持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避免监督主体在批评过程中出现自身倾向性问题。

第三,必须把握好新闻舆论监督的度。新闻舆论监督的主要形式是批评性报道。因此,在实践新闻舆论监督时要掌握平衡,把握好监督的尺度和力度。这就要求在批评对象的选择上必须慎重,把握好舆论监督的内容,不能以偏概全。在舆论监督的新闻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单篇批评报道的片面性和总体批评报道的失衡。单篇批评报道片面性指批评的对象和问题没有被完整、全面地调查,或者报道虽反映了部分事实,但由于报道时机或报道角度没有从整体上选择好,从而导致报道的负面意义大于正面意义。对此,媒体要加强对事件的调查取证,做到从总体上分析事件的典型性,防止夸大、疏漏和偏激。同时,要想办法做到既揭露问题、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又避免因报道不当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总体批评报道的失衡,主要表现为媒体在对被监督对象连续的批评报道中,过分集中地报道某一现象和问题,没有从本质上揭露发生问题的主要原因,忽略主要矛盾和主要方面,从而造成新闻舆论监督主题混乱,产生以偏概全的错误影响,使读者对社会现象产生误读。例如对一些群体性事件的报道,舆论监督报道如果选错报道时机和角度,就容易出现负面影响,给人造成社会不稳定的错觉。解决总体批评报道失衡的问题,关键要确定好选题、报道领域和报道角度。

第四,新闻舆论监督必须在法律、政策规定和社会道德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构建和谐社会虽然为新闻舆论监督提供了相对宽松的环境,但是必须防止将舆论监督变成多数人的“暴政”,尤其是媒体,不能滥用手中的话语权。和谐社会要求国家权力的运行与新闻舆论监督进行互动,这是新闻舆论监督产生实质性效果的一种表现。但是,新闻舆论监督主体不能越俎代庖,国家权力的运行,尤其是法律程序的运行都应该按照相关法律的要求进行,舆论不能代替法律,也不能影响政府部门的正常运作。近年来之所以会出现“舆论监督代替法院宣判”的案例,不能不说是个别新闻工作者利用舆论监督的话语权进行自身情绪的宣泄。这样做不仅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舆论监督,实际上是在损害舆论监督的正义性和严肃性。总的来说,在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完善的今天,人们法制意识的增强和公民意识的觉醒既是必然的,又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为此,新闻舆论监督主体一定要尊重自己手中的话语权,真正做到依法办事,使新时期我国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舆论监督发挥其应有作用。

第五,新闻舆论监督本身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其中主要的就是要做好自身的清廉和公正。古人说,“廉生威,公生明”,由于和谐社会建设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而市场经济产生的利益多元化不可避免地会涉及个别公民及社会团体的核心利益,所以新闻舆论监督本身应该具备较强的腐败免疫能力。对来自方方面面的、非法的利益诱惑不仅要坚决排斥,还要充分发挥自身功能,借助于公民意识的觉醒及对法制、公正等要求的优势,及时将那些利益诱惑者置于阳光之下。此外,新闻舆论监督对于社会公众监督要有一个正确的态度,应该时刻保持自身倾向性不被监督对象的表象所迷惑,始终明确自身所承担的对社会、国家和社会公众的责任及义务。

责任编辑 郑良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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