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范文

2023-10-08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范文第1篇

1. 建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

2.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标准和支付日期。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范文第2篇

1、是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的,要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情况;建立施工单位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完善监控手段。

2、是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施工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工资保证金,以保证农民工工资不因单位资金状况而被拖欠。

3、是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规范施工单位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 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行动计划,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权利义务明确、规范的劳动关系。

二、为了保证民工工资,我公司做了多项保证措施。

1、俗话说,一份辛劳一份收获,我公司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让农民工劳有所得,也促进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为了保证工人工资得到保障,我公司单独开设了农民工调查小组。专门调查解决农民工拖欠、纠纷等现象,一经发现公司将对其严厉处罚,做到“工程清工资清”,决不拖欠民工一分钱。

2、我公司为民工设立了绿色通道及意见箱,民工有意见或事情可以直接到公司找相关单位,并且为其大力解决难题。

3、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下,及时督促施工单位与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保证民工及时拿到自己的辛苦钱,也保证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展。

4、设立民工工资专用帐户,预存工资款,避免了由于工程中一些复杂问题而造成资金困难,使的工资迟迟发不下去。建立专用帐户正是能保障工程在危急时候能够保证民工工资。

5、保证按月发放工资,要求施工单位每月准时发放民工工资。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范文第3篇

为了规范劳务分包工程项目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防止非法用工及拖欠农民工等恶性事件发生,根据《合同法》及《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就项目中分项、分部承包工程或劳务分包工程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承诺按照分项、分部承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工程合同按时支付乙方工程款,并监督结清乙方全部农民工工资。

二、乙方应如实为农民工考勤并计算工资,并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月结季清”制度,每季度结清农民工剩余工资;每月至少向农民工支付一次工资或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结清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部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收入标准。

三、乙方在发放农民工工资时,应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将考勤表、工资发放表报甲方项目部备案,禁止乙方签字代领。

四、违约责任

施工期间若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按下列方式处理:

1、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乙方工程款导致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两个月以上,由甲方无条件支付乙方农民工工资。

2、若甲方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工程款,而乙方未要求按期发放农民工工资,甲方核实后,先从乙方剩余承包费用(工程款)中直接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然后从乙方剩余承包费用(工程款)中扣除已发工资总额2倍的垫付费用。

3、分部、分项承包工程完工后,甲方先按乙方据实提供的农民工工资表结算工程劳务费用,并监督乙方将农民工资全部发放到位后,再结算剩余工程费用。未付清农民工资的不予结算剩余工程费。若因乙方原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聚众闹事、上访事件发生,甲方视情节对乙方处以5000~30000元罚款。

五、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自乙方所分包项目完工并结清所有农民工工资后自行终止。

甲方:(盖章)乙 方:盖章

代表:(签名)签字: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范文第4篇

所有入场的劳务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由劳务公司、劳务工人本人签字盖章的“建筑工程劳务用工合同书”,合同文本统一,留存工程项目部备查。

二、实名登记制度和用工档案

劳务作业人员进退场实行身份证实名登记制度,形成“项目部劳务人员花名册”,花名册上留有个人亲笔签名,以备发放工资时核对签字。建立“劳务作业人员用工档案”,留存身份证复印件。花名册、劳务用工合同书、用工档案三者须对应一致。

三、工程量确认验收及上报

项目部监督劳务分包队伍对每个作业人员的工程量进行及时的验收确认,对当时做出的奖罚必须经个人核实确认,对出现中途退场提前终止合同的,必须由工人个人签字确认退场前发生的工程量。以上两项均须报项目部备案,避免因工程量多少形成误解和纠纷,并以此为基础汇总成本月由发承包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量,作为当月上报分包结算资料。每月27日前,项目部根据劳务队伍上报的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形成当月“工资发放确认书”上报公司财务处,该资料须加盖分包方公章并有项目经理、劳务队伍负责人、工人个人签字认可。

四、工资发放

农民工的工资要发放到个人手中,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存放项目部备查。并且在工资发放时必须提供以下依据到公司财务处方可发放,缺一不可,分别是:

①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②工人个人劳务用工合同书

③农民工花名册(须有个人签字)

④审批后的当月“工资发放确认书”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范文第5篇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建设领域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规范全市建设领域的工人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维护建设领域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粤人社规[2015]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市建设领域的工人工资支付与工程款支付分账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分账管理,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建设项目的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银行机构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应按照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银行机构要积极协助建筑业企业设立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同时加强对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只能通过转账方式发放工人工资,不得用于其它

1 用途,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不得提取现金,确保专用账户的资金专门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包括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装修装饰、交通、水务、农业、国土、城投、市政公用、通信、铁路、电力等项目。

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审批单位,是指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装修装饰、交通、水务、农业、国土、市政公用、通信、铁路、电力等建设项目发放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等审批手续的单位,具体包括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水务、农业、国土、城市综合管理、财政以及通信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

本细则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装修装饰、交通、水务、农业、国土、城投、市政公用、通信、铁路、电力等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或代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本细则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水务、农业、国土、城市综合管理、财政等部门

2 以及通信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依法对建设项目工程款拨付和工人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建筑业企业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与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市总工会可以依法与建筑业企业签订工人工资支付专项集体合同,监督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工人获取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建设项目审批单位牵头负责监督由本单位审批的建设项目实施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系统或行业属地管理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牵头负责监督本系统或行业内由上级审批的建设项目实施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国土、市政公用等部门以及通信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依法实施行业监督管理的同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建立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制度。

(二)建设项目审批单位在审核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等申请手续时,应依法核实建设资金落实等施工许可证申领条件,并要求建设单位在签订项目建设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建筑业企业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及拨付等具体条款。

(三)对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拨付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到建筑业企业设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建设项目审批单位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支付承担拨付和监管责任:

(一)建设单位与建筑业企业在签订项目建设施工合同时,必须对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以及拨付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到该专用账户的具体比例(不低于工程进度款的20%,且确保能足额支付工人工资)、拨付时间、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二)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监理等单位核定的工程量支付工程款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按时足额将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拨入到建筑业企业设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三)建设单位应当对建筑业企业支付工人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如建设项目有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与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前款

(一)、

(二)、

(三)项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对工人工资支付管理承担全面责任。

(一)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动工前,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二)建筑业企业应当在用工之日起15日内为每一位工人办理个人银行账户。

(三)建筑业企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台账管理,真实、准确记录工人名册、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台账、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等信息,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四)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及时支付,按时结算”的原则,次月10日前通过银行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将工人工资直接支付到工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并按月将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备案。

(五)建筑业企业应跟进建设单位拨款情况,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拨付工人工资到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应及时向建设项目审批单位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

(六)建筑企业待工程竣工后,凭竣工备案表和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等资料,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核算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在施工现场公示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期

5 7天。公示期如未接到该项目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证明,建筑业企业凭证明办理账户核销。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总工会负责对建设领域的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建筑业企业未建立、保存用工管理台账,或者伪造相关台账的,按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条的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筑业企业发生欠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通知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仍不接受调查或配合处理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建筑业企业拖欠工人工资行为,特别是连续拖欠工人工资2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3个月以上的,以及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

6 者结清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拖欠工人工资的行为,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后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将行政处罚结果通报当地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和各行政主管部门。

征信管理部门及时录入当地征信系统,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农业、国土、城市综合管理、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并按规定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

(四)以逃避支付工人劳动报酬为目的,采取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逃跑、藏匿;隐匿、销毁或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或者以其它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工会组织对建设单位或建筑业企业遵守本细则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改正,并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相关部门通报。工人依法投诉、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组织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帮助。

第十一条 对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或未获得批准开工报告等审批手续而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出现拖欠工人工资行

7 为,城管执法部门应会同建设项目审批单位或管理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有关单位共同处理。

第十二条 对建设施工项目涉及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拖欠或追加工程款、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原因造成拖欠工人工资的,由建设项目审批单位或管理单位牵头处理。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范文第6篇

民工工资保障制度

一、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若项目资金困难暂时不能发放本月工资,应取得工人的同意但拖欠不能超过一个月。

二、 管理制度

1、 民工工资的管理与发放由专人负责。

2、 建立民工工资支付台账。

3、 民工工资直接支付给民工本人。项目部所有民工工资由劳务

队统一上报到项目部后,在负责人与各工区队伍负责人的陪同下项目部财务人员到施工现场发放工资,对民工的工作天数、技术工种及身份进行确认。在发放过程中,不允许工资代领,切实保证工资发放到民工本人手中,要求民工当场清点数目,接收后签字确认。

4、 随时接受有关部门关于民工工资问题的监督检查。

5、 项目经理和民工工资负责人随时检查民工工资发放情况。

上一篇:奶牛养殖项目建议书范文下一篇:那些励志人心的文章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