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在我国的不可行性

2022-10-04

随着我国法律教育的普及, 人民法律意识的逐渐提高, 我国司法中存在的诸多弊端, 如审判不独立, 司法腐败等现象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无论是法律人士还是社会民众都积极地为消除司法弊端出谋划策, 这也使得“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在我国是否可行”成为价位热衷讨论的问题。美国的陪审团制度能够一定程度上保证公民的自由, 且具有非法律化, 大众化的特点, 因此有相当多的一部分人积极地迫切地想要将入美国陪审团制度引入我们国家。我们认为, 美国陪审团制度本身存在诸多弊端, 在我国根本无法施行。

一、美国的陪审团制度经济成本过高

在美国, 有陪审团参与的案件审判不仅旷日持久, 有时长达数月, 而且在选拔和组织陪审团时所需要巨大的开支。美国“蓝德民事审判研究机构”研究表明在美国有陪审团参与的案件的司法成本需要15028 美元, 而没有陪审团参与的案件的司法成本只需要1740 美元。我国人口众多, 法院的案件也时常是堆积如山的, 《2015 年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2014 年杭州全市全年收案20. 2499 万件, 全省2014 年有近100 万个案件, 其中市中院收案23353 件, 全市一线法官人均结案221. 7 件, 省平均数187 件, 全国平均数85. 26 件。如果实行陪审团制度, 那么按照以上两组数据进行计算, 光是一个省一年的司法费用就需要大约150 亿美元。而我国十三亿多人口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仅7800 美元左右, 这只是美国人均GDP的七分之一。因此一旦在我国实行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将成为我国国家财政造成的极大负担。与其将大量的资金投入尚不知是否可行的制度当中, 不如用于加强法律援助等更具有直观性效果等措施上, 这将更有利于我国司法建设。

二、美国陪审团制度效率过低

首先在选拔方面, 陪审团成员的选拔十分繁琐。因为组成陪审团成员的是非法律人士, 出于对案件公平公正的考虑, 在选拔的过程当中就需要十分的细致与严格。公民的社会阶层、种族观念、实际年龄与心理年龄、性别、财产、接受教育状况、理解能力、行为习惯等方面都需要经过法官、控辩双方的仔细筛选。如此一来, 光是在选拔层面上就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与时间。而在审理过程中, 法官需要对他们进行必要的专业指导, 若12 个成员裁决意见不一致, 需要一次次重审甚至成为“死结案”, 从而导致案件悬而不决 ( 美国有许多案件就是因为陪审团成员意见不一致而成为“死结案”) 。旧案件一拖再拖, 新的案件也堆积如山, 法院终将不堪重负。

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从审理到终审结案就将近耗时一年半, 这正是美国陪审团制度效率低下的表现。2014 年, 中国法院刑事一审收案104 万件, 比上年上升7.09% , 如果实行陪审团制度, 那么我国法院的人手将会更加紧缺, 庭审的效率将会更加低下。公平与正义应当具有实时性, 审判也应该具有高效性, 而一拖再拖的庭审, 这决不是人民想要看到的司法程序。

三、陪审团成员的素质不高

美国陪审团成员的低素质, 很容易导致案件的错判与误判。陪审团制度中陪审团成员的选拔是随机的, 与法官相比, 他们在专业素养、职业精神、辩证思维方面存在着明显差距。虽然该制度对于陪审团成员的要求只限于“用良心判断事实”, 但在实际司法过程当中, 很多法律问题都没有表面看起来那么简单。法律审判除了需要一颗正义的心之外, 还需要严密的思辨能力与分析能力, 这些能力是需要长时间的学习和训练才能获得的, 而不是依靠长期的社会经验就能拥有的。由于陪审团制度要求陪审员停下数周甚至数月的工作从事审判工作, 这导致许多公民消极逃避履行陪审团成员的义务, 据何帆的《记一次刑事陪审员预选》书中记载, 美国50 名陪审团候选人中有30 人以各种虚假理由拒绝担任陪审员。最后被选中的陪审团很多是失业者。这种情况下推选出的陪审团成员的素质可想而知。当一个人所享有的权力与自己的能力不相匹配的时候, 制度设计得再好也只能是枷锁。

美国民间有一句戏言: “庭审就是两个骗子忽悠一个傻子。”这是讽刺陪审团成员的非专业性的。美国联邦法官朱利斯也曾指出, 辩护律师在挑选陪审团成员的时候倾向于挑选笨人。据统计, 美国陪审团成员平均教育程度12. 6 年, 大约为高中水平。与此形成对比的是: 现阶段中国的一个正式法官, 其学历大多都在法律专业本科以上, 他们学习大量的法律知识, 接受专门的法学训练, 有崇高的法律职业精神, 严密的逻辑思维。一线法官一年要办理上百甚至上千起案件, 拥有丰富的断案经验。因此, 我们认为, 让不具备职业素养的陪审团成员审判案件, 保证不了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性。美国有部电影叫《十二怒汉》, 讲述陪审员审案的故事。需要指出的是: 幸好该陪审团12 个成员中有1 个具有极高洞察能力和分析能力的陪审员, 他力排众议, 才使案件得到了正确的审判。但不是每个案件都这么幸运的。

四、陪审团成员极易受到外部的影响

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增强, 人们接收信息极其广泛和迅速。虽然陪审团制度有个理想化的设计: 通过临时抽取、保密隔离、层层筛选、一次使用等手段让陪审团成员独立断案, 不受他人影响。但这些措施在如今这个信息化时代, 形同虚设。在临时抽取陪审团成员阶段, 人们都有充分的时间接受媒体的影响。加之陪审团成员的社会性导致他们在进入审判之前很多社会观念便已经深入其心, 无论是肤色歧视或是地域性歧视, 这些个人偏见并不是依靠将陪审团成员隔离就能够消除的。

在不受贿、不受领导压力影响方面, 陪审团制度并没有什么优越性。有人会说“贿赂十二个人比贿赂一人难很多”, 但在陪审团制度当中, 陪审团成员在很多情况下具有一票否决权, 一票否决后就有可能影响此后案件的审理方向, 在12 个人中找到1 个突破口, 不是要比在单个人身上找突破口容易得多。在是否受到承受上级压力这问题上也是一样的, 长官意志既然能影响到高素质的法官, 那么必定更能影响到作为普通民众的陪审团成员。

美国阿拉巴马州黑人沃尔特. 麦克米伦的案件中, 陪审团在其被捕后经过一天半的听证未经审讯就一致投票决定判决他无期徒刑, 直至凯伊法官的复查推翻, 此时的他已经坐了整整八年的牢了。而沃尔特. 麦克米伦遭受到如此不公正对待的原因就在于陪审团成员的肤色歧视。而有关于肤色的歧视, 并不是天生而是后期养成的。因此很多对陪审团成员产生影响的外部因素是在实行陪审团制度时无可避免的。

信息社会, 陪审团成员的参加审案的经历及其个人信息也是无法保密的, 一旦为外人所知, 就可能遭到有不利审判结果的案件当事人的打击报复。美国凯西·安东尼陪审团中一名女性陪审团成员回到自己的工作岗位后不但受到同事的排挤, 并时常收到“死亡威胁”。受到惊吓的她最后辞去工作去了外地。承受如此的司法压力本应该是对于法官的职业要求, 而在这一制度中却将这一压力推卸给了普通公民, 我们认为这是对普通民众的不公平。

综上所述, 由于陪审团制度耗时、耗力、耗财, 而且还很容易出现偏差, 故而不适合引入我们国家。任何事物都要讲究效率和质量, 陪审团制度既无效率又无质量, 有些人推崇的陪审团制度的“民主”意义, 只是一个标签而已。我们国家现在实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是符合我国国情的、行之有效的一种制度, 虽然实行过程中有一些问题存在, 但那只是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可以通过完善一些辅助措施加以解决。

摘要: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投入成本大, 运行时间多, 成员素质低, 易受各种因素影响, 法律知识与技能被人为地搁置于一边, 比之于法官审判, 其审判势必出现较多的误差。我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行之有效的审判制度, 不宜为陪审团制度所替代。

关键词:陪审团,制度,民主,成本,素质

参考文献

[1] 夏欣.美国陪审团制度及其特点[J].法制与社会, 2013.

[2] 宁松.中美陪审制度比较研究兼驳陪审团移植论[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1.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大数据时代企业财务信息化的风险因素及改善措施下一篇:信息技术与中学物理课程整合初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