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医疗保险制度简介

2023-03-07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我们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人类社会人们行为的标准。我想学习制定制度,但不知道该如何写?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美国医疗保险制度简介》,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第一篇:美国医疗保险制度简介

美国政治制度简介

1776年7月4日制定了宪法性文件《联邦条例》。1787年5月制定了宪法草案,1789年3月第一届国会宣布生效。它是世界上第一部作为独立、统一国家的成文宪法。两个世纪以来,共制定了27条宪法修正案。重要的修改有:1791年9月由国会通过的包括保证信仰、言论、出版自由与和平集会权利在内的宪法前10条修正案,后通称“民权法案”(或“权利法案”);1865年和1870年通过的关于废除奴隶制度和承认黑人公民权利的第13条和15条修正案;1951年通过的规定总统如不能行使职权由副总统升任总统的第25条修正案。

宪法的主要内容是建立联邦制的国家,各州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包括立法权;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立法、行政、司法三部门鼎立,并相互制约。宪法规定,行政权属于总统,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职权集中于总统一人,总统兼任武装部队总司令,总统不对国会负责。总统的行政命令与法律有同等效力。总统通过间接选举产生,任期四年。政府内阁由各部部长和总统指定的其他成员组成。内阁实际上只起总统助手和顾问团的作用,没有集体决策的权力。国会为最高立法机构,由参议院和众议院联合组成。国会的主要职权有:立法权、行政监督权、条约及官员任命的审批权(参议院)和宪法修改权。对总统、副总统的复选权等。两院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参议员每州2名,共100名,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1/3。众议员按各州的人口比例分配名额选出,共435名,任期两年,期满全部改选。 两院议员均可连任,任期不限。参众议员均系专职,不得兼任政府职务。此外,国会可通过不需要总统签署的决议案,它们无法律作用。国会对总统、副总统及官员有弹劾权,提出弹劾之权属于众议院,审判弹劾之权属于参议院。美国设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法院、州法院及一些特别法院。联邦最高法院由首席大法官和8名大法官组成,终身任职。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宣布联邦和各州的任何法律无效。

奥巴马家庭出身与成长经历

出生:只见过一面的黑人父亲+影响终身的白人母亲

奥巴马的父亲生于非洲肯尼亚一个牧民家庭。老奥巴马于1960年去美国夏威夷读书,与奥巴马的白人母亲结合,1961年8月4日奥巴马出生。

奥巴马一生只和已于1983年离世的父亲见过一次面,其他的时间他都是由母亲和外祖父母抚养的。奥巴马曾在自传中写道:“在我的生命中,母亲是独一无二的永恒。在她身上,我看到了最仁慈,最高尚的精神。我身上的所有优点都源于我的母亲。”在一次父亲节演讲中,奥巴马再次谈到自己的单身母亲,称“她一直努力维持家庭生计,别的孩子有的她也会满足我们,扮演着 父亲和母亲的双重角色”。

实际上,奥巴马的出生环境更像是一个“联合国”,他跟随母亲去过印尼,他的兄妹或亲属来自各种族裔和国家。很多人会拿奥巴马与40年前的马丁·路德·金相比,如果说金的梦想是为黑人追求与白人同等的权利,那么奥巴马反复强调的梦想则是各种族的人不分肤色,亲如一家——正是他的家庭给了他这样的梦想。

成长:迷茫而自卑的“街头混混”

奥巴马10岁的时候回到美国本土,学校中白人孩子占绝大多数,只有3个黑人小孩。因为自己的肤色与大多数同学不一样,奥巴马产生了严重的身份认同危机。

这种如影随形的自卑和迷茫导致奥巴马一度过着沉沦“混混”生活,他曾经回忆说,“我在十几岁的时候是个瘾君子。当时,我与任何一个绝望的黑人青年一样,不知道生命的意义何在。”他承认自己曾在夏威夷海滩和街头游荡、逃学,“中学时候的我是每一个老师的噩梦,没人知道该拿我怎么办。”

奥巴马的“街头混混”生涯并非毫无意义,这段经历使奥巴马特别能理解草根阶层的需求,也让他更懂得怎样和草根阶层对话。

职业生涯:街道办服务--哈佛精英--联邦参议员

哥伦比亚大学毕业后,奥巴马决定到芝加哥最贫困的黑人社区服务。1985年,一个民权组织雇用奥巴马为社区组织者,他在这个职位上一干就是3年,改善道路,修缮房屋,协调劳资关系,每一小事他都全力以赴。

奥巴马于1988年进入哈佛大学法学院。1990年2月,由于被选为首个哈佛法律评论的首位非洲裔美国人主席,奥巴马首次获得了全国性的认可。1991年在获得哈佛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后,他返回芝加哥,成为一名律师,并在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法。在学校里,他的选修课永远都坐满了来旁听的学生,大家都觉得奥巴马老师观点深入而独到,颇为受益。

1997年,奥巴马进入政坛,当选伊利诺伊州参议员,并连任8年。2000年,他已在全国政坛崭露头角,并应邀在2004年民主党全国代表大会上发表主题演讲,演讲非常成功,让他成为令人瞩目的政坛新星。同年11月,他在国会选举中当选伊利诺伊州联邦参议员。

奥巴马的政策

经济政策 如何应对金融危机

支持实施金融救援计划,但认为救市只是临时措施,应同时加强监管;支持在救市同时推动实施为中产阶级减税和刺激经济增长的计划。

尽管奥巴马的政策看起来会使美国经济有大的变革,但实际上无非就是减税和扩大政府支出的策略。奥巴马主张减税,麦凯恩主张的也是减税,差别就在于后者较多地减高收入阶层的税,而前者较多地减低收入阶层的税。减税会使政府收入减少,然而美国国家的支出仍然巨大,结果仍然要靠进一步扩大赤字财政。同时,奥巴马还主张要使财富比较平均地分配,政府赤字还会更加巨大。所以实际上他并没有提出比较有效的解决办法。

伊拉克和阿富汗问题

主张立即开始撤军,每个月撤回一到两个旅,直至2010年夏季撤回所有作战部队。奥巴马承诺采取更多长期外交政策,包括与伊朗以及叙利亚举行会谈,并向难民提供20亿美元的援助。 外交与国土安全问题

为增强美国的外交实力,愿意与美国的盟友以及敌人对话。注重通过谈判协商和多边合作解决重大国际问题,重新确立美国的领导地位,表示会与伊朗、叙利亚、朝鲜等“敌对国家”谈判。

住房政策

支持减少负资产房主的按揭贷款额﹑并由联邦政府提供保险的立法;支持破产法庭调整按揭条款。提出建立总资产高达100亿美元的基金会,基金会必须有偿或无偿向拥有住房者提供咨询服务。

移民问题

他希望加强对雇佣非法移民的惩罚力度。他支持向非法移民发放驾照;持增加签证数量,以便使移民家庭团聚。

能源环保问题

承诺在2020年前将美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减至1990年时的水平。呼吁通过发展清洁能源技术和使用可替代能源实现这一目标。

堕胎问题

支持堕胎权,反对限制堕胎。他仅支持对某些晚期堕胎加以限制,不过如果是为了保护孕妇的健康可以另当别论。

内阁人选预测 未来道路展望 当选后面临的四个问题

■ 承受75年来最大经济压力:奥巴马政府恐怕要承受自75年前罗斯福总统以来最大的经济压力。在截止到9月30日的2008财年,政府财政赤字达4550亿美元,占全国经济总量的3.2%。而按照奥巴马之前公布的税收制度和政府开支政策,财政赤字将会雪上加霜。预计2009财年财政赤字将突破1万亿美元,占经济总量的7%。

■ 外交关系:美军深陷伊拉克的泥潭,本拉登还没有抓到,,世界范围内反美主义高涨。如何改善对外关系,也将是奥巴马面临的难题之一。

■ 三权分立的制衡关系面临考验:在总统选举的同时,美国国会也在进行新一轮改选,而此次民主党很有希望取得历史性胜利,凌驾共和党之上,使后者无法施展阻挠议案通过的议会程序手段。总统可能会通过未经考验的法案,带来难以预测的后果。

■ 2012年总统大选:前白宫第一夫人希拉里此番落败,她的许多支持者很不甘心,四年后她卷土重来也并非不可能。共和党副总统候选人佩林表示已做好准备参加下届选举。她经历本届大选声名鹊起,政治资本渐渐累积,四年后的实力定会令人刮目相看。

首位黑人总统入主白宫 完美诠释美国梦

奥巴马将以美国首位黑人总统的身份被载入史册。 200多年来,美国43任总统清一色都是白皮肤的男性。不过,非裔美国人竞选总统并不算新闻。黑人民权领袖杰克逊、夏普顿等人都曾尝试,但都没能闯过初选。尽管有人认为奥巴马运气太好,是经济危机和伊战泥潭助其登顶,但所谓时势造英雄,是亘古不变的真理。

2008年美国大选在世界观众面前上演了一出洋溢着美国社会主旋律的大戏,收视率颇为壮观。正如泰晤士报之前发表的评论所说,“如果美国将选出它的第一位非洲裔美国人,所发出的信息就是,通过和平斗争以及民主抗议,压迫是可克服的,自由是可以赢得的,宽容是可以获胜的。奥巴马的总统就职演讲在发出第一个音节之前就已经布道了西方价值观。”

0706 刘方舟提供

第二篇:美国社会福利制度简介

社会福利是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美国的社会福利制度相当全面完善。嘉阳鑫认为了解美国的社会福利制度,有助于您在移民后合理地利用于自己有利的福利措施,争取和保障自己应有的权益。

美国现行的社会福利制度是从1936年社会安全法案(Social Security Act)实行之后,逐步完善起来的。嘉阳鑫海外服务中心梳理了几类社会安全法案福利措施,具体包含如下:

1、联邦社会保险:联邦社会保险是为就职人士设立的,在职或曾经工作过的本人及其家属都可参加,主要包括退休金 (Retirement Benefits)、抚恤金(Survivor’s Benefits)、伤残金(Disability Benefits)和医疗福利(Medicare Benefits)等。

2、孕妇与儿童福利:为保护和增进孕妇及儿童的健康而设,并不分派现金,而是提供健康服务。

3、公共援助金(public assistance):专为低收入或无收入的失明者、老人、残障者及无收入的家庭而设。由州政府按各自生活条件发放,申请者将接受调查以证明有申领资格。

4、失业补助金( Unemployment Compensation):只要是遭辞退失业的,不管有无积蓄都可申请。一般补助期是6至9个月,按各州不同情况可能会有所延长。

社会安全法案是全国性的,为保障所有人的权益而设立。除公共援助金外,大部分福利措施是不论贫富人人皆得的。值得一提的是,社安局规定,领取社会安全金的人员不一定要住在美国境内,以方便生活在海外的退休人士。

除了社会安全法案所包括的上述福利政策之外,美国还有很多涉及生活、工作各个方面的社会福利,嘉阳鑫归纳了几类比较常见的:

一、工作保险

1、失业保险金 (unemployment Insurance) 失业保险金是一种保险制度。每月从受保人工资中扣除部分来投保,受保人一旦失业即可获赔,获赔金额一般是原工资的一半。

2、工人赔偿金( Worker’s Compensation Program) 由雇主向州政府或保险公司投保,工人因工受伤即可申领。具体赔偿金额和时期由雇主所交的保费多少而定,同时也能报销一定的医疗费用。工人赔偿金非美籍人士亦可申请,且不会影响他日转换身份或入籍。

3、州立伤残保险金 (State Disability Insurance) 全美只有加州、纽约州、新泽西州、夏威夷和波多黎各设有此类保险金,专为因短期疾病暂不能工作的人员而设。换言之,受保人在得病期间必须是受雇的,复原后重新开始工作,保险金就停止赔付。

二、生活补助 (Public Service for Low Income Persons)

1、粮食券( Food Stamp) 美国联邦农业部拨款给州政府发放粮食券,只可换取美国出产的农作物,不能换取金钱,以救济收入低微的家庭。不过该补助只限美国公民。

2、学校提供的廉价或免费膳食(School Lunch Program) 这是政府为保证学童的身体健康而设立的全国性营养膳食计划。非美籍人士也可受益。

3、家居能源补助计划(Home Energy Assistance Program) 专为低收入家庭减轻煤电费用而设,非美籍人士也能享受。能源补助除帮助支付煤电费外,还可代为修理暖炉、煤气管等相关暖气设备。

4、廉价公共房屋(Public Low Income Housing) 这项福利有公共房屋、津贴房屋、租金津贴和廉价屋四种形式,申请人必须年满62岁或收入低微,其中一些房屋补助要求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

三、.医疗补助

1、医药补助(Medicaid) 不同于医疗保险,医药补助是一个保健计划,专为收入低微的家庭设立,可以同时享受医疗保险,但只限于美国公民。

2、家中照顾计划(In Home Support Service) 由联邦、州和县政府联合负担,为65岁以上老人、失明者或残障人士提供家务和非医务性的照顾,使得受益人能在家安全地生活,无须住进养老院或公共医疗机构。

第三篇:美国联邦保密制度的简介

一、引言

200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反响巨大,无论学界和舆论界都认为这是中国行政法治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它对于推进我国民主政治、现代法治政府的建设都有深远意义。但是,《条例》第十四条也规定,“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由此可见,处理好保护国家秘密与公开政府信息之间的关系,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有效运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甚至有可能决定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成败。但毋庸讳言,公众对我国现行保密制度诟病之处颇多。所以,为有效实施信息公开制度,对我们现行保密制度在借鉴和检讨的基础上进行配套性改革势在必行。

国家秘密是国家垄断占有的信息。信息在现代社会中的资源价值作用日益凸显,因此,掌握了重要信息的个人和组织,能够做出其他人在缺乏这些信息时无法做出的有利决策。国家秘密可以认为是继国家垄断暴力之后又一“合法”垄断之物。适度的保密行为可以更好地保护国家安全,但过度保密则势必会影响整个社会对信息的分享和利用,阻碍社会进步。此外,政府尤其是行政机关的过度保密行为,会使公民和代议机关无法掌握充分的决策信息,这将不可避免地损害民主制度的有效运作。如何合理利用并控制保密制度的运作在现代社会中是个非常微妙的问题。

美国是世所公认的信息自由程度较高的国家之一,了解和比较它的保密制度,对于改进我国保密制度自然多有助益。本文首先介绍了美国联邦的保密制度的历史发展与现行保密制度的基本情况,以及在9·11以后,美国保密制度的一些变化。然后,本文介绍了《信息自由法》,这一作为美国保密制度基础性国会立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它的诉讼受理和审判方式;在审理行政机关的保密行为时,判例法形成的“国家秘密特权”理论,以及法院利用它来限制当事人利用政府信息的权利的情况,当国会和行政机关对利用保密资料发生争议时,法院往往采取的消极、自我节制的态度。最后本文简要评论了美国保密制度以及对中国保密制度的反思。

二、美国联邦保密制度历史简述

与中国不同,在美国联邦立法史上从未有过专门针对保密制度立法。相反,联邦保密制度,尤其是联邦行政机关的保密制度主要是通过行政机关的各种行政法规,并且主要是总统命令来建立并调整的。

不过,直到1946年前,在整个联邦行政机关中几乎都没有统一的保密制度,各个行政机关往往是根据自己的裁量加密信息和文件,且无需说明理由。 [1]1946年,杜鲁门总统发布了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旨在规范行政机关间信息保密和传递制度的总统命令:《关于对政府档案更有效的利用、传递以及处理的规定》, [2]命令每个行政机关“为其档案的有效管理和处置建立并维护一个积极而连续的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1946年是美国乃至世界行政法发展史上重要的一年,因为该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行政程序法》。 [3]国会制定《行政程序法》的主要目的是在新政以后,行政机关对市场活动、公民生活介入越来越多的背景下,建立一个统一而公正的行政程序,以规范行政程权的行使。但在立法过程中,几乎没有对公众知情权进行讨论。《行政程序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公开其内部行政组织与程序、作出决定时遵守的规则以及其它行政法上资料,但是这种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方便事后的司法审查,而不是保护公民知情权。 [4]与此同时, 《行政程序法》还规定,适当和直接涉及的当事人可以能获得行政记录的文件,但是可以基于正当原因而保密的信息除外;任何美国政府的职能要求为了公共利益而保密,或者任何完全只涉及一个机关内部管理事项规定的信息并不一定必须公开, [5]这些宽松的规定在实践中实际上成为了行政机关拒绝公开信息的借口。 [6] 1951年,杜鲁门总统发布了第二个涉及保密制度的总统命令。 [7]如果说他的第一个命令是在行政机关间正式建立统一保密制度的话,那么这个命令则是民选总统试图在行政机关内部,对公众知情权与国家保密需要进行不断平衡的开始。它对申请公开信息的程序、自动降低密级或自动解密以及在行政机关内部对保密制度不断进行审核作出了许多更具操作性的规定,进一步约束了行政机关的保密行为,使行政机关对公众的知情之门畅得更开。

《行政程序法》对公众知情权的忽视引起了广泛不满,因此,十年之后的1966年,国会一致通过了对《行政程序法》涉及公共信息的部分的修正案, [8]也就是后来的《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简称 foia)。该修正案赋予公民广泛的接触政府信息和文件的权利,而不是只有涉及到的当事人才可以申请公开信息;它规定了九项要狭义解释的免于公开的豁免,其中第一项是:“为了国防或外交政策,由总统命令特别规定保密的。” [9]这一条款是以后行政机关从事保密活动的主要权力依据。但是,直到《信息自由法》出台后六年后,总统才对行政机关的保密制度作出调整,以符合《信息自由法》的规定,这就是1972年理查德·尼克松总统发布的总统命令。 [10] 在这以后,除了老布什总统,其它的几位总统都发布过关于保密制度的总统命令,总的趋势是行政机关不断放松政府对信息的管制,扩大的公民的知情权。虽然其间发生了许多重大的影响美国国家安全的事件,但是这一趋势基本上还是得到了维持,没有出现明显的反动。

三、美国联邦现行保密制度简介

美国联邦现行保密制度建立在克林顿总统1995年发布的12958号总统命令:《保密的国家安全信息》基础上的。 [11]2003年5月,布什总统的13292号总统命令对它进行了一些修改。 (一) 定密

在该总统命令中,最先规定的,也是篇幅最长的是关于定密的内容。 1.定密的理由

保密制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可以基于何种理由来加密信息。克林顿的总统命令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如果对该信息进行没有授权的公开,将可以合理地预期会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而且进行原始定密的机关能够确定或描述这一损害。 [12]这一标准提出要对一定的信息进行加密,必须是针对那些会对“国家安全”(national security)带来损害的信息。

在任何国家都会存在一些信息,无限制公开这些信息会损害特定的国家利益,因而需要对它们的公开进行限制。在美国保密制度历史上,在对这种国家利益的表述有一个不断细化的过程。1951年以前,行政机关在进行保密活动时,可以像进行任何行政行为一样以“公共利益”作为行动的理由。1951年,杜鲁门的总统命令明确指出,只有为了保护美国的“国家安全”才可以进行保密处置。 [13]但是在很长的时间里,总统命令都没有明确解释什么是“国家安全”。如前所述,1966年的《情报自由法》规定了九种免于公开的情况,其中第一项豁免指出,只有为了国家防御和外交政策的利益,才能够根据总统命令来对相关的信息进行保密。 [14]在这之后,总统命令的口径逐渐统一到以“国家防御”和“外交政策”来解读“国家安全”上来。克林顿的总统命令就将国家安全明确地定义为“美国的国家防御和外交关系”。 [15] 2.可以保密的信息

但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可以自由地将任何信息都解释为同国家安全有关。克林顿的总统命令提出了8类信息,在此范围外的信息不能进行保密,这八 类信息包括军事计划、外国政府信息、情报活动、外交活动、与国家安全有关的科技事项、美国政府保护核设施的计划、与国家安全有关的基础设施易受攻击的信息以及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有关的信息等。 [16]但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对所有这八类信息都可以进行保密处理。行政机关只能对行政机关所拥有、产生以及控制的信息才可以进行保密。 [17]这就意味着,对于不处于政府控制范围内的信息,即使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政府也不能简单地利用它的保密权力来禁止这些信息在公民间的传播。 3.密级

美国的保密制度将信息的密级划分为三级:“秘密”、“机密”和“最高机密”(confidential, secret, top secret),根据对它的公开会对美国国家安全带来的危害的大小来进行划分。 [18]我们在后面将会看到,密级的划定不仅会决定保密措施的严格程度,同样还会决定定密机关的权力。

4.可以行使定密权的人员

在具有定密权的人员方面,该总统命令规定只有美国总统、副总统以及受到美国总统指定的机关首长和官员,以及受到他们委托的政府官员才可以拥有定密的权力。其中进行“最高机密”定密的权力只能由总统、履行行政职务的副总统以及由总统指定的机关首长和官员才能来委托其它官员行使。所有定密权的委托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而且不能再委托。 [19] 5.申请定密

有时,享有定密权的官员以外的人士会觉得某些未加密的机关资料应当保密。针对这种情况,该总统命令规定,当政府雇员、政府合同的相对人、政府许可的持有人以及受行政机关授权的相对人等,相信他们产生的信息应当保密时,他们应当先根据该命令及相关指导性文件对这些信息进行事实上的保密,然后立即提交给有保密权的机关保密。如果当事人不知道什么机关有权对相关信息保密,他们应当把信息提交给信息安全监督办公室(information security oversight office,简称isoo,isoo在美国的保密制度的运作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部门,在下文还要对其进行介绍),由它来决定怎么处理。 [20] 6.保密期限

如果对信息设密时,设置无限期的保密期限,实际上就对该信息的利用判了死刑。在美国保密制度的历史上却的确发生过这种情况。1982年里根总统的总统命令 [21]就规定,只要国家安全方面的考虑有需要,就应当对相关信息进行尽可能长的保密。不过如果可以决定的话,原始定密机关应当在原始定密时决定解密的时间和事件。但是,该总统命令产生于冷战愈演愈烈时期,事出有因,情有可原。

里根总统的规定现在已经被克林顿的总统命令中的规定所取代。它规定,相关机关在进行原始定密时应当规定解密的时间和事件,而且它不能超过本命令所规定的最长的保密期。当这一事件发生或这一时间到来的时候,相关信息将自动解密。如果相关机关不能决定这一保密期的话,可以注明在10年后自动解密。如果定密机关认定该信息属于敏感信息的话,可以注明25年的保密期。 [22] 7.选择性保密

一份保密文件有可能并不是所有的信息都是需要加密的,因此该总统命令规定,在加密文件上应当注明那些信息需要保密、哪些信息不需要保密。不过经过isoo同意,可以免除这种标注的要求。 [23]> 8.禁止保密的情况

显然,在保密制度的运作中,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很大。庞大的官僚机构有时会让总统也觉得无力控制。因而,该总统命令规定,保密的权力不能用来掩盖违法情况、行政活动的低效性以及它们的错误,不能用来阻止会使某一个人、组织和机关感到窘迫的情况,不能用来限制竞争,不能用来阻止或限制与美国国家安全利益无关的信息的公布。 [24] 9.重新保密

信息公开以后,如果在国家安全方面有新的需要,通过机关首长或副首长以书面形式决定,而且该信息可以合理地重新获得,并且立即向isoo报告的话,可以进行重新保密处理。 [25]而且此前没有公开的信息,如果掌握该信息的机关收到公民的基于信息自由法以及其它法律的公开请求时,可以当时进行加密。 [26] (二)解密

一般来说,一项规定保密制度的文件,在规定了与定密有关事项后,就会规定如何对保密信息进行保护。但是该总统命令的第二部分却规定了对保密信息进行解密的内容。这反映出行政机关,尤其是面临强大政治压力的总统在尊重信息自由上的一个高姿态。 首先,根据该总统命令所规定的最长25年的保密期,任何保密期已经超过25年的信息和具有永久历史价值的资料 [27]都将在2006年12月31号自动解密。其它保密信息则要在对它进行原始定密后的第25年的12月31日自动解密。 [28]不过前面也提到了,行政机关在原始定密时可以规定一定的时间和事件,当该时间到来或该事件发生时,相关信息应当自动解密。当这种方式规定的期限比25年短时,自然要适用这种较短的期限。当然,25年的期限规定有可能还是不能满足于一些特殊信息的保护要求,所以该总统命令规定,在9种情况下, [29]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总统安全事务助理向总统请求对有关信息进行更长时间的保护。 [30]同时,该行政机关还要将此决定通知isoo。 [31] 为了加强保密机关的自我约束,该总统命令规定每个保密机关都要建立制度化的解密审查制度,在收到解密审查的请求时,它们要按照这一制度的规定审查是否应当解密,对已经不符合保密要求的信息和资料进行解密。 [32] (三)保密信息的保护和利用

保密信息并不是只能在文件柜里被越来越厚的灰尘覆盖而绝对不能公开,对保密信息的适当利用能够最大程度地减少保密制度对信息自由的损害。在利用保密信息上,该总统命令规定,如果某行政机关首长或他指定的官员同意,本人也签署了保密协议,并且实际掌握相关保密信息和资料的人员认为该申请人有使用该资料的需要的话,就可以允许该申请人使用资料。 [33]但是,除非得到了原始定密机关的同意,一个机关不可以公开由其它机关定密的资料。 [34]这样,要使用一份保密资料,通常情况下需要两位官员的同意,有的时候还需要三位官员的同意。而以前想接触保密资料只要由定密机关同意就可以了。这是克林顿总统的一个新规定。 [35]在使用保密资料的过程中,没有正当的授权,相关资料不能带出政府的建筑。 [36]国务院、国防部、能源部和中央情报局以及得到总统批准的行政机关,对于一些特别敏感的信息还可以建立特殊的利用程序 [37]以进一步限制信息的公开和利用。

对外国政府提供的信息,由于这些信息在外国政府管理下受到的保护程度有可能比美国政府提供最低保护程度还要低,在这种情况下,在符合对等性要求时,可以提供比最低密级“秘密”更低程度的保护。 [38] 即使在政府机关内部,一个机关的保密信息在没有得到该机关同意的情况下,也不能由其它机关随意接触和使用。作为联邦最庞大行政机关的国防部,是作为一个机关来处理的。 [39] (四)保密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1.信息安全监督办公室

前文已经提到了信息安全监督办公室(isoo)这一重要机构。在联邦总档案官的指导下,并与总统安全事务助理进行协商,它可以发布执行该总统命令的各种指示。它对整个行政机关的保密制度进行监督,对各机关重要的保密决定进行审查,协调行政机关间有关保密制度的事项,对各个行政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接受来自各方面的意见和申诉,并向总统报告本总统命令的执行情况等等。 [40]行政机关的一些重要的保密行为要得到它的批准。实践中,它还会对各个行政机关的保密制度和保密行为进行成本核算,搜集整个行政机关在保密制度的执行和运作中的各种信息。 [41]isoo在美国保密制度的运作中是一个非常活跃的机关。 2.行政机关内部的异议处理机制

为了处理针对保密制度的申诉和不满,在每个机关内部,该总统命令为相对人设置了两种提出异议的方式。一种是得到授权的保密信息占有人,如果他认为相关信息不应当保密的话,可以向定密机关提出要求解密该信息的异议。每个机关都要对此建立相应制度,以鼓励异议的提出。 [42]另一种机制是,每个机关都要建立系统的解密审查制度。只要能清楚地说明相关文件的存在从而使行政机关能方便查找到相关文件,而且该信息在过去两年中没有进行解密审查的话,一般来说应申请人的要求就要进行强制性的解密审查,不符合或不再符合保密要求的文件就要解密。 [43] 尽管规定了这两种异议程序,但是由保密机关自己来审查自己的决定自然还是难以摆脱成见的影响,当事人对审查机关的独立性可能也会有所怀疑。因而,该总统命令还规定了“机关间安全保密上诉委员会”(interagency security classification appeals panel),由它来处理来本总统命令规定的各种异议。 [44]在当事人穷尽了机关内部的救济途径的之后,就可以向该委员会提出上诉。该委员会由来自国务院、国防部、司法部、中央情报局、国家档案馆以及总统安全事务助理的高级代表组成,它的主席由总统指定,isoo的主任担任执行秘书。 [45]不过向该委员会申诉的事项,应当在过去两年内没有被联邦法院以及该委员会审查过。 [46] 3.公共利益解密委员会

另外,在该总统命令以外,国会在2000年通过《公共利益解密法》(public interest declassification act of 2000),建立了“公共利益解密委员会”(public interest declassification board, 简称pidb)。该委员会是一个咨询委员会,负责在不损害美国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对相关的信息进行收集、评价并向国会、行政机关的政策制定者在向公众公布相关信息方面提供建议。该法案和委员会的目标显然是最大程度的信息公开。它由在美国历史、情报、国家安全、外交政策和档案学方面的9名专家组成,isoo要对它的工作提供帮助。 [47] 911之后,国会虽然通过了一些加强国家安全保护的法律,但是它没有对现行保密制度做出大修改。布什总统也没有对联邦保密制度做出大的变动,只是增加了四个可以定密的行政机关,其它的变化也都是在克林顿总统的总统命令的界限之内进行小的调整。不过制度的稳定并不代表实践中保密范围的稳定,法律条文的原封不动也不代表执法过程的一如既往,正如在下文要看到的,9·11之后,政府的保密信息的范围有不断扩张的趋势。 [48]

四、保密行为的司法审查

在前文的讨论中我们已经看到,为了保证保密制度的合理运作,联邦行政机关在其内部就设置了各种监督和异议处理机制。但是只靠行政机关的自我约束依然有可能无法完全实现立法机关的意志并保障对相对人的有效救济,也始终不能排除相对人对行政机关自己做自己的法官时其中立性的疑虑。所以一个外部的审查机制对于保证保密制度的合理利用是必不可少的。但是有些让人失望的是,虽然美国联邦法院的判例法很早就考虑了这个问题,而且后来国会也以成文法的形式肯定了法院的审查权,但是各级联邦法院却表现出一种相当消极和保守的态度。

(一) 信息自由法 1.前信息自由法时期

相对于姗姗来迟的普通公民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来说,在普通法国家,国家机关尤其是行政机关,借助国家秘密的名义免于公开一定信息的特权,在美国历史的早期就得到了判例法的承认。早在1807年的united states v. burr [49]案中,法院就承认行政机关认为不适合公开的特定信息,在审判中可以不予采用。

早期的成文法对政府保密权力的考虑也要多于对公民知情权的重视。美国宪法在制定过程中就考虑了政府保密的权力。美国宪法第1条第5节第3款规定:“每院应有本院会议记录,并不时予以公布,但它认为需要保密的部分除外。”(each house shall keep a journal of its proceedings, and from time to time publish the same, excepting such parts as may in their judgment require secrecy )而且,如前所述,即使在1946年通过的,旨在统一联邦行政机关办事程序的《行政程序法》,也没有将公众利用政府掌握的信息的权利以及提高政府的透明度等问题考虑在内。不过《行政程序法》规定每个行政机关都要在《联邦登记》上公布它的组织、办事程序以及它们采用的实体规则;除非有着好的理由来对其保密,对受到行政机关处置的人员都要公布与其有关的官方记录。这一节实际上是后来的《信息自由法》的基础。 [50] 2.信息自由法有关保密的内容

1966年,为了改变这一现状并建立一种普遍存在的公众知情权,国会对1946年《行政程序法》第三节做出修正,该修正案就是《情报自由法》的原型 [51]1946年的行政程序法规定只有行政机关的处理行为涉及到的人员才可以接触相关信息,foia则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对政府掌握的信息提出查阅请求。对于政府掌握的信息,公开是原则,保密是例外。不过foia也明确列举了9项精确定义的免于公开的豁免,它们取代了apa中含糊的说法。修正前的apa规定:“在涉及到(1)为了公共利益,任何美国的职能要求保密的,或者(2)只与一个机关的内部管理有关的任何事项的范围内” [52]的信息可以不进行公开。注意这里并没有提到“国家安全”而以“公共利益”作为保密的实体理由。

foia规定的9种免于公开的豁免分别是:(1)为了国防和外交政策的利益根据总统命令规定免于公开;(2)仅与一个机关的内部事务有关;(3)其它法律特别规定要予以保密的;(4)交易秘密和商业和金融信息;(5)机关内和机关间的备忘录和信件;(6)人事、医疗以及类似的会的损害个人隐私的文件;(7)执法记录和信息;(8)对金融机构进行管理的信息和(9)地质和地理信息。 [53]其中第一项是“为了国防和外交政策的利益需要,由总统总统命令特别规定的需要保密的”。 [54]我们可以发现,在这9种豁免中,只有第一项豁免才能上升到涉及到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的高度。该豁免就成为了以后美国联邦保密制度的主要立法基础。foia规定,对这些豁免要作出狭义的解释,且这些豁免在国会需要相关资料进行决策的时候并不适用。

虽然以后美国国会还通过了《隐私权法》、《阳光下的政府法》、《联邦咨询委员会法》等等法令,公民也可以通过这些法律来获取政府信息,但是foia目前依然是公民主要的获取政府信息的法律途径。

3.产生于foia的诉讼

在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调阅相关资料的要求时,如果行政机关根据foia的第一项豁免授予其的保密权力而拒绝公开相关信息的话,当事人在充分利用前面提到的行政机关内部的争议解决机制之后,可能还会存在不满,这时他可以来到法院寻求进一步的救济。foia规定联邦地区法院对产生于foia的诉讼有管辖权。 [55]不过美国行政程序法的判例已经形成了一条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即只有当事人穷尽了行政机关内部的救济机制后才能够将争议提交到法院来解决。 [56]所以当事人在这些案件中要先充分利用前面提到的行政机关的内部救济机制之后,才能够在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foia的诉讼同美国联邦一般的行政诉讼不同。首先,被告对拒绝提供保密资料的行政机关要负举证责任。 [57]法院可以不顾行政机关的判断,适用重新审理标准进行审查。 [58]不过大部分的有关foia的案件,因为案情比较简单都是适用简易判决做出的,并不用进行正式的开庭审理方式。 [59]实践中,专门针对foia的第一项豁免的案例不多见,而多是在进行别的诉讼时涉及到机关资料的利用时才发生。 (二)国家秘密特权 [60] 如前所述,美国的判例法很早就承认政府可以基于国家秘密特权,拒绝公开特定的信息和资料。foia第一项豁免的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是判例法的成文化。前面所谈到的1807年的united states v. burr案是一桩有关叛国罪的案件,被告人要求调取一位将军写给总统的信件作为重要证据。但是政府指出该信件包含了国家秘密,而它的公开将不可避免地对国家安全(national safety)带来危险,于是拒绝提供该信件。法院并没有直接回答这一问题,但是对该信件中所包含的信息,法院在附带意见中承认公布该信息“将是鲁莽的,而且行政机关并不希望公开,如果这一信息对这一问题并不是直接和实质上可适用的话,它当然就将被禁止使用。”

早期的国家秘密特权只是用来禁止调用一些敏感信息,但是在后来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基于该特权禁止受理此类诉讼的趋势。在1875年的totten v. united states [61]一案中,totten是一名战时间谍,他的继承人要求对totten从事间谍工作时受到的伤害从国家获得赔偿。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的特殊关系以及原告工作的特殊性质要求双方对他们的关系始终保持沉默,而且公开他们的关系将不可避免地对政府的公共职能、对个人或者对从事特务工作的人员带来损害。基于这些理由法院驳回了起诉。

不过,虽然国家秘密特权有着悠久的历史,但是对它的适用做出明确界定场合则是在1953年united states v. reynolds [62]案中。在这个案件中,失事的b-29轰炸机飞行员的遗孀们要求调取官方对该事件的报告以及幸存者的陈述,用来作为她们从国家获得赔偿的证据。该飞机在失事时正在执行高度机密的任务,因此政府基于国家安全、飞行安全和军事设备研发等方面的考虑,拒绝公开当事人所要求的信息和资料。法院在分析中明确承认不公布军事秘密的特权在证据法中得到了很好地建立。但是法院也指出,国家秘密特权只属于政府,同时也只能由政府主张,而且这种特权不能轻易被使用,必须通过正式的主张,由主管这一事项的行政机关首长亲自考虑之后才能够使用。法院是该特权的最后的评判人。但是它不能要求强制性的公开被审查的信息,而且如果会对国家安全会带来危险的话,即使单个法官在密室里也不能对相关秘密信息进行审查。基于这种规则,最高法院推翻了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的裁决,同意海军部长可以不提供相应的资料。

在司法审判中,国家秘密特权有可能带来三方面的后果。首先,如果基于国家秘密特权而阻止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同样可以继续诉讼程序,但是如果该证据很重要的话,就有可能阻止诉讼程序的继续进行。其次,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人因为国家秘密特权豁免而不能使用相关资料的话,就应当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简易判决。最后,有的时候即使当事人可以通过没有加密的信息来进行诉讼,如果法院认为相关诉讼的进行本身涉及到重要的国家秘密的话,它依然会驳回起诉。

2005年的tenet v. doe [63]一案试图对totten规则和reynolds规则做出区分。最高法院在该案中指出,国家秘密特权只是一个证据规则,它只是用来阻止调用相关证据。如果法院想在诉讼阶段就阻止诉讼的进行,它就应当适用totten规则,而不是国家秘密特权规则。不过totten规则只有在争议事项本身构成秘密的时候才可以适用。该案反映了最高法院要求谨慎使用totten案规则的考虑。

(三)普通公民在诉讼中利用国家秘密的权利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存在着有限的利用政府保密信息的权利。当被告人意识到相关保密信息与其辩护有关时,他要及时向相关机关提出申请。相关机关可以要求法院秘密审查该信息对诉讼进程是否相关或有用。如果法院同意公开保密资料的话,行政机关可以向法院提出动议,请求要么只提供证明文件,承认相应保密资料会证明的事实的存在,要么只提供保密资料的摘要。当法院认为该动议不会严重损害被告人的辩护能力时,可以接受该动议。如果法院拒绝该动议,而检察部长作证如果公开该信息会给国家安全带来可确定的损害,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并禁止被告人公开相关信息。法院也可能只撤销与保密信息部分有关的罪状,或对与保密信息有关问题做出对美国不利的判决,或驳回当事人的证据。

同刑事诉讼不同,对美国提起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则没有利用政府保密资料的权利。在前面提到的totten v. united states和united states v. reynolds案中,法院都拒绝承认当事人有权利用保密资料作为证据从联邦获得赔偿。totten案和reynolds案建立了一项原则:当事人在向美国主张合同或侵权责任的时候,没有公开军事秘密以及保密信息的宪法权利。在私人当事人的诉讼间,如果某些保密信息与诉讼事项有关的话,国家秘密特权也需要得到尊重。当法院运用这一特权理论时,它有可能会驳回起诉,或者作出不利于被告的判决。 (四)国会对保密信息的利用

除了公民利用政府保密信息的问题,国会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涉及利用行政机关拥有的保密信息时,国会和行政机关也有可能就是否向国会公开相关资料发生争议,这时两个权力机关就有可能不得不求助于司法机关以获得解决。虽然信息自由法规定,行政机关基于信息自由法的豁免扣留信息的权力,不能被解释行政机关对国会扣留信息的权力来源, [66]但是司法机关对这些争议的处理显示出这里面涉及到许多政治问题,面对这些政治问题,法院往往表现出相当消极的态度。

在这方面的一个重要案例是united states v. att [67]案。在这个案件中,司法部要求法院禁止att公司执行众议院州际和外国贸易委员会下的监督和调查小组委员会的传票,该传票要求att公司提供所有行政机关为国家安全目的,利用该公司设备进行的没有经过授权的窃听活动的记录。实际上在这个诉讼发生以前,国会就与司法部进行了协商,希望达成一个双方都满意的公开方案。但是这一方案始终没有产生。国会也作为被告参与了这一诉讼。司法部在这个诉讼里认为公开这些信息将对1969年以来美国所有的外交情报监视活动的泄露产生威胁,并对美国的外交关系产生不利影响。地区法院同意了司法部的要求,颁发了这一禁令。国会提出上诉,而上诉法院则发回重审以寻求一个解决方案。上诉法院认识到国会要求总统提供特定外交情报的问题,将涉及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政治问题。法院认为,在平衡国会的调查需要同行政机关保护国家安全的权力时,法院很难建立一个在审判中可行的标准。所以法院鼓励在两个机关间进行协商解决。

但是双方又一次协商不成,这个案件又回到了上诉法院。法院只好主动来解决这个棘手的问题。这一次,法院否认这里面涉及到法院需要自我节制的政治问题,因为在这里并不存在可以适用的准确标准。只有当国会或行政机关有着明确的宪法权利时才可能适用政治问题原则。法院承认双方的利益需要被平衡,但是面对本案的复杂情况,法院却依然没有做出清楚的决定,而只是提出了针对这个问题的一个特定的、详细的解决方案。至于国会以后碰到的类似的问题该怎么做的问题,法院只是有些含糊地说这要看国会初步的调查结果怎么样了。 [68] 总的看来,在涉及到国家秘密的问题时,无论是专门针对信息公开的诉讼,还是在诉讼中附带要解决利用国家秘密的问题,法院都表现出相当的克制和对行政机关极大的尊重。一方面这里面涉及到法院不能解决的政治决策判断的问题;另一方面,平衡公众的知情权和国家的安全需要其实的确是一件吃力不讨好的工作,法院在这个问题上的自我克制和对行政机关的尊重,从另一种意义上说是将皮球踢给了行政机关,让它来承受各方面的压力。

五、美国联邦保密制度评论及对中国保密制度的反思

尽管通过信息自由法、隐私权法、阳光下的政府法、联邦咨询委员会法等途径,在非国家秘密领域限制行政机关保密权力的努力获得了很大的成功,但近年来,美国政府主张国家秘密特权的案件以及根据这一特权驳回起诉的案件数量都在不断上升,这反映出国家秘密特权的扩张趋势。 [69]虽然经过多年的发展,美国的保密制度已经发展成一个精细复杂的制度,但在操作中,在限制行政机关过于宽泛的保密权力以及遏制过度保密的倾向方面还是存在着许多问题。国家秘密特权的存在和发展对民主政治和分权制度以及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都有着很大的不利影响。对公众而言,保密制度的存在和过度保密会使公众对自己的国家和社会都没有足够的信息来进行认知,从而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

而且,先广泛地对各种信息进行加密,然后有选择地公布有利于实现特定决策目标的信息,通过这种方式,行政机关可以操纵公众舆论的走向从而扭曲民意的表达。在分权原则方面,当国会进行决策时却没有足够的信息来做参考的话,它势必无法很好发挥其职能。但涉及到国家安全的事项却恰恰更需要谨慎地决策,需要在充分审议和讨论后再做出决定。

保密制度对公民个人权利的损害也可能是很严重的。在前面提到的reynolds [70]案中,行政机关成功地利用国家秘密特权拒绝公开了相关文件。很多时候行政机关对一些信息进行加密并不是为了什么国家安全的考虑,而是为了掩盖行政机关的难堪、无能、腐败和对法律的违反,可是外人却无从知道行政机关的真实目的是什么。当50年后reynolds案所涉及到的信息和资料被解密后,当事人发现其实这里面并没有涉及到什么保密信息,这份报告谈到了军方工作的失误,对这份报告进行保密实际上更多地是为了掩盖了军方工作的不足。 [71] 法院在这一问题上的消极态度和节制反映出,即使在一个高度重视信息自由和信息公开的国家,对国家秘密和保密制度的适当运用和控制也是一个无法轻易得到很好解决的问题。在平衡公众的知情权和国家安全需要之间,并没有一个能够一劳永逸解决所有问题统一标准,需要在实践中针对具体情况不断地调整。

美国联邦保密制度的发展历史和现状无疑能为中国保密制度的发展提供许多经验和教训,但是想对这些问题进行充分思考自然必须要在对中国保密制度全面考察的基础上进行,这超出了本文的能力范围。但是在对两者的比较中我们还是能发现一些显而易见的问题。

首先,美国国会从未对保密制度制定任何立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从1988年便问世。但后者在规范政府尤其是行政机关保密活动,保护公众知情权、推动政府活动透明化方面作为甚少。其次,美国的保密制度主要是依靠行政机关的自我立法来建立和不断调整的,这和中国保密制度的实践基本类似。但是,在美国保密制度发展历史上诸多总统命令的出台,往往标志着在政府透明化、扩大公众知情权的发展进程中的又一个进步,行政机关的自我立法并没有成为阻碍这一进行程的不利因素。相反,我国行政机关的诸多涉及保密制度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既难以为公民知晓,也远称不上是公民接触政府信息的方便途径。即使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其实施半年来的情况看,也没有一劳永逸地解决保护公众知情权的问题,甚至对《条例》是否建立了普遍的公民知情权也是存疑的。第三,美国的行政法制度一度以司法审查为特色和中心,但是在保密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司法机关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但这也没有妨碍行政机关不断改变过时的保密制度,不断地更好地平衡公众知情权与政府保护信息的需要。这些反差说明没有一个成熟的民主政治制度,仅靠纸面上的立法并不能实现立法者的目的,甚至在立法越多的情况下,公民的实际自由和权利却会出现越来越少的情况,从依法治国堕落为以法治国。希望通过本文对美国联邦保密制度经验与教训的介绍能够为改变我国保密制度这些不尽如人意的现状,解决这些政府透明化进行中的问题提供一些帮助

第四篇:浅析美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2010年3月21日晚,美国众议院以微小的差距通过了医改法案,同月23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使之成为法律。历时14个月的新医改进程终于暂时落下帷幕。民主党方面评估,这次医改的推行将会影响到每个人的生活,目前美国有5400万人没有医保,医改方案将涵盖其中3200万人,从而使医改覆盖面从85%提升到95%,接近全民医保。

一、美国医疗保障体制改革历史及动因

自上个世纪30年代以来,历届美国总统就针对美国医疗保障体制进行改革,但均以失败告终,而诱发其对其进行改革,改变医疗保障体制现状有以下原因:

1、没有覆盖全部人群的基本医疗保险

如前所述,美国尚有约4568万人没有任何医疗保障,占总人口15.3%,而到了2008年更是升至4600万,占总人口16%,比2000年的14%整整升高了2个百分点。19岁到64岁的成年人(2007年占总人口9%)保险不足的比例从2003年的9%增长到2007年14%。进入21世纪以来,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面正一步步地缩减,其中中低收入者是未获保人群的主体。而拥有医保的人群中,绝大多数是由其雇主购买。这意味着在美国仍然有相当一部分人需要自己负担昂贵的医疗费用,在患病时寄希望于医疗救助或以大大高出平均成本的价位购买应急医疗保险。而与之相较,如德国,90%的人口通过国家提供医疗保险,其余的也大多有通过企业或个人购买医疗保险。在英国也有90%的人口享受国家提供的免费医疗。

2、医疗支出高昂且不断增加

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医疗费用支出一直以平均11.6%的速度递增,高出同期平均消费价格指数2.9%左右。究其原因,除了医疗技术的进步,还与美国的医疗付费体系有一定的关系。美国大部分医疗付费体系为项目付费制(fee-for-service),医院服务也存在着过度医疗情况,患者无法得到成本—效益比较高的服务。一次由美国医学会发起的调查表明,大约有40%的医生承认,他们所开出的不恰当可能导致医疗费上升50%左右。且据统计,有10%的外科手术从全身症状看是不必要。而医疗保障体制的分散性、混合性和复杂性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管理费用的增加。

3、卫生产出与投入不成正比

在如此高昂的卫生投入下,美国人获得医疗卫生服务的总体水平却是低的,实际的健康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水平还低于许多发达国家。据联合国发布的《2005年人类发展报告》显示,美国的婴儿死亡率和人均预期寿命分别只列全球第34名和29名。2006年,美国人口预期寿命为78.1岁,在30个OECD国家中排名倒数第七(仅高于墨西哥、波兰等几个经济相对不发达国家),低于OECD平均值1岁。在1960年至2006年间,人口预期寿命仅增长了8.2年,远低于日本的15年和加拿大的9.4年。

4、参保人经济可及性差

即使拥有医疗保险的人群也存在着严重的“看病贵”问题,这主要表现为保费不断上涨和医疗费用攀升。2000年到2007年7年间,商业保险费用年增长率一直保持在10.3%的水平,而参保人员平均工资增长率仅为3.1%,平均保费一般

占个人工资的14%左右,占一个家庭收入的17%左右。[4]虽然参保人的工资增长了,但商业保险费增长的幅度大于工资增长的幅度,这将很大程度加大参保人家庭的经济负担。

5、医疗服务的不公平性

由于美国医保体系是由私人商业保险占据主导地位,使得那些患有慢性病、遗传性疾病或其他疑难杂症等适龄患者容易被拒保。

美国的卫生资源除了城乡差异,还存在着严重的阶层差异。15%的私人医院的医疗设备、条件和医疗技术高于35%的公立医院,这些医院主要是为有钱人提供较好的医疗卫生服务,公立医院则只是给军人、残疾人、低收入者提供相对低廉和服务质量相对较低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美国医疗保障体制的进程

自上个世纪30年代开始,美国历届总统都为医疗保障体制的改革而前仆后继,但均以失败告终,直到2010年3月21日,新的医改法案获得通过,美国将继续经历新一轮的医改。

1、美国历年医改情况

20世纪30年代中期以后,为了应对民众日益面临的疾病风险,借鉴19世纪末期英国医疗保障制度模式,美国政府逐步建立起以医疗保险为主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其法律依据是1935年8月14日罗斯福总统签署的《社会保障法》。可是,当时的公共卫生只覆盖城市居民。[7]

1945年,杜鲁门总统主张应当建立全国医疗健康保障体制,提出使每个人享有基本的医疗保障的主张。而后,数届美国总统都信誓旦旦要实现全民医保,但都以失败告终。直到1965年,林顿•约翰逊总统终于成功确立了旨在帮助贫困人群和残疾人士的美国公共医疗补助机制及为65岁以上老年人群服务的政府医疗保险制度。至此之后,只有1985年《联邦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算是小小的成功。1994年,时任总统的比尔•克林顿支持、提倡的全民医保方案没有获得国会通过。之后,布什总统也屡次在国情咨文中强调改革的必要。[9]

2、奥巴马新医改

美国医改立法过程实际上是不同党派和利益集团角力的过程,这也是历次医改的关口,而这次奥巴马新医改也无法避免这个博弈过程。

2009年2月26日,奥巴马向国会提交了首份预算案,进行医改是其中重要内容之一。3月5日,奥巴马在白宫举行医疗改革高层会议,要求国会在年内全面启动医改计划。6月17日,美国参众两院开始正式分别讨论医改方案。10月中旬,参议院筹资委员会通过了基本符合奥巴马原则的医改议案。10月29日,众议院率先通过众议院版医疗改革法案。2009年12月21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关键的“预投票”。时隔3天,参议院正式表决通过了参议院版医改法案,医改取得突破性进展。

按照程序,接下来参众两院应就捏合两院法案进行磋商,形成统一版本后分别表决。由于两党对于医改在关键问题上分歧严重,医改进程陷入僵局,且在1月19日,马萨诸塞州国会参议员特别选举中,参议院民主党人失去绝对多数地位,更使医改案通过前景蒙上阴影。

直至2010年2月22日,矛盾双方仍然对峙,奥巴马亲自出马,推出首份详细的白宫版医改方案并于25日召开两党医改峰会,为方案最终成行重磅出击。白宫版方案基于参议院法案,采纳了共和党人的部分主张。峰会围绕控制医疗成

本、改革医疗保险市场、削减政府预算赤字、扩大医保覆盖面展开磋商,但仍未获共和党人让步。

针对共和党人利用“阻碍议事程序”来拖延医改法案通过的战略,奥巴马并没有气馁也没有拖沓,不断游说议员和公开演讲,奥巴马在3月初再一次推出修改版医改方案,并呼吁尽快安排表决,同时,开始启用“预算协调案”。这是医改成功立法的关键,也是奥巴马的权宜之计。3月18日,美国国会预算局公布最终版本医改案预算评估结果,为众议院周末就法案投票创造了条件。 3月18日,众议院民主党领袖公布最终版本医改法案,定于21日投票。

在3月21日的投票中,以220票赞成,211票反对,最终版本的医改法案在众议院涉险通过,3月23日,奥巴马签署这一法案后,标志着使3200万没有医疗保险的美国人获保,使全美医保覆盖率从85%升至95%左右的新医改即将拉开帷幕。

三、简析奥巴马新医改

在2008年美国大选中,建立一个覆盖全民的医疗保障体系是奥巴马最重要的竞选承诺之一,旨在“降低医疗成本,确保所有的人都享有可以获得的,负担得起的医疗保障”。他的描述其新医改的文件《奥巴马——拜登计划》包括以下三个主张:降低成本;为所有人提供支付得起并能够享有的医疗保障;促进和加强预防保健性的公共医疗。

医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扩大医保覆盖率

这是改革的核心问题。为达到让目前3200万没有医疗保险的美国人获保,提升医保覆盖率至95%左右的承诺,新医改提出两方面举措:一是通过政府提供财政补贴和费用为尚未得到医疗保险的个人和小型企业提供公共医疗保险,未按规定购买医疗保险的个人和雇主必须缴纳罚款税。二是强化政府对商业保险的监管。

2、改变筹资渠道

政府将向中产阶级提供税收减免以鼓励参保,而对收入在20万美元以上的纳税人和25万美元以上的已婚夫妇,增加0.9%税率,增加3.8%高收入人群非收入税,对医疗仪器销售征收2.3%的消费税,征收高额保单税等。

3、改善服务质量和可及性

主要包括提供更多预防性服务和规范医疗服务两方面。要求符合规定的保险公司提供一定量的预防性服务项目;建立国家预防、健康促进和公共卫生署;补贴社区服务中心110亿美元,提高服务可及性;增加老年人医疗主顾项目的预防心服务的报销比例至100%等。在规范医疗服务方面,强化医疗服务成本效益监控;推广标准化的电子医疗信息系统来提高效率;规范意识行为,降低不必要医疗服务等。

四、美国医疗保障体系改革对中国的启示

医疗服务供方的“市场化”是我国卫生改革的主要成果之一,但我们的国民却没有像美国人一样享受到一流的医技水平和服务质量,甚至在这个问题上出现了令人很难接受的倒退。一个竞争的市场的确可以刺激和鼓励新的技术和设备的不断出现,从而提高医疗诊治水平,但前提是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公平的市场规则。为什么美国医疗市场没有象中国一样将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后医疗服务

内容或药品在实际经营中偷梁换柱?为什么美国的医药市场能够做到真正的分离, 而不会出现医生介绍病人去其建议的药店购药而拿回扣的现象?笔者认为原因有三:一是美国社会崇尚诚信,“说谎”被视为非常恶劣的行为,而我国目标却不具备这样的人文条件,当然也就没有相应的诚信评价制度;二是一旦违规行为被发现,违规者将被重罚,且违规者有可能无法再从事这一行业,而我国在这方面的处罚力度以及监管体系的完整性却相去甚远;三是提供医疗服务和生产药品在美国可以获得相对较高的收入,使得投资者愿意投入人力和资金而不愿轻易放弃。因此,在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必定出现种种不规范行为,造成诸多方面问题。

五、小结

轰轰烈烈的奥巴马新医改法案终于涉险过关,开始施行,尽管褒贬不一,且其执行之后是否能够彻底解决美国医疗保障体制的问题还存在一定的疑虑,但是,必然能使得美国医疗保障体制改革获得更进一步的完善,使更多弱势群体受益。而我国的医疗保障体制改革也应以美国的改革为启示,创建一个适应中国国情,符合中国特色,使最多人获益的医疗保障体制。

第五篇:西藏2017年上半年保险公估制度现状之一:保险公估简介

考试试卷

一、单项选择题(共 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一般将纯保费进行修正,不以均衡纯保费为责任准备金计算基础,而以修正后的纯保费作为责任准备金计算基础而求得的责任准备金叫做__,或称为修正责任准备金。

A.纯保费责任准备金 B.实际责任准备金 C.真实责任准备金 D.假设责任准备金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包括的内容不含有__。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A.会计报表

B.资产、负债和利润说明 C.会计报表附注 D.财务情况说明书

3、管理式医疗组织不包括__。 A.健康维护组织(HMO)

B.优先医疗服务提供者组织(PPO) C.服务点计划(POS)

D.互助性医疗服务提供者组织(EHO)

4、在再保险合同中,分出人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中应由分入人承担的份额为()。 A.分保费 B.分保赔款 C.赔款准备金 D.分保手续费

5、内部控制制度投入与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效益之间要保持适当的比例,这符合__原则。 A.制衡 B.协调配合 C.整体效率 D.成本效益

6、何琳女士购买了一种可变递延年金,年金价值根据年金产品所在账户的累积份额的市场价值决定。每月期缴保费4800 元,该女士已缴两个月保费,第一月所在账户的每一累积份额为16 元,第二月所在账户每一累积份额为24 元。两个月该年金产品的累积份额为__份。 A.500 B.300 C.200 D.550

7、在寿险中,__是测算费率最为主要的因素。 A.年龄因素 B.性别因素

C.财务状况因素 D.医疗风险因素

8、某寿险公司2005年度短期保险业务季度自留保费分别为36亿元、6亿元、18亿元和40亿元。如果采用年平均估算法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则该寿险公司当年应当提存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 A.42 亿元 B.46 亿元 C.50 亿元 D.53 亿元

9、贷款信用保险是保险人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____之间的借贷合同提供并承保其信用风险的保险。 A:单位的工资总额 B:企业的销售收入 C:银行的贷款额 D:个人的工资额

10、新《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的。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新的规定主要体现了()监管。 A.市场行为和市场准入 B.保险中介和非现场检查 C.非现场检查 D.现场检查

11、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的权利属于____ A:消费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B: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C:消费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D: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12、承保雇主因雇员的不法行为而受到的经济损失的是保险。 A:合同保证 B:诚实保证 C:产品保证 D:雇主责任

13、以生命风险作为保险事故的人寿保险的主要风险因素是____ A:职业 B:死亡率 C:性别 D:收入

14、风险的一般定义是指某一事件发生的。 A:必然性 B:客观性 C:不确定性 D:损害性

15、保险营销渠道是指保险商品从保险公司向保户转移过程中所经过的途径,包括许多种类。其中__是指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等中介机构推销保险商品的营销方式。 A.直接营销渠道 B.间接营销渠道 C.分销渠道

D.委托营销渠道

16、投保人考察保险公司的经济实力,进行投保选择时主要考察的是保险公司的()

A.偿付能力 B.资产比例 C.经营状况 D.新险种开发 E.技术实力

17、下列各项中,有权变更受益人的是__。 A.被保险人 B.保险人

C.变更前的受益人 D.保险经纪人

18、反映企业在一定期间对实现净利润的分配或亏损弥补的报表,称为__。 A.利润表 B.资产负债表 C.现金流量表 D.利润分配表

19、保险公司的__在所有的营销策略中处于首要地位。 A.价格策略 B.培训策略 C.服务策略 D.产品策略

20、享有独家专营权的贸易方式是__。 A.寄售 B.定销 C.包销 D.代理

21、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保费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一般为当年入账保费的____ A:未决赔款准备金

B: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 C:已决未付赔款准备金 D:未了责任准备金

22、__是我国设立保险经纪机构的批准机关。 A.中国保监会 B.财政部

C.中国证监会 D.中国银监会

23、下列行为中,不能明确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__。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B.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D.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4、是保单持有人在交纳一定量的首期保费后,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在任何时候交纳任何数量保费的保险。 A:普通人寿保险 B:两全保险

C:简易人寿保险 D:万能保险

25、不可抗辩期通常的规定是______,但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健康保险保单的规定可能不同。 A.一年 B.两年 C.三年 D.五年

二、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__是指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是造成损失的间接原因。 A.风险事件 B.风险事故 C.风险客体 D.风险因素

2、在风险管理中的“损失”指的是。 A:经济损失 B:折旧损失 C:精神损失 D:政治损失

3、潜在个人人身保险需求和有效个人人身保险需求的主要区别在于支付能力的差别。__ A.对 B.错

4、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对第三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这里的财产损失只包括__。 A.估算财产损失

B.间接财产损失 C.直接财产损失 D.未来财产损失

5、下列不属于法人终止的原因的是__。 A.依法被撤销 B.停业整顿 C.自行解散

D.依法被宣告破产

6、______的情况下,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就视同受益人,保险金应视为死者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A.在受益人确定 B.在保险人确定 C.在受益人未确定 D.在投保人确定

7、缴费确定型的私人养老金计划(DC)的主要特征之一是在建立计划时,__。 A.确定投保时的保险费金额 B.确定保险期间的现金价值 C.确定退保时的退保费用金额 D.确定退休时的养老金金额

8、以下属于弹性工作制的工作内容的是__:① 设立1/4 劳动合同;② 对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员工制定不同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③ 实行岗位分享;④ 按照小时和工作日设计工作岗位和招工条件。 A.①② B.②③ C.①②④ D.②③④

9、1998年2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__,标志着我国保险经纪人的业务活动与对经纪人的监督管理开始走上正轨。 A.《保险法》

B.《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 C.《经纪人登记规章》

D.《保险业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登记领证办法》

10、下列各保险公司未在海外上市的是。 A:中国人寿公司 B:太平洋保险公司 C:中意保险公司 D:平安保险公司

1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______。 A.父母 B.祖父母 C.兄弟姐妹 D.法定代理人

12、相互保险公司的投保人具有的双重身份是指__。 A.既是消费者又是经营者 B.既是投保人又是保险人 C.既是公司所有者又是管理者 D.既是投保人又是被保险人

13、在保险合同复效以后,下列说法不符合保险实务的是()。 A.复效后,保险人应对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B.不可争议期自复效时开始计算,但仅适用于复效申请时投保人所做的陈述和告知

C.自杀条款从复效时重新计算 D.上述说法都不符合保险实务

14、关于对经营者不法行为行使监督权的主体,下列说法不当的是____ A:默示保证的法律效力等同于明示保证 B:默示保证的法律效力大于明示保证 C:默示保证的法律效力小于明示保证

D:以明示保证的法律效力为主,默示保证为辅

15、与其他后备基金相比,自保后备基金的特点是____ A:有条件地承保 B:不计免赔额承保 C:足额承保 D:超额承保

16、在保险产品概念中,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所获得的各种附加利益的总和属于保险产品的__。 A.使用价值 B.附加费用 C.延伸产品 D.附加成本

17、为鼓励职业年金的发展,减轻基本养老保险的压力,各国政府普遍对职业年金实行税收优惠。多数国家的税优模式为__。 A.EET B.ETE C.TTE D.TEE

18、纯保险费主要用于支付__。 A.保险利润

B.保险业务的各项营业支出 C.异常损失赔偿

D.保险赔款或给付保险金

19、在寿险公司短期债券投资业务核算过程中,对于短期债券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买价和税金、经纪人佣金、手续费等费用的会计处理为()。 A.借记“短期投资”科目 B.贷记“短期投资”科目 C.借记“应收利息”科目 D.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20、保险经纪人可以在__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使得保险公司大大增加保费收入。 A.销售 B.中介

C.理财 D.理赔

21、下列各项不属于分析风险方法的是__。 A.差额分析法 B.组织图分析法 C.财务报表分析法 D.实地调查法

22、在意外伤害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责任期限届满时治疗仍在继续,则保险人确定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时点是__。 A.保险期限结束时 B.意外伤害发生时 C.责任期限开始时 D.责任期限结束时

23、The mayor is a woman with great ______ and therefore deserves our political and financial support. A. intention B. instinct C. integrity D. intensity

24、计划性自留的具体措施有() A.将损失摊入经营成本 B.建立意外损失基金 C.借款

D.自负额保险

E.建立专业自保公司

25、寿险公司经营的根本目标是__。 A.财富最大化 B.股东价值最大化 C.企业价值最大化 D.利润最大化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免费中医完整病历模板下一篇:免费学生评价实施方案